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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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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意识形态范文

强烈的意识形态与理性思维基本是不相容的,甚至最能扭曲人类的认知。比如宗教要求信仰比理性更为重要,对其教义信徒要整体地接受它,基本拒绝任何分析和批评。对于政治来说,也有类似的成分。有一本书叫《乌合之众》,读者有空可以去翻翻。

话说回来,投资最需要的是理性思维,巴菲特、查理・芒格在年幼时就开始有意无意地避免受意识形态的影响。“沃伦在童年时就观察到这一点,他认为意识形态是危险的东西,决定离它远远的;他终生都离意识形态远远的,这极大地提高了他认知的准确性。我通过另外一种方式得到了同样的教训,我的父亲仇恨意识形态,因此,我只要模仿我的父亲、别离开那条我认为正确的道路就好了。” 查理・芒格说。

当然,对于我们很多人的投资理念和方法,如果说是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帽子扣的就太大了点,但头脑中已有的认知往往影响我们去接受投资的本质。比如:

第一,先入为主带来的偏见。绝大多数人刚开始投资时,最先接触的就是行情软件,看到的是K线和各种技术指标,主流媒体上也充斥着侃侃而谈的成功人士或技术分析专家,所以容易接受这就是投资方法,有上进心并勤奋的人往往会深陷其中。

第二,原有股市认知的延续。中国的股市发展时间短,存在问题多,特别是发展初期更严重,比如老鼠仓、庄家联合炒作、财务造假、恶意圈钱等,还有制度方面的不合理,比如上市和退市制度不完善、投资资金不能在跨市场流动等。因为有这些认知,认为中国股市根本不适合价值投资就再自然不过了。

第三,社会认知偏差的迁移。我见过很多人,看不到中国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开口闭口就是社会不公平、经济要完蛋、房地产泡沫要破灭、问题要打仗等。这些“热血人士”往往认为股票都是没有价值的、上市公司都是来圈钱的,他们很难理性地看待和分析投资问题,但可悲的是他们还不愿意彻底离开这个市场。

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人的理解就离股票和股市的本质越来越远,关注更多的是如何短期博弈、快速挣钱的方法,而不认同股票是企业的一部分,不愿意在“买什么、花多少钱买”这方面下工夫。

新思想之所以很难被接受,并不是因为它们本身太过复杂,而且通常与原有的旧思想不一致。查理・芒格有一个很好的比喻,笔者权且把它称为“卵子效应”:人的大脑有时候就像卵子,它有自己的关闭机制,当第一个破壳而入后,它就关闭了。有些想法和理念,一些人看到后一下子就接受了,一些人却接受起来非常困难甚至永远不会接受。

第2篇:意识形态范文

同质化时代的“存异”

在全球化愈演愈烈的今天,人们已经对身着相似服饰、手持同款手机、使用相同软件在同一班地铁中的现象见怪不怪。而这是否是“世界大同”理想一定意义上的实现?恐怕这疑问一时半会儿还难以被轻易解答。所以,在同质化已经无法逆转的此时此刻,如何在表达上“存异”确实是个值得商榷的课题。本次在上海华东师范大学校内的“坍缩:审视文化碰撞和另一个角度――中德艺术家十人作品展”,将十种不同的艺术面貌带到校园内,“同”和“异”的关系在这个艺术的场域内愈发引人深思。本次参展的有五位德国艺术家:Britta Jonas、Franziska Fennert、Matthias Bausch、Suntje Sagerer、Su-Ran Sichling;以及五位中国艺术家:储悠也、浦捷、吴军、小珂、朱杰军。观赏的重点也许并不在于从作品中去判断艺术家的国籍、教育背景等身份属性,而是试着敞开自己的心性去接纳艺术品呈现的感官效果以及其背后的故事。

后东德时代的“童心”

第3篇:意识形态范文

从而,笔者意识到敦煌舞蹈的别具一格、清新美丽,在中国舞蹈乃至世界舞蹈中,都具有独特的艺术魅力。敦煌舞蹈内韵的张力,扭、曲、倾、弯、圆和S形流线的动律动感,手姿、脚姿、颈姿和腰肢姿态的别致,可以与任何一种高品位的舞蹈种类媲美。特别是它所包含的十足的历史文化内涵、宗教艺术成分,以及中国西域文化艺术中多重中外文化交融、演变的关系,还有编创者复活敦煌舞蹈时所注入的现代艺术因素等等,都使这门舞蹈具备了比其他舞蹈更深广的文化分量。

在敦煌,无论是美术家、工艺家、舞蹈家、宗教家、考古学家、历史学家、民俗学家、建筑学家等,都可以获得他们各自需要的资料。在我国,对敦煌的研究已成了一种专门的学科――敦煌学。在这个学科中,敦煌舞蹈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敦煌舞蹈综合了壁画的各种舞姿,从不同朝代的壁画舞姿中提炼出较有创新价值的形式,创建出系统科学的舞蹈形态,推动了敦煌舞蹈的蓬勃发展。敦煌舞蹈富有浓郁的异国情调,是它区别于其他舞蹈的独到之处。

一、三十六姿中的“反弹琵琶”

敦煌壁画中,代表舞蹈艺术超绝技艺的“反弹琵琶”,是“敦煌艺术三绝”之一。在敦煌三十六舞姿组合中,反弹琵琶共有九种舞姿。分别是:反弹琵琶一式、横弹二式、下弹三式(1、2)、竖弹四式、拧身横弹五式、跪坐背弹式、背弹式、望月起舞式。在这九种舞姿中,都是以乐器琵琶为主要道具的,并且琵琶一直置于身体后方。所以,在完成时就需要注意琵琶与身体的关系,以及琵琶位置的准确。虽然在舞蹈中,一般没有手持琵琶起舞,使道具形成意向造型,但表演中需要强调手上的感觉和身体的角度,在没有道具的情况下完成出反弹琵琶的动态效果,表现出虚拟道具与身体的配合关系。

二、敦煌舞蹈中的S形体态

在敦煌舞蹈中,大量的出现了S形的三道弯体态,如步伐的生莲步,以及三十六姿中的大量舞姿都要使身体形态保持S形。这是来源于敦煌壁画中的原生形象,在敦煌壁画舞伎的表演中,身体造型多为侧出胯,并大量的出现S形体态,从而增加身体扭、倾的动势,以及丰富、提升了观众的观赏性。在娴静而典雅的舞姿中,徐缓婉转的动作圆润流畅、连绵不断,表现了“慢态不能穷”的美妙意境。这种意境的创造,正是符合我国传统舞蹈审美要求的体现。

民间舞中的许多舞种,都要求表演时身体形态为S形的三道弯,如傣族舞蹈、山东地区的胶州秧歌等。它们造型性强,舞姿中大量出现S形的三道弯体态。笔者认为敦煌舞与民间舞两个舞种的表现意境和而不同,身体造型有异曲同工之妙,原因在于舞蹈文化之不同。中国民族民间舞蹈的教授是一种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因此在民间舞的实践课程中渗透些许敦煌舞蹈的体态训练,是可以达到促进民间舞教学的目的,两者相辅相成,从而更加丰富了研究两种舞蹈自身的文化表现。

三、训练的重点不是身而是心

敦煌舞蹈虽然属于古代的佛教艺术,但它却成功地沟通了宗教与世俗、域外各民族和中华民族古人与今人之间的精神世界,是世间美好事物的象征,它能穿越时空,让古人今人形成共识。种种这些,大概就是敦煌舞蹈之所以受大众喜爱的根本原因。

通过对敦煌舞蹈学习的深入,使笔者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这门学科所训练的绝不止是学生的身体实践能力,而更加强化的却是由内到外的内心世界,以及心理对外部世界的感悟能力。敦煌舞蹈组合有许多都是由舞者心灵入境的,通过丰富的舞姿形态进行进一步的表演,在完成诸类形态时,舞者内心感受的细腻表现才是舞蹈的核心所在,也是舞蹈训练的关键点和侧重点。

第4篇:意识形态范文

传统翻译研究强调原语和目标语在语言和形式上的对等,侧重从语言学角度来研究,翻译的好与坏的评判标准是译文是否与原文对等,译者比较没有自主性,译者的地位也长期得不到肯定,翻译者往往被比喻为戴着枷锁的舞者。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翻译研究开始出现了“文化转向”(culturalturn),该理论最早由霍姆斯提出,他在《翻译的名与实》(TheNameandNatureofTranslation)中首次使用了此概念,从此将翻译的研究拉向了更广阔的空间。一大批的学者为这个理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有Zoha(佐哈)的多元系统理论,有操纵学派代表勒菲弗尔的意识形态观和描述学派代表Toury(图里)的翻译规范理论。其中勒菲弗尔的意识形态观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勒菲弗尔的操控理论在他的《翻译、改写以及对文学名声的制控》[1]这本译论中得到详尽的论述。在这本书中,他指出翻译实质上就是译者在主流意识形态和诗学标准的影响下对原文信息的摆布和重写的过程。这种重写的目的是译者使翻译以特定的方式适应特定的时代的体现。勒菲弗尔操控理论的提出突破了传统翻译研究的局限性,有些翻译中难以解释的现象,比如文本的选择和特定的翻译策略的选定就可以从意识形态的操控理论中得到解释。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这个理论的研究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著名的相关学者有王友贵﹑王东风﹑蒋骁华﹑孙艺风﹑王晓元等。《中国翻译》2003年第5期辟出专栏描写意识形态与翻译的关系,如王友贵的《意识形态与20世纪中国翻译文学史(1899-1979)》、王东风的《一只看不见的手———论意识形态对翻译实践的操纵》、蒋骁华的《意识形态对翻译的影响:阐发与思考》[2-4]等等,从此开始了意识形态与文学翻译的关系的研究。

二、勒菲弗尔的操控理论

翻译研究文化学派的代表人物勒菲弗尔认为,翻译并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从原文文本的选择到翻译策略的执行,再到译文的编辑、阅读和评论,都是由不同的译入文化价值造成的,因此翻译是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取向的产物,是一种操控的结果。勒菲弗尔认为翻译应该与权力、政治、思想意识结合起来,强调翻译受到意识形态、诗学、赞助人的影响,其中诗学属于审美意识形态,赞助人所关心的还是译文的可接受性,主要还是意识形态的问题,因此归根结底翻译主要是受到意识形态的操控。[5]本文以勒菲弗尔的操控理论为理论框架,以林纾先生翻译的《黑奴吁天录》为主要案例进行分析。翻译特别是文学翻译是社会文化的产物,社会和译者自身的意识形态以及当时的主流诗学形式都会影响译者对文本的选择和翻译策略的选定。本论文通过理论描述和具体实例的分析,旨在论述意识形态对文学翻译的操控作用,说明翻译是社会文化的产物,文本和翻译策略的选择受意识形态的影响,译者并不是简单地复制原文而是具有主观能动性,译作的文学价值和社会影响不会输于甚至可能优于原作。

三、林纾生平及其主要译作

林纾(1852-1924年),字琴南,1852年出生于福建闽县(今福州)。林纾父辈经营盐业生意,但由于经营不善,经常亏损。他自幼好学,从小师从薛则柯学习古文,古文功底深厚。为生计所迫,他只好边读边教,31岁中举人,以后因屡试不中进士而放弃科举考试。林纾的思想和他同时代的人一样,既有受西方新文化的影响而追求新思想,也有旧文化的痼疾难以摒弃,从而呈现出矛盾性。林纾并不懂英文,接触翻译是偶然之举,他最初和王寿昌合作,通过王口授、林纾笔录的方式翻译是出于遣散丧妻之痛,而译作《巴黎茶花女遗事》因其凄美的爱情故事以及林纾深厚的古文功底,在当时深受中国读者的欢迎,林纾因此名声大震,从此笔耕不辍20年。[6]虽然林纾起初翻译并不像梁启超那样是出于救亡图存,但是他后期的大部分译作都是以“开民智”、“救国”为目的,在他所译的《黑奴吁天录》序言中,他明确地表明他的目的:足为振作志气,爱国保种之一助。在不懂外语的情况下,林纾在20年左右的翻译生涯中与王寿昌、魏易、陈家麟等曾留学海外的学子们一起合作,先后翻译了近180多部西洋文学作品。很多西方著名作家是通过林纾的译作才被国人认识的,包括英国的莎士比亚、法国的大仲马、美国的斯托夫人、俄国的托尔斯泰等。林纾所译的这些西洋小说向国人介绍了西方的先进思想意识,开拓了人们的视野,让国人更形象地了解西方文化。林纾译作数量之多,文采之丰富实为近代译界之泰斗,林纾也因此留下了“译才并世数严林”的佳话。钱钟书先生在《林纾的翻译》一文中说:“最近,偶而翻开一本林译小说,出于意外,它居然还有些吸引力。我不但把它看完,并且接二连三,重温了大部分的林译,发现许多都值得重读,尽管漏译误译触处皆是。我试找同一作品的后出的———无疑是比较‘忠实’的———译本来读,譬如孟德斯鸠和迭更司的小说,就觉得宁可读原文。这是一个颇耐玩味的事实。”

四、意识形态与译本的选择

林纾于1913年2月2日在北京《平报》上发表了《译叹》一文,表述了他为救国而从事翻译的一片赤诚之心。在他1900年12月22日为《译林》月刊写的序中,明确指出只有发展翻译事业,才能“开民智”,才有可能抵抗欧洲列强。否则,就像“不习水而斗游者”一样愚蠢。这篇《译林•序》中有这么一段话:呜呼!今日神京不守,二圣西行,此吾曹衔羞蒙耻,呼天抢地之日,即尽译西人之书,岂足为补?虽然,大涧垂枯,而泉眼未涸,吾不敢不导之;燎原垂灭,而星火犹爝,吾不能不燃之![8]这里,作者的爱国热情跃然纸上!他把翻译的功能,比作疏导将枯之泉眼、复燃垂灭之火星!这篇序文,被阿英称作“实为翻译界之重要文献”。[9]在他大量的译作序跋中,他的有关译学思想的论述都集中在翻译的目的和功能上,一以贯之的就是爱国与救世。为爱国与救世而译书,林纾为后世的翻译工作者树立了一个光辉的榜样!康有为有诗赞扬林纾云:“译才并世数严林,百部虞初救世心。”①(《琴南先生写〈万木草堂图〉,题诗见赠,赋谢》)林纾选择翻译MrsStowes的UncleTom''''sCab-in(《黑奴吁天录》)是受当时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以及他个人爱国思想的影响。当时的社会正处于被列强欺凌的水深火热之中,爱国志士寻求各种救国的方式来富国强民。林纾是一个古文学家,笔是他最锐利的救国武器。当时的UncleTom''''sCabin在美国掀起了一阵热潮,林肯先生就曾对MrsStowes说:“Why,MrsStowes,rightgladtoseeyou!SoyouarethelittlewomanwhowrotethebookthatmadethisGreatWar.”(你就是引起这场美国内战的小妇人呀。)而当时中国的处境和美国黑人的状况十分相似,出于爱国、救国救民的翻译目的,林纾选择了翻译UncleTom''''sCabin。自19世纪50年代开始,在美华人遭殴打甚至被屠杀,而腐败的政府竟然不敢对美国政府提出交涉,华人受尽欺辱。林纾在当时选择翻译此书就是出于警醒沉睡的政府和国民起来反抗,争取权利和自由。如林纾在译文的序跋中就说到:近年美洲厉禁华工,水步设为木栅,聚数远来之华人,栅而钥之。一礼拜始释其一二人,或逾越两礼拜,仍弗释者。是书系小说一派,然吾华丁此时会,正可引为殷鉴。且证诸秘鲁华人及近日华工之受虐,将来黄种苦况,正难逆料。冀观者勿以稗官荒唐视之,幸甚!

五、意识形态与翻译策略的选择

勒菲弗尔认为:“ideologycouldberegardedasopinionsandattitudesacceptedinacertainsocie-tyatacertaintime.”(意识形态是指在某个时间里某个社会里被普遍接受的观点和态度。)林纾所处的年代是一个华人受尽欺凌的年代,中国文化在世界的地位已经沦陷,当时的知识分子纷纷站出来“强国保种”,翻译策略的选择也与增进民众的爱国意识和反抗精神有关,同时也是为了介绍国外的一些先进的思想和社会意识。

1.增译。在林纾的翻译里,经常采取增译的方法,目的是向国民介绍一些国外的文化也暗含自己的一些思想意识。如:例1Thebillofthesalearealreadysigned,andinHaley''''shands.[11]译文:因吾已自签押,彼理直而吾情曲,奈何?彼若气动,尽可以卷赴诉刑宪,则吾家所有将为诉而空。[10]有时,林纾进行适当的增译是为了增强对仗感,体现他良好的古文功底。如:例2Butthentherecametheeviltimes.译文:孰知日丽春浓之际,即为水流花谢之期。例3Stillwaterrundeepest.译文:凡极深之水,阴冷到底,转无风涛。浅濑恶溪,一望见底,而雷喷雪溅之声,转嘈嘈震耳。林纾采用增译是为了表达他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也是为了鼓舞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武装起来为自由而战斗。如:例4Thelongestdaymusthaveitsclose,thegloomiestnightwillwearontoamorning.译文:凡天色浓黑,必有破晓之时。人到苦恼烦冤,无可申诉,亦终有解脱之一日。从上几例可看出,虽然采取增译的方式不同,但他的目的是相似的,且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删减。我们知道UncleTom''''sCabin主要倡导的是基督教精神,而这并非林纾译介此书的原意,况且中国民众大多信奉佛教,如果根据原文直接翻译如此众多的基督教内容,那恐怕此译本在中国读者中很难引起那么大的共鸣。因此,林纾在处理这些宗教信息时总是小心翼翼,有些内容他就不客气的进行了删减。正如林纾在译序中说:“是书为美人著,美人信教至笃,故多以教为宗。故译者非教中人,特不能不为传述,识者谅之。”[10]如:例5“O,Tom!”saidQuimbo,“we''''sbeenawfulwickedtoye!”“Iforgiveye,withallmyheart!”saidTom,faintly.“O,Tom!DotelluswhoisJesus,anyhow?SaidSambo;“Jesus,thatisbeenstandin''''byyouso,allthisright-whoishe?”Thewordrousedthefailing,faintingspirit.Hepouredforthafewenergeticsentencesofthatwon-drousOne,……hislife,hisdeath,hiseverlastingpresence,andpowertosave.Theywept,———boththetwosavagemen.“whydidn''''tIneverhearthisbefore?”saidSambo,“butIdobelieve!—Ican''''thelpit!LordJesus,havemercyonus!“Poorcritters!”saidTom,”I''''dbewillingtobar’allIhave,ifit‘llonlybringyetoChrist!O,Lord!Givemethesetwomoresouls,Ipray!”译文:三蒲见汤姆死,乃曰:“汤姆果死,主人当有懊悔之时。”昆蒲亦视汤姆曰:“吾辈平日处尔果未善,幸勿为厉。”汤姆忽言曰:“吾尽赦尔罪恶,时有他奴饮汤姆以酒,又按摩伤处,状甚诚恳。”

3.归化(Domestication)。UncleTom''''sCabin主要传递的是基督教精神,这与当时中国民众的相差很远。中国民众大都信奉佛教,崇尚理学。由于两国文化的差异,在长期的生活中积累下来的与文化意识相关的表达方法区别也很大,但是,有些是可以找到相对应的表达,在这种情况下,林纾通常采取的是归化翻译,以满足中国读者的阅读习惯。例6EvilrollsoffEva''''smindlikedewoffacabbage-leaf.译文:此女盖出水新荷耳。Cabbage-leaf指的是白菜叶,这在中国的文化背景里找不到与新生事物相关的关联,因此,作者将它改为“出水新荷”,符合目标语的文化背景,更易于中国读者接受。例7MrsShelbywasawomanofhighclass,bothintellectuallyandmorally.Tothatnaturalmag-nanimityandgenerosityofmindthatoneoftenmarksascharacteristicofthewomenofKentucky,sheadd-edhighmoralandreligioussensibilityandprinciple,carriedoutwithgreatenergyandabilityintopracti-calresults.译文:爱密柳者,贵家女也,识力高旷,心术惠懿,泾脱沟之第一闺秀也。恒人仁爱,特托空言,而爱密柳之为人,实于行为中推见其仁爱。“仁爱”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可见,译者为了社会的主流意识和个人意识思想的影响,会对原作进行适当的修改,以期译文符合译入语的主流意识形态。例8Wal,she''''sclar''''crossJordan.Asabodymaysay,inthelando''''Canaan.译文:意里赛已过约旦河,到安乐窝中去矣。Canaan在旧约中指的是富饶之地,是上帝赐予以色列的领地。原文是一句富有文化意味的句子,而译者为减少接受语读者的阅读障碍对其进行归化翻译。例9“ObeyingGodneverbringsonpublicevils.Iknowitcan''''t.It''''salwayssafest,allround,todoasHebidsus.”译文:吾仅知违理者生乱,焉有合理而乱者,吾故未尝知之。上例是典型的归化例子。“理学”(LiXue)是起源于宋朝的一种哲学思想,主要讨论的内容为义理、性命之学,故称为理学。是融合佛、儒、道三教三位一体的思想体系,代表人物是朱熹。归化翻译不是对原文的扭曲和干预,而是消除读者对原文的理解障碍,使得译文更容易被目标语读者接受,从而引起更多的共鸣,启发他们去重新思考和审查他们自身的处境。

4.更改(Shifting)。晚清的翻译家在翻译作品时较少受原文本的操控,他们对原作是批判的接受,作品的选择与翻译策略的使用都有较大的目的性,或出于个人爱好或出于当时社会的主流意识需求。UncleTom''''sCabin对应的中文翻译是《汤姆叔叔的小屋》,然而,林纾个人似乎并不喜欢此名,他说“余恶其名不典,易以今名”。事实上林纾和魏易翻译这部小说的目的非常明确,主要是激起民众反抗的精神意识,因此,从翻译目的来看,似乎译成《黑奴吁天录》更为妥帖。例10也是采取更改的方式:例10I''''llfightformylibertytothelastbreathIbreathe.Yousayyourfathersdidit,ifitwasrightforthem,itisrightforme.译文:盖吾之自由,必与持压力者抵死争之,必胜而后已。且美国之自由,美国同英伦力争而得。今吾之自由,必当力与美人争之。林纾翻译的目的是激发民众对自身处境的思考,因此,适当的更改并不影响读者对整篇著作的理解,就如林纾在译序中所说:“华盛顿以大公之心,官其国不为私产,而仍不能弛奴禁,必待林肯奴籍始幸脱,迩又浸迁其处黑奴者,以处黄人矣……黄人受虐,或加甚于黑人……方今嚣讼者,已胶固不可譬喻;而倾心彼疾者,又误信西人宽待其藩属,跃然欲趋而附之。则吾之书足以儆醒之者,宁可少哉!”[10]

第5篇:意识形态范文

关键词:“经济人”假定;意识形态;交易费用

中图分类号:F09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2-0008-03

一、“经济人”假定的修订――意识形态的引入

西方经济学家们为了经济学分析、解释、推导的需要,提出了“经济人”假设,即对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经济主体――人,把其具有普遍性的行为特征进行理论抽象并泛化为一种永恒的人性假定,以此作为经济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古典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斯密最早系统地阐述了“经济人”这一概念,在他的著作中,经济人主要蕴涵着三方面的意思:第一,“经济人”具有自利性,即人的经济行为只受个人利益的驱使,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是其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第二,“经济人”具有理性,即人在行动时运用成本-收益分析的方式和手段为自己谋求最大的利益。第三,在良好的社会秩序下,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为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会无意识地、有效地增进社会利益。亚当・斯密把人的自利性看做社会进步的动力,是一切经济行为的原始动机。

人是一种有意识的、并具有广泛需要的社会生命,他的行为受到很多因素的支配。但“经济人”假定排除了人活动的其他情感动机,排除了社会的历史、制度、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因素对人的活动的影响,假定“经济人”是追求纯物质利益的无意识形态的非情感动物,这种“经济人”并不是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具体“人物”的完整描述,建立在这种假设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经济学自然备受争议。很多学者认为,“经济人”假设是错误的、不合理的,试图它,笔者认为不然,“经济人”假设是合理的,只是内容不够充分、不完全,缺少意识形态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加入意识形态的“经济人”并不会改变“经济人”假定的本质思想,没有改变“经济人”追求效用最大化、利润最大化的根本行为动机,只是改变了人的行为的成本―收益函数。“经济人”假定实际上并不排斥意识形态的存在,相反意识形态的引入恰恰弥补了“经济人”假定的缺憾,解释了现实生活中物质上成本和收益相同的情况下人们行为的差异性的原因。

历史背景、风俗文化和等意识形态的差异使人们对同一事物产生不同的看法,世界观的不同使人们对同一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评价不一,从而决定了不同的行为方式。信仰佛教的人认为做善事死后会进天堂,而做恶事死后要进地狱。那么,信仰佛教的人相比不信仰的人会认为做善事的收益更大,做恶事的成本更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信仰佛教的人相对不信仰的人会更易于不欺骗交易的另一方。文化、风俗的约定俗成使人们在违背社会公认的行为规则时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对人的心理产生一定的负担,有的人认为心理成本过大就不会做违背公认正确的事,有的人认为心理成本相对收益来说很小就会做违背公认正确的事。不同的风俗文化对同一件事有不同的观点,所以,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对待同一行为有不同的成本-收益函数评价。中国人认为百事孝为先,孝道是中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传统美德,而欧美一些国家人认为人应该自立,所以,中国人如果不赡养老人,他要承受很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心理成本很大,而欧美人不然,这自然产生不同的行为结果。这正如诺思所述:经济学的理论是不完全的,我们只在大量的文献中看到对简单的自我利益的追求和大量欺骗的存在(如机会主义行为)。在契约安排中,有很多诚实、正直和君子协定,但工作中的偷懒、欺骗、白领阶层的罪恶和阴谋破坏也无处不在。这正是意识形态观念的差异造成的。

二、加入意识形态的人的行为的模型分析

我们以对街边的乞丐施舍为例,来说明意识形态是如何影响人们行为的成本-收益函数的。我们看到,有的人给乞丐钱而有的人没有,有的人给的多而有的人给的少。如果仅仅用古典的“经济人”假设来衡量是否给予施舍的话,那没有人会为之付钱,因为施舍的纯物质收益为零。当加入了意识形态因素后,人们给予施舍的收益并不是零,由教育、风俗、信仰等灌输的价值观念使人们在施舍过程中获得了心理上的满足以及他人的尊重和社会好评,或者可以这样说,当人们看到别人受苦时心理会受煎熬,给予施舍后心理煎熬的程度会减少。故我们可以把施舍看做一种正常商品,当人们的收入增加时,人们对乞丐施舍的钱数会增加。下面我们用模型来分析为什么有的人给予施舍而有的人不给,有的人施舍的多而有的人施舍的少。

尽管引入意识形态后施舍可被看做一种正常商品,但人们并不会真的把施舍当做真的正常商品一样来对待,人们会为用于施舍的金钱规定一定的数额,因为施舍不能像某些必需物品那样满足人的基本生理需求,若超过这个人能承受的范围,施舍的价格将变得异常高昂,减少一单位施舍要用很多单位的其他商品来弥补才会使人们的效用不变,故超过人们预定的部分,预算线的斜率非常大,近似于竖直状态,故预算线具有“弯折”的特征(如图1中的折线MTN)。

意识形态的差异使人们对施舍的心理评价不同,给人们带来的效用也就不同。如果有些人认为看到乞丐的悲惨状况不会对他的心理产生任何影响,他也不会从给予施舍过程中获得任何心理上的满足,那么,这个人对其他商品和“施舍”这种商品的无差异曲线就是水平的(如图1中的U和U'),那么,令此人效用最大化的点为M,用于施舍的钱数为零,他将不给予乞丐任何钱。

假设一种极端的现象,一些人认为只有对乞丐施舍可以给他带来满足,而消费其他商品并不能使他感到满足,那么这个人的无差异曲线将是竖直的。这时他的效用最大化的点即为图中的N点,他将用ON单位的钱全部用于施舍乞丐,而余下的钱NK仅用于购买维持生命的必需品。

通过这两种极端情况,我们可知,越偏好于行善施舍的人,无差异曲线越陡峭,对乞丐施舍带来的效用越大,反之则越小。如图2所示,人A的无差异曲线相对于人B来说更平坦,人A的效用最大化点为C,将OXA用于施舍,而人B的效用最大化点为D,将OXB用于施舍,明显OXB>OXA。

同时,财产和收入也会对施舍产生一定的影响。若收入不变,但对一个生活很富足的人来说,收入将更少地用于支付生活的必需物品,可以有更多的钱用于施舍乞丐,那么他的预算线的折点将沿着预算线向右移动,如图3所示,此人的均衡点将由点T变为点I,用于施舍的钱的数量将增加;若收入增加,预算线向右移动,如图4所示,均衡点由点H变为点K,用于施舍的钱的数量将增加。

故意识形态的引入使“经济人”假设更加完善,使无法解释的经济行为更加合理化,修正了“经济人”追求纯物质利益的片面假设,实现了“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统一。

三、成功的意识形态降低交易费用

诺斯认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框架,制度可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指的是由某人或者某些组织自觉和有意识地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则,以及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签订的正式契约(如协议等)。而非正式制度指的是在社会发展和历史演进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不依赖于人们主观意志的文化传统和行为习惯。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降低交易费用,正式制度可理解为约束人类活动的外在的行为规范,而非正式制度则是一种内在的心理约束,相对于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具有自发性、非强制性、广泛性、持续性的特点。成功的意识形态的构建可有效地规避一系列不道德行为,降低交易费用。

古典的“经济人”假定否认了意识形态对人类社会具有能动的创造性,以及人的行为受社会环境所制约的事实,使其对经济现象的解释以及对“经济人”行为的推理、演化缺乏说服力。如果事实真的如此,不存在约束个人追求纯物质利益最大化的意识形态观念时,尽管存在一整套法律或契约规则、检查程序和惩罚措施,但是,由于对人类行为监督以及考核的成本如此之高,以至于不道德的行为会无处不在,同时人们也不会去无偿献血,在工作中人们总会寻找机会偷懒,处处有偷盗、诈骗、虚报开支等行为的发生。而反观现实,我们的社会并没有如此不堪,规范人类行为的道德标尺有效地防范了这些事情的发生。所以,成功的意识形态可以使人们意识到实施不道德行为的心理成本很高,如伦理、道德的批判,社会舆论的压力,中上帝的惩罚等会使人们对违规则的行为望而生畏。

考核工作中是否存在“偷懒”现象时,若工人的产出(或贡献)能够无成本或以较低的成本来考核其数量和质量,采用计件工资的形式即可完全避免“偷懒”现象的发生。但在一个具有班组生产特质的企业中,确定单个工人产出的数量和质量的成本是十分高昂的,此时将采用计时工资的方式付给工人工资,企业不可能对每个工人的工作状况进行全面的考核,于是逃避责任和偷懒等行为就司空见惯了,勤勉的、努力工作的工人与偷懒的、混日子的工人之间的差别就完全取决于减少逃避责任的意识形态观念在多大程度上是成功的。

诺斯在其著作中阐述,若社会成员相信现存的秩序或体制是公平、合理的,那么现存的意识形态就是成功的。这种意识形态会使人们不违反规则、不侵犯产权,甚至于这些行为给人们带来的物质上的收益大于他所付出的成本。所以说,成功的意识形态会使人们出于一种道德感来遵守现存的规则,使得现存的规则和产权的执行费用减少,减少了道德风险、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相应地,成功的反意识形态会使人们确信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不公正问题是现存的体制导致的,只有通过参与改变现行体制的活动,一个公正的体制才能出现。于是,成功的反意识形态的存在抵制了搭便车问题,一次次推动着历史的发展。正是这样,伟大的思想和马列主义精神才能带领中国人民用“小米+步枪”打败了强大的敌人,最终取得了革命的胜利。

所以说,意识形态的力量是巨大的,成功的意识形态可以有效地减少交易费用,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推动历史前进的步伐。

四、塑造成功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对经济乃至人类社会的发展意义都是十分重大的。但它在中国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新一代的中国年轻人似乎早已忘却了我们祖先的道教、儒家、释家思想是如何教我们做人、做事的,甚至在他们心中没有任何。战时的中国,“物质第一,精神第二”的精神在抵制外敌利用“迷信”蛊惑民心的过程中确实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在物欲纵横的今天,纯粹追求物质利益的狭隘意识、外来的不健康思想极易填补人们思想上的空白,使之变成利益的奴隶,左右着人们的言行,使腐败、机会主义、偷懒、欺骗等一系列行为泛滥。甚至于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一点破坏我们国家的稳定,比如“”思想的侵袭。

所以,应该完善我国意识形态体系的建设。首先,教育在此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教育就是在给人们反复灌输一套价值观,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教育,一个人在孩童时期树立起的价值观,对今后的人生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里不仅有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还有社会教育。在教育过程中可以不断让人们学习并认识我们祖先流传下来的伟大思想,让它们继续发扬光大,让那些传统美德再次回到我们身边,用社会舆论压力以及道德信仰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其次,笔者不仅不排斥,反而赞成好的的传入,认为在约束人的行为方面甚至比文化习俗起到更大的作用。如佛教、伊斯兰教等都遵循“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思想,这些思想可以有效地改变人们行为的成本-收益函数,使人们弃恶从善去做好事。再者,要培养人们一种民族精神。民族精神作为一种既存的文化因子,它能熏染、浸润、溶解人民的思维方式、情感方式、行为方式,甚至在必要时能把千千万万民众聚集、团结起来,捍卫民族集体的尊严与利益,从而使一个民族历经艰难曲折但却能岿然屹立。这里最好的例子就是日本的大和民族精神,其核心是“集体本位主义”,他们崇高的民族团结意识和凝聚力体现在了建设家园和发展国家经济上,推动了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它是日本民族立国之本,是日本近代崛起、现代迅速复兴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对于一个像我们这样的大国来说,要发展这种强大的民族凝聚精神是任重而道远的,需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道格拉斯 C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

Ideology and economic man assumption

ZHANG Bin-bin

(North-east finance and economy university,Dalian 116023,China)

第6篇:意识形态范文

《简•爱》作为十九世纪英国文学史上一部伟大的经典之作,一直深受世界各国读者尤其是青年女性的青睐。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简•爱》译介到我国,距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在我国,《简•爱》不但被多次复译,而且还登上了银幕与舞台。无论是哪一种艺术形式,都被奉为“经典”。然而,纵观《简•爱》译介到我国文化场域的漫长历程,由于受到不同历史时期历史、政治、文化语境的影响,其经典地位的确立并非一帆风顺。1927年,武光建把《简•爱》节译成中文,取名为《孤女飘零记》,但直到1935年12月,才与中国读者见面。第一部完整版的《简•爱》是1933年7月李霁野完成的,1936年9月生活书店印行,书名《简爱自传》。黄源深先生翻译《简•爱》是在1992年,当时中国刚刚走出八十年代末的经济萧条,迎来前所未有的经济繁荣时期。黄源深先生重译《简•爱》,一方面是由于长期以来对这部小说的喜爱,小说中男女主人公缠绵悱恻的爱情故事深深地吸引了他;另一方面,在他看来,一部外国文学巨著好比一处储量丰富的矿藏,每个译本代表着对它的一次挖掘,只有多次诠释和传达,才能慢慢地接近对这一作品的确切认识和理解。而不同译者的审美观点、价值取向、翻译风格、语言特点因人而异,且随时代的变迁而发生变化。所以无论是同一年代还是不同年代,都需要通过对这一作品不断重译和复译来体现这种差别和变化。

二、意识形态与译者对文本的理解

意识形态操纵外国文学经典的建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表现在对文本的选择上,还影响并制约着译者对文本的理解。译者在解读原文本的跨文化交流中,总是不可避免地受所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的支配,同时将个人的观念、观点、阶级立场、思维模式等因素渗入其中。尤其当源语与译入语文化背景差异很大、或者出现文化冲突时,译入语文化语境中主流社会意识形态会无形地制约译者对原作的理解与阐释,甚至会使译者歪曲原作信息、曲解原作人物形象。由此,《简•爱》这一外国文学经典在中国建构的过程,绝不单纯是文字的转换活动,就本质而言,它是一种主流意识形态操纵译者,进而为本土政治、文化服务的社会实践活动。也正是因为如此,李霁野先生的《简•爱》译本出现在“五四”的社会背景下,简以敢于斗争、勇于追求自由与平等的新女性形象出现在国人面前,顺应了当时中国社会的历史潮流。总之,外国文学译作就像是一面镜子,折射出的不仅是原文本的文化与信息,更能反映译入语文化场域中的主流意识形态的强有力的操纵。

三、意识形态重构外国文学经典的文化功能

既然翻译是一种“文化改写”,也是一种“文化操纵”,外国文学经典建构就是译入语文化场域中“主流意识形态”出于某种目的而解构并重建该文学作品文化功能的过程。具体而言,译入语文化场域既具有掩盖和消解外国文学经典原有文化功能的力量,又能为这些作品赋予(或者强行施加)新的文化功能与社会意义。尤其在诸如民族存亡、政治动荡、制度更迭等特殊时期,在意识形态的操纵下,译者特意选择那些能为某一阶级或团体服务、具有政治利用价值的文学作品,并对其进行本土化传译,就是希望这些作品能发挥其典范作用,从而“强化意识形态话语,巩固其在文化多元系统中的主导性地位”。李霁野翻译的《简•爱》译本中体现的革命精神,以及近乎归化成中国革命女性的“简”的形象正符合“五四”社会环境的需要,但是客观地说,当时译入语场域中的社会、历史、文化环境强加给译者太多的内容,译作在很多方面已经脱离了原文本。

四、结语

第7篇:意识形态范文

[关键词];意识形态;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05―0001―03

一、关于意识形态的理论考察

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马克思在该文中继续分析道:“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在这里,马克思把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与精神生活明确区别开来,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明确区别开来。他认为意识形态只能属于“精神生活”和“社会意识”的范围,是社会存在在观念上表现并被社会存在所决定,而上层建筑,虽然说内含人们的意志,或者是依赖人才能发生作用,但它毕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无论人们是否承认,它都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的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样一种物质力量组成的上层建筑,完全不应该把意识形态包括在内。马克思随后还要求我们在考察社会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种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

俄国早期著名的理论家普列汉诺夫在其名著《的基本问题》中,依据马克思的基本观点,明确提出并论证了他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五项公式”,即“1.生产力的状况,2.被生产力制约的经济关系,3.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生长起来的社会政治制度,4.一部分由经济直接所决定,一部分由生长在经济上的全部社会政治制度所决定的社会中人的心理,5.反映这种心理特性的各种思想体系”。他认为,五因素的前三项属于社会存在,后两项属于社会意识。普列汉诺夫第一次把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作了如此明确、简洁的划分,在思想发展史上有着重大意义。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它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他指出,在关注经济力量的同时,绝对不能忽视政权、法律和各种思想观念的重要作用。并指出思想领域有它自己独立的历史发展道路,新的意识形态的产生不仅依赖当时的经济发展的一定状况,还依赖于从以往物质生活条件中产生并积淀下来的思想内容。恩格斯科学地论述了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的关系,既坚持了经济基础决定论,又肯定了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及它与政治上层建筑的不同特征。

斯大林在《和语言学问题》里指出:“经济基础是社会在其一定发展阶段上的社会经济制度。上层建筑是社会的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点,以及和这些观点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设施。”这种观点显然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思想。在马克思那里,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很明显是三个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的范畴,是各种观点和意识形态适应于经济基础。在斯大林这里,意识形态比政治法律设施还重要,因为这里要求政治法律设施去和政治、法律等思想观点相适应。这样一种理论不仅不合乎的基本观点,而且还是各社会主义国家在此问题上造成混乱、发生失误的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以上对意识形态的经典论述,我们认为,意识形态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虽然被经济基础所决定,被上层建筑所制约,但又有着自己的相对独立性,是社会发展的一大重要推动因素和影响因素。

二、关于意识形态领域内的错误思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在世界范围内所遇到一定的波折,在意识形态领域内开始出现了种种错误的思潮,具体有以下三种表现:

1.意识形态终结论。意识形态终结论源于人们对马克思将意识形态归为虚假的意识和阶级偏见的误解。旧意识形态的特点是观念决定历史,英雄史观,个别阶级的阶级思想绝对真理化。马克思对此进行了批判,克服其虚假性,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的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终结论者抓住了马克思对意识形态虚假性的刻意强调,同时批判马克思作为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阶级性的偏见[1]”

终结论在理论上是根本错误的,其意识形态概念纯粹是否定的,实质上是一个“虚无”。实际上,意识形态是一套为人类思想和行为定向的价值体系,在其积极的意义上是一种供人类追求甚至为之献身的理想。人类不能没有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作为定向框架和价值理想也永远不会“终结”,人类可以超越意识形态,但仅仅是用一种意识形态来超越另一种意识形态,而不能超越意识形态本身,这是一种没有“终结”的超越[2](P291-294)。

我们认为:意识形态终结是个陷阱。在许多西方国家,他们对意识形态的工作从来都是强化而不是弱化,更不是“非意识形态化”。非意识形态化只能使国家解体和社会动荡,它在实质上是要求丧失、放弃意识形态功能。所以,意识形态终结论实质是要终结,而不是西方意识形态的终结。

2.“全球化”意识形态论。有论者指出,西方国家鼓吹的全球化意识形态,即全球思维,表面上主张全球共同繁荣、全人类的利益高于一切,其实质是西方发达国家推行霸权主义的工具,是西方发达国家借以掩盖其侵略扩张政策的面纱,其目的是为了弱化发展中国家的,从而使其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附庸,并实现自己独霸全球的目的。“全球化”意识形态的实质是一种特殊的认知方式。西方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资产阶级利益的观念体现,是一种虚假的观念体系,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后殖民时代向发展中国家灌输的一种生活和价值观念[3]”。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意识形态或者是资产阶级的思想体系,或者是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这里中间的东西是没有的,因为人类没有创造过任何“第三种”思想体系。而且在为阶级矛盾所分裂的社会中,任何时候也不可能有非阶级的或超阶级的思想体系。因此,“全球化”意识形态论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3.意识形态“多元论”。在全球化的今天,有

人提出意识形态“多元论”。什么是意识形态“多元论”?有的论者指出,其基本观点表现为:一是把“多元论”当作观察社会问题的一般观点、方法。二是主张是诸多学说中的一种,不应占垄断地位,提出废除“国家意识形态”或“国家哲学”。三是把统一的分割为所谓科学的和意识形态的。四是主张“开放的”,即认为:“不需要重建统一的,把它树立为一种意识形态或正统体制。”[4]意识形态“多元论”的要害是否定的指导地位。有沦者指出,在任何社会,有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就有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关系。在阶级社会和有阶级存在的社会,一定的物质关系表现为一定的阶级关系,而阶级关系又决定着阶级之间的思想关系,所以才有所谓的“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一规律和事实。用意识形态“多元论”来取消意识形态的“一元论”指导地位是违背意识形态的发展规律的,它是一种虚假的意识:”。

三、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建设的策略

加强党对意识形态的领导,增强的控制力和导向力,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重要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不能动摇。为促进我国意识形态建设工作,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明确意识形态的定位。我们对待意识形态理论,既不要抬高、又不能忽视意识形态的地位,应给它以适当的位置;既不夸大它的作用,又不忽视它的功能,使其在与经济政治正常关系的轨道上运行。要明确加强党对意识形态的领导,并不是要搞“思想专制”,而是要确保意识形态领域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忠于党和人民的人手里;要明确加强党对意识形态的领导,并不是否定思想的多样性存在,而是要坚持指导思想的一元化;要明确加强党对意识形态的领导,并不是要搞意识形态至上,而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

2.加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基本原则。新时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对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坚持以为指导,确立科学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和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要注意和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必须坚持政治与经济的统一,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摆到重要的位置;二是必须坚持批判与建设的统一,牢牢地用占领思想阵地;三是必须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丰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内容;四是坚持先进性和层次性的统一,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五是坚持“德治”与“法治”的统一,把意识形态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者手中[5]。

3.增强舆论工作的导向性和感召力。指出,现代社会,宣传舆论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能不能把宣传舆论工作抓在手上,关系人心向背,关系事业兴衰,关系党的执政地位。为此,我们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弘扬时代主旋律,以正确的舆论去引导群众、感召群众。在具体工作中,要保持头脑清醒,要将宣传定位在先进生产力和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上。要营造有利于发展的氛围,积极宣传先进的经济思想、科学的发展理念以及利用一切合法手段增加收人、积累财富的市场经济观念,着力营造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良好氛围;具体阐释党委政府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人们自主立业、做强企业、成就事业,着力营造一心一意抓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的良好氛围。

4.正确处理国际关系中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因素,是国家利益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国与国之间交往要考察意识形态因素,但不应仅服从意识形态的异同。最终决定国家关系的,是国家利益。所以,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相同的国家,由于国家民族利益的冲突,难以和平相处而兵戎相见;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则由于有共同利益而和睦相处,产生类似于同盟的紧密联系。在研究国际关系时,必须坚决反对两种错误倾向:既反对夸大意识形态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把一切国家关系都等同于意识形态的矛盾和斗争,简单地以意识形态的异同作为划分敌友的标准;同时也反对那种只讲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否定意识形态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的错误观点。

[参考文献]

[1]杨俊一.新制度经济学意识形态理论的哲学阐释[J].哲学动态,2001,(4).

[2]姚大志.现代意识形态理论[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3.

[3]亮思.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发展及特点[J].学术研究,2003,(5).

第8篇:意识形态范文

【关键词】 科学与技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化;哈贝马斯

1968年,为了纪念马尔库塞诞辰70周年,哈贝马斯写了题为《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与技术》,系统论述了科学和技术是如何转身为意识形态的,以及科学和技术作为新的意识形态所特有的属性,本文试图通过此文重新解读哈贝马斯的科学技术“意识形态化”问题。

一、科学技术“意识形态化”的前提条件

哈贝马斯强调科学技术是意识形态,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哈贝马斯认为,科学技术并不是从来就是意识形态,而是到了晚期资本主义阶段才成为意识形态的。科学技术成为意识形态也可称作科学技术的“意识形态化”。那么,科学技术是如何转身成为意识形态的,这主要有以下三个基本前提。

第一,在晚期资本主义时期,以“公平交换”为核心的旧的意识形态的全面坍塌,与此同时,新的意识形态还没有形成,这种局面是科学技术“意识形态化”的基础条件。哈贝马斯认为,19世纪70年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已经由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过渡到了晚期资本主义阶段。与此同时,随着马克思所批判的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以“交换自由”和“交换价值”为基础的“公平交换”的意识形态的崩溃,必然需要一种新的意识形态来支撑和论证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性,而此时,其它的意识形态还没有出现。

第二,在晚期资本主义时期,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政治经济生活全面干预,旧的意识形态对统治阶级的合法性的解释已经不能使人们相信其存在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下,必然要求统治阶级寻找新的意识形态来证明其合法性依据,这为科学和技术成为意识形态提供了现实的需要。 “从十九世纪最后二十五年起以来,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明显地出现两个发展趋势:国家为保证系统而实行的干预的增加,和研究与技术的增长着的相互依赖使得科学转化成第一位的生产力。”[1]从这两种趋势可以看出,晚期资本主义阶段必然要呈现出一些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不相同的新特征,其中最突出的一个特征就是技术与科学开始作为一种新的合法性基础,充当新时代的意识形态。

第三,科学和技术成为第一位的生产力,这是科学和技术成为新的意识形态的至关重要的条件。哈贝马斯认为,进入到晚期资本主义阶段,“科学研究与技术之间的相互依赖日益密切,而这种密切关系使得诸种科学成为了第一位的生产力。”[2]正是因为科学技术成为第一位的生产力,所以晚期资本主义阶段的合法性证明不需要再借助于以往旧的意识形态,而必须借助于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成为第一位的生产力,是其成为意识形态关键环节和重要因素。

二、科学技术作为意识形态的具体表现

1、政治――政治活动的非纯洁性

意识形态的直接功能就是为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提供依据。政治领域主要涉及的是政权问题,即维护统治阶级的合法性地位。意识形态是为政治合法性辩护和论证的主要工具。晚期资本主义阶段,科学与技术成为第一位的社会生产力,继而也自然而然的成为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万能手段。因此,政治领域的合法性证明也不得不寻求其帮助:即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把政治解决让步于技术解决。毫无疑问,维护国家不受侵犯这是一个政治问题,但是各国在解决这一问题时采取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研发先进的军事武装设备来威慑其他国家,以达到保护国家安全的目的。

2、经济――经济活动的技术化

到了晚期资本主义阶段,科学技术成为第一位的社会生产力。此时生产力得到高度发展,“劳动”的“合理化”已经实现。所谓“‘劳动’的‘合理化’,指‘劳动’越来越符合科学技术的要求”。[3]而这种“合理化”对人来说,变现为人的异化,人的异化使人成为一种物,成为一种工具。一方面,劳动的“合理化”,带来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物质财富的急剧增加和丰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劳动的“合理化”,扩大了科学技术的控制能力,同时加深并强化了人的机械程度,人的物化形成。人们将一切经济活动都转化为技术问题,并运用技术手段去讨论和解决,从而使人成为机械的存在。

3、社会――社会结构的科层化

伴随着“科学技术成为第一位的生产力”,人类社会结构被科学技术无形地分割为“条”状和“块”,整个社会结构成为一张密密麻麻的“条块交叉”的大网,并且社会结构严格按照规范化、秩序化和固定化的管理原则运行。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将人们对社会制度的不满和反抗消失殆尽,使人们自觉自愿地接受它的操纵,甚至将这种行为方式变为一种“习惯”,一种“本能”。而当人们习惯地按“本能”生活时,科学技术就已经以意识形态的形式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技术合理性就转变为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科学技术摇身一变成为一种挥之不去的意识形态。

三、科学技术意识形态与以往旧的意识形态的区别

哈贝马斯所提出的新的意识形态同以往旧的意识形态相比到底有那些不同之处呢?根据哈贝马斯在《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与技术》一书中的论述,我们认为新的意识形态主要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

第一,科学技术是隐形的意识形态,其威力较以往旧的意识形态更大。学界一般认为,意识形态可以理解为“在阶级社会中,适合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树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而形成起来的,代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情感、表象和观念的总和。”[4]由此可以推断,科学技术作为隐形的意识形态,是指他在“无形中有形地”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这个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的统治。科学技术是隐形的意识形态,可见它的意识形态性较少,也就是说,它的虚假性、欺骗性和歪曲性更少,在作用人们生活的过程中更加无孔不入、防不胜防。

第二,新的意识形态较以往旧的意识形态统治力更强大。旧的意识形态是建立在“社会暴力”的基础之上,而科学技术作为新的意识形态是建立在对人们众多需要的不断满足从而获得人们对社会制度合法性的认同的基础之上。由于科学技术在解决社会问题上,手段更加先进和多样,所以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较以往的意识形态更加强大。因此人们认为科学技术是第一位的生产力,并将科学技术当成一种信仰,这比之以往旧的意识形态更加让人信服,因而其统治力更加强大。

第三,新的意识形态导致人们普遍丧失主体性和创造性。以往旧的意识形态主要通过“暴力机器”在政治层面发挥其统治功能,而新的意识形态不仅在政治层面发挥其统治功能,并且也在社会、经济以及人自身等层面发挥其统治功能。在人自身方面的统治主要表现为:科学技术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创造了众多的娱乐产品和场所,并通过大众传媒时刻传播娱乐文化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娱乐消遣体系,这样的结果直接导致了人们的主体性和创造性的丧失,人们沉溺于娱乐消遣不能自拔,最后沦为娱乐文化的附庸。

【参考文献】

[1][2] [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科学[M].李黎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3] 俞吾金.意识形态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4] 鲁力.马尔库塞与哈贝马斯科技意识形态论比较研究[J].北京: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1.

第9篇:意识形态范文

纵观童先生的各种文论教材和相关论文,关于“审美意识形态论”具有三处代表性的阐发:其一,文学“是一种具有审美特质的社会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60页。)。此处“意识形态”被看做是“人类社会意识的外化形态”:“文学是人类意识活动的产物,即人类意识的外化、形态化,就这一点而言,它如同政治、哲学、科学、宗教、道德一样是一种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自学考试指导书》,武汉大学出版,1995年版11页。)。这里的“审美特质”在客体上表现为:面对客观事物的自然属性和价值系统,文学所撷取和反映的“必须而且只能是客体的审美价值”(注:童庆炳:《文学审美特征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9~30页。)。

其二,“所谓审美意识形态,就必然是审美与意识形态复杂的组合形式”(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而这里的“意识形态”已与“人类意识的外在化形态”大相径庭:“意识形态是与经济基础相对的一种上层建筑形式,指上层建筑内部区别于政治、法律制度的话语活动,如哲学、伦理学、宗教、文学及其它艺术等。”(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此处也对审美作了正面阐释:“审美是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指人与世界(社会和自然)形成一种非功利的、形象的和情感的关系状态。”(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

其三,“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文学又是人类的一种审美活动。文学的意识形态性与文学的审美特性有机结合在一起,就产生‘质变’,产生了作为文学的根本性质的‘文学审美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作为文学属概念的意识形态又不是“话语活动”了,而回到了“人类意识的外化形态”上去了:“我们说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就是说社会生活本来是自然形态的东西,经过作家的艺术改造,变为观念形态的东西。”(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而审美也变成了人对事物的特殊精神活动过程:“审美是心理处于活跃状态的主体,在特定的心境时空中,在有历史文化渗透的条件下,对客体的美的关照、感悟、判断。”(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

由上述可知,童先生的“审美意识形态论”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两个层面中:一是不同版本的论著对“审美意识形态论”具有不同版本的解释,各种解说之间不仅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二是不同解说自身也有诸多不尽合理和值得商榷的地方。

先说第一个层面的问题。上面三种解释都把文学的属概念规定为一种“意识形态”,但对意识形态的界定却并不一致。解说一、三认为意识形态是“人类意识的外化、形态化”,在外延上包括全部社会意识内容。解说二认为它是一种“话语活动”,这一说法实际上已经把社会意识中的某些因素排斥在外了。一般认为,所谓“话语活动”不过是说话主体与接受者之间在一定话语情境中通过文本进行的一种信息沟通过程。而话语活动之所以能够进行,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话语双主体(说话主体与接受主体)之间沟通的媒介——“文本”的存在。文本大体有两个存在形式,即所说的话与所写的文字。我们知道,如社会习俗、幻想、集体无意识等社会心理因素并不常常构成“文本”和“话语系统”。因此,从意识活动的角度说,社会心理因素不能构成话语活动的重要内容。这样,一边认为意识形态包括全部社会意识内容,一边又认为它排除了社会意识的某些内容,两个意识形态概念在外延上发生了矛盾。在内涵上两者也相互抵牾。前者认为意识形态是“人类意识活动的产物”,把它视为静态的、凝固化的事物;后者又认为它是“话语活动”,即是包括说话主体、接受者、文本、沟通等多种因素在内的动态过程。其实话语活动本质上就是意识活动,如果意识形态是话语活动,在更大范围上等于说意识形态是一种意识活动,那么,一面说,意识形态是“意识活动的产物”,一面又认为它是“意识活动”本身,孰对孰错?令人匪夷所思。

由于对“意识形态”概念的解释充满矛盾,已经提前决定了对“审美意识形态”和“文学”不可能再有科学合理的说明了。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对“审美”的解释之中。解说二,把审美视为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方式和人与世界的一种特殊关系;解说三又把它变成了人类对“美物”的“观照、感悟、判断”的精神活动。应该说,单就“审美”一词而言,它确实拥有包括上面两种含义的多重内涵。然而,在“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的判断中,“审美”充当的是被判断事物“文学”的“种差”,即文学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独特性质。严格说来,这个种差——“审美”必须是确定而统一的,否则,就会使人产生认识上的歧义和模糊。

从第二个层面来说,童庆炳的“审美意识形态论”每种解说自身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解说一把文学规定为“人类社会意识的外化形态”,在方法论上混淆了事物的存在“形态”和分属领域。一般而言,事物的形态是人的感官能够直接把握的事物外貌状态。例如,人们能够直接把握H[,2]O的“形态”只能是气态的、液态的、固态的水,亦即我们说H[,2]O只能形态化为汽、水、冰三种形态,而不能说它“形态化”为了黄河、太平洋和喜玛拉雅雪峰。同样人类社会意识的“外化形态”也只能是为人所直接感知和把握的语言、文字、文本、话语及人的自觉不自觉的动作行为等,而不能形态化为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就像河流、雪山不过是H[,2]O的形态——水、冰的存在领域一样,哲学、文学也只是人类社会意识的某种外化形态——哲学性文本和话语、文学性文本和话语的存在领域。

以撷取现实生活中的审美价值作为文学的“特质”,理由并不充分。童先生的说法是:“当我们说文学艺术的独特对象是客观现实的审美价值的时候,不要把现实的审美价值当成是独立的存在。现实的审美价值具有一种溶解和综合的特性,它就像有熔解力的水一样,可以把认识价值、政治价值、宗教价值等溶解于其中。”(注:童庆炳:《文学审美特征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9~30页。)然而世界上任何具有相同属性的事物一般都是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的,不仅事物的审美价值不是独立的,其实用价值、认识价值、政治价值、道德价值等也是如此;不仅实用价值、政治价值等可以渗透溶解于审美价值之中,反过来审美价值也完全可以渗透溶解于实用价值和其它价值之中,那么既然文学可以撷取溶解其他价值因素的审美价值,也完全可以撷取融合审美价值的实用价值或其它价值。为什么“必须而且只能”撷取审美价值呢?为什么“必须而且只能”要用审美价值去溶解其它价值呢?童先生并没有准确把握到文学与审美价值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关键之点。

解说二在属概念上把文学视为一种话语活动,把“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命题的种差——“审美”解释为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和人与世界的一种特殊关系。紧接着又说:“它(审美)可以从目的、方式和态度三个方面加以理解。从目的看,审美是无功利的;从方式看,审美是形象的;从态度看,审美是情感的。”(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然而,我们知道“方式”是人类在实践活动中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它与“目的”、“态度”等一起构成实践活动的下位概念,我们只能说人类在掌握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抱有何种目的,采取何种方式,表现何种态度,而不能说“掌握世界的特殊方式”(解说二中审美内涵之一)的目的如何,方式如何,态度如何。“关系”是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它至少在双方之间方可发生,审美关系必然发生在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之间,审美关系(解说二中审美内涵之二)的特征也必然是审美主体与对象互相作用所形成的特殊状态的特征。如所周知,在审美发生过程中,就主体的心理状况而言,最终并不报有任何目的,主要采取形象方式,并表现出某种情感态度。这只是主体在审美活动中所呈现出的特点,而并不是主体与对象间形成的审美关系的特点。如此的“意识形态”与如此的“审美”,两者“复杂组合”而成的审美意识形态的内涵应是什么呢?我们找不到明确的答案。

解说三与前两种解释最大的不同是提出了“文学是一种审美活动”的观点,而问题也恰在于此。我们知道,审美活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审美活动包括审美欣赏与审美创造两种含义,狭义的审美活动单指审美欣赏。显然,上述对审美(活动)的理解指的就是狭义上的。让人不解的是,童庆炳先生一向坚持文学活动论,即认为文学是世界、作家、作品、读者四要素循环往复的动态过程,而审美欣赏不过存在于读者——作品的环节之中,说文学是一种狭义的审美活动,实质上等于说文学仅是一种读者对作品的鉴赏活动了。我们宁愿认为这是童先生的疏忽。问题是我们把这种疏忽的因素考虑进来,如果从广义上理解审美活动,即把“审美创造”也看做是审美活动的重要内容,可否认为文学是一种审美活动呢?我认为,广义的审美活动仍涵盖不了文学活动。首先。“审美创造”不等于“艺术创作”。为了表达对传统艺术的反叛,杜桑为微笑的蒙娜丽莎画上两撇胡子,又把夜壶摆上大雅之堂供人观赏,名之曰《泉》,我们说不清是在创造美还是在破坏美。但由于这些作品确实蕴含着某种艺术意义,我们还把这些艺术家的行为称为艺术创作。其次,审美活动中的审美欣赏也不等于文学活动中的读者接受。我们认为,审美欣赏是审美主体在非功利状态下对事物形式进行的非功利情感的知觉过程。但在文学艺术的接受活动中,往往要经历阅读——鉴赏——评价(不只是审美评价)的过程。其中,只有在鉴赏的某个瞬间读者是完全排除功利性考虑的。另外,文学活动中“世界——作家”的加工过程,“读者——作家”的反馈过程,“读者——世界”的体认过程等环节也很少与审美结缘。由此可见,文学活动不等于审美活动。

三、我的几点看法

如所周知,文学现象的无限丰富性和复杂性,为阐释文学提供了巨大的理论空间。在多元化的阐释背景下,从人类社会意识的角度解说文学,不过是多音合唱中的一种声音。至于是否可以担当“文艺学的第一原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既然要从人类社会意识的视角审视文学,就应挖掘出它本来已拥有的深厚的理论内涵,进而明晰地、系统地、合乎逻辑地将其阐发出来。由于篇幅所限,现将几点看法粗列如下,详细论述笔者另有专文。

现代人类文明意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具体说来,文明意识可以分为实用意识、审美意识和集体无意识三大类。实用意识遵循的是现实实用性原则。它具有明确的实用目的性和功利性,即满足人类的物质性存在的需要。实用意识又可分成两小类,用来专门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相关技术发明以及指导思维活动和语言交际的意识类型,可称之为工具意识;专门对组织、团体、国家、社会及其活动进行规范、制约和管理的意识类型,可称之为规范意识。审美意识是在实用意识中分化产生的一种超功利性意识类型。首先,只有当人类形成了完全的抽象能力,具有了把事物的形成与属性相区分的能力,人才有条件和可能以非功利的态度和非功利的情感专注于欣赏事物的形式,于是审美欣赏在人类历史上发生了。其次,如黑格尔所言:“人有一种冲动,要在呈现于他面前的外在事物中实现自己。”(注:黑格尔:《美学》,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9页。)而当实践水平发展到人们的精力可以不必全部投放于事物内容和属性,而有能力集中于对承载事物内容和属性的形式的创造上时,我们说审美创造在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在审美欣赏和审美创造活动的共同推动下,人类的审美感觉、欲望、兴趣、情感以及审美观念、理想等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进而形成了由这些因素统一而成的完整的人类审美意识。与实用意识相比,审美意识的特征表现在三大方面:非功利性、超越性、自由性。

文学可以成为各种社会意识的表现形式。由于各类意识内部结构不同,承担职能不一样,它们分属领域和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实用意识内部,观念、认识等理性化因素与欲望、情感等感性化因素相比处于主导地位。按其特点与职能,工具意识分属于了自然科学、语言学、思维科学等领域;规范意识分属于了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伦理等领域。欲望、情感等感性因素在意识内部处于主导地位的审美意识,主要分属于了文学、音乐等艺术领域。某一意识归属于某一领域,以某一形式表现,并不具有天然合法性。在人类所有意识类型中,情感、想象、理想等作为不稳定的因素,在特定情况下都可能突现成为主导因素。此时,该种意识的最佳表现形式就是文学艺术。换言之,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之一在于,它主要是审美意识的存在领域和表现形式,也可以成为实用意识诸种类的表现形式,还可以成为实用意识之下的个人潜意识和社会集体无意识的泄导渠道和形式。

意识形态指的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由包括审美意识在内的各种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因素构成的、表现在各种意识领域中的社会意识的整体面貌和样态。按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一定社会形态中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必然决定着该社会形态中存在于各种具体社会意识形式中社会意识的性质。因此,具体的社会意识无论归属于什么领域和分工形式,其社会性质都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和支配,从而产生社会意识在社会性质上的差别和划分,各自形成特定的样态、面貌。另一方面,不管何种意识形式、何种意识因素只要产生并存在于某种社会形态之中,就有可能或多或少地、直接或间接地、显露或隐曲地体现出该种社会形态的社会性质。同时,它们会以体现社会同一性质为磁石,聚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的意识样态。我们把这个体现一定社会形态性质的统一的、意识样态叫做“意识形态”。

文学不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意识形态表示的不是意识的实体自身,而是意识的性质、样态,它不是由各种具体意识自身组成的,而是由各种具体意识的社会性质组成的。它要以具体的意识、观念为存在载体,却不以具体的意识、观念为自身实体的构成要素。具体说来,从社会结构划分看,每一具体的意识即可以从水平层次上归属于社会心理或社会意识形式;也可以从分工形式上归属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学、艺术。从社会性质上划分,每一意识都只能现实地、具体地存在于特定社会中,该社会的特定经济形态决定着该意识同该社会全部其它意识因素一起,构成了具有特定性质的意识形态(注:参见李志宏《文学与意识形态关系讨论综述》,见吴光正《文学基本理论问题论稿》,吉林美术出版社,1996年1月,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