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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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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制

第1篇:土地税制范文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房屋建筑增值税;不动产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9-0108-02

Thinking on the combination of land and real estate value added tax as " immovable property value added tax"

Li Hanyang Wen Guijiang

(Business School of Tianji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Tianjin 300387)

May 1, 2016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al estate value-added tax in China can't reference the international prevailing practices ― to consolidate land value added tax and building value added tax into “immovable property VAT”, using the same tax rate. The land VAT and building VAT are being implemented simultaneously in China will lead to double taxation and not help to reduce the levying cost and cost of paying tax. Overview of the world tax on land, there are no longer using separate land value increment as the tax object, while using the property tax (with the value of land and real estate ) or immovable property VAT as tax model. Therefore we recommend to consolidate land value added tax and building value added tax into immovable property VAT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ur country,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full deduction of immovable property VAT and reduce the levying cost and cost of paying tax.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提出的“两提高、两降低”的目标,其中之一就是“降低征纳成本”。也就是说“营改增”既要考虑到适当简化税率,又要设法降低征税人与纳税人的税收成本。然而,2016年5月1日针对房地产业实施的营改增方案,却没能实现简化税率、降低征纳成本的目标。究其成因是,对房地产业实施的是两种税制并存的“营改增”方案――对房屋建筑物征收属于国税的增值税,对土地征收属于地方税的土地增值税。我们认为,不论从国际上看,还是从国内税制改革需要看,都有必要将房屋建筑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合二为一,一并归入“不动产增值税”。

1 国外土地增值税制的变迁

从国外税制来看,早期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国家主要有意大利和韩国(谢百三等,1998;周昭霞,2005)。但随着这两个国家税制的改革、变迁,当今已不存在与我国相对应的土地增值税了。

(1)韩国土地增值税。在韩国,与国我土地增值税相对应的税种是“过度升值土地税”,于1986年开征,它的计征方法与我国类似,需要将土地增值部分从不动产总值中分离出来单独课征。不过时隔6年,即1992年韩国将过度升值土地税与土地财产税合并为“综合土地税”――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全部资产,按其综合价值的0.1%至5%的税率征收财产税,即不再单独提取土地增值额来课税。为了抑制地价过快上涨,2004年韩国又开征了“不动产持有综合收益税(CREHT)”――对高价土地与房屋的持有者在持有期形成的综合收益超过一定数额后,按0.5%至2%的税率,定期征收未实现资本收益税。对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实现的收益,从2007年起,按50%至60%的税率征收资本得利税(Just Landed,2014)。因此,从韩国土地增值税的变迁看,不论是综合土地税,还是不动产持有综合收益税,目前已不再单独对土地增值额课税,即土地增值税已演变为财产税和资本得利税。

(2)意大利土地增值税。意大利的土地增值税叫“土地升值税”(INVIM),于1972年_征,它依据土地的增值额,采用累进制,按5%~ 30%的税率征收(谢百三等,1998)。从税制管理上看,意大利土地增值税属于资本得利税,每10年征收一次,征收时需要将土地的增值额从不动产(房产与地产)增值总额中分离出来。不过,这种计征模式的土地升值税于1993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地方财产税(ICI)”(Andersen,1996; Nathania Zevi,2012)。而地方财产税是以评估的房地产(包括土地价值在内的)名义租赁价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0.4%至0.76%,即不再对土地增值额单独课税。二十世纪90年代末,随着欧盟单一市场机制的实施,以不动产(土地与房产合一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不动产增值税”,在包括意大利在内的欧盟成员国全面实施。因此意大利早期以土地为征税对象的税种,逐步演变为财产税和不动产增值税,目前同样也不存在与我国相对应的,单独以土地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土地增值税了。

可见,改革我国当前单独以土地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模式,是有必要的。

2 我国土地增值税与房屋建筑增值税并存的缺陷

(1)导致重复征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最大的优点是不重复征税,即一般纳税人购进应征增值税货物及服务时,可以抵扣已纳的进项增值税。而我国现行的房地产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43号文件(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税计税依据问题)来看,房屋建筑物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可以实现其进项税额的抵扣。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在2016年5月1日后交纳的是两种增值税,一是按房地产总价扣除土地成本后的余额(简称“计税价”)以11%的税率计征的房屋建筑增值税,另一是对“计税价”中的土地增值额按照30%至60%的税率计征的土地增值税。而土地增值税作为价内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是将土地增值税计入“计税价”中的。虽然一般纳税人购进房地产时可以按“计税价”的11%抵扣房屋建筑增值税,但是包含在“计税价”中的土地增值税的89%(100%-11%)的金额没有被抵扣,从而造成重复征税。根据税务机关的统计,2015年我国土地增值税为3832亿元,2016年第1季度同比增长19%,预计2016年全年土地增值税为4500亿元。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商用房地产交易约占全部房地产交易的33%,即4500亿元土地增值税中属于企业购进商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为1485亿元,扣除11%后,有1320亿元不能抵扣,也即按现行增值税方案,2016年将有1320亿元属于重复征税,将会增加企业税负。

(2)征纳成本过高。土地增值税原本是对房地产企业购进的土地使用权产生的超过其购进成本的溢价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从理论上看很简单,即用土地使用权的增值额乘以税率即可。然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增值额采用“扣除法”计算,即用房地产的销售收入减去土地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等“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增值额,这个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的20%后按3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超过200%后,按6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由于房地产商品从建造到销售完毕,要经过好几年时间,按这种方法计税就需要查阅并计算好几年的财务数据,工作量很大。根据我们实地展开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经验来看,一个中等规模的房地产企业,在编制土地增值税清算表r,大约需要240小时,税务中介机构给予复核确认(多数情况下是重新计算)大约需要200小时,之后需要税务机关的再度复核与确认,大约需要80小时,共计520小时。这个时间与相同规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所需要的时间大致相同(金婧,2015),但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不同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必须由中介机构参与进行,因此其纳税的货币成本也是较大的。

3 将土地增值税与房屋建筑增值税合并,实现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不动产增值税”的设想

从增值税的原理看,2016年5月1日实施的房地产行业的增值税(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可以概括为:

房地产增值税=房产增值税(建筑安装增值税)+地产增值税。

房产增值税(即建筑安装增值税)=建筑安装增值额×11%

地产增值税=土地使用权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率(30%至60%不等)

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历史数据,计算出土地增值税占整个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比例,再加上11%的房屋建筑增值税率来确定一个综合的房地产增值税率,用这个综合的房地产增值税率乘以房地产销售收入即为“不动产增值税”。

根据表一的计算,近6年土地增值税占房地产销售收入的平均比例为3.3%,我们认为将此比例确定为3.7%较宜,这样综合的房地产增值税率=11%+3.7%=14.7%。在使用综合的房地产增值税率后,一般纳税人购进房地产的增值税可以得到完全的扣除,同时,也大大简化了土地增值税的计征方法,从而可降低征纳成本。

将土地增值税并入不动产增值税后,由原来的地方税变为国税,原属于地方税的土地增值税约占整个“不动产增值税”的25.17%[=3.7%/(3.7%+11%)],按国、地税分成比例75:25来看,合并后地方财政可以分得的25%的分成比例,与原有的25.17%的比例相比,大致相同,因此不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

结束语

所以,我们认为,当前世界各国不再采用单独以土地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计税模式,也是出于对征纳税成本过高的考虑。因此从征税的成本效益角度出发,将土地增值税并入房屋建筑增值税,一并征收“不动产增值税”是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周昭霞.意大利、韩国和台湾地区土地增值税制的借鉴和启示[J].生产力研究.2005(09):154-155.

[2] 谢百三、王小映,土地增值课税形式的国际研究及其启示[J].税务研究.1998(04):58-60.

[3]Just Landed,Outline of taxation in South Korea[EB/OL], https:// /english/ South-Korea/South-Korea-Guide/Money/Outline-of-taxation-in-South-Korea,2014-6-8.

[4] Andersen,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Value Added Tax to the property sector[J]. Taxation Studies,1996.

[5] Nathania Zevi,What exactly is the IRPEF tax? [Z/OL].This is Italy,http:///top-stories/imu-a-property-tax-that-italians-will-pay-by-monday-june-18/,2012-12-6

[6] 金婧.杭州市企业纳税遵从成本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5.

作者简介

第2篇:土地税制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在本文件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具体清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四、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第3篇:土地税制范文

(一)控制增值率绩效纳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由于是超率累进制,可以通过控制房地产或者土地转让中的增值额进行纳税筹划。增值额通常是指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可扣除项目的差额,这就衍生出收入与成本两方的筹划。收入筹划并不是简单的降低收入金额,而是通过对收入的进行分散,把一些收入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如随着精装房的增多,房地产公司可以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稍加变通则可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如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房屋总售价是不变。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成本方面的筹划主要是通过合法的手段,扩大成本的支出,降低整体的增值额。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利息的支出,增加房地产开发中的成本。利息扣除情况: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1)、(2)项所述两种办法。

(二)利用减免税优惠进行筹划

一般减免税规定: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金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20%的,予以免税,其中的普通住房不包括别墅、高级公寓等。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时,要结合项目的增值金额,如果项目的增值金额介于20%~50%之间,就要考虑是降低增值额、把整体的金额控制在20%以内,还是不进行筹划缴纳土地增值税。总之,企业要研究最新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的情况,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二、土地增值税中利息筹划案例分析

例如,某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为20000万元,开发成本10000万元,其中,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利息支出200万元。项目开发期间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为100万元,其中向关联企业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为60万元,借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开发项目规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列分别为5%或10%。由于利息支出不可以作为开发成本直接扣除,也不允许加计扣除,故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开发成本为1000-200=980(万元)按照方法1可扣除开发费用=(200+100-60)+(20000+10000-200)*5%=1730(万元)。方法2可扣除开发费用(20000+10000-200)*10%=2980(万元))故开发企业可以用不能全部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为事实依据,商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采取上述第二种方法进行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从而达成一个有利结果。

三、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建议

(一)树立依法治税的意识

税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偿向政府支付的一种费用,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主体,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纳税额,使税收负担率达到最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阶段,这点尤其要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所以,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及调整,并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案。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

(二)增强纳税筹划风险管理能力

纳税筹划面临着风险,在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时也无法避免的面临着风险,因此,企业必须格外重视纳税筹划的风险管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面临的环境十分的复杂,纳税风险来源较多,这就要求产企业全面的进行统筹规划。首先,房地产企业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纳税筹划风险管理体系,由专人负责纳税筹划方面的风险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预警,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即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及量化,通过这两个环节,能够较为完整的对财务风险进行预警与管理。通常风险的识别是预防的前提,只有准确及时的风险识别,才能够为风险应对提供有用的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时,需要尽可能的考虑到风险的所有潜在原因,包括筹划过程、法律法规、外部环境等。对于已经识别出的潜在风险,及时制定策略,进行风险防范。

(三)适当延迟纳税,获取货币时间价值

第4篇:土地税制范文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现状

(一)房地产无序开发促进实施土地增值税条例

由于房地产的无序开发,土地资源不断流失,一些房地产企业由于利益的驱使,在土地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做出乱占耕地等不良行为,这大大浪费土地资源,导致房地产用地总量失去管控,炒房现象严重。土地资源的不断流失导致生态环境持续恶化,阻碍了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脚步。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控制房地产用地总量,我国实施土地增值税条例,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操作程序越来越复杂,税负逐渐增加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必须缴纳的税种,并且在房地产企业所缴纳的税额中,土地增值税占了很大的比例。土地增值税税负比较重,核算非常复杂并且有很长的清算周期,其操作起来有较高的难度,除了要有各种专业的人一起合作,还要消耗非常大的财力物力;与此同时,土地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是有限资源,所以严格的土地供给制度促使土地资源变得稀缺。自2007年以来,各级税务部门清算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与以前相比,大大强化了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从2008年到2013年,土地增值税税额逐年上升,毫无疑问,这说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压力不断大幅增加,使房地产企业的利润减少。

(三)涉税风险和监管力度不断变强

房地产市场不断飞速发展,为了抑制投资过热和房价暴涨等问题,国家逐渐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由于各地政府对房地产增值税税收的管控力度不断加强,使得房地产企业外部环境的确定性不断下降,涉税风险越来越明显。数据显示,近些年房地产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不断增加,全国土地增值税税额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例不断加大,税务单位也不断加大对土地增值税的监管力度。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分析

(一)确立风险评估指标

要?Ψ康夭?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进行风险分析,需要确立一个具体的评估指标。本文以土地增值税税负率为风险评估指标来评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土地增值税税负率等于土地增值税税额除以利润总额再乘以百分之百,其中土地增值税税额用样本财务报告中的营业税金和附加的土地增值税税额来表示,而利润总额是从利润表中得出的利润总和。

(二)选取样本数据

本文根据国泰安数据库的标准,选择142家房地产企业,除去数据不够完善、利润总额小于零或者资产负债率大于一的企业,最终以二分之一的房地产企业来作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分析的样本。收集样本三年的财务年度报告,根据税务风险的评估指标,从财务年度报告中获得相应的土地增值税数据,再结合土地增值税税负率计算方式,得出各个样本企业的税负差异率来评估风险。

(三)分析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评估结果

倘若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差异率大于零,那么可以说明该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比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率低,由此可以判断企业可能有以下三个问题:首先,该房地产企业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错误的;其次,税务部门发现了该公司运用了不够科学合理的纳税方案;最后一点是极有可能由于该房地产企业不遵守税收法规,从而被罚款、要求补足税款、缴纳滞纳金和面临非常高的信誉受损风险。

与此同时,还可以统计处于税差异率区间上的房地产企业所占样本的多少来更深入分析整个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大多数的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十以上,这代表该房地产企业有较高的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也就是说我国大部分房地产企业都可能存在有较高的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有些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在零以上,这说明该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负率水平处于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平均水平之上,这其中的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从2013年的得出的数据来看,该年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远远低于以前,这表明税收负担风险是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三、降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的途径探讨

(一)提高风险筹划意识

土地增值税有周期长、先预征后清算的特点,并且大多数税收政策还不能精确,导致土地增值税很难被掌握。所以,房地产企业进行风险防范的关键是提高房地产企业纳税人的风险筹划意识。下面从两个方面来说明:第一,房地产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提高税务风险意识,正确认识税务风险,树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筹划观念,同时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包括专业能力、筹划能力、预测宏观经济环境能力以及分析能力等等。第二,房地产企业的相关职员应该时刻把握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最新动态,根据所在的房地产企业的特点来紧跟国家税收政策的步伐,主动去维护本企业的信誉,保证本企业能够拥有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与税务机构保持高度的联系

房地产企业应该主动自觉与税务机构进行沟通,定期与当地税务机构联系。与此同时,房地产企业税务部门的职员要积极建立和维护企业良好的纳税人形象,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相关工作,迎合税务机构的发展要求,这将为房地产企业获得和掌握税收信息和材料提供极大的便利。因为房地产企业所在地区的税务机关有时会在国税总局和财政部等推出新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一些地方性的条例规定,或者税收的优惠政策,而房地产企业如果不能与当地税务机关保持联系的话,就很难及时把握这些重要的信息。当税收政策被调整,房地产企业的相关职员应该积极主动去税务机构咨询了解企业可能面临的状况、风险等等;此外要积极去与税务机构协调,争取能够在最合适的时间点上使用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断优化升级筹划方案,努力达成预想的目标。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需要掌握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例,使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力度不断强化,加强内部审计力度,确保清算完毕。

(三)建立并完善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一般包括环境控制、风险识别、风险评估、活动控制和监督等。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管理存在于房地产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原有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针对性的专门化的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一般包含以下几个内容: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环境、风险识别及评估体系、信息沟通、活动控制和监督等等。房地产企业应该不断健全土地增值税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使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这将帮助房地产企业更好地把握风险,从而降低风险,保证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发展。

第5篇:土地税制范文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工作

1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税务规划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根据对当前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的实际工作,总结出土地增值税在税务筹划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许多房地产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工作之前缺乏对自身实际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导致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工作没有真正的落实,房地产企业在设计税务方案的过程中忽略了税收业务本身的真实特征,并没有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实践原则,与房地产企业的特有属性相悖。其次,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做增值税规划安排时,不仅忽略了税务本身的实际特性,甚至还忽略了个体规划税务工作的重要性,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并不科学合理,进而不能为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总体方案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帮助。最后,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规划工作应用的是超额累计税率的计算方式,税率是依据增值额占比进行累计的。在国家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条文中,在企业之外的财务费用中,持有相关、有效金融机构证明且房地产企业的相关项目是按照份额计提利息,允许企业按实扣除,但扣除费用要低于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额。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结合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对税务工作进行合理筹划,减轻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税务负担,保障房地产企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2房地产企业的相关税务筹划工作

2.1对税务筹划空间的分析和明确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来自于房地产企业增值额,增值税主要包括可扣除项目和收入这两方面因素。房地产企业的收入额和可扣除项目额对增值税率的高低有直接关联,换句话说,就是房地产企业的纳税金额多少由企业的收入额和可扣除项目额直接决定。房地产企业所涉猎的项目业务相对较多,合作单位范围广,且项目开发过程很复杂,房地产工程建设需要较大资金来维持运行,项目实施工期长而且项目规模大,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规划工作时必须首先了解好项目涉及的业务类型和业务规模,掌控好税务筹划的空间边界,对项目的各个阶段做好财务预算,进而为增值税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打好铺垫。

2.2应用合适的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

合理界定好税务筹划空间、科学选择税务筹划方法能够有效地提高税务规划的工作质量,因此,房地产企业就必须结合自身项目特性对增值税税务开展相关筹划工作,再加以应用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法,才能够保障房地产企业的利润收入和发展水平。但是要考虑到土地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或者减少有关纳税金额,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将所有影响纳税金额的因素综合起来进行分析和研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应用增加收入和税额扣除分散法,并结合房地产企业实际的纳税份额增值税所占比重,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合理有效的筹划工作,切实减少房地产企业的纳税额度,保证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分散收入法。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纳税人在两人及两人以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分担纳税责任。房地产企业可以运用与气压企业的合作关系来分散纳税负担,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可以将地产项目模块化来获得国家更多的税务优惠,以分散投资的经营模式来获取更多的企业效益,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压力可以得到有效的缓解。房地产企业签订的不同销售合同规定了不同的经济收入,需要上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屋是商品房、毛坯房,但是房屋的装修金额不需要纳税,所以,降低毛坯房售价相对的提高房屋装修费是提高房地产企业利润收入的有效手段。(2)增加扣除项目法。增加扣除项目法就是指房地产企业为了调整税收扣除额来适当增加部分扣除项目。在保证土地增值税率恒定的基础上,合理规划、调整扣除项目,进而能科学规划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额,在实际调整扣除项目金额的工作规划中,为了降低税收金额,要不断对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成本进行科学评估和合理规划。我国税法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成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金额、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其他扣除项目。在其他扣除项目进行资金扣减时,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人能够依据房地产开发成本与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之和比重的20%进行资金的扣减。房地产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纳税人可以直接取一部分资金转移到成本,再将一部分资金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需要注意的是,税收筹划完成之后再进行资金转移的行为均被视为偷税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见,房地产企业进行的税务筹划准备工作是相当必要的。(3)税率临界。国家颁布的相关税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比例,针对超出实际纳税金额的份额实行累加计算的税收方式,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国家规定的税率临界点,将企业土地增值税税额有效控制在预期额度之内,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工作保驾护航。

3结语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为了维护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市场和发展环境,企业相关法人需要依法定期向国家缴纳税收。本文主要从收入、扣除项目额以及税率三大方面对土地增值税的税务规划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和比较,并针对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的实际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提高房地产企业的利润收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理论和经验支持。

参考文献

[1]赵朝敏,刘拥军.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纳税方案优选的影响[J].财政监督,2016(17).

第6篇:土地税制范文

1.1做好项目开发成本审核工作

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清算审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征地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要关注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中支付的征地费、拆迁补偿费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全,例如支付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有如下资料:(1)双方达成的拆迁补偿费协议,包含拆迁物类型、面积、被拆迁人姓名、身份证号、补偿总价等;(2)被拆迁人签字并盖手印的收款收据或收条;(3)拆迁人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4)拆迁补偿费标准的文件;(5)被拆迁房产证明;(6)房屋测绘图;(7)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8)法人单位物业,需提供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其次,重点审核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列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扣除标准,其中,涉及多期开发的项目,成本如何分摊是进行税务筹划的重点。根据税法要求,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式要保持一致,若不一致,税务局可要求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所以项目首期清算时采用的方法非常重要。

1.2准确确认计税收入

在项目开发建设中,收入包括实物收入、货币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利益。在清算时,确认收入是指取得上述利益的价款,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当一个项目跨越营改增时点,应能够清晰地分别核算营业税时期的收入和营改增后的收入。在确认收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货币收入一般先根据商品的销售发票确定相关收入。如果销售发票不是销售收入的全额,应根据销售合同确定实际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求企业提供销售明细表,税务机关通过房地产销售面积和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相关性,来核实应税收入。在预收房款过程中,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筹划及税收风险管控文|Article>陶金华如发现买卖合同所示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发生退、补房款收入,应在清算时调整收入。如果存在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或奖励,合作单位的债务抵偿、对股东分红或对外投资等情况,当产权转移时应当视同销售,并根据税法规定来确认收入。

2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筹划内容

2.1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前期规划

(1)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规划。明确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是保证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筹划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所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在执行工作前,需要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进行确定。现阶段,各个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一般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同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土增清算条例中指出的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大部分税务局以项目立项进行清算,因此,项目公司在进行成本和费用核算时要按照对应的项目立项归集,这样便于后期进行清算时,成本和费用清晰明了,与税务部门的要求保持一致。二是有地方特色的方式,更加细分处理。例如,重庆等地区通过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方式来确定清算单位,湖南等地区通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方式来确定清算单位。这些方式在政策上有明确要求,执行口径变化具备可控性。(2)项目开发涉及文书证照规划。各地区税务部门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要求有所不同,但是各项政策执行都是按照项目开发过程中包含的文书证照等资料来确定,所以项目开发中包含的文书证照规划也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前期规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项目文书证照规划来说,涉及的内容有以下几点。首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对学校、公交站、医疗设施等基础配套设施的要求,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认定产生一定影响。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项目配套设施要无偿移交给政府,就要按照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要求,这些基础设施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其产生的成本费用在所有可售物业中分配。若规划中确定有配套设施而不是无偿移交给政府,企业可以出售也可以自持经营。如果出售就可以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如果自持经营就不能算作可以扣除的成本和费用。其次,项目立项的划分。若选择按照项目立项作为清算单位,对于不同业态的产品,要事先做好测算,避免增值率有级差的业态混合,让增值率跳挡,增加整体税负。例如某项目有多种业态产品,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配套商业和地下车位,根据测算,其中普通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这部分是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增值率是40%,配套商业增值率是80%,地下车位增值率为-20%。因此就要测算,如果配套商业、非普通住宅、地下车位合在一起,是否会让这三个业态的增值率上升一个税率挡。如果测算的结果会提升税率,项目初始立项时可以筹划把配套商业单独立项,成本费用单独核算。若以建设工程规划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单一的建设工程规划证书中各业态产品的构成缺少合理性,给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因此,项目规划初期,一定要进行各业态产品构成的税负测算,结合市场制订最优的产品构成方案。最后,各种财政返还批复内容描述给土地成本和加计扣除项目带来的影响。通过财政返还要求企业在项目红线外建设市政配套设施,例如河堤、公园、市政路等,也不能冲减土增成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根据政府的实际目标,尽量在文件批复中描述清晰。若描述不清晰,对于疑虑点,企业和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加以补充。

2.2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纳税筹划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筹划。在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可以下发清算通知书,或者企业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在满足清算要求的情况下,各业态产品的去化情况将会给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带来不同影响。例如车位作为可售物业,也可能为亏损物业,去化比例如果不科学,就会使非住宅增值率随之升高,所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需要对各种业态产品的去化比例进行合理规划。(2)计税收入审核筹划。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筹划工作时,计税收入通常包含以下几点。首先,有特殊情形的房产销售价格存在被税务局认定价格偏低而被调增收入的风险。在清算准备期,要做好各种证明材料的取证工作,例如公司针对大众的促销政策以及宣传单,或者房产特殊结构图纸及现场照片等。其次,针对被用于销售的房产的销售价格确定,按照税法规定,取相同性质房产的近期价格。另外,车位是否能够办理产权,没有产权的车位长时间租赁收入是否可以纳入计税收入范畴中等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3)开发成本审核筹划。开发成本审核筹划涉及的内容有以下几点。首先,合理归集、分摊土地成本。例如,地下不计容车位是否可以分摊土地成本,要根据当地税务局执行标准去分摊,对地下车位单独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项目要根据受益原则来处理。其次,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对公共配套设施的政策要求,确定前置性移交形式,以便在清算时能按照规定全额扣除相关成本。

3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风险产生原因

3.1外部原因

在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导致税收风险出现的外部原因,包括社会环境改变、政策调整等。其中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影响比较大的原因在于政策调整。例如2016年房地产企业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在增值税筹划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方式,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税收入确定、开发成本抵扣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抵扣确认等内容都发生一定改变。如果房地产企业对相关政策了解不到位,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时,将会发生和政策要求不符的状况,从而引发税收风险,增加企业税负。

3.2内部原因

房地产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筹划工作时,企业内部清算工作体系不完善,例如各类合同、结算资料保存不完善,无法全面提供给税务局完整清算数据的佐证资料;土地增值税筹划团队综合素养参差不齐等,这些都是导致税收风险出现的内在原因。例如,基层项目税收筹划人员作为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执行者,其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将会给土地增值税筹划可行性带来直接影响。从目前情况来看,大部分房地产企业没有做好税收筹划培训工作,税收筹划考核机制不完善,即便一些企业进行了考核与培训,但是过于形式化,没有将其落实到位,无法保证从业者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如果税收筹划人员存在判断失误情形,则会引发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风险。

4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风险管控措施

4.1加强财务人员专业培训

对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来说,需要加强各级人员专业培训。一方面,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具备自我学习意识,主动对国家最新的财税政策学习了解。如营改增政策,给房地产企业财务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及时通过各种方式学习、深刻理解。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需要主动与税务部门交流,向税务部门请教,提高企业财税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例如对于土地清算环节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房地产企业需要主动与税务部门人员交流学习相关的知识,从而防止在土地清算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风险,减少违规违法行为。

4.2合理确定清算单位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通常会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者一个项目分期开发。因此,确定清算单位与计税单位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在房地产企业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时,可以结合当地税收政策不同清算口径为原则分别核算,选择对企业自身发展有利的清算口径,从而实现企业税收的科学规划,减少税收风险。

4.3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

2018年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是比较重要的一年,随着金税三期上线、国地税合并等政策的全面,房地产企业为了防范税收风险,需要加强税收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时找出并防范税收风险。首先,从根源上做好风险管理工作。2019年,我国财税政策发生了巨大改变,特别是国税地税的充分结合,对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来说,造成了一定影响。其次,强化申报风险管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防范管理的重要内容,因为房地产项目在销售中将会面临诸多变量,所以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需要加强申报风险管理。例如,房地产企业在严格计算财务数据过程中,需要设置清算后房地产项目销售报表,确定自用、租赁房产情况。最后,加强风险监督管理。一方面,税务部门需要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要求,建立收入登记台账,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底册,从而引导房地产企业严格按照台账要求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需要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约束财务人员工作行为,从根源上减少工作失误,避免税务风险发生。

4.4创新工作模式

对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出现的税收风险,企业应该创新工作模式,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纳税管理工作,通过采取一系列管理方式,实现科学筹划,帮助企业减少税负。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财务人员纳税筹划情况,积极引进第三方中介机构,制订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提高企业纳税筹划水平,从而达到减少纳税的效果。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和第三方中介部门交流合作,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水平。

4.5优化风险管控措施

首先,对于税收政策的不断改变,如国地税合并等给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带来一定影响,上述变化可能会导致税务清算过程中计算方法和成本计算口径不统一等问题。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要求房地产企业及时与税务部门交流,按照国家法律要求规避政策风险,从根源上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其次,企业税务部门应该对清算收入登记台账进行优化处理,做好台账信息登记和财务管理工作,约束财务人员,加强风险防范。最后,对于房地产项目不同的销售环节,应该对企业申报风险管理细化处理,例如将清算后房地产项目销售信息表作为税收申报计算依据,重点对其自用项目和租赁房产情况进行统计,加强申报风险防控。

5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税收环境的逐渐变化给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增加了难度,同时也对其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在此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在对税收筹划工作特点和要求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需选择适宜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从根源上减少税收风险出现,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整体效益。

参考文献

[1]张婷.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筹划及风险[J].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1(20):51-53.

[2]陈晓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及清算技巧分析[J].投资与合作,2021(7):21-22.

第7篇:土地税制范文

设置土地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对转让房地产的过高收益进行调节,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以抑制投机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正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营者的合理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顺利发展。

一、纳税义务人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这里所说的单位,具体来说,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这里所说的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征税范围

所谓征税范围,是指税法规定必须征税的客观对像的具体内容。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这一征税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一)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自行转让,必需先由国家征用后才能转让。

(二)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这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是否发生转移是判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之二。

(三)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即对有偿转让行为征税。因此,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虽然发生转移,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如房地产的继承,房地产的权属虽然发生了变更,但权属人并没有取得收入,因此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实际上,由于房随地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不可截然分开,因此,土地增值税根据房地产增值额计算,把房产增值额也纳了进来。

房地产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法定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一般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计算纳税人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金额的价格。它是根据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新旧度折扣率后的价格,即按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建造同样的房屋及建筑物所需要的成本费用再扣除折旧因素。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为转让房地产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8篇:土地税制范文

土地增值税基本介绍土地增值税(land appreciation tax ),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20xx年11月24日央视报道称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未缴的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万亿。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9篇:土地税制范文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里面出现的问题

清算时间不易把握。在小城市所进行的房产开发项目可以达到应清算的项目不多,大部分为可清算的项目。房产开发项目尽管具备了可清算的条件,然而,一是一部分房产开发项目竣工决算无法及时地可得到结果,尚存在不少成本无法及时进入,假若过早地予以清算,就可能使得清算结果不准确,让纳税人利益受损,会导致二次清算。二是尽管决算结果已经出来了,然而,施工单位没有及时开具发票,无票据认可,对清算造成很大的困难。三是房产开发企业尽管满足了清算的要求,税务机关也已经下发了清算的通知,然而,清算企业没有清算的主观意愿,会导致清算被人为地延迟。四项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成本的计量难以把握,工程完成之后,四项成本不容易进行计量,一部分房产公司为寻求少交税,可能对成本予以虚报。税务人员在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由于缺乏工程方面专业技能,如果所在城市无建委公示的可参考的成本,无法得到真实的成本计量,造成清算结果不实。土地价款的票据不规范所带来的问题;在现实中,房产开发项目获取土地的渠道有很多种,所获取的票据也有多种多样,就算均为办理拍卖手续所拍得的土地,国家行政机关所开具的票据亦各不相同,有相当大的部分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往来结算收据,却并非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收据,这样一来,清算中票据扣除难以权衡,若予以扣除就是违规行为,假若不予以扣除,对开发商显失公平,从而使得清算工作不能够顺利开展。对房地产开发利息费用的扣除,按照税收政策,房产开发费用的利息的支出应根据房产的不同项目来予以分摊,同时,提供金融机构出具有关的证明,允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抵扣,如无法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的,不能根据房地产的不同项目来予以分摊开发利息费用的可根据开发成本与土地价款相加的5%予以计算扣除,但房产开发企业开发利息费用的金额很少大于开发成本与土地价款相加的5%。房产开发企业为了开发利息费可以抵扣尽可能多一些,故意不提供金融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故意不根据房地产的不同项目来予以分摊开发利息费用;从而使增值税的清算数额减少。间接开发费用与管理费混淆,在房产企业的各种成本费用当中,要想将间接开发费把握好很不容易,该费用同管理费用很容易混淆。不仅如此,除了二者客观上容易混淆的事实之外,还有不少房地产企业有意地把原本应列入到管理费当中的项目人为地列入到间接开发费用里面,这就从主观上造成了成本虚增,使得加计扣除增多。拆迁还原的困惑,在实际生活当中,不可否认的是,存在一部分房产项目拆迁还原却未必为“拆一还一”,有可能存在不同种影响拆迁还原的因素,导致并非“拆一还一”相互之间不补差价的情况出现。清算之时对拆迁还原成本的计算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项目整体转让的隐蔽性,土地是房产市场开发里面一种不可或缺的资源,日渐得到房地产开发商们的青睐。不仅如此,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管理好部分房产开发商人为地对土地进行大肆炒作,很好地对土地交易市场予以调节和控制,新颁布了一揽子对土地交易予以规定的政策,于是,也就致使部分房产公司不能够利用正规途径取得土地。然而,房产开发公司往往经不住肥厚的利益诱惑,索性开始利用各种不正当方式,从实际拥有土地资源却没有开发能力者那里想办法弄来土地,紧接着予以开发。如此开发类型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在通常情况下是对土地资源予以转让,但双方单位未办理土地过户手序,土地交易尽管确实进行了,其形式上往往表现为股权转让等形式,在交易过程里面形成的有关的土地增值税即极有可能会出现流失。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解决办法

加大力度抓好日常的成本管理,在平常生活里面,征税人员即应该对房产成本加大力度予以抓好,从而使得在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查的时候误计建筑成本。税收征收者在平时应该督促有关人员对成本予以明细的分工,不应该将全部的杂糅在一起。假若对有关成本不能够予以确认,就应该交给相关机构予以审定,同时核实在此之前没有能够得以确认的成本价。对土地增值税进行被动清算房产企业对土地增值税予以逃避的做法,对该增值税的征收带来消极影响,按照我国政府刚颁布的税收征收政策,对房产企业逃避土地增值税的做法,根据需要对这些企业的增值税予以被动性清算。也就是说,在房产企业满足对增值税进行清算的要求之后,未能够在三个月以里积极向征税人员进行税收缴纳的,须要在税务机关所规定的期限以里对该土地增值税予以全部的清算。对与房产企业有关的证明进行详细的核实,在对房产企业的增值税予以清算的时候,税务人员必对房产开发费用里面利息的支出,可以根据房产的不同类型的项目予以分摊,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可以出具相关证明对实际情况予以详细的核实。在对金融机构所出具的证明和对房产项目分摊予以详细的核实之后,即能够对房产企业在予以增值税清算的时侯可以抵扣的金额进行确定了。合法有效票据的判断,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还原的票据,应依据“实质重于形式”以及“合理性”的原则加以判断,有证明该项费用发生的原始票据,具备对方单位或个人签章要件且金额合理,应于以认可。

作者:朱振龙 刘敏 王咏航 单位: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