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个人信息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为了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能够准确、顺利实施,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有必要对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刑法的准确、顺利实施离不开相关民事制度的支持,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逐步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制度,以期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由于刑法修正案(七)未对“公民个人信息”定义,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难以认定。笔者认为,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以及个人私生活等单独或结合后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二)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具有如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现状
1.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资料法”第五章“刑罚”第33条规定了“公务员”职务中“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个人资料行为,并造成他人损害时,该侵害个人资料行为构成犯罪行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4万元以下罚金。
2.香港地区
香港地区法律受英美法的影响,具有鲜明的英美法立法特点,其关于个人资料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是《个人资料(隐私)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除非获得资料本人的同意,否则个人资料只可用于收集资料时所表明的用途或与直接有关的用途;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个人资料免受未获准许的查阅、处理、删除或其他方法使用。当事人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有权向专员投诉,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该资料使用者请求补偿,以及任何资料使用者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本条例下的任何规定,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及监禁。
3.大陆
从目前我国大陆对隐私权的保护立法来看,实际上是实行间接保护,主要规定在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民法等法律中,但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应当规定在《民法》中。由于我国民事法律研究起步较晚,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研究比较薄弱。而且隐私权历来与阴私权相混淆,在中国特有文化的影响下,其保护的程度与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在我国的私法领域的成文法中,没有明确的提出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仅仅是在司法实践中,以司法解释来规定和保护隐私权,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缺陷,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公民个人信息侵害问题
根据一项权威的调查显示,电信机构、招聘网站和猎头公司、各类中介机构拥有并泄露了大量的个人信息;一些商家或个人通过问卷调查、网络注册、会员登记等方式收集用户信息;消费者在就医、求职、买车、买房、买保险或办理各种会员卡、优惠卡或银行卡时的信息被收集;甚至网络登录申请邮箱、注册进入聊天室或游戏厅、名片代印机构等都会接触到大量的个人信息,这些机构收集信息时都以合法的理由进行,但通过非法的渠道销售或泄露,从而将个人信息暴露在世人面前。侵害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个人信息被侵害后,往往因为被滥用从而给信息主体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轻者丢失工作、家庭破裂,重者人身安全直接受到威胁。“2009年央视3?15晚会揭秘了个人信息被出售或被人盗取后牟取暴利的链条”,这一现象几年来不但没有得到有效遏止,反而愈演愈烈,使诚信缺失在社会进一步蔓延,人人自危,彼此之间无法产生信任,极大地提高了社会交际成本,阻碍了社会的进步,这绝非危言耸听。无处不在的个人信息泄露引起人们的恐慌,引发社会安全心理的溃堤。
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完善对策
1、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与范围。要想使隐私权受到充分、全面的保护,就要明确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这是对隐私权是否被侵害的界定,使公民知道、了解隐私权的内容与范围,减少隐私权的侵害,同时又为被侵害人寻求救济提供了明确的目的和方向,以充分保护其权利。
2、明确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知情权是一项公众权利,是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包括政治知情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等等。在这里就会发生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既有打着隐私权的旗号,剥夺公众的知情权;又有以知情权为幌子,侵犯他人隐私权。尤其是官员及社会公众人物,最容易受到此类干扰。笔者认为,公众人物应当对社会有一定程度的公开,但其基本的隐私权还是应当被保护,比如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私生活不受监视;通讯秘密与自由及其它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个人事务等。对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个人认为在处理上应当本着以下原则来处理,一是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原则。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最高利益标准。二是权利协调原则。当权利产生冲突时,双方可以协调解决,或以牺牲最小利益来使损害减到最低。三是尊重人格尊严。当隐私权涉及到人格尊严时,应当保护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而不能以知情权去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3、对情严重进行考量
安徽合肥市的吴先生转让安凯33+1座客车一辆,2001年的车,空调,电视,康明斯发动机,包提档,低价出售。
联系电话: 13956002235
武汉市的张先生出售宇通旅游车一辆,33+1+1座,2006年7的车,价格面议。
联系电话: 13007136560
山东省寿光市的张先生出售丹东黄海57座大客车一辆,原装进口康明斯后置发动机,原装进口三菱独立空调,进口6气囊减震,电视冰箱俱全,单位非营运车,车况很好。
联系电话: 13964775777
江苏的张先生转让35座金龙客车一辆,空调、CD齐全,2001年5月的车,车况很好。
联系电话: 15950218548
广州市的陈先生转让一辆35座8成新的豪华型金龙旅游大巴车,价格面议。
联系电话: 13825049662
延吉市的马先生转让厦门金龙考斯特客车一辆,尼桑TD42柴油6缸涡轮增压发动机,27座,2002年10月出厂,带液晶电视。
联系电话: 13804487333
广州市的梁先生出售2000年的原装进口日野旅游大巴一辆,全新密封玻璃窗及金属外漆,车况极佳(非营运车,本来是职工交通车),进口发动机,动力十足,6气囊,进口独立冷暖空调,安全、舒适、安静,不带手续,售价7万元。
联系电话: 15918685868
河北石家庄的李先生出售33座厦门金旅客车一辆,白色车身,玉柴机器,VCD,空调暖风,车况良好,无事故,手续齐全,急需资金低价转让。
联系电话: 13731461662
福建福州的高先生出售厦门大金龙6116BB客车一辆,单位班车,2004年9月上牌,47座。
联系电话:13805008409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的王先生出售2004年的19座柴油长安客车一辆,有空调,手续全,非营运,价格5.8万元。
联系电话:13603355917
广西的黄先生求购2003年后的四缸增压带空调、25-35座客车一辆。
联系电话: 13457850139
浙江的许先生求购47座左右的宇通或者金龙客车一辆,要求有空调,vcd。
联系电话: 0576-87338106
四川成都的李先生求购天然气CN G公交车15台,柴油的也可,要求车况较好。
联系电话: 13980849119
哈尔滨的李先生求购2002年以后的25座金龙或其他空调中巴车,要求手续全、车况好。
联系电话: 13704844882
福建厦门的刘小姐求购19座和45座客车,19座要营运,45座要非营运,价格6-8万元。
联系电话:13055232894
北京的刘先生求购二手客车一辆,要求2001年后的车,35座左右,价格10万元以内。
联系电话: 13141238135
山东济南的孙先生求购2003年以后上牌的4 0 - 45座金龙、宇通等品牌的旅游客车一辆,要求价格5万元以下。
联系电话: 13678809106
湖北武汉的马先生急购大客车,要求是非营运的车,一汽太湖、金龙、亚星、亚奔、沈飞等均可。
联系电话: 027-62406868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杜先生求购47座以上的大客车一辆,要求车况好,能过户。
联系电话: 0477-8501118
安徽合肥的田先生求购40座左右的客车一辆,要求手续齐全,可过户。
联系电话: 13965086618
广东省深圳的肖先生求购依维柯客车一辆,要求年限:2 - 1 0 年,要求价格:30000-35000元。
联系电话:13829920748
江苏无锡的姚先生出售1997年的15座美国原装进口克莱斯勒道齐公羊一辆,自动挡,行驶17万km,8成新。
联系电话: 13915266686
黑龙江省绥化市的李先生出售30座宇通6739客车一辆,2002年底的车。
联系电话: 13204558333
福建省福清市的何先生出售2005年1月份的凯斯鲍尔两辆,康明斯发动机,液力缓速器。
联系电话: 13799999112
四川成都的徐先生转让金龙6790客车一辆,30座,2000年上的牌,售价4万元。还有一辆是2002年的车,型号一样,售价5万元,包全国过户。
联系电话: 13981767103
河北石家庄的张先生出售17座依维柯一辆,2001年12月底的车,车况极佳,内饰新,新轮胎,空调暖风,带全年保险,年检至2008年10月,使用性质:营转非,使用年限15年。
联系电话:13191886985
广西贺州的谭先生出售两台宇通ZK6115WD大型卧铺客车,前置大连6110柴油发动机,空调、缓速器,车况好。2003年11月上牌的38座11万元,2004年1月上牌的43座12万元。
联系电话: 13977423393
江苏盐城的顾先生出售全新中大客车一辆,6126A7最新车型,原价515000元,现在转让价468000元。
联系电话: 13601413434
河北石家庄的王先生转让中威客车一辆,2001年10月份的车,车况很好,47座,后置发动机,电视,空调齐全,低价出售。
联系电话: 13230488630
广州市白云区的李先生有广州牌20座的二手客车出售,发动机为4105,起动快,非常省油,保养好,外型为最新款的黄白色,新换进口轮胎,价格:3.2万元。
联系电话: 13711648499
江苏南京的童先生出售1999年的安凯客车一辆,全车刚翻新, D6114发动机,欲售10万元,可议。
联系电话: 13701465680
江苏宿迁的石先生转让一辆2004年9月购买的金旅6129型53座旅游客车,潍柴320马力发动机,进口太尔玛缓速器,保险到20 08年9月。一直是做旅游的,共行驶25万km,车况非常的好。
联系电话: 13809093205
黑龙江哈尔滨的李先生求购金杯客车一辆,要求年限:1-10年,要求价格:8000-11000元。
联系电话:13936508543
山东的鞠先生求购2002年后的49+1+1座金龙或宇通客车,要求车况好,无事故。
联系电话: 13153193351
辽宁的张先生求购90年代的进口二手客车,考斯特、观光客车等。
联系电话: 13841526923
佛山南海的汪先生求购红桥6800客车一辆,要求车况好,可过户。
联系电话: 13246276226
河南郑州的王先生求购2002年以后的35座客车一辆,要求车况良好,中介勿扰。
联系电话: 13838078258
安徽的王先生求购货车一辆,前四后四、后八轮也可以,价格面议。
联系电话:13675648830
内蒙古的闫先生求购一辆二手东风双桥翻斗车,价位在7万元左右。
联系电话:13657868760
上海的李先生求购二手叉车、吊车压路机等一系列二手工程车,款式年限不限,价格面议!
联系电话:13564044632
上海嘉定的刘先生求购一辆半挂式箱式货车,价格面议。
联系电话:13482557936
福建福州的高先生求购后八轮货车一辆, 要求年限: 1 - 2 年, 要求价格:140000-150000元。
联系电话:13275905444
山西的黄先生求购厢式货车一辆,要求手续齐全,车况良好,价格1-3万元。
联系电话:0359-4621022
广西钦州的陈先生求够4.5m的自卸车,路费不要超过3吨,最好是1.5吨左右的,不要尖头车。
联系电话:0777-2830000
浙江省台州的陶先生求购解放或欧曼前四后四货车一台,要求高栏仓栏箱,无事故,包过户。
联系手机:13616680481
河北的吕先生求购前四后八货车一辆,要求车况好、有手续、可提档过户,价格8-12万元。
联系电话:13832004426
内蒙古的张先生求购工程用翻斗车,型号不限,价格要求2-3万元。
联系电话:13948600701
福建厦门的刘小姐求购解放、东风货车,要求是双桥后八轮或自卸车,斗长6-8m,价格6万元以下。
联系电话:0592-6619220
河北石家庄的王先生求购运输新车加长半挂18m以上货车一辆,价格要求10万元以下。
联系电话:13803228105
广东省潮州的廖先生求购一吨左右的货车,价格要求1万元以下。
联系电话:13553755261
安徽省合肥的王先生求购小货车一辆,价格要求1万元以下,自动挡的最好。
联系电话:13083376514
山东烟台的江小姐求购前四后四高栏车,价格要求10万元以下,手自一体变速器。
联系电话:13702124699
山西省太原的孙先生求购东风解放货车一台,要求9.6m、高顶、后八轮,车况良好。
联系电话:13882540316
河南商丘市的周先生转让前四后八9.6m高栏货车,吨位在12-17吨,手续齐全。
联系电话: 13700836982
梁山县的张先生转让2004年6月的斯太尔王高顶双卧牵引头货车一台,潍柴336发动机,车况良好,无手续,售价8万元。
联系电话:15853797588
重庆的易先生出售江淮格尔发大卡车一辆,购买时间为2006年9月22日,九成新,价格面议。
联系电话: 023-62273528
天津蓟县的刘先生出售斯太尔罐车一辆,前四后八,共5 辆未使用过,型号ZZ4192BM351,价格20万元/辆。
联系电话:13116116166
河北沧州的李先生转让一部解放半挂车,260马力,2006年4月的车,31.5吨,蓝色,锡柴,13m长,1.2m高,自重13.8吨,浮华轴,昌华牌,一拖三,法士特变速箱,轮胎全是钢丝胎,车还在营运中,价格17万元。
联系电话:13103070731
山东济南的韩先生转让20 06年11月份的斯太尔1拖3半挂车一台,手续全,车况好。
联系电话:13356696289
江西抚州的张先生出售欧曼二拖三1辆,车况非常好,330马力,16吨富华桥,21+2吨,价格:32万元。
联系电话:13507041229
浙江杭州的胡先生转让解放后八轮货车一台,九成新钢丝胎,无事故,价格5万元。
联系电话:13362115360
山东临沂的宋先生出售2004年3月的标准解放半挂车一台,新式高顶,7成新钢丝胎,原车漆,无刮碰。
联系电话:0539-7913888
云南昆明的梁先生转让东风自卸车一辆,2004年的车,价格:10万元。
联系电话:0351-6279135
湖北黄冈的段先生转让解放后八轮自卸车一辆,锡柴260马力,10条新钢丝胎,5.4×2.3×1.6m的大厢,车况好。
联系电话:13871997773
河南周口的陈先生急转解放厢式货车一台,1999年的车,厢长7.76m,车况好。
联系电话:0394-6301826
新疆哈密市的吴先生转让红岩二拖二厢式货车一台,280马力,上柴发动机,高1.8m、长13.5m,价格13万元。
联系电话:13899352555
广东深圳的王先生转让斯太尔王半挂偏翻自卸车一辆,车况好,轮胎新,无事故,手续齐,包提档。
联系电话:13510636499
内容提要: 个人信息商品化系人格权立法中的重要议题,直接与间接个人信息在商品化机理和保护路径上存在较大差异。直接个人信息商品化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商品化,其机理类似于商标之品牌功能; 通过从精神损害赔偿到财产损害赔偿之发展,其二元利益构成得到明确承认,直接个人信息保护路径应适用财产规则实现权利。间接个人信息商品化之机理在于其具有消除“不确定性”、识别目标之效用; 为平衡人格权益保护与信息自由,间接个人信息保护路径应运用责任规则与候补性合同规则,遭遇被动商品化时一般须诉诸精神损害赔偿。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民事立法的下一阶段就是要加快制定人格权法。”[1]该法之制定,个人信息商品化自是重要议题。对于个人信息,我国多沿袭大陆法系传统,在人格权项下研究,个人信息商品化实际指向人格权商品化问题。笔者认为,个人信息商品化应当区分直接与间接个人信息,二者各自在商品化机理和保护路径上存在较大差别,笔者愿略陈管见,求教大方。
一、直接与间接个人信息之划分
( 一) 个人信息之界定
个人信息在有关国际组织或各国、地区立法上有不同称谓,包括“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信息隐私”、“个人资料”等,我国学界也是几种称谓并行。其实正如学者所指出,“概念的不同主要是源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使用习惯,实质上并不影响法律的内容”。除非引文必要,本文一律使用“个人信息”概念。
法律概念之明确通常有三种方法: 概括主义、列举主义和例示主义,个人信息之界定多采概括或例示,但无论哪种均强调个人信息之直接或间接识别性。采概括者如德国《联邦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是指任何关于得识别或可得识别自然人的属人或属事的信息”; 采例示者如我国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 2010 年 5 月 26 日修订) 规定,“个人资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它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数据”。个人信息作为得识别或可得识别、直接或者间接识别个人身份之信息,其“可识别”与“可得识别”性、“直接识别”与“间接识别”性,正是直接与间接个人信息划分之依据。
( 二) 直接与间接个人信息之外延
个人信息之“识别”,指能够将个人信息与信息主体建立起确定联系。由此,识别之主体、手段对于识别能力至为重要: 专家可以通过上网 IP 找到信息主体,普通民众却难做到; DNA 鉴定可从人体组织锁定信息主体,一般手段却无能为力。作为最重要、影响最为广泛的国际立法,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 95/46/EC) 陈述第 26 段指出,“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合法的识别主体”,强调识别主体的一般性; 同时强调识别之“可能性( like-ly) ”与“合理性( reasonably) ”。笔者认为,在“识别”之标准上,应当借鉴以上规定,强调识别之主体、手段的一般性。
按照得否直接识别出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有直接与间接个人信息之划分。直接个人信息凭单一信息即可识别出信息主体,无须借助与其他信息的结合; 间接个人信息难以据单一信息识别出信息主体,该信息必须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有学者认为,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等具有唯一性属于直接个人信息; 性别、身高、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基因、性生活、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上网纪录等可以归于间接个人信息,须通过若干信息或信息片段的串联比对,方能与特定个人之身份相联系。97
笔者认为以上外延划分存在问题,直接个人信息识别特征应当具一定“外显性”,强调一般民众运用一般手段即可识别,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虽具唯一性但缺乏外显性,一组数字如果不与其他信息串联比对特别是与姓名相结合往往不具识别价值,识别时尚须信息数据库或者其他个人信息之印证,所以宜归为间接个人信息。同样如指纹信息、DNA 信息虽与信息主体具唯一对应性,因须特殊识别主体或手段( 鉴定专家、鉴定仪器) ,同样不应归于直接个人信息。一般来说,直接个人信息只包括个人姓名、肖像、特殊身体形象、声音等,剩余信息一般属于间接个人信息。直接个人信息对应着传统精神性人格权; 而间接个人信息权益“应属于一般人格权”。虽然所有个人信息都同信息主体之人格尊严具有重要关联,蕴含人格利益,但在面对“商品化”时,直接与间接个人信息存在较大差异,这正是划分之价值所在。
二、直接个人信息之商品化
学者一般认为,人格权商品化是指“因社会经济活动的扩大,科技的发展,特定人格权( 尤其是姓名权及肖像权) 既已进入市场而商业化,如作为杂志的封面人物,推销商品或出版写真等,具有一定经济利益的内涵,应肯定其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对照可以发现,我们迄今所谓“人格权商品化”,实际上仅对精神性人格权而未含物质性人格权,指直接个人信息尚未涉及间接个人信息。
( 一) 直接个人信息商品化之机理: “名人就是人格化的商标”
有学者指出,随着消费社会的到来,商品客观价值日益“同质化”,通过商业符号化来增加主观价值,成为企业参与竞争的重要策略。“诸如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如商标标识一样,通过宣传、使用,可在其身份特征的本义之外,建立起纯属产权排斥本义的‘消费符号’。名人人格也是驰名符号,它的各种特征也可以用作商标,成为商家垄断市场压抑竞争的利器。就其商标化的人格( 醒目的消费符号位置和无期限的商品化权能) 而言,也可以说,名人就是人格化的商标”。
人格权商品化一般发生于名人身上,以暗示其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支持,其所适用的只是直接个人信息充任“第二商标”的情形。人物的名气越大,转化为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就越大,越有可能为他人所侵害,法律的保护也就愈加必要; 而非知名人物的商业开发价值很低,其难以起到符号的甄别和显示作用、为商家带来直接经济利益少,侵害的几率也小,以至于有些学者根本不承认普通民众拥有人格权商品化。[10]笔者认为,直接个人信息商品化属人人有份,只是由于条件限制普通人未能实现出来而已。
( 二) 直接个人信息商品化之逐步承认: 从精神损害赔偿到财产损害赔偿
英美法系对于个人信息( 隐私) 之商品化,美国法“公开权( Right of publicity) ”制度最为成熟。1953 年 Haelan Laboratories v. Topps ChewingGum,Inc. 案中,法官明确提出了公开权概念,通过后续先例和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 第二次) 》的整理,公开权正式从隐私权脱胎,专门保护人格因素中的商业利益,属于人格符号化、商品化的产物。[11]
而大陆法系囿于制定法传统,对于直接个人信息商品化之承认要曲折繁复得多。大陆法系传统人格权被认为系专属性精神利益,具绝对性、不可转让性和不可继承性,[12]立法并不认可直接个人信息商品化。但面对商品化潮流之势不可挡,以德国法为代表的立法逐步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管道,明确规定侵害肖像权、姓名权等所获得的利益应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予以考量,“侵权人获利”因素的引入正是为了解决人格权商品化产生的经济利益剥夺问题。[1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7 号) 也采以上处理方式。
对直接个人信息商品化之完整承认应有三个标志: 得许可他人使用、得继承、受侵害时得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根据德国《艺术着作权法》,肖像权得被许可使用、继承,受到侵害得请求财产损害赔偿; 对于姓名权法院虽尚未明定得许可使用,但1987 年 Nena Case ( BGH GRUR 1987,128. ) 和1999 年着名的“Marlene Dietrich 案 ( BGH NJW2000,2195) ”实际允许了财产利益之继承。[14]我国实务中,对于肖像、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并不存在障碍; 但从鲁迅之子周海婴提起的几起鲁迅肖像权诉讼来看,能否被继承存有疑义。(对于这一问题的阐述,具体参见胡喜盈、顾惠民: 《肖像权能否继承》,载于《人民网》,http: / / people. com. cn/GB/channel1/11/20001115 /313812. html,2011 年 11 月 10 日访问。)至于被强制商品化后得否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已为 2010 年7 月 1 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解决。[15]该法第 20条规定所确立的“受害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和“法院酌定”的三择一计算,实际承认了某些精神性人格权的双重利益构成。[16]通过三择一计算,我国对直接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保护在借道精神损害赔偿之外,又铺就了财产损害赔偿之路,前者尚属间接保护,后者已是直接保护。当然,受害人享有对两种请求权竞合时的选择权。如此处理已经大大超前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务做法,而已与美国法上公开权的保护力度相当,同时相较美国法通过隐私权与公开权分别保护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做法更胜一筹。
一、大数据时代电商物流信息现状分析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足以证明各行业通过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产生了极为庞大的用户数据。2012年全球信息总量已经达到2.7ZB,而到2015年这一数值预计会达到8ZB。然而大数据的发展仍面临着许多问题,安全与隐私问题是人们公认的关键问题之一。当前,人们在互联网上的一言一行都掌握在互联网商家手中,包括购物习惯、好友联络情况、阅读习惯、检索习惯等等。多项实际案例说明,即使无害的数据被大量收集后,也会暴露个人隐私。
(一)电商物流量剧增
我国近年来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增长率一直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并以GDP增长速率的2至3倍在增长,电子商务正在成为拉动国民经济保持快速可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和引擎。与此同时,快递服务同样实现了几近翻番式增长。仅从一个数据看,2010年,快递日最高处理量1000万件,2011年1800万件,2012年3000万件,2013年达6500万件。2014年,我国快递业务总量已达到139亿件次(如图1.1),成为世界第一,快递日最高处理量更是达到1.026亿件。
据中国报告大厅的2014-2018年中国快递市场深度分析报告显示,随着电商的发展,国内的快递业也开始进入高速增长阶段,目前平均年增长率超过50%。有数据预计到2020年,我国日均快递量将突破1亿件。
这表明物流业发展对服务业的贡献日益突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亦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现代物流业已成为“十二五”期间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中服务业在国民经济结构比例上升4个百分点的重要抓手和推动力量。
(二)物流信息泄露严重
2012年、2013年我国十大信息安全事件中,EMS等10余家主流快递企业的快递单号信息被大面积泄露以及圆通百万客户信息遭泄露纷纷上榜。国内最大的互联网安全公司360《2014中国个人电脑上网安全报告》披露了2014年度国际国内发生的14起震惊中外的互联网安全事件,其中就有中国快递1400万信息泄露事件。2014年8月12日,某大学计算机专业大二学生通过快递公司官网漏洞,登录网站后台,然后再通过上传(后门)工具就能获取该网站数据库的访问权限,获取了1400万条用户信息,除了有快递编码外,还详细记录着收货和发货双方的姓名、电话号码、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
透过事件本身我们看到,快递行业信息泄露态势愈演愈烈,种种信息泄密,无一不透漏出现行物流信息传递方式的缺陷、监管制度的欠缺、内部管理和技术措施的缺失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的薄弱等问题。
二、电商物流信息泄露环节和原因分析
电商物流有其较为固定的流程:电子商务商家接到顾客发来的订单并联系快递公司,快递公司收到客户递送包裹的需求后,会派员工上门收取客户需要递送的包裹并协助客户对包裹进行包装(快递公司可代为包装, 并提供包装材料)。客户提供收件方信息,详细填写包裹托运单据、提交物品清单,双方确认重量、结算,快递公司提供结算票据和包裹追踪号码,取件的员工将包裹交由配送部门(市区级的配送中心),并作交接清单,由配送部门签字后交取件员工。配送部门再进行分拨,全程跟踪。客户的包裹经过运输到达目的地,由目的地的网点派送至收件人处,收件人确认包裹内物品完好,签字同意接收。
不难发现,在这个固定的流程中,隐藏着诸多泄露买家个人信息的漏洞。我们将这个流程拆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订单下单、包裹在途及确认收货环节。
(一)订单环节
1.部分商家滥用客户信息
电商作为物流信息产生的源头,商家的个人信用监管未成体系。各大电商平台上的商家是用户信息的第一接触者,只要用户在其网店上完成一笔订单,他们即能掌握该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有些商家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用户推送促销信息,熟悉网购的用户会有在618京东大促和天猫双11节日前夕,遭遇信息轰炸的经历。除此之外,淘宝平台特有的消费评价体系,使大多商家产生“差评毁店铺”的经营观念,导致商家特别重视用户评价,当用户出于实际质量问题给予差评后,商家如果协调无果,很容易通过手上掌握的用户信息进行报复,事实上此类报道已屡见不鲜。更有意识薄弱的商家,将用户信息出售给信息需求方获利。
2.电商平台信息安全性差
面广量大的现代物流信息数据易成为网络攻击的目标。一方面日益复杂敏感的现代物流信息数据会吸引更多的潜在攻击;另一方面,现代物流信息平台所导致的数据大量汇集,使得黑客一次成功的“收益率”不断提高。此外,大数据为黑客发起攻击提供了更多机会。
随着淘宝、天猫、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交易额的不断攀升,同时产生的庞大数据库,包括消费偏好、购买习惯、用户个人资料等多种个人信息。部分物流数据会随着订单流向物流公司。大量用户信息的汇集,便产生了黑客频窃电商及物流网站后台数据的不法行为。
(二)物流流转(配送)环节
1.面单信息倒卖
裸露在面单上的个人信息成为最大安全隐患。一般用户下单之后,订单即转化成包裹及一张物流面单。而就是这张大小不过0.03平方米的面单上,记载了包括寄件人和收件人双方的姓名、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重要个人信息。可怕的是,这些重要的个人信息竟然全部裸露在包裹外。而面单随着包裹从商家寄出,通过各级物流分拣、转运、派送,被多人经手,信息传递达到十余次。倒卖网站对快递面单进行了明码标价:已扫描单号无收货地址0.4元;有收货地址0.5元;未扫描单号1元。“已扫描单号”是指快递单信息已经录入快递公司的官网,上网即可查到,这类实际进行快递的运单号通常带有用户个人信息;而“未扫描单号”是指快递员已经取件在手,但还没有将单号信息录入快递公司网站,此类快递单主要被运用于提升虚假交易量,为新开店铺刷单冲钻。据业内人士透露,快递单被贩卖之后,收件人除了会接到骚扰电话,还可能遇到其他消费陷阱。
2.快递人员出售信息
快递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流动性大。我们走访了多家快递企业的加盟网点发现,企业的用工成本已经超过运营成本的一半以上,且每年以10-20%的速度上涨。快递员流动性高的出奇,差不多每年都要换掉一大半,每年“双十一”前快递员辞职是常态。不仅一线快递员经常出现用工荒,快递企业在经营、管理、技术各方面,都存在人才短板。
较高的员工流动性不利于用户个人信息的保密,再有一线快递员大多都是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较薄弱的社会成员,面对利益驱动,极易背弃社会道德,兜售用户信息。
(三)收货环节
有时候,无意之间,信息就有可能被泄露。许多用户自身缺乏隐私保护意识,在收件之后,把附着在包裹上的快递单随意丢弃在快递网点周边的行为也会导致其个人信息的泄露。当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捡到,自己的有效信息就会瞬间被定位,很容易引发诈骗、假冒快递员入室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对订单、配送和收货环节的分析,可以看出,导致电商物流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是技术层面上的不过关。物流行业起步晚、发展快,使得目前物流运营仍处于低成本、服务差、不规范的阶段,从而在各环节上出现不同程度的信息泄露漏洞,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除此之外,电商物流信息的可获利性、物流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用户个人防范意识薄弱、法律法规约束上的空白都是导致电商物流信息泄露的重要原因。
三、防止电商物流个人信息泄露对策研究
大数据时代,信息泄露事件频发早已不足为奇,但是人们的隐私保护意识只会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高。通过对电商物流中各个环节的信息泄露分析,从源头、过程、末端进行技术和流程的优化,为行业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提供方向。
(一)物流信息技术的创新应用
1.条形码技术
如何将面单上裸露的信息隐藏起来?用当下十分流行的二维码技术就可以很好地解决。
条形码技术是将信息以一定的标准存储到条码中,在需要读取信息时再借助特定的扫描设备来读取信息,从而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条码技术分为一维条码和二维条码两种。一维条码通常只能来代表数字和字母信息,在实际应用中,一般用一维条码来保存商品编号,在快递面单中则体现为运单号,目前,一维条码已普及于各大快递公司。然而,关键的用户信息等资料则需要信息存量更大、隐密性更好、识别率更高的二维条码来实现。
当用户下订单后,把用户的收件信息进行加密并保存在数据库中,并把加密后的收件信息生成二维码显示给商家,商家看不到用户的姓名、地址、电话等明文形式的收货信息,而只需将二维码直接打印到快递单上(如图3.1),完成整个发货过程。同时,系统把生成的二维码发送到用户的手机上,作为签收时核对签收人的凭证。而快递员在派送快递的过程中,通过开发与之匹配的扫描客户端扫描二维码信息进行解密,从而读取用户资料进行快递派送作业。当快递被用户签收后,该二维码自动失效,无法再次扫描并解密其信息。
由于二维码是经过加密的,因而他人无法通过软件扫描二维码来获取客户信息,因此即使客户随意丢弃快递单也不会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同时由于商家只能看到由客户信息生成的二维码,进而防止了商家买卖客户信息。而在电子商务平台中,客户信息也是加密的,所以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优化后的电商物流流程如图3.2。
使用二维码同样能规避派件时存在的信息泄露风险。在该系统中,已经将用户的电话号码加密后保存在二维码中,快递员已经无法直接识别,因此设计开发了基于Android平台的快递派送移动客户端。该系统可以运行在快递员的手持设备上,具有读取二维码信息、自动发短信、拨打电话、订单跟踪、运费计算等功能。
2.无线射频识别系统(RFID)
无线射频识别系统是一种非接触的自动识别技术,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射频信号和空间耦合传输特性,实现对被识别物体的自动识别。RFID系统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即电子标签、阅读器、RFID中间件和RFID应用系统软件。
在RFID系统的应用中,标签附着在被识别物体上(表面或内部),一旦带有电子标签的被识别物体进入读写器可识读范围时,读写器以自动无接触的方式将约定的信息从标签中读取出来从而完成自动识别物品或者自动识别物品标志信息的功能。
把无线射频识别系统运用于电商物流领域,能大幅减少人员参与快件物流流转过程。因此,需要快递员在取件的同时,把电子标签嵌入快递包裹中。通过这些标签,即可以用全自动的方式,对包裹进行识别、计数和跟踪。从电子化网点收寄的包裹被转运至区域配送中心,在区域配送中心的阅读器天线将自动对到达的总包裹上电子标签进行扫描、勾核,同时与电子化网点早已上传的快递信息网中的关联信息(信息源)进行对比。再将接收到的包裹输送到自动分拣台上,在分拣台上的固定式阅读器扫描输送中的包裹标签,再与信息源进行对比。通过包裹检测器和智能控制器完成对包裹的自动分拣。从自动分拣台上分拣完的包裹进行总包封发、总包并堆发送。装上RFID系统的运输车出发后,车上的阅读器定时扫描车上包裹,并连同运输车所在位置一起通过无线网络发给调拨管理中心。经过干线运输的包裹到达目的地区域配送中心,进行相同的自动扫描、分拣、总包封发、并堆、发送至各电子化网点。派件时通过手持式阅读器对到达电子化网点的包裹进行扫描,对比上传的包裹信息,核对取件人身份,将包裹取走,同时删除电子标签信息,回收电子标签。
(二)行业监管规范化
1.面单销毁
2013年8月14日,苏州市保密局联合市邮政管理局,对苏州申通快递公司180万份快递详情单进行集中销毁,为规范电商物流信息安全工作开了先河。
作为快递企业的管理部门,2013年6月,苏州市邮政管理局与保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寄递服务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快递企业不得将快递单销售给废品回收单位,而要通过预约上门或自行送销方式,交由市保密局统一销毁,并对快递单据送销情况进行登记保存,按照规定格式向市邮政管理局报送。在市保密技术管理服务中心,这些快递单粉碎成纸屑后,将会进行无害化处理,该中心对销毁进行全程摄像,刻录光盘后存档。
2.法律规范
销毁快递单,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对个人信息进行了有效保护,但是,快递公司内部电脑上存储的大量电子数据如何监管,如何避免泄露,仍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为了防止快递公司内部电脑存储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邮政管理局已推出相关规定:快递公司涉及快递单保存、信息录入、信息管理方面的岗位,要实行专人专责,公司对其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非工作用途限制访问,该岗位人员要填写《快递企业信息操作人员登记表》,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近年来,我国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举措可圈可点。2013年2月,首部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正式实施。该指南借鉴了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等国外立法的规定,比如,收集用户信息要坚持“最少够用”和“用后即删”原则。
然而“用后即删”原则缺乏专业性,删除难以从根本上保证相关信息不会泄露。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了当今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频现,也导致无主体履行职责困境的产生。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推进,信息安全权越来越与个人生存权和发展权紧密联系在一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需要制度的跟进和配套。尤其是电商物流发展较快的江浙沪粤等地区,应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开创电商物流个人信息安全立法的先河。
(三)终端派送优化
结合本文原因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电商物流最后一公里配送环节中,存在诸多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因此针对终端配送,可以进行流程优化。电商或快递企业可以在城乡基层设置代收发快递的服务站点,这样就可以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本文以菜鸟驿站和农村淘宝为例,阐述优化终端配送的利处。
菜鸟驿站是由菜鸟牵头,建立面向社区的物流服务平台,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最后一公里服务。目前“菜鸟驿站(原天猫服务站)”作为天猫和淘宝网的指定代收包裹站点为消费者提供该项服务。代收包裹服务的使用流程为:用户挑选商品、选择附近合适的菜鸟驿站为收货地址、卖家发货、物流派送至指定的菜鸟驿站地址、菜鸟驿站检查签收、菜鸟驿站发送短信至用户签收、用户到菜鸟驿站取货、确认收货完成订单。然而菜鸟驿站仅仅作为包裹代收发点的话,很难获得更可观的利润,如果驿站融入便利店或者公益理念,就可以拓展业务或企业形象。现在主流的快递代收服务,是在类似于十足等原有品牌便利店的基础上,强硬附加了一个包裹代收业务。“零售+快递”这样没有前期规划和店铺布局的强行融合,只能说成是一个过渡期间,之后必会被更加完善的联合体系所取代。
农村淘宝则为了服务农民,以电子商务平台为基础,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优势,突破物流,信息流的瓶颈,最终实现“网货下乡”。其代购流程为:用户在农村淘宝店中自行挑选商品、店主代替村民在网上下单、以支付宝的形式在“农村淘宝”店担保账户里向卖家支付货款、卖家发货、农村淘宝店检查签收、联系用户签收、用户取货并支付货款。
无论是菜鸟驿站还是农村淘宝,它们提供的代签收服务能够有效避免电商物流所需要的个人地址信息泄露。然而为了整合社会资源,更应该考虑套用菜鸟驿站和农村淘宝的运作模式,以各地区零售便利店为依托,借用区域原有实体店平台,开展代收代购业务,这样既可以大幅减少投资成本,实现项目长期运作的可能,又能为实体便利店开拓业务,增加收入,两全其美。
四、总结
在电商物流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新时代,我们不能仅仅追求速度,更要关注该行业发展的问题并寻求解决思路,确保电商物流这个新兴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在相比房地产、银行等传统行业所泄露的个人信息,快递单信息更完整,背后隐藏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容易滋生犯罪的现实情况下,保障电商物流个人信息安全已迫在眉睫。
在电商物流领域引入条码和无线射频识别系统,并通过对现行电商物流形式进行创新推广的想法,为解决目前电商物流领域存在的泄露个人隐私的问题提供了一种新思路。采用将用户信息进行加密后生成二维码的方式,可以有效防止他人获取用户信息,快递公司配合使用的无线射频识别系统,可以根据电子标签进行自动分拣,最大化减少电子面单上的信息和物流流转过程中人的参与度。快递APP贯穿整个电商物流流程,可以改善物流管理信息化水平,极大的促进“智慧物流”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 个人信息 隐私权 一般人格权 保护模式
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资源作用,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个人信息,是指一个人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家庭等一切可以识别本人信息的总和。近半个世纪以来,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而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在科技发展迅猛的今天,个人信息的保护已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在各个主要发达国家展开,美国、西欧等一些国家已经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立法,但是其远未覆盖全球大多数国家。在我国大陆地区,目前还没有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立法,这使得在信息处理和传播技术广泛应用的信息社会,个人信息处理和传播行为得不到规制,致使信息主体的利益经常受到侵害。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完善,将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进而阻碍社会的发展。因此,在我国亟待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及民法性质分析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
个人信息保护前,我们必须对个人信息进行科学的界定。目前,由于各个国家在法律传统和法律习惯上的不同,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也不一致,但是这并不影响法律的内容。
1.关联型定义
在个人信息定义中,德国法强调“个人关联型”,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中规定,在不能确定所收集资料的关联方的情况下,该法将不受调整。关联型定义强调信息主体特定,而且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过宽,这导致在实践中对个人信息的侵害的行为被放纵。
2.隐私型定义
在个人信息定义中,美国等国家采用隐私性定义。美国Parent教授认为:“个人信息是指社会中多数所不愿向外透露者或者是个人极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隐私型定义在着名的《隐私权》的发表之后被不断丰富和发展,调整了包括私人秘密、姓名、肖像、私生活以及不实形象等,并且扩展到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
3.识别型定义
各国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中,欧盟1995颁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属于典型的识别型定义。识别型定义同前两种定义相比,其所划定的范围更加科学、宽严适度,因而也为国内多数学者赞同。但是任何一种定义也存在其不足和缺陷,识别型定义也不例外。在个人信息的判断方面,识别型定义优势很难通过一条或者少量信息作出判断,而是需要汇总多方面的信息才能够作出。此外,识别性的判断也受到所处环境改变的影响。
(二)个人信息的法律特征
1.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识别主体身份
直接识别是指不需要借助个人的姓名、肖像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就能够识别出信息主体身份,而间接识别则需要个人性别、兴趣、学历等其他信息的辅助才能识别出信息主体身份。
2.个人信息的内容具有多样性
目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涵盖的内容也在不断地丰富,涵盖了新的内容,主要有个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以及活动踪迹等。
3.个人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
目前,对于个人信息主体的限定,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限定为自然人,而对于法人是否能成为个人信息的主体尚存在争论,有一些国家将保护的主体扩张到了法人。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主要是因为:第一,自然人和法人在保护范围和内容上存在很大差异,不易将法人认定为信息主体;第二,由于个人信息和法人信息体现的价值功用不同,应该由不同的法律分别保护;第三,如果对企业的信息流通进行限制,从立法成本和执行成本方面来看会增大交易成本。
(三)个人信息的民法性质分析
1.个人信息的权利基础
个人信息应受民法保护已经被广泛认可,但是立法需要诸多理论方面的支撑,进而我们需要对个人信息的民法性质必须理清。一般情况下,认定个人信息保护权利的基础为人格权,可以具有财产属性。大陆发行确立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制度,将姓名、肖像、名誉都纳入到具体的人格权中而进行保护。隐私权范围比美国法上的隐私权范围要小的多,只是与具体人格权并列的一种人格权。大陆法系的人格权制度相当于英美法系的隐私权制度。目前我国的立法基本上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模式,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隐私受到侵害时需通过名誉权制度来救济,如果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时照搬英美法系将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的基础,势必造成理论上的错乱。
2.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
随着网络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已经开始成为一种商品,能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交易,其所体现的巨大经济价值越来越明显。具体而言,个人信息财产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个人信息的直接商品化。个人信息的直接商品化是指个人信息本人或者使用者出于商业目的而将其拥有的个人信息以商品的方式进行转让的现象。一般情况下,个人信息直接商品化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个人信息本人为了获取利益而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出售。另一种是除个人信息本人以外的信息占有者为了经济利益而对其他人个人信息进行出售。
第二,个人信息的二次开发利用。主体在对其掌握的个人信息进行挖掘、分析、加工的过程中,能够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二次开发利用。,通常情况下多采取数据库的形式通过反映某种群体的通行而满足自身或者使用者的需要。一般情况下,数据库的个人信息比单独某个人的个人信息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两种保护模式
(一)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1.个人信息保护是信息时代保护自然人的需要
一段时期内,各国没有足够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入信息社会后,随着信息处理和创办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变得日益突出。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以及国家的角色逐渐向福利国家转变,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其个人信息一直处于政府的管理和监控之中,几乎到了无孔不入的程度。虽然政府对个人信息的掌握能够使政府工作更加高效和便捷,但是由于这些信息往往会脱离信息主体的控制,所以信息主体很容易受到来自精神上以及财产上的损害。
民间机构出于经营目的,会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在个人信息收集时存在着信息主体知道的收集和信息主体不知道的收集两种情况。信息主体知道的收集能够确保信息主体的在知悉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一定的控制,然而信息主体知道的收集或者不知道的收集,都面临着个人信息在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种种危险。
2.个人信息保护是信息时代促进贸易与合作的需要
在现代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目前,各个国家对信息服务贸易采取的限制措施主要有限制信息产业的外国投资、施行贸易保护政策以及通过个人资料保护严格控制资料跨国流通。在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时,应当对于禁止收集人民在参与各种民主政治活动时形成的信息,同时赋予当事人查阅、修改自己档案记录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表述自由、通信自由等政治自由。
(二)个人信息的一般保护模式和民法保护模式
目前,各个过节已经充分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也在一些基本原则上达成了共识。(1)合法合理原则,即个人信息的搜集、处理和使用都必须合法合理;(2)准确性原则,对于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时,相关人员应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适当性、完整性以及最新性;(3)目的明确原则;(4)当事人查阅原则,即当事人具有知悉其个人资料是否被处理的权利,同时有权对其个人资料的不准确或非法的部分进行适当的改正和删除;(5)无歧视原则,即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种族、肤色、宗教等的差异性而对其个人资料进行自动化处理;(6)安全原则,即应当保证个人资料安全性,防止其丢失和破损。
1.个人信息的一般保护模式
(1)自律主导模式。自律主导模式突出市场的作用,在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存储过程中,通过契约的方式来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自律主导模式由于缺少对公共秩序的考虑,使得个人信息本人对于特定个人信息使用和处理的同意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受到质疑。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美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对此的基本立场是,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应该是社会的服务者,政府权力的使用应当审慎,不能过分干预市场,从而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但是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为了维持其网络霸权地位和巩固贸易霸权地位,维护其国家利益。
(2)立法主导模式。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采取了立法主导的模式,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欧洲国家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家非常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且欧洲公民对于政府非常信赖,认为政府是实现社会保护的必要前提。立法主导模式有覆盖范围广、规制程度深、执行机构健全的特点,使得这种立法能够全面严格的保护个人信息。
一、该起案件的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2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互联网上认识网名为“山东天网”的人,李某某根据“山东天网”提供的手机号码,与在汝州移动公司广成西路自建营业厅工作的被告人杨某某联系,查询该手机号码机主姓名和身份信息,而后让洛阳办假证的人根据该机主身份信息办理或自己制作假身份证,再让被告人许某某持假身份证到机主开户地的移动营业厅以补卡名义将所需要的手机卡补办出来,并用移动公司发出的随机码上网查询机主通话记录、话单等信息,后再将该通话信息卖给“山东天网”等买主,每张手机卡牟利700至1000元。2012年2月至2012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自制假身份证11张。2011年4月份至2012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将在电信工作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30余条提供给李某某。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帮助李某某在河南郑州、山东济南等地用假身份证补办他人手机卡14张,造成郑州机主张某等人手机通信故障,影响其正常生活。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二、本起案件暴露出的电信部门管理上的漏洞
21世纪是互联网时代,人们在享受信息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通讯信息被窃取、个人隐私被泄露等风险。透析本起案件,不难看出3名被告人之所以能够成功实施犯罪,与电信部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有很大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电信部门最基层的员工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就能获得客户信息。杨某某的行为暴露了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一种常见模式,就是电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违反国家规定,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本案中,虽然“山东天网”购买个人信息的用途尚不明确,但据调查了解,这类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一些犯罪分子以“市场调查中心”、“信息咨询公司”的名义从事调查个人隐私、代人追讨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这些业务需要以获得被调查者的个人信息为前提,于是他们就联系电信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支付好处费、提成、贿赂等手段,让电信部门工作人员查询、修改个人信息,然后提供给不法分子。由于电信部门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序性手段过于简单,以至于电信部门最基层的员工轻易就能获得客户信息并进行盗卖,使客户信息处于极大的不安全之中。
二是持伪造的身份证件就能轻易补办卡品。许某某持伪造的身份证,在全国各地次次补卡次次成功,电信部门在补办卡品时是否对许某所持的假身份证件进行了审核,怎样审核的?为何一张张假身份证就能蒙混过关?众所周知,如今的车站、码头、机场、宾馆等场所均已安装并使用了身份证真伪识别系统,伪造的身份证在这些场所很容易被识别出来,而在对客户负有重要保密责任的电信部门,持伪造的身份证件轻易就能补办出一张手机卡品,这不能不说是电信部门管理上的一大漏洞。
三、完善电信部门管理的对策
一是加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我国现有法律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非没有规定,法律规章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同时还存在保护范围狭窄、缺乏统一主管机构等不足。因此,设立专门的、完善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法律,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使用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各种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特征;必要性
在信息化时代下,各种信息成为了一种资源被广泛利用。但是随着互联网逐渐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中,个人信息的隐私问题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公民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研究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有对公民个人的权力保护直观重要。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就公民个人信息来讲,从不同角度分析,其概念理解也有所差异。一般来讲,公民个人信息即是公民的隐私,社会学上,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在社会交往过程中的一种社会符号。而法律上公民个人信息,有直接法律条文对其进行了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公民个人信息是“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认识记录、照片等单独或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公民个人信息特征大概包括以下社会属性、法律属性和价值属性三点。从公民个人信息概念不难看出,作为社会符号,公民个人信息本质与公民一样具有社会属性。而法律上又将公民个人信息划分到公民权利中,与公民人格利益直接相关,故具有法律属性。基于以上两个特点,公民个人信息在社会中就被视为一种隐私而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这种隐私在法律上是不可被侵犯的,可作为识别公民身份的一种标志。此外,由于利用公民信息可以获取一定经济利益,很多人通过非正常手段将公民出售给他们而获得利益,故,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价值特征。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途径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有现实的需要,也是刑法立法的要求,也关系到公民权利的保护。首先从社会现实角度考虑,目前社会上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较大的隐患,某些行业出于管理或业务上的便利,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在这些行业被记录,因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在利益驱使下,并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反而将本应属于公民隐私的向公众出售,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利益,公民个人信息没有得到安全保证。其次,立法上,目前我国法律在公民个人信息立法逐渐严厉化。公民个人信息在社会上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求法律发挥其调整作用,急需通过严格的立法保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性。最后,从公民个人信息劝你保护上来说,公民个人能信息刑法的保护实际上就需要满足了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在法律的权利义务中,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是其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故权利的行使就需要法律条文作出规范,并要以不侵犯他人自由作为基础。总体上来说,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即对公民行使个人权利有了明确规范,且对侵犯公民信息的不法分子来说也有了相关的惩治办法。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途径
1.明确罪名
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有两个罪名,但在法律定规定上,只要是侵犯了公民信息的行为都可以定义侵犯公民信息罪,因此,为了使罪名更加明确没必要将公民信息本罪单独设为两项,而为了保证其独立性,可以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253条单独列为一条罪名。同时,为了保证公民信息本罪明确化,法律上首先要对公民个人信息全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制定才会有一定的前提条件。
2.突出情节严重的适用性
就危害结果来说,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之后,影响周期较长,侵害主体也会在这个过程中呈现出不稳定情况,生活环境也会很容易被侵犯。故,公民个人信息最应设置为一项抽象性犯罪行为,而不是实害犯。虽然作出这样规定后提高了入罪门槛,但在认定犯罪情节时就可以将公民的危险状态纳入到定罪情节严重性的考量因素,而在考量危险状态的所造成的影响上来说就更为简单直接,正常成年人社会经验即可作出评判。
3.增设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附属性立法
附属性立法可以从考虑以下两点。
第一点是双轨立法模式,法律在对行业管理上,刑法并不能照顾到各个方面,故,行业内部需要有相关制度与标准作为行业约束,则需要行业有一定的自律性。所谓自律性即自我控制,个体或者组织能够自觉将诚信等作为道德标准。故,如果要加强公民个人信息权力的有效保护,除了需要刑法立法外,还需要行业制定相关的制度,这就是立法模式。
第二点,衔接好行政与刑事处罚的关系。本质上,可以将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行为定为行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越轨行为,加上针对处理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上,行政机关在处理方式与处理效果上有优势,故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行政处罚也可以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处理手段,且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上的行政与刑事处罚衔接更顺畅。
三、结语
公民个人信息具有社会性和法律性的特征,加上一些行业的需要,这些信息还具有一定的经济特性。但本质上来说,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私有部分,不应该作为一种产品用于商业用途。为了加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法律处罚,就有必要通过刑法的手段。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01:117-127.
简历的基本内容是必需的。别看简单,可总有不少人忘记写上自己的联系办法或是性别。李女士提醒毕业生,以下内容是简历中不可少的内容:
个人基本信息、职业目标、教育背景、所受奖励、校园及课外活动、兼职工作经验、培训、实习及专业认证、兴趣特长。
关于简历的基本守则,李女士说,首先要真实可靠。其实单位要想获知你的真实情况并不困难,许多单位都将诚实视为第一重要的品质,一旦单位发现你作假,即使你才华再出众也不会录用你。
1、凡表里涉及到年月的栏目统一用格式,年月中间以实心点格开,月份不足两位数的以0代替;
2、凡表里涉及到籍贯,要详细填写到户籍所在市;
3、“学历学位”中应填写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的初始学历和最高学历;
4、“现职级时间"填取得职称时间。
“简历”:
1、简历从参加全日制学习开始填写;
2、起止时间填到月,简历前后要衔接,不能间断。
“培训、奖励、考核”:
1、“培训、奖励栏”填写区级及以上何年何月接受培训、奖励情况;
2、“年度考核”填写近三年的考核结果。
“信息采集要求”:
1、信息登记表要求做到采集内容准确无误,填写字体统一采用楷体五号字;
2、信息登记表的格式为统一的规定格式,不许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