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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税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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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税论文

第1篇:证券交易税论文范文

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初是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开征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担了对调控证券交易的多项功能,所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随着90年代初沪市和深市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证券市场日益活跃起来。证券市场上的经济活动必然产生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税收。其时我国税收立法滞后,没有任何一个现存的税收能够覆盖这项税源,鉴于印花税于1998年恢复征收,90年代初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上海、深圳二市对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课征,当时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规定》,此时试行的是“对卖方征收0.6%”,从而达到约束股票转让的行为,目的是为稳定初建的股票市场及适度调节资本利得;到当年的11月23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即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认识不足,市场一度低迷,于是从1991年10月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调低至“对双方各征0.3%”,降幅达50%。上海在深圳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1991年10月对交易双方开征了此税,税率也为0.3%。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成交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税制改革,提出了将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交易税独立征收的设想,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时规定在证券交易税未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征收印花税,鉴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缓一步出台”的决定。其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水平几经变更。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税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证券交易税的正式实施显得越来越迫切。

二、印花税的主要职能

证券交易税的主要职能是调节市场交易,但是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作用渐渐异化,财政收入职能似乎体现得更为明显。在早期的印花税分成比例中,国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再次调整分享比例,改为中央88%、地方12%;从2000年10月1日起将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国的印花税收入不断增加,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甚至在证券市场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竟占到上海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国印花税达到了485.9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83%,这恰是我国证券市场前5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量的5倍。必须指出,一方面,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这种财政收入功能的发挥是以证券市场换手率过高为基础的。目前我国股票的年换手率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税税率的下调,当然会影响到财政税收,但是印花税不会以税率下调幅度同比例下降,税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场交易,印花税会有所增加。同时,市场交易活跃了,券商的佣金收入会增加,券商所交的税也会增加。因此,我们在分析是否应对印花税进行改革时,应该先考虑它是发挥出了市场调节职能,而并非是否发挥出了财政收入的职能。

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隐忧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方法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不够严谨。

(二)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围狭窄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收的一种税,它的意义在于加强凭证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了解其他税种的税源和缴纳情况,加强监督控制,同时可以积累资金,增加财政收入。由此可见,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证券市场的内涵远远大于股票市场,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

四、证券交易税制改革的方向

(一)应有助于证券市场持续发展

第一、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企业融资与体制改革。目前境内居民储蓄率很高,企业间接融资的比重相当大,这对企业直接融资与银行信用的发展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在证券交易税制设计时,可以考虑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来实现直接融资,并引导企业推动体制改单的进行。第二、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减轻证券市场的非正常波动,尤其是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目前固定划一的印花税不足以实现这一功能,要充分发挥交易税制对投资行为的引导,有必要进行适度变革。第三、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我国证券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总体而言,我国证券业的基础较薄弱,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成长型的市场,券商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的格局也还没有根本打破,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日益逼近的环境下,整体实力趋弱的国内券商的成长会受到课征较高税率的损害,这无疑会对我国证券业的整体实力增强、整体素质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当前,我国的证券交易税率远高于除了丹麦以外的其它国家,较高的税率使得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也相应较高,从而减少了对证券的投资。所以证券交易税制改革方向总体上应以下调证券交易税为主。

(二)以税负公平为重要方向

实现税负公平原则,需要建立完整、系统的证券交易税制体系,既要能“拓展税基”又能实现“差别税率”。从“拓展税基”的角度出发,证券交易税种应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可适度课征印花税或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因此,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易频次、成交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关于这一点,可以通过在适当时机开征一些新的差别化的税种(如资本利得税等)来实现。

(三)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政策稳定性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证券市场,对税负的承载能力存在差别;同时证券市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所要求的证券交易税制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导向也存在差异,因此,实践中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证券交易税制。那么,如何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就成为了新的课题。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不是拒绝证券交易税制的变革,也不能表现为税目、税率等的固定不变,而是要体现在证券市场发展方向上的稳定性。

(四)证券交易税的改革方向是宽税基、低税率

第2篇:证券交易税论文范文

证券市场是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称为现代经济的“晴雨表”。税收作为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证券税制是由多税种、多征税对象、多税率组成的税制体系。它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种。一是证券流转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等。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范畴。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这是对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理论上应归属于资本利得税范畴,许多国家未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就把证券交易利得归入普通所得税计征。总体而言,国外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目标经历了“效率优先——公平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调整过程,具体制度设计也体现出“简单——复杂——简单”的特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积极调整各自的证券税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励投资的增长,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各国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然后结合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状况,做出适当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可以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二、国外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

(一)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

理论上认为,证券流转税会降低证券价格水平,迟滞资本的流动,缩减市场成交量,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总体的消极效应较大。所以,证券流转税通常适用于发展初期的证券市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证券流转税,现在仍旧征收该税的部分国家,也在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

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流转税改革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随着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因而各国证券流转税征税范围也从传统的股票市场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涵盖整个资本市场。同时,证券流转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下调趋势,甚至许多国家已完全废止证券流转税。(2)证券流转税普遍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市场结构。通常,股票交易税率较高,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税率依次降低,基金税率更低甚至免税,而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税率也各不相同。同时,不同的投资主体也实行不同税率,短期投机者适用的税率要高于长期投资者适用税率。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调整投资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3)证券流转税主要采用单向征收方式。因为双向征收无差别地对待买卖双方,抑制投机效果较差。如果仅对卖方征税,那么仅增加卖方成本,促使其延长证券持有期,这样可以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单向征收税负远低于双向征收,也符合证券流转税率不断下调趋势。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流转税仅对卖方征收,只有极少数国家仍采用双向征收方式。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发展动态

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税,关于股息税的理论争辩很激烈。传统论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认为股息税对新股投资和留利投资均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解决股息的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而新论代表Auerbach等认为,股息税会对新股投资产生重要影响,但并不影响留利投资。经验论证中,支持股息税传统论和新论的实证证据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国分别根据各自的经济特点采纳不同的股息税理论,并积极调整股息税政策。

股息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投资所得税税率呈不断下调趋势。OECD国家在1980—2000年之间,平均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从67%下调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税率在1996—2002年之间从37.6%下调到31.4%。这些持续的轻税政策强有力地刺激了投资需求,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2)妥善处理股息税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现实中,美国等极少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实行古典制所得税,对股息重复征收公司和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而欧洲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实行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现象。目前,这两种所得税制度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因此,根据各国实际情况,设计合理可行的所得税方案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任务。(3)税制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简化原则。发达国家为贯彻税收公平,常采用一体化所得税制度,并且税制往往设计得很复杂,这在20世纪下半期已经成为股息税改革的主流趋势。然而,过于复杂的制度设计,使得实践中的税收遵从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发达国家也正在考虑简化股息税制,以更好地提高税收的效率。2000年,德国对实行了数十年的极其复杂的分劈税率和归集抵免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实行简便的古典制所得税,这充分体现了税制简化原则的回归。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

证券交易利得税会产生“资本紧锁”效应,妨碍资本流动,也会影响证券投资需求,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价格水平,经济效应较复杂。总体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不适用于初期的证券市场而更适用于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所得税代替证券流转税是证券税制发展的大趋势。

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长远来看,各国都逐步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以贯彻税收公平政策。由于证券交易利得税会改变证券市场的分配状况,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对。例如,英国税法就将证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围之外长达250年,澳大利亚也是在开征所得税后80年才对证券交易利得征税。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利得逐步成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来源,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能对这部分非勤劳所得做出适度合理的调节,是税收公平政策的重要体现,所以是证券税制发展的主流趋势。现在,发达国家已大都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并适时调整各自的证券交易利得税政策。(2)各国都很谨慎地处理证券交易利得税,认真研究恰当的开征时机。证券交易利得税“双刃剑”效应很强烈,它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发挥“自动稳定器”作用,防止证券价格暴涨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却起到“震荡

器”作用,产生了强烈的压抑市场上扬和促使市场下挫的效应。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拟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消息传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价指数就暴跌了25%。证券交易利得税的重要影响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各国都会认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证券市场环境,做好各项评估预测,才会做出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与否的重大决策。证券交易利得税开征时机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3)证券交易利得税实行税负从轻原则。各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间。同时,还充分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的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以贯彻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等政策意图。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证券投资利亏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相对于证券流转税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更容易实现公平目标。它根据能力负担原则,多得多税,少得少税,再辅之于起征点、免税额等方法,充分发挥了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状况的功能,实现公平收入的目标。

三、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现状分析

我国的证券市场从90年代初起步,经历十多年的风雨坎坷,已经取得了巨大发展。证券税制也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以证券流转税为主体,证券所得税为辅助的证券税制模式。它对证券市场初期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调控作用。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成熟,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与不足,需要加以仔细研究并及时调整完善。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现状分析

1.在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90年代基本处于持续增长状态,增长速度较快。它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从1995年的0.42%增长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随着2001年后的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交易印花税收人大幅萎缩,其占财政收入比重也相应下降。

(2)税率偏高,税基偏窄。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90年代初起征时设为6‰,这是个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税率仍维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续走低,政府才调低税率至2‰,2005年1月后调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到3‰,而世界上征收证券流转税的国家的税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实行单向征收,实际税率远低于我国。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仅对股票交易征收,并没有将债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纳入征税范围,税基相对较窄。

(3)调控功能不显著,股市投机很活跃。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曾多次进行调整,试图调节股市的运行。但事实证明它对股市的调节大多为短期影响,并不能使股市进入理性运行状态。例如1998年6月调低印花税率后,虽然当日成交量涨幅达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涨,印花税也未能抑制过度投机。2005年1月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率,试图挽救过度颓废的股市,而结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数不升反降,跌幅达1.69%。而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至3‰后,当日股指重挫下跌6.5%,连续三日内股指累计暴跌近14%,市值蒸发12873亿元人民币。印花税的巨大震荡影响已远远超出决策层的预料。种种现象表明,印花税显然不是调控股市的优良税种。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买卖双方征收,它对抑制我国股市过高的换手率作用甚微。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1)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不利于较好地贯彻公平原则。我国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股息利息所得属于单独的一类,不论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税率单独征收。而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将股息利息并入个人全部所得,再按适用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股份经济的蓬勃发展,股息收入已成为富裕群体的一项较重要的收入。如果继续给予富裕群体股息收入以单独课征的税收优惠,就无助于缩小社会正逐渐拉大的贫富差距。

(2)我国的股息税名义税率较低,但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税率要普遍高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20%,因为古典制重复征税,100元企业税前所得,先要承担33元企业所得税,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还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最终要缴纳合计46.4元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虽然2005年6月政府为刺激过度低迷的股市,暂时将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调低至10%,但股息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率仍然达到39.7%的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因实行一体化所得税制度,联合的公司与个人所得税率并不高,如发展中国家巴西为33%、阿根廷为33%、墨西哥为34%,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为40%、新加坡为28%。发达国家平均的联合的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率稍高,理论上能达到51.1%,但这是按各国最高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的,实践中大多数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要低很多,其实际的股息联合税率要低于我国股息46.4%的名义税率,而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成熟完善程度却是我国无法比拟的。所以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制度可能对股份经济的长远发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响。

(3)我国的股息税未能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发挥积极的调控功能。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独特的股权结构,这直接导致中小股东表决权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机制失效。广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发甚至不发股息,股东无从了解公司经营信息,且没有很大的投资选择余地,“以脚投票”治理机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非但不能惩罚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誉公司,还对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税,加剧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调控证券市场已成为越来越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现状分析

证券交易利得税理论上应列入资本利得税范畴,而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列入企业所得范畴,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与多数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一致。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事证券买卖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列入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又规定,对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征收个人的证券交易利得税。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以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这是大势所趋。所以完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将是今后证券税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四、我国证券税制的政策调整

综合考虑国际上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和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状况,我们认为,我国证券税制调整的总体思路应为:改革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国的证券流转税

1.增设发行环节的证券印花税,运用税收调节证券初级市场的运行。初级市场的证券发行是

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英国和日本等国也都在证券发行环节征收相关的印花税或者注册税。我国应开征初级市场的证券印花税,根据产业政策设计既公平统一又兼顾特殊的税目税率,以更好地对进入股市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税收收入,也可适度调节初级市场的投机活动。

2.根据“宽税基、低税率”原则,调整证券交易税。建议首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名为证券交易税,奠定其应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扩大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从股票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成为真正的证券交易税而不是单纯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后,仍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继续调低证券交易税率,同时按照股票最高、债券居次、基金较低甚至免税的顺序制订差别税率,以合理调节证券结构。

3.实行单向征收方式,充分发挥证券交易税的调节功能。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股票平均年换手率在300%左右,远高于西方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年平均换手率60%的水平。因此,应改变现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方式,实行仅向卖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对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起到积极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实现证券市场的理性平稳运行。

(二)改革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

1.扩大证券投资所得税税基,设计合理的税制模式。首先,要将股票、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收益均列入证券投资所得税征税范围,公平税收待遇,减少各种税收优惠待遇。其次,统一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待遇,取消给予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最后,待时机成熟时,将证券投资所得列入个人的综合所得,按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征税。

2.降低证券投资所得的实际税率,权衡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我们一方面要考虑适度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年开始实施的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税率确定为25%,这是个较理想的税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适度减轻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方案。这个改革过程的相关的测算和设计比较复杂,所以要做得谨慎详细。作为过渡措施,相关部门可以确定宣布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10%,取消“暂按10%”字样,增强投资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积极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税优惠力度,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5%,以更强有力地促进股份经济及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3.所得税一体化方案中优先考虑分劈税率法,再结合归集抵免制度,以充分发挥税收对股市的调控作用,改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将公司的税前所得分为两部分,对未分配利润征收相对较高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则征收较低的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促使公司积极分配股息,以便股东掌握公司较多的经营信息,从而对公司经营者产生较好的约束。另外,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股息税的归集抵免制,这样可以减轻甚至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现象。这样,税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控作用就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三)健全我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

1.明确划分投资期限,抑制投机活动。证券持有期限划分为:1年以下为短期,1-5年为中期,5年以上为长期。短期证券交易应缴纳法定全额的交易利得税,而中期证券交易可获得减半征税的优惠,长期证券交易则全部免税。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证券市场的短期投机活动,促使证券市场长期平稳运行。

2.合理设计计税依据,保证投资者税负适度。原则上,证券交易利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以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差额。为减轻中小个人股东的税收负担,应考虑设计免征额,例如每次交易允许1000元的免征额,每月最多允许运用一次交易免征额,这样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东的税收负担。另外,证券投资亏损实行特别抵扣,企业证券投资亏损只允许用投资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经营所得抵扣;个人证券投资亏损也只能用投资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3.根据税负从轻原则,合理设计税率水平。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资本利得税这个税种,证券交易利得税仍归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企业的证券交易利得应合并计入企业总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的证券交易利得税率可适度调低至15%左右(世界平均最高个人短期资本利得税率是19.4%,最高个人长期资本利得税率是15.9%,这是保持适度的投资激励所需要的。另外,在证券交易利得税起步阶段,还是实行比例税率为好,技术操作也相对简单。而投机旺盛时,则可考虑对证券交易利得实行超率累进税率,这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较为严厉的税收调节手段。

4.特殊的税收规定。为防止关联交易,对公司之间持股比例达25%以上或者个人对公司持股超过10%的,其证券转让利得不论持有期限长短,均应按法定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利得税,不再享受减免税优惠。另外,为吸引外资流入,促进B股等市场的发展,还可对境外居民购买境内证券的交易利得给予适度的税收优惠。

第3篇:证券交易税论文范文

就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模目标来讲,投资基金市场应该是一个具备一定规模的金融子市场,应该让投资基金市场在金融市场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使其成为一个略低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重要金融机构。目前,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绝对容量太小,甚至不及一般的发展中国家,但从发展的眼光看,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具有极大的发挥潜力。在中国,当前中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近10万亿元。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很成熟,有价证券特别是股票投资的风险很高,并且收益较低,因此居民选择具有低风险和高收益的投资基金市场进行投资,便是一种最佳选择。金融作为一个服务性产业,通过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满足不同的资金需求,投资基金就是其中具有独特运行机制的金融品种。据估计,目前全球投资基金已有1万多个,规模达6万多亿美元,已经达为国际金融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我们应该从金融发展战略高度来看我国投资基金来的发展,使其成为能与银行业、保险业并驾齐驱的金融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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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步骤与安排

从世界基金业发展历史看,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的颁布促进了美国投资基金业的大发展,其历史仅半个世纪,一些亚太地区国家的投资基金发展也不过十几年。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基金管理中心,投资基金市场规模达1000亿美元,其发展也只有20年左右的历史。历史经验证明:投资基金发展可以取得超常规的发展速度,在我国,应该吸取亚太地区一些国家政府推动型基金发展模式的经验,在立法先行的基础上,分步实施投资基金发展战略,争取用20用30年的时间,将我国的投资基金建设成为一个规模略低于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第三大金融产业。具体来说,采取三段式的发展战略:第一段:在本世纪头五年里,建立一个完善的证券与基金立法与监管体系,国内投资基金市场在现有900亿左右人民币的基金上增长到2000亿元人民币,投资基金市场初具规模,为实现第二步发展战略打下较为扎实的基础。第二段:到2010年,我国投资基金市场规模达4000亿元人民币,比2000年基金市场规模增长5倍,投资基金开始在金融市场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段:到2020年,再增长5倍,我国基金市场规模达20000亿元人民币,在金融市场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略低于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第三大金融产业。

到本世纪20年代,我国养老基金市场规模将达30000亿元人民币,假如20000亿元人民币投资基金的1/3被养老基金认购,则只要有1/4(在美国,有33%的投资基金被养老基金认购)的养老基金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这一目标就能实现,即使是发展到这一规模,与目前美国投资基金规模相比,也只占规模的30%左右,据估计,到下个世纪20年代,全球投资基金市场可达20万亿美元,按照不变汇率计算,那时我国基金市场所占份额只有6%左右,其份额仍然很低。应该注意,这里的数据估计没有包括国有资产在内,如果将国有资产委托投资基金机构进行管理的部分包括进去,则我国投资基金市场规模更大。

根据我国投资基金发展的步骤,可做如下设想:

(1)在投资基金组织形态上的以公司型为主。目前,我国投资基金大部分是契约型,并且大多是发起人自我经营,这样容易造成关系不清,制约机制不明显,而且收益机构没有真正体现投资基金实际动作结果,没有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要求。从契约型向公司型发展符合我国现实和市场发展要求来看,应依据《公司法》设立投资基金,以便与股份公司相一致,使投资基金投资者享有股东一样的权益。将来如果《信托法》或《投资信托法》出台了,可依照日本设立部分较为规范的契约型投资基金,从而形成我国投资基金以公司型为主、契约型为辅的组织体制。

(2)在投资基金流动形态上逐步从封闭型走向开放型。目前,我国的投资基金应以封闭型为主,可以从债券投资基金开始进行开放式投资基金试点,随着投资证券化进程的加快和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可逐步加大开放式投资基金的比重,特别是货币市场基金应全部实行开放式。

(3)投资基金设立规模的大型化。为实现投资基金组织效应,规模经济效应,应该使投资基金规模大型化,至少应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好20亿元以上,这样就可避免既炒股票,又炒投资基金的现象,使投资者投资于投资基金是为了获得专家经营收益,而不是本金买卖中的价差。在这方面,大盘股票不易被炒作,就是最好的示范,并给予我们以有益的启迪,尤其是在人口众多的中国,为了维护已富裕而不十分宽裕的分布极其广泛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要创造大型投资基金,以降低换手率,减少操纵炒作行为,使投资者真正成为长期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这是证券管理层应特别引起重视的。

(4)投资基金种类逐步走向专一型。目前我国的投资基金多为综合性投资基金,一方面难以体现投资指向的行业特征和经营特色;另一方面难以表示单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使投资者别无选择。随着投资市场、投资领域的扩大,应该设立更多的单一型投资基金,如股票投资基金、债券基金、行业基金、地区基金、衍生工具基金、标明投资于某一国家的国际基金等,以供需要者选择,同时,也可以不断丰富投资基金家庭成员,丰富投资基金市场。

(5)证券型投资基金与创业型投资基金并举发展。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史证明,将投资基金仅局限于证券二级市场是片面的,不符合我国现实需要。应该在创设证券投资基金的同时,多设立部分各种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如产业投资基金、地区投资基金、即满足不同产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要。又能发挥投资基金在产业与地区开中的作用,还可以促进更多的企业股权,产权明晰,企业制度规范,培育更多的上市企业,繁荣证券市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投资基金在促进资金这种稀缺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发展中的作用。

(6)先创设资本市场基金,后创设货币市场基金。当前我国改革的重点是企业制度的改革、投资体制的改革、二者是紧密相连,并与资本市场连成一体,为了配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须大力培育、发展、完善资本市场,所以,应该优先发展资本市场基金。待资本市场基金有了一定规模和较为成熟以后,视金融市场发展状况,逐步发展开放式的货币市场基金,促进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共同繁荣。

2、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空间定位及发展顺序

投资基金是金融创新和金融深化的产物,它不仅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积极推动作用,而且在货币市场上也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投资基金品种涵盖了整个金融市场,因此应该从整个金融市场的角度给投资基金的活动空间定位。事实上,在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上,货币市场基金所占比重已经接近30%,这说明一个健全的现代金融市场离不开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同步发展,二者有着不同的经济功能,不能互相取代。近20年来,投资基金品种越来越丰富,投资基金不仅参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投资,而且涉足于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外币市场和贵金属市场,可以说有多少种金融产品就有多少种投资基金。由此可见,投资基金渗透于全部金融领域,决不仅仅局限于证券市场的范围。

关于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顺序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安排:(1)先国内、后合资,再国外。首先,先创设国内各类人民币投资基金,促进国内投资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形成和稳定发展,同时完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培训和锻炼出一批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基金经理队伍,研究和弄通投资组合理论与技术。其次,在国内投资基金与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并有一定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再适应我国外汇体制自由化的进程,组建中外合资投资基金。以此引起外资扩大我国证券和投资基金市场,引进外国投资基金管理技术和经验,提高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管理水平。再次,在合资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引起外国投资基金直接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独立经营。同时,允许与鼓励国内投资基金走向世界,参与国际投资,为投资者寻求国际投资机会与收益,并分散国内投资风险。(2)先城市,后农村。先在城市中发展投资基金,是因为城市人口相对集中,募集资金输各种手续相对方便;城市人口相对富裕,投资意识、风险意识相对比农村人口强。因此,投资应在城市相对发展成熟后,再向农村发展。(3)先沿海,后内地,同时,沿海经济相对发达,沿海地区投资者相对富裕,剩余资金多,且风险投资意识相对强,而且沿海地区投资、金融、证券市场相对发达,所以应先在沿海发展投资基金,待沿海地区投资基金运行相对成熟后,逐步向内地推进。用投资基金制度作为促进内地开发的投资方式之一。

二、国际化战略

投资基金市场国际化是指以证券为媒介的国际间资本流动,即基金发行、基金交易、基金投资超越一国的界限,实现国际间的自由化,原来一国性的基金市场变成了国际性的基金市场。步入21世纪,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这主要表现为世界各大证券交易所已拥有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基金公司、各国竞相建立创业板市场、各国证券交易所寻求大联盟。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开放,我国投资基金市场也逐步国际化,这使得我国投资基金市场与国际投资基金市场的关联程度提高,相互影响更加明显。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投资基金市场国际化的步伐必将进一步加快。面对这一新的发展趋势,我们要认真研究,针对当前投资基金市场国际化的现状,制订全面合理的步骤与对策,最终实现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真正开放与发展。

1、积极营造适宜投资基金市场国际化的经济环境

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国际化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要实现这个宏伟目标,首当其冲要做的是就是营造一个适宜投资基金国际化的宏观经济环境。目前全球投资基金正大规模撤离和开始减少投资新兴股市,传统股市重新感受到投资者的青睐。这一发展趋势表明,基金经理们更认同于对成熟金融市场环境的选择。就我国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国内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场机制正日益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开始发挥重要的作用,法律和法规等投资软、硬环境不断得到改善,这已成为吸引外国投资基金的重要因素。然而,我们也应清楚,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环境不尽人意的地方很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国投资基金进入。这主要表现在利益没有市场化、金融市场还没有国际化、市场运作没有法制化等方面,汇率并轨已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但与国际市场接轨仍有相当距离。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已从外汇市场拓展到国债市场,然而受国债市场规模和结构的限制,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作用受到很大的制约。金融市场的垄断和不统一,已经成为阻碍外国投资基金进入中国市场的又一大因素。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国有商业银行仍在处于垄断地位,金融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扰,这种市场的不规范化和分割状态,很难对国外投资基金的进入产生太大的吸引力,因此政府必须采取坚持措施,打破金融市场被分割的局面,拓展全国性金融业务,发展多种金融机构和业务以促进金融竞争。否则,将会严重影响我国投资基金国际化进程。

2、逐步开放证券市场,循序渐进地推进投资基金市场国际化进程

目前,我国引进外资正处于成长阶段,并有向成熟阶段过渡的趋势,因此,应不失时机地逐步开放证券市场。采取措施有:在扩大b股市场规模的同时,尝试开放a股市场,允许外资在一定份额限制条件下持有我国企业的股份。尝试开放证券业,允许外资在一定价额限制条件下持有证券公司的股权。尝试开放国债及其他债券市场。在a、b股市有一定程度发展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时机进行并轨,消除同一股票的“价格双轨制”进一步提高外资在企业股权及证券业中的占有比率。争取10~20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开放我国证券市场。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国际化进程既要促进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又要保证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所以我们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分阶段实施。我们可以借鉴韩国、印度、台湾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从这些新兴地区和国家证券市场的开放来看,大部分都是采用了渐进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渐进的方式是指,在开放的初期先设立合作、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然后再逐步开放基金市场。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国际化之路可以分为三步走:第一步是设立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引进海外成熟市场先进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模式,投资中国的a、b股市场;第二步,设立投资香港、台北证券市场的合资基金,作为进军国际市场的桥梁;第三步,在人民币完全自由化之际,我国基金业实行完全的国际化投资和运作。深化实施双q制度,具体而言,qdii和qfii两种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有助于投资基金市场的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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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i(即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s,认可本地机构投资者机制),是允许在资本帐项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内地投资者往海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qdii意味着将允许内地居民外汇投资境外资本市场,qdii将透过中国政府认可的机构来实施。

qfii(合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机制,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是qdii的反向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新兴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由于货币没有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外资介入有可能对其证券市场带来较大的负面冲击,因此qfii制度是一种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透过,对外资进入进行一定的限制。它限制的内容主要有:资格条件、投资登记、投资额度、投资方向、投资范围、资金的汇入和汇出限制等等。

4、积极探索发展中外合作基金

2001年7月,jp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和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在原技术合作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国内第一个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备忘录。海通证券11月7日与全球著名跨国金融集团——富通集团签署基金管理业务战略合作协议,双方表示将在中国加入wto、中国证监会颁布中外合作基金管理公司条例后,进一步设立中外合作基金管理公司。2002年6月1日新颁布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划》,自2002年7月1日生效实施,而在6月25日,国泰君安与德国安联集团正式签署了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资经营合同书,成为中国证监会6月初设立规则后签订的第一家,在合资股权中国泰君安占67%,德国安联占33%。2002年6月底,就有20多对基金管理公司、券商、银行,投资公司等,就基金领域中外合资事宜,签订了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其中有汇丰银行、ip摩根富林、比利时富通集团、安联集团、荷兰银行等国际知名金融机构。中外创投基金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状况正在逐渐起着变化,2002年,有10多家中外合作基金公司正式成立,其中比较典型的有深圳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广东冠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等。由于政策和法律的限制,中外创投基金间的合作处于摸索阶段,合作模式也多样和灵活。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的探索与实践对我国投资基金市场本身的发展乃至证券市场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首先,它将为我国投资基金的运作带来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机制,使投资基金各方的运作更加科学、有效率,只有学到井真正实践之才能使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少走弯路,探索出中国投资基金的发展之路,这是所谓国际化的内核,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其次,它将壮大我国投资基金的规模,丰富投资基金的品种,带来新的资金来源,发掘新的投资渠道,尤其为吸收外资探索出一条可行的新路。另外,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的探索与实践在丰富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优化证券投资理念等诸多方面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5、积极发展海外中国基金

一般来说,世界各国利用外资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初级阶段、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初级阶段以借贷为主,成长阶段以外资直接投资为主,成熟阶段则是以证券投资为主,从我国目前引进外资的情况看,我国正处于成长阶段,并有向成熟阶段过渡的趋势。从世界各国利用外资的经验看,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向国外借贷是第一阶段,国外直接投资为第二阶段,基金投资和证券投资为第三阶段。目前我国国债和外商直接投资都分别达到1200亿美元,下一步应该大力发展基金投资和证券投资,以减轻我国偿清负担和缓解债务压力。

三、品种多元化战略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深入,投资领域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种要素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等迅速发展起来。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时间、精力、专业知识,进入这些领域困难很多,而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期货基金等基金品种能满足广在中小投资者的各种需要。专业投资者为了做好投资组合和分散风险,也需要基金品种的多元化。多种投资基金品种的开发,可以满足不同层次人们在不同区域投资的需要。因此,实行多元化的投资基金品种战略是投资基金发展的一大趋势。

1、大力发展股票投资基金

目前我国已有的基金(不含新成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绝大部分也参与投资股票,但投资股票比例较低,这是与投资基金在股市中的应有地位不相适应的。在美国,根据投资公司协会的统计,到1995年10月份,全美投资基金资产总值达26967亿美元,其中股票基金为11898亿美元,占整个基金市场的44%,股票基金在股票市场的占有率已超过30%.现在我国深沪股市达数千亿元市值,已经初步为股票基金的设立提供了舞台。如果按照发达国家股票基金在股票市场上的比例推算,我国股票基金规模也至少应该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目前我国只有100多亿的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股票基金的设立,对我国股市的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对于满足投资者的需求都有积极的意识。

2、优先发展国债投资基金

由于国债具有长短不同的期限,因此国债投资基金成为连接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桥梁。发达国家国债投资基金发展的经验表明,它不仅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而且可以推动货币市场的发展。

优先发展国债投资基金是由目前我国的各种条件决定的。完善国债市场、推进公开市场操作和造就国债机构投资者,都呼唤着国债基金的诞生,国债基金相对于其他证券基金品种而言,具有风险小、收益稳定并且高于当前储蓄存款等特点,深受现阶段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欢迎。设立专门的国债投资基金是我国发展国债市场的内在要求,从一级市场来看,国债基金能把社会的闲置资金集中起来,扩大对国债的需求,国债基金参与国债市场,能够加快国债的发行速度,有利于国库资金的调拨;有利于减少国债的销售环节,降低政府的筹资成本。从二级市场来看,国债基金有利于增加可上市国债的流通量,扩大二级市场规模,同时它更能够比个人持有者对细微的投资回报作出反应,更迅速地转卖其债务头寸,有利于繁荣和活跃二级市场。在国债基金的类型选择上,当前宜采用契约式基金。由于我国公司的发展历史尚短,先组织契约型基金有利于证券信托业的发展,也符合目前基金的实际运作水平。在目前实行信贷规模控制的条件下,中央银行以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和对计划资金流量进行调节为主要目标,国债投资基金在二级市场配合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必将有利于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国债投资基金的发展有利于国债市场的规范化,对行为也会产生积极影响。当国债大规模发行时,具备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国债投资基金,将直接承购包销一部分或相当部分规模的国债,减缓了国债大规模发行对二级市场价格的冲击,同时国债投资基金逐步抛售国债也会减缓国债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

美国是货币市场基金的发源地,也是目前货币市场基金发展最成熟、资产规模最大的国家。第一只货币市场基金设立于1971年。当时银行存款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存在很大差异(5.25%对8%),而通过共同基金将小额存款聚积起来购买大额存单,可以不受联邦银行法q条例对存款利率的限制,从而获取较高的市场利率。所谓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主要从事货币市场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工具包括一年和一年以内的短期信用工具,主要是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或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小于397天的债券及回购、中央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短期投资工具。货币市场基金是在利率汇率剧烈变动的环境下产生成长起来的,它满足了投资者对投资标的流动性和收益性有机结合的需要。货币市场基金的不断壮大,已成为世界投资基金发展的另一趋势。大力发展货币市场基金,则对于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金融风险大有好处。货币市场基金具有满足偏好低风险、对流动性要求较高投资者的特性:(1)投资成本低。货币市场基金通常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年管理费和托管费通常大大低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2)风险小、收益稳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对象是一些期限较短、流动性较高、风险相对较小的货币市场工具,收益相对稳定,且货币市场基金没有存款准备金,其收益一般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货币市场基金不易受市场波动影响,基金价格通常只受市场利率的影响,风险相对较小。(3)申购、赎回方式十分便利。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在基金单位的买卖形式上和便利程度上都与银行存款十分相近,货币市场基金通常借助于银行网点进行销售,投资者可以直接前往银行购买或赎回,甚至货币市场基金允许投资者在自己的基金账户上签发支票和转账。此外,持有货币市场基金所获得的收益可享受免税政策。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相比其它基金存在较多的独特性,因而20世纪70年以来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甚至成为各个国家共同基金业迅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比如货币市场基金在20世纪70年代的发展就极大的促进了美国共同基金业迅速发展。而法国90年代共同基金的发展也主要源于其早期货币市场基金的迅速发展带动了零售资产管理业务的繁荣。从全球货币市场基金的数量和规模来看,货币市场基金在全球基金业发展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截至2003年第1季度,全球货币市场基金数量达到了4521只,净资产规模总计达到31970亿美元,占共同基金资产规模的28.52%,在各类基金中的比例位居第二,仅比股票型基金略少,而高于债券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我国目前的情况与美国70年代初的情况相似,银行存款利率低于国债利率,低于市场拆借利率,与通货膨胀率持平,这正是一种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有利经济环境。货币市场基金通常被视为无风险或低风险投资工具,适合资本短期投资生息以备不时之需,特别是在利率高、通货膨胀率高、证券流动性下降,可信度降低时,可使本金免遭损失。货币市场基金是以低风险经营为特征的基金品种,适合投资行为求稳意识很强的我国国民心理。由于中国宏观经济保持持续、快速、稳健的发展势头,目前,人民币存贷款利率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而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收益率已经开始上升,可以预计,货币市场利率水平在较长时间内还将高于存款利率。根据国际经验,这将是发展货币市场基金最难得的机遇。

4、积极推行etfs基金

etfs(exchange-tradedfunds)是指交易所交易基金,亦称指数存托凭证(indexdepositoryreceipt)或指数股票(indexshares),它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出现的以某一特定指数的成份股为标的的一种复合型金融创新产品,是一种介于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之间的基金。etfs特殊的运作机制使其在许多方面都拥有自身独特的优势:首先,etfs的交易成本非常低廉。例如,巴克莱全球投资公司barclaysglobalinvestors推出的isharefunds的管理费率只有0.07%,ssga推出的spdrs的管理费率也仅为0.12%,均大大低于传统指数基金的管理费率0.35%,更是低于一般基金1%左右的管理费率。其次,etfs可以提高基金使用资金的效率。etfs赎回时,交付的是一揽子股票组合,无需为应付投资者的经常性赎回而保留大量现金,便于基金管理人将全部资金用于投资,可以极大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再次,etfs的投资者可以获取其价格波动带来的价差收益。虽然etfs的申购和赎回也是以其单位净资产值为基准,但它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市交易,其价格是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投资者可以获取etfs交易价格波动带来的价差收益,即资本利得。其四,etfs可以给投资者带来税收上的好处。由于投资者赎回etfs时交付的只是一揽子股票组合,使得基金管理人不必为应付赎回而出售所持有的股票,所以不必交纳资本利得税。投资者投资于一般开放式基金时,其投资收益主要表现为每年的分红,个人投资者需要按照个人收入所得进行纳税,仅联邦税率就高达50%-60%.而投资者投资于etfs时,其投资收益则主要表现为etfs二级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收益,按照资本利得纳税,最高税率仅为20%,远远低于联邦税率,因此对投资者来说,etfs无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其五,etfs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长期投资者的正当利益。一般开放式基金需要面对投资者的经常性赎回,所以其投资组合需要随之进行不断的调整,由此产生的资本利得税和一些投资机会的丧失都由那些没有提出赎回要求的长期投资者来承担。而etfs即使面对部分投资者的赎回,由于交付的不是现金,而是一揽子股票,对其投资组合不必进行相应的调整,不会给长期投资者带来多大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讲,etfs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维护长期投资者的正当利益。我国当前推出etfs,不仅可以丰富投资者的投资品种,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可以运用etfs的运作机理为我国封闭式基金的转型,减少其在二级市场上的折价交易行为,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国有股坚持提供新的研究思路和路径选择。但是,由于etfs是一种指数型的基金,因此指数多元化有利于etfs产品的开发,而我国对资本市场的指数开发比较落后,这成为在我国推出etfs的最大障碍。2003年在上海证交所举办的“上证180指数相关产品研讨会”上,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人明确提出,目前我国推出etfs的条件基本成熟。相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深化,etfs在我国将有非常光明的前景。

按照经营方式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1)基金规模的可变性不同。封闭式基金均有明确的存续期限,在此期限内已发行的基金单位不能被赎回,虽然特殊情况下此类基金可进行扩募,但扩募应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基金规模是固定不变的。而开放式基金所发行的基金单位是可赎回的,而且投资者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也可随意申购基金单位、导致基金的资金总额每日均不断地变化。(2)基金单位的买卖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发起设立时。投资者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认购;当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时,投资者又可委托券商在证券交易所按市价买卖。而投资者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时,他们则可以随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申购或赎回。(3)基金单位的买卖价格形成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在交易所上市,其买卖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较大。而开放式基金的买卖价格是以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的,可直接反映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高低。在基金的买卖费用方面,投资者在买卖封闭式基金时与买卖上市股票一样,也要在价格之外付出一定比例的证券交易税和手续费;而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如首次认购费、赎回费)则包含于基金价格之中。一般而言,买卖封闭式基金的费用要高丁开放式基金。4)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同。由于封闭式基金不能随时被赎回、其募集得到的资金可全部用于投资,这样基金管理公司便可据以制定长期的投资策略,取得长期经营绩效。而开放式基金则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以便投资者随时赎回,而不能尽数地用于长期投资,一般投资于变现能力强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