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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疗保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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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疗保险

第1篇:城镇医疗保险范文

为贯彻落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城镇居民参保范围问题

㈠《暂行办法》所称“中等以下学校”、“托幼机构”是指经教育、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托儿所、幼儿园。

㈡《暂行办法》所称“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是指经教育、劳动等部门批准设立的驻青各类专科以上高等教育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㈢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借读生)、在册儿童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非在校(托幼机构)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㈣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外国籍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册儿童,可自愿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㈤《暂行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员。

㈥《暂行办法》所称“城镇非从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未曾参加过社会保险或参加过社会保险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

㈦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非城镇户籍的学生儿童,暂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他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应在本周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束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㈧《暂行办法》所称“本市城镇户籍”,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实现全市统筹前,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暂指七区城镇户籍。

二、关于城镇居民参保登记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组织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工作。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本校(园)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工作。

㈠各类街道居民的参保登记

1、为方便居民首次参保登记,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设立参保登记点,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一个登记点,每个登记点不少于3个工作人员。

2、凡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不受户口所在辖区限制,均可就近到登记地点办理登记手续,各登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登记手续。

3、参保人登记时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认真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以下人员,还应附加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1)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2)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计生部门核发的独生子女证件;

(3)属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属特困职工家庭的,需提供工会组织核发的《困难职工生活帮扶证》;

(5)属优抚对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对象证件。

上述证件如丢失,应由发证部门补发或出具证明。此前参保人可按一般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在年度缴费截止日前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可按相应人员类别变更登记并缴费;未及时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当年度只能按一般居民缴费并享受待遇。

4、参保登记表一般应由参保人或其供养、监护人填写,填写有困难的可有工作人员代填。填写完成后,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登记工作人员应认真复核,查看是否存在遗漏或错误,有问题的应及时补充更正,确认没有问题后由复核人员签字确认。

5、对低保家庭、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应留存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同时以上人员的信息登记材料应单独存放。

6、各登记点的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应及时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应退回原登记点重新填写,符合要求的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移交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签收。

7、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居民参保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录入时应复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信息登记工作人员联系落实解决。信息的录入应与信息登记工作同步进行,录入和复核工作应分岗设置,确保信息录入工作的准确性。

㈡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

1、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工作,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集中登记。小学生、幼儿的登记信息应由监护人或学校工作人员协助填写。

2、参保人、监护人或协助填写人员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独生子女、低保家庭、优抚对象、特困职工的相关证件,应有专人审核。登记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有问题的应及时补充更正,确保参保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3、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将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汇总录入,录入时应复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确保信息录入工作的准确性。

4、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将参保登记表汇总录入完成后,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并盖章,连同信息报盘、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就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关于城镇居民缴费业务管理问题

㈠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负责全市老年居民、重残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幼机构少年儿童的缴费业务的管理工作,街道劳动保障中心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层收缴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协助做好基金收缴相关工作。

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公室负责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学生儿童的缴费管理工作。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本校(所、园)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其中,民办或私立学校、托幼机构的缴费管理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负责。

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幼机构的少年儿童,不局限于本人户口所在辖区,可到就近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登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启动当年,对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个别城镇居民,缴费截止日放宽到**年12月31日。

年度缴费截止日后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城镇居民,可即时到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到下一保险年度缴费,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用补缴。

㈣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凭据。每保险年度,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对辖区内的参保缴费人员信息进行复核,确保参保缴费信息准确完整。

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于每年度缴费截止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凭据,发给缴费人。

㈤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参保缴费的人员,因滞后或中断参保需要办理补缴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严格审验其相关资料,确认其符合参保条件首次应参保的时间,计算其滞后或中断参保的年限,报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再行办理补缴手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办理补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因滞后或中断参保需要办理补缴的,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审核把关。

㈥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收缴资金的对帐和汇总工作。每月20日前,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应携带本月参保人员变更花名册等相关材料,连同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到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上解手续。

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本校(所、园)学生儿童医疗保险收缴资金的对帐和汇总工作。每年9月30日前,携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花名册》、《参保信息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连同微机信息报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费。

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全部参保城镇居民统一制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由各收费单位发给参保人。

㈧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办公室、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公室应将各类城镇居民的财政应补助资金情况,于每年缴费期截止后1个月内汇总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市财政局。

四、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管理问题

㈠住院管理

城镇居民的住院结算管理,原则上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规定如下:

1、少年儿童的住院病种、药品及诊疗项目目录,在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补充,具体另行制定。

2、根据卫生部门相关规定及临床管理实际,确定14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

3、参保人凭本人居民医保卡和身份证即时办理住院手续。其中,没有身份证的少年儿童,可凭学生证或所在学校(所、园)证明、参保登记时的供养(监护)人身份证、居委会证明等办理。证件材料不全的,应在住院5日内补办确认手续。

4、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的结算,纳入现行城镇职工住院结算管理体系。

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门诊大病管理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的门诊大病病种审定、就诊管理及结算方式等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规定如下:

参保人患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及白血病放化疗等4种实行计账管理的门诊大病,可在定点医院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其他实行报销管理的门诊大病病种患者,凡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的人员,其门诊大病定点原则上应与本人普通门诊定点一致,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治疗的,经本人申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选择上一级定点医院。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后,一个医疗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实行报销管理的门诊大病病种,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㈢学生儿童门诊大病医疗费管理

门诊大病病种范围:限定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儿童糖尿病、精神病等8个病种。

结算管理:前四个病种实行记帐管理,不实行病种限额,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大病不需单独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后四个病种实行限额报销管理,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大病需单独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㈣意外伤害事故医疗费管理

《暂行办法》中所称“意外伤害事故”,是指排除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吸毒、自杀自残等行为,参保人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和医疗费结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㈤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大病等各项医疗费;学生儿童的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大病、意外伤害门急诊等各项医疗费。

五、关于城镇居民门诊统筹金与社区医疗服务管理问题

㈠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金,由参保人自主选择一家社区医保定点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医保定点”)作为本人的普通门诊医疗定点单位。

㈡按照“小病在社区、大病上医院”的原则,针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社区普通门诊药品目录。

㈢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在本人社区医保定点发生的符合统筹金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30%。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在非本人社区医保定点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金不予支付。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在各社区医保定点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按定点人数定额包干预算管理。社区医保定点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应将本季门诊费用汇总报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在预算定额包干标准之内的据实拨付,结余定额可结转下季度使用;超过预算定额部分,不予拨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定点人数多少对各社区医保定点预拨适当的周转金。

㈣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应当与本人选择的社区医保定点签订《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医疗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年一签,期满可续签或转签。在协议期内,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定点单位的,原则上应满一个季度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㈤实行家庭医生联系人制度。社区医保定点应当将具备家庭医生联系人资质的在岗医师予以公示,由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自主选择一名作为自己的家庭医生联系人,并在服务协议中注明。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要求变更家庭医生联系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社区医保定点应当为家庭医生联系人配备相应的助理医护人员,家庭医生联系人代表社区医保定点为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预防保健、慢性病干预、出诊巡诊、双向转诊以及办理门诊大病、家庭病床、老年医疗护理等服务。

㈥医保社区医疗服务实行首诊制度。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患病首先在本人社区医保定点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社区医保定点应当及时为患者办理转诊登记手续。未经社区医保定点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急诊、抢救直接住院治疗的,应当在住院7日内到本人社区医保定点补办转诊手续。

㈦双向转诊管理。

1、社区医保定点向住院医疗机构转诊时,应根据病人病情,并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帮助选择适宜的转诊医院、科室和接诊的转诊医师,并向病人解释转诊原因,介绍转诊医院和接诊医生的情况,取得病人的合作。家庭医生联系人要填写双向转诊记录单和转诊卡,帮助联系转诊医院,必要时护送转诊。

社区医保定点应将转诊病人的基本信息、疾病和转诊意见等内容录入医保网络系统备案。

2、医保住院医疗机构在接收社区医保定点转诊病人时,应简化就诊程序,建立接收转诊病人的“绿色通道”,为转诊病人在挂号、检查、住院等方面提供适当的优先服务,做好接诊病人的院内分诊。接诊经治医生在进行诊断治疗期间,有义务接受社区经治医生的咨询,将病人的治疗情况反馈给社区,并根据社区经治医生的要求和病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检查。

当病人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期,住院医疗机构应将符合条件的病人及时转入社区医保定点继续治疗,按规定办理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或老年医疗护理。转诊时,经治医生应当填写双向转诊记录单回执,说明处理过程、继续治疗的建议和注意事项,并根据需要对转入社区的病人继续进行治疗和康复指导。

㈧社区管理考核。

社区医保定点应当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切实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对一些疑难杂症要举行定期不定期的集体会诊,必要时外聘专家会诊,对需要转诊的患者要及时转诊,不得延误,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社区医保定点应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对参保人设定人均报销定额,也不得开大处方,诱导消费,过度治疗。

第2篇:城镇医疗保险范文

1.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逐渐由自愿走向强制。

从2010、2011年开始,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经逐步由自愿走向强制,强制性的参保要求淡化了大学生的个人意愿和积极性。这种整体的不积极使得大石家庄学生中对医保政策不了解的人数占据很高的比例。

2.各高校对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宣传和重视程度不够。对石家庄市的几所高校的校医院大学生城镇医保的专管责任人进行访谈时,共同反映出的问题就是对于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宣传问题。以河北科技大学为例,面向广大同学的医

保政策宣传手段仍是主要通过在校网悬挂通知、向各学院、各系发放通知,由各学院自主宣传。这种本身具有很大局限性的宣传使得河北科技大学学生对于医保政策的了解停留在一个区校医院买药看病可以报销的层面。

3.石家庄高校医疗机构力量薄弱,配套设施不完善

校医院或者医务室作为直接面向大学生的定点门诊机构,肩负着宣传医保政策,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责任。据调查,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科技大学的校医院或多或少都存在着配套医疗基础设施的不完善,有些设备只是摆设,利用率极低等状况。这种校医院自身存在的设备的不完善、医疗人员的专业水平制约着石家庄市大学生的看病医疗问题。

二、对完善石家庄大学生城镇医保政策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扩大报销药品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

合理安排中央地方的出资比例,完善对大学生医保政策拨付基金的管理,扩大大学生的受益面范围,是石家庄市大学生医保政策的重中之重。加大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的专项投入,提高报销比例,扩大报销范围,需要中央、河北省政府、同级财政的共同努力。

2.在石家庄医保中心和各高校成立大学生医疗保险的专管机构。

从对石家庄市各个高校的调查中,各个学校在具体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时所指定的管理机构不同。河北经贸大学校医院专门成立了大学生医保办公室主抓大学生医保政策的政策解答、办卡发卡等具体事宜。在石家庄市医保管理中心将大学生医保单独进行管理,提高对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关注和宣传。各高校也同时设立相应的专管机构,保证对大学生医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3.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切实发挥高校医疗服务平台的作用。

切实发挥高校的医疗服务平台作用,提高大学生对医保的了解,值得引起高校的重视。高校应加强宣传体系的建设,除了通过传统的报纸、新闻、文件通知等宣传方式外,还应该大力运用新兴的网络宣传手段,扩大医保政策在大学生中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高大学生对自身患病风险的认识。高校还应加强监督力度,准确宣传每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的方针政策和具体办法。

三、结论

第3篇:城镇医疗保险范文

【关键词】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发展和完善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我国自1994年进行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医疗保障制度取得了可喜成就,但也不难发现尚没有医疗保障覆盖的一个群体――城镇居民。城镇居民是相对于城镇职工而言,其可从两个角度界定,一是户籍,二是就业状态,即具有城镇户口的非就业居民。从人口数量上讲,他们绝对是城市居民的大多数,这一群体医疗保障问题的解决与否,直接影响着我国能否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及政府和相关研究领域的重视,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以解决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为主要目标的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试点工作自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部分试点地区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医疗保障的“马鞍山模式”,它在建立职工医疗保障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构建了全民医疗保障网,并在此基础上,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整合城乡两个医疗保障制度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统筹了城乡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试点城市取得进展的过程中,更多的表现出了种种问题有待完善和研究。

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

(1)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城镇居民通过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风险,有助于解决他们的大病医疗费用问题,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2)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密切相关。通过制度保障和政府补助释放了居民医疗需求,扩大了医疗卫生服务的消费人群和资金来源。要抓住这个时机,转变医疗卫生投入机制,引导更多的医疗卫生资源向基层倾斜,通过医疗保险机构对医疗卫生服务激励、制约和监督,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同时也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和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3)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改善居民的消费预期,扩大消费需求。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老百姓构筑社会安全网,有助于解除居民的后顾之忧,增强居民消费的信心,拉动国内消费需求,从而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对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观点

(1)试点工作不宜开展的时间过长。应增进其运行和完善的效率,降低财政压力,提高财政预算、管制能力以及基金管理能力,避免人为造成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间的不平衡,从而违背保持社会公平的最终目的。(2)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大学生将来也要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从各城市试点方案来看,都没有将就业但没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覆盖在内,因为制度在构建时试图将就业人口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所有企业不可能将职工全部纳入职工医保。为扩大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实现社会公平,城镇居民医保的覆盖范围也要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开放。(3)医疗保险制度之间要有运行通畅的衔接机制。当前,城乡二元结构困扰并阻碍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在医疗保险中也不例外,其当即的解决办法是在各自为政的医疗制度之间搭一座桥梁,使政策之间能够衔接。具体的衔接办法,有待此课题在研究过程中解决。制定有效的衔接机制不仅有利于人力资源的流动,还为农民工提供了可以选择的城镇医保,为其返乡后的新农合医保也提供了衔接保证。(4)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发展情况重新定位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责任补助比例。目前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采取对其进行“联动补助”的方式,即在地方财政和参保居民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缴费的前提下,中央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助。根据有关研究显示,各试点城市的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差别不大,这就有可能产生不公平的现象,主要体现在富裕地区要比地方财力有限、更加需要城镇居民医保的贫困地区而先一步享受到上级补助,从而产生明显的补助累退效应。有必要优化财政补助政策,可根据各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划分等级标准,使中央财政在有据可依的情况下有差别的划拨中央财政补助款,维护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第4篇:城镇医疗保险范文

关键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整合;统一管理

一、引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是指将这两个险种的基金收入、预算、支出等合并统一管理。“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提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这项建议引发了民众热议。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试行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整合实践。例如,2014年6月讨论通过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要求,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经办管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设立统一的经办机构,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并统一进行征缴、报销和管理。此外,河南省人社厅则设立了医疗保险处,以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基金管理办法、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津贴标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为主要职责。在现代社会,对妇女发展以及生育行为是否重视及其程度反映着这个社会物质与精神的发展水平。当前绝大部分地区停留仅仅能够向生育女性提供最基本的生育护理、医疗服务及生育津贴这一层面,即使是这样,实施效果却不如预期的好。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运行现状,使用SWOT方法分析二者整合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生育保险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生育保险运行现状

截至2015年年末,全国范围内参加医疗保险人数为66570万人,比上一年末增加6769万人。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达11134.3亿元,支出共9303.9亿元。截至2015年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66582万人,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28893万人,较上年末增加597万人。医疗保险享受医疗服务总人次达20.8亿人次,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86%左右。截至2015年年末,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17771万人,较上年末增加了732万人,可以说总人数很多,但比例不高。全年共有642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比上年增加29万人次。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502亿元,支出41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2.5%和11.8%,年末基金累计结存684亿元。

(二)生育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生育保险参保覆盖率已达到90%以上,但是我国生育保险在覆盖范围、保障待遇、管理水平等方面还不能与发达国家比肩,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基金筹集及使用不合理。我国生育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费率偏高,基金结余过多。大量的结余表明生育保险基金运用的不充分。企业为其职工缴纳较高的保险费率,造成了其支出的增加,为分摊自身经济损失提高产品的价格,降低了市场竞争力,影响企业可持续经营,进而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次,覆盖范围小。相比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覆盖面较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中规定“生育保险保障对象只有城镇企业的已婚女性职工”,并没有把非正规企业中就职的职工、个体及私营经营者以及人口数量巨大的城乡居民同时纳入生育保险的范围,使得这些人员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再次,立法比较滞后。生育保险缺乏统一的法律,且许多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发展,政策权威性不强,执行力度相对较差,使之长期处于社会保险的末位,严重削弱了其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规定,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其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则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而哪些病种是由生育引起的,很难明确界定。同样的病症,有些地方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有些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整合的SWOT分析

SWOT分析法是通过调查列举研究内容达成发展目标的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机遇(op-portunities)和挑战(threats),并用矩阵图的方式排列,通过系统的思想,把要素相互匹配进行比较和分析后得出结论,最后根据不同结果制定发展战略及对策(图1)。

(一)优势分析

首先,整合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相当于同时合并了两险的参保人员、基金和管理机构,使所有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同时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从而扩大了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其次,地方医保中心有经办经验。生育保险与之合并后也将统一归由医疗保险中心或者类似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参加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职工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不领取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的筹集和使用执行企业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两险执行相同的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两险整合的操作难度会大大减小。

(二)劣势分析

城镇部分企业规定生育保险不能转移和衔接。在当地在参保一年以上的职工,才具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而一些外地参保的职工,其参保年限不能同在当地参保年限累积计算,使参保人员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于信息系统尚不能充分共享,也存在着报销困难的问题。

(三)机遇分析

首先,有利于解决费用交叉性问题。若女性职工在生育事件中同时患有其他疾病,就很难区分产生的费用是生育费用还是医疗费用,导致无法报销或重复报销。如果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整合,只需按照比例正常结算、报销医疗费用即可;其次,基本医疗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生育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为其员工缴纳,职工节约生育保险基金的意识薄弱,医疗资源浪费严重。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缴费也遵循三方共担原则;再次,资源整合使服务效率提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后,经办机构实现统一,就可以减少一个部门,在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时,为参保人员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挑战分析

目前国内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属不同经办机构,管理分散、资源浪费、信息系统不能对接和共享等问题,浪费大量行政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二者合并实施后,上述问题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由于涉及范围过大,在管理上的难度将骤然增加。总体来看,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整合的内部条件是优势大于劣势,整合具有可行性。异地报销和信息转接等问题可以借鉴部分地区医疗保险中心的经办经验加以调整,建立无缝信息对接,将劣势转化成优势;两险整合的外部条件中机遇明显大于挑战,整合存在必要性。相比合并实施及管理所增加的行政成本,整合确保了经办资源的统一,提高了服务效率的同时也改善费用交叉性的重要问题,并实现了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对策建议

(一)制定合理的筹资模式

我国医疗保险基金具有同时支付生育保险基金的能力。但将两险整合势必会增加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易使医疗保险基金面临入不敷出的困境。应根据全国各地的基金结余情况适当调整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比例,贯彻落实三方共担原则。

(二)加快法制建设与监管

第5篇:城镇医疗保险范文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个人(家庭)自愿缴费为主的原则,政府对困难居民和部分特殊群体适当补助;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相衔接。

(二)目标任务。从*年10月起,确定石家庄、唐山、秦皇岛3个试点城市先期启动,*年扩大试点城市,2009年底启动城市要达到90%以上,争取用2年-3年,初步建立覆盖全省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0年在全省各统筹地区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参保范围、统筹层次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年随农村父母在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也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政策另行规定。

(四)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是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统筹;最低统筹层次为县级。

(五)筹资水平。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地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经研究测算,我省城镇居民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设区的市市区统筹不应低于每年每人200元,县(市)统筹不应低于每年每人150元;未成年人的筹资水平不应低于每年每人70元。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的变化,统筹地区可以适时调整筹资水平和财政补助办法。

三、参保缴费和补助办法

(六)参保缴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七)补助办法。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省财政对先期启动的石家庄、唐山、秦皇岛3个试点城市按人均15元给予补助;统筹地区按国家规定和自身财力情况,自行确定补助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别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中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别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以后扩大的试点城市省级补助标准另行确定。

统筹地区也应根据财政能力,增加对上述困难居民的缴费补助。省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省财政部门商省劳动保障、民政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八)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启动初期,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用药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适当增加少年儿童的基本药品,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可以控制在规定支付范围内50%-70%的报销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医疗待遇支付期。一般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中小学校、托幼园所可根据少年儿童的入学和毕业时间确定缴费时间,缴费方式由各统筹地区自主确定。城镇参保居民按整年度缴费参保,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内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根据本地学生儿童的统筹缴费水平,结合学生儿童健康状况、群体性强等特点,单独制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特别是参保学生儿童中患白血病、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的,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最高限额可适当提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药费,可以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居民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药费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政府确定。

四、管理与服务

(九)组织与服务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与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涉及人群复杂,管理难度大的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现有的城市劳动保障社区服务站作用,使用再就业公益性岗位指标或出资聘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管理和服务队伍。要按照与工作成效挂钩的原则,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以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展开。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创建和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基金管理与监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统筹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各级财政用于补助困难居民参保的资金,应按规定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渠道及时拨付到位,资助困难居民参保的资金,不得挤占其他医疗救助基金。

(十一)完善其他各项医疗保障制度、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要完善制度安排,按照地方政府的隶属关系,制定可行措施,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

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实施药品销售人员备案管理、查询制度和责任业务员制度,购进药品要上网核查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诚信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完善医疗机构药械质量监管办法,落实药械购销发票和清单管理措施。

五、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十二)建立河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审核试点城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各统筹地区要建立本地的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稳步推进。

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6篇:城镇医疗保险范文

一、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压力很大(为便于分析,我们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因为个人账户基金实际上不能用于统筹支付,所以只分析可以统筹支付的基金,在本报告中称为统筹基金)。

我县基金收入的基本稳定与基金支出的大幅度上升的矛盾十分尖锐。从XX年至XX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平均增长速度为6%,而基金支出的平均增长速度为33%。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通过对运行以来的各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出现这一突出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我县特殊政策形成的特殊原因。以下是我县与其他区县相比较具有的特殊政策形成的风险,属于个性原因。

(1)参保规模和征缴基数的影响,使基金收入总量小。

①参保规模小,形成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固有风险。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只有1.6万人,比其他许多县都少。保险这个特殊的行业遵循其固有的大数法则,即规模越大,风险越小,所以,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本身较大。

②基金征缴基数使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进一步扩大。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单基数征缴,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基数为在职职工工资,退休职工工资不计入缴费基数;同时在职职工个人要缴纳一定费用,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除大额医疗基金人月均缴2元外)。与其他一些区县有所不同的是两个方面:一是单基数与双基数的问题,南川、梁平等县实行双基数缴费,就是退休职工个人虽不缴费,但所在单位要以退休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费。如果按双基数征收,以我县目前6.5%的比例,每年应对退休职工征收基金约230万元。二是工资基数的不高。我县参保职工平均工资较低。

以上两个原因,致使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总量不足以支撑支出的增长。

(2)报销政策的影响,使基金支出增大。

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报销政策较为优惠。我县XX年平均报销率为医疗总费用的78.1%(包括医疗补助),在全市处于高位。据考察,其他区县在65%左右,主要原因是其他区县均未实行医疗补助政策。我县优惠的报销政策对参保职工是有利的。但是,部分政策在实践中被参保职工过分合理化运用,增加了基金平衡的难度。

①基本医疗补助政策影响。(按政策,只有公务员才实行医疗补助,但我县的作法是将医疗补助政策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参保单位按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筹集医疗补助资金,目前按2%左右,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解决;补助办法是对报销比例较低的情况进行补助,提高总体报销水平)。我县基本医疗补助政策在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也减弱了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政策(暂行办法)中对住院门槛费和转外就医的控制,使职工普遍小病住院,住院人次大幅度上升,转外就医成风。可以说,对起付线和转院自付部分的补助促进了小病住院和盲目转院的发生。

②特殊疾病报销政策的影响。XX、XX年、XX、XX年全县特殊疾病人数分别达到为540人、675人、755人、909人。XX年特殊疾病辩证门诊费用支出83.5万元,为当年统筹基金支出的170%。通过与其他区县政策的比较,我们认为主要问题出在我县对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没有实行最高限额报账。我县特殊疾病一人最高己报至1.3万元。同时,我县医疗补助政策对特殊疾病取消了门槛费,这样,特殊疾病的报销平均比例很高,这是其他区县无法望我之项背的。特殊疾病门诊就医管理比住院就医管理更难,所以费用控制更加困难,一人持卡、全家吃药的情况难免发生。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的增长成了我县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最凸出的增长点。

③个人账户政策的影响。按现行政策,我县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占用了基金总额近一半。XX年1月至XX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收入3866.99万元,累计划入个入账户1867.76万元,占总额的48.3%,主要原因是退休职工不缴费,但要按较高的比例为其划入个人账户。南川、梁平等区县由于实行了双基数,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来源并不占用或者不完全占用在职职工的基金收入,个人账户(退休和在职工)占统筹基金的比例比我县低。

④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政策的影响。我县统筹基金的支付最高限额为2.8万元,在全市比较居高。南川等县的平均最高限额为2.5万元,其中万州为2.2万元。由于我县的最高限额偏高,在统筹基金中支付额度相对就较大。

(3)医疗管理需要加强。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我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县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改了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今年以来更是加大力度,先后查处了多起违规事件,并严处了违规医疗机构,一定程度上遏了违规行为。但由于医疗保险管理是一项世界性难题,小病大养、弄虚作假等行为仍然是基金流失的重要原因。仍需要进一步切实加强管理。

2、共性原因。以下情况是全市乃至全国都存在的,属于共性原因。

(1)药品及诊疗项目的更新、滥用好药等因素导致医药费的增长。这是每个县都存在的问题,也是我县基本医疗保险从纵向比较费用增长的重要原因。医疗保险施行以为,重庆市多次调整了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扩大了可报销药品范围和新增了先进的可报销医疗项目,使医疗费用呈自然增长。同时,也有个别医疗机构蓄意推荐、部分参保职工盲目选择费用昂贵的进口材料、先进诊疗技术。医务人员随意使用好药贵药也是费用增长的原因,例如,以前医生治病总是用价格比较低廉的药物,如抗生素一般用青霉素、氨苄青霉素、庆大霉素等价格较低廉的药物,而现在,或是受效益的驱动或是为求速效,医生治病普遍采用头孢他定、左氧氟沙星等瓶价格昂贵的药物。

综上,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家大政策体系的原因,也有本县政策上的原因,还有管理上的原因。是否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我县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报销水平是建立在高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力水平和基金本身的承受能力之上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深得民心,但基金运行压力很大。

(三)解体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问题。一是目前医疗保险除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外,均以用人单位为参保单位,企业解体后,职工的医疗保险接续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二是医疗保险运行前的破产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按以前的政策,我县于1993年开始运行车有企业大病统筹。按相关文件,国有企业改制时,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进行了余命医疗费用清算,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没有解决好医疗保险的接续问题。

(四)医疗保险信息建设的全市化没有解决。由于各地医疗保险政策不同,大多数以区县为单位统筹的医疗保险进行了与县内医疗机构进行了联网,但与市级医疗机构没有联网,不利于医疗费用的监管,也增大了县外医疗费用报销的工作量。

(五)医疗保险统筹区域过小,基金运行风险较大。

三、建议

(一)医疗保险报销水平提高需要小步进行。

(二)建议通过调整政策,减少个人账户的比例。

(三)对解体企业和以前破产企业未达退休年龄的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作出明确处理办法。

第7篇:城镇医疗保险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9月22日

一、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概述

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个人和国家公共事业共同筹资的项目,它不同于商业保险和公费医疗。它主要是指由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遇到法定的需要帮助的情形时,即可用此保险基金进行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有关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湖北省根据国家的要求制定了相关规定:为方便各地大学生参保,简化参保缴费办法,将湖北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纳入学校代收费管理。从2010年秋季开学起,由各高校负责组织代收代缴参保学生医保费。医保费按年收取,每年在秋季入学时,高校按照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参保大学生进行参保、登记、核定,并代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十堰市在具体实施此项制度时依据湖北省规定为指南,结合十堰市市情做出相关实施措施。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筹集的资金,纳入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统一运作,单独核算。各高校于每年学生秋季入学时,在开学一个月内集体组织本校学生进行参保、登记,代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报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办理医疗保险证卡,向地方税务机关缴费等参保事宜。大学生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二、调查问卷分析

(一)调查问卷的对象及方法。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问卷447份,其中有效问卷447份。调查问卷的发放涉及到十堰市四所高校,分别是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医药学院、十堰职业技术学院、郧阳师范专科学校,其中各年级人数构成情况为:大一年级74人,占16.56%;大二年级150人,占33.56%;大三年级175人,占39.15%;大四年级48人,占10.73%。调查的对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典型性。

(二)调查问卷的结果及分析

1、大学生每学期在医疗方面的消费额。每学期花销达到40元的有44人,占总人数的9.84%;40~100元的有169人,占37.81%;100~300元的有153人,占34.23%;300元以上的有81人,占18.12%。

2、大学生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了解程度。有44%的同学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还只是停留在略有了解的阶段,有45%的人只是听说过,更有10%的同学是完全不知道。

3、大学生认为加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必要性。69.57%的同学认为有必要参加保险,仅有7.60%的同学认为不必要。保险市场是复杂的,根据节约决策成本理论,并基于大学生健康状况基本相同的情况,由政府统一制定出合适的保险计划就会节省相当大的一笔决策成本。

4、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因。66.83%的同学是因为学校响应政府的号召统一购买,13.31%是因为参保费用低而购买的,17.09%是因为家庭的原因。在校生家长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得比较长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一项预防风险的投资。只有2.77%的同学看到其他同学购买自己也就随大流购买了。

5、大学生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因。对于那些没有购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同学,已经参加其他保险是造成他们不购买的最大原因达到33%;而有11%的同学认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流程复杂,所以不愿购买。

6、大学生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了解程度。仅有126名同学对保险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非常了解,有147名同学只是听说过,还有43人表示完全不知道。

7、大学生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度。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比较满意的仅有66人,一般满意的有149人,发生时才会想到有163人,不满意的有70人。

8、大学生对改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其中,位居首位的建议是加大宣传,占30%,其次是简化流程占23%,再次是提高重视度,占18%,拓宽保险范围和完善制度则分别占到17%和12%。

(三)调研结论。根据上述调查问卷,得出大学生加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现状及问题结论有以下六点:

第一,大学生城镇居民保险制度具有很强的普遍性,但是在试行阶段该项制度的渗透力不尽如人意。通过十堰市四所高校大学生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了解程度来看,也反映出职能部门应及时调整相关政策确保渗透力。

第二,大学生对该项制度的参与率较高,被调查的447名大学生参与率高达89%,这说明大学生对于为自己的健康投保比较重视。

第三,大学生积极参加该项制度的原因多样化。从大学生个体来说是为了保证自身的身体健康,从社会角度来说则是国家和社会对大学生的关怀,为此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努力转变工作方式,将大学生参保由被动参与变为主动参与。

第四,该项制度初步实行中存在较多问题。最突出问题是宣传工作不到位和医疗报销手续繁琐。这两项原因成为大学生不购买或者是不信任该项保险的致命原因。

第五,该项制度的优惠力度不够彻底。该制度在制定时虽提及分层补助,对特殊人群予以优待,但是在具体的实施操作中却未深入开展,更重要的是政府学校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信息不能有效畅通。

第六,各种保险制度相互交织,形成较为混乱的报销局面。在调查中发现有个别大学生可能会同时参加商业保险、农村信用合作医疗保险、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各种保险,或参保其中的一两项,一旦出险需要报销时,各种报销手续交杂,这种行为看似为自己增加了更多保障,但是在后期的报销中增加了麻烦。

三、提升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水平的对策

(一)重视制度融通,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做好各类医保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都是按各自的人群为覆盖对象,但制度和政策之间需要必要的融合和衔接,避免运行中出现“空档”和“交叉”,防止制度间的交叉带来的损失。合理的公共财政安排,适当的财政投入,不仅反映出各级政府对民生的关注度,也决定了制度的生命力和吸引力。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大学生对医疗保险的需求也逐渐增加,加上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医疗费用的增长成为必然。因此,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投入,建立与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群众需求相配套、与个人缴费相挂钩的财政投入机制刻不容缓。

(二)加大宣传力度,简化医疗保险报销流程。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组织开展相对集中的大型政策宣传解读活动,并利用广播、电视、网站、大屏幕等形式,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目的、意义、扶持政策、保障水平等相关内容,让广大学生充分了解中央政策,知晓参保好处。由于医疗保险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多层次的复杂系统,这就需要大学生了解门诊、住院(本地、外地)等多种类型的报销程序,其运作需要产生大量信息,只有做到简化医疗保险的报销流程才能使医疗保险工作正常运行,实现科学管理。在具体的办理过程中,使用流程图标注报销全过程,专人引导提示如何办理等方式可以提高办事效率。

(三)强化管理,完善医疗保险给付机制。为了强化管理,各职能部门需要做到“五个强化”,即:强化思想,强化宣传,强化责任,强化督办,强化奖惩。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把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质量。在业务经办的各个环节,为参保者着想,提供简捷、方便、高效的服务。政府应适当提高城镇医疗保障基金给付水平,扩大医保报销比例和范围,将一些在门诊就医的大病纳入保险范畴,降低各医疗机构的住院门槛费用。对于家庭确实贫困者,除了在费用上减少或者免除,也可与医疗救助部门协作给予更多的物质帮助。

四、结束语

通过对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医药学院、十堰职业技术学院、郧阳师范专科学校收回的447份有效调查问卷的相关分析论证,以及在查阅资料相关信息探索中,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大学生加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优越性以及该制度的发展空间。由于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还存在执行力弱、宣传力度低等问题,该项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加强。这需要各职能部门特别是医保部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强化管理,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进而提高大学生参保意识,达到完善制度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1]黄丽媛.我国现行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J].学术论丛,2009.2.

第8篇:城镇医疗保险范文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政办〔**〕4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我县于**年开始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全县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需求起到了较好作用。今年,**市又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为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5万人的目标任务,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

二、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可以参加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县境内各类中、小学在校学生(不分户籍和学籍),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无稳定收入的城镇成年居民,城中村居民和失地农民,外地来我县购房居住人员。

(二)调整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缴费标准

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元。在校学生、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仍按《**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办〔**〕38号)执行。

(三)简化参保缴费手续

在校学生统一由所在学校以班级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并集中办理社会保障卡(在校学生首次参保个人缴费中含10元初次办卡费,代收后缴入财政卡办专户)。

其他参保居民由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医疗保险费的收取可通过工商银行存折代扣,也可由社区工作人员直接代收,并出具财政印制的统一票据。

各代办部门代收的医疗保险费统一缴至地税银行专户。

(四)对生活困难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由民政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学生及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助10元;大病及重残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0元;“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给予全额补助。

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于每年11月底前持《低保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在劳动保障服务站(所)申请补助,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后于次月发放。所需补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金中解决。

(五)建立不同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参保转换机制

1.劳动年龄段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实现就业后,应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3年可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的缴费年限。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2年以上,参保期间变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设医疗待遇等待期,从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在校学生、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仍为10万元。

2.建立缴费年限与基金支付比例挂钩的良性运行机制。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两年的,从第2年起,其住院医疗费用段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正常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3%,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最多提高15%。中断缴费的,则重新累计。

3.对连续缴费2年以上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参保人员,参保期间生育给予3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助。

4.在校学生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按1-10级分别给予10000-1000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死亡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补助。

(七)建立大病医疗救助机制

对患特大疾病、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救助。救助办法为:2万元以上部分由基金按50%补助,最高补助2万元。

(八)建立风险统筹调节金制度

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按照基金收入的5%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调节金,用于防范基金风险,增加基金共济能力。调节金总量达到当年基金收入的10%后,不再提取。

第9篇:城镇医疗保险范文

(一)改革个人账户的原则

一是“顶层设计”原则。2010年10月18日,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出要“更加重视改革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明确改革优先顺序和重点任务”。本文认为,顶层设计的内涵有两个:一是在时间上既向前看也往后看,改革方案要前瞻性和历史性并重;二是在空间上改革方案要有综合性、科学性,不仅考虑制度内变量,还要考虑外生变量,注意制度间的关系、影响。具体到个人账户出路上,既要注意个人账户改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关联性,又要考虑劳保医疗留下的制度遗产(如家属免费参保),更要把握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战略。二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社会保险法》提出,“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目前,城镇医疗保险仍未实现广覆盖,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且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补贴,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基础不牢。因此,讨论个人账户出路关键是要通过改革个人账户,提高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效率,实现不同制度的融合,缩小制度间差距,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巩固城镇医疗保险的覆盖面。

(二)已有个人账户改革思路

关于个人账户的出路问题,有学者提出改良个人账户的多种措施,如提高个人账户互济性,扩大支付范围;建立家庭账户;实行名义账户制;提高个人账户积累等。但上述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个人账户存在的问题。为此,不少学者提出应取消个人账户,主要有三种思路:一是将划拨入个人账户的资金直接转化为工资,发给个人现金。二是把个人账户资金留给单位或个人去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三是将个人账户并入社会统筹,实现“三步走”战略瑏瑠。取消个人账户发给个人现金的思路,仅能够提高健康参保者(主要是年轻职工)及其家庭的消费效用,提高职工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第二种思路,购买商业保险能够提高购买者的保障水平,但商业保险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老年退休者很容易被排除在外。并且,社会医疗保险的目标是“保基本”,购买商业保险应属个人自愿行为,如果强制购买则超出了政府干预的边界。在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当前主流是实施“三步走”战略:第一步,合并公费医疗与职工医疗保险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取消个人账户并入社会统筹,合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形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步,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形成区域性的国民健康保险;第三步,由区域性国民健康保险形成全国性国民健康保险。“三步走”战略将个人账户并入统筹基金,能够降低退休参保者、慢性病参保者的就医负担,且不需要设置过渡期即可实现调整。但这种方式的问题是:

(1)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仍主要依赖于政府补贴,保障水平不会很高,难以实现“保基本”。

(2)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的筹资瓶颈未能解决,财务可持续性面临困境。

(3)政府仍需不断增加对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的补贴,财政负担将日渐增加。

(4)职工和职工家属“一家两制”(乃至一家人参加多个制度)问题仍然存在,未能解决城镇内部医疗保障制度的碎片化,且医疗保险待遇差距将进一步扩大,不利于未来进行制度融合。

(5)由于收入、疾病风险、医疗资源分布的城乡差距巨大,难以确定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水平、报销比例、定点医院等以谁为标准。把两个收入水平不同、消费水平不同、医疗服务需求不同和医疗费用效用不同的人群捆绑在一个制度内,在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上就高就低都不妥当。

(6)试点地区的情况表明,由于城镇居民对医疗服务需求的数量和质量高于农村居民,在统筹的制度内,存在农村居民补贴城镇居民的现象,这是一种逆向再分配,对农村和农民是不公平的瑏瑡。总的来说,已有文献局限于就事论事,对个人账户出路的讨论仅限于解决个人账户本身的问题,而缺乏全民医保的整体观,无法有效改善当前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运作效率。同时,上述方案,仅指出了改革的可能方向,缺少对方案本身的优势劣势、可行性、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的论证。

(三)“三网合一”改革思路及其必要性

基于本文前述的改革原则,我们提出城镇医疗保障的“三网合一”思路瑏瑢,其路径是:第一,保留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社会统筹部分的所有制度安排,并修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中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其受益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目前这一步已基本完成);第三,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制度,将这部分保费用于其被抚养人口,就业人口为主动参保人,被抚养人口为被动参保人,因为“一老一小”参加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即可取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随着城镇化进程,农村居民数量减少,收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提高,城乡差别逐渐缩小。当城市化率达到75%左右时,讨论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是否合并的条件就成熟了。取消个人账户,用个人账户资金将职工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的方式的特点在于:

(1)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将职工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属于强制参保,强制参保效率上优于自愿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与居民医疗保险分立,而前者缴费远高于后者,将诱导灵活就业人员加入居民医疗保险。将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极大降低这种扭曲效应导致的低效率。

(2)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实现“保基本”,缩小制度间待遇差距。2011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均支出1592.8元,而居民医疗保险人均支出186.8元,相差近8.5倍。将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即使保障水平与劳保医疗时一样为职工的一半,仍将大幅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有利于实现“保基本”目标,缩小制度间待遇差距。

(3)巩固城镇医疗保险覆盖面。2011年,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总数4.73亿人,占城镇总人数6.91亿人的68.5%。其中,居民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参保,而自愿参保无法解决逆向选择问题,难以巩固覆盖面。将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由自愿参保转为强制参保,能够确保覆盖面不下降。由于家属可以免费参保,也有利于刺激中小企业员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从而间接扩大覆盖面。

(4)降低政府财政负担,保障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根据历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08-2011年,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率分别为17.5%、9.8%、18.3%与20.8%,中央财政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方面的民生支出的增长率分别为29.2%、31.8%、19.9%和30.3%,民生支出增长率远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率,不可能长期持续。居民医疗保险收入主要来自政府补贴。2011年,居民医疗保险总收入594.2亿元。根据《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2011年,政府对居民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最低为人均200元,实际补贴额超过442亿元(2.21亿人乘以200元/人),超过总收入的74%。

(5)未来,随着政府民生支出快速增加,财政压力日增,居民医疗保险长期运行面临筹资瓶颈。而2011年,个人账户当年结余就高达431.0亿元。将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化解了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的贬值风险,政府也无需再为居民医疗保险提供巨额补贴。

(6)实现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自然融合。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均实行家属联保制度,即就业者参保,家属免费享受医疗待遇。也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如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实行家属缴费参保。可见,取消个人账户,用个人账户资金将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能够促进广覆盖、保基本和可持续目标的实现,能有效利用个人账户资金,既促进效率,又体现公平,同时可自然地解决城镇内部一家多制问题,缩小职工和家属之间的医疗待遇差距,并且不会增加政府、企业和个人负担。

二、可行性分析及面临的挑战

(一)可行性分析

(1)制度基础取消个人账户,将职工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有三方面的制度基础:一是,个人账户本属于个人,取消之后用之于家庭成员,理属当然。对职工而言,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个人医疗消费,效用低下。取消个人账户,将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中,将大幅提高职工家属医疗保障水平,且不需额外缴费,职工反对的意愿较低。二是,过去劳保医疗的制度基础,人们对家属免费参保的观念尚未完全消失,有一定的心理基础。三是,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同属于一个部门管理,容易实现制度融合。

(2)筹资问题个人账户的资金能否保障职工家属享受半费待遇?我们首先区分城镇的三种家庭:有就业者家庭、失业者家庭和三无家庭。在上述制度设计下,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凡就业者必须参加“中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家属免费参保。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这样,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支付医疗保险费,三无家庭(含无收入或低收入家庭)由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其参保。我们先考察有就业者家庭和失业者家庭的职工家属免费参保所需财力。根据现行规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率为8%,其中,4.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占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2.5%,3.8%划入个人账户,占47.5%。2011年,4.2%的社会统筹基金(每年均有大量结余)保障人群为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人数为2.52亿人。假定家属保障水平与职工相同,3.8%的缴费率能够保障的家属总人数为2.28亿人;如果家属保障水平为职工的一半,3.8%的缴费率能够保障的家属总人数为4.56亿人。而2011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21亿人。因此,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合并,从总体上资金是充足的。根据贾洪波的测算,2007-2050年,如果居民与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相同,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率在1.92%-2.33%之间,远小于3.8%。由于福利刚性,建议家属(诊疗目录与职工完全相同)保障水平为职工的一半。就每个家庭而言,我们可以从就业者负担人数角度来看。近10年来,参保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之比保持在3:1。据调查,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人均社会统筹基金的支出之比,远大于3:1。这表明,4.2%的缴费率下,1个就业者能够负担起2人的医疗费用。而2000-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指平均每户家庭人口/平均每户就业人口)均低于2.0。因此,3.8%的缴费率只需要保障不到1.0个职工家属,完全负担得起。因此,只要家庭中有就业者或失业者,家属均免费参保,在财力上不存在问题。最后,考察三无家庭及低收入家庭的参保缴费问题,即医疗救助所需代缴的资金。根据民政部《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2011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2276.8万人。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2012年,“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按照这一标准,在本文的制度设计下,政府需要补助的参保费用为54.6亿元,相当于对居民医疗保险的补贴额的10%。即使未来补助标准提高,也完全在政府承受范围之内。2011年,职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收入为2596.1亿元(4945.0乘以52.5%),而2010-2011年,社会统筹基金年度结余为511.0亿元(3518.2减去3007.2),则2011年社会统筹基金支出为2085.1亿元(2596.1减去511.0)。2011年,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5227.1万人,人均社会统筹基金支出为826.5元。按照家属待遇为职工一半,家属待遇为413.3元。2011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2116.1万人,需资金量为914.0亿元,远高于2011年居民医疗保险实际总支出(413.1亿元),远低于2011年个人账户收入(2348.9亿元)。取消个人账户用于提高职工家属保障水平后,个人账户仍能结余1434.9亿元。

(二)挑战及其应对

将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

(1)取消个人账户后,由于不再向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划拨资金,他们的医疗负担可能加重。为解决这一问题,取消个人账户之前可以先着手修订“三个目录”,推行门诊统筹,向这类人群倾斜,保证其待遇不下降,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2)2011年,城镇就业总人数为35914万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职工18948万人,参保率为52.8%,如果包含退休人员6279万人,参保率则为70.2%,参保率有待提高。因此,即使当下把已参保者的家属全部纳入进来,仍有相当部分的城镇人口不能纳入,仍需要为他们提供保护。不过,城镇就业人员统计中包含了农民工,而农民工参保率很低。2011年,全国外出农民工15863万人,年末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为4641万人,占外出农民工的29.2%。无论如何,有城镇户籍的就业人员参保率目前可能低于100%。这样,在我们的制度设计下,就有部分城镇就业人员及其家属没有参保。但这并非是制度设计的问题,而是《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执行的问题。因此,未来必须逐步规范、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尽早实现职工应保尽保,并按照职工实际工资缴费。

(3)不论哪种取消个人账户的思路下,当前个人账户资金大量闲置的人群,也即健康人群受损都最大。对这部分人群,一方面要允许个人账户已积累资金全部归己,但仍限于医疗消费支出;另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其理解其直系亲属可免费参保所获得的利益。但仍有小部分(单身或已婚的)没有被抚养的子女或父母的健康参保者受损。应该指出,尚无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为提高新制度的接受度,政府应继续保持对职工家属的财政补贴,但将人均补贴标准固定下来,之后不再提高。随着职工家属参保人数逐渐稳定,政府财政补贴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将不断下降。

三、评估及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