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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自1997年起,某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实行了社会化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政等社会机构发放,社会化发放点已遍及全市各镇街,企业离退休人员每月都能够按时足额、就近安全地领到养老金,当期支付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为100%,真正做到一天不拖、一分不欠。二是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自2003年起,某市逐步破除了单位性质、职工身份的参保界限,在原来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的基础上,逐步将城镇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镇村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的各类职工均纳入了养老保险范围,实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2008年,将1.1万余名大龄居民纳入养老保险;2012、2013年,又分别将3645名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切实解决了群众的基本养老问题。2003年以来的十年间,扩面工作发展快速、迅猛,企业参保单位和人数均有了显著增长。三是养老保险费征缴额逐年提升。随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提供了坚强的保障。2003年以来,累计征收养老保险费39.6亿元,2013年,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额突破8亿大关,达到8.32亿元,收缴率一直保持在99%以上。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扩面难度增大,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任重道远。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就业方式日趋多元化,大量城镇劳动者以灵活方式就业,大批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就业。由于这部分人员一般年纪较小,而且大多从事的是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存在稳定性差、收入不确定或偏低等问题,一方面一些企业主认为,这部分人员今天干,明天走,额外增加了企业负担,不愿为他们参保;另一方面职工自身不愿参保,尤其是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自我保障意识淡薄,短期行为较为严重,不愿意从个人工资中拿钱出来交保险。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存在一定难度。
造成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原因主要在于:其一,部分企业负责人在思想认识上有偏差,只关注眼前和短期利益,而缺乏长远考虑,虽经社会保险部门多次催缴,但仍千方百计拖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在拖不下去,到年底再缴一部分。其二是部分企业确实经营困难,没有能力缴纳社会保险,另外,还有部分企业在改制、重组时,为减轻重组后企业的负担,将下岗职工、老弱病残人员当作包袱甩给原企业,使原企业变为“空壳”,导致这部分人员的养老金没有着落。
3.老龄化程度日趋严重,养老保险基金压力增大。
根据国际上赡养比为2:1的惯例来看,某市的赡养比已接近临界点。同时,自2005年以来,某市按照上级政策,连续9年为企业退休人员上调了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大幅度提高,9年间增长了1.2倍。由此可见,老龄化的影响对今后养老保险基金造成的压力是巨大的,也必将对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带来新的挑战。
4.中断保险人员逐年增多。
随着市场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和企业用工形式的改变,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数的增多,同时,由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逐年增长,每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越来越大,出现部分人员不愿参保、不愿补缴以及无能力缴费的现象。这样,不仅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造成很大损失,而且给他们将来的养老问题造成影响。
三、对策
1.加大综合调控力度,控制企业欠费。
首先,参保缴费是强制性义务,要采取强制性措施,堵塞漏洞,应收尽收,减少流失。除做到依法征收外,还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欠费企业及其领导在评优、出国考察、资信评级、优惠政策、工商年检、劳动监察等方面加大制约力度,以提高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率。其次,加大力度,狠抓基本养老金的清欠。对拖欠基本养老金的单位,应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强制手段,大力抓好清欠工作,与此同时,还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欠费企业实施公开曝光制度。三是加强人大、政协的监督职能。人大、政协要对企业的缴费情况进行经常性地督导检查。
2.依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养老保险广覆盖。
依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需要,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支撑能力的需要。因此,一是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为重点,制定出台适合这类人群的参保缴费办法。扩面工作之所以难度较大,除了认识上的原因之外,还与部分私营企业用工不规范有着直接的关系,企业用工随意性大,人员流动频繁,造成对企业家底了解不清,扩面工作无从着手。所以必须从源头上遏制企业违法用工行为,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使扩面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加强宣传,提高企业和职工的思想认识。
关键词: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会计制度
0 引言
从2009年2月19日举行的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会议传出消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就在2009年。据接近人保部人士透露,决策层已下定决心,全国统筹2012年完成。我国在解决养老问题上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占人口总数的15%,低于世界劳工组织确定的20%的国际最低标准。就制度惠及主体的城镇各类就业人员而言,也仅覆盖其55%。而占我国人口80%的农村群体基本上只能依靠土地和家庭养老,仍游离于社会化和共济性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综合我国现实人口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传统的依靠国家和家庭承担养老责任的方式显然已不再适宜,我国亟需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建立一个覆盖面最大化和各方利益协调均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会计制度建设,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提供真实、及时、完善的会计信息,保障其财务上健康、持续、稳定运行,保障养老保险资金安全和个人账户安全,最终逐步解决养老问题。
1 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其会计核算模式
1991年,国务院颁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退休费社会统筹正式在全国推广。近20年间,我国养老保险经历了近10次重大变革,形成了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1.1 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组成,由此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框架。用于当代支付的社会统筹资金和用作未来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同为国家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这种混合模式成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现实选择。社会统筹账户采用现收现付制,由企业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形成,全部用于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实行完全基金制,由职工按其工资总额的8%缴费形成。在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账户的记录将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我国“统账结合”模式在世界上是一种制度创新。统筹账户关注收入再分配功能,体现社会互济原则;个人账户关注储蓄功能,体现自我保险原则,该模式试图把社会责任与个人责任,把宏观的集体风险承受能力与微观的激励机制结合起来。统筹账户虽最终亦归参保者所有,但实际由国家主导,在当代统筹支付中实现国民待遇的再分配。个人账户属于名副其实的个人产权,它理应成为政府公权力控制之外的相对独立的产权主体,但事与愿违。从核算形式来讲,个人账户完全应按会计核算形式进行,通过账户形式分别记录个人缴费的增加数和减少数,以此全面正确的反映其整个基金的增减变化情况,以确保个人缴费核算正确。
1.2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会计核算模式 国际上根据养老金给付方式的不同,将养老金计划分为规定供款计划和规定退休金计划。规定供款计划是指企业根据各期提存的金额及基金的投资收益来确定养老金支付额的养老金计划。在这种计划下职工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是一个变量,视养老基金投资的盈利情况而定,其实际水平受通货膨胀、生活水平、投资风险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由此产生的风险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规定退休金计划是指企业根据职工工资水平和服务年限来确定未来养老金支付额,承诺在职工退休后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即企业具有向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的义务。在这种形式下,职工退休时所享受的养老金的实际收益水平是事先确定的,其中所有可能的风险全部由企业承担。
对于养老金的核算,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是规定退休金计划模式,且国际会计准则鼓励企业采用这种模式。我国当前的养老金计划属于混合养老金计划,兼有上述两种计划的特点。具体来说,在基本养老金中,统筹部分实行当年现收现付制,它的资金来源于企业,属于规定退休金计划;个人账户部分实行长期积累,属于规定供款计划。但我国尚无养老保险会计准则规范养老保险金会计处理,仅在“管理费用”中将其作为期间费用核算。在新的经济环境下,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
2 基本养老保险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统账结合”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况,对政府来说穷于应对,对大多数百姓来说没有什么魅力。
2.1 “空账运行”导致“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名存实亡 从“现收现付”到“统账结合”的转型,是一种根本性的制度变革。转制成本是离退休人数和养老金水平的刚性要求与养老保险金基金供给的弹性性质二者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务院体改办2000年测算的转制成本为67145亿元。而在制度改革之初,国家未能对这笔债务做出补偿安排,导致老职工的养老金没有资金来源而出现“空账”问题。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混账管理”,也为统筹账户透支个人账户提供了可能性。据相关资料显示(不含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我国累计空账额为2679亿元,2007年这一数字达到3865亿元,2008年预测将上升为5216亿元。按照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金工资替代率约为58.15%,其中20%来自社会统筹,38.15%来自个人账户。显然,如此巨额的个人账户亏空已对养老保险制度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转制成本是导致空账运行的根本原因,混账管理是导致空账出现的直接原因。最终,空账运行致使统账结合制度名存实亡。
2.2 应保险对象游离于制度之外,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金会计核算和管理范围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只占人口总数的15%,低于世界劳工组织确定的20%的国际最低标准。2006年我国就业人口为76990万人,其中城市就业人数为28310万人,城市就业人口比例为36.77%。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理论覆盖率从2001年的38.8%增长到2006年的42.8%,实际覆盖率2006年达到66.3%,表明我国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努力是有成效的。但同时也显示还有一部分就业人员未在制度内。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状况,见表1。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6》,应参保人数=就业人数×(1-第一产业人口比例),理论覆盖率=实际参保人数/应参保人数,实际覆盖率=实际参保人数/城镇就业人数。
在农村就业人口中,养老保险参保率较低,且参加人数在下降,增长率为负。仅2005年增长率为1.2%,正增长。2006年农村养老保险参加率为11.04%,增长率为-1.2%。农村养老参加率,见表2。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字,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说明农村就业人口中未在制度内的有相当一部分人,只能依靠个人储蓄及儿女供养实现养老经济来源。
表2 农村养老参加率
资料来源: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按照现行农保制度设计,其定位是以增加老年农民收入或提高他们年老后的消费水平为基本目标,以确保老年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但在当前农村社会经济环境下,对收入不高的农民来说,养老保障并非是大部分农民目前最迫切需要的,他们更关心的是其年老之前相当长时期内家庭生活的维持与改善。农保制度规定个人账户属于农民个人所有,其对账户资产理论上拥有绝对控制权和投资选择权。然而除个别特殊情况(如死亡)外,在达到规定年龄之前,参保农民只有缴费的义务,并无实质的权利,账户资金成为一笔“虚拟资产”,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一直处于闲置状态。这对农民家庭来说,是缺乏安全感和实用性的。所以,我们必须正视农村养老问题。
2.3 基本养老保险金会计核算缺乏相关制度规范 现行养老保险在会计处理上呈现三个基本特征:一是递延确认,即对某些与养老保险费用相关的事项递延确认。企业于期末计提养老保险基金,把这部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同时考虑到养老金的费用基数比较大,一次性计成本将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把它分摊至各期,以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太大的冲击。二是净额反映,指养老保险成本以净额反映。企业每期确认的养老金成本包括六个组成项目,服务成本、利息成本、养老基金资产的预期报酬、未确认前期服务成本的摊销、未确认养老金净损益的摊销以及未确认过渡性净资产或净给付义务的摊销,这些项目被汇兑成一个金额在财务报告中列示;三是互相抵消,企业所确认的养老金负债与提取的养老金资产在财务报表上加以抵消,以其净额列示。目前,我国尚无养老保险会计准则规范养老保险会计处理,所以在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上存在核算原则不相符、会计主体不明确、科目设置不匹配、会计确认和计量不准确、列报和信息披露不全面等问题,无法监督企业管理者实事求是的核算和计提养老基金,也无法监督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合理使用和保管养老基金,给人为利用操作留有余地,无法保证基金安全。
3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会计制度的建议
要成功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必须妥善解决养老基金的缺口问题,这就必须依靠健全、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会计制度对养老基金进行规范有效的处理,规范账户转移,保障资金安全。所以,我们必须力争尽快建立且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会计制度。
3.1 多渠道解决隐形债务问题,做实个人账户 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到底有多大,不同的专家有不同的估算结果,但多数人包括世界银行的估算结果为3-4万亿元左右,政府应勇敢担起这个偿付责任,通过国有资产转移、发行特别国债和发行福利彩票等渠道来逐步偿付这笔债务。
做实个人账户,首要任务是将其与统筹账户分开,将隐形债务控制在社会统筹的范围之内,从制度和事实上防止个人账户资金被挤占挪用。其次是缩小个人账户规模,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并建议个人缴费部分基金的征缴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谁交费谁能建立账户,有利于提高个人缴费的积极性。由地税机关征收统筹部分,且不受企业参保人员的限制,严格以企业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费率及时征缴,防止企业以各种理由拖欠养老保险费。三是延迟退休年龄,减少养老金支出。四是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将各种人群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增加筹资收入。对于已经空账的个人账户,政府应承担责任且采取切实的措施将其做实。
3.2 引入“资产建设”要素,促进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保险证质押贷款项目引入了资产建设要素,利用农民现有资金去改善他们的长远生计,突破了现行农保制度对“再分配与消费取向”的定位,赋予了“生产与投资”的功能。用保险证质押贷款的具体做法是:根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农保机构先后与农村信用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按照农保基金年利息收人的1.5%向受托银行支付手续费,使保险证质押贷款工作处于金融机构监管之下。同时,对保险证质押贷款进行了“五明确”和“一规范”。“五明确”是指:①明确质押贷款的期限,规定保险证质押贷款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3年,最长不超过3年;②明确质押贷款的比例,规定养老保险证质押贷款比例逐年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投保农民个人账户资金积累额的70%;③明确质押贷款的利率,规定利率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50%,逾期还贷按银行规定标准罚息;④明确质押贷款的利息支付办法,规定凡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当年底结清利息;⑤明确质押贷款的责任,农保管理部门和银行在质押贷款的农民无法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可以用质押的保险证账户上的余款核销顶账。“一规范”就是规范保险证质押贷款的程序,借款人持证到县农保管理部门填写保险证质押贷款登记申请表,县农保管理部门逐一验证并填写质押证清单,向借款人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受委托银行凭借款人所持“委托贷款通知书”和保险证质押清单,给予办理贷款手续,借款人还款后凭银行出具的收回贷款凭证到县农保管理部门领回被质押的保险证。保险证质押贷款从事实上明晰了农民对个人账户的产权,强化了农民对账户资产的控制权和选择权,可以大大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引入“资产建设”要素是农保基金增值的重要途径。
3.3 规范企业和社保机构对基本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和管理
3.3.1 明确养老保险会计核算的主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和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可见,基本养老保险会计核算的主体是企业本身,而非养老保险基金。
3.3.2 遵循养老保险会计核算原则 第一,权责发生制原则,该原则是确认经济事项的基础。养老金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递延工资”,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企业的养老金费用必须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发生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体现。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养老金成本,能够保证在那些将来有权取得养老金的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将养老金成本(递延工资)系统的、合理的分配于各会计期间和各个成本项目。第二,配比原则。养老金费用以职工在职期间提供劳动为依据,而其发放则发生在职工退休之后。职工在职期间为企业创造了经济收入,退休之后已经不能再从事岗位性工作,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显然其享受的养老金也不应在支付时确认任何费用,而是应该作为其在职劳动期间企业的经营费用,这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才能正确反映出企业各期的经营成果。第三,充分披露原则。我国现行会计处理将养老金费用余额或资产负债相抵之后的净额进行列报,使得列报上的金额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信息使用者无法获悉构成这一数字的相关经济事项及其变动的原因和趋势。根据充分披露原则,企业应将养老金信息在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具体如下:在当期利润表的期间费用和主营业务成本等项目下单独列示“养老金费用”;在期末的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项目下列示“预付养老金费用”金额,在流动负债或长期负债项目下列示“应付养老金”负债金额;在报表的附注中,说明企业养老金计划的内容、养老金费用计量采用的会计政策、主要的精算假设、有关养老金成本的摊销方法、当期养老金费用的具体构成要素及其金额等等,以便信息使用者更透彻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同时也监督企业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
3.3.3 完善养老保险会计科目设置 我国企业目前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照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确认为当期损益。但计提的养老金费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短期负债,不应该计入“其它应交款”;作为一项递延工资,不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而是应该专设“养老金费用”、“应付养老金费用”和“预付养老金费用”科目,对养老金费用进行专门核算,准确反映其计提和支付情况。
3.3.4 改“一户”管理为“三户”分开管理 社保部门在对社保基金的账户管理上只设置了收入户,未设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社保基金的收入、提取和支付全由社保部门控制。三户分开管理,各项资金的流向就能一目了然。此外,社保机构兼社保基金的管理者与监督者双重身份于一身,兼管基金的运营和监督,使得基金长期处于被暗箱操作和高度风险的状态。近年来,各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逐年增大,这一现实赋予了基金管理者更多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充分理由。所以,建立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严格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社保基金营运的透明度,使社保基金随时处于各方的严密监督之下,才能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4 结论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制度中政府承诺了退休者领取养老物质的索取权。养老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所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保证人们的切身利益。提供真实财务信息,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需要一个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会计制度对其进行规范。我们应以企业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会计主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和充分披露原则等进行会计核算,并在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中对养老保险信息作出真实、及时、充分的披露。一个兼顾公平与效率、满足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会计对我国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都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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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比较
中图分类号:F48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0-0193-02
一、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
从20世纪50年代时的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条例》规定中国建立不向职工征收缴费的综合性劳动保障基金,全部缴费由企业或雇主承担,到期间养老金企业统筹取代社会统筹,职工的养老保障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管理,再到20世纪80 年代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养老金制度改革开始,30多年的时间,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在资金来源、基金的筹集模式、制度管理、基金管理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的工作一直在持续中,至今已相继建立了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进城农民工等在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也正在逐步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大部分省市也正在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并进入了以点带面的推广阶段。“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正体现了我国现阶段所努力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鲜明特点。
1994年,世界银行在《防止老龄化危机》的报告中正式向各国推荐社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的“三支柱方案”,由此引发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减轻公共退休金制度的权重,努力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制度。而中国在“未富先老”、人口老龄化压力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单一的公共养老金制度逐渐受到政治和财政的压力和挑战,使得养老体制不具有可持续性。而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计划,既可以降低政府责任,又可以分散风险,为老年人提供稳定的保障,因此,中国致力于发展企业年金制度。
中国内地企业年金的出现,始于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当时的一些行业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率先探索和建立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此为企业年金的源头。2000 年 12 月,国务院颁发《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首次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明确企业年金缴费在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交费在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同时,该方案还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2004 年是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年份。这一年国家主管部门了多项有关企业年金的规章,对企业年金的建立与运行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例如,2004 年 1 月 6 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年 2 月 23 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联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施行办法》,对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市场服务主体行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上述两部规章均于 2004 年 5 月 1 日实施,对企业年金的建立、运行及其管理进行了规范。2004 年12月 31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于 2005 年 3 月 1 日实施。该规章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程序和标准等进行了规范。2011年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做到进一步完善。从此,企业年金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
2012 年,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累计达5.47 万家,参加职工累计1 847 万人,积累基金4 821亿元,3个指标分别比2011 年增长了21.8%、17.1%和35.0%,比2005 年实行市场化运营初期更是大幅度增长。虽然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已具规模,制度框架也基本形成,但从总体上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制度发展的平衡性、治理结构与资本市场的不健全、税收优惠政策的困境等。
二、制度比较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它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性质、组织者、资金来源、缴费方式、筹资模式、账户模式、运营模式、政府责任、税收优惠和监管、公平与效率等方面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在性质方面,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实施养老保障“多支柱战略的重大制度安排。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与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相辅相成。
在组织和缴费方式方面,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缴费具有强制性;企业年金是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由企业组织,实行自愿缴费。
在资金来源方面,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三方缴费,即国家、企业和个人;而企业年金资金来源于双方缴费,即企业和个人。
在筹资模式方面,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收现付制、基金积累制或部分积累制等模式,而企业年金对应的则是完全积累制,其在明确职工年金缴费的产权、提供工作和投资激励的同时,成为带动经济增长的引擎。
在账户模式上,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的方式,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旨在吸收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的优点,减少单纯依靠任何一种模式所带来的风险,以统筹基金的现收现付制满足现期养老金支付需要,以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制培养个人的责任意识和应付人口老龄化。这种模式,既能缓解未来养老金支付危机,又能够实现代际再分配功能与激励功能的结合,较好地体现了社会互济和个人责任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的模式,一方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属于个人产权,具有可继承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资产;另一方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在退休前依法“锁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资金。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与缴费确定计划相结合,可以实现个人缴费与收益的制度性关联,增强个人缴费、监督的积极性,并使年金基金具有可携带性。
在运营模式和政府责任上,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由政府管理,国家财政负责保底,政府做最后出场人;企业年金采取完全市场化的运作和管理,政府的职能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规则、依规监管,委托外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包括基金筹集、投资、给付和账户管理等,充分发挥市场在竞争性领域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效率和收益率。
在税收优惠政策和监管方面,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国家都担任一定的社会功能,需要国家税收政策的扶持和有关部门的监管。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我国对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是空白,只是在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中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因此,研究对养老金的税收待遇,设计一个既能鼓励养老金储蓄又能避免有人钻政策漏洞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在制度的公平和效率方面,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统账结合的账户模式更侧重制度的公平性,但个人账户又具有激励的性质,两者实现一定的兼顾,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模式注重制度对个人的激励,侧重效率。
三、结论
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因此,在我国目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尚未发展完善、成熟的条件下应在健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发展企业年金。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仍存在很多问题,面临着许多尚未解决的难题:实行由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模式转变的转制成本问题、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改革问题、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农民工人群的养老保险问题、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问题等等。因此,在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及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应该综合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政策定位。根据现阶段社会发展状况,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应坚持采取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企业年金为辅的发展模式。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需要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从而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我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现有养老制度覆盖面小和企业缴费积极性不高的三重压力,应重新构建养老保险体系。但是,不能以牺牲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代价去发展企业年金;如果这样,只会顾此失彼。在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问题上,应该继续发展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扩大其覆盖面;在不降低其绝对额的同时,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使职工能够老有所养,逐渐缓解财政压力。而且从长远来看,两者协调发展可以完善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向国际三支柱的标准目标靠拢,使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得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俊.发展我国企业年金问题研究[J].商业研究,2004,(11).
目前,我国现有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也显现出一系列的问题,这就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有效发挥。本文通过对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分析,提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老龄化的不断加剧,社会养老问题成为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话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构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虽然经历几十年的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不断完善,但是依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伴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而逐步显现。如何在兼顾公平效率的前提和基础上,对现有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改革完善,充分发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成为有关政府部门需要深入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枣庄市中区的情况为例,对企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
截至2015年底,枣庄市市中区共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658家,共有42297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在职参保人数28921人,正常缴费人数20972人,中断缴费人数4426人,离退休人数7991人,退职人数133人,全年共征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17339万元,平均缴费基数为2650,养老金征缴率72.5%。全年共发放离退休金17836万元,退职金236万元。平均离退休工资1860元,平均退职金1478元,养老金的替代率70.2%,企业养老保险金的负担系数28.1%。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不完善,无论是从制度的设计,还是从体系的运行来看,都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覆盖面窄,覆盖率低。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窄、覆盖率低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市中区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不足70%。覆盖面也仅限于一部分经济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很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一些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大多都没有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有些企业只为单位的个别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尤其是农民工这一就业群体的参保率极低,始终没有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范围。
2.基数增长较快,缴费率偏高。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费率为28%,其中企业缴纳为20%,个人缴纳8%。通观全球,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远超世界其他国家,成为缴费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近年来,由于经济快速增长,发展极不平衡,导致缴费基数增长较快,虽然国家调低了企业单位的缴费率1%~2%,但因基数提高较多,社会保险的缴纳额总数依然增加较多。基数的大幅提高,缴费率偏高,这使得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私营企业出于成本压力,想法设法逃脱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这也影响了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
3个人账户未做实,部分账户空账运行。目前,企业养老基金是现收现付制,之前没有基金积累,这就造成当前养老基金既要承担上一代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又要为自身积累养老金个人账户,由此带来的巨大转型成本压力。由于国家转型没有明确转型成本的解决办法,导致统筹基金挪用个人账户基金,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这将严重影响企业养老基金今后的正常运转,也将影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4.基金投资渠道少,保值增值难。目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范围较窄、基金保值增值比较困难,基金管理还不够明确规范,很多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都出现了一定缺口亏空。多数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都用作银行存款,在人民币通货膨胀严重的背景下,社保基金面临着巨大的贬值风险。基金保值增值难度很大,对于越来越大的基金缺口而言,无疑加大了支付风险和压力。
5.退休人员激增,基金支付压力大。近年来,随着退休人员的逐年激增,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和压力,从目前市中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情况来看,当期企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733万元,如果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改革,将很难应对退休人员激增的冲击和压力。从市中区总体情况看,企业职工养老金缴纳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领取负担越来越重。
三、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运行中问题的对策
针对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市中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以下几个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
1.扩大覆盖面,提高覆盖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覆盖率,可以进一步拓展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短缺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确保所有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参保,同时还应在制度和政策层面,给予企业养老保险扩大覆盖面、提高覆盖率的鼓励和支持,逐步提高中小民营私营企业职工参保的覆盖面和覆盖率。
2.制定灵活缴费政策,降低缴费费率。针对企业居高不下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国家应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适当实施广覆盖、低费率、低标准的政策,给予经济困难的企业一些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扶持,鼓励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针对经济困难的中小民营、私营企业和面临产业转型升级经济困难的厂矿企业,应该按其缴费能力,制定灵活的缴费政策。比如可以允许他们适当多降低缴费率,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补交往年欠费时,可以免除滞纳金,制定分阶段缴费计划,缓交其它保险费用等方式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3.细化充实个人账户,实行稳步推进并逐步做实。应根据各地区社保基金统筹使用的具体情况,从养老保险长远发展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有关个人账户管理的相关政策,细化充实个人账户,按照相关文件和有关政策的具体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进行。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稳步推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确保把个人账户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逐步实现账户工作的精细化管理。
4.加强基金监管,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职工的“保命钱”,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管,一方面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确保各地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另一方面还应进一步的扩大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提升基金的收益率,应对通货膨胀的威胁。国家和政府可以通过将养老保险基金投放股市,购买国家债券等方式,以寻求更高的投资收益率。
5.适当提高退休年龄,延长缴费年限。老龄化下退休人员的激增,使得社保基金缺口越来越大,我们应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逐步实施适当提高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延长缴费年限的政策。目前我国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是男60周岁,女50周岁,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相比世界发达国家65周岁,最低缴费年限为30至40年,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适当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延长缴费年限,既可以解决社保基金缺口的压力,又可以增强社会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活力,减少人力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是解决社保基金缺口,应对未来老龄化带给养老保险体系的冲击的一个切实有效的办法。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减震器”,在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企业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面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从体系设计、运行机制等方面不断优化改进,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从而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作者:李涛 单位:枣庄市市中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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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红.太原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东方企业文化,2013(7).
全县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缴费办法
(一)企业(单位)参保缴费统一按省政府政[]59号、省劳动保障厅劳社[]66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应参保未参保的城镇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国务院国发[]8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参保时,按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城镇企业职工应从进企业工作之月起补缴费,年以前成立的企业,补缴费不得早于年1月;年以后成立的企业,补缴费不得早于企业成立之月。
2、补缴费基数为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岗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费费率为28%,其中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
(三)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其他类型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参保缴费政策按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四)原为企业固定职工,现从事个体劳动,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时,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补缴可参照第(二)条规定办理。
(五)已停产倒闭多年或名存实亡、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其原有固定职工在年12月底前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12月底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申请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或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12月底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的人员,不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原集体企业人员参保时,由本人申请,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职工档案,实行个人缴费。补缴费办法和计发待遇按照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对于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确认缴费基数。从年起,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七)上述所有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均计缴利息,利息按年度利率办法计算。年12月31日以前年利率为8%,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年利率为5%,年1月1日以后年利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
(八)符合补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需在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逾期不实行补缴费政策,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
三、待遇计发
(九)原为企业参保职工,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其原在企业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退还给本人,但不再按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参保企业中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按政策规定,可以在55周岁前办理退休,退休待遇按办理退休当年政策执行,并自批准退休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十一)自年1月起,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退休或退职条件的,本着自愿原则,可以往后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待遇。
(十二)企业参保职工在计算缴费年限时,满12个月为一年,不满12个月的,折算为年,结果保留1位小数。企业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原企业固定职工,其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经批准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再扣减基本养老金。
(十四)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以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由单位办理申报;实行劳动事务的,按照相关协议,由机构申报;以个体名义参保或接续参保的,由本人申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自到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对于自法定退休年龄至延期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养老金,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原因延误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属于单位原因的由单位补发,属于个人原因的不予补发。对于延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退还给本人,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十五)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稽核与监察,监督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申报、缴费,对拒报、瞒报和少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要加大企业欠费的清缴力度,确保应缴尽缴,企业破产、改制时,要保证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六)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商业银行、邮政局等机构按时足额支付。新增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十七)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对于不提供认证资料的,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待其提供认证资料确认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其待遇发放。
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是对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后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这一原则更多地强调社会公平,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一般而言,低收入人群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指养老金相当于在职时工资收入的比例)较高,而高收入人群的替代率则相对较低。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获得更高的养老收入。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体现个体之间的差别,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强调养老保险对于促进效率的作用。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都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即要求参保人员只有履行规定的义务,才能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这些义务主要包括: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养老保险缴费为条件,并与缴费的时间长短和数额多少直接相关。
李文中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讲师,博士研究生。
2005年12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这个关乎城镇大多数老百姓的利益的文件受到热切关注,因为与1997年政府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旧规定)相比,新规导致在基金积累和将来养老金计发公式以及养老金领取额等方面都会发生一些变化。那么,调整后对于个人来说会有怎样的变化和影响呢?
具体措施和变化
新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同旧规定相比,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负担没有发生变化,总共仍然占个人缴费工资的28%左右,其中单位负担20%左右,个人承担8%。不过,与旧规不同的是,自2006年1月1日起,过去由单位缴纳的个人工资3%的保险费不再进入个人账户,而是转存人社会统筹账户。
第二,根据旧规定,职工退休时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满15年)。而新规规定,职工退休时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鼓励参保者缴满15年以后继续缴费,缴费35年就可在领取养老金时每月从统筹账户领到届时社会平均工资的35%。
第三,根据旧规定,职工退休时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为本人账户累积储存额除以120。而新规规定,职工退休时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假定60岁退休,届时预期寿命是75岁(不考虑利息因素),计发月数就是180,而不是此前规定的120。
养老金调整对个人的影响
国务院这次调整社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鼓励多缴费多领养老金
根据旧规定,职工退休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的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就是说,在旧办法下,职工多缴并不能多得,降低了职工努力工作和缴足15年保费后继续缴费的积极性,制约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而根据新规定,职工在缴足15年的保费之后如果继续缴费,每多缴1年,退休时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在月平均工资的基础上增加1%。而且,由于个人缴费标准不发生变化,以后年份中继续缴费对个人负担和生活水平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因此,这一调整有利于激发职工为了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在工作期间努力工作和持续缴费的积极性。
“职工多缴费多领取基础养老金”这一办法的调整本身就体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纵向公平。除此之外,新规定将过去由单位负担的个人缴费工资3%的保费由个人账户调整到社会统筹账户,加强了不同效益的行业和单位之间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调剂力度,进一步优化养老保险基金的配置,更加凸显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横向公平。
降低财政负担保障安全
2000年,我国正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然而,我国在1997年才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之下,这一制度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一个最大的困难:老职工没有养老金储蓄,参保单位和个人既要为自我养老积累资金,又要承担老职工的缴费,负担过于沉重。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各项缴费比例已高达40%。为维系这一养老金制度的正常运转,政府不得不挪用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资金,使大部分地区职工的“个人账户”是空账,实际上成为政府对这些职工的欠债。截至2005年末这笔债务估计约7400亿元,并且每年还在增长。据世界银行的估计,到2075年,空账规模将达到9.5万亿元。尽管近年来,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实施了国有股减持、划拨国有资产、发行彩票、增加中央转移支付等诸多措施,但一个现实的难题是,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还在不断加速。2001年以来,在覆盖的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中,参保人数平均增速为4.04%,已经低于离退休职工人数的平均增速6.64%。养老金的支付压力不但没有缓解,反而日益增加,实践证明各项措施的效果也都是非常有限的。如果任其继续发展,终有一天必将使政府财政陷入危机之中。因此,当前政府必须同时运用多种措施来减轻和化解养老金支付的压力,除了拓宽资金来源以外,还应该对制度设计本身重新审视,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积累和给付的原则和方法。
根据旧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在职工退休10年后将全部领完,而实际上当前我国职工退休后的平均余命在20岁以上。养老金支付水平的刚性决定了政府需要将余下的10年个人账户领取水平补齐。在这种制度下,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个人账户缺口的不断加大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有必要根据退休职工的实际余命,改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以减轻政府的不合理负担。
事实上,国际上有关组织和研究者对目前我国社会养老计划的可持续性持有异议,国际劳动组织根据他国经验,认为中国的个人账户太慷慨了。目前,新规定将企业负担的个人缴费工资3%的保费由存入个人账户调整为存入社会统筹账户,就能增加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来源,保障对已经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支付,即可减轻和延缓现阶段财政的转移支付压力,也必定减轻政府将来养老金给付的压力。
到底新规定能在多大程度上减轻对个人账户的欠债,这里举一个例子。假设,2005年一位25岁的城镇职工,工资水平为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即月工资2000元,年收入24000元。社会平均工资假定以年均5%的速度递增,利率水平为5%,其连续缴费35年直至60岁退休,随后开始领取养老金。那么,如果按旧规定,退休当年其领取的养老金每月大约为6453元;按照新规定其将领取大约5096元,同旧规定相比,该退休职工按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有所减少,但领取的绝对数额比现在的退休职工高多了。换句话说,按照新规定政府的财政负担或债务将减轻22%。而且,同旧规相比,新规更有利于激励职工努力工作,加快工资收入的增长速度,保障职工养老金的实际领取
水平绝对额更高一些。
促进其他养老形式的发展
调整基本养老金制度的另一个含义在于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鼓励居民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愿望,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使我国也像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一样,真正建立起以社会保险为基础,企业年金、个人年金和家庭养老为补充的合理的养老保障制度。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缓慢,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也与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极不匹配,原因之一就是不少人的养老观念依然停留在计划经济年代,同时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例如个人账户积累比例较高。
汲取发达国家“福利陷阱”教训
保险对农村养老的意义就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比较而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其明显的优越性和先进性,特别是对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农村养老的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的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半数以上,这就意味着我国有很大一部分老年人生活在农村中。我国从20世纪末就逐步踏入人口老龄社会,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其中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口有99283174人,占全国人口14.98%,占全国老年人口(60岁以上)的比例是:55.92%。“同时,根据调查,城市老年人口领取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的比例接近60%,依靠家庭养老的比例不到40%,而农村老年人口领取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的比例只有10%,依靠家庭养老的比例超过85%,并且只有极少数农村老年人口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可见,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存在很多问题,导致了农村老年人口很难实现“老有所养”的基本保障目标。目前,困扰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主要突出体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1、收入方面
根据我国农村的具体情况,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主要经济来源为自己劳动、家庭供养、养老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在这四种主要的经济来源中,所占比率为“自己劳动占41.2%,家庭供养占47.7%,领取养老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分别占4.5%和4.6%。”以养老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基本生活的经济来源较为可靠和稳定,但这一部分在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主要经济来源中所占比率较低,且领取时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和限制条件。而依靠自己劳动和家庭供养所得到的经济收入稳定性和可靠性较低,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会干预到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来源,但这一部分所占比率接近90%,是最主要的经济来源,直接影响着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障问题。
2、支出方面
我国农村老年人口面临的养老支出主要包括这三个方面:正常的生活开支费用、看病费用、购买生产资料的费用。正常的生活开支费用和购买生产资料的费用对于农村老年人而言所占比率相应较低。尽管有新型农村医疗保险,但农村老年人口的看病费用所占比率较大,农村老年人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对于疾病的认识较为滞后,又加之农村医疗条件和医疗设置相对薄弱和匮乏,农村老年人一般要等到病得特别严重的时候才会选择就医,这样一来,造成医疗费用的成倍增加,甚至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也不能挽救生命,可见,农村老年对于看病费用的支出是相当巨大的。
(二)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农村养老的积极意义
正因为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政府在推行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后,先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2011年),在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但新农保的实施过程中对农村养老问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作用受到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城乡二元固有矛盾。在此背景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孕育而生,解决了新农保的弊端。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农村养老问题有着重要意义,具体体现为:
1、社会公平得到了突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覆盖到一个保障范围之内,且所有的参保规定、待遇规定、领取条件等一系列的养老保险保险制度都将城镇和农村统一到一个框架下来。这样彰显了政府对社会各阶层的保障的公平理念。与此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待遇领取时,废除了“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的规定,使农村居民在享受养老保险时更加的公平。
2、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明显缩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参保金额统一起来,原来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从缴费到领取待遇都明显高于农村居民的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打破了城乡的经济收入差距,将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待遇领取相统一起来,划定同一个标准。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居民而言,可以选择更好档次的的缴费标准,相应的国家也可以增加补贴金额,最终农村老年人口所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也会有所提高。
3、社会资源得到了优化配置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到一个制度框架下,有利于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统一筹集起来,进行统一的管理、投资、监管和给付,这样在一定程度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也有利于集中力量办社会保障的大事。除此之外,城乡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也得到了整合和规范,农村原先的养老保险机构进行精简并购,更有效率。
4、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得到了促进
农村养老的主要经济来源是自己劳动和家庭养老,无论是自己养老还是家庭养老都要求农村人口在年轻时实现劳动力产出的最大化,为家庭提供更多的经济收入。因此,很大一部分农村人口会涌入城镇工作,为今后的养老做相应的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打破了农村居民只能在农村缴纳养老保险的制度,实现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能自由选择在城镇和农村缴纳养老保险,这样解除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对缴纳养老保险地域限制的后顾之忧。
5、家庭养老重担得到了缓解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国家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是为了让城镇和农村的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特别是农村居民在年轻时,经济收入较好的时候选择参加较高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缴费时就可以得到国家相应的补贴,在年老后领取养老保险时也可以享受国家给予的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庭养老保险的负担。
6、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缴费金额不变的情况下,提高了养老的待遇水平,集中了城镇和农村社会的力量来应对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特别是对农村老年人,在原有的基础上国家新增了7个档次,满足了不同需求的农村老年人对于养老保障要求。有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解除了农村老年人养老的后顾之忧,使的老年人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提高。
二、结语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立法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8-0272-02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创立于建国初期,对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84年,中国各地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7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再一次进行改革和完善。按照现行的制度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设专章对基本养老保险做了规定。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其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并且强制实施的、原则上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为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中第二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两大体系内容:一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和职工;二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城乡居民,形成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交费工资基数和比例、基金的构成、政府的责任、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性质、养老金的构成、享受待遇的条件、死亡待遇、病残待遇、养老金调整机制、转移与接续。在国发2005]38号文件基础上增加很多新的内容,特别指出了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了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待遇计发和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然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严格限制的制度,有了更多的空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尽管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了专门的规定,但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立法仍不够完善。《社会保险法》中已经确立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并明确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通过此立法原则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保险把覆盖范围作为重要的立法目标。在养老保险领域,应当说任何人都涉及养老问题,而目前的养老保险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主,于是以广覆盖为目的、以从业方式不同而区别考虑成为基本养老保险所不可能逾越的思维,进而有关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农民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等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框架下或框架外均成为单独思考的问题,而每一个问题的思考结果都回归这样一个问题:即基本养老保险法是否是全民基本养老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立法是否区分不同的从业方式,而是否区分的结果是造成基本养老保险的分散立法,还是统一立法中的区别对待?这些问题均是基本养老保险立法的疑难问题。在现在的框架下,问题是:是否要明确政府的缴费比例。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待扩大。基本养老保险,从理论上讲应覆盖全体国民,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却不尽如人意。在建立之初,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仅限于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职工和集体企业职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日益扩大。但实际上,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仅限于企业,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尚未进入该制度。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乏保值增值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社会捐赠,财政补贴等部分组成。2011年12月18日,《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报告》中明确,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存在着管理主体不明、投资渠道单一、效率低下等问题。从长远来看,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担忧。如果没有有效地投资手段做后盾,基金的贬值就成为必然。
3.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存在弊端。我国目前建立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是符合当前国情的,其目标在于结合现收现付制度与基金积累制度的优点,同时体现效率与公平,它一方面通过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基金解决养老金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个人账户的合理投资与有效管理积累将来的退休金,这样可以在较少提高缴费率情况下平稳过渡到完全积累基金制模式,从而最终解决老龄化社会的养老问题。但实际运行的结果却偏离目标。主要表现是机制转轨过程中资金缺口巨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从现收现付模式转向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从财富流动来讲,新制度下的劳动者为自己缴费的同时还必须为退休的上一代缴费。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应该怎样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如何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立法、扩大覆盖面。基本养老保险的立法首先是基本保险覆盖范围问题。养老保险总体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部分是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中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以及有条件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对目前已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即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其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问题。实践证明,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经过多年的探索和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日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应当实行与企业制度基本相同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是体现养老保险社会性的重要方面。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保障老龄群体生活的重要手段,是缓解隐性债务和养老保险基金缺乏的重要手段,对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义深远。
2.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加大财政补贴,完善基金管理机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初步想法,目的是在于建立起一种能够减少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下降风险,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缩小养老金待遇差距,减少贫困,促进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养老金收入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