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社会契约论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12(c)-0-03
进入21世纪,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然而,经济发展与人类社会、自然环境的矛盾也不断加剧。宏观层面,企业经济活动控制不力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如温室效应、能源危机、环境污染以及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等,严重影响着人民生活的环境以及生活的质量;微观层面,企业侵害股东权益,劳工冲突,欺压供应商,偷税漏税等现象泛滥。这些现象不仅危害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还束缚着企业自身的发展。
深入研究发现,这些现象都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
面对日趋紧张的局面,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企业自身的行为显著影响着员工、客户、社区、合作伙伴、政府等个人或机构的状况,企业经营决策应该综合考虑自身利益及社会财富情况。企业社会责任正被积极的纳入到企业发展战略中来。因此进一步探析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并为企业提供决策支持,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 相关理论
霍布斯最早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他认为臣民之间的契约是国家政治的起源。随后,洛克、卢梭等人以自由主义的思想进一步完善了社会契约理论。他们的观点虽略有不同,但均认为社会契约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高度抽象化。1937年,科斯将契约理论引入企业领域,在其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将企业定义为一系列契约的组合。他认为企业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将原来的短期契约关系升级为稳定的长期契约。科斯对企业的定义为其他研究者以契约理论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奠定了基础。1953年,鲍恩提出了“公众化企业”的概念,认为企业活动涉及到员工、顾客、社会等多方利益并依存于这些客体,所以企业是社会责任的承担者。1975年,沃格尔承认企业经济活动显著影响企业外部环境,但是外部环境无法约束企业行为。因此,企业外部环境相关者应与企业缔结契约,规定彼此的权利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应得利益。
20世纪80年代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社会契约理应用于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以期得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解释。1982年,唐纳德概括的介绍了企业及与其活动有关的个体集合间的契约关系,认为该契约关系以及伦理关系形成了企业的约束力并迫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诺曼.鲍伊以经济事件为纽带分析了企业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责任关系。1986年,大卫.高希尔发表了《基于协议的道德》,该文以经济理性重新定义了契约关系,认为契约关系是道德和利益的一种假设协议。
20世纪90年代,唐纳德与邓非提出了综合契约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应当将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统一起来,企业的经营活动离不开社会提供的各种资源,如果企业按照契约要求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就能够获得长远的发展。
此外,部分国内学者在借鉴国外研究的基础上,也从契约的角度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2005年,刘长喜以社会契约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了社会责任的边界问题。2007年郭全林从契约的角度分析了消费者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机制。同年,李淑英总结了国内外的契约理论,提出了企业的每个经济环节都会产生一定的契约,社会关系会对契约的缔结产生影响。2008年李嘉宁等人从不完全契约的角度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是一个动态均衡的过程。2011年,刘健秋以可持续发展为标准衡量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层次、范围等。
综上,虽然这些理论研究的角度不同,但是都以企业的本质是一系列的契约组合为基础,认为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就是履行契约,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关系着社会各方的合作程度,只有合作程度高,企业才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益;企业的社会契约包括隐形契约和显性契约,显性契约是最基本的契约关系,当今社会的企业社会责任状况取决于隐形契约的履行情况。但是这些理论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责任的对象,也没有动态的表现出企业对各对象的社会责任的变化情况,这些将是该文所要研究的内容。
2 基于社会契约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型
完善的社会责任理论,应该能够系统的回答一下几个问题:第一,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因;第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问题;第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动态变化过程及履行过程。以往的社会契约理论很好的回答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原因,本节将重点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动态变化过程,下一节将会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过程。基于此,该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给出了基于社会契约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演化模型,如图1。
2.1 企业社会责任演化过程
根据图1可知,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化过程与契约的动态过程、企业的活动过程在时空上是一致的。社会责任的演化过程与其他两个过程一样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第一阶段是企业社会责任雏形阶段,也是人力资本、物力资本、财力资本的整合过程,资本所有者之间根据资源的市场定价情况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签订契约。明确彼此的责任与权利,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雏形,其基本内容为偿还资本持有者的各类型资本的机会成本。
第二阶段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丰富阶段。企业建立后的经营活动需要依存于外部环境的支持,企业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合作创造了增值财富,然后根据各自的利益期望提出了契约要求权。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增加,契约数量与内容的丰富使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得到了发展。这一阶段更注重隐形契约带来的企业社会责任。
第三阶段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实现阶段。通过对上一阶段的价值增值量进行计算,以之前两个阶段缔结的契约(主要为隐形契约)为基础,明确利益分配的原则,最终契约缔结方分享收益,表现为企业履行了显性契约要求的社会责任。然而,由于隐形契约的存在,各方不满足于显性契约能够得到的利益,预期的分配结果反馈到前两阶段中活动参与者时,各方会出现博弈过程,博弈后的结果表现为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2.2 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
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可以从企业社会责任演化的前两个阶段中得出。如图2,根据这两个阶段的内容可将社会责任的对象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企业边界内的对象,在企业社会责任演化第一阶段中,各资源的持有者为契约缔结方,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这些资源的持有者一般表现为企业边界内人员,通常包括人力资本持有者和资源资本持有者,前者为企业的员工,包括管理者与普通员工,后者为企业的股东;
第二类为企业边界外对象,在企业社会责任演化的第二阶段中,企业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提供了外部条件。他们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这些经济活动参与者主要为:以顾客为代表的社区、环境、债权人、政府等。
3 企业社会责任的博弈模型
由上文可知,初步履行的社会责任结果反馈到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后,企业活动的参与者之间会针对既得利益及自身利益诉求,提出契约修订邀约,各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博弈,这一过程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动态实现过程。该模型中的博弈过程可以分为两类:第一阶段中企业边界内人员之间的博弈,主要是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博弈;第二阶段中企业(股东和员工的联盟)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为了方便分析,该文将第一阶段中的股东视同为企业,那么这两类博弈就变成了企业与其他契约缔结方之间的博弈。
3.1 模型假设
假设1:契约理论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本质及契约要求,因此假设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会给企业带来利润,相反存在成本C1。
假设2::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其他契约缔结方的收益R2,而其他契约缔结方进行博弈选择不合作的成本为C2,若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其他契约缔结方退出合作契约,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为C3。并将企业的损失C3就作为其他契约缔结方的收益。
假设3:其他契约缔结方合作的概率为P1,不合作概率为1-P1,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概率为P2,不履行的概率为1-P2。
假设4:企业与其他契约缔结方行为决策的依据是个人期望利益的最大化。
3.2 博弈模型的建立
依据上文的假设,建立的企业与其他契约缔结方的博弈支付矩阵如表1:
3.3 模型求解
对行为主体不同行为带来的期望收益进行计算,结果如表2。
3.4 结果分析
根据上文可知,当其他契约缔结方直接选择不合作时,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取决于C1与C3的情况,若C3>C1,企业选择履行社会责任;其他契约缔结方选作合作时,企业不会再去履行额外的社会责任。
对其他契约缔结方而言,当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时,应选择合作策略;反之,其他契约缔结方的策略取决于C2与C3的情况,若C2
综上可知,其他契约缔结方是否继续合作取决于P2、C2、C3的情况,当P2较小时,企业就不太可能履行社会责任,这时,其他契约缔结方就不可能再继续合作。若C2较小,C3较大,企业不履行的损失较大,而其他契约缔结方的不合作的损失相对较少,这时,其他契约缔结方往往会选择不合作策略。
因此,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主要取决于契约缔结方不合作的威胁程度,威胁程度高,企业更有履行社会责任的
倾向。
4 结语
该文通过构建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化模型和简单博弈模型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化是企业社会责任由简单到复杂过程,这一过程是伴随着企业的经济活动以及契约的动态过程而来的。演化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的雏形阶段、发模型,分析了展阶段以及履行阶段。
第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进行了区分,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分为企业边界内的对象以及企业边界外的对象。
第三,通过构建简单博弈模型,得到其他契约缔结方的契约退出威胁程度影响着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想要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力度,必须提高企业边界外人员的契约退出威胁程度。
参考文献
[1] 胡贵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基本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0.
[2] 李淑英.社会契约论视野中的企业社会责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3).
[3] 李嘉宁.企业社会责任:基于不完全契约与动态平衡理论的思考[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7(12).
摘要:《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代表作之一,是对卢梭政治法律思想比较全面的概括总结.其中,有关本书的第一卷所涉及的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家起源理论的相关论述因充满了假设、预判,缺乏实证理论依据而在后世学界多有争论,具体来看,卢梭在著作一开始对于政治社会(国家)起源的具体论证是从对“家庭”的描述开始的,因此,本文将主要围绕《社会契约论》中的“家庭”概念展开论述,并阐述个人的一些观点看法。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卢梭;自然状态;家庭
总的来看,在卢梭《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有关国家起源的论述主要集中在著作的第一卷,共分九章,详细的阐述了他的社会契约思想。具体来看,卢梭对于政治社会(国家)起源的具体论证则是从对“家庭”的描述开始的,通过对家庭之中父子间的关系进行利益化的分析,从而将家庭这个最古老且最小的社会单元当作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进行分析,进而得出了“大家生来都都是自由的和平等的,每个人只在对自己有利的时候才转让自己的自由。”的结论。
一、卢梭“自由”与“平等”的标准和条件
在卢梭看来,家庭与政治社会的所有区别也仅仅只是“在家庭里存有父子之爱,这一因素足以报偿父亲对孩子的关爱了;但是在国家之中,首领对于他的人民却没有这种爱,代之的是从发号施令中获得的乐趣。”基于此,卢梭毫不避讳的指出人的第一法则就是自身的生存,第一要务就是自身利益的关怀。所以就理所当然的以利益和生存需求作为楔子和理论支点对家庭之中的父子关系进行了颇为本质的阐释,他指出:“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之时,才依赖于父亲。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了。孩子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由此,以“需要”为切入点,卢梭指出了父子这种自然联系中断以及双方独立状态恢复的必然性,若是把这种必然性看作是一种规律或者是自然社会中自然法的一种普遍表现,那么,卢梭所说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观点也确有可证之处,
唯一的问题是,在此之前,我们必须弄清楚卢梭口中所说的“自由”与“平等”到底指什么,符合怎样的标准才能算是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对此,卢梭亦有所言,首先,如前文中提到,父子在“需要”终止,自然联系解除后会同等恢复独立状态,而另一方面又说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仅仅只是为了自身的生存利益才转让的自由,可见,当这种对自身生存所需消失时,自然就不存在自由的转让,也就是恢复了独立状态。而最重要的一点是,卢梭还指出:“人一旦到了明白事理的阶段,便是自主的,对自身生存的方式拥有独一无二的决断,他因为这便成了自己的主人。”由此可见,对于何为自由?何为平等?卢梭解释的很清楚:对自身生存方式拥有唯一决断权,是一种独立的状态,拥有独立状态的人之间是平等的。
二、父子之间的真实关系
那么,我们如果要拿这个标准去衡量父子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父子之间从一开始即处于非均衡的关系之中,对于父亲,尚可说在需求消失时恢复了独立状态,但对于孩子而言,在生存需求消失,获得独立之后,应当是“获得”了自由与平等,而非“恢复”了自由与平等,因为“恢复”一词表明了一个事实,即父子双方在转让自由之前都曾拥有独立状态的阶段存在,失而复得是谓“恢复”,若从一开始便不曾拥有,就无所谓恢复一说。而对于孩子在产生“生存需要”之前是否有过独立状态是显而易见的,孩子从出生伊始,甚至怀胎阶段就决定了他从一开始就处于父子这种养育与被养育的关系之中,并不曾拥有独立之时。
另一方面,单从父子之间转让自身自由的过程看,父亲一方显然具有主动性,对于是否生养后代乃是自主的选择,而孩子一方则是被迫的,如果拿生存需要乃人之第一要务讲,显然对于孩子来说,他生来就不具有独立存活的能力,除了转让自由,服从父亲之外别无选择。由此可见,单从生存的角度看,父母之于孩子远比孩子之于父母重要的多,也更为迫切,原因就在于父母与孩子的需求本身并不在一个层次上,这种需求获得与否对他们自身生存的状态的影响效果也不在一个水平上,这也就决定了父子之间从根本上讲并非平等的,而自由方面,至少对于父母来说,仍然拥有养与弃养的自由,拥有凭自身意愿恢复独立的选择,而孩子却并没有这种选择,只能待到获得理智的年龄和阶段,才拥有与父母同等的状态。这样以来,按照上文所提到的“自由与平等的标准”看,“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说法是否就有些表述不当呢?
三、人人生而拥有获得独立、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及可能性
首先,我们需要重新考虑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卢梭要说“人生而自由、平等”?假设卢梭所言非虚,那么上文所提的种种矛盾又作何解释?如果说“人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并不矛盾,我们尚可理解他指的是两种阶段和两种状态,但使用“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仅仅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任由自身将自己的自由转让出去。”在描述家庭中的父子关系时就不能让人理解,因为对于孩子,无论是从精神层面,还是物质层面,都处于被动的状态,仅从时间层面看,也不存在独立的实践阶段和既存事实,从未出生之时就决定了他转让自由,服从父母安排的必然性。那么,卢梭的这句话如果正确,那么又指什么呢?
正如上文所说,由“需要”而产生的自然联系和自由转让终会终止,双方获得独立状态则是必然,这体现了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一种“权利指向”,即“人人生而拥有获得独立、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及可能性”。所以,笔者认为,卢梭说“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仅仅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任由自身将自己的自由转让出去。”应该是忽略了“仅仅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任由自身将自己的自由转让出去。”这一阶段,而想要强调“人人生而皆拥有获得独立、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及可能性”。那么,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因为“家庭”的两个阶段――父子基于需要而产生的自由转让阶段以及因需要终止而双方获得独立状态的阶段――都是属于自然状态,而丝毫不涉及政治社会,作者也说了,家庭是所有社会中最古老且唯一的自然社会。那么,在自然社会中,虽然人人并非生而自由,但是在自然法之下,人人都可获得或恢复自由。(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2]俊杨华.试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J].法制与社会,2009(1)
[3]张异.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J].伊犁教育学院学报,2006(1)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盈余管理 委托——理论 囚徒困境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为理论界和企业界关注的焦点,诸多研究和事实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乃至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巨大影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与我国经济增长、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经之路,是顺应国际形势的必然选择。近年来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问题也日渐突出,对盈余进行人为的操纵导致报表的失真,对利益相关者而言是对其权利的损害,即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损害,由此发现,盈余管理与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两个紧密相关的问题。研究清楚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资本市场秩序显然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国外研究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和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形式取决与企业使用的盈余管理模式。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没有盈余平滑行为,对盈余损失和减少的反应不敏感,但有盈余虚增的倾向。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很少从事利润操纵等机会主义行为,不仅如此,企业社会责任在减少管理者成本方面存在内在激励。在企业内部,社会责任对关系有重要影响,可以降低股东对人实施监督的努力,提高人的努力水平,进而提升企业利润。国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和盈余管理的关系研究相对较少,国内研究的主要方向是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财务绩效的关系。如沈洪涛设计了相关利益者业绩指标体系,以这套指标为基础,经过实证研究发现我国不同行业的公司社会责任表现存在显著的差异。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盈余管理概念界定
(一)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起点是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看不见的手”。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一个社会通过市场能够最好地确定其需要,如果企业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其后,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在西方掀起了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浪潮。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其著作“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就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从可查阅的资料获知这是迄今为止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最早描述。他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因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然而直到1953年,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伯文(Howard R. Bowen)发表了划时代的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伯文在文中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企业效益与社会目标的执行程度紧密相关,社会目标和要求执行的越彻底、越到位,企业所获得的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社会效益就越多。伯文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虽然得到了后来许多学者的赞同,但是并没有一统天下,相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现代辩论才真正被开启。1967年,Keith Davis提出了著名的“责任铁律(Iron of Law )”,认为权力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他将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扩大到了机构和企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考虑或回应超出狭窄的经济、技术和立法要求之外的议题,实现企业追求的传统经济目标和社会利益”。直到1979年,卡罗尔提出了一个全面的公司表现的三维概念模型,其中的第一维度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至今仍被广为引用,即“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了在特定时期内,社会对经济组织经济上的、法律上的、伦理上的和自行裁量的期望”。虽然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早在20世纪初已产生并不断的发展传播,但由于文化和社会背景的差异影响,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本身的广泛性,直到如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这种契约联合体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满足缔结各种显性与隐性契约者的需要、执行社会目标、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并不矛盾的一系列行动。虽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强制性层面,但它是现代企业所必须承担的一项道德义务。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企业承担的某些社会责任可能并不会产生经济效益,但是却有很强的社会效益,从长远来看,这种社会效益势必会转化为对企业发展有利的方面,所以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形成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目前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社会责任。传统企业都是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在利益相关者概念提出后,企业如何寻求一个既满足股东利益又满足利益相关者的要求的最佳平衡点,成为企业社会责任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2)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否会有助于公司的治理是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是如何落实到实践中是个难点问题,需要学者们进一步研究出更贴合实际的战略实施方法。(3)财务绩效与企业的社会责任。目前半数以上的实证研究表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财务业绩是正相关,有助于提升企业的价值,也有部分研究表明二者之间负相关甚至是无关。
(二)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研究是20世纪70年代首先从美国兴起的实证会计研究的重要领域,与企业的财务状况密切相关,同时影响着公司的未来发展。对于盈余管理(Earns Management)的概念界定尚未达成共识,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1)盈余管理是“在GAAP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公司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Scott,2000);(2)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当局为了获取某些私人利益(而非仅仅为了中立地处理经营活动)有目的地干预对外财务报告过程的‘披露管理’”(Schipper,1989);(3)盈余管理是指“盈余管理发生在管理当局运用职业判断编制财务报告和通过构建经济交易以变更财务报告时,旨在误导那些以公司业绩为基础的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或影响那些以会计报告数据为基础的契约结果的目的。”(Healy and Whalen,1999)。综上所述,可以总结出: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的管理当局;盈余管理的客体是企业的财务报告,它是一种欺诈行为,损害财务报表的可信度;盈余管理的手段是利用会计政策空降交易或者粉饰报表。吴联生等(2007)研究了我国公司财务管理,发现从1998年到2004年期间,上市公司具有盈余管理行为的比例为15.87%,盈余管理幅度为提高净资产收益率1.22%,而同期的非上市公司中具有盈余管理行为的比例只有5.49%,幅度为提高净资产收益率0.09%。由此可见,盈余管理为企业的管理者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手段来“美化”公司的财务业绩,损害了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是损害的企业社会责任。
三、契约理论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与盈余管理
(一)契约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 20世纪30年代开始,契约理论被经济学界广泛运用于企业理论研究。1937年,科斯发表了其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提出了企业契约理论,开创了企业契约理论研究的先河。科斯之后,契约理论已经成为主流的解释框架。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可以用一系列契约来描述,与股东、与债权人、与供应商、与职工等等,因此企业是一个“契约联合体”。詹森和麦考林(1976)认为,企业只是一种“法律虚构”,其职能不过是为资本、劳动等各种要素的个人所有者之间、产品的供求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提供一个联结点。在企业中每一个契约参与者都向企业提供了特定资源,并期望通过企业的各种经营行为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满足,这被称为契约参与者的“契约要求权”。“契约要求权”的存在使得企业行为必须按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做出反应,即按照公平互利原则执行契约,而这一执行契约的行为就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雏形。因此,根据等量代换原则,企业社会责任等价于对与各个利益相关者缔结的契约的履行。问题出现在企业为什么要履行契约?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考虑:第一,就企业履行契约的主动性讲这源于契约的功利性,因为就达成契约的双方来说,他们都认为契约满足了自己的利益,对自己是最有利得,否则也不可能达成一致,即形成零和博弈。既然对企业是有利的,企业就有履行契约的主动性。第二,企业履行契约也有其被动的一面,这主要由于契约的交易成本问题。如果企业不履约,要付出昂贵的违约成本。同样是履行契约,也会存在履约效果与效率的不同。如企业通过盈余管理手段粉饰会计收益,避免了与债权人违约,虚假的履行了契约,但是这种通过付出低廉交易成本规避债权人批判与惩罚的手段无疑损害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无论从主动还是被动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无时无刻不与契约发生着关系: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企业与顾客订立了契约,顾客为产品或服务支付报酬,企业提供与顾客的期望相一致的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企业雇用有技能和经验的员工,意味着应为他们的劳动支付酬劳并保证他们的安全;企业与供应商订立契约,他们之间存在着供货与付款的关系……这些互惠的契约是显性契约,订立契约的基础是基于资产的专用性,他们是主要的、显性的利益相关者。而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契约关系不明显,属于隐性的契约,其订立的契约是基于外部的影响,他们属于潜在利益相关者。通过这些显性或隐性契约,建立起了企业与社会各团体之间的承诺和信任关系,即企业履行契约就是承担了对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
(二)契约理论与盈余管理 契约理论的分支之一委托——理论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这三个分支中最能解释盈余管理的也是委托——理论。委托——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人。当今的公司制企业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基础的,公司的大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委托职业经理人作为公司大股东的人来负责公司的运营,由于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不同资本或能力优势(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供给能力)才使他们走向合作,决定了他们之间在合作中有着不同的企业控制权安排,这一企业控制权或决策权的安排必然带来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关于管理层经营行动的信息不对称,这源于管理层行动不具有可观察性。会计语言是企业管理当局与股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交流的最主要工具,而会计语言是由企业的管理者负责编制并对外,于是管理者就享有信息优势,知道很多其他利益相关者不知道的信息,所以这种委托——关系一旦建立起来其结果难免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人都是理性经济人,于是管理者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凭借不对称的信息优势,操纵盈余,以满足私人经济利益。所以,从企业的契约角度来看,盈余管理的实质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利益冲突的结果。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可能会被有些利益相关者作为达成契约的交易基础,也可能会被有些利益相关者作为投资决策的信息基础,,不论其具体目的如何,站在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角度,都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损害,应该制约管理当局的这种盈余管理行为。
(三)企业社会责任与盈余管理博弈分析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以及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的人的自利行为原则,会导致最优契约难以实现,但是最终还会达成契约是因为双方都认为满足了对自己最有利的条件,实质上只是形成了帕累托最优。因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交易者会利用信息不对称尽量逃避风险,把交易成本转移到他方身上。据此由于企业管理层不是企业所有者而是契约下的者这样一个事实,当他们通过盈余管理产生额外收益并消费额外收益时,管理者们将得到全部额外好处而只需承担一小部分交易成本。根据威廉姆森(1985)的“人的有限理性”和“一有机会就不惜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行为”观点,以及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信息的不对称,管理者总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通过非正常手段来谋取自身的最大利益。在此背景下,盈余管理应被认为是一种成本,因为管理层通过财务报告维护自己的利益,使得财务报告未能精确地报告企业经济状况,这样就导致了股东可能做出非最佳投资决策而承担损失(成本)。所以管理者的这种盈余管理机会主义行为,损害了企业社会责任。基于此,管理者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具有非合作博弈的特征。非合作博弈是指一种各参与者之间不可能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的博弈类型,研究的是人们在利益相互影响的局势中,如何进行策略选择以使自己的收益最大的问题。该理论是在Nash提出纳什均衡的概念后发展起来的,因其更加符合经济学中理性人的假设,所以在实践中该研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模型的基本假设:假设有两个人,一个是管理当局A,一个是利益相关者B,他们都是“理性经济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对于A管理当局,他们可能实施机会主义行为即歪曲呈报财务状况,可能不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真实呈报财务状况。对于利益相关者B,也有两种战略选择,信任企业进行合作,不信任企业实施机会主义。对于不同的行为分别有不同的收益R1,R2,R3,R4,其中R1 > R2 > R3>R4, 如果管理者真实呈报,利益相关者选择信任合作的效用R2会比拒绝合作的效用R3大,因此可以排除掉(R4,R1)战略组合。如果管理者选择歪曲呈报,利益相关者选择机会主义的效用会比选择信任合作的效用大,因此又可以排除掉(R1,R4)战略组合。当利益相关者选择信任,管理者选择歪曲呈报更明智,因为选择盈余管理产生的效应比不进行盈余管理的效应高,所以(R2,R2)战略组合也不会出现。惟一不受影响的战略组合是(R3,R3),如果利益相关者实施机会主义,管理者也更倾向于选择进行盈余管理。此组合是惟一的能使双方都得到满意的战略组合。这种战略组合称为“纳什均衡”。
依据上文的分析,从表面看管理当局应该履行自己的责任真实披露报表不做盈余管理,而且利益相关者也应该根据合同信任管理者达成合作,则二者会收获较高收益(R2,R2)。但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存在机会主义倾向,以及囚徒困境模型中囚徒的两难境地确实抓住了不信任和需要相互防范背叛这种真实的一面,于是实质上对双方都最有利的结果会逐渐被释放,最终大家都选择(R3,R3),结果最终就形成了非合作博弈的纳什均衡,使双方都难以获得对自己最好的收益,达成了一次性博弈。因此,从短期来看,企业出于机会主义倾向进行盈余管理,会损害企业的社会责任。然而这种盈余操纵的结果经过长期积累效果被放大,其行为一旦暴露,就会受到利益相关者的惩罚。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博弈论,人的蓄意盈余管理会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他利益相关者也会对管理者滥用权力进行回应,给予他们一定的惩罚。盈余管理发生的可能性及被监督的概率取决于管理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不断博弈。所以,实质上企业的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都知道在合作的一开始双方就进入了重复博弈。也就是说企业的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之间通过时而合作(不坦白)时而背叛(坦白)的策略来获得对双方更好结果,形成了二者间不断的重复博弈。从企业的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操纵利润,再到管理者为了防止遭受惩罚使利益相关者满意,并建立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友好关系的不断博弈。因此企业需要一个工具来掩饰其盈余操纵行为,分散利益相关者的注意力,同时向外界传递一种信号——企业没有不符合契约的行为。即管理者相信通过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这个手段可以使利益相关者基于表象而心满意足,从而减少因为盈余管理而对其产生的批评与审查。这其中也涉及成本的问题,因为企业会推行的企业社会责任付出的代价远小于进行盈余管理带来的直接利益。所以实质上管理者会把企业社会责任当做从事盈余管理的堑壕机制,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越大,其社会责任推广越深入。
四、结语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和盈余管理都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研究二者的关系对于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能起到很好的帮助作用。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1)完善企业外部的治理环境。立法方面,我国还没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专门法,因此要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使社会责任的履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要加强社会监督,发挥证监会等部门的监管作用,要求企业进行第三方审计,出具可靠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保证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与推广也不是虚假编制的。(2)优化企业内部治理机制。首先要建立良好的激励约束制度,有合理的管理层工资与绩效挂钩机制,降低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其次成立社会责任特设机构,保证企业社会责任实施有章可循并且实施的结果有监督控制。(3)要完善企业会计制准则,提高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与真实性。要不定期的聘请审计水平高的人员审查企业财务记录,防止管理者钻会计准则的空子进行盈余管理。
参考文献:
[1]刘艺龙:《我国契约关系中的盈余管理行为分析》,《财会研究》2010年第7期。
[2]李增福等:《债务契约、控制人性质与盈余管理》,《经济评论》2011年第6期。
[3]沈洪涛:《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财务业绩关系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分析》,《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
[4]戴小洋:《盈余管理视角下的成本分析》,《财会通讯》2012年第1期。
[5]许波:《公司治理模式与盈余管理的互动分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理论;社会教育学;结构性或系统性社会工作
一、不同社会背景下两者的社会工作理论
1.约翰.海因里希.裴斯塔洛齐(Johann Heinrich Pestalozzi)的以社会教育学为体现社会工作理论
约翰.海因里希.裴斯塔洛齐以哲学问题:人的本质、人类社会的本质和教育学的问题:人的教育为主要研究对象。他提出了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人是由“自然”和“精神”两种实体组成的,人类的三种发展状态:自然状态、社会状态、道德状态。“他的主要教育思想:适应自然性教育、‘爱’的教育、‘教育心理学化’教育思想、要素教育、道德教育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教育思想”[1](吴值敬,2009)。
2.简.亚当斯(Jane Addams)的结构性或系统性社会工作理论
“简.亚当斯将社会问题和工业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强调运用‘非科学’的直接融入的方式与社区居民建立亲密的、互动式的、持久的直接交流的方式,形成一种平等的而非专家指导性质的关系,她认为社工应该站在社区居民的立场上,发挥社区居民自身拥有的文化创造力,改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公平”[2](吴双,2012)。简.亚当斯坚持认为,社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把民主带给社会生活,为人类生活的进步贡献力量,人性的解释和继承基督学说。
二、对两者理论的评价
两者的理论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他们为社会工作的发展都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但他们的理论也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1.对约翰.海因里希.裴斯塔洛齐理论的评价
约翰.海因里希.裴斯塔洛齐被后人称为“贫民教育之父”,他对贫民教育有积极影响,他的教育理论对社会教育学的发展具有长远而深刻的影响。
他认为,人是由“自然”和“精神”两种实体组成的,自然状态分“未腐朽状态”和“腐朽状态”。“未腐朽状态”即“人之初,性本善”,“人的需要与满足,个人与社会达到平衡”[3](张威,2012)。这一主张让我们在做社会工作时,相信我们的服务对象,这一点是非常正确的,至今仍被社会工作者沿用,这也是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建立信任关系的基础。“腐朽状态”是指人的野蛮状态即自我中心主义,“人的需求和自我权利欲望无限增长、膨胀,又没有力量抑制,就会变成自私自利的人”(张威,2012)。这一观点很具有前瞻性,说得很符合现今社会追求名、权、利的人,也是很多功利人士的典型表现。当今社会,很多人都觉得自己不幸福,就是因为他们拥有太多欲望,不安于现状,永远也不觉得满足。
他主张对贫民、受歧视者、失足者进行教育,他认为:贫民收容机构与重新返回贫困环境:贫民根本得不到帮助,其中,“穷人只能被教育成穷人”的观点备受争议,我个人认为这一点是不对的,现今有很多名人的例子都可以证明贫穷的环境和挫折更能让人成长,有时逆境更能让人努力奋斗并获得成功;社会政策性问题:刑法和犯罪预防,通过制定刑法解决社会问题,从而对犯罪进行预防这一观点是很正确的,这也是现今刑法制定的主要目的。
他认为,所有教育的出发点是孩子未腐朽的自然天性,这一点为教育的社会化提供了一种思路,孩子社会化的第一场所是家庭,其次是学校。家庭承担着孩子社会化的重要内容,所以家庭应该在孩子未腐朽的自然天性过程中给予正确的引导,让孩子生活在正常且道德的环境中。教育就是用适当的方法,充分发挥人类自然和天性中所固有的力量和潜能。教育的最高宗旨:发现和激发一个孩子的自我发展力量和潜能。每个人都是有潜能的,这也是我们以往所学习的社会工作优势观点里的内容,我们要在适当的时候为服务对象赋权增能,使得服务对象的潜能得到最大发挥。每个人都是有潜能的,这也是我们以往所学习的社会工作优势观点里的内容,我们要在适当的时候为服务对象赋权增能,使得服务对象的潜能得到最大发挥。孩子的自我发展更是我们教育的重点,他们的未来必须接受正确的引导和启发,他们才会沿着道德而有序的方向发展。“帮助我,自己做”教育:作为助人自助的方法,他认为这是教育者的角色与职能。这一观点是社会工作的重要理念之一,随时指导着社会工作者的方向,社会工作者的目标就是帮助服务对象找到自我救助的方法。
2.对简.亚当斯理论的评价
简.亚当斯的理论让我们第一次了解到社会工作,她被认为是社区工作的建立者,她把社会工作认为是应用社会学,并且理论与实践是紧密相关的。她的结构性社会工作理论一直以来都是英美实用主义沿用,她建立的赫尔馆是美国芝加哥学派的创办点。
她将社会问题和工业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阶级的生态性、地域性分裂,当时黑人和白人分开居住,种族问题是当时美国的主要社会问题。虽然,现在美国的种族歧视基本上没有什么表现了,但它还是存在的,种族歧视的消除是需要很长时间的努力。二是城市的男性、军团主义组织,当时的权利组织都是男性掌权,随着民主思想的深入发展及女性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她们开始希望掌握权利为她们自己谋取利益,妇女运动开始兴起,希望提高她们自身的社会地位。三是国际经济集团的商业利益,经济集团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特别是工业革命和产业革命之后,经济生产力迅猛发展,商人为了谋利不惜雇佣童工为其工作,并尽可能的榨取他们的剩余价值。因而,她想要建立《国家劳动保护法》《禁止童工法》,维护某些人的利益。她主张的是宏观的社会工作:从社会政策的角度推动社会工作的发展。社会工作的发展需要社会政策先行,社会政策是社会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它指引着社会工作的发展方向,为社会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她让我们明白社会工作具有双重职能:助人与监督,助人是针对服务对象;监督是对政府与机构,要评估两者的利益,完全取决于社会工作者自己的价值观。社会工作者也要服务于政府,稳定社会秩序的同时,要为政府所用。目前社会工作者在助人方面都能够做得很好,但是监督方面的职能却很少能够做到,特别是对当前中国的社会工作来说,这个职能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但它会成为社工努力的方向。
她的和平理论中社会公正与社会意识、人权、和平的密切联系,后来被蓓尔娜斯科尼沿用,而且别写入了《美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之中。她主张构建高层次的社区和社会生活中心,她认为人与环境是紧密联系的,要让一个人的问题得以解决,首先要改善这个人所处的环境,这也是系统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她把社会工作与政治行为紧密联系起来,这一观点是很值得借鉴的,但是被很多国家所忽视。要想推进社会工作这一职业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就不得不参政议政,从而能够制定并执行社会政策。
三、两者的理论对中国社会工作的借鉴与启发
两者的理论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对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影响力也是巨大的。社会学和社会工作对于我国来说都是舶来品,社会工作在我国是社会学的二级学科。中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化一直是困扰着社会工作界的一大问题,我们在借鉴国外理论的同时,也需要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约翰.海因里希.裴斯塔洛齐的“未腐朽状态”即“人之初,性本善”观念中传递出的对案主信任的观点,一直被社会工作者使用,甚至被编入社会工作的教材之中,这一观点被认为是社工与服务对象建立信任关系的基础。他的教育学的观点被世界很多国家沿用,他是教育心理学的开创者,这为今后社会工作教育也提供了一个方向,社会工作教育不仅仅需要学习理论与实务的内容,而且也应该学习教育学和心理学方面的内容。虽然,现今社会工作学界提倡对社工学生进行通识教育,但是实际操作却很困难。他言传身教的教育方式和简.亚当斯认为理论研究不是待在大学校园里得出的,而是通过实地来形成,要在实践中总结与思考的观点让我明白,理论并不一定产生在实践之前,它也不一定必须指导实践,理论可以在实践中产生,理论与实践是紧密联系的。我国学者晏阳初的“平民教育运动”跟他的贫民教育有些相似的地方,但他们的出发点和对象是不同的。“晏阳初的‘平民教育运动’来解决中国人的‘愚’、‘穷’、‘弱’、‘私’四大基本问题”[4](徐永祥,2004)这一运动是对我国农村社区发展的成功探索和实践,他为世界社区发展运动做出了杰出贡献,被誉为“国际平民教育之父”。
约翰.海因里希.裴斯塔洛齐认为教育就是要发现和激发孩子的自我发展力量和潜能,这是现今社会工作实务中坚持的重要观点,也是优势视角的重要内容,要相信每一个服务对象都有改变的潜能,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就是挖掘服务对象的潜能,从而以适当的方式对服务对象进行赋权增能。这也是助人自助的关键所在,社工在挖掘服务对象的潜能时,也应该教会服务对象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从而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
简.亚当斯的系统性社会工作理论认为,社会问题的产生是由人与人所处的环境造成的。这也是目前很多社会工作者坚信“人在情境中”观点的重要来源,这也是心理学中人本主义的主要观点。她的这一观点是目前中国社会工作在谈到社会工作理论背景中经常会提到的,她主张的实用主义一直被英美社会工作界效仿,中国的社会工作也主要是从英美了解社工的知识与实践,我国的社会工作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中国社会工作要取得长足发展,就必须在借鉴他们理论的时候,还要注意与我国的国情和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相联系,从而发展和创造属于我国的社会工作理论。(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吴值敬.裴斯塔洛齐思想述评[D].扬州大学学位论文.2009(6):17-37
[2]吴双.Jane Addams与Hans Thiersch的社会工作理论对比研究[J].今日中国论坛.2012(10):176-178
关键词:社会契约;政府;公民意识;政民关系
中图分类号:D6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9-0016-02
在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发展长河中,关于社会与国家的起源、国家的合法性和政治权威一直是思想家们关注的政治主题之一。社会契约论无疑具体代表性,它将契约精神引入政治实践,解释了社会及国家的起源,论证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本文拟在回顾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结合当代政治实践探讨社会契约论对当代政治实践的价值。
一、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形成
将契约理论运用于政治实践始于古希腊哲人伊壁鸠鲁,他提出了正义即社会契约的朴素的契约思想。明确探讨政治权力起源的是中世纪基督教哲学,主张“君权神授”论。文艺复兴时期,马基雅维利开始用人的眼光看待政治权力问题,真正开启了西方的政治哲学,提出了政治权力起源于权术和暴力的运用。近代西方政治哲学当中真正开始探讨政治权力问题始于社会契约理论,先后经过霍布斯、洛克到卢梭,将社会契约论推向极致。
(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
霍布斯对社会契约论的探讨始于对自然状态的描述。首先,他认为在国家诞生之前,人们生活在一种充满互相争斗、恐惧不安的自然状态中,自然状态受着自然法的支配。其次,人人都是天生自由的、平等的。第三,他主张人性是恶的,作为一个自然的生物,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自存,从而是自私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人对人之间像狼和狼一样处于可怕的自然状态。第四,人都是具有理性的,面对争斗不已的自然状态,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样订立的契约就是社会契约,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者,而像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组成了国家。霍布斯说:“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1]132在霍布斯看来,订立契约过程中者没有参与,者不受契约的约束,拥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因此拥护君主专制也成为其契约的重要指向。
(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思想
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也是从自然状态的描述开始的,他认为,自然状态不是“永久的战争状态”,而是“和平、善意和互相帮助的状态”[2]。其次,他认为,虽然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相处较好,但人都有“利己”的天性,不能永久保证一个人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从而引起争端,而对于争端的解决又没有公认的是非标准和仲裁者,因此,在自然状态下还是有战争的可能性[3],于是出于理性的考虑,为了避免战争的出现,人们便订立契约,组成国家来判断是非标准,解决争端。第三,洛克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出让的仅仅是财产纠纷的仲裁权,至于生命、自由、私有财产权这些基本的自然权利,则没有转让,而应受到国家保护。第四,他认为契约的订立者是包括执政者在内的全体成员,因此,执政者也要忠实地履行契约,按大多数人的意志行事,他反对君主专制,主张民主、自由。
(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
在卢梭看来,自然状态本是一个美好的时代,在自然法的指导之下,人们相互之间处于一种自由、平等的生活状态。他主张性善论,认为“自爱心使每个人自我保护,同情心使人们相互帮助。”[4]121然而,“自从人民觉察到一个具有两个人的粮食的好处的时候起,平等就消失了。”[5]111私有制和不平等的产生使人们互相仇恨、残害,打破了原来美好的生活状态,于是人们出于理性的考虑,便相互约定,“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成员作为全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6]20-34这就是国家的产生过程,共同体也即是国家。第二,他主张立约过程是全体公民对自身所有权利的让渡,而且是让渡给人民全体,由人民自己管理自己,因此,权利让渡之后人们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由于任何一个结合都把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交给整个集体,因此他们只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第三,卢梭认为公意是人们签订契约时,把自己的权力交给全体、个人的意志整合之后产生的,公意是真正的权威,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公意的体现,具有最高权威,属于人民而不是统治者。政府基于者而存在,不过是执行公意的机关,它只是一个附属性工具,完全听命于人民[7]。
二、近代社会契约论思想简要述评
社会契约论作为近代主要的政治思想之一,虽然各位思想家的具体主张存在差距,但都是从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出发,对政治权力合法性进行了反向的论证,认为国家产生于自然状态下人们理性的使然,即人类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和权利,彼此之间签订社会契约,让渡自然权利给公共权威的结果。与此同时,从另一侧面也显示出了公民权利先于政治共同体的特点,即政治权力源于公民权利自下而上的授予,从而从根本上打破了君权神授的思想,“打破了统治行政模式确定人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身份基准,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8]。从社会契约论订立的逻辑前提来看,立约人与政府的目的应是一致的,即公民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利益与权利而立约产生了国家,国家、政府的存在是立约人为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利益与权利的一个手段。因此,政府与公民的目标之间在逻辑上没有根本冲突,从而为新型的、和谐的政民关系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指导。
三、新型政民关系建设――社会契约论的现代价值
现代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从社会契约论的精神出发,一方面要求政府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力争为更好地实现立约人的公共利益并赢得立约人的认同;另一方面,个人作为具体的契约签订者应不断培养自身的公民意识,以便于契约的更好履行。
(一)政府加强自身合法性建设,明确政府的职责与定位
一是政府自身应树立起契约意识,从根本上理解政府产生的契约前提与职责所在,培养政府工作人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改变以往的统治者、管理者的角色定位,尽快树立起公仆意识。
二是树立在民思想,正确地把握和使用公共权力。维护个人的自然权利是个人联合成政治国家的理由,公共权力只能以个人权利为限度而不能对之侵犯,并且国家权力必须以保护和促进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实现为目标,正确把握运用权力的目标,把公权力的使用作为实现立约人公共利益与争得立约人认同的一种手段。
三是建立政民互动的公共决策机制。契约的订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博弈和完善的结果,在契约的执行过程中,按照双方互动的方式来确定公共权力的运用本身也是契约精神所在。建立科学有效的、政民互动的公共决策机制,不但可以集中民众的智慧,为政府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而且能够争得公民对政府决策的认同和支持,有利于政府公共政策的贯彻执行。另外,“在互动的决策体制下制定的公共政策不仅能够使公民的理想、价值和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的表达和实现,而且能够实现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有效沟通,实现政府管理活动的民主化过程,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9]。
四是要不断改进政府行为正当性的评判尺度。“公共权力不能自认为公民谋求福利和幸福就证明自身存在的‘善’,政府的正当性只能建基于被统治者独立理性判断后的自主认同”[10]。按照社会契约论的精神,应当扭转公权力使用的合法性主要由政府内部进行评判的局面,建立起一套以立约人为评判主体的评价体系。
(二)培养个体公民意识,不断提高公民素养
公民意识是民众在民主政治时代必须具备的一种社会意识。主要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三个层面。个体作为社会契约的立约人,在订立契约之时都是出于理性使然的结果。因此,个体一方面为了能在自身方面更好地履行契约之约定,另一方面为了提升自己对公共权力运用正当性的监督与判断,有必要加强“公民”意识的培养,不断提升自己的公民素养。
一是个体应注重自身社会责任感及主体意识的培养,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类国家事务,将参与国家行政管理当成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改变老好人思想。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公民素质教育,增强公民参与意识,提高公民个人素养与实际参与能力。另外,应该进一步开拓公民的参与途径,如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电子政府、网上政府、听证会、村民自治等都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综上所述,近代政治思想家以对自然状态的描写为起点,以社会契约论的形式论证了国家状态的产生,从而为政府权力合法性提供了依据,但与同时也为在民找到了前提,二者的逻辑目标没有根本冲突。结合实践,新型的政民关系可在契约精神中找到依据,这就要求政府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合法性建设,另一方面公民个体也应不断培养自身公民意识,提升参与能力,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建立起新型政民关系。
参考文献:
[1][英]霍布斯著.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2]王宏,皇维章,邹铁军.西方哲学家介绍[M].长春:吉林出版社,1986:196.
[3]段昭华.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比较[J].毕节学院学报,2007,(1).
[4]赵林.浪漫之魂――让―雅克・卢梭[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5]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7]张茜.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之比较[J].学理论,2009,(3).
[8]战建华.公共管理模式嬗变[J].长白学刊,2009,(5).
【关键词】契约自由;正义;限制
一、契约自由原则概述
契约自由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适应了社会生产、生活的需要,促使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愈加发展,带来了资产阶级物质财富的聚积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繁荣,并在客观上促进了科技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因而受到了普遍的接受和拥护,从而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根本原则。但是,进入20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当事人经济地位出现了严重差异,大企业的实力越来越强,普通个体的力量则相对弱化,在各种科学技术采用下极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创造了丰富物质财富的同时,对契约自由的绝对服从也使社会矛盾日益突出,贫富两极分化、劳动者与企业主的对立、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的对立,以及家庭关系的不平等、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问题日渐凸现出来。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干预主义成为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也开始从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而建立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体系表现在契约自由方面则是对契约自由的干预或限制。
关于契约自由的限制措施,随着民法理念发展的进步与成熟,采取了诸如颁布反垄断法;强制缔约制度的产生;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限制;规定合同关系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对消费合同和保险合同进行限制等措施来加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契约绝对自由的固有缺陷,使契约自由原则在新形势下能够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逐步实现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演变。
二、契约的正义价值――契约自由限制的核心因素
自由和正义是人类追求的两个永恒的价值目标。对自由而言,从一般意义讲,也许没有绝对的不自由,所以,即使奴隶制度把人划分为主人与奴隶,也并不意味着奴隶完全没有人格而仅仅是“动产”。也许没有绝对的自由,所以,卢梭痛苦地疾呼,“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对正义而言,正义,即公正、公平、公道,是人类社会亘古不变的崇高理想,也被认为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美德。正如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或有条理,只要它们是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完美目标,也是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价值之一。
发展到今天,自由并非无度已经成为我们每一个人追求自由的同时又不得不遵守的最低准则,而这个最低准则从实质意义上来讲就是正义对自由的限制,是用我们最朴素的道德情怀去追寻自由和限制自由的无度带来的危害,从而维系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
针对这两个价值目标,反映到契约层面,近代契约中突出的表现出“厚此薄彼”的特征,即对契约自由无限向往,而对契约正义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置之不理。我国著名学者梁慧星先生将契约自由归结为”形式正义”,并指出:“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自由订立的契约就等于是法律。法官裁判契约案件必须按照契约约定的条款进行,至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订立契约时是否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的急需或缺乏经验,或者履行契约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更等,均不应考虑在内。” [1]在这种形式正义的指引下,契约神圣就成为当时契约制度的不二法则。但是,这种将假设前提建立在忽略人的个体差异性而将其视为“抽象的一般人之人”的契约理论忽略了正义的实质内涵,激化个体差异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在市场上自由地、残酷地竞争着,最终导致贫富的分化,也促使人们再一次的寻求契约正义的本质。于是,现代契约模式开始对契约自由的适用进行限制,以求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平衡。法律的正义观,体现在契约法中,就是契约必须具备正义的价值要素。
因此,20世纪的社会本位时代在契约自由之外,人们将眼光更多的投向了契约的正义价值方面,并由此作出了对契约正义新的诠释:一种正义的契约制度应该通过各种制度性安排,来改善那些拥有最少的权力、机会、收入和财富的“最不利者”的处境,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限制自由的绝对行使。我们不能否认,在人类历史上,社会永远在自由与限制这两个逆向观念之间努力寻求一种可行的平衡。所以,现代契约正义实际上是一种抽象性目标原则,它以限制契约自由、弥补其弊端的姿态登上舞台。它一方面要求契约当事人缔约和履约时,要考虑个人利益,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要求在认识到缔约双方的缔约能力存在着差别,在制度设计时平衡双方交易的利益,从而达到对弱者的保护,进而体现社会的整体利益。正是“自由缔结的契约即为公正”的这一理念使人们将契约自由奉为神圣,也正是对契约自由权利的滥用造成对契约正义的违反,导致了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可以说,一部契约自由发展的历史,也是契约正义发展的历史。
但是,在此必须补充说明的一点是我们说要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并非意味着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加入契约正义的价值考量是为了使契约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之路,因为确立契约乃至契约自由原则的目的就是实现社会正义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当契约自由的原则所赖以产生的基础发生动摇的情况下,契约自由己越来越偏离其自身的价值而徒具形式。在此情况下,对契约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不是契约自由本身的衰落,而是强制其归位,以恢复其本来的价值和地位,不管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形势如何变化,现代社会中契约自由原则作为契约法根本原则的地位仍然没有被撼动。纵观现代世界各国民法,契约自由仍然是现代社会基本的精神支柱,因为没有形式正义的实质正义根本就无法存在。
三、结语
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曾说:“契约自由应受限制,为事理之当然。无限制的自由,乃契约制度的自我扬弃。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契约自由史,就是契约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而促进实践契约正义的纪录。” [2]因此,只有将契约融入正义的核心内涵,对契约自由原则进行适当的限制与干预,才能尽可能的避免弱者屈从于强者的意志,从而保障市场主体实质意义上的自由意志与平等。
【参考文献】
关键词:罗马法;契约自由;诺成契约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5-0087-02
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而其中契约自由又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契约自由原则是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是当代契约法的核心和灵魂。这一原则在实体法上得以确认,最早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但其理论渊源却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更确切地说,契约自由的思想早在罗马古典法时期,大约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前2世纪就已经形成,并在东罗马皇帝编纂的《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阐释。契约制度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罗马社会政治、经济形态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随着诺成契约的出现而最终形成了契约自由的精神。这一思想虽然在其后的数千年中随着历史进程而在各国的实体法上不断受到扩张、限制和修改,但其思想精髓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罗马法诺成契约中所体现的契约自由思想,为现代契约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一、罗马法契约制度的历史发展
契约制度在罗马法中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随着罗马社会发展、市场交换和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而出现、变化并完善的。
罗马社会早期 “契约”的概念表述是简单原始的,且没有“契约自由”的观念,在罗马《十二表法》中用来表示“契约”的名词为“耐克逊(NEXUM)”。它的本意是指有铜片和衡具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行为非常追求形式,不仅要求交易当事人亲自到场,说出规定好的套语,履行铜片的交付手续,而且还需要有五位证人和一位司秤到场作证,交易才能有效。“耐克逊”的有效成立,只是从形式上需要交易当事人到场并彼此达成言辞上的一致,但这种形式下的一致是否就是当事人交易意思的一致,套语表达是否就是当事人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不是法律会加以过问的。换句话说,只要完成了这些套话和交易的形式,契约便生效。除了商品领域以外,罗马社会的其他要式行为都要采用严格的仪式,才能发生罗马法律上的效力。
在罗马法早期,因为罗马社会早期简单商品经济并不发达,所有权“让与”和债“契约”混淆不分。在罗马市民法上还规定一种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形式――macipatio。梅因曾经对罗马契约法发展提出过分阶段的看法,这个时期被称之为“把债务同真正的身体自由为质物(耐克逊借贷)看做一回事,带有严格的神圣仪式。”
在罗马契约制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以庄严的口头问答和以诚意担保债务的阶段,这种形式的要求体现了对契约真实有效性的需求更加强烈,除对于仪式的要求之外,还要求契约当事人进行契约有效性的保证,如庄严的口头问答和以诚意担保的债务。这种形式的债务担保模式,形成了现代债权债务担保的雏形。随着罗马市民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交易量不断增多,交易的频繁化必然要求交易形式的不断简化,以实现交易经济化的现实要求,同时人们对于交易安全的追求还是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书面文字作为能够证明交易完成的实在证据,正式地得到了发展,也即形成了文书契约。
真正能够体现契约自由精神的当属罗马法的诺成契约,而这种契约仅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无需特定形式或仪式要求。《法学阶梯》规定,债务的地界只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意的说法,乃是因为其地界既不需用文书,也不需要当事人在场。只需进行该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同意即可。契约自由,在今天可以理解为合同自由,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合同相对人、合同形式,确定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等方面的自由。在当时的罗马法制中,能够实现一致同意为其本合意条件的诺成契约是真正契约的“巨大道德进步”,这些契约注重当事人内心对契约交易的合理诉求,体现了公正的基本原理。
二、罗马契约自由精神在法国、德国民法典上的继受
契约自由的思想史伴随着罗马法诺成契约制度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而建立在奴隶制经济基础之上的罗马法,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资本主义的兴起而成为历史,但是罗马法中体现的契约自由思想却在各国的实体法,特别是在大陆法系两大国家――法国和德国的实体法中得到了继受和发展。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任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助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互相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德国民法典》第24条规定:“债权人因债的关系得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给付也可以是不作为的”。第780条:“以通过契约而独立成为债务的方式约定为给付的契约,如为规定用其他方式者,须以书面方式方为有效。”第154条:“虽仅当事人一方表示,必须全部事项取得合意,契约方始成立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契约中所有各点意思未全部趋于一致,在发生疑问时,应认为契约未成立。在此情况,对契约个别之点的合意,虽有记载,也无拘束力。”
从上述大陆法系两部重要的民法典及与《法学阶梯》的对比中,我们可以充分看出,虽然文字的表达不同,但是三者对于契约自由精神的理解是一致的,都是以尊重当事人的“合意”为核心的。契约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并由此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德国和法国民法典中的契约自由与罗马法契约精神有着继受关系。
稍有不同的是,法国对于罗马法中契约自由的精神加以扩展。这跟当时法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有很大关系。19世纪的法国在历史上正处于上升时期,受到当时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想的启蒙和影响,为了能够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自由竞争和商品交易中,立法者在民法典中将自由精神推崇到了无以复加的境地,表现在契约上,则为契约自由原则。法律规定契约是由“合意”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契约一旦形成,当事人都必须按照约定忠实履行,除非双方都经过同意,否则不得修改或废除。而《德国民法典》则对罗马法契约自由思想有所限制。虽然法典的基本原则是“自由”与“平等”,但同时也注意到契约背后当事人之间在经济实力方面的不平等。如果把契约自由表述为过分绝对的信条,无异于帮助垄断企业或者财团将自己单方面的意志通过契约形式强加给弱小的一方,这必然会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因此,立法者在认可契约自由的同时,从社会本位角度出发通过一系列制度拟制,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格式条款限制等,对契约自由加以制度上的限制,从而保护了真正意义上的契约自由。然而,扩展也好,限制也好,它们都是建立在对罗马法契约自由精神的承认和接受基础上的,是这一自由精神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环境中的实际表现。
三、罗马契约自由精神在英美民法上的体现
契约自由精神是近代资本主义私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因此它不仅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而且作为普通法系典型代表的英国和美国也和欧陆国家一道,把契约自由作为契约法的基本原则。
在英国,作为古典契约法最基本的理论便是契约自由原则。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和亨利・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史巧妙的结合站起来,构成了普通法上的自由主义契约观。英国普通法系的法官认为民法的作用通常是消极的,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人们“去实现自己的意愿”。因此在1875年英国大法官乔治爵士曾经说过:“如果公共政策还要求什么的话,那就是成年的和有理解能力的人应当享有最充分的缔约自由。他们自由并自愿缔结的契约,应视为神圣不可侵犯并由法院强制执行。”
在美国,18世纪末至19世纪上半叶是美国契约法的起步期。其中1810年发生的“弗莱彻尔诉配克案”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该案的事实是:1975年佐治州议会的大多数议员接受贿赂,通过法律将从印第安人手中获取的数百英亩土地廉价卖给地产公司,而地产公司将土地予以分割并高价出售。后来议会通过一项法律,宣布撤销前届议会出售土地的立法,此时许多土地已经转移到不知情人的手中,因此引发诉讼。不可否认的,契约自由原则在各国不同的历史及文化土壤中都有其自由发展的轨迹,但无一例外我们都能把其法律理论渊源追溯到罗马法诺成性合同中的契约自由精神。
四、契约自由精神在近代的发展及借鉴作用
从19世纪《法国民法典》颁布开始,到如今21世纪,法律科学经历了一个由实证主义法哲学代替古典自然法哲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从自然法强调契约合意的绝对性,过渡到实证法强调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为指导。同时伴随着经济结构复杂化、力量对比悬殊化,单纯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已不能充分表达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因此,限制契约自由、限制契约正义,并确定在契约签订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缔约过失责任原则等相关主张得到了尊重和实现。
在这种新的思想支配下,现代契约理论更追求契约的“实质正义”而非“形式正义”。新契约理论强调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签订契约,而法庭在解决纠纷的时候必须要坚持契约正义原则,充分考量契约缔结双方是否存在实际上的不公平、不平等,是否有强势的一方用自己的优势强迫与对方签约,或者履行契约时是否因情势的变化而导致不公平的因素存在。
更追求“实质正义”的现代契约自由理论使得古典契约自由理论得到了发展和限制,产生了诸如强制缔约、对契约形式进行必要限制等等新的内容。同时在英美法系中,还产生了默示条款――英美契约法认为除了明示条款之外,还可以包括从已有的内容中衍生出来的或根据传统习惯、法院推理推论出来的内容。这种默示条款赋予了法官将当事人契约之外的义务引入契约之中,是一种平衡的方式。
参考文献:
[1][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2]马俊驹,陈本寒.罗马法契约自由思想的形成及对后世法律的影响[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1)
[3][罗马]查士丁尼.查士丁尼法学总论[M].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家庭事务管理中,有生命的工具与无生命工具。奴隶是有生命的工具,而石器其他工具是无生命的工具。家庭关系中父权和夫权形成了自然而然的心理契约,双方形成了承担义务和权利的默契的规则约束。这些群体管理中,需要“道德领导”,道德领导是指领导者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道德信念为核心,以非权力影响力为主,通过各种基于伦理文化塑造与相关制度的建构,与被领导者形成一种心理契约。心理契约在某种程度上起作用表现为一种道德领导。道德领导在当时的城邦治理和个人事务中发挥着不言而喻的作用。道德领导正是基于领导者与追随者双方的心理契约和内在认同而实施的,重视双方的平等关系和意见互动,因此明白道德应有之意。对一个组织来说,领导伦理是沟通领导者与追随者的重要桥梁,是双方形成心理契约的主导力量,能够促使双方同心同德,形成凝聚力,有效保证组织的稳定性。城邦治理中,统治主要通过教育和训练培养最大化的善民,即良好的公民。追求优良的共同生活是最大的社会期望,这种社会期望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集体的心理契约。从这个层面上来讲,正是因为这样的心理契约思想,才促使当时社会稳定,城邦有序发展。个体与群体之间形成一种心理期望,这种期望是城邦希望公民成为善民,而善民又希望通过有智慧的人治理城邦,与大家一起为追求最优良的共同生活而努力。英国学者迈克尔•莱斯诺夫教授的《社会契约论》中写到:在当时古希腊社会治理,社会中的统治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主人对于奴仆的统治,目的是为了统治者的利益;第二类是家长对其妻子和子女以及一般家属的统治,目的是为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方面的利益;第三方面是城邦的社会治理统治,这种统治主要是通过教育培养最多的善民,在有智慧的善民下维护统治者的利益。这些治理都需要心理契约作为行为的准则。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心理契约是起源于规范社会关系的需要,并且是通过人民及其统治者之间的一个契约所建立的。这种自然而然形成的心理契约规范在家庭管理以及城邦管理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同时心理契约促使城邦的政治活动实质上在古希腊变成了一个如何教育个体成为一个好公民,一个人和一群人如何优良共同生活的问题。
二、“心理契约”的履行及违背
心理契约是以契约双方权利和义务扩展而形成的一种维护社会关系的观念,并成为人们行为基本准则和处理社会关系的规则。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心理契约思想是来自于家庭事务管理中父权以及夫权基础上形成的一种伦理约束的心理状态的平衡。在当时的城邦治理过程中,为了追求共同的优良生活,城邦通过教育和训练善民来实现,将人分为:金、银、铜和铁三类,将最大的心理契约“善”作为价值判断。在当时的城邦中,通过善评价引导人们的认知道德体系,确立人们的行为实现,形成有等级的次序准则,以此来规范当时的社会关系,在城邦治理中,心理契约的满足或履行即认为是正宗政体,也就是照顾到大多数人公共利益的君主、共和、贵族政体,反之,则为,心理契约的违背,这种心理契约思想实质上是一种伦理契约思想,它存在于人们的道德约束中,是由当时社会生产历史条件决定的,也是当时城邦治理中人与人之间“互的产物”。有研究者指出:在中国,虽然没有“社会契约”这一立意非常明确的学说,但也有类似的思想。它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墨翟。他认为原始社会是一个没有秩序、如同野兽一样的社会,并认为,天下之所以如此之乱,原因在于“无政长”,于是人们立天子、置诸侯,组成了国家。其实,中国的君为天等思想也是一种心理契约思想,只是散落于各派的大思想家中,并未形成系统的理论而已,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某种程度上它存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美国学者查尔斯•弗里德在其《契约即允诺》中写到:在休谟看来,人身安全、财产保障和契约责任是文明社会的基石。从这个意义上讲,心理契约无论是关系性契约还是交易性契约,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心理契约思想都是当时希腊社会的一种表现,同时它的这种心理契约思想为当时的城邦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基础。心理契约一旦按照原定预想的情况进行,则不存在违背问题,反之,理想的心理契约情景就会被打破。心理契约违背存在以下情况:第一,个体与群体之间有冲突,不能进行合作;第二,个体与群体失去理性,不愿意再维护双方建立的心理契约规则;第三,个体与群体在认知想法、思维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第四,最重要的是,各自在最初约定的心理契约的利益或者需要被打破时,现有的秩序关系不能满足各自利益的需要。细致阅读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我们看到,当群体出现心理契约违背的时候就是政体的变革,比如很少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在家庭事务管理中或城邦管理中出现非“善”民或者“暴”民等,卢梭在《论社会公约》中阐述“怎样找到某种形式的结合,使这种结合能够动用成员的集体力量来保护其结合者的人身和利益;而且在这种结合下,每个人在和别人结合的时候并不是使自己服从于其他的人,而是仅仅服从于他自己,并且仍然像从前一样自由”。这便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我们用美国心理学家拉塞尔采用情绪评价和归类的方法,对心理契约履行以及违背的情况进行评价。第一,在个体与个体或个体与群体之间,利用情绪评价方法,把情绪划分为两个维度:愉快度和强度。在愉快度维度上可以划分为愉快和不愉快,在强度维度上生活概念可以划分为中等强度和高强度。一旦出现心理契约违背,就会出现冲突,不愉快。第二,在群体之间,心理契约违背直接关系到组织个体(公民行为)。违背会出现:破坏、越轨、滥用、冲突等恶意行为,出现政体变革。心理契约履行与否主要决定于是否满足各自利益需要。
三、结束语
「关键词企业会计政策选择
契约
债务契约
社会契约
一、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本质特征
企业会计政策是连接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的桥梁和纽带,它既受会计理论的指导和,又直接规范和制约企业会计实务,并对企业会计报表和资本市场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会计政策是指“企业编报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实务”;会计政策有宏观会计政策和微观企业会计政策之分(黄菊波等,1995),宏观会计政策是指一国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为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制订和的会计准则、规范的总和,其核心是会计准则;企业会计政策则是企业在宏观会计政策的范围内,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所选择的最能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原则、程序和的总称。至于会计政策选择,诚如张为国教授所述,“所谓会计选择行为,即指前述利害集团(指股东、债权人和企业管理者等-引者注)选择会计目标和会计准则的行为”。财务会计的目标在于向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在现有的以会计准则为会计政策规范主体的模式下,对某一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为企业进行会计政策选择留下了较大的选择空间。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贯穿于企业从会计确认到计量、记录、报告诸环节构成的整个会计过程,会计的过程其实就是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企业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产生不同的会计信息,导致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不同的利益分配结果和投资决策行为,进而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结果,正如迈克尔。查特菲尔德所说:“倘若使用了不恰当的会计方法,就可能将投资者引入歧途,在资本市场上,资源就会被错误地配置。……如果说财务报表是一种资源分配的手段,那么,相互对抗的会计方法的滥用就会导致在整个经济中效率不高地分配投资资本”。所以企业各利益相关者都很重视和关注会计政策的制订和选择。从上述会计政策及会计政策选择的定义可以看出,会计政策在形式上表现为会计过程的一种技术规范,但其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和政治利益的博弈规则和契约安排。
二、企业的本质与会计的契约特性
(一)企业的契约本质与会计的契约特性
从笔者所检索到的资料看,直接从契约理论来看待和认识会计的要数西班牙杰出的数学家、法学家基耶戈杰里。卡斯基洛(1552)。卡斯基洛认为,会计核算的对象是契约,会计核算的目的就是反映契约双方的权利和要求;会计人员应该登记的不只是商品进货,而首先是契约要求的供货量,然后是履行契约。他还认为,资产负债表包括了所有的契约参与者,并反映这些契约产生的权利和要求的数额。卡斯基洛开创了用契约理论解释会计问题之理论先河,为我们用契约理论会计问题开辟了一条新途径。可以说契约理论是一门具有悠久的新学科,说它历史悠久,因为广义的契约理论产生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说它是一门新学科是因为它被直接于解释现代经济生活现象还只是近几十年的事,契约理论被用于解释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更只是从实证会计研究开始。
按照契约理论的观点,企业是“若干契约的联结”,在企业的契约签订后,企业利益相关者就要对契约进行监督。鉴于会计收益在契约中的重要性以及会计政策本身的契约特性,企业选择不同的方法就会导致不同的责任和绩效,为了管理和协调委托关系,避免某个利益集团产生有损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就产生了如何进行会计政策选择问题。在制定企业的契约条款,以及在监督这些条款的实施过程中会计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在企业经理报酬契约中、在企业经理与银行签订债务契约时往往都用会计指标定义契约各方的责权利。由于会计数据在契约中的重要性及会计政策本身的契约特性,企业管理当局的会计政策选择对委托关系会产生较大影响,从会计学的角度看,会计政策选择问题就是怎样为企业契约等契约关系的确立和考核提供公平合理的衡量基础。因此,基于上述分析,契约理论构成了现代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理论基础。
(二)契约理论与会计政策选择研究
在以实证研究方法为会计研究主流方法的西方国家,实证会计理论致力于根据各利益相关者选择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和方法的行为,来解释现存的并预测未来的各种会计实务。实证会计研究的重心是会计选择行为,目的是试图解释和预测各社会利益相关者为何选择这种而不选择那种会计政策。随着实证会计研究的风行,自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会计界开始研究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所谓经济后果(Economic Consequence),是指会计报告将影响企业、政府、股东、债权人、雇员等的决策行为,受影响的决策行为反过来又会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Stephen.A.Zeff,1978)。换言之,会计准则不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规范,不同的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选择将会生成不同的会计信息,从而影响到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包括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分人受损失。“利用会计政策选择作弊是一种不通过实实在在劳动就可以改变业绩的捷径”。因此,从本质上讲,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往往借助于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来实现,形式多样的会计政策选择为不同利益相关者争取于己有利的“经济后果”和政治利益提供了可能。
西方实证会计研究的结果证明,企业往往通过借助于形式多样的会计政策选择与契约安排实现对于自己有利的经济后果,如R.L瓦茨,J.L.齐默尔曼(1990)提出并证明了红利计划假说(bonus plan)、负债权益比率假说和企业规模假说,并认为,“由于存在可以产生不同结果的代用方法,所以,人们不断尝试不通过实实在在地改善业绩就能获得盈利和增长的办法”。上述假说的运用无不和契约理论相关,亦即会计政策的契约条款以及会计数据的契约特性决定了会计政策选择在企业各种契约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三、契约:红利计划假说与企业会计政策选择
契约理论认为,企业管理者和所有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为了降低成本,所有者要给予人一定的激励与约束,即签订契约,并采取给管理者红利报酬的形式以激励,检验这一报酬契约和会计政策选择之间关系的假说被称为报酬计划或红利计划假说。
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这意味着管理者可能会根据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原则从事经营管理。对于那些由所有者自己经营管理的企业,人们很难想象他们在经营中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但当管理者只拥有所经营企业60%的权益时,管理者可能就不会再百分之百地为所有者利益服务了。企业管理者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可以通过订立最佳契约的方式加以解决。最佳契约是指通过向管理者提供激励,促使其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努力工作,从而减少成本。最佳契约的方法之一是将对管理者的激励与股票价格相联系。在通常情况下,对股东而言,会计利润是个很好的衡量指标,因此它常常被视为是一个比股票价格能更直接衡量管理者业绩的指标而作为激励管理者的基础。根据上述原理设计的对管理者的激励机制主要有:(1)管理者的报酬等于固定工资加上超过计划利润数额一定百分比的红利;(2)管理者的报酬等于固定工资加上和公司股票价格相联系的红利;(3)管理者的报酬等于固定工资加上按照股利支付比例的红利;(4)管理者的报酬等于固定工资加上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可在管理者离开企业或退休时按照股票价格支付较高的红利,或者按财务报告中的会计收益采用累进比例的方式支付红利。在上述激励机制中,会计收益被用来作为确定支付给管理者报酬的重要基础,这样管理者就会十分关心对会计收益产生重要影响的会计政策,甚至为了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而利用或操纵会计政策选择。只要会计收益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管理者利益就有可能如此,其中尤以上述第二种激励机制情况下为甚。
由于红利计划与财务报告中的会计利润直接相关,所以研究者可以假定:当存在红利报酬计划的情况下,管理者可能会选择可将未来收益提前至当期的会计政策。这样,通过操纵不同期间的会计收益将会影响管理者红利报酬的现值,并增加其获取红利的确定性程度。
四、债务契约:负债权益比率假说与企业会计政策选择
如果说红利计划假说说明的是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内部契约关系,那么,负债权益比率假说所要揭示的就是管理者与债权人、股东之间的外部契约关系,因为相对于企业管理者这些“内部人”而言,股东和债权人则是企业的外部人。
(一)股东与债权人之间问题的产生
债务契约关系源于借贷业务,当企业向债权人借入债务时借贷双方便产生了债务契约关系。在企业和债权人的借贷关系发生后,如同债务资本的风险与收益相伴,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就产生了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具体表现为股东或经理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转移、剥夺债权人的财富。首先,股东未经债权人同意,做出决策或通过管理者将债务资本投资于比债权人预期风险高的计划或项目;其次,股东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及扩大经营规模,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发行新债券特别是发行优先等级高于旧债券的新债券,致使旧债券价值下降,在企业破产时,债权人的利益就难以得到如债务契约上所载明的保障程度。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债权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对付股东:一是在发现股东有转移财富的意图时,就拒绝再向其提供债务融资,断其债务资本“粮道”;二是在债务契约中加入包括会计政策选择在内的限制性契约条款,如固定资产折旧率、资产负债率水平等。
(二)债务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冲突
在研究关系在债务契约中的作用时,人们假定企业经理既是企业的管理者,同时又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捍卫者和代言人,换言之,此理关系的委托人是企业的债权人,人是为股东利益服务的经理人。而债务契约也就是企业经理代表股东与债权人签订的,用于明确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文书,包括各种贷款契约、债券发行契约等。企业债务契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经理人的行为或要求其按一定原则、目的行事,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正当权益。
史密斯和华纳(Smith&Warner,1979)经研究发现,有四种行为是引起债务契约关系中利益冲突的根源,即过度的分派股利、资产置换、债权稀释和投资不足。对于上述现象,有效市场观认为,如果市场是有效率的,任何企图将债权人利益转移至股东和经理手中的成本一般都将由经理和股东负担。这是因为,债权人可以通过提高借款利率、要求提前偿还借款等方式进行自我保护,这些成本必然会给经理施加影响并促使其签订包含有以会计数据为基础的债务契约并按照契约条款为股东、债权人的利益而恪尽职守,以限制其在投资和理财政策方面采取降低企业价值的行为,并保证使这些契约的执行得到监督。债务契约通常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或应债权人的要求而签订的,通常约定或规定企业必须保持一定债务偿付能力或水平等限制性条款,其根本目的在于解决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债务契约的存在,为股东利益服务的经理存在着通过减少债务价值以增加权益价值的手段将债权人财富转移至股东手中的动机。但因债务契约的限制,经理有可能采用绕过约定的会计政策、会计程序的方式来实现其目的,正如美国阿拉巴马州立大学的达里怀教授(S×Dhaliwai)所说,“会计政策选择提供了一种可降低技术性违约可能性的途径。一家公司能够降低违反保护性贷款契约的可能性……且贷款契约中含有保护性条款的公司有更大的动机选择可加速增加收入的会计方法。”有实证研究证实,随着财务杠杆比例的提高,经理人将不会选择那些能将未来期间会计收益提前至本期的会计政策和程序。这一结论这表明:(1)随着财务杠杆比例的提高,债务契约的限制达到了顶点,同时也意味着经理将债权人财富转移至股东和自己手中的行为也达到了登峰造极、无以复加的地步;(2)经理会通过选择那些能增加资产或减少负债的会计政策和程序,来减轻债务契约的限制。
(三)债务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协调
詹森(Jensen,1988)在论述企业债务的控制权时认为,当企业有充足的现金流量时,股东可以通过要求经理人支付现金股利或以股票回购的形式取得对现金流量的控制权,减少经理把自由现金流量投资于低效率的项目或用于挥霍的可能性。和股权融资相比,债务融资因其较强的支付约束力而为股东实现对经理的控制目的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这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经理在满足了股东的股利支付要求后,可以通过负债融资。按照债务契约要求,债务本息的支付都要动用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量,若不能如约偿还就可能被提起法律诉讼,不象股利的支付那样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若公司破产,经理失去的将不仅仅是工资福利、社会地位和对公司的控制权,还可能影响到他们以后在经理市场上谋求新职位的声誉。因此,在有债务契约约束时,经理必须保持足够的勤勉和效率为股东利益服务,至少要保证公司债务的偿还,否则就有可能因公司的破产也使自己变得“一无所有”。
根据上述理论,瓦茨和齐默尔曼教授(1990)教授提出了负债权益比率假说。他们认为,当企业越是与特定的基于会计数据的限制性契约条款联系紧密,企业经理便越有可能采用可增加当期收益的会计政策。那么,如果其他条件保持不变,企业的负债权益比率越高,企业的经理就越有可能选择可将会计报告收益从未来期间提前至当期的会计政策。我们假定企业的价值等于权益价值与债务价值之和,那么增加股东权益价值的途径一是增加企业的总价值,二是将债务价值转移为股东权益价值。对于企业各利益相关者而言,前者是有效率的契约行为,后者则是机会主义的契约行为。会计政策选择在上述负债权益比率假说中的作用,一是可以降低企业违反债务契约中负债权益比率条款的可能性,降低企业违约成本;二是股东或经理可以以“隐蔽”的方式实现转移财富目的。总而言之,我们认为,会计政策选择整体上会带来以下两种效应:(1)效率型的会计政策选择能够起到降低社会契约成本的作用,使企业的经营更富有效率;(2)在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机会主义型的会计政策选择为企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大开了方便之门(戴奉祥2001a)。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债权人可以通过限制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以债务契约的形式保护自己的利益。如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签订债务契约时,可以明确以公认会计准则为基础的会计政策的限制性条款,作为衡量债务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契约标准,减少或避免债务人通过单方面不当的选择、变更会计政策等契约条款以加大债权人的风险,将财富从债权人手中转移到股东和经理人手中。总之,债务契约是一种可以有效地节约监督成本的交易方式,负债权益比率假说为我们考察企业的债务契约特性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也为我们的会计研究提出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崭新课题。
五、契约:成本与政策选择
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活动,企业还会受政治活动的并参与到政治活动中去,政治活动对企业管理当局选择会计政策的影响也是实证会计的之一。
(一)政治成本的
政治家和政府官员作为一个利益集团,自利性决定了其参与政治活动的动机是为了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会通过制订包括会计准则在内的各种管制性规章,将社会资源的控制权转移到政府手中。瓦茨和齐默尔曼(1999)认为,政治活动是一种为转移财富而进行的竞争,这种竞争将导致企业财富会部分地被转移至经营管理者之外的个人手中,这种由于政治活动的存在而对企业造成的种种损害被称之为政治成本。与前文所述的红利计划和债务契约一样,会计政策选择与会计信息在政治成本中同样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譬如,政治成本往往与企业的规模以及企业在市场中所占的市场份额相关。一般而言,大企业承担的财富转移额要大于小企业,因而大企业比小企业具有更强的政治敏感性。由于会计信息在政治活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政治敏感程度的高低成为影响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重要影响因素,在进行具体会计政策选择时,大企业也更为重视政治成本。
(二)会计政策选择中的公共选择
如前所述,企业会计政策选择贯穿于从企业会计确认到计量、记录、报告诸环节构成的整个会计过程,会计的过程其实就是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不同的会计政策选择导致不同的会计信息,对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产生不同的利益分配结果,对其投资决策行为也将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所以各利益相关者都很重视和关注会计政策的制订和选择。一个企业是如此选择会计政策,每个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概莫例外,推而广之,会计政策选择就成了一个社会公共选择问题。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信息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任何人掌握了该信息,不会减少其他人享用这一信息的效用。会计信息也不例外,企业会计信息一旦通过会计报表这一载体在资本市场上公开披露就成了公共物品,市场的任何参与者都可以均等的机会免费获得。因为从会计准则生产、供给形式上看,它由政府一家供给,具有非竞争性的特点,从其内容上看,它是对一般通用会计处理规范的约定规则,对它的消费不具有排他性。由于公共物品的外部性和搭便车行为的存在,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有效供给,政府有必要通过制订规范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这种公共物品的供给进行强制性管制,所以会计准则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一种公共物品(刘峰,1996)。会计准则作为约束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活动的指导规范,是以政府为首的各社会利益相关者就会计处理程序与达成的一组公共契约,是参与者各方反复博弈后人们一致意见的结果,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雷光勇,1999)。
公共物品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但其产权一般却受制于政府或社会团体(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民间团体享有会计准则存废的权利等),表现为政府总是直接或间接地掌握着公共物品的管制权,以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地位。就会计信息这一公共物品的管制权来看,世界各国政府都掌握着规范会计信息的会计准则的最终控制权,譬如美国的会计准则虽然由民间团体如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订和推行,但却由政府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行使最终的否决权(迈克尔·查特菲尔德,1989);这是因为,政府只有控制会计准则的制订权,才能折中、调和包括自己在内的不同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要求,在会计政策选择的这一公共选择中处于有利地位,才能更好地实现政府制订会计准则的目标。
(三)政治成本与会计政策选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宏观会计政策的制订过程实质上是一种由多个利益集团参与的政治活动,它需要以“充分程序”来体现其政策制订过程的决策民主性。同时,政治活动要产生政治成本,其内容具体包括寻租成本、税费管制成本和社会契约成本等。政治成本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寻租成本。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现代社会中的寻租行为主要是寻租者从政府手中寻求某种特权,如对现有政策的干预或变通,以此来获得较高的利润。寻租者对会计政策的影响主要是谋求会计准则的制订权和具体会计准则的选择权。一旦会计准则制订的权利分配完毕,寻租者只有在现有的会计准则格局内,通过某项具体会计准则的选择实施有利于自己的规定,如在美国上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废井勘探成本和补偿性认股权问题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的辩论即是如此。综上所述,不论是宏观会计政策还是企业会计政策的制订和选择,都可以视为寻租者的寻租过程,各方寻租的结果要么是一方取得绝对租金利润的控制权,要么就是各方瓜分租金利润,在这一过程中,寻租者获得了租金利润,但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则产生了寻租成本。从世界各国制订会计准则的实践结果来看,基本上是以强势利益集团为主瓜分租金利润。
(2)税负和收费管制成本。会计政策对税收的影响,一是表现在对资产计价的选择上,二是表现在对损益确定的期间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对损益的调整上,在这两方面企业都会选择税负最小化的会计政策。如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存货的计价方法影响所得税,出于节税目的,企业在多种存货计价方法中有可能选择后进先出法,以降低应税利润。根据实证企业规模假说(R.L瓦茨,J.L.齐默尔曼,1990),大企业的政治敏感性和所承受的财富转移额(即政治成本,如税收支出)均大于小企业,由此可以得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规模越大,其管理当局就越有可能选择那些能够将当期会计收益递延到下期的会计政策,亦即政治成本的存在会使大企业选择降低收益的会计政策。
(3)社会契约成本。会计准则是各社会利益集团就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达成的一组社会公共契约,是参与者各方反复博弈后人们“一致意见”的结果,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因为从会计准则的内容上看,它是对一般通用会计处理规则的约定规范,对它的消费不具有排他性。会计准则作为一组社会公共契约,如果交由市场主体自己去讨价还价协商制订,其交易成本会很高且不一定能达成共识,因而那样将会是一种低效、甚至是无效的制度选择,因此,会计准则的制订和实施最好由具有“暴力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效应的国家或政府来完成。但市场主体面临的复杂社会经济环境是任何一个具有有限理性的政府所不能完全认知的,若事无巨细地由政府包罗企业会计处理的全部规则的制订和实施,交易成本就会太高,效率便会太低。因而,政府只能就一般性的会计规范即通用会计准则做出规范,而将剩余的特殊具体会计准则留给市场主体自己选择和解决,这样做会更有效率。企业会计政策作为一组社会公共契约,其制订和实施要产生交易成本(即存在社会契约成本),如何节约契约成本、增进全社会的福利是与宏观会计政策选择有关的一个政治成本问题。
以上分别从企业契约、债务契约和社会公共契约的角度对企业的若干内外部契约关系进行了研究,由于会计政策的契约特性,会计政策成了联接或调节契约关系的枢纽。所以,企业各利益相关者都非常重视会计政策的制订与选择问题,从调整、规范企业契约及社会契约关系的角度看,我们必须对宏观会计政策选择与企业会计政策选择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戴奉祥2001b)。
六、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从契约经济理论角度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问题进行了研究,总体上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与启示:
第一,企业会计政策属于企业会计过程中的一个特定范畴,会计政策选择是企业利益相关者选择会计目标和会计准则的行为,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主要指企业管理当局选择会计政策的行为。从会计政策及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定义可以看出,会计政策在形式上表现为会计过程的一种技术规范,但在本质上它是一种经济、政治利益的博弈规则和契约安排,它对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关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二,契约理论揭示了企业的本质特征与会计政策的契约特性,会计政策的契约条款以及会计数据的契约特性决定了会计政策在企业各种契约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不完全契约是现实经济生活中契约的常态,在企业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当契约不完全时,契约没有规定的那部分权利,即剩余控制权归资产的所有者是最有效率的,这一论断奠定了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权的理论基础。
第三,从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目标看,效率型的会计政策选择可增进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机会主义型的会计政策选择可能只有利于企业管理当局等个别利益相关者,与企业财务目标和会计目标相背离。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如企业的存续期间或一个投资周期),会计政策选择并没有改变企业真实的现金流量状况,它只会影响到会计数据(如利润)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反映和分布;换言之,会计政策选择影响的只是各会计期间的会计报告数据,而不会改变企业存续期间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会计准则规范的技术性角度看,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源于经济事项的不确定性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应计制为会计政策选择提供了条件;从契约理论角度分析,企业之所以会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企业契约未能就企业会计核算、会计信息披露的所有会计政策条款做出详细规定;从社会根源上考察,企业管理当局选择会计政策是为了获得会计数据不同时间分布带来的各种可能的利益,特别是当企业某些会计指标处于会计契约条款的临界值附近时,会计政策选择对企业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由于上述原因,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们不可能完全消除会计政策选择现象,所能做到的只是通过企业契约、社会契约的规范和完善,以及通过加强监管把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控制在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第四,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为减少会计政策选择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会计准则规范制订者在制订会计准则时应充分考虑会计政策的经济后果与会计政策选择的利弊,在兼顾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同一会计政策的可选择范围。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以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对上市公司的管制依据容易诱发包括机会主义型会计政策选择在内的利润操纵行为,并可能导致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所以,市场监管部门应改革资本市场管制措施,采用多重会计与非会计指标体系对上市公司进行管制,以遏制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操纵利润、逃避市场管制的行为(戴奉祥2001c)。
第五,在某种意义上讲,一部人类会计史其实就是一部会计选择的历史。会计数据的功能和会计政策选择的实质决定了会计政策选择必将伴随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存在,各市场主体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博弈也将继续下去。会计是事关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计,会计政策又是会计发挥其功能作用的重要实现形式,因此无论是在宏观还是在微观层面上,都应当引起我们对会计政策选择问题的足够重视。
曾任美国证交会主席的阿瑟。利维特,他在评价美国资本市场上利润操纵在加剧、财务报告质量在下降的现象时曾向上市公司发出忠告:公司的根本长远利益是财务报表数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开性和透明度!老老实实地经营,争取真实的业绩,才能保证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玩弄操纵利润的数字游戏只能蒙骗投资者于一时,欺诈取巧终有暴光时,最终只能导致公司的覆亡。这句话值得我们会计政策选择的研究者深思,更值得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者们深思!
黄菊波,杨小舟。1995.试论会计政策[J]。会计研究,第11期:第1-5页。
R.L瓦茨,J.L.齐默尔曼。1990中译本。实证会计理论[M]北京:商业出版社。
刘峰。1996.会计准则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雷光勇,陈琼香。1999.交易费用、纳什均衡与会计准则[J]。经济,第4期:第112-116页。
迈克尔·查特菲尔德。1989中译本。会计思想史[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
张为国。1995.实证会计理论[A]。见:贝多广。证券经济理论[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43页。
郭道扬。1999.会计史教程(第一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O.哈特。1998中译本。企业、合同与财务结构[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科斯,哈特等。1999中译本。契约经济学[C]。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戴奉祥a.2001.论债务契约约束与企业会计政策选择[J]。重庆商学院学报,第3期:第52-55页。
戴奉祥b.2001.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后果与政治成本[J]。财务与会计,第1期:第40-42页。
戴奉祥c.2001.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动因与特点[J]。()管理会计,第57期:第48-64页。
Stephen.A.Zeff, rise of‘economic consequences’[J]Journal of Accountancy. December:pp56-63.1978.
C×Smith.and.J×Warner,On Financial Contracting:an analysis of bond covenant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Vol.7(June):p117-161,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