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经济责任合规履职报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 财经岗位 审计 履责
一、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的涵义
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对财经岗位人员任职期间所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为实施的审计监督。
对这一概念可以理解如下: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的主体和其他审计类型相同,都是各级审计部门;审计的客体是担负经费物资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的非领导职务人员;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财经岗位人员任职期间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审计的目标是加强经费物资使用管理,提高经费物资使用效益,监督财经岗位人员更好地履职尽责,对财经岗位人员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二、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的重要性
1、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的需要
随着国家建设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对未来的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审计只有不断地改革创新,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才能继续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管理工作。近年来,国家经济投入逐年加大,财经岗位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职能作用日益突显,但对其履责的监督管理却一直是个薄弱环节,财经岗位人员不作为、不尽责行为越来越多,甚至触犯法律法规,给经济建设带来负面影响。对此,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来规范财经岗位人员的履责行为。实施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可以督促相关人员更好地履职尽责,提高综合能力素质,从而达到加强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目的。
2、监督财经岗位人员正确用权的需要
随着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国家经济投入不断加大,经费被逐级分配到各级单位使用管理。财经岗位人员普遍担负着经费物资的计划、分配、使用管理等职责,拥有着非常重要的建议权和执行权。这类人员管理使用的经费物资越来越多,权力越来越大,责任越来越重,但与之相配套的监督管理机制却尚未建全完善。随着财经岗位人员手中权力的日益膨胀及思想防线的松动,出现了利用权力搞权钱交易、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等现象。近年来,多起经济案件的发生证实了这一点。由此可见,针对财经岗位人员建立有效的审计监督机制非常必要。实施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是加强财经岗位人员监督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手段,通过审计监督可以起到预警监督作用,达到促使财经岗位人员正确用权的目标。
3、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
胡主席强调指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防止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抓好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是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努力建立教育、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可见,审计监督在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最后一道“关口”,使命光荣,责任重大。通过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可以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审计监督体系,达到健全优化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目标。
三、实施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的对策思路
作为一项探索性的审计监督制度,如何在实践工作中很好地组织实施是研究的关键。对此,本文从履责审计的组织领导、对象选取、重点内容等方面,探讨了实施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的对策思路。
1、强化审计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组织机构,加强履责审计组织领导,是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有力开展的坚强后盾,也是确保履责审计工作取得切实成效的重要保证。
(1)确立履责审计组织机构。建立履责审计组织机构是强化履责审计的组织保证。由于履责审计工作的综合性和审计过程的复杂性,必须建立专门的履责审计组织机构来领导、组织、计划、协调和实施审计工作。目前,我国已相应建立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机构,鉴于在人员组成、机构设置方面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机构的共同之处,建议履责审计不单独设立组织机构,可依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机构完成工作,并明确履责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而强化对履责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2)坚持党委统领履责审计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是搞好履责审计工作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委统领履责审计工作,需要注意以下方面:一是履责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必须由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二是年度履责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对象的选定,须经履责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本级党委审批确定;三是实施履责审计必须由分管领导直接带领组织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汇报有关情况;四是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要经本级党委研究审定;五是履责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应向本级党委报告年度履责审计工作情况。
2、确定审计重点对象
目前,审计工作形势严峻、任务繁重,只有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地选取审计对象,才能切实提高履责审计的质量成效。
(1)选取分管经费物资数额较大的审计对象。分管经费物资数额较多的财经岗位人员,权力较集中,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所涉及的经费物资数额较大,造成的经济损失较严重。另外,此类人员拥有的职权通常较大,较易成为被拉拢腐蚀的对象。因此,按照审计工作重要性原则,在选取履责审计对象时,应当优先选择长期分管经费物资数额较多的财经岗位人员,以增强履责审计的针对性和效益性。
(2)选取任现职时间较长的审计对象。任现职时间较长的财经岗位人员,对于本职业务工作已比较熟悉,工作热情难免有所下降,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有所减弱,随之带来工作标准和成效降低。另外,财经岗位人员在同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对周围环境较熟悉,如果缺少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出现行为的可能性较大,较易成为不法分子寻租的对象。因此,应当把任现职时间满三年以上的财经岗位人员作为重点审计对象。通过审计强化对被审计人员的监督管理,起到鞭策和警示作用,促使被审计人员在同一个岗位上更好的履职尽责。
(3)选取负责专项工作任务的审计对象。专项工作任务具有时间紧、任务急、标准高的特点。由于专项工作任务属于阶段性工作任务,专项经费的使用对于专项工作任务以外的事业任务影响不明显,容易隐藏漏洞,不易通过常规审计发现。因此,审计部门有必要把时间紧、经费投入多的专项工作任务纳入履责审计的视野范畴,把分管专项工作任务经费的财经岗位人员作为履责审计对象的重要方面。对于已完成的专项工作任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有选择的安排履责审计。
(4)选取群众有不良经济反映的审计对象。经济领域的舞弊现象种类繁多,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仅靠审计部门常规审计发现的问题十分有限。各级审计部门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群众的不良经济反映就是审计部门获取不良经济情况的重要渠道,是选取履责审计对象的重要依据。在选取有群众不良经济反映的审计对象时,审计部门应当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审计对象,切不可盲目采取审计行动,对他人造成消极影响。
3、把握审计重点内容
财经岗位人员履责审计的重点是考查被审计人员任现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履责审计的内容一定要贴近和能够反映出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1)财经法规制度落实情况。一是掌握国家财经法规制度情况。主要审查被审计人员学习相关领域财经法规制度是否及时经常,是否熟练掌握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国家财经政策法规,理解财经法规制度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是否与上级的政策精神相符、相一致。二是完善财物管理配套规章制度情况。主要审查被审计人员在分管经费物资范围内,有无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统一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财物管理配套制度和措施,分管经费使用审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经费物资使用管理是否存在制度隐患或漏洞。三是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情况。主要审查被审计人员是否严格落实国家财经政策法规、行业规章和本级各项配套措施,是否存在违反政策法规搞变通、执行不严、搞土政策等问题,有无落实不严、执行不力等问题。
(2)经费物资使用管理情况。一是分管经费预算编制情况。主要审查被审计人员编制的分管经费预算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党委经费决策意图和年度工作计划;各项经费投向投量是否准确,保障重点是否突出,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大额预算项目是否经过研究论证,预算内容是否合理完整,有无虚列预算项目、扩大开支规模等行为;预算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有无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私自变更预算等行为。二是分管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审查被审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分管经费预算,是否存在擅自调整、私自改变预算项目、内容、经费标准、数量等问题;被审计人员对下资金拨付是否及时足额,有无不按进度拨付、拖欠经费、克扣经费、不落实经费等问题;年中分管经费预算调整是否合情合理,审批手续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随意调整预算情况。三是留用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审查本级分管留用经费使用管理是否严格规范,被审计人员承办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存在审批手续不全、依据不充分、程序不规范或越权、越职办事等问题;重点关注物资集中采购、招投标、合同签订、大额经费支付、行政消耗性经费开支等经济业务的审查,突出对各类经济业务细节和过程的详查。
(3)事业任务完成情况。一是通过查看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查阅任务完成相关资料,审查审计对象是否完成年度确立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是否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拖欠、积压和隐瞒未完成工作等情况。二是通过查看单项工作计划安排、完成时限,审查审计对象是否按照预定的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有无拖拉、怠慢、渎职等情况,影响了整体工作进展。三是通过查阅工作情况报告、成果鉴定,以及实地考察了解等方式,审查各项事业任务完成质量情况,是否实现预期目标或效果,质量成效是否明显,是否存在打折扣、降低标准、应付了事等情况,已完成各项事业任务是否存在不良反映。
关键词:消防部队 经济责任 审计结果 运用
中图分类号:F239.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0-147-01
近年来,随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不断深化,消防部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逐步常态化,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职意识逐步强化,经济管理工作逐年规范。但在领导干部结果运用上还存在着运用力度不大、效果不好等问题。部队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能否得到充分、合理的运用,既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也关系到干部选用的质量,对部队经济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长远发展都会产生较大影响。本文就如何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组织功能
1.细化领导小组职能。要进一步细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领导小组职能,将领导小组职能由宏观笼统职能向可操作、可执行、具体化层面引深。如审批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阅批审计报告,讲评审计工作情况和阶段性审计成果,研究确定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提出对审计人员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奖惩建议,安排领导小组成员对问题较多的被审计对象进行谈话诫勉,督促有关审计意见落实等等。
2.整合优化部门合作环境。各级要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规律,按照各部门业务分工和管辖范围,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分工及工作程序,降低组织协调的难度。要将由审计、政工、纪检、财务等及部门负责人纳入领导小组范围,必要时,与经济管理相关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也要列入审计联席会议,提高领导小组的领导力。要根据干部选任、管理、监督等工作的需要,研究制订年度审计计划和实施方案,审查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研究运用审计结果的具体方案,及时互通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定期向单位党委报告工作,确保审计结果运用的完整性和不间断性。
3.进一步提高意见落实质量。要加强审计意见的落实,采取挂牌督办、实地督导、限期整改等有效措施,提高审计意见落实质量。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党委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在案。此外,被审计单位党委还要结合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析,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的财务、业务管理制度,杜绝审计问题再次发生。
二、建立和落实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保障制度
1.建立和落实“先审后离”制度。虽然审计法规对此未作出明确要求,但从实践来看,领导干部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是审计结果得以运用的关键因素。审计部门在会同政工部门研究拟定出应审计的领导干部名单时,应对其拟离任领导干部优先安排审计,审计结果必须在干部调整命令宣布之前送达政工部门;年中若发生拟审计领导干部名单增减变化时,政工部门应保证给予审计部门足够的审计时间的前提下,提前通知审计部门,以便及时调整审计计划。
2.建立和落实信息反馈制度。要建立和落实审计情况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和审计结果运用反馈等制度,定期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向所在单位党委专题报告。审计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审计部门报送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向政工部门移交被审计领导干部审计报告表。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部门书面反馈审计意见落实情况,对未落实的问题原因要予以详细说明原因。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要及时向经济责任审计部门反馈,便于审计部门掌握情况制定下步工作任务目标。
3.建立和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审计部门要结合年度审计工作情况,以审计情况通报会、审计结果通报等形式,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通报部队官兵,增加审计结果运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官兵的监督。要及时通报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处理结果,保障官兵的知情权。要把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审计要求、审计结果运用等内容纳入年度党委扩大会议工作部署,以引起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和参审单位的高度重视。
4.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应包括审计过失、审计结果运用过失和审计意见不落实等责任界定及如何处理等内容。因审计过失或隐瞒、截留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而造成审计结论严重失真的,应由审计结果提供人和直接参与审计人员负直接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审计结果汇报环节出错导致没有运用落实到位的,由汇报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经济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审计意见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落实,且无正当理由的,由被被审计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被审计单位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对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人员的处理,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性分别实施纪律处分、诫勉谈话等。
三、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有效方法
1.建立审计资料库。审计部门应将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基建工程审计和专项审计等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分类收集整改,建立审计问题及情况整改资料库,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详细记录,便于后续审计时查找使用和借鉴。
2.加强宏观督导。要定期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排序,选择一些影响面较大、发生率较高的问题作为研究重点,深入剖析发生原因,及时向党委提出具有前瞻性、指导性的整改或整改问题的宏观建议,以引起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审计结果对部队建设的促进作用。
3.强化监管措施。要定期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通过公安局域网和文件通报进行公布,不仅有利于官兵对被审计者的监督,提高审计执法的透明度,而且对其他领导干部具有教育、警示作用。审计部门应合理划分公示范围,周密确定公示内容,严格设置查阅权限,经党委审批公布。对一些热点问题、焦点问题、倾向性问题、被审计单位屡纠屡犯的问题等,不仅要公开曝光,而且要限期整改,并反复追查其整改措施与结果。
参考文献:
[1] 何玉荣.浅析加强和改进公安现役部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内蒙古电大学刊,2015(6)
第13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自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2月出台《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以来,各级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工作进行了探索与实践。特殊且复杂的审计对象是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的关键所在,其履行的经济责任是全覆盖审计的重点和内容,越来越多的审计任务、不断扩展的审计内容、逐渐延伸的审计范围,使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工作的难度和深度逐步加深。本文结合近几年基层审计机关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做法与经验,探索分析揭示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隐患与突出矛盾的形成起因和根源,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及建议,为地方政府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加强干部管理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促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更加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工作全面高效运行。
二、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的涵义及其特征
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是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综合体,它是全覆盖审计工作的重点。所谓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是指在国家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对任期履行经济责任、管理和使用一切国有资源及财政资金的党政领导干部,全部纳入审计的监督范围,不留任何盲区,不留任何死角。基层审计机关对党的领导和行政领导共同实施审计时,要注意结合他们各自工作的性质和职责的特点,采取选择分类审计、轮流审计或同步审计的方式进行,作出的审计评价意见,必须要区分决策者和执行者的共同责任及个人责任。
审计对象多,实施内容广、时间跨度长是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的固有特征,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贯穿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履职的全过程,其现实意义在于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为监督检查的基础,伴随地方经济的发展突显其经济效益与经济责任的并重。因此,基层审计机关要深刻理解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的涵义,围绕被审计对象涉及的领域和审计内容覆盖的广度与深度,明确审计的目标,准确把握审计的原则,突出审计的重点和难点,全面探索审计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以及路径的实施,真正行之有效的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的任务。
三、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的现状
(一)审计任务与审计力量不相匹配
依法应纳入审计范围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有近百人,而基层审计工作人员不足10人。当基层审计人员在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的经济责任实行全覆盖的审计时,不但要兼顾完成地方的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编制的决算草案审计(其中包含金库审计和地方税务审计),并延伸4个以上的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还要兼顾完成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改革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贯彻执行的跟踪审计,地方政府的债务审计以及各种专项资金的审计;另外,还要承接地方政府交办的各种监督检查事项,以上众多且复杂的审计任务与审计力量的不足表现出了不相匹配的现状。
(二)审计项目的规划与管理水平不相适应
基层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在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相关情况掌握在审前调查不够深入细致,相关资料收集不够全面完整,直接影响着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不够科学且有失欠缺的审计实施方案,导致审计人员在实际操作时,随意调增、随意调减审计内容、审计步骤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审计项目在深度和广度的延伸与扩展方面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s;而缺乏针对性、连续性、严谨性的审计问题和处理意见及建议,对被审查对象作出的审计评价可能会有失客观、公平和公正,进而同步增加了整改落实与追责问责的实际运作难度与困难,从而降低了审计报告的质量,并增大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和隐患。
(三)审计滞后与干部管理权限相互脱节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自推行以来,回顾以前完成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反映出审计通知书委托进行审计的领导干部,在总体部署上不够科学合理,完成的时限要求仓促,尤其是先离任后审计、边审计边离任的项目居多,特别是有些离任领导未履行交接手续,或履行的交接手续不完备不全面便已离开;继任领导对前任领导尚未履行的工作表示不清楚不了解,对未完成的事项和工作作出不作为或不认真作为的行为,这种不负责任的处理方式与方法,导致继任领导在任职期间,国有资金长期被与未完成的工作或事项的相关人员挪用或贪污,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长期被占有或被侵吞,形同走过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彰显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滞后和干部管理权限之间存在的相互脱节的现象。
(四)审计结果与整改落实难以有效应用
长期以来,基层审计机关提出的查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过程中,有许多涉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违纪违规的问题、体制机制的问题以及屡查屡犯的突出问题,都难以得到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的全面落实和彻底根治。探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被审计领导干部,无论是否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或整改是否落实到位,既不会影响其政治地位的升迁、留用或调整,也不会对其履行职责的不作为或不认真作为的行为追究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进而导致审计结果与整改落实难以有效应用的情形。
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分析上述突出问题和现实矛盾产生的动因和根源,探讨并提出了以下应对措施和审计建议。
一是整合内部审计资源,实现审计对象全覆盖。新常态下,基层审计资源的科学整合,审计力量的统一调配,兵团作战的交叉审计,打破了原有基层科室、股室界限的固定审计模式。基层审计机关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进行选择时,首先要注意摸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依法应纳入审计的对象底数,掌握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工作性质与职业特点;并结合财政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绩效审计、地方政府的债务审计以及稳增长等政策性措施贯彻执行的跟踪审计,做好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重大资金单位和关键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每年1次的审计,其他对象五年内至少进行1次审计的全面部署、统筹安排和科学规划,明确审计重点和频次的分类,避免重复审计,实现审计对象全覆盖。
二是科学部署,推进审计内容全覆盖。为了实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必须要做到审计内容有深意、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这就要求基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每一个项目都要审深审透,改变片面追求审计数量以及对所有领域、所有项目都面面审到且一步到位的观点。只有对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的内涵有深刻的领会和全面的掌握,才能促进基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正确履行审计职能,围绕地方政府的党务工作和中心任务,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领域的总体情况,科学部署,推进审计内容全覆盖的较快实现;同时,也有助对重要问题、热点问题和社会聚集问题的关注,特别是对人民群众反映的较明显问题、较突出矛盾、较强烈事项的单位及党政领导干部的密切关注,对其加大审计的力度和频次,确保审计揭示的问题真实准确,查处的问题清析明了,分析的原因深入透彻,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建议切实可行。
三是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助推审计项目全覆盖。科学安排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是经济责任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关键环节,而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的实施则是基层审计机关肩负的重要使命,为此,双方应加强协调沟通。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需要,基层审计机关应建议领导小组提高同步审计的比例,并加强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变事后审计为事中事前审计,及时有效解决事中重大问题和突况的发生,防止事后问题的深化;依法采集筛选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单位数据等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数据,实现资源共享。资源共享有助审计人员对审计疑点的确定,疑点问题的核查,审计评价判断和宏观分析能力的提升;也有助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的落实推进,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工作效率,加快推动实现全方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四是强化审计整改落实,高效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一方面,被审计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提出的问题整改要及时成立整改领导小组,制定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按时完成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和整改结果立即反馈给审计部门。另一方面,经济责任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对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要有效应用,分别记入领导干部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廉洁档案,作为对其考核、任免以及奖惩、处置的重要参考依据;必要时,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领导干部进行督查通报和公开批评,实现一审多果、一审多用。?
抓班子,带队伍,打造一流团队
该局党组坚持把带头学习、带头调查研究、带头更新观念作为加强班子建设、提升干部素质的重中之重。一是采取形势报告、专题讲座和经验交流等形式,深入学习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始终与中、省、市保持高度一致。二是采取自学与参加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干部积极学习审计业务知识,掌握前沿的计算机审计技术,开展业务交流和案例展示活动,鼓励审计干部开展审计理论研究和业务创新。三是按照市委开展的以“严纪律、强素质、提效能、修政德”为主题的干部教育整顿活动要求,加强国家法律、廉洁法规的学习教育,从源头上筑牢审计人员思想防线。四是争取市委、市政府的支持,恢复了省审计厅汉中审计处,增加了5名行政编制。经过坚持不懈地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了审计干部的成长。
抓重点,强服务,忠诚履职尽责
(一)突出重点,不断深化预算执行审计。4年来,该局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先后对市林业局、公安局、广电局等174个市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在延伸审计时,重点对民生资金、农业7大增收工程等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对宁强县、西乡县等9个县进行财政决算审计。对审计查出问题,以市政府文件下发了《关于加强审计反映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及时采纳建议,限期予以整改。
(二)拓宽领域,稳步推进政府投资审计。该局先后制定下发了《汉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和BT项目管理监督的意见》等文件,制定了《审计实施细则》,规范了有关单位投资项目。4年来,共对30个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程跟踪审计,完成竣工决算审计26项,审计资金总额4.4亿元。
(三)开拓创新,不断拓展经济责任审计。制定下发《汉中市关于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建立了会同组织、纪检部门联合进点制度,创新设计自查符合性测试表,有效提高了审计质量。4年来,共完成经济责任审计655项,查出违规金额3916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24351万元。
(四)加大投入,不断提升审计信息化水平。在继续搞好审计信息化基础建设的同时,不断扩大审计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计算机审计的覆盖面。目前,该局计算机审计覆盖面达100%,县区达60%以上。率先在全省建立了审计数据分析室和分析团队,科学整合全市审计系统中高级专业人才,有效提升了审计数据分析能力。
抓作风,严管理,树立良好形象
(一)强化作风改进。以市委开展的干部作风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该局坚持内抓管理、外树形象,从抓作风纪律入手,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促进全市审计干部队伍作风明显好转。在全市行政单位政风行风测评中,审计部门的测评满意率达到100%。
(二)强化风险防控。健全完善审计立项权、审计权和审理复核权相互分离制衡的监督制约机制,制定了《审计廉政风险目录》、《审计重点关注问题目录》、《审计质量风险目录》和《廉政与效能巡查办法》等一批风险防控制度措施。制定了《汉中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内部控制系统》,实现了廉政建设与审计质量管理要求的有机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审计风险。
关键词:受托责任;审计制度;受托环保责任;环境审计制度
受托责任作为一种经济、政治、社会关系而普遍存在,且是不断变化发展着的。审计制度因受托责任而生,随受托责任的发展而变。
一、受托责任与审计制度
“受托责任”由杨时展先生从英文“accountability”一词翻译过来。在《科氏会计辞典》中,受托责任由库珀和井尻雄治教授(1983)定义为“雇员、人或其他人定期报告其行动或行动上的失败,以继续行使委任权力的责任”。在受托责任关系中,委托人将资源或责任转移给受托人或人时,会伴随对其行为、活动等的期望,进而对受托人或人行为、活动等信息产生需求,而受托人或人有责任向委托人提供行为、活动等方面的信息(Laughlin,1990)。由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对受托人管理和使用资源及履行责任情况进行有效评价和监督并对其报告予以重认定,而受托人为获取报酬或解脱责任,也需要一个独立第三者对其受托责任加以检查、鉴证和评价,审计制度因此产生。戴维・弗林特(David Flint,1988)曾写到:“凡存在审计的处所,就一定存在一方关系人对另一方关系人或其他关系人负有实行受托经济责任的任务这样一种关系,……此种关系的存在是审计的重要条件,可能还是最重要的前提。”
受托责任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一方面,受托责任关系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不断多元化,包括公众与政府、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总经理与部门经理、公众与企业等,多元化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是直接的或非直接的,委托受托关系可由托付、聘请、任命、民主选举等方式而建立。另一方面,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期望也在不断变化和扩展,促使受托责任愈加丰富。如杨时展先生所言:“人类社会的发展,反映为托付人和受托人不断因阶级势力的消长而发生的更替,反映为托付人和受托人从寡头而逐步大众化,反映为对受托责任完成情况的愈来愈严密的监督,反映为受托责任的愈来愈充实的内容。”审计制度服务于受托责任关系,因而审计的目的、类型、内容和范围等跟随着受托责任外延的变化而变化和扩充。
二、公共部门与企业受托环保责任衍生
公共部门中的受托责任常被称为公共受托责任,而在企业中的受托责任则被称为企业受托责任。公共部门常指被赋予一定的公共权力和资源,依法负责提供公共产品或进行公共管理,谋求提高公共利益的各种组织和机构,最主要的公共部门是各级政府部门。公共受托责任作为以特殊形式存在于公共领域的受托责任,是一系列方法、机制与程序的集合,以使公民相信政府活动与产出符合预定目标与规范(Hopwood,1984)。从社会学的角度,公共受托部门面临多重受托责任,不得不对其行为的各方面向不同的委托者负责。早期委托方对公共受托责任的关注主要集中于受托资源和财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及其使用的合法性,公共受托方通过合法合规地使用公共资源和财产,准确编制财务记录并及时报告以履行其责任,满足委托方的要求。社会发展到民主阶段,公共受托责任不仅是民主治理的标志,也是民主治理的必要条件。现代典型的民主可分析为一系列的委托关系。公共受托责任作为一种制度的首要功能是民主控制,其次是增强公共治理的诚信,以及提高业绩(Bovens,2005)。二战后,公共部门受托管理及使用的公共资源和财物的规模及范围越来越大。20世纪7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逐渐兴起,西方国家率先推行的政府改革尝试将私人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及竞争机制引入到公共部门中,以提升公共部门的运作能力和效率,重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产出。社会公众要求公共部门“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利用公共资源,公共部门的各级委托方更加关注其管理绩效,公共部门逐步设定绩效目标控制,对完成情况进行测定和评估。公共受托责任中的财务保管、真实报告等责任扩展到在行为方面对公共资源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责任。
当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如生态失衡、资源枯竭、水源污染、空气浑浊等,而环境问题又引发出社会问题,环境污染已成为激起社会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环境资源”因其具有稀缺性、产权不明晰等特点,容易出现环境资源滥用和搭便车的行为,导致“公共地悲剧”。理论上,公共资源属全体公众所有,公众将公共资源委托公共部门管理和使用,当环境破坏成为最大的公共资源浪费时,公众则希望公共部门承担起应有的受托环保责任。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将环保责任确立为政府应承担的受托责任之一。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联邦政府及其机构担负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日本《环境基本法》明确政府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赋予各类环境保护相关公共部门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权,同时规定相关公共部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责任。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各类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和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的执行负有责任,具体责任包括完成环境质量、污染物总量控制、国家重点环保工程建设等目标,执行环境准入、生态保护和修复、污染源头控制、污染付费、环境监管和环保资金投入等制度(周曦,2011)。而对公共资源管理和使用的评价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外,又增加了环境性。
环保责任不能也不可能仅由政府承担,另一主体――企业既是环境资源的使用者又是破坏者。对于企业,各国纷纷通过制定环境法律法规、环保方针、政策和制度等规范其环境行为,规定其环保责任。一是在可行的范围内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二是减少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物数量和程度并以安全、合法与负责的方式处理它们;三是减少溢出风险和其他潜在的环境污染事件,将被破坏的自然环境予以恢复;四是与供应链上的其他企业一起合作,减少和控制与产品和服务相关的环境不利影响和风险;五是与社区合作,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企业如果不履行或违反其应尽的环保责任,则可能会受到政府或市场的惩罚。与企业有委托―受托关系的政府、投资人、发包方、债权人等,作为委托人为避免因环境问题而引致经济利益及其他方面的损失,会以签订责任书或合同等形式将受托企业在环境方面的注意事项、应执行的环保措施、要承担的环保责任等予以明确。企业为履行受托环保责任,必须合理合法地使用环境资源并以一定方式报告或披露环境行为情况及效益等信息。对企业的考核与评价也不再局限于经济业绩,环境业绩已成为重要内容。
三、受托环保责任与环境审计制度需求
受托责任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失灵,公共受托责任中作为受托方的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是一个利益结合体,这个利益结合体由于其自私与贪婪性,可能会背离委托方的利益,滥用被赋予的公共权力、资源和财物,造成不经济、低效率和无效果。为防止、控制和矫正“失灵”,就产生了一种制衡制度需求――政府审计制度需求。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的需求原理与政府审计制度大体相同,只是受托责任关系中委托方、受托方、受托内容存在一定差异。在这三种审计制度中审计主体的地位和独立性、审计范围与内容、审计方式、审计报告及其利用等也有所不同,但三者相互联系,构成现代审计监督体系。随着人类对自身发展认识的不断变化,受托责任的范围从经济领域逐步向社会、环境等更多领域延伸。公共受托环保责任形成后,政府审计范围与内容必然随之延展。由于审计范围与内容的广泛性与多样性、审计技术与方法的专业性与特殊性,政府审计机关需专门建立环境审计制度,监督受托环保责任的履行情况,并且与财务、投资、金融、企业、外资、经济责任等专业审计相互整合,形成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的政府审计全方位工作体系。
环境法律法规、环保方针、政策和制度等规范给企业带来了潜在的或现实的环境风险和环境成本,同时也创造出获取环境收益的机会。企业受托环保责任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环境风险和成本,增加环境收益,不管其内容如何、以何种方式予以规定,委托方为确保受托环保责任得以履行,受托方为证实自身的履职情况,促使内部审计顺势调整其审计范围与内容,将各类环境事项加入其中,以帮助企业获取环境效益,实现企业增值,改善组织经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在受托环保责任中,企业既可能是委托方也是受托方。对于其材料供应商和组件、半成品、产成品的外包方,企业就是委托方,其可利用环境审计(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或聘请独立第三方进行)对供应商或外包方遵循环境标准问题予以审查,以发现是否有违规行为,降低整个供应链及委托企业最终产品和服务的环境负影响。而对于投资者、债权人、发包方等,企业又是受托方,其需要利用环境审计证实企业对环境标准的遵循及所披露环境报告的真实性,以继续获取资金、合同、市场准入资格等。
参考文献:
[1]Hopwood, A. G., Accounting and the Pursuit of Efficiency, In A. Hopwood and C. Tomkins(eds), Issues in Public Scclor.lccuunting. Oxford: Philip Allan, 1984.
[2]Laughlin, R. C., A Model of Financial Accountability and the Church of England, Financial Accountability and Management, 1990 (02).
[3]Bovens, M., Public Accountability, The Oxford Handbook of Public Management, E. Ferlie, L. Lynne & C. Pollitt (Ed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4]文硕.世界审计史[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0年.
[5]威廉・R・布莱克本.可持续发展指南 社会、经济与环境责任的履行[M].江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
[6]周曦.基于经济责任的环境审计路径选择――浅析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环境保护责任审计[J].审计研究,2011(05).
为推动内审工作转型,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从2010年起,在全辖组织开展了“学准则,找差距,促转型”活动。我作为一名基层行的内审干部,自然也积极投入到这一活动中。时隔近两年,通过学习国际内审准则和先进内审理念,让我心境明亮,茅塞顿开,感触颇深。我认为:内审转型是适应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性转变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的需要,是推动央行各项工作由合规性向效率性,效果性转变的必然要求。
一要加强学习,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道德规范》明确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这说明;内部审计人员不仅入职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和一定的专业知识,专业经验,并且在日常工作中,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和层次,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为被审计单位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基于此,为适应转型需要,必须系统学习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内审基础理论、内部控制理论及实务、人民银行相关专业知识等。只有勤学习,勤思考,勤实践,才能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才能够适应内审转型需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内审干部。这使我情不自禁的想起了2011备战内审知识竟赛的那段难忘日子。当时,面对大量的学习内容,短期内要求消化吸收,且自身年龄偏大,记忆力差等困难,自己并未打退堂鼓,而是以饱满的热情站在检验学习成果的第一跑道上,努力做到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效果三落实,并注重在学习中消化吸收。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最终我在宜春中支举办的内审知识竟赛中进入了前三名;入围宜春中支参加武汉分行内审转型网上限时答题竟赛,又取得了团体第一名。尝试了学习的甘甜,继而又潜心结合支行工作实际开展内审理论与研究,提炼岗位工作新方式。撰写了《基层央行综合监督检查应实出抓好三个工作环节》、《多管齐下加强同级审计监督》分别被江西《审计理财》2011年第三期,第九期采用;《基层央行同级审计问题症结及对策》参选宜春中支优秀论文评选获优秀论文奖。为基层行内审转型,健全内部控制,强化内部管理发挥了参谋作用。自己也在系统的学习和实践中体味了境界的提高和收获的快乐。
二要转变理念,调整内审转型思路。对于基层行的内审转型,更迫切需要我们学习和借鉴国际、国内内部审计准则和先进内部审计实务经验,建立内部审计新模式,实现由传统财务、业务合规性审计向内部控制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和绩效审计模式转变。我认为:当前基层行应朝着这个方向调整内审转型思路。一是调整审计理念,坚持“由监督向控制”转变;二是调整审计目标,坚持向“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价”转变;三是调整审计力量,坚持向整合资源共同协作转变;四是调整审计手段,“坚持向运用信息技计提高效率转变”;五是调整审计成果运用,坚持向“提高报告质量,促进宏观管理”转变。要在探索实践中不断打破传统审计模式的束缚,从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价值等不同层面,积极的向内审转型工作目标靠拢;努力使转型成果在增加组织价值,改善业务管理方面的独特价值,得到上级行和审计对象的高度关注,使转型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三要突出特色,推进内审转型实践。对于基层行的内审转型,可谓摸着石头过河,但能否持依靠审计创新推动内审工作转型是关键。通过审计实践,我认为基层行应凸显现代管理审计特色,着重在履职、制度管理等绩效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方面的实践。应主动把制度建设,作为内审转型的重要方面之一,每年应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修改和完善制度,适时废除过时或不适应的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推进内审转型,使基层行逐步形成按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工作机制。如在探索绩效审计实践中,我选择了支行办公楼改造基建项目绩效审计为转变突破口。组织力量对其项目决策阶段、前期准备阶段、项目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项目效果五大项开展审计,把落角点放在评价基建项目“花得少不少,花得值不值,花得好不好”的问题上,较准确对基建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实施绩效评价,得到了上级行和被审计对象的肯定。审计实践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宜丰县支行)
一、会计凭证的规范审核作用
由于单位的经济业务的多样性、复杂性,因此会计人员的会计凭证审核工作比较复杂和枯燥,如果单位不制定相关的审核制度,是很难保证会计凭证审核质量的,进而影响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甚至给违法乱纪人员以可剩之机,导致单位财务工作的混乱。
二、会计凭证审核中常见的问题
(一)有些经济业务未填制或取得会计凭证
对于需要跨期确认收入或者费用的经济事项;对于支付货币资金后难以取得发票的交易事项,有些单位的会计人员往往在未填制或者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就编制记账凭证并登记账簿,这种情况容易导致计算错误或者违纪行为的发生,必须避免。
(二)原始凭证填制内容不规范、不完整
一是原始凭证填制不规范,如有的原始凭证缺少抬头,有的原始凭证上无填制单位公章或只有填制人姓名,有的原始凭证的交易金额或者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或有涂改。二是原始凭证内容不完整,如购买办公用品不填写商品具体名称,数量、单价等;如工资花名册、各种奖金、补贴费的发放、各种财产物资的验收单、领料单等,往往缺少经办人、填制内容过于简单、无大写金额。
(三)原始凭证未能及时取得
由于单位没有制定严格的原始凭证传递和惩罚制度,尤其是经济业务不规范的情况下,如果财务部门没有及时取得原始凭证,容易导致经济业务责任不清或由于时间长难以追究责任。
(四)原始凭证需要审批而审批手续不全
单位的有些经济事项需要上级或者有权审批部门或人员的批准才能进行,如果原始凭证未经过审批就入账,就失去了审批的意义,容易导致决策失误或者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五)限额报销之外的记账凭证金额
与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相符这种情况有可能是会计人员审核失误造成的,也可能是会计人员故意舞弊造成的,必须查找原因及时处理。
(六)记账凭证无附件
一是记账凭证没有原始凭证来证明是否真实、准确。二是会计人员调节企业损益随意编制记账凭证。
三、完善会计凭证审核的策略
(一)在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中增加
会计凭证及审核的相关知识原始凭证或者记账凭证的审核岗位的财务会计人员,如果对单位业务不熟悉,对国家法律法规不精通,对单位的各种管理制度掌握的不深不透,就很难适应会计凭证的审核要求。而且由于各种经济业务往往是其他部门经办的,难免掺杂个人利益,如果会计审核人员怕得罪人,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即使精通业务,也无济于事。因此加强会计凭证审核人员的后续教育是做好原始凭证审核工作的重中之重。单位在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中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才能达到培训的目的。一是加强审核人员对单位财务预算、业务流程知识、经济合同知识等方面的学习。二是对国家最新的各种财税法规,要及时进行后续教育。三是以警示案例的形式,在避免说教的前提下,加强审核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四是鼓励会计人员自学相关会计知识,树立终身学习的职业态度。
(二)制定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突出会计凭证规范审核的内容
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突出会计凭证审核的内容,做到会计凭证审核规范化、程序化、考核化,这样才能把好会计入账事项的入口关,将不规范的经济业务消化在登记账簿之前,不断提高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水平。
(三)制定会计凭证的规范审核工作流程
任何工作,如果没有规范的流程,就会导致工作过程复杂化、工作人员工作方式方法随意化,养成如此的习惯,会计人员很难在短时期内纠正。根据会计工作的特点和处理规则,一般来说会计凭证审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来规范进行:一是按照凭证编号的顺序,进行审核,可以防止遗漏。二是先审核原始凭证,后审核记账凭证,如果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甚至不合规,那么记账凭证即使正确无误,也不能保证经济业务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三是将原始凭证的内容与记账凭证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合理保证记账凭证中的内容与原始凭证相符。四是做好记录。即会计凭证的审核人员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之处,要及时记录,并按照规定处理,以便及时纠正错误,防止舞弊的发生。五是在记账前,应该根据审核记录,再次复核前次审核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经处理,处理的是否正确,即进行双复核。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指定初次复核之外的人员进行再次复核,以巩固复核成果,达到复核目的。六是采用逆向审批制度。即经济业务发生后,对于业务经办人员取得的原始凭证,可以先由财务人员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审核,正确无误后,再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这样可以充分利用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对经济业务进行监督,提高监督的专业性,同时也体现了单位法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视,更好地调动单位全体人员齐心合力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四)对会计凭证的规范审核进行常态化考核,并加大考核力度
由于单位员工的素质各不相同,很多人员存在工作中不积极主动,不愿意思考。甚至在工作中不认真、甚至拖拖拉拉,在后续教育中对新法律、法规的学习不重视,因此加强对会计凭证审核人员的考核就显得尤为必要。否则难保证被考核人的工作结果达到预期的目标。事后的考核虽然很重要,但是有条件的单位应该对负责会计凭证的审核的工作人员进行常态化管理和考核,及时促进相关会计人员正确履职,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改正,对不胜任的会计人员应调整岗位。此外,动常态化的考核还可以及时处理以虚假经济业务报销的部门或者个人,起到威慑的作用。而且常态化的考核还可以及时总结、分析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而不断完善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单位在常态化的考核中还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审批、审核、稽核、审计等职能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关系,以便建立全方位的、立体的、高效的动态考核体系,提高常态化考核的效果。在考核中要根据不规范情况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进行,比如:记账凭证摘要不清晰,未能及时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基本情况的不规范之处,要调查清楚产生的原因是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差的原因,还是有意为之,如果是前者应该督促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如果是后者,应对会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计人员应及时进行组织处理。又如:对于记账凭证的附件金额错误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如果是会计人员主观为之,应根据造成的不良后果程度,及时更正并处理相关违纪人员。
四、总结
关键词:基层央行;内部审计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4(1)-0088-03
内审工作转型是央行内审工作向行业标准看齐而进行的适应性调整,是全面推进内审工作深化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关键之举,体现了央行内审工作与时俱进的发展规律。2010年以来,在总、分行的大力推动下,基层央行在推进内审转型与发展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推进过程受诸多因素制约,上下级行之间进展并不均衡。笔者以人民银行渭南中支推进内审转型与发展的实践为例,通过对基层央行内审工作转型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和问题做进一步探析,以期对全面推进基层央行内审工作转型与发展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主要做法与成效
按照总行提出的“以风险为导向、以控制为主线、以治理为目标、以增值为目的”的内审工作转型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渭南中支紧贴基层央行履行职责特点和内审工作实际,确定了“宣传引导、明确方向、多点探索、全面推进”的工作思路,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多措并举,营造转型氛围。一是通过在全辖专、兼职内审干部队伍中全面开展“学准则、找差距、促转型”活动,从思想上强化辖区内审干部队伍转型意识。二是通过组织人民银行内审工作深化转型和科学发展专题讨论、开展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答题和转型调研评比等活动,从组织上、行动上提高内审人员对转型工作的认识。三是利用内联网平台,通过编发动态信息,宣传渗透、广而告之。同时,倡导内审人员借现场审计之机,多层次、全方位地主动做好内审转型宣传工作,提高全辖干部职工对内审工作转型的认知度和支持度,全面增强审计对象对转型工作的配合意识,从而使内审工作转型在渭南辖区顺利、稳步推进。
(二)转变观念,明确转型思路。一是在拟定方案时,结合对主管职能部门的问卷调查和以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被审单位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设定审计内容、设计审计方法、确定审计重点。二是在现场审计中,通过关注审计对象“有无作为、如何作为、作为效果”,改变以往单纯合规性审计的局限,实现合规性与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有机统一。三是在撰写报告时,注重站在内控视角全方位发现和分析问题,从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坚持标本兼治,区别不同层次的角度分层次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在服务对象上,围绕组织目标,增强全局意识,把审计目标定位在为中支党委决策服务、为审计对象增值服务、为提升履职绩效服务上。
(三)精心组织,深化转型实践。一方面强化“风险导向”理念。对“事”的审计,力求全过程贯穿“风险引导审计、审计关注风险”理念,在审计项目时间分配上合理均衡审前调查准备、审中现场审计、审后分析报告三段时间,实践证明,“磨刀不误砍柴功”,充分的审前调查和培训工作,使得审计人员在掌握背景、把握关键的基础上,审计效率事半功倍,“先了解,再审计”意识渐强。另一方面落实“质量第一”要求。通过学准则,找差距,在提升项目质量上采取了规范流程、控制关键、分级审核等质量保障措施,使以往“对照清单检查”的低层次的“过路式审计”得以改善,提高了审计人员在实践过程中对普遍存在或“细小”问题的敏感度,培养了“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审计分析习惯,使得审计项目质量逐步提升。
(四)成果转化,促进转型增值。一是狠抓问题整改落实。要求被审单位在整改落实时,针对审计出的问题,做到明确项目、明确时限、明确措施、明确责任,内审部门通过限时办结、跟踪问效、“三级问责”等办法抓落实、促整改,巩固审计检查效果。二是深化审计成果应用。坚持依托年度内审发现,按照重大性、典型性和普遍性的原则,定期对全辖内控执行情况进行风险识别和分析,按年撰写《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为党委及时掌握内控动态、强化内部管理、实施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的事实依据。三是完善交流磋商机制。内审部门通过审计中沟通、培训中座谈和工作中交流的方式,形成“三位一体”的交流磋商机制,实现了增加组织价值的目的。
中支内审工作的转型与发展,为渭南中支有序实现“加快发展、全面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发挥了保驾护航的作用。推动辖区人民银行基本形成了“办事有标准、操作有制度、过程有控制、责任有追究”的内控长效工作机制;促使中支进一步强化了对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形成了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氛围;促进建立了“工作有目标、领导有责任、部门有担子、在岗有任务”的责任落实体系,形成了“一项工作,一名领导,一队人马,一套措施,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
二、存在问题
(一)制度安排滞后。“业务开展,制度先行”,对于内审工作实现转型与发展而言,亦当如此。当前,人民银行内审工作转型与发展从总、分行层面来看,方向与步骤均已明确,但有关内部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等方面的纲领性、指导性及操作性制度体系并不完善,未从制度安排层面对转型后审计项目实施的新要求、新程序及成果利用等予以规范,导致基层行在探索与实践中各自为政,四面开花,形成的审计成果既无法实现横向、纵向可比,又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其结果事倍功半。
(二)审计手段陈旧。目前,基层央行内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的方式、方法仍局限于查阅资料、跟班作业、问卷调查以及座谈询问等传统手段,面对近年来人民银行相关业务应用系统不断更新和陆续上线的新趋势,业务部门的操作方式及风险环节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和调整,然而人民银行计算机辅助软件研发、推广步伐滞缓,加之基层行现有业务系统,多数未预留审计接口,限制了审计手段的进一步更新和跟进,内审部门用以发现并防范新的管理和操作风险的传统技能有时捉襟见肘。
(三)指标口径不一。由于缺乏一套贴合人民银行当前业务实际的科学、统一的指标体系,致使基层央行开展的个别审计实践活动效果并不理想。就渭南中支近年开展的审计项目来看,虽在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中有意识地引入了绩效审计理念,并试图从绩效方面来评价审计对象履职情况,但同类项目、不同对象的评价结果尚不能客观、清晰地揭示审计对象优劣本质。在发行库风险导向审计中,由于基层行方案确定的指标权重、样本范围不够科学合理,导致最终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出入。
(四)惯性思维局限。当前,基层央行部分内审人员在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方面的主动性不强,仍习惯于合规性审计的思维方式,加之在内审转型方面积极探索、尝试的主动性不够,一定程度存在“等、靠、要”等被动接受上级安排的思想,致使内审工作转型中发展缺思路、推动少办法、重点难突破等主要问题客观存在。惯性思维方式改变难,内审队伍建设推进难,致使内审转型与发展徘徊不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央行内审工作层次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五)队伍建设不专。首先,基层央行内审工作人员多数由不同的业务部门调整而来,对于相关业务比较熟悉,但对于内部审计却是门外汉,基本靠早到一步的“师傅们”传、帮、带。其次,上级行组织的专业培训少之又少,基层行内审干部基本靠“自学成才”、“闭门悟道”,队伍成长速度及专业胜任能力与当前内审转型与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客观存在。第三,基层行内审队伍相对稳定,人员知识及专业结构不尽合理,加之超越自我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很难在探索实践中跳出原有思维、理念。
三、思路与建议
内审工作转型不仅是形式上的改变,更重要的是内审理念、内审方向、内审方法等本质上的纵深发展和方向调整,针对上述困惑和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逐步改善。
(一)完善制度安排,推动内审转型发展。建议总、分行能结合各分支机构内审部门实际,按照内审工作转型的方向和要求,制定一些内部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等方面的纲领性、指导性及操作性制度体系,从制度安排层面对内审工作转型项目的实施予以规范,解决基层行在内审转型工作中的各自为政的现象,以确保审计成果实现横向、纵向可比,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的效率,推动内审转型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提升技术含量,重点突破转型瓶颈。从总行层面入手,在新业务应用系统上线前,应预先留备审计接口,同时,组织力量研发与现有主要业务系统相关联的审计接口软件,实现数据自动提取、甄别,实现传统的手工操作向以计算机技术为主要手段的转变。根据人民银行业务特点,灵活运用各种现代审计技术和手段,逐步实现由账目基础审计向管理基础审计、风险基础审计相互交叉和并存的审计模式转变,积极推广和运用抽样审计、内控测评、风险评估等审计方法。
(三)完善指标体系,提升内审转型效能。建议总、分行能根据目前基层央行承担的职能,分业务类别制定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一方面,使各业务部门检查中有相对统一和规范的检查指标,以便于对不同被查对象按照相对统一的标准做出检查结论,增强不同检查对象的检查结果可比性;另一方面,也便于内审部门按照业务部门的指标体系要求,对被审对象履行职责等情况做出与业务检查相统一的评价,同时,也有利于内审部门对不同的审计对象按照同一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判,为领导决策提供客观的参考。
(四)革新思维方式,形成内审转型共识。基层央行要坚持打破传统合规性审计的思维定势,在常规项目中灌入绩效和风险导向的理念,不但要拿尺子丈量对不对,还要评估好与不好,更要会判断内控风险的大小和影响程度,从而形成富有特色的内审转型共识。作为单位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应主动加强对内审转型的宣传和引导,促使全体干部职工深刻认识转型、自觉适应转型、积极推进转型,使之植根于组织文化,从而产生事半功倍、水到渠成的效果。
(五)提升专业能力,培养内审转型人才。一方面,上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内审工作,有计划地招收一定比例的审计专业人员充实、优化队伍,畅通人员流动渠道,持续优化队伍结构,为内审部门当好各级领导的“参谋助手”和业务发展的“保健医生”提供基础条件。另一方面,上级行要多形式、多途径加大对基层行内审人员的培训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创造条件,鼓励基层行内审人员参加CIA资格考试,不断提高内审工作专业胜任能力,推动内审工作全面转型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昆.试论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转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J].武汉金融,2008,(9):30-32。
[2]陈建华.提升质量 不断创新 实现人行西安分行内审工作突破发展[J].西部金融,2008,(9):20-22。
[3]杨立杰.学习运用国际内部审计准则 推动央行内审工作转型发展[N].金融时报,2010-4-12。
[4]冯建新.基层央行内审工作转型的难点、思路与对策[J].西部金融,2010,(10):15-20。
[5]郭庆平.人民银行内审转型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2,(7):25-28。
[6]田秀兰等. 地市人民银行内审转型的实践与思考[J].西部金融,2012,(12):80-82。
The Practice and Reflection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Internal
Audit of Grassroots Central Banks
KANG Feng
(Weina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Weinan Shaanxi 7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