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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市场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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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市场

第1篇:同业拆借市场范文

关键词:银行同业拆借;资金运作;监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谓同业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同业拆借市场是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活动的短期资金市场,是货币市场的主要子市场和重要组成部分。在微观层次上,金融机构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来调剂流动性的余缺;在宏观层次上,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往往被视作基础利率,能够最及时和准确地反映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趋势和资金供求变化状况,在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结构中具有导向性作用。由此同业拆借市场成为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载体。

一、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历程

我国金融同业拆借市场主要是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银行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为弥补交易头寸的不足或准备金不足而在相互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是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调剂市场。其形成除了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需要以外,同时也是二级银行体制建立,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建立与发展的需要。银行与金融机构作为经济各部分间分配资源的最重要的渠道,在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发展客观上要求相互调剂和融通资金,同业拆借市场便应运而生了。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其起始于1978―1984年的金融体制改革,发展沿革至今,共经历了三个阶段(见下图)。

二、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拆借渠道不畅。在我国同业拆借市场上,资金较为宽裕的大银行是拆借资金的提供者,而中小银行及其他机构常常需要拆入资金,是资金的需求者。但由于中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等问题,其所需拆入资金从数量和用途上会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是政策规定中资银行同业借款比率不得超过4%,这必然限制了以银行作为交易主体的同业拆借市场的活跃性和交易渠道的畅通性。

(2)拆借金用途不尽合理,资金短贷性质明显。同业拆借资金主要应用于弥补存款准备金的不足、票据清算的差额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但是我国一个月以上的短期拆借比重过大,从某种程度上具有短期贷款的性质。

(3)缺乏有效监管。银行间市场在为金融机构提供短期融资平台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为一些偏离拆借本身临时性头寸调剂基本职能的违规行为提供了某种契机。比如市场成员用拆入的资金进行其他方面投资或弥补贷款缺口、拆放资金套取高利、某些外资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组织大量资金外逃等。这严重影响了拆借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对同业拆借市场还缺乏及时明确的规划和管理办法,缺乏合理又规范化的业务运作程序,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业务尚未完全理顺,对期限上的短拆长用、流向上的高风险投资和假回购真拆借等行为监管不力,这就会造成拆借市场流动性不足和风险不稳定因素增加。

(4)缺乏有效的经纪人制度。由于同业拆借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资金拆出者对资金拆入者资信状况了解不够或尚未了解对方真实的资信状况,而且缺乏有效的诚信评估标准或经纪人担保制度,因而不敢轻易将资金拆给对方,尤其是中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这表明同业拆借市场现行的直接交易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不太合理。在此背景下,引进经纪人制度是一个降低信用风险的有效方式,可以为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繁荣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经纪人队伍还不规范,经纪人机制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需要我们发展专业的经纪人队伍,建立具有合格的法人资格,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同业拆借市场专业经济机构,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降低风险。

(5)头寸限额不够灵活,市场统一性不足。一方面,头寸限额制度不够灵活。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的外汇头寸实行额度管理,超过规定额度的外汇头寸必须卖给中央银行。在汇率急剧变化的时候,过紧的持仓部位限制有时会限制市场交易量,放大风险。另一方面,同业拆借市场统一性不足。目前我国拆借市场交易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融通中心统一调剂本地区各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各地区的融资机构需要调剂资金则必须经过一级融通中心。这造成地区间融资相互分割,资金配置的效率低下。

(6)市场地区发展不平衡。从中国货币网和中国金融网公布的拆借交易日评来看,拆出、拆入资金量的前几名经常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东部地区,总量超过90%,而中西部地区的交易量只占很少份额。这种局面的形成一方面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失衡有关,另一方面与金融机构的地域设计和内部组织结构不合理也有关系。这种结构性的地区不平衡制约了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三、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1)完善同业拆借市场的法律体系。虽然在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央行不断制定各种法规和条例来配合拆借市场,但仍然有很多法规的盲点存在,譬如对资金的用途、使用范围、期限、授信额度、运行体系和处罚规定等。为此,应加快同业拆借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制定出一部总则性的、完整性的、系统性的和前瞻性的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管理办法来保障市场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使在拆借交易中的各交易主体受法律法规规制,强化对各主体的管理与约束。

(2)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和信用评估体系。随着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不断发展,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日益增多。这些主体良莠不齐,鱼龙混杂,这无疑将增大拆借市场的风险。因此,信息披露机制和信用评估体系的完善和准确定位尤为重要。要做到监管双方信息的公开化,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资金流动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信息,通过信用评估体系对市场成员每个阶段的信用进行评估。建立有效、统一的信用等级制度,使拆借机构能获得充足的信息,并根据信用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授信体系,并且有效控制风险。

(3)建立健全经纪人制度。考虑到交易主体、交易币种和交易数额三方面因素的持续增长,三者信息的不对称将导致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的扩大化,加剧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潜在危机,因此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经纪人制度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尚缺乏专门的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经纪人考试制度,经纪人确认资格不规范,其素质差距较大,因此首要任务是建立经纪人确认制度的良性循环。其次对于同业拆借市场的经纪机构,要将其与原有母体剥离开来,实现专门化、专业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最后,完善对同业拆借市场的法律法规规定,使同业拆借市场各相关主体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可究。

(4)完善市场利率,扩大拆借币种。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背景下,国际市场利率曲线对我国银行拆借市场利率的影响越来越显著,加之目前诸如彭博、路透等金融信息资讯巨鳄在经济金融领域的渗透,对我国的利率传导不可规避,将越来越明显。因此积极完善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促进我国拆借市场利率的灵活调整,是加快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重要环节。另一方面,自2002年6月1日我国推出统一的国内外币拆借市场以来的较长时间内,拆借币种一直比较单一,仅限于美元、日元、港元以及欧元。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国际资金交流将会更加频繁,数额也会日趋庞大,币种也将呈现多样化的局面。此时同业拆借市场拓宽拆借币种将有助于金融机构的外汇资金管理,创新同业拆借市场衍生工具,在增加交易品种数量、提高市场活跃度的同时,进一步减轻人民币升值压力,提高市场有效需求。

(5)放宽额度限制,加大抵押担保拆借比重。在外币拆借业务方面,应适时调整现行的管理办法,逐渐放宽外汇头寸额度限制,对银行外汇业务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在放宽额度的同时,应逐步加大抵押担保拆借的份额,通过开展各类抵押担保拆借业务来有效防范和分散风险。同时,适时在外汇市场上研发和推行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开发诸如外汇掉期、外汇期货、外汇期权等交易,为外汇拆借业务注入新的活力,同时也为金融机构规避外汇资金风险提供新的思路和工具。

作者单位:国泰君安成都分公司

参考文献:

第2篇:同业拆借市场范文

关键词: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

1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

1.11984年-1995年底:初始阶段

我国的同业拆借始于1984年。1984年前,高度集中统一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银行间的资金余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纵向调剂,不能自由地横向融通。1984年10月,二级银行体制已经形成的新的金融组织格局,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也实行了重大改革,允许各专业银行互相拆借资金。1988年9月,面对社会总供求关系严重失调,国家实行了严厉的“双紧”政策,治理整顿宏观措施,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规模大幅度下降。到1992年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趋于好转,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活动也随之活跃起来。1993年7月,针对拆借市场违章拆借行为频生,国家开始对拆借市场进行清理,市场交易数额再度萎缩。1995年,为了巩固整顿同业拆借市场的成果,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了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同业拆借市场奠定了基础。

1.21996年1月-1998年:规范阶段

为了改变同业拆借市场的分割状态,更好地规范拆借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1996年1月3日,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正式建立。这个市场由两级网络组成:一级网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通讯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进行交易,由各类商业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牵头的融资中心参加;二级网由融资中心牵头,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交易。

1.31998年至今:发展阶段

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决定逐步撤销融资中心,致使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出现交易量大幅度下降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人民银行主要从网络建设、扩大电子交易系统、扩大交易主体三方面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2002年6月1日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为金融机构办理外币拆借中介业务。统一、规范的国内外币同业拆借市场将正式启动。2006年底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金融机构总共703家,拆借市场迎来了历史性的突破。与10年前相比,2006年底机构规模已经增加12.8倍;1998年全国拆借总量不足2000亿,2006年已经突破2万亿,而2007年总量有望达到6万亿。

2006年9月央行计划每日“上海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新的金融产品提供基准利率。这成为中国监管部门努力建设以市场为导向的信贷体系的最新举措,为中国尚处萌芽状态的货币市场呈现清晰的借贷成本。

2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交易行为相仿

目前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大银行资金较为宽裕,中小银行及其他机构往往是资金的需求者。前者不缺钱,后者常常需要拆入资金,但由于中下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等问题,拆入资金会受限。另一方面就是政策规定中资银行同业借款比率不得超过4%,由于银行是我国同业拆借市场上的交易主体,这必然限制了市场的活跃性。

2.2拆借金用途缺乏有效监管

在银行间市场中,存在着偏离拆借本身临时性头寸调剂本职能的违规行为,譬如有的市场成员用拆入的资金进行其他方面投资、弥补贷款日,外资银行组织大量资金外逃等等。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管,造成拆借市场流动性不足和风险增大。2.3缺乏经纪人制度

由于同业拆借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资金拆出者对资金拆入者资信状况不甚了解,不敢轻易将资金拆给对方,尤其是中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市场现行的直接交易方式在许多情况下会遇到困难,因此如果引进经纪人制度同业拆借市场的繁荣是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的。

2.4同业拆借利率不稳定

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大体上能够反映货币市场运行状况。但是,与债券回购利率相比,同业拆借利率的波动性较大、易受单笔大额成交的冲击。其中,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拆借交易在整个市场中所占比重偏大是重要原因之一。由于证券公司是商业银行重要的存款客户,有的证券公司受长期合作协议等因素影响,拆借利率往往低于同期货币市场利率水平,也有的公司受资本市场大起大落的影响,拆借利率时常高于同期拆借利率,对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影响极大。

2.5地区发展不平衡

从中国货币网公布的拆借交易日评来看,拆出、拆入资金量的前几名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东部地区,总量超过90%。一方面与金融机构的地区设计和内部组织结构有关,另一方面内地金融机构数量少,业务不活跃也有关系。

2.6头寸限额制度不够灵活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开展多币种拆借业务中,银行外汇头寸额度存在一个管理问题,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的外汇头寸实行额度管理,超过规定额度的外汇头寸必须卖给中央银行。市场变化无常,衍生避险交易开展不多,在汇率急剧变化的时候,过紧的持仓部位限制有时会限制市场交易量,放大风险。

3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

3.1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信用评估机制

建立和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和信用评估机制,通过被监管方和监管方的市场交易的报送和披露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资金流动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信息,有助于建立有效、统一的信用等级制度,使拆出机构能制定合理的授信体系和有效控制风,并且对违规机构进行惩罚。

3.2建立经纪人制度

首先,尝试培育一批专业的经纪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同业拆借市场经纪人考试。其次,为了进一步规范经纪人市场,刺激该市场的发展,提高效率,降低佣金费用,建议培育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同业拆借市场专业经纪机构。最后,设立相应的法律规范,使同业拆借市场经纪人、经纪公司的业务有法可依、违法可究。例如,禁止其开展自营业务,严格限制其为关联企业的行为等。

3.3完善市场利率

我国仍处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2007年正式使用shibor利率作为参考,在市场化进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外资银行全面进人我国金融领域后,国际市场利率曲线必然影响我国拆借市场利率,加之目前彭博、路透等等金融信息资讯巨鳄在经济金融领域的渗透,这种利率传导不可避免,必然要受到国际拆借市场利率的影响进而进行调整,因此在加强合作与交流的当今市场,促进我国拆借市场利率的灵活调整,也是加快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重要过程。

3.4活跃中西部银行间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作为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市场,又是央行货币政策的一条主要传导渠道,在实现一国货币政策目标方面具有关键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调动市场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活跃市场,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刺激金融环境的进步有重要意义。

第3篇:同业拆借市场范文

所谓基准利率系指资金市场上公认的具有普遍参考价值的利率。市场利率体系由银行存贷款利率、债券发行市场利率、债券流通市场收益率、同业拆借利率、回购利率、贴现利率、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利率等组成。利率市场化必然要求存在一个合适的金融市场基准利率,它是央行监测和调控的目标,也是央行调节经济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2比较研究

2.1利率市场性比较

如表1,近11年来债券回购市场交易量都大于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量,2004和2005年前者甚至达到后者的10多倍,近两年来同业拆借市场发展也较快,但前者仍是后者的3—4倍。因此,从市场规模来说,债券回购市场目前远领先于同业拆借市场,说明市场参与者对债券回购市场相对来说更加认同,更愿意在此市场上交易,那么债券回购市场上产生的利率也就更能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优于同业拆借市场上的利率。

作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首先应该是短期市场利率。因为市场资金供求变动较快,短期利率才能反映即时的市场情况的变化。表2反映了短期品种的交易量占整个交易量的绝大部分,市场中的短期资金拆借最为活跃。因此,市场的交易结果已经反映了交易者的交易倾向以及市场资金量与供求关系,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的1天和7天品种的利率比较适合作为市场利率,下面的分析主要围绕这四种交易品种的利率。

2.2利率稳定性比较

从下面的1天品种利率比较图可以看到,2005年1月——2008年12月,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的1天交易品种的月加权平均利率(设为TY1、HG1,下同)波动明显,经计算TY1、HG1的相关性达到99.35%,说明两种市场的隔夜利率差异极小。从7天品种利率比较图可以看到,2005年1月——2008年12月,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的7天交易品种的月加权平均利率(设为TY7、HG7,下同)同样波动明显,但是2005年初至2006年底两者的分离还是很明显的,经计算TY7与HG7的相关性为??98.22%??,差异也是很小。单纯从图形上看,四种利率的波动都较为明显,但是这恰恰反映了实际的市场情况变化,四种利率的总体变化趋势是相似的。可以利用单位根检验方法对时间序列做平稳性检验,选取的数据为2005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月加权平均利率,即TY1、HG1和TY7、HG7。先对它们的原序列做单位根检验,发现在三种显著性水平下TY1、HG1和TY7、HG7都是非平稳序列,因此考虑再对它们的一阶差分序列做单位根检验,结果见表3。表3显示,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TY1、HG1和TY7、HG7的一阶差分序列D(HG1)、D(HG7)、D(TY1)、D(TY7)都是平稳序列。

2.3利率基础性比较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TY1、HG1和TY7、HG7的波动性明显,其一阶差分序列都是平稳序列,但是基准利率的基础性也是极其重要的,比较基础性才能知道是哪个变量影响了另一个变量,导致变量之间出现相关性。格兰杰检验法(Grangertest)是用于检验动态计量经济学中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一种常用方法。四个序列的一阶差分序列才是平稳序列,需要分别对D(HG1)和D(TY1)以及D(HG7)和D(TY7)进行Grangertest。由于是月度数据,因此选取两个滞后期6和12,格兰杰检验结果见表4及表5,F临界值的显著性水平为5%。

表4显示,当滞后期为6时,可以拒绝零假设:D(HG1)doesnotGrangerCauseD(TY1),因此D(HG1)是D(TY1)的格兰杰成因。其它检验则无法得出结论。

3总结

(1)从市场交易量来看,债券回购市场规模远大于同业拆借市场规模,反映前者更受整个市场参与者的认可,交易者更愿意在国债回购市场上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国债回购市场利率优于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前者更能反映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从市场交易结构来看,同业拆借市场及债券回购市场的1天、7天品种的交易量占整个市场交易量的绝大部分,因此这两个品种的交易利率更适合作为基准利率,这也印证了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短期性特征。

(2)同业拆借市场及债券回购市场的1天、7天交易品种的利率波动性明显,利率的波动是市场的正常变动规律,1天、7天交易品种的利率一阶差分平稳。然而不同市场的相同交易品种利率几乎完全正相关,从这个方面来看同业拆借利率与债券回购利率并无明显优劣之分。

第4篇:同业拆借市场范文

关键词:同业业务 同业拆借 市场监管

2013年12月7日,人民银行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同业存单正式推出。同业存单的推出增加了金融机构同业负债的管理工具,也有利于规范近年来迅猛发展的金融机构同业业务。2012年以来,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其带来的市场剧烈波动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以辽宁省为例,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发展的新特点

同业业务是商业银行之间及其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借款等1。新形势下,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发展呈现以下新特点。

(一)不稳定性增强

近年来,同业业务由于资金使用效率高、盈利空间大、资本消耗低、无拨备要求等优势,受到银行机构的普遍青睐而得以迅猛发展。以辽宁省为例,2012年末,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负债方余额较2010年末增长了92%,高于同期各项存款增速63个百分点;同业业务资产方余额较2010年末增长了67.9%,高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近30个百分点。

但由于同业业务有别于一般存款业务,其游离于实体经济,流转于金融市场,乘数效应显著,具有一定的虚拟特性,极易受市场事件、预期因素及政策环境影响骤升骤降。2013年以来,金融机构去杠杆,同业业务萎缩。2013年9月末,辽宁省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负债方余额较2012年末缩减了7.3%;同业业务资产方余额较2012年末萎缩了11.8%。特别是,同业负债期限主要以3个月以内的短期为主,不稳定性较强,使得同业负债占比较高的金融机构较易在同业负债批量到期而市场整体资金紧张时出现困难,如2013年6月债市风暴中某股份制商业银行首先出现违约。

(二)业务衍生形式多元化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商业银行之间及其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都可以称为同业业务,既包括无担保的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同业借款,也包括票据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从辽宁省的情况来看,同业往来(包括同业存放和同业拆借,下同)和买入返售分别是同业业务负债方和资产方的主要形式。在负债方,2012年末,同业往来占金融机构全部资金来源的7.15%,卖出回购占2.92%。在资产方,2012年末,同业往来占全部资金运用的5.35%,买入返售占7.79%。同业往来中同业存放占绝大部分。从负债方看,2012年末,辽宁省金融机构同业存放占同业往来的93.8%,同业拆借占5.84%。从资产方看,2012年末,存放同业余额占同业往来的85.39%,拆放同业余额占比为9.27%。这主要是由于同业拆借有明确严格的监管规定,为规避监管,金融机构不断创新拆借之外的同业业务形式。

笔者发现,在实际工作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系统内以“协议存款”的方式通过“存放同业”科目将闲置资金上存,之后通过“调出调剂”来运用资金。另外,金融机构通过同业拆借进行的同业业务也不全是监管范畴内的同业拆借,比如,辽宁辖内某城商行同业拆借项下开展的业务实际上是同业代付2。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规定,同业代付记录在同业拆借项下,但实际监管上并不适用《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三)功能发生本质性改变

同业业务逐渐由清算工具演变为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工具。在同业存款利率放开之前,同业存款主要期限为活期,用途是清算,同业存款利率放开以后,特别是近几年,非清算性质的同业存款大幅增加,其清算功能逐渐弱化,资产负债管理功能进一步突出。

以辽宁省为例,2012年末,满足清算需要的活期同业存款余额较2011年末下降2.4%,2013年9月末较2012年末又进一步下降70.9%。同时,作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工具的定期同业存款急剧增长。2012年全年定期同业存款累计发生额较2010年增长了270.4%。同业业务中的资金来源与运用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渠道,与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并列成为许多银行的三大主营业务。2012年,辽宁省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增量中同业业务占比为15.64%,较2010年提高了24个百分点;资金运用增量中同业业务达到22.90%,较2010年提高了22个百分点。

(四)机构主体分层化明显

以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部分跨区域经营的城商行为主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经营较为活跃,创新性强,属于相对风险偏好型,其主要通过在同业市场吸收资金进行高盈利性运作,同业业务以负债方吸收资金为主。全国性大型银行资金相对充裕,区域性中小型银行资金运用渠道相对单一,这两类机构是同业市场资金的主要供给方,同业业务以资产方运用为主。

以辽宁省为例,2012年,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3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99.13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206.54亿元;中资区域性中小型银行4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16.33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149.12亿元。两类金融机构合计资产方增加额是负债方的3.1倍。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5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768.61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249.29亿元,负债方增加额是资产方的3.1倍。2013年前9个月,辽宁省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119.22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215.21亿元;中资区域性中小型银行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79.99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111.22亿元。辽宁省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252.72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422.05亿元。

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放大了市场波动

目前,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利润主要来源:一是借短放长的利差,二是巨大的同业业务发生额和较高的流动频率。前者势必形成资产负债的大量期限错配,后者在金融机构相同的考核周期下,同质化的资金需求和不稳定的资金供给极易引发市场共同的乐观和紧张气氛,特别是大量关键期限同业资产到期的资金紧张时期,如果发生违约事件就会迅速在同业中引发恐慌情绪,并蔓延传导,放大市场资金波动和价格波动,增加系统的不稳定性。

(二)游离于市场监管

现有法规对同业拆借制定了较为详尽的监管办法及实施细则,但对同业借款、同业存放、调入调出调剂等资金往来的规定较为简单,甚至模糊。金融机构为规避监管,基本上采取同业存放、同业代付等性质相同但形式不同的业务方式来取代同业拆解,规避监管。近些年,辽宁省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占同业业务量不到10%,没有同业借款发生,目的就是规避人民银行的监管。

(三)规避了信贷调控

目前,同业业务不仅是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成为银行将表内信贷资产转移出表外,规避信贷调控的重要手段。据对辽宁省城商行的检查,途径有以下几类:

1.票据买入返售

部分城商行通过票据买断转贴现,与贷存比较低的农信社和农商行合作,将应归于贷款项的票据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下。

2.信托计划

个别城商行通过自营资金对接银信合作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将信贷资产转移至资产负债表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项下。通过上述腾挪,银行和企业之间的融资行为被掩盖为银行与金融同业之间的金融资产投资关系,不占用信贷规模,降低了风险资产规模,又能够绕开存贷比监管和信贷政策导向的约束。

3.资管计划

个别城商行通过同业存放资金对接银证合作的资管计划,将融出资金转移至资产负债表的“应收款项类投资”项下。

(四)脱离了市场监督

市场的监督主要取决于信息的透明。《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解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对同业存放等同业业务没有相关规定,目前金融机构间同业存放普遍采取网下交易。从辽宁省的情况看,九成以上同业往来采取网下交易。大量的网下交易容易产生期限不透明、信用不透明、机构不透明,给银行运作、市场监管和金融系统稳定都带来隐患。

政策建议

(一)修订《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将金融机构间同业存放、同业代付、同业借款等无担保的资金融通业务全部纳入同业拆借监管范围,完善监管制度,杜绝变相拆借行为的发生。同时,纳入同业拆解监管领域后,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交易,有利于同业市场的透明、监管及交易主体之间市场行为的发现。

(二)完善对同业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

按照现行的监管规定,同业资产的风险权重为20%-25%,同业往来资产无拨备要求,同业存款大部分无准备金要求,这些监管规定无法全面衡量同业资产负债业务风险,刺激了同业业务冲动发展。建议修改监管标准,促使金融机构在平衡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发展同业业务。

(三)改革商业银行考核机制

目前,利益驱动下的商业银行考核模式既包括时点考核,也包括规模考核。时点考核人为设置了易引发市场波动的关键时点,规模考核加剧了同业业务规模过度虚拟性的特征。建议改时点考核为日均考核,规模考核为单位指标的盈利水平考核。

(四)丰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工具

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模式主要是资产带动负债下的发展,这种同业资产发展的模式使得市场资金紧张成为常态。在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主动负债管理应该成为商业银行日益重视的资产负债管理内容。同业存单的推出,为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提供了标准化的主动负债工具。建议加强对标准化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监管,进一步丰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工具。

注:

1.《2013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 同业代付是指受托代付行根据代付申请行的委托,在规定的代付起息日,向代付申请行指定的企业支付相关款项,代付申请行在约定的代付到期日归还代付行有关款项的业务。

3.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辽宁辖内的分支机构。

4.包括鞍山、抚顺、丹东、营口、阜新、辽阳、盘锦、葫芦岛、铁岭、朝阳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营口银行除外)。

5.包括招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进出口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盛京银行、大连银行、锦州银行、营口银行、哈尔滨商业银行、吉林银行。

作者单位:赵 越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货币信贷处

第5篇:同业拆借市场范文

【关键字】同业拆借,流动性风险,钱荒

一、银行流动性风险与同业拆借市场简介

银行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或其他支付义务、满足资产增长或其他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流动性是银行的生命之本,因为倘若银行发生严重的流动性危机,就可能导致银行破产倒闭。因此,流动性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重要任务之一。

同业拆借一般用于调剂临时的资金余缺,弥补存款准备金的不足和季节性资金的需求。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立于1996年,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银行重要的投资融资渠道之一。

目前同业拆借市场的市场参与者已经达到965家,是市场建立之初的十几倍,交易量连年上升。 2012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资产和同业负债大幅增长,截至2012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达15.13%,比年初上升1.8个百分点。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例为13.87%,较年初上升1.23个百分点。同业业务的快速增长使得银行资产、负债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程度的变化,掌控同业业务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至关重要。

二、“钱荒”事件及其原因分析

2013年6月,多家银行都出现了资金紧张,具体表现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持续走高,最高达到13.44%;银行为吸引资金发行大量高收益理财产品,提高短期存款利率,甚至减少了部分贷款的发放。12月,“钱荒”再次上演。同样表现为同业拆借利率飙升,虽然较6月时上升幅度小,但是同业拆借利率和回购利率均突破了8%;同时,一些银行的同业存款出现到期不能兑付现象。显然,在“钱荒”期间,一些银行出现流动性缺口、违约、不惜高价获取资金使其流动性风险骤增。

两次“钱荒”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季节性流动性需求的影响。第二,银行同业业务出现了严重的期限错配,这也是“钱荒”出现的根本原因。

季节性流动性需求通常表现为一定时间内银行自身或客户一致性的流动性需求,如存款准备金上缴、重要节日的资金需求等。季节性因素,会导致银行存款来源大幅减少,取款需求增加。如果银行没有合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在季节性因素发生时很容易产生流动性缺口。季节性因素引发流动性需求时市场一般处于资金短缺状态,倘若银行此时出现流动性短缺,银行会承担较大的成本,这必将扰乱银行正常的流动性管理。两次“钱荒”中,6月银行要接受存贷规模考核,12月面临着银行存款准备金的上缴以及节日取款,这些都属于季节性流动性需求。

银行的同业资产和同业负债在近年来持续增长,而其中隐含的期限错配越来越严重。期限错配,是存款的期限短于贷款期限,这就形成存贷款期限错配。期限错配本身是银行盈利的方式,但是期限错配的加重会使得银行风险增加。如果银行借入的资金期限多为短期,而借出的资金多为中长期,中长期的贷款依靠短期的资金来支持,会产生更大的流动性缺口。近年来同业业务快速发展,银行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借入短期资金投入到流动性差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有着流动性差、期限长的特点,过度的短借长贷构成了严重的期限错配。

三、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该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结构,充分考虑同业拆借可能带来的风险,制定相关的管理策略和程序,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流动性风险。

首先,在压力测试中加入有关同业拆借市场的极端变化因素,比如拆借利率短期大幅上升、市场参与者拆借意愿下降、债权银行违约等情况,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拆出拆入限额进行调整。

其次,应约束银行同业拆借资金的用途,限制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银监会在2013年3月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针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做出了要求,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该通知通过约束理财资金的投向间接规范了同业拆借的资金用途,银行应调节自身的同业拆借业务,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二)调整期限错配情况

虽然期限错配是正常的盈利手段,但是过度的期限错配势必使流动性水平下降,如果出现风险,会危及银行自身甚至引发风险传染。银行应严格监测不同时期的期限错配情况,计算不同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和流动性缺口率。期限错配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应当涵盖从隔夜、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3年、5年到超过5年等多个时间段。对期限错配严重的进行调整,执行稳健的期限错配标准,使期限错配维持在安全限度内。

(三)要完善流动性监管指标体系。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监管指标有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巴塞尔协议III中最新提出的分别针对短期和中长期流动性水平的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还未实施。目前的指标体系非常薄弱,而且欠缺专门的同业拆借监管指标。面对同业拆借发展的现状,建立监测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的指标是必要的。此外,当前的监管方法对银行流动性欠缺动态性分析,同时忽略了季节和政策等因素变化带来的对资产负债的影响。完善指标体系,应建立独立的同业拆借监管指标。

参考文献:

第6篇:同业拆借市场范文

一、同业存放业务特征

(一)功能定位

传统的同业存放业务主要是基于资金清算的需要,《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同业存款”的定义是“金融企业之间因发生日常结算往来而存入本企业的清算款项”,也明确了其清算(结算)的性质。随着同业存放业务的发展,非结算类存放款项日益增多,已经成为银行融通资金、拓展业务、配置资产与负债结构的重要着力点。

(二)交易对象

按现行监管统计制度的规定,认定为金融同业的机构主要包括银监会监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境外同业等。2006年以前,保险公司定期存款计入同业存款,活期存款不计入; 2006年(含)以后,保险公司存款均不再纳入同业存款范畴。

(三)利率定价

2005年3月17日前,人民银行规定同业存款利率上限为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之后,人民银行放开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改由双方协商确定,迈出了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的第一步。目前,同业存款利率主要参考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市场利率(Shibor)或在人民银行指导利率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四)与拆借的区别

结合《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存放与同业拆借的主要区别:一是交易主体不同,同业拆借的交易主体仅限于具有同业拆借市场资格的法人机构及其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而同业存放的交易主体一般没有限制。二是限额要求不同,中资商业银行的拆入、拆出限额均不得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而同业存放则无金额限制。三是期限要求不同,同业拆借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不得展期;而同业存放则无存放时间限制。四是业务功能不同,同业拆借主要是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而同业存放一般用于业务清算。五是交易方式不同,同业拆借交易必须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中进行,即线上交易,交易资金存放央行账户,不需要在拆放行开立存款账户;同业存放业务属线下交易,需事先在存放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六是利率定价机制不同,同业拆借利率是在市场竞价的基础上形成的;同业存放利率则更多依靠双方协商决定。

二、同业存放业务快速发展的现状及原因剖析

据统计,截至2012年11月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同业款项”余额为 92696.86亿元,较年初增加14701.09亿元,同比多增315.9亿元,增速 39.71 %,高于各项资产平均增速22.02个百分点。“同业存放款项”余额为111872亿元,较年初增加20678.75亿元,同比少增1760.98亿元,增速 28.93 %,高于各项负债平均增速11.41个百分点。与2007年末相比,“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规模均扩大了4倍。同业存放业务的快速发展,既是金融市场开放程度逐渐提高和市场相互渗透的结果,也是银行间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并在发展模式、考核导向、资金松紧程度等多重作用下共同推动的结果。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银行间存款资源分配不平衡

受成立期长短、机构规模、发展理念、网点分布等因素的影响,不同机构分配到的存款资源并不平衡。国有商业银行依靠成立时间长、规模大、网点多等优势,存款资源相对丰富;城市商业银行因区域性限制,存款资源一般来源于当地,拓展空间有限;农村信用社由于扎根农村、县域,存款资源相对稳定;部分股份制银行特别是新设立银行受营业网点、客户群体的制约,一般性存款资源相对不足。机构间存款资源分配的不平衡性,为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创造了需求。

(二)银行资金运用机会不对等

将存款资源运用出去、获取利益是银行争取存款资源的最终目的,但各家银行运用资金的机会并不对等。对资金相对富余的银行来说,信贷闲置资金亟需寻求安全的投资渠道,提高盈利水平;对于资金相对紧张的银行来说,受追求利润最大化、快速做大规模的影响以及绩效考核的压力,为支持各项资产业务的正常开展,需要多方寻求资金来源。银行间资金松紧程度不一,资金运用机会不一,对待信贷需求的选择不一,为同业存放业务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外部条件。

(三)银行绩效考核的导向性

部分全国性银行直接或间接将同业存款纳入业绩考核。有的银行考核指标中同业存款与一般存款的权重相同;有的银行将同业存款作为单独考核指标;有的银行单独下达同业存款任务;有的银行则采取同业负债与同业资产相匹配的政策进行考核等等。这种绩效考核机制,倒逼了银行同业存放业务的快速发展。

(四)监管要求不同步

存放和拆借是银行同业资金融通的两个重要方式。从银行授信审批和风险程度看,同业存放和同业拆借也非常类似。但不同的是,两者的监管要求存在明显差异。对于同业拆借,有专门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对拆借市场的准入条件、拆借资金额度、期限、用途等事项均有规定,拆借业务需逐笔备案。相比之下,现行会计制度及监管规定对同业存放业务则没有明确的要求或限制。监管方面的差异使得交易双方自然趋向选择简便易行、不受额度和期限限制的同业存放作为同业融资方式,形成监管套利。从近年情况看,拆借萎缩、存放扩大的趋势十分明显。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11月末,银行间拆放同业、同业拆入余额仅为“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的25.1%和15.37%。可以说,监管要求的不同步性也增加了银行通过同业存放套利的动机。

三、同业存放业务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提高了银行间风险的关联度

同业存放业务使银行间的关联更加密切,增加了银行风险的关联度和传染性,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风险可能放大和蔓延。

(二)加大了流动性管理难度

部分银行机构的负债高度依赖同业存款,同业存款占总负债的比例过高。一方面,容易造成一般存款客户市场拓展弱化,不利于培育稳定的资金来源,并会大幅度提高资金成本;另一方面,同业负债与同业资产期限错配,出现短期同业负债支持中长期资金运用的现象,在银行间市场利率剧烈变动、市场筹资环境突然变化的情况下,通过同业市场筹措长期资金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加大了银行流动性管理难度。

(三)潜藏操作风险

由于现行的监管法规中均没有对同业存放业务的明确规定,整个同业存放市场基本都按照各个交易对象的内部管理要求来运行。而且,从同业存款利率水平看,相同属性的同业存款,不同机构的利率差异较大,利率复杂多变可能为违规操作提供了空间。

(四)增加了资金成本

相对一般存款而言,同业存款利率相对较高,特别是当前已经进入利率下行通道,部分银行在前期资金紧张时吸收了较多的6个月以上定期存款,资金的边际成本增加。而且,部分机构为迎合考核需要,同业存款同样存在月末、季末冲高现象,月末同业存款利率整体上升,增加了资金成本。

(五)存在变相高息揽存的可能

由于同业利率可双方协商确定,部分机构为了完成存款考核任务,可能存在将一般存款计入同业存款,通过同业存款科目,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行为。

第7篇:同业拆借市场范文

    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产生与发展是与我国经济领域重要的金融业改革的脚步相伴随的。1 981年人民银行首次提出开展同业拆借业务,直到1986年实施金融体制改革才得以真正 启动。在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银行间同业拆借出现了一些乱集资、乱拆借以 及市场分割分散等问题。人民银行于1993年和1995年两次整顿和规范同业拆借市场秩序 。1996年1月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终在上海建立。1997年6月16日,在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基础上,又推出了银行间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形成全 国统一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而后与陆续成立的银行间同业外汇市场一起构成为我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参与主体约600多家。2002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进一步扩大了交易主体范围, 也活跃了债券交易的内容和程度。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类别主要包括:信用拆借、现券 买卖、债券回购和股票抵押贷款。

    2003年末,我国各种债券余额达3.4万亿元,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总拆借额达2.43万 亿元,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成效规模超过14.7万亿元。2004年第一季度银行间市场债券回 购成交2.48亿元,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交继续增加,累计成交4337亿元,同比增长19 .4%,从同业拆借市场资金融出融入方向来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仍然是最大的净融出 方,资金净融入的主要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我国的同业间市场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 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和资金融通能力,并开始从初期的筹融资功能向更高的投融资功能转 化。

            二、证券公司与银行间同业市场

    银行间同业市场自成立以来,在综合管理、市场准入、债券发行与托管、结算交易等 各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一套管理体系服务于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改 革服务。1999年8月,为拓宽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券商)的融资渠道,发挥券商在资本市 场的功能和作用,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证券公 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标志着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正式纳入法制 管理的轨道。现在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操作的券商有59家,约占成员总数的9%。中国人 民银行依法行使对银行间同业市场参与成员交易行为等方面的市场监督和行为规范,防 止风险的扩散。券商如违反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暂停其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业务直至取消其市场成员资格等处罚,并同时通报证监会。之后, 中央结算公司又于2000年颁布试行了《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 业务规程》,对证券公司办理债券托管结算业务进行了专门规定。

    券商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的操作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和扩大经营品种谋取 新的经营利润,其中最根本的目前还是解决融资渠道的拓宽。事实证明,银行间同业市 场的蓬勃发展,也为券商带来空间的发展机遇,以中国银河证券——中国最大国有的独 资综合类券商为代表的券商群体,活跃在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舞台上,促进着中国货币市 场和资本市场的结合和融通。然而,发展总是伴随着曲折和艰难,历史和经验告诫我们 :风险和收益并存于任何市场,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发展在给券商提供新的利益和获利空 间的同时,无疑也会带来新的风险。

            三、风险与机遇并存

    目前券商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主要交易项目有:短期信用拆借(多为1天至7天的各资 金拆借品种);购买债券现券(主要是国债现券);国债回购业务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券商参与银行市场同业拆借和债券交易的风险主要是券商拆借资金,进行债券买卖或回 购交易时,所涉交易资金遭受本金或利息损失的可能性及引起的不良效应。风险主要体 现为法律风险(legal risk)、信用风险(credit risk)和价格风险(price risd)。其中 法律风险为系统风险,信用风险和价格风险为非系统风险。

    (一)法律风险(legal risk)

    法律风险主要指因政策、法律等因素的变化而可能直接给市场成员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主要表现为当前与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太健全,使资产所有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 护。由于包括银行间同业市场在内的各相关体市场的发展仍处于发展阶段,主要法律风 险表现在国债现券的所有者与以国债现券为抵押,进行融资的国债回购业务的使用者, 可以在市场中以不一致的角色从事交易活动。这就违背了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所有权和利 益权的相一致有关规定。尤其是不经国债现券的持有人授权情况下进行的以债融资业务 就有欺诈和挪用之嫌。

    按现行的交易规则,国债回购实行二级托管和封闭回购,而托管着大量客户国债现债 资源的券商在一定程度和时期内可支配这些被托管国债的使用权。由于国债品种的长期 性(一般有1年、3年、5年、7年、10年、20年),使得券商的这种支配以至循环使用得以 持久。按照1998年6月14日,上交所的有关通知,交易所成员在清算时,都是以券 商为单位实行清算;就是说一家会员不论在交易所有多少席位账号(子账号)在清算时, 这些账户都将归入统一的法人账号进行清算,只要法人账号(主账号)不存在欠库行为, 一般不追究子账户的欠库行为。这就使得券商在交易过程中,可任意使用下属营业部托 管的资金和债券进行统一交易,以此获得规模效益和资源的使用效果。这种交易和清算 模式被称为“席位联合制”,在这种模式下,券商账户中的自营账户和客户委托托管账 户并非分别体现,为放大券商资金规模和实力提供了空间。早期交易所《关于全面制定 交易制度后国债及国债回购交易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有规定“券商不能擅自挪用客 户账户进行回购交易申报”,但事实上券商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近年来没有停止过, 这是券商获取大量资源的源泉。这里面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见图一)

           图一:券商国债回购放大资产示意  单位:万元

        序次    购买国债   回购融资       解析                备注

       第一次     100        98.5     利率3%r182天

       第二次     98.5       97.8     利率2.7%r091天

       第三次     97.8       97.7     利率2.3%r028天

原始   第四次     97.7       97.6     利率2.1%r014天

资金   第五次     97.6       97.6     利率2%r007天       回购融资手续费略

100    第六次     97.6       97.5     利率1.9%r004天     购买国债手续费略

       第七次     97.5       97.5     利率1.8%r003天

       第八次     97.5       97.4     利率1.8%r002天

       第九次     97.4       97.4     利率1.8%r002天

        合计      881.6       879     利率1.7%r001天

    分析:

    1、仅有100万初始资金,就可拥有881.6万元国债现券使用权,进行879万元的回购融 资操作。

    2、在国债持有期内,若市场出现下跌,跌幅约10%,则国债缩水88.2万元[881.6 - 88 1.6×(1-10%)],届各期回购期满,卖出国债还款时,对于券商100万元的资金来讲就损 失殆尽了。(100-88.2 = 11.8万元)

    3、这仅仅是券商资金的一次各品种从长期到短期,“包含式”的依次操作,那么从中 若有重复、套利操作。例如:短期回购(1天、2天、3天、4天、7天)到期后,反复进行 操作或中期回购(14天、28天)循环操作则资产放大程度更甚,市场下跌时,倾家荡产的 情况不难出现,富友证券区区5000万元的注册券商,累计做出128亿元回购,不能不叫 人咋舌,风险可测了。

    4、这仅仅是券商自有资金,若钻交易所清算的空子,挪用他人托管国债,资不抵债的 效果不可免,转嫁他人的风险可想而知了。

    5、如上道理,债券商参与银行间同业操作的资金来源具有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同样 道理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回购套利操作,价格风险仍然较大。

    6、不否认市场上涨时,国债投资放大收益功能,正是这种与本金成几何倍数的利益预 期驱力,使得券商忽略了债券稳定收益,受时间因素价格围绕价值回归的基本特点,升 跌自有道理。

    作为客户资产托管方的券商,同时又是银行间同业市场的成员,自然间有条件将这种 融资而得的资金,用于同业市场的各种品种的操作,旨在谋取更高的利润和循环出更多 的融资需求。

    例如:以交易所清算得来的“客户资金”,在银行间同业市场购买国债现券再进行国 债买卖,赚取差价或用来回购资金,满足融资要求。如此反复,加大了交易所和银行间 同业市场上的法律风险、复杂化了解决风险的途径。其实堵止和防范这一漏洞并不难, 只要抑制券商通过交易所清算系统的不完善获取“不义之金”,使券商的资金来源合法 化、纯净化,那么与之相交易关联的各种市场,包括银行间市场的资金来源就正常化、 合法化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是防止券商获取资金的渠道,避免钻政策的空子。途径:

    a、首先,在托管层面上实行国债托管实名制,将国债的二级托管,即先托管给券商, 再由券商统一面对登记公司的模式,改为一级托管,即直接托管到登记公司;

    b、在交易层面上,可将国债回购由封闭式改为开放式,即资金拆出方和融入方一一对 应,国债的所有权一并发生转移而不仅仅作为抵押;

    c、在国际上看,统一托管是防范风险的必由之路,结合到我国实际,就是由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公司统一运营全国间国债系统。当然这点难度较大,因为交易规则的改变考虑 多方面因素,如银行资金安全、广大投资者利益取舍、众券商代表我国资本市场的参与 者之一的状况和国债现券与回购的缺口程度、解决方式等。

    市场的一体化和交易的互通使得法律风险的解决复杂化,但是任何经济行为的前提都 以法律关系的合法保障为前提进行的。随着银行间市场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此类风险 就会大大降低。

   (二)信用风险和价格风险(credit risk and price risk)     券商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操作面临的信用风险和价格风险都属于非系统风险,即可控 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交易者由于不履行交易合同而造成的风险,信用风险是同业拆借市 场目前最主要的风险;价格风险主要是指由于资产价格的波动超出所预计的范围,而给 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价格风险实际上就是利率风险,对券商而言,参与同业操作 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和价格风险往往是相互联系的。

    1、价格风险表现

    截止到2003年末,全国金融机构拥有的债券资产占所有金融资产的17%左右,券商所持 有的债券份额更是高达23%,这说明券商已充分认识到持有和运作债券的重要性。但许 多券商对所持债券(多指国债现债,姑且不论其债券资金来源)的品种结构和价格走势, 预期分析判断不准确,或只关注即期利益而忽视其安全性和流动性,而造成的不顾资金 安排比例的超量购买,使国债发行后利率下跌,价格投机损失出现,产生价格风险。还 有不少券商还通过回购市场的负债交易即融资来购买操作国债,利用乘数效应,放大持 有自身承受能力数倍及至数十倍的国债资产,一旦市场利率发生变化与券商预期相驳, 则无力偿还回购到期款项,必然由单纯的价格风险转而晋升为信用风险,将自身的风险 扩散转到同业市场的其他机构和成员。所以收益率曲线的扭曲和负债交易的潜在风险都 是笼罩在券商进行银行间同业操作上空的阴霾,也是导致信用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

    近期银行间债券市场存在跌势的几点理由:

    第一,央行“择机调查存款准备备率”的警示。最近国家信息中心公布2004年5月 份的一些重要经济数据表明,宏观经济通胀趋势明显货币供求过快,央行要加大公开市 场操作力度,调控货币供给,调高存款准备金率,这一强烈信号,使得债市全面下挫, 自6月初以来,债券市场持续回落,从盘面上看,证券长期因息券、老券种跌幅较深, 紧缩银根的预期已开始形成,债券市场走势不容乐观,并还将持续一段时间。

    第二,管理层对国债回购摸底。众多券商覆折风波可能引发国债回购交易清算托管制 度的变化,国债投资热情受到打击。因此,财政部自发行2004年第三期五年期国债起, 大幅调高票面利率,票面利率4.416%一则体现宏观调控及吸纳民间货币紧缩银根的目的 ;二则维持投资者国债投资热情,但居民投资者和大批缺乏投资操作观念和技能的企事 业单位投资者“持债分息”思想浓重,限制了债券的流动性,在缺乏一定流动性的市场 中,国债的价格投资风险的波动就不容乐观。

    第三,股票发行的模式改变预期,使债券市场面临“失血”的风险,必然导致债券价 格的下跌。新股发行在申购方式上除市值配售外,还将恢复一定比例的资金申购方式。 在2002年以前市场上申购新股时,股票一级市场曾沉淀了5000亿元左右规模的申购资金 。在实施100%市值配售政策后,这批资金部分转向债市等投资方向,恢复一定比例的资 金申购将使债券市场资金流出,投资债券风险有增加的可能。

    从理论上讲,利率的波动可以通过金融产品的投资组合和操作技能来分散和消除。但 在当前的银行间同业市场上,由于金融衍生品匮乏,多空机制不健全,绝大多数券商的 价格——利率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及制度化尚处于空白阶段,决策缺乏依据,抱着短期 逐利的目的,盲目投资。单凭经验和直觉进行操作,尚未对国债这一国家信誉品种的长 期价值投资特点进行充分的分析,“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加水”;升了套利再投资,跌 了补仓摊成本,待到资金弹尽粮绝,积聚的风险一次性算总账了。当前资本市场上,券 商和上市公司因投资资金链断了而引发危机的不乏其名,富友证券、新华证券倒下了。 南方证券、爱建证券倒下了,徐工股份、百科首业巨幅跌停了,有的甚至还威胁了银行 资金的安全。

    2、信用风险表现

    券商所面临的巨大投资价格风险严峻性,使得它的获利能力和信用能力大大削弱,从 而更加制约了券商的融资渠道。融资难是我国证券公司面临的最大问题。一方面由于券 商融资需求的迅速膨胀,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融资渠道不畅,券商无论从增强资本金实力 扩张业务规模的角度,还是提高资本运营效果,提升企业竞争力的角度而言,都存在强 烈的融资需求。对于做大做强的券商,融资需求尤为强烈。券商中长期融资需求,按国 际惯例来看,主要途径是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和发行中长期债券实现的,美国排名前 十位的大券商均为上市公司,我国上市的券商仅有中信证券和宏源证券两家。2004年3 月,中国证监会核准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长城证券三家综合类券商发行公司债券,总 额度不超过42.3亿元,券商发债的通道已渐渐打开。解决中长期融资的有益探索已悄然 开始。

    券商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短期操作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增强资本实力,扩张业务 规模,追求企业利润。采用的主要业务品种是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自营股票质押。根 据2002年10月债券交易巅峰时统计,券商的成效金额达485亿元,占成交总额的24%,极 大地满足了证券公司短期融金的需要。自古以来,“借款”的基础就是信用。社会发展 进步的各个不同阶段,但无论是封建社会、资本社会还是我们亲临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经济往来信用不可缺。中国信用体制保障性现阶段的缺失,导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券商在同业操作市场上的信力度下降就是其中之一。券商发生的信用支付风险表现为融 资渠道不畅,资本市场的低迷,使得券商资产缩水,经营举步维艰,尔后,又迫使进行 融资操作,恶性循环。2004年4月以来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证券市场的低迷,券商 自身经营状况的恶化,(中国)银(行)监会和(中国)保(险)会与证监会一起调查禁止银行 、保险资金以受托理财国债投资的名目与券商签及合作;银监会明令与券商之间的1—7 天期银行间短期拆借是重点审查项目——隔岸救火、自顾安危;券商以股票质押的贷款 ,市场下跌、标的贬值,回购资金因自营的损失或其他原因无论如期归还;持债券价值 缩水,所折算标准券比例下降,欠库时有发生,券商的信用受到空前的挑战。

    信用风险的化解有赖于市场资信流通状况的公开和完备市场约束和处罚机制的建立和 完善,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中国货币网上定期公开成员资信状况(包括基本情况、资 产负债、重大事故等)。以便交易成员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到交易对方的情况变化, 减少信用风险的发生。另外交易系统提供交易成员,自主设置资信管理,可根据交易对 于的资信情况随时作出授信调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交易所债市结算参与机构发 出《关于加强债券回购业务结算风险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回购欠库处理和到期违约的 处罚程序,这些都是防止信用风险的有效措施。

    分析:以实例说明:券商自有资金100万元,挪用投资者债券回债融资100万元,共计2 00万元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各种交易品种操作:

    ①、券商挪用他人回购所融100万元,首先具有法律风险。

    ②、券商以200万资金,购买债券再回购,仅如(图1)所例,获得使用国债1763.2万元 ,(881.6×2 = 1763.2万元),回购融资1758万元,(879×2 = 1758万元)资金实力放大 。

    ③、市场下跌,券商在其他市场,自营投机蚀本,回购融资如上图所计算那样资不抵 债;券商在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买卖遭遇价格利率损失风格,回购市场成几何倍数的资 产缩水,巨亏黑洞,股票减值,质押贷款受限,同业拆借成本增加,融资困难,所有这 一切原理表明券商的价格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发生可能性。若市场下跌5—10%,则1763.2 ×10% = 176.3万元,国债券现券损失已超过券商自身资金实力了。

    ④、市场繁荣时,则相反,借鸡下蛋、巨款利益驱动。

    ⑤、通过其他市场和同业市场操作之后,若市场走势与券商预期相反,则功亏一篑的 “巨损”都无法避免。众券商正经历着有史以来最艰难时期原因也在于此。惊暴黑洞倒 下者众,就连曾为全国第三名的华夏证券,虽然经营业务至今闻名全国,但也未逃操纵 债券带来的厄运。

            四、风险的防范

    1、交易制度完善,确保投资者资产安全,堵住券商漫延风险,违约放大资产的途径, 例如中国银河证券率先采用的“客户资产存管中心制”就是很好的探索。

    2、加强券商制度建设,风险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树立规范,稳健务实创新的可 持续经营理念。

    3、从政策上扶持,合理解决证券公司融资渠道这一重要矛盾,避免券商旁门佐道地急 功近利,遭致风险,扩大风险。条件允许时,商业银行可为优质券商开展一些创新业务 ,发放信用贷款,为券商开展并购或承销业务发放过桥贷款。

    4、监管方式以政策干预与市场调控相结合,加大监管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指导性,券商 的行为还要受到社会舆论和投资者的监督下,使其规范运作。

【参考文献】:

    [1]徐越.银行间同业拆借及债券市场风险分析[j].

第8篇:同业拆借市场范文

一、自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起,全国统一同业拆借中心开办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回购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交易。

三、商业银行办理回购业务的债券托管与结算统一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凡要开立债券托管帐户的商业银行应及时向中央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开户和相应的托管手续。

开办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是进一步发展我国货币市场的一项新的改革,需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各行必须按照《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展交易业务,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货币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用于办理回购业务的债券。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卖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买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以下简称交易成员),融资中心除外。

非金融机构、个人不得参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

第五条  交易成员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

第六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交易成员债券回购业务的债券托管与结算机构。

参与回购业务的交易成员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并存入真实的自营债券。

第七条  买方不得在回购期内动用回购债券。

第八条  交易成员在进行回购业务时,债券与资金必须足额清算,不得买空和卖空债券;不得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业务;不得通过租券或借券等融券行为进行回购业务。

第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制定相应规则,对买空和卖空债券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管。

第十条  中央结算公司不得向交易成员融券或透支。

第十一条  债券回购折算比例(即用于回购的债券与所融资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  为规范回购交易行为,交易成员必须签定债券回购主协议。

债券回购主协议应载明以下内容:回购机构的名称与签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与签章,回购的确立与执行,回购中的违约责任。

债券回购主协议由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同各交易成员共同拟定签署,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除回购主协议外,交易双方在每次回购时应以一级拆借市场联网计算机打出的成交通知单作为回购合同。成交通知单上需明确回购债券品种、回购债券与资金的数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回购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回购主协议的原则。

第十四条  回购的期限为: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共计7个品种,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第十五条  回购利率由买卖双方确定。

第十六条  回购到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资金与债券的反向交割,不得展期。

第十七条  中央结算公司采取集中托管、统一结算的方式办理回购业务中的债券托管与结算。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与债券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业务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根据本规定制定与回购交易相关的业务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上报有关业务统计数据,并定期为交易成员提供其债券帐户的对帐服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上报有关业务统计数字,并向交易成员提供有关的业务信息。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9篇:同业拆借市场范文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288号文)的规定,为了规范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管理规定》,各分行要认真学习,明确业务权限,在总行的授权授信额度内开展与券商的融资业务。

附:一、中国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管理规定

附: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8月19日银发[1999]288号)(略)

附:一、中国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管理规定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结合中国银行有关融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及总行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遵守人民银行有关货币市场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律守法”的原则,自觉维护中国银行的信誉。

第五条  中国银行融资管理原则为“集中管理、分类授权、限额监控、适时调整”。

第二章  业务权限

第六条  总行交易对象为所有经人民银行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法人。

第七条  分行交易对象:

1.经总行授权已入市分行的交易对象为清算的当地证券公司法人,其与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交易必须在一级网上进行;

2.未经总行授权入市的分行交易对象仅为其清算的未入市当地证券公司法人,其清算的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有融资需求时,总行直接与之交易。

第八条  信用拆借。

1.总行与有授信额度的入市证券公司法人进行信用拆出,期限在七天以内;

2.经总行授权进入一级网进行信用拆出交易的分行在总行下达的授权、授信额度内与清算的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进行信用拆出,期限在七天以内;

3.分行与其清算的未入市证券公司法人进行信用拆出必须经总行授权后方可办理,期限为一天;

4.总行与入市证券公司法人可进行信用拆入,期限四个月内;

5.经总行授权进入一级网进行信用拆入交易的分行不得从清算的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拆入资金,以避免同业存款转为高成本的同业拆入款。

第九条  债券回购。

1.总行与入市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法人进行债券正回购、逆回购交易,期限在一年之内,可用质押债券为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可上市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2.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条  现券买卖。

1.总行与入市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法人进行现券买卖,可买卖券种为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可上市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2.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进行现券买卖。

第三章  清算及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清算一律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

第十二条  交易与账务处理必须分开。资金部门负责融资业务交易;清算部门负责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资金部门要建立融资台账,台账记录应完整、清晰、准确。

第四章  风险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  总行金融机构部对人行批准入市的证券公司要进行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的授信,并根据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适时调整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总行资金部在金融机构部对入市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内进行信用拆出交易,并负责对分行的授权和分配授信额度。分行承做的拆出资金业务,每旬报备资金部,资金部负责汇总全行的融资业务并严格进行监控、考核,同时反馈资产负债管理部。

第十六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资金部要及时了解提出信用拆借需求的证券公司当前经营情况,并与同业市场成员保持横向联系。

第十七条  资金部从交易第一线获得的信息要与行内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沟通,对疑点问题必要时要求证券公司说明。对信息交流方面不合作的证券公司,我行金融机构部要调整对其包括融资在内的各项业务授信。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部、资金部及分行资金计划部门、证券公司作清算的部门应注意收集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信息,并在我行内部及时交流,提高对市场的敏感度。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管理部每月根据全行经营策略对融资业务提出价格和期限的要求,资金部据此在市场上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  资金交易总量和结构的确定应遵循资产负债管理部提出的全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政策。

第二十一条  总行及被授权进入一级网的分行必须在网上与证券公司进行交易,否则按违规处理;分行承做的业务不得突破总行的各项授权、授信。

第二十二条  承做融出资金业务的分行必须遵循以下交易规程:

1.收到客户融资需求后检查该客户授信使用情况,交易前必须有足够的授信额度;

2.有权签字人在授权限额内审批;

3.签订拆借合同,非网上交易必须签订书面拆借合同并报备当地人民银行,网上交易必须遵守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规则,以成交单作为拆借合同;

4.清算部门凭拆借合同,按时划拨期初款项,并确保到账;

5.资金部门凭拆借合同准确登记资金拆借台账;

6.按时收回到期资金本息;

7.每旬汇总报备总行资金部。

第二十三条  总行融资业务实行资金部交易员、处长、总经理三级签字制度;超过总经理单笔审批权限的业务需报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各级建立授权签字权限。

分行实行交易员、资金科长、主管处长三级签字制度,处长的单笔审批权限为0.5亿元,超过此审批权限的业务由分行主管行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订立交易合同的方式必须是货币市场正式认可的方式,根据货币市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书面合同或以成交单作为合同的方式。书面合同格式由总行统一制定(详见附件),具体交易时可根据双方意见进行合理补充。合同不得展期。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进行融资业务的分行如违反本规定和全国银行间同业市的其他管理规定,总行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暂停其在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业务、取消对其的融资授权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表:资金拆借合同

                             资金拆借合同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

|拆|名    称:            |拆|名    称:                    |

|出|开户银行:            |入|开户银行:                    |

|单|账    号:            |单|账    号:                    |

|位|电    话:            |位|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

|甲|                      |乙|                              |

|方|                      |方|                              |

|∨|                      |∨|                              |

|-------------------------------|

|拆借金额:人民币(大写)                                      |

|-------------------------------|

|拆借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计    天|

|-------------------------------|

|拆借利率:        %                                          |

---------------------------------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向乙方借出资金,乙方同意按期归还本息,为维护甲乙双方正当权益,根据恪守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下列条款:

一、甲方拆出款项、乙方归还款项,均应按合同规定按期划款,并确保款项当天到账。因资金未按时达账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二、利息清算:拆借资金利随本清,拆借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

三、逾期与提前还款:拆借资金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归还,逾期部分,自逾期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罚息。拆借合同未到期,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提前还款,否则违约方要赔偿提前还款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五、终止:甲方收到乙方归还的本合同的全部款项,经查收无误后,本合同即终止。

六、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分别留存;如需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当地人民银行留存一份。

拆出方(盖章)                    拆入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说明:

1.本表各信用额度等级对应的信用额度均含下限不含上限。

2.持卡人的初始信用额度必须是其信用额度等级对应的信用额度区间的下限。

附件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个人信用额度等级基础分评分标准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个人信用额度等级基础分评分标准

                           (满分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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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权重  |                    计      分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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