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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建设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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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建设论文

第1篇:城镇化建设论文范文

(一)铁路建设与经营的现状

低碳经济是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与公路、民航、水运相比,铁路具有能耗低、污染排放小、占地少、运量大等技术经济特点,具有相对更高的运输承载力和综合性价比。据统计,高铁、高速公路、飞机的能耗比约为1∶7.6∶15.2,铁路客运碳排放量约为公路的1/4,铁路货运碳排放量约为公路的1/30,铁路建设占用的土地为高速公路(4车道)的1/2。因此,一国交通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低碳交通体系的核心应是发展铁路交通。早在1904年,山东半岛胶济铁路就已建成通车,然而直到近几年山东省才展开大规模的铁路建设。山东省政府在2008年规划,预计到2015年完成“四纵四横”铁路网布局,以推进山东半岛的交通现代化建设。然而伴随铁路建设事业的展开,许多问题也凸显出来。一是建设资金融资难,建设里程不足。2012年山东省铁路通车里程为4306km,仅约为公路通车里程的1/57。这是因为铁路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建设前期所需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对铁路的需求。为此,铁路事业一直由政府主导,独自承担铁路建设的融资、运营,铁路建设的资金来源也主要以政府资金与银行贷款为主。二是铁路行业的经营业绩及盈利能力亟待改善。据统计,2009年济南铁路局运输收入为144.2亿元,辅业收入为95.8亿元,铁道事业运输收入占其总收入的一半以上。现阶段虽然诸多铁路局也开展了多元化经营,但除运输外的最大经营项目几乎都是批发和零售业,营业收入仍然主要依靠铁路运输,企业的多元化战略尚未得到有效展开。

(二)城镇化建设的现状

山东半岛城市圈包括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威海、日照八个地级城市,2001年GDP就已实现6228.99亿元,成为全国六大城市群之一。然而,我国的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并不协调,2012年我国的工业化率与城市化率之比为0.72。而山东省的同一比值为1.1,这说明山东省的城市化进程远滞后于工业化进程,城镇化建设水平亟待提高。在此引入南京市作为参照,主要是基于南京市位于发达的长三角地区,是江苏省省会,与山东省省会城市济南具有一定的可比性。比较看出:山东半岛城市圈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要明显高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是全省经济发展的重心与中坚力量,但日照的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胶济沿线产业带经济优势显著,但整体产业结构不合理,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东营尤为明显。各市之间人口分布不均衡,但悬殊不大。城镇人口比重过低,除济南、青岛两市外,其他城市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淄博、东营、日照三市与全国平均城镇人口比重的差距较大。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除日照外的各市居民消费水平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整体居民生活水平较好。与南京相比,济南的产业结构不尽合理,且济南作为山东省会城市在经济规模、人口规模等方面均有一定差距。2012年山东半岛城市圈城市中心设施水平则如表2所示,不难看出:除东营市和潍坊市人口密度过低外,半岛城市圈其余六城市中心人口密度均高于全省以及南京市,但只有济南市、淄博市和威海市超过了全国城市人口密度。自来水与燃气普及率较高,城市中心已基本达到全覆盖。人均道路面积均高于全国与南京市的建设水平,说明城市中心基础设施道路建设较为合理。相对于全国平均水平而言,济南市环境生态水平有待提高,山东半岛城市圈的整体环境水平与居民生活质量较好,绿化水平与南京市相比所差无几。总体而言,山东半岛城市圈虽然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优势明显,8个城市的发展也相对均衡。但与长三角城市群的南京相比,中心城市济南的产业结构需进一步优化升级。在其他方面,济南与南京相比也存在一定差距,这将制约着济南作为“增长极”所产生的极化效应,从而不利于山东半岛城市圈、乃至全省结构合理的城镇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二、日本铁路交通发展与城镇化建设模式的特点

经历百年的探索与实践,日本大型民铁公司创造了从国际视角看亦颇具特色的“日本式铁路经营”模式。主要特色体现在:一是政府的推动作用。在日本,政府为民营铁路公司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外部环境,在财政、金融、税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二是民铁企业自身选择大城市圈发展,从而获得了稳定的运输需求。三是民铁企业积极推进多元化战略,从而实现了主兼业相辅相依,并行发展。“主业”是指地上及地下铁路运输事业,“兼业”则是指铁道部门以外的其它事业,主要包括沿线巴士和出租车事业、房地产开发和公寓经营等不动产业、零售业和购物中心等流通业、以及宾馆、酒店、游园地和观光娱乐等休闲产业。日本民铁公司由于积极地推进多元化战略,铁路主业收入往往只占其集团整体收入的二到四成,有的甚至不足一成,如东京城市圈的东急电铁、大阪城市圈的近铁等。日本民铁企业的发展历程表明:主业是兼业的发展基础,兼业是经营稳定器,为主业的稳健经营与发展提供保障。日本民铁企业通过积极地推进沿线开发与多元化战略,不仅实现了铁路企业的稳健经营与发展,而且推进了区域交通网络建设与城市化进程,并成为日本现代城市开发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三、对策与建议

(一)基于宏观层面的区域规划视角

根据“点——轴系统”理论,山东省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应加快推进以济南、青岛为双核心的城镇体系,采取内陆以胶济铁路、沿海以荣烟青城际铁路为主轴线的“T”字型空间结构战略。形成“青岛-淄博-潍坊-济南”与“威海-烟台-青岛-日照”两条以青岛为枢纽的“T”型交通经济产业带。增强济南、青岛两个中心城市的极化效应,从而带动沿线小城镇及农村地区协调发展。山东省虽已制定“四纵四横”铁路网的规划,但远不能满足山东经济发展的需要。例如东营、潍坊、日照均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主要城市,然而东营-潍坊、东营-日照、潍坊-日照之间尚没有一条相连的铁路,其资源运输与人员流动的弱可达性可想而知。因此,加快推进并完善半岛铁路网建设,降低各产业集聚区之间、各主要城市之间的人流、物流运输成本以及目的地之间的感知距离,提高各节点城市之间的通达性,减少经济活动频繁区域的铁路覆盖空白地带,已成为半岛城市圈亟待解决的首要任务。

(二)基于政府的推动与支持视角

从铁路建设与城市规划和发展的角度看,铁路建设应具有超前性。政府主导城市规划、建设、合理有序地开发,可有效地避免盲目膨胀与无序发展。完善发达的交通网络建设是城镇化均衡发展的必经之路,西欧、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城市化中后期的郊区城市化现象便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政府在主导和规划城市建设时,应特别注意交通发展与城镇化建设的长远性与一致性,同时,应合理地制定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铁路建设,推进投融资主体多元化,以减轻单纯依靠政府投资进行铁路建设的压力。

(三)基于铁路部门的稳健经营与发展视角

第2篇:城镇化建设论文范文

新型城镇化核心要解决我国旧型城镇化面临的突出问题,一是人的问题,即农民工的半市民化,2.34亿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未真正享受城镇的公共服务,大量农业转移人口未能融入到城市社会。二是地的问题,建设用地的增长速度远远快于城镇人口数量增长的速度,城市的容积率比发达国家要低得多,城市人口的人均占比面积高于发达国家,人均占地面积从2000年的130平米上升到2012年的142平米。三是业的问题,即产业发展和就业问题。产业发展呈现“东高西低”,农民工为寻求就业,跨区域大范围的流动,导致城镇和社会也是高流动。四是生态的问题,一些特大城市的“城市病”日趋严重,交通的拥堵、环境污染的加剧、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足等。为解决这些问题,新型城镇化的发展逻辑是坚持城镇化要从“市”而来,走市场化的发展新模式,切实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同时,要通过政府引导,依靠制度创新建立跨城乡的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土地和资本市场,打破城乡二元市场结构格局,推进生产要素的流动和公共资源的均衡配置,实现人、地、业、生态等要素的协调互动发展。城镇化金融支持路径的选择取决于城镇化的发展逻辑,要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的金融支持城镇化发展路径。

二、新型城镇化金融需求分析

金融是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核心支持因素,是协调人、业、地、生态等要素的中枢环节。当前,我国城镇化正在快速推进之中,城镇化将引发巨大的潜在投融资需求。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在金融需求结构上表现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融资需求占比将大幅提升,在金融需求量上呈现出资金数量大、周期长、低成本等特点,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需求。

相较于农村地区,城市和城镇的重要特征就是拥有相对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根据世界银行定义,基础设施可以分为经济基础设施与社会基础设施。其中,经济基础设施是指长期使用的工程构筑、设备、设施及其为经济生产和家庭所提供的服务,具体包括电力、通信、自来水、管道煤气、排污等公共设施,水利、道路等公共工程,以及铁路、交通、港口、机场等交通设施。社会基础设施主要是指教育、卫生保健等公共服务设施。据测算,每转移一个农村人口需要增加城建费用约6万元,那么仅仅当前转移就业的2亿农村户籍的城镇人口就将产生12万亿元的建设资金需求。随着未来人口的自然增长以及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需求将继续扩大。

(二)人口城镇化的金融需求。

人口城镇化主要是部分农业人口选择从事非农业劳动,转而进入城镇生活,完成从农民到市民的角色转换。农民进入城市生活,在住房、教育及医疗、社会保障和个体经营方面,需要一定的金融支持。

(三)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金融需求。

新型城镇化的加快,必然伴随着主导产业、支柱产业的转换。意味着需要投入大量的金融资源来支持新型城镇各类产业的调整以及集约型、低碳型产业的发展,推进城市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小微企业的发展,为新进人口提供就业机会,营造良好创业环境,增强城市经济活力和竞争力。

(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需求。

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是统筹协调、相互促进的关系,伴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推进,强农惠农仍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巨大。综上,根据新型城镇化规划,2020年常住人口的城镇化比率要达到60%左右,未来人口城镇化比率将以每年接近一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每年将有大约1300万人进入城市。按照2012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2012年的抽样调查研究显示,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新增城镇人口每增加一人,财政支出平均需要8万元,那么未来每年城镇化需要的新增财政支出就将达到10400亿元。财政资金的配套是解决城镇化金融需求的一个重要方面,剩余部分资金缺口仍然要通过其他制度设计予以安排。

三、新型城镇化金融供给分析

在城镇化发展的不同阶段,资金供给存在不同的特点。1986-1990年期间,以财政投入为主、银行信贷为辅,1991-1997年期间,以土地资源收益为主、银行信贷为辅,1998至今,城镇化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渠道有政府财政资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政府融资平台、地方债等五个方面。

(一)政府财政资金。

包括中央政府的专项补助、国债资金、地方政府预算内的城建资金以及土地出让金收入等等,而土地出让收入成为地方财政支持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甚至主要来源。近年来,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30%以上,占地方财政收入的70%左右。

(二)政策性金融投入。

它是介于财政投资和商业银行贷款之间的融资来源,在我国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向新型城镇化中的基础设施等提供融资。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借入。

主要是设立城司,通过土地或用财政等政府信用作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或者发行建设债券,国家审计署的公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206988.65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9256.49亿元,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有87%投向了市政建设、土地收储、交通运输、保障性住房等基础性、公益性领域。

(四)地方政府债券。

2011年和2012年两年中央政府在确定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内,本着自愿原则,选择经济基础较好、债务负担较轻、资本市场发育成熟的上海、浙江、广东、深圳作为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债券的试点省(市),其余地区仍由中央财政发行。今年国家又批准了京沪苏浙等十个地方政府自行发债。

(五)商业金融支持。

商业金融体系有着较强的吸纳社会闲散资金的能力,各地在城镇化过程中,通过大力发展商业银行、丰富信贷产品,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推动人口城镇化、产业城镇化、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协调发展。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现有金融体制难以有效匹配城镇化建设资金供求双方,与城镇化旺盛的金融需求相比,金融供给总量明显不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财政收入难以长期支持城镇化,尤其是土地财政不可持续。二是政策性金融提供资金及服务能力有限。三是平台融资额度有限且容易累积风险。四是通过资本市场获得的融资有限,大量的社会资本未参与到城镇化建设中。五是农村金融服务存在金融抑制现象,难以满足城镇化建设需要。

四、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解决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金融供给问题,核心是理顺城府和市场功能边界问题。在城镇化建设中,政府与市场功能边界划分存在以下影响因素。

1.资金规模与投入周期。

投资规模大、建设与回收周期长的城镇化建设项目,普遍具有外部性,存在商业效益较低或投资风险较大的问题,呈现明显的公共产品特征,难以通过完全的市场商业性渠道获得金融支持。然而政府资金规模有限,如何调动市场力量,实现政府与市场的有效结合,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区域差异与金融发展水平。

不同区域的城镇化发展阶段不同,其金融发展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以东中西部固定资产资金来源结构为例,根据2013年统计年鉴,西部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相对滞后,国家预算内资金投入占比达12.8%,城镇化建设对财政资金依赖度大大高于东部地区的3.5%与中部地区的4.2%;国内银行信贷仍是城镇化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西部地区金融市场不发达,资金主要依赖于银行信贷,国内贷款投入比例为16.0%,中部与东部地区则分别为8.6%和14.2%;自筹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企事业单位贷款、发行债券等,西部地区地方与市场力量较弱,自筹资金比例仅为59.3%,中部与东部地区则分别为76.2%和61.2%。

3.信息透明度。

对于村镇、中西部地区以及部分建设项目,信息透明度相对较低,信息不对称致使商业性金融机构难以发展业务。各级政府需要对这些领域进行合理规划,搭建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市场与政府信息共享,提升信息透明度,健全相关保障机制,保证城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4.风险收益水平。

在城镇化建设中,部分项目具有公共物品特征与公益性质,如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难以产生现金流,需要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政策予以支持,保证还款来源。此外,一些行业、项目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较高,担保不易落实,还款来源有限,商业性金融机构无力承担,也需要政府介入保障。因此,为解决城镇化建设资金供需的矛盾,推进城镇化建设,必须创新融资模式,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处理好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关系,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不同阶段,构建差异化、个性化的长效金融支持体系。

(一)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建立透明的收费制度加强项目现金流建设,推进公私合营PPP项目的选择,以责权利对等的合约规范各种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吸引社会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财政资金主要支持无现金流、无收益的纯公益性项目,并通过建立财政资金引导基金,全方位吸纳社会各类资金投入新型城镇化建设;政府要积极推进信息透明度、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融合发展。

积极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支持农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的作用,拓宽低成本、长周期、安全性高的融资来源渠道;发挥商业性金融在促进产业发展和结构升级方面的优势,加强对城镇化建设中能产生现金流的经营性项目的支持力度,增强对重点产业及中小城市、中小企业的金融供给,实现新型城镇化的产城融合发展。

(三)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

赋予更多地方政府自主举债权,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不断创新市场债等融资工具;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进资产证券化,建立产业链投资基金,为新型城镇化的建设提供多元化的资金支持,发挥市场在资金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

(四)推进城镇化金融支持模式动态化发展。

第3篇:城镇化建设论文范文

(一)专业课程设置不合理。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推进了我国产业生态的转型。城镇化进程的巨大推动力量是工业化,而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又必将导致其产业结构的调整与转型。这样的新形势就要求职业教育的发展要适应产业生态的转型。然而,现行职业教育从专业课程设置上讲,普遍存在着专业设置单一、课程开设随意性强、交叉重复、缺乏特色等问题。更有不少职业学校为了扩大生源,不顾自身办学条件,盲目上马所谓热门专业。这样做的必然结果就是,学生学无所成,老师疲于应付,家长怨声载道,学校名誉受损。

(二)财政投入不足,导致职业学校实训设备、设施缺口严重。尽管近年国家加大了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但与实际所需依然差距巨大。没有充足的财政保障,职业学校就无法及时购置、更新实习实训设备、建立实训基地,这直接导致大多数职业学校的实训条件落后,学生技能培训滞后。

(三)培训成效不明显,就业不对口,就业率不高。选择职业教育,家长就是希望自己的孩子在职业学校能够学到真才实学,掌握一技之长,毕业后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然而,接受职业教育的毕业生缺乏吸引力,就业率低,工作选择面窄,导致部分人对职业教育信心不足。

二、如何让职业教育适应新型城镇化的发展。

(一)打破现有办学模式,课程设置要紧密联系地方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职业教育要坚持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相结合、在校学习与短期培训相结合的办学模式。人才培养结构必须与人力资源需求的结构相适应,以培养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需要的实用性人才和劳动力转移为目标,而以劳动力转移技能性人才为主要目标,真正使职业教育成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的重要基地。以市场为导向,适时调整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为此,职业教育应该紧密结合地方的实际,既要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还是积极创造条件,开设与新城镇化进程中快速发展的第三产业有关的新专业,培养第三产业发展所需要的熟练劳动力与专业人才,以满足和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和劳动力就业的需要。同时,职业教育还要面向社会开放,为在职人员和广大农民工的继续教育、转业转岗培训提供服务。以市场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的改革,全面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和整体效益已经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基地。很多职业学校由于财政投入不足造成实训设备、设施不足,针对这一现象,可以采取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基地的策略加以解决。职业学校一方面要积极开展校企联合办学,进行资源整合,另一方面还要广泛开展“订单式”培养模式,按需培养。学生实习阶段就直接到用人单位实习,毕业后直接到该企业工作。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自主培训,依托企业先进的操作设备和熟练工人的经验,培养出适合自己企业需要的专门性人才。从而实现企业与学校双方共同完成对学徒的培训工作,这样不仅优化了职业教育资源的配置、节约了社会资源、提高综合办学水平,还能缓解职业学校培训出来的学生和农民工就业难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要把职业培训作为人生不断学习提高的重要途径,建立多元化的办学体系,形成发展职业教育的合力,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教育的经费、师资、实习基地等一系列问题。

(三)高度重视创业教育的开展,切实推动学校创业园建设,提高职业学校学生创业能力。职业学校设立学生创业园,能使正在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接受潜移默化的创业教育,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在创业园,学校不仅要给予创业者政策上的扶持,还要专门聘请创业导师,引领他们成长,让他们与优秀企业家面对面交流,一对一辅导,并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开展个性化、实战性地指导,及时解决创业难题,提高创业成功率,为以后在社会上的自主创业积累丰富的经验和资本。

第4篇:城镇化建设论文范文

立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滞后性规定造成了农村土地的权属纠纷难以调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且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规则。这种制度设计在城镇化推进以前确实具有其进步意义,至少能够调动务农者的生产积极性。但是伴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流动加剧,国家惠农政策在二轮承包期内又经历了巨大的调整,土地流转纠纷常态化趋势愈加明显,农村土地确权的难度加大,流转的权属基础不稳定。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制度上的三大缺陷: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未实现分离导致农村土地经营背离了城镇化推进的现实需要;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设计的弹性不足导致农民产生农村承包地私有化的错误认识;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实际滞后于法律制度的初始设计导致土地流转中纠纷重重。担保物权视角下,集体土地财产权面临的立法限制也阻塞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融资渠道。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除了“四荒地”和乡镇企业厂房用地可以用于抵押担保以外,其他均不能进行抵押担保,这使得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巨大的融资需求满足渠道受到阻塞。尽管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限制进行了松绑,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市场的未同步发育,金融机构出于经营风险的考虑,基本上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农村土地流转项目上来。可以预见的是,即使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育充分情况下,农村土地价值实现的渠道被打通,但由于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存在,农村耕地经营权担保融资的额度也是非常有限的。按照最新的政策精神,一旦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实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势必又造成农村两种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之间的严重失衡,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建设用地对农用地的挤占。因此,在城镇化背景下,要解决农村不同用途的土地之间的价值失衡问题,依赖的不仅仅是农村土地市场的培育和完善,更要依赖于完善的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构建,由此破除在农村所有用途的土地之中农用地的价值劣势。

二、集体土地财产权债权属性的立法偏差

集体土地财产权债权属性主要是从土地使用权流通环节考量土地的财产价值。由于在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流通价值的法律定位悬殊,造成现实中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依赖性不断加大,同时也加大了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系数。

1.立法中农村集体土地的定价机制背离了土

地发展的规律,直接产生了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的价值衡量标准,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确定的征收集体土地的行政化定价机制与国有土地市场化定价机制的截然分离,从根本上就抛弃了农村土地外向型流转的市场化运作的可能,为政府权力凌驾于农村土地权利之上制造了合法依据,由此便使得在国家征地和城镇化过程中,可能的侵权方恰恰是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决定补偿标准的也是国家或者当地政府,这样合作剩余的分配就会发生严重偏离,②也势必会造成农村土地上的权利配置不均衡,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的自;二是按照征收农村土地按照原用途即农业用途加以补偿,为城镇化建设中政府低价取得农村土地制造了合法的依据,这也是造成旧型城镇化会选择土地城镇化道路的根本原因,低成本的土地运作可以造就高附加值的政府绩效调动了地方政府的征地热忱,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农户和集体组织的土地发展权;三是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计价依据的滞后性没有考虑到农业产出率提高的因素,使得农民和集体组织在土地征收中无法分享现代农业的发展成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间接造成了农民对政府征地行为的抵触情绪。

2.立法中的土地用途管制不均衡产生了土地

利用事实上的不公,约束了农村土地交易价值的有效实现。按照《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用途的分类,土地主要分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在这种分类指导下,城市的土地几乎都是建设用地,而农村的土地则主要是农用地和少量的用做宅基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用地以及“四荒地”。而所谓的土地用途管制主要管制在两个方面:一是控制耕地向建设用地的转化规模和速度,二是控制未按规划用途利用土地的行为。由于国有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之间天然悬殊的市场价值差事实存在,这就造成了这种用途管制体现在农用地上的约束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土地用途变更的限制,另一方面则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约束。而对国有土地而言,土地用途管制的限制却只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毋庸置疑的是,当下土地交易价值的最大扩容空间最关键的还是体现在土地用途变更上。从这个意义上,立法事实上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增值设置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空间。可以说,土地用途管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农村土地交易价值的实现,造成国有土地与农村土地价值实现的巨大不公。当然,这并非说明当前法律规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设计本身具有不合理性,而恰恰是为了说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最终是要实现用途管制在两种不同性质土地之间的约束均衡,尤其是要在消除农村土地价值实现的渠道壁垒上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3.立法对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的规制不足为农

村经济健康发展留下隐患,损伤了土地流转主体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当前的土地立法对土地流转行为的调整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缺少一部完整的调整土地流转行为的法律导致土地流转秩序混乱。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系统调整土地流转行为的法律,而调整土地管理行为的基本法律《土地管理法》中更是对土地流转问题只字未提,只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用12个条款作出了规定。但2002年颁布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尽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但同时又规定对交由他人代耕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由此造成的最大问题是没有考虑到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农村社会和农业人口转移的实际。相当一部分农民以尝试心态外出务工而将承包地私下交由他人代耕,因此形成的口头协议并不在法律强制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之列,正因为立法的明示许可,给农村土地流转尤其是农户之间的私下流转纠纷发生埋下了隐患。二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的法律限制事实上降低了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无偿分配,同时农户出租、出卖宅基地后不得在申请宅基地。而且各地出台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办法基本上也都规定不允许本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在本集体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就是说,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取得采用是权利一次用尽、限制流转的原则。城镇化加速发展带来农村人口流动性加大的条件下,农村住房的空置率提高,但按照法律的规定,农村空宅即使闲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也无权对该房屋进行物权变动,这在农村就形成一种耕地紧缺与宅基地浪费并存的局面。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尽管只是在试点地区审慎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转让,但是这或许是为将来农村宅基地流转开了一个政策的口子,这一政策的具体实行或许仍需要法律制度的同步改革,否则农村宅基地买卖的乱象会进一步加剧,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加剧“小产权房”买房的现象。

三、因集体土地财产权立法偏差导致权利保护失衡

(一)集体土地的物权属性弱化导致物权人权利救济手段缺失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弱化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独立性不够;二是支配性不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性不足集中反映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的规定上———“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性不足的根本还在于立法为之设置了行政依附性的门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配性不强则集中反映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的规定上,依此规定,除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外,其他土地的承包人则只有应得收益的继承权,而并无土地承包继承权。法律对尚在承包期内的继承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继承权的剥夺,说明被继承人生前无法支配剩余承包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凸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配性不强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属性的弱化则集中表现为私权性特征不明显和财产权属性被淡化两个方面。《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以准用性的立法规则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整转归由《土地管理法》和各地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物权法》是私法,而《土地管理法》和宅基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属于公法范畴,作为私法领域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却需要遵从公法的安排,显然是立法上公权对私权的又一次资源侵占,本质上说,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从立法的根子上就被淡化处理了。各地方立法中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都采用了统一的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态度。当流通性缺失时,宅基地使用权自然不能算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财产权了。当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权的属性被淡化后,其基本的物权属性也就被弱化处理了。农村土地弱化的物权属性导致了土地权利人寻求物权保护的手段缺失。从物权保护的角度,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两种形式。就物权请求权而言,由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并未普遍推开,请求确认土地权利无物权登记的基础,所以农民对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保护请求往往受到诸多的现实制约。而集体组织在面对政府征地发生的所有权纠纷处理过程中更是处于无话语权、无决定权甚至无知情权的尴尬处境。不仅如此,无论是农户还是集体组织行使物权保护权利时,都没有一个代表性的有力维权组织主体。在无组织化维权的法律掣肘下,集体土地权利物权保护的基础注定是薄弱的。在确权不到位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多数时候只能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来实现。

(二)集体土地权属的模糊化导致土地流转纠纷的处理失范

按照《物权法》的基本精神,不动产物权的取得采用登记的方式。但农村土地物权的取得都是依靠合同、直接行政划分甚至是自然形成的方式,这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土地权属的模糊。立法上对农村土地权利的规定也是边界模糊的,最突出的问题当然还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主体虚化、集体土地权利内容边界模糊以及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等。当农村土地物权的边界处于模糊化的状态时,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纠纷处理往往就缺失了统一准则,处理的结果也难以令人信服。土地确权工作之所以推进难度大,就在于过去的用地和农户间的土地流转行为过于随意,而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内部进行的土地登记造册行为又不规范,由此造成了土地确权时没有可供查询的依据,土地确权进程一延再延。在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没有完成之前,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状态至少在法律上是模糊的。但是随着城镇化发展,农村土地流转的频率加快,因为流转而起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如果在无标准化准则可供遵循的情况下,单纯依靠村干部个人权威或者人情伦理等手段来完成纠纷调处,其结果的权威性就会丧失,可能会为更深一层的农民土地纠纷埋下隐患。事实上,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在两个方面:因土地流转价格的刚性而起或是因土地整理中的地上物补偿不公而起。其中后者就是因土地产权模糊而起的问题。在农村土地连片流转的情况下,往往由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户整体与土地流入方商定土地流转的具体问题,而连片流转过程中涉及的部分地间的公共设施、坟头等地上物如何计量计价,因为过去没有翔实的登记凭证,最终由此在流转双方之间引发争议的不在少数。

(三)集体土地流转权利的局限性导致公权与私权配置失衡

集体土地流转权利的局限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自由打折。这一方面是来自法律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底限设置,另一方面来自于土地流转市场平台不健全的现实制约。二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限制;三是因农村土地流转受限而派生的土地融资担保功能不足。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从农户角度是受法律禁止性规定约束的,但是反过来在土地整理和争取建设用地指标的过程中又被间接地国有化征收了。当然,无论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宅基地使用权都未被允许设置为抵押物,即使在法律放开的条件下,由于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并不成熟,农村土地价值实现渠道不畅,现实操作中的农村土地的融资担保功能也不可能得到充分发挥。正因为在农村内部进行土地流转存在着诸多的制约,在农村内部的土地流转行为无从体现土地的交易价值,而这部分土地一旦转化为国有用地,仅仅因为一个国有化确权行为的完成就能使土地价值瞬间增值百倍,所以,农村土地上的私权才会屡屡受到政府公权的侵犯,当公权凌驾于私权之上时,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平衡状态也随之被打破。只有将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平等对待,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才是化解土地矛盾的根本途径。

四、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农村集体土地立法改革的建议

(一)农村土地立法中站位纠偏

解决好当前立法中对农村集体土地立法的站位偏差问题,要从根本上去除公权至上的错误思想,关键还是要消除土地权利的城乡二元化差异,实现国有土地权利与集体土地权利的对等,最终是要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一样作为城镇化发展的要素,纠正当前将国有土地作为要素而将集体土地作为要件来对待的法律态度。从土地权利取得上,坚持土地所有权取得方式同一化,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利用列举式或排他式的方法明确公共利益的法律边界。从土地用途管制的角度,必须实现立法平等化,将规划和土地用途转用的双重规则同等适用在国有土地和建设用地上,缩小征地的法律适用范围。从土地价值实现的方式上看,要减少行政行为对集体土地价值实现过程的过度干预,引入市场机制,在集体土地定价过程中,主要依靠市场手段完成定价行为,而非通过刚性的法律价值准则来确定土地交易价值。从土地权利保护的角度,对不同性质土地的权利人应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而不应对国有土地权利人使用的是物权保护方法,对集体土地权利人则采用债权保护方法。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立法改革

1.实化农村土地产权的主体

从所有权层面来说,尽管集体组织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要厘清其边界的难度较大,但是至少目前不同法律之间对集体组织边界确定的表述不一的问题则是完全可以通过法律修订加以完善的。在立法修订过程中,应该结合农村的实际,把村民小组这一已名存实亡的主体从立法中予以删除,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划分为乡镇和村两级,对能够代表每一级集体组织的机构作出法律的标准性界定,而并不是明确指向到某一个机构。从使用权层面,结合城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分为二,即承包权和经营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进行二次分离,对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分别确权,以保护承包人和土地实际经营人的各自利益,降低在土地流转中纠纷发生的几率。在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承包人原始取得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但若承包人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以后,所流转的也只是一定期限内的土地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权,土地流入方在流转所得的经营权范围内取得可以对抗包括土地承包人和所有人在内的一切人的抗辩权。

2.充实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的具体内容

从立法上充实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的内容最重要的还是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解决好农村土地权利的物权实现问题。首先应修改《物权法》对农村土地采用准用性规范的立法方式,对农村土地权利的内容、行使和保护等相关问题的规定应在《物权法》中直接予以体现。其次要修改《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部分对农村土地私权设置公权制约的条款。对承包地调整、土地转包等行为的审批权应下放给集体组织,政府只需备案即可。二是如何解决好农村土地的流通性限制问题。农村土地的流通限制问题源起于农村土地的财产权确认不充分,由于农村土地产权价值无法得以完全实现,就更进一步为行政权干预土地私权提供了便利。法律为农村土地流通限制松绑的措施应该包括:放松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限制;在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土地市场化交易机制在农村土地领域全面建立;构建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双向流通机制;完善政府行为干预农村土地权利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三是如何解决好农村土地权利的配置失衡问题。农村土地权利的配置失衡主要表现在国家行政权过度渗透入农村土地的私权领域。由于私权处分性不能得到保障,连带引发的国土与农地在产权确认、流转自由、用途管制、价值评估等各个环节的权利分配不均。

3.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保护制度体系

我国当前关于农村土地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不成体系的,立法的思路是较为混乱的。在土地征收领域,因为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在政府与集体组织之间进行的所有权让渡谈判中,由于集体组织的虚置,农村村民委员会就在实质上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是依附于基层政府半行政化组织,基于此,必须扮演好接受政府委托完成征地行为的受托人角色,另一方面还要扮演集体土地所有人的人角色,④这就产生了“制”模式下的双方问题,极易发生权滥用的情形。同时,由于征地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地位既成,乃至又造成了村干部与基层政府官员共同腐败的案件屡屡曝光,权力寻租从一个行政领域的问题演绎为行政领域与村民自治领域共同存在的问题。在土地流转领域,尽管法律作出了保护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但是弱化了物权属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承包人并不完全享有对这一财产权利的独立支配权,一方面要受到来自村集体的民间约束,另一方面还要受到来自法律的制度限制。而一旦发生流转纠纷,又会村集体和国家行政机关的调处机构和机制都不健全,导致农民这种非市场主体与组织化的市场主体进行权利博弈时处于明显失利的位置。同样,由于宅基地流转的法律管制,农村宅基地在民事个体之间的流转在法律上几无可能,但不同的是,倘若出于政府征收的需要,则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就会被强制流转。当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流转行为采取禁止态度的同时,又允许了政府肆意地从农民手中拿走这一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支配性就成为难以解释清楚的悖论。综述之,对农村土地权利保护的现有立法基本呈现出一种矛盾的局面:农村土地所有权转移领域的制行为模式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领域的自主行为模式共存,农村土地财产权的确认与流通性限制并存。为此,构建农民土地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立法上还需要做几个方面的改革:一是强化农村土地财产权的物权保护;二是改变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流转中政府、集体组织和农户采用差异性保护措施的立法态度;三是放松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立法管控。

(三)农村土地交易方式立法改革

1.设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机制

农村土地财产权难以实现的最直接原因在于农村土地交易的渠道不畅,并由此引发了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同地不同价的价值悬殊。立法改革的任务应该重点围绕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一是农村土地交易平台的搭建,改变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采用“招拍挂”方式而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采用的是流转双方协商的交易方式,实现土地交易机制的城乡一体化。基于农地用途管制的限制,同步还要完善农产品流通平台,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整体运作,实现农产品价值增值,为农地价值增值提供配套基础。二是逐步消除农村土地入市交易的法律障碍,在充分确权的基础上,允许农村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破除只有国有建设用地方可入市流转的陈旧规定,真正建立起按照土地用途和天然禀赋衡量土地价值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三是各项法律的具体规定上要真正体现私权优先的基本思想,切实保护集体组织和农户的土地财产权,预防政府对农村土地资源的过度挤占,对占补平衡的土地利用制度要作出细化规定,确保耕地的数量和质量都不下降。

2.建立一元化土地价值衡量机制

造成城乡土地价值差异过大的原因是法律的衡量准则二元化,为体现土地财产权的公平性,必须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在定价基准上,把土地价值衡量入向基准改为出向基准,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价格主要应按征地用途计算。在定价方式上,必须破除政府为农村土地定价的行为模式,因为政府既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人,也不是农村土地使用权人,更算不上是市场主体,由其为农村土地定价的行为方式无论从逻辑上还是法理上都是异常荒唐的。如果立法上不能消除二元化的土地定价方式,农村土地产权交易的公平性就不可能得到保证,将来为新型城镇化发展埋下的隐患也就越来越多。

3.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对农村土地私权干预的预警和监督机制

农村土地财产权利的立法不公本身就给政府行为侵犯集体和农户土地财产私权制造了条件,这绝不是单一的法律效果公正问题,更显现出立法自身的品位不高。如果立法不能堵住行政权力对农村土地私权渗透的缺口,最终的结果必然使公权失去制约,土地纠纷频发,官员的职务风险也会加大。当前立法中的站位不准,造成土地行政管理权力的高度集中,进而使土地行政执法权缺乏自律性,必须在立法上尽快解决限制国家公权对土地私权过度干预的预警机制和他律性监管机制,方能避免土地行政执法中的权力寻租和腐败。为此,需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等可以通过村民自治解决的问题交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管理,而政府权力应该仅仅局限在土地确权颁证和用地行为合法性监管等需要公权介入的领域内。为削减行政权力对农村土地的过度影响,除了要完善目前征地管理中必须遵循的规模限缩、占补平衡、增减挂钩等基本原则外,还应将协商民主的要求列入立法之中,这是实现两类不同性质土地权利在法律上平等对待的关键之举。

五、结语

第5篇:城镇化建设论文范文

一、因地制宜产城互动聚人气

瓮安是一个资源大县,其中磷矿、煤矿是瓮安的优势矿产。根据最新的勘测数据,已探明的磷矿储量达30亿吨以上,居亚洲第一,煤储量超过10亿吨。磷煤资源形成优势组合,在贵州县市中只有瓮安县。位于雍阳城市核心区和猴场古邑区中间地带的瓮安经济开发区内,瓮安县依托资源优势,留足了产业发展壮大的空间,确定了以煤电磷、煤电铝、煤电化“三个一体化”发展为突破口,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此带动城镇化发展和人口转移,实现产业集聚、产城互动和产业融合,让优势产业与宜居城市和谐共荣。经开区内,作为“黔中经济区规划”和“贵州省工业十大产业振兴规划”重要产业园之一的瓮安产业园区,是与福泉产业园区共同被列为省委、省政府重点打造的千亿级产业园区之一。

我国最大的缓控释肥供应商金正大公司和中国复合肥行业里第一家上市公司、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深圳芭田公司先后入驻园区。目前第一期项目已投入生产,成为瓮安加快转变磷化工产业发展方式的新样板。园区自2011年3月正式启动建设以来,目前入驻企业已达105个,建成投产项目75个,产业项目投资109.95亿元,实现工业总产值146亿元,创税11.64亿元,直接就业人数6000余人。在农民工创业园科技孵化服务中心,瓮安给具有一定技术及资金实力的返乡农民工搭建创业平台。创业农民工可在创业园内租用政府建设的标准厂房,免交第一年租金,政府给予创业奖励,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人才培训,目前已入驻生产服装、玩具、家具、管材的企业20余家。预计到2015年,可实现返乡农民工创业带富1万人左右。一边是园区科学规划,一边是职教蓬勃兴起。一个投资2.5亿元、占地373亩,可容纳12000人的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瓮安职校落户经开区内,已于2013年建成投入使用,为产业园区增添了无限活力。学校围绕“四化同步”目标,与园区企业“联姻”,为园区企业“订单”培养各类技能人才,同时园区企业为职校提供就业平台,实现校企双赢。以产兴城,以城促产。在经开区,记者见到的还有城镇化建设与之协调发展。一个集仓储、物流、商贸、餐饮、酒店、办公、商住为一体的麒龙摩尔城一期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目前已有180余户商家入住。二期已列入省重点打造的100个城市综合体之一,正在全力推进建设。

二、以人为本农民变身新市民

在经济开发区马鞍山安置区,70多岁的农民莫泽礼一家一年前搬进了宽敞明亮的新居,还把空余的住房出租出去,老人每个月除获得房租外还有1000多元的养老金,告别了农耕生活,养老也不用愁。城镇化的核心是实现人的城镇化。瓮安县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农业人口户籍转化自由化,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第6篇:城镇化建设论文范文

目前,我国中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是不少地区也逐步面临发展瓶颈,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规划缺乏科学性

中小城镇的规划编制工作滞后于城镇建设需要,城镇的基础设施规划滞后于地区经济增长速度。同时没有科学有效地进行分区规划,中小城镇的公共设施服务半径小、功能少,服务设施的布局及发展不平衡。中小城镇的规划没有长远性,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规划理念。

1.2经济发展模式落后

中小城市的经济发展方式落后,产业结构老化,致使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如果不能转变当前的经济发展模式,不能进入低碳环保的发展阶段,将很难跟得上新型城镇什的发展速度。

1.3规划的综合功能不配套

中小城镇在规划中不能很好地结合本地区的经济能力、社会发展、生态环境,而是只顾眼前和局部利益,因而出现城镇规划中功能不齐、配套不全的城镇设施现象。中小城镇在规划建设的理念中逐渐失去自己的特色。

1.4规划建设管理体制不完善

中小城市的规划管理部门权力有限,以规划部门的权限不可能改变城市的不合理建设。在中小城镇中,规划管理人才数量少,知识结构不合理,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城市规划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1.5居民生活无保障

随着中小城镇的迅速发展,城镇慢慢形成半成品的城镇化,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差,配套设施不完善,就业没有保障。

2中小城镇规划建设对策

在目前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导向下,中小城镇应充分把握国家政策和机遇,积极推动自身经济的规划发展,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2.1树立科学规划的理念

科学的城镇规划是中小城镇发展的基础。根据自身的资源、产业和人口布局,找准城镇规划的定位,充分利用城镇的自然资源及人文优势,注重“以人为本”的原则,突出功能,注重实用原则,多方案规划,规划方案应具有超前性、科学性,打造符合自身产业文化发展的城镇。

2.2完善公共基础设施

中小城镇的迅速发展离不开基础设施的完善,为改善民生,应大力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共同发展。不断完善城镇的公共服务体系,包括医疗、教育、文化、就业等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完善推动城镇的发展,为当地居民提供优质、方便的工作与生活环境。

2.3倡导节约发展模式

建立现代化的经济发展体系。坚持走新型节约化道路,依托人力资源、自然资源,转变目前重速度、轻质量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以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推动地区经济的增长。中小城市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需要对自身的政策作出改革和调整,才可能实现低碳环保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2.4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中小城镇的发展,一方面是以科学的规划建设为基础,另一方面,合理的规划管理是关键,一个城镇的规划建设及经济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管理和法律来监督实施。应利用管理及法律手段来监督城镇规划建设的严格实施,同时处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案件,确保城镇规划建设的严格实施。

2.5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国家应制定一些帮扶中小城镇经济发展的政策,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城镇居民就业,在城镇化的发展当中,让中小城镇居民能够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生活质量。

3结语

第7篇:城镇化建设论文范文

1乡村生态旅游管理对策应与时俱进

在城镇化背景下,需要转变传统的乡村生态旅游管理观念,应把乡村生态建设与城镇化发展进行有效结合,从而加快整个乡村生态旅游管理的步调,使乡村生态旅游管理更规范,乡村旅游行业发展才更有活力。在管理中应鼓励贫困户参与到乡村生态旅游发展中来,通过产业带动、企业帮扶等形式,让乡村生态旅游助推脱贫攻坚。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村生态旅游可采取“旅游+”的模式,开发农旅、文旅、体旅等山地旅游新业态,为贫困户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带动乡村经济的良好发展,进一步提升乡村生态旅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充分重视各类专家对于乡村生态旅游领域所提出的政策和建议,利用业务咨询、理论指导、评审评价等形式,不断强化乡村生态旅游管理内容,大力发展乡村生态旅游,推动乡村振兴。从而以科学合理的城乡统一化管理办法,提升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在紧跟新形势下促进乡村生态旅游行业良好的发展趋势与方向。

2倡导村民参与到乡村生态旅游建设中

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乡村生态旅游行业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参与感也较低,因此可倡导当地村民参与到乡村生态旅游建设中,通过这样的方式给当地农民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同时也形成了管理的新模式。例如可以以社会实践旅游振兴为特色,加大对我国自然资源的保护力度,在制定出乡村生态旅游管理体制改革和整体营销办法后,实现当地农业生产与乡村生态旅游的联合互动。论文格式是论文写作时的写作标准和样式要求。同时促进当地人参与到乡村生态旅游建设中,通过对农业公园、湿地保护区的深度体验和走访,使村民充分了解并积极发掘当地的旅游潜力,从而以自然资源保护为前提,以生态环境建设为目标,为未来的建设发展提供可行性的建议,以此充分发挥乡村生态旅游业对当地乡村发展振兴的带动作用。

3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在城镇化背景下乡村生态旅游是一种新型的旅游方式,所以必须要获得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当地基层部门应加大力度促进产业扶贫政策基础,做好有前瞻性地规划与管理工作。论文格式是论文写作时的写作标准和样式要求。例如在开发乡村生态旅游产业的过程中,给予村民政策和项目扶持。在村民依托乡村振兴发展的良好政策下,也积极开始发展了乡村生态旅游的产业,促使当地农村环境更美、农村收入更多,村民们的幸福指数也在不断提高。基层部门应明确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村二三产业的市、县,可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使用荒山、荒坡、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以此不断促进乡村振兴发展,带动农村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8篇:城镇化建设论文范文

>> 浅谈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牧民人口城镇化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城镇化的现实分析及其出路 城镇化进程中川西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保护与传承 旅游城镇化背景下贵州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传承与保护 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绿色城镇 从城镇化角度浅析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公共文化建设 浅析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少数民族地区廉政建设研究 谈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城镇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运行机制体系研究 浅析少数民族地区民俗旅游 浅析少数民族地区小学双语教学 关注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计算机教育建设 浅析少数民族地区中职学校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 新型少数民族农村城镇化医疗现状 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路径探究 少数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探讨 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培育新型农民的问题与对策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新型农民的思考 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新型养老保障模式构建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10年10月22日。

②秋千:“‘新’与‘镇’,新型城镇化的着力点”,《中国西部》,2013年3月,第77页。

③丁任重:“西部大开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代经济研究》,2001年1月,第58页。

④⑤⑥赵常兴:“西部地区城镇化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6月,第29页,第27~28页,第24页。

⑦[美]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384页。

⑧房树人:“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理论学习》,2013年12月,第47页。

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农村工作通讯》,2014年6月,第37页。

第9篇:城镇化建设论文范文

关键词:小城镇建设发展

中图分类号:F552文献标识码: A

概述:

巩留县地处新疆伊犁地区中部,伊犁河上游南侧,北濒伊犁河,南倚那拉提山及伊什格力克山,气候湿润,水土丰沃,植被繁茂,矿茂丰富,是伊犁交通要冲,也是伊犁州连通南疆的必经之地。巩留县小城镇作为初始工业化的重要载体、农业产业化的服务平台,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地区城镇组合群体,使地区性经济发展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小城镇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经济的带动力量,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系统科学的观点,从微观到宏观,从静态到动态,从外部条件到内部功能,从时间到空间相互关连的因素来思考小城镇的建设问题。

一、强化农村小城镇建设的必要性

1.缓解大城市社会资源方面的压力

农业现代化使广大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加,城市由于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设施等方面的明显优势,使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人口涌入城市.资料显示,截止2010年北京外来人口已由过去的500多万迅速突破1000万人,加上本地人口总人口超过2000万人,大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入学难、看病难、出行难、房价飙升,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时还应该看到,城市人口过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及违法犯罪问题对社会治安造成的恶劣影响。如果城镇化水平有相应的提高,大城市所面临的这些压力将会得到有效缓解。

2.以小城镇建设为契机促进新农村发展

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是城乡统筹发展的两个轮子、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关键在于通过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环境和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来增强农村自我发展活力。推进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公路、桥梁、供水、供气、电力、通讯、排污设施、绿化、亮化工程等使小城镇的居住环境发生显著变化,同时健全新农合医疗保障制度,改善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发展提升小城镇居民的幸福感受度。通过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打破二元经济结构,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尽可能让农民就地就近进城安家落户、安居乐业,促进新农村建设,尽早实现美好乡村,美丽中国的愿望。

二、我国小城镇建设与发展问题的新思路

1.确保小城镇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和规划执行的严肃性。在小城镇规划的过程中,要确保规划体制严密,明确规划的框架和体系,细化具体程序和形式要求;要确保规划内容科学,发展状况、需求变动和产业发展要求出发,通过实证调查统筹考虑经济、社会、资源和生态等相关因素,要确保规划过程公开,认真听取公民的意见,积极鼓励公民参与规划;要确保规划执行严肃,既要依法执行规划,又要引入公民监督。

2.形成特色产业。一方面,加强小城镇建设的经验交流,分析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国内外经济形势,利用小城镇自身优势,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产业。另一方面,拓展产业链,发展配套产业,提高产品附加值。如具有特色农林牧畜渔业的小城镇可以进一步发展深加工业,也可以发展生态旅游业等产业。

3.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和政府监管的力度,提高小城镇政府和居民的环保意识,提高资源利用率,鼓励他们走绿色环保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道路。同时,加快小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杜绝污水随意排放和生活垃圾乱扔乱倒现象。

4.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小城镇建设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多建高层建筑,另一方面在其它基础设施建设时,不盲目图大图全,避免大办公楼、大广场等建设误区。

5.充分利用当地独特的城镇风貌,发展人文产业和旅游服务业,以保护促进发展,以发展加强保护。利用小城镇具有的较好自然环境的优势,吸引城市退休居民到小城镇养老,增强小城镇的消费能力和人口凝聚力。

6.提供良好的政策氛围,鼓励具有技术能力的外出务工人员回到家乡从事生产生活。向回小城镇创业的外出务工人员和大学生提供优惠的创业贷款,帮助他们将先进的生产技术用于生产活动,创造经济效益。加强小城镇与科研教育机构的联系,加快先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

7.保证小城镇建设所需的资金。提高上级政府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拨付额度,加强道路、通讯、电力和供水设施建设,提高交通物流能力,保障小城镇企业所生产产品的迅速流通。上级政府的资金支持应避免平均主义的影响,应将有限的资金,用于已经较成熟的、有较好发展预期的小城镇,待其取得较好经济成果时,再鼓励他们帮扶、带动周边的小城镇,实现由点到面的发展。引入私人资本进入小城镇建设,充分发挥“公私合营模式”资金来源丰富和管理运营效率高的特点。

8.放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取消城乡二元户籍结构,加快人口流动。取消大城市公民的特殊福利,统一全国公民的就业、求学、医疗、社保等方面的政策,使小城镇居民享有同大城市居民平等的权利,同时也解除了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强小城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结束语:

我国的城镇化与小城镇的建设源已经历了几十年的快速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我们在发展中要善于总结失败的教训,采纳推广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同时要借鉴我国发达地区小城镇建设取得显著效益的兄弟县市的先进经验,进行不断的创新,在不断的探索与实践中追寻城镇化与小城镇建设的新路程。

参考文献:

【1】张桂萍,如何推进我国小城镇的建设与发展[期刊论文],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9

【2】蒋晓岚,试论构建市场化取向的小城镇建设与发展推进机制[期刊论文],乡镇经济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