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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合同管理机制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精神,通过“以评价促落实、以检查促管理、以培训促提升、以计划促履行”的管理手段,完善和优化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推进合同管理标准化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备案制度、合同争议报告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制度落实、机构落实和人员落实,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序的制约状态。同时,要组织办公室、财务、物资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建立组织机构和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机构,清晰地划分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合同检查考核管理细则》,通过建立合同管理月评价、月通报、月考核机制的管理机制,从合同上线率、审核率、执行率、规范率、准确率、调考合格率等方面制定考核评价标准,促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健全常态管理机制。建立合同管理月报机制,按月梳理、分析合同签订、履约情况,做好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采取部门自查、集中督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并解决合同起草、审核、签署、履行及归档中存在的管理问题,促使合同管理做到规范、合规。
二、完善合同过程管控
在日常合同管理中,要将严把合同审查关作为合同常态管理的主要内容,强化合同谈判、起草、审核、会签、委托授权、用印等全过程管理,全面实现“有人负责、有人监督、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规范合同流转程序。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严肃合同授权管理,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与考核,提升合同管理效率与效益。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对合同统一编号的原则,对所有的合同进行统一整理编号,并在ERP系统录入项目时,加入合同管理的概念,使每个项目名称后面均有合同编号,实现项目的线上查询,项目管理效率大大提升。推行国网统一合同文本。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六统一要求,起草合同以甲方为主,按《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选用相应合同文本,确保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实用性、实效性、完整性,实现统一合同文本使用率100%。加强统一合同文本在招标环节的应用,本着“内部管理制度外部化”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文本的使用规则,确保对外部供应商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不断梳理与合同类型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对相关合同文本内容进行及时更新,更加有效的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合同审查会签制度。防范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制度保障,就是建立、落实严格的合同审查会签制度,做好合同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防范。对合同进行技术、经济、法律审查,运用法律规定、技术经济手段,保证企业签订合同选择最佳方式、取得预期效益,实现合同目的。通过审查会签,可以发现合同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加强对重大合同审查管理,严格实行重大合同联签、备案制度。重大合同,需按照重大合同会签程序审查、会签、批准。重大合同包括: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清算合同;担保合同;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合同;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投资合同;具有全局影响的或数额巨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购电合同、并网调度合同及标的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合同等等。重点对条款完备、物资清单替代合同、乙方违约责任等情况重点审核。强化合同归档管理。合同是企业的有效凭证,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证据,全面规范合同归档工作将有效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强化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是规范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分批分类整理合同台账及纸质文本,并及时归档,确保合同文本及附件资料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三、强化合同方资信审查
合同双方的资信情况是合同如期履行的关键,应按照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合同方资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工程结算挂钩。加强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信用,过去三年守合同、重信用,无违约事实等进行审核,审核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若人代签合同,则需要审核是否有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等。对于资信评价不合格的合同方,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范围内不予授标,这一举措必将对各类项目的施工质量起到关键作用。同时,资信评价结果,建立资信档案数据库,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
四、提高合同承办人素质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本合同供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场内进行产权或股权收购业务的意向受让方委托北交所经纪会员产权交易时使用。
二、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构成委托合同文本要件,供委托双方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如为自然人的,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本合同所述“委托业务”一般包括产权经纪服务及其他服务。其他服务仅供双方参考,具体服务内容可根据双方商议自行约定。
五、产权交易服务费:指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的规定,在北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办理产权交易时应支付的费用。收费标准依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服务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七、交易佣金:指受托人完成委托产权交易相关服务时,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的双方商定的相关服务报酬。
八、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指在产权变更过程中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支付的费用。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以下两方当事人在北京签订: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___________(转让方企业名称)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按照北交所场内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请并挂牌转让其合法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标的企业)的产权或?______%股权。
2.甲方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依________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机构),拟向北交所提出上述产权或股权收购意向。
3.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或机构法人(注册证号:________________),为北交所场内经纪会员,依法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及《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在北交所场内受托产权经纪业务的资质和能力。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一种,是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签订,在指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上明确上方的利益关系和义务责任的一种协议。相对应的合同管理就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部门,以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采取的相对应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用于对合同关系进行监督和组织指导,协调合同双方的关系,为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纠纷,制裁违规行为,确保合同条款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一、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在实际的生产实践中发现,有一部分企业对于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建设单位存在合同管理十分混乱的情况,简单地将合同管理理解为是一个文档性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并没有进行实时的跟踪调查,合同结算疏于控制,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也不是十分健全。没有严格地遵循合同管理程序,忽视对于合同管理的审查工作,相应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
(二)合同文本存在缺陷
就现今施工合同的文本来看,合同文本本身还不够成熟,很多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文本都有许多缺陷。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对于合同责任的划分不够清晰,对于合同事件各参与方相应权责、违约后果及处理方式方法没有具体全面的规定,描述不清楚。还有一部分合同对于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公正,比如在一些合同文本中过多地强调了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缺乏对于业主的限制,没有对业主违约的情况做出说明,缺少具体的处理办法。除此之外,一部分施工合同文本中,没有明确工程保险责任,没有具体的索赔计算原则。由于我国计划经济的影响较大,特别是一些中小施工企业,对于索赔工作的重视程度一直不够。所以,在进行施工合同的签订时,一定要增加相适应的索赔条款,为后续的索赔管理提供有力的依据。
(三)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匮乏
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合同管理作为一项专门的业务出现,由工程师等专业人士负责。合同管理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士从事,要求合同管理的从事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通晓工程项目的运作规律。目前,我国的合同管理的专业人员十分匮乏,即使有相关的从业者,也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合同管理方面的培训,甚至有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直接由相关的工作人员。所以,当出现合同纠纷时,法律支援很难到位。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建筑行业面临着国际竞争的压力,合同管理的从业人员不仅要对国内的行业规定了如指掌,还要掌握一定的的国际通行的法律法规。
二、合同管理规范化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一是要建立定期工作报送制度。强化合同管理处的监督职能,各个职能部门要定期将本部门的工作进行总结,每周将工作计划报送到合同管理处,方便合同管理处对于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地处理各种突发状况。
二是要建立合同交底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要求合同管理人对其他个项目的管理人员阐明合同的主要内容,使得每一个工作小组明确自身的责任,确定自己的工作范围。对于合同中规定的相关的责任事件分配到各个工作小组,协调各小组之间的工作,共同进行合同管理。
三是建立补充合同制度。当工程项目出现重大的变更时,合同也要做相应的更改,比如项目的任务范围、合同价款、标准范围等出现变更时,必须对工程成本进行全新的核算,重新估计工程的进度,通过合同双方的谈判对合同进行补充。
(二)规范建筑施工合同文本
目前,一部分合同对于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公正,主要是针对发包方制定的,比如在一些合同文本中过多地强调了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缺乏对于业主的限制,没有对业主违约的情况做出说明,缺少具体的处理办法。不仅如此,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再加之管理的不规范,工程建筑队伍于和建设规模之间的协调性越来越差,在建筑工程承包活动中,业主越来越明显地占据着主导地位,为了规避自身的风险,往往会提出一些极为苛刻的要求,行业中不平等的现象越来越突出。为了加强建筑市场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国家出台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风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行业监管部门的执法工作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加大了监管的力度。
(三)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的方式对合同管理的从业人员进行筛选,对于已经入职的从业人员实行“优胜劣汰”的管理办法,坚持使用最为优秀的人才。重视在职培训的开展,根据企业的实际和当前的市场状况,组织在岗的合同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在岗平培训,不断地对专业知识进行扩展,对当前行业的热点问题进行研讨。在企业中推行深造制度,定期的筛选优秀的合同管理从业人员到相关的高校进行深造。
总结:合同管理是对合同关系进行监督和组织指导,协调合同双方的关系,为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纠纷,制裁违规行为,确保合同条款实施的一系列活动。本文通过对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的探讨,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对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进行改进。
参考文献:
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系统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依法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
议。
第四条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合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企业订立合同,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考虑本企业的履行能力和经济效益,严格履行
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
合同应该条理清晰、含义明确,符合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
第六条企业合同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应指定其他部门负责合同
的综合管理。
第八条企业内有合同业务的部门,为企业专项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管理。
第九条企业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拟订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参与企业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起草,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合同履行;
(四)及时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五)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与综合;
(七)负责对专项合同管理部门进行法律业务指导,组织对合同管理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条企业专项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主办合同的可行性研究、合法性审查,并对合同履行实施跟踪管理,监督合同的履行,处理合
同纠纷;
(三)建立本部门合同台帐,及时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
律问题;
(四)及时将本部门合同及有关文件归档。
第十一条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企业有关人员签订。签订合同
,应由签约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
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人员应经过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掌握必要的业务知识,熟悉企业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人员应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负责。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前,应详细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人的签约资格。
对方资信不明、不好又不能提供担保,不得与之签约。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涉及企业几个部门的,合同的主办部门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制定合同专用章领用、管理、使用办法。一个单位有二枚或二枚以
上合同专用章的,应对合同专用章统一编号,明确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合同台帐、统计报表和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和记载合同从签订到终结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国家规定了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企业订立合同应使用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规定标准(
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企业认为合同需要公证的,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条企业应全面履行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遇
有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因,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同时收集
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在合同管理中成绩显著和为企业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
励。
第二十二条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合同的范围,由企业根据合同标的数额、合同法律后果等因素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交通系统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键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国际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 A
我国建设工程快速发展,配置建设活动资源的设计市场日益活跃,弊端也逐步显现,出现许多不按市场规则行事的案例,引起许多纠纷与问题,影响了市场健康发展。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作为设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建筑活动主体间沟通的纽带,起到剂的作用。自九七年我国颁布《建筑法》、《合同法》以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成为规范建设工程主体各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法律文本和重要凭证,在完善设计市场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全面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国际化建设,以适应建设工程设计市场发展十分重要。
一、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基本现状
1997年我国颁布了《建筑法》,1999年颁布了《合同法》、《招标投标法》,2005年建设部又颁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2007年印发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使建设工程设计市场出现新局面,相关单位能依法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双方权益受到保护,出现问题能依合同规定协商解决,设计市场迈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二、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也出现许多新问题。
1.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规大都是十几年前颁布的,这些法规只概括笼统地对签订合同双方和权利义务以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和说明,并没有相应的具体意见,对于违反合同相关条款的执法规定也仅在我国《刑法》中有部分说明,更没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具体法规,法规不完善造成了诸如设计费不按时支付,设计图纸因此不能继续交付,影响了建设工程进度,给信誉造成影响等一系列问题。
2.合同文本不规范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文本是按照建设部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标准订立的,国家对于合同文本的制定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中存在着大量的不合规格的合同文本。一方面,目前,在建设工程市场中不依照建设部出台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比较多,发包商与承包商之间很多都采取自制承包合同的形式来签订承包合同。而自制合同带来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在约定的合同条款中,条款的词语用法、条款的前后衔接、条款的文本格式等都与规范合同文本有很大的差别,尤其对于一些不法的发包商而言,他们倾向于自制合同文本,这样就可以通过一些模糊的字眼以及笼统的语句来规避自身的风险,等到承包商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时,发包商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另一种解释来获得为自身利益辩护的权利。
3.法律意识淡薄
受封建思想束缚,全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依然存在,虽然多年普法,但具有法律知识能真正依法办事维权的不多,在建设工程领域也不例外。大部分设计合同管理人员大都缺乏正规的法律教育,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没有依法办事维权的习惯,一切服从领导已成为常态,一旦出现问题不懂依法维权。
4.管理人员缺乏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重资金、重技术、轻管理的倾向仍很严重,认为工程管理不是热门学科,许多优秀人士不愿参加这方面的学习研究,使得参加这方面学习的人大都是不得已或转业人员,他们学习兴趣不高,即使输送到建设工程单位,领导也不重视,工作繁杂辛苦,职务不明确,工资待遇低,工作不安心,更谈不上研究。因此造成包括设计合同管理人员在内的建设工程管理人才缺乏。
5.管理水平落后
受重技术轻管理思想的影响,造成管理人才缺失,仅有的现岗管理人员,不但缺乏专业知识,从合同的签订、履行到终结,至出现违约问题等各方面整个过程缺失系统完整的规章制度可循,造成管理水平落后。
6.涉外需求不适应
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涉外建设工程设计项目日益增多,在接纳涉外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出现了许多障碍,既无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可依,又缺乏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可循,更缺乏涉外设计合同管理专业人才。
三、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法制化建议
1.完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国策,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有法可依的基础。针对我国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现状,建议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框架下,国家或地方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制定配套的实施意见和办法,使建设工程设计从双方开始业务洽谈至设计招投标、合同的签订、合同履行到违约赔偿等各方面的管理,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便于准确把握。
2.提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法制观念
只有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者的法制观念,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缺失,法制观念不强的实际,建议建立对职管人员的学法、培训、考核的长效机制,有计划地开展交流研讨活动,逐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
(二)加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议
1.培养高素质设计合同管理人才队伍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培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高素质人才至关重要。针对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人才现状,建议制定严格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长效机制,规范职业准入门槛,同时加强对职管人员的专业理论与技术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水平,引进激励晋升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才队伍。
2.制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示范文本
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是重要的法律文本,也是重要的法律凭证。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实际,建议国家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同时,制定限制使用自制文本的规定,促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范化,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3.健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科学管理制度
科学规范系统化的管理制度是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特征。针对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现状,建议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的、与法规相配套的、全方位的管理制度,形成包括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继续教育、合同备案、审查、合同执行全程监督、文件档案管理、设计费第三方监管、信息网络管理等等在内的管理制度。
(三)加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国际化建议
只有国际化管理才是现代化的管理。面对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市场不断对外扩展的实际,建议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制定签订涉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相关的实施条例与办法,在推行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时,充分考虑国际化因素,参照国际合同文本,在满足跨国建设工程设计实际的同时,力争将合同做到与国际接轨,并尽快培育一支有较高专业理论与技术水平的高素质涉外设计合同管理人才队伍。
结束语:
只有不断深化改革,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不断向法制化、规范化、国际化迈进,才能适应设计市场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房维廉.经济合同法的理论与实务[M].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
备受关注的零供法规的公众意见征询终于落下了帷幕。零供双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供应商是大声叫好摇旗呐喊;零售商却是一致认为法规对供货商有偏袒之嫌,对供应商只有权利,对零售商却只强调义务。我们就来看看法规到底对零供关系带来了什么影响和改变。通读法规我们可以看出,影响零供关系的条款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格式条款,鼓励零售商、供应商采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对目前主要采用零售商合同的现实提出了质疑,在合同文本的问题上将会有严重的分歧和争执。是用国家机关指定的合同文本,还是供应商联合制定的合同文本,还是继续用自己的合同文本?零售商将不得不面对这个问题。
2.关于促销收费的范围、方式、收取时间、收取凭证、规定作了明确规定,零售商不能像从前那样放开手脚自由发挥了,虽然法规赋予了“促销费”合法的地位,但是操作的程序和规定却是零售商之前从未遇到过的。如何让促销收费保证自己的利益又合乎法规是个新问题。
3.关于禁止收取广义“进场费”的规定,草案规定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摊派或变相摊派商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规定的11种费用。供货商可以依照此规定要求零售商不得收取任何不正当的费用,同时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展开调查和处罚。费用问题一直是零供矛盾的焦点,零售商将在这个问题上面临更多的挑战。
4.零售商不得采取任意禁止行为,法规从价格、合作对象、退货、商品质量等几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供货商可根据上述规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并且在掌握零售商存在上述行为的前提下,提起民事诉讼或向有关机关检举。这也将对零售商的经营行为和操作方式带来非常大的限制和直接影响,甚至是束缚性的。
5.连锁零售商开设新店的,现有店铺的供应商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新店销售商品,连锁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连锁零售商有权自主选择现有店铺的供应商是否进入新店销售商品,现有店铺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这个对目前通行的零售商开新店,现有合作供应商必须无条件进入的现状直接作了否定,那在以后开新店的进场问题上该如何处理,将是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进与不进再不是零售商说了算了,但现实会怎样呢?
6.账期也是零供矛盾的焦点之一。草案按商品属性归类日配商品、快速消费品、其他商品,对最长账期作了明确规定。零售商由于自身原因迟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应商支付滞纳金。零售商不得以供应商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或供应商的商品未达到指定销售额为由拖欠货款。这种明细的规定直接赋予了供货商明确的权利主张期限,零售商动辄无故拖延扣押供应商货款的行为将受到严密监控,之前普遍流行的占压供应商货款开店或他用的做法将面临的可能,零售商的资金来源会面临考验。
以上是法规核心章节对零供关系影响的概述,总体来说,法规从整体上的确对零售商是有很大的束缚,从经营行为到细节都是零售商义务多于权利,以前的很多普遍做法都将面临监督和考验。
零售商应对
由于现在零售商之间竞争非常残酷,商品价格战打得厉害,利润已降到最低界限,为保证利益,于是零售商就将收费作为利润的一部分。目前零售商的利润主要由以下几个构成:门店经营收入、物流配送费、加盟费、向供应商收费。按中国目前大部分零售商的管理水平,靠门店经营,只能是持平或略有盈利,多数情况下靠的是“通道利润”,即利用规模和网络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费。随着连锁门店的不断扩张,这块利润的比重也越来越大。零售商大部分收费是符合国际惯例的,现在国外既有收取也有不收取通道费的零售企业。如果不收的话,则要求供应商给予零售商更低的价格、延长付款账期来保证零售商的盈利。零售商不可能承担所有的经营风险,也不会做赔本的买卖。供应商不愿意将价格透明、一体化也是导致零售商经营利润不足而产生费用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现在法规对价格和费用都作了强制性规定,使得零售商的利益受到直接影响。此种情况下,零售商有什么反应?会如何行动来捍卫自己的利益呢?我们可以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预测零售商可能的行动:
1.言词态度的应对。在法规出台的背景之下如何调整自己的对外宣传口径,是零售商应对的策略之一。既不能明确反对法规也不会举手赞同,零售商的口径是“不满!赞同国家规范行业操作行为的做法,但对法规条款不满”。在这个问题上,平常打得头破血流的零售商空前团结,口径异乎寻常地一致。这个态度实在很微妙,既不反对法规也不赞同法规,这就为自己的行为预设了空间和理由,既然“不满”就表示法规不符合自己的利益,自然就有不满的做法了。零售商的这个态度对供应商又意味着什么呢?值得深思。
2.合同文本的应对。法规鼓励零售商、供应商采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现在普遍的做法是用零售商的合同文本,既然法规规定了这个文本,零售商自然不能明确违反,但是也不能偏向供应商的利益,所谓谁主张谁受益嘛。怎么办?那就让自己的合同文本符合法规的要求,于是零售商会请国有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介入合同形式的制定,这个也就代表了法律认可的合法效应了,但是我国目前对零供领域的立法几近空白,核心条款的拟定权依然还掌握在零售商自己手中。如此一来,所谓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也就都做到了。
3.合作条款的应对。法规对费用、账期、禁止行为都作了明确规定,合作条款也要面临考验经得起推敲,于是移花接木、关停并转、摇身一变的手法都出来了:文字不严谨的就删掉,费用名目不合规定就归到合规定的项目里去,金额不对就改成扣点好了,折扣不行了就改用实物赠品,合同中不方便规定的就改在对账单、协议书上规定等,总之不能让自己的利益受损,合同的总收益率不能比去年低,这是采购谈判合同的硬指标。供应商对新的合同条款将又有一个学习认知的过程。
4.作业流程的应对。既然规则要改,匹配的作业流程也要跟着改了,涉及到采购、门店、财务、物流等各个部门,所作出的流程改善要符合国家法规和零售商的双重要求,比如,关于海报促销的价格、费用在执行时间上要遵照法规要求,但是对价格的要求零售商依然保留权利,不然可以按价格优势重新挑选供应商。再比如采购谈判中会收敛原来的强势气焰,依照法规的规定与供应商“友好协商”,提出“合理要求”,说的出来的都会是合乎规定的,协议的名目也会是合法的,但是采购可以在同等的条
件下选择在多家中跟一家签,除非另外的有更好的条件,那供应商在“合理的流程”下谈判出来的结果是签还是不签?还有包括促销员的使用、商品质量控制等,在流程的应对上,零售商可以做得完美无缺,挑不出毛病。流程更改的结果是为了保证在合法的背景下零售商最大利益的实现,供应商要做的似乎就是重新适应零售商的新流程,才能维护交易行为的进行。
5.培训教育的应对。零供法规的出台是流通业的一件大事,零售商也将之提上了重要的议程,从老总到员工,全面的培训教育进行得热热闹闹;确保每个员工都了解法规的精神和主要条款内容,以便统一内部认识和对外口径。尤其重要的是将法规与零售商现有行为冲突的地方罗列出来,对比分析,并列出应对策略,在采购、财务、电脑、物流、门店管理人员中重点传达,使得这些与供应商打交道的关键岗位的人员能建立“正确的”观念和态度,在法规和零售商内部规定之间确立平衡点,根据应对策略和新的流程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要出现疏忽和漏洞。在培训教育方面一直是零售商的强项,供应商也应该从中有所启示吧。
零供矛盾日趋激化催生了《零供法规》,供应商如同抓住了救命稻草一般,对之充满无限憧憬,但是游戏规则是由强者制定的,做生意终归是市场行为,通过竞争优胜劣汰就是本质。法规控制的是现象和过程,但控制不了竞争的本质。竞争力的强弱决定了供应商的命运。大卖场就是把持这种竞争的本质,在卖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玩转博弈的游戏。博弈之中强者胜,这就是游戏规则的本质。
供零关系春天依然遥远
张新宇
长期以来,利用不合理费用压榨制造商利润,恶意施欠货款和虚假促销似乎已经与中国的零售企业密不可分。而前两个问题更成为国内零售业日益凸现的供零冲突的焦点。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商务部在去年8月推出《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时候,大量制造商会寄希望于这部仍处在“征询意见”状态的《管理办法》可以解决困扰他们多年的问题。
一种较为乐观的观点是随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税务、公安等诸多政府部门的介入,以往供零合作中备受关注的“不公平交易条款”、“恶意拖欠货款”、“不合理的终端费用”、“零售商挤压供应商利润”等问题将逐渐缓解,并最终在法律的规范下得以最终解决。迫于即将出台的《管理办法》的威慑和约束,零售商行为得以规范,供应商从此不再受“资金占压”和“高额费用”的压迫,似乎中国供零关系的春天也将随着《管理办法》的出台而即将来临。然而,事实却极有可能不会按照政府部门的良好预期方向发展。至少对于家电零售行业而言,这部法规出台后很有可能不会起到预期的积极作用。
在整个行业无序竞争结束前,终端费用条款无法真正在家电连锁零售商中得到实施
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家电零售商通过不合理的终端费用挤压供应商利润,使得制造商利润下滑,这将对中国家电制造行业发展和创新造成毁灭性打击。”这种论调似乎已经成为一种主流观点,似乎中国的家电制造商身上承载着整个民族崛起的希望,他们将凭借对国内市场的绝对占有率和不断扩大的出口给中国经济带来更多的活力,而家电零售商似乎成了绊脚石,不断增加的终端费用则更是罪魁祸首。但是,在当前的竞争环境下,作为非主营业务收入的促销费、进店费和展台费实际已经变成家电连锁零售商实现利润的方式。与主营业务利润不同的是,这些收入不会占用资金,不承担经营风险。对于零售商而言,只要有足够的门店数量和足够大的销售额,这些所谓的“不合理费用”是最容易获得的那部分利润。放弃这部分收入,零售商将不可能实现盈利。
在政府立法改变家电零售行业的无序竞争之前,零售商不能改变其盈利模式。而商务部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生硬的方式由于未能充分考虑零售商的合理利润,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迫使零售商使用更加隐性的方式从制造商那里获取利润。
零售商拖欠货款的行为不会因为《管理办法》的实施而有根本的改观
《管理办法》对于付款期限的限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零售商恶意拖欠货款的行为。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在不能获得高效的低成本融资渠道的前提下,那些不准备放弃大规模门店拓展和非零售业务的家电圭锁零售商不可能在短期内抽回被占羽的资金,因而也就不可能做到及时付款。
至于第二十七条所提及的零售商因延期付款而产生的“滞纳金”,由于具体实施的复杂性将成为一纸空文。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的一种可能倾向是:家电连锁零售商为减少资金占用,将增加代销商品的比例,以减少资金占用,这对于中小型制造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缺乏操作性的前提下,《管理办法》可能会因为无法实施而陷入失败
抛开零售商的盈利能力不谈,通读整个征询意见稿,我们似乎看到很多的责任主体。这些主体包括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商务部、工商、税务、公安,甚至还有质检、价格等众多的政府部门。可是我们仍然看不到有任何可行的方式能让诸多部门进行协作与配合,让《管理办法》能够得到切实的实施。
同样的,由于看不到明确的执行部门、执行方法、执行频度和违法行为处理方法,笔者对于《管理办法》的最终的可执行性仍持一定的保留意见。也许,供应商们更愿意看到的是这样的规定:
第二十条《管理办法》实施日起,零售商注册地所在的工商部门须于每月对零售商与供应商新签订合同进行抽查,抽查比率不低于新签合同的10%,如有明显涉及摊派和变相摊派商品的行为,工商部门对零售商处以商品价值50%,最低不低于5000元的行政罚款……
第二十六条各地工商部门承担接受拖欠货款投诉的职责,工商部门有权根据供应商投诉对零售商提出质询,对于违反合同延期支付货款且在五日内无改正行为的零售商,工商部门有权处以不低于应付款项5%,最低不低于5000元的行政罚款……
综上所述,《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的完全施行仍面临诸多障碍,供零关系并不会因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零供法规:供货商的早春
封 韬
面对博得供应商一致叫好声的《零供法规》,饱受零售商长久压迫的供应商们应该怎样认识《零供法规》,怎样有效利用《零供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呢?
1.通过培训和学习熟悉《零供法规》。供应商们要想利用《零供法规》保护自身权益,首先自身要熟悉《零供法规》。供应商学习《零供法规》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通过购买相关书籍,学习
刊物上的相关评论;可以请专业人士,如律师、法学教授、政府人士来进行培训;也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来组织供应商在一起进行研讨。这些方式都可以让供应商们尽快掌握和熟悉《零供法规》,在改变同零售商不平等位置方面有效利用其中的条款。
2.在生意往来中适度应用《零供法规》。零售商是善于钻法规空子的,面对《零供法规》出台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局面,肯定会出台一些看似“合法”的一些办法来对抗,来继续保持自己在市场中强者的地位。此时的供应商一方面应该利用《零供法规》中的条款,和零售商斗智斗勇,争取自身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决不可以完全将改变自身状况的希望完全寄托在《零供法规》上,而是要将自己的更多精力放在市场上,将自己的产品做大做强,使自己在市场上处于一个强者的地位,让市场来决定自己的位置。我们也可以看到,即使在《零供法规》未出台之前,零售商在绝大多数的供求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但是当面对宝洁、可口可乐这样的供应商时候,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零售商甚至是弱势的。零售商可能拖欠一些供应商的货款长达1年,但是对于宝洁、可口可乐却依然是现款,甚至预付款,而这些,则是由市场地位决定。
《零供法规》对于宝洁、可口可乐这样的强势供应商来说是锦上添花,使他们更加巩固强者的地位,但是对于大多数弱势的供应商来说却依然得适度应用,如果使用过头,在零售商依然占主导地位的状况下,可能意味着关系的恶劣,甚至破裂,在现有的生存法则下无法生存。供应商应该在继续全力做市场的前提下,适度利用《零供法规》,寻找同零售商新关系的黄金结合点,改善自己的生存环境。
关键词:技术合作;合同;风险;对策探讨
一、工程技术服务企业技术合作背景与原因分析
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由工程技术服务企业采用技术手段探测井下情况,用于判断油气储存情况。以国内油气服务行业为例,各家企业具有相应技术特点,在某企业承包某项油气服务业务后,存在需要其他技术手段来辅助服务的情况。从经济效益判断,以合法合规为前提,能够为企业带来效益的方式都是可取的。技术合作可以解决企业的生产急需,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竞争市场环境下的有益方式。在低油价形势下,技术合作合同一方面可以将部分低效业务由合同相对人完成,一方面解决了自身研发成本和采购成本。
二、技术合作合同存在风险
产生技术合作合同的原因较多,风险因素的涵盖面较广,其中主要风险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风险。作为工程技术企业,需要为相关油田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与油田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当需要与技术合作单位进行合作时,需要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因此一个项目过程中存在了两种类型合同。在技术合作方因技术水平、环境因素、不可抗力等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内容时,技术合作合同无法有效履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即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当事人,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在技术合作方无法履行合同、造成履约风险时,工程技术企业必须独立承担对油田企业的责任。如果技术服务合同规定有违约责任时,技术服务企业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现实过程中,技术合作方的技术能力普遍较强,仪器稳定性也较好,一般能够有效完成技术合作项目,履约风险较低。但在部分低效业务合作中,还存在未充分了解对方能力、资质情形,造成未能有效履约。2.安全风险。工程技术服务属于相对高风险业务,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因现场施工环境的因素存在多种安全隐患。鉴于合作过程中还存在安全责任不能有效分清的情形,技术合作方应当具备足够的工作能力和安全风险意识,在充分了解对方资质、业务能力的基础上对合作方进行安全提示或培训。在实际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涉及三方企业:油田企业、工程技术企业和技术合作企业。在责任主体无法分清或涉及多方责任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析责任分担,此时合同文本中对于责任承担的规定就是解决安全纠纷的关键因素。3.人员管理风险。工程技术合作业务存在将专业性辅助业务由技术合作单位完成的情形。由于专业辅业务完成时限较长,人员长期开展业务工作,与阶段性技术合作有明显区别。首先,技术服务单位一般参与了对技术合作单位人员的管理,管理过程中涉及到人员风险与合同未履行风险、安全风险的重合。其次,人员管理风险的核心是与用工风险的交叉,在业务合作过程中的人员伤害、安全责任是造成技术服务能否有效执行、企业稳定的关键。由于该类合作用工量大,涉及解决就业和稳定问题,在签订该类合同时,对于技术合作方需要有较高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该类技术合作方往往由劳务派遣公司转变而来,或者仍然主要承担劳务派遣业务,实际承担风险能力较弱,出现相关人员伤害等情形时,责任往往分担不清,与公司用工问题混淆。4.保密风险。技术合作合同大部分属于自身企业对于高端技术的需求,该类技术除具有专利产权外,往往要求高,存在技术保密风险。一方面对于自身技术的保密可能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一方面在了解对方保密技术时可能存在泄漏的情形。在技术合作过程中,资料泄露不容易查找源头,且具有隐秘性,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范,或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没有限定技术人员知晓范围,尤其是掌握核心技术人员范围,将承担较重的保密责任。另外技术合作涉及专利技术时,技术人员可能没有注意专利技术和产品的要求,出现侵犯专利而导致涉诉情况发生。保密风险可能还涉及到个人在工作环境中了解保密事项后,因私运用到相关个人活动中,这将不仅涉及到技术合作项目的纠纷,更涉及到个人与雇主的责任问题。
三、技术合作风险对策研究
1.规范和优化合同相对人选择机制。选择优秀且尽责的技术合作单位是减少或避免风险的有效方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有效规范,其中招标管理办法是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规范性制度。招标的本质就是将选择信息公之于众,让所有就具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参与竞争,用公平合理的评判标准实现合同相对人的优化选择。相较于以前通过单方谈判或竞争性谈判选择相对人的方式,招标更能够体现公平。在工程技术服务过程中,技术服务需要应用特殊仪器或专业领域设备,如果仅仅通过技术人员在自身了解范围内寻找合作单位,一方面不能保证有效选择相对人,一方面可能滋生腐败,产生寻租现象。而将合作信息通过网络、报纸等方式公示,提前设定评标标准,通过制度规定的完整招标流程执行,最终可以选择出一个最符合技术要求的合作方。2.合同文本的签订。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凭证,合同用书面语言约定了双方权力义务和责任,由于国家和相关单位自身制度的完备,招标方式已普遍应用。一个完整的招标文件已包含合同文本,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即视为认可该合同文本内容,并愿意以此合同文本内容签订合同。而且招标文件一经发出,除非经过合法流程是不可更改的,因此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往往占有优势。招标过程中的合同文本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招标人的优势地位。在招标过程中,合同文本制定的过于苛刻,潜在投标人可能会放弃应标,并造成优秀投标人的流失。因此在技术合作项目过程中,一个好的合同文本是双方博弈的过程,同时也需要考虑双方的利益均等。3.技术合作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在技术合作过程中,除相关仪器设备,人员是一个重要管理因素。从HSE管理要素考虑,一方面在合同文本中可以考虑加入相关培训条款,一方面要在技术合作过程中为对方提示风险要点,必要时要进行安全培训。对方人员在必要时也应当提示相应风险点,并应完全符合油田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要素。工程技术辅助作业中,需要持续作业时间长,双方通力合作,并根据统一领导进行项目实施,此时的管理和培训方式最好能统一协调,并根据统一的技术施工规范和内控流程进行技术作业。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对方工作人员的人员保险等应由对方单位承担,并明确责任划分。
四、技术合作合同的参考意义
技术合作合同从传统意义上看是一种技术项目的合作,采取双方的技术优势形成共赢。从另一个层面上看,技术合作项目不仅解决设备缺少,还能解决人员配置。传统意义上的设备租赁和劳务外包可以通过技术合作项目实现风险降低和规避,因此进一步完善技术合作标准合同的制定是当务之急。另外,实际合同承办单位可以在原标准文本基础上细化权利义务及责任,在双方共同协商基础上,讨论维修责任、人员安全、并进一步细化付款方式、人员培训等,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减少纠纷、明确责任,在有效且规范的合同前提下,实施项目的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管理;法律制度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实施阶段约束承、发包双方行为的法规性文件,也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最高的行为准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项目中的重要性及在法律上的严肃性已在行业内相关人士中形成共识。然而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相关法规还很不完善,加之一些思想观念及管理体制存在的深层问题,使得建设施工合同执行过程步履艰难。
一、建设工程合同实践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从合同法角度而言,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机制有待完善,有些法律法规不严谨,合同法律滞后和我们的合同法律意识滞后。从业主和承包商角度而言,不能正视彼此的关系,造成对合同管理的错误认识,合同管理意识淡薄,造成合同管理的作用难以发挥,合同文本不规范,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对策建议
1、合同法律方面
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同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行为。
2、业主和承包商合同意识都有待加强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注意施工索赔,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重视合同文本而不重视相关资料归档的情况在建设领域普遍存在。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建立管理制度,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施工单位履行合同。
合同管理人员首先必须是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同时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精通合同业务,胜任合同拟稿、修改、谈判和解释;熟悉合同履行和工程索赔管理:熟悉工程造价和会计帐务;为了与国际接轨,还要能够阅读和翻译英文合同文本。
3、学习国外一些先进的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制定标准的合同条件是政府对合同进行管理的重要措施。国际上较著名的一些标准合同条件一般是由代表各方利益的权威专业人士组织制定,由政府认可,工程参与各方可参照执行。经过长期的工程实践,再进行修改完善。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工程合同的具体管理任务一般由工程师即专业人士完成。在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合同文本中,对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均有具体规定,如FIDIC条款。这些具有丰富的工程合同管理经验的工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比业主更能有效、科学地进行工程合同管理,有利于工程合同全面、正确地履行。
建筑工程由于其规模大,周期长,生产的单件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比一般产品生产具有更大的风险,进行风险管理尤为重要。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风险转移是工程风险管理对策中采用最多的措施,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两种常用方法。
对于大型工程而言,应力求采用施工总包负责制。这是因为如果按照工程的无限分解性,采取平行分包的方式进行管理,将给业主带来极大的麻烦。表面上看来,好像是工程投资有所节约,而实际上由于工作界面划分过多,业主需要协调的问题呈几何级数的增加。常常造成有的事没人做,而有的事又大家争着做。施工中间业主常常发现在计划开始时没有想到的问题,并往往因此而影响了工程的进度,造成施工的返工或工程量的追加。
对于单价合同,是固定项目的单价,实际测量工程完成的数量,并由监理认可的数量与施工单位结算。对于单价合同,工程量的控制实际上取决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以及工程变更。我们如果控制好了设计,就完全可以控制施工的最终结算。
国外工程施工中,十分注意工程保函的作用。保函是由银行开出的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文件。采用保函就可以迫使施工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去做,否则业主将向银行提出提取保证金的手段,使施工承包商遭受巨大的损失。
总之,就上述分析来看,我国的合同管理状况要想得到改善,需要政府和业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政府部门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有关合同样本,以均衡各方的利益和风险,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合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建筑业界来说,要强化合同意识,正确理解合同的意义: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多花功夫在合同的签约审查和履约把关上:养成以合同来履行义务、要求权利,以法律途径来应对阴阳合同、霸王条款等不合理的东西的习惯;同时,要着力培养能胜任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我国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和对外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3.
[2]李启明.土木工程合同管理 . 东南大学出版社 , 2002.
[3]高茂远.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工程建设与管理 . 同济大学出版社 , 2005.
【关键词】 物业管理 问题 对策
物业管理是由房地产开发和管理派生出的新兴产业,自20世纪80年代进入我国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正逐步走向规范与成熟。当前的物业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和矛盾,其中又以国有企业的物业管理问题更为突出。作为一家有着50年悠久历史的国有企业,广州市花木公司的物业管理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由粗放到集约的逐步成长和发展的过程。现结合笔者的工作实际,探讨该公司近年来规范物业管理的一些经验。
一、认清物业管理的重要性
1、改革总体形势所驱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物业管理作为一门独立的服务性行业正在蓬勃发展,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初步建立。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物业管理必将得到迅速发展和广泛推行。由于历史的原因,国企物业管理工作已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呈现出管理水平低下等弊病。规范物业管理,成为国企整合资源、保障效益的重要途径。
2、企业自身发展所需
广州市花木公司有着近50年历史,是广州市较早实行自负盈亏、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之一。从计划经济时代对花卉苗木的垄断经营,到而今市场经济冲击下的奋力前行,公司拥有了辉煌的岁月,也历经了前进的艰辛。目前,企业离退休员工已近为在职职工的3倍,负担沉重。除了做好主业外,在市内拥有的多处物业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以物业管理带动企业效益提升,势在必行。
二、正视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物业分布零散,情况差异性大
花木公司物业商铺分散于市内各处。2006年以前,这些物业实行分散管理,部分由机构管理,部分由下属企业管理,因而出租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分散经营的局面不仅使物业租赁合同的行文格式、订立条款不尽相同,更不利于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物业总体状况,为公司规划与发展埋下隐患。
2、管理模式滞后,人员素质不高
2006年以前,公司沿用的是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房产管理模式,物业具有封闭式特点,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难以满足租户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也难以获取社会化、专业化业管理企业所产生的高效率、高效益,显得比较落后。另一方面,管理人员在专业素质上良莠不齐,普遍存在“等、靠、要”的惰性思想,观念陈旧,业务能力不强。
三、探索物业管理规范发展的对策
1、集中统一管理,提升管理人员素质
2006年初,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把分布在各基层单位的物业统一上收到机构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并注重提升相关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其一,强化服务意识,注重与客户沟通。服务是物业管理的本质。我们要求管理人员注重与租户及时、真诚而有效地沟通,从租户的需求出发,全身心地为其解决困难,并广泛听取租户的批评和意见,不断地改进服务质量。其二,注重对管理人员物业、经济、法律等多方位知识的培养。尤其要求其在工作中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熟悉《物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文件,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及办法的学习,使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经营等各方面、各环节做到依法管理。此外,也要求管理人员重视对租户的解释宣传工作,懂得利用相关的法规知识处理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为租户排忧解难。
2、核查物业实际情况,促进租赁合同标准化
第一,全面核查物业实际情况。根据原有签订的租赁合同,去现场对物业结构、原有设备、场地面积进行察看。一方面,没有平面图的画出简易草图作为合同附件,以规范租户的装修行为。另一方面,对场地内原有设备进行清点,补充设备清单作为合同附件,明确租户使用设备的责任。此外,在规范场地面积计算方面,有独立房产证的场地,以房产证面积为准,属大场地分割的小场地,租赁双方以重新测量面积为准。通过这三个方面的核查,公司物业管理部门得以全面掌握物业的实际情况,为合同标准化打下了基础。第二,量身制定租赁标准合同。针对部分前期签订的合同文本过于简单、对一些可预见性的情况无明确规定的情况,物业管理部门从公司实际出发,在充分保证公司与租户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下发的物业租赁合同范本为蓝本,查阅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结合广州市2005年实施的《城市出租屋管理规定》,制订出标准合同草稿。通过征求公司领导和其他各部门意见,对草稿进行反复推敲和完善,最后形成了花木公司租赁标准合同文本。该标准合同吸收了原有合同中的精华部分,同时又扩充了一些条款,由原来的两页纸细化到九页纸近5000字。同时,对于一些可预见性的情况做了明确规定,例如,专门辟出了一个章节谈论内部员工承包物业问题,对承包条件、承包期间是否享受公司的各项待遇、承包期满后若不续租如何回公司安排工作等多种情况做出详细的规定,既规范了员工承包行为,又细化了公司内部管理。第三,严格敦促合同执行。首先,旧合同到期后全部按新合同签订。其次,严格管理交租日期,对一些拖延交纳租金的租户,先电话催租给几天缓冲期,几天后仍未交租的,发函催收并视情况收取违约滞纳金。最后,对租金金额较大、迟交会影响员工工资发放的租户,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依据租户情况每月定时催缴。
3、修订《物业管理办法》,落实租赁程序规范化
《物业管理办法》是对物业管理方方面面的具体规定,是租赁合同文本的重要附件。管理办法制订得是否详细具体,直接影响到公司隐性成本和租金收入的净收益。为了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引导物业管理就从书面规范逐步过渡到实质规范上来,公司依托实际,在修订《物业管理办法》上做了大量工作。
《物业管理办法》中详细规定:租户在装修前应书面报告给公司并注明装修材料、造价等,接到报告后对涉及报价部门,物业管理人员会给专业核算员审核单价,避免租户虚高报价。同时,公司明确告之“装修所产生的不动产在租期期满后无偿归公司所有”,双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有了这些规定,租户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心知肚明,无法将自己的经营成本摊销在公司物业上,公司的实际收益便得以保障。例如,《物业管理办法》中将续租与租户交租诚信指数挂钩,一个租期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拖延缴交租金,甲方有权在合约到期后不再优先与其续签。像这种涉及物业细节管理的程序,我们共列出诸如“面积认定、租期认定、租金递增标准、发票及保证金管理、免费装修期规定”等23项,全面覆盖物业管理流程,基本上做到签订合同前让租户了解管理办法,让其知道只有遵守公司管理才能实现租赁双赢,杜绝了人情办事,使租赁程序更加透明化、规范化。
4、重视解决纠纷问题,“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租务
据统计,尽管物业纠纷的复杂性决定了解决方法的多样性,80%以上的纠纷是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的。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注重将“以人为本、因事而异、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作为解决纠纷的出发点,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首先,注重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注重对法律文件的细化和法律手续的完善。其次,与租户沟通时不仅关注技巧,更本着诚信原则,设身处地为其着想。再次,主动与物业所在地的片区警察、社区居委会建立良好关系,联合他们做好物业的消防安全、外来人口管理等服务工作。最后,保持必要的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2007年,公司一租户因在小区停车时险些撞上一名儿童,引发了上百名住户联名要求小区门口禁止停放机动车。随后,小区物业管理小组单方面关闭了小区中间大门,改从左侧小门进出,对该租户的生意影响极大。为了尽快帮助解决租户与物业管理小组、居民之间的纠纷,公司物业管理部门邀请住户代表、大楼管理小组成员与租户进行多轮商谈,经过不懈努力,最终达成了“机动车不停在小区里,中间大门重新开放”的折衷处理意见。既充分尊重住户意见,也最大程度保证了租户利益,一场纠纷就此得到化解。不仅是解决纠纷,设身处地为租户排忧解难也是我们细节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以人为本,真诚服务,争取与每位租户达到双赢,营造物业管理健康、和谐的气氛,这是我们的心愿,也是我们不断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 陈世远:对新时期国有企业推行物业管理的思考[J].经济师,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