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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川城区社会管理的现状。
巴川城区通过近年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面积由原来的3平方公里扩展到9平方公里,人口由3万多增加到7万多,水、电、汽、路和通信等基础设施建成规模,居民生活环境得到改善。短短几年,城市人口容量大增,发展速度惊人。但另一方面,城区社会管理明显滞后于城市建设进程,基本处于因陈袭旧,缺乏活力,不适应发展的状态。
目前实施巴川城区管理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巴川镇政府,从职责上承担城区的各项社会管理事务;二是有关职能部门如城建、交通、工商、城管等也参与相应事务的具体管理,形成条块分割的格局。现城区交通秩序较混乱、市场管理较差、卫生死角难除、治安防范不力、文化生活单调、市民素质不高、社区建设缺位仍然存在;另一方面一些新兴的社会服务如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等又极不规范,质量低下。社区管理的近期目标、长远规划更是一片空白,总体现状堪忧,必须认真研究解决。
二、存在问题。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分析,当前巴川城区社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认识不到位。一是对城市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城市是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先进的思想文化、科学技术、经济潮流都在城市产生而又由城市辐射。随着信息时代、网络时代的到来,以科技为动力的市场经济角逐主要依托于城市,从这一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城市经济。我县一直是农业县,加上城镇建设起步较晚,城市功能发挥不明显,使我们对城市在市场经济的中心主体作用、辐射作用还没有充分认识,城区社会管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二是对巴川镇的特殊性认识不足。随着城区面积扩大,巴川镇城区经济、人口等均已超过农村,重心应由农村向城市转移,然而巴川镇的工作重心却没有随之调整,在城区管理上,人力物力安排薄弱,城区工作仍沿旧例,没有突破。三是对城区社会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城市社会管理是丰富城市内涵,强化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的重要手段。随着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巴川城区大量城市人口由过去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农村人口又成批涌入城区,加上政府和企业一些职能的社会化转移,城区社会流动性加剧、矛盾增多,社会服务需求增大,要求城区管理工作应随之改革和加强。
2、管理体制不顺。现行以巴川镇政府和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条块分割的城区社会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发展需要,制约了城区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症结有两方面:一是责权不统一。巴川镇是城区行政主管机构,职责上自然是城区社会管理的主体;职能部门虽地处城区,但在职能上面对全县、而不是直接参与巴川城区的具体管理工作。条块分割,造成巴川镇有责无权,想管管不了;职能部门有权无责,片面强调本部门职能和局部利益,愿管的插手,不愿管的甩手,结果导致政出多门,互相推诿、趋利避患、管理出现空白等现象的产生。二是力度小、效率低。条块分割使巴川镇在城区管理中职能弱化,统揽无力,要花不少精力协调各方面关系,常常遇到不买账的情况,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三、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对城区社会管理工作的领导。当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经济城市化的发展趋势,城市在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日益凸显。面对这种情况,要充分认识加强巴川城区管理在促进我县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巴川镇政府工作重心由农村向城区转移,加大城区工作力度,强化城市社会管理。
目前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进行了规定,各地也在实践中探索着这一制度。但是,从这些规定也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各个部门都针对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作出了规定,但整体上没有衔接,缺乏完整的梳理与清晰地系统。社会调查主体规定得比较笼统,而且缺少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统一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和作用在我国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规定得也不完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得抽象和不完善导致了实践中司法部门在实施社会调查时的不统一。
目前,结合我国实际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调查制度已成为必然趋势,笔者认为其核心问题主要有:
一、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关联性,而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是犯罪人的背景材料和接受帮教的条件,并没有证明犯罪事实本身。因此我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控辩双方也不能在法庭上对其加以质证。但如果公检法机关发现律师和委托的社会调查员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有比较大的分歧,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是经过调查后作出的书面报告,是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其应该具有准法律文书的性质。随着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应该制定出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统一格式和必备内容。
二、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
1.社会调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社会调查主体是通过走访相关人员、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生活、学习、社区以及其他关系所在地等进行实地调查,从而掌握该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人。因此其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应当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情况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应当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工作;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2.社会调查主体的范围。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律师无论是从自身条件还是从为未成年人辩护需要的角度看都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并向司法机关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为避免律师只是从对未成年人有利的角度提交报告而出现报告不准确和不全面的情况,公检法部门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的控诉方和裁判者,也应当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况。依照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的规定,控辩双方都可以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在公检法部门形成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系统性制度。以我国实践看来,各级共青团的权益部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中具有一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社会调查的工作,他们有相关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与青少年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经验,同时又能保证中立性,公检法部门可以委托其进行调查。还要特别指出的是,2004年社会工作者被载入中国职业标准目录并逐步专业化。社区的一项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随着这个职业走向正轨,社工也就比较适合进行社会调查工作,而且社区在法庭作出判决后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
3.社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涉及其履行职务的职权保障,决定其制作的调查报告的属性,影响其调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应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赋予调查人员等同于鉴定人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以使调查人员能以正当的名分参加诉讼,独立自主地提出调查报告并接受各方质证。
三、社会调查开始的时间
虽然目前在理论和实务界比较热衷于讨论审前社会调查,但是笔者认为,律师和公安机关委托的调查员应当自侦查阶段就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因为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作为侦查机关决定是否取保候审以及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以及是否决定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未成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背景材料,另一部分是据此提出的建议。个人背景资料包括基本情况和背景情况。个人基本情况指的是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生理和心理情况、性格特点、是否在校读书等情况,背景情况包括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以及关系密切的朋友等了解到其的家庭情况、在校表现情况、社区对其的评价以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情况;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受害人遭受犯罪影响的程度、对犯罪人的态度以及是否与犯罪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等。社会调查报告中应当尽量附有证明这些客观事实情况的相关文件。社会调查报告中的建议部分是指进行社会调查的律师和社会团体中的调查员依据调查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处理该未成年人的建议,主要包括是否应当取保候审,是否应当被不予批准逮捕,是否可以酌定不,是否可以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适用缓刑等。
五、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在侦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人和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以及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重要依据。在审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成为检察院是否酌定不的依据。在审判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法院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等轻刑的重要参考依据。法院作出裁判后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提供的信息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在执行阶段,执行机关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采取针对特定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方法,尽快消除其危险性,使其成为正常健康的公民。
[关键词]:社会调查审前社会调查刑事社会调查
一、湖北省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20__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为了规范开展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提供依据,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20__〕12号),制定了《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适用办法》)。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含义
《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和假释案件后,根据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拟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在开庭审理前,委托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对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活动。
根据此定义,审前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是人民法院,审前社会调查的主体是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审前社会调查的对象包括: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
(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根据此《适用办法》,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
1、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的基本情况;2、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情况;3、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监狱、看守所表现情况;4、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对被告人的评价和反映;5、受害人的意见。
另外根据此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的程序为: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或对罪犯拟裁定假释的,应在一周内向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出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并附书副本,并同时将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抄送人民检察院。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应及时通知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调查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通知后,应指派专职工作人员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向居(村)委会、有关单位、家庭、学校等开展调查工作。
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基础
19世纪中期以后,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然科学的发达与技术的进步引起了产业革命,资本主义制度经过原来的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帝国主义阶段,其结果是社会矛盾激化、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常习犯与少年犯急剧增加。对于作为新的犯罪现象的累犯、少年犯、常习犯罪的增加,人们没有任何考虑,感到无能为力。近代学派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其又可分为两支,一支是龙布罗梭、菲利(后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一支是以菲利、李斯特为代表的刑事社会学派。无论是刑事人类学派,还是刑事社会学派,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将理论研究的重点放在犯罪人上,重视研究犯罪发生的原因以及犯罪人的人身特征。这些思想旨在说明犯罪的中心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强调与犯罪作斗争的中心在于犯罪人的危险性、性格,与犯罪中心主义的古典刑法相对而主张必须研究犯罪人,并根据犯罪人的分类使犯罪对策个别化。新派基于上述的思想提出了意志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责
任论、改善刑、特殊预防等刑法理论,刑罚制度因此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以及刑罚替代措施。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正是此种刑法理论的产物,即对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拟处以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时所进行的适用调查。 (二)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
审前社会调查某种程度可以决定被告人被处以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所以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举足轻重,那么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问题就值得探讨。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雏形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于此制度有地区称为“人格调查”,即由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提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或是自行委托、与其他机关联合委托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体情况进行调查。因此有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品格证据。另有观点认为,即使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我国的使用面再广,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是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的一种重要参考资料。
笔者认为,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不能做为证据,只能作为司法证明。诉讼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7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由于审前社会调查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与具体案情没有关系,只能证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司法证明,作为量刑的依据。
(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地进行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刑罚的重心从报应和威慑转向对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改造,行刑社会化成了当今世界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甚至成了衡量一国文明程度的标志。在此基础上我国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犯罪人实施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符合世界潮流、顺应时展。因而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价十分必要。
首先,审前社会调查是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必然要求。在行刑社会化和刑罚个别化的世界潮流下,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被告人实行开放性的社区矫正是他们的权利,可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实现司法和谐,实现刑罚的目的。反之,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被告人仍然实行监禁刑,以求实现报应目的,恰恰是对被告人权利的践踏,不利于个别预防的实现。所以,审前社会调查的实行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其次,审前社会调查是法益保护的必然要求。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社会调查十分必要,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的保护法益。刑法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保护,无论刑罚以何种形式出现,其本质都是对法益的保护,所以社区矫正等开放性刑罚措施首先不能侵犯法益,其次才以实现特殊预防为目的。故而对于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社会调查,以保证其没有人身危险性是必然要求。
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湖北省试行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对象不在局限于未成年人,而是适用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这是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是,此制度仅仅适用于审判阶段,没有涵盖审查阶段,同时也没有和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相衔接。所以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仍需完善,应当和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相衔接,建立统一的社会调查制度,即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一)建立一体化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置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审判。”为了贯彻该公约的规定,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司法解释,认可了这种社会调查制度。20__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20__年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5条指出,“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根据以上规定,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启动主体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和辩护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对我国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补充。然而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仅仅适用于法院开庭审理前,只能针对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并且只能由法院来启动,这就限制了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建立一体化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首先,刑事社会调查制度应当适用于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应当局限于审判阶段,并且刑事社会调查制度应当适用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具体而言,刑事社会调查制度适用于审查阶段的两种情况为:(1)不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此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作出的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就需要检察院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社会调查。(2)暂缓决定。暂缓是指检察机关在检察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于触犯刑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对罪该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暂时不的决定,同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其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暂缓的决定及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次,完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和适用对象。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仅为人民法院。这就限制了社会调查发挥应有的作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和法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应当包括法院和检察院,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等均可以提出调查申请。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不但适用于审判阶段,也应当适用于审查阶段。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仅仅将法院做为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就排除了检察院在作出不决定时适用社会调查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近亲属申请适用的可能,
不利于法益的保障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另,我国目前社会调查制度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和针对未成年的特殊社会调查制度等,制度设置相互不融合,所以应当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和针对未成年的特殊调查制度融合一起,形成统一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作出统一的管理,故而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对象应当包括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拟裁定假释的罪犯和拟被不、暂缓的犯罪嫌疑人。 再次,统一社会调查的启动程序。当各启动主体需要启动社会调查时,应在一周内向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出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应及时通知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调查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通知后,从调查员库随即抽取调查员开展调查活动,调查员直接对启动调查的主体负责,完成调查后直接交付法院或检察院。
(二)建立专门的刑事社会调查主体
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由人民法院启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具体实施。而我国《关于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由此可见,我国社会调查报告的来源有三种:一是《适用办法》明确规定的县、乡社区矫正办公室;二是由检察院、法院、辩护人进行调查获得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三是由检察院、法院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机关获得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这种多重调查主体的现状势必影响社会调查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首先,当检察院、法院针对未成年人进行调查时,检察院、法院受到审限的限制,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所以社会调查报告很可能存在不全面等问题。而检察院、法院也多数会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社会调查。
论文关键词 社会调查员 未成年人 犯罪 帮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我院自2007年开始这项制度的试点,建立了社会调查员制度,由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关系、成长经历以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实施因人而异的教育、感化、挽救措施,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我院实施相应的办案机制;2010年实行了圆桌讯问、青少年维权工作室三分开、附条件不起诉、犯罪档案封存、判决后的帮教等制度;今年,又设立了未成年刑事犯罪检察科,履行涉罪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预防犯罪等工作职责,成功办理了全市首起未成年人报捕案件。通过社会调查员制度的构建与深化,有效维护了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未成年人犯罪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我院公诉科连年被评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在今年省院举办的修改后刑诉法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我院做了典型经验介绍。
一、严格审核调查员身份,实现调查人员专业化
社会调查员队伍的建设是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关键。2006年9月,我院联合区法院、教体局、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团区委等单位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调查员组织,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社会调查员由我院和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团区委共同聘任;团区委负责社会调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公检法司共同承担社会调查员的培训,每季度培训一次。明确了社会调查员需的条件:一是思想品德高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二是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基本法律知识,有较强工作能力;三是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热心从事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四是工作认真,诚信记录优良;五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社会调解员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社会调查员聘期为二年,对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给予以奖励,有关经费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团区委建立专项基金列支。几年来,我们先后进行了三次聘任,主要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组织等单位选聘的基础上,将乡镇司法调解员作为社会调查员的后备人选,承担起对乡镇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职责。社会调查员队伍逐步扩大,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更具针对性、专业化,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更具针对性、目的性、实效性。
二、完善社会调查员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实现工作模式规范化
我院在2006年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小组”,对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选任三名业务素质高、熟悉青少年办案规定、工作经验丰富的主诉检察官承担此项工作,实行专案专办,并由其中一名富有爱心、办案细心的女检察官专职负责。同时,在办案机制上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制定了“三个必须”的办案规定,即讯问未成年人时必须注意语言、语气和态度,循循善诱、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必须加强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研究,充分利用社会调查报告,查找犯罪原因,找准感化点;必须及时总结未成年人犯罪特点、趋势,提出防范对策,将教育融于办案的全过程中,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2006年9月,我院社会调查员制度开始适用于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对象的范围为户籍在淄川区的未成年人或犯罪地在淄川且已在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外地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由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案卷中要有调查报告,作为对未成年人不诉、起诉,或者从轻、减轻等不同处理结果的重要证据,提起公诉时提交法庭。具体程序是:〔公诉部门受理未成人案件〕〔通知社会调查员小组〕〔小组随机抽取调查员深入学校、社区、村庄、家庭对涉案人员进行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犯罪前后表现的调查〕〔根据调查,分析犯罪原因〕〔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及从轻或从重的意见〕——〔提交公诉部门〕〔公诉部门结合案情和意见,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如起诉,开庭时向法庭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依据之一〕。如展某伙同他人寻衅滋事一案,办案人员通过社会调查报告了解到,展母虽然是下肢瘫痪的残疾人,但展某与母亲感情很好,非常孝顺。于是,决定用亲情促其真心悔罪,用亲情感化犯罪。通过多次与展进行思想交流,终于使他深深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秩序,伤害了他人,更是对母亲的不孝和伤害,为了母亲也要痛改前非,好好做人。
我院制定了回访考评制度,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定期给社会调查员、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放调查回访表,征求他们对办案人员的看法,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了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社会调查员制度构建以来,我院先后于2007年办理了4起案件,2008年办理了8起案件,2009年办理了7起案件,2010年办理了10起案件次,2011年办理了10起案件,2012年办理了7起案件,均受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实现调查帮教社会化
我院依托社会调查员,推进了多项未成年人犯罪审查制度。一是建立完善了回访帮教制度。引入社会调查员,不仅对犯罪前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聘任社会调查员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富有社区工作经验的人员被吸收进来,从事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对刑事案件中因情节轻微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被判处拘役、管制的未成年人和被判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考察。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诉法颁行后,我们积极与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展开社区矫正工作。按照“一人一档案”,建立帮教档案,将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家属联系方式、涉嫌犯罪事实、处理情况等资料详细登记在册,设立回访、教育期限,并适时组织未成年人及其家人参加庭审旁听,集家庭、社会、学校等社会力量,对失足未成年人予以辅导和矫正,并及时记录回访教育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效果。同时我们与相关单位建立了联系会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进行封存,对除特殊情况下的档案查询外,其余均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未成年人犯罪档案。二是开展了附条件不起诉试点。我院探索构建了暂缓起诉制度,对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或初犯、偶犯以及被胁迫、诱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有帮教的条件下,暂不将其移送法院提起公诉,而是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新刑诉法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是对暂缓起诉的完善。我们仍然依托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品格认证,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最重要依据。2012年3月,我院在办理一起六人寻衅滋事案中,决定对其中的王某等四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并由社会调查员对其进行为期9个月的考察,并确定了不起诉的条件。我们将在考察期满后,对社会调查员提交考察报告进行听证,如果符合不起诉条件,将经检委会审查决定对该四名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设定条件,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社会调查员的监督和考核,同时社区公安机关也将对其进行监督,直至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结束。
四、化解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实现惩防结合一体化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多数案由是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被告人能否赔偿受害人损失是量刑的重要依据,未成年人有没有经济来源,赔偿问题较难解决,实践中,我们赋予了社会调查员具有调解的权利,作为民间调处组织,参与到刑事案件中来,在社会调查的同时帮助做好调解工作,弥补了检察机关无权参与调解的漏洞。2010年我们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一案,因邻里纠纷犯罪嫌疑人的母亲,被邻居打伤,嫌疑人纠合了自己要好的同学四人,将邻居打致轻伤,五人全是在校学生,我们启动了社会调查员,聘请该校老师一名,同时聘用本乡镇司法调解员作为社会调查员。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的时候同时积极调解邻里矛盾,最终出具调查报告:五名学生无劣迹、学习成绩较好,家庭教育以及生长环境都没有不利的因素,属于出于义气激情犯罪,并且邻居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互相谅解,建议不作为犯罪处理。我们认真研究了调查报告,最终做出了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同时检察建议:建议学校加强对住校学生的管理。在通过此案的处理,为我们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调查员来化解社会矛盾积累了经验。
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全球矿业市场,中国作为一个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进口需求超过了历史上的任何时期。国家提倡企业“走出去”控制资源,中资企业也纷纷把目光投向海外,国际市场上的矿产资源已成为全球企业追逐的对象。但现实情况是,优质的矿产资源早在20世纪就被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国际大型矿业企业所垄断和控制,市场上剩下的资源多数呈现禀赋差、品位低、开发环境恶劣等特点。极少数禀赋好、储量大的资源则是奇货可居,非世界500强企业根本难以入手。甚至一些国家还针对中资企业的介入设置了一些障碍。尽管如此,种种困难仍然不能阻碍中资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即使是退而求其次,中资企业仍是把全球资源控制置于战略性高度,坚定不移的走出国门,寻找收购对象。笔者有机会参与了南美某大型矿业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收购和筹建工作,以一种事后的角度反观中资矿业企业在收购矿业项目前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结合其他一些矿业项目的成败经验,提出矿业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的得与失,以期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供后来者参考。
中资企业开发境外矿产资源项目,通行做法是先在市场上寻找收购对象并开展尽职调查,项目的导入有的是从国际矿业市场上寻找标的企业,有的是接受咨询公司和一些业内企业的推荐。在确定拟收购目标后,即聘请国际投资银行或咨询机构开展前期尽职调查工作。从一些案例来看,通常国际投行的尽职调查关注目标企业的三方面内容:一是财务与税务方面,包括目标企业的发展历程、股权结构、治理结构、资产状况、运营分析、债权债务、对外担保、税收政策以及项目可享受到的优惠政策等等。基于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主要是为了摸清目标企业的家底,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为最终确定收购底价做出评估,供决策者们参考。二是法律方面,包括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党、宪法、矿业法、环境法、安全法、税法、劳工法、保险等等。评估一个潜在项目的政治法律风险,这一类尽职调查内容是作为支撑性材料,帮助企业最终下决策。三是矿业开发技术方面,包括地质情况、资源赋存状况,采、选工艺选择,以及交通、气候、基础设施、辅助工程等等情况,这方面内容为项目收购以后能否顺利开发作技术上的论证,这一步骤先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决策提供参考。上述三个方面内容都是非常重要的,调查的深入程度关系到收购价格的高低和项目的可行性,是收购企业必须要深入了解的。当有了上述三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内容后,收购企业便开始研究并决策下一步的收购计划、确定收购时机和收购价格。
可以想象,投行与咨询机构作为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工作中的态度是积极的,调查的深入程度也关系中资企业的声誉,但终级目标是希望促成收购交易的实现,如果中介机构的费用与最终实现收购挂钩,则目的性表现得会更为明显。反观上述常见的尽职调查内容,不可谓不全面,但多数是一种静态的状态分析,关注表内的东西多,表外的内容少。潜在的风险在尽职调查报告里不会有过多的表述,即使业主要求关注,中介机构通常也只会用简短的内容表述,以提请投资者注意。
显然,基于翔实的尽职调查报告,最终实现收购行为,各方都会皆大欢喜;但收购以后出现的任何情况都只能是投资者独立面对,尽职调查中未涉及的和隐晦的表述会一一呈现出来。下面就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问题,笔者结合在境外项目工作中的一些经历,列举一些现象,虽不能全面囊括,足可以提供借鉴。首先是工会问题:有了外来资本的收购,当地员工从保护和提高自身利益的角度,一般会趁机成立工会组织,并要求与资方进行关于提高薪酬、改善福利待遇方面的《集体合同》谈判,达不到目的就可能采取罢工等极端对抗方式,而这种方式往往可以打着合法的旗号,因为工会组织享有当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也享有当地政府和劳工部的保护与支持,这是一些尽职调查报告里没有或不会阐述的问题。工会问题非常关键,工会问题会给中资矿业企业带来成本的大幅增加、工期的延误,甚至项目的失败。其次是治理问题,也是一个文化融合的问题:一些企业原有的管理团队在收购前就已与公司签署了长期固定报酬的合同,即使消极工作,也不能轻易辞退,否则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高额的补偿金。而当中资企业转而依靠原有的管理团队时,如何将中资企业的管理意识和意图贯彻进去,如何认知、调动、善用原有的管理团队,便是一个文化融合过程的体现。文化融合是一个长期并复杂的过程,由于思维方式、观点的不同,文化、习惯上的差异,甚至是在薪酬体系、休假制度等方面的矛盾等等,都会让投资方的意志难以贯彻,出现效率低下、相互间缺乏信任、关键岗位上的员工纷纷离职等现象。三是项目所需的各项许可和征地问题:这方面内容在尽职调查报告里可能会轻描淡写、一带而过,但到了操作层面,完全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考古许可、环境许可、安全许可、甚至在获得矿业项目的环境证书后仍需就每一项工作单独申请许可,如砍伐许可等。笔者所经历的矿业项目需申请上千个许可,许可工作旷日持久。加之如果在矿业项目收购前尚未完成土地征购,则会面临更大的麻烦,土地价格会不断攀升,其间还会掺杂老土地主的利益补偿诉求、新土地主的联盟对抗,成为制约项目推进的绊脚石。由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和江西铜业联合中标的阿富汗艾娜克铜矿开采项目,搁置多年不能推进,其中考古与土地征购就是两个主要的制约因素。四是社区问题:与国内矿业项目开发环境不同,境外矿业项目的顺利开发,必须取得当地社区民众的支持,矿业项目必须对项目影响区的补偿与贡献已经由法律约定。当地政府会要求矿业企业制订翔实的社区资助计划,报政府审批并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约定,强制企业必须安排预算并按计划实施。显然,这是一大块表外的费用,会大幅增加矿业企业的开发建设投资。五是反矿团体的对抗问题:反矿团体的构成包括国内外反矿组织、国际环境保护组织、非政府组织、土地主和土著族群等等。现在这方面的案例已非鲜见,有的境外中资矿业项目遭到土地主和当地社会团体的激烈反对,建设进度十分缓慢;有的遭遇周边社区、工会组织以及当地劳工的强烈对抗,陷入无休无止、周而复始的罢工、堵路,甚至武装、暴乱的恶性循环中。
上述内容,很多是尽职调查报告中没有涉及或是轻描淡写的问题,可能是咨询机构主观上的遗漏,亦可能是对于收购行为引发的一系列后果,客观上咨询机构就难以全面预测。然而,作为要走出国门的中资企业,需要进行系统的思考。改革开放数十年的打拼,国内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公司,积累并不十分丰厚,有些项目甚至是举全部家底,孤注一掷。境外矿业市场是如此的险象环生,作为决策者必须要有十分清醒的头脑。在收购界有一句警语,“警惕,收购一个公司你就可能会破产或被,而保险并不能挽救你,所以要注意。”而这句话用在海外矿业项目的收购上则更为贴切,据统计,自2000年以来由中资企业发起的海外矿业项目收购,失败的案例达90%以上,尽管所有的收购都是基于当初翔实可行、论证充分的尽职调查报告。所以,作为拟走出国门开展收购的企业家们,不能凭一腔热情,要以辨证的思维看待咨询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大学生通过利用课余时间找份兼职工作打打工或在假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打寒、暑期工,实现体味生活已经成为了一种热潮。对大学生而言,挣钱是打工的首要目的,有人却认为挣钱不是打工的唯一目的,不少同学把打工看做是参加社会实践、提高自身能力的机会。许多学校也积极鼓励大学生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一方面可以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时间中去,提高各方面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积累工作经验对日后的就业大有裨益。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大学生打工的形式开始变得异常丰富起来,22%的大学生选择网络公司;4%的大学生选择假期教师;19%的大学生选择市场调研员;13%的大学生选择营销策划员;16%的大学生选择做志愿者;9%的大学生选择做促销;5%的大学生选择到快餐厅做钟点工;12%的大学生选择其它。通过调查可以了解当代大学生对社会实践的看法以及透析大学生生活实践情况,从而结合哲学分析大学生社会实践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解决方法,使大学生能正确对待社会实践,在实践中见真知,在往后的实践中能更好地接触社会、实践自己的专业技能,寻找发展的机会!
就我xx班而言。我班共有39人参加此次活动,其上交的暑期社会调查报告率为100%。从收上来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内容来看,绝大多数同学是非常认真的、负责的。最优秀的有以下俩位同学。
20××年1月23日—20××年2月11日xx同学在xx市旺鸣轩酒楼做了关于餐饮服务人员的调查报告,她向大家分享她的实践心得:这次寒假的社会实践很有意义,我见识了很多人,认识了很多人,也交到了一群不错的朋友。经历了一些事,理解了一些事,也看穿了一些事。谁会说没有收获呢,三毛曾说过,“年轻时,多经历一些事,多吃一点苦,绝对不是坏事”。
20××年1月19号—20××年2月28号xx同学在xx省永州市超市化妆品店做了有关化妆品销售的调查报告,她和同学们分享说:这是第一次正式与社会接轨踏上工作岗位,开始与以往完全不一样的生活。每天在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上班期间要认真准时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不能草率敷衍了事。我们的肩上开始扛着民事责任,凡事得谨慎小心,否则随时可能要为一个小小的错误承担严重的后果付出巨大的代价,再也不是一句对不起和一纸道歉书所能解决。
传统的家教、推销翻译到现在的网吧管理员、市场调研员、快餐店钟点工、导游,甚至是一些大胆另类的选择,如替网络公司试玩游戏等都成为现在大学生打工时所选择的职业。有的大学生在假期里建立起了自己的网上商店,或者是在自己学校附近建立起了自己的摊点,为自己打工。尽管大学生“打工族”具备“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勇气和自信,但他们也同样有着缺乏经验和辨别能力有限的“先天不足”。正因为如此,大学生因打工而上当受骗的事件才层出不穷,有的甚至被骗入传销组织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少专家也纷纷呼吁,大学生打工要谨防陷阱,社会也应该关注和加强对大学生打工的规范和管理。
[关键词] 食物中毒;毒鼠强;调查报告
[中图分类号]R18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3-7210(2009)07(b)-129-02
2008年8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称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社区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3人,沙井卫生监督所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验结果综合分析,确认是一起毒鼠强引起的食物中毒,现将调查结果报道如下:
1 中毒经过
2008年8月2日14∶30左右,万丰社区居民卢某及居住附近的堂姐弟3人一同在卢某家就餐,食物为在社区内杂货店购买的“康师傅香辣牛肉面”和袋装“鸡肉丝”。就餐后15 min左右,卢某(女,8岁)首先出现头昏、头痛、呕吐、强烈抽搐、口吐白沫、痉挛、低热、意识不清并昏倒在地上。随后卢某的堂姐(9岁)和堂弟(7岁)也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抽搐等症状。3名中毒者立即被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抢救。
2 流行病学调查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发现,中毒患者居住场所周围卫生条件较差,8月2日中午卢某等3人在自家食用方便面和鸡肉丝,用餐后出现类似不同程度症状,3名中毒患者全部住院治疗,无死亡病例。中毒潜伏期15~30 min,平均20 min;中毒人员中,男1例,女2例;年龄最小7岁,最大9岁。经对中毒人员个案调查了解到,3例患者平日经常一起玩耍,但正式用餐均在自己家中。2008年8月2日早餐为稀饭,中午为稀饭、青菜;2008年8月1日全天进餐食物均为稀饭、炒肉、青菜,且均与家长一起就餐。2008年8月2日14∶30左右,三人到社区中某杂货店购买方便面和鸡肉丝,在家中自己煮食,其中卢某进食方便面的量最多,中毒症状最严重。卢某堂姐未进食鸡肉丝,但也出现类似症状。
3 临床表现
3名中毒患者临床症状相似,临床表现均为头昏、头痛、呕吐、抽搐、痉挛,其中卢某症状最为严重,出现强烈抽搐和昏迷。3名中毒患者在深圳万丰医院和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经过洗胃、吸氧及对症支持疗法之后于当天晚上转诊至深圳市儿童医院进一步治疗。目前3名患者均已病愈出院。
4 实验室检测
对中毒患者的呕吐物、洗胃液及血样进行采样并送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科进行检测,结果在患者洗胃液和呕吐物中均检测出毒鼠强成分,血液CK-血清总肌酸激酶1 564 U/L。未检测出其他有毒物质。
5 讨论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的临床表现以及实验室检验结果,可以确定本次中毒是卢某等3人误食掺有毒鼠强的方便面而引起食物中毒。
毒鼠强(Tetramine,TEM)又名“没鼠命”、“一扫光”、“三步倒”、“王中王”,剧毒类,为国内禁用鼠药,大鼠经口LD50 0.1~0.3 mg/kg。毒鼠强的毒性比氟乙酰胺大1.8倍,比氰化钾大100倍,具有良好的稳定性[1]。毒鼠强是无嗅无味白色粉末,外观上与纯碱、小苏打、米粉相似,容易造成误食中毒。毒鼠强为中枢和运动神经系统刺激剂,具有强烈的脑干刺激作用,可引起阵挛性惊厥、意识障碍、四肢抽搐、昏迷、死亡,也可以直接损害心肌细胞,引起心肌酶的增高,引起ST及T波的异常及心律失常[2]。
此次中毒的3名患者年龄相近,但中毒潜伏期时间长短不一,中毒程度也深浅不一,究其原因可能主要是毒物摄入量不同。摄入体内毒物越多,潜伏期越短,中毒症状越严重,卢某吃了大部分的面和面汤,因此中毒程度最深。
据报道,中国每年约有数十万人发生急性中毒,其中急性鼠药中毒占50%以上比例,鼠药中毒死亡人数高于同期传染病死亡人数。特别是毒鼠强中毒案例时有报道[3-5],中毒死者中,以儿童、青壮年为多见,主要原因是误食、自杀或被投毒[6-7]。口服几乎是毒鼠强中毒的唯一途径,大多数服毒后在极短时间内死亡。
毒鼠强在国内属于禁药,禁止贩卖和销售。政府针对毒鼠强等违禁剧毒鼠药已开展过收缴、销毁、整治等专项行动,但由于生产成本低廉、鼠药市场管理混乱、高效灭鼠药的缺乏以及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等原因,毒鼠强的生产和使用屡禁不止,部分居民仍能从市场上购买到毒鼠强,中毒事件时有发生,无法从根本上消除毒鼠强等违禁剧毒鼠药对人民群众生命的危害。因此笔者认为,预防毒鼠强中毒的关键在于控制源头: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对剧毒药品的认识,特别要普及毒鼠强的毒性及危害知识,提高人们的警惕性;二是相关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大执法力度,下决心整顿剧毒药品市场,尤其是禁用剧毒药品的管理,减少或杜绝其在社会上泛滥,保护居民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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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前,我从街道办事处调任北京市东城区残联理事长岗位,有人问我,在街道工作多好,去残联你干得了么?的确,上任初始残疾人事业百业待兴,困难重重。六年过去了,东城区残联蒸蒸日上的工作业绩给了这个疑问以答复――我不仅干得了,还干得好! 我认为做好残疾人工作,有一点很重要,就是要敢想敢做,残疾人是弱势群体,但残联不能当弱势部门。 记得那是2008年的东城区政府的工作会议,我代表区残联向区委区政府提出了百余处有关无障碍设施的改进意见,是当时提出问题最多的部门。有人私底下说,你就不怕领导脸色不好看?我不怕。第一、我所提出的工作意见是为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我不能怕;第二、我提出的意见条条有理有据,为此我们做了很多准备工作,所指出的疏漏之处都有照片为证,做到了实事求是,我不必怕;第三、我一向认为,做好残疾人工作就得有热情、激情、能力和水平,你不提意见,残联工作就得不到改进,不改进就没有创新,没有创新残疾人工作就会永远停留在低水平上,如果残疾人得不到实惠,如果我不为残疾人谋实惠,那么我在这个职位上就是不称职的!那次会议上,东城区委区政府的领导都非常认可区残联对待工作的严谨态度与认真负责的精神,并责令有关部门对意见一一整改落实。 这些年来,我逢会便讲残疾人事业,一有机会便宣传人道主义精神。别人笑谈我像个宣传员,宣传残疾人事业让领导们认识了我,更认识了残疾人事业。别人不敢说的话我敢说,因为要干好残疾人事业就得敢讲真话,要真心实意地为残疾人奔走呼号,敢为事业摇旗呐喊。
为探索残疾人温馨家园长效管理和服务模式,我历时半年,带领干部深入走访东城区街道、社区,形成资料翔实、论证充分的《关于东城区残疾人温馨家园体制建设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充分反映了基层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和生活现状,提出了温馨家园“四个必须有”的工作模式,使温馨家园成为以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文体等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活动和服务载体,为区领导科学决策奠定基础。同年,《东城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温馨家园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由市残联转发到各区县作为经验交流。2008年残奥会期间,东城区残疾人温馨家园大放异彩,接待了包括国际残奥委会克雷文主席在内的中外宾客近千人参观交流,成功展示了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成就。
白驹过隙,转眼我在区残联已度过了六个春秋,残联的工作让我“累并快乐着”:“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全国残疾人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区”、“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集体”、“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区”、 “残奥会火炬手”等一项项荣誉称号,不仅述说着苦与累,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残疾人事业的大力支持,并体现着我――一个残疾人事业服务者、一个人道主义精神践行者所肩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