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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外基础设施配套费另行规定。
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三条 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
第四条 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第五条 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
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
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
5.管理费:以本款1到4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
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润
以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成本1至4项之和为基数核定。利润率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税金
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四)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段差价收入存入建设银行。
第六条 下列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1.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七条 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住宅差价,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三章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
第八条 物价部门对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价格分级管理权限,除国家物价局另有规定者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制定商品住宅价格,必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前期工程结束时,按商品住宅的预算成本、利润、利息、税金等申报价格,报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审核,由物价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在已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区的配套工程项目而提高商品住宅价格。工程后期确因发生不可预见的建设费用,需要调整价格时,应按前款程序重新报批。
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价格销售商品住宅。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以适当下浮。
第十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严禁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城市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商品住宅定价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的成本项目和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的;
(六)其它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除第(五)项和其它违反财政、审计法规的行为,由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出售商品住宅的价格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会同建设、财政、建行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和财政部、建行总行备案。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试行办法》第二条关于“经市建设委员会核定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是指1996年4月22日后由市房地局具体确认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
二、关于指定银行:
《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
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以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
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也应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
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证明后方可抵冲相应现房数量。
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
《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规定。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关于安置人口的计算:
《试行办法》中凡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
六、关于安置地段划分:
《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沪房地拆(1997)第489号文执行。
七、关于面积换算:
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按沪房拆(1997)557号文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应安置面积:
《试行办法》中的应安置面积指以《试行办法》第五、六、七条面积的总和。
九、关于被拆迁人安置方式的选择: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
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书面提出放弃私房产权的,但共有人之间对公有房屋安置与货币化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用房屋安置。
十、关于货币化安置款同等分配比例的问题:
《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将货币化安置款按同等分配比例”,是指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安置款后,房屋各使用人平均分配,独生子女增加面积部分的款额应加在该独生子女名下。
十一、关于货币化安置款余额的问题:
《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余额部分可以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现金方式提取”,其中余额须在安置款额的30%以下,方可以现金方式提取。同时,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不得造成居住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十二、关于参照执行问题:
1.《试行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本市市区范围,也包括五、六级地段。
2.被拆除房屋地段在五级地段的,原地安置时,不增加安置面积;五级地段安置到六级地段的,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增加20%安置面积。
拆除房屋在六类地区,被拆迁人在同一类地区从较好区位迁入较差区的,其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具体标准,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货币化安置时,安置款的计算按五或六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五或六级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在五或六级地段安置应得的房屋建筑面积×80%。
3.关于非危棚简屋地块拆迁基地,被拆迁人要求按《试行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试行办法》执行。
十三、关于适用合同文本:
凡适用《试行办法》的拆迁基地,拆迁双方订立货币化安置协议的,统一使用由市房地局印制的《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
十四、关于试行日期: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人按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在标定地价明确前,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办理产权登记。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其土地出让金依法上交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已购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上交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其中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原产权单位;属事业单位的,全额返还原产权单位。
四、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属于规定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其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含)以下部分,全部归出售人所有;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5000元(含)的部分,80%归出售人所有;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5000元以上部分,50%归出售人所有。售价扣除归出售人所有部分后,余额比照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
属于超标面积部分,其售价扣除售房职工支付的购买超标面积的房价款后,余额比照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
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除由购房人按第二条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外,其出售收入全部归出售人所有。
六、出售人是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可申请返还其夫妇双方应得的住房补贴,返还额不超过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的售房收入部分且不超过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
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员额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最高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曾提出,此次司法改革最大的特点是触及了体制问题,以往三轮改革主要是工作机制的改革。员额制被认为是此次司法改革中“动奶酪”的核心体制改革。
从去年7月首次启动至今,第一批7个试点省份分别推出了各自的员额制改革方案,各省的改革各有特色,进展也不尽相同。今年5月,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了第二批11个司法改革试点省份,加上第一轮试点省份,总数占到了“半壁江山”。照此进度,可以预期,第三轮试点将可能覆盖全国,这意味着要迅速总结和推广前两批改革的经验。
那么,员额制准备好了吗―第一批试点省份是否已经形成可复制的经验,是否已经在实践中解决了围绕着员额制的种种争议? 员额的比例之争
根据统计,员额制改革前,各地法院具有助理审判员和审判员资格的人员比例普遍占60%~70%,员额制改革意味着相当一部分人将丧失审判资格,只能在法院中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到底多少人“出局”?这成了员额制启动初期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
首先启动改革的上海,确定的员额比例是33%。根据上海方面的官方表述,是“基于上海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现状以及案件审理状况,经过反复测算、认真核算而得出的”。上海公布这个数据后,其他试点省份有所异议。北京一位参与司法改革方案起草的检察官向《南风窗》记者分析道,上海的政法编制有特殊性,一些在北京市按照编外人员聘用的岗位,在上海也属于编制内,因此上海计算员额比例时,基数比较大,如果按照33%的入额比例,北京出局的法官比例将高于上海。
对于员额制比例问题,中央并未专门有文件规定上限,但在今年5月22日,最高法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明确写道:“尚未开展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法官员额数暂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计算。”这份文件证实了业界的传闻―“中央规定各地员额制比例不得超过40%”。
这个比例到了各个试点省份,还存在一个不同层级法院系统的分配问题。深圳2014年初就启动了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当时中央层面上的员额制改革日程尚未出台,深圳改革具有摸索性质。根据深圳市改革的文件,确定市中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政法专项编制的60%,各区法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65%。最终深圳在1906个政法编制中选出了1065名主审法官,比例近56%,还是大幅超过了中央所确定的比例。
广东省高院政治部主任周玲接受采访时说,目前做法是将39%的员额比例在全省统筹,粤东西北地区不到30%,珠三角地区则突破39%。不像广东,同样作为第一批试点的海南在省内分配员额比例上差距不大,其中高院和中院(含海口海事法院)法官员额比例为38%,基层法院为40%。吉林的员额制改革尚未全省铺开,但也规定试点中的中院员额比例控制在37%以内,基层法院则为40%以内。
不论是省内各地各级法院比例不同,还是比例接近,都可能造成一些问题。浙江省台州市中院研究室法官王圣杰一直关注员额制改革,他向《南风窗》记者分析道,“在发达地区考虑缩减员额的时候,欠发达地区可能面临的是法官的稀缺。所以不能用同样的标准和进程要求全国不同的地区”。
王圣杰提出一个渐进的员额比例方案,在改革初期不需要对员额比例进行严格的限制,可根据现有法官数量编制序列或作小幅度缩减。原则上不再新任命助理审判员,并且设定法官序列只出不进,随着高龄法官逐步退休或退岗,法官比例自然降低。以目前的法官年龄结构,经过3至5年的消化,法官比例下降10%甚至15%是水到渠成的。 让领导先入员额?
海南是第一批试点省份中员额制推进最迅速的一个。今年1月份,海南将全省法官集中在一起考试,根据考试结果,再结合其他考核标准,从符合资格的1393人中遴选出了1133位员额内的法官。但是根据公布的数据,参加考试的只有1170人,除了30人弃考以外,还有193人未参加考试,全部都是海南各级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在事后海南方面公布的入额法官名单中,他们都直接进入了员额。
据海南省高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向《南风窗》记者透露,海南省各级法院院级领导都直接进入了员额。记者几经查询,未发现有公开的相关规定。据这位法官透露,考试成绩只占最终遴选分数的40%,其余60%主要看法官的资历、院党组打分、法官的职务,以及发表文章等指标,其中最为“重头”的是院党组打分和职务。也就是说,担任庭长、副庭长的法官比一般法官具有更多优势。
“资历比较老的法官进员额一般没什么悬念,真正的竞争是在年轻法官之间,比如刚评上助理审判员没多久的法官,他们资历差不多,都没什么职务,因此考试结果就能决定他们能否进入员额。”这位法官分析道。
在员额制改革启动之初,许多学者便担心,法院领导会首先占据员额指标。根据著名法学家陈瑞华分析,以基层法院为例,院级领导加上各业务庭的庭长、副庭长,已经占去员额比例半数。
浙江省某法院一位“80后”法官告诉《南风窗》记者,他们院里和他同龄的法官基本上已经做好了只能当法官助理的心理准备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的员额制改革结果,也基本印证了年轻法官更容易出局的结论。顺德区法院经过2014年7月、2015年5月两次选任,共选任了130名主审法官。其中133名“80后”法官报名,只选上了28人;而157名资历较老的法官报名,共入选了102人。
多位法官向《南风窗》记者分析,进入法院不到10年的年轻法官实际上是法院的办案主力,承担了大部分案件的审理工作。
到底谁进谁不进,员额制是否会对年轻法官造成不公平?近期中央层面的领导多次发言表达了对此的关注。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不久前讲话称,“如果领导干部进入员额又不办案,或者少办案、挂名办案,一线法官、检察官就不会服气,我们做思想工作也就没底气”。最高法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也提出,“领导干部入额必须一视同仁,对不能在一线独立承办案件的,或达不到审判绩效考核要求的,应一律按要求退出员额”。
青海省也已经启动了员额制改革,在院领导进员额的问题上,显得更为谨慎。在研究院级领导是否直接进入员额的问题时,青海省委政法委认为,这样的做法会让遴选工作大打折扣,如果领导干部进入员额又不办案,或者少办案、挂名办案,一线法官、检察官就不会服气,整个司改工作的宣传工作也就没了底气。为避免争议,青海规定,在出台具体可行的办法之前,先行试点的法院院级领导暂不进入首批员额。
上述浙江省某法院法官向《南风窗》记者分析道,院领导是否进员额还涉及比较复杂的问题,首当其冲便是审委会的制度。院领导一般同时担任审委会委员,假如进不了员额,没有审判权力,那么在审委会的工作怎样开展?对于法院综合部门的领导来说,情况还更复杂,例如法院内部重要的政治部与纪检组,这些部门领导都可能兼任审委会委员,但又不具体从事审判工作,是否让他们进员额,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提出,可以考虑畅通系统外交流,为各级法院中优秀的党务、政务领导干部开通一个出口,对于进入不到法官员额内的现任领导者法官顺畅地离开法院到其他部门任职,交流到其他党政机关工作,转为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而公务员身份及职级不变。 防止改革异化
除了围绕着员额制比例和领导入额问题的争议之外,还有一些不是员额制问题,但又与员额制直接相关的问题。上述海南高院法官透露,海南方面已经明确,未来5年是“空转期”,意味着即使有一部分法官进入员额,加重了责任,但工资待遇不变。
上海方面则已经明确提出,入额法官工资提高43%。对此数字,目前并无官方具体解释,计算基数是指法官的总收入还是指基础工资,假如是后者,则意味着只增加一两千元。据上述浙江法官告诉《南风窗》记者,他的上海法官朋友在内部的说法是,将按总收入计算增幅,这样便意味着上海入额法官的收入将有实质性提高。去年深圳市已经决定,主审法官月均收入提高1500元。
据上述海南法官分析,海南的员额制遴选进展还算平稳,没有进入员额的法官甚至感到“挺高兴”。他分析,工资不变的情况下,办案责任全部由法官承担,并且入额对职务升迁还有影响。员额制法官不和行政挂钩,这意味着原本依赖行政职级升迁获得待遇提升的法官,现在少了这个晋升渠道,反而是后勤综合部门的非员额制人员依然可以照常升迁。
王圣杰分析,员额制不仅仅是法官身份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司法职业保障和审判权运行的问题。“现在员额制施行的最大障碍就是缺乏职业化的法官群体,不能保证在缩编之后能够提升审判效率,优化司法供给。没有这样的实效基础,法官地位与司法权威就无从谈起。”
按照多地设计的方案,员额制法官遴选出来后,由主审法官带着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办理案件。目前虽然一些地方已经选出员额制法官,但面临着司法辅助人员严重缺乏的状况。
根据以往的相关改革经验,“法官+辅助人员”的工作模式改革并不算成功。据王圣杰观察,法官助理制度从2004年即开始试点,至今没有成形。从法官助理的配置模式到具体职能,均未统一,也缺乏完善的运行模板。不论是“3+N+1”(北京房山),或是“1+2+3+4”(深圳福田),都无法解决法官与助理、助理与书记员间角色的清晰分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配合互动。“江西高院认为法官助理制度可操作性差,法官助理在职能上与书记员重合,显得多余;甘肃高院认为从书记员中选拔法官助理,会导致书记员人数紧张,而从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中转任法官助理,则会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影响实际效率。”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安排,经主任会议决定组成检查组,在常委会领导的带领下,于2月9日到县人民法院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法,对县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队伍建设为重点,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执法理念,以“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树一流作风,创一流业绩”为奋斗目标,始终把勤政、务实、高效作为队伍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促进各项审判工作,为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法官队伍的基本情况。县人民法院现有15个内设庭室和4个基层法庭,在职在编86人,有法官53人,其中男44人,女9人;36周岁以下的2人,37至45周岁20人,46周岁以上31人,平均年龄46.3岁;研究生学历1人,大学本科学历44人,大专文化8人;审判员50人(含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助理审判员3人;一级法官27人,二级法官12人,三级法官1人,四级法官2人,四级高级法官11人;人民陪审员28人。
(二)重视教育培训,法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得到提高。县人民法院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工作思路,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目标,全面加强了对法官的教育、培训。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学习、大讨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专项教育,狠抓了队伍职业道德和廉政建设。坚持学历教育与专业培训,请进来与走出去,岗位练兵与庭审观摩交流,书面材料与音像资料辅导相结合等方式对法官进行培训,提高了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5名干警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42名干警取得了法律本科文凭。
(三)重视制度建设,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法院重视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了32项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及时查办违纪案件,促进了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注重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较好地贯彻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司法指导思想,树立了较强的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责任意识。坚持科学、公正的用人机制,采取大考试、大练兵、竞争上岗、轮岗交流等措施,激发了干警活力。坚持从优待警,落实了干警办案经费、法官津贴、内设机构建制和干警职级待遇等,稳定了法官队伍。积极服务于县域经济发展、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等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县人民法院及法官和干警多次受到中、省、市和县委的表彰奖励。
(四)认真履行审判职能,促进公正司法。县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注重抓好立案、审判、执行三个环节,努力实现“三高三低三无”(结案率高、调解率高、执结率高,上诉率低、发回重审改判率低、申诉申请再审率低,无超审限、无违法审判、无超期羁押案件)目标。认真执行案件流程审判管理制度,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审判所受理的案件,严把案件审限关,确保刑事案件审判中对罪犯罚当其罪,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遵循合法自愿原则审理民商事案件,重视加强诉讼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认真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采取多种措施推动案件执行工作,努力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队伍的教育、培训有待进一步加强,政治、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法官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年龄老化、青黄不接;
(三)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建议
(一)进一步抓好班子建设,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对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纪律,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公正司法。
一、开场白版权所有,!
【女】: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男】:全院干警及家属同志们:
【合】:下午好!
【男】:申猴隐退,鼎故辞旧,万象更新;
【女】:金鸡拂晨,啼破骄阳,吐故纳新。
【男】:在百花争妍,万紫千红的盛春,我们又迎来了新的一年。在2005年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我们在这里欢聚一堂,共同庆祝良辰佳节。
【女】:以“回顾过去,开拓未来,团结奋进”为主题的通海县人民法院2005年春节年拜联谊会现在开始!
【男】:参加今天联谊会的有来自省市两级法院的领导,通海县五套班子和各部委办局及友好单位的部分领导,有通海法院的离退休干部、全院干警及家属,还有通海县“小白鸽艺术团”的老师也应邀盛情前来助兴。
【女】: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前来参加今天联谊会的各位领导、来宾、离退休干部及干警家属表示欢迎和感谢!
【男】:台历翻去最后一页,2004年已经成为历史。回首时光年轮上的又一度春秋寒暑,我们不禁感慨万千。
【女】:刚刚迈越的365个昼夜,彷佛是365个台阶,横亘在未及尘封的历史上。挫折,曾让我们心痛;喜悦,我们当然洋溢在胸中。
【男】:在这继往开来的日子,通海法院喜气洋洋,把收获的喜悦和前进的激情,书写在庄严的国徽上,沉淀在公正的天平上。
【女】:在刚刚过去的一年里,在县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下、在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在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带领下,通海法院全体干警同舟共济,团结奋进,不断创造了辉煌的业绩。
【男】:审判工作攀上新高峰,队伍建设焕发新面貌,法院改革取得新进展,司法为民谱出新篇章;
【女】:规范化建设迈上新台阶,调研工作开拓新局面,后勤保障有了新发展。在依法治县的画卷中,谱写了一首壮丽的篇章。
【男】:一年来,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按照“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通海法院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审判工作攀上新高峰。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855件,审结1769件,各类案件的结案率平均为95.4%。其中受理刑事案件259件412人,比去年同期的203件上升了27.59,审结259件,判处各类犯罪分子412人,审结率为100;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904件,比去年同期的754件上升19.90,审结884件,结案率达97.79;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692件,执结626件,执结率为90.47,执结率比上年同期87.5%上升2.97;未执结案件66件,比上年同期139件减少73件,把未执结案件数压到了历史最低限度。通过对各类案件的依法审判和执行,及时有效地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依法调节了民商事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为全县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女】:做小事,铸大器铸炼精英法官;抓点滴,重长效打造钢铁队伍。在队伍建设上,新一届党组重视加强对全院干警的监督管理,构建了“三全”体系和“三不”防范机制,审判纪律和廉政建设成绩显著,成为了全市法院中十多年来,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唯一一片净土。
【男】:全院干警清清白白立业,坦坦荡荡为人,顶天立地做事。在全院孕育了一股浩然正气,筑起了一道防腐拒变的钢铁长城;形成了反腐倡廉“千斤重任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的良好机制。干警的大局意识、质量意识、公正意识和廉政意识得到明显的强化,各项工作全面开展。一支政治强、敢思想、业务精、能吃苦的高素质职业化群体已逐步形成。全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评中,成绩突出;我院黄从发同志被市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的十佳干警”。
摘要:法官职业从未像现在这样引人注目,法官的判决成为公众关注的对象。 一个公正的裁判,其意义不仅在于惩恶扬善,更在于促进民众正义观念的形成。法官精英化是由法官职业性质决定的,但有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精英化缺乏基本的物质基础。因此,在借鉴国外法官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在坚持法官精英化建设时,要认识到其中的局限并考虑适合我国的制度方案。
关键词:法官职业;精英化;职业准入;局限性
法官精英化而今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法律界共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法官长期以来并未被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来看待。这一问题直至后我国法制建设真正迈入正轨才逐步得以正视,这一进程也刚刚在近几年才真正得以推动。
一、精英化的理论源渊及内涵
法官精英化的内涵应该是指法官群体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在法律素养、实践能力、人文精神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卓越性。即第一,法官的素质要高,符合社会英才的标准,第二, 数量要精,只是社会中的极少数人物。这两方面也就意味着法官的资格有严格的标准。只有先通过设定高难度的门槛这种外在形式才能确保精英阶层从普通民众中脱颖而出。
二、法官精英化是司法的必然要求
(一)法官精英化的原因分析。
首先,法官代表着国家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权重责大,必须由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来行使。其次,法官审理的案件都是一般人无法自行解决的较为复杂和严重的问题。其三,法官以法律为解决案件的最高标准,不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精湛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就无法圆满完成司法工作。因此,通过以职业能力为基本内容的社会竞争机制而形成的高素质职业法官群体,毫无疑问应当是现代社会精英阶层的一部分。
(二)法官精英化的实践价值。
1.避免司法效果分散,维护法律统一。
法官精英化要求法官群体有着共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共同的思维特征和行为模式,以及大体相当的认知能力,法官具有同样的法律术语,同样的法律意识,这对于防止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理解和适用的偏差而言,案件更多地集中于有限的法官群体中进行审判,使同一法官所判案件数量达到公正原则下的最大化。这对于法律在实践中的统一而言,无疑也是十分有利的。
2.塑造法律共同体,树立法官权威。
在精英化模式下,法官的数量规模精简到可允许的最小值,对于国家而言,此时设置法官准入制度及职业素质和职业保障等系统管理, 收效会巨大,法官的素质水准和社会地位既会在法官同行间产生认同感,又会得到普通人的认可和尊重,在社会中处于权威地位。一般民众对法官一致给予高度尊重,法官作出的判决必定会得到民众的广泛支持和很好的监督执行。
3.塑造效率与公正的司法模式。
司法改革在于追求公正与效率共存的司法模式。精英法官对法律精神有深刻理解,以精英法官为实践主体的司法过程,其产生公正裁判的可能性和条件保障,不是非精英化审判所能比拟的。而伴随法官精英化实施的配套性制度,如法官和助理法官、书记官等审判辅助人员的分工等,又可以避免法官对案件的全部包揽,使之集中身心于司法活动最为核心和关键的环节,有利于实现司法效率的增长。
三、中国法官队伍现状及症结
法官的精英化既是法官职业性质所要求的,又具有不可忽视的实践价值。那么我国的法官离精英化到底有多远。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
(一)法官的构成。
目前看,法官数量完全过剩。但简单地说我国法官人数太多,并没有触及问题的关键,盲目地裁减法官,只会造成法院工作更加紧张。国外法官通常只负责案件的审理,而辅工作则由其他工作人员进行。 我国法官辅助人员只有书记员一种,而且没有受到重视,其功能相当有限。法官不仅要审理案件、撰写诉讼文书,还要调查取证、甚至参与执行。这些工作分散了法官的精力,审判效率自然低下。
(二) 法官的职业素质。
1.法官的专业素质。目前中国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本科学历还不到三分之一。对于职业化的现代法官而言,没有专门的大学教育经历,是很难系统掌握法官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造成目前这种局面,有现行审判方式的原因,也有法律教育自身的原因,但法官任用制度的不合理肯定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2.法官的意识素质。我国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对应设置的,因而地方法院只能将自己定位于发展地方经济和维护地区稳定的工具上,由此形成了法官意识的地方化。其二,现行法院管理制度表现为模式行政化,如案件上报请示制度、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制度等。在此情形下,法官的意识也只能是大众化的意识。
四、中国法官精英化的渐进模式
法官的职业化必然导向精英化,这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经之路。但是,法官的精英化建设涉及观念和利益层面的变动,这种变动所引起的震荡是巨大的,因此,在法官精英化进程中,要稳妥的采取渐进改革模式。
(一)宏观的制度内改革。
中国明显的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使落后地区在吸引高学历的法律人才的利益机制方面相当薄弱,全面推进法官精英化,提高法官准入的门槛,会使落后地区法律人才匮乏的问题更为突出。基于上述因素,要结合中国实际设立中国法官精英化的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
1.近期目标是解决当前条件成熟或是法院自身有能力解决的精英化问题,如实施法官的职业准入制,通过教育培训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等。
2.中期目标是通过吸收借鉴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法官选任制、法官助理制等基本建成法官精英化的雏形。建立法院内部各类人员的不同序列和管理制度,科学地制定和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提高办案效率。
3.远期目标是最终从理论到实践,建立一套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官精英化制度。精英化建设可从条件相对成熟的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开始,逐渐发展到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在宏观层面逐渐建立起符合中国特点的法官独立制度,从而在制度层面确保法官的精英地位。
(二)微观的体制外建设。
在全球化视领域中,法官的精英化有其共同的特征,如同质化、专业化等。依照这些特征的内在要求和现实可能,从以下几个具体层面推进法官精英化进程。
1.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提升法官的专业素质。
我国现有法官的数量已经十分庞大, 与精英化的要求相距甚远。必须下决心大幅度精简法官编制,保证担任法官的确属精英型人才。在法官任用标准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因此,我国法官的精英化需要改革现有法官的遴选和任命制度,以司法考试为起点,进而完善法官的培养考核制度。
2.深化法学教育改革,培养法官后备人才。
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法官队伍的结构,造就一批适应现代法治国家需要的精英型法官, 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目标。在需要进行一系列制度改革的同时,建立法官后备人才培养机制是最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因为,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良好素质必须有专门的教育与培养过程。只有培养出一大批能够胜任现代法官职业的后备人才,我们才有可能去实现法官队伍的精英化。
3.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树立法官的职业信仰。
在武汉工程大学政法学院有关领导和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的共同安排下,我们于今年6月16日起到7月18日止,进行了为期35天的系统的业务实习。对于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这都是一个全新的经历。业务实习意味着我们从今天起就要面对别样的人和事,这些人可能是法官、是书记员、是当事人、是人、是同事,但就是不可能是老师、是同学,也就是说我们必须精神抖擞,争取在最短的时间里,最大限度的学到课本之外的知识。如与人交往,一个个未必单纯的社会人;同事相处、上下级关系;还有我们要把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真正做到时常挂在嘴边的理论联系实际。我对这些事情,既新奇又期待,充满憧憬。
接受我的实习单位是武昌区人民法院。这是一所机构完备的基层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等8个专业审判庭和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司法行政科、法警大队、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公室等8个综合部门;另设水果湖人民法庭、中华路人民法庭、杨园人民法庭、中南路人民法院、白沙洲人民法庭等5个法庭。据年统计数据显示,全院编制总数192人,实有法官及工作人员183人。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4人、执行局局长1人、副局长3人。具有审判职称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115人,书记员14人。在职干部中具有法学硕士学历学位的16人,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的138人,大专及以下学历29人。
事实上,第一天学院老师领导把我们送到武昌区法院的时候,很多同学对它的第一印象是简陋。我们看到了两座陈旧的主楼屹立着,其中一座正在进行装修改造,内含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档案室等。另一座不起眼的白色矮楼,竟然内含刑庭、民庭、行政庭、办公室、政治处等机构。我们首次分配实习具体办公室也是在这里进行的,那时发现它竟有11层。指导老师、法院工作人员和同学们商议讨论后,分派任务,我被分到了另起一栋的三层小楼的执行局。
自此我就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实习生活。在六七月的武汉阳光下,我们很早起床,追逐公交汽车,被黑压压的人群中推来搡去,很少能占到座位,转车在内的近两个小时里,穿越将近半个城市,不顾一切,奔到实习地点。汗流浃背,身心俱碎。个中滋味,非求学人不能体会。我想:学到实践经验还真是不容易,怎么说也得好好钻研,至少得对得起这么辛苦的途中跑啊。
下面让我结合实际,谈一下在执行局实习的体会:
二、两位老师
在这里我一共遇到过两位老师,首先是郭书记员。不知道是不是案件分配的原因,我只在他的教导下学写过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制作过一份笔录和一份合议庭讨论记录。这些东西对于没接触过的人来或许很玄奥,实际上并不难做。制作法律文书只需要依照相应的格式,充实具体的案情就行了。你需要的品质是细心和勤奋。在这里实习的学生和法院工作人员地位是一样的,都要对当事人负责。比如在打印民事裁定书时,就得认真核对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尤其是身份信息不能出任何差错。
印象最深的是郭书记员的口才,那一次在他巧妙的调解了一起执行纠纷,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最后该案以自动履行的方式了结。他告诉我,以什么样的姿态或语调面对不同的当事人,都大有讲究,我深有同感。想来也是,有时候一句话可以激怒一个人,让矛盾一发不可收拾;有时候一句话可以平息一个人,使干戈顷刻化玉帛。就看你怎么说。
其余时间里执行局是很闲的,终日只是看报上网,于公务上却不十分打紧。
第二位老师是王晓明庭长,他大约五十岁上下,顾盼之间,神采飞扬。堂堂一张国字脸,不怒自威,举止风度,十分不凡。一看就知道他是办事老练,为人爽朗的好老师。后来的接触证明了我的看法。我每天在他到来之前开门,打扫房间之后烧水泡茶,然后打开电脑查询法院信息系统,再就是翻阅今天要办的案件的卷宗。王老师来的时候我总是主动问好,或是找要做的事情,或是询问下一步的任务,没事时就读书看报。而经验丰富的老师对我也十分不错,礼貌的同时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倾囊相授,使我学到了不少知识。
三、制作法律文书
其间我制作过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询问笔录、案件上网信息通报表、合议庭评议意见、执结报告、代为拘留书、查询冻结扣押划拨存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每一份文书老师都要亲自过目,检查无误后才让我提交打印。
(一)询问笔录
以上文件我都逐渐掌握了大致情况,其中制作笔录对我来说很困难。因为我是安徽人,对武汉话很不敏感,而当事人几乎全是流利的武汉话。我只好听懂一点就问一下当事人,不懂的让法官解释,然后当事人确认无误之后才予以记录。有一次申请人说他被开麻目的撞了,要求赔偿,我就很迷惑,这“麻目”为何物?后来才知道他说的是机动三轮车……这使我认识到记笔录也不简单。需要有很强的应变能力、手脑耳的协调能力、敏锐的洞察力和高度的概括力。
(二)审阅整理卷宗
除制作法律文书,我做的最多的就是审阅整理卷宗了。开始由于我对案件的审理程序不够熟悉,面对大量法律文书不知如何处理。后来我翻阅了《民事诉讼法》、自学了《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加上王法官的细心教导,我才学会整理卷宗:
谌洪果(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侯 猛(法学博士,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
萧 显(青年法律学者)
杨 鹏(中国体改研究会研究员)
30年前,关于人治还是法治的争论,30年后,变成了司法专业化还是司法民主化的命题。
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简称“三五纲要”),与过去的司法改革大力倡导“法官职业化”的专业化改革倾向有所不同,“三五改革纲要”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列出六项任务来强调“司法为民”工作机制。其中除了“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两项是比较契合经典的司法特征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完善涉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司法为民长效机制”等,则具浓厚的“中国特色”。
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方向已经发生了微妙转身。法学者对这种改革趋势表达了担忧和质疑。
“三五”司法改革:“专业化”转向“人民化”
《中国改革》:从形式上看,这次的“三五纲要”比及“二五纲要”、“一五纲要”,从50项改革减少为30项。同时在“三五纲要”文本开端,有“经中央批准”字样,这是前两个所没有的。请问,除了形式之外,三五纲要有哪些亮点?从整体上看,发生了哪些主要变化?
萧显:作为指导法院未来五年改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三五纲要”的“亮点”是明显的: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这些都是深化改革的当务之急,值得深入推进。
谌洪果:具体的亮点,比如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构建全国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库,加快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建设。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等。最根本的问题在改革思路上。
在“二五纲要”中,其努力的方向是要使司法工作相对符合司法的内在本性,即“体现审判工作的公开性、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终局性等本质特征”。而“三五纲要”的着眼点是外在的评价标准,司法必须与时俱进,必须“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至于如何满足,则不见有什么合理的制度设计。
侯猛:从总体改革思路来看,“三五纲要”不再像过去一样强调司法专业化,而是强调“司法大众化”和“司法民主化”,提出要重视民意和不忘“群众路线”;强调因应形势变化而调整司法政策的“服务意识”和灵活性,而司法的专业性、保守性、确定性、稳定性等法治原则不再被强调,这是很遗憾的转向。
《中国改革》:有人做出统计,在一五纲要中,“人民群众”出现2次,“人民陪审员”出现5次;在二五纲要中,“人民群众”出现2次,“人民调解”出现1次,“人民陪审员”出现4次。但在三五纲要中,“人民群众”出现高达21次,“人民陪审员”出现3次,“人民”单独出现3次.“人民利益”出现2次,“人民调解员”出现1次;在上述词汇中,“人民”共出现30次,是此前两个改革纲要总和的两倍还多。可见,三五改革的重点是试图建立满足人民需求的、符合党的事业和社会主义大局的司法体系。
侯猛:“三五纲要”的文本中,通篇没提“法官职业化”。不提也并非坏事,因为“化”这个词有“大而化之”的意思。相应的,“司法大众化”、“司法民主化”也不应该提。因为这样会显得非此即彼,两者不能相容似的。但可以讲法官职业、司法民主,这两者并不冲突。法院当然要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但如果脱离法官职业特点,一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那法院干脆就别要了,都改成人民调解委员会最好。对法院进行监督是有必要的。监督并非必然导致干预法官办案,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宪法所规定的“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个文本严格来说,更像一个政治表态,好像不是或主要不是写给法官们的。
杨鹏:“三五纲要”给我留下的感觉是“两不足”和“两虚一实”。所谓“两不足”,一是司法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不足,没有充分强调或保障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与独立化。二是司法的民主化不足,在陪审制上没有任何实质性推进。所谓“两虚一实”,虚在什么地方呢?虚在法官的专业性及独立性上,虚在以陪审制为基础的司法民主上,实在什么地方呢?实在为司法政治化清除障碍,为政治之手介入司法审判提供便利。相比十年前的“一五纲要”,这是一个严重的历史倒退。
专业性,公共领域专权力量的天敌
《中国改革》:在最高法院的官方解读中,“三五纲要”的改革措施,是“一五”、“二五”改革纲要的延续。既然是延续,那么,我想知道“一五”、“二五”提出的改革规划完成了没?如果没有,推进到了哪一步?是什么原因导致其难以推进或干脆无法完成?
萧显:细心点就会发现,“三五纲要”许多内容,“一五”、“二五”纲要都曾提到,如提高法官待遇,加强职业保障,年年提,年年无法实现,究竟出了什么问题?重复也就罢了,有些内容甚至开始“缩水”,如审判委员会改革,“二五纲要”要求先建立刑事、民事专业委员会,然后变“会议制”为“审理制”,真正解决法院审委会“判而不审”的现象,步骤、目标都是非常明确的。“三五纲要”却以一句“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和管理工作”敷衍了事。
与之相同的还有案件请示制度,“二五纲要”要求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变“下级请示”为“上级审理”,“三五纲要”倒是言简意赅,只说“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制度”,问题在于,关于规范案件请示,最高法院建国以来已经出台了十个文件,规范来规范去,无非是范围程序变来变去,对解决司法行政化问题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改革意味着祛除或改造,如果只是政策松紧,范围进退,就不是真正意义的改革。
谌洪果:“一五”、“二五”纲要着眼于法官专业化和法院内部的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成效,法官们也开始有了责任感、专业荣耀感和自信力。比如:死刑复核程序的收回顺应了民心和历史潮流;逐渐改革为人们诟病已久的“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做法”,让法官获得了更大的独立以及更大的责任;尤其在建立法官专业化的机制上做出了可喜的努力,比如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推进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分类管理办法,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和其他各类人员的专
业化建设。
之前的改革自然有急促失败之处。是什么原因导致其难以推进或干脆无法完成?这不是职业化、专业化的改革方向错误,充其量算是策略有失。“三五纲要”称“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制定者实际已经看到了问题的要害,即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因素根本在于“体制性、机制性、保障”,这种障碍是“司法”改革者们无法解决的。仅仅是司法改革无法撬动真正导致社会矛盾增多、社会不公正不稳定的制度问题,即政治体制问题。
杨鹏:如何判定纲要是倒退还是进步呢?我想这个标准就是“去政治权力化”。长期以来,我们的社会,是以政治权力为中心的全能社会,社会公共领域完全由政治权力来垄断,代表最高政治权力的皇帝就是最高的审判官。所谓司法独立,在我看来就是审判权逐步从政治权力的控制中脱出来,成为一个专门的独立自在的权力,按照自己的传统、规律而运作,司法权成为一个与政治行政权力并行的另一元权力。经济领域的发展,建立在专业分工深化的基础上,公共领域的发展,一样建立在专业分工深化的基础上。法官的专业性及独立性及以陪审制为方法的司法民主化的实质推进,都是推进司法独立的力量,都有助于抗拒政治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和扭曲。
公正源于约束和权力制衡
《中国改革》:多年来,司法机关发挥的作用未能满足相应的社会需求,司法机关在无法自主行使职权的同时又要承受外界的失望和不满。包括腐败和司法不公等问题导致司法信用不彰、权威难立。那么,司法改革的出路何在?
谌洪果:司法改革今后将如何走?我认为还是要区分两个层面:一是政治形势层面,二是专业运转层面。运动式治理的中国传统,使得任何一个初衷良好的改革都会变得半真半假。一方面必须作出文件式的改革,需要大学讨论,需要表态,需要在不危及法官职位的前提下牺牲职业的操守;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经过30年的法治建设,我们的法律文化已经形成了一些积淀,法治的精神和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司法的运作也形成了一些无法改动的逻辑。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各诉讼法都规定判决案件“以法律为准绳”。大多数一线法官不是官员,也非政客,他们在自身的业务和法律公正以及司法独立方面,依然在默默地捍卫着起码的职业尊严,在继续推动司法的技术含量。就算今后形势转变,我认为司法的希望就在这些普通的坚守职业伦理的法官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