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银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范文

银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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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1篇:银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范文

二、当前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和特征。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切实担负起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责任,确保社会稳定。国务院成立了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由国家银监会牵头,相关部办委组成,按照这一模式,去年年底省政府也相应建立了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由省银监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组成,省政府处置办设在省银监局,由于*市比较特殊,省银监局没有在*设立银监分局,下一步我们要建立*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由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办、市应急办、市维稳办、市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绿化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将不定期召开,防范和打击*市重大非法集资案件。

四、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对非法集资问题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全程监测,主动排查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防患于未然。二是及时调查取证。发现问题后,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提前介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要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同时,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引发。三是加强行业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落实广告审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披露的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对非法集资广告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市部门要在接待来信来访过程中,注意收集发现反映非法集资的苗头的情况,一旦出现类似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按渠道及时报告。

第2篇:银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范文

一、指导思想

开展我县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的工作原则,坚持“内紧外松、注意方法、逐步规范、依法处置”的方针,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不断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逐渐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打击和查处力度,妥善做好案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的风险;强化社会公众“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风险意识,不断提高防范和识别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三、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按照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工作。一是重点打击三类犯罪。要依据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重点打击集资诈骗、重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利用传销和互联网进行的非法集资犯罪;因非法集资延伸出的高利转贷、贷款诈骗等犯罪;因非法集资诱发的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暴力、涉黑犯罪等三类犯罪行为。二是高度重视追赃工作。在做好立案侦查、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最大限度追缴涉案资产,严肃资产追缴和处置纪律,不断提高挽损率,为案件善后处置奠定良好基础。三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注重讲究工作方法,坚持“宽严相济、维稳在先”的工作原则,既要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又要防止因片面强调打击、一味追求指标而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既要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又要落实稳控措施,履行社会治安维护职责,坚决防止发生重大,切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二)严防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各部门要坚持民间借贷不能扰乱宏观经济秩序、不能扰乱宏观调控大局、不能扰乱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稳定工作的通知》(政发电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严防民间借贷行为演变为非法集资。一是积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县人行负责加强民间借贷行为规模、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监测,及时提示相关风险;县银监办应做好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密切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业蔓延;县经贸局、县工商局、县农业局应按《通知》要求,加强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机构的监管工作,督促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运营,严禁非法集资以及发放高利贷;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防止媒体不当炒作。二是组织风险排查。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县政府组织经贸、工商局、农业局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违规从事高利放贷等行为进行风险排查,及时制止各种违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县经贸局、县工商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应给予指导、配合。三是规范广告行为。县政府应组织工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开展非法集资广告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广告审查、监管,及时制止非法集资广告行为。

(三)妥善做好处置工作。县政府要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依托“处非”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统一宣传口径,确保社会稳定。如发生非法集资案件,以及企业资金链断裂事件,应依据《通知》要求,主动介入、妥善处置。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县政府要在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中,加强与电视、广播、主流网站等媒体的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开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专栏,定时播放公益广告、公益宣传片,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努力拓宽宣传覆盖面,提升群众防范和识别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按照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及时梳理、总结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经验教训,认真做好信息报送的组织工作,真实、全面地反映辖区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和主要成效,并按时向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报送工作信息:

第3篇:银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范文

关键词:非法集资、高回报、无风险

中图分类号: F83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非法集资频发的原因

第一,百姓对于资本市场的认识不明确,对投资回报率期望过高,存在对高回报、无风险的投资的幻想。

由于出现非法集资事件,牵涉人群比较多,许多百姓在受骗之中,虽然任何的投资,其风险性是必然存在的,一般而言风险性与盈利性是成正比例的,一项投资的风险性越低,其盈利性也必然越低,而在非法集资中,其风险性与盈利性却成立反比例,而正是其的零风险与高回报让无数对资本市场并不了解的百姓被蒙骗在其中。

第二,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隐蔽性和很强的欺骗性。

从目前案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非法投资的项目一般都会标榜自己为某高新技术,而且进入门槛极低,或者把自身包装为有雄厚资金基础的从事社会紧缺行业的专业公司,以此增加非法集资项目的欺骗性,加强高额回报率的可信性,并提升其非法集资目地的隐蔽性。具体说来,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可分为以下五种:1、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2、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3、认领股份、入股分红;4、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5、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正是由于非法集资的多变性与其形式的多样性,使得其预防工作变得十分的困难,普通百姓很难在琳琅满目的投资项目中辨别何为正常借贷与投资,而何又为非法投资。

第三,金融市场发展不全面,百姓缺乏广泛的投资渠道以及相关的经验,使得非法集资有机可乘。

在我国现有的投资渠道相对单一,民众对于手头多余钱款的第一选择还是存银行,而由于我国现行利率较低,而且又收取利息税,在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的情况下,我国现在处于负利率阶段。而相比国债的利率虽然较高,但是由于其流动性较差,很难吸引年轻人的目光;至于股票与期货,由于我国现有的股票市场与期货市场依旧十分不成熟,股票以短线炒作为主,很难进行中长期投资,投机性极强,风险很高,收益率无法得到保证。近年来股票的巨大波动更是使得很大一部分人,尤其的普通百姓处于观望状态。而普通百姓则是金融知识普及上最弱的一环。

第四,缺乏完善、成熟的信用体系,民间传统借贷存在着巨大的市场。

由于我国目前为止尚未建成完善、成熟的信用体系,导致很多有钱想投资的百姓却不知道应该把钱投资到哪里,而正是由于这方面的真空,使得亲朋之间的“信任贷款”依旧十分普遍。

二、非法集资造成的金融不稳定

由于“金融稳定”一词,目前在我国的理论、实务界尚无严格的定义。西方国家的学者对此也无统一、准确的理解和概括,本文将通过非法集资造成的金融不稳定来说明非法集资会对金融市场上的正常融资与金融稳定造的不利影响。

第一,非法集资对银行的借贷业务会造成一定的冲击,影响银行稳定。

由于非法集资的高额回报,使得很多相对年轻的受骗者将收入全部投入其中,而在骗局破灭后丧失了还银行房贷、车贷的能力,造成了银行的不小的一笔呆账与坏账。而对于年龄相对较大的受骗者,非法集资的高额回报让他们取出了银行中的存款,投入到了非法集资当中,根据非法集资的特点,其必然会造成传播地区短期内大量的现金提取,虽然不至于造成挤兑的极端现象的发生,但是由于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低,必然会造成当地银行一段时间内的吃紧,一方面影响了银行对市场的判断,另一方面成为经济不稳定的暗藏因素。

第二,非法集资造成人们消费水平变化,进而影响市场价格稳定。

在非法集资初期,由于投资者得到了被允诺的高额回报,使得其消费水平在短期内得以提升,必将造成其需求曲线的右移,在供给曲线不变的情况下,其必然结果既是市场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的上升,进而会带动供给曲线的上升,形成新的市场均衡。而在非法集资后期,由于谎言的被揭穿,非法集资带来的财富假象破灭,进而使得受骗者消费能力急剧下降,其需求曲线发生左移,在供给曲线不变的情况下,导致市场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的下降,进而使得供给曲线在市场的调整下下降,在一个较低的位置形成新的市场均衡。可见非法集资对市场的价格稳定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价格稳定是金融稳定的重要条件。相对较低且稳定的通货膨胀率可以给市场主体以稳定的预期,保持实体经济的正常运转,为经济的持续增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在欠缺价格稳定的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加,金融交易及金融制度运行的成本升高,储蓄转化投资的机制易遭遇“梗阻”,从而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难以保持金融稳定。

第三,非法集资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更为困难。

由于我国现在金融体系发展尚不完全,现有银行体制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不完善,缺乏后续配套制度。由于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较高又缺乏保障,很多银行并不愿意将手中的信贷资源给中小企业,使得很多中小企业不得不把获取资金的渠道选择了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而非法集资对该渠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由于非法集资允诺的高于一般投资的高回报与低风险,使得很多有投资意愿的民众选择了非法集资,而不是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使得很多中小企业失去了融资渠道。由于资金的缺乏,会使得部分中小企业最终铤而走险,给予过高的投资回报,并在对外宣传中宣称其业务的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使得这些企业最终在不知不觉中走上了非法集资的道路,在面临资金链断裂的时候,他们只能选择继续通过非法集资的手段融资,进而在非法集资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非法集资所造成的雪球也就越滚越大。最终我们看到的会是因为非法集资的猖獗,造成一部分的中小企业得不到资金的支持最终倒闭,一部分的中小企业迫于无奈走上了非法集资的歧途,最终逃不了破产倒闭、法人锒铛入狱的结果。而市场上的企业接连倒闭造成的金融不稳定却是我们无法忽视的非法集资的一大危害。

三、非法集资的预防与处理

非法集资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所以对于非法集资的预防与处理并不是政府的某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合作才能做到真正的预防与处理。对于百姓来说,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的了解,懂得非法集资与一般集资的区别,对于高回报、低风险的违背一般投资规律的投资产品保持一定的警惕性,不要轻易受到其宣传的诱惑,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对于投资产品要有自己的理性认识,不要一味听信亲朋好友的推荐与该产品的市场宣传,对明星代言不要盲从。对于政府而言,对面不完善的金融市场以及不成熟的群众心理,预防非法集资与处理由非法集资带来的金融风险则是更为重任在肩。

第一,政府需要加强融资项目的审查力度与后续监管,力争将非法集资项目扼杀在萌芽之中,以此将非法集资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与金融风险降至最低。

第二,政府应对公共传媒的广告宣传与明星代言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定,可以设置处罚机制,让传媒机构和代言明星有所顾虑,不轻易因为利益的驱使去为那些不明的项目进行宣传,为非法集资为虎作伥。

第三,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贫富差距的缩小,对暴利行业进行整治,规范市场投资回报率。由于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至使社会存在一定的贫富差距,而有些行业由于市场化不完全、信息不对称、准入门槛等问题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暴利行业,使得普通群众对高回报的投资趋之若鹜,并相信有高回报、低风险的行业的存在。

第四,加强市场资金监管,建立快速处置机制。对于某一地区短期内出现的大量普通存款户的集中取款进行监管,一旦发生该情况,迅速启动快速处置机制,进行具体深入分析,讨论解决方案。

第五,加强宣传力度,普及非法集资的危害性等相关知识。

第六,建立对非法集资举报的奖励集资,鼓励普通民众对非法集资进行举报。

第七,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曝光与处罚力度,对此类犯罪活动起到威慑作用。

非法集资是资本市场中市场发展不善的产物,其无论对普通百姓还是金融机构都造成了十分大的影响,相信在我国资本市场日渐完善的不久的将来,只要民众加强了对其的了解与警觉,政府部门的监管进一步落实于完善,非法集资必将会渐渐失去其生存的土壤,最终告别历史的舞台。

参考文献《云南党的生活》、《安阳日报》、

第4篇:银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范文

为认真做好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维护我市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金建发〔2016〕151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认真开展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现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该通知印发后,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学习金建发〔2016〕151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认清参与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并教育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房地产业从业职业操守和行内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排查责任,确保排查工作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二、明确目标,实施排查。

1、我公司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开发项目均是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合法前提下进行销售的,未出现任意分割拆零及向社会出售不能确定具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的问题;

      2、对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排查:经排查,该合同均适用的市房管局印制的标准性示范文本,故相关的内容并未涉及“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房地产”等违法内容;

      3、对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的排查:经排查,各收入明细和相关银行贷款明细,账目清晰,来之有道,工商行管理局等税务部门审计均已合格,未出现“违规吸收社会公共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现象”。

4、我公司从未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不接受房地产中介服务,且未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行为。

第5篇:银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范文

同志们: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资本益阳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我们召开这个会议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大力优化我市金融生态环境,更好的推动资本益阳建设。刚才,振宇同志作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报告,全面分析了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并对下阶段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作了具体部署,请大家认真贯彻落实;冬贵同志宣读了《益阳市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益阳市逃废金融债务惩戒处理办法》两个文件;沅江市政府、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普华纺织公司等5家单位作了发言,都讲得很好。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生态环境是充分发挥金融体系功能、保持经济金融良性互动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一个地区的经济金融要实现快速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金融生态环境的支撑。全面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于盘活金融市场,促进经济金融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加快地方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金融是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实践表明,越是金融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就发展得越好。反之,如果金融一旦出了问题,就会拖累经济发展。同时,金融业的经营行为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金融一旦出现风险,就有可能由经济问题演变成社会问题,进而影响社会发展大局。如1997年至1998年,受农村“两会一部”的影响,我市7家城市信用社发生严重的支付风险,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至今还未完全消除;2000年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益阳市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县以下分支机构相继撤离、降级或贷款权限上收,国有商业银行将大量从地方吸收来的存款上存上级行,全市放贷形势趋紧,市内资金外流严重;2002年前后,地下“”的迅速蔓延,严重扰乱了农村金融市场,造成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储蓄存款连续下降,放贷能力持续降低,等等。这些问题曾给益阳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当前金融与经济关联性日益增强,国内外金融市场联系越来越紧密的大背景下,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对于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重要。

(二)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增强区域竞争实力,实现益阳后发赶超的有效途径。

资金的本质在于追逐利润,寻求增值,确保安全。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着金融资本流向和集聚速度。从某种程度讲,金融生态环境不仅决定着一个地方金融发展的水平,更决定着一个地方的经济竞争力。如果一个地方企业信用记录良好,银企关系融洽,中介机构健全,金融债权能得到切实保护,那么这个地方就能形成资金“洼地”,经济和金融就会步入良性互动、快速发展的轨道。反之,一个地区如果社会信用环境差,信贷资金缺乏安全保障,那么这个地区不仅不能吸引资金集聚,相反还会导致资金外流。近年来,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益阳经济发展质量和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但全市经济运行中也面临着经济总量偏小,中小企业发展缓慢等一些现实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归根到底是资金投入有限,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要实现后发赶超的战略目标,全市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不断增多,一批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必须加快发展壮大,这就离不开高强度、大规模、持续性的资金投入,特别是信贷资金的投入,而要对这些资金形成强大的吸引力,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前提基础和先决条件。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形成共识,把改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筹措资金营造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解决金融滞后问题,推动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一笔潜力巨大的无形资产,能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商机和融资便利。只有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才可能培育良好的金融市场,从而减少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企业获取金融资源的能力。同时,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的行政能力、不良资产比率、信用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的金融维权情况等方面已成为商业银行内部评级和独立信用评级所考虑的重要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一个地区的信贷授信。虽然近年来我市金融行业不断发展,金融要素日益丰富、信贷投放逐年增加,但企业融资难、信用环境不优、金融机构存贷比较低、非法集资时有出现等一系列问题仍然存在,这就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金融快速健康发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我们一定要结合益阳实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重点、分阶段地抓好各项工作,特别是要重点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坚决遏制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个别企业及个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影响了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水平。近年来,我市通过狠抓金融债权维护工作,在不良贷款清收和处置金融债务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总的来看,我市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仍时有发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双降”的任务仍然比较繁重。截至今年9月末,全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达30.13

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7.13%。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保持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高压态势,着力解决银企之间融资信息不对称、互动交流不够等问题,从源头上杜绝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要严格实行“失信惩戒机制”,对那些提供虚假手续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后,通过企业改制、变卖和转移资产等方式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要向全社会公布“黑名单”,并对“黑名单”企业和个人实施限制项目审批、新公司注册、投资开业、房屋过户、转籍、抵押、出入境等措施;要加大金融机构内部惩戒力度,严防内外勾结骗贷行为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典型教育,营造“让骗贷者无处藏身,让逃贷者无地自容”的舆论环境。

(二)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危害极大。近年来,我市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到工业、农业、房地产业等多个领域,严重破坏了我市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有效地加以防范和处置。具体要做到“四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要到位。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特别是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深入研究解决非法集资案件侦办、资产处置中面临的各类难题,加强对资产处置、兑付过程的指导监督;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大侦办力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二是责任落实要到位。要将相关的工作责任落实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如果出现失职、渎职行为,严格按照《益阳市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三是沟通协调要到位。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建立顺畅的沟通机制,进一步强化工作反馈机制,及时沟通信息,发现问题迅速上报,确保问题及时得到协调解决。四是宣传引导要到位。积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短信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了解政府打击非法集资、保护群众利益的决心和态度,营造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三种意识,确保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包括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建设等,其工作主体涉及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中介组织、居民个人等多个方面。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市各级各部门、各金融机构、各企业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特别要注重强化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金融机构的服务意识和企业的诚信意识,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一)要强化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

金融机构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也是政府和部门服务的主要对象之一。金融生态环境始终贯穿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各个层面,金融的风险不仅会使金融机构背上沉重包袱,挫伤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也会使政府的公信力降低,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并最终转嫁为政府的风险。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全市各级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切实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制定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方案,层层抓好落实。特别是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围绕《益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规划如期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快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抓好基础信用数据归集、整合、报送方面的工作,加快信用评级和信用创建,加强对信用成果的广泛运用,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二)要强化金融机构的服务意识。

地方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的发展,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两者唇齿相依,相辅相成。就益阳来讲,市域经济的总量做大了,金融业务的总量才能做大;市域经济的质量提高了,金融行业的效益才能提高;市域经济健康稳定发展,金融运行才能安全。近年来,全市经济与金融同步推进,清晰地反映出了金融伴随经济良性发展的轨迹。下阶段,益阳金融业要进一步做大做强,就必须要帮助市域经济实现总量和质量双提升。因此,对金融机构而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既是自身的神圣职责,更是自身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需要。全市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内部管理,加大内部稽查力度,杜绝因内部因素而产生的各类金融风险;要在科学评判风险的基础上,把益阳的发展与自身的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支持益阳发展中实现自身发展,在自身的发展中进一步提高支持益阳发展的能力与水平;特别是在当前全市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旺盛的情况下,广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产品、创新平台,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在服务企业发展中拓展市场、提升效益。

(三)要强化企业的诚信意识。

第6篇:银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范文

2005年,当P2P网贷的鼻祖英国网站ZOPA成立时,它成为金融界的“小清新”;之后,更具互联网特质的美国P2P平台Lending Club及Prosper的诞生,则将这一新兴行业推向了。

中国的第一家P2P网贷平台出现在2007年。但此后很长一段时间,这一“互联网+金融”的崭新模式,并未受到人们太多关注。

直到2013年,P2P网贷行业开始爆发。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P2P网贷平台的数量达到800家左右,且以每年431%的速度快速增长。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数据研究机构零壹研究院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5月31日,P2P网贷平台共4565家,比2014年12月底的1983家增长了130%。

而2011年这个行业刚刚兴起时,中国还仅有50家P2P网贷平台,5年间,这一规模已扩张90多倍。

令人咋舌的,不只是其发展速度。

作为一种投资渠道,P2P是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与需求对接起来,从金融的角度来说,本质上是一种借贷模式。然而,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传统的金融机构相比,P2P平台承诺给投资人的收益率往往高得离谱――相关数据显示,2012?2015年,P2P网贷行业的综合收益率依次为19.13%、21.25%、17.86%、13.29%。

相比之下,3年期国债年化收益率在2016年5月为3.9%;2016年4月,银行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为4.04%;而余额宝2016年5月6日公布的7日年化收益率仅为2.434%。

天上真的会掉馅饼吗?

是什么在支撑着如此高的收益率?不仅许多投资者不清楚,就连一些P2P平台也很难解释。

由于缺乏监管及行业自律,P2P平台屡屡爆出问题。其中,还包括一些借P2P之名而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的平台。

于是,在P2P发展高歌猛进的同时,其脆弱的一面也逐渐暴露――提现困难、跑路、停业等问题不时爆发。

零壹研究院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5月31日,问题平台共有2471家,占平台总数的比例高达54.1%。

这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他同时强调:“扎紧制度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2016年4月27日,由银监会牵头的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特别提到,P2P网络借贷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将在2016年开展专项整治。

第7篇:银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范文

    国务院办公厅权威人士总结说,“德隆不是一下子就冒出来的,监管部门要自我反省。”

    2004年4月,德隆问题全面爆发。翌月底,德隆核心人物唐万新神秘失踪。知情人士透露,当时唐万新非法进入缅甸境内。

    在这种情况下,唐万里仍然不断与央行等部门沟通,最后央行副行长吴晓灵与唐万里谈话,表达了三点意见:第一,唐万新必须回国;第二,德隆必须自救;第三,国家可以在德隆自救的基础上,适当出面帮助化解风险。

    随后,唐万新接受人民银行的条件,答应回国。由于此前唐万新是非法出境,所以由公安部向海关说明,唐万新由缅甸回到昆明免检入境,再从昆明飞回北京。唐万新一回到中国境内,即被公安部门全面监控。

    在这5个月时间里,唐万新在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协助政府部门处理德隆资产,央行官员说,政府对唐万新和德隆的原则是,“化解风险在先,司法追究跟进”。

    在德隆与华融的托管协议中,有条款为:托管期间,德隆仍旧对其资产有发言权,资产的处置要经由德隆的同意。换句话说,在托管期间,唐万新还拥有德隆的所有权。

    但是,德隆资产在通过拍卖、破产清算等手段处置完毕后,“世界上就再也没有德隆这个字号了”。

    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华融托管德隆的期限也是半年,央行官员说,二者之间“不无关系”,因此对德隆资产的处置也必须在这段时间内完成。

    此前估计,对唐万新的批捕将等到2月中旬,届时他被监视居住将满6个月。从目前的情况看,德隆资产处置的进程比预计的要快。

    知情人士透露,唐万新现在比以前“清瘦多了”。在中苑宾馆监视居住期间,唐万新向央行汇报时,仍然不改“指点江山”的作风:介绍其高管人员时,唐万新经常用到的词是,“这是我金新的某某”:“这是我德恒的某某”,央行的有关工作人员对其提醒后有所收敛。

    在这段时间里,有工作人员曾对唐万新说,要做好心理准备,恐怕要“进去”。唐万新回答说:“我决定回来就有进去的准备。”

    据了解,唐氏家族只有唐万新一人会涉诉。

    现在唐氏兄弟中,唐万里在北京,也被监视居住,但不负责善后事宜;唐万川瘫痪,在京养病;唐万平早已出境,现居加拿大;唐万华为唯一女性,是北京友谊医院护士。

    集资诈骗罪?

    2004年12月14日,武汉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签发了对德隆灵魂人物唐万新的逮捕令。

    据记者了解,如何对“势力无所不在”的德隆量刑,是始终困扰管理部门的一大难题。

    虽然不少法律界的权威人士在这个问题上保持缄默,仍然有知名学者律师愿意发言,认为如果此前公开披露的德隆所作所为大致属实的话,德隆有可能被起诉的主要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者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后者最高可判有期徒刑10年。

    此次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批捕唐万新令学者大吃一惊。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锋和上海著名律师严义明都认为,如果司法部门认定此前公开披露的德隆的行为属实的话,“非法集资罪”应当是主要的合适罪名。

    郭锋曾经经手亿安科技和大庆联谊集体诉讼,严义明可以称得上是股东权益维护的启蒙者,曾经经手过红光、大度联谊和银广厦等案件,他也曾经是周正毅的辩护律师。

    《刑法》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郭锋认为,“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是没有经过政府批准向社会融资、没有将资金投入到指定用途、以类似于30%或40%这样的高息吸收社会上一切可能的资金,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不过他说,关于“非法集资”,德隆有复杂的表现形式,其中一些还有合法的外衣作为掩护。比如以信托通过银行形式放款,进行国债回购,证券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等等。但是总体可以把握两点:其一,是否具有“主观恶意”,骗取或套取投资人资金;其二,资金是否被挪作他用。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郭锋对此表示异议。他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主体把自己当作银行这样的借贷中介,吸收存款,再高息放贷;而集资诈骗罪中,吸收来的资金投入了经营。就德隆来说,更适合后者。

    显然,这二者之间判处结果相差甚大。这是此案的一个关键点。

    严义明律师认为,检察院以一个罪名批捕犯罪嫌疑人,说明了侦察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在这条罪名下的主要犯罪证据。虽然也不排除侦察机关在移送检察院的过程中,发现此罪名以外其他罪名的犯罪证据,将余罪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但是他估计,就德隆这个问题来说,其批捕的罪名应该是公检法部门经过反复衡量过的,因此余罪发现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

    此前有参与德隆资产处置的政府官员向记者透露,唐万新可能会被判5-10年,这也是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匹配的量刑标准。

    40岁的唐万新在监视居住时曾说:“只要保我一条命,10年以后出来我还是一条好汉!”

    郭锋认为,如果非法集资的罪名成立,将是非常“滑稽、可笑的事”。严义明则说,这是在“儿戏法律”。

    严义明呼吁,督请侦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德隆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也进行侦查。

    他认为,“操纵证券价格”也是德隆逃不掉的罪名,“如果对德隆老三股都不认定是庄股,不进行惩罚的话,那中国就没有可追究的庄股了。”

    操纵证券价格罪最高可判5年。周正毅案件中,对周正毅总共判处3年有期徒刑,其中对其操纵徐工科技股价,判处两年半。

    前述这位政府官员透露,如果唐万新配合处置资产表现较好,可能会在5-10年中间从轻发落。郭锋认为,协助处理德隆资产,应该算做是唐万新应当做的工作,如果就此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未免牵强。

    拷问现行监管、法律体制

    严义明说,能否对德隆适当量刑,是在拷问法律体制是不是以维护公正的金融秩序为己任。

    他说,法律并不关心对某一个人的量刑问题。法律的意义在于,让违法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保障社会秩序的恢复。

    严义明认为,这十几年我国证券市场非常混乱,骗取上市资格,虚假信息,操纵股价等现象比比皆是,原因之一就在于对违法人员没有处以相应的惩罚。许多坐庄所得数亿元,却只罚款几十万或者几百万了事,因此证券市场的无序状态始终存在。

    严义明呼吁,这样有全国影响的案子,在开庭前应当向全社会公开案情,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让公众来衡量量刑是否合适,以免暗箱操作。

    郭锋也认为,德隆事件也反映了政府管制失灵。

    他说,德隆成立很多年了,其违规经营的问题不是一下子出现的,我们的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如果能够更早地采取管制措施,德隆问题不会积累得像今天这么大。

    他认为,德隆坐庄、非法集资是社会上早就知道的事情,证监会和银监会也早就知道,但是一直措施不力,这助长了德隆问题的扩大化。如果早早采取措施,解决起来也不会像今天付出这么大的代价

第8篇:银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范文

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进程与成效

2005年5月,人民银行召集陕西、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等五省区相关人员在北京召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座谈会,部署开展以改善县域中小企业、三农、个体经营者的信贷服务为宗旨的创新试点。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提出了试点的四项指导原则。一是“只贷不存”,小额信贷公司应由5个以下自然人以自有资金发起成立,严禁非法集资揽储,试点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捐赠资金或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形式。二是小额信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三是主要服务于“三农”。四是只能在所在的行政区域,原则上不能跨区域。试点的主旨是为民间金融提供一条正常的投资渠道,进而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2005年12月,首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山西省组建成功。截至2007年末,试点组建的7家小额贷款逾期贷款率为0.63%,平均贷款利率在18%左右,资产利润率约为16%。

经过三年的实践和验证,五省区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几乎都取得了良好的经营效果和社会反响。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把这项积极的试点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且以指导意见的方式,将试点中的典型做法上升为指导性原则,结合适度灵活性原则,把小额贷款公司市场的准入审批、监管、风险处置的权限下放至各省市政府。该指导意见正式后,各省市迅速行动起来,按照指导意见中的主要规则,结合本地实际和试点操作的需要,制定了各自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8年7月25日,浙江省率先了小额贷款管理办法,随后河北、内蒙古、江苏、上海、北京、贵州、山西、陕西等省市陆续了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由于这项创新性的试点符合投资者的愿望,同时满足了县域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居民的微型金融需求,所以在较短时间内,各省市建立起了一大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截至2008年末,河北省批准146家,浙江省批准55家,上海市批准17家,内蒙古开业20家、筹建130家,重庆市批准10家、筹建110家。这些省市不仅快速建立起一批小额贷款公司,在较短时间内发放一大批中小企业、三农信贷,而且迅速形成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市场需求与试点意义

现阶段,我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取得了决定性的成果,但由于长期以来的严格金融市场准入限制,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受到抑制,民间借贷又长期处于地下经营,使得小额、临时、急需型的信贷需求缺乏相应的对口金融机构。大型银行尽管基本上完成了市场化改革,但出于信贷客户定位、流程规范、成本等因素,大型银行不适应提供此类的分散、微型的信贷服务,使得中小企业、三农、个体经营者的相关信贷需求难以获得满足。这种局面不仅制约了中小企业、三农、个体经营者的发展和便利,也给地下钱庄、台会、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活动提供了土壤,在一定程度上留下了局部风险、金融秩序、公共道德上的隐患。

正因为如此,小额贷款试点对于弥补金融组织体系中的残缺,增加有效的、灵活的、具有针对性、便利性的信贷供给,挤压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空间,建立有效的金融机构发展、壮大、竞争市场氛围,具有重要意义。这种创新尤其对海南省具有特殊意义,现阶段海南省已只有两类银行机构,大型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由于大型银行的经营特点,而且正处于业务转型之中,几乎无暇顾及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的信贷需求。而农村信用社也正在改革和业务转型之中,面对广泛的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短期内也难以充分满足其灵活、快捷、分散的信贷需求。在近年来的国家信贷竞争模式中,大型银行信贷主要投放于大型企业、经济发达地区,海南省在这些方面几乎都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对于地方信贷资源的有效配置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正是海南省金融组织体系中的短板和不足,造成了海南省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只能依靠商业信用、内部融资、民间借贷、地下钱庄来解决自己的信贷需求。而且小额信贷公司在经营中逐渐成熟,培养了大量人才和掌握了专业技能,聚集了资本和扩大了规模,也为壮大升级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地方商业银行提供了市场主体基础。所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于健全海南省金融组织体系,提高信贷供给水平和信贷服务效率,提高海南省在国家信贷资源配置竞争中的活力,活跃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抑制非正规金融活动,具有远比其他省市更为重要、紧迫、积极的意义。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严禁非法集资揽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非金融的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由于小额贷款是非金融法人,以自有和少量规范性拆借资金发放贷款,所以在管理、经营、风险、影响等方面,与一般的非金融企业无异。其规模小、股东人数少、营业范围属地化,法人治理和经营管理也相对容易。日常经营比较专业化,经营状况受到比一般非金融企业更为严格的监测,通过支付结算、征信、拆借和票据贴现等方式参与、利用金融体系网络、信用等基础设施的机会和规模极小,不会对金融基础设施产生不良影响。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特点

作为非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制定稳健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而作为经营有限金融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指导意见和各省市的管理办法要求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并且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股东的出资额。小额贷款公司依照有关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自主评估和独立决策,有权拒绝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贷款的指令。金融监管部门还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而且,小额贷款公司还需要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为了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一致,大多数省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规定程序接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信息,并在信贷业务审批和管理中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被要求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面向农户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提高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向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一般要求以短期小额贷款为主,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监管与风险处置

小额贷款公司的不吸收存款、有限拆借、自有资金放贷的性质决定了它相对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社会而言,它只是低杠杆、低风险的企业。由于不吸收存款,就不存在货币乘数的放大效应,由于拆借金额有限和对象有限(只限于向两家银行拆入资金,总额不超过净资本的50%),也不存在系统性的传染效应和挤兑效应。对于股东而言,风险则是可以根据资本收益率预期、股东对风险的态度(偏好、厌恶、中性),应用金融技术和管理手段来实施精确控制的,无论风险大小,只是对少数股东而言,也不会传递给其他企业、居民、社会和政府。因此,在控制住其非法集资行为的前提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对于政府、社会和大众而言,实际上与其它非金融企业的风险水平和影响没有任何有意义的区别。

按照指导意见,小额贷款的主监管权和风险处置责任被授予了省市政府指定的主办部门,其他部门如工商、金融办、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法定授权,对小额贷款从事的金融业务实施独立的监管。一般而言,具体监管由其所在的县市职能部门负责。而小额贷款涉及的银行间市场、利率、支付结算、征信、反洗钱、金融统计由人民银行负责管理。为了有效监测风险,监管部门一般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于每季首月15号之前将上季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贷款明细表、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贷款五级分类表等报送监管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资格、资质、税务、安全则由相应的政府部门负责实施监管。

为了应对可能的风险,指导意见要求省政府指定部门(大多数省市指定金融办)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各市、县(市、区)政府相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查处,并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管理规定,人民银行、工商、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采取警告、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秩序的事件,则由省市政府全权负责处置,并承担政治、财务、道义责任。

六、结合海南省实际,积极有效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由于海南省欠发达、中小企业弱小、三农比例高、城市化程度低、金融组织不健全、金融产品和创新动力不足等特点,为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在指导意见基础上的试点,应该结合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实,在可操作的框架内对指导意见进行创造性地调整。

第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同档基准利率的4倍,对民间资本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利率超过基准利率4倍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目前,海南省民间借贷利率比正规金融利率高出约3倍,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显然是有利于民间资本参股小额信贷公司。海南可以利用这一优势,吸引更多的资本进入海南的小额贷款领域。

第二,出台小额信贷公司组建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如发起人持股比例上调,适度降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规模,并减免最初两年的营业税等。这一方面便于快捷地组建,另一方面也便于将来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和操作。

第三,当出现风险时直接吊销小额信贷公司的营业执照。风险是海南省在办不办这个问题上考虑得最多的因素,由于小额信贷公司是非金融公司,就注册和破产的各种审批程序而言其实与普通的公司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出现风险后的破产处置成本、社会影响等远远小于金融机构,其风险是可控的、局限的,波及面是有限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有个别小额信贷公司出现违规风险,可以由工商部门直接吊销营业执照,社会影响也会降到最低。

第9篇:银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范文

第一条为了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

第五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联席会议审核前提供);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级人民政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金融办(上市办或相关部门),由市金融办转报省金融办审核;经济强县(市)和参照执行的区,试点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上报省金融办审核,并在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省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和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级政府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各地在试点期间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七条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