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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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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制度

第1篇:社会救济制度范文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17.375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医疗保障也在不断深入。面对我国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和医疗急救保障中存在的空白和不足,如何运作能够更好的实现医疗急救体系的完善,更好的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保障弱势低收入群体的急症救治,是当前重要的社会课题。本文从医疗体制改革为入手,重点分析当前医疗急救领域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希望以此为我国的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医疗急救在社会保障中的重要地位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各种突发性的急病和事故也进一步的频发。医疗急救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平稳运行中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通过对急症患者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争取更多的治疗时间和生存机会,降低伤残、死亡的危险,从而达到挽救生命、减轻伤害和控制病情的目的。

伴随着医疗服务的市场化,我国的医疗条件,尤其是医疗急救的条件在不断地改善,主要城镇医疗急救的体系基本实现覆盖。但同时也要看到,面对社会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弱势地位,当他们面临突发急症时,无法很好的接受医疗急救,从而引发了病情加重乃至死亡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在这样的情况下,以社会保障来推动全社会的医疗急救普及和覆盖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社会保障在医疗,尤其是医疗急救上的覆盖,可以极大地缓解社会低收入困难群体看病难、急救难的现状。尤其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大,越来越多的公民需要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济等社会保障来实现他们的医疗问题。在医疗急救中,急救的高成本消耗限制了低收入者获取相关的服务,而低收入者的欠款又制约了医疗急救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如何在两方面建立桥梁,既保障社会大众享有医疗急救的权利,又保障急救机构的正常运行,就需要社会保障发挥更大的作用。

面对医疗急救成本和费用的增加,加大社会保障的实现力度,更广泛和细致的实现医疗保障的全民普及,重点照顾弱势群体的医疗权利,充分实现医疗急救社会化建设,是一个重要而迫切的课题。而医疗急救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必然要依托于全社会参与的保障体系来加以完善。

当前社会保障中医疗急救的不足

首先,我国医疗保障的覆盖面相对有限。我国虽然在大力拓展当前的医疗保障范围,但由于受传统保障思想和制度制约,其保障的对象仍然集中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职工,保障的资源也相对倾斜于这部分人群。对于最急需救助的低收入群体,医疗保障力度过小,难以满足其求医看病的基本需求,当面临急症需要医疗急救时,更是几乎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村人口,医疗保障的缺乏和医疗费用的增加已经成为农村看病难的主要根源之一。2003~2005年我国农村人口的医疗费用的总支出从6%上升到10%[2],如此重的经济负担亟需通过社会医疗保障来进行救济。

其次,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滞后,综合发展不对称,使得社会保障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医疗体制的改革深入面临各方面的阻力,医疗保障、医疗保险的改革难以深入。传统医保模式没有全部破除,既有大量的困难人群缺乏相应的医疗救助资源,也存在部分高福利人群医疗资源过剩的状况。有限的医疗资源无法合理的配置,无法真正将急需的医疗资源,包括医疗急救资源用到最合适的地方,是当前医疗保障改革中重要问题所在。

其次,对于医疗急救的相关保障仍然存在极大的空白。目前在我国,医疗保障的重点依然是传统的看病吃药环节,对于农村人口和城镇低收入者的保障更多的集中在大病治疗和相关药品上,缺乏专项的对于医疗急救的保障项目和保障设计。同时,社会大众对于医疗急救收费存在诸多误解,包括在“120”急救需要收费等问题上,都缺乏相关的认识乃至存在抵触情绪。青浦区医疗急救中心2009年发生欠款18.3万,占全部业务收入的9.95%;2010年发生欠款22.6万,占全部业务收入的10.83%;2011年发生欠款27.5万,占全年业务收入的13.25%。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实现病患和急救部门的互动,让患者,尤其是低收入患者对于医疗急救不必心存经济上的畏难,而让医疗急救中心有充裕的资金运作,都需要政府和整个社会的保障的进一步覆盖。

加强社会保障中的医疗急救的措施

面对当前医疗保障,尤其是医疗急救保障的缺失,需要全社会动员起来,通过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来实现医疗急救的发展。

第一,要进一步的推进医疗体制改革,扩大医疗保障的覆盖范围。医疗体制的改革进一步的深化要把握三个重心:资源配置的均衡化、医疗费用的合理化和弱势群体的保障化。面对当前医疗资源配置的不均衡,要进一步的加大医疗资源的公开化和系统化,对于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医疗需求进行详细统计,对于各地的医疗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通过整合整体的资源,形成相应的立体网络,更好的实现医患双方面的互动,从而实现医疗机构资源更加均衡的为全社会服务。面对医疗费用相对的高昂,一方面要通过更为公开公示的方式让病患了解具体的收费项目,提供高低搭配的治疗选择;另一方面通过改革,更多的实现保障范围的覆盖,由社会保障为大众减轻医疗消费的负担。在这个过程中,保证合理的医疗费用是医疗机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必须,合理的调节要兼顾病患和医疗机构两方面的利益,保障在其中起到一个平衡的作用。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要加大保障的力度,甚至应当在新增保障的部分,进一步向弱势群体倾斜。无论是待业失业人群、低收入人群、农村人口等,都要一视同仁的普及社会医疗保险,在保障他们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提供适当的医疗急救方面的救助,使得大病可医,急病可医,有病敢医。

第二,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急救机构的建设,优化急救机构的布局。面对我国当前医疗急救资源的不足和急救机构的缺乏,要通过新增和升级两个部分共同努力,实现医疗急救资源供给的增强。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社会保障发挥更大的作用。对于急救中心缺乏乃至空白的地区,要进一步新增、新建急救机构或在原有的医疗机构新增或扩大急救部门,保证急症病患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在我们目前的不少中小城市,救护车配置数量少、车载设备标准低、医务人员流失比例大的现状依然没有得到扭转,这需要医疗资金的投入,更需要社会保障力量的协助,通过建立专门的保障型急救中心,更好地服务于全体公民,从而实现社会保障对于医疗急救的保驾护航的作用[4]。对于农村等医疗条件较差的地区,要借助医疗保障等条件,实现当地医疗机构、急救机构的升级换代,使其医疗和急救的功能进一步的增强。在这个过程中,通过改善农村的医疗环境,将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升级为更高级别的医疗机构,提高其诊治和急救功能的同时,降低就医的门槛,通过医疗救助、合作医疗等多种的医疗保障模式实现农村地区的医疗机构整体布局的均衡。

第三,大力的拓展医疗急救保障的财政和资金来源,保证医疗急救发展的持久动力。对于当前巨大的医疗保障资金的缺口,需要扩宽相应的融资渠道。从根本上来说,是需要在政府财政和社会募集两个方面加大融资力度。首先,从政府的财政投入来看,我国的医疗卫生投入在逐年增加,2007~2010年,我国的医疗卫生投入由1989.9亿元上升到4745.0亿元,增长了2.4倍。这种增长的背后,是政府对于医疗改革的支持和增强医疗保障的决心。但对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而言,这部分投入仍然远远不足,且投入的对象主要为公立医疗机构。因此,在十二五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和优化政府的投入依然是医疗急救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之一[5]。其次,要进一步的加大社会的资金来源,扶持和发展私有医疗机构进入急救领域参与救治。无论是成立急救医疗基金会,组织社会常态捐助,还是向低收入人群发放急救救助卡等模式,都是积极有效的社会扶持机制,能够成为社会医疗保障的有力支撑部分。这需要主管部门放宽对于这类资金筹集限制的同时,各个医疗机构主动积极的参与到社会救助渠道的构建中去,以便更好的促进医疗急救的整体发展。

面对我国当前医疗急救的发展现状,医疗机构、政府、社会需要共同协力,不断的推进医疗体制改革和医疗社会保障的进程。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协作,实现医疗急救的蓬勃发展,更好的为救死扶伤,保障全社会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身体健康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杨敬.借鉴、创新、发展:境外医疗卫生现状与思考.杭州: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5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6.

3 王坤华,冉红莉.急救医疗与社会保障制度.现代医药卫生,2004,20(18):1944.

4 李剑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2.

5 孙文中,赵文龙.我国农村医疗救助政策的现状及问题分析.福建论坛,2007,4.

6 刘家敏.城乡120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实践和管理创新.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10.

第2篇:社会救济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民间组织;农村社会救助;经济法;解读

1对相关基础概念的理性梳理

1.1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NGO,No—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在我国又被称为民间组织,同时还被称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社会中间组织…中介组织”“第三部门”等。俞可平先生在《中国社会科学》上撰文对上述概念进行了比较梳理和辨别分析,最终认为,“民间组织”概念突出了公民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其外延可以涵盖上述各概念所要表达的主要含义,比较而言,这是一个表达公民社会组织的恰当概念。笔者建议,在谈及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组织或团体时,尽可能地一致使用“民间组织”的概念,以避免在概念术语上的不必要争议和混乱。

研究中笔者亦使用“民间组织”(英译仍为NGO)作为规范性用语,但并不试图对其进行界定,因为“理解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作用比确定其概念的一致重要得多”。根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比较研究中心的研究,民间组织应具备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5个特征。

1.2农村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指对社会上的老弱病残和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者及遭受紧急患难或非常灾害的人员或者家庭,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救济和社会福利的总称。具体到该文的农村社会救助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为农村弱势群体提供的各种救助和福利服务的总称。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制度、农村扶贫开发、农村急难救助、农村法律援助、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特殊人员救助等诸多方面。

农村社会救助的主要特征有:①救助对象具有选择性。古今中外,尤其是农村地区总会有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孤、老、幼、残、病或因突发性灾难而陷入困境的人,国家和社会应给予相应的救助。②社会救助的标准较低。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履行的最起码的社会保障职责,提供满足受助对象最低生活需求。③社会救助具有临时性。社会救助形式多种多样,除部分长期救助对象外,大部分的社会救助对象,是临时性的救助,一旦其困境解除,基本生活有了保障,对其社会救助就不再继续。

2民间组织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确定

目前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的构成还没有高度一致的认同和普遍的使用,与传统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直观、明了相比,经济法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要对这种复杂、多维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抽象并类型化,极易出现概括不全和类型交叉的缺陷。这是经济法主体研究的现实情况。

客观的说,对于民间组织的研究,政治学、社会学领域的研究已颇具规模,相对封闭的法学对此的关注与探讨已大大滞后。近年来,经济法学界开始对民间组织进行研究:有的学者将社会组织列为与国家、国家机关、内部组织等并列的经济法主体;有的学者将社会经济团体明确为经济法主体;有的学者将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市场主体、经济行政主体置于“政府一社会中间层一市场”3层框架中加以研究,明确了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有的学者从“公共管理观点”对社会自治组织进行经济法审视;有的学者提出了市场、社会、国家三大经济法主体群的分类观点;还有的学者从经济法中法律机构的特点和第三部门的经济法功能分析,探讨第三部门的经济法意义。

以上学者的研究尽管在称谓或侧重点上不尽一致,但他.们研究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重新设计经济法主体制度,确立第三类主体(民间组织)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该研究持同样的观点,并认为理解民间组织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和把握。①民间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特殊经济法主体。民间组织的出现既能克服“市场失灵”,又能克服“政府失灵”;既能规制私权滥用,又能遏制国家干预。民间组织的宗旨与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契合,也可以说民间组织是为了实现经济法的日的而存在和活动的,其应当属于经济法主体。民间组织应该定位为独立于政府和一般市场主体自成一类的经济法主体。对于民间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既不能简单替代,也不能过度扩大,而应在经济法所建立的体系结构中,保持适当地位,发挥应有作用。②民问组织是经济法的特别调节机制。弗里德曼曾经指出:“法律与所有的有机体相同,必须随着环境之更易而变化,并在变化中求其生长,否则难免限于僵化,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当前法律体系已经从公私法二元结构向三元结构嬗蛮,经济法成为独立于公法与私法的第法域,面对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民间组织成为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特殊调节机制。一方面民间组织承担了越来越多原由政府部门履行的诸如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的公共服务职能,弥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不足和官僚化缺陷,制约政府权力。另一方面民间组织作为利益化的代表,通过自律协调以及与政府的沟通尽可能地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克服市场之手在利益分配上的缺陷。正是在此意义上,民间组织显示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凸显了作为经济法特别调控机制的深刻价值。

3社会救助法的经济法体系范畴归属的确立

社会保障法可分为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3个相对独立的领域。结构上,现阶段的社会保障法是以劳动法为基础,社会救助法为底线,以社会保险法为核心,以社会福利法为辅助。社会救助法目的在于通过提供救济保障居民合乎人道的生活,使处于困境中的人能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一方面,社会救助立法是最早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众多国家的社会保障法是在社会救助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起来的;另一方面,社会救助是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成员中总会有部分人因为收入低或者遇到重大患难而陷人生活困境,需要通过社会救助得到帮助。 转贴于

社会救助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同样表现为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学界对于市场秩序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组成部分方面基本达成共识,而在市场主体(或称经济法主体)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否属于经济法体系观点则不统一,对于社会救助法的归属研究的代表性观点有以下几种。第1种认为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都是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法律形式。社会保障法为解决社会分配矛盾,满足社会成员生存需要;经济法则为排除经济发展之障碍,满足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之要求。两者的基本价值不同,社会保障法侧重于谋求社会公平,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则为经济效率。两者同为市场经济的双翼,相辅相成,同属社会法范畴。第2种认为社会保障法是以社会法属性为主,兼具经济法属性。此观点与上述第一种观点类似。第3种认为社会保障法中仅有社会保险法可以成为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并不能全部的构成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第4种认为社会保障法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认为社会保障法是强制法,不是意思自治法。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社会保障法体现了社会分配领域的国家干预或协调,因此从属于经济法”…。目前这种观点影响较大,许多高等院校法学院系都把社会保障法作为经济法系列课程开设。

具体到社会救助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笔者根据以上观点的梳理认为,社会救助法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反映的也是一种国家对社会再分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制和调控。不仅仅追求社会稳定、社会公平和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而且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市场机制对社会被救助对象的可能损害,弥补市场调控缺陷和市场失灵,维持市场经济的良性运作,追求经济效益当然为其应有之义。其中运用经济法理念实施的国家干预不仅以经济性为手段,而且也是以经济性为目的——即使这些接受社会救助的当事人尽快渡过难关,重新投入到市场经济活动中,为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继续付出自己的努力,同时也获得自己应得的财富分配额。因此,从社会分配法的角度和经济性的纬度分析,包括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经济法中强制性分配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可以获得正当性理由和根据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是国家干预社会分配法律制度的子系统,更是整个社会分配法律制度的最底防线,当然从属于经济法范畴体系。

4民间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经济法解读的意义

4.1廓清认识误区,丰富经济法理论内容①进一步充实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内容。通过对民间组织和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理性考察,明确前者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和后者的经济法体系归属,相信会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进一步充实丰富作出贡献。②进一步丰富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理论研究成果。一般学界认为,社会保障体系包含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3个层次。其中社会救助为社会保障的底线,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它的对象往往是社会最弱势群体。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改革仍然在继续,统一的“社会救助法”迄今仍然没有出台。因此,梳理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尽可能地挖掘探求新的理论解释,以期为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乃至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提供新的理论支撑。

第3篇:社会救济制度范文

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是为了提高社保基金的运营安全和效益,采用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结合社保基金的特点,对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活动事项进行记录和反映的一门专业会计。社会保障基金会计作为一项会计活动,它的目的是,通过会计核算,记录和反映与社保基金运营有关的各项活动,并对其管理进行监督,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满足广大劳动者的需要。

2.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社保基金不断出现资金的缺口,而且资金的缺口越来越大,这个问题关系到众多居民的自身利益,同时也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加入资金缺口这一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可能会带来社会的动乱。我国的社保基金在管理中存在信息不透明、信息的披露不完善等问题,在这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的会计核算体制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现行的社保体系还是沿用的比较传统的核算体系以及核算方式,虽然我国颁布了新的会计核算准则,但是在整个提上仍然使用的是旧的制度与核算方式,过于依赖会计的收付实现制,而轻视会计核算方法权责发生制的使用,造成会计的核算不能真正地反映我国社保基金的真实情况。当前,我国社保基金核算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是经过较长时间的积累而形成的,这些问题的形成对社保基金的核算问题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解决,会影响到我国社保基金的长远发展。

3.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3.1 会计核算标准不统一

在社保基金的核算制度上,我国社保基金的核算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事业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一系列保险制度是独立的会计科目,这种核算方式与我国的事业单位与政府机关的核算方式不一致。这样的话,很难将社保基金的社保体系纳入到我国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的会计核算体系当中,不利于地方财政部门对预算的制定。

3.2 缺乏对基金负债信息的准确全面记录

当前我国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使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用这种核算方式进行会计账户的核算,会造成社会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在核算上的差异。而实际上,对社会基金账户的核算使用的收付实现制,而在个人基金的核算上使用的会计核算方法是权责发生制,这就造成对基金的负债信息不能进行全面的记录。

3.3 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对于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不完善也是造成我国社保基金在会计核算制度上存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中,对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以及披露信息的程度等存在较大的制度性问题,这就造成我国社保基金在核算上有较大的缺口。这种会计制度的不健全,不仅反映出了我国的社保基金在核算上制度的不健全,还反映出了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管理缺乏透明性。

4.针对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问题的对策

4.1 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一方面,在社保基金核算时应该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并且充分考虑社保基金的核算特点,对相关部门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另一方面,有些会计科目可以合并的,应该进行适当的合并。会计核算制度的建立,需要社会保障单位各个部门之间进行有效的协调与配合,在完善我国会计核算制度的基础上,引进其他单位更加完善、先进的会计核算制度。

4.2 坚持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制度

单独使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都会使得所记录的会计信息不准确、完整。为了保障社保基金信息核算的完整、准确等,应该采用为了保障社保基金信息核算的完整、准确等,应该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制度。

第4篇:社会救济制度范文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通知》,我市将放宽社会资本开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办医,营造各类医疗机构共同发展、有序竞争的局面。以确保到年,非公立医疗机构门诊人次占全市医疗机构门诊总人次的15%。

新增医疗卫生资源

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为解决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申请进入医疗服务体系时遭遇的准入难、限制多等问题,《通知》明确,我市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公开辖区内拟调整和新增的医疗机构数量、类别、规模、地域等,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部门在对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执业范围进行审核时,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通知》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以实际投入入股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允许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形式在我市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通知要求,各部门及时公开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非公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年免征房产、土地税

《通知》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按政府指导价予以结算。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专家委员会吸收非公

医疗机构人员不低于10%

为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通知》要求,组建医学类专家委员会、行业学会(协会)、质量控制和医院评价等组织时,从依法执业、诚信服务、规范管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中吸收相关专家参与,原则上不低于专家总数的10%。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人员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继续教育、等级评审、参加学术活动、临床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非公立医疗机构

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第5篇:社会救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 公共事业组织 监督机制

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是指“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迁”,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的结构性变迁。在社会转型期的背景下,预防腐败、完善公共事业组织的监督机制至关重要。

公共事业组织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双重俘获

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事业组织的“俘获”主要表现为行政主管部门将公共事业组织作为其巩固和扩大既得利益的工具。从我国公共事业组织的负责人与政府财务监督主体的关系来看,公共事业组织的大部分负责人都来自政府机关,具有官员身份。他们受政府委派,在公共事业组织中开展工作,与政府组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公共事业组织的负责人甚至与政府财务监督主体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主管部门的“俘获”往往是以自身“被俘获”为代价的。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相互“博弈”的过程中,在社团的公关攻势下,主管部门被“俘获”了。这种“俘获”的结果必然是监督的疲软。

(二)组织缺位

在我国,公共事业组织的财务监督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人民银行等。这些政府监督部门主体多元并存,形成了一个看似严密的财务监督网络。但从总的监督效果来看,缺位、错位、越位现象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从理论上讲,财务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很可能会使政府对公共事业组织的监督陷入不同主体之间相互扯皮、互相推诿的尴尬状况。

(三)社会监督体系薄弱

在我国,对公共事业组织的社会监督主要是公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而这两种监督都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新闻舆论报喜不报忧的状况虽有改善,但是新闻视角更多放在了政府和社会上,对公共事业组织这个第三部门并没有投入应有的注意。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氛围得到了极大的加强,但是公众监督的渠道和力度都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监督法规缺乏

相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目前颁布和实施的有关公共事业组织监督法规滞后,缺少专门的公共事业组织监督法律或法规。公共事业组织会计规范体系也存在问题。只有事业单位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没有自己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五)政府财务监督与规范管理工作存在脱节

政府监管部门财务监督工作的目标过多地集中在单纯查处公共事业组织违法违规的财务收支行为上,在改进公共事业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工作制度以及防止公共事业组织非营利性质异化上缺乏足够地重视,使得公共事业组织的政府财务监督运行系统不完备,不仅弱化了政府对公共事业组织公共资金运行全过程实施有效财务监督的效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监管部门在公共事业组织财务监督中的作用。

国外监督机制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对公共事业组织的监督主要采取两种模式,即英国“行政监督模式”和美国的“非管制模式”。以监督专员或慈善委员会为主的监督机制是英国的特点,对公共事业组织的监督控制具有主动性特点和行政规制的特征。美国对慈善机构的政府管理实施的是“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胡萝卜政策”是主要手段,其主要形式是税收优惠、赋予其他特权以及各级政府对慈善机构的直接和间接支持。“大棒政策”主要有两部分构成:特权特别是税收优惠的剥夺;司法调查及相应的处罚。 国外监督机制措施对我国有以下借鉴:

加强财务监管。对公共事业组织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是保证公共事业组织公共责任实现的重要手段。我国对公共事业组织的财务监督应该着重以下几个方面:对非营利性的约束。强化财务公开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支出比例约束。

加强立法约束。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普遍重视法律与法规建设。必须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充分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并逐步完善各种法律法规体系,提前构筑适应未来不同类型机构运行所必须的制度平台,为分类改革奠定法制基础。

引进竞争机制。竞争机制的引入与完善是提高公共事业组织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根本之道。必须打破垄断格局,建立竞争机制,激励公共事业组织不断改善业绩,由社会来评价各个组织的业绩,由业绩来决定其发展,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完善公共事业组织监督机制的对策

(一)完善公共事业组织立法

要抓紧制定专门的公共事业组织法,针对公共事业组织行为的实体内容进行系统的规范,增强法律规范的操作行和针对性,搞好法律体系的衔接和法律规范的配套,以使监督惩戒有法可依,确实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对现有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清理,凡过时的法律条款要予以修订或废止,不合理的和重复的要取代,冲突的要予以理顺,彻底改变把公共事业组织当作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来管理的传统做法,使对公共事业组织的监督真正有法可依。

(二)加强公共事业伦理道德建设

加强公共事业伦理道德建设的途径就是从道德驱动的自律到制度化的自律。制度化自律不仅意味着自律成为少数高尚者的自觉行动,更重要的是使自律成为多数“理性经济人”在外部约束下唯一理性的选择。从人性和自律的形成过程看,当经常化、严密化的外力约束下的行为产生惯性并最终成为行为主体的“下意识”或“自然反应”时,他律就转化为自律,达到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统一。公共事业伦理道德建设的核心是摆脱对道德驱动的自律的过分依赖,实现制度化的自律。

(三)完善并强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在强化舆论监督的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督机制和客户监督机制。在公益服务的新模式中,服务对象要从单纯的受惠者转变为服务的协作生产者(co-producer)。公众可以通过政府部门、评估机构和非营利组织自身设有的投诉热线和网站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完善客户需求的评估机制、服务提供方式设计中客户参与、客户满意成为组织追求的最终目标等,都意味着客户监督机制的强化。

(四)加强日常监督

在适当放宽对公共事业组织的登记控制后,同时应加强对公共事业组织运作期间的监督,以保证其公共责任的实现,尤其要注意以下方面:增强年检的可操作性。加强公共事业组织的财务监督。对公共事业组织财政优惠的制度化。

(五)加强市场约束

我国公共事业组织监督的外部制度中一个重要特点是国家人为的限制公共事业组织之间的竞争。这种限制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分级管理所带来的地域上限制竞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允许设立相同或相似的社团。这种市场约束的软化造成了社团的垄断地位,客观上削弱了公共事业组织实现公共责任的外部约束。所以,适当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既可以从外部加强对公共事业组织的监督,又能激发公共事业组织活力,在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中提高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吴秋兰.社会转型视域下的行政道德约束机制[J].兰州学刊,2005

第6篇:社会救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中国外汇市场改革前瞻

2005年,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外汇市场建设加快。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近一年来一系列改革措施相继推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不断完善,外汇市场得到长足发展。汇率机制改革后,人民币汇率总体保持平稳波动、略有升值的态势,弹性逐渐增强。外汇市场参与主体不断扩大,新产品相继推出,交易量有所放大。

一、外汇市场制度设计和改革思路

汇改后,外汇市场制度设计着眼于提高市场公平和效率,为寻找人民币均衡汇率构建了一个有弹性、有深度和广度的平台。汇率机制和外汇市场改革突出表现出如下思路

(一)进一步凸显市场化取向

汇率机制和外汇市场改革,充分体现了市场化的改革方向。首先,人民币汇率不再单一盯住美元,改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汇率有升有贬,双向浮动,减少了套利机会,维护了多边汇率的稳定,有利于保持国际竞争力。人民币汇率随市场供求关系总体呈现升值趋势,更加真实地反映了市场供求格局、中外利差和市场预期,逐步恢复弹性,提高了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

其次,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美元现钞、现汇买卖价差幅度的放宽以及非美元货币买卖价格限制的取消,增强了银行定价自,为增强汇率弹性提供了制度保障。汇改后,各银行汇率定价机制趋于理性,挂牌汇价同步变动、但都根据自身资金头寸情况实行差异化报价。

再次,远期和掉期业务的价格没有管制,央行也不入市干预,完全由市场根据本外币供求关系决定,减少了市场扭曲。各行人民币对外汇远期和掉期业务逐渐以利率平价作为定价依据,各行远期与掉期价格趋势及水平逐渐趋于一致。这说明,随着市场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以及银行的日趋成熟,人民币外汇即期、远期、掉期价格形成的市场化程度逐渐增强。

第四,提高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后,对银行的本外币转换的数量管制得以放松,赋予了银行调度本外币资金的更大自和灵活性。

(二)着眼于扩大外汇市场规模和提高运作效率

降低外汇交易手续费,活跃外汇市场交投。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做市商竞价交易征收的手续费从原来的万分之三降低到万分之一,对询价交易征收的手续费更是大幅降低到十万分之一,大大降低了外汇交易的成本和和风险,降低做市商在竞价市场和询价市场的做市成本,有利于市场会员利用价格波动进行高抛低吸,平滑汇率走势,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单边市格局。

在银行间市场引入外币对外币交易,提供一个公共产品,通过招标引入境内外大型外汇交易商充当做市商,为境内中小银行提供一个进入国际外汇市场的直接通道。

将即期外汇交易的标准交割时间改为T+2。改革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割时间为T+1,但是国际上外汇交易的交割时间是T+2(除加拿大元外)。因此,T+1清算的人民币汇率并不能与国际汇率直接比较和套算。而且银行在银行间市场买卖非美元货币后,往往通过在国际市场平盘,因而形成T+2的头寸。这就需要进行掉期交易将T+2美元头寸调度为T+1的美元头寸。因此,为了提高市场效率,从2006年1月4日开始,参照国际惯例,将T+2的清算速度统一为一个行业惯例,作为竞价市场的指定交割时间和询价系统的默认交割时间。但同时允许交易方在询价方式下采取灵活方式,根据双方约定,将清算交割速度改为T+0或T+1。

适当延长交易时间,开市日期与国际接轨。将询价系统交易时间延长到17:30,以便会员之间在竞价市场15:30闭市后仍能进行柜台头寸平补,避免隔日汇率风险。明确所有周六、周日,包括“黄金周”前后调为工作日的周六、周日,银行间外汇市场闭市。这是因为境外外汇市场和银行不营业,资金无法平补和交割。

为了规范交易秩序,外汇局确定了将所有的银行间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归由一个主协议管辖的思路,以便统一交易惯例,减少银行的风险暴露。为此,外汇局牵头组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所有银行间远期会员制定了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同时,针对掉期和远期同属一类外汇衍生产品,银行间市场掉期交易不再进行准入备案,并将对远期交易主协议适当修改后扩大到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以便银行自由地在即期、远期和掉期三者之间自由组合和套利,提高效率和规模。

(三)追求外汇市场公平原则

汇率机制和外汇市场改革始终贯彻非歧视原则。例如,取消了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阶段规定的申请银行年度即期结售汇业务量须达到200亿美元的准入标准,将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从七家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银行,不论是中资还是外资银行,不论银行规模大小,只要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符合远期结售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的基本条件,就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备案办理此项业务。这一市场准入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申办对客户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资格,以及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和掉期交易资格。上述举措使内外资银行、不同规模的银行在外汇衍生产品服务上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又如,从9月22日起,实施结售汇综合头寸改革,对中外资银行统一管理政策和限额核定标准,实现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

(四)推进外汇市场多元化发展格局

首先,建立多层次市场主体。汇改前批发市场以银行为主体。汇改后,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扩大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非金融企业,扩展了市场主体,增强了外汇市场的竞争性。

其次,提高交易灵活性。国际上外汇市场主要有三种交易方式:指令驱动、价格驱动和经纪中介。竞价市场属于指令驱动,价格由交易规则决定,过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各银行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竞价系统集中撮合的竞价交易,并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集中清算,清算风险由交易中心承担,交易费用较高。汇改后,为了提高交易灵活性,银行间远期和即期外汇市场增加询价交易方式。市场会员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对手的特点,选择交易对手,定制外汇交易的价格、金额、期限等要素,有利于形成多样化的外汇供求,进一步丰富外汇市场的层次,活跃外汇市场交易,符合国际外汇市场交易发展的方向。

再次,远期结售汇定价也走过了从一价到多价的阶段。汇改前,7家银行采取协商定价、大家共同遵守的定价方式。汇改后取消了协商定价原则,由银行自主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价格,银行要靠资金成本、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赢得客户,赚取合理利润。

(五)注重改革次序选择

放松汇率浮动区间采取了分步走的改革思路。第一步,先从汇率改革之初的2005年7月22日开始,将非美元货币的波幅管理从原来围绕中间价对称上下浮动改为实行买卖价差幅度管理,从而允许银行对客户结售汇业务一日多价。第二步,从2005年9月24日开始,扩大了银行间市场的非美元货币交易汇价的波动幅度,从汇改后的中间价上下1%提高到上下3%,同时,维持美元交易汇价波动区间0.3%不变;另一方面,取消了银行对客户结售汇业务的挂牌汇价的价差限制。第三步是扩大银行间市场美元波动区间。周小川行长已经表示,此举将在今后国内国际条件成熟时推出。

远期结售汇市场准入管理走的也是渐进性开放的步伐。首先选择中国银行进行远期结售汇试点,然后过渡到结售汇经验丰富、客户基础广泛、容易对冲风险的大型银行,最后扩大到所有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和健全衍生产品内控资质的银行。

从结售汇头寸管理政策的演变也可以看出渐进改革的道路。从1994年汇改后实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主要为即期代客业务头寸。对远期结售汇实行现金收付制管理,即远期结售汇只有到履约时才可以计入头寸。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的管理区间下限为零、上限为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即不能卖空美元)。银行在远期结售汇签约时不计入头寸,不能到即期市场平盘。汇改后,企业远期结售汇业务需求急剧增加,银行强烈要求扩大结售汇头寸限额。为此,2005年9月23日后,从结售汇周转头寸改为结售汇综合头寸概念,涵盖范围扩大到银行代客、自身和远期结售汇和银行间远期交易。由于银行对客户办理的远期结售汇并不能做到自身平衡,银行迫切要求在签订远期结售汇的同时即可到即期市场平盘,从而规避汇率风险。因此,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对做市商实行权责制头寸管理,允许银行对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以及在银行间市场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后产生的风险暴露计入结售汇头寸,也就是说,远期签约时即可到即期市场平盘。

(六)注重风险防范先行的原则

汇率机制和外汇市场改革特别注重防止出现剧烈市场振荡。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入市,但规定了内部控制制度和交易员的条件。远期结售汇和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准入要求事先取得金融衍生产品资格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深化,外汇市场不断拓展广度和深度,人民币汇率具有更大的波动性。这些改革和变化,为市场主体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更大的挑战,需要市场主体结合市场条件的变化,运用自己灵活调整的能力应对变革。对企业而言,应当改变对浮动汇率的恐惧,合理预测汇率走势,在财务管理、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等方面尽快做出调整,不再仅仅盯住即期汇率,而应围绕未来的汇率进行规划和经营。企业、个人在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要货比三家。对银行而言,外汇市场汇价管理改革后,银行定价自增强,使得银行间定价差异增加,这意味着谁的定价水平合理,谁就能赢得客户。需要提高经营水平,有效控制风险。询价交易方式收费低廉,但是通过双边清算,要求银行加强双边授信管理,有效控制风险。

二、汇改后外汇市场表现

(一)即期外汇交易情况

2005年前半期,人民币对美元继续保持稳定。美元对人民币日加权平均价一直维持在8.2765元人民币/美元)的水平。2005年7月21日,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中间价调整为8.11,人民币升值幅度为2.05%。之后,人民币有升有贬,双向浮动。美元对人民币收盘价最低达到8.00040(2006年4月10日),最高为8.1128(2005年7月27日)。上下波幅达到1088个基点。期间人民币走势分为两个阶段。从2005年7月22日至12月30日,美元对人民币价格小幅振荡,有升有降,总体保持平稳波动、略有升值的态势,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收盘价由8.11小幅升值至年末的8.0702。全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了398个基点,升幅2.56%,日均升值3.5个基点。2006年,人民币升值步伐加快。2006年4月21日人民币汇率升至8.0210,升值了492个基点,升幅0.61%,日均升值6.7个基点。

与此同时,人民币汇率的波动率也在增加。

从2005年7月22日到2006年4月21日,日均波幅21.3个基点。其中,从2005年7月22日到2005年12月30日,汇率日均波幅16.7个基点;从2006年1月4日到2006年4月21日,汇率日均波幅28.7个基点,较2005年下半年放大72%。2006年3月16日人民币汇率为8.0350,较汇改之前8.2765升值幅度首次突破3%。

从2006年以来的市场成交情况看,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运行基本良好,交易量较2005年底明显上升。询价交易成交较为活跃,交易量超过竞价交易,询价和竞价成交量之比约为9:1。大中型金融机构是询价交易的主要参与者。同时,竞价交易也保持一定的规模,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联社等中小会员因授信不足,主要在竞价市场交易,而做市商则为其提供流动性。

从2006年以来的成交情况看,做市商全部进行了询价和竞价交易的买卖双边报价和交易。做市商交易总量约占市场成交量的四分之三。做市商平均每笔成交1000万美元,远远高于一般会员。做市商报价也普遍优于一般会员报价。在询价市场,所有做市商美元买卖双边报价点差随做市经验积累而逐步走低,目前在10个基点以内。这些充分显示做市商制度活跃了外汇市场交易,提高了外汇市场流动性,增强了中央银行调控的灵活性,进一步提高了人民币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更好地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二)银行间市场远期外汇交易

2005年8月15日银行间市场正式推出远期人民币外汇交易业务,全年市场发生交易的有美元/人民币的1周、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七种期限品种,以及日元/人民币的1周、1个月、2个月、3个月四个期限品种。交割方式分两种,既有全额交割又有差额交割。从美元1年期远期报价走势看,美元远期价格稳中趋降。1年期美元远期报价在业务推出之初先上行并企稳,8月末回复初始价位,此后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持稳定,并与境外NDF价格逐渐贴近。11月报价呈逐级下行之势,12月止住跌势,月末一度大幅上扬,但随即迅速回归,以7.7500的全年最低点报收。2006年后由于允许做市商签订远期合约后即可到即期市场平盘,远期报价大幅反弹,向利率平价回归,并与境外NDF逐渐拉开,相差超过1000基点。2006年2月9日达到年内最高点7.8370,随后有所下跌。4月24日报收7.7920(见图3)。

三、外汇市场改革前瞻

随着银行间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的顺利开展,汇率机制和外汇市场改革第一阶段政策已告一段落。汇改后,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外汇市场得到很大发展。但升值压力仍未消除,外汇市场改革的任务还很繁重。外汇市场发展的国际经验表明,现代化的外汇市场离不开高效的交易系统和清算安排、多元化和专业化的市场主体、丰富的交易品种以及市场透明度。从更广的视角看,货币可兑换是外汇市场供求的基础,汇率制度安排和利率市场化是外汇市场活跃成熟的关键,加强风险监管是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保障。因此,还需多管齐下,进一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外汇市场

(一)进一步扩大外汇市场主体和品种

扩大即期和掉期交易市场准入。降低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即期市场的门槛。从第一家非金融企业中化集团公司入市情况看,短短两周,交易量已突破2000多万美元,显示了企业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这主要来源于其早已获得境外商品期货交易资格,而期货交易和外汇交易所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相似,交易员的交易经验也相通。因此,建议即期和远期外汇市场会员扩大到有证监会和外汇局颁发的境外商品期货交易资格的非金融企业。降低掉期交易市场准入。目前远期外汇交易准入条件要求银行取得金融衍生产品资格,但银监会对金融衍生产品资格的准入控制较严,中小银行难以取得资格。鉴于外汇掉期交易类似回购交易,在国际上普遍视为货币市场工具,仅仅涉及利率风险,不涉及汇率风险,银行面临的市场和清算风险远远小于远期交易(国际惯例中掉期交易风险权重仅为远期交易的4%),为给中小银行提供规避汇率风险渠道,建议修改有关市场准入条件,不再要求银行具备远期交易资格6个月才能申请掉期资格,允许中小银行直接申请掉期资格。

丰富市场交易品种。目前虽然推出了远期结售汇和掉期业务,但在外汇衍生产品的两大类品种中,上述两种产品都属于远期衍生类产品,还没有期权类衍生产品。而且这两个产品还不是标准化产品,不同银行之间的报价相差甚远,市场处于分割状态,流动性较差,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清算风险。应创造条件,适时拓宽汇率避险和保值工具,推出外汇期货、期权交易,适当开放金融创新的空间。

(二)完善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适时扩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日波幅限制。近期,国际外汇市场各主要货币波动率在增加,美元经过2005年的升值后已显疲态,近期贬值力度加大。从理论上看,人民币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波幅也将随国际市场汇率波动增大而扩大。目前,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弹性加大,3月28日最高达到0.16%。,超过允许波幅的一半。银行间市场交易汇价每日上下波幅也在放大。人民币交易汇价波幅不应等到逼进0.3%的上限才着手放松,而应在波幅离边界尚有一定距离时就扩大交易汇价波幅限制。

延长交易时间。2006年银行间即期询价交易推出后,时间延长到17:30。这极大地方便了银行柜台交易和风险控制。但竞价市场仍然维持15:30闭市,造成两个市场闭市不一致,客观上对询价市场授信不足、倚重竞价市场的中小银行不公平。而且,由于17:30询价市场收盘后,新疆、等地银行机构仍然要营业到19:30,造成新疆和地区银行柜台结售汇的头寸存在隔夜风险。2006年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由前日银行间市场收盘价改为当日做市商报价的加权平均价后,隔夜汇率风险成为银行面临的最大的外汇风险,为减少银行隔夜汇率风险,应延长交易时间。在这方面,首先应延长竞价市场闭市时间到17:30,以使询价、竞价两市统一闭市时间。这是因为即期竞价和询价交易清算时间已改为“T+2”,所以清算交割准备时间的技术性问题已不存在。其次,可参照银行间外币对外币买卖市场19:00闭市的做法,视情况将询价和竞价市场延长至19:00。

进一步改进交易方式。引入声讯和电子经纪相结合的交易平台,方便交易员之间信息的即时沟通,减少市场不对称性。实现国内外汇市场和国外交易市场平台的无缝对接。允许银行在询价市场闭市后双边直接交易,事后补录在交易系统上。此外,鼓励银行企业入市交易,形成多元化的交易需求。

逐步降低交易费用。目前,竞价交易仍然沿用汇率机制改革前按照顺差交易金额万分之三的比例收取手续费,一买一卖来回手续费高达0.6个百分点,远远超过国际外汇市场通行百万分之八左右的标准,不利于竞价市场的发展。实际上,竞价市场正在被边缘化,目前竞价、询价交易量之比约为2:8。而且竞价交易份额还在逐步缩小。另一方面,询价交易和竞价交易手续费相差过大,也是造成询价市场和竞价市场价格系统性偏离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在适当时候进一步理顺外汇市场收费体系,降低竞价交易手续费。

推进外汇清算系统现代化和国际化,引入竞争。引入清算所,消除中央银行承担最后清算风险的局面,降低竞价交易的清算风险,间接可以为降低竞价交易手续费打下基础,同时可以为加快期权、期货市场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提高外汇市场透明度。

修改有关法律,降低外汇交易的法律和清算风险。为了减少外汇交易的头寸暴露,国际上一般采用轧差清算的做法以最大限度减少信用和清算风险。例如,国际掉期和衍生产品协会(简称ISDA)主协议规定,双方所有的交易采取轧差清算(NETTING,或称净额结算)的方法。根据国际清算银行2004年调查,全球场外(OTC)金融衍生产品名义金额为220.1万亿美元,通过轧差清算方法使得交易市值下降到到1.5万亿美元,风险暴露下降了99.3%。因此,应提请修改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轧差清算原则。

提高外汇市场透明度。目前,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有兴趣入市交易,但它们入市的目的往往处于投资性质,入市交易往往通过模型进行,迫切需要了解交易量数据,需要了解交易量。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推出一段时间后,外汇市场运行平稳。由于竞价之外还增加了询价市场,市场行为与过去完全不同。而且央行已经基本不在两市干预,建议应适时公布交易量。首先可以从公布上年数据入手,因为外汇储备数据已经公布。然后按顺序逐步恢复公布季度、月度、每周、每日的具体数据。

(四)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管和自律,减少系统性风险。

加强外汇市场的自律性管理,建立市场会员行为准则。建议成立交易员协会,制定交易行为规范和行业惯例。进一步规范市场运作程序和信息报告制度,防止市场欺诈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秩序。

加强对外汇市场的审慎监管。加强对市场风险的监测,逐步建立市场监测指标体系。掌握异常交易信息,监管交易的合规性。由于开办银行间掉期交易,外汇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联系更为紧密,因此跨市场风险问题开始凸显。建立跨市场的监管框架,防止不稳定资本流动的冲击,防止跨市场的系统风险传播。

第7篇:社会救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税收制度 体系

建立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调节经济运行,保护环境和生态,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从税收制度上寻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在我国也是当务之急。所谓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税收制度体系,是指有利于经济发展、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社会全面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它不是一个单一的税种,也不仅是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税种,而是一整套系统的有利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的有机集合。税收立法要体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税种、税基、税率、纳税人、纳税对象等税收要素的设计也要有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一、构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税收制度体系的可行性

(一)立法时机有利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定推行税收改革。这一任务的提出,预计我国税收制度将会进行一次大幅度的改革,在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过程中,为我们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融入新的税收制度中,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税收立法的目的之一提供了一个有利时机。

(二)立法基础有利

一是有比较广泛的社会基础。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纳入了全国和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之中。在公众方面,可持续发展意识不断加强,对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合理利用资源、社会民主、公正、社会进步的要求不断高涨,公众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二是有比较完善的税制基础。

(三)立法效率可行

从经济意义上看,收费和征税没有本质上的差别,都可以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但从效率上看,征税效率要高于征收费用;征税比收费更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统一性,该收的税一定要收上来;征税可以克服收费的随意性,拖欠和拒缴现象,可以解决各地征收标准不一的问题。同时,征税还可以防止政出多门,可以减少机构重叠以及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干扰,从而节约征收成本。

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税收制度体系的基本特征

(一)促进经济发展

税收与经济的关系十分紧密,经济决定税收。经济规模、经济结构、经济速度决定和制约税收规模、结构和速度。同时,税收对经济发展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构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发挥税收“自动稳定器”的作用,调节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环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要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通过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的安排,有效地调控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使税收自动地产生抵消经济波动的力量,维持社会总供求的大体平衡,促使经济稳定发展。其中,要特别注意克服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差距扩大的趋势,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产业结构低度化、高新技术产业滞后的现状。

(二)促进社会发展

构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以税收作为重要的切入点,可以促进人们“可持续发展”意识提高;也可以增强人们监督“税款”使用的积极性,调动人民参政议政积极性,推动社会民主进程。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要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社会文明方面做出贡献,税种、税目等税制要素的安排,都要有利于促进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救灾防疫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它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能源、原材料和自然环境条件,还直接和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必须体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要求。要按照“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对污染物、废弃物产生、排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染税;从税收制度上体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人人有责;通过税收制度变革推动环境、生态保护由事后管理转向事前管理,提高环境、生态保护效率和效益。

三、构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税收制度体系的途径

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它不是一种自动形成的社会机制,而是一种需要由政府、公众和社会各界共同讨论协商制定,最后由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要受到观念、利益、技术、程序等多因素约束。构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在这个长期的过程中,要始终把握以下重点工作:

(一)树立全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观念

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目标。只有加大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宣传,才能提高全民族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价值准则、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依靠广泛的社会成员、社会力量的参与,坚持走群众性的/可持续发展0道路,我国可持续发展事业才有可靠的基础。

(二)总体设计、分步实施

税收制度体系怎样设计和安排,决定于制度功能的定位。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积极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税收制度体系最基本的功能。构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要紧紧围绕这一基本功能,在1994年税制结构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统一设计,选择时机,逐步推出。

(三)克服利益障碍

建立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税收制度体系是一项注重长期利益的战略措施,它通过税收制度的创新对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不同环节中的利益,对各种不同经济形态的利益,对中央、地方、部门、企业等各种不同管理层次的利益进行分配和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8篇:社会救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高校;会计;财务;信息化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8.038

[中图分类号]F232;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8-00-02

随着经济的发展,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学校办学体制、经费来源等多种内外部环境的变化,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高校发展日趋集团化、规模化,在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如何加快财务信息化建设成为许多高校面临的一道难题。

1 新会计制度下高校财务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1 缺少财务信息统一标准

新会计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精细化,在满足信息化的同时也给高校财务信息化建设提出新要求。财务信息标准化建设是高校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工作,尤其是基础信息数据的利用是重中之重。但由于缺乏统一筹划,还存在着院、系、职能部门各自为政,只考虑局部需求,不但导致校内大量的低水平重复建设、资金浪费严重,还造成各部门所采用的软件系统不一致、数据标准不统一,在全校范围内人为形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信息资源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管理维护成本过高,工作效率低下,阻碍了高校信息化的深入发展。

1.2 缺少复合型专业人才

财务信息化不同于广义上的高校信息化,是建立在财务数据平台基础上的财务信息数据化,对于普通网络工程师来说,没有一定的财务知识则无法胜任。对于普通财务人员来说,更无法直接解决网络和数据问题。财务信息化建设对人才的要求比较高,只有跨学科、跨领域的复合型人才才能满足建设需要。由于学校在引进专业知识扎实、认真敬业的人才的过程中,缺乏激励机制,导致招聘困难,难以留住人才。对现有信息化管理人员的深造和培训少之又少,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

1.3 “校园一卡通”建成“校园多卡通”

目前,校园一卡通系统中比较常用的子系统包括:身份认证识别系统、门禁管理系统、考勤管理系统、校园餐饮收费管理系统、校际班车收费系统、校园浴室和开水房管理系统、预付费水电管理系统、校园一卡通图书馆管理系统以及校园一卡通网络计费系统等。目前,大部分高校还没有真正实现“一卡通”,比较常见的是多卡同时使用,也就是说正在使用的各个子系统之间是独立运行的。

1.4 缺乏网络安全规范和意识

互联网时代以来,网络安全一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高校信息化建设离不开网络建设,网络建设离不开安全建设。高校信息化建设的安全问题,贯穿于信息化建设的各个子系统中,与财务信息化相关的子系统,更应成为网络安全建设的关键。

虽然许多高校成立了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但缺乏完善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运行标准和管理制度;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监管机制;小组成员大多由部门领导等兼职,很容易受日常工作影响,不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且职责不明确;缺乏应对网络黑客、病毒攻击以及敌对势力通过网络向校园渗透等问题的预警机制,给高校信息化的安全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1.5 财务管理职能缺失

目前很多高校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还存在无法实现全面预算管理,没有分类分级管理和财务综合评价系统,以及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新会计制度与旧会计制度的最大区别,就是能使高等学校财务状况、预算执行及事业成果得到更加真实而全面的反映。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使实现财务管理职能变成可能。

2 新会计制度下高校财务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2.1 建立基于统一身份认证的信息化平台

建立基于统一身份认证的信息化平台,是高校财务信息标准化建设的基础。虽然我国信息化建设工作起步较晚,但随着高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发展,也遇到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同的问题,就是高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统一身份认证问题,这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了我国高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进程。近几年,有一些高校管理部门认识到了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在高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性,借助计算机技术发展的机会,提出将不同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科学化、信息化的身份认证管理,提高相关管理部门的安全性与办事效率,打造科学高效的管理模式。

2.2 建立长期特岗人才培养制度

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中指出,建设网络强国,要有自己的技术,有过硬的技术,要有高素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才队伍。在高校内部建立长期特岗人才培训制度至关重要,实施高校财务信息化建设目标,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强大队伍是关键。要加强对教师网络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培训,提高教师信息化设计能力和信息技术应用水平;要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自动化办公能力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服务水平;加强专业信息人才队伍建设,以提高网络运行保障能力,根据需求合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增强网络信息化理论研究能力。

2.3 坚决推进“校园一卡通”建设

随着网络数字化的推广和普及,很多高校在积极探索建立数字化校园,实现无纸化办公。现代化的学校离不开信息智能化的管理,学校的收费管理、教学服务及后勤服务等方面都需要信息化去实现,校园一卡通管理系统应运而生。校园一卡通是高校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是高校现代化管理的标志,具有消费简单、方便、高效、安全等特性。校园一卡通管理系统给所有校园一卡通的使用者带来了很多方便,真可谓“一卡在手,行遍校园”,大大提高了工作和生活效率。同时,在加强财务管理,促进高校财务信息化建设,规范学校经济秩序等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2.4 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安全小组的职能

高校的财务信息化建设,在安全性和系统管理方面,需要大量的IT技术管理人员,分别管理和维护不同系统的用户信息。因此要建立可靠、安全、保密的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环境,保证高校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环境安全,保证高校业务不受破坏和干扰。首先,高校要成立真抓实干的信息网络安全小组,小组成员必须是有时间、有能力完成具体工作的技术人才。其次,利用网络安全小组这个平台,加强对教师应用网络信息技术能力培训和行政管理人员自动化办公能力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管理服务水平。最后,要加强网络安全小组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以提高网络运行保障能力,并根据需求合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增强网络信息化的理论研究能力。

2.5 加快财务信息化管理职能的转变

在新会计制度下,财务管理的工作职能不再只是记账核算,而应向经营管理转变。这要求财务人员要熟悉政策,掌握相关法规,以全新的理念投入管理,提高服务意识,解决管理中精细与效率的矛盾。新会计制度的颁布,对高校信息化建设意义重大,使管理者按照企业的思维去治理高校,财务不局限于简单的核算收支,更重要的是要把数据信息管理起来。

新会计制度下的财务信息化使财务管理职能转变成为可能。新会计制度提出的是一种精细化财务管理,高校应树立精益的思想和治理理念,建立健全工作规范、责任制度和评价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新会计制度对预算概念精细化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提高了高校财务信息化建设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充分体现了财务信息化的管理职能,解决了领导决策凌驾于财务部门意见之上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孙自平.浅析新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5(6):213.

[2]段世芳.新会计制度下财务管理模式探讨[J].企业经济,2013(3):181-184.

[3]王红娟.新会计制度下的财务管理模式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5(3):189.

[4]孟晓伟,王海燕,刘运锋.新时期高校信息化建设的思考与探究[J].价值工程,2014(34):288-289.

[5]沈锡臣,陈怀楚.高校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4):529-531.

第9篇:社会救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偿机制;社会评价

中图分类号:C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1-0083-01

1 基本概念

1.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殛其补偿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补偿方案主要包括3个基本参数: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起付线是新农合基金对参合农民进行补偿时计算补偿费的起点,封顶线是指新农合给予参合农民的最高补偿额度。起付线的高低直接决定参合农民的受益面,而封顶线则可控制个人报销总额。补偿比的设计不仅可以控制医疗费用,并可通过对各级医疗机构设置不同的补偿比,起到引导病人流向的作用。

1.2 社会评价

由于新农合制度自身具有非营利性和服务大众的公益性特征,所以在该制度实施过程中,社会评价成为非常重要的一方面。所谓社会评价,是指一个事件发生后,特别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事件发生后,民众议论、评价的社会现象。社会评价会对该事件行与不行、好与坏,可能产生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新农合实施效果的评价受评价者知识、能力、思想、年龄、性别、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2 有关新农合补偿机制的社会评价

2.1 正面、肯定的评价

国家设计以保大病为主要目标的新农合补偿保障制度,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致贫、返贫的问题,将该制度目标设定为农民大病医疗保险,充分体现了国家关注农民健康状况的意志,摆脱了传统医疗的低水平高覆盖率模式,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客观来说,这一点也是政府限于现有经济能力,而采取的低水平初级阶段农民健康权保障模式。有关学者研究表明,与参加新农合之前相比,大部分农民未因经济困难所致的未住院率及未愈自动出院率亦有下降,该补偿机制目前在减轻农民疾病经济负担,解决农民因贫致病和因病致贫问题上已取得一定成效,新农合的推行有助于农民的医疗救治,参合农民确实从中得到了实惠。

2.2 负面、否定的评价

一是补偿机制不合理。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各地在制定报销的管理办法时,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制条件都很严格,很多医疗费用都不在报销范围之列,而且起付线较高、封顶线偏低、参合农民受益面小。特别是家庭困难的农民,往往由于难以筹措经费,只好放弃治疗,农民形式上失去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实际是放弃了享受新农合的“补偿权利”。

二是门诊费没有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住院床位费、检查费可报销的上限太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保险设置起付线。一年度最高可报销费用设置封顶线,参合农民在具体的报销补偿标准面前,往往显得望梅止渴,获得实际补偿费用不高。

三是以统筹大病为主的补偿机制,忽视了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我国目前新农合筹资水平不高,为保证基金的有效利用并维持一定的保障水平,现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模式,这实际上容易诱发高危人群的参与积极性,而健康人群却会采取回避的态度,这种选择性加入会威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可持续性。

2.3 上述社会评价分析

新农合制度的政策目标定位是“保大病,缓贫困”,理论上看,该制度可以增强农民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对“大病致贫”的现实背景有针对性。但是,在现实中,大病往往导致大贫,小病和慢性病却往往导致小贫和“可持续”贫困。笔者调查访谈发现,在农村地区,农民生大病的比例相对较低,绝大部分是小病和慢性病,而就是这些小病或慢性病导致了大部分农民的贫困。这些“病”不需要住院,农民也就无法报销或从新农合中得到补偿。

另一方面,我国正快速步人老龄化社会。随着农村老龄人口迅速增加,老年人患病率较高,且多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具有病程长、难治愈且容易出现多系统、多脏器疾病并存的特点,现有的分级补偿机制,以乡(镇)卫生院为主体(补偿比例最高)的制度设计,明显不能满足农民的健康权保障需求。据有关学者的调查与测算,全国大多数地方对住院费的报销比例一般在50%以下,平均报销率仅为31%。还有学者开展过一项以“如果您或您的家人生了大病,看病一般选择什么医疗机构”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回答“县或县以上医院”的占76%,回答“乡(镇)卫生院”的仅占19%。为什么农民放弃补偿比例较高的医疗单位,而选择补偿比例较低的,这是不言自明的:农民对乡(镇)卫生院的状况缺乏信心,使得他们患大病时并不会因为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高,就拿生命当儿戏。新农合把乡(镇)卫生院作为收治参合患者的“主力军”,实际上超出了乡(镇)卫生院的实际服务能力,无法满足农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综上,目前新农合的补偿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看病贵压力,但实际补偿水平难以真正有效地缓解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缺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有的保障功能,长远来看会削弱新农合制度发展的持续性。

参考文献

[1]李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现状及建议[J].合作经济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