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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强化审计监督职能,服务发展大局
审计机关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综合经济监督部门,担负着维护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职能。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监督职能,规范了审计程序,明确了审计权限,突出了审计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为开展审计工作创造了更为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也对进一步做好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市审计机关要以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提高依法审计能力,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和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思想,正确处理强化监督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充分利用《审计法实施条例》赋予的权力和手段,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当前,全市上下正在全面落实“三三战略”,深入实施“七大系统工程”,着力推进“三四三”项目建设,各级审计机关要围绕这个工作中心和工作大局,全面审计,突出工作重点,为吕梁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二、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治国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方略。落实依法行政,是政府法制建设的目标。审计监督作为保证各级政府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环节,作为促进财政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的重要措施,作为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主要手段,其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影响到政府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施政目标的实现。《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财政资金的绩效审计,拓展了财政审计的监督范围,为新形势下开展财政绩效审计,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为规范建设行为、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腐败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大了专项审计调查力度,为确保党和政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绩效,以及推动改进、促进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通过《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职能,不仅有利于审计机关依法监督,规范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而且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责任,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自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一定要从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增强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自觉性,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关键词: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筹资;投资;运营
基金项目:该论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71302164)、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项目编号:CFA130152)、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项目编号:ADA13082)、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13JGC095)、北京市2013年高校质量工程共建项目 (项目编号:GJ201315)等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法分类号: G64 文献标识码: A
0 引言
在我国,高校扩招逐步夯实了我国的文化教育基础,但是随之而来高校规模急剧扩大与国家财政拨款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成立高校教育基金会,成为缓和该矛盾的途径之一。高校教育基金会作为为高校募集资金、服务高校的非营利性组织,为我国的教育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在加强社会与高校之间的联系,减轻我国教育经费负担等方面起到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高校教育基金会指明了我国高校教育经费紧张的问题的解决方向。
自从1994年,清华大学第一家教育基金会的成立,2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虽然获得巨大进展,但总体仍处在初级发展水平。特征是起步晚,经验少,规模不大,运行机制不健全,与欧美地区高校教育基金会差距大,存在竞争力过低,发展较为缓慢等表现。
高校教育基金会宗旨是全心全意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服务,任务是为高校发展提供经费支持。在高校教育基金会创立和发展过程中,资金问题是重中之重。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存在的核心问题在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筹资、投资、运营方面。此背景下,对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资金运作方面的研究分析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1 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运作机制
高校教育基金会主要业务范围是筹资、公益支出、投资和运营管理。
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的专项拨款,个人、社会团体的捐赠以及基金会本身的投资收益。其中个人、社会团体的捐赠主要包括慈善捐助、校友捐助和企业捐助等。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筹措重点是社会捐赠,获得捐助资金的多少一般与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和基金会整体运作状态有关。
在互惠互利的动态过程中,谋取共同的利益,满足彼此的需求,分享发展的成果,是公益机构的公益性质的主要表达形式。高校教育基金会作为公益组织当然也不例外。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的支出主要包括:公益资助项目的费用、执行项目的成本以及基金会组织募捐的费用(不包括基金会专职工人员的工资福利基金会日常办公的行政开支)。在公益机构的支出方面,亚太地区比较流行公益支出的最低比例(MAE)。《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10%”。因此,高校基金会募集资金的用途一般都具有限定性。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募集到的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和完善学校的设备设施;为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奖助学金;为学科和科研项目的建设和发展以及学术交流提供经费支持;引进高水平人才;对在教学和科研中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奖励等等。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经济的保值、增值。”高校教育基金的保值、增值是指将基金的储存和经营有效结合起来,实现经营收益大于同期通货膨胀率。高校教育基金实现资金的保值是基金会持续发展的基础。通过有效投资使资金获得增值,形成“投资――增值――再投资”的良性循环。由于资金得来不易,因此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采取较为保守的风格,尽量避免高风险投资,以防发生风险造成较大的损失。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大多采取存入银行或购买债券的投资方式。这种方式投资风险小,易于操作。低风险意味着低收益,这种投资方式导致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收益率低,基金增值乏力。故而部分高校基金会已经尝试多元化的投资运作,如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股票投资、委托理财和股权投资等[1]。
高校基金会作为一个组织,维持正常运营和发展难免发生支出和费用。大多数国家并没有禁止公益机构在捐款中列支工作成本和运营费用。大部分机构也认为:基金会如果没有足够的运营成本,就根本无法对资金进行合理运用。在美国,公益机构从捐款中直接列支项目运行费用和行政管理经费是一种很普遍的做法。而在我国,国务院1988年颁布施行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2004年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由此可见我国对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运营费用和运行成本控制十分严格。
2 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 2004 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高校基金会快速发展,并逐步在资金管理方面形成了各色发展模式。各大高校结合自身特点选用适宜的模式,逐步走向科学化。统计177所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成立时间如下图,可以清晰地看出自高校教育基金会在我国出现以来的发展速度。
尽管在我国越来越多的高校都已经成立基金会,基金会数量迅速增加,规模逐步扩大。但起步晚,成立时间较短,缺乏实际经验,难以形成成熟的运作机制,依旧是较为突出的问题。
2.1 募集资金渠道不宽,规模相对较小
高校教育基金会要实现良性运行并为高校发展提供稳定持续的资金支持,首先要获取一定规模的筹资渠道。发达国家由于高校教育基金会发展较早,因此国外知名大学往往拥有庞大的基金池和多种多样的筹资渠道。以美国举例,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教育经费来源已呈多元化趋势,美国本土大学收入结构发生很大变化,政府拨款比例下降,学校自筹经费比例上升,其中哈佛大学2009年的捐赠已累积达到260亿美元。
我国政府对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运营费用和运行成本的控制很严苛。2004年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这些过于苛责的条件使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基本上都处于零成本和低成本[4]。如果一个组织规模越来越庞大,那在对基金会的宣传筹资、项目评估、行政开支、人员工资和福利方面需要有很大的投入将会越来越多。由此,可以推断出我国这种基本只靠基金增值和专项捐款来解决运营成本的模式具有较大的缺陷。
造成高校基金会运营成本低的另一个原因是:我国对管理费用的曲解化。一般来说,对基金会这类公益机构,人们普遍认为其受到的慈善捐赠都要用于公益事业,基金会的高层管理人员根本不应该从中取得报酬。而我国高校基金会依附于高校的行政管理模式,管理人员一般从高校抽调,校内编制,在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学校编制发放工资,等于说基金会没有给其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工作人员都是在自己所在的学校拿工资的,这种想法根深蒂固[5]。高校教育基金会虽然是非营利性组织,但为了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就不能按照中国人惯有的思维,而应借助企业管理的科学手段,打破传统思想的束缚。
过低的运行成本和运营费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对管理人员工作的否定,同时,过低的运营费用和运行成本使得高校基金会无法更好的宣传自己,组建强有力的管理团队,也很难吸引捐赠者的捐款,因而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规模很难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3 结论与建议
3.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建立激励机制
组织的兴起和发展往往会带动国家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公司的兴起导致公司法的诞生。基金会的兴起在各国也同样引起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发达国家开始制定法律的时间早,基金会发展也较早,因此拥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美国《统一普通信托基金法》、《美国慈善捐赠法》、《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等都对基金会的某些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仅保障基金会的发展,使基金会的运作更加规范化,同也为捐赠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促进基金会的自律与他律,基金会的监督机制应当由三方面构成:自律、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6]。我国也于2004年6月1日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但《条例》的内容大多是对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方面的限制。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基金会权利、义务及其社会作用等,这使得基金会进行活动活动时干预较多,很多活动没有办法实现。
另一方面,我国对社会捐赠的激励力度不够。国内外普遍激励社会捐赠的方式是税收优惠。对比一些西方国家,在我国免税政策的落实十分繁琐和复杂,目前尚没有关于超限额部分可以在以后一定期限内进行继续抵免的规定,而且对于实物捐赠也没有相应的免税政策出台,这使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受捐赠的力度远远不如国外很多名校,抑制了我国高校基金会筹资渠道的拓宽。(陶继东,2013)认为:“捐赠税前扣除法规,制定完善的基金会法、教育捐赠发和慈善法是我国法律完善的趋势和方向,同时,简化申报程序也能调动捐赠者的积极性[7]。”
因此,效仿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应逐步建立和健全基金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逐步完善和发展一套适合我国高校基金会发展的法律体系,建立相应的健全的捐赠激励机制使得我国高校基金会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为我国高校注入更多的教育资金,使我国高校取得更加长足的发展。
3.2 注重品牌建设,发挥自身优势,拓宽筹资渠道
在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与其他的慈善机构并无太大区别,一般有捐赠意愿的个人或组织对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概念可能会很模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打造自己的品牌,树立一个高品质的形象,就能使自己脱颖而出。把握社会公众对品牌的认知度,这会为高校教育基金会拓宽筹资渠道带来较大的机遇。
高校教育基金会应该利用自己的优势结合外部环境设计高质量的项目,逐渐将自己的品牌打响,这样将会吸引更多资金的注入。
同时,高校教育基金会应该对自己进行合理透彻的分析,明确自己的优势并进行合理的发挥和利用,尤其是在重视校友资源的利用。我国高校培养出的人才不计其数,其中有能力进行捐赠的校友也有很多。高校教育基金会完全可以依托高校的校友资源,做好紧密结合高校校友会的工作,不应抱有“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想法,等待校友主动与自己联系,而应积极主动挖掘,做好联络工作,尤其要注重校友毕业返校的机会[8]另外,也要加强自身与企业的联系,可以进行学研结合,与企业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这样当企业需要进行捐助时,必然会想到该高校的教育基金会。
陈秀峰(2008)认为:“以多样化的筹资渠道丰富资金结构,预防资金结构的单一化对基金会发展造成的障碍[5]。”积极主动的打造品牌,并结合自身优势充分挖掘资源,一定能够拓宽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筹资渠道,逐步实现我国高校基金会筹资的多元化,在根源处发展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
3.3 效仿西方高校教育基金会,逐步改变管理模式
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很少设立专业的管理机构,也没有专业的管理人员。这虽然节约了基金会的运行成本,但也极大地限制了基金会的发展,表现形式为:限制基金会筹资能力、投资能力,减少基金会对于资金的增值等。另外,有研究表明,披露服务效果信息能提高捐款人的捐赠意愿[9]。建组建专业团队,强化管理模式,完善披露机制,给予基金会更加有利的发展保证。
张曾莲(2012)认为,高校教育基金会要改变观念,切实发挥基金会的资金投资功能,而不是当作学校的一个机关处室,建立专门的投资机构或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对资产进行管理,按照法律规定积极进行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建立专业的投资队伍,可以通过外部聘用专业投资人员或者学校自己培养招聘的方式,而且不仅要有经济、管理方面的人才,还要有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强对基金投资有关法规的了解和运作方案的风险监督,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基金投资的安全性。[10]”
因此,效仿西方高校教育基金会设立专门的机构,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矩阵式管理是我国基金会发展的一条必经之路。当然,完善管理机制不等于完全将高校教育基金会从高校中剥离,形成两套完整的管理机构,而应该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两者的相互独立,改变现在高校教育基金会完全依附于高校的现状。分析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现在的生存发展状况,只有逐步转变传统的运营模式,才能更具活力和竞争力,才能逐渐从政府的扶持转变到自力更生。
3.4 加强资金运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西方高校教育基金会投资广泛涉及股票、债券、房地产、私募股权等领域,其投资收入已经占基金会总收入的很大一部分。目前我国部分高校教育基金会已经开始进行投资,但投资领域相当有限,大部分仅有银行存款一种方式,有少部分院校涉足国债、企业债券、可转债等领域,也有极少部分大学投资股票市场,但数量很小,投资方式太过单一[11],收益率极低。
资本市场情况不明朗以及自身的缺陷是造成该种状况的最大原因。因此聘请专业人士或者可以将基金会的资金交给金融理财公司进行投资理财,这样不仅保险性更高,更能够合理分析资本市场,在制定详细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同时这样的投资管理模式,有利于形成良性投资机制,对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资产也能进行良好的增值效果。合理的投资管理、投资模式更能够吸引国内外的捐赠者,使得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不仅能够在投资方面有所进步,也会是筹资规模得到扩大。进而从投资筹资两方面推动基金会的发展。
3.5 打破传统观念,合理提高运营费用和运行成本
传统的观念对于任何活动都具有较大的影响。西方发达国家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成功不仅是因为其管理模式、运营机制等方面的成熟和完善。其社会对于教育的重视程度以及对于慈善机构的运行成本的肯定也对教育基金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我国人们对教育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加,也有一部分开始进行捐资助学的社会公益活动。但是人们对于慈善捐款的使用的观念仍旧没有改变。因此打破旧观念,让社会公众承认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运营费用和运行成本客观存在势在必行。只有人们、社会认可这种运行成本的存在,并且认同从可以捐赠资金中直接列支运营费用的国际上普遍的这种做法,才能使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运行成本和运营费用达到一个合理的水平,使高校教育基金会有能力进行规模的扩展,进行内部人员的激励,进而最终实现资金运作机制的成熟。
4 结束语
当今,我国围绕教育的各种问题被日益重视,教育基金会被逐渐关注。在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不断发展的进程中,仍然有一些问题严重阻碍其发展。这些问题包括:不具备完善的基金会法律体系,难以建立高效的管理和运作模式等等。
本文从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方面入手,分析了高校教育基金会筹资、投资、运营发面的问题,最终提出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注重品牌建设,发挥自身优势,拓宽筹资渠道;效仿西方高校教育基金会,逐步改变管理模式;加强资金运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打破传统观念,合理提高运营费用和运行成本等方面的建议,希望高校教育基金会在未来有更大的发展。
5 参考文献
[1] 于红. 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投资研究[J]. 经济师. 2011(11): 118-119.
[2] University Y. Yale Tomorrow Campaign Raises $3.881Billion[EB/OL][Z]. 2011.
[3] Brown W O. Sources of funds and quality effects in higher education[J]. Economics of Education Review. 2001, 20(3): 289-295.
[4] 陈秀峰,郑杭生. 公益与效益的平衡:透视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资金运作机制[J]. 教育与经济. 2008(01): 55-59.
[5] 陈秀峰. 当代中国大学教育基金会运行机制研究[C]. 2007.
[6] 魏晓栋. 高校教育基金会实际运作之法律问题分析[J]. 煤炭高等教育. 2011(04): 18-20.
[7] 陶继东,丁苗苗,刘锐军. 高校基金会激励机制探析[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S1): 36-39.
[8] 侯华伟,刘亦仓. 高校教育基金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 社团管理研究. 2012(08): 43-44.
[9] Buchheit S, Parsons L M. An experimental investigation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s influence on the individual giving process[J].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 2006, 25(6): 666-686.
[10] 张曾莲. 高校教育基金会投资管理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 教育财会研究. 2012(05): 37-40.
一、大学教育基金会缺乏独立性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9条中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教育基金会必须寻找到对应的行政主管机构才能向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这必然涉及主管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问题,但是造成了民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大学基金会的双重领导,使大学基金会的独立地位很难得以保证。这就造了成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发展比较缓慢。当然,由于大学教育基金会在我国还处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阶段,在基金会自律和公众监督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政府的主管部门对基金会的监管还是有一定作用的,但是从长远看,是不利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发展的。
(一)大学基金会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1. 开设的捐赠种类单一,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的捐赠项目以现金捐赠和资产捐赠为主。
2. 捐赠渠道不顺畅。很多大学基金会一般只有通过在银行开设账户捐赠和现场捐款两种捐赠渠道。
3. 多渠道投资、多元化经营能力还不够,导致很多基金会只能把资金存在银行收取利息作为保值;对捐赠人的权益还缺乏认识和保护。
4. 劝捐理念还不够先进,尤其缺乏宣传策划、服务意识和主动积极募捐的意识。由于我国大学教育基金捐赠历史比较短,许多募捐人员认为募捐只是捐赠者单向地无偿地对大学基金会的捐赠,头脑中还没有树立为捐赠者服务的思想。这种只索取,不注重对捐赠者精神回报的基金会是很难办好的。
(二)大学基金会人员有待优化
专业投资人才和劝募策划人才数量不多且专业化水平不高。我国高校基金会的管理人员大部分都是从学校的教职工调过来,有的是行政调配,有的是出于公益贡献心理。这缺乏了专业知识和事业热情融合一体的专业人士。而在美国,大学教育基金会通常都是委托给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运作。以哈佛大学为例,其捐赠管理机构-----哈佛基金管理公司本身拥有200多名员工,连同那些分布在全球各地的外部投资经理共同对哈佛大学的捐赠进行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在劝募、捐赠立项等筹款活动以及基金投资等增值运作方面做得相当出色,校友捐赠率达到了49%,基金会平均每年的投资回报高达百分之十几。筹款方面也非常规范,在一些州教育基金会的筹款人必须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资格才能从事筹款。而在国内的筹款者,都是高校的领导或者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他们没有经过系统的训练,完成是出于志愿心态。这也是制约高校基金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完善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的对策
(一)发挥高校品牌效应,充分利用校友资源
1. 对于大学教育基金会来讲,提高基金会品牌建设积极争取公众关注,是其工作的重点。例如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清泉”助学基金会提出“今日滴清泉,明天片桃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思源基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嫦娥基金”,通过树立捐赠理念来引导校友、社会人员对高校的捐款。
2. 充分利用校友资源,为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发展插上翅膀。校友是大学教育基金会相对于其他基金组织的绝对优势。从美国高等教育捐款来源比例看,校友捐赠的比例相当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毕业生创业的成功,我国大学校友的捐赠比例正在逐年增加,今后的潜力还很巨大。借鉴外国的经验,校友的工作不单单是与校友保持联系,劝其募捐,更重要的是可以建立校友之间的联系,为校友们提供及时的沟通平台,为校友的事业提供帮助。因此,校友是大学教育基金会募捐的工作重点,这种工作不应该单纯在校友离开学校后才开始,应在学生还没离校之前,就要进行“知校、爱校、荣校”的感恩教育,通过各方面的工作,培养学生与母校的感情,重视强化学生的感恩回馈教育,提高学生的社会历史责任感,与时代使命,形成以支持学校发展为荣的良好文化范围。
(二)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影响捐赠人的安全感的重要因素。从各个国家慈善捐款的成功经验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慈善事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大学基金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教育基金会不是一个企业,而是一个慈善机构,基金的运作和财务报表都不属于商业机密,因此必须对公众公开。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充分和及时的原则。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在初步发展中也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北大教育基金会中的章程中明确规定,邀请一些捐赠人和捐赠单位成为基金会理事和理事单位,以监督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这也是制度创新。因此,必须大力进行监督制度和审计制度建设,必须确保每一位公民对教育基金会资金使用情况(数量、方向、方式和进度等情况)的知情权。这些信息应包括年度财会报表、审计报告、年度收支和明细账、办公费用、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方式和使用进度等情况。
(三)提高大学基金会筹款效率和基金增值效率
首先,要提高基金会人员的素质:(1)应当努力培养专业化的筹款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考虑实行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在美国,筹款非常规范,在一些州筹款必须有“筹款证书”,为获得“筹款证书”要通过正规培训,学校公共关系学,筹款学、慈善学、法律等课程,有些学校甚至还开设了筹款专业。社会捐赠已规范化、制度化,并成为美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主渠道。(2)吸引社会知名度高,社会活动能力强的社会贤达人士或知名校友加入基金会。因为大学学历来时培养社会精英的场所,对社会精英人士有很强的吸引力。社会贤达自身通常已能动用相当大的社会资源来捐赠,则捐赠收入会更大。同时,这些人士本身的声望,对于树立基金会的良好形象也有着积极作用。
对慈善基金会而言,民政部门的撤销登记决定就好比医生开出死亡证明一般,是对其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随着大陆慈善行业的蓬勃发展,全国各类基金会数量目前已接近5000家,但有关基金会破产、并购、注销及撤销的案例却十分少见,行业整体深陷“只进不出”的发展怪圈。
并非所有基金会都能够维持良性发展,其中仍有大量缺乏活力和能力的休眠性基金会长期位于行业下游。尽管不断有业界人士呼吁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基金会行业的优胜劣汰,但事实上,一些基金会即便失去充足的人员和资金,甚至不开展任何慈善活动、不参与年度检查、不向社会公开任何信息,却依然未被及时清理出局,而是在静默中悄然生存。
神秘的休眠基金会
据基金会中心网统计,截至2016年5月23日,内地基金会总量已达4944家。2006年至今,内地有99家基金会主动注销或被登记机关撤销,其中不乏严重违规的害群之马。
2014年11月,深圳市施惠零铅工程慈善基金会就因违规出具虚假财务凭证、未按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问题遭到深圳市民政局的多次处罚,其违规行为积重难返,最终难逃撤销命运。同年,陕西省联合助残基金会及陕西省国民慈善基金会因非法面向社会募集资金、私设分支机构收取会员费、长时间无办公场所、未开展相关公益活动等缘由,被陕西省民政厅淘汰出局。此外,河南也有7家基金会因连续3年未参加年度检查、长期逃避民政部门监管而惨遭淘汰。
除上述恶意损失财产、弄虚作假、不开展慈善活动并逃避民政机关监管的基金会被淘汰出局外,还有大量名存实亡、同样该被撤销取缔的休眠性基金会,它们长期不开展慈善活动、不披露信息,甚至已无工作人员和资金周转维系生存,却始终未按规定申请注销或被撤销。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邓国胜告诉《凤凰周刊》,这种休眠性基金会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但其大致数量、规模、分布和类型很难统计,“这种半死不活的基金会数量并不少,尤其是一些小规模的基金会,当时轰轰烈烈的成立,之后因为募不到钱或者投资不善,没有慈善活动也就没有信息披露,还有一些基金会是政府退休官员的养老院或安置下岗分流人员的机构,这种基金会本来就没有什么活力。也有一些非公募基金会由于经济形势不好,投资经营不善而休眠。”
基金会中心网总裁程刚则更愿意将休眠性基金会归结到背负着沉重历史包袱的官办基金会身上,“过去有一批有官方背景的基金会,它们缺乏活力和专业能力,没有走向现代慈善的实力和机制,现在这样的机构在地方依然存在,弹性和活力不大,死猪不怕开水烫,如果按照管理条例,很多基金会其实都应该被淘汰。”
这些休眠基金会由于其长期不开展慈善活动,没有可公开披露的信息,其透明度状况十分堪忧,颇显神秘。基金会中心网提供的一份数据显示,目前大陆共有930家基金会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占整个行业的1/4。其中一些基金会缺乏财务及项目信息,一些甚至连办公地点、联系方式都无法找到,长期处于“失联”状态。据程刚介绍,基金会中心网曾试图通过电话、邮件、发函甚至联系媒体的方式同这些基金会接触,结果都石沉大海,对于那些连基本联系方式都没有的就更无从下手了。
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兼慈善法律中心主任章高荣认为,由于《基金会管理条例》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表述比较笼统,《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也仅要求基金会需在登记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公布,一些运行良好的基金会可能通过张贴告示或在当地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加上信息披露并非决定基金会淘汰的主要因素,不能仅凭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就将其界定为应当淘汰的休眠性基金会而一棍子打死。但章高荣也承认,其中“确实也存在一些半死不活却未遭处理的基金会”。
官办基金会撤销难
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基金会被撤销登记的8种情形。其中,凡是基金会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自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开展活动,或已符合注销条件却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就应当将其淘汰出局。而对于未按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财会报告中弄虚作假、违规变更登记、未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未接受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以及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基金会,则往往由登记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才会面临撤销决定。
在将于今年9月施行的《慈善法》中,有关基金会淘汰的法定情形被拓展为11项,对违规者分别处以警告、限期改正、整改和吊销登记的淘汰程序也更为具体严厉,并特别强调“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纵观两份文件不难发现,“情节严重”仍是民政部门判断基金会淘汰与否的决定性条件。在邓国胜看来,现有规定仍较为模糊,导致民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这种制度设计的不健全恰恰是当前基金会淘汰面临的最大障碍。
官办基金会是这一体制的最大受益者之一。《中国基金会发展独立研究报告2015》指出,由于基金会的退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将涉及人员分流和资产处置,官办基金会作为许多机关事业单位冗余人员的重要出口,显然无法将大量员工直接转交给社会,只能依靠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援助机制维持最低限度的存在,导致缺乏活力和能力的基金会陷入沉寂。
章高荣告诉《凤凰周刊》,面对历史包袱沉重、政府背景强的官办基金会,民政部门确实有很大的处理难度,对于可处理、可不处理的情况常常“会稀里糊涂一点”。邓国胜也显得有些无奈:“尤其在一些西部地区,他们更讲关系、讲人情,有些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行政级别可能要高于民政部门,有些负责人甚至是办事人员的老领导,你说这怎么处理?”
除法律规定本身较为模糊外,地方民政部门执法能力不足也成为基金会淘汰过程中的又一阻碍。“注销或撤销一家基金会是一件很麻烦的事,它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于北京、上海等工作人员多的民间组织管理局来说问题不大,但在一些中西部地方的基层民政部门,他们根本没有精力和能力督促基金会进行财产清算,往往就把事情搁置在一旁,而是等着基金会自己把手续办好,主动提出注销。”邓国胜告诉《凤凰周刊》,越到基层,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人手就越有限,对基金会的监管和执法能力就越弱。一些县市的民政机关甚至都没有管理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专职人员,而是由兼职人员打理事务,他们平时能够应付登记、年检就已经很不容易了,实在没有更多精力来完成淘汰基金会这种“费力不讨好”的工作。
一位基层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向《凤凰周刊》证实,在撤销过程就中曾遇到过基金会和法人代表都消失的情况,想要撤销基金会并进行财产清算时根本就找不到人,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最后往往只能暂时搁置。
正如《基金会发展独立研究报告 2015》指出,目前,内地基金会行业普遍存在退出障碍,基金会一旦获准登记,在某种程度上就相当于获得了稀缺政策资源的保护,在面临淘汰时,模糊不清的政策规定及力不从心的执行能力均成为基金会行业难以打破的退出壁垒,信息的严重不透明也加剧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缺位,让其在更多无从监管的灰色地带中借壳生存。
严格监管有望改善
虽然有观点认为,休眠基金会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淘汰的迫切性并不强烈,但邓国胜和基金会中心网副总裁陶泽都认为,这样的基金会没有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将影响行业整体透明度的提升和公信力,民政部门也有必要加强管理。
江苏省民管局局长朱龙英在接受大陆媒体采访时曾坦言,“过去我们一味重视基金会数量,虽然现在还不到严格控制数量的程度,但已到需要重视基金会质量的时候了。”
随着《慈善法》将于今年9月正式落地,有关基金会行业监管的具体要求将比以往更为严格,制度设计不够精细化、粗线条的问题有望得到改善。邓国胜认为,《慈善法》出台对于行业监管和信息公开均会产生一定敦促作用,由于其法律约束力强,还能增强地方民政部门的执行能力,让他们在执法过程中更理直气壮,有理有据。
尤其在信息公开方面,《慈善法》提出了对于基金会完善自身透明度的强制性要求,并将公募基金会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的频率规定为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这无疑大大缩减了基金会的休眠空间。为此,基金会中心网表示,近期主动要求提升透明度的基金会数量已有所增加。
更为严格的信息公开责任同样落在各级民政部门身上。《慈善法》还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制度,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免费提供慈善信息服务,并同建立同其他政府部门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章高荣认为,该规定一方面确认主管部门有很大的信息公开义务,如基金会登记事项、税前扣除资格、年检评估及表彰处罚结果等基本信息均应由民政部门自己来公布;另一方面,由政府构建免费信息平台的规定也能尽量避免基金会因缺少资金和平台等原因回避信息公开,在制度上更为完善。
尽管目前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主办的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并非所有基金会的信息都已录入管理,也依然无法查到任何一家基金会注销的公告信息,但近年来大陆民政部门加强行业监管、清退休眠性基金会的行动已悄然展开,2014年至今,河南、陕西、四川、广东等地就已先后清退15家严重违规或长期休眠的基金会。
一、政府,法律规范的制定者,政策的引导者;
二、慈善组织,捐赠方和受助方的桥梁;
三、社会力量,提供资金、时间支持慈善事业;
四、受助群体;
五、大众传媒,对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起推动、监督的作用。
在五个方面中,慈善组织处于核心地位,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大众传媒,是现代慈善的重要组成部分。捐款人的捐赠对提升NGO管理能力起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非营利部门一直走在成长的路上。1989年10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实施的希望工程,首开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公益劝募先例。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共有公募基金会900个。但是公募基金会没有公益服务机构作为自己的“腿”,所筹资金都通过政府系统来落实。
2004年,中国《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非公募基金会依法诞生。非公募基金会的诞生是慈善组织化的体现。
在这张图表中,公益服务机构居于中间,虽然其数量少,资源匮乏,但因它具有社会企业的性质,它将成为中国未来创业就业的新领域,也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现在,公益服务机构主要依靠服务收入来支持机构的发展,各种资源的配置没有达到最优化。
在未来的发展中,社会民间的捐款到了公募机构以后不应再进入政府的盘子,而是资助公益服务机构。政府也不再负责使用社会捐款,反过来,是向公益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改善民间公益服务组织生存发展的法律环境
倡导慈善文化,引领理性捐赠,推动CSR的发展
打开民间公益服务组织获取本土资源的通道,推动公募基金会转型
提升民间公益服务组织项目设计水平和服务能力,解决有钱找项目难的问题
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善款使用的规则意识,遵循公开、透明、竞争、高效的原则
通过公益传播,推动慈善行业的合作与社会创新
由国家转移支付54.5亿,另有部分为福利彩票筹集的公益性募集资金,合计68亿,政府在致力缓解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问题之同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需要公益组织的参与。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又为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关于公益机构,国务院1988年颁布实施了《基金会管理办法》。这是我国有关基金会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1999年,基金会的登记和管理统一归入民政部门,原《办法》中表述的基金会管理机制不再沿用。经过大量的研究、论证,我国于2000年修订了《基金会管理办法》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于2004年正式颁布,从而规范了公益性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了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基金会被明确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符合《条例》规定的非营利性法人。民政部的统计资料显示,在2003年至2008年期间,我国的基金会数量已从892个增至1,597个,基金会和公益性团体的社会捐款达187.9亿元。我国的公益性捐赠激励方案及其进展基金会所从事的是公益事业,为了支持这项事业的蓬勃发展,我国政府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1994年1月28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然而,我国基金会等公益性捐赠机构中,具有捐赠额全额税前扣除资质的团体相对少。与新加坡489家IPC机构的总数相比,我国的1,597个基金会中,只有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许的25家全国性非营利组织作公益性捐赠才享受捐赠额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待遇,这中间与医疗卫生相关的、提供全额税前扣除优惠的基金会就包括了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华红十字基金会、中国初级医疗卫生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等等。
新加坡的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储蓄账户(MedicalSavingAccount,MSA)是新加坡中央公积金计划对医药卫生服务予以支付的个人账户。新加坡的医药卫生服务资助体系(3M)主要包括保健储蓄(Medisave)、健保双全(Medishield)、保健基金(Medifund)以及乐龄健保(Eldershield)等等计划,同时给予政府津贴补助,旨在提供国民负担得起的医药服务以及资助贫困病人支付住院费用。新加坡政府规定,只有新加坡公民和具有永久居住权的人士才能享有政府住院津贴,住院医疗补助也只以新加坡公民为对象。新加坡的医疗救助中的公益性捐赠相对贫困的新加坡国民,若在使用了个人和至亲的保健储蓄和健保双全计划后,仍然无力支付医药费用,则可向保健基金申请援助。保健基金是新加坡政府于1993年注资2亿新元所设立的留本基金,之后每年注资1亿新元。基金源自捐赠,本金的年利息收入(2008年约为1.66亿新元)继续投入医疗救助的资金积累。该基金设立的宗旨是“为无法负担医药费的国人提供一个安全网”。2007年,新加坡政府就利用一部分的保健基金,成立了乐龄保健基金,使有需要的乐龄病患获取医药津贴。任何年龄在65岁及以上的新加坡公民都可以申请乐龄保健基金的援助。2008年,新加坡政府又在保健基金和乐龄保健基金中注资2亿新元,将基金的总额提高至17亿新元。申请这两项基金援助的申请者,可以由理疗社工协助。由所在医院或医疗机构的保健基金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考虑医疗救助的实际金额。新加坡医疗救助的进展新加坡学者NgKH等[7]在一项针对新加坡儿童癌症医疗费用的调查研究中发现,新加坡的医药服务资助体系不能完全满足癌症患儿家庭的医疗需求,他们仍然难以负担医疗支出。这项研究认为,保健储蓄限制了癌症患儿对父母保健储蓄账户的用度,而且健保双全计划的大病住院补偿不足。假定中度白血病患儿的每周期治疗费用为35,000新元,高危白血病患儿每周期的治疗费用为80,000新元,则新加坡保健储蓄账户的平均盈余仅8,300新元。癌症患儿的家庭限于保健储蓄账户的额度和健保双全计划的补偿上限,医疗负担十分沉重。虽然新加坡保健基金的申请通过率达97%,然而,由于保健基金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限定,家庭收入不及规定标准的癌症患儿仍无法得到救助,所有费用只能自行承担。文章还发现,社会福利机构(VoluntaryWelfareOrganization,VWO),新加坡癌症基金会等在癌症患儿救助中的资金投入和实践,有效地补充了政府医疗救助投入资金的不足,应予以鼓励。
我下面所讲的,首先我们在讲艺术基金会的时候,我们可能要谈到中国的公民社会;中国的公民社会总体上的概念,这个表是我在2000年在上海的一个国际会议上介绍情况的表格。中国的公民社会,大体上有一种是属于官方的,上面是官方的NGO形式,下面是属于民间的。官方的特点,中国NGO公民社会发展当中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它具有相当大的官方色彩,而且中国在以前几乎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公民社会,所以官方的NGO是中国NGO当中非常重要,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的发展也很壮大。民间的NGO有两部分,民间组织这一部分当中,就是我提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所管辖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几种类型是目前民间组织的一个主体。下边还有一些草根的NGO或者是基层的NGO,是指的一些不需要或者不一定在民政部门注册的一些非注册的机构,或者是一些备案制的,或者是在机构,在学校内部的学生社团。这样一个公民社会总的一个概况,在去年年底的中国《蓝皮书》当中有比较详细的介绍,这些机构当中的组织规模如何?总的加在一起,估计大概有800万到1000万,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一个差别呢?从定义上讲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公认的定义,你有你的定义,我有我的定义。在这个当中,刚才我提到由民政部、民政管理所,就是我们民间的非盈利主体部分当中大概超过40多万,就是这样一种在800万到1000万当中,我们的民间组织只有占0.5%,这个数据我在看包括美国,包括欧洲,包括日本,他们都在超过4%-5%,他们要比这个数量大得多。
这里边基金会占多少?中国的基金会目前一共有不到2000家,在40万多民间组织当中只占0.5%,但是中国比较少。中国的基金会在解放以前,中国是有基金会的,但是大陆解放以后,整个慈善跟基金会组织处于被取消和被合并了,在解放后长达30年当中,中国的基金会是一个空白,是改革开放以后开始成立起来的。大体上到目前为止可以说经过三个阶段,1981年到1988年是初建期,同时也是一个发展的无序期,因为是无章可循,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基金会管理办法》,1989年国务院又颁布了《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这样从1989年以后基金会处于一个起伏发展,上上下下的时期,大家可以看到。从2004年中国的新的基金会办法公布以后,确定了非公共基金会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
第二点,就是中国基金会的行业是很弱的,目前中国的基金会只有2000家还不到,美国是10万家,比如我们的台湾有4000多家,大体上国际上在NGO当中其中的5%左右是基金会,中国只有0.5%,但是我们从整个社会发展来看,需要基金会这样一个具有公益性的,具有一种对社会,能够关注社会问题,对社会发展是极为重要的,所以我们说尽管目前我们基金会还是很弱,但是在中国发展过程当中,它将会逐步地发展起来。第三点,可以看到艺术基金会更弱,长期处于后发展和忽略的状态,产生这样的现象,政府对基金会发展的担忧,在中国新时期的发展战略当中,大家可以看到最近中央新的全会,提到“十二五”已经把文化发展放到非常重要的一环,这也为我们今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础。尽管我们现在的基础很弱,我们将来的发展前途还是很宽广的。这是我今天介绍的第一部分,就是中国公民社会。
专门对中国的艺术基金会做了一点调查研究和访问。就像我刚才提到的限于艺术基金会,没有谈到更广泛的艺术领域。有三种类型,一个是专注于艺术发展的非公募基金,像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的例子,专注于;还有就是兼有艺术发展的,虽然基金会是一个更综合性的基金会,或者是关注别的方面,同时专注在艺术发展,这是在非公募基金会当中的两种类型。在公募基金会当中,专注于艺术发展的公募基金会目前我们还没有访问到,只访问到兼有艺术发展的公募基金会,还是很多的。除了基金会以外,实际上中国还有一种专业基金的形式,这种形式也是中国政府所承认的,实际上在你的事业单位也好,其它的社团也好,都可以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所关注也可以是艺术事业,所以现在专项基金是一种很好的发展趋势,包括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也吸收了很多专项基金。另外现在还有一些在境外设立的艺术基金,在文章里都有。按照省、地区,非公募基金会江苏省是最多,有115家,北京是75家,这个数据是按照地区分布。下边有一个数字,与艺术有关的非公募基金会,实际上北京是独占鳌头的,其它的地方很少,可以看出来,在非公募基金当中地域性的变化还是很有特点的。
在我们访谈当中主要是访谈了九家专注于艺术的一种基金会,一共有九家,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李可染基金会,国际艺苑,北京市黄胄美术基金会,北京市中华世纪坛艺术基金会,北京民生文化艺术基金会,上海民生艺术基金会,潘天寿艺术基金会,广东省林若墨艺术基金会,这九家是我们在访谈当中做的调查,在调查过程当中,这些机构成立的年限,所在的地方,从地域来开,上面两家属于在民政部登记的,国家管辖的,后边这七个都是属于地方管辖的,从地域来看,前四个是北京市地域,其它是其它地方注册的。从主管单位,所属范围就是这样的情况。这九家的范围像吴作人基金会有七大领域,中国艺术创作、中国艺术史批评、艺术史研究、中国艺术交流、艺术教育、艺术管理、社会公益,还设立了吴作人基金,这是吴作人基金会的情况。李可染艺术基金会除了发扬李可染的精神以外,还有文化交流,刚才院长也提到了艺术传播领域,应该说这些领域都把艺术传播作为一个很重要的领域。这四个是四个在北京的基金会他们的业务范围,所做的主要工作。最后三家是在外地的,一家上海,一家浙江,一家广东,他们所专注的领域,都是在艺术方面。
一、社会组织的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工程
在社会管理中,承认各个利益阶层个性化、多元化的利益,通过社会组织,建立政府与各利益阶层的交流机制,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必然选择,也是在为建设和谐社会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是要真正形成国家与社会分工负责、共同管理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协调的社会管理力量,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社会是一个自治体系,社会管理是以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协调和发展为目的的管理活动,其前提是社会建设,社会建设的核心是社会组织建设。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的基础,是连结各个社会单元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成员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基本方式,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作用发挥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和重要特征。只有建立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才能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工程就是要进行社会组织的创新。
二、社会组织在稳定社会方面具有独特作用
第一,社会组织的平台,有助于构建民主的表达机制。理想的公民政治参与以及理想的公民社会管理参与,是公民有组织的参与,而社会组织的协调作用是很重要的,不仅能实现公民的有序参与,代表一定的利益群体表达和集中他们的利益,而且,能够减少或者防止分散的利益表达或者政治活动引发的政治风险或者冲突。
第二,各种社会组织既是各种利益的主体,也是协调各主体冲突的渠道和手段。个体的社会成员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被组织在不同的社会组织之中,不同的社会组织有不同的群体利益,政府可以通过各种社会组织传递政府的各种信息和主张,通过沟通、对话、谈判、协商、妥协、让步、合作,沟通政府与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平衡关系,使其有条不紊地进入政治系统,从而减少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成本。
三、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建议
第一,观念创新,大力提倡并为建立和发展多元化社会组织创造条件,培育社会组织建立与发展的环境。要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加快社会组织投资主体和服务内容的多元化以及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化进程,尤其要大力发展、发挥其稳定社会的作用,积极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真正形成“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格局。
第二,正确认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性质,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的互动关系。从现代社会管理发展的趋势看,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二者是合作关系,在管理内容和方式上,政府要扮演引导者、培育者、合作者的角色,由此调整社会组织(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在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同时,建立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积极引导和适当监督。广东省已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其经验值得总结和借鉴。
第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虽然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出台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但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定位尚不符合社会组织的特性和发展规律,应尽快促成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完善,使之适应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形势的需要,使之走上自治化、法制化的轨道。
第四,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社会组织自身实力,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应有意识地建立社会组织的公信度,包括政府信任和社会公众信任两个方面,即政府在培育社会组织成长的同时,还要促进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其能力,扩大服务面,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社区或者城乡社区正逐渐成为社会群体的聚集点、利益关系的交会点、社会组织的落脚点,因此,应将社会组织建设与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同时,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并提倡在行业组织建设中建立专业的矛盾协调处理机构。
一、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意义
首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制度,实现了与《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协调,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会计规范问题。《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要求基金会和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要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对外提供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年度工作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实现了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
其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是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之后,一些过去由财政(包括国有企业)大包大揽的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等被剥离出来,推向社会,从而使得这些社会公益事业成为我国社会管理的焦点和难点。在这种情况下,大力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共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但是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捐赠人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向服务对象收取的服务费等,对象较广,涉及公众较多,影响较大,因此,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与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等的沟通渠道的会计信息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可以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
第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有助于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督与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果、现金流量等信息,从而可以大大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便于捐赠者、会员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加强外部监督和管理,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发展。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是关于会计目标。鉴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服务对象(如学生、病人等)缴纳的服务费等,该制度将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债权人、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设计其会计报表体系和财务会计报告应予披露的信息。
二是关于会计核算基础。该制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从而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成本核算等,有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
三是关于会计要素。该制度设置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会计要素。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资源提供者既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也不从组织中取得回报,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核算“所有者权益”和“利润”问题。同样,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实现制下的“支出”问题。所以,该制度既没有设置企业会计中的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会计要素,也没有设置预算会计中的支出会计要素。
四是关于会计计量基础。该制度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引入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这主要是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征所决定的,其许多资产的取得并没有实际成本,比如捐赠资 产、政府补助资产等都是无偿取得的,如果严格按照实际成本原则将难以进行确认和计量,从而难以实现真实、完整反映的目的。
五是关于净资产的核算和列报。该制度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类进行核算和列报,其中,限定性净资产是指其使用存在时间或(和)用途限制的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从而可以更加如实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净资产的构成和性质等情况。
六是关于收入的确认。考虑到民间非营利收入来源的特殊性,该制度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区分为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分别界定其确认标准。对于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进行的交易,按照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对于按照非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的交易,如政府补助、捐赠等,按照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七是关于费用的分类。由于该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而且业务活动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所以,该制度要求在对费用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其中,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八是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及其组成。该制度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
三、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
(一)按照新制度清理资产和负债,并进行账务调整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等,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报经批准后,借记或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相关资产科目;如有清查出的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负债等,应当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新制度规定应确认为文物文化资产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经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或其他资产科目,应当转入“文物文化资产”科目;如果原先没有入账,应当借记“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或者“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新制度规定应确认为受托资产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经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或其他资产科目,应当转入“受托资产”科目,同时对于原结余或净资产科目中属于受托负债的部分,应当转入“受托负债”科目;如果原先没有入账,应当借记“受托资产”科目,贷记“受托负债”科目。如果受托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受托资产”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设置“受托资产”明细科目核算,但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受托资产”明细科目余额合计,应当计入“受托资产”项目列示。
(二)按照新制度对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1、补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提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应补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对于无形资产,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提无形资产摊销,按照应补提的摊销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2、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利息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按照应补记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或者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系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而且对其利息收入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应当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3、调整应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方2004年末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当按其差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应当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系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而且对其投资收益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三)按照新制度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补提资产减值准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测试和检查。如果相关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补提减值准备,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