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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公”这个称呼,并不是大陆的习惯用法,但每次喊出阿公,心中却总是暖暖的。幼年咿呀学语时,母亲教我喊外公,咿咿呀呀总是说不好,有天脱口喊出“阿公”两字,外公听到很激动。抱着我,亲了又亲说老家台湾就是这样称呼的。从此,我们孙辈都改口叫“阿公”了。
我的阿公郑栋梁,台湾彰化人,是一名定居大陆的台籍老兵。早年离开台湾,被骗入伍,来到大陆。从此与家乡失去音信,一湾浅浅的海峡令阿公与故乡分隔了44年。
小时候,我最喜欢枕着阿公的胳膊睡觉,摸着他胳膊上的子弹伤疤,要他讲打仗的故事。每当这时,阿公就会摸着我的头,讲起他们这些台籍老兵的故事。阿公出生在台湾彰化县,是家中长子。那时家中生活困难,全家9口人仅靠在印刷厂做工的他父亲勉强维持生计,常常一天只能喝上一顿稀饭。在阿公的记忆中,幼年虽生活艰辛,家庭却和睦。他还记得,那时常和他父亲一起搭乘拉甘蔗的小火车去鹿港的庙宇拜拜,祈求全家健康平安。
16岁那年,阿公和同村伙伴在附近的军营玩耍,不料却被强征参军,并被押上了开往山东的轮船。没有与双亲的告别,看着船驶离故乡,阿公和很多被强征来的伙伴失声大哭,或许当时他们也不知道何时才能回到故乡。部队进驻山东境内后,为了不让家中牵挂,阿公立即给双亲写信,并附上入伍通知书,以报平安。长子不知去向后,家中焦急万分,接到他的信后,双亲悲喜交加。和阿公一样被强征来的台籍兵,从未扛过枪,打过仗。不久后部队投降,阿公加入了。1949年中,阿公和战友趁着夜色划小船横渡长江。他告诉我,当时脸紧贴着船面,子弹就在头顶呼啸而过。刚一上岸,右臂就被子弹打中,整个人倒地不起。阿公被战友救起送往后方医院治疗,康复后在安徽成家定居。复员后,阿公在合肥市园林局工作,担任过小型发电厂工人、游艇轮机员、汽车驾驶员、园林机械修Nq--等。由于工作认真负责,勤劳刻苦,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1983年11月,作为全省先进台胞代表,阿公还赴北京参加“台湾同胞为祖国做贡献经验交流大会”。
这些故事,阿公给我讲过很多次。记忆中,逢年过节酒过三巡,阿公的话匣子就打开了,眉飞色舞地和儿孙们讲起往事。但每次提起远在台湾的双亲,他都不禁黯然神伤。在合肥生活的几十年中,阿公依旧乡音不改,说话中仍带着浓浓的闽南口音。小时候,我常问阿公“现在台湾老家怎么样了?”阿公总是喃喃地说,“应该比以前好多了吧”。其实,家里是不是变好了,他也很想知道。直到1981年,阿公将一张全家福照片托给在日本经商的朋友带到台湾寻亲。经过许多努力,终干如愿以偿,找回失去了30多年的亲情,感到十分欣慰。1989年,阿公申请赴台探亲,可是苦于没有台籍老兵证明。谁知台湾的老母亲从箱底最深处,翻出来当年阿公寄回家的入伍通知书,终获批准。40多年过去了,老母亲依然珍藏着那张泛黄的入伍通知书,这其中包含了多少思念和关爱。
这年秋天,阿公终于回到阔别已久的彰化老家。阿公的弟弟妹妹搀扶着老母亲,在机场外等候已久,竭力呼唤着他的乳名。刚出机场,阿公一下子跑过去,抱着老母亲满面泪流。离开家的时候,母亲刚满40岁。而现在,母亲已年逾八旬,满头银发。老母亲颤巍巍地摸着他的头说道,“回来了,你终于回来了”。
随着海峡两岸逐渐开放了“三通”。逢年过节,阿公总会收到台湾家人寄来的问候书信。小时候,看到信封上阿公的名字“鄞楝棵”是繁体字,我好奇地问为什么台湾与大陆文字不一样呢?阿公看着我说,“大陆用简化字,台湾用繁体字,但是其实根是一样的,都是汉字啊。”那时我喜欢集邮,信封还没有拆,便被我一把抢去剪下邮票收藏起来,至今家里还珍藏着两本厚厚的集邮册。一枚枚五颜六色的邮票,是一幅幅绚丽多彩的图画,阿里山、日月潭、鹅銮鼻灯塔,这便是我对台湾的最初印象。而这些开了天窗的信件,被阿公一直小心保存着,有时间就拿出来翻看。一封封信件寄托着阿公对家乡的挂念,他在这头,家乡在那头。
一、优待金发放对象
属地区常住户口入伍的义务兵家庭或个人,以户为单位发放。
二、优待金发放原则
1、发放对象入伍时户籍地必须为区居民,非区户籍地人员一律不予发放。
2、发放对象必须持有《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
3、发放对象享受优待金期限为二年,从其入伍后第三年起,无论是被提拔为军官、选取为士官、上学深造还是退出现役都停止发放优待金。
4、直接招收入伍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艺体育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5、对于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其家庭发放优待金。
6、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
7、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教、判处徒刑,在劳教服刑期间的,不发优待金。
三、优待金发放标准
1、城镇义务兵优待金的标准按我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消费支出的10%发放。
2、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按当地农村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80%标准发放。
3、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家庭,由原单位按照不低于其入伍前基本工资的70%标准发放。
4、赴等高原条件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按普通义务兵3倍优待金发放。
四、优待金经费来源
1、区城区及十字街街道同盟村的义务兵优待金由区财政据实核拨,区民政局根据发放《优待安置证》的人数,向政府申请拨付。
2、桃花镇义务兵优待金所需经费从转移支付资金列支,不足部分由桃花镇解决。
五、优待金发放时间和方式
1、优待金的发放时间:12月31日之前
2、优待金的发放方式:由镇、街道组织发放到户,农村的义务兵优待金可实行银行发放。
民政局上班时间
2022兰州民政局周末不上班,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办理婚姻登记(法定节假日除外)。其中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区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榆中、皋兰、红古、永登县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兰州民政局联系电话
1、兰州市城关区婚姻登记处 电话:0931-4663796
2、兰州市七里河区婚姻登记处 电话:0931-2662590
3、兰州市西固区婚姻登记处 电话:0931-7527534
4、兰州市安宁区婚姻登记处 电话:0931-7757504
5、兰州市红古区婚姻登记处 电话:0931-6211652
6、兰州市永登县婚姻登记处 电话:0931-6422216
7、兰州市永登县河桥镇婚姻登记处 电话:0931-6441496
8、兰州市榆中县婚姻登记处 电话:0931-5238945
9、兰州市皋兰县婚姻登记处 电话:0931-5726220
申请结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户口簿及复印件(集体户口人员须持单位户口证明;若因户口携带不便或户口簿遗失者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2、男女双方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及复印件(身份证丢失者,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贴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军人需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及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其婚姻状况的证明;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需持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身份证明,安置部门出具未分配证明及入伍通知书、退伍证。
3、再婚者:婚姻状况为“离婚”者需交回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原件);婚姻状况为“丧偶”者,需交回结婚证;
4、男女双方2寸免冠红底合影照片4张。
结婚登记的要求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3、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
5、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6、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建设,保证兵员征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市人民政府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兵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各级武装部是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征兵工作的组织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条征兵工作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市委书记、市长分别任征兵领导小组第一组长和组长,政府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人武部部长、政委任副组长。
乡镇、街道征兵工作在同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下,成立征兵工作站,由书记、乡镇长(主任)任第一站长、站长,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征兵工作,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在本单位党委领导下,责成有关部门具体组织承办。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征兵办公室,由市人武部、宣传、教育、公安、卫生、民政和财政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征兵工作。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对征兵法律、法规、命令以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做好征兵期间的宣传报道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应征青年的政治审查及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负责义务兵入伍的户口注销和退役士兵接收落户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对违犯兵役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人和事开展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罚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征兵工作的案(事)件。
卫生部门负责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指导应征公民所在单位搞好病史调查,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因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准确提供适龄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有关证明材料,督促各学校落实征兵有关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确保各项优待安置政策的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征兵工作的经费保障。
人劳社保部门协助有关单位做好职工的征集、退役后的复工、复职工作,负责落实退役士兵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补助;会同民政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三章兵役登记
第八条当年12月31日前满18周岁至21周岁的适龄男性公民应当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兵役登记。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代登。
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市征兵办公室参照上年度征兵任务数,于每年3月份按人口比例将征集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村屯。
第十条乡镇武装部应在经身体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审均合格的应征公民中,于每年6月底前按上年度征兵任务数的3倍组织兵役登记,建立预征对象花名册,报市征兵办公室。
第十一条入学前是本市籍应届大学生,通过互联网可报名入伍,经市人武部初审合格后确定为预征对象。
第十二条市征兵办公室根据适龄公民登记情况,按应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暂缓登记四种类型,在当年9月30日前分别造册统计并录入征兵工作管理系统。
第四章体格检查
第十三条征兵体格检查工作,由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市卫生部门具体负责。基层武装部在市征兵办的指导下,对报名的预征对象进行目测和初检初审,并按照预分任务数的2.5倍的比例确定上站体检人员。
第十四条市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或便于组织实施的场所设立征兵体格检查站,所需的医疗设备由卫生部门负责保障。
第十五条征兵体格检查站实行封闭式管理,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征兵体格检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方法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进行,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市征兵办公室会同卫生部门,自觉接受省、市体检组检查。检查组抽查体检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1/3,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
第五章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政治审查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政审程序,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填写《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
第十八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乡镇、市三级政审和区域联审制度,并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政治审查程序和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审定新兵
第十九条审定新兵由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和征兵办公室的负责同志以及体检、政审组长参加,集体审定。除对政治和身体有特殊要求的兵员外,接兵人员不参与定兵,不得随意调换兵员。
第二十条市征兵办公室对预定新兵进行公示,对反映有问题的预定新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有关意见,由党委会、定兵会决定更换人员。
第二十一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二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以及各种补贴。
第七章交接运输新兵
第二十三条新兵交接工作由市征兵办公室与接兵部队共同负责,交接的有关事宜应当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
第二十四条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起运前应当将被服发给新兵,并对新兵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青年送到部队。
第二十五条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应当按照运输计划组织起运,并应当对新兵进行安全常识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第八章接收退兵
第二十六条新兵到达部队后经复审、复查,因身体、政治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经各大军区退兵仲裁办公室和专家鉴定组对拟退回本辖区有争议的新兵进行复查会诊和仲裁后,退回本辖区的,市征兵办公室应准予接收。退兵的时限:身体不合格退兵为四十五天;政治不合格退兵为三个月。退兵后不再补换。
第二十七条对接收的不合格退兵,公安机关应准予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
第九章优待安置
第二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下列优待:
(一)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二)城镇义务兵服现役期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义务兵家属从义务兵批准入伍之月起至批准退伍之月止享受优待金。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月计算,标准为每月200元;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年计算,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农村人均纯收入的1.5倍,服满义务兵役后由市民政部门按标准足额发放。
第三十条义务兵退役后,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优待:
(一)义务兵退役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接收,采取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安置。城镇义务兵待安置期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
(二)城镇义务兵退役后自谋职业的,市人民政府按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金,并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税收等方面享受相关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对入学前是本市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3年内报考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受优惠政策。报考乡镇级的,笔试成绩加15分,报考市级的,笔试加10分。市公检法系统基层一线招收公务员的,优先录取。
第十章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一条应征公民及其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积极履行兵役义务,表现突出的;
(二)家属积极支持、鼓励家庭成员应征的;
(三)公民在服现役期间,成绩显著,立功受奖的。
第三十二条征兵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个人奖励:
(一)钻研业务,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事迹突出的;
(三)积极出谋献策,勇于改革创新的。
第三十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应当给予集体奖励:
(一)宣传动员广泛深入,效果明显的;
(二)严守纪律,坚持原则,无违犯征兵政策和的;
(三)新兵质量高,无责任退兵的;
(四)超额完成高学历青年和农村兵征集任务的;
(五)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落实的。
第三十四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兵役机关和征兵办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战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收受请托人钱物、将不合格人员征入部队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更改应征青年体检、政审结论的;
(二)为应征青年出具假户口、假学历、假年龄及其他伪证的;
(三)擅自为非辖区内青年办理入伍手续的;
(四)索贿受贿,,强行向新兵推销书籍、保险、生活用品的;
(五)出现身体责任退兵、政治退兵和非责任退兵超过2%的;
(六)兵役机关私自接收部队退兵或换兵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的;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兵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人民政府的优待。
第四条本县的征兵工作在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武装部的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街镇乡,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的部署,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市和本县有关征兵工作规定,公开征集条件和程序,设立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各地区和各单位应当向广大青年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应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应加强对接兵干部的管理,积极发挥接兵干部的作用。
第八条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和县兵役机关及以上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平时准备
第九条县兵役机关按照规定,在每年6月30日以前,组织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以下简称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确定其服兵役能力。
街镇乡人民武装部或者县兵役机关确定的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基层公安、卫生、教育、劳动、工商等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兵役登记前,县人民武装部兵役登记通告,街镇乡人民武装部应掌握本地区适龄公民数量及分布情况。
兵役登记期间,街镇乡和适龄公民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兵役登记站。兵役登记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适龄公民进行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身份审查后办理兵役登记手续,依法确定其应服兵役、缓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
兵役登记工作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兵役登记应当由适龄公民本人按照县兵役机关的安排,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往登记的,可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兵役登记的,应查明原因限期予以补登。
对往年已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在兵役登记期间,基层单位进行核对,掌握变动情况,不再重复登记。
第十二条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由县兵役机关发给兵役证。
兵役证由应征公民自行保管。遗失、损坏兵役证的,应及时向县兵役机关申请补发。
应征公民在外出务工、就业、就学、申请出境时,应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出示兵役证,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查验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应征公民变更户籍所在地,应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手续,并到现户籍所在地街镇乡人民武装部重新登记。
第十三条在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基础上,应按照上年度征兵任务的3至5倍,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以下简称预征对象)。
预征对象的选定应坚持全面衡量、合理负担、集体研究、择优选定的原则,实行村(居)委会、街镇乡和县兵役机关三级把关责任制。
(一)村(居)委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数额、时间和标准,向街镇乡推荐预征对象。
(二)街镇乡应当对村(居)委会推荐的预征对象进行审查,按规定的数额和时间向县兵役机关推荐预征对象;
(三)县兵役机关对街镇乡推荐的预征对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本县当年的预征对象。
街镇乡应将本地区经县兵役机关确定的预征对象名单张榜公布,并由县征兵办公室下达书面通知预征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
当年选定的预征对象,在征集期间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出境。
第十四条县兵役机关建立预征对象管理考查制度,及时掌握预征对象的有关情况。
对预征对象的管理考查,由县兵役机关和街镇乡、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负责,当地公安、卫生、教育、劳动、工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对预征对象管理考查的重点,是了解掌握其现实表现、身体状况、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及其变动情况。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应定期对预征对象进行家访,向有关部门和群众调查了解预征对象的情况。街镇乡人民武装部应当每两个月、县兵役机关应当每季度分析研究预征对象的情况。对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预征对象条件的,应按程序及时进行更换。
街镇乡人民武装部应与预征对象及其家庭建立双向联系制度。预征对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的街镇乡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的街镇乡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确定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按照街镇乡人民武装部的通知及时返回;预征对象本人应积极主动报名,接受挑选,并按县征办发的通知按时到户口所在地进行应征。预征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
第十五条确定上站体检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兵开始前,县兵役机关应按不低于本年度征兵任务3倍的比例确定本地区的上站体检人员总数;
(二)街镇乡人民武装部应根据上级确定的数额,在预征对象中择优推荐本地区的上站体检人员;
(三)县兵役机关应对街镇乡人民武装部推荐的上站体检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按程序及时更换。
第三章组织计划
第**条征兵的组织计划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具体承办。
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设立秘书计划组,由兵役机关和县民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年度征兵工作计划,拟制征兵工作文书,划分补兵地区。
第十七条征兵任务的分配,以各街镇乡人口和应征公民数量为基础,兼顾当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情况,做到兵役负担相对合理。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开始前将补兵地区划分到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
第十九条填写《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的相关内容,应以《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为准,逐字核对,做到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污损。
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印章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等,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秘书计划组落实专人管理,严格使用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办公手段,加强征兵工作自动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章体格检查
第二十一条征兵体格检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或便于组织实施的场所设立征兵体格检查站,所需的医疗设备由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障。
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一抽调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医务人员组成征兵体格检查组,具体办理全县征兵体格检查工作。体格检查组一般由15至17人组成,有征兵体格检查经验的医师应不少于1/3,主检医师应由有经验的主治医师以上医务人员担任。
征兵开始前,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体检组对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本年度的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上站体检人员进行体格检查。
街镇乡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下达的送检任务,组织上站体检人员到征兵体格检查站参加体格检查。
上站体检人员在接到体格检查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如实反映健康状况。
对上站体检人员按照体格检查项目和程序逐科进行检查,实行单科淘汰。经过各科检查的上站体检人员,由主检医师作出结论。
第二十四条征兵体格检查站实行封闭式管理,工作人员挂牌上岗。
征兵体格检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方法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进行,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
严禁进行有损上站体检人员身心健康的检查,上站体检人员的个人隐私依法受到保护,其体格检查情况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统一安排接兵干部中的有关人员参加其补兵地区上站体检人员的体格检查工作。接兵部队的医务人员或负责人可参加主检室工作,了解受检对象的体格情况。
第五章政治审查
第二**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从公安机关、兵役机关和教育等有关部门抽调政治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政治审查工作组,由公安机关的有关领导任组长,负责本地区征兵政治审查的组织指导工作。
街镇乡和村(居)委会以及有征集任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分工领导并组织人员负责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有关单位和公民对征兵的政治审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征兵开始前,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审组统一安排组织负责政治审查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八条征兵政治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经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的年龄、户别、职业、现实表现、、文化程度、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街镇乡、县三级政审和区域联审制度,并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一)村(居)委会、学校和公安派出所,应对经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二)街镇乡应对村(居)委会、学校和公安派出所的审查意见进行复审,签署审查意见;
(三)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司法、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联审,签署政治审查结论。
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政治审查程序和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政治条件兵的政治审查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单独组织力量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统一安排接兵干部对符合政治条件的应征公民进行走访调查,并对其反映的情况予以复查和解决。
对符合政治条件的应征公民进行走访调查,由街镇乡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和接兵干部同行,不准单独走访或单独一方召见符合政治条件的应征公民或其家属。
第三十一条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征兵政治审查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征兵工作纪律。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情况,不得对外公布。
第六章审定新兵
第三十二条审定新兵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审定新兵应坚持全面衡量、择优选择和集体审定的原则。
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定新兵,由政府主管领导、兵役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教育、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依据军兵种对兵员的要求和应征公民所在地的街镇乡的意见,对符合征集条件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壮、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服现役。
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
待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
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院校就学的学生的征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街镇乡和村(居)委会对预定新兵和已审定新兵名单,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新兵,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及时调查;确有问题的,应依法予以更换。
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应当按时向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移交被批准入伍的新兵的档案材料。
第三**条被批准入伍的新兵,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调整有关街镇乡新兵征集任务时,有关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征兵办公室应按照调整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办理。
第七章被装发放
第三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上级调拨的被装认真核查,造册登记,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新兵交接前,应统一将新兵被装发给新兵本人,现场组织试穿,做到衣履适体。
新兵被装发放时,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通知有关接兵干部到场协助。
第八章交接和起运
第四十条新兵起运前,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通知,会同运输部门,根据部队提供的情况,制定新兵运输计划,明确各个部队新兵起运时间和乘车地点,并按时通知相关街镇乡和接兵部队。
第四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根据新兵运输计划适时组织新兵集中,做好交接和起运准备。
新兵集中和交接的地点可选择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便于组织交接起运、食宿条件较好的地方。
新兵应以街镇乡为单位统一组织送往集中地点。
第四十二条新兵集中期间,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会同接兵干部加强对新兵的管理,进行乘车编组和安全常识教育。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兵进行复(抽)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予以更换。
第四十三条新兵交接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新兵交接前做好新兵档案整理工作,编制《新兵花名册》;
(二)交接双方应按照《新兵花名册》当面查点人数,核查档案材料。档案材料核对无误后,由征兵办公室密封移交接兵部队,交接双方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
(三)新兵交接手续,应在起运前一天一次办理完毕。
第四十四条新兵起运时,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当地公安、运输等部门协助接兵部队将本地区的新兵安全、准时送达指定的乘车地点。必要时,可组织欢送。
第四十五条新兵必须按照运输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起运完毕,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九章善后
第四**条新兵在到达部队后进行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
退兵的期限,按照《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经复查、复审,确属不合格的,由街镇乡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应予落户。除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原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原是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
退回的新兵属政治问题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每年征兵工作结束后,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征兵办公室应对年度征兵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征兵工作总结按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征兵工作资料,搞好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审定新兵及新兵数量质量统计汇总,《新兵数质量统计表》随征兵工作总结一并上报。
新兵的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审定新兵等资料,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五十条每年征兵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对《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的使用情况进行清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核报。
第五十一条各级兵役机关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
征兵工作结束1个月内,县兵役机关应将《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和《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放登记名单的副本交同级民政部门,作为办理《优待安置证》的依据。
第十章经费保障
第五十二条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保障本级所需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开展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车辆和通信器材等设施设备的使用。
第五十三条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预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五十四条新兵集中期间的住宿、交通等费用,在与部队办理交接之前,从征兵经费中开支;从部队接收之日起,由部队负责开支。
第五十五条部队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费用,在与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兵手续之前,由部队负责开支;在办理退兵手续之后,由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开支。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五**条依法应当履行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由县兵役机关处3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逃避、拒绝兵役登记的;
(二)逃避、拒绝被确定为预征对象或者确定为预征对象不接受、不服从管理及应征期间不参加应征的;
(三)在体检、政审中隐瞒真实情况,制造假像,以达到逃避服兵役或参军入伍为目的的;
(四)被批准入伍后拒绝到部队服役的;
(五)到部队后因思想原因被退回的。
有前五项行为之一,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依法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不得办理工商营业证照、外出务工证件。有前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兵役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情节较轻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转借、涂改、伪造兵役证的,由县兵役机关责令改正,转借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涂改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伪造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县兵役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二)隐瞒适龄公民人数或者不接受征兵任务的;
(三)不实施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
(四)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取其他手段庇护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五)在规定期限内录用有第五**条五项包括的人员的适龄公民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或批准其出国和升学的,办理工商营业证照、外出务工证件的;
(六)在兵员征集期间组织预征对象外出或批准预征对象外出而不明确要求预征对象应征期间及时返回应征的。
第五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或者的;
(三)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章城镇退役士兵(士官)的安置
第六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对城镇退役士兵(士官)的安置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战时征集兵员,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决定执行。
县人民武装部兼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当时要跳出“农门”只有两条路:一条是上大学,这条路我走不通,因为我们家族中没有人能弄到大学的‘推荐名额;还有一条路就是参军,但走这条路也有障碍,先不说村子里有不少强硬的竞争对手,就在我自己家里也还有反对派——我的老娘亲呢。
几年前哥哥想报名,被她阻止了。第二年哥哥偷偷上了体检站,母亲知道后很生气,亲自找大队领导陈述反对理由,哥哥便没能穿上军装。我读了11年书,最后也和别人一样脸朝黄土背朝天,母亲也觉不快。每当下工回到家,母亲总是给我端上一碗白开水,心疼地看着我喝下。我知道,像天下无数个母亲一样,她真诚地怀着望子成龙的愿望,心里也许比我还焦虑呢!
1972年冬天,征兵的来了。我当时正在邯郸修邯涉铁路,古珍琦老师写信让我速回,说是他已向征兵的详细推荐了我,他们都作了记录。我赶,回家的第二天中午,征兵的平小宝指导员就来到我们家。原来就是他跑到学校从古老师那里了解了我的情况,见面后竟和我像老朋友一样攀谈起来。娘见了平指导员,也出乎意料地热情。平指导员问她:“我要带廷佑走,您愿意吗?”娘竟连声说:“好!”平指导员一走,娘就对我说:“孩子,当兵去吧!我看这带兵的指导员挺好!”由于平指导员的斡旋,我体检、政审都异常顺利。领了入伍通知书,换上崭新的军装后,我终于离开了家乡,跳出了农村。
事后才知道,我离家时是凌晨时分,在院子里踩下了几个胶鞋印。娘看见了,就对着脚印流眼泪。她天天守在旁边,不让哥哥扫掉,不让别人毁掉。她说看到脚印就像看到了我,看到我穿着军装,扛着大枪,当兵呢!
“檐前脚印娘难扫”,从此总感觉娘在注视着我的脚印,便格外小心地走路,为着不使自己的脚印走歪。我不能让娘伤心啊!
(摘自《青年文摘》2011年第10期)
日子往“小”里过/钟钟
同事推荐给我一本书《雅致生活》。女作者是一个美国室内设计师,她用细腻温柔的笔调,讲述她如何用巧妙的装饰为生活增添乐趣。她的一句话给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日子过得越‘小’,快乐就越‘大’。”
于是,晚上回家后,我洗了各种新鲜的蔬果,并用平时待客的奥地利昂贵水晶盘装好放在餐桌的中央,红橙黄绿青紫蓝,甚是可爱。老公看到后,很喜欢,左手拿一根黄瓜,右手拿一只番茄,边吃边赞:“真新鲜,有一种清甜的味道在里面……”
因为这个良好的开始,我开始学着关注生活中的细微之处,将它们变得美好而特别起来。
比如,居室的抽屉里,我喷了一些淡雅的香水,里面那些繁琐与平凡的物件,立刻因沾染了这些香气,变得可爱起来;浴缸里,我撒满了玫瑰花瓣和柠檬切片。老公虽然大呼“奢侈”,但却变得很爱泡澡;卧室里,我在床侧铺上了厚厚的地毯,并扯了些褐底黄花的大花布,做成了床幔,我和老公闲来无事,就躺在床上看它随风摆动。在这美妙的氛围中,老公注视我的时间,越来越长久……
周末,我还会带着孩子去松林里捡松果,然后把它们扎在一起,像莲蓬一样,清新别致。现在,一缕轻纱,一副耳环,一幅绣品,都能唤起我创造新生活的向往。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就赋予了房屋登记机构将房屋权利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所发生的物权变动效力。房屋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同实际权利人相一致,既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又有利于维护物权变动的正常秩序。但静态的不动产权利只是相对的和暂时的,而动态的不动产权利则是绝对的和永恒的,即使房屋登记机构穷尽了各类审查手段,仍然不能杜绝房屋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问题,形成这样的问题,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民事生活的丰富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不居。例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正属于《物权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该种情形极易造成房屋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并导致物权效力的冲突。如何避免上述问题,笔者近来遇到一则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试分析如下。
一、基本案情
1998年,在济南某高校工作的郑某(男方)、高某(女方)系夫妻关系,通过房改购买了济南市房屋一套,房改审批手续已于当年办理完毕,房管部门可查询出该条房改登记记录,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今未办理。
2001年,郑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同高某离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双方离婚,共同财产某处房屋(即两人的房改房) 归被告高某所有,原告郑某放弃分割共同财产。
2009年,高某同崔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崔某。在崔某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后,高某因后悔售价较低,而未将房屋交付崔某,崔某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11 年将高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返还购房款,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对于该案,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确认高某、崔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争议房屋由崔某占有、使用、收益,待涉案房屋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时,高某有协助崔某办理相关房产证手续的义务。后崔某依据《民事调解书》,依法占有了该房屋。
2012 年6 月,崔某为防止出现将来该处房屋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件时,房屋登记机构在不知悉上述法律文书已对房屋权利认定的情况下,而登记为他人所有,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对该处房屋进行权利限制,确保该处房屋具备办理所有权登记条件后,房屋所有权只能按权利发生的先后顺序,先登记为郑某、高某共同共有,再由高某依据离婚时的《民事调解书》,申请离婚析产,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自己个人所有,最后再根据房屋买卖纠纷的《民事调解书》,协助崔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从而最终保护崔某对该房屋的合法权利,实现法律文书对物权的确认与将来行政登记确认的物权相一致。
二、有关分析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 号)对于物权纠纷案件中关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的规定“依据《物权法》第28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无需进行不动产登记而变动物权。换言之,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时,即应认定不动产物权已经发生转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办理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是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均不影响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根据上述规定,高某的房屋所有权虽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取得房产证,但已于2001 年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屋归高某所有,所以该房屋的所有权已于2001 年固定下来。崔某同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物权依据的。所以,双方在就房屋买卖协议的履行进行诉讼时,人民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崔某和高某继续履行该协议。
《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高某依据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处分该房屋时,应当按房屋所有权发生的先后顺序及规定的登记程序,先申请将房屋登记为与郑某夫妻共同共有,与房屋的房改购房产权来源相一致,然后再以离婚析产为由,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到本人名下。因此,人民法院确定高某在房屋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时,有协助崔某办理房产证手续的义务。之后,由于高某、崔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争议,崔某起诉高某,人民法院在理清房屋权利义务关系后,依法确认房屋由崔某占有、使用、收益。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对所有权四项权能的界定,崔某除了处分权,已经具备了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至此,崔某对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亦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权利应当受到合理保护。
三、结论及建议
正是基于以上的法律规定、法律文书和事实,崔某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对上述房屋进行权利限制,以保护其对该房屋的合法权利,防止房屋登记机构在不知悉司法权已对房屋权利进行确认的情况下,为他人办理有关登记,从而造成法律文书已确认的物权与行政登记确认的物权相冲突。虽然,崔某的申请无法适用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形式,但由于法律文书确认的物权从时间上是最早的,确认的效力也高于行政登记效力,如果房屋登记机构不受理崔某申请并进行合理保护,则之后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同法律文书确认的物权不一致,将面临被人民法院撤销的行政登记风险。因此,面对房屋登记如何同法律文书确认的物权相一致的问题,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从尽量确保房屋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同实际权利人相一致的角度出发,在遇到法律文书确认的房屋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申请时,应当在确认法律文书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根据房屋登记业务流程的特点,经过一定工作程序,以一定的介质和方式,对其权利进行合理保护。
(作者单位: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责编:周蕾
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壮大主流舆论阵地安徽新媒体集团挂牌成立
新版《安徽手机报》同时上线
本报讯(记者李跃波 宋艺)
月1 日上午,安徽新媒体集团在肥挂牌成立。省委常委、宣传部长曹征海,副省长谢广祥为新媒体集团成立揭牌并启动新版《安徽手机报》上线。
组建安徽新媒体集团是我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加快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做大做强我省主流媒体的重要举措。新媒体集团是经省委批准,由省委宣传部主管、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出资并主办的国有大型文化企业,整体划入中安在线的全部资产和业务。集团成立后,将适时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关键词】 经筒式吸舒器;沙丁胺醇气雾剂;毛细支气管炎
毛细支气管炎是小儿科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好发于2岁以内的婴幼儿,常见于冬春季。病原体繁杂,临床症状以喘憋和呼吸困难为主要表现,症状危急,常规治疗疗效欠佳,时而危及患儿生命,成为临床治疗上棘手问题,本文目的是观察沙丁胺醇雾化吸入治疗毛细支气管炎的临床疗效,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将2010-10/2012-10本院收治的毛细支气管炎120例患儿,随机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各60例。观察组:年龄
1.2 诊断标准 治疗组和观察组均符合毛细支气管炎诊断标准[1]。临床表现主要以气喘、阵发性痉咳为主,三凹征明显,以双肺可闻喘鸣音及细湿音为特征。胸部X线示:肺点片状阴影且纹理增强。
1.3 治疗方法 两组患儿均给予综合治疗,观察组在此基础上采用经筒式吸舒器吸入沙丁胺醇(葛兰素史克公司)气雾剂治疗;沙丁胺醇气雾剂100ug,2次/d,每次吸入0.5-1分钟。对照组用地塞米松静滴,0.3mg/kg.d。
1.4 疗效判定标准 ①显效:治疗3d内咳嗽减轻,气喘,肺部喘鸣音消失;②有效:治疗7d内咳嗽、气喘减轻,肺部喘鸣音减少;③无效:治7d后临床症状体征均无好转[2]。
1.5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比较采用χ2检验,P
2 结 果
治疗组和观察组患儿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及住院时间比较见表1。
两组患儿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及住院时间比较表结果显示,观察组气喘、咳嗽、肺喘鸣音消失时间及住院时间均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 论
小儿毛细支气管炎是婴儿时期常见的急性下呼吸道感染性疾病,主要是由呼吸道合胞病毒所致,副流感病毒、腺病毒等也可致病。临床以喘憋、呼吸困难为特征,严重者可出现呼吸衰竭、心力衰竭、中毒性脑病,甚至死亡。毛细支气管炎仅见于2岁以下婴幼儿发病,多数是6个月以下发病。研究表明[3],在毛细支气管炎患儿呼吸道分泌物和血液中检测到类似哮喘特异性炎性介质。这些炎性介质导致毛细支气管上皮细胞坏死及周围淋巴细胞浸润,腺体分泌增加,下黏膜层水肿,导致毛细支气管部分或全部堵塞;同时伴有支气管平滑肌痉挛,使管腔明显狭窄,引起喘憋、低氧血症。传统的输液治疗效果差,有时达不到理想效果。
沙丁胺醇为选择性β2受体激动剂,能选择性激动支气管平滑肌的β2受体,有较强的支气管扩张作用。β2受体激动剂既可使毛细支气管扩张,增加激素进入毛细支气管的量,又可使激素受体活化,从而对激素分子更敏感。经筒式吸舒器吸入沙丁胺醇气雾剂,可使药物的颗粒变小(直径≤5 mm),有利于药物进入毛细支气管及肺泡,直接作用于靶细胞、靶受体,使β2受体激动剂更好的发挥作用,快速缓解症状。沙丁胺醇主要通过兴奋气道平滑肌和肥大细胞表面的β2受体,扩张支气管平滑肌,抑制肥大细胞和嗜碱性细胞脱颗粒,阻止炎性介质释放,降低支气管壁的微血管通透性,增加上皮细胞纤毛运动,促进痰液排出[4]。而地塞米松则起效慢,又需要在肝脏内转化后才能发挥作用,且在气道上皮细胞中的11β羟基类固醇酶可使其失活,影响疗效。药物在气道内浓度相对低,大量进入全身,对机体免疫功能有抑制作用,易引起炎症扩散,不良反应大,尤其对合并感染者更不适合[5]。
笔者观察显示,观察组气喘、 咳嗽、肺部罗音的消失时间均少于对照组,住院时间明显缩短,住院费用大大减少;有效率治疗组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经筒式吸舒器吸入沙丁胺醇气雾剂治疗毛细支气管炎具有起效快、疗效好、安全性好,携带方便,避免了用氧驱动或雾化器为动力的麻烦,患儿可以随时吸入,值得临床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1] 胡亚美,江载芳.诸福棠实用儿科学[M].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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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Maspero J,Guerra F,Cuevas F,et al,Efficacy and tolerability of salmeterol/ fluticasone propionate versus montelukast in childhood asthma:aprospective,randomized,double-blind,double-dummy,parallel-group study[J].Clin Ther,2008,30(8):1492-1504.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具备无线通信功能的移动终端也迅速发展起来。这些移动终端支持普通的话音、短消息等业务,随着GPRS网络覆盖的迅速扩大,越来越多的手持/车载移动终端也开始支持GPRS上网业务。如何在一个终端设备上整合这些业务,这是许多移动终端设备开发者面对的问题。笔者在开发一款车载移动终端过程中,采用了3GPP的TS 27.010协议,成功地整合了这些业务。
图1 TS27.010协议栈组成与示意图
1 TS27.010协议介绍
在常用的GSM/GPRS通信模块中(如Siemens的MC35、WaveCom的Q2400等),只能通过一个普通9针的异步串口与终端设备TE(Terminal Equipment)进行通信。TE和MS?穴Mobile Station?雪需要通过这个串换各种类型的数据,例如:语音、传真、数据、SMS、CBS、电话号码本的维护、电池状态、GPRS、USSD等。如何在一个串口上同时支持这么多的业务?例如,在数据通信过程中,怎样发送或接收SMS?为了解决这些问题,3GPP提出了一个协议——TS27.010协议(Terminal Equipment to Mobile Station Multiplexer Protocol)。有了Multiplexer,即使在数据连接过程中,也可以发送SMS。其它业务组合也可以同时进行。例如,数字语音和SMS同时发送。Multiplexer的存在使得一个完整的系统能够根据需要进行划分。
3GPP 的Multiplexer设计非常灵活,并且独立于MS/TE平台,已有的应用程序不需要改动即可工作。在设计Multiplexer时,特别考虑到采用电池供电的设备的需求,所以包含了省电模式控制等很重要的功能,并且Multiplexer本身在运行时也尽量使用最小的功耗和内存。
Multiplexer基于ISO的HDLC标准设计,工作于有多种选项的单模式下。但是Basic Option并不遵从HDLC。在基本选项模式下,Multiplexer没有透明机制,也没有错误恢复功能。但是在高级选项(Advanced Option)模式下,使用HDLC的透明机制,且Multiplexer有一个方便的再同步机制,能够在DC1/DC3(XON/XOFF)流控打开的链路上工作,且包含了错误恢复功能。
3GPP的Multiplexer依赖于一个控制信道。在这个控制信道上,TE和MS交换控制信息,例如参数协商、节电控制信息、流控信息等。Multiplexer是一个可选项,如果支持这个功能,就应使用AT+CMUX命令激活它。
Multiplexer为TE和MS在一个起始/停止模式的、具有分帧功能的串行链路上传输数据流提供了一套机制。图1给出了不同的协议层及其功能示意。Multiplexer层负责将数据按字节流的方式传输,不再进行进一步的组帧;如果数据需要按一定结构传输,就需要增加一个会聚层来完成这些功能。
Multiplexer为TE上的进程和MS上相对应的进程提供了一条虚连接,这样TE和MS上的进程就可以通过这条虚连接通信。例如,TE上的SMS应用程序可以通过一条Multiplexer通道与MS上的SMS处理程序连接起来。
TS27.010规范使用8bit字符的start-stop传输模式,两个Mulitplexer实体间的通信使用了规定的帧格式。TE和MS之间的每个信道称为一条数据链路连接DLC(Data Link Connection),这些DLC被依次独立地建立起来。每个DLC都可以有自己的流控机制。
Multiplexer有三种工作模式:Basic、Advanced without error recovery和Advanced with error recovery。这三种模式特点如下:
·Basic:长度标识代替HDLC的透明机制;使用与HDLC不同的标志字;不能用于具有XON/XOFF流控的链路;从同步丢失状态中恢复需要更长的时间。
·Advanced without error recovery:遵从ISO/IEC13239的异步HDLC过程;可以用于具备XON/XOFF流控的链路上;可以更快地从失同步状态恢复。
·Advanced with error recovery:使用了HDLC的错误恢复过程。
2 Wavecom GSM/GPRS模块Multiplexing协议介绍
笔者选用了Wavecom的Q2403A,这是一款E-GSM/GPRS 900/1800的双频模块。这个模块支持大部分常用的AT命令,但不支持标准的TS27.010协议。为了能够数据/命令复用,Wavecom定义了自己的multiplex协议。
Wavecom的复用协议允许一条串行链路上同时进行两个会话(即虚连接):一个AT命令的会话和一个数据通信的会话。AT+WMUX=1将激活模块的复用模式。在这种模式下,AT命令和数据都被封装成数据包。通过包头,可以区分是数据包还是AT命令包。
2.1 AT命令包格式
AT命令包帧格式如图2所示。第一个字节(0xAA)用于标识这是一个命令包,第二个字节是AT命令长度的低八位。第三个字节由两部分组成:低3位是AT命令长度的高3位;高3位用于标识一个AT命令。AT命令的最大长度可以为2047字节。校验和?穴checksum?雪是包中所有字节(包括头和AT命令)之和对256取模。
图4 Linux下串行通信数据流和函数调用示意图
2.2 数据包格式
数据包各个字段(除packet type外)意义与AT命令包相同,其帧格式如图3所示。数据包有以下几种类型:
·Type=0——DATA 包:这个包是发送到无线链路上或者从无线链路上接收到的数据
·Type=1——STATUS包:这个包给出了SA、SB、X和中断条件编码的信息。
状态包的长度总为1字节。任何一个状态(除了break)改变时,所有的状态位都要发送出去。缺省情况下,所有的状态位都是关闭的(因此DTR、RTS都是关闭的),所以在打开复用开关准备传送数据之前,一定要发送一个状态包。
·Type=2——READY包:这个包表示发送READY包的一方可以接收数据了。包中没有数据,所以长度字段为0。
·Type=3——BUSY 包:这个包表示发送READY包的一方忙,无法接收数据。包中没有数据。
3 Linux下串口通信系统的组成
要在Linux系统上实现TS27.010协议,就必须了解Linux下串口驱动软件模块的结构。
图4不但给出了Linux kernel中串口通信模块的组成结构,还形象地表示出了数据是如何在用户和硬件接口之间流动的(笔者使用Linux 2.4.19的内核)。从图4可以看到串口通信模块可在逻辑上分为三层:TTY层、line discipline层和底层驱动层。TTY层是用户空间和内核空间的桥梁,用户程序和内核需要通过tty层交换数据;Low-level driver则负责硬件的交互,它对硬件进行控制和读写操作;line discipline层是整个串行通信模块中最灵活、设计最巧妙的一层,它要为一个串行口的使用定下数据交互的“规程”,在Linux内核中已经存在了许多line discipline,例如PPP、SLIP、TTY等。缺省使用TTY line discipline。可以根据需要将line discipline替换成Linux已经定义的line discipline结构,甚至替换为自己的line discipline结构。
在图4中,向硬件接口写数据的过程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用户程序从硬件读取数据的过程却要复杂一些,这是因为硬件与用户空间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解决的办法就是使用缓冲技术,硬件接收数据存储于kernel buffer中,等待用户程序请求这些数据;如果用户程序请求数据时,这个buffer是空的,那么用户程序就会被挂起,直到buffer中有数据时,它才被唤醒。实际上,TTY相关的缓冲是由两级构成的:一个“常规”buffer(数据等待着line discpline取走,缺省情况下传到用户空间)和一个“flip”buffer(硬件驱动函数将底层进来的数据尽可能快地存入这个缓冲,而不必考虑并发存取问题,因为这个buffer是每个硬件驱动专有的)。flip buffer由两个物理的缓冲实现,并被交替地写入,这样中断处理函数就会总有一个缓冲可用。
Linux下串口软件的这种分层结构虽然增加了复杂性,但是它带来的好处是多方面的。第一,串口模块更加灵活,在为新的串口硬件编写驱动程序时,只需修改和增加最底层的软件即可;第二,上层应用程序可以根据需要改变line discipline的处理软件,在使用PPP、SLIP等协议进行拨号连接时,都需要将原有的line discipline替换为PPP或者SLIP协议本身的line discipline?鸦第三,可以根据需要,在层与层之间加入一层自己的处理软件。事实上,笔者在实现Multiplex协议时正是这样做的。
图5 MUX系统组成
4 Multiplexing协议的实现
4.1 协议实现时的考虑
在实现TS27.010协议时,基于以下考虑:第一,使用串口的上层应用程序不需要改动。这一点很重要,因为系统中有许多用户程序使用串口进行通信。如果需要对它们进行改动,那么由此付出的代价显然是不值得的。在这一点上,尤其需要特别考虑PPP软件,因为在Linux下通过GPRS上网必须使用PPP协议进行拨号。PPP存在于用户空间和内核空间两个地方,用户空间的pppd应用程序完成拨号连接的管理功能;内核空间的ppp协议软件实现PPP包的组帧/分帧等核心功能。PPP定义了自己的line discipline模块,且到此为止,往下就不再有PPP相关的软件模块(参看图4的分层结构)。第二,尽可能多地实现TS27.010协议。虽然这个协议的内容很丰富,但是由于Wavecom通信模块只支持有限的几种格式,并且帧头部分还略有不同。这样实现起来就存在许多困难,只能在保证实现Wavecom复用协议并可靠工作的前提下,尽量实现TS27.010协议,以便于以后硬件和软件的升级。
4.2 mux driver的实现方案
正是基于以上两点考虑,决定将这个协议的实现放在Line discipline和Low-level driver两层之间,参看图5。这样,不需要对Linux的TCP/IP协议栈软件和PPP软件作任何修改,就可以在复用模式下实现原有的无线上网功能。
图5给出了MUX模块的函数调用和数据流程。TTY Layer、line discipline和serial driver是Linux tty设备文件系统在内核中已有的三层,在前一节已经介绍。
正如笔者在实现TS27.010协议时所考虑的,为了不影响上层应用程序,MUX必须支持标准的Linux系统调用,如write()、read()、ioctl()等。write()如果成功,则返回发送的字节数;如果失败则返回-1,并将errno(Linux系统下一个全局变量,用户接口可以根据这个值判断错误类型)置为合适的值。正如图5所示,write?穴?雪并不是将数据直接发送出去,要发送的数据首先按照TS27.010协议的要求(笔者使用Wavecom模块,它有自己的协议要求)组成MUX帧?熏然后根据数据的优先级排队,优先级高的数据首先被发送。
同样,对设备/dev/muxN(0<N<M)的标准的Linux调用read()也不是由MUX直接支持的。MUX不会知道一个用户应用程序何时读设备/dev/muxN(0<N<M)。read()功能由MUX的上层(主要是TTY层)支持。MUX根据TS27.010协议(或者Wavecom协议)将物理链路上接收到的MUX包解封装,然后将纯数据发送到设备/dev/muxN(0<N<M)的读缓冲区中。如果设备/dev/muxN(0<N<M)没有足够的读缓冲空间,MUX就会将数据放到自己的接收缓冲区中。
4.3 Wavecom复用协议特殊情况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