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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慎重采取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
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的第五十八条都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比专利法更进一步规定了诉前的证据保全。专利法通过司法解释也完善了证据保全的措施。为正确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申请人资格、案件管辖、适用条件、担保、因错误申请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等问题,均作了详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也将作出类似具体解释。各级法院在具体执行时,一定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要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被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驳回。对侵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在采取这一措施时,应当特别慎重。必须强调的是,在适用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时,要注意专利侵权行为与假冒、盗版等侵犯商标权、著作权行为表现形式上的区别。假冒、盗版的行为一般比较明显,易于辨别认定。而专利侵权行为常常不易判断,需要以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进行对比。同时在侵权情节与行为人主观方面也有区别。在审判实践上就很难一律在48小时内作出执行某项措施的裁定。为了严肃、准确地实行这一措施,对在48小时内不能决定立即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时,可在48小时内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确定的时间接受询问,然后再作出裁定。在对付盗版假冒等侵犯商标权、版权的案件中,就要更加强调迅速快捷,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措施实行期间,不得拖延。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有关复议申请,应当认真及时审查,不得延误。
关于当事人和法院依法受理立案时,以及在以后的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适用临时性停止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问题,必须明确的是,有的同志认为过去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今后,对于当事人在时和以后的诉讼期间申请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停止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行作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的裁定,并予以执行,以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新司法解释的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无论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或者诉讼期间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以防证据灭失或者被藏匿等。由于侵犯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案件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人民法院在对侵犯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证据保全时,要注意保证有熟悉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审判人员参加,以确保能把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保全下来,为案件的顺利审理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
考虑到专利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对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一律由对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一般也由各地中级法院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并且由具有较丰富的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办理,以保障各项知识产权法中的该项制度得以准确地贯彻实施。
正确确定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在举证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举证责任的分担应当围绕着案件的诉讼请求展开,并正确掌握举证责任转移问题。当事人一方举证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时,对方当事人对该项主张进行反驳提出了新的主张的,举证责任就应当转移到该方当事人。如该方当事人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反驳主张不能成立;该方当事人提出足以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原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和举证责任的转移等一系列的举证、认证活动,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不能简单从事。要正确适用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等原则,当事人提出他人侵犯其方法专利权的主张的,也要首先举证证明其享有专利权和被控侵权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相同,然后才能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由被告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使用的是什么方法。
要注意对法律规定的出版者、发行者等的注意义务与过错推定原则的运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以及某些作品的出租者在经营中负有对其经营的复制品有合法授权以及应当从合法渠道获得负有注意义务。这也就是说,在权利人与前述民事主体发生著作权、邻接权纠纷,证明涉及争议的复制品的合法授权、合法来源获得的举证责任在涉嫌侵权的行为人。如果他们不能证明法律规定的证明事项、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法的该条规定所确立的过错推定原则,对著作权法的实施,对完善著作权纠纷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它将成为法官们手中的有力武器,高效率的追究那些未经合法授权或者从不正当渠道获得并经营侵权复制品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在商标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商品销售者对自己商品应当为合法取得和提供商品提供者情况负有注意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在日益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应当建立准确、完整的会计账册。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拒不提供其记载因侵权所获利润情况的会计账册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账册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账册等资料,依法组织审计外,也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张成立,不能使侵权行为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正确审理涉及高新技术等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在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遵照著作权法保护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执行。在没有具体行政法规前审判中仍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去年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要坚持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将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地,只有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时,才能将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认定为侵权行为地,不能随意扩大侵权行为地的范围。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著作权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及其网络服务的他人侵权行为,在其有过错又造成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意教唆、帮助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活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前审理这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对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是要正确适用相关的实体法律。对于被告恶意注册、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或者其他注册商标、域名等相混淆的域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认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根据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还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三是要注意对恶意的认定。一般来说,被告为了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以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故意注册、使用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造成与权利人提供的商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站点的,应当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
关于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审理问题,目前我们还缺乏这方面的审判经验。需要注意的是: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范畴,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时,要根据该解释的规定,正确确定案件的管辖地法院。由于授予植物新品种权都是经过实质审查的,权利稳定性较高,因此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审理有关植物新品种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部分的相应规定。
贯彻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公平合理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损害赔偿额计算问题,一直是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当前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贯彻全面赔偿原则问题。所谓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论其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因其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多少和精神损害大小,来确定民事赔偿范围。贯彻全面赔偿原则的目的是在最大范围内尽可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复或充分地得以满足。这一原则与TRIPS协议关于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的损害赔偿费”的规定是相一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要按照全面赔偿原则确定损害赔偿额,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所有损失能够赔足、赔够,在经济上不受损失。同时还要注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和民事制裁措施。对因证据问题影响确实存在的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选择有利于受害人的其他计算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注意不要适用尚无法律依据的“惩罚性赔偿”,承担高于TRIPS协议规定的国际义务。
二是要正确适用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计算赔偿额的方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是为使用费的1至3倍,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专利的类别、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大小、性质、使用范围、时间等因素予以确定。
一般来说,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即使用费的1倍)仍然适用较多的专利侵权案件的情况。对故意侵权、侵权情节恶劣、多次侵权等情况,应当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的使用费的标准计算赔偿额。对许可使用费本身显失公平的,不宜再按倍数计算,要特别注意防止有的当事人采用倒签合同等办法骗取高额赔偿。
三是法定赔偿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著作权法和商标法针对作为知识财产的著作权、商标权的特殊属性,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法定赔偿制度:即在法律的条文中具体规定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赋予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根据侵权情节,依法判决5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著作权法、商标法确立的损害赔偿制度丰富完善了我国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该项制度与其他著作权、商标权民事责任形式制度相互结合,必将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即对那些按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仍无法计算损害赔偿额,而权利人又确实因侵权受到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50万元。当前要防止侵权人为了逃避应赔偿的数额,想方设法隐匿、销毁、转移证据,造成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局面出现,达到不实际赔偿的企图。人民法院应当精心审判慎重对待,不能让少数不法行为人的企图得逞。
四是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是否计算在损害赔偿额之内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依法将因调查、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损害赔偿数额范围之内,这是贯彻全面赔偿原则的重要体现。这在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都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专利诉讼的司法解释中也确定了这一原则。
一、何谓“思维共振”
思维共振作为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一种手段,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双方认知基础、知识结构、思维方式等方面步调基本一致,在同一平面进行互相交流,创设让学生自主探索知识的情境。在学有障碍时,以教师或部分学生的先进思维触发、点活学生自己的思维,达成共识,优化思维,让全体学生共享集体互助学习的快乐。
二、“思维共振”的作用
首先,“思维共振”把学习的主动权还给了学生,师生之间是教学相长的合作关系。教师不再是课堂中机械的知识传授者,学生不再围着教师“人云亦云”,通过自己寻找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形成独立的见解。在交流中,师生、学生之间展开积极而广泛的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讨论,在传递、加工信息的同时,诱发着学生悟性的启动,促进学生多层次、全方位的释疑思维的展开,在这种“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的美妙情境中,学生不难创设出新颖别致的解题思路和构思,最终获得准确而清晰的解题途径和方法。这样的思维是深刻而又创新的。
其次,“思维共振”充分把认知纳为学生探究的过程。在“温故引新”的情景中,学生之间你争我辩,互助互学,不乏对以前积累起来的知识、经验、方法和技能的再现、统摄、迁移、重组、变换、改造和升华。使学习过程不再苍白、单调,激发学生思维活动走向更广阔的时间和空间。同时也利于知识结构的系统化,优化学生的认知结构,提高学生驾驭知识的能力,从而主动的提高教学效果。
再次,“思维共振”着眼于“作为个体的学生”向“处于一定社会环境中的学生个体”的转变。在这一社会环境中,个人与整体、个人与个人之间存在着,互相帮助,互相促进的关系,彼此提倡不同意见、不同认识的充分交流,乐于自我剖析,善于借鉴先进思路,促成最佳共识。每个个体都力争成为一名有学习能力,有合作精神又不乏个性的学生。
三、“思维共振”对教师的要求
1.理解学生尊重学生。
在数学知识面前,教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充分认清自己只是知识的已知者,学生是未知者。已知者不能轻率的把自己的思维投射于学生,要站在未知者的位置,以平等、互助的示范者、顾问、解惑者的身份出现在他们面前,尊重学生现有的思维水平,鼓励学生大胆阐述对问题的见解,为学生提供一个宽松、自由的学习环境,以促进学生思维的激发、开放、活跃,这是形成思维共振的基础。
2.把握结构设好坡度。
学习过程中,学生已有的观念和意识往往难解释和接受新的概念和方法。因此,备课时教师要深钻教材,理清脉络,形成教学内容的知识结构,以此为依据设计出学生学习的过程结构,尽量使学习的坡度得以平缓。容易受阻的教学内容,教师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必要的加工,使原认知结构与新旧知间相互作用,产生同化和顺应,减少思维受阻的强度,创设出切合学生心理、认知水平的最近发展区。诱发学生思维上的突破,形成知识与思维间的共振,最终促使知识内化。这是形成思维共振的关键。
3.学会倾听即时评价。
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力求突出知识结构,让学生掌握学习的过程与步骤,面对学生的讨论发言,教师要学会倾听,即时评价。遇上学生因语言组织能力有限而词不达意的现象,教师要善于捕捉学生的点滴信息,迅速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反馈给学生,让其他学生补充完善。遇上偏离论题的回答,教师要采取恰当的方法进行调整,让学生“笑着站起来,笑着坐下去”。保护好学生发言的积极性。这是形成“思维共振”的重要保证。
四、“思维共振”的实施
1.问题为基础──引发思维。
古人云:学起于思,思源于疑。学生探究知识的思维活动总是开始于问题,又在解决问题中得到发展。要想引发学生的思维,首先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善于为学生提供一个情景,启发学生在认识上产生问题,创设问题的情境。
如我在教学“有余数的除法”时,课一开始,并出示课题,问:“看到课题,同学们想到了什么问题?”一石激起千层浪,学生迅速开启了思维大门,纷纷提出自己的问题:“什么是余数?”“余数是怎样产生的?”“有余数的除法竖式该怎么列?”“余数该怎么表示呢?”“学余数有什么用?”等等。学生的提问也正是本堂课的教学重点。经过“一问一提”学生的认知方向与教学目标达成一致,在学生统一需要、动机、目标的召唤下进入了新知的学习,为引发思维共振打好了基础。
2.探讨为阶梯──展开思维。
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在人的心理深处,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需要,就是希望自己是一个发现者、研究者、探索者,而在儿童的精神世界中,这种需要特别强烈。”借助这一点,我在教学“除法竖式”是,并不急于端出问题的结果,而是出示56÷8一题,请学生尝试竖式计算的方法,得出了等多种答案。“到底哪个对呢?请同学们说说理由。”顿时,教室里象砸开了锅,同学们你一言我一语为自己的新创造辩解。在热烈的环境中,暂时思维混乱或受阻的学生吸取、借鉴同伴的精彩思维片段畅通自己的思维。思维灵活的学生通过表述,也使自己的思维更加明朗。这种“先知带动后知”的合作研讨,大大增加了思维含量,促进了全体学生思维的展开、创新意识的培养。
当然,在此过程中,学生的回答定有不足或错误,教师在指出思维偏差的同时要肯定学生勇于探究的精神,鼓励学生继续努力,保护学发表不同意见的积极性,创设全体学生思维的情境。
3.讲评为关键──集中思维。
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学习并非都由学生自己来完成学习任务,教师什么也不讲。教师的引导和讲评建立在学生的思维基础之上,根据学生的发散信息,结合教材,进行分析、比较、综合、最终概括出解题方法,总结出共同规律。使学生发散的思维条理化,系统化,集中化。寻求思维的最优化,促成思维的共振。
如在除法竖式列法这一问题,学生经过讨论争辩后,对这两种列法还是各持所见,互不相让。此时我让学生认真阅读书本,细心讲解除法竖式的意义,问题终于解决。并告诉学生学了后面一节就能更清楚为什么除法竖式的写法要采用第二种。这样不但很好的解决了学生的疑点,还激起下节课学习的兴趣。
4.训练为保障──巩固思维。
摘要:司法权威与权利文化是互动关系。司法权威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基础中,权利文化的内核决定了司法权威的价值取向,并给司法权威成长提供了观念性动力,因之,扩张和保障权利构成了司法审查权威的文化基石。而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促进了主流法律文化的形成。
司法权威作为一种现代法治理念和纠纷处理制度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基础中。离开了特定的文化给养,司法的权威性理念难以形成,离开了特定的文化的支持,权威性的司法制度也难以确立。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互动这种西方社会结构对西方诉讼文化以及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十分深刻的影响并构成了西方司法权威文化的深厚的社会基础。一方面,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形成了市民社会独特的权利观念和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的理念。另一方面,代议制民主制的确立和发展形成了权力制约的政治体制,从而政府乃产生于人民的授权,其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自由、平等和权利的价值理念得以制度化。因此政治权力应当分立和受到制约的民主文化也就随之产生。这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文化构成违宪审查制度的文化基石,使得违宪审查的司法权威获得了普遍的社会价值认同。
一、权利意识确立了司法调整的权威性地位
毋容置疑,权利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而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学术界对法律文化的界定有诸多差异,都有其合理性。但在我们看来,法律文化主要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复合体。而所谓权利文化是法治社会的表征、是权利意识和观念的总合;同时,权利本位在法律制度中得到确认,成为现代法律文化的主流并构成现代法律文化的核心。其丰富的内涵表现为:权利文化是一种理性文化,它内涵不同的价值取向,以确证、弘扬权利来表现其理性的诉求;权利文化以个人主义为其深厚的伦理基础,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主张个人权利高于国家,它强调个人的主体地位和自由,因而又是一种与义务本位的文化相分野的一种文化价值取向。当权利和权力发生冲突时,它强调权利的优先性,主张以权利制约权力,并提供权利救济制度的保障。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强调人的平等性、主体性和自律性。契约不仅在私法领域成为人们缔结各种社会关系的合法形式,而且在公法领域也成为平衡配置权利与权力的合法性原则。因此,权利文化在政治制度上固化为对抗制的政体模式,因而在司法程序机制的构造上奉行当事人主义原则;权利文化在经济制度上物化为以自由竞争为核心的市场经济法律规则体系,弘扬契约自由的精神。
权利文化是理性的产物,以对自然、社会的科学认识为基础。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类的认识活动包括对自然的认识、对人本身的认识以及对社会人际关系的制度化安排的认识。人类所有的物质和精神成就都是与这些认识的深度和广度密不可分的,权利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制度产品自然也不例外。历史越往前推,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就越大。在人类的初生时代,我们的祖先屈从于自然权威的摆布,对风雷雨电等自然现象没有科学的认识。由此造成了人与自然的分离,人成了自然之神的奴隶。另一方面,古人也难以认识人的生理现象和精神现象的真谛,比如对梦的恐惧以及把对死者的梦见解释成逝去的祖先在另一个神秘世界的复活,由此造成了人与自身的分离,人成了祖先之神的附属物,将逝去的祖先人格化、神化,成为古代人类认识的特点和原始宗教的本质。为了对付严酷的自然,人们自发结成群体,在与自然的抗争中显示了巨大权威的强者取得了群体的保护人的地位,加之原始宗教情结的作祟,这些强者成了自然之神和祖先之神在尘世的化身,依附于强者的客观需要和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促成了古代依附性人际关系的安排。这些强者起先是家长、族长、酋长,后来则表现为摆脱了血缘联系而以地域为基础的政治共同体的首领——国王、君主、皇帝等等。这样,一个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比较稳定的古代社会结构产生了。政治上表现为专制的集权控制,经济上表现为自给自足的封闭性经济。因而作为人类认识局限性的自发产物而后又被自觉地以法律维护着的社会结构,又进一步加深了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于是依附于自然、依附于神灵、依附于社会地位更高的人的观念植根于古人的认识之中,并受到古代社会制度力量的强有力的支撑。因此,在人类进化的漫长岁月,难以萌发权利意识,更不消说以权利为中心来对人际关系作制度安排。换言之,古代的法律追求不可能是“权利本位”的,而只能是“义务本位”,于是伦理规范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调整手段,司法的主要作用是对严重违伦理的行为处以刑法,在这样的目的指向下,司法不可能通过对权利的保护、通过对权力滥用的制止来显示其权威。显然,正是这种非理性的制度安排排斥了司法的相对至上性,阻却了司法权威的形成。
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对人的认识是建立在科学理性的基础上的,人是具有自我意识的独特个体和具有特定文化属性的社会存在物,因此人的本质属性不是对他人的依附性,而是人的独立性和主体性。独立性要求不依赖于他人,必须由平等作为前提。主动性要求行动自由,而无论平等和自由都必须通过权利加以表现,也必须通过权利才能实现。主体性要求就变成了对权利的需求。因此,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实现人的本质以及通过对人际关系的合理安排来实现人的本质,无疑权利诉求正是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形式。在这样的价值观念上定位人,就必然要求重新安排人与人的关系,即变原来不平等的人身隶属关系为平等自由的关系,要求以权利为中心来调整社会关系。权利文化的核心是权利意识。西方权利文化的发生和演化是与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法治意识密切关联的,并通过自然法的历史演进表现出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成了论证法律和权力合法性的理论资源。伴随着西方社会的历史变迁,社会契约的理论形态经历了若干历史阶段。
权利观念在古希腊的正义学说中就已经有了萌芽,在古罗马私法体系中也有了初步体现。位于在半岛之上的古希腊,是一个从事海运的商业社会。商业经济的生产方式及其文化运动,推动了古希腊社会主体的权利意识,使得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城邦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理性化的契约关系。契约意识成为古希腊公民参与城邦政治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希腊神话中正义之神和专司法律与正义的女神是古希腊城邦国家时代的最初的权利意识的象征。后人于1863年至1864年在克里特岛发现公元前5世纪的歌地那法典,载有关于人、家庭、奴隶、担保、财产、赠与、抵押、诉讼程序条文70条。权利由习惯而来的观念到歌地那法典的形成标志着希腊城邦早在公元前5世纪就已经有权利文化的萌芽。古希腊的权利文化是公法文化和私权观念的有机整合。希腊很早就认识到了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以及文化权利的相互依存性。他们都通过积极参加城邦管理、决策和法制建设活动来保障自己的私法权利。与这种古代法治社会相适应,古希腊生发了以普罗塔哥拉为代表的智者学派的约定论。他们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著名的人类学命题,突出了人的理性地位。在智者看来,法律的权威与人们之间的约定有密切的联系;法律是人们为了防止相互残杀,避免趋于灭亡的一种维系力量,而建立在法律之上的城邦政治则体现了公正与谨教,是每个人生存和发展最好的方式。柏拉图认为法律是正义与理念的产物,是个人行为正义性和城邦国家正义秩序的保障。亚里士多德则从“人是城邦动物”的论题出发,强调城邦和法律的绝对至上性权威。希腊化时期,注重个人主义的伊壁鸠鲁继承和发展了智者学派的传统,把约定论思想发展成为那个时代的“社会契约论”,认为法律和国家的合法性基础是人们之间的协议,人们缔结契约的目的是追求个人的最大幸福;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观,超越了城邦国家的范围,具有世界主义的倾向,宣称自然法具有至高无上的、超越人定法的普遍效力。
古希腊法律及其权利观念对罗马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罗德岛的海商法、雅典的债权法和诉讼法都曾被罗马法所借鉴,希腊有关法的概念以及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学的形成有着重大的影响。权利文化在罗马私法中获得更为典型的表达,罗马人形成了法律人格平等、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等观念构成了西方近现代私法的精神支柱。雅典宪法以及某些民主制度对以后欧洲国家的公法及其私法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以致古希腊被人们看作是公法文化和私权观念的故乡。由于希腊各城邦囿于长期的对抗战争,使得希腊发达的公法文化和私权观念没有向当时的世界进行有效的传播,因而,第一次法律全球化运动的使命落在亚历山大的肩上。“希腊化时代”,城邦法律文化演化为希腊化法律文明,适用于希腊人及其定居在埃及、巴勒斯坦、叙利亚、小亚细亚和古代近东其他一些国家的希腊化居民。从载有契约、申请书、诉讼案件的记录等的羊皮纸和碑文的解读中发现,这些国家在私法方面适用当地的成文法和习惯法,在国家政制及其组织等公法方面适用征服者所带来的殖民地法。可以看出希腊城邦时代的权利文化在希腊化世界里施加极其深刻的影响。
罗马法深刻影响了日尔曼人的权利观念。在日尔曼人那里,习惯权利高于一切制定法是其粗陋的权利文化形态。这同时也是英国人的权利意识的历史观念基础。伴随着西方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兴起,权利观念在十四五世纪兴起的古典自然法学说中有了更完整的阐述。但观念要变成现实,需要制度性结构的确认和维护,然而现存的社会结构是客观化了的旧观念,所以首先要打破旧社会的结构,资产阶级革命和商品经济的推动完成了这一历史任务。权利变成现实构成了现代社会的主要制度性追求,又由于法律是现代社会制度性安排的主要手段,因此,对权利的制度性追求变成了法律的追求,对法律权利的维护和享有成了司法的价值取向,基于理性基础上的司法权威才得以确立。
总之,从理性的角度审视人与人之间的应有关系,社会关系应该是一种权利关系的凝结。社会关系结构的行政化以及建立在血缘、身份基础上的特权观念与司法权威是大相径庭的。传统社会的家族本位、个人在家族中处于依附地位的社会结构基础也就必然要制约和阻碍公民形成独立的人格精神和现代社会的个体自由、平等的品格,否定一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内在驱动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尽管传统社会结构在现代化的过程中逐渐式微,但是建立在传统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上的文化观念和诉讼观念也会作为一种深厚的历史沉淀长期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成为阻碍社会主体健康诉讼意识形成和发展的绊脚石,从而也限制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影响司法的权威性。诚然,必须看到传统社会也存在着大量的民事习惯,其中有一些反映简单商品经济法权关系的商事习惯甚至具有较大的现代性,但由于社会结构的整体条件的限制,传统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应有的调整方式受到专制集权和农业自然经济的压抑不可能获得生长的机会和空间。
二、权利意识的制度化推动了司法程序理性化
基于多元经济结构和多元社会利益之上的权利文化内涵的自由、平等观念必然要求司法程序的中立性、平等性和终局性。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社会结构在文化上的产品是“多元主义”。文化多元主义使法律也成为一般社会生活有序化的主导模式。在现代社会,已成为个人自由的一部分,伦理评价也日趋多元化,古代社会那种作为权威规范的宗教和伦理已不复存在,一般社会生活的规则治理也只得让位于法律。诚如庞德所言:“所有其它社会控制的手段被认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家庭、教会和各种团体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在现代社会中组织道德的作用,它们都是在法律规定限度内活动并服从法院的审查。”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由于其基本的法律文化精神以特权和依附关系为特征,义务是该社会调整体系的立足点。其工具性有两个特点:一是在社会调整中首先考虑他人的利益,典型地体现义务本位的价值取向,依靠人身依附关系来调解纠纷乃是必然的选择;二是依靠内心的道德强制力、神秘的道德压力来左右人们的行为,这正好与西方中世纪的基督教的个人消极容耐的道德要求以及中国古代以儒教为代表的传统道德伦理的工具特质相耦合。这种社会文化和法律文化的价值指向显然对社会主体心目中司法权威的确立具有巨大的阻却作用。此外,传统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专制性质和权力运作机制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司法观念和诉讼观念,权力至上、官本位的文化精神也制约了司法权威的形成。
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司法权威的价值蕴涵与权利本位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司法的中立性、程序平等性是权利文化的价值需求。基于商品经济基础上的权利本位的社会文化是司法权威成长的精神养分和文化基石,而权力本位的法律文化产生不了司法的权威性,基于自然经济基础上的权力本位的社会文化氛围中,权力居于司法之上,形成拜权教,司法体现的是行政权威。义务本位以及权力本位文化是身份等级社会关系的反映,而权利本位文化是契约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写照。
扩张和保障权利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的文化基础。权利本位的法律文化要求建立权利的程序保障机制,要求通过司法审查的权威形式来保护私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害。而司法审查作为阐明或界定权力范围以及限制权力的尝试,在20世纪尤其是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作为一种比过去更富有惊奇力的工具出现了。正如弗雷德曼所言:“法院不再那么墨守成规,十分热衷于实现公民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权利。至少,法院在整体上是朝着这个方向不断发展。”因此,美国法院的权威在20世纪的急剧提升,与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侵害,保障公民的权利的价值取向密不可分的,并且也与司法在美国历史中的地位密切关联。“过去40年左右是司法革命的年代。当然,无风不起浪。革命的根源由来于美国司法制度在历史中的地位,或者说司法制度长期以来在美国政治中所处的德高望重的地位。但仅仅使用历史的或传统的术语是难以解释这场革命的。对此,只要翻开美国宪法就可以找出答案。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宪法本身并没有发生什么重大的变化。对美国宪法的戏剧性革新,从形式上讲,主要是来自对一条法条的‘诠释’。该条就是1868年植入宪法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实际上,几乎所有的上述变化都涉及对该项修正案中两句短语的解释,即关于正当程序原则和平等保障原则的解释。”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司法审查通过程序权威和解释权威对司法的权威性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是司法权威的两个推进器。其深层次的原因是程序权威和解释权威较好地契合了权利文化的诉求。
法律要得到执行必须得到社会心理势力的足够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要与原有的文化观念相契合。违宪审查制度之所以在现代社会中得到普遍的实施,与权利文化的支撑密切相关。违宪审查的文化基础是一种表现型个人主义的权利意识。所谓表现型个人主义就是强调自我发展,个人的独特性以及实现个人欲求和目标的必要性,要求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充分考虑每个人的个性,充分考虑社会群体的共性是建立在每个人的丰富的人性基础上的。“人生的重要意义就是最大限度地发展自己的观念。每个人的生活方式都是如指纹一样特殊,如脸部表情一般独特。群体在很多方面只是增加者权利的载体。”这种个人主义在法律层面上的表现就是权利意识日益高涨。表现个人主义与利用法院作为宣布扩张或恢复权利的机构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关系。这种个人主义文化的显著之处,表现为司法审查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得到了迅速推广。法院权限的突然扩张超过了单纯的构造改革,并助长了“权利意识”在一个又一个国家的发展,其中包括一些缺乏司法审查传统的国家,例如日本和德国。德国设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尽管这个法院是新创建的,但现在已变得极其积极和强大,或许在影响力上仅次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即使大不列颠这一个公认的保守派,近来也因为同欧共体的结盟而悄悄地发展了一种司法审查制度。每一个发达国家都参与了现代世界的技术革命,在这些国家中传统权威被日益削弱,个人主义却不断成长和壮大。在大多数这类国家中个人主义在司法层面上的表现就是运用诉讼程序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立宪主义的爆炸式增长,即新权利的急剧增加(创造)和旧权利的不断扩张,不断向人们阐示着自由的实质及其程度。毫无疑问,这属于个人主义的又一大产物。人们总想最大限度地控制或把握自己的生活权利,并且是多多益善;想得到自我表达的自由、基本性的经济保障、尊严以及尊重;还想要自己的选择权和被选择权倍受保障,以及使自己的生活方式具有正当性。为此,人们就将法院视为实现这些权利的保护神”。于是通过司法追求权利是无数美国人的神圣愿望。美国人十分热衷于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论是基本权利,还是对人身伤害提讼的权利。权利意识在美国或许以夸张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它又似乎不是哪一个国家独特的要素。作为一种文化形态不仅普遍存在于所有的现代产业化的福利国家,而且也不同程度上存在于发展中国家,权利意识是发挥主体积极性、创造性、竞争性的前提,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们的自我权利意识。因之,可以说权利本位的法律文化是司法权威增强的不竭能源。
三、司法权威与权利文化在相互促进中发展
司法权威的形成与权利文化发展是一种互动关系。一方面,权利本位的法律文化给司法权威提供了精神动力,是司法权威的文化基石。另一方面司法权威的功能又促进了主流法律文化形成。
1滚珠丝杠副的种类
由于滚珠丝杠副的使用不断普及,使用领域不断扩大,对滚珠丝杠副的要求也越来越多,普通规格的滚珠丝杠副已远远满足不了使用要求,如航天航空领域、小型精密测试装置、电子仪器以及半导体装置等基本上都需要公称直径d0≤12mm,导程Ph=0.5~2.5mm的微型滚珠丝杠副。日本NSK公司已开发出公称直径d0=4mm,导程Ph=0.5mm的世界最小导程微型滚珠丝杠副。半导体插件装置、小型机器人等需要微型大导程滚珠丝杠副,以满足高速驱动要求。
随着机械产品向高速、高效、自动化方向发展,工业机器人、数控锻压机械、加工中心以及机电一体化自动机械等,其进给驱动速度不断提高,大导程滚珠丝杠副的出现,满足了高速化的要求。日本NSK公司已开发出公称直径×导程为:15mm×40mm、16mm×50mm、20mm×60mm、25mm×80mm超大导程滚珠丝杠副,快速进给速度达180m/min。
滚珠丝杠副按照常规分类如图1。
现国内外文献上对滚珠丝杠副还没有统一的分类,但各国一般是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的,普通滚珠丝杠副一般指公称直径d0=16~100mm,导程Ph=4~20mm,螺旋升角φ<9°。
微型滚珠丝杠副指公称直径d0≤12mm的滚珠丝杠副。对于导程Ph≤3mm的滚珠丝杠副称为微型小导程滚珠丝杠副,螺旋升角φ>9°的滚珠丝杠副称为微型大导程滚珠丝杠副。
大导程滚珠丝杠副指公称直径d0≥16mm,螺旋升角17°≥φ>9°或导程d0≤Ph≤d0的滚珠丝杠副,对于螺旋升角φ>17°称为超大导程滚珠丝杠副。
重型滚珠丝杠副指公称直径d0≥125mm的滚珠丝杠副。
2滚珠丝杠副结构
滚珠丝杠副的结构传统分为内循环结构(以圆形反向器和椭圆形反向器为代表)和外循环结构(以插管为代表)两种。这两种结构也是最常用的结构。这两种结构性能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内循环结构安装连接尺寸小;外循环结构安装连接尺寸大。目前,滚珠丝杠副的结构已有10多种,但比较常用的主要有(图2,附表):内循环结构;外循环结构;端盖结构;盖板结构。
内循环结构反向器的形状有多种多样,但是,常用的外形就是圆形和椭圆形。由于圆形滚珠反向通道较短,因此,在流畅性上不如椭圆形结构。现在,最好的反向器结构为椭圆形内通道结构,由于滚珠反向不通过丝杠齿顶,类似外循环结构,因此,消除了丝杠齿顶倒角误差给滚珠反向带来的影响。但由于制造工艺较复杂,影响了这种结构的推广。
附表滚珠丝杠副结构特点比较种类特点循环圈数螺母尺寸
圈数列数
内循环结构通过反向器组成滚珠循环回路,每一个反向器组成1圈滚珠链。因此承载小。适应于微型滚珠丝杠副与普通滚珠丝杠副。12列以上小
外循环结构通过插管组成滚珠循环回路,每一个插管至少1.5圈滚珠链,因此,承载大。适应于小导程、一般导程、大导程与重型滚珠丝杠副。1.5以上1列以上大
端盖结构通过螺母两端的端盖组成滚珠循环回路,每个回路至少1圈滚珠链,承载大。适应于多头大导程、超大导程滚珠丝杠副。1以上2列以上小
盖板结构通过盖板组成滚珠循环回路,每个螺母一个盖板,每个盖板组成至少1.5圈滚珠链。适应于微型滚珠丝杠副。1.5以上1中
3滚珠丝杠副精度
过去,为了获得高的定位精度,主要通过提高滚珠丝杠副本身的精度来实现,因此,对滚珠丝杠的导程累积误差要求很高,给滚珠丝杠副的制造带来困难,使滚珠丝杠副的生产成本加大。特别是高精度滚珠丝杠副,只有通过数控螺纹磨床或激光反馈螺纹磨床加工才能达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掌握了数控补偿技术,因而,不需要很高精度的滚珠丝杠副,也能获得高的定位精度。为了适应数控补偿技术的要求,国际标准ISO3408-3-1992以及部颁标准JB3162.2-92都对滚珠丝杠副的行程变动量作了要求,如有效行程内行程变动量、任意300mm行程内行程变动量、2π弧度内行程变动量。其目的就是要控制滚珠丝杠副行程误差的直线性,也即滚珠丝杠副行程误差线性化。为数控误差补偿创造条件。
4滚珠丝杠副性能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滚珠丝杠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使机械产品能实现高的定位精度且能平稳运行,这就要求滚珠丝杠副不但有高的精度,而且运转平稳,无阻滞现象。滚珠丝杠副运转是否平稳,主要取决于滚珠丝杠副预紧转矩的变动量,不同转速下滚珠丝杠副的滚珠链运动的流畅性不同,因此,滚珠丝杠副的预紧转矩也不相同。国际标准ISO3408-3-1992以及部颁标准JB3162.2-92规定了在转速为100r/min时,滚珠丝杠副预紧转矩的允差。
由于存在加工误差,如:滚珠丝杠中径尺寸全长不一致,丝杠、螺母的导程误差,丝杠与螺母的滚道齿形误差以及螺纹滚道的粗糙度等,使滚珠丝杠副的动态预紧转矩在丝杠螺纹全长上是不恒定的,这直接影响驱动系统的平稳性,因而也影响滚珠丝杠副的定位精度。因此,滚珠丝杠副预紧转矩变动量的大小是反映滚珠丝杠副性能好坏的重要指标。
近几年来,人们对滚珠丝杠副的预紧转矩变动量的大小开始重视起来,以前人们只重视滚珠丝杠副综合行程误差曲线,现在也开始重视滚珠丝杠副预紧转矩的曲线。因为有了这两条曲线,滚珠丝杠副的性能就能很好地反映出来。
为了满足上述要求,北京机床研究所先后研制了滚珠丝杠副综合行程误差测量仪和预紧转矩测量仪。应用现代化的测量手段和高精度的传感器,在测量过程中能实时显示行程误差曲线和预紧转矩曲线,并打印出完整的测量报告,为衡量滚珠丝杠副的总成质量,提供了可靠的检测手段。
随着数控机床的发展,“高速、高效”成为各厂家追求的目标,对于高速驱动与定位部件,国外已有直线电动机问世,开始用于加工中心,快速进给速度达到160m/min以上,加速度达4g以上,向滚珠丝杠副提出严峻的挑战。但由于直线电动机存在价格昂贵、控制系统复杂、需采取措施解决磁铁吸引金属切屑、强磁对人身危害以及发热等缺点,在近一段时间很难得到普及。滚珠丝杠副仍是现在高速驱动的最优先选择,国外大部分高速加工中心仍使用滚珠丝杠副。为了达到高速驱动目的,设计时在提高电动机转速(电动机最高转速可达4000r/min)的同时,使用大导程滚珠丝杠副,导程可达32mm。如日本马扎克公司在FF660机床上使用滚珠丝杠副,机床快速移动速度达90m/min,加速度达1.5g。
从前,担心大导程滚珠丝杠副驱动对加工中心精度的影响,设计时取导程Ph≤10mm。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从1999年日本国际机床展览会上可看出,设计与研究现在大部分高速加工中心都使用大导程滚珠丝杠副。
小学阶段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启蒙时期,在这一阶段注意给学生渗透研究数学的基本思想和方法便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小学阶段,学生的逻辑思维和抽象思维能力较弱,而研究数学的许多思想和方法都是逻辑性强、抽象度高,小学生不易理解。那么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如何对学生进行数学的一些基本思想和方法的渗透呢?
一、在讲能被2、5、3整除的数时,第一节课先讲了能被2整除的数的特征是:“个位上是0、2、4、6、8的数,都能被2整除。”能被5整除的数的特征是:“个位上是0或5的数,都能被5整除。”
接下的第二节课要讲能被3整除的数的特征是:“一个数的各位上的数的和能被3整除,这个数就能被3整除。”
这两节课要讲的结论对于学生来说,在思维上存在着一段跳跃。因为第一节课学生们注意和观察的是一个数个位上的数学有什么特征,而第二节课则变成了观察一个数的各位上数的和有什么特征。如果教师按照教材上的顺序开始就例举能被3整除的数的特征,那么,在学生的头脑中就会产生一个疑虑:“一个数的个位上是0、3、6、9的数是否也能被3整除呢?”因此这节课的开始时,教师就应首先提出这个问题,并举出例子,得出结论,打消学生们头脑中的这个疑虑。
如:看下面个位是0、3、6、9的两组数。
(附图{图})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得出结论:一个数个位上是0、3、6、9的数不一定能被3整除。
上述的结论,学生们会很自然接受的,然而,他们并不知道这个结论的获得是用了一个数学中很常用的重要证明方法——举反例的证明方法。这时,教师应该及时地把这种方法点拨给学生,指出:“要证明一个结论是不是成立时,只要找出一个实例来说明这个结论不正确即可。”这种方法叫做举反例的证明方法。这样,举反例的证明方法就会在学生们的头脑中深深地留下了印象。
二、计算:1/2+1/4+1/8+1/16这道题从形式上看是一道分数连加法的计算题,计算过程如下:
1/2+1/4+1/8+1/16=8/16+4/16+2/16+1/16=(8+4+2+1)/16=15/16
然而,这道题的本意并不在此,其目的是要寻求一种简便的算法。如(图一),用一正方形表示单位“1”,这样,学生们通过观察图形再经过老师的讲解会得出:
1/2+1/4+1/8+1/16=1-1/16=15/16
至此,本题的目的已经达到,但学生们还没有得到此题的精髓,也就是题中所包含着什么样的规律,体现了怎样的数学思想,教师还应该给学生们渗透和点拨出来。
实质上,此题是求数列:
1/2,1/4,1/8……1/2[n]……的前几项和问题,其前几项的和是S[,n]=1-1/2[n]=(2[n]-1)/2[n]
由于学生没有极限的思想,不理解无穷的概念,因此,字母“n”的意义无法给他们讲解清楚。但教师可以借助图形的直观性,把上述极限思想渗透给学生。如在上题的基础上,让学生计算下列几题:
1.计算1/2+1/4+1/8+1/16+1/32
2.计算1/2+1/4+1/8+1/16+1/32+1/64
3.计算1/2+1/4+1/8+1/16+1/32+1/64+1/128
观察图形,使用前面例题的简便算法,学生们会很快算出结果。
1/2+1/4+1/8+1/16+1/32=1-1/32=31/32
1/2+1/4+1/8+1/16+1/32+1/64=1-1/64=63/64
1/2+1/4+1/8+1/16+1/32+1/64+1/128=1-1/128=127/128
这时,教师再继续让学生计算1/2+1/4+1/8+1/16+……+1/512
如果学生能很快得出结果是:1-1/512=511/512这就说明了在学生的头脑中已经初步形成了数列的概念。此时教师将前面的几道题进行比较归纳,得出结论:如果以分子是1,分母是前一个加数的分母的2倍的规律,再继续加下去,不论再加什么数,结果总是得:1-最后一个加数。并且其结果总是不超过1。
新公司法放宽了公司的设立条件,放宽了资本制度形式,简化了公司设立程序,并且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完善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这些变化都有利于这种先进的现代的公司制度在更大范围内适用,很大程度上使更多的人选择公司这种现代的企业组织形式,从这些变化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在鼓励民间资本更多地进入市场,我们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配合国家的此项政策。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研究,要善于解读国家有关产业方面的各种宏观政策。作为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的专门部门,其资产投向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当然,银行同时也是自主经营的企业,从这一角度讲,银行在执行国家宏观政策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总是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包括产业布局、资源利用、就业、环保等方面来考虑政策的制定,而银行主要还是从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角度考虑对政策的执行,两者侧重点不尽相同。也就是说,银行在配合国家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更多的进入市场这一政策时,必须解决中小型公司贷款难的问题。
中小型公司融资存在的问题
融资渠道狭窄已成为制约中小型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小型公司基本是内部融资,尚未建立起外部市场融资体系体制。要想促进中小型公司,尤其是民营中小型公司的迅速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融资体系,最根本的是建立起企业外部融资体系,即市场融资体系。中小型公司融资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贷款,但目前商业银行贷款难以满足中小型公司对融资的需求,存在严重的融资缺口。造成银行对中小型公司放贷存在融资不足的主要原因是中小型公司自身信用不足,而融资信息不对称是贷款融资难的直接原因。
目前,商业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的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是银行按设定的评级标准模型,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进行综合评定,并授予其相应等级。依照我国现行传统的企业信用评价方法,大部分中小型公司根本不可能得到贷款。其原因在于:一是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普遍采取抵押方式,且银行可接受的抵押品主要是土地和房地产。而中小型公司往往因规模小、固定资产少而达不到银行的贷款条件。二是中小型公司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有限,远远满足不了众多中小型公司的融资需求。
我国中小型公司的经济实力、经营风险和管理素质的差别较大,这就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信用评估制度将它们区别开来。其实,从抵押物方面看,许多中小型公司虽然没有土地和房产,但是还有一定量的存货和应收账款。所以,目前亟待建立适合我国中小型公司的信用评估办法,突出对业主的信用评价和所处的经济环境、信用环境的评价,使信用等级评定能够与中小型公司的实际情况得到较好衔接。
国外银行对中小型公司的贷款技术
一、财务报表型贷款。
该类贷款的发放基础主要基于借款人所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信息。这种贷款技术最适合那些经过审计,财务报表相对透明的企业。因此,它是银行对大企业贷款时经常使用的一种技术。一些历史较长、业务相对透明、经过审计的小企业也适用于此类贷款。
二、基于资产的贷款,又称抵押担保型贷款。
这类贷款的发放基础主要取决于借款者所能提供的抵押品的数量和质量,而非其财务信息。基于资产的贷款有很强的事后监控机能,可以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被广泛应用于对中小型公司的贷款中。通常情况下,抵押物是高质量的应收账款和存货。它的主要缺点是交易成本过高,手续繁琐,而且固定资产较少的中小型公司将被拒之于门外。
三、信用评分技术。
中小型公司信用评分是对中小型公司的品德、声望、资格、资金实力、担保以及经营条件等进行分析,来测度违约的可能性并且对违约风险进行分类。这种贷款技术目前主要是依赖于一些统计模型,如线性概率模型、分对数模型和线性判别式分析等进行分析和判断。美国小企业局的一份报告认为,银行采用信用评分法使中小型公司的贷款增加,主要是因为,这个方法放宽了边际贷款申请者的标准线。但信用评分法的建立和应用,不仅要解决搜集样本、建立模型等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构建资料共享的社会征信基础结构和与新技术相适应的金融企业信贷管理文化。由于信用评分对信息系统和数据积累的要求较高,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其应用范围受到很大限制。
四、关系型贷款。
关系型贷款是国外对中小企业融资中使用的一种比较重要的贷款技术。在这种贷款技术下,贷款人和企业家、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比纯粹的资金关系要重要得多。在关系型贷款下,银行的贷款决策主要基于通过企业及其所有者的私人信息而做出的。这些信息除了通过办理企业的存贷款、结算和咨询业务而直接获得以外,还可以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和顾客等)以及企业所在的社区获得;它们不仅涉及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还包含了许多有关企业行为、信誉和业主个人品行的信息。这些信息要比企业的财务报表、抵押物、信用评分有价值得多,从而可以帮助关系贷款者更好地解决信息不透明问题。由于关系型贷款不拘泥于企业能否提供合格的财务信息和抵押物,因而最适合于中小企业。但关系型贷款的基本前提是,银行和企业之间必须保持长期、密切而且相对封闭的交易关系,即企业固定地与数量极少的(通常为一到两家)银行打交道。
构建我国关系型贷款制度
一、企业层面信用风险分析。
分析企业信用风险时,选取起主导作用的宏观环境因素、行业因素、经营因素和管理因素、财务因素、担保因素作为分析的评价指标。
1、宏观环境风险分析。
宏观环境风险分析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技术环境和信用环境。
2、行业风险分析。
每个企业都处在某一特定行业中,每一行业都有其固有的风险,在同一行业中的借款人要面对基本一致的风险。行业风险分析中考察的因素主要有成本结构、成熟期、周期性、盈利性、依赖性、产品替代性几个方面。
3、经营风险分析。
由于同行业中的每个企业都有其自身特点,还需要在行业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过程,分析其自身的经营风险。经营风险分析主要包括:经营策略分析、产品分析、市场分析、销环节分析。
4、管理风险分析。
主要从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管理层的素质和经验、关联企业的经营管理、法律纠纷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5、财务风险分析。
虽然关系型贷款并不着重于企业能否提供合格的财务信息,但一定的财务分析也是必须的。此类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利息保障倍数。
6、担保风险分析。
贷款申请者可以通过提交担保来弥补自己在其他方面的弱势。但是担保分析的前提是对借款人整体信用状况的分析,银行并不能期望通过借款人被迫出售资产或由保证人来履行保证责任来作为最终的还款来源。重点分析的担保形式有:抵押和质押、保证和附属协议。
二、个人层面信用风险分析。
有资料表明,在中小型公司的股权结构中,主要业主提供的资金一般要占全部股权的2/3,中小型公司向银行提供的抵押或担保财产,常常也是属于业主个人的居多,中小型公司私有化、个人化倾向十分明显。针对中小型公司创建者拥有绝对控制权并掌握经营权的特点,可以结合业主的个人信用度进行综合评价。据了解,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已开展了以企业法人或股东的个人信用作担保为企业融资的业务。业主信用评估和企业信用评估一样,其目的主要是分析业主的还款意愿和业主的还款能力。因此,个人信用评估主要以业主素质和业主价值为基本内容。
1、业主素质。
和大企业不同,中小型公司的经营业绩往往和业主素质有直接的联系。所以,在给中小型公司贷款时,业主的敬业精神市场开拓能力和以往的信用记录是贷款前分析的主要内容之一。
缺少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事后绩效评估
虽然近些年高校校园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不断攀升,但相比校园日常生活事件,仍为少数,高校对突发事件的管理,除了没有相对应的应急方案外,对处理应急事件之后的绩效评估也是相当的不足,存在很严重的缺失,并没有对发生在校园的每一类突发事件进行有关的经验总结,这对未来学校应对突发事件是十分不利的,不利于学校在应急管理方面的发展。缺乏之前相关经验的收集与汇总,使得在应对类似的突发事件时,总是无法迅速、有效的解决,而时间拖延所带来的后果,有时将是不堪设想的。因此,在高校校园中应对突发事件时,对当前事件的妥善处理并不是整个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终点,而应在此基础上,完善对每一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经验汇总与收集,进行全方位的绩效评估。
项目管理与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关联
项目管理是现代管理实践的一种先进的、科学的管理理论和方法,项目管理是以项目为对象的系统管理方法,通过一个临时性的、专门的柔性组织,对项目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以实现项目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项目目标的综合协调与优化。科学的项目管理理论已被国防等领域广泛采用,并表现出了突出的优势。项目管理的特性与高校校园应急管理存在很多的相通之处,高校管理者可以借鉴项目管理的方法,将其与校园应急管理相融合,从项目管理的理论中汲取与应急管理相关的科学方法,制定出一套有效的应对校园突发事件的管理方法。
1项目管理与高校校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
项目管理的系统方法,是通过一个临时的、专门的柔性组织对项目进行科学管理,这与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很相似。突发事件作为一个不可预测的事件,发生迅速,形式多变,在学校日常的管理活动中,应当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有相关的人员对发生在学校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理。但由于突发事件的形式较为复杂,这个组织机构中的人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对于其中的有专业知识的核心人员,应长期在该组织中任职,但其他一部分人员,则可以根据校园突发事件的不同,任用不同的人员,但这部分人员应当在该组织中备案,以便事件发生时,及时参与。同时,高校校园的开放性,可以允许从校外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专业的指导,以最大化保证在校师生的利益不受损害。
2项目管理与高校校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目标
科学的项目管理,目的是为了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安排,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并通过对项目的计划与事前预测,高效地对项目进行组织、实施、控制,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全方位的协调和最高的收益。高校校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也具有这样的特征,应对校园突发事件时,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明确目标,应用项目管理WBS的方法,将任务目标分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对已发生的事件进行迅速的处理。由于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带来的结果是非常严重的,这就使得项目管理成为一种被管理者迫切需要采用的理论方法,所以,这就需要突发事件的管理者,在充分理解项目管理内涵的基础上,找出项目管理与高校校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目标的关联性,从而准确的运用项目管理的先进技术与方法,积极的应对校园突发事件,以使突发事件所带来的消极性后果降到最低,以保障在校师生的利益,整体提升学校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3项目管理与高校校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项目生命周期
项目的生命周期是描述项目从开始到结束所经历的各个阶段的,一般包括“定义,计划,执行,交付”四个阶段,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领域或不同方法再进行具体的划分。项目管理的科学方法贯穿整个项目周期,在项目运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不同的组织、个人和资源扮演着不同的角色。项目生命周期的设定也决定了我们可以利用项目生命周期理论,来将项目和执行组织的连续性操作链接起来。高校校园突发事件作为一个个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项目,可以运用项目生命周期理论来安排相关事宜。通常,高校校园中的突发事件是独立的,但同类性质的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是相通的,从事前的预防,到事件发生时采取的有效措施,再到事后对应对突发事件的效果的考核与绩效评价,都是与项目管理的科学方法相互关联的,正确的理解项目生命周期的真正含义将会使校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系统方法逐步完善。
项目管理在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应用
科学的项目管理方法是:项目的管理者在有限的资源约束下,运用系统的观点、方法和理论,对项目涉及的全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管理,即从项目的决策开始到项目结束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评价,以实现项目的目标。高校校园突发事件的管理者,可以借鉴项目管理的方法,高效的进行团队整合、计划制定、方案实施、绩效评价等,使学校形成一套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措施。针对目前高校校园内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立项目管理与校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关联性,有效地完善当前校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使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执行方案成为可以有效保障在校师生安全及社会最大利益的法宝。
1基于项目管理的理念构建应对突发事件的柔性组织
项目管理方法的运用始于项目的定义、计划阶段。同样的,高校校园若要形成一套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方案,就要从构建一个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机构和制定应急预案开始,这是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与迅速处理突发事件的前提。校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的建立,应当首先选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建强有力的组织,该组织中的人员应当在具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知识的同时,对所在高校的具体情况,诸如学校设施、在校师生人数有十分详细、全面的了解,否则,将无法胜任校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工作。该组织中的人员应分为两大类,分为常在组织中任职的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常在组织中的人员在校园日常工作中,以制定预案、关注校园动态为主;而临时人员,应当在该组织备案,主要任务为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对校园突发事件的处理,平时主要为其他部门服务。这样的机构设置,具有灵活性,既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员浪费,也避免了不熟悉相关处理程序的人员无法胜任职务、导致办事效率不高的后果,有效的利用人力资源。接下来,在制定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应当对不同的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如可分为自然灾害、校园安全事故等,不同的突发事件,应当采取不同的措施,分别有针对性的对待不同的突发事件,将更有利于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准确的解决出现的问题,而不会导致手忙脚乱的局面。同时,与制定预案同等重要的是,在学校的日常管理中,必须提高所有高校在校人员积极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与理念。应对突发事件是所有在校人员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不仅仅只局限在管理层。高校在校人员,应当了解学校有关的制度与实施方案,以及应对突发事件时自救的常识,以便全体人员较快的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措施。
2基于项目管理的方法实施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方案
项目管理的科学方法,是指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对目标进行分解,合理部署人员,以使项目可以高效、迅速的完成。高校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过程,正具有这样的特性,发生较快,可利用的人力、物力资源有限,所以,利用项目管理的科学方法已成为当下各高校应对校园突发事件的必然选择。在校园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组织机构要合理的安排人员,结合先前制定的预案与所发生的问题,明确目标,采用标准化的方法,利用项目管理WBS方法,将任务层层分解,明确责任,以使各应对措施全方位的展开,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不应有的时间拖延。在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理时,应采取不同的方案。如在应对自然灾害时,高校管理者应根据自己所处的地理位置的不同,事先做好当地多发灾害应急措施,提前预警;灾害发生后,应将在校人员及时进行疏散,并进行安抚与心理健康的调查;面对灾害所带来的财产的损毁,应当及时清理并进行抢救,尤其是学校的重要资料的保护,同时,设施重建也是自然灾害发生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项目管理理论将有利于灾后应急管理中灾害严重程度的评估、资源的有效利用与所需资金的估测,以便管理者迅速的做出决策,合理的进行灾后重建。
3基于项目管理的目标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绩效评价
转变观念,主动服务
只有思想解放,观念转变,将“服务”作为立馆的根本,放在最重要位置,不断进行服务领域拓展,改变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增加专业性,对接市场,城建档案工作才可以不断地做大做强。一是城建档案工作需要为城市的规划、建设以及管理主动提供大量的依据、咨询和决策信息。二是主动介入围绕城市进行规划建设的业务,将馆内的藏声像档案进行数字化基础管理工作,积极提供各种形式服务工作。三是将现存馆藏的城建档案声像及信息等资料通过城各种陈列开放活动,积极宣传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成就,为社会提供广泛地利用服务。拓宽服务的范围,并改变服务方式。一是充分整合档案资源信息,建立城建档案的信息管理系统,增加档案利用效益及水平。二要深层次挖掘城建档案所蕴藏的各类信息,开展各类信息数据的汇总统计工作,对城乡建设工作提供各类基础信息,三要是建立网站,加强城建档案馆和社会沟通的能力,使大众能方便地获知城建档案工作的信息资源,把服务作为工作出发点进行开展,这才是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发展之路。
加强基础性业务建设,提高城建档案馆的整体管理水平
要不断增强馆藏建设。档案是一个档案馆的根本,所以进一步增加馆藏依旧是今后很长一时间的工作重点,在重视各类工程竣工时的档案收集同时,也要进一步地加大收集规划编制和建设系统过程的档案资料,例如市政设施、土地房产、人防、管线、防洪等各种重点防护工程的资料和应对突发事件所急需的档案资料收集,而且要将这些保障性的措施和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制建设职能及其体系的建立进行一并考虑,使其能够统一规划和解决。进行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要主动积极地开展工作,运用各类宣传工作,使得有关单位积极将向我们进行档案报送。做好城建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技术培训工作,能充分应用城建相关专业的学科知识。对城建档案的工作者来说必须要求其既要懂城建档案的管理知识,也要有能力进行实地操作,而且了解工程建设知识,是一种复合型交叉类人才。这就需要我们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尽快地适应现代化发展要求,不断进行知识更新,掌握现代化的管理知识和专业化的标准方法。所以,在城建档案的培训工作当中,对城建档案的业务人员需加大新知识理论应用、新技术设备和新方法的培养以及城建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知识运用建设培训。增强业务人员对现代化知识技术的掌握运用,不断提高整体队伍的知识水平及业务能力,增强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素质,树立勤奋工作、无私奉献、合作团结、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风貌。
推进城建建设信息化,加大收集管理地下管线和重要工程
积极推进城市建设的信息化管理,力争将城建档案馆设置为城市的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信息的资源管理是一个城市所有建设中最为集中、全面和丰富实用的信息宝库,经过一个很长时间的积累和发展才可以形成一定规模。档案馆要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信息、技术人员优势,开展创造性工作。加强地下管线的档案信息收集与管理,努力将城建档案馆建设成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中心。加强各种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作为城建档案馆重要内容。加强两个方面工作:一加强管线档案管理机制建设,将各种管线的建设档案信息都收集进馆;二加强管线的档案信息管理,使管线档案信息力争得到最充足开发利用。大力加强对城市建设中重要工程、重要数据的收集,将城建档案馆建设成为城市建设重要数据备份中心。城建档案部门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重要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包括重点建筑、管线、人防、防洪、军事等工程的档案收集管理。在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数字化,特别是对结构、消防、能源供给、给排水及各种流向等内容进行高效数字化管理,确保紧急状态下能够及时提供使用;二是加强与政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机构的合作,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做好重点档案备份安全保管工作,建立紧急情况下重要工程档案的利用机制都和受损恢复机制;三是加强对重点工程档案的研究分析,提高重要工程档案研究利用能力和水平,培养相关高素质专业人才,为制定应急预案和抢救方案提供服务。
关键词:中国管理 背景 比较 方法论 分析
在外文“中国管理研究中的背景、比较和方法论”中,作者对中国管理方式研究所提出的独具一格的中国管理背景分析以及创造性的对比法使用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影响。
从文章内容可看出,作者研究此问题主要是因为他认为对中国管理方式的分析以探究其特点应该在何种程度的特定或广阔环境内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本文的选题背景可大致概括为:在理论研究层面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管理研究影响迅速扩大,自2002年以来,此项研究已成为中国管理学术研究的主流,开发一种独特的中国管理理论需要以在中国背景下塑造自己独特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假设为前提,然而目前关于如何最好地理论化该主题的争论仍持续不断;在社会层面上,作者看到在市场及其行为法规的发展形式理性,这些制度的形式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和全球化会计准则则是最好的见证;在组织层面上,作者由国家法律制裁联系到国家管理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如股份制企业自治、分层的企业形式发展等。
经分析,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外部”和“自内向外”的方法来应用和测试在中国范围内现有的理论,以便制定出一个更好的理论能够解释中国相对其他国家的管理理论,使我们能够找到更广泛的框架缩小与国际管理标准的差距。
此研究的意义在于:观念系统表中内容组成部分的分类可用于比较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管理方式;对构成“环境”组成部分的剖析使研究人员能够构建国家的具体情况配置,以更精确地评估其差异;本次研究使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一步深入,提高了中国管理者对国际贸易、金融和技术系统施加共同竞争力和体制条件程度等问题的重视。
以往文献反映大多数学者都赞同中国管理理论与其它国家有很大差别的观点。中国独有的管理理论的工作重心集中在中国过去和现在情况的具体细节,而将关注与其他国家管理方式的对比摆在次要位置。作者认为:雷丁最近提出的先进的“语义空间”的概念能表示社会文化领域空间如何通知其成员采取行动以在当代中国建立稳定的行为机构模式,他的分析表明了中国实质性的理性形状可作为管理方式背景下中国的体制轮廓;韦伯在20世纪20年代通过广泛的分析框架提供了一个宝贵的解决方案,这个框架在塑造国家机构模型时考虑到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
后来巴尼和张指出要注意中国管理发展的具体环境,特别是中国管理理论关于“研究现象对证明中国的独特唯一性是最重要的”论断的肯定;惠顿强调无论我们的理论立场是什么,研究背景和理论之间的接口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个对理论观点的构思和测量方法。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的目标是探索中国管理理论在更一般模式下的具体框架,我们还需要一种允许中国和其他国家在背景和管理之间进行有效比较的方法。
基于以上两点,可知此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在有效比较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背景和管理的过程中以一个能阐明材料、观点和体制背景的框架作为构思和测量中国管理方式的模型,以“外部”和“由内而外”结合的方法来研究中国管理,进而肯定采纳巴尼和张“中国的管理理论和中国管理的理论需在一个更加动态进化的角度重新定义”的观点。
纵观全文,作者的其它观点可归纳如下:开发一种独特的中国管理理论的前提假设主要是在中国背景下塑造自己独特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全球化可能实际上是在鼓励制度安排、经济行为和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儒家伦理塑造了中国资本主义的精神,资本主义经济对人们价值观和期望有重大影响等。
本文运用了独特的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①结合“外部”和“自内向外”的方法来研究中国管理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区别:“外部”方法是对研究问题的直接询问或根据一个熟悉的现象探索中国的环境以一应用和测试中国范围内现有的理论,进而制定出一个更好的理论来解释中国独有的管理方式;“由内而外”方法则研究人们在传统中国问题上的认识;②运用实证研究,比较并解释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背景差异问题;③比较测量的使用,“中国管理理论”与“中国的管理理论”都要求中国和其他国家间的比较。
本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在于:①“内部法”中新设置的材料观念系统的应用可扩大各方面范围并将其效用增强;②“外部法”具有新背景下新颖性的特点,如关于国内外理想控股常量变量的探讨是不是专门针对“国家标志”的研究;③观念系统进行实质性的价值观研究,重视形状的“实质合理性”,关注社会组织发生的过程和人的价值。
在理论意义上,本研究能建立一个更有活力的中国管理理论,中国经历的极其迅速的变化需要一个理论观点来考察中国管理及其背景的共同进化与两者间的相互作用。
在实践意义上,此研究立足中国正处于上升期的经济改革的大背景,提出了建立诸如构成业务系统和在不同级别政府间的对比制度等观点,可使中国管理方式在短时间内得到迅速发展,有助于中国管理环境的良性演化。
细读本文,我认为该文章存在以下潜在不足:①实证研究比较测量中没有事先设计中外各自环境;②当比较国内外在背景分析和管理方式研究中出现的概念方法时,作者忽略了这些概念方法具有随着时间动态变化的特点;③有许多调查问题都未得到及时解决,由这些调查问题所提出的两个研究方法在实际调查的可操作性较差;④共同进化的理论导致中国的管理理论与中国管理理论的分歧;⑤跨国家的比较面临严峻挑战;⑥研究往往需要依赖隐式和高度个性化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