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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域名,法律问题,CCNIC
随着新经济时代的来临,第四次工业革命到达了阶段,互联网(Internet)与电子商务技术迅猛发展并被广泛运用,域名的重要性已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新经济时代即知识经济时代,它较原始的经济最大的不同便是人们对知识产权等基于人的智慧所产生的无形资产的价值逐渐被人所认知并接受。
一、域名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域名( DOMAIN NAME)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如WWW.ABCDE.COM.CN等,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域名是互联网的基础服务,在此之上可以提供WWW(万维网)、EMAIL(电子邮件)、FTP(文件传输)等应用服务。域名由4个部分组成,其中最左边的一串字母代表提供的如HTTP(WWW)、 MAIL、FTP等服务类型,最右边的组成部分称为顶级域名,或称最高层域名,它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地理顶级域名,共有243个国家和地区的代码。例如 CN代表中国, JP代表日本,HK代表中国香港等等,另一类是类别顶级域名,共有7个: COM(商业系统), NET(网络机构), ORG(组织机构), EDU(教育系统), GOV(政府部门), MIL(军队系统), INT(国际机构)。由于互联网最初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所以最初的域名体系也主要供美国使用,所以GOV, EDU, MIL虽然都是顶级域名,但却是美国使用的。只有。COM、。NET、。ORG成了供全球使用的顶级域名。相对于地理顶级域名来说,这些顶级域名都是根据不同的类别来区分的,所以称之为类别顶级域名。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新的顶级域名也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被扩充到现有的域名体系中来。新增加的顶级域名是 BIZ(商业), COOP(合作公司), INFO(信息行业), AERO(航空业), PRO(专业人 士), MUSEUM(博物馆行业), NAME(个人)。在这些顶级域名下,还可以再根据需要定义次一级的域名,如在我国的顶级域名。CN下又设立了。COM,。NET,。ORG ,。GOV,。EDU等以及我国各个行政区划的字母代表如。BJ代表北京,。SH代表上海等等。自定义的域名部分列在最低级。它的功能主要由它的两个作用来实现的:分别是域名指向和域名解析,域名指向是指一个域名指到另一个域名的空间,大致上是与两个域名共用空间是一样的,只是多了一点,指向可以指到另一个域名的子目录底下。域名解析就是域名到IP地址的转换过程。IP地址是网络上标识您站点的数字地址(如:202.117.157.125),为了简单好记,采用域名来代替ip地址标识站点地址。域名的解析工作由DNS服务器完成。
对于企业来说,它就是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宣传等活动的标识,与人们经常使用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具有类似的作用。对于人们在寻找企业主页、查询有关的商业信息,增强该企业的竞争力都有很重要的作用。并且由于域名具有唯一性、专有性、识别性、无形性、全球性和稀缺性等特性。这便使得域名成为网络中最重要的无形资产,蕴含着很高的商业价值。
从某些方面来讲域名类似于商标,他们之间的共同点是都有一定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都具有广告宣传的功能,但是由于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具有标识性的基础不同,具有的排他性的基础不同,两者取得的原则也不同,导致了域名保护不能完全依赖于商标保护。
域名和厂商名称(商号)都可用以区分不同的公司,具有一定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从理论上讲,这种标识性和排他性都是无限期的。另外,一般来讲域名和厂商名称(商号)都以注册或登记为前提。这是它们的共同之处。但是,厂商名称(商号)的标识性和排他性要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具有地域性,而域名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则无此限制,它是全球性的,因而是绝对的。另外,从直观上看,厂商名称(商号)一般采取文字的形式,域名则可以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
并且域名作为企业在电子空间的标志,不仅具有无形资产的属性,而且具有一般的电话号码所不具有的知识产权的属性;有的认为,域名是一种可以集商号、商标为一体的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有的从域名的商标效应方面考虑;有的将之归入商誉;有的明确列为与商标、商号并列的商业标记权;有的侧重于探究域名的唯一性和作为相对有限的资源稀缺性,以此说明其无形价值与知识产权的内在关联。这就决定了域名保护问题必须有一套独立的保护方法来调整保护。
二、域名的取得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我国于1997年5月30日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作为我国首部关于域名管理的行政规章,该域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域名的取得有三种方式:(一)注册取得:作为域名原注册者的许可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域名的使用权有偿授予被许可人。许可后,许可人仍保留该域名的所有权,但丧失了该域名的使用权,并获取使用费;被许可人获得该域名的使用权,并应支付使用费。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务院信息办及其常设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该办法办理;域名注册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申请,并对其选择的域名负责,在其了解的范围内,保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注册域名实行有偿注册和年检制度,可以变更或注销域名,但不许转让或买卖;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比如是某个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或某个外国域名,也必须在CNNIC登记备案。
并且从注册域名的主观方面来看有三种行为属于恶意注册行为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这三种行为不予注册。
(二)转让取得
转让:作为域名原注册者的转让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域名的所有权有偿让渡于受让人。转让后,转让人丧失原注册域名并获取转让费;受让人获得该注册域名,并应先行支付转让费。此种交易形式最为常见。
(三)合作取得
合作:域名注册者以其所有的域名作为无形资产投入与他人合作经营,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
依《合同法》的规定,域名取得交易合同可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司法解释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网络环境下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所形成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域名取得的依据。
三、域名的法律保护
在网络上,域名是商业竞争和网络营销中重要的策略性资源,也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域名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企业应对域名充分重视并切实保护,否则将对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域名的法律保护便是对域名所有人的法律保护,即企业无形资产的保护。我国对域名的法律保护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一)民法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即,域名作为无形财产或智力成果,只要是合法取得且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即受法律保护。具体的说,域名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域名可依法进行持有、建立并经营相关网站或网页、获取经济利益、放弃、闲置、捐赠、转让、许可、合作等活动。任何非法干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权利人有权获得行政、司法救济。
(二)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首先,域名作为一类新兴的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性,适用知识产权法一般原则。域名是一种专有权,权利人垄断这种权利并受法律保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报酬;域名权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它以注册而产生,以续展(按期办理继续注册的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而延续,以不续展而消灭(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可依“先到先有”原则享有之)。
须特别说明的是,域名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而具有全球性,一般可依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处理涉及域外的相关法律争议。
(三)在先权利人的法律保护
在先权利是指在某一个域名注册生效日前已对该域名中间的识别部分(即前例中的“ABCDE”部分)享有法定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域名与商标因其共同的识别性而引发了大量的法律冲突,覆盖范围涉及众多著名厂商及其驰名商标。
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依据民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专门法而将天平倾向在先权利人。并且规定了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名称做网域名称,并在网站促销与他们人同一类或类似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做网域名称,并在网络促销,但商品与他人商标商品并非为同类的,不构成商标侵权;以相同或近似的他人注册网域名称作为商标名称,就网域名称的独创性、知名度、商品的关联程度等考虑,商标有误导公众之虞,网站所有人得以申请商标注册无效。同时,在先权利人往往具有强大的政经优势,对有关域名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具有巨大的游说力量。
在我国,现行域名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该文件体现了较为浓重的政府监管的意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00年8月15日的《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则主要参考了ICANN及美国的法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性。2000年11月1日,CNNIC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并授权CIETAC作为我国国内第一家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2001年7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域名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从目前的司法与仲裁案例分析,驰名商标权基本获得了有效的保护。在某些个案中,跨国公司获得的更多。同时,域名的保护范围也从驰名商标,发展到名人的姓名、名作的标题等。
困境中的CN域名
自从我国于1994年5月正式推出CN域名系统以来,CN域名从未象今天这样面临如此巨大的挑战。不仅CN域名绝对数出现了负增长,与国际域名的相对差距也急剧扩大。
2001年12月,CN域名注册量为12.7万个,而仅仅半年后,CN域名注册量却降低到12.6万个。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初创的1997年6月,境内机构还主要是注册CN域名,而到了1999年初,CN域名和国际域名就平分秋色了。半年后,CN域名份额则剧降到33%左右。,CN域名份额已经跌到残不忍睹的16%。而这一切却是在中国信息化大踏步迈进的背景下出现的反常现象。根据新网ChinaDNS的报告,目前我国网站总数已达29万个,与去年同比增长20.8%。其中,国内网站数量增长极其迅猛,数月间就增长了100%以上。而一些经济发达的省市和地区,网站的增幅甚至高达创记录的145%。
CN域名的困境,无疑反映了国内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加入WTO后国际化视野的延展。但其负面也绝对不容忽视。它不仅造成外汇的流失、通讯资源的浪费,还会减损中国在域名方面的国际话语权。这些引发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困境的症结
造成CN域名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网络泡沫的破裂等,但与中国现行域名管理政策的滞后也是密不可分的。
根据CNNIC在2000年初对注册商、注册以及注册用户的调查,各方反映集中在注册手续繁琐、限制条件过于苛严、收费过高等问题。同时,域名和在先权利,特别是知识产权的冲突也浮出海面,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
根据现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申请CN域名注册的,应当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本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等书面文件和证件。在域名管理单位对所申请注册的域名和提交的文件进行人工的合规性审批后,才能完成开通运行过程。通常,这个程序至少需要5天时间。
而申请注册国际域名无须提交任何书面材料,通过互联网就可在线注册域名,这个过程只需1天时间。这4天的差距,显示中国现行域名注册制度已远远落后于互联网的高速,与中国的世界第三大网络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
旧办法还对域名注册进行了苛严的限制,采用了先行审批主义,与中国原来的《商标法》如出一辙。如规定CN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这就将众多欲申请注册CN域名的个人排除在CN域名之外,致使中国个人只能注册国际域名。在CN域名命名规则方面,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等。上述限制尽管出发点可以理解,但在技术上低估了各类名称间所面临的法律冲突的复杂性,致使操作性的欠缺。如“HUANGSHAN”(黄山),即是安徽省的一个地级市名和一个山脉的名字,也是众多企业的企业名称和商标的重要。由于制度的先天缺陷,加之审查人员知识范围的局限,上述限制实质上很难发挥其原有的立法初旨。而国际域名在命名方面则限制极少,可以充分发挥域名注册申请人的创造性。
在域名注册费方面,现在CN域名的年注册费为人民币300元,这与国际域名不到100元的年费标准而言差距过大。这也是造成了大量中国机构和个人注册国际域名的重要经济原因。因为按照笔者所倡导的“企业域名战略”,企业往往会注册大量的防御性域名,其累加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事实上,在CNNIC确定收费标准时,国际域名的收费标准为70美元。但随着NSI公司垄断国际域名的情况改变后,随着域名市场的急剧膨胀,国际域名价格大幅调低,曾一度达到人民币60元的低价。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原因,CN域名的费率并未有任何松动,CNNIC也为此蒙受了种种责难。
随着域名地位的提升,有关域名争议也日见增多。国际上的域名冲突对象已经从商标发展到企业名称(商号)、名人姓名、通用词汇、地理名称、普通人的姓名缩写、数字、著名作品的标题和虚构人物姓名等领域。在这方面,旧办法只是规定了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同时规定若发生争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其直接后果是大量CN域名的法律冲突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由于司法程序的繁复性,一个域名案件往往会耗费一二年的时间,致使有关当事人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为解决域名纠纷司法救济的缺陷,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国际域名管理组织(ICANN)于1999年12月共同推出了强制性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有效地保护了在先知识产权人(主要是知名企业)的合法权利。该机制具有的广泛性、仲裁的公正性、管辖的强制性、仲裁的快捷性、执行的高效性等明显优势。事实上,在已经裁决的5000多件案件中,仲裁庭大多支持了在先知识产权人的要求,裁决将被抢注的域名强制转让回在先知识产权人,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今年七月,五粮液集团在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受理与裁决的第一案──“WULIANGYE.COM”域名案中获胜,这也是中国企业首次从国外企业手中成功夺回被恶意抢注的国际域名。 困境中的探索
面对困境与挑战,早在2000年上半年,CNNIC就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改革工作。在各权威机构和著名专家的通力协作下,CNNIC工作委员会于2000年7月6日原则通过了CNNIC提出的改革建议,并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了一系列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改革建议。
建议主要包括改革域名注册体制,在域名注册服务层面引入商业竞争;放宽域名命名限制,开放域名资源;简化域名注册手续,实现联机注册,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当形式开放二级域名、开放个人域名,开发域名资源;建立域名争议解决机制,防止恶意注册;降低收费标准。同时,CNNIC也将随之转变角色,不再承担域名注册服务工作,只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提供优质安全的域名解析服务、开展有关技术和政策工作等。
而现在信息产业部新的《互联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是上述努力的成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作为新办法的主要推动者,CNNIC是在承受着种种情绪化的非难中负重前行的。近两年,CNNIC在其职权范围内最主要的改革措施集中在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和域名中文化的方面。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CNNIC对中文域名和通用网址的冲突引入了类似的争议解决机制。现在,经CNNIC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经成功处理了19件中文域名和10件通用网址的法律争议。这为将来进行的CN域名争议解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解放了的CN域名
将于2002年9月30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域名管理体制将进行一个全新的性跨越。其主要变化如下:
CN域名注册手续将大为简化。除政府域名GOV.CN类域名外,注册其他CN域名不用再提交任何书面申请材料,只需在线填写注册申请,6小时内即可开通使用。这将一举超越国际域名24小时的申请时间。
CN域名命名规则更趋合理。新办法对注册和使用域名的禁止条款共有9项,表面上比旧办法还多了3项。但仔细比较可知,新办法的9项禁用条款基本都是基于公共秩序,这几乎可以被旧办法中的第6项,即“不得使用对国家、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所涵盖。而新办法将旧办法的其他限制完全取消了。
个人可注册CN域名。新办法虽未直接规定个人可注册CN域名,但其第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对此条款的解读之一就是允许个人注册CN域名。虽然具体的措施尚未出台,个人和机构的申请待遇差别尚不明朗,但至少是向国际惯例前进了一步。
CN直接域名的开放。现在的CN域名的前面都有.COM等类别符。而形如“WWW.AAA.CN”的直接域名还是待字闺中。CN直接域名的开放,将可最大限度地开发域名资源。同时,其简洁性将足以和国际域名抗衡。这对一举扭转CN域名的颓势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CN域名注册费可望下调。今后,CNNIC将只扮演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角色,而域名注册服务将由受认证的域名注册商提供。新办法特别规定,要“按照非歧视性原则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这表明几家注册商独享域名市场的情况将根本改变。众多的域名注册商的良性竞争,将直接促使CN域名注册费的下调。
引入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新办法专章规定了域名争议。它规定,该争议机制是强制性的,域名持有者必须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解决域名争议,其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裁决的法律效力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等。国内外的实践清楚地表明,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对快速解决域名纠纷,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法院工作压力将发挥难以替代的作用。
规范域名市场。新办法规定,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正常运行、擅自设置域名根服务器、擅自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未经备案擅自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这将对违规的域名注册商和其他行为人强大的法律威慑,特别是遏止那些所谓的“新式域名”的注册商起到积极作用。
CN域名交易成为可能。域名作为一种资源,蕴涵着一定的经济价值,这就有了交易的前提和内在冲动。旧办法虽然明确禁止域名的买卖,但CN域名的交易实际上从来也没有停止过。交易往往是以出卖方注销域名,而买入方立即注册该域名的方式进行。新办法虽未直接规定域名可以买卖,但删去了旧办法中禁止域名买卖的条款。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只要所交易的域名不涉及到第三方的在先权利,域名交易的正当性是具有法律上的依据的。而在国际上,域名交易极为活跃,“BUSINESS.COM”域名就以750万美元的高价成交。
前瞻,十月的中国域名状况
虽然与新办法配套的《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CNNIC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域名注册商认证办法》等规定尚未正式公布,但笔者有理由期待,金秋十月的中国域名状况,阳光灿烂。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互联网了。互联网的作用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域名的作用也越发显得重要了。众多企业通过建立网站来展示本企业的信息,使得域名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其背后所蕴涵的商业识别意义越发突出。于是,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下的传统商业识别标记体系形成了正面冲突,域名抢注行为日益猖獗。本文主要介绍了域名的相关知识及其特点,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的原因,国际社会解决域名纠纷的相关措施和我国解决域名纠纷的规定。通过分析域名与商标发生纠纷的原因及各种解决方式,得出了两个结论:一是应当确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二是在解决域名纠纷时应当给驰名商标以优先保护。
前 言
90年代,电子商务兴起,众多企业纷纷在互联网上建立起自己的网站,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增加贸易机会。在这种情况下,网站及其域名成为展示企业信息的前沿窗口。同时,由于域名所具有的唯一性,使得域名具有了与注册商标相类似的意义,其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其背后所蕴涵的商业识别意义越发突出。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域名与传统的商业识别标记体系形成了正面冲突。域名抢注行为日益猖獗。不仅国外的许多企业的商标被抢注为域名,我国也出现了一批涉及域名注册纠纷的案件,其中最为有名的要数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已经通过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了2000多个域名,其中有与杜邦、宝洁、菲利浦等数百个国际驰名公司品牌字母相同的域名,是CNNIC上域名注册的第一大户。
面对我国的现状,如何对待因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而延伸出来的具有无限商业价值的域名抢注现象,合理地协调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并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不仅是网络管理者所关心的问题,也是法律界的工作者应当进行研究的课题。
一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一)域名相关知识及其特点
1、域名相关知识
域名是指与因特网上数码地址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 简单地说,域名就是用户登上因特网的地址。用户要想迅速找到、使用网站的信息,就必须知道每个网站在因特网上的地址。真正的网络地址是由一串数字组成的,当用户输入相应的数字编码时,就能将自己的计算机同因特网上相应的计算机联结,从而进行互联、访问。由一串数字组成的网络地址没有特定的含义,例如,“169.132.25.87”,对于电脑来说识别起来没有什么问题,但对于普通的用户来说,记忆这些枯燥的数字是非常困难的。于是,为了便于记忆,人们就开始用具有相应意义的字符来替代这些数字地址,从而出现了域名。我们常用的“sohu.com.cn”、“sina.com.cn”等都是相应网站的域名。其中的“sohu”、“sina”就是域名的核心部分。
2、域名的特点
⑴ 唯一性
互联网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域名存在。从技术上说,每一个域名都有一个对应的数码网址(即IP网址),域名的唯一性实际上就是域名之下的IP网址的唯一性。IP网址由几组数字组成,计算机通过识别这些数字而联结相应的网站。两组数字不同,即使只差一个数字,所对应的网站也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不同IP网址相对应的域名自然不同,更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域名共存。
⑵ 排他性
互联网源于美国。1992年,经美国国会要求,NSI公司(NETWORK SOLUTION,INC)成立了国际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机构,成为统一注册、分配互联网域名资源的唯一机构,它的域名登记业务主要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后来,NSI公司的权力逐步转交给了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Mumbers)。ICANN是负责管理网络域名体系的一家美国公司,它仍然延续了“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
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仍然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这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由此不难看出,域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先到先得,一人一个域名,任何人注册取得域名,他人不可能再注册和取得相同的域名。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进一步延展和必要保证。
⑶ 识别性
采用域名的原因是为了用形象的标记来标识各个网站,以方便人们的记忆。于是,用户们在申请域名时,都会选择那些容易记忆又能体现自己的特性,甚至是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域名。因此,域名在很大程度上有了广告宣传的功能。域名就如同网上的“商标”,蕴藏了巨大的商业价值。
(二)商标的相关知识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现存的商标法体系将商标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允许在每个类别中有一家民事主体具有商标权利。这就意味着法律允许两个民事主体在一个国家领域内可能使用相同的商标,但该商标在一定的市场中标识着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以让消费者识别。又由于商标制度的地域性,在全球大市场中也可以有不止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国家拥有相同的注册商标。在网络革命到来之前,除商标假冒和商标与版权发生不大的冲突外,这种机制便于消费者辨别商品和服务,也给商家带来丰厚的利润,使商标权与社会的其他领域相安无事。然而,电子商务改变了这一切。
(三)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性质
1、表现形式
实践中,关于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有很多,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类。一类是域名的恶意抢注问题,另一类是域名的合法持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域名抢注”这一名词的最早出现大概源于1995年底至1996年中,据当时的有关统计,我国有600多个著名企业的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对应域名被抢注,其中包括长虹、全聚德、五粮液、红塔山等。全球性的域名抢注比中国还要早,最为典型的(也是最具讽刺意味的)一个案例就是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的域名被抢注。 连InterNIC都保不住自己的域名,域名抢注之猖獗由此可见一斑。究竟何为“恶意抢注”呢?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89年4月30日正式通过的一份题为《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以下简称WIPO报告)的报告中给此种恶意抢注行为下了一个定义,它对恶意抢注的定义名称是“域名注册不当”:“若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且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且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排除恶意抢注的行为,在有些情况下,域名注册人处于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个域名而此域名恰恰与他人的商标相同,由于域名的唯一性特征,域名持有者与该商标持有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就在所难免。我们也可以把这种情况理解为“善意使用”。善意使用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非商业性使用。使用这种域名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域名使用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一位电脑爱好者用自己的名字注册了一个非商业性的个人网站,而他的名字恰好与某家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这家公司对这位电脑爱好者提起了诉讼,这位电脑爱好者仍然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因为他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另一种是商业性使用。同一个商标是可以使用在不同类型的产品上的,如果两家生产不同产品的公司使用的商标相同,其中一家以该商标为域名进行了注册,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另一家公司则失去了这个机会,如果各不相让,争端就会形成。
2、性质
⑴ 恶意抢注域名
有的学者认为域名抢注不构成侵权。因为,从域名的作用来看,域名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只起到地址的作用,没有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基础。其次,在虚拟空间里,域名与商标名称并非对应,将商标的域名权利给任何一方都不尽合理。再次,《商标法》仅规定,商标权人只能要求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因此,商标权利不能辐射到域名领域。
有的学者认为,域名属于一定范围内商标权的延伸,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的行为是无效的。 域名是商标在网上的表现形式,一件商品、一种服务能够被商标局注册为商标,那么这种商品和服务必然花了很大的代价达到了某种质量和标准,并可能在消费者之间产生了一定影响。将其同名称的域名抢注,无异于掠夺他人的一笔无形财产。
从理论上讲,域名既不属于商品类别也不属于服务范畴,因此,商标法律制度不可能扩展到域名上,商标权的保护也不可能当然延伸至网络域名。但是,将他人商标在网上注册为域名,使用户误认为域名注册人与商标人有某种关系,从而借误认而收益的“恶意抢注”行为无异于掠夺他人的无形资产,无疑会给商标权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人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主观上有使个人受益,他人利益受损的故意,违反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⑵ 域名的合法持有人与商标权人的冲突
域名的合法持有人与商标权人发生冲突,是一种善意的行为。在前文我们已经论述过,它分为善意的非商业性使用和善意的商业性使用两种情况。
善意的非商业性使用是指域名注册人以非营利为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 根据商标法的一般原理,商标是用以区分不同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不同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从而防止公众发生误认。而域名的非商业性使用因其远离商品、服务领域,不依附于特定商品,不代表一个企业、一项商品的综合信誉,域名本身也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域名注册者本身也是一种善意行为,不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善意的非商业使用中,域名的合法持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善意的商业性使用虽然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注册域名,但注册为域名的商标是自己合法拥有的商标,只是该商标恰巧与生产不同类别商品的生产者的商标相同。商标法规定,不同类别商品的生产者可以使用相同的商标,因此,双方对同一商标都拥有合法的权益。那么,在注册域名时,就只能严格依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进行。谁先注册域名就是谁的,并不对令一方构成侵权。因此,在善意的商业性使用中,域名的合法持有人同样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二、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原因
(一)内在原因:域名的市场价值逐步被社会公众所认同
域名所具有的唯一性、排他性、识别性特征使得域名具有了市场价值。在电子商务高度发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商业组织已经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手段的巨大潜力。于是,商家们纷纷使用其依法取得的商号、商标或其特有的标志性词语作为域名,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从而拓展业务、扩大声誉。更有商家在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宣传时,将域名作为了其中的一项内容,不断吸引公众通过自己宣传的域名登录自己的网站。商标所具有的市场价值如何通过域名扩展到因特网上,已经成为众多商家关注的焦点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域名注册者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了自己的域名,并想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额外利益。域名纠纷由此产生。因此,域名所具有的市场价值日益增长,成为了引起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内在原因。
(二)外在原因:域名注册与商标注册在制度上的差异
域名注册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并且不允许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共存。如果已经有人用自己的商标注册为了域名,那么就不可能再有人注册相同的域名。但是,如果用某一商标注册域名的用户并不是该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将会产生怎样的结果?在前文中我们已经分析过,用商标作为域名,不仅可以提升该商标的市场价值或公众认知程度,而且该商标的市场价值或者公众认知程度将会和域名的使用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被抢注为他人的域名,对商标所有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市场风险,其经济损失将会不可估量。
域名注册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虽然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但二者发生交叉的机会是巨大的。现行的域名注册制度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商标在因特网上的地位问题,也没有对使用他人商标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建立起有效的预防或救济措施。就我国而言,现行的域名注册制度并非真正的域名注册审查制度。依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域名命名不得使用他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名称,并且在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按照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受理域名注册并进行审批。但是,该办法的第23条又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不承担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责任。因此,域名注册审核制度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方面是形同虚设的。这样的域名注册制度,为域名和商标发生冲突提供了便利条件,必将导致并加剧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
三、解决域名注册纠纷的法律途径
(一)国际社会解决域名纠纷的相关措施
1、WIPO的措施
近年来,WIPO一直在探索因特网域名制度的协调问题。1999年7月,WIPO发表了《INTERNET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问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由一个主文与11个附件组成,就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互协调提供了权威的、系统的政策性建议,并对互联网络和各地域名系统的建立与发展作了详细的总结。WIPO在报告中向各成员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推荐了三大程序:
⑴ 域名注册规范程序
WIPO认为当前各国实行的域名注册程序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基本脱节,是引发域名注册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WIPO在报告中提出了如下建议。第一,各国的管理机构和申请人应通过签订域名注册协议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联络信息的正确及可靠与否将是申请人取得注册的先决条件。第二,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联络信息主动进行检验,一旦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联络信息,将是一种违反协议的行为。如果联络信息不准确或不可靠,致使异议人不能同相关域名持有人建立联系,异议人可以向域名管理机构反映,一旦情况属实,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撤销该已注册的域名。第三,鼓励申请人在进行域名注册前自愿进行查询,在域名注册协议中订入有关保证条款,保证域名的注册和使用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侵犯第三方的其他知识产权。
⑵ 统一争端解决程序
报告为异议人提供了一套制止滥用域名注册的高效的程序,这套程序主要是针对因“域名注册不当”行为所引起的争议。报告首先对“域名注册不当”行为进行了定义:若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且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或利益,同时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均为恶意。其次,报告规定,作为争端解决程序发动的法律基础,管理机构和申请人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明确如发生任何因“注册不当”行为所引起的争议,均应当通过本报告确立的程序解决。第三,报告还规定了特殊的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服务提供者。这指的是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授权,专业从事域名解决争议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争端解决服务提供者将委任相关领域的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就取消争议域名的注册、将争议域名的注册权利转让给异议人和依据双方责任确定程序费用的负担等事项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均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⑶ 域名的排他程序
域名排他程序的设置,主要体现在对驰名商标的优先保护上。即将《巴黎公约》和《知识产权协议》中所确立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延伸到网络空间中。这是一种跨越国界和具体商品或服务界别限制的独特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它通过指定的专家组确定是否赋予驰名商标所有者在顶级域名下的排他权,而排他权的效力则是禁止除商标所有人外的任何第三者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名。报告分别规定了排他权申请和撤销申请,并确立了排他权的标准。专家组应当在90日内做出是否应当给予排他权,或者全部或者部分取消既存排他权的决定。报告明确规定了专家组的决定的性质,其相关决定只是满足域名系统的管理需要,对任何国家的工业产权部门或法院不具有约束力。
上述建议如果被采纳,就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并减少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对驰名商标也将会起到较有利的保护作用。
2、美国的《反抢注域名法》
⑴ 概况
美国是互联网发展最早和最快的国家,对域名的保护政策基本上是主张将其视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主要是商标权的客体予以保护。 鉴于司法裁判对于处理域名争议的最终决定意义,美国于1999年10月通过了《反抢注域名法》,这是规范国际互联网域名与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专用权相互关系的一项立法,是对美国1964年的商标法的修订与补充。随着互联网经济日益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确立互联网领域内的各种行为规范,尤其是域名注册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则,已成为立法机构面临的一项紧迫课题。美国的《反抢注域名法》在这方面先行了一步。在这项立法生效之前,美国的商标所有人针对他人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只能以商标侵权或淡化商标等为理由,依据有限判例向法院提起诉讼。
⑵《反抢注域名法》的主要内容
《反抢注域名法》规定,将他人的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属于可由商标所有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在判定域名注册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必须注意两个基本要素:第一是域名注册人是否具有恶意;第二是注册域名时所用的他人商标是否已经具备了显著性或属于驰名商标、或属于美国法律规定保护的商标、词汇或名字。凡为了牟利而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皆属于恶意,不管域名注册人是经营何种商品或服务,也不管相关的商标是否已经注册。至于受特别保护的商标,则仅限于符合特定条件者,并非所有商标或服务标志。
美国将规范域名的原则和规则放在商标法中,说明立法者确认了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各国法学界仍就域名与商标的关系争论不休时,美国的立法机构已经从商标所有人利益的角度,及时的制定了规范所有人与域名注册人关系的法律。这一立法对于商标法如何适用于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时代如何继续有效的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做出了适合美国国情的规定。《反抢注域名法》在一定程度上,将对显著性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保护加以延伸,超出了传统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范围,将以他人显著性或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列为可能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法把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扩大到了互联网领域,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对抗以注册域名方式侵权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也更容易主张权利的论据。
(二)我国解决域名注册纠纷的相关规定
1、域名注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⑴《商标法》的适用
众所周知,依照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来审理域名注册纠纷案件难度是很大的。我国 《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②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③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④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⑤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可见,这些条款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限于商标这一狭小的领域,并不涉及商标与非商标标识的相同或相似问题。如果驰名商标权人提出诉讼请求只能依据《商标法》或其立法原则、精神,法院在判决时是找不到相应条款的,若不依据《商标法》,法院只能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样即使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也白费。
对于这个问题,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下发相关司法解释,使《商标法》的适用扩展到域名注册纠纷,那么,域名注册纠纷的解决也就有明确法律可依了。
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开始就被确定为知识产权的“兜底法”。人们普遍认为,几部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管不了的问题、规范不到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可以管。正是基于这一点,在目前起诉域名注册纠纷的案件中,不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都着力往反不正当竞争上靠。
其实,《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没有对这类纠纷案件针对性强的条款,人们普遍认为可以适用的是第二条,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条用起来也是比较牵强的,适用这一条款是在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
2、《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方案明确,下一步我国网站备案管理工作的主要思路是:以市场管理为重点,技术支撑为依托,突出对基础电信企业和备案网站数量在5000家以上的增值电信企业等重点接入服务商(详见附件1)的监督指导,落实接入服务商和网站备案管理各相关单位的责任,确保实现相关工作目标。
通知要求,当前各接入服务商要集中清理现存的未备案网站、不准确网站备案信息和IP地址备案信息。要对本企业接入未备案网站的问题进行自查,并在6月底前完成所有未备案网站的代备案工作。因网站主办者无法联系或拒绝配合代备案工作等原因,逾期仍未完成备案补办手续的,应停止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各接入服务商要按照方案确定的准确率阶段目标,按照《网站备案信息填报规范性与真实性的有关要求》(详见附件2)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在9月底前完成对本企业接入网站的备案信息的自查、更新。各接入服务商等IP地址报备单位要在5月底前完成系统已提示问题的修正工作,并将IP报备和报备错误的修正工作固化为一项日常工作,对报备后系统给予的问题提示在2日内修正完毕。
通知要求,相关单位要强化技术支撑手段。各接入服务商要落实相应资金,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在9月底之前开发完成包含未备案网站自动发现功能、本企业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和IP地址备案信息数据库等模块的支撑系统。为此部将制定统一的系统建设规范,明确对接入服务商未备案网站发现、备案信息数据格式、备案数据报送和查询的接口标准和规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将进一步提升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支撑作用,在9月底之前建设配套的省局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同时健全各省局的未备案网站发现手段,提高未备案网站的发现数量、缩短发现周期。
通知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严肃处理新接入未备案网站、申报虚假备案信息、不履行备案信息更新责任,以及无证经营接入服务等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防止不合格企业进入市场。各接入服务商要将网站备案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与内部绩效考核挂钩,奖优罚劣,强化对基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管理力度。各基础电信企业要把下级接入服务商的网站备案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与年度合同续签挂钩。部将及时了解各地在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方面好的做法及存在问题,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并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对各地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
附件1:重点接入服务商名单
序号
名称
监督单位
1.
中国电信
部及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2.
中国移动
部及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3.
中国联通
部及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4.
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5.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6.
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7.
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8.
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9.
杭州世导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通信管理局
10.
厦门精通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11.
江阴欧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通信管理局
12.
北京中企网汇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13.
南京创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通信管理局
14.
厦门市数字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15.
上海有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16.
北京息壤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17.
四川火山互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18.
北京光环新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19.
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20.
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21.
北京万维通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22.
郑州市景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通信管理局
23.
上海华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24.
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25.
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26.
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27.
上海师联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28.
上海众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29.
安徽炎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通信管理局
30.
安徽省网风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通信管理局
31.
成都世纪东方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32.
上海网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33.
广州壹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34.
上海盈科数字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35.
天津追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通信管理局
36.
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37.
漳州市比比网络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38.
深圳市南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39.
杭州创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通信管理局
40.
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41.
厦门市华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42.
成都新开元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43.
河北朗为数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通信管理局
44.
上海顶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45.
上海呼啸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46.
上海国通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47.
上海博铭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48.
上海网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通信管理局
49.
四川华西资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通信管理局
50.
安徽八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通信管理局
51.
泉州市中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52.
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53.
北京宽捷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54.
国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55.
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信管理局
56.
河南亿恩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通信管理局
57.
厦门蓝芒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通信管理局
58.
广州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59.
中山市金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通信管理局
附件2:网站备案信息填报规范性与真实性的有关要求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但在日常的备案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一些网站主办者填报或接入服务商代为填报的备案信息存在不真实和不规范的问题。为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现进一步明确备案信息填报的有关要求。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备案信息,接入服务商应落实接入服务责任认真核实,对仍存在问题的,电信管理部门将不予备案通过。
一、总体原则
(一) 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 各项备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准确;
(三) 备案信息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合理;
(四) 前置审批项目应有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应批复证明;
(五) 专项审批项目(如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具体标准
(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
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以网站名称信息代替网站主办者信息。
(二)主办单位性质: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与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应填写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等非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或非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四)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与网站主办者性质等信息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其上级主管单位不能为个人。
(五)网站名称:应与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取得情况对应一致,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如未经新闻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的,不得以“新闻网”命名;未取得电子公告专项审批的,不得以“论坛”命名。
应与其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的网站,不得以“某某有限公司”等为其网站主办者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授权机构的网站,不得以“某某市人民政府”、“某某监察”等公共事务关键字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国家级单位的网站,不得以“中国”等字头命名。
(六)网站负责人姓名:应填写真实姓名全称,不得填报“王先生”、“李小姐”、“个人”或者加带数字或字母的姓名等不真实的姓名。
(七)主办单位通信地址: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例如,农村单位应详细填写到村,城镇单位应填写到街道门牌号或信箱号。
(八)网站首页网址和网站域名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域名列表中应包含首页网址使用的域名,如首页网址为时,则域名列表中应含有“123.com”这一域名。
(九)IP地址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不得出现“0.0.0.0”、“192.168.1.X”等不真实的IP地址。
首先,调整了与电信发展不相适应的管理模式。继续贯彻落实电信体制改革方案,妥善处理了两固网公司与其它企业的互联协议继承、光缆引接和南北进入等问题,保障拆分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协调电信与网通的业务划分方案,促进两大集团公司尽早实现业务双向进入和固定通信领域的市场竞争。
其次,针对电信业务市场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有关政策。出台了新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修订了《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颁布了《电信网编号计划》;针对电信市场中出现的诸如“游子归家”、、“一号通”、转售和基础电信业务等新技术、新业务、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相应对策引导、解决;对推进骨干电信企业的全业务经营、稳妥推进发展、新一代互联网发展及技术业务试验等课题进行大量跟踪研究工作,为我国电信业长远发展做好积极准备。制定了《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管理暂行办法》,并初步建立起新技术、新产品进网管理的调研机制。版权所有!
今年还重点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电信市场经济秩序活动,无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在实际效果上都取得一定进展。互联互通工作取得突破进展。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互联互通监管的“硬措施”,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完成了司法解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号文件精神,颁布了《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大了对人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中断网间通信的恶性事件的惩治力度;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密切合作,采用国际上先进的长期增量成本法对固定本地电话网、移动电话网进行了成本核算工作,并根据测算结果起草了网间通话费结算标准、用户资费标准的调整方案,为理顺互联各方经济利益关系奠定了基础;颁布了《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和《通信质量测试方法》,统一建设了“电信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为电信监管部门加强网间通信质量管理,有效防范人为原因造成的网间通信不畅,减少结算争议,提供了技术手段。与此同时加大协调整治力度,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上半年对三起严重阻碍互联互通、破坏市场秩序的违规事件进行了公开通报,月份又召开了全国电信网间互联管理电视电话会议,月份对近期发生的几十起破坏通信设施和阻碍互联互通事件进行了通报,提出了处理意见,这些措施对树立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促进电信市场公平有序竞争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为保证互联工作的顺利进行,还针对网间互联争议日益尖锐和复杂的情况,制定了《电信网间互联争议论证工作若干规定》,对启用专家论证程序进行了规范;力促电信、移动、网通、联通四大运营企业拟定了本公司的“互联规程”,以推动企业加快互联进程,保障互联程序、协议的高效和透明;为促进固定网与移动网短消息互联,对点对点短消息业务提出了解决方案,并在几个省进行了互联试验。
……
回顾匆匆走过的岁月,,留下了让人难忘的一笔———电信行业释放出改革带来的活力,政府监管基本走上正轨,各地监管实践也已找到感觉,困惑和迷茫逐渐散去,剩下的就是“信心”———满怀信心坚定地走下去!
××年已成过去,明年电信市场监管工作如何开展?近日部电信管理局拿出了新的一年的工作思路,我们今天刊登在此,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也借此表达我们对电信监管事业的良好祝愿。
认清责任转变职能
进一步认清电信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中肩负的历史责任,充分发挥电信业在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为电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站在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电信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家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电信监管工作定位在为电信业发展创造公平、有效、有序的竞争环境,推动电信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上来。积极研究和探讨电信业在国民经济结构调整中所应当发挥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鼓励由电信设备制造商、电信运营商、信息服务提供商、接入服务商、系统集成商、应用开发商等环节组成的产业价值链不断延伸和细分,形成产业互动、良性发展。
提高服务意识,切实转变职能。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关注技术演进提供政策支持
积极跟踪研究通信技术演进趋势和业务市场发展动向,做好电信业务发展政策的前瞻性、及时性研究,为电信业深化改革和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加强对涉及未来电信网络演进和方向性的新技术、新业务发展策略的研究和规划。根据市场、改革和技术发展进程,对发展、下一代网络发展和深化电信体制改革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政策性和操作层面的问题进行系统性、前瞻性研究,为和全业务经营实施做好准备;发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在我国电信业务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宏观指导作用,在分析总结近几年我国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调整与电信业发展不同阶段适应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展适合下一阶段电信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开放形势要求的电信业务分类及管理方式的预研工作,保障在业务发展管理政策上不断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方向的要求。
做好新技术、新业务商用试验的引导、组织和总结工作,为下一步健康发展和有效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继续跟踪研究等域名技术、下一代网络技术的商用化、实用化进展,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数字集群通信业务商用试验的情况和国内数字集群通信技术的最新发展动态,结合未来基础电信业务主体架构总体设想,以保证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协调发展为目标,研究提出在全国范围该业务发展的意见;通过统一组织开展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等三项增值电信业务试验,认真总结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进一步应当采取的措施,完善增值业务市场的发展环境。
针对技术和业务发展中产生的新问题,本着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及时加以解决。在新业务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电信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本着“以市场为主导,以监管促发展、保证市场竞争有序”的原则,解决市场上出现的新技术、新业务发展带来的管理新问题,及时研究建立相关规则,对有不正当竞争倾向的行为,加强引导和规范;在具体处理企业新技术和新业务发展中产生的问题时,注意保护好、引导好、发展好企业创新、加快发展的积极性;针对公用电话市场出现的无序竞争的新情况,研究多运营商环境下公用电话的管理方式、方法和发展目标,保证公用电话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和全国东中西部地区和城乡地区公用电话的平衡协调发展;针对多运营商情况下号码查询不便等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号码查询、电话号簿规范服务的有效途径,以提高电信企业整体服务形象和服务水平;针对基础运营商在对现有网络向下一代网络升级、演进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新的管理问题进行研究,做好发展初期的规范和引导工作。
丰富监管手段促进有效监管
为适应电信技术和市场发展以及监管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要求,创新监管思维,完善监管规制,丰富监管手段和模式,保证电信业务市场监管有效、规范有序。
根据电信业务市场的规律和特点及市场管理的现实需要,不断完善监管规制。建立和完善涉及市场准入、市场秩序及市场退出的规章和政策,出台《电信业务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管理办法》,在健全市场准入机制的同时制定市场退出机制和市场信誉机制,明确和细化电信业务市场规则,更好地适应入世的要求。
依据新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和入世承诺表及内地与香港、澳门服务贸易开放承诺,认真履行职责、组织落实好内外资进入电信业务市场的准入和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促进电信业务市场的繁荣与健康发展。其中,重点研究解决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电信企业和境内电信企业在境外上市所涉及到的业务经营许可及授权等有关问题,并开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受理和查询工作。
开展电信业务市场的重点监管与整治工作。对影响较大的国际电信业务市场、卫星通信市场及信息服务市场进行专项监管,针对各自市场特点,创新监管手段,出台有关政策,实施综合治理。如对国际电信业务市场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出台《国际电信业务市场管理办法》,从加强监管、有效打击、重视防范等多方面齐抓共管;对卫星通信业务市场,抓好《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对信息服务业务市场抓好业务规范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安全的审查机制、责任的落实机制和有害信息追究机制等,总体上使重点监管的市场秩序有根本性的好转。
及时协调处理电信业务市场发展中所遇到的有关问题,规范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的授权及行为等,及时制止或纠正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电信企业的超范围经营和市场中的无证经营问题;积极为电信业务经营者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为电信企业在境外上市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电信业务市场指导信息,促进电信业的整体协调发展。
充分发挥年检工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状况的综合透视作用,通过经营许可证的年检系统全面地了解各类电信业务市场和经营者发展状况,并加强对电信业务市场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工作;进一步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做好市场的引导、规范及服务,使电信业务市场步入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轨道。
研究许可政策完善规章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调整进网审批程序,清理电信设备目录,推出新版本进网许可证,提高进网审批效率,进一步缩短进网审批时间,以适应促进通信市场发展、服务制造企业的需求。
在对电信设备市场全面整顿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电信设备证后监督体系及制度,完善以各省通信管理局为主,相关地方部门参加的市场监督检查机制,每季度进行一次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查,促进证后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制,协调好测试机构、认证机构、设备制造企业之间的关系,避免不正当竞争。加强实验室管理,在已实行的“四统一”基础上对进网测试报告严格把关。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年审和扩项授权,有计划地开展实验室比对工作,推进实验室对行业技术走向的跟踪研究,促进实验室自身发展。
完成与各进网检测实验室、各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管理部门的联网工作,完成电信设备进网管理信息系统的三期工程建设,以便于政策贯彻、电信市场执法、信息交流。健全电子政务系统,进一步完善设备抽样、检测、网上审批等工作流程。
根据我国在的承诺,履行我国实施电信终端设备相互认可第一阶段的承诺,积极推进与经济体之间电信终端设备检测报告的相互认可工作。
强化各种手段规范互联互通
进一步提高对互联互通的认识,继续将互联互通作为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要从建立一个公平、有效、有序的电信市场竞争环境的角度,处理好互联互通与电信领域深化改革的关系;从提高各自的网络价值,使竞争双方实现双赢的角度,处理好互联互通与企业利益的关系;从提高全行业服务水平的角度,处理好互联互通与用户权益的关系。引导企业加强对干部、员工的思想教育,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竞争的经营氛围;及时化解企业间的矛盾,依据部号令和《电信网间互联争议论证工作若干规定》,及时解决政策层面的互联争议,建立健全第三方机构进行争议判定的机制,解决互联互通质量和网间结算等技术层面的争议,保证协调过程更加公开、民主,裁决结果更加公平、公正。
强化监测,及时分析,建立和完善网间通信质量预警机制。充分利用“网间结算和互联互通监测系统”并督促各运营企业按照《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对网间通信质量进行测试,对上报的数据要及时进行分析,并依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障碍”、“严重障碍”、“事故”、“重大事故”的定义对其进行定性和分类,及时互联互通质量“疫情”通报;通过对网间质量的分析,及时出台相应的调控措施;要继续充实网间通信指标体系、完善测试方法,管理好、使用好“网间结算和互联互通监测系统”,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建立互联互通管理协作机制,提高互联互通综合治理水平。通过将互联互通质量通报制度与加强互联互通监管、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与树立行业新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相结合,与企业内部奖惩制度相结合等方式,建立互联互通管理的协作机制。对擅自中断或阻碍电信网间通信的事件,要及时判定责任方,并依据《电信条例》、《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即将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及阻碍电信网间互联互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版权所有!
发挥经济因素对互联互通的促进作用。督促企业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的要求,按时实施网间结算,以提高全行业的诚信意识,保障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和健康发展;在社科院已完成的电话网互联和零售业务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参考成本核算结果,按照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分步骤地对网间业务的结算关系和标准进行调整,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保证网间结算调整方案的出台,以处理好网间互联的经济利益问题,促进网间互联。
大力加强基础性工作,积极推进规范化建设。根据互联互通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依据相关法规和世贸规则,在互联互通的业务开放、互联程序和协议、收费项目和价格、技术体制和标准等方面实现标准化、程序化、法制化和科学化,使互联互通工作程序透明、收费规范、工作高效、保障有力。
落实“村通工程”推进普遍服务
今年要尽快加强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农村通信普遍服务,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战略目标添砖加瓦。
充分调动和发挥六大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积极主动性,全面启动村通工程。计划年初先期组织企业进行村通工程试点,探索经验、完善方案,条件成熟后,村通工程全面铺开。
形成合力,打造村通工程良好环境。加强横向联系,积极争取国家和当地政府在资金、政策、税收等各方面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条件,并积极促成当地政府和电信企业签订有关合作协议,为“村通工程”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同时利用各级政府和新闻媒体广做宣传,营造气氛,借社会媒体作用对企业形成“激励”机制,共同树立电信行业“替国家分忧,为社会解难”的形象,赢得全社会的认同和支持。
加强村通工程的目标考核和实效查验,成立村通工程联合工作组,出台并完善“村通工程”各项管理政策和考核办法,指导和协调各通信管理局和各企业之间的村通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村通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督促各企业保证所建成的村通项目的正常运营和通信畅通,确保“村通工程”目标的实现。
进一步研究探讨对“村通工程”的扶持政策和技术手段策略,鼓励科研机构和设备厂家开发研制适合于农村通信的经济实用设备。同时继续大力推进普遍服务成本补偿机制的建立进程,以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电信普遍服务问题。
完善互联网管理发挥网络效益
进一步认清互联网在网络结构、业务应用、经济特性等方面与传统电信网的联系和区别,将互联网放在整个信息产业链中,放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大环境下以及全球竞争的大格局中谋划发展。
鼓励多种宽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出增强宽带网络应用的对策,充分发挥宽带网络效益;研究分析互联网市场上不同业务的商业运营模型和产业价值链,促进我国互联网市场尽快形成优势互补、产业链协调发展的模式,逐步研究解决制约我国信息高速公路作用发挥的关键环节。
加大协调力度,尽快开通在我国设立的域名根服务器的镜像服务器;抓紧与互联网国际有关组织联系,从国外引进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镜像服务器和解析服务器;建立国家顶级域名服务节点和容灾备份系统,进一步完善域名系统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网络信任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工作。优化我国互联网互联结构,完善互联网交换中心运营模式,进一步发挥我国互联网交换中心的作用;加强国际协调和合作,推进我国互联网亚太交换中心的建设,切实提高我国互联网络性能。
加强境外域名境内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境内域名注册服务质量,建立域名保护、变更、注销管理机制,维护国家和域名用户利益;稳妥推进个人域名开放;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的推广和应用;加强互联网新兴具有公共通信资源特性的寻址标志的应用以及配套管理政策的研究,推动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的发展,提高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便捷有效性。建立地址境外申请授权管理和日常使用备案管理制度,设法保障我国互联网发展对地址资源的需求;抓紧研究地址资源的管理政策,争取地址资源管理的主动权;积极开展网络向网络演进的策略研究,确保我国互联网络的平滑过渡。加强与、等国际互联网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的管理工作,为中国互联网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氛围。
适应宽带业务的迅速发展,推动互联网骨干网的互联。制定科学、合理的互联网骨干网互联的架构,出台互联网交换中心新的结算办法,采用互联网交换中心和网间直联等方式解决互联网的互联问题,建立互联网骨干网的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以适应我国宽带业务的迅猛增长,为国民经济信息化创造条件。
搞好服务监管服务百姓生活
狠抓电信服务监管框架和制度体系的贯彻落实工作,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多方位监督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大力宣贯《电信服务标准》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抽查;推行以用户满意度评价为核心的新型质量评估管理模式,在全行业建立分层次的满意度测评体系,量化用户需求,有针对性地改进服务;公正透明地向社会通告服务质量,运用技术手段对全网通信质量进行测试和检查,同时对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恶性事件坚决查处,通过引导、规范和监督,保证电信服务和网络运行质量稳步提高。
继续将服务质量监督与树立行业新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相结合,形成齐抓共管、协同互动的良好局面。在部行风建设指导小组的领导下,继续做好电信服务“评优帮差”等工作;针对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开展电信服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所有新建电信网络均须提供收费项目的详细收费清单查询,对于原有的不具备详单查询的市话网络,在电信、网通部分地区市话清单试点的基础上,适时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要求企业总部对各地在用的与用户间的服务协议强化规范和治理,坚决纠正不规范的和侵犯用户权益的服务协议条款。
摘要:通过对科技期刊现有经营方式的弊端、网络营销的优点、现状和5大环境的分析,指出科技期刊网络营销的紧迫性和可行性,提出了科技期刊网络营销的基本模式。
网络营销是20世纪末出现的市场营销新领域,是企业营销实践与现代信息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企业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和手段而进行的各种营销活动的总称[1]。目前,期刊界还没有形成期刊网络营销这一概念,我们可以把它定义为,期刊的网络营销不等于期刊的上网发行,上网发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期刊网络营销是指在网上进行读者市场调查与分析,选题与组稿,征稿、投稿、与评审,内部网上编辑加工,发行,期刊征订、送货等服务和信息反馈等。期刊网络营销既要实现期刊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又要满足读者的需要。进行网络营销的期刊可以是印刷版,也可以是电子版,或一种期刊2种形式。
1.我国科技期刊网络营销现状
我国科技期刊还没有充分意识到知识经济时代抢占网络信息这一虚拟市场对建立未来竞争优势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上网营销的期刊仅见于一些电子刊物,印刷版期刊几乎没有,上网发行的期刊也寥寥可数。如中国学术期刊网虽然开设了“期刊征稿公告”“期刊征订公告”“作者投稿”“编辑部采编”等栏目,但大部分入编科技期刊仅仅停留在网络宣传,只是将编辑部地址、名称、联系电话以及编辑部简介“上载”到网上而已;一些期刊虽然设立了自己的网址,但大多数只在网上开设了主页和电子函件地址,作者也极少通过此网站投稿,中国学术期刊网所设栏目形同虚设。
我国科技期刊对网络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很低,根本谈不上网络营销,网络资源在营销活动中的巨大优势与深厚潜力远远没有被挖掘出来。如龙城网站只是利用希网网络平台创建期刊导读,通过向订户发送“高校学报”目次或摘要,引导用户订阅;中国期刊网专题全文数据库只是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网络使用方式,通过CNKI知识网络服务平台建立中国期刊网镜像站点,为本单位内部用户提供网上检索服务,或经授权后为通过互联网使用的CNKI识资源的机构和个人提供网上检索服务;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网站提供西文期刊、会议论文和中文会议及学位论文等文献服务,主要面向全国提供馆藏文献的阅览、复印、查询、检索、网络文献全文提供和各项电子信息服务,其本质还是检索性网站;希网网络的主要业务是函件列表和发行,为网民提供科学、详尽的期刊分类和搜索功能,但其办刊方式仍仅限于电子期刊。
2.科技期刊上网营销的好处
科技期刊经营现有的弊端,一是发行量小,经济效益低,二是利用率低,社会效益差,三是时效性差。若科技期刊借助网络资源上网营销,这些问题就都可迎刃而解。
1)可利用网站进行信息。科技期刊可在网上宣传介绍自己,可以直接向读者发送征订启事等编辑部信息,可以提供电子信箱供作者投稿,可以介绍本刊发表的优秀论文及国内外重大科研成果和最新进展。
2)提高期刊的时效性。通过网上传播稿件,编辑部可及时与作者保持在线联系,大大缩短审稿、退修及编辑加工时间,缩短出版周期。
3)营销沟通互动。买卖双方可随时随地进行双向交流,编辑部通过展示期刊目次或摘要,引导用户订阅或到图书馆查阅,通过网上开设“论坛BBS”和留言簿,促进读者与期刊之间的交流。
4)运行效率高,动作成本低。编辑部只需极小的成本,就可以迅速建立自己的全球信息网和贸易网,发行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科技期刊只有进行网络营销,才能扩大发行量,提高办刊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3.科技期刊进行网络营销的可行性分析
3.1环境因素
据中国互联网网络中心(CNNIC)统计,至2001年底,我国的互联网用户已达3370万人,而且这个数字正在以几何级数增长,互联网已成为继电视以后的又一重要媒介。到目前为止,在国家的大量投入下,我国已基本建成4个骨干网络,为因特网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中国学术期刊网已为我们提供了技术条件,编辑部完全可以借此与作者进行在线联系。
3.2政治法律环境
关于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的国际立法,主要有1987年国际商会的《电传交换数据统一行动法则》,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电子提单规则》等。我国在研究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制定并了一批具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规:1996年2月,国务院(第195号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12月,公安部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9年8月,信息产业部了《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总体框架(初稿)》拟就,报国务院审批;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下半年,国家还先后出台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一些地方政府也了一些相关的管理规定。可以说这些法规的颁布,结束了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网站管理无章可循的无政府状态,也为科技期刊的网络营销提供了良好的政治法律环境。
3.3经济文化环境
我国已成为继美国、日本之后的第3大因特网用户国。上网用户在受教育程度上学历大多比较高,在职业结构上以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占比例最大,在行业分布上以计算机、IT、商业贸易以及科研教育居多,而在上网户地理分布上,与地区经济发达程度正相关,北京是我国网民最多的地区,广东、上海其次。这些都是我国科技期刊网上营销所持有的优势条件。
3.4物流配送等后备环境
虽然目前我国网络支付技术手段还不很成熟,安全、通用的电子货币仍处于研制认证阶段,但电子商务经过近2年的宣传之后,消费者已经开始关注电子商务。银行、邮政、航空等部门都纷纷采取了行动。[2]随着网络技术、网上支付和信用体制的发展,网络营销会更加快捷、方便,期刊编辑部可以抓住机遇,顺应历史的潮流,进行网络营销。
3.5期刊业内在条件
据美国商务出版社的统计,它所代表的1200种期刊中,1990年有20%设立了自己的网站,而到1998年,这一数字已增加到90%,不少传统期刊开始分享到网络传播带来的好处。英国医学杂志网络版1995年上网发行,至1998年3月,网上浏览人数已达1070万人,远远超过阅读印刷版的人数,且70%是英国以外的读者。美国《时代》周刊于1993年开始发行网络版,仅1年半订户就达到18万人。[3]1997年,美国《科学》周刊获得了《科学在线》在中国的网上发行权,中国作者可通过submit-向美国首都华盛顿编辑部投稿,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可由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网站进入science查得。
4.建议
我们可以利用中国学术期刊网,或建立自己的网站,或在大的网站上做相关链接,标明投稿要求,让作者通过网络将文章发给编辑部。编辑人员可通过网络将文章发送给审稿人,审稿意见也可利用网络向作者回复。若文章达到发表要求,编辑人员可在网上进行编辑加工。出刊后可进行网上征订,读者若需要期刊,只需按一下键,刷一下卡,就有刊物送上门,有什么意见也可通过网络将信息反馈到编辑部。
笔者以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改革不断深化及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我们科技期刊编辑应抓住历史的机遇,尽快实行网络营销,以求生存与发展。在期刊出版的各个环节,如市场调查,策划、宣传、投稿、审稿、编辑、订阅、发行等方面都有现成的网站提供服务。我们应重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或者开发建立自己的网站进行网络营销。有能力的期刊编辑部应建立自己的网站,实行工作流程网络化,并且使网络版与印刷版相互补充,相互衔接,暂时无能力的编辑部可以借助现有网站的资源,实现网络营销。
参考文献
[1]张卫东.网络营销[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
论文摘要:与现实社会相比,网络社会是一个更趋于自律型的社会,因而道德在维持网络秩序中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大学生应该充分认识到在网络社会里加强道德修养的重要性,培养基本的道德意识,并在实践中不断加强自我的道德修养。
被誉为“数字经济之父”的美国著名数字未来学家唐·泰普斯科特曾把1977年以后出生的人称为“网络世代”(简称N时代)。在他看来,“网络世代”与网络技术一起诞生,一起进化,使用电脑网络就好像呼吸一样自然。泰普斯科特描述的虽然是美国的情况,但基本上反映了世界网络发展的状况。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历次调查结果都显示,我国网民中18-24岁的年轻人最多,远远高于其它年龄段的网民而占据绝对优势。2003年1月《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公布的数字为37.3%,而高校则是使用互联网较为集中的地区。网络为青年大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创造了机遇,同时大学生在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并产生了一些网络道德问题。因此,探讨大学生在网络社会的道德修养问题是规范网络社会秩序,保证网络健康发展,培养大学生高尚道德人格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网络社会里大学生加强道德修养的重要性
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是道德产生的客观基础和前提条件,网络正因为有了人的参与和活动,成为了人的网络,成为了各种社会关系的网络,也就被赋予了社会的意义。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相比是一个更趋于自律型的社会,道德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将扮演着主导角色,因而加强个体道德修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就显而易见了。
1.加强道德修养是网络社会对大学生的客观要求
现实社会中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社会风俗和习惯等发挥作用的,是靠显性而强大的道德压力来制约人们的行为。而在网络社会里,人的形象、身份、特性等自然和非自然的特征都已数字化、符号化,呈现出虚拟性。大学生的网上活动更表现出隐蔽性和不确定性,难以感受到直面的道德舆论监督。在主体性、创造性得到张扬,感情得到渲泻的同时,极端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等思想也容易滋长,甚至在匿名性面具的背后可能做出一些粗俗不堪、违法犯罪的事情。这就要求大学生的网络行为具有更高的道德境界,具有真正的道德自由和自律品格,即自我主宰、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
2.网络社会发展带来的伦理道德问题是大学生加强道德修养的现实需要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大学生自由全面发展开辟了广阔天地,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网络道德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道德观念的紊乱。网络社会里,道德冲突加剧,现实社会占主流的道德观念被淹没在海量化的信息中,使大学生真假难辨、善恶难分,主要表现在道德相对主义、无政府主义和个人主义在网络社会中的流行与泛滥。二是道德情感的冷漠。虚拟交往有助于大学生敞开心扉、坦诚交流,但也容易产生一些不文明的行为,如谩骂他人、欺骗他人感情等。同时,长期与机器相伴,也会造成对现实生活中的他人及社会幸福漠不关心。三是道德意志的薄弱。网上冲浪让人随时体验到新鲜刺激和兴奋冲动,一些意志薄弱的大学生往往因此对网络过分眷恋和依赖,严重地沉溺于虚拟的网络社会中无法自拔。四是道德人格的缺失。人格的形成是个体社会化发展的过程,是个体适应社会环境的稳定的心理特征。有些大学生在网络社会里经常变换角色,处于矛盾的、相互冲突的道德选择和转换之中,给道德人格的形成和发展带来很大的压力,严重者导致人格的异化、虚拟人格与现实人格的分裂。总之,网络发展中带来的道德问题迫切要求大学生加强道德修养,实现道德自律。
3.加强道德修养是网络社会中大学生道德实践的重要环节
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是道德实践活动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而其中道德教育则是大学生道德人格形成的外在途径。因此如何对作为互联网主力军的大学生开展卓有成效的网络道德教育是当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2000年,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就强调“进一步增强用占领高校思想文化阵地的政治意识,提高对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指出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和利用网络为思想政治教育服务的工作。由于道德教育必须通过主体内在的道德修养过程才能发挥作用,因而在我国,道德教育贯穿于一个人的整个一生,在校读书期间更是集中接受着以为指导的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阶段。因为从幼年到青年时期,道德教育的作用随着主体意识和独立行为能力的增强反而呈弱化趋势,而道德修养的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网络社会更倡导个性自由的独立发展,而个体在网络上的行为又很难得到有效监控。因此,高校在大力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同时,其最终效果的落实还是要依靠大学生的自我道德修养。
二、网络社会里大学生应具备的道德意识
在谈到网络道德时,有些大学生苦恼地说到:不是不想讲道德,而问题是我们不知道怎么做才是道德的。确实如此。一方面由于历史上科学技术的每一次创新都会给人类带来新的道德问题,而网络超时空的特性更使道德冲突的激烈程度前所未有,人们在复杂的新情况面前往往会出现道德认识和选择上的困难,显得无所适从。另一方面,网络道德规范的健全也明显落后于网络的发展速度。实际上就人类发展的现阶段而言,由于存在国家、民族、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文化背景等差异,虽然尚不可能建立统一的网络道德规范,但起码的网络道德品格则应当具备。因此大学生在网络社会首先应该通过道德修养培养一些基本的道德意识,以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1.社会主义意识。现实社会中的道德往往具有单一性、一元性。即在某一特定的时空阶段,一般只能有一种道德占主导地位,其他道德则处于从属或者被支配的地位。网络打破了物理空间上的疆域限制,在信息疆域上实现了全球一体化,各个国家、民族、地区的道德、风俗习惯在相互交流中必然发生激烈碰撞,因此,在网络社会里道德应该具有兼容性,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然而事实又并非如此。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始于美国,至今美国仍占垄断地位。从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到,无论是CPU芯片、视窗操作系统、TCP/IP协议,还是域名体系、技术标准、电子商务等都体现出美国网络文化帝国主义的足迹。再加上目前互联网发达的国家一般都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英语信息在互联网上占90%左右,并且是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络的标准语言。这样就使互联网实际上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广泛推行其意识形态、价值标准的新平台。同时一些恶意的政治信息也打破了过去的自然屏障在网络社会中恣意横行。这些对人生观、价值观正在形成的大学生有极强的渗透和辐射影响。因此,在目前还存在对立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情况下,大学生首先要对网络社会中存在的不公平的竞争态势和文化环境有清醒的认识。既不因噎废食,弃网络而不用,又要认清国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意识,兴利除弊。在充实利用网络积极方面的同时又要注意抑制其消极的一面。
2.社会责任意识。个人的道德修养是与国家、社会紧密联系的。在网络社会里,一些人高呼着“自由是网络社会的天性”,力图以此逃避社会责任,为自己的恣意妄为作辩护。其实,数字化的网络本来是由冰冷的数字电路组成,只是由于人的介入,网络才作为新一代的大规模信息载体,成为一种独立于自然环境以外的社会环境。但网络社会终究是人的社会,是作为“社会关系总和”的人与作为“机器生态”的网络的有机融合体,离开了人,就没有网络的发展,也不可能形成虚拟社会化的网络社会。因此,理解网络社会时,首先应理解人,理解人的需要、愿望、价值追求等人的本质属性,才能区分道德之善恶。同时,理解人也是理解人与人之间的意义关联。每一个人都不能脱离他人、社会而孤立存在。而网络社会里人们之间的互联共存尤其需要大学生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否则网络就不能发展。正如“数字化时代的女先知”埃瑟·戴森谈到的:网络“在赋予个人强大权力的同时,也要求个人为他们自己的行动以及他们所创造的世界担负起更大的责任。”
3.互敬互助意识。网络社会的全球性、超地域性,使得不同宗教信仰、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不同情感、个性的人的交流变得轻而易举,彼此尊重也就成为网络社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因此大学生在上网时要时刻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加强自律,尊重他人。同时,网络社会本身就是一个互通有无、互相帮助的社会。从网络的存在来看,它是科学家基于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产生的;从网络的发展来看,互联网发展仅仅用了短短十几年时间,其影响却超过了任何一种媒体,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次产业革命,这也是人“社会化”行动的结果。因此,为了网络的存在价值与未来发展,为了维护网络社会的秩序和平安,尽己所能、助人为乐、扶正怯邪是网络社会里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自然而然的责任。
4.诚实守信意识。现实社会中诚实守信是指言行一致、不虚假、不伪装、说话办事实事求是,讲信用,表里如一等。它是维系人际合作、从而保障社会存在发展的基本纽带。因此,大学生在网络交往中除了要保持真诚不撒谎,做到“心口一致”、“言行一致”外,还要谨慎认清消息来源的渠道和准确性,共同维护和提高网络信息的可信度。
三、网络社会里大学生加强道德修养的方法
网络社会中大学生加强道德修养就是一个从理性认知到产生道德评价再到网络实践的循环往复的过程,也就是不断实现他律转化为自律、自发向自觉转变的自我塑造、自我提升的过程。而现实社会中许多道德修养的方法值得大学生加强网络道德修养所借鉴。
1.学习以提高网络道德的认知水平
要进行道德修养,首先要通过学习提高道德认识,了解在网络社会中什么是道德的,什么是不道德的。最基本的是认真学习网络道德规范。网络道德规范从广义上讲,由浅入深有三个层次。首先是网络礼仪。它是网络道德规范中最简单、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如平时见面点头微笑、互相问候一样平常。其次是狭义上的网络道德规范。是指大学生通过信息网络发生道德行为时应遵循的具体化标准。再次是带有强制性的网络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已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网络法律规范,都应认真学习。当然,学习的方式是很多的,既要通过理论学习,更要在实践中学习。笔者以为由于网络道德几乎涉及到大学生生活的每一具体方面,因而以上三个层面仅仅是网络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而其关键是在学习中培养网络道德意识,提高网络道德素质,共同遵守和维护网络的正常秩序。
2.内省以规范网络道德的行为
内省是我国传统道德修养中的精华。即通过这种方法,反思自己的言行,进行自我评价,从而达到调控自己的行为,提升自我的社会价值,使自我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网络社会里的“无人监管”使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只见律人、不见律己”、“律人严、律己宽”的现象比比皆是。如:对盗版严重怨声载道的同时也随意下载软件;强烈谴责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大量使用未经授权的文件和数据,从网络上获得有用信息和他人的无私帮助的同时却不愿为他人提供帮助,以及要求别人尊重自己的时候却随意攻击、谩骂他人等等。因此,大学生在网络社会里应时常对道德品行进行自我反省、矫正、升华就显得尤为重要。与传统社会的“依赖型”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自主型”道德更体现出一种自觉自我反省的精神,通过内省做到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做主、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
3.积善以加强网络道德意志的培养
从网络道德认识到规范网络道德行为之间有一个中间环节,就是网络道德的心理调适。而其重点又在于道德情感的培养和道德意志的磨砺。当个体在正确的网络道德认识的指导下能够互相交流各种真实的信息,真诚地表达各种观点时,其情感体验是愉悦的。在此基础上,自觉进行意志锻炼,从小事做起,通过积善的方式精心地保持自己的善行,精心培养心中开始出现的良好的道德观念和品质的幼芽,并使其不断积累和壮大。良好的网络道德品质的形成就是这样一个不断积善成德,由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只要个体能坚持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就能形成网络道德的坚强意志,就能做到网上虚拟人格和现实人格的协调一致和有机整合。
4.慎独以形成高尚的网络道德人格
早期的儒家经典《大学》和《中庸》中都提出了“君子慎其独”的思想。指一个人在独处时也要谨慎自己的内心和行为,防止有违背道德的思想或不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自己独处而他人不在场时的道德实践。慎独是最高的道德境界,也是一种重要的道德修养方法。而网络社会里由于主体行为表现出时间上的瞬间性、空间上的变动性、交流方式的符号性和匿名性,这些特征也对慎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做与不做、怎么做都发生在隐和微的状态下,只在于个人的“一念之差”。如果在网络社会里能够很好地实践慎独的修养方法,就能有助于真正锻炼出大学生在道德修养方面的自我主宰精神,使道德修养成为为我的而不是为人的,从而形成高尚的网络道德人格。
参考文献
[1] 埃瑟·戴森.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
[2] 严耕,陆俊,孙伟平.网络伦理[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
[3] 泰普斯科特.数字化成长——网络时代的崛起[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