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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班组管理法;基层工会
一、“班组管理法”的相关制度
(1)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是“班组管理法”的核心,它让班组成员明确自己在工作中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并且明确了他们在工作中相应的需要承担的责任。在很大的程度上有效的避免了员工脱岗、离岗等现象。(2)交接班制,交接班制是比较基础的制度,它要求员工下班前必须将工作存在的问题向接班人交代清楚方可下班。这样接班人就能准确的了解工作中的要点或者问题,能够及时的解决。(3)巡回检查制,企业应设置专人或者采用轮流的方法定期定点定时的对企业的设备、安全设施进行巡回检查,不仅保证了企业的稳定发展,也能让员工没有后顾之忧,避免因事故造成的损失。(4)安全责任制,班组成员必须有强烈的安全意识,这样的工作中才有保障,企业才会持续的发展。(5)安全活动制,每周企业应该为基层员工组织一次安全活动,通过安全活动让基层员工了解安全的重要性,增加安全的自我保护能力及脱险能力。(6)岗位练兵制,岗位练兵制主要是提高班组成员的职业能力而开展的培训活动,有利于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保证员工的工作质量。
二、运用“班组管理法”推进基层工会工作
(1)坚持服务大局,开展各种工会活动。坚持服务大局是基层工会工作的基础。企业的繁荣是由各班组基层员工的不断努力,而企业通过“班组管理法”又是维护基层员工的前提,因此,各班组基层员工只有坚持为大家服务,才能真正的维护基层员工的自身利益。企业可以通过开展各种工会活动,为企业基础员工提供交流的平台,调动基层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员工与员工之间的信任,使班组工作更好的进行。(2)加强班组工会小组的组织建设。企业的工会班组应有一个领头人,而这个人能不能把工会工作做好是关键。加强班组工会小组的组织建设首先就要加强这个领头人的职业能力和管理能力,为班组成员做一个好榜样。工会班组长应该不断的为班组成员创造学习机会,提高工作质量;为班组成员排忧解难,增强员工自信;积极的组织一些员工活动,为员工提供交流的平台。工会班组长应对其班组成员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等等都有一定的了解,使班组管理人员为其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工会班组长应与班组成员和班组管理人员保持联系,在第一时间内将基层员工的困难解决,处处为他们着想。(3)加强班组文化建设。加强班组文化建设,丰富基层员工的生活,陶冶基层员工的情操。企业内最复杂的因素是人,有的基层员工来自外地,他们远离故乡来到另一个城市工作在心理上还有很多的不适应;有的员工困于家庭琐事、生活压力,没有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工作上;甚至有的员工沾染赌博等不良嗜好,危害家庭。而这些因素在很大的程度上危害企业的发展,因此定期的举行一些歌唱比赛、篮球大赛、书法比赛等等,不仅进一步丰富了基层员工的生活,陶冶了情操,还能通过活动增加员工与员工之间的交流,增强他们之间的友谊,培养了彼此的默契,调动了基层员工的工作热情。(4)开展各种技能培训。企业的发展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班组的发展,只有搞好班组工作,维护基层员工的利益,企业才能真正发展。因此,搞好班组工作至关重要。各班组工会小组根据各种的实际情况,进行岗前培训或者岗前考试,提高班组成员的技能水平。在此基础上,班组工会小组可以通过一定的奖金制度激励基层员工努力学习,积极并认真的参与培训活动,密切了员工与领导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5)创建效益型、管理型的班组。在企业实施岗位责任制,增强班组执行能力为重点,提高班组的整体管理水平。从基础工作为起点,将工作顺利完成为目标,增强基础员工的责任感,实现基层员工的主动参与、精心管理、共同进步。(6)创建安全型班组。企业应坚持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思路,加强对安全操作的培训,对员工的生命安全负责人,企业班组工会小组应定期举行每年“安全一天”活动,定期组合员工学习国家相关法律安全法规,定期举行“失火大逃亡”等消防活动,不仅让基层员工增强安全意识,还能学到很多常用的安全方法,具有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
总之,只要班组工会小组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切实的为企业基层员工服务,从根本上维护基层员工的权益,开展多元化的工会活动,组织高技能的培训,丰富员工生活色彩,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促进企业安全高效益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张一峰.把创新融入基层建设 推进班组管理上水平[J].中国职工教育.2010(3)
[2]周萍.基层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几点思考[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向社会招标公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均可以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邀请5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机构招标。
第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
(三)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六)建筑工程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或者图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准予招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招标申请和有关材料退回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和备案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投标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由建设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建设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送达投标书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造价的1%,并且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并公布标底。
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开标会议的,延期不得超过10日,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以及有实质性内容修改而未加盖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取保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召开开标会议前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代表和建设单位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向建设单位提出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内确定中标单位。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中标单位应当负责赔偿。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禁止中标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建筑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
(一)建筑工程应当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
(二)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建筑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核准,擅自实行招标的;
(二)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的;
(三)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
(四)违反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参加建筑工程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建筑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标单位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行贿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定建设单位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有关专家表示,2022年冬奥会是一场国际体育盛会,中央对其重视远超市场想象,此前之所以低调是因为结果还未敲定。现在结果敲定,各项规划将真正启动、落地,未来政策会有所侧重,在筹备冬奥会的过程中为相关产业发力。
效应之一:通过投资提升基础设施建设
北京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同时举办过夏季奥运会和冬季奥运会的城市。在创造历史的同时,人们也在关心,冬奥会会给北京乃至京津冀一体化带来怎样的发展机遇?专家认为,第一大经济效应是通过投资提升基础设施建设规模。
配合冬奥会的举行,北京一系列的竞赛场馆和非竞赛场馆的建设已经开始。由此带动的交通、环保等一系列的投资也都已经或正在启动。
根据此次冬奥会财政预算,赛事编制预算花费约为15.6亿美元,政府补贴占6%;包括竞赛场馆和非竞赛场馆在内的场馆建设预算,约为15.1亿美元,在这15.1亿美元中有65%来源于社会投资。由于有2008年奥运会的遗产,场馆建设方面,冬奥会需要的12个场馆已经有11个是现成的,只需要新建一个国家速滑馆。根据冬奥申委的规划,北京2022年冬奥会将在北京市区、延庆、张家口崇礼形成三个相对集聚的场馆群。
而在交通建设方面,根据规划,连接北京和张家口的高速铁路将于2019年前后完工,交通时间缩短到50分钟。冬奥会的申办加快推动张家口步入首都一小时经济圈的发展,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延庆县兴延高速项目已明确投资主体并获设计方案批复,京张高铁八达岭越岭段取得可研和初设批复,国道110二期完成工程施工总承包与监理招标,南山环线一期取得立项批复,铁泰路、世葡园区道路、延下路与110国道连接线竣工通车,今年内将实现京张高铁、兴延高速实质性开工。
在环保投入方面,2013年北京出台了五年投资1300亿美元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此举仅在过去两年内就使全市的燃煤总量减少了30%,并淘汰了100多万辆高排放车辆。今年上半年,北京PM2.5的平均浓度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5.2%。预计到2017年,PM2.5的年均浓度将比2012年下降25%以上。
由此可见,冬奥会的申办成功对于京津冀地区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和环保建设都有着巨大推动。同时,这种效应将衍生到通讯、体育、文化、会展、酒店、建筑建材业、房地产、交通运输业、通信电子、特许经营等众多相关行业。
效应之二:新增约60万个就业岗位
根据日前公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2025年,北京市体育产业规模将超3000亿元。未来,体育产业和体育消费将成为北京经济转型升级新亮点和新增长点,并且在推进京津冀体育协同发展中也将发挥重要作用。以申办冬奥会为契机,北京到2025年体育产业将实现增加值500亿元左右,体育服务业增加值占体育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70%以上。将组建一批集团化、连锁化的大型体育服务企业,培育三至五家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上市体育企业,不断丰富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这将产生很多新的工作岗位。
为此,北京市政府将设立体育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北京将鼓励银行、担保等机构建立针对体育产业的特色支行、体育金融专业服务团队,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债券、信托资金等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新途径。同时,北京市将加快国有体育场馆所有权和运营权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国有体育场馆所有权单位在市场化评估的基础上,以场馆资源作价投资入股职业体育俱乐部,并且将国有企业和学校等国有单位的体育场馆运营权交由第三方运营机构经营管理,激发体育场馆活力。未来,鸟巢、工体、五棵松体育中心这些著名场馆将可能入股国安、北京首钢男篮或其他俱乐部,通过整合,力争培育出一批有形和无形资产达到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龙头体育产业企业,这些企业将会吸纳许多人就业。
随着冬奥会筹办的顺利推进,各项冬季运动在北京、张家口等地的普及与推广力度也会越来越强。冬奥会的七年筹办,将有利促进北京体育及相关产业的发展,预计到2025年中国体育产业规模将达到8000亿美元。而由此发展的产业将至少能够新增约60万个就业岗位。尤其滑雪产业,不仅带旺了崇礼县的人气,大批游客的到来直接拉动了住宿、餐饮、交通等领域的消费,而且还将催生一批以滑雪为服务内容的旅游租赁、器械维修等新兴行业。
据统计,崇礼县12.6万人口中,有近2万人从事滑雪及旅游相关产业。据初步估计,冬奥会可为当地带来3500亿元的投资,增加20万个就业机会。尤其是张家口地区作为京津冀区域内的生态涵养区,休闲旅游优势将更加明显。在此背景下,近3亿人将受冬奥会影响,进而参与冰雪运动;预计2022年到延庆参与冰雪运动的游客,将达到130多万人次。
效应之三:促进钢铁大省经济转型
冬奥会申办的成功,不仅是给北京,同时也给河北、给京津冀的协同发展带来了重大利好。作为2022年冬奥会雪上项目赛场所在地,张家口市崇礼县以前支撑当地经济的支柱是金矿和铁矿,冬奥会的筹办及赛事之后,旅游产业将成为当地的经济支柱。同样,举办冬奥会将对河北这个产钢大省、污染大省的产业结构形成重大影响,将加快河北省产业升级的步伐。据介绍,河北将把环保、淘汰落后产能作为重要工作,未来七年全省钢铁产能有望下降38%,企业集中度提升至45%。
目前,石钢搬迁、国丰钢铁整合搬迁、武安市冀南钢铁及太行钢铁退城进园项目,已经河北省政府同意;项目业主单位已与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建设地址和产能置换方案已经落实,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正有序推进。另外,钢铁企业整合重组也已取得重大进展。目前在邯郸,峰峰矿区七家企业已整合成一家,永年八家企业也已实现实质性整合。武安结合压减产能和围城企业退城进园,积极推动了企业整合,18家钢铁企业将整合成四五家。
在钢铁产能大市唐山,建龙钢铁并购丰润新宝泰、津西钢铁兼并丰润正达、迁安津安与轧一的重组已经完成。由国丰公司牵头,联合丰南区内其他九家钢铁企业组建的唐山渤海钢铁集团重组搬迁项目实施后,第一步可实现与贝氏体钢铁等四家企业的整合。
目前,河北省有冶炼能力的企业已由2012年的148家减少到112家,36家企业因产能压减而不再具备钢铁冶炼能力,预计今年企业整合重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投资应关注五条主线
有关专家分析认为,在投资冬奥会相关产业时,应当关注五条主线:
一是北京和张家口当地的土地开发和场馆等基础设施建设,拥有相关建设经验、尤其是参与过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公司最为受益;
二是体育产业。2013年体育产业总产出1.1万亿元,仅占GDP的0.6%。中央提出2025年中国体育产业总规模要力争超过5万亿元,冬奥会作为长期工程将成为体育产业崛起的重要催化剂;
三是文化旅游产业。冬奥会以及周边开发将为北京和张家口吸引大批游客;
四是环保行业。冬奥会户外赛事对环保的要求更高;
五是京津冀协同概念。冬奥会敲定之后,京津冀协同规划细则将很快下发,相关的产业转型与升级将随之加速,张家口在京津冀协同规划中的地位将明显提升。
以下五类相关产业的上市公司,将会积极参与、分享北京冬奥会带来的投资机会:
一是基础建设产业。奥运场馆建设和基础设施投资将是主要驱动因素。建筑建材业、房地产、交通运输业、通信电子等行业将会出现供给和需求双边增长,提升公司的业绩;
二是消费服务业。冬奥会前后,大批游客的到来将极大地刺激当地的旅游消费,旅游和服务行业迎来发展的良机。举办地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有望获得巨大的增长,且这种增长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
三是环保产业将获得巨大的机会。北京市已明确表示至2022年北京及周边地区PM2.5将比现在降低50%,环保产业机会明显增多;
四是体育产业。体育产业必将借此东风,吸引更多的投资;
五是特许经营行业。奥运特许商品也将随着冬奥会的到来而获得超额的销售增长,除了弥补奥运特许权费用之外,还将获得数量可观的净利润。同时,奥运特许商品销售企业也可借冬奥会的契机,提升企业形象和产品的知名度,扩大海外销售市场,提高品牌影响力。
关键词:精细化管理;作用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1-0000-01
精细化管理最早由日本企业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出现在汽车、家用电器等大规模工业制造业中。企业通过精细化管理优化生产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细化管理方式可提高企业的效率、降低运作成本,已经成为当前企业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和必然趋势。国外的索尼、丰田、戴尔,国内的海尔、邯钢、大庆油田等知名企业广泛应用了精细化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目前,行政事业管理组织和企业的非生产性管理也在逐渐应用精细化管理。
一、精细化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
1.有利于规范各项工作
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对工作的正确评价,对工作人员的整体考量,使企业各部门和每个岗位的的职责更加明确,工作任务及工作情况更加清晰。
2.是有利于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
对具体岗位和广大职工的工作有了实在、具体、科学的评价体系,评价标准统一、公开透明。
3.有利于提高管理效能
工作流程的优化和对工作衔接的统筹考虑,提高了工作效率,避免了工作在独立岗位的拖延和因沟通协调不到位而造成岗位间的无谓内耗。
4.有利于促进队伍建设
因岗位职责的明确和考核标准的统一,促使企业员工必须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和知识更新,才能适应岗位的要求。
5.有利于降低成本
在企业管理的各个层面开展精细化管理,一方面有利于直接成本的降低,另一方面减少了工作环节间的资源浪费,相当于用较低的成本获得较高的利润
二、对企业全面推进精细化管理的思考
在企业全面推进精细化管理工作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是针对日常管理中存在问题的积极应对。首先要抓的是全体干部职工的观念问题。要通过积极宣贯在企业员工中树立“围绕实现工作目标进行精细化管理”的观念,使大家充分认识到精细化管理工作是关乎自身、关乎企业利益的要事、大事。其次,要建立起目标明确、制度完善、程序完备、分工细致、责任落实、协调配合、考评科学的管理体系。第三是鼓励和监督企业员工立足本岗位、本部门,深入贯彻精细化管理的各项措施。
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科学拟定规划和管理指标;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监督考核手段和持续调整改进。通过全面推进精细化管理工作,使管理工作由随意化到规范化转变、由经验型到科学型转变、由外延式增长向内涵式增长转变、由机会型向战略型转变,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从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三、办公室在精细化管理中应发挥的作用
办公室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在企业开展精细化管理中应发挥的
作用。
1.把握原则,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
在精细化管理工作中,办公室起着沟通上下、协调左右、连结内外的作用。无论是执行上级政策还是处理内部事务,无论对内沟通,还是对外协调,每项工作都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和原则性。一定要按照工作任务和精细化管理要求,把握原则,统筹考虑,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2.脚踏实地,充分发挥服务作用
办公室所有工作都是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展开的,服务于工作大局,在精细化管理工作中亦是如此。要脚踏实地、认真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注意在精细化管理推进过程中的信息收集工作、加强分析,找准阻碍精细化管理推进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努力扩展服务的深度和广度;要强化服务意识,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突出工作的针对性;对工作早考虑、早研究、早动手;要从细节入手,把工作做细、做深、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客观、条理性强的决策依据。
3.狠抓落实,充分发挥督查办作用
督查办工作历来是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各项工作的推进和落实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全面推进精细化管理中,各办公室更要重视督查办工作,要将督查办工作做细、做实,除要关注工作的整个流程、工作进度外,还要重点关注关键环节和结点的进度和质量,通过对关键环节的督查办,实现工作流程的顺利推进。在工作中要杜绝老好人思想和粗枝大叶、不深入了解、调查,人云亦云的粗放式管理作风。
4.优化流程,充分发挥枢纽作用
办公室处于全局工作的枢纽地位,工作涉及面广,内容繁杂。各项工作联系紧密,环环相扣,无论哪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全局工作的进展。在推进精细化管理过程中,要深刻把握办公室工作的内在规律,优化流程,充分发挥工作枢纽的作用。各办公室要依据各自职能逐项建立、优化具体工作流程;建立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奖惩措施,将办公室各项工作及办公室人员的行为纳入管理规范之中,使办公室工作规范化、精细化运行。
5.内强素质,为全面推进精细化管理提供助力
办公室要经常处理临时性、突发性的事务,实际工作不确定因素多,处理不易。在精细化管理工作推进中,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决定着办公室处理突发性事务的能力和全局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养成精益求精的工作习惯和周全的思维方式,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知识业务素质的学习,注重素质和能力发展的全面性,努力成为可胜任各项工作的多面手。
一、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量化和细化考核评比办法
继全省分、支行长会议之后,市分行召开了2004年工作会议,把风险管理摆在了全行各项工作的首位,明确提出了年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努力方向:以规范化管理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绩效管理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凸现机关处室的指导职能和服务职能为宗旨,灵活务实地开展计划信贷管理工作。并且对照省行资金计划处的考核办法,对资金计划工作百分考核内容进行了量化和细化,从处室到基层行都相应建立了计划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在百分考核办法中,把资金计划工作细分为计划管理、资金管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现金及利率管理、统计管理、等级行管理、业务综合管理七大块,做到了岗位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工作落实,半年来的工作表明,年初制定的工作意见和考核评比办法方向明确,切合实际,对做好全市资金计划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二、加强资金营运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今年以来,我行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营运管理,信贷资金回笼后及时归还系统内借款,贷款回笼和借款下降基本保持一致。上半年每月信贷资金运用率均保持在99.5%以上,信贷资金保持较高的营运水平。
1、坚持资金头寸限额管理。今年以来我行计划部门进一步提高经营核算意识,严格对资金头寸的管理,在省行核定的资金头寸限额内按季核定基层行的资金头寸限额,并要求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的前提下,各行根据自身情况在限额内尽量压缩头寸占用,对不合理占用及时调整,保证了各行科学合理占用头寸资金,做到不闲置、不浪费。
2、完善资金调度管理。在资金调度环节上,市县明确专人负责资金调拨管理工作。在请调资金时,做到资金调拨与信贷计划的衔接,增强了资金与计划双重宏观调控作用,避免了资金供应脱节情况的发生。今年以来电子联行资金请调系统运行正常,我行继续坚持“小额度、勤调度”的资金调度原则,尤其是总行调整了资金请调时间以后,更加方便了基层行的资金使用,减少了资金请调时间,减少了资金头寸占用,今年上半年全行共请调资金87笔23350万元。同时我行严格按上级行的要求,规范使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调拨通知书》、《资金请调单》、《资金申请审批情况表》等,建立了《系统内资金往来台帐》,按月通过电子联行系统与总行对账,全年账务无差错,保证了资金的安全运行。
三、加强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资料质量
(一)我行各级统计人员克服统计工作量比往年有大幅提增、统计报表上报时间节假日不顺延等实际情况,加班加点,任劳任怨,保质、保量、按时做好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地上报了省分行与人民银行的各类统计报表,统计工作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
(二)为加强对现金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我行建立了现金投放、回笼月度分析报告制度,按月对辖内支行、部现金收支情况及其特点进行分析,并对造成当期现金投放(或回笼)的原因予以重点分析。
(三)我行在统计管理上始终坚持按照国家统计法以及人民银行和农发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数据完全来源于各支行(部)会计部门的各项报表,坚持报真情、报真数,不擅自公开发表统计资料和泄露统计机密,在按时完成好省分行规定的各项统计资料的同时,认真地做好当地人民银行要求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
四、加强财补资金管理,做好监督拨付工作
今年以来我行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重点是加强与财政、粮食部门的联系,积极向政府、财政、粮食主管部门汇报粮食销售、保管情况,补贴资金能否及时拨付到位直接影响到我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自粮食市场放开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财政补贴已逐步减少,加上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给粮食企业经营和我行收息率的顺利完成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也严重影响到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在新形势下,我行年初对所辖支行、部的财政补贴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及时掌握各级粮棉油储备数量、库存值的增减变化及其原因,对各项补贴的项目、金额、来源、时间要做到心中有数。并对已掌握的各项财政补贴政策和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认真实施规范化操作,切实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督促到位和监督拨补等管理工作,按时正确上报各类财政补贴报表及有关情况分析;认真及时登记各类财政补贴台帐,确保台帐间数据准确、衔接。
(二)积极加强宣传,密切与财政、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争取理解和支持,为管理财政补贴资金营造了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各支行、部落实配备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兼职人员,积极主动督促同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弄清每一笔补贴资金的来龙去脉,及时将补贴资金到位情况反馈财政部门,督促下拨资金,避免了由于职责不清、信息不对称造成补贴资金滞留的情况,并与会计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柜面监督,共同做好了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和拨付手续的管理。
(三)经过我行与当地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财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及监测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至6月末,全市应收各项财政补贴资金6243万元,实收各项财政补贴资金4857万元,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率77.8%。
五、监测和分析等级行管理指标,适时调整工作思路
2004年度等级行考核与以前年度相比有很大的调整,首先市行要求各支行认真领会等级行管理文件,掌握新的指标精神,并对考核指标提出反馈意见,分析各项指标完成的难易程度,指导全年工作。其次根据各行按月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市行对各行的失分项进行原因和对策分析,通过对经营指标的监测反映,适时调整工作思路,找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方向,为领导的预测决策提供了保障,有效提高了各行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加大调查研究深度,做好业务经营分析,发挥业务综合职能
为了充分发挥资金计划业务部门的综合职能作用,我行十分注重提高业务经营分析水平,增强业务分析的实用性,做好领导的参谋助手。通过对所辖支行、部和粮食购销企业信贷资金运用、粮油物资运动、信贷资金活动的变化、信贷资产结构变化及存贷款异常变化等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动态情况,深入分析影响全行业务活动的各种因素,并且坚持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态相结合、近期分析与远期分析相结合、银行信贷业务活动分析与企业经营活动分析相结合、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紧紧抓住收购资金封闭管理重点和疑点,揭示规律,找出特点,反映问题,提出对策,增强了全行业务经营分析的前瞻性和指导性。
七、加强现金和利率检查,确保政策正确执行1
(一)今年以来,我行按照有关现金管理的文件精神及具体实施办法,继续抓好现金管理工作。一是做好现金计划管理,现金计划一经下达,认真组织执行,同时要做好与当地人行现金投放计划的衔接工作。二是做好大额现金支付的内部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大额现金支付三级审批制度。三是加强粮棉购销企业现金帐户管理,严格控制粮棉购销企业帐户现金的支取,合理核定企业淡旺季库存现金限额,切实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减少现金使用。各支行(部)在信贷监管中强化了现金管理,并不定期地进行现金专项检查。市分行也在利率检查的同时对各支行(部)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企业现金收支基本能按照管理要求执行。
(二)我行利用多种形式向购销企业宣传利率政策,明确公布人行规定的企业存款利率、正常贷款利率,按合同利率计息、按利率调整分段计息以及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加罚息等政策,指导企业计算好利息收支帐;银行内部严格执行各项存贷款利率及收息政策,切实维护利率政策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利率的调控、激励和约束作用。在严格执行利率政策的同时,我行要求各支行(部)每季对利率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书面上报市分行。市分行也对各支行(部)全部贷款的利率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利率执行情况基本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八、认真做好夏季信贷资金需求预测,为经营决策服务。
为进一步做好2004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保证粮油收购资金的供应,我行主动和粮食、农业等部门联系,搜集相关农业经济部门的信息资料,如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变化情况,粮棉油种植面积变化、产量变化,粮棉企业改革改制进程等。并深入企业,获取企业的经营信息量,为计划预测服务。通过对今年夏季粮油购销形势的分析,预计前期收购进度较慢,收购时间会拉长,可能会出现收粮困难的现象。随着粮食收购准入条件放开,粮食收购主体呈多元化,收购量势必降低。结合多方面因素考虑,预计全市将收购小麦约6200万公斤、收购油菜籽1945万公斤。
回顾2004年上半年我行资金计划管理工作,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对照省分行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新形势下,全市计划在岗人员的业务理论水平有待进一步充实,业务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所辖各支行、部每月(季)财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不甚理想,有待进一步加大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力度。
九、下半年工作打算
二四年下半年我行资金计划管理工作要积极适应当前新形势,迎接新挑战,紧紧围绕年初制订的资金计划管理工作意见,积极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资金计划管理工作的综合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全行的各项业务工作服务。
(一)根据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加大资金计划工作考核力度,按季向所辖支行、部公布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促进全市资金计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适应市场化要求的信贷投放预测机制。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预测年、季度企业购销量,编制年、季度粮棉购销计划;根据粮棉市场供需情况和预期购销价格测算,按照“以效定贷,以销定贷”的贷款原则预测信贷投放量,编制年、季度贷款投放计划。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粮棉市场变化趋势,及时修正年、季度粮棉购销计划和贷款投放计划,以逐步建立适应市场化要求的信贷投放预测机制。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为保持试点基本制度安排的连续性,《管理办法》基本沿用了改革试点期间的操作程序规范,但也做了适当的调整、充实和完善:
一是对改革动议的提出作了调整。为使改革更具有可操作性,除继续保留试点期间采用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改革的原则性要求外,增加了“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2/3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动议改革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股东会议的合议形式。《管理办法》将试点中采用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为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并对相关文字表述和程序安排作了相应调整。
三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有所改进。由试点期间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之日起开始进行。这样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
四是对改革方案的修改提出了限制性要求。由试点期间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改革方案,调整为协商结果公布、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这样安排既保证充分协商,又强调保持方案的稳定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是停牌安排不同于试点阶段。取消试点期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后,公司可以选择股票复牌的规定,保留股东沟通协商期间和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两个时段的停牌安排。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工作的管理,确保健康、有序地开展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展览局 (rntemationa, Bureau of Expositions,BIE;以下简称“国展局”)是设在巴黎,在《国际展览会公约》框架内协调管理和批准举办世界博览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本办法所称世界博览会(以下简称“世博会”)是经国展局注册或认可,由某一国家政府主办,有多个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参加的国际性大型展示活动。世博会分为注册类世博会(展期通常为 6个月,每5年举办一次)和认可类世博会(在两届注册类世博会之间举办,展期通常为3个月)。
第三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促会”)代表中国参加国展局工作,负责中国参加国展局和世博会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涉及重大事项,由贸促会商外交部、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后报国务院。
第二章 参加国展局工作
第四条 中国派三位代表参加国展局全体大会。其中,首席代表一人,由贸促会一位负责人经国务院批准后担任;代表二人,由外交部、商务部商贸促会后各派一人担任。. 根据中国申办或举办世博会工作需要,经贸促会、外交部、商务部协商后,可授权其他部门或省市的有关人士在特定时期内作为国展局中国代表,并按规定办理核批手续。
第五条 首席代表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展局和世博会相关会议和活动,对国展局和世博会事务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表决立场:对各部门、各地参与国展局和世博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代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配合首席代表开展相关工作;参加国展局和世博会相关会议和活动,经授权后行使投票权、表决立场;对中国参加国展局和世博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中国与国展局的正式联络方式为:(1)首席代表或代表经授权致函国展局;(2)通过中国驻法国大使馆向国展局发照会。
第七条 贸促会负责与国展局进行日常工作联系,处理相关事务,缴纳会费及有关费用,通报中国参加国展局和世博会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同有关部门协商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八条 贸促会负责国展局官员访华相关事务、中国代表团参加国展局会议和有关活动的协调、安排。
第九条 国展局中国代表竞选国展局有关职位,应报由贸促会商有关部门审批,必要时报国务院审批。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和国展局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条 各部门、各省市如需派员参加国展局的培训和工作,应商贸促会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国内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承办国展局活动,应向贸促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贸促会考察,征求外交部、商务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审批。批准后,由贸促会协调和管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 申办世博会
第十二条申办世博会是国家行为,举办世博会的申请由中国政府向国展局提出。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承办世博会,应向贸促会提出书面申请,贸促会会同外交部、商务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考察、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申办世博会后,贸促会商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后,提出成立申办委员会的方案并报国务院审批。
申办委员会对各项申办工作做出决策、决定,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力量争取国内外支持。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省市涉及申办世博会的重大事项应向申办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举办世博会
第十六条举办世博会是国家行为。中国政府获得世博会举办权后,交由地方政府承办。
第十七条 贸促会适时提出成立世博会组织委员会的方案,商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世博会组织委员会是世博会组织工作的领导机构,协调相关政策和工作方案的拟定和实施工作,协调各地区和中央有关部门的参展事务,推动落实中国政府邀请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参展,就世博会筹备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作出决策,确定注册类世博会中国政府总代表或认可类世博会中国政府代表。
第个八条 注册类世博会中国政府总代表和认可类世博会中国政府代表.由贸促会和世博会承办地政府商有关部门提出人选报世博会组织委员会确定或变更,在世博会相关事务中对外代表中国政府,根据世博会组织委员会的部署和国展局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定期向世博会组织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应事先与贸促会协商。
第十九条 世博会组织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世博会承办地党政负责人担任,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贸促会参与执行委员会的决策工作。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由承办地政府和贸促会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世博会组织委员会批准后,参与执行委员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在世博会组织委员会领导下,执行世博会组织委员会相关决策,定期向世博会组织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反映筹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协调本地有关机构开展工作,承办组织委员会交办事宜。
第二十条
对涉及筹办世博会的重大事项或活动,各部门,各省市应通过贸促会与国展局联系;对一般事项或活动,各部门、各省市应在联系国展局后及时向贸促会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除中国政府申办并经国展局批准外,任何部门或地方不得举办各称与“民界博览会”、“世博会”相同或近似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展局的名称,标志及中国申办,举办世博会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标志受相关法律保护,未经有关单位授权,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五章
参加世博会
第二十三条
贸促会会签有关部门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组织中国馆参加注册类世博会和部分认可类世博会。
注册类世博会的中国馆政府总代表或认可类世博会的中国馆政府代表由贸促会一位领导但任,代表中国政府与世博会举办国政府联系。
展出结束后,贸促会向国务院呈报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贸促会商有关部门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可委托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组织中国馆参加部分认可类世博会。
经贸促会同意,中国馆组织单位有关负责人但任中国馆政府代表,代表中国政府与世博会举办国政府联系。
中国馆组织单位应及时向贸促会通报工作情况。展出结束后,中国馆组织单位向贸促会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
各省市参加世博会的活动,应事先征得中国馆政府总代表或中国馆政府代表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
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
全文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设施。一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包括行蓄洪区庄台建设,都应按照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输征地手续。严禁乱占滥用土地。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凡涉及淹占土地、迁移居民的,都必须认真编制移民安装规划,提出占用土地、拆迁房屋和移民人口的数量,移民安置设想,移民费用框算等,作为工程设计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后,有关地方的人民政府应组织工程设计等单位,核实征地、移民的实物数量,根据当地资源和经济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安置方案。
第四条 安置移民应立足于利用当地资源和水、电建设优势,开展多种经营,发展乡镇企业以及各项服务事业,以保证移民群众的生活不低于搬迁前的水平,并扶持他们逐步富裕起来。
安置移民的主要办法是:
(一)后靠安置;
(二)在受益区内安置;
(三)有垦荒条件的,经过批准,开垦荒地、荒滩安置。
第五条 居民迁移、安置工作由有关地方的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密切配合。移民安置数量较大的市、县,应设立必要的专管机构。
水利水电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方案,与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由地方人民政府保证按期完成征地和移民安置任务,水利水电建设单位按时拨付资金和材料给移民安置主管机构包干使用。
第六条 下列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由国家付给各项征地费用:
(一)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涵闸、机电排灌站;
(二)皖南山区和大别山区灌溉面积二万亩以上、其他地区灌溉面积五万亩以上的灌溉渠道;
(三)挖压土地比较集中的山丘区流域面积一百五十平方公里以上、其他地区流域面积三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
(四)五百千瓦以上的小水电站。
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由用地单位或受益单位负责解决或负担各项征地费用。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
耕地的补偿标准,为其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茶山、桐山、桑园、果园、菜地等,为其年产值的五倍。年产值按县核定的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现行价格计算。鱼塘、藕塘、苇塘、菱塘,有砍伐任务的林山、柴山、草山、药材地等以及宅基地,参照耕地的标准补偿。
对灌溉用水塘、沟渠和水利设施,凡占用后不影响未征地灌溉、排水的,不予补偿;确实有影响的,由建设单位修建新的相应工程或给予适当经费补偿。凡属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和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以及三年以内的开荒地,无收益的荒山、池塘、河滩、空地等,不付土地补偿费。
第八条 青苗(鱼苗)补偿费
油、粮、蔬菜等作物的补偿标准;青苗期按当季作物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补偿,多年生作物按其年产值补偿;接近成熟期的,原则上待作物收获后施工,确需立即施工的,按该季作物实际产值补偿。烟、麻、藕、菱、茴草、药材和棉花等经济作物,能够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该季作物产值补偿。
鱼苗补偿:放养两年以上的,由鱼主捕捞,不另补偿,不足两年的,按鱼苗费二倍补偿。
林木补偿:用材林,由林主确伐,主干平均直径二十厘米以上的,另按实有材积价值百分之十至二十补偿,主干平均直径二十厘米以下五厘米以上的,另按实有材积价值百分之五十至八十补偿。幼树和不能砍伐的竹林,由县(市)制定补偿标准。
第九条 房屋补偿费
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按原质原量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土墙草顶房屋每平方米三十至四十元,半砖瓦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四十至六十元,砖瓦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六十至八十元。阁楼层高一点八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层高一点五米以上不足一点八米的,按百分之三十建筑面积折算,层高一米以上不足一点五米的,按百分之二十建筑面积折算。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公房,按原规模和标准补偿。
房屋中的砖混二层以上结构,补偿标准可略高于砖瓦结构,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第十条 其他补偿费
牛栏、猪圈、厕所、烘池、炉灶等,每个补偿二十至四十元。土井、石井、砖井,井深不足五米的,每眼补偿一百至二百元;井深五米以上的,按当地工本费标准折旧补偿。砖瓦窑,每座补偿二百至一千元。废井、废窑不补。一般坟墓,每卒补偿六十元,烈士墓可适当照顾。
对施工中临时占用的耕地,按该耕地当年产值逐季补偿。临时占用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安置补助费
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大中型水库工程征用的土地,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四倍,灌区、排灌区、河道、闸站建筑物等工程征用的土地,为该耕地每亩产值的二倍。有条件结合施工造地的,应帮助群众造地,并按造地亩数相应扣减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投入运行后,可以从水费、电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返还给移民安置区,用作安置移民的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 各项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征地涉及城镇和企事业单位以及铁路、公路、码头、桥梁、渡口、输电线、广播线、电讯线的迁建时,水利水电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按迁建部分原有规模、等级和标准予以补偿,但应考虑旧设备、旧材料的利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制定的《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工作移交过程中和过渡期间,要密切配合,主动工作,搞好衔接,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不受影响。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报告。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财政部、劳动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和省政府印发的《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包括基金征集、存储、支付、管理和监督等环节。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帐户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经协商后,原则上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以下三个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国库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及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5、暂存其它收入;
6、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全额划拨该帐户的所有资金。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并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它必要支出;
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六条 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对象,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均由地税部门全额征收。
第七条 地税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程序是: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地(市)统一费率,向地税部门提供征集对象缴费的基本数据并报财政部门。
(二)地税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个人部分由企业代缴),向征集对象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征集对象应于每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银行根据税务部门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专用票据从企业银行帐户中划缴国库;逾期未缴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向企业开户银行开具扣款通知书,银行根据税务部门的扣款通知书和缴款书从企业银行帐户中强行直接划转。对个体劳动者等征集对象用现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四)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将征集对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国库;国库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书,应及时入库,并于当日将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书有关联次分别反馈给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联。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执行。具体征收办法由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国库要按月与地税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帐,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入库数字准确一致。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季与财政部门对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库提供的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书回执联,按国家有关政策登记职工个人帐户。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税机关要定期检查、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企业及其他征集对象不得拒绝。
第十条 各类征集对象不得拒缴、少缴或拖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地税部门核批后,可以缓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个人缴费一律不准缓缴)。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对于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故意少缴、漏缴的,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对拒不缴纳的,地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缴入国库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部门定期于每周二、周五开具财政专用拨款书,国库据此及时划转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10日内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上的资金全额划转到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中使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另行下发。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存储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四条 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应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其中人员工资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原工资标准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商劳动部门另行制定)。
税务部门的征收费用,由省财政厅商省地税局另行发文。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并抄送地税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批准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决算草案,应在规定期限内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批准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银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负责个人帐户记录、管理;负责向地税部门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基本数据等。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和地税部门代征的相关费用。
地税部门参与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的编审;负责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情况;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催缴工作;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明细情况。
国库负责收纳地税部门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将缴入国库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负责与财政和地税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对帐工作。
银行负责根据税务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和扣款通知书划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根据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及时划款,并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等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审计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七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费历年收支、结余的清理、审计和交接
第二十四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之前,各级政府要组织审计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历年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做到帐帐、帐实相符;对基金管理和资产情况进行认真审计和评估: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帐户中的银行存款余额于1998年7月31日前全部划入财政专户。原基金收支帐户全部撤销。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历年用结余基金购买的债券和定期存款,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到期后及时将本息缴入财政专户。同时,财政部门要建立债券和定期存款台帐,加强管理。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结余于1998年7月31日全部冻结,8月20日前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从8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改由财政供给。
(四)各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收支管理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的自查清理工作应于1998年8月20日前全部完成,8月20日以后全面进行审计。对动用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进行评估,并逐项登记,限期进行拍卖变现,恢复养老保险基金;对挪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的各种投资进行清理,逐项登记,限期收回,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年底前完成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的交接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以往的征收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