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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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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条例

第1篇:建筑节能条例范文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一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推广应用,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由之路。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建筑能源消耗在能源消耗总量中所占比重逐年上升,采取措施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倡导城市建筑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杭州市政府制定的《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经过多年的实践,基本确立了我市建筑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实施效果也已显现。为了更好提升政府规章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并和国家、省新近制定的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将我市的做法予以具体化,以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正式项目。2014年6月,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分别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及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还召开座谈会,听取决咨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并赴余杭、富阳召开座谈会,听取职能部门、部分行政相对人的意见。8月上旬,法制委员会就相关内容进行了网上听证,在此基础上,8月14日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分总则、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民用建筑节能保障

我市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及利用。在资金保障上,条例鼓励和支持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民用建筑节能水平,并要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奖励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示范项目,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新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推广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推广和应用,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示范、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研究与编制,建筑节能知识公益宣传等建筑节能活动。

条例还通过应用示范和政策优惠来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及利用。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民用建筑工程上的应用示范。获得各类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设项目,可以在按照规定授予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荣誉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利用可再生能源超过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且符合资源利用相关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关于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条例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实施、验收等环节分别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主体的节能义务和监管职责作了规定。

在建设阶段,条例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工程优先选用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建设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严格控制使用列入限制使用目录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在设计阶段,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标准,并纳入委托设计合同。条例同时要求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后,应当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节能评估,编制建筑节能登记表或者建筑节能评估报告。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

在施工阶段,条例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设置建筑节能施工篇(章),建筑节能施工篇(章)应当包含建设项目节能和施工过程节能的内容,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在监理阶段,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纳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照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在质量监督阶段,条例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设备以及重要部位的监督检查,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空调暖通系统等用能设备应当在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专项监督意见。

(三)关于既有民用建筑改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涉及产权主体复杂,需要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条例根据我市现有管理体制作了规定。

在管理主体上,条例规定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房保障、商务、体育、卫生计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既有民用建筑统计信息编制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具体实施上,条例规定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民用建筑应当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居住建筑以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利用财政性资金改造的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步实施节能改造。

条例同时对改造费用进行了规定。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生等以公益为目的公共建筑,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财政预算和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其他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与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等受益人分享节能改造产生的收益。

(四)关于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条例对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节能进行专章规定。要求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统一设计、安装的建筑节能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发现建筑节能设施被损坏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采用节能措施的民用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建筑节能设施。

第2篇:建筑节能条例范文

关键词:节能建筑;工程造价;成本回报

随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日益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在各个领域内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以期推动整个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建筑界也不例外,出现了一批反映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绿色建筑。然而,尽管人们已经认识到绿色建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意义,但总认为绿色建筑会增加一定的造价,因而对绿色建筑的发展持观望态度,从而阻碍了绿色建筑的普及与推广。针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绿色建筑增加的造价能否得到经济回报和能否不增加绿色建筑造价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1 研究的条件

1.1 时间段的选取

绿色建筑的经济回报研究首先涉及如何选取时间段的问题。如果选取的时间段很短,就会发现绿色建筑增加的造价难以回报。如果选取较长的时间段进行研究,则会发现绿色建筑增加的造价很容易得到回报。而且选取的时间越长,这种经济回报也越多。例如:有的国外学者以30年的周期来观察建筑,发现用于建筑物建造和设计的初始投资只占总费用的2%,运行和维修费用占6%,而在建筑物内工作的人的工资却占了92%。这一数字告诉我们:建筑物本身的初始投资占的比例就很少,更不用说为了使建筑绿色化而增加的那部分投资了。因此,如果能在建筑的初始阶段适当增加一些投资,使之成为名符其实的绿色建筑,那么对于节省能源、节约资源、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将具有重要的意义。欧洲的节能实践也说明了这一点,即用于住宅节能的投资一般在几年内就能通过减少能耗而得到经济回报。美国的节水经验也证明用于节水措施的投资一般可以在1~3年内获得回报。

1.2 研究范围的选取

如何选取研究范围也是个很关键的问题。我们是否仅仅把研究范围集中在绿色建筑带来的节能、节水、节电的经济效益上?是否应该涉及因采用绿色建材而减少的住户的医疗费用?是否应该涉及因改善室内环境质量而提高的工作效率和因良好的内部空气质量而减少的法律诉讼费用等。大部分学者认为,这些都应该计算在绿色建筑的经济回报内。

国外的最新研究表明:如果通过建筑的绿色化处理能获得有效的通风、天然采光、良好的室内空气质量和声学环境,则往往可以提高6%~16%的劳动生产率,这一数字的经济意义是非常巨大的:例如,美国内华达州的雷诺市邮局化了30万美元进行建筑改造,在改造中采用了节能灯具、扩大了间接照明、改善了声学效果,改造后全年节约能耗2.24万美元,减少维护费3.0万美元,总计5.24万美元,预计6年后可收回投资,而且还提高了整个劳动生产率6个百分点,其经济价值每年约40万美元。因此从这一点上看,1年就可收回全部的改造投资。

2 初步研究结论

尽管关于绿色建筑的经济回报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很多不同的研究前提,但根据目前国内外的研究仍可以得出一些初步结论:

2.1 一次性投资

绿色建筑可能会比普通建筑增加一定的造价,但增加的数目随着建筑的不同而不同,很难有确切的数字。按英国学者的研究结果,绿色建筑增加的造价约在5%~15%。

2.2 增加的投资额

如果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健康效益、工作效率等诸多方面综合考虑,则绿色建筑的投资增加额是完全值得的,也是可以很快回收的。从较长的时间段来看,绿色建筑增加的投资额也是不难回收的。如果选取的时间段很短,或仅从一次性投资的角度出发考虑,那么绿色建筑的投资回报就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了。

3 降低绿色建筑造价的方法

能否不增加投资而实现绿色建筑的问题早就有人提出,例如有人设想仅在关键部位采用一些绿色技术,有人设想采用较为低价的绿色技术,有人设想降低建筑物中不必要的装饰费用和昂贵的高档材料费用而平衡采用绿色技术的费用等。总之,希望通过设计师的巧妙构思而尽量不增加额外的投资,从而加速绿色建筑的推广。国外已经有一些设计师进行了尝试并获得一定的成功,因此这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

至于能否减少绿色技术的成本,这虽然已经超越了设计师本身职责的范畴,但其实也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就以绿色建材而言,尽管在一般情况下价格较高,但仍然存在着降低价格的可能因素,如:通过循环使用和重复使用废弃资源、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能耗、采用本地材料、因无污染而减少排污费等措施来降低生产成本, 同时还可以通过直接销售、逐渐扩大生产规模等方法进一步降低成本。因此,生产厂商也应想方设法降低成本,以便共同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4 两点思考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绿色建筑的成本回报研究还涉及绿色建筑的评估标准和分级问题,这两个问题对于研究绿色建筑的成本回报具有重要意义。

4.1 绿色建筑的评估标准

尽管人们对于绿色建筑都有朴素直观的认识,但究竟怎样的建筑才能称得上是绿色建筑却是个还在不断深入探讨的问题。这就涉及到绿色建筑的评估标准。

关于绿色建筑的评估标准,发达国家已经开展了不少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如美国的LEED标准、荷兰的Eco—Quantum标准、加拿大的BREEAM标准等。这些都是发达国家根据各自的国情而得出的研究成果,但目前基本上还没有以法规的形式出现。

至于我国,虽然已经在“生态居住小区”(绿色居住小区)的评估标准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但尚未制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完整的绿色建筑评估标准,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还无法对现有的建筑进行科学的评估,也无法鉴别

哪些是真正严格意义上的绿色建筑。

4.2 绿色建筑的分级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事情都是分等级的,例如,旅馆就分成五星、四星、三星、二星等不同的等级,不同等级旅馆的投资标准不同,客房租金也有很大的不同。那么绿色建筑是否也能分级呢?

这其实是个很有意义的构想,如果能实现对绿色建筑的分级,则一方面有利于在经济上收回绿色建筑的成本,因为不同等级的绿色建筑可以有不同的售价、不同的租金;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鼓励绿色建筑的发展,激励设计师设计出层次更高的绿色建筑;同时也有利于结合不同开发商的具体情况及各地的经济实力,分别采用不同等级标准的绿色建筑,从而使绿色建筑更有普及的意义。

国外已经开始尝试进行绿色建筑的分级,虽然我国目前尚未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但绿色建筑的分级问题对于绿色建筑的经济回报研究确实具有潜在的积极意义,应该引起重视。

5 结语

总之,尽管绿色建筑具有环境、生态、社会、健康等多方面的效益,但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仍须首先使人们认识到绿色建筑经济回报的可能性,唯如此,才能大规模大范围地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否则将是比较困难的。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会逐渐采取统一的研究前提,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亦会向纵深方向发展,研究成果亦将更具说服力。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绿色建筑是有经济回报的,因而是值得推广的。当然作为设计人员,则应当努力通过巧妙的构思而减少甚至不增加任何额外的费用。应该相信在各方的努力下,绿色建筑一定会得到全面的普及,人类一定能逐步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赵升琼.必须倡导绿色建筑[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6,88:63—65

[2]赵辉,袁镔.经济视角下绿色建筑节能问题的解读与思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2005.11:517—520.

第3篇:建筑节能条例范文

关键词:绿色理念;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设计;实践分析

近些年来,我国建筑行业不断推进技术改革,提高建筑的环保性和节能性,其中对空调环保节能设计要求也不断提高,但由于我国建筑行业发展不平衡,所以,还有待对建筑空调环保节能设计的研究和探析,尤其是绿色环保理念的应用,是建筑行业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建筑空调系统运行管理现状

当前我国建筑的空调系统主要应用两种形式有:一是便于操作控制的变冷剂空调系统,该类空调系统控制技术使用了先进的技术,且系统组成简单,可以直接使用;二是半集中式空调系统,该类空调系统相比上一种设备组成复杂,不具备完备的自动控制系统,需要专门技术人员进行系统的的管理。此系统在实际的运行中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空调节能意识要求更高。空调使用者更关注的是空调的节能意识,为了降低空调的使用成本,一般业主都对空空调系统进行严格的管理。

(二)空调运行管理者水平偏低。当前我国空调运行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不是很高,有的运行管理人员具有设计和施工经验,能较好地掌握空调系统的运行特点,而有的管理人员只会机械地开启和关闭机组的运行,不会在部分负荷时进行相应地调节。

(三)空调系统运行管理无章可循。当前我国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相关规范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大多数空调系统的开关机有操作规程,空调系统其他部分负荷没有相关的调节规范性,一般都是由工作经验进行调节,稍不注意就会引起空调运行的故障,导致同一空调系统存在着不同的运行管理和调节控制方法,出现了空调能源的浪费。所以,当前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是发展的方向,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制定合理而规范的运行策略,依然达不到节能的效果。

二、绿色理念在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设计中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一)合理有效的选择热源。将新型能源积极应用到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设计工作之中,能够减少一些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主要是一些粉尘、颗粒物和二氧化硫物方面,这对于有效提升环境效益,改善环境质量具有良好的效果。在选择热源的时候,需要从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节能设计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全面筛选。

(二)积极使用一些清洁性和再生性的能源。在开展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工作时,需要积极采用一些清洁性和再生性的新型能源,提升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环保节能效果,促进低碳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在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设计过程中,使用一些清洁性和再生的能源,需要针对各项资源能源进行全面有效的优化和整合,减少资源浪费的情况,减少资源枯竭问题的出现,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三)有效减少和降低能量传输过程中的损耗。首先,在建筑暖通空调系统中需要积极选择一些保温性能较高的材料,这样能够将能源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控制,不断提升能源的利用率。其次,还需要积极使用一些输送能力较强的系统,积极发挥传输系统的作用和优势,主要是负荷性和低流速方面,相应的还要充分结合空调系统自身的维护结构,减少能量损耗情况。再者,在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实际运行过程中,需要针对供水和回水温差进行全面有效的控制,减少空调系统冷冻水比例超出一定范围的情况。

(四)热工性能方面的优化设计措施。积极开展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工作,提升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整体使用效果。在设计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过程中,充分应用绿色理念,需要将材料和设计方法进行全面有效的控制,科学的选择一些合适的措施。以地板辐射采暖为例,在现阶段建筑房屋中的应用程度较高,能起到良好的保暖效果,同时还具有较高的美观效果。在使用地板辐射采暖的方式时,需要根据安装的设计规范,有效计算和明确人们居住环境中地板的适宜温度。

(五)充分利用采用有效的环境保护设计措施。在开展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设计工作的过程中,需要积极融入绿色理念,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实际使用性能与环境和资源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因而在设计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全面分析和研究建筑周的各项环境状况,包括水文状况、气候条件、绿色植物种植情况。这些外在环境条件将会给建筑房屋提供一定的储蓄水量,同时还能够发挥庇荫和防风抗沙的良好作用。其次,需要充分融入相应的环境保护理念,将自然环境出现灾害的情况进行充分考虑,同时还需要预见到一些环境污染情况的出现,将其产生的危害和能够采取的有效补救措施进行全面考虑。再者,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还需要充分利用一些自然环境的优势。

三、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发展,在节能设计方面,积极采用绿色理念,显著提高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环保效果,还要提高此系统的管理和运行技术,做好日常的节能措施,对暖通空调系统进行总体的优化设计,全面实现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环保性和节能性。

第4篇:建筑节能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5篇:建筑节能条例范文

在建筑采光方面,我们应充分利用太阳光,一方面让太阳光射入室内,利用自然光来改善室内的照明;另一方面是灯具的选取,可采用节能型灯具,以此改进照明设备,更好的节约资源。在门窗节能方面,要充分考虑采光通风和热损耗之间的平衡关系,一方面改善材料的保温隔热性能;另一方面是要提高门窗的密闭性能。目前有铝合金断热型材、铝木复合型材、钢塑整体挤出型材等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节能产品,还将普通玻璃加工成中空玻璃、镀膜玻璃、高强度LOW-E防火玻璃,都已成为建筑业使用的节能产品。在墙体节能方面,要充分考虑保温隔热的传导性,一方面是保温类型的选取,是内保温、外保温还是夹芯保温;另一方面是保温隔热材料的选择。薄抹灰聚苯板玻璃纤维网格布外墙外保温技术体系,混凝土钢丝网架聚苯板外墙外保温技术体系和胶粉聚苯颗粒保温砂浆料玻璃纤维网格布外墙外保温技术体系等均在建筑中予以使用[1]。在墙体材料的选取上,已从砖过渡到砌块,再到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如粉煤灰砌块,配合施工技术的提升,均使得墙体的节能有了大幅改善[2]。

2建筑节能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节能建筑坐落在城市的各个角落,但跟同一时期建筑的总量相比较,数量上还有很大的差距。为何在节能政策下,实施起来并未达到预期的规模,主要是还存在一些需待解决的问题。

2.1建筑节能的相关规范、条例和设计标准需进

一步完善早在1978年,德国就修改过一次建筑节能标准,使得其后的建筑能耗比1978年前的老建筑减少了60%以上,美国则在近十年间出台了10多个政策或计划来推动节能[3]。于1986年开始我国才开始建筑的节能,目前我国使用的条例和设计标准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等,在这些设计标准的宏观引导下,我们还可制定适合本地区特有环境的相关条例。在实施的过程中对发现的有些问题无标准可对照时,也可将其日后修订到新的标准当中,比如像改扩建建筑的节能措施等,并且对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要分开,不可一概而论,它们的规模和材料用量等方面都不一样,要用不同的规范来设计。

2.2节能建筑的市场有待进一步拓展

消费者的身边现在不乏有些建筑有比较好的节能性,但由于在设计、施工、材料等方面都采用了更先进的理念、技术、型材,使得造价成本提升,此成本的增加广大民众未必欣然的接受,老百姓会综合计算每平方米增加的费用和日后使用过程中节约的使用成本上,哪个更划算。譬如购买一个相当好的节能型灯泡若需好几百块甚至上千的时候,可能大多数人就不太会去选择购买,宁可选普通的灯泡,这也是建筑节能目前遇到的尴尬问题,所以购买力度大打折扣。因此建筑节能的宣传力度要加大,让节能变成一种认知的行为,才会有更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

2.3建筑节能要落在实处并非口号

第6篇:建筑节能条例范文

【关键词】建筑节能,现状,目标

一、我国建筑节能形势

我国人口密集,数量众多,约占世界人口总量的20%,能源资源相对匮乏,石油仅占十分之一。我国能源需求量较大,能源需求增长速度远远大于能源生产增长速度,然而人均能源的资源占有量很低,能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燃煤、工厂等导致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今年上半年北方连续出现雾霾天气,因此,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是解决我国环境污染、能源问题、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近20多年来,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的条件下,大规模的房屋建设不断扩大范围。

我国的建筑节能开始于是20世纪80年代初,是伴随着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开展的。在原国家经委、计委的大力支持下,建设部首先针对北方采暖地区的居住建筑集中采暖进行调研,主要对能耗情况调查、建筑节能技术及标准进行深度的研究。1986年执行第一阶段《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86);1995年12月07日第二阶段《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1996年07月01日施行。从2000年起建设部组织编制中部(夏热冬冷地区)及南部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从2003年起全国新建的居住建筑都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可依。从2002年起建设部组织编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于2004年年底完成,2005年04月04日,2005年07月01日实施。2007年07月03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0月1日施行。建设部还陆续颁发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管理细则》、《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以上表明,近年来,我国已开始认识到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对建筑节能规范、政策、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建筑节能的意识不断增强,建筑节能与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

二、建筑节能的范围

中国建筑节能的范围,现已与发达国家相一致。发达国家的建筑能耗,指建筑使用能耗,其中包括采暖、热水供应、空调、照明、家用电器、炊事等方面的能耗。在国际上,它是与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能耗处于同等地位,都属于民生能耗能,其所占全国总能耗的比例、各国有所差别,一般占到30%~40%左右。我国从实际条件出发,目前的建筑节能范围主要集中于建筑采暖、空调和照明的节能,并与建筑的使用功能舒适度相结合。

三、建筑节能的途径

对建筑物而言,节能的主要途径是:一是减小建筑物外表面积,加强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以减少传热耗费热量;二是提高门窗的气密性,以减少空气渗透耗热量。三是尽量利用太阳辐射和建筑物内部获取热量,最终达到节约采暖能耗的目的。对采暖供热系统来说,节能的主要途径是:一是提高采暖供热系统的规划设计和管理运行水平,使锅炉的运行效率达到最佳效果;二是加强管道的保温,以提高室外管网的输送效率;三是实施计量收费改革,以提高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

四、建筑节能发展目标

1、居住建筑。居住建筑的节能目标是第一阶段在当地1980~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采暖能耗的基础上节能30%;第二阶段是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再节能30%;第三阶段是在第二阶段的基础上再节能30%;第四阶段是在第三阶段的基础上再节能30%。

2、公共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出的50%节能目标,是有其比较基准的。即以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建造的公共建筑作为比较能耗的基础,称为“基准建筑(Baseline)”。

公建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的目标是通过提高空调采暖设备和照明设备效率、改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来实现的。照明设备效率节能目标参数按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确定。公建节能设计标准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20世纪80年代建筑(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调(和照明)能耗应节约50%。该标准应用两种途径进行节能设计,一为规定性指标,如果建筑设计符合标准中对窗墙比、体形系数等参数的要求,设计者可以方便地查表得到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参数;另一种为性能化方法,如果建筑设计不能满足上述规定的设计参数,需要进行所设计建筑的采暖空调(照明)能耗计算,直至符合对照建筑中的能耗限值。

通过编制标准过程中的计算、分析,按公建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建筑设计,由于改善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提高了空调采暖设备和照明设备效率,从北方至南方,围护结构分担节能率约25%~13%;空调采暖系统分担节能率约20%~16%;照明设备分担节能率约7%~18%。由此可见,自2005年执行公建节能设计标准后,全国总体节能率达到了50%。

五、结语

中国城市发展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我国的建筑节能发展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建筑节能仍存在很多问题,如各地区的发展程度不同,节能的意识、标准参差不齐,采暖供热系统利用率低,浪费资源现象较严重。

我国通过法律法规等相关条例文件等加强对新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各监管部门积极担当责任,使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各项节能指标。对于既有建筑物的节能继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大建筑节能力度。针对大型公共建筑,特别是高耗能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问题,需增强科研实践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在建筑节能中重视可再生能源大型规模化推广和应用。积极促进建筑节能新型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同时,稳步推动农村建筑节能建设工作。

参考文献:

第7篇:建筑节能条例范文

关键词:建筑节能市场;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9-0007-02

目前,建筑耗能已与工业耗能、交通耗能并列,成为我国能源消耗的三大“耗能大户”。现在我国每年新建房屋20亿平方米中,99%以上是高能耗建筑;而既有的约430亿平方米建筑中,只有4%采取了能源效率措施,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为发达国家新建建筑的3倍以上。根据测算,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到2020年中国建筑能耗将是现在的3倍以上。所以,应积极采取措施,积极促进建筑节能,降低建筑能耗,促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1 我国建筑节能市场存在的问题

1.1 从国家角度

1.1.1 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

节能、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水电合称为五大能源。推进建筑节能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目前,虽然中央颁布了多项关于节能减排的政策,但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并未予以高度重视。中央出政策,地方出对策,将中央的政策变相的加以地方特色,节能政策只是表面工作,没有切实落实。人们群众是节能产品的主要消费者,由于还没有形成对建筑节能重要性的基本认识,不了解建筑节能会带来多方面的巨大效益。人们在购房时,不关注建筑能耗的高低,没有对房屋节能性能进行选择和监督,导致相当一部分缺乏社会责任、守法意识淡薄的开发商和供应商钻了空子,同时也逃避政府的监督。

1.1.2 建筑节能标准修订滞后

世界发达国家对建筑节能工作十分重视,并不断地修订建筑节能标准。例如,丹麦至今修改过6次,美、法、德等国也修订过9次。而中国于1986年制订第一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1995年修订过1次;2001年制订《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3年实施《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6年《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与国外相比,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订缓慢,且最新建筑节能标准中规定的维护结构传热系数、采暖供热、通风换气、空调制冷等方面的技术指标仍低于发达国家水平。

1.1.3 地方法规不健全

节能建筑的建造是要通过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要求来实现的,由于国家还没有颁布建筑节能方面专门的法律,地方也没有相应法规,建筑工程达不到节能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能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违反强制性条文相关条款进行监督管理。把建筑节能与建设工程其他强制性条文等同要求,造成建筑节能工作执法依据不足、行政监管力度不够、管理手段不硬,这是节能建筑难以推广的主要原因之一。

1.1.4 缺乏有效的经济激励政策

建造节能房的成本比普通住宅大约高出10%左右,每平方米售价要高出100至150元,增加了开发商开发的风险。同时,节能产品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可。国政协委员、建设部科技司司长赖明分析说,我国建筑节能推广工作问题很多,缺乏经济激励是主因。经济激励是需要大量的资金做后盾,政府应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引导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1.1.5 建筑节能技术缺乏有力的支持

对世界银行以及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的研究,市场力量对实现节能潜力的贡献率仅20%左右。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技术对实现节能潜力的作用占50%,可见节能技术在建筑节能产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建筑节能的顺利推进,需要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而先进的技术是建立在经济可承受能力基础上的。我国节能产业起步晚,存在起点低、技术水平不高、模仿其他国家技术的问题。国家颁布的一系列节能标准,这些标准的实施需要大量成熟可行的技术和产品作为支撑,但国家在建筑节能技术开发和创新方面的支持力度很不够。近年来,我国建设规模和总量增长比较快,但科技投入没能同步跟进,导致建筑的科技进步滞后,对建筑发展的贡献率一直不高。

1.1.6 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管体系

有效的行政监管体系是保证建筑节能执行率的重要前提。虽然建设部先后批准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21项重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仅仅停留在书面上,没有哪个项目因没有达到节能标准受到处罚,该强制执行的并没有强制执行。

1.2 从我国建筑体制方面

(1)我国建筑能耗采用的是集中供暖方式和付费方式。

我国北方采暖地区一般采取城镇集中供热的方式,按建筑面积计算采暖费,采暖费用由国家和单位负担,用能多少与用户利益并无直接关系。这使得用户不会关心到底节约了多少能、在建筑节能方面的投入产出比是多少,建筑节能很难成为市场本身的需求。所以,消费者在购买住宅时不会关心建筑物本身是否节能。

(2)信息不对称阻碍建筑节能市场的发展。

我国目前建筑市场中,建筑能效信息不对称。房屋消费者在购房和使用过程中很难了解房屋的节能性能;建设单位在建筑的建造过程中也很难将掌握的建筑能效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缺乏有效的依据。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阻碍了建筑物节能成为市场营销的重要内容之一。

(3)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水平不高。

设计人员在设计时建筑节能产品时,需要掌握更多的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以便设计成满足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需要的节能产品。施工人员在施工时,也需采用新技术、新措施,以满足节能需要。但现在很多建筑师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还采用传统的节能思想、技术和措施,对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了解不多,无法满足现代建筑的节能要求,阻碍了建筑节能的发展。

2 推行建筑节能的指导思想

2.1 决策者的节能思想

随着2006年8月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7年10月26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08年8月1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中国建筑节能的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开发商在项目的决策、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牢树节能减排的思想,走在建筑节能的前列,才能在日趋激励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2.2 设计的节能思想

现代建筑在设计时,除保证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智能化和生态环境因素外,还应注重能源的有效使用和节约。在围护结构的设计中应通过墙体保温、门窗及屋面节能等措施减少建筑的使用能耗;供暖设计要考虑初投资,运行成本和环境污染等因素,优化设计供暖,尽可能选择能耗小、效率高、污染低、运行费用低的方案;空调设计中,尽量采用冷却塔辅助冷却地源热泵技术、太阳能技术、变频技术、冷热能利用回收等技术节约能源。前期的节能设计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后期建筑物使用时的节能效果。

2.3 施工的节能思想

在施工过程中,合理地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类机械和劳动力等施工资源的效率;采用合理先进的施工工艺,提高施工过程的节能;在施工过程中,坚持技术创新,实现集约化施工,不断寻求质量、进度、成本与安全的最佳结合点;加强现场管理,促进施工工地节能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

3 推行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的建议

3.1 健全建筑节能标准和法规体系

针对建筑能耗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重点研究提高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配套的技术规范和图集。同时,在国家对节约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抓紧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加大资源保护和节能的执法力度。3.2 制定相关经济政策,鼓励开发商建设节能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节能产品

由于在中国建筑节能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很多市场条件还不成熟,就需要政府加以引导和规范建筑节能市场。要使政府与市场有效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作用。采取适当的经济激励政策,对开发节能建筑的开发商进行减税;对于购买建筑节能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贴;同时,对于未达到节能标准的建筑物进行征税。

3.3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建筑节能技术创新力度,实行认证、认可和评定制度,规范引导建筑节能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随着中国建筑节能进程的推进,对建筑节能的技术、产品的需求将会急剧增长,但目前的技术储备却完全不能适应这种形势。为此,在强化建筑节能监管的同时,需要积极培育和规范建筑节能市场,保证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

一是通过迅速、准确的信息扩散,把需求信息传送到企业和业主,使其充分把握市场的需求情况;二是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导企业形成创新能力;三是国家应该加大对建筑节能所涉及的基础性研究的投入,如新型节能材料,太阳能、地源热泵等新能源方式等等,要在国家的支持之下,进行科研攻关,形成原创能力,从整体上提高民族产业的竞争力;四是建立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认证、认可体系;五是建立节能建筑的评定体系。

3.4 完善行政监管制度

实施建筑节能的全过程闭合管理,强化建筑节能从项日立项、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监督、能效检测及竣工验收、物业管理等全过程的监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坚决防止和纠正降低或取消节能技术措施的现象。切实建立起建筑节能奖惩制度,对出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项日,要依据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3.5 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必须与建筑节能工作同步进行,才能真正解决采暖地区能耗大、热舒适性差的问题。首先,树立热能的商品化观念。采暖补贴己经成为各个部门的严重负担,目前需加强推进居民的热能商品化观念,政府的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仅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适当的采暖补贴。通过由公家买单变为由个人买单,从而激励普通居民的节能行为。其次,提高热的能效水平。需从整个城市的角度出发,整合供热热源,充分发挥热电联产、大型锅炉效率高的优势,提高热源生产过程中的能源利用效率;同时,需提高建筑物中墙体、门窗、屋顶等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热源消耗过程中的能源利用效率。再次,实行计量收费。建筑物中应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控装置,住户可根据需要自行调节室温,使用多少热量支付多少费用,以此来杜绝浪费热能的现象。

3.6 加强宣传,促进全体市民形成节能意识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建筑节能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人群众认识到建筑节能的重要性、紧迫性、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利益,最终形成“建筑节能,人人有责”的共识,使建筑节能活动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同时,从事建筑节能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与专业技术等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参考文献

[1]张丽,王永慧.多项举措共同推进建筑节能步伐[J].建筑经济,2007,(9).

第8篇:建筑节能条例范文

关键字:建筑节能 节能政策 可持续发展

Abstract: starting from the national initial emphasis on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energy saving materials constantly updated,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more simple, the construction effect is better and better, at the same time the state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state's emphasis on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as a starting point, combining the actual requirement of people's life at the same time, discusses the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 of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engineering in our country, and to improve the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project overall effect in China.

Key words: building energy saving energy saving polic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TU201.5文献标识码:A

一、建筑节能的必要性

所谓建筑节能,它是指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尽可能降低常规能源的消耗量。建筑物运行期间,常规能源的消耗主要包括炊事能耗、家电或照明能耗、热水供应能耗、采暖或空调能耗等(见图1),而所耗能源主要包括热能、电能及化石类燃料能源。国际方面往往把建筑能耗与交通运输、农业、工业能耗并列起来(称作民生能耗),其中建筑能耗约占总能耗的3/10~2/5。建筑用能具有量大面广的特点,其关乎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建筑节能对国家全局具有深远的影响。总体而言,建筑节能作为减轻大气污染 、改善建筑热环境、发展建筑业的需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现状与未来发展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图1 典型商业写字楼分项耗电量及比例(左)、典型商场分项耗电量及比例(右)

(一)大气污染的控制要求推行建筑节能。众所周知,矿物燃烧所排放的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严重影响着人体健康,同时易造成环境酸化,此外二氧化碳的不断积累势必引起地球气候的重大变化,其中炊事用能与建筑采暖被称作大气污染的两大主要因素。我国北方城市的降尘、悬浮颗粒、氮氧化物、二氧化碳均比南方城市高,其中采暖期较非采暖期高。据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建筑用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占全国用能排放总量的25%。

(二)建筑热环境的改善要求推行建筑节能。社会的发展致使人们越来越要求建立起舒适的建筑热环境。我国冬冷夏热问题异常突出,其中北方地区的冬夏时长约255天,春秋时长约195天,因此舒适的热环境要求能源的支持,而建筑热环境改善的可行性要求以加速能源开发与节约能源为前提条件。

(三)建筑业的发展要求推行建筑节能。多年来各发达国家建筑业的发展经历表明,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建筑产品的发展与建筑节能的发展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此外建筑节能已成为建筑师不断创新的新动力。

二、我国建筑节能工程的发展现状与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我国建筑节能工程的发展现状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效果明显较落后,因此建筑节能工作与能源发展所面临的形势异常严峻。本小节主要探讨我国建筑节能工程的发展现状,以期透过我国建筑节能工程的发展现状,展望我国建筑节能工程未来的发展趋势。

1.我国建筑能耗状况。目前我国房屋建筑总量达到400亿m2,其中建筑规模占据世界领先位置。2011年我国建筑能耗约占全国商品能源消费总量的20%,2013年我国建筑能耗所占比例迅速上升至29%。近年来空调建筑总量的迅速增加致使建筑能耗的增长速度比能源生产的增长速度高出许多。据2003年的新闻报道资料显示,我国未来20年的建筑用能比例必定较2000年提高约10%,甚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至35~40%。1986年我国建筑节能工作正式启动,截至2013年,我国节能建筑总面积达10亿 m2,但与我国房屋建筑总量相比,我国高能耗建筑所占比例依然相当大。总体而言,我国建筑能耗现状包括:建筑能耗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人均常规能源资源越来越少、高耗能建筑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越来越明显。若想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全面推行建筑节能。

2.我国建筑节能政策。从1995年5月11日《建筑节能“九五”计划与2010年规划》的以来,我国相继出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年1月1日),此乃指导全国节能的大法,具体对建筑节能进行明确规定,进而以法律形式对建筑节能进行约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999年10月)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未执行设计规范与节能标准的经济处罚办法进行严格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对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进行明确批示;《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2002年6月)、《节约能源法》、《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

(二)我国建筑节能工程未来的发展趋势

截止2013年,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尽管《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2002年6月)明确指出我国“十五”期间与2002年~2012年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所面临的形势(即我国建筑节能工作与能源发展始终处在关键性的历史时期;住房改革不断深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建筑业不断发展、供热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建筑用能不断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不断增加),但我国建筑节能的紧张并不理想,其中高耗能建筑的持续增多致使我国建筑节能与国外发达国家间的差距越来越大。由此可见,若想改善我国建筑节能的发展现状,必须对相关经济、政治、社会利益进行优化重组,由此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法规。针对上述发展要求,政府本身始终作为一切工作开展的主要角色而存在,即政府必须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及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对各方利益进行权衡,同时根据可持续的、协调的、全面的发展观对有关规则进行合理制定,此外采取措施确保所制定规则的有效落实。根据上述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切实提高对建筑节能的认识,积极转变自身职能,同时把建筑节能添加到决策层的重要议程;各级政府必须积极组建设计研究与建筑节能的领导机构,深入落实建筑节能的研究设计工作,同时加强对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必须积极编制经济扶持政策,以确保建筑节能资金落实到位及新型建筑节能材料的推广与使用,此外提高建筑节能重要作用的宣传力度,由此实现建筑节能效果的提高、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及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结束语

建筑能耗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具有直接性的影响,同时也对建筑热环境的舒适程度、大气的污染程度及建筑行业的深入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因此把建筑节能看作全国建筑领域重要的战略性任务进行落实非常必要,此外积极制定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加强建筑节能的科技开发、加强管理与监督及合作与协调非常必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其次结合我国建筑节能的发展现状,展望了我国建筑节能未来的发展趋势,同时从政府自身角度出发,提出“政府必须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及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对各方利益进行权衡,同时根据可持续的、协调的、全面的发展观对有关规则进行合理制定;必须切实提高对建筑节能的认识,积极转变自身职能,同时把建筑节能添加到决策层的重要议程;必须积极组建设计研究与建筑节能的领导机构,深入落实建筑节能的研究设计工作,同时加强对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监督管理;必须积极编制经济扶持政策,以确保建筑节能资金落实到位及新型建筑节能材料的推广与使用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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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小军.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与建筑节能检测刍议[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7)

[3]王新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企业项目风险管理研究[D].2009.

[4]王鑫.浅析建筑墙体保温节能工程存在问题及对策[J].建材发展导向(下),2012,10(2)

第9篇:建筑节能条例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节能工程;监督管理

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work, have a problem, especially in building energy-sav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there are some is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laws,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specifications, for various aspects, especially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need to take all kinds of means and measures to solve the various problems in the construction energy conservation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Here ar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actual work and discussion about some solution

Key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Energy-saving projects;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 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发现在以下几方面存在较多问题。

1. 1 建设单位违规现象较为严重

1) 部分建设单位明示设计单位设计指定建筑节能产品。如外墙保温材料、门窗、屋面保温形式等,致使建筑节能整体节能效果下降。

2) 部分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设计,降低节能标准。有的建设单位为降低成本,不通过设计单位,不经过图审机构,随意变更设计,将双层玻璃窗变为单层玻璃窗,将保温板变为保温浆料。有的为降低成本或施工方便,甚至取消部分节能分项项目,较多见的是取消屋面保温层及阳台底板、楼梯间的保温项目。以上各种情况较多发生在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中。

3) 部分应进行专项设计的节能项目不进行设计而直接进行施工。此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公共建筑中,如玻璃幕墙、外墙挂贴块材的保温层施工等,建设单位的随意性较大。

1. 2 在设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除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在前几年的建筑工程节能设计中,有的设计单位在节能专篇设计中,明确注明了外墙保温材料采用某品牌自控相变材料,致使很多项目采用了一种长期不能确定其保温性能的建筑材料。

2) 部分设计单位违反规定,随意接受建设单位的提议变更节能设计。

1. 3 施工单位不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

1) 部分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节能材料,以次充好。按照规定要求,节能材料进场需提品的动态检验报告( 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有效期) 、产品的认证、备案资料,但有的项目却存在阴阳报告,即报告是一种产品,实际使用的却是另一种产品,加之部分监理把关不严,材料的见证取样流于形式,致使部分项目使用的节能产品出现以次充好的现象( 这类现象在保温层浆料、耐碱网布及抗裂砂浆中发现较多) 。

2) 施工工艺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有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按规范规定及施工工艺标准要求施工,应当抹底层找平砂浆的不抹,应当分层施工的不分层施工,由于不按工艺标准施工,致使抹灰厚度不达设计要求,使保温效果大打折扣。

3) 使用未经认证及备案的产品现象较为普遍。此种现象常发生在门窗制作、安装中。按照规定,凡是涉及建筑节能的分项工程材料及产品均应通过产品的认证、备案及动态检验,但大部分地区在门窗制作安装中均不按规定执行,形成了法不责众的局面,而在门窗最后进行的节能性能测试中,也往往流于形式。这种现象的出现,有时与建设单位指定制作生产厂家有关,施工单位对产品把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好像事不关己,这就造成了对门窗节能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的失控状态。

1. 4 部分节能材料性能模糊,长期得不到控制

2011 年以前保温浆料作为外墙保温材料大量使用,这与“十一五”推广和限制使用公告中的规定不太明确有很大关系,公告中要求保温浆料在寒冷和严寒地区不得用于外墙保温,有的地区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根据此规定打球,使保温浆料在工程中广泛长期的用于外墙保温。特别是相变材料,由于该产品施工工艺简单,防火性能突出,受到了广大建设、施工单位的青睐。但该材料用于外墙保温与相变的理论相违背,且该种材料2006 年发明至今无与之相配套的国家标准及检验标准,长期一直使用的是企业标准来检验产品性能,检验试验单位也只有北京某检验机构,给施工现场取样试验检验带来很大的不便,特别是其中最主要的考核导热系数的指标为当量导热系数,致使该种产品的保温性能及效果长期处于模糊状态。

1. 5 分户热计量推广难

说透了,分户热计量最主要的目的还是节能降耗,建筑物通过各种保温节能措施,使建筑物的能耗大大降低,但由于各种政策的不配套,特别是供热收费价格方面的政策不配套,广大业主无法享受到节能降耗带来的实惠,造成供热费用照交,室内温度不调,用户靠开闭窗户调节室内温度来体现保温节能效果的怪现象。这就造成了分户热计量的推广难,有的建筑物按设计要求安装了热计量装置,但只是一个摆设罢了。

2 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的几点建议

综上几点,针对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几点有针对性的建议,以促进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2. 1 理顺体制,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是一项行政执法工作,因此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监督管理的载体,而现在各地的监督管理模式不尽相同,有的地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条例》分设管理机构,而分别管理很容易造成管理上职责不明、相互脱节,执法上不严不顺,这一点在质量监督管理和专项验收环节上较为严重。因此,应当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2. 2 严格节能施工质量管理

节能施工质量管理就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与之配套的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从设计阶段就严格管理。1)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建筑节能方面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不随意听从建设单位的授意,对工程进行设计和变更,使违法违规现象消灭在最初阶段。2) 在建设单位节能设计备案,领取施工许可证阶段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发施工许可证。3) 在施工阶段加强施工监理的作用,一旦发现建设单位违规变更设计,施工单位违规使用节能材料及产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罚。4) 在验收阶段严格监督现场检验,包括门窗现场试验、保温层钻芯取样试验、专项验收程序等。

2. 3 严格节能材料及产品的认证备案,杜绝不合格材料在工程中使用

节能主管部门要在产品的认证备案阶段严格把关,对限制使用和淘汰的产品做出明确规定,凡是与国家规定相违背的产品,一律禁止使用,避免打球现象发生。对节能门窗产品要严格认证制度,未经认证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一律严禁使用。

2. 4 出台热计量相关政策,真正体现节能作用各地需尽快出台与供热计量相配套的措施,特别是在计量收费上充分体现节能降耗的好处,使广大业主受益,真正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