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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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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论文

第1篇: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论文摘 要】建筑工程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这使得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要求必须非常严格。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及负面影响,因此,必须确保建筑施工质量,而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尤为重要。

    建筑工程在生活中很普遍,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会引起社会巨大的反响,因此,建筑工程必须保证质量、保证其社会价值能够得到体现。

    一、施工阶段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首先,每一个建筑工程都应该坚持贯彻社会主义发展观中明确提出的建筑工程质量的强制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每责任主体都应该根据自身的工作、标准来确定工程的质量,每个责任主体的目标都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设计单位应该通过提出具体的改变设计的合理建议来解决在施工阶段中发现的一些隐性问题,使竣工项目的质量标准同之前设计中预期的效果达成一致。施工单位应该在现场控制建筑工程的进行,在施工过程中随时跟进,以保证竣工项目能够达到基本的质量要求。监理单位应该根据建筑行业具体的质量标准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监理,保证施工单位的各项活动能够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保证施工质量,是竣工建筑能够达到设计目标和设计要求。

    二、建筑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在设计的过程中过于理论化,设计者一般不了解施工地点的现场环境,因此,设计中的一些创想是无法在现实中实现的。另外,有的建筑工程被一些技术水平不达标的施工队伍承包的话,也无法保证建筑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对于建筑工程所用到的建筑材料,规格的不同、质量的差异、人为的违规使用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施工现场管理不力,竣工项目保护意识较差,变化较大的天气都会对建筑工程产生不力影响,如果没有采取有力的保护措施,建筑工程质量则会受到很大影响。另外,施工队伍的态度问题也是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那些对施工技术要求不严格、现场管理欠缺的施工队伍完成的工程的质量一定会比认真负责的施工队伍完成的工程要差得多。

    三、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

    (1)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各单位应该严格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职工作,保证建筑的质量。施工单位须建立质量保障责任制,要求施工单位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及时在交工后,如果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相关负责人无论在职与否都必须担负起应付的责任。另一方面,鼓励用户对建筑工程提出建议,使施工队伍能够总结、归纳经验教训,并应用在未来的工程中,从而实现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施工队伍还可以开展QC小组负责解决质量问题,在提高科技水平的基础上提高工程的质量。(2)加强验收工作的频率。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该进行自检、专职质检员检、交接检,并且要经过监理人员的检验,每个检验批、分项工程都须处在严格的监控中。对于隐蔽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不存在质量隐患。质检人员应该做到随时跟踪检查施工过程中的每一步,对于工程质量不达标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坚决予以否认,绝不可以姑息。末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必须进行严厉的惩罚,后果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3)提高施工人员素质。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与工作人员息息相关。为了加强施工阶段质量管理的力度,建立一支专业技术强、政治素养高的建设队伍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施工单位须培训每一位参加施工管理和实际操作人员,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和实际操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作为管理人员,应该有开拓进取、敢于实践的勇气,要在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并且能够很快的吸收新鲜的事物,提升团队的综合指数。管理人员也不应该局限在验收、监管等狭窄的空间中,而是应该全面的参与到整个管理体系中去,尝试指挥全盘的工作。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是整个工程质量管理的重点。没有质量保障的建筑工程便没有使用价值,除了浪费财力、物力、人力外,更浪费社会资源。虽然在质量管理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我国的建筑从业人员已经越来越重视建筑的质量问题,加以强制的管理,许多质量问题都可以得以避免。将出台的法律法规与实际的质量控制相结合,通过法律的规范,我国的建筑业一定会越来越好。

    参 考 文 献

    [1]郑江南.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分析方法的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1

    [2]孙德国.荣乌高速八段路面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0

第2篇: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关键词】工程质量 监管体系 法律思考

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为进一步改革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程质量水平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出几点法律思考。

1、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一些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务院 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的133件之一。作为建筑法律体系母法的《建筑法》及与之配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对其逐步完善过程中,应对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资格等人员的行为做出法律规定,把一些相关质量责任主体依法纳入管理范畴,对工程合理使用期满后的质量确认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损害后的质量确认建立相应法律制度,尽快构筑质量监管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迫在眉睫。

2、转变角色,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对政府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通过角色转变使政府监督机构恢复执法地位,承担监督责任,依法对所有参与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实施公正、威慑的执法监督,使各建设主体依法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执法力度,整顿规范建设市场

监督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建立统一的执法实体。主要包括:一是对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部门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三是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备案应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国家认可的非官方机构(如协会或学会)进行;四是实行强制性的以承包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如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各个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委托机构接受委托后,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开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送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并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中债务拖欠、责任不清等问题。

4、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依法行政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政府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举足重轻的作用。法律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要求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2] 刘应宗、郭汉丁、孟俊娜:我国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转变[J].建筑经济,2002(2).

[3] 黄建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制的构建[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4] 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M].法律出版社,2001.

[5] 葛志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特征及其矛盾的协调思路[J].中国建筑,2003(4).

[6] 冯淑萍: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建设的重要措施[J].建筑工程研究,2003(11).

[7] 韩志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使命[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8] 李永丰: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现状及应对策略[J].工程研究,2003(2).

第3篇: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关键字】招投标,问题,成因,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近年来,的招投标也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话题。为了规范招投标过程,使之科学化、合理化,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保证规范的招投标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坚实基础,有效的解决了其中的一些腐败问题,但是工程的招投标毕竟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具有商品市场的特性,所以发展至今,它的运作仍然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不断的结合它的发展现状、发展环境,全面的看待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确保规范工作的正确开展。

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干预仍有较大影响

从表面看,很多项目在实施招投标的过程中,是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之上的,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也是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来进行的,但是我们透过表面往实质看,却发现很多建设单位的招投标是受到各方各级的行政干预的,建设单位并不是通过招投标来选择施工单位的,而是事先已经由行政单位内定了施工单位,再通过公开招投标来走个过场罢了。

串通投标

所谓串通投标就是指在的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有关程序采取手段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的说,有两种方式:一是投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参加投标之前,想参与投标的建设单位通过事前的沟通,以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互相报价通气,达到自己的不良目的。二是投标者和招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公开招投标之前,招投标者泄露标底,破换正常的招投标工程,达到不法的目的。

寻找借口,规避招标

主要表现在通过手段将整个的项目化整体为部分,再分配给不同施工单位。国家规定,如果一个的各种工程建设施工费用估价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那么这个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所以,有的单位为了不实施招投标,把符合规定的项目人为的进行拆分、肢解,化整体为部分,从而使整个项目免于招投标。或者是把整个项目分阶段报批,只申报部分项目,从而使每一次的项目都达不到法定招投标数额,从而免于公开招投标。

招投标市场存在不正当竞争

主要指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整个招投标的过程进行干预,排挤其他投标者,严重的干扰了整个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破坏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造成招标项目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招标的意义。

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不合理

很多招标单位在进行招标之前,没有做好充足的功课,在进行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设立的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使整个招投标过程失去了秩序,甚至使许多不怀好意的投标者钻了不合理方法的空子,让这个招投标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还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6、招投标工作完成后招标方与中标方违背原来的合同

据法律规定,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中标者应该在中标通知发出的30日内,与投标者订立合同,合同依据招投标时双方出示的文件订立。但是实际情况是,在招投标工作之后,双方有一方违背当初的招投标文件,以各种理由,各种借口,随意变更施工内容或要求,增加投资额,造成整个投资超出之前的计划,之前的招投标失去了意义。

存在的问题的成因分析

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制建设不健全,导致国民的法制意识不强

虽然前面提到国家为了规范的招投标市场,使之走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纵观整个的法律法规,惩罚招投标市场的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十分少见,惩罚的力度的措施也不够。这就导致一些招投标单位和个人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所以才会在整个的招投标过程中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违法行为。

2、市场竞争激烈

因为市场的供求不平衡,所以整个市场出现了激烈的竞争,有些单位和个人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就往往会铤而走险,做出违法的行为。

诚信经营的意识薄弱

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占据一定的地位,诚信经营的意识还没有深入到我国国民心中和企业的文化中。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看重的更多是人情世故。另外,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从而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

行政部门本身存在着一些问题

我国目前的行政单位由于工作量大,人员复杂,本身的建设工作就存在着一些问题。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项目经验。而行政单位的工作能力有限,不能对其实施很好的监管,问题就这样出现了。

四.应对这些问题的措施

1、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当前,项目业主虚假招标,承包单位“陪标”、“串标”、“挂靠高资质企业”,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对招标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已是习以为常,其主要原因是招投标还没有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够,打击不及时。因此,为防止招投标走形式,应积极完善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立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杜绝不合理的竞争体制,加强评标、定标工作的管理,全面推行无标底招标。明确资金到位情况,严格限制业主供材的范围,坚持合理工期、合法分包、杜绝转包。

3、规范评标过程,完善评标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应该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规定,为评标过程中各个单位的投标价格的比较提供统一的口径,使得投标文件具有价格上的可比性。同时要求公开唱标,有标底评标的要求标底绝对保密。评标时应综合考虑技术标、商务标,尤其应以技术标为核心,不应片面追求低价,同时投标应以合理低价中标为好。

五.结束语

从上面的分析研究中我们看到招投标我国的发展确实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规范化进程。,行政单位在这其中也有着不小的责任。在未来,如何使的招投标工作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实现高质量的理想化投标,是建设工程企业经营管理者考虑的重要课题,也是摆在行政单位面前的一道难题。希望在未来,建筑行业能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树立起我国招投标制度的良好形象,为我国工程项目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张昕 蒋晓红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被引用 4 次)[期刊论文] 《浙江建筑》 -2009年1期

[2]朱珩琰 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分析与对策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16期

[3]蔡辉鹏 论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13期

[4]王英 曾 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思考 (被引用 9 次) [期刊论文] 《重庆建筑大学学报》 ISTIC EI PKU -2000年3期

第4篇: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国建筑工程的安全指导方针主要是八个字:“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毋庸置疑,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发展,杜绝施工安全事故,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共同的目标。随着我国相关法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的健全,建筑工程管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就我国目前来看,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仍然屡见不鲜,从而导致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尤其是社会影响十分严重。所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刻不容缓。

1 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现状

安全监管是企业首要控制的内容,没有施工安全便没有一切。一方面,当前形势下,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并不好,而且很多施工单位,都缺乏对安全隐患进行控制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另一方面,我国安全人才匮乏,在很多施工单位或施工现场,安全员的配备不足。所以,在安全检查方面,只是限于建设方或质检部门的常规例行检查,检查过后,派遣临时人员象征性整改。这样就直接导致了安全隐患发现不及时,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

有的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其安全防护与安全施工的投入量远远不够,对于相关安全制度,往往只是过于形式化,何谈安全方案的落实?毫无疑问,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从大的方面来讲,是加强我国基础建设;从小的方面来讲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于是很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片面地追求利润,在安全投资上,能少则少,往往总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如果没发生安全事故,则身幸而心爽,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则推卸责任,这便是安全隐患滋生的源头。

目前,作为现场监理也存在以下问题:监理队伍建设不能满足监理业务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的数量严重不足,一人兼有多个监理任务的现象计较普遍,现场监理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有的年龄偏大,体力不支;有的文化不高,接受新知识的能力较差;有的技术不精,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有的责任心不强,缺乏吃苦耐劳精神。部分监理人员未能及时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批不及时或审查不认真,先施工后签字的情况比较普遍,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送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的专项施工方案中,仍有少数方案存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出现计算错误等问题,导致方案审批流于形式。施工安全监管环节缺失,现场安全控制不严,部分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制止不力;对施工单位不认真整改的情况也未能及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的甚至出具虚假证明;施工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向安全监督部门及时如实反映情况;有的施工监理,在施工现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不仔细,流于表面,做不到深层分析;有的监理工程师,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过程中,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效果不明显,这样难以保证安全工作的全面落实,这也是间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源之一。

2 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对策

2.1 加强安全监理职责认识,增加监理执行力

随着安全监理职责的逐步扩大,安全监理不仅仅只重视施工阶段,即只是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三控、二管、一协调”,只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排查工作,而应当采取全方位、全过程进行安全控制,即所谓的“四控、二管、一协调”。要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理,首先必须要明确安全监理的职责,才能加强安全监理的执行力度。作为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增加执行力。

(1)加强安全任务的理解,确立安全目标。实质上讲,安全监理的任务无非是全面落实安全建设各项方针和法律法规,全面监督建筑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施工,在施工前,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领导施工单位进行隐患的排查工作,消除施工中侥幸的心理,全面实施安全技术管理、控制安全事故率、实现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2)对安全监理工作进行良好的策划和编制。编制安全大纲以及相关规划,必须全面明确安全目标,明晰安全监理程序,根据实际的建筑工程来分析施工队伍的资质、人员素质等各个影响安全计划的因素。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组织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设计以及实施。

(3)全面实施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督工作。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必须提早发现,并及时对施工班组进行会议通报,并强制性要求相关单位进行安全整改工作,对于未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安全指标的施工单位,必须进行相关处罚,确立安全监理的威信,只有如此,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提高安全监理的执行力。

2.2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对策

安全监理,必须具备安全风险分析的能力,明确安全风险的控制因素。作为建筑工程安全监理,能良好地运用相关技术手段,提前预知施工安全隐患,了解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对于以往的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处理经验,对实际工程进行风险再判断的同时,在对安全事故的发生、处理进行全面评估后,还必须做好应对的相关预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施工前,必须对相关技术资格人员,进行岗位操作证的核查,并且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监理制度,比如日常跟踪检查制、施工例会制等等。作为现场监理,必须总结以往监理经验,认真详细地做好安全监理日志,对于现场需要整改的相关安全资料,进行定期的跟踪检查。对于安全例会的开设,根据实际工程,采取每周或每月召开一次,例会重点内容应该是定期检查的安全隐患资料以及文明施工程度,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在例会中进行全体商讨,对于商讨出来的结果,必须立马强制性执行。在监理日常的巡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存在,并且十分确定,可采取事先口头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在施工现场立即进行安全整改工作,并监督其整改,整改完毕后,可补发书面的整改通知书,并确认合格。对于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下发监理通知书,在下发监理通知书时,必须注重其时效性。如果施工单位并未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安全整改工作,监理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整改,若还未能达到相关安全指标要求,可勒令停工,并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上报相关机构。在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时刻出现,施工监理必须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指导整体项目工程进行安全有序地施工。

2.3 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

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是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是安全监理必须重视的一个方面,是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思想工作。在工程开工之前,要把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列为首要工作,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创造“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氛围,把安全工作提到一个全新的高度。要通过会议、学习班等多种形式让施工人员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张贴宣传画、标语牌等,使施工人员深刻体会到党和政府对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认识到现在的安全生产已提升到法律的高度,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就是违法行为;要以国家安全协会编辑出版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为教材,进行安全教育,效果会很明显,因为那些案例都是活生生的事实和血的教训;也可以社会上影响巨大或发生在身边的安全事故为案例,分析事故原因,结合本企业、本工程实际情况,讲述如何有效防范安全事故、消除隐患,做到举一反三,把事故责任划分清楚,把由事故带来的危害阐述完整,使施工人员的心灵受到震撼、接受教训,真正懂得安全事故的危害是终身的,也是家庭悲剧所在,是社会安定的大敌。从安全教育“三不伤害”入手,让施工人员懂得安全工作首先要学会保护自己,同时保护他人,使每个职工都不要受到伤害。要把一些常用的安全技术知识传授给他们,由于简单又贴近施工实际,容易被施工人员理解、接受并付诸实施。所有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了,那么安全工作就有了群众基础,安全管理制度才能顺利执行,安全监理目标才能实现。

3 小 结

第5篇: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关键词:工程造价 现状分析 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等。工程造价的任务:根据图纸、定额以及清单规范,计算出工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费(所有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所消耗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等等。)、间接费、规费及税金等等。

作为建设项目工程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工程造价能否被合理控制关系到施工单位能否实现工程建设利润最大化,建设单位能否发挥有限的资金的最大效用。为了保证顺利实现建设目标,工程建设主体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其事先制定的标准和计划,对被控对象产生的各种费用的实际值与计划值进行监督、比对、检查、引导和纠正的过程,叫工程造价控制。所以,要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仅要完善施工企业内部的造价管理体系还要加强对施工阶段中的造价控制。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1.市场供求关系失衡,造成市场竞争不规范,影响了合理定价。近几年来,在宏观政策调控下,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从事建筑施工的队伍却以更大幅度增加,供不应求局面使得本己激烈的市场竞争更趋激烈。一些施工企业为争得施工任务不得不面对难以接受的招标条件,面对这些不规范的市场交易,施工企业只有压低价格承包工程,长此下去,企业缺少更新改造的劲头,冲击了正常的工程造价管理,而现行的政策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这样也就更加助长了建筑市场竞争中的不规范行为。

 

2.造价管理观念落后,政府过分干预。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在造价管理与控制上,存在观念陈旧,思想落后,对建筑工程造价缺乏整体概念和认识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国家对材料市场价格的监管,已经由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控制,转为市场调节,市场现行材料价格随市场的波动而波动,市场起主要的调节作用,但是市场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其自身调节机制不是万能的,完全依靠市场不可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就要求政府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建筑行业的价格调整上,改变落后的观念和思想,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杠杆作用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干预,这是防止建筑工程造价市场混乱的必要手段之一。但是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一些地方的市场观念淡薄,当地政府市场价格过多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对建筑工程的造价上沿用老套的方法,严重阻碍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工程肢解发包,行业垄断严重。由于建筑市场缺乏规范的法制管理,某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中不是从工程的整体利益出发,而是肢解工程多方发包。也有某些行业依靠特权垄断发包。造成现场的总包单位无法协调安排进度和对现场的统一管理,造成施工中的浪费。工程肢解发包和行业垄断增加了中间环节,抬高了工程造价,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4.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在对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上,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款,对建筑行业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规范。但事实上出于各种原因,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还不能应对市场经济下复杂多变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许多法律法规条款没有涉及到影响建筑工程造价方面的内容,出现法律法规盲区,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此外在法律法规的执行上,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法制的不完善严重地影响了建筑工程造价的真实、合理、有效。

 

5.对造价中介组织管理力度不够。近年来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工作的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而相应的管理制度却不配套,各种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定和审批未能严格执行,造成从业人员素质不一。某些中介组织不按规定办事,缺乏公正性。中介组织对承担的咨询服务不负经济责任,也没有完善的赔偿制度和回避制度。特别是标底编制中,错算、漏算时有发生,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措施 

1.重点把握造价目标把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前移到设汁阶段。工程造价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关键在于施工前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关键在于设计。而在施工阶段,通过优化组织施工设计节约工程造价的可能性只有5%~10%。所以应该把重点前移到设计阶段,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我们也不能忽视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它是把投资转化为建筑产品的关键环节,仍需重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的目标。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必须有明确的控制目标并且不同控制阶段的控制目标是不同的。例如,投资估算应是设计方案选择和初步没计阶段的控制目标;设计概算应是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控制目标;投资包干额应是包干单位在建设实施过程的控制目标;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承包合同价是施工阶段控制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目标。这些阶段目标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补充,逐步清晰、准确共同组成投资控制的目标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问题复杂这就要求设置控制目标时严肃和科学实事求是。

2.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要依法管理,尤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更应加强法制建设,要健全法制、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建筑法》为核心的建筑法律体系,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走向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法制轨道;要继续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招投标法、施工合同法、质量管理(质量管理论文)法等法规制度;要明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法制建设要结合实际,便于操作,对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要有相应的约束机制。

 

3.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是建筑工程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所决定的。它不仅是优质、高速完成建设任务,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方法,也是合理确定造价的科学依据。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由于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人财物消耗大,并考虑到投入使用后的经济效益等因素,一旦决策失误,将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为了合理确定造价,必须在建设全过程进行多次性计价,即按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确定不同阶段的造价,以充分体现造价的合理性。

 

4.建立约束机制,规范业主行为。在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中,业主贯穿于建设全过程的始终,建设过程的各个阶段离不开业主的参与。因此,业主的行为对工程建设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对业主在建设阶段的行为依法加以规范和约束,要强化施工总承包职能。总承包单位有能力和资质的,严禁建设单位强行分包工程任务。

 

5.规范管理,建立有形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成立有形市场后,由于工程结算审核要进入该市场,政府代表的监管力度和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从而形成一种全新的监管机制;企业如不自律,政府可绳之以法 ,从而更充分的发挥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调控职能,真正起到维护造价咨询工作严肃、公平、公正性的作用,确保实现高质量的工程造价控制。有形市场的建立不仅能为所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6.规范中介服务,提高竞争能力。第一,对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不合格的要清除。第二,应实行回避制度,咨询实体应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避免利用行业特权承揽标底。标底编制实行市场竞争、信誉取胜的原则,对中介机构要实行资质年检、标底抽查,惩罚结合的制度。第三,积极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咨询服务单位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技术资质等级,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第四,制定咨询服务机构的行为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以优质的服务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搞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第6篇: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质量;有效;监督管理

前 言:

在本文中笔者对建筑工质量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主要是从工程质量、发展改革以及可持续性发展进行分析的。然后就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现状,提出了实施有效建筑工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一、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1.确保工程质量的需要

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最高层次。它是有效促进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原动力。它能够有效的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同时还关乎国家公众建设工程质量的利益。提高政府监督管理效率的前提就是在保留执行其已有的内在发展规律的同时,对管理体制不断的改革创新,研究出良好的监督管理机制,以监督管理为重心,对建筑工程的各层面以及各分管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内容、方式、方法进行监督管理。以透彻的理论作为基础,才能够保证其工作在法律合理的理论基础范围内进行,才能够构建一个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监督管理体系,从而规范执法。对政府所下达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进行完善,加强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从而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更加法制化、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

2.改革和发展的产物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使建筑工程领域在通过对自身不断构建、完善的同时,正在实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在2000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就已经开始摆脱之前的发展状况,在积极的追寻一个符合国际发展规则的新局面。所以我国建筑行业正在通过逐步的深化改革来进行建造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并逐步使其向法制化、社会化、专业化的发展。首先,需要运用国际化的监督管理手段和模式来应对日益增多的多元化市场投资主体与建设主体。其次就是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推行适用,对原有的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的内容、性质造成了影响,目前迫切需要研究一定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监督管理体系。最后就是“十五”规划以来,对于建设系统未来的发展形势依旧要求保证按照原有的行政体制进行改革、精简以及职能转换,以此对监督管理体制做出改变,制定出符合我国宏观发展需求,并且与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相匹配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机制。

3.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建筑行业一直是一个以实践为基础的行业,在我国,对于一些专项整治问题,并没有通过真正的实践,对建筑工程质量形成的内容、本质以及发展规律进行探索和研究。那么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出现就必须是以解决这些问题为出发点的。而且它的出现是目前可持续性发展的必然产物。所以,在对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研究过程中,首先必须对工程质量形成与发展的内在规律以及系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进行探索研究。实现对其建设主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能动性的调动,以此将政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社会监督作用发挥出来。通过制定符合整体发展需求的政策、法规,使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从而实现对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可持续性改进,已达到对国家和公众利益进行维护的目的。

二、我国建筑工程质量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现状

就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整体发展状况来看,目前仍然是存在一些问题的,而且起步相对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也存在一定差距的,以下就集中总结了其发展现状:

(1)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践研究,主要还是依赖于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代表、学者、专业人士等出国组织考察来完成的。而主要形式也只是文件、会议、论文等。

(2)政府力量是主要的推动形式。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制的建立首先是由国家政府牵头借鉴国外形式产生的。同时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属于政府直属部门,所以无论是执行监督工作,还是推动监督工作的深化改革政府部门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3)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层面上,主导的法制、制度、体制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行业发展缺乏一定的科学评价体系和及时的信息反馈,这就造成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行业发展的趋势不好把握,对一些具有前瞻性的意见的提出造成了阻碍,同时也影响了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4)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缺乏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为与经济性进行研究。就目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质量违规行为的管理上来看,首先没有深刻的深入了解质量违规行为发生的根源,同时进行的监督管理改革工作仅停留于形式转化上,没有产生实质的效果,对实现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社会化、专业化,对市场化发展造成了阻碍。所以,探寻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经济性与行为特征是目前比较缺失的一项工作。

三、实施有效建筑工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1.健全法律法规对建设行为进行规范

在工业发达的国家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都是拥有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来进行规范的。虽然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政府行政部门,也是一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最高层,但是,健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是非常有必要,同时也是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基础与主要依据。

2.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在进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时,政府部门主要是通过对资质进行管理认可,然后委托专业人士代表政府进行监督管理,这其中,拥有相关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监理单位等都是在这一范围之内。这样主要是为了保证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同时政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还应积极跟上时代,使用必要的信息化手段增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这一点在发达的工业国家早已盛行开来。

3.职能转换促进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所具有的的官方职能应该向民营机构逐渐转移。在政府的组织下对民营机构站进行业务性审查以及专业人才的资质管理,从而约束其规范的行为。能够更好的促进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朝向社会化、专业化的发展,以此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效果与执行力。

4.对公共工程进行规范化管理

确立好公共工程管理中的核心,明确的把行政机构与工程管理区分开,以避免过多的工程决策指令和干预对工程管理和监督造成影响。同时也是有利益于统一协调和提高决策效果。

5.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评价

为了更好的实现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健全的质量评价体系,加强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工作与建筑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建立。同时还应该有效的组织市场机制的运作,从而保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因为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运作才能够有效的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执行力。

四、结语

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实际,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展开了讨论,对在现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行了分析,从而提出了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措施。

参考文献:

[1]张凯.浅谈建筑项目施工质量的有效控制[J].科技资讯.2012(31)

[2]张凯.浅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J].科技资讯.2012(32)

第7篇: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和建设工程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对发达国家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特点进行分析,望对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能有所借鉴。

发达国家建设项目具有较好质量水平,这与他们十分了解重视质量管理,并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分不开的。本文分析研究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希望对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能有所借鉴。

1 强调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建设所主管部门都把制定并执行住宅、城市、交通、环境建设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作为主要任务,同时把大型公共项目和投资项目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建筑产品使用制度为主要手段,以市场准入制制度,设计文件审核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为辅。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非常重视各种学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对专业人士实行注册制度,强调从业人员个人资质管理和企业资质管理,通过资质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即避免了不具有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又增强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在发达国家竣工验收由业主,承包商和中介机构负责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工作,也没有检验工程质量的任务。

2 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是建立在健全建设法律体制的基础上

纵观发达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时对建筑业的管理监督体现在完善建设法律体系上。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一般括基本法律、法规系列、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如德国的建设法律标准包括《联邦建筑法》、《建筑产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联邦建筑法》是德国建设管理的根本大法,《建筑产品法》是对建筑产品质量保证的范围形式,内容,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并且明确规定了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以上机构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日本的《建设业法》主要针对建筑业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技术确认、建设工程监督、建筑业协会、法律专业及其惩罚标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日本的《建筑基准法》在建筑物占地、结构、面积、防火、环保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

3 有完备的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在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应该按照市场运作规律进行密切调整,国际上建设管理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在建筑市场的准入制上大作文章,严格的注册专业人员许可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在有效约束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正当从事专业活动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德国,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注册专业人员,必须接受正式的专业教育,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严格的考试评审,同时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职业资格确实来之不易,注册专业人员若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职,将被行业协会终身取消其职业资格。注册专业人员属于高薪阶层,社会地位受人尊敬,他们自然会倍加珍惜自己的职业资格,工作中严谨认真,热诚敬业,从而有效的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

新加坡关于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值得关注,1984年新加坡政府建筑业发展局(CIDB)专门设立了承包商注册处,受理承包商的资质评定注册业务,根据CIDB的要求,申请注册的建筑企业必须出具工作业绩、资金状况、人员素质、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相关资料,并且接受必要的审查程序。承包商的资质评定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承包商所能从事的工程类型,另一方面是承包商从事该工程类型的资质等级。CIDB将承包商所能从事的工程类型划分为两个大类,既建筑工程类、建筑相关类,CIDB规定,建筑工程类分为C1-C8八个等级,其他类型分为L1-L6六个等级。级别越高,工程投标的承包总额越大,承包商只能在资质条件允许的工程类型及业务范围内投标,不得跨类越级进行投标。

为了促进建筑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新加坡政府支持并鼓励建筑企业按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进行认证工作,CIDB将以能够承包大型公共工程的建筑企业为对象推广。ISO9000系列标准的认证工作对于承包私人投资民间工程的企业没有必要取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的强制性要求,CIDB认为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可从承包商内部机制上最大限度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目标水平,CIDB规定,自1997年7月开始,所有C6-C8资质的承包商及参与工程造价超过300万新加坡元的工程咨询公司,均须取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证书,否则不得从事工作。

4 业主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在发达国家十分强调业主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项目管理者可以是项目经理或者业主代表,他们对于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进行全面控制、指定设计者及施工承包者、签订合同、编制概念设计或设计纲要、对设计文件进行批准、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负责工程的交接。相对来说,政府的干预较少,政府的干预只限于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保障人民公共利益。

5 重视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与我国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把质量管理的重点施在施工阶段的做法有所不同,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十分重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十分重视对工程项目的设计进行质量控制;严格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及监督;工程用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良好;正确处理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的矛盾。

6 积极有效的强制性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

全方位和全过程工程担保与保险是建设工程质量实现的经济保证。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建筑师、总承包商、设计或施工等专业承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检查公司等,均需向担保与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性投保。担保与保险的内容包括新建、改建或维护工程的结构失效,以及建筑所在场地的破坏。从项目立项开始至缺陷保证期止,按合同分别由责任负责方承担担保与保险责任。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担保与保险,为保证建设工程全寿命期质量的实现提供了经济上的保证。

浮动担保与保险费率制有利于提高质量意识,改善质量管理。承包商担保与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商的声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综合加以考虑,一般要负担相当于工程总造价1.5%-4%的保险费(法国)。由于担保与保险费率的确定考虑了承包商的声誉和业绩,为了得到优惠的担保与保险费率,承包商必须通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声誉、积累良好的业绩,从而促进了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的良性发展。

强制性担保与保险制度增强了各方主体参与工程质量监督控制的能动性;成熟完善的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为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了有效的社会保障;公正严格的政府监管是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培育和发展的保证。

7 规范、发达的工程咨询业专业化服务

第8篇: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关键词】分包策划提升 效益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行业利润变小,促使施工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分包已成为总承包企业主要的资源补充方式。这种分包形势必然要求工经管理者研究新的工程分包管理思路,提前对项目进行分包策划。工程分包策划是合理进行工程分包的首要前提,也是施工企业实现效益目标的重要保证。

一、什么是工程分包策划

通俗的讲,策划就是谋划分析想办法。策划的结果就是制定工作方案。工程分包策划是工程开工前期的准备过程,就是对需要分包的工程,按照工程图纸的要求,在保证满足设计、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环保、成本、效益的前提下,采用合适的方法、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解决分包队伍的选择、分包工程如何划分工程量、采取何种分包模式、什么时候如何确定分包商、如何对分包管理控制等相关问题,通过对以往的施工经验和分包队伍能力的分析对比,找出最优的工程分包方案。

二、工程分包策划的意义

1、有效指导项目部快速建点施工。为了有效控制分包策划过程,公司制定了《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明确了分包策划管理流程,职责分工、分包模式的选取、分包方资源库的建立和使用,以及对分包方过程管理具体的要求。确保了新开项目分包策划在投标决策前或中标后能够快速实施。缩短了中标到开工的时间周期,进而快速流程化地展开项目施工,使企业一开始就受到业主的好评。

2、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分包方式、行业监管和银行监管等要求都进行了规定。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30%的;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管理费超过30%,均认定为违法分包。这就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合法合规地进行分包。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都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劳务分包还有资质备案的要求。因此在实施分包策划时,必须对项目分包的类别、内容进行分析,确保合法合规。公司和项目部两级进行分包策划时,公司法事部和总法律顾问参与把关,企业的分包合同均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充分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合同纠纷事件大幅下降。

3、有利于选择合适的分包商。通过进行工程分包策划,明确了分包方的资格审定、初选、引入、竞标报价、定标、确定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等控制环节,借助在公司建立的合格分包方资源库,可以优化选择合适的分包商,快速实现公司招标,快速实现收集分包方报价信息,通过快速对比分析,找到适宜的有能力的分包商,从而使合同分包方快速进场施工,以保障总承包人全面履行对业主合同。

4、有利于降低整体工程施工成本,提高项目的盈利能力。分工的专业化促进了生产率的大大提高,专业化队伍的周转料和设备得以充分摊销利用,熟练的工种使生产效率提高,从而减少工程施工成本;同时将部分工程进行分包有利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发挥各自的长处,实现互利共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工程分包策划的核心

项目效益体现在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工程分包策划的核心是有利于对质量、工期、安全、环保、成本、效益、薪酬的控制,最终体现在对效益的控制。

建设单位、相关方、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包含劳务工),对于工程项目代表了四个不同的需求者。建设单位追求的是工程质量和工期,相关方关注的是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今后的使用中是否对环境产生影响,企业管理者追求的工程成本和效益,员工(包含劳务工)关注的是安全保障的条件设施和薪酬。解决并满足好四个不同的需求者的要求是分包策划的核心,也是分包管理控制的核心。

1、在总承包单位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框架下,分包策划首先要考虑分包方应提交自己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认其能力是否满足建设单位的工期要求。

2、分包方应明确熟知,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所要达到的施工验收质量标准,分包方应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确认其能力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3、要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水、气、声、渣等施工废弃物、噪音可能对自然环境、居住环境和文化环境产生的影响,在分包策划中对于分包方应明确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周边居民对环保的特定要求,分包方应提交相应的环保控制措施,确认其能力是否满足工程环保要求。

4、按照总承包单位《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分包方应提交安全保证体系和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以及特殊人员的持证上岗的资格证件,确认其能力是否满足工程安全作业要求。

5、按照企业定额,由总承包单位编制《项目责任成本预算》,本着互惠互利、长期发展、利益双赢的原则,根据预算,确定分包工程的类别、内容、单价和总价。

6、企业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承担社会赋予的职责。分包方应提交劳务人员基本状况和名册,确定按照规定确保劳务工薪酬、工资发放的方法。

7、根据分包策划的结果,确定分包合同的一般要求和特定要求。

例:在某铁路隧道洞门边坡的施工成本中,原设计图纸是锚杆挂网喷砼,业主为了质量、洞门安全要求加大锚杆的直径,而当地政府为了生态旅游要求沿线必须绿化。我们测算喷混植生(锚杆挂网喷复合基材植草)比原方案利润高出15%,一直和当地政府要求改为喷混植生。该方案对施工分包方则仅适当增加施工成本。经业主、设计、政府支铁办、监理和施工单位开会决定,采用喷混植生。各方的要求和利益均得到满足,分包策划的方案顺利实施。

四、工程分包策划的原则

1、要坚持依法分包的原则。目前工程分包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约束较大,必须遵守《建筑法》、《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防范或规避法律方面的风险。工经管理人员应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及时掌握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

2、要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分包策划目的是通过最大限度专业化施工,降低工程施工和管理成本。一切分包要有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分包商的利益,合理把握尺度,实现互利共赢。

3、要坚持强化管理的原则。总承包单位能平等对待分包商,高效协调,全面掌控各专业各分包商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坚决不能出现包而不管,以包代管,管而不力的现象。

4、要全面整体策划原则。总承包商要以业主招标文件的各项目标为中心,顾全大局,处理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5、客观可行原则。工程分包策划必须基于项目内外部环境资源要素,从实际出发,分包策划方案的制订应符合项目的特点。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好调整或修正的力度。

五、工程分包策划如何提升效益

1、做好工程项目的系统分析。系统分析是把分包工程当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并把这个整体分解为若干个子系统(单位及分部分项工程)。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具体施工方案,在揭示影响子系统的内在(空间、工期、技术、质量、安全、成本、单价等)、外在(法律法规、主合同规定、项目管控能力、分包商市场行情等)等各种因数及其相互关系,在对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整体、分析、判断和加工的基础上,选择出最优工程分包策划方案。

2、做好项目的资源配置策划。项目配置与分包的模式息息相关。公司对项目的核心技术及关键工序一般均不采取专业分包,必须由公司和项目自办自控,如砼搅拌运输,为保证主体砼质量,一般由项目管理。其余原则上专业分包、工序分包或劳务分包。考虑利用分包的常规资源,对项目经理部的正常运转配置必要人员、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要素资源,公司就能快速下达人事机构令、设备配置清单、主材招标清单等,就能对工程项目运行过程中服务到位和有效控制。

3、做好对分包策划项目开工前的综合调查。通过公司主责部门与项目共同在现场调查形成的报告,从项目的管理模式、技术管理体系、分包模式(专业分包、工序分包、多工序分包、劳务分包)、分包指导价、主要材料单价、控制工程节点等方面,指导项目全方位的综合管理,是项目全过程施工的主要纲领。如我们2014年3月中标的某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经理部设置时专题进行了讨论。该项目线路长度21.8Km,主要工作内容为:路基挖土方460.09万m3,挖石方246.53万m3,路基填筑524.59万m3,路基防护及排水21.8Km。大、中桥2385.45米/9座,互通1处,分离式立交4座,涵洞53道,通道24道。因线路长工程量多,施工区域跨度大,到底设两个实体经理部还是设一个实体经理部加三个队部展开激烈讨论,结合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最终形成统一意见为一个实体经理部加三个队部,路基土石方和桥涵以专业分包、多工序分包为主,劳务分包为辅,减少了项目管理压力。

4、快速确定分包率,提高专业分包的比例和质量。作为总承包企业,在不违反《建筑法》等规定的前提下,确定本项目自办项目和分包的项目;原则上建立起以专业分包、工序分包为初选,劳务分包为重要分支的管理体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尤其是专业分包给公司减轻了管理压力,提高了人均生产率,带来了较高的利润率。

5、加强分包合同的过程策划。分包合同是分包管理的起点,也是分包管理的依据。公司以前签订的分包合同较简单,对双方工作分工的权利和义务等都缺乏较为细致的界定,一旦进入现场执行阶段极易导致纠纷频发、矛盾重重。近期参照国际工程公司对分包合同文件,从分包方的资格审查、现场考察、报价或竞标、澄清到项目谈判签约,每一环节都做实做足。公司出台了《合同管理办法》、《合同两级评审会签制度》和合同示范文本。在分包合同单价的变更和工程数量的增加上,我们实行严格的会签和评审制度,原则上分包单价、补偿不得调整,确需调整分包单价的由项目部报告公司审核批准后执行。

6、充分利用公司内部的《分包方优质资源库》,加快分包方的引进。我公司建立了《分包方优质资源库》,新开工项目和需要引进分包方的项目,根据施工生产需要,统一在公司优质分包方资源库里选用分包方。九个专业(路基土石方、桥梁下部结构、制架梁、隧道、桩基和软基类、路面及无碴轨道、碎石加工、搅拌站及小型预制场、房建和地铁工程)必须从资源库里选用,推荐人签字实名引进。若因工程施工需要,分包方不在分方包资源库中,须报公司审核合格后及时纳入公司分包方资源库。但使用的分包方不能超过3个项目同时施工,从源头上规避了引用资源的风险。

六、结论

1、加强对建筑工程中的分包策划, 是施工企业超前谋划、挖潜增效的重要手段,也是自我加强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管理措施。

2、加强对建筑工程中的分包策划,是国内外行业先进的施工企业一直推行并不断完善的管理理念,是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手段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方面必然会涌入大量的国外先进的建筑企业与国内建筑企业竞争;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海外工程建设,必然要适应国外市场竞争。

3、加强对建筑工程中的分包策划,必须要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建筑工程分包管理体系, 把资源用在提高自身的专业性和核心竞争力方面,就能更好地促进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2013.5《施工企业管理》 分包管理策划的它山之石文春明

第9篇: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关键词:建筑垃圾,资源化

 

0.引言

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在消耗大量的资源的同时,又产生了大量的废弃物。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近百年来得到迅猛发展,由此不可避免地在建筑物的建造、使用和拆除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1],从而对环境卫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分析城市垃圾处理的现状,解决城市垃圾处理的问题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1.城市建筑垃圾问题现状

1.1城市建筑垃圾产生量大

建筑垃圾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他废物。。

我国的建筑垃圾产生量大,并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年递增[2]。据统计,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排放量已达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以上。在城市建设中,建筑工人环境意识不高,施工工艺、施工技术落后,大量的手工操作也是建筑垃圾产生量大的主要原因。有资料显示,经对砖混结构、全现浇混凝土结构等建筑类型的施工材料统计分析,每一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中,会产生500-600吨建筑垃圾[3]。而我国现如今正处于大力发展城市建设期,如此大量的建筑垃圾若处理不当,不但破坏市容,恶化市区环境卫生,还占用了土地,降低了土壤质量,对空气和水域造成污染。

1.2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法现状

20世纪末,随着城市的大规模建设,城市建筑垃圾产生量增大,建筑垃圾乱堆弃的现象严重。。21世纪以来,北京、上海、深圳等部分大中城市相应颁布了建筑垃圾或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并建设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和建筑垃圾填埋等消纳设施[2]。但绝大部分建筑垃圾均未经任何处理,便被运往郊外露天堆放或填埋,而建筑垃圾存在着难于降解、弱碱性、成分复杂的特性[4],简单的填埋对环境中的土壤、水体和大气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同时,清运和堆放过程中的遗撒和粉尘、灰沙飞扬等问题又加重了环境的污染[3]。

目前存在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法过于简单,存在着分类收集程度不高,回收利用率低;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水平落后;建筑垃圾处理投资少,法规不健全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城市建筑垃圾问题的解决途径

由于我国城市建筑垃圾产生的量递增的趋势,加上我国城市垃圾处理方法的仍处于较原始的状态,城市垃圾对城市环境卫生的影响不容忽视,应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

2.1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

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首先实行源头削减策略,即在建筑垃圾产生之前,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控制措施将其消减[1]。在我国,施工工艺、施工技术落后,大量的手工操作也是建筑垃圾产生量大的主要原因。在建筑垃圾中,由于施工人员的责任性不够强,施工工艺落后,施工技术落后,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占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必须提高施工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责任心,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

2.2建筑垃圾资源化

对于已产生的垃圾,应该采用有效手段,使其成为再生资源。

我国众多的学者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都做了相应的研究和实践,可以用来指导我国城市垃圾资源化工作。唐娴等[5]对城市建筑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的混合料的强度形成原理进行研究,对建筑垃圾作为骨料和混合料进行试验,提出建筑垃圾经过处理,可作为路面基层应用。梁洪波[6]对建筑垃圾制砖的生产工艺做了介绍,并对其效益进行分析,结合邯郸市建筑垃圾生产新型墙材项目实践,证明用建筑垃圾制砖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乔峰[7]在某新建道路中应用了换填建筑垃圾处理软土路基技术,效果良好,建议在郊区外围工程中采用。众多经验表明对于建筑垃圾进行筛选处理后,还可进行堆砌胶结表面喷砂,做成假山景观工程。对我国建筑垃圾的处理,可以采用上述相关的措施,变废为宝,使建筑垃圾资源化。

2.3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

要处理好建筑垃圾问题,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是必备手段。当前,我国越来越重视资源与环境问题,1992年制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制定了《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另外一些国内主要城市也针对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但是这些政策法规都相对零散,缺乏整体性,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对建筑垃圾的处理方面在政策法规和实际应用方面形成了一套符合自身的体系。美国在1980年制定的《超级基金法》中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气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德国在1978年-2002年之间,颁布了相应的6部之多的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推进了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着手建筑垃圾的管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以促进建筑垃圾的转化和应用[1]。我国在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应该借鉴国内外成功的案例,制定既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应的法律法规。

3.结论

我国建筑垃圾存在产生量大、处理不当的现状,对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可以通过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使建筑垃圾资源化、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等的方法进行解决。

参考文献

[1]. 冷发光, 何更新, 张仁瑜等国内外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及发展趋势[J]. 环境卫生工程,2009,(01):33-35

[2]. 王雷, 许碧君, 秦峰. 我国建筑垃圾处理现状与分析[J]. 环境卫生工程 , 2009,(01):53-56

[3]. 杨子江. 建筑垃圾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及解决途径[J]. 城市问题 , 2003,(04):60-63

[4]. 徐平, 张敏霞. 我国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化分析[J]. 能源环境保护 , 2009,(01):24-26

[5]. 唐娴, 王社良. 城市建筑垃圾路面基层应用研究[J]. 科技导报 , 2009,(07):88-90

[6]. 梁洪波.建筑垃圾制砖生产工艺及其效益分析[J].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2007(6):23-24

[7]. 乔锋. 试论用换填建筑垃圾处理软土路基技术[J]. 中国科技财富 , 2009,(0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