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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年开始生产,主要产品分为棉毡和棉板两大系列,主要的生产原材料为碎玻璃,月用量1000吨,主要辅助材料为酚醛树脂,硼砂,尿素,氨水,单月用量分别在80吨,80吨,2吨,1吨左右。现有职工130人,占地面积50亩。该企业坐落在**镇原大中窑厂区内,南侧为大中路和大中花木公司,于20*年又新建了居民小区海洲花园;西侧临咸塘港;北侧临大中仓储;东侧为大中区内的其他一些工厂。工厂用水3000吨,循环使用无外排。生产工艺中主要生产设备为窑炉一台,固化炉一台,副线小型固化炉三台,燃料使用的是天然气,生产过程中有生产性废气产生。
二、调处情况
自群众反映以来,我局多次安排执法人员白天夜间对企业进行监察和监测,并走访相关投诉举报人的住宅,实地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取证。现查实:企业在玻璃纤维和粘结剂固化时会产生大量废气,主要成分为苯酚、甲醛,通过固化炉排放。排气桶高度为27米,遇到气压低时,下风向的地区会闻到类似电线烧焦的异味。经我局环境监测站对排放口的废气监测,测试数据显示排放速率超标,排放浓度达标,故可认定为企业工艺废气排放超标。
尽管企业从试生产以来,对废气排放系统不断进行设备增添和改造(20*年建造了主线固化炉水幕式除尘系统,20*年安装了废棉回收系统,20*年增添了烟囱水喷淋系统,20*年11月对固化炉水幕式除尘系统进行了改造),但排放的生产工艺废气仍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镇城乡建设进度的不断加快,无形中逐步造成了居民住宅包围企业的规划布局不合理状况,这也是导致近年来群众反映日趋激烈的重要原因。
三、对策和措施
1、我局在调查分析污染原因的基础上,会同**镇政府进一步向受影响的居民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2、针对该企业所处的环境地理位置,对企业近期提出的二期扩建项目予以限批。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环境安全和保护群众健康为目的,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执法监管,推进清洁生产,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完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制,扎实做好汞污染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涉汞污染企业,基本摸清本辖区内产生、使用、排放汞企业的底数和排放数量,集中解决一批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及群众健康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环境问题,预防汞污染事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努力改善环境质量。
三、组织领导
成立“涉汞企业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污控股,主要负责对全区汞污染治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督促、指导、协调汞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组织培训阶段(即日起至12月底)
各有关单位要对本辖区内的涉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明确工作责任;要深入企业大力宣传汞使用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法规标准,动员企业认真开展检查和治理。
(二)自查自改、治理整改阶段(2014年1月至3月)
涉汞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组织安全培训,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各有关单位要对本辖区的涉汞企业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三)检查验收、全面总结阶段(2014年4月)
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汞污染专项治理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对本辖区内汞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自评估,编制年度工作评估报告,并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环境准入,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和工艺
1.严格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自本方案之日起: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压汞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齿科用银汞合金胶囊生产项目;限制批复新建、改建、扩建含汞锌粉生产项目。对于未落实本方案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添汞产品或相关添汞原料生产项目,不得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验收。
2.有效降低并逐步淘汰汞的使用。含汞测量仪器制造企业争取于2020年底前,淘汰使用汞或添汞原料生产的气压计、湿度计、压力计、体温计、血压计。齿科用银汞合金胶囊生产企业要逐步减少齿科用银汞合金胶囊的产量和用汞量。对于未按本通知要求落实汞使用削减和淘汰措施的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加快落后产品及生产工艺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和《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推动各企业落实产品汞含量限制标准,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加快淘汰落后添汞产品及生产工艺。
(二)规范企业日常管理,加强环境监管
1.严格企业内控管理。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汞及添汞原材料领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台账制度,一厂一账;按照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措施;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制度,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2.强化含汞污染物的处理与治理。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涉汞环节要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或杜绝含汞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废水处理设施要增加汞处理设备或工艺,集中收集和处理含汞废水;含汞危险废物要密闭储存,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贮存库,并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交有相应能力的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利用处置,不得非法转运和出售。
3.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对涉及汞污染的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以及不公开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监管并实施处罚。
4.加强含汞危险废物环境处置与监管。要加大对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企业含汞危险废物的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力度,对含汞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及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以及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等进行定期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及时将含汞危险废物交有相应能力的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无害化利用处置;建立健全含汞危险废物产生、转运和处置情况数据库;依法查处含汞危险废物的无证非法回收与利用处置等经营性活动。
(三)强化经济手段引导,建立汞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我们联系并走访了上海市黄浦区环境保护局的符局长。在符局长热情的帮助下,我们了解到了更多的资料。
采访录音整理:
1. 普通老百姓对塑料袋的依赖性非常高,而且长久以来免费领取塑料袋已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国务院的“限塑令”会使许多人感到不便,政府部门如何来处理这个问题?
答:关键是人的理念问题,一般老百姓对环保也有所关注,如空气质量等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但在观念上以切实的行动配合环保的意识并不强。所以我们会加强对政策的宣传。由于免费,现在国内家庭使用塑料袋都是用了就扔,消耗了很多可以节省的塑料袋,而在国外,塑料袋大多不是免费发放的。通过收费,可以促进塑料袋的重复利用,从而减少塑料袋的消费量,减轻对环境的压力。同时,我们也会倡导使用替代产品,如布袋等,以减少塑料袋的消费量。
2. 我们的问卷调查发现,许多人都认为限塑令的执行将造成不便,且有相当多的人对塑料袋对环境的污染不了解,对该政策有所非议。
答:很多人对塑料袋对环境的损害不了解。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埋入土中即使1xx年也难以腐烂降解,即使是现在生产的可降解塑料袋,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若焚烧处理也对环境不利。而如今中国众多人口在生活中所消耗的大量塑料袋对环境有很大压力。我们政府部门应该配合政策加大相关环保知识的宣传力度。如果大家都能从环保的角度来看问题,应该都能接受。因为环保不仅是环保部门的事,而是人人有责的。
3. “限塑令”的执行势必对现有塑料袋产业造成冲击,这也关系到相当多的人就业问题,政府部门如何看待呢?
答:“限塑令”对塑料袋的厚度有了国家标准,禁用了超薄塑料袋,这也是促进塑料袋的质量,从而提高其被重复使用能力。现在国内的塑料袋行业主要由乡镇企业构成,很多是小作坊式的。“限塑令”的实施所导致的塑料袋需求量下降和塑料袋国家标准的出台,将促使这一行业的优化整合,一些企业也许会消失或转产,留下来的将是合格的企业,这也是市场经济的自然调节。
4. 6月份限塑令的实施对生活会的影响。
摘要:通过介绍长春南湖底泥清淤工程及其治理效果,论述了底泥环保疏浚的实施原则和方法,并从湖泊水质的改善等方面证明了该方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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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要:通过介绍长春南湖底泥清淤工程及其治理效果,论述了底泥环保疏浚的实施原则和方法,并从湖泊水质的改善等方面证明了该方法在治理湖泊的富营养化污染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和环境效应。关键词:底泥环保疏浚;水质监测;治理效果中图分类号:X5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929(1004)02―0034―04
为了加强对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
本市规划、建设、商业、工商行政、房地资源、水务、质量技监、市容环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新建饮食经营场所的要求)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成片开发的居住地区,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
(二)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三)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下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设计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体设计规范由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四)油烟排放口位置应当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
第五条(利用现有房屋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要求)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的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现有居住房屋改为不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划管理、居住物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利用除居民住宅楼以外的非居住房屋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但油烟排放口位置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要求的,与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且须征得相邻私有房屋所有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清洁能源使用)
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前款规定范围内现有饮食服务项目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以外的饮食服务项目,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七条(油烟排放)
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
(一)不经过专用烟道的无规则排放;
(二)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现有饮食服务项目,其油烟排放方式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其油烟排放口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的,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和期限改造。
第八条(油烟净化)
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烟污染。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排放,应当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规定。
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现有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所安装的设施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应当在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加装或者改装。
饮食服务经营者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油烟净化设施;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
第九条(废水排放)
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内的,其废水应当经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方可纳管排放。
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外的,其废水应当经处理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条(噪声等其他污染防治)
饮食服务项目产生的噪声、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的污染防治以及空调器的安装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饮食服务经营者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公共通道上进行净菜、洗碗等与提供饮食服务有关的作业活动。
第十一条(告知承诺制度)
在新建的成片开发地区内,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实行环境保护告知承诺的区域,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将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书面告知饮食服务经营者,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当书面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作出承诺的,视为饮食服务经营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当将承诺的内容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在经营场所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饮食服务项目,视条件成熟情况,逐步推行环境保护告知承诺制度。具体实施步骤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实行环境保护告知承诺制度以外的区域,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填具《环境影响登记表(饮食服务业专用)》,报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审批。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或者未签署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承诺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三同时”和竣工验收)
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应当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饮食服务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进行试营业,区、县环保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当在试营业之日起3个月内向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环保部门申请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竣工验收。
污染防治设施未申请竣工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饮食服务项目不得营业。已经试营业的,应当停止试营业。
第十四条(现有饮食服务项目变更管理)
现有无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变更为有油烟污染的,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新开办产生油烟污染饮食服务项目的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现有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进行重新装潢或者烟道、灶台等布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重新装潢或者布局发生变化后5日内报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和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检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在现场检查时,可采用检气管法快速检测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油烟排放超标与否。被检查者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检查部门申请按国家标准金属滤筒吸收法和红外分光光度法监测。监测结果与快速检测结论一致的,监测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十六条(举报和投诉)
对饮食服务环境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检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七条(社会公布)
市环保局应当定期公布违反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名单。
市环保局应当会同市质量技监部门组织对本市饮食服务业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使用效果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第十八条(违反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擅自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已开业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九条(违反油烟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饮食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排放油烟,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限期治理,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对污染较轻的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污染严重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满后,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未按规定加装或者改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加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服务经营者可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按规定改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服务经营者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告知承诺内容公布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饮食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公布承诺的,由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变更备案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经营场所重新装潢或者布局发生变化不按期备案的,由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其他环境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饮食服务业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验收、清洁能源使用、水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得为饮食服务经营者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指定环境污染防治产品。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是指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本办法所称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是指在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或者现有房屋开设饮食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称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是指饮食服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用食用油对食物进行烹饪、加工,以及烧烤等本身能产生油烟的经营活动项目。
阳春水泥公司投产初期,公司从生产线正常投产后就马上着手狠抓环保现场管理及污染防治。本着“领导重视、监管到位、部门配合、全员参与”的原则,通过半年多的环境卫生治理、整顿,不但使保持环境卫生、实行定置管理成为一种习惯,大大提高了员工主人翁意识,而且发挥了现场管理在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美化工作环境的良好作用。现将阳春水泥公司环保现场管理及污染防治情况以及主要开展的一些工作总结如下:
一、公司领导高度重视
大力开展现场检查公司管理层和部门经理,始终把懒于首富蜍掌管不景气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公司管理层每周定期或不定期对现场生产区域环境进行检查,利用调度会和周例会,重点强调懒于存在的问题,公司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的环境管理例会(与月度例会同时如召开),公司管理层列席会议并总结发言,会议听取上月环保执行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布置下一步重点工作,确保现场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推行定置管理,划分卫生责任区
1、运行部下发《安全、环保、卫生、定置管理检查清单》。
2、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公司卫生责任区,出具各部门卫生区域示意图。各生产部门在日常岗位、设备、责任区卫生管理方面做到划分区域、责任到人,实行一对一的清洁生产。
3、设置废旧物资、垃圾临时堆放点并标识,及时清理。
4、进行专项整治,全面清除生产区域内、设备周围、值班室、办公室等各角落所有与生产、办公无关的一切安装剩余或不用零配件、设备及其他杂物,不留死角。
三、积极开展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公司坚持对全体员工进行环保教育培训,于厂区内显眼处增设永久性环保宣传牌, 关在“6・5环境日” 等主题日利用宣传栏、横、幅邮件、内网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节能环保、污染防治意识。
四、完善公司、部门内部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1、运行部每月定期组织各部开展两次公司级环保例会及现场大检查,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各部门,限期整改。环保主管坚持每天环保、卫生现场巡查出具每周两次的检查通报。对所有排查出的不符合项,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完成时间和责任人,跟踪整改情况,使环境治理工作形成闭环管理。从投产至今共查出600多项不符合项,整改完成率为99.3%。
2、各生产部门内部建立有现场管理互查、工段自查制度,并将结果进行通报,纳入员工当月绩效考核。如制造部每月自行开展两次由部门经理带头,各工段长、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部门范围内设备卫生、卫生责任区及岗位卫生、定置管理等现场管理检查,工段内部由工段、班组长每周自查一次,平时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严格执行岗位卫生交接班制度。
3、经多方位多层次的交叉检查、整改,强化了环境管理,规范员工行为习惯,为公司清洁生产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五、加强对粉尘组织排放的管理,管好用好收尘设施
1、变被动为主动,在生产线建设时优化设计,将污染预防取代长期采用的以末端处理为主的污染控制,在问题发生之前就预防或减少污染源的产生。
2、做好收尘器的维修保养工作,建立《收尘器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控台账》,对全厂收尘器进行监控,对超标排放及时跟踪处理,确保与主机同步运转,做到达标排放。
3、制造、储运部、矿山部等部门抓好设备维护管理,全面治理 “跑、冒、滴、漏”现象,确保了从源头上整治环境卫生问题。在设备安装前,各部门对每台设备的安装质量进行监控,防止设备发生漏灰、漏料、漏油状况。设备安装完成后,各部门把设备管理责任分解到个人,实行挂牌负责制,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维护,对设备所属的卫生区域进行每班清扫。各部门每月对设备运行中出现的“跑、冒、滴、漏”现象,采取督办方式进行整改,由工段长组织维修人员进行解决,对于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同运行部牵头组织设备、电气、工艺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商讨解决方案。
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公司生产现场基本做到了无“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为员工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六、绿化管理采用外包形式,确保厂区清洁卫生
*年大气方面的工作牢牢围绕《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中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要求,以两控区和机动车污染防治为重点积极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
(一)两控区污染防治工作
1、国务院正式批复由我局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上报的《两控区“十五”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计划》,这是*年规定两控区后国务院首次批复的规划,为全面推动两控区工作,实现“十五”两控区污染控制目标提供保障。
2、召开了全国两控区工作会议,总结*年以来两控区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交流经验,并部署了近期两控区重点工作。会后,向总局领导提交了关于两控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总局两控区工作的建议。
3、组织*市和华能电力公司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试点工作。为试点工作制定了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分配至排放源的方法;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治理办法;固定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运行、治理办法;排污交易治理办法等技术指导文件,指导试点地区核定当地重点污染源的二氧化硫答应排放总量指标,开展交易试点,并进行了培训。
4、严格控制两控区新建项目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对监视司会签的20余个项新建项目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认真审核,提出意见。
5、组织山东、江苏、浙江、山西四省开展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分配绩效方法的试点工作,调查四省电力行业绩效(每度电二氧化硫排放量)现状,提出四省电力行业绩效指标,核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6、积极推动国家有关经济综合治理部分出台有利于火电厂脱硫的经济政策。提出了“促进火电厂脱硫有关经济政策的建议”,召集部分脱硫火电厂和脱硫公司开会进行讨论。目前正在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进一步协调。
(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1、为落实国务院批准*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欧2标准)有关要求,了对达欧2标准车型进行型式核准的公告,首次公布了我国第一批达到欧2标准车型的公告,这对促进我国今后的新车治理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年已四批3000多个达到欧2标准车型公告。
2、加强我局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的监视治理,完善了审批程序,理顺了治理体制。继续了四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目录(近3000个车型);调整了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规范,进一步进步审核工作效率和质量。
3、继续推进出台《防治机动车污染监视治理条例》。重点就新生产机动车环保准进治理体制题目,与中编办、国家经贸委和认监委协调。
4、与国家经贸委共同组织了对重点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化油器微型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目前全国已经停止所有化油器微型车的生产,从今年年底开始国家经贸委将取消此类车的公告,公安部分不再予以上牌照。
5、与公安部协调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测监视治理的职能转移工作,召开部分重点城市在用机动车污染监视治理工作讨论会,对目前机动车污染治理方面存在的题目进行调查,组织制定有关在用车定期检测的治理规范。
6、与国家经贸委共同继续对提前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低污染排放小汽车生产一致性进行审查。到目前为止,审核料共有11个企业的111个车型获得减税。
7、加强对农用运输车污染的监视治理。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关于改善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题目的通知》;召开农用车生产企业会议贯彻落实,实施《农用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丈量方法》的通知;要求农用运输车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并进行达标车型申报。
8、与建设部协调发展城市电车工作,积极推进城市发展无污染电车发展。与科技部共同推动清洁汽车行动。
(三)推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工作
1、依照大气法,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公安部等7部委协调,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划分方案》上报国务院批复
2、继续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颗粒物源解析工作,组织培训,指导重点城市制定空气质量达标计划。
3、与科技部共同推进清洁能源行动,确定“十八”个示范城市,促进城市用自然气、电、可再生能源等替换燃煤,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4、对吉林省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转发吉林省环保局联合公安厅、建设厅等7个部分联合下发的关于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联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将《*市环境污染目标与对策(*年-*年)》上报国务院。
2、配合全国政协对*市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工作进行调研,重点就*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措施建议。
3、围绕*市举办20*年*应达到的空气质量要求,同一协调局内外,继续支持、协助*市采取控制大气污染的主要项措施。重点协调*市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以及中心单位燃煤锅炉改烧自然气等方面工作。
(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1、实施“安静小区工程”计划。编制了“安静小区指标”并在*市召开了有区县环保局和物业治理公司参加的讨论会。
2、针对当前交通噪声污染严重的现状,开始实施机动车加速噪声排放标准,对不能达标的新车不能列进我局的达标车型公告,从源头上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3、铁路噪声防治稳步推进。今年又有*和上海对进进市区的列车实行禁叫措施,有效地改善了铁路周边地区的环境质量。
(六)保护臭氧层工作
加进哥本哈根修正案的部委协调工作。
举办臭氧层友好的*20*年*的协调工作。
二、*年重点工作计划
*年重点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两控区“十五”计划、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规定方案和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治理条例。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两控区“十五”计划,组织制定本地区两控区污染防治具体实施计划;督促落实二氧化硫重点污染治理项目,出台有利于火电厂脱硫的饿经济政策。
在设计建筑方案时,应该以自然生态环境为核心,以科学技术为先导,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成熟的先进技术、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建筑单位应该在环保节能等方面趉积极的探索。为了凸显建筑行业的发展方向,实现科学技术在实践中的应用,促进科技转向实际的生产力。在提升建筑质量与建筑功能的时候,应该重视建筑的环保,尽可能的减少建筑对于周围环境的污染。
一、建筑带来的环境污染
1.声环境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是城市施工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机械噪音,并且建筑施工噪音污染时环境噪音污染中最为敏感的一种。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对周围的居民生活危害严重,并且噪音产生较为集中,位置固定。建筑施工中出现噪音主要是应为施工设备过于陈旧,不能够满足施工技术的要求。建筑施工时施工设备处理的不合理,在施工时没有采取降噪的措施也会导致噪音的产生,从而严重的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在施工时建筑单位应该对施工设备进行降噪处理,施工设备要满足国家对于噪音的标准。建筑单位要注意不应该在夜间进行施工。
2.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建筑本身需要占据大量的土地,在施工过程中建筑还会破坏周围的生态环境。施工过程中需要开挖地基或者建设附加工程,这会严重破坏地表及周围的植被,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不采取任何的措施,这会留下安全隐患。当碰到下雨时,施工场地非常容易发生侵蚀。除此之外,建筑在施工时还会产生大量的弃土弃渣,建筑单位对其处理不当也会严重的影响周围的环境。
3.粉尘污染。建筑中有两个方面导致粉尘污染。一方面,在运输建设材料时由于公路路面的凹凸不平导致的抛洒或者车辆身后的吸引力导致的道路扬尘。另一方面在施工场地卸载、堆放建设材料过程中由于风吹引起的扬尘。建筑施工中产生的扬尘不仅会严重的影响周围的居民,还会影响环境卫生,增加施工场地附近空气中的浮沉含量,甚至还会给沿线的农作物带来严重的影响。
4.建筑施工对水环境的影响。建筑施工过程中随意的排放污水,这会严重的破坏地面水,甚至严重污染饮用水,导致水质中的含泥沙量显著增加。
5.建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在不断的加快,每一年城市中建筑所产生的垃圾逐渐增加,建筑垃圾在生活垃圾的比例变得越来越大。由于每年需要拆除大量的废旧建筑,产生了数亿吨的建筑垃圾,但是这些垃圾并没有得到较好的处理,而是直接被运送到郊外露天堆放或填埋。
二、提升建筑环保与降低建筑对环境污染的措施
1.提升建筑施工的综合性环保措施。首先,应该使用建筑行业中推广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施3232艺,最大程度的保证文明施工。其次,建筑企业不能忽视材料的回收与重利用工作,在施工时更要杜绝一切的污染,尽量减少建筑施工产生的污染物。对于已经造成的污染物要进行及时的处理与回收,并通过技术手段重复利用。对于建筑材料的管理要采取合理的方法,避免材料的浪费,不仅能够减少污染物,还能降低建筑工程造价,提升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后,需要注意建设工程副产品的再生利用,在施工时要建立健全的环保管理体系。如果发现施工时出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现象,要及时的调整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污染程度降到最低。
2.发展绿色建筑。绿色建筑也被称作可持续发展的建筑。绿色建筑是指在不破坏周围环境与生态资源的情况下,有效的使用自然资源,从而最大程度减轻建筑队周围环境的影响。可以使用科学的方法将建筑整体设计,提升建筑的安全性,保障建筑的质量。在设计节能环保的绿色建筑时,要充分的考虑空气流通问题、日光采用问题与自然环境问题等因素,并使用科学的、合理的方法并结合最新的理念去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从而做到建筑与环境的和谐。在设计建筑时应该回归自然,避免工业化的弊端,并对现代的设计思想不断的总结,将生态环境节能环保作为建筑设计的核心。设计人员应该设计出绿色建筑与周围的环境和谐统一且相互融合的建筑设计方案,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拉近人与环境的据理力争,有效的保护生条环境。营造绿色的建筑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舒适的、惬意的生活环境。在选择建筑室内的装修材料时应该使用对人体无危害的材料,并能够保证室内的温度与适度适宜,这样才能够让人们在居住期间身体健康,身心愉悦。
3.规划建筑施工工作。建筑企业不能忽视施工管理工作,应该落实施工规划,并制定相应的施工规范。建筑企业应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将施工责任分配到个人,层层把关。在施工之前应该编制相应的文明施工方案,并设定出针对性的措施。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维持施工卫生,要强调文明施工责任,这样才能提升施工人员文明施工的意识。为了避免施工过程中更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提升建筑的节能环保,设定的施工规划应该满足施工生产与环保的要求,并考虑施工队周围的影响,更要消除消防安全等问题。施工场地中的建设材料尤其是钢筋的放置应该保持平整,在施工场地中设置污水沟,这样能够有效的放置材料的腐蚀,减少材料的浪费,避免建筑施工中附加的成本。
三、结语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升,人们开始关注生活品质的提高,更是对居住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建筑行业发展的迅速,建筑产生的污染物不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建筑单位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建筑节能环保措施,这使得建筑行业不能满足我国提倡的节能环保。为了建筑行业更长久的发展,建筑企业应该注重建筑环保,避免建筑对周围环境的破坏,这不仅能够提升周围居民的生活品质,也将会给建筑企业赢得一定的声誉,提升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并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明区辖区内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
第四条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理规划全区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并会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控制全区畜禽养殖污染。
区发展改革、规划、卫生、国土、建设、财政、林业、水利、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进行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综合整治。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根据本辖区畜禽养殖业发展状况,逐步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引导畜禽养殖户向规模化畜禽养殖区集中,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七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以及畜禽养殖业布局和规模优化调整的需要,划定和调整禁养区、限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畜禽养殖区域设置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禁养区:
(一)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城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四)**
(五)*干流、*河干流(包括*河、*河*河、*河)及*溪、*河、*涌等主要支流陆域100米以内的范围;
(六)西坑水库、深步水水库等大中型水库以及经批准的后备饮用水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养区:
(一)国道、省道两侧及城市环城路外侧500米以内的范围;
(二)集镇规划区及人口居住比较集中的区域;
(三)西江干流、沧江河干流(包括合水河、更楼河、杨梅河、西安河)及哥乐溪、秀丽河、三洲大涌等主要支流两侧10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范围;
(四)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外的区域和生态公益林区域;
(五)小型水库及山塘;
(六)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因关闭或搬迁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区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偿。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本办法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边界与禁养区和限养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第十一条在禁养区、限养区外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在限养区内改建、迁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防疫条件审核,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原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经审批且符合条件的,要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时,须经区农业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并按养殖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下(不含3000头)、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下(不含600头)、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下(不含500头)、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下(不含10万只)的规模化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3000头以下、肉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600头以下、奶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500头以下、家禽常年存栏量8000只以上10万只以下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下(不含500头),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下(不含100头),家禽常年存栏量8000只(不含8000只)以下的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镇(街道)环保办审批,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应当规定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应当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投产的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必须设置规范的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气味和畜禽废渣因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畜禽废渣应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对随意丢弃畜禽尸体的,区农业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确保畜禽粪便、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向环境中排放经污染治理后的污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污口,污水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畜禽养殖场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上缴地方财政,重点用于本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对自觉遵守本办法的畜禽养殖场在安排畜禽养殖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成绩突出者,推荐其参与区环保信用企业评选。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的畜禽养殖场,不得享受各级政府有关畜禽养殖方面的优惠政策。
区农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实施母猪养殖补贴等优惠政策时,应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防疫条件进行审核。对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场,不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限期治理期间,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