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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监管体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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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监管体系

第1篇:金融科技监管体系范文

【关键词】央行 互联网 金融 科技 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以信息化为支撑,网络技术是基础,最核心的支付结算都需要通过网络来完成,互联网金融归根到底也是金融,因此应当受到监管,并且应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按照职责分工,人民银行科技部门负责金融网络的监管,严格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技术体制及强化技术监管既是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的责任,也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

一、深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内涵的理解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会有失误和风险,对这个新生事物既要包容失误,也要防范风险,处理好创新发展和风险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监管。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技术监管呢?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新的课题,从监管者的角度看,现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估,还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数据的支持。在这种状况下,首先,要鼓励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包容其技术失误,为行业新应用的发展要预留一定空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央行周小川行长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曾表示,对互联网金融要保持一个正常的心态和支持创新的理念。

其次,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交易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业务种类日益多样化,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因此必须尽快明确相应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在2013年8月的互联网金融中国峰会表示“怎么监管,谁来监管,还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和认证。”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混业经营”的特点,需要在保护金融创新、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下,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和监管措施,这就要求在归口监管上要做出有效界定。根据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107号文件,网络金融监管由央行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应在央行牵头、统一协调下,按照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监管的原则,逐一落实监管主体及监督管理责任,进行适度的实时监管,防止技术风险的过度集聚,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央行科技部门对互防网金融的科技监管工作要尽早提上日程。

二、创新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机制

互联网的精神是“平等、开放、分享、协作”,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和服务都显示出信息的透明性,这与金融机构科技部门对传统封闭式的金融网络监管方式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同时技术进步与金融业务创新带来新风险和新机遇,需要互联网金融的科技监管部门转变思想,创新监管机制。

在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监管机制上,应当立足于现有监管政策进行创新,改变分业监管模式,结合分业监管和监管两种模式的优点,建立全面覆盖的科技监管据体系:一是在2013年8月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建立以央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等部委联合组成的跨部门、跨行业的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机制,通过统一互联网金融技术顶层设计,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标准,破除现有监管部门间及区域间的信息孤岛,推动监管部门跨部门信息共享;二是建立国内与国际间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合作机制,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界线,交易双方不再局限于国内,数据信息的交换处理以及风险控制具有国际特性,单独依赖一国的技术监管机构无法对互联网金融服务进行有效监管,这就需要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的国际合作,央行科技部门应加强与世行及其他国家央行的技术合作,从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数据交换、监管策略、协商机制等方面寻求统一的规范,实现国际间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的沟通与协调;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机制,尊重互联网金融的开放精神,充分发挥已成立的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金融委员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通过倡议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单位共同遵循相同的技术标准、信息安全和金融服务水平,增强自律意识,利用各成员单位自身资源和技术优势,以避免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滞后于技术发展的局面,减轻技术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和压力。通过以上措施,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和网络通信技术,因此在未来的技术监管上应更多地通过信息网络对数据进行分析、挖掘,非现场检查将成为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的主要形式。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新业务技术管理

互联网金融业务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信息平台之上,针对不同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并通过网络进行匹配,从而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迅速发展,依托的是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靠的是服务创新。信息技术促进了通信网、互联网、广电网的三网融合,特别是移动化对碎片时间的利用,降低了时间成本、提高了效率,带来了思维和观念上变化,实现了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三流合一,为互联网金融数据的融合准备了条件,打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基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速度超出人们的预想,其对新信息技术的运用也领先于科技监管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范业务创新带来的系统性技术风险,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也成为央行科技部门加强监管的重要环节。

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技术监管,央行科技部门应当把握:一是加强对4G、云计算、数据挖掘等新信息技术的学习掌握,了解新信息技术可能提供的应用或服务,做好相关技术储备;二是推行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技术审查制度,对于纳入央行监管的业务,要求业务提供方向央行科技部门或委托机构上报新业务的技术方案,由央行科技部门对方案进行系统分析和技术风险评估,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后才能正式上线运营;三是控制高风险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入网结算,对于其他部门监管或没有纳入监管的业务,要主动了解新业务的技术基础,对于类似比特币等影响金融安全的高风险互联网金融服务,要积极向主管部门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在必要时切断新业务的联网支付渠道;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动态技术监管,针对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广、扩展性强的特点,实时跟踪新业务上线后的运营状况,及时发现技术隐患,指导业务提供方堵塞业务上存在漏洞,规避系统性技术风险。

四、突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防护

伴随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交易中的信息安全互环境应得更加复杂,移动终端和云计算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应用的主要方式,移动终端使用的免费WIFI安全性及路由器漏洞问题,以及云计算服务带来的非授权访问、信息泄漏等问题都成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的隐患。目前,互联网金融遇到的信息安全问题主要包括恶意程序、假冒网站、诈骗信息、信息泄漏等方面,信息安全问题破坏了互联网金融的秩序,加重了人们在虚拟世界中的不信任度。央行科技部门对互联网的技术监管重点应放在信息安全管理,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相关机构现场检查和网络监控,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信息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

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监管,应该关注以下方面:一是要制定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防护标准,采用自主可控的核心信息装备,对相关机构网络进行信息安全等级分类管理,实施等级保护;二是建立严格的互联网金融网络入网审查机制和准入制度,信息安全标准不达标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得接入金融系统网络,从核心环节上把好信息安全防护关;三是督促互联网金融机关落实信息安全防护规范,指导其建立一套由密码应用技术、信息安全技术、数据灾备与恢复技术、云计算技术、网络组网与运维技术等组成的“软硬一体”标准化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解决方案,做好交易双方敏感信息的保护,提升网上交易安全防护水平;四是提升用户端的信息安全防护水平,指导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开发相关软件应用,通过绑定手机、账号实名认证、动态口令卡、数字证书和第三方认证等多引擎、多策略协同运作,提高网络支付的安全性。

五、推进互联网金融信用系统建设

金融需要国家建立信用机制支持,互联网金融由于交易双方的非接触特性,对信用支持的要求更加迫切,基于大数据的信用评价能力,是互联网金融生存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全国性、权威性的诚信体系仅有央行牵头建设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征信系统),主要通过各金融机构、工商、法院等单位上报违约用户的数据,建立可供查询的国家级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大大扩展了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现有的征信系统是一个被动的征信体系,实时性难以满足互联网金融随时、随地提供金融服务的要求,需要建立一个基于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依托网络提供实时征信服务的网络征信系统,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综合判断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推动信用系统信用评价模式的转变,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公信力。

网络信用系统应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为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实时信用支持,其系统开发应注重:一是加强用户的身份认证,通过与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国家相关部门的协调,实现与人口数据库、法人数据库等基础数据系统的互联互通,将个人相关的就业、健康、教育、收入、社保等基础数据整合起来,确保用户信息的准确性,打牢网络信用系统的根基。二是强制互联网金融信息提交,要求所有的交易均需要将诸如资金、物流、交易双方等重要数据通过统一的标准和接口规范,提交到网络信用系统,加强对交易的事中、事后监测;创新从社交网络等公共渠道抓取数据的方法,以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全面收集及处理,便于判断用户的信用状况。三是规范对网络信用系统的信息共享,严格按照国家对用户信息采集、查询和不良信息报告等规定,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使用网络信用系统实行网络授权机制,规定其应用信用信息的范围和信息等级,防止信用信息的滥用和扩展;四是提供全程、实时互联网金融认证服务,通过推出权威的第三方电子认证产品,实现交易中的身份认证、电子签名、交易信息加密传输、交易不可抵赖,确保交易信息的可靠,以有效保障资金交易的安全性。

六、加强对银行数据中心的监管

大数据在解决金融核心的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上拥有传统方法所不具备的显著优势,是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重要推手。互联网金融涉及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医保、社保、运营商、电商及多种服务行业,各类交易均以数据形式存入服务商的数据中心并通过数据中心进行数据处理和交换,因而互联网金融的数据中心是互联网金融运行的中枢神经,存储着互联网金融重要的数据资产,承载着关系社会经济运行所需要的资金流和信息流,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核心,数据中心的信息安全对于保障互联网金融的稳定运行,具有关键的决定作用。从目前看,互联网金融无论是哪类交易,不论交易双方是谁,交易中涉及支付部分的数据都必须通过银行数据中心,因此,央行科技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监管中,互联网金融各类数据中心的监管是一个重要方面。在技术监管政策、方式不明,以及央行科技部门监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央行科技部门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对全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据中心进行监管,应该把技术监管的重心放到银行业数据中心的安全上,通过抓好银行业数据中心的技术安全来提升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安全。

央行已认识到加强银行数据中心安全监管的重要性,2014年1月16日,人民银行组织召开第二届银行业数据中心联席会议,专门就银行业数据中心安全进行了部署。在当前银行业数据中心面临技术与金融业务创新不断加速,业务量和个性化服务需求大幅增长,以及运维工作复杂度持续提升的情况下,央行科技部门对银行数据中心的监管重点在于:一是加大对银行数据安全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提升数据中心工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推动各银行数据中心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二是制定银行数据中心安全标准规范,督促银行数据中心不断加大科技投入,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增强安全防范能力;三是通过现场或网络技术安全检查、督查,在应急处置、决策支持、管理管控和跨部门运维协作等监管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不断推进银行业数据中心联合运维机制改革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小川.“存款利率市场化按计划推进”.《国际金融报》,2013年8月.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107号文,2013年.

[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0.

第2篇:金融科技监管体系范文

1 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分析

1.1 信息科技风险概述

银行信息科技风险是指银行在使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进行产品、服务或信息传输时,所产生或引发的不确定性因素。我国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中对此做了如下界定:信息科技在银行运行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以及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或声誉等风险。可见,科技信息风险不仅涉及银行内部程序和流程,还关系到银行的组织结构、政策以及操作风险的管理流程。

1.2 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特征分析

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兼具信息技术和银行业务的特点,可从风险属性和管理角度对其进行分类。

第一,从属性方面分析,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具有技术含量高、突发性强、快速蔓延和覆盖面广的特点。与传统风险相比,信息科技涉及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安全技术,因此其技术含量较高;信息技术风险多数是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技术设备被破坏,从而导致业务连续性风险;信息技术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故障,都会迅速蔓延,加剧风险的严重性;信息科技风险故障源责任无法准确确认,电信部门、电力部门或外包服务商都可能对其正常运行产生影响。

第二,从管理方面分析,信息科技风险具有历史短、范围广、标准化不足、评估和计量困难的特点。信息科技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历史较短,因此仅被视作业务处理技术手段,而未上升到战略决策的高度;信息科技与银行业务层、操作层、管理层和决策层有不同程度的关联,增大了管理范围;信息科技的硬件、软件、网络等没有形成标准化,不同银行的实现方式不同,增大了管理难度;信息科技风险引发的财产损失无法衡量,而与之相关的法律风险、战略风险更是难以进行评估和计量。

可见,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具有自身特点,若不对其进行严格的防范和管理,将严重影响银行企业的运行,甚至对国家的经济稳定产生威胁,因此,加强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监督管理意义重大。

2 我国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监管法规和政策方面

首先,银监会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并不含国际监管准则的基本要素,仅对监管目标进行了笼统的概述,还没有建立明确的监管程序和监管要求,这些要素的缺失,降低了监管的可操作性。其次,目前的信息技术风险监管多是风险提示,如针对“网银安全问题”的“网上银行安全风险提示”,这种做法存在的主要弊端是银行和监管人员不清楚违反要求操作,会给业务带来哪些不利影响,因此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最后,信息科技风险监管法律法规的框架已经具备,但建立的不同法规之间会存在重复或遗漏问题,对科技信息重点问题缺乏监管和指引,需要进一步的协调和完善。

2.2 监管手段和方法

目前,我国银行还未建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评估方法和评价体系。传统风险可用特定方法进行度量,但科技信息风险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且造成的损失存在隐蔽性,难以估量,因此还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评价体系。风险评估手段的缺失,导致银行部门无法利用传统的方法对信息科技风险进行抵御和防范;在非现场监管方面,无法有进一步的作为,只能对科技投入进行监测,无法对由于内部操作引起的损失进行全面掌握,监管处于事后应对的被动阶段。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不仅缺乏量化指标,还缺少有效的评价体系,难以对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形成较为全面的理解,监管处于割裂、无序的状态。

2.3 监管人力资源

我国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人员配备上存在很大不足,据统计,全国银监会系统内专职从事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工作的专业人员仅为总数的0.4%左右,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从人员素质方面上看,我国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人员多为计算机专业,对银行业务了解不多,因此只能承担着本单位内部系统维护的职能;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是需要懂技术、懂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否则难以发现信息科技系统内存在的风险隐患。

3 加强我国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的对策研究

3.1 完善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机制

3.1.1 健全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监管机构应积极学习国外银行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有效应对我国银行机构在信息科技方面治理缺失、重视不够、规划不足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不断增大等问题,将风险管理关口前移,监管机构应在机构、业务和信息准入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将信息科技准入纳入相关的行政许可法规中,确保银行在金融机构设立、业务开办与系统运行之前就能符合业务发展的需要,为业务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的环境;要制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治理意见,从组织结构、战略规划、运行机制、激励约束等方面明确监管要求,指导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制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范,组织银行金融机构总结经验,明确目标,制定符合我国银行发展实际的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从安全策略、管理体系、技术要求、风险评价与监督四个方面形成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3.1.2 增加信息科技风险监管资本投入力度

信息科技与银行业务高度融合,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从科技角度对其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处理,还应将信息科技与监管资本密切联系。首先,将信息科技风险纳入银行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中,使信息科技风险得到量化评估;其次,建立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协作机制,将风险专业评估结果纳入风险评估报告中,在机构、高管和业务准入及退出环节增加信息科技条件,防止信息科技风险防控不达标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进入;最后,将信息科技风险与监管资本结合,提高机构对信息科技管理及风险防控的重视力度。

3.1.3 完善信息科技风险评估体系

信息科技风险评估的有效开展是以非现场监管为基础的,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管风险体系可为监管人员的业务开展提供便利,促使其准确识别、监测、评估和分析信息科技风险,并为风险预警、监管评级、分类管理和持续改善提供参考和依据。我国科技信息风险监管处于起步阶段,要尽快积累历史数据,对其进行分析,然后根据不同机构的特点制定一套标准模型分值和权重,使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修正;充分发挥信息监管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学习的积极性;学习国内外企业的先进监管经验,吸收和借鉴最新的实践成果,对现有的评价体系进行调整和补充。

3.2 提升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科技水平

银行机构应建立信息技术实验室,为监管人员模拟银行业务操作,近距离了解信息科技风险提供条件。信息技术实验室主要职能有:信息科技风险培训,实验室可由两部分组成,其中一部分为小型的数据中心,配备网络、服务器等设备,同时安装银行业务模拟系统,供监管人员了解二维码、云计算、家庭银行、在线测试技术的发展情况,保障监管机构在技术风险管理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3.3 强化信息科技风险监管队伍建设

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专业性强、进入门槛高,是否具备足够的高素质专业人才是决定监管有效性的重要因素。我国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人才匮乏,应大力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建立学习型团队,将监管人员从大量、繁杂的技术维护工作中解放出来,使其能够继续学习专业技能;进一步加强合作交流,可派技术骨干前往其他机构学习考察,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预防技巧;通过交流,分享经验,探讨形势及其应对策略;鼓励业务监管人员掌握信息科技监管知识,增加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人员的来源途径,减轻人力资源紧张问题。

第3篇:金融科技监管体系范文

自2013年6月余额宝问世以来,互联网理财产品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截止到2014年第一季度,余额宝规模已超过5413亿元,客户数超过8000万户,这使得天弘基金靠此一举成为国内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1] ,这也唤起了基金公司推出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热情,相继推出诸如“百度百赚”“微信理财通”“零钱包”等类似互联网理财产品。余额宝经历了从2013年的风光无限到2014年面对强大竞争和自身优势减弱的局面。

一、 余额宝产品概述

余额宝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把钱转入余额宝实际上是购买了一款由天弘基金推出的名为“增利宝”的货币基金。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像使用支付宝余额一样方便。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 ,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转入余额宝的资金在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公司进行份额确认,对已确认的份额会开始计算收益。

二、余额宝的优劣势分析

(二)余额宝的优势

马云曾放言“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余额宝对于推动利率市场化具有重要影响,迎合了普通民众的心理。而余额宝类产品的优点又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其在当前的普通民众理财中获得大量支持者的重要原因。

兼具收益性和流动性。天弘基金的新闻稿称,余额宝自成立日至2014年3月31日为客户累计实现收益75亿元,其中2014年一季度为用户盈利57亿元;截至3月31日,余额宝挂钩的天弘增利宝累计申购笔数3.32亿笔,累计赎回笔数6.68亿笔,累计申购金额13,592亿元,累计赎回金额8,181亿元。新闻稿称,纵向比较来看,余额宝自成立日至2013年末平均年化收益率为4.9%;截至2014年3月31日,余额宝自成立日以来平均年化收益5.2%,高于货币基金在以前时间的业绩表现。当下来看还是高于普通商业银行的收益。与传统理财产品相比,余额宝类产品“比存款更高息,比基金更方便”,为用户提供了一项在收益性与流动性上均有不错表现的新兴理财工具。相比活期存款0.35%的利率,余额宝类产品动辄5%以上的收益区间显然具有极强的吸引力,甚至比定期存款收益还高出一截。一般的货币基金赎回需要2个交易日左右到账,而余额宝类产品支持T+0实时赎回,意味着转入支付宝中的资金可以随时转出至支付宝余额进行消费,实时到账无手续费,也可直接提现至银行卡,流动性堪比“准货币”。

操作流程简单,使用方便快捷。 余额宝类产品将基金公司的基金直销系统内置于支付宝网站,用户可以在支付宝中进行基金的购买或者赎回,整个流程和支付宝充值、提现或购物一样简单。在2013年7月1日以后,客户可以通过手机进行操作余额宝账户,随时买入、卖出、查看收益,异常方便快捷。

投资门槛低,吸引全民参与。余额宝类产品不限制用户的最低购买金额,一方面有利于能够最大限度的集中社会所有零碎、闲散资金,提升社会资本的利用率,同时让客户享受最便捷的理财服务,另一方面也对较多从未涉及理财业务的客户进行了投资理财观念的启蒙,尤其以后者对整个社会树立正确的敏锐的投资理财观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余额宝的劣势

在关注这些余额宝类的产品具有上述优点的同时,也应该意识到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信息不对称,或进而引发道德风险。多数支付机构的用户对金融市场的知识与信息并不了解,而仅仅被动接受支付机构所选取的“合作单位”,对于“合作单位”的资金运作情况几乎一无所知。支付机构不仅可以自主决定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甚至民间融资或者直接融资者,在从用户投资收益中分一杯羹的同时,风险却由用户承担。信息的不对称性会引发道德风险以及支付平台的寻租行为。过高的融资成本又会造成资金投向风险较大的领域,造成风险的积聚和传染。

宣传有误导,风险提示不足。《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而支付宝在首页醒目位置称,“余额宝”高收益,资金用于投资国债、银行存单等安全性高、稳定的金融工具,无须担心资金风险。与此同时,在页面下方以小字表示“货币基金作为基金产品的一种,理论上存在亏损可能,但从历史数据来看收益稳定风险很小”。由此可见,支付宝在宣传过程中,故意淡化了“余额宝”客观存在的风险,可能让投资者产生误解。而事实上,因为余额宝的实质是一款货币型基金,货币型基金的收益并不是固定的,如果货币市场表现不好货币性基金收益也会随之下降,余额宝的收益是来自货币基金市场收益,并非支付宝支付,所以其存在一定的收益风险。

存在安全风险。通过新闻报道,我们了解到近年来余额宝类产品被盗案件频发,虽然余额宝的宣传页面中宣称“资金被盗全额补偿”,但在实际操作中,客户可能面临举证难问题。此外,《余额宝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能否得到补偿及具体金额取决于支付宝自身独立的判断。客户资金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告诉我们,所谓的余额宝声称的全额赔付实际上存在着实现障碍【2]。

三、监管部门和各大商业银行对余额宝的回应

监管部门的回应。 对于余额宝的发展,监管部门也开始重视。加强监管势在必行,央行或出台规定要求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上交存款准备金。监管的根本出发点是使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和金融行业的安全性有机统一。银监会银行业信息科技监管部副巡视员陈文雄也表示,尽管银行和互联网企业在受众群体、风险诉求等方面有很大差异,但是“虚拟世界不虚无”,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服务也要学习和借鉴金融企业的风险偏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重点是填补监管空白,比如要解决金融行为主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研究员邹平座称:“规模太大,速度太快,必然存在风险,一旦翻车,就是大事故,第三方支付一定要加强监管。余额宝们的出现,确实冲击了银行等传统金融的垄断地位,已经推动了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这是金融产业升级的一个过程,中国金融市场的一场革命。正因如此,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须提高监管的素质,建立现代化的监管体系。”【3]。

各大商业银行的回应。互联网金融来势凶猛,但是传统金融行业也从以下方面制定对策。依托网络平台,开展银行业务。电子银行的建设是近年来各大银行关注的焦点,对其相关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借助网点渠道,增强客户体验。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拥有其独特的自身优势―――网点渠道,银行应努力发挥这一优势,突显其特色。例如:2014年1月,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减少9402亿元。除了传统春节现金需求影响之外,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是分流大户。面对迅速发展的余额宝,各大商业银行也迅速回应。中行活期宝2014年2月19日上线,民生如意宝即将推出,建行也在筹备T+0货币基金产品,此前工行浙江分行已推出T+0产品天天益,交行有“快溢通”,平安银行有“平安盈”,银行已拉开了“自我革命”的序幕,并凭借对资金的掌控力占据一定优势。2013年12月,平安银行旗下的理财产品“平安盈”悄然上线。另有多家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在与易方达、广发等基金公司接触。银行版余额宝功能与互联网的余额宝类似,主要为银行客户提供活期理财增值服务,只是尚缺乏直接用于购物支付的场景。比如,交行“快溢通”是借记卡的理财增值服务,可根据用户设置的账户留存金额,将溢出的闲置资金自动申购交银货币基金,并可自动为客户的信用卡还款。银行推T+0货币基金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自家旗下的基金公司。如中行活期宝是跟中银基金联合推出,交行快溢通是与交银施罗德合作,平安银行与平安基金联手。因为如果银行拉上自家基金公司,相当于体内循环,对银行的损失最小【4]。

企业家们的回应。风险道德问题成了大家关注的核心。对此,各位中国精英们也是献计献策。“没有百分之百的安全,”袁雷鸣建议,为降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率,可由监管部门牵头,成立统一的,覆盖全行业、全社会的普通用户的保险体系。“唯有如此,才不会因为小概率的风险影响到普通老百姓使用互联网金融的信心。”腾讯财付通副总裁胡启林也表示,传统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在风险识别方面有深厚的积累,而互联网企业在数据采集、客户营销、客户体验方面具有优势。如果能把两方面的优势结合起来,将会形成一个多赢的局面。

四、余额宝的发展前景

余额宝侵占了部分银行利益,面临银行的竞争风险。支付宝的支付体系搭载于各大银的系统之上,如果余额宝的资金数量庞大到对银行构成威胁,很难说银行不会“群起而攻之”余额宝通过宣传较高的利息收益,吸引大量储户将资金从银行转移至支付宝,这意味着支付宝已经具备了类似银行卡的“吸储”能力,与银行的存款业务形成了竞争。如果余额宝继续强势发展吸引庞大的资金冲击银行的利益,那银行很可能绝地反击采取必要的措施,因此依赖银行生存的支付宝可能会被银行封杀。失去支付宝的余额宝就失去了存在的平台,很难继续前进。 随着银行、基金等机构的开始反击,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经历了2013年的飞速生长后,将出现整合态势,余额宝的江山将被瓜分。在余额宝之后,相继有易方达宣布联合广发银行推出类似产品“智能金账户”,数米基金网推出了“数米现金宝”。2014年刚刚开始,各大基金公司已经卯足了劲,近期密集推出了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类似“余额宝”产品。日前,华夏、易方达、广发、汇添富等4家基金公司还相继联合腾讯推出了微信版类似“余额宝”产品。不仅如此,银行也开始发力。1月12日工行正式上线“融e购”电子商务平台,这标志着五大国有银行各自的电商平台悉数亮相。余额宝成功最大的原因在于淘宝提供的电商平台。电商平台是最方便最直接的方式,在掌握用户交易行为的同时,还可以提高用户黏性,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服务。也就是通过提供B2B和B2C两种平台模式,为进驻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进而发展更大的客户群体,最后通过为客户群体提供额外金融服务来获利。银行进军电商的主要目标就是“平台与数据”。工商银行在2013年工商银行中期报告会上表示,工行将利用已有的信息化基础,把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进行整合,创造一种新的互联网金融。目前,虽然银行的品种和服务模式还难以与余额宝们相比,交易氛围也略显冷清。但以电商平台为承载,银行在互联网金融上主动谋变的步伐正在加快,厚积薄发可能最终会后来居上【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