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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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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

第1篇:土地复垦条例范文

关键词:土地复垦;政策法规;对比分析

0 引 言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和保障,我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人均耕地仅为0.1hm2,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然而,为满足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和能源的适应性、需求性开发利用对土地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土地保护面临严重挑战,使人们认识到土地复垦对于恢复土地资源、保障耕地红线、解决人地矛盾和恢复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内外丰富的土地复垦实践经验表明,土地复垦事业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的综合性任务。本研究通过阐述我国土地复垦政策的发展过程,分析不同时期政策转变的条件,来简介我国土地复垦政策的特点及发展。并通过与国外已有土地复垦政策对比,探讨目前我国复垦政策的不足,并基于国内外成功的土地复垦实践经验,探讨我国现有土地复垦政策的发展方向。

1 土地复垦的定义

随着土地复垦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和完善,土地复垦的定义也随之改变,涵盖范围越来越广,定义越来越清晰:1988年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定义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而2011年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土地复垦进行了重新定义和范围界定,即除了生产建设过程中损毁的土地外,还包括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

2 我国土地复垦发展的关键政策法规

20世纪50年代开始至今,我国土地复垦事业经历了零散——有组织有计划——较健全法规监管的过程,标志我国土地复垦事业发展的最明显标记即为同一时期相协调的土地复垦政策法规: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事业告别无组织、零散阶段,步入有组织和计划的复垦阶段,但法律性和约束性较弱;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第4次修订,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土地复垦的定义及复垦的强制性,标志着土地复垦初步步入法律层面;之后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土地复垦方面的政策法规,主要是围绕明确复垦对象、确定复垦责任人及受益人、提高土地复垦的监管力度等方面,细化和明确了土地复垦工作,加快了我国土地复垦前进的步伐,但土地复垦的管理趋于涣散,急需具有法律效力、专门性质的政策法规;时隔23年,2011年《土地复垦条例》的颁布,明确了土地复垦的内涵、原则、责任、激励措施和法律责任,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事业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阶段;为了加强《条例》的实施力度,2013年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方法》,强化了《条例》的具体实施方法,保证了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

3 我国目前土地复垦政策法规

目前我国土地复垦工作遵循的是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条例》、2013年1月开始实行的《条例实施方法》和其他一些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监管方面的政策法规。这些法规的日渐健全,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进入制度化、标准化和法制化阶段:

(1)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土地复垦定义是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3)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等原则,并且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4)明确土地复垦监管部门,分级监管区域土地复垦工作;

(5)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6)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推广复垦技术,激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复垦工作。

(7)土地复垦方案和具体实施都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3.1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政策

(1)复垦对象:采矿造成的挖损、塌陷、压占等损毁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2)复垦责任主体:遵循“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复垦;

(3)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复垦方案,报送、审批;

(4)按照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履行复垦责任人的义务,并定期汇报土地复垦进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2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政策

(1)复垦对象: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自然灾害损毁土地;

(2)复垦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土地复垦专项规划、上报审批、组织实施;

(4)损毁土地复垦按照项目实施管理,安排专项资金、编制土地复垦设计书、上报审查、公开招标、监督施工、评价验收;

(5)可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复垦,并政府部门给予相关扶持和鼓励。

4 土地复垦政策法规对比分析

我国土地复垦事业发展的最主要的两个转折点即1988年《规定》和2011年《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本文从两法规颁布背景、目的、意义、基本原则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两法规进行对比分析得(见表1):

(1)《条例》所规定的复垦对象更全面,范围更广泛,跨越时间比较长,既包括人为损毁土地,也包括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而《规定》所定复垦土地仅人为损毁土地;

(2)《条例》把恢复农业作为优先,注重保护农业用地的重要性;

(3)《条例》应用专门章节进行法律责任论述,把土地复垦推向了法律的高度,注重复垦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并设定了比较详细的处罚条例,可操作性强。

5 我国土地复垦政策法规存在的差距

5.1 政策法规存在的差异

(1)《规定》的出台虽然让土地复垦走向系统化和组织化,但法律效力较弱,约束性和实践性较差;《条例》的出台又弥补了我国土地复垦事业的法律层面,但就我国法律系统来讲,《条例》属行政范畴,且条文相对原则性,真正法律效力较弱;

(2)美国拥有专门的土地复垦监管部门,执行土地复垦法和监管全国的土地复垦活动;而中国虽有土地复垦专属法规,却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而是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的耕地保护部门管理复垦工作,然而土地复垦工作涉及土、矿、农、林及环境等多个方面,致使土地复垦工作效率低、监管力度大;

(3)虽然《条例》规定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复垦,但是经费的来源和分配没有清楚注明;美国设立了专门的“复垦基金”,其来源包括企业征收费用、复垦余款、社会各界捐款和其他款项,并由内政部部长管理和分配等;

(4)虽然《条例》第9条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国家也对土地复垦的科技创新提供了一定的便捷,但这远远不够,土地复垦事业是一项艰巨而又造福于未来的重大科研项目,需要国家提供更多方面的支持。

5.2 政策法规建议

基于我国现有土地复垦政策法规存在的缺陷,本文提出几点建议:

(1)建立专门的土地复垦管理机构,遵循《规定》要求,按照《办法》实施对土地复垦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在各个管辖区域设立分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提高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管力度和工作效率;

(2)建立专门的土地复垦基金,并且由专门机构监管,之外要发挥《条例》的激励作用,按照“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捐款,作为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等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

(3)建立健全生产建设单位复垦资金计算标准及保证制度,并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

(4)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条例》实施土地复垦工作,对违反《条例》规定或不积极组织复垦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具体的土地复垦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充足的研究资金,专业的学术团体,专门的研究机构等。

参考文献:

[1] 李晶. 回顾复垦法规历程探讨政策完善建议[J]. Proceedings of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Policy Decision of Mineral Regions & the 3rd Annual Meeting of the Regional Science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 中国北京,2012.

[2] 罗明,胡振琪,李晶. 土地复垦法制建设任重道远——从中美土地复垦制度对比视角分析[J]. 中国土地,2011(7):44-46.

[3] 金丹,卞正富. 国内外土地复垦政策法规比较与借鉴[J]. 中国土地科学,2009,23(10):66-73.

[4] 李粤滨. 浅议《土地复垦条例》[J]. 中国集体经济·经济与法,2011(24):117-118.

[5] 杨俊鹏,周妍,孙爽,等. 我国矿山土地复垦监测机制初探[J]. 中国矿业,2010,19(3):118-120.

[6] 贺振伟,白中科,张继栋,等.中国土地复垦监管现状与极端性特征[J]. 中国土地科学,2012,26(7):56-60.

[7] 胡振琪. 中国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20年:回顾与展望[J]. 科技导报,2009,27(17):25-29.

[8] 刘振国. 重新赋予土地生机与活力——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解读《土地复垦条例》[J]. 土地资源通讯,2011(5):12-13.

第2篇:土地复垦条例范文

一、征收土地复垦费的必要性

加强土地复垦开发整理,是保持耕地占补平衡、保护耕地资源、置换年度用地指标、顺利报批土地的必要条件,特别是20**年9月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地字[20**]42号),进一步严格了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要求在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后,才能申报建设项目用地,因此复垦土地更成为申报用地必需的先决条件。但要大面积地开展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前提又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解决资金问题单纯依靠县财政的投入还远远不够。依法收取土地复垦费,既可以有效地减轻政府负担,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个别砖瓦厂超面积取土、浪费土地等问题的发生。因此,在当前从严控制土地的形势下,依法收取土地复垦费,通过土地复垦开发整理置换年度用地指标成为必然选择,也非常有必要。

二、征收土地复垦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2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20**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凡从事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复垦义务人必须根据破坏土地面积和类型、复垦标准等,依法缴纳复垦费;对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尚未履行复垦义务的,复垦义务人必须依法补缴土地复垦费。

三、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全县范围内,正在从事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的企业及其他因生产或建设需要而挖损、塌陷、压占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土地复垦费的标准是每平方米5-20元。为减轻企业负担,本着收费从低的原则,我县暂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收取。

四、征收土地复垦费的时限和方法

截止到20**年年底以前,取土用于砖瓦生产的,按实际用土面积,于2007年6月底前和11月底前分两次缴清;2007年1月以后,取土用于砖瓦生产的,土地复垦费按实际新增取土面积逐年征收。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地矿股工作人员分赴各砖瓦厂严格测量、核定20**年以前的取土面积,根据取土面积征收土地复垦费。2007年1月以后取土生产的,各砖瓦厂应根据新增加的取土面积,主动向县国土资源局缴纳土地复垦费。

各砖瓦厂都应依法取土生产,按期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逾期不缴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上门催缴、征收,并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的规定,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3篇:土地复垦条例范文

【关键词】:矿区;土地复垦;保障措施

1、前言

我国矿产资源丰富,品种繁多,矿产资源开发的粗放型开发为主,从而造成了矿区大面积的土地遭受矿山开采破坏,据统计,中国因采矿破坏的各类土地超过400万hm2,并以1.3万hm2/a的速度增长[1]。随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每年仍会造成新的损毁土地,矿区开发损毁土地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复垦整治,将会造成矿区生态环境恶化,土地资源减少,严重影响矿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如何构建合理的土地生态系统,恢复景观生态平衡,成为矿区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的关键问题之一[2]。因此,了解我国相应的土地复垦政策要求,分析矿区土地复垦现状,针对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率较低的现状情况,提出相应保障矿区复垦工程进行的保障措施,进而实现土地复垦工程的顺利实施。

2、矿区土地复垦现状

2.1矿区复垦相关要求

1988年国务院实施《土地复垦规定》,2011年务院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对于矿区开发过程中造成的损毁土地明确了其复垦责任和义务。为保障损毁土地得到及时有效的复垦。自2006年开始,国土资源部相继实施国《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编制土地土地复垦方案的和实施矿区土地复垦的相关要求。对于矿山企业而言,对于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和已生产矿山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矿山企业办理采矿证等手续的必备条件,大部分矿山企业在这期间均编制了相应的土地复垦方案。

2.2矿区复垦工程实施现状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并没有根本上改变矿山开采损毁土地的治理,由于目前并没有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相关政策要求,并没有进行复垦工程的规划设计,大部分采区简单的复垦治理方式,有些矿山复垦工程根本达不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导致采煤沉陷、渣场压占等损毁土地仍大量存在,矿区损毁土地复垦率较低,或者土地复垦质量达不到相关的质量要求,影响矿区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而如何保障矿区损毁土地得到有效的治理,实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成为矿区土地复垦工程有效实施的重要内容。

3 、土地复垦保障措施

3.1 制度保障措施

目前,造成矿区土地复垦率较低现状原因之一是相应的制度和政策要求缺失。复垦方案确定了矿山损毁土地的范围和措施,但是方案并不能取代相应的施工设计,对于指导土地复垦工程实施的复垦工程,并没有提出相应的政策要求,也没有实施复垦工程设计的规范规程,导致矿山企业实施土地复垦工程没有相应规范可参考,同时也没有相应的政策要求如何实施矿区损毁土地治理。导致了部分矿山企业复垦工程实施的积极性不高,造成土地复垦率较低。

3.2 费用保障措施

矿山企业在编制完成土地复垦方案后,县级国土部门要监督其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并设立国土部门、银行和企业共管的银行账号,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足额的土地复垦保证金,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土地复垦保证资金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同时督促矿山企业进行资金的内部审计,审计部门、税务部门和国土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土地复垦费用进行相应审计,确保土地复垦费用足额用于土地复垦工程。对于矿山企业已完成的土地复垦工程,国土部门要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标准实施验收,验收合格的土地复垦项目,土地复垦保证金可作为下一阶段的保证金,确保土地复垦费用足额到位。

3.3 监管保障措施

国土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矿山企业土地复垦方案,督促在土地复垦工程实施前编制相应的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矿山企业在实施损毁土地复垦工程时,国土监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成立土地复垦领导小组,定期向国土主管部门报告土地复垦工程的实施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结合工程进度提出具体的改进和补救措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对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实行严格的复垦工程验收制度。

3.4 技术保障措施

在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期间,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选择和确定施工队伍,要求施工队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从建设、施工等各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将加强与复垦方案编制技术人员的沟通,对复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及时与相应的设计单位进行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对复垦设计进行修改或重新编制。定期邀请土地复垦相关专家到现场实地考察,结合专家的意见不断改进复垦方法,提高复垦技术水平。

3.5 组织保障措施

督促矿山企业建立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成立专门的土地复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计划、财务、工程、环保、土地、地测等部门成员组成。抽调或招聘测量、土地复垦、土地规划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矿协调民众、踏勘和勘测等土地复垦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企业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年度土地复垦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复垦计划与土地复垦工程验收,负责协调、保证、监督各项土地复垦措施按期保质实施与完成,并积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验收工作。

由于矿山企业土地复垦工作的长期性和综合性,又需要“边开采,边复垦”,矿山企业还将选派专业的人员对土地复垦的施工进度和及时性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复垦措施不当或开采计划改变,及时调整复垦方案。

3.6 适时听取群众意见

矿区损毁土地的类型主要有压占、塌陷、挖损等,在实施复垦工程的过程中,要适时听取损毁土地权属单位或权属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公众的看法和意见,搜集公众对土地复垦工程实施的意见和建议,使土地复垦工作更为完善,将公众的具体要求反馈到工程设计和项目管理中。

【参考文献】:

第4篇:土地复垦条例范文

一、清理的范围、内容。

范围:全镇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宅基地、临时占地和企业占地。

内容:1、登记、发证情况。宅基地是否及时进行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每处宅基地是否都有宅基证。临时占地、企业占地是否进行使用权登记、发证,临时占地、企业占地时效是否过期。

2、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情况。

二、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人民政府20号文件“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农村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村村内闲置宅基地、空闲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确需原有宅基的,按规定报批,否则一律收回,归集体所有,统一安排。

村周边空闲地、场院、坑塘、废弃地、林地等属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乱抢、乱占,由村委会统一安排使用。

2、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现有房屋没有宅基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确需宅基地的,按规定报批,占用村内空闲地的,批准面积为200平方米,每超一平方米收五元复垦费,证款壹佰元。

历史遗留的老房屋,没有办理宅基证的,按本条办理。

3、宅基地与宅基证不符的,超出面积每平方米罚款5—10元,限期拆除,确需宅基地的按规定报批,换证费壹佰元,证大房小的必须核实准确面积填表换证,换证费壹佰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是空心村的村庄,村外宅基地,原则上不予审批,确需办理的从一平方米起,收取10—15元复垦费,证款壹佰元,按规定报批。耕地一律不予报批。

5、严禁私自买卖宅基地,违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对确需宅基地的按规定报批。宅基证换姓名,按新办证处理。

6、宅基证丢失的,按无证处理,重新办证。

7、越权或化整为零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其土地按非法占地论处。

8、鼓励各村招商引资,兴办企业,养殖业,经镇政府勘察审核后,报上级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上级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建企业、厂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限期拆除,并处罚款每平方米10—30元,同时交纳土地占用税。

9、各村取土用土,必须向镇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工许可证,取土点设在坑塘、沟渠,严禁在耕地中乱挖、乱取土,违者恢复土地原貌,并处罚款每平方米15—30元。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87)国发第27号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农村居民所建住宅,税额为每平方米元,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每平方米为元,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者起过两年不使用,按规定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

第5篇:土地复垦条例范文

关键词:土地资源;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Abstract: Land resource is the important material basis for huma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but it is decreasing as a result of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Only when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nd resource and the social development is well handled, can the safe and reasonabl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be ensured, which indicates the necessity and urgency of the land restoration.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significance and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land restoration, and gives a brief description of the problems of land restoration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Land resources ; Land restoration ; Ecological restoration

中图分类号:X1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特别是湿地、林地和适合耕种的肥沃土地,这些土地是改善地球居住环境和人类粮食来源的重要保障。然而现代社会快速发展,高速公路、高楼大厦、电站的高速建造以及资源开采等非农建设在改造人来生活条件的同时也不断的在侵蚀着这些土地资源。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但是社会发展对于土地资源的需求与破坏确实无限,这就造就了一种矛盾体,一种将会影响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矛盾。只有处理好这一矛盾,处理好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循环利用,才能保障人类社会安全、合理的向前发展。这就是进行土地复垦工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1.土地复垦的意义

土地复垦在我国早期被称为“造地覆田”、“复耕”、“综合治理”等,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只是小规模的修复治理工作。到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的土地复垦工作才得到科学、快速的发展,于1988年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号文件《土地复垦规定》中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2011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土地复垦条例》重新界定了土地复垦的概念,定义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国外政府也对土地复垦工作十分重视,美国、德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于上个世纪也开始进行了土地复垦的研究,制定和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来进行土地复垦工作。土地复垦工作得到了各个国家的重视,足见其意义的重大:

1.1 保护土地资源

我国正处于社会高度发展的时期,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与城市各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展开,都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而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粗放式发展往往忽略了对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保护。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是由于今年来人为因素、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等因素的影响,土地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且破坏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1]。特别是耕地与林地,我国的人均耕地仅为1.4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我国的森林面积1.38亿hm2,人均占有森林面积01.1hm2,土地资源极其紧张[2]。只有快速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的进程,并保证土地复垦措施的有效开展,才能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持续利用。

1.2 保护环境

我国的土地荒漠化与水土流失情况相当的严重,这都直接或者间接的造成了近年来各种沙尘暴天气,各种极端恶劣天气、洪涝灾害的发生频率的增加,空气质量的快速下降等环境问题。土地荒漠化与水土流失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及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废弃土地,这些土地由于没有进行土地复垦,没有植被保护或者仅有少量的天然植被进行保护,暴露于大自然之中,慢慢的就会被荒漠化或者造成水土流失。我国的城镇化进程还在继续,对土地与大自然的破坏还在继续,如若继续忽视对土地的保护,后果将不堪设想。

1.3 推动国家经济发展转型

我国的经济进行了几十年的高速发展,但是这种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了,也就是粗放型的发展。大量的废气排入空气中,大量的废水流入江河,大量的植被被破坏,大量的土地荒漠化被废弃,这些破坏都是不能逆转的。为了维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加强了环境与土地的保护力度,将“环境保护”、“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作为基本国策。土地复垦工作的进行正是对这项基本国策的支持,对于推动国家经济朝着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意义。

2 土地复垦理论

2.1 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理论

任何一个生态系统都具有一定的自我维持与自我修复功能,一定程度的外部干扰与破坏都不会对生态系统造成致命的打击。生态系统的恢复就是对该生态系统的土壤、植被和自身循环的恢复,使其恢复到原有的系统结构与功能,恢复成原有的土地类型。达到能够自我维持及自我修复的状态[3]。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生态系统遭到的破坏较严重,已经超越了自身的承受能力和恢复极限,难以自我修复回到原来的状态,这时便需要进行生态重建。生态重建的关键是提供生态系统循环所需要的物质及结构,使其恢复自我维持及自我修复功能[4]。

2.2 土壤重构理论

被破坏的土地的土壤结构、营养等遭到了损毁,将不利于土地复垦工作的进行。对废弃土地的地表土壤进行重构是土地复垦的关键[5]。常用的方法是在矿上开采或者工程施工前,将目标区域的表土进行收集并集中堆放,等工程结束后再运回原地进行翻耕回填。这些土壤保留了原有的物理结构、微生物分布及营养成分,对周围的环境能够完美的适应,加速了土地复垦的进度。对于表土贫瘠区域,则可以通过化学、生物方法对土壤进行改良,增强土壤肥力,但是这种方法投资较大,使用范围也较小。

2.3 物种适应理论

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中,植物物种的选择尤其重要。植物的物种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气候及周边的植物物种来进行,并尽量实行乔木、灌木、草混交间杂种植,以促进物种的多样性与层次结构[6]。这样在保证植物物种生存的同时,不对周围的物种造成侵略与威胁,利于土地复垦工作与生态恢复的进行。

3 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

3.1 公众参与力度不够

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目前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管理、指导和监管工作主要由项目当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众能够参与的机会很少。而公众是土地的直接使用者与利害关系者,土地的破坏与恢复与公众的利益有着直接的联系。公众参与力度的增加不仅是在行使自身的知情权,还能对土地复垦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保障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对自身的权益进行保护。

3.2 土地复垦专业资质混乱

由于目前土地复垦工作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尚未出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专有资质要求,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单位主要由具有土地利用规划、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等乙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单位或者有复垦业绩的单位组成,另外也有许多工程咨询单位和评估机构参与其中。土地复垦是一项涉及到农业、林业、水利、土地等专业的综合性工作,需要许多专业人员的技术支持。各行各业的参与对于土地复垦工作有很大的促进,但是由于各专业技术上的侧重点不同、参与人员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造成报告编制水平的极大差异。这给土地复垦的管理工作造成了极大不便,不利于土地复垦工作的合理、健康发展。

3.3 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杂乱

土地复垦保证金是矿山开采或者建设施工单位缴纳的用于保障土地复垦实施的资金,资金数额根据完成复垦的工作量计算得出。如果矿山开采或者建设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复垦工作并验收达标,则退换保证金及利息;否则由政府主管部门利用资金组织专门的公司来进行复垦工作。但是国家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土地复垦保证金的收费标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都只做了大体的规定,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统筹规定。这使得目前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杂乱而不统一,不具备普适性,影响土地复垦的正常有效进行。

结语

我国的土地复垦工作起步较晚,虽然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离大范围、规范化的开展还有很大的距离。由于土地复垦是一项涉及到多个学科的工作,需要各个专业的合理搭配与共同协作,更需要公众的参与与监督。同时需要政府制定国家层面的统一法律法规对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保证土地复垦工作的合理有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是对国家“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支持,不断的去完善与发展才能促进社会合理、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万茂,王群.土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2]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魏远等.矿山废弃地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研究进展[J].中国水土保持科学,2012,10(2):107-114.

[4]王英辉,陈学军.金属矿山废弃地生态恢复技术[J].金属矿山,2007,(6):4-8.

第6篇:土地复垦条例范文

关键词:矿区;土地复垦;生态重建

中图分类号:D16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5)12-0029-03

1引言

矿产资源的开发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必需的能源和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但同时也对环境带来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可避免地要占用和破坏土地,造成原有地形地貌景观的严重破坏,在此过程中还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带来了困境,形成了代际外部性,影响了子孙后代的发展。矿区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是否合理,己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改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民众环保意识的增强,以及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不断恶化,使得对矿区的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土地复垦的内涵及技术体系

2.1土地复垦的内涵

虽然国内外对土地复垦的内涵的界定有所差别,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其目的都是恢复土地的生产和生态功能。土地复垦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技术工程,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地域性、多样性的特点。在实际中操作中通常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阶段。一是工程复垦,首先利用矸石和粉煤灰等物质充填或者通过挖深垫浅形式进行回填平整,并根据实际需要修建防洪、排涝等配套工程,促进地表形成有利于植物生长的环境。二是生物复垦,对于废弃的土地使用微生物培肥、肥化土壤等生物方法,使其达到农作物正常生产的土壤结构和养分状况的标准,为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提供良好的环境。

2.2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技术体系

根据土地复垦的内容和目的,构建土地复垦技术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土地复垦规划技术。土地复垦规划技术主要包括三方面的核心内容:一是确定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二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优化;三是采取的复垦工程措施的选择。这些核心内容的实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沉陷地景观恢复与生态重建规划设计的一般模式;二是普遍适用的常规规划设计方法;三是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关键参数确定的方法;四是规划设计三维可视化。

(2)土地复垦工程技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充填复垦技术,根据充填物的差异和充填方式的差异,可以将之分为矿石充填复垦技术、粉煤灰充填复垦技术、污泥充填复垦技术、无污染充填复垦技术和动态充填复垦技术等。二是非充填复垦技术,在实践中应用较多的技术包括疏排降复垦技术、直接利用技术、挖深垫浅复垦技术、梯田式复垦技术、修整利用技术等。

(3)土地复垦生物技术,这是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的核心技术,其主要目的是提高和改善重建系统生产力。在实践中应用较多的技术包括微生物技术、生态工程和土壤改良技术等。

(4)复垦土地利用技术,主要是指促进复垦后的土地进行再利用的技术,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生物开发技术,是促使土地复垦后向农、林、牧等行业用地转变的技术;二是特殊利用技术,是促进复垦后土地向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工业用地、商服用地等)转变的技术;三是综合利用技术,主要是生物开发技术和特殊利用技术结合起来,促进复垦后的土地向可综合利用的方向转变。

(5)土地复垦效果评价技术,主要是对土地复垦过程及工程完成后的效果及取得的效益进行评价的技术。土地复垦效果评价最关键的是要综合考虑土地复垦工程的各个环节,深入分析和评价土地复垦工程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可能带来的预期效益和潜在危害,并定量评价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6)土地复垦经营与管理技术,主要是对复垦后土地进行产权的明晰、确权和管理,以及土地复垦的宏观管理和生态重建各个阶段所进行的全过程管理。有效的土地复垦经营与管理技术具有多方面的好处,比如能够有效减少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的投入和投资,增加土地复垦的效益等,也有利于对土地复垦工程进行整体上的把握。

3我国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实践

3.1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发展历程

与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土地复垦工作起步较晚,从20世纪0年代开始,为了解决粮食问题,矿山职工开始自发的在排土场、尾矿场上垫土、进行土地平整,种植蔬菜和粮食,这是我国土地复垦的雏形。随后我国的矿区土地复垦工作开始起步,这一时期主要是采取填埋、剥离、覆土等简单措施,将矿山开采过程中造成的废弃土地变成可供耕作的土地。这一阶段的土地复垦还处于一种自然状态,没有理论作为指导,复垦技术也不成熟,土地复垦方向具有随意性,没有结合适应性评价确定土地复垦方向。

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我国对矿区的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问题重视程度逐步加大,先后出台了与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30余部,对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责任主体、生态环境治理、资金来源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这些法规的指导下我国进行了大量的土地复垦工作实践,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的土地复垦技术体系。在学术界,我国学者针对土地复垦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较多成果,并尝试在研究试验中引入生物、化学、计算机等高新技术,为推动我国土地复垦工作了巨大贡献。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土地复垦工作步入稳步发展阶段。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工作,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国务院2011年3月日公布实施了《土地复垦条例》,对土地复垦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这标志着我国矿区土地复垦进入规范操作阶段。

3.2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技术方法实践

在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工程技术方面,露天矿和井工矿是有所区别的。一般来说,露天矿土地复垦以挖损、压占地和污染地的复垦为主,从早期的土地复垦实践来看,开采工作和土地复垦是独立开展的,等矿山采排工作结束后才进行土地复垦工作。随着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开展的深入,认识到土地复垦工作的不足,对原来的方法和流程进行改进,逐步形成了“采运排复一条龙作业、“堆状地貌种植等复垦方法,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井工矿土地复垦以塌陷地和废弃矿渣的处理为主,在实践中主要采用疏土法、挖深垫浅法和充填法等方法进行土地复垦工作。另外,在对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进行土地复垦时,需要采取相关的水土保持措施,以保护生态环境。

在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化学技术方面,主要是用于土壤改良,不同的土壤类型采取不同的技术方法。针对酸性土壤,在我国土地复垦实践中主要是通过施用煤灰、石灰或类似石灰的工业废料来降低土壤酸性,达到可以正常耕作的标准;对于碱性土壤,其主要表现为p值过高,在我国土地复垦实践中主要是通过煤炭腐殖酸等物质进行改良;对于土壤肥力低的土地,在实践中是通过施用有机肥或氮、磷、钾等无机肥进行土壤熟化和增加土壤肥力;对于有毒的尾矿及废弃物,首先需要采取特殊措施预防有毒金属向表层土迁移,然后进行表土覆盖、增加土壤肥力等其他土地复垦措施。

在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生物技术方面,在实践中应用较多的是林草种植。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破坏林地和草地,或者在复垦时根据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将破坏土地复垦为林地或草地。这两种情况下都存在树种和草种的选择问题,在实践中可以根据自然气候条件、岩土的成份和性质,并结合树种草种的抗旱性、抗寒性、耐贫瘠性、生长发育速度以及土壤改良效果等方面进行选择。

我国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工作中也开始引入3技术(R、GP和GI),这三种技术的应用范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来说R技术主要用于矿区土地的覆被调查,GP技术通常用于矿区沉陷地的变形监测;GI主要用于图像处理、数据提取和分析、结果输出。在3技术的支持下上进行土地复垦方案设计,使土地复垦方案更具有可行性。

对于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管理也十分重要。我国经过近30年土地复垦实践的探索,形成了临时用地、以补代征、以地换地、政府主导复垦等多种土地复垦管理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土地复垦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土地复垦各个阶段的工作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跟踪管理,以保证在土地复垦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进行处理。

4我国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发展方向

未来我国的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工作需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

4.1强化对采前拟损毁土地预测工作

要对正在开采的矿山和新开采矿山的拟损毁土地进行复垦设计。为了更好的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方案设计,首先要合理的预测开采中拟损毁土地范围及程度。不同的开采类型采取不同的预测方法。对于露天矿,可根据矿产资源埋藏范围、分布走向以及开采设计方案来确定土地损毁的范围和程度,在此基础上进行土地复垦方案的设计。对于井工矿,地下开采的过程造成土地损毁状况非常复杂,在实践中需要通过开采沉陷规律来预测土地损毁范围和程度,然后才能进行土地复垦方案设计。这里最重要的是选择合理的土地损毁预测方法和预测软件及确定合适的预测参数,这也是未来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4.2综合集成应用3技术

我国在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中3技术(R、GI和GP)的单项应用较多,但综合集成应用还不多见,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中如何集成应用3技术,目前还没有系统的理论指导实际工作,亟待加强相关的理论研究。因此,在实践中应最大限度地挖掘3技术及其它先进技术的应用潜力,进行综合集成应用,使其在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中的基础资料获取、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复垦方案设计及土地复垦检查验收工作得到充分的应用。如何利用3技术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是今后的土地复垦的工作内容之一。

4.3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目标应注重农业与生态需求

由于我国人多地少,我国在实践中比较注重复垦土地的农业利用,我国最新的《土地复垦条例》也明确规定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因此,在今后的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中,如何建设安全、高产的农业用地是一个核心内容。同时在此过程中也应重视生态建设的问题,在确定土地复垦方案时尽量采取生物技术。在生态环境良好的复垦区应注重采前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后生态环境的恢复;在生态环境脆弱的矿区更应该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在采后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时,要以生态效益的发挥为主,着力改善矿区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矿区生态环境状况。在此过程中矿区的生态群落重建以及复垦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这也是今后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的重点。

4.4完善土地复垦融资体系

资金来源及体系是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的重要内容,因为资金是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由于各矿区开采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开采损毁方式、面积及程度、复垦标准和技术、土地复垦方向和复垦工作的工程量等条件差异较大,最终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和计算方式也不一致。另外,各个地区复垦材料的价格、劳动力价格都有很大的差异,具体单价的确定要在参考2012年新修订的《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物价水平进行资金预算。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方式及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的管理模式。

5结语

矿区生产建设同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将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纳入矿山生产工艺系统,构建综合决策和生产体系,尽快恢复被破坏土地的使用功能,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重建工作,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五方面的协调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践提供支撑。

参考文献:

[1]孙庆先,胡振琪.中国矿业的环境影响及可持续发展[J].中国矿业,2003,12(7):23~26.

[2]胡振琪,赵艳玲,赵珊,等.矿区土地复垦工程可垦性分析[J].农业工程学报,2004,20(4):264~267.

[3]郭立新,苏衍江.浅谈宋集屯露天矿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J].露天采矿技术,2008(2):4.

[4]张磊,才庆祥,彭竹.人型露天矿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技术初探[J].露天采矿技术,2008(3):~7.

第7篇:土地复垦条例范文

关键词:建设项目 用地 预审

一、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时段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用地预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2 号令)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第十五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 号)通知指出:深化对用地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进一步做好对拟建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占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内容的审查,确保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要求的落实;强化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审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用地预审意见的前置把关要求。

6.《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 号)通知规定凡属下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中应当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一)线性工程。占用基本农田达到100 公顷的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项目。(7)《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指出:进一步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强化建设项目预审,严格项目选址把关。

三、用地预审原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2 号令)第三条的规定: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四、用地预审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五、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建设依据

1.经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2.发展改革等行业部门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3.发展改革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见。

六、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七条的规定,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七、用地预审审查主要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需要注意的问题

1.用地规模尽量控制在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范围之内,对于确需超越建设用地指标的项目,必须出具项目的说明文件。

2.优化项目选址,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少占耕地和基本农田。

3.对于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切实做好基本农田补划和耕地补充工作,保证补充耕地质量不降低,数量不减少,按照国土资源部听证的要求,做好土地规划方案的听证工作。

第8篇:土地复垦条例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复垦规定和计划;

(三)审查所批建设项目中有关土地复垦的方案;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复垦标准;

(五)监督检查土地复垦情况,并负责对复垦的土地进行验收;

(六)办理复垦后土地的登记发证;

(七)办理其他有关土复垦的事宜。

第四条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做好本行业的土地复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县经上土地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协调平衡后组织实施;

(二)按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行为一破坏土地的数量、种类、分布、破坏程度等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

(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本行业土地复垦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下列被破坏的土地,必须进行复垦:

(一)因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等生产建设损坏的土地;

(二)因排放矿渣、垃圾等废弃建筑物占压的土地;

(三)废弃的取土坑及废弃建筑物占压的土地;

(四)废弃的水利工程及铁路、公路、场(站)、厂矿占压的土地;

(五)因生产建设造成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六)其他因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六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凡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七条对《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前已破坏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不存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利用。

第八条因地下开采引起塌陷的土地,塌陷深度不超过二米,连片面积不超过一百亩的,应在塌陷稳定后二年内复垦利用;塌陷深度不超过二米,连片面积一百亩以上,或塌陷深度超过二米,连片面积一百亩以内的,应在塌陷稳定后三年内复垦利用;塌陷深度超过二米,连片面积一百亩以上的,应在塌陷稳定后四年内复垦利用。

废弃的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场(站)厂矿、取土坑及废弃建筑物占压的土地,应在废弃后二年内复垦利用。

因生产建设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应及时进行土地复垦,具体期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超过规定期限不进行土地复垦的,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可按《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荒芜费。

对确定无法复垦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请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条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

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物的一方和拥有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弃填物,应当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遵循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

第十二条进行土地复垦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该土地复垦工程开工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复垦方案,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土地复垦方案应写明复垦土地的位置、面积、现状、复垦方式、复垦后的用途、完工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在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程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

建设单位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也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

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土地复垦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向原批准开工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企业(不含乡村集体和私营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能恢复原用途或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

(二)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实行国家征用;

(三)经复垦可以恢复原用途,且国家建设不需要的,不实行国家征用。

第十八条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未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费。

土地损失补偿,按照《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按照《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执行。

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数额,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协商确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经复垦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从该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由国家征用并能够以复垦后的收益形成偿付能力的,土地复垦费用还可以用集资或者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土地损失补偿费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产成本。

第二十条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企业用自有资金或者贷款进行复垦的,复垦后归该企业使用;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上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企业采用承包或者集资方式进行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确定;因国家生产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企业应当对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适当的补偿费。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复垦后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二十一条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经复垦后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

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和其他综合开发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二十三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罚款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依照国家规定上交国库。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执行罚款决定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或者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土地复垦条例范文

但是,政府廉价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造成大量失地农民;另一方面,矿山企业土地税费成本巨大,矿企叫苦不迭。

2012年4月18日,中铝集团广西平果铝业采矿“临时用地”方式改革试点,通过了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带队的验收组验收,这为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打开了缺口。

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土部咨询中心专家李显东认为,该项改革,实质是通过对“临时用地”政策的灵活运用,以土地典押形式,代替征收出让的方式。

逼出来的改革

平果铝土矿,属于堆积型露天开采矿藏,矿石就混迹于坡地、台地、谷地、峰丛洼地的耕地泥土中。每开采2000吨铝土矿,要占用1亩耕地。

中铝广西铝业分公司(下称“广西铝”)总经理武建强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按现有规模,采矿占地每年将以3000亩速度递增;整个矿山采矿用地近10万亩,其中耕地占比超90%,约占平果全县总耕地面积1/5以上”。

按法定的“征地/出让”模式,平果县将有超过9万亩耕地被征收,近10万农民获得一次补偿后失地;而广西铝则获得50年的工业用地使用权,但其真正有效利用时间不过两三年。这些土地远离城市,交通不便,很难进行工业开发,只能“按法律复垦,还不准撂荒”。

“这对农民、地方政府和企业,都难以接受”。广西铝矿山部主任向瑞群介绍,仅为获取采矿用地,企业平均每年花费1.9亿元;加上复垦、维护,“土地费用占到矿石开采成本的40%以上”。

这些土地,成为企业的鸡肋:到2005年试点开始前,广西铝已“积攒”了3000多亩土地,“曾试图种树、种菜、种粮、养猪,进行复垦后的利用;但是山间土地过于分散,最大一块耕地面积也不足2亩”,企业难以规模化经营。

而把这些花巨资“买来”的工业用地无偿划拨给地方,再次审批后变为农业用地,无偿归还给当地农民种植,“企业从心理到国有资产管理都难以接受”。

按现有征地补偿办法,平果当地农民只能获得相当于征收前三年平均土地收益10-19倍的补偿;按2005年价格,每亩土地补偿金平均不到1.9万元。

“矿地”矛盾因此尖锐。平果村民抗拒铝矿征地的事件时有发生,破坏矿区道路、阻挠设备进场等司空见惯。

平果县县长韦正业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矿征地模式僵化,造成农民利益直接受损;诸多的社会民生问题,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压力”。

“临时用地”突破

2002年2月,平果县政府和广西铝双方联合调研后,提出了改革方案――铝土采矿用地“由原来的征收方式变为采矿临时用地”;2004年4月,双方联合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005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批复了该全国首个“采矿临时用地”试点。

李显东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这个改革方案,参考了《土地管理法》第5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临时用地的有关条款;还参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中的第48条,即“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3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在此方案中,明确采矿临时用地续办手续最多2次,即4年;依然须履行审批、监督、复垦、验收等程序。

临时租用农民集体土地,因不改变用地性质,且仅限于采矿用地,故企业不用再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税费;

而农民的利益,则基本没有受损。临时用地补偿费用,采取接近征地出让方式的补偿标准执行。以2005年玉米旱地为例,补偿金额达到前三年平均土地收益的17倍,约计1.9万元/亩。

“与以租代征违法用地不同,广西铝的‘临时用地’改革是在政策允许范畴内,依据现有法律框架,有相关完整配套政策作为保证的改革”,李显东认为。

截至今年3月底,广西铝已累计完成五个批次、约8403.5亩的采矿临时用地报批手续,已实际获得土地7005亩,累计实施完成工程复垦约3330亩,实施还地1802.114亩,其中耕地1318.24亩。

博弈

此次改革,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的桎梏。但如何确定补偿标准、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成为改革成败关键。

2004年12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平果铝土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项目》专题工作会议指出,“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依旧按征地出让方式的补偿标准,执行缺少法律依据,补偿费用过高,不能体现改革、创新、损失对等的原则”。

在临时用地补偿方案出台伊始,曾以2004年玉米旱地为例,补偿金额被确定为前三年平均土地收益的11倍,约计1.24万元/亩,但这遭到当地农民大范围抵制,改革被迫停止。

2006年6月,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被提高到“平均土地收益的14倍”,约计1.57万元/亩;还地耕地不足部分的差额补偿费,作为生物复垦保证金,还地时按实际支付。

但是,农民依然反对;改革再次陷入扯皮、停滞。

彼时已是2006年6月,广西铝第三期铝土矿工程建设马上就要动工,现实形势,已容不得更多拖延。

武建强最后做出选择,“改革的最根本原则,是不能损害当地农民利益”。

根据平果铝矿历年采空区平均复地率70%的实际情况,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矿企提前支付了30%的还地耕地不足部分差额补偿费;如实际还地不足部分超过30%,还地时则另给予补足。

经过三次修改,临时用地补偿金额最终被确定为“以2005年玉米旱地为例,前三年平均土地收益的17倍”,约合1.9万元/亩。

这笔钱,将如期全额支付到平果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费专用帐户,再由县国土资源局全额支付到农民手中。

至此,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与50年的征地补偿平均标准几乎一致。

2006年8月12日,第一份采矿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在平果县马头镇那良村村民小组签订;3天后,该采场剥离、采准施工完成,投入采矿生产。

群众监督复垦?

向瑞群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历史上,复垦土地属于企业所有,只要复垦质量符合国家要求即可,“企业既没有复垦动力,也缺少复垦监督”。

但实施复垦还地改革后,无形中等于引入了复垦质量的第三方监督。“无数双村民的眼睛都在盯着你,因为他们知道,这片土地的主人4年后还是他们”。

农民要求不仅是简单的复垦,而是要在复垦的同时完成农田改造。仅马头镇那良村和感桑屯的约680亩采矿用地复垦,石牙爆破量就达到了5391立方米,基层平整垫土约22.7万立方米,耕种层剥离土铺垫量达7.1万立方米,修筑防排水沟5862米,机耕路1158米,共计投入大型工程设备600多个台班。

“采用新用地模式后,仅工程复垦,每亩就新增投资4000多元,复垦进度和质量大幅提高”,向瑞群说。

马头镇龙来村的一位村民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还回来的地比原先的好。不但平整,还有排水渠和机耕路,石崖子也被炸掉,原先的两块地变成了一块整地,更方便耕种;地力也不错,现在甘蔗亩产有4000多公斤,与当地同地类农作物产量相当。

矿企有设备、有技术,组织能力又强,“若能有机制的投入到农田整治,完成农民和地方政府难以胜任的工作,大幅提高耕地质量,扩大机耕地和水浇田面积”,平果县县长韦正业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使得农民安居乐业,这是企业支付给地方政府再多的税费也换不来的”。

2008年第一批复垦还地以来,平果当地农民们看到了临时用地的实惠,纷纷要求实行“临时用地 ”,阻碍矿山经营的情况大幅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