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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收入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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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收入论文

第1篇:税收收入论文范文

现代国家都强调“税收法定”,法律因素直接影响着税收收入的形成。因此,引入和加强对税收收入的法律分析甚为必要。对于税收收入的法律分析可以体现为多方面,其中合法性分析是一个重要维度,它同税收收入的真实性、可持续性等都有密切的关联。从合法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考察已经取得的税收收入的质与量,即在质上有多少是有瑕疵的,在量上有多少是应收未收的、有多少是不应征收的等等。同时,它也可以用于对未来的税收收入的事前分析。税收收入的合法性分析,从狭义上说是要分析税收收入的取得是否合乎税法(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从广义上说,还要分析税收收入的取得是否合乎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乃至税收收入的取得是否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以及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基于诸多原因,目前非常重要的是从狭义上来对税收收入进行合法性分析,可以把税收收入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的税收收入,一类是非合法的税收收入。上述分类,至少有助于在经济分析中引入制度因素的考虑。

二、影响税收收入合法性的具体要素

事实上,税率、税基、税收优惠、纳税期间、纳税地点等具体要素都会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的合法性,透过这些要素可以发现税收收入增减变易的诸多问题。

税率方面。在全部税收收入中依率计征的比例有多大?征管实践中对税率的改变并不鲜见。哪些改变是合法的?对收入的增减会有多大影响?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征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适度的裁量权(如裁量性减免),从而也会对收入的增减产生实质性影响。目前,对于上述方面的分析还较为欠缺。

税基方面。在税收收入的形成过程中有多少是依法扣除的?有多少应扣未扣并由此产生了收入增加的?有多少由于多扣而导致了税收收入减少的等等。从总体上说,当税率的刚性日益被尊重和承认时,税基调整上的可行性和合法性问题是征纳双方都很关注的。只有尽量确保税基确定上的合法性,才有助于最大限度地确保税收收入在总体上的合法性。

纳税期限方面。纳税期限直接影响到征纳双方的权益(如超过纳税期限而不纳税就会产生欠税问题),如果纳税人大量地超过纳税期限而没有纳税,或者征税机关逾期没能有效地征到税款,都会具体地、现实地影响到税收收入的数额。这方面的影响也很值得分析。

纳税地点方面。由于纳税地点直接影响到税收管辖并与税收管辖权的国内冲突(包括区际冲突)、国际冲突直接相关,因而也会在局部或整体上影响到税收收入的数额。这在进行税收收入分析时也是值得考虑的。

第2篇:税收收入论文范文

前言

非税收入的运作模式基本上采取“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方式,以非税收入管理处(局)为主、其它科(局、股)室为为辅,分类操作、归口管理。缴入财政的各项非税收入除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外,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但非税收入的具体操作中,笔者认为部分地方还未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门对非税资金的总体概貌和规模不清、管理意识不强、监督力度欠缺,表现在:

一、征收力度不大,应收尽收不到位。

1、缺乏过硬的征收手段,征收成本大,效果差。如: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因执收主体自已征收效果甚微,只能采取委托代征方式,按征收数超额累进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一般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2、行政干预大,随意减免。执收单位未按规定程序越权减免基(资)金收入,有的由领导出面批条子,随意减免或缓交,导致应收不收或少收。再加上各地政府为招商引资,确保重点项目而颁布的一系列规费减免的非税优惠政策,收入流失较大。

3、征管部门不重视、不跟踪问效,导致非税收入流失。部分征管部门对改制、转制和国有股本投资等国资企业无偿占有专营权、经营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降低国有股权比例、不同股同利分红等现象不及时关注、跟踪问效,致使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流失较大,有的甚至还将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任意处置,谋取小集体利益。

二、票据使用不规范。

1、混用票据。少数单位对收费(基金)票据和内部往来结算收据的使用规定的政策界限分不清楚,收费不开具规定的收费(基金)收据,而是用内部往来结算收据和地税部门的服务性统一结算收据收费,人为混用、串用票据。

2、自印票据。个别单位收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而是自印票据或从市场上买来的收款收据收费。

3、票据填列不全。经抽查,相当部分票据未列明收费项目、代码、性质、标准等基本要素。

三、统计工作未建全,非税收入核算过于笼统。

1、未建立非税收入统计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对种类繁杂、管理分散的非税收入统计工作还未启动,没有形成专门的统计报告反映非税总体征管情况,对非税收入的总体概貌不清。

2、对非税收入核算不具体,欠科学。目前开发的非税收入管理核算模块,对非税收入的核算没有分清具体的收入性质、管理方式及收费明细项目,从数据库中无法识别某个单项收费的入库及管理情况,整个非税收入核算体系比较笼统、粗放。

四、资金管理分散,方式未定型。

1、统管范畴不清,资金管理分散。由于财政部门对非税资金的统管主要采取分类操作、归口管理的方式,有些管理人员对非税收入管理的总体概念不清晰,整个非税资金未完全纳入财政预算及专户管理的总盘子,相当部分非税资金游离于归口部门或直接坐支。

2、预算资金人为调剂。财政部门对国家规定要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不是依据资金性质划分确定管理范围,而是根据财政预算总规模和税负比重来确定非税收入的预算入库额,有意识地调剂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规模。

五、使用结构不合理,专款专用落实不到位。

1、用于投放生产性支出比例小,用于单位经费比例相对较高。所征收入基本用于养人,投放生产项目的比重很小。

2、人员经费挤占了专项基(资)金。按规定,专项基(资)金应设专帐,专款专用,但有些单位人员经费和专项基(资)金捆梆使用,人为地挤占了专项基(资)金。

以上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还是要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制度,规范资金管理行为:

(一)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

1、加大宣传力度。各执收单位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非税收入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进—步增强缴费义务人的缴费意识,为依法执收创造良好的环境。

2、全面推行非税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执收单位与市财政、银行联网,对非税收入征收过程中的票据填开、资金缴存、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全过程,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实现财政部门与银行、执收单位之间的数获据共享和信息交换,以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监管,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3、规范执收行为,从严减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依法征收、依标准征收,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明确减免权限,坚决禁止随意减免、越权减免和收“人情费”、“关系费”的行为。未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

4、对改制企业及重点项目进行一次专门的非税收入清理活动,对国有股权及资产进行评估确认,既要体现政策优惠,又要避免财政性资金流失,对恶意贱估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改进非税收入核算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核算行为。

1、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库或统计台帐、报表制度。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释义》规定的分类口径,把税收之外的财政性资金都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畴,完善项目管理库和统计报告体系,提高收入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改进非税收入管理核算系统。通过系统升级,全面实现非税收入收缴、拨付、核算的信息化和具体化管理,改进收入明细核算和对账办法,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确保非税收入安全、公开、透明。

3、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票据使用与核销的日常管理,票据的开具必须规范、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完整,严把票据核销关,及时纠正票据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4、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能锻炼,熟悉国家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核算水平。

(三)改进非税收入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财政部门统管力度。

1、将目前分散在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处(科、股)室管理的非税收入逐步归口集中非税收入管理处(局)统一核算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2、对照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按规定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要严格实行预算管理,未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要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3、结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改善“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的分配格局,统一编制部门预算和财政预算、统一支出口径和标准核定单位支出,将财政专户直接返拨逐步转为国库集中支付,由国库按使用计划或进度拨款,真正做到缴拨分离。

(四)合法使用专项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1、理顺财政体制,实行人事改革,定编定岗,将单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并予以保障,从根本上解决因财力不足,“以费养人”运行现状,预防征收单位合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2、加大专项资金生产性支出投放比重,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政府性基金统一由预算安排调配、按项目及其进度核拨,将资金真正用到实处。

第3篇:税收收入论文范文

一、财税[2007]61号文的主要规定与应关注的问题

1、适用范围:

1)适用企业:该文的日期2007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日期是2007年3月16日,由于财税[2007]61号的发文日期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日期,因此财税[2007]61号适用企业范围是内外资企业,而不是某些人所谓的针对内资企业适用。

2)搬迁补偿范围:一是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二是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但无论是何种情形,搬迁的原因都必须是“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也就是必须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这也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重要内容。否则,搬迁企业所获得的收入不能依照本文件进行税务处理,而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处理方法执行,即: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务中,“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这个概念至关重要,因没有明确定义,所以“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界定还有一些模糊之处。如果能符合此条件,所谓的“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比较容易满足。

2、涉税处理原则:

1)搬迁后的企业注销的规定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中,许多企业因搬迁而注销,其搬迁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搬迁后的企业重建的规定

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可以购买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扣减补偿收入至零或负数,然后再对外出售该固定资产,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而达到规避或者叫逃避所得税的目的。实际上是双重扣税,这是政策性搬迁收入与非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截然不同点;另外,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换句话说,如果搬迁收入是政策性搬迁收入,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可以递延至第六年;

二、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的账务处理:

根据[2005]123号文的规定,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属于搬迁补偿款范畴)时应记入“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参考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专项应付款》相关规定,搬迁企业重置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价款不需要核销“专项应付款”,,这样税务和会计存在差异,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

企业在五年期内完成规划搬迁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如为“借”方余额,在完成规划搬迁年度,结转到“管理费用”。

2)“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如为“贷”方余额,则作如下财务处理: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贷:资本公积”。在税务处理上将上述余额与重置相类似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价值比较,如有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所得税申报表“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反映,如无余额则不作税务处理。

三、迁补偿款的其他税种涉税处理

1、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务处理规定

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规定,“为了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结合上述文件,可知,搬迁企业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免收营业税;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税务处理规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相关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第4篇:税收收入论文范文

【关键词】 股票期权; 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日; 税收筹划

一、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的特征

经营者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缩写为eso,下同)是近年来国内外流行的一种企业经营者长期激励性薪酬形式。股票期权收入由于其数额巨大、长期激励效果显著、与证券市场关系密切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誉为公司经理人员的“金手铐”。相应地,经营者eso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和纳税筹划问题也成为财税界需要重视和研究的新课题。

股票期权收入是经营者在承担经营风险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自身的人力资本、为股东带来符合或超过其预期的报酬后取得的收入,具有收入水平高但同时风险大的特征。如果说企业与经营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是一种财务契约关系,那么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说是经营者收益最不确定、风险最大的一种财务契约。当前,基于长期激励的eso在经营者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有上升的趋势,实施eso计划的公司越来越多。本文拟结合股票期权收入的上述特征,对eso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中的一些问题以及eso收入的个税筹划进行分析探讨。

二、国外对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的税收规定

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股票期权制度作为对经理人员传统薪酬制度的补充,已经成为股份公司行之有效的一种激励机制,其最根本原因在于与之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国内税法将股票期权划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incentive stock option, iso)和非法定股票期权(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两大类。

激励性股票期权是指符合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策422条规定的股票期权计划,此类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有严格的限制条件①,期权获授人能够得到优惠税收待遇。不符合税法该条款规定的股票期权,属于“非法定股票期权”,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在美国,对于实施激励性股票期权(iso)的企业,作为期权获授对象的员工可以:

1.推迟税收。在股票期权赠与日,被授权人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型股票期权行权时,行权日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价,个人按资本利得收入纳税,并且可延迟至出售股票时与资本增值收益一并纳税。也就是说,从期权行权之日直到出售相应的股票之前都可以不纳税。

2.按照资本收益的税率纳税,而不是按照一般个人所得税率纳税。美国长期资本利得税率为28%或20%,而普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9.6%。iso的激励对象行权后在满足股票持有时间要求(出售股票时距赠与日已有2年,距行权日1年以上)的情况下,应纳税额按股票市场价格与期权行权价格的差额计算。

一般来说,公司经理人员的收入都处于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激励性股票期权将其行权收益和行权后的资本增值收益一并作为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纳税,适用较低的税率,有利于降低经理人员收入的整体税负,体现了美国税制鼓励长期投资和重视对企业经理人激励的原则。

在eso收益的税收征管上,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规定,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负责从员工的行权收益中代扣所得税并上缴税务部门。公司在年终须向国内收入局申报员工的所得和纳税情况,包括股票期权收益的纳税情况。

日本、欧盟各国等对股票期权征税的原则与美国基本上是一致的。

三、我国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的个税问题

(一)现行有关eso个税征纳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1日生效)规定,员工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属于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应税所得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薪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行权时股票的每股市场价-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标的股票数量

对这部分应纳税所得额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薪所得,单独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薪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的来源于

在eso的实际行权日,行权人已经因为行权而获得了实在的收益,只要在行权的同时出售期权标的股票就可以变现这种收益。以行权日的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作为应税所得,有客观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易于确定;即使以后因为标的公司股价下跌而使行权人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也是一种风险损失,体现了股票期权高风险收入的特性,应由行权人自行承担而不能因此造成国家的税源流失。因此,以实际行权日作为eso收入的纳税义务日是我国最佳的现实选择。

2.税率与计税方式

股票期权收入是与受雇有关的工薪收入,考虑到雇员每月货币形式的工薪都已扣除了相应的费用标准(2 000元),所以,股票期权应税所得暂时可直接适用5%~45%的工薪所得九级累进税率,且不得作任何费用扣除。但考虑到社会公平和贫富分化以及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国家可在适当的时候专门制定股票期权的税收法规,适当调高税率,并辅以遗产税等共同调节过高收入。

由于股票期权收益一次性数额较大,故现行税收法规规定,股票期权行权时获得的行权价低于行权日股票公允市价的收益,参照职工工作期间的月份数,按最长不超过12个月分摊到各月工薪中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3.行权后股价下跌时应否退税的问题

按现行税法规定,如果在eso的行权日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行权价,获授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行权后股票价格持续下跌,甚至跌破行权价,则已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该退还给纳税人呢?笔者认为,股票期权收入作为一种高风险收入,其所蕴含的风险包括税收风险理应由期权获授人自行承担。股票价格的波动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不能因为市场价格的波动就随意减少国家的税收利益,否则就失去了税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实际上,eso授予对象一般都是公司的高管人员,他们既有能力影响标的股票的价格,也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为自身的eso收入节税。因此,eso行权后股票市价下跌不能作为eso收入个人所得税退税的依据。

四、股票期权收入的个税筹划

由上所述,以行权日作为eso收入的纳税义务日,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加强个税征管的需要,而且体现了eso风险收入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本节就eso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提出几条建议。

1.选择适当的行权日进行税收筹划

eso标的股票的市价在行权有效期内是波动的,作为股票期权的获授人可在行权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行权日,降低行权价与行权日股票市价的差额,从而降低应税所得额,达到个人所得税节税的目的。

[例]2009年6月30日,国内某公司实行经营者股票期权计划,李先生在该计划中获得了5 000股股票期权,授权日股票价格为每股10元,李先生可在一年以后(即2010年6月30日及以后)以10元的价格购买5 000股该公司的股票。2010年6月30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20元。2010年10月29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25元,当天,李先生行权,以1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5 000股股票。

根据税收法规规定,李先生在2010年10月29日行权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等于行权日股票市价与李先生行权价之间的差额,为(25-10)×5 000=75 000元。由于李先生持有期权的期间为16个月,分摊的月份数应为12个月。因此,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薪所得为:75 000÷12=6250元,适用20%的税率,应纳税额为:

(75 000÷12×20%-375)×12=10 500元

这项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李先生所在公司在行权日(2010年10月29日)代扣代缴。

税收筹划建议:

如果李先生在2010年6月30日行权,则他的工资薪金所得为:(20-10)×5000=50 000元.规定分摊月份数仍为12,按50 000÷12=4 166.67元,适用15%的税率,应纳税额为:

(50 000÷12×15%-125)×12=6 000(元)

李先生在2010年10月29日可以将行权购入的股票转让,获得财产转让所得为(25-20)×5 000=25 000元,这笔收益根据现行的法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纳税筹划,李先生减轻税收负担:10 500-6 000=4 500(元)。

总结:eso获授人可以在行权有效期内,选择标的股票市价较低的时候行权,降低行权日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从而降低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至适用较低税率,达到节税的目的。

2.结合eso的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就要按照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两者差额的大小对公司高管行权时的应纳个税具有重要影响。如果股票市价接近行权价,行权时的个税额自然会大幅降低。同时,公司业绩对公司股票价格会有很大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明确了将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费用化的原则。eso费用化的会计处理会导致eso授予日当期及以后各个摊销期间公司账面业绩的下降,特别是当摊销股票期权费用的数额巨大、导致当期利润表出现亏损时可能引起公司的股价大跌,此时如果获授eso的公司高管行权,则可以大大降低由于eso行权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运用合适的会计政策,将eso进行费用化处理并缩短费用摊销年限,造成公司预期账面利润的下降,从而降低行权期内的股票市价,就可以达到降低eso行权收益之个税负担的目的。考虑到我国在短期内不会对eso标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转让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eso的获授人可以通过在行权后股价高涨时出让标的股票,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3.利用国家将来可能出台的eso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对股份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后随着我国税制的完善,个人资本利得税的出台,我国很有可能对于个人持有股票的转让所得按其是否属于激励性股票期权的收益而推出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标的股票满足持有年限后的转让所得实施优惠税率等。企业决策层和股票期权获授人应及时把握税收法规的动态,为国家今后可能实行的对eso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早做好税务筹划方案,以用好eso的相关税收优惠。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对eso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选择适当的eso行权日、合理运用股票期权会计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思路是降低eso行权价与行权时股票市价之间的差额。税收筹划既要有利于实现长期激励效应最大化,又能达到合理、合法避税的目的。

第5篇:税收收入论文范文

关键词:十二五,税制改革,财政

 

一 “十二五”时期我国财政税收发展的背景和要求

1我国在“十一五”时期税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到“十一五”时期结束,我国在税制方面基本统一,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不亚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例如在税制改革中: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进行了彻底转型;成品油税(即燃油税)纳入了消费税,从实施的效果来看,该方法是十分成功的;出口退税中,解决了很多历史欠账问题等等,这些都表明我国的税制改革在“十一五”期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十一五”期间,经济迅速增长,这同我国的税制是密不可分的,我国能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经济迅速恢复,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税制,而且在”十一五“期间,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大大提高,有力的支撑了国家财政收入。

2目前我国税收体制的一些问题

(1) 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

税收收入规模是衡量税收体制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公共财政的原理,税收收入的合适规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确定。过低的税收收入规模必然影响政府职能的实现和经济社会的运行。过高的税收收入规模则意味着私人部门收入规模的下降,从而影响私人投资和消费,进一步影响经济和社会的运行。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规模持续高速增长,1995―2009年名义GDP平均增幅13.9%,而税收收入平均增幅17.9%,超出了GDP4%的增长率,税收占GDP的比重从1995年的9.9%一路上升到2009年的17.7%。我国财政收入的“超收”规模不断增大。

(2) 现有的税制结构不利于第三产业发展,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

货物与劳务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三大主要税系。而货物与劳务税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而且延伸不够,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仍实行分类征收,难以综合反映个人的收入情况,也无法在费用扣除中将其合理支出充分体现,从而无法真正的对个人收入差距进行有效调节。财产税被认为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而我国在这领域仍是空白,即税收对居民财产差距的调控仍处于缺位状态。

(3) 分税制对经济发展的阻碍越来越大

1994年的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建立一种新的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制度。事实证明,分税制在中央集中更多的收入加强宏观调控、调节地区间差距和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分税制的负面效应开始日益呈现。

3我国在“十二五”期间的主题同主线

我国在“十二五”期间的主题是“科学发展”,主线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我国,由于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当前的首要任务仍然是发展,发展是第一要务,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

我国“十二五”期间基于这样的主题和主线,对我国的财税体制提出了三点基本要求。第一,要求财税体制更好的服务于发展。我国的财税体制要支持主题和主线,并为其服务,在巩固和扩大应对金融危机的重大成果的基础上,更好的发挥作用,“十二五”时期我国的税制要更多的专注民生问题。第二,要求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结合中国快速发展的三十年经验,改革后的中国税制,仍然要以市场经济为主,政府调控为辅。第三,要求财税体制更好的发挥职能。

二 “十二五”时期税制改革的几点看法

基于以上对我国“十二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发展的背景和要求分析,为适应我国“十二五”期间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的税制需要大规模的进行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体制,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

1“十七届五中全会” 关于我国税制改革思路

(1) 建立一个科学的税制体系。货物和劳务税、行为税和所得税三大税系在 一定意义上重构,并以财产税作为补充。目前的税种过多,有些税种存在重复性,可以合并,因此将来的税种数目会减少。

(2) 建立一个有效的税收调控体系。做好这一点首先要有一个整体设计,然后需要做好同其他财政的协调配合。该税收调控体系要更多的关注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如如何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如何扩大结业和如何支持第三产业等。

(3) 建立完善的地方税制体系。建立一个有效的地方税制体系,在国际上地方税收通常以财产税为主,尤其以财产税中的房产税为主。我国地方税在这一方面还不健全,需要完善。

2“十二五”期间对我国具体税种改革的一些预测

(1)改革货物与劳务税。货物与劳务税应有利于产业结构发展和服务业发展,该税种的改革最终要缩减或以致取消阻碍第三产业发展的营业税,将营业税科目并入增值税,调整消费税的范围和税率等。但是货物与劳务税在改革中是最为困难的,我们从中可以观察到很多问题,比如增收税税率的确定问题、增值税改革是否先试点再整体进行、增值税改革后怎么划分国家和地方的征管权限等等。科技论文,财政。这些问题都是有待我们商榷和测算的。

(2)改革个人所得税。科技论文,财政。科技论文,财政。个人所得税近些年来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由于该税种在很多方面都不合理,该税种的改革是必然的。科技论文,财政。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需要改革,从分类的模式转变为综合同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当然综合是一定程度上的综合。科技论文,财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和税率都需要调整。

(3)改革地方税种。在地方上我国应该继续推行“费该税”制度,例如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与从价定量相结合等,地方财政部门对此改革方式的要求较高。在资源税中,房产税的社会争议很大,因此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条文出台,在未来“十二五”期间,笔者认为仍应研究推行。

三 我国的税制改革作用

基于对我国税收政策目标的认识,笔者认为新的税制改革应起到以下作用。

1税收体制改革应有助于健全财政。健全财政是财政政策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我国在“十一五”时期有了税收在财政中发挥作用的实践经验,在“十二五”期间,税收体制更应有助于健全财政,使得财政更好的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2税收体制改革应使税收结构更好的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税收是经济自动稳定器的主要方式,更好的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将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3新的税收体制应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发展仍然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的主题,经济发展发展方式的转变时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新的税制必须促进与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4 新的税制需要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中国式土地财政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已经产生了负面影响。地方政府出于对土地出让金收入的考虑,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动力不足,也可能不利于财政政策的实施。因此迫切需要重构政府间财政关系,改变地方财政过多的依靠卖地收入的现状。

四 总结

我国在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税制改革的思路,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税制改革的动向,通过分析我国税制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我们迫切要求对现有税收体制改革,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税制改革的一些预测,我们可以了解在税制改革中,阻力很大,问题很多,一些困难难以解决。科技论文,财政。这就要求我们努力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在“十二五”期间,努力实现我国经济的转型的同时,在我国税制改革上取得优秀的成绩,最终建设一项有助于健全财政,增强自动稳定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税制。

主要参考文献:

[1]邓力平,“十二五”时期我国税收发展,税务研究,2010.10:3

[2]杨志勇,各国财政政策运用背景下的中国税制改革,税务研究,2010.10:21

[3]汪昊,对我国中长期税收体系建设的思考,税务研究,2010.10:25

[4]潘雷驰、陈爱明,浅析我国税收政策目标与税制改革的方向,税务研究,2010.10:29

[5]李思,“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原则思辨,税务研究,2010.1

第6篇:税收收入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面对“收入中心说”给税收管理带来的负面效应、征管质量考核中指标体系不够完善以及纳税中报方式陈旧,税源监控管理弱化,公平原则无法在税务管理中得以体现等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税收考核指标体系,实行专业化环节管理,是税收管理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要建立起一个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符合“wto”运行规则,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严密、规范、高效的税收管理体系,就必须要淡化税收收入计划任务管理,强化税收管理质量考核,实现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分工、流程化操作、环节化管理,推进依法治税。本文将就如何改进我国税收管理工作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完善税收收入任务管理,逐步建立淡出机制

“wto”运行规则,要求税收注重体现一种“公平”与“中性”原则,强化依法行政,淡化税收收人指标考核,正确处理好税收收入计划任务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可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1.增强税收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在确保税收收入计划任务时,要紧密结合经济形势的变化,科学预测税源,改变现行的“基数增长法”,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根据税收收入的增长与gdp增长的相关关系,将gdp指标作参考,运用弹性系数法和税收负担率法,来科学合理地编制税收计划指标。

2.改变现行税收计划考核办法,实现税收计划数量考核逐步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转变,把是否依法治税作为一项主要的考核内容。

3.避免税收任务下达时的层层加码,国家在下达税收计划任务时,应考虑了各种相关因素,应将其指标作为各级地方政府的参考性的指导性指标,尽量避免地方政府脱离实际,层层加码,造成更多的负效应。

二、健全税收质量考核体系,实行全面质量考核

顺应依法治税和信息时代的要求,现阶段必须健全和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主要应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增加考核指标,扩大考核范围,应制定属于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经过主观努力可以达到的考核指标,如:增设“征管档案管理合格率”“执法程序规范率”“执法准确率”,变“税务登记率”为“税务登记准确率”和“未登记处罚率”,改“申报率”考核为“申报准确率”及“未申报处罚率”考核。

2.简化考核办法,细化指标口径,规范指标台帐。要对各考核指标的取数口径进一步细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以体现一致与公平,同时根据各指标的不同,设计统一的标准化考核指标明细台帐,便于考核时的人为操作,提高考核刚性,考核宜采取日常登记台帐,季度生成指标,年度上级检查的办法。

3.提高各类数据采集与考核指标生成的科技含量,逐步形成信息技术条件下有效的考核指标体系,科学的指标考核办法,公平的考核激励机制,制定严格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把征管质量考核与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征管方式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的信息化与社会化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方式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还较落后,税收征管大多以手工操作为主,手工操作的缺陷就是成本高、效率低、税收流失严重。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税收管理实际,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加快应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一套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探索推行各级征收单位征管数据库的集中,在市(地)范围内建立起集中统一的征管数据库,为税务机关异地征收、纳税人异地申报纳税创造条件,从而便于获取和掌握全面、正确的信息,实现正确决策,提高税收政策实施的水准和质量。同时,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应加快办税和管税手段、方式的改革进程。即与纳税人、金融机构进行了三方计算机联网并通过互联网和电话中继线,在有条件的企业中推行了网上办税并对规模较小、不具备网上办税的企业甚至个体纳税人中推行ic卡申报、软盘申报和电话语音办税等多元化申报方式,使企业和个体户只要上网、通过磁卡或拨打办税电话便完成申报、缴税、政策咨询、涉税举报等项事宜,开展多元化的申报方式,给纳税人办税极大方便,不仅可简化办税程序,降低办税成本,而且使申报审核、税款征收、受理咨询等大量事务性工作,全部由计算机进行处理,减轻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量,也实现集中征收,极大地提高了税收管理效率。

第7篇:税收收入论文范文

第二作者:崔建忠,男,山西大同人,山西省大同市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摘 要: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1994年税制改革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向为消费型增值税。本文结合泸州市税收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和就业人员状况等情况,分析增值税转型对泸州市经济的影响,指出增值税转型改革短期内会对税收收入的增长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并会造成一定的就业压力,但影响有限;对工业企业投资和新技术的研发和使用有一定促进作用;推动了泸州酒业发展壮大;对第二产业内部结构的调整效果较为明显。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四川泸州地区 ,经济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的形势与起因

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是经济税收发展的必然趋势。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增值税转型,由1994年税制改革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向为消费型增值税,主要是将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可抵扣范围。

此次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出台是在国际金融风暴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从而导致我国经济增长出现加速下滑的背景下,我国政府为鼓励投资、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为经济增长注入持续动力而将酝酿已久的减税政策适时推出的一次税制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有效避免企业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可控闲余资金,以促使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刺激企业进行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快企业固定资产周转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和发展能力。

同时,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不仅提高了企业在市场经济下的竞争力,更有利于营造我国经济环境稳定、健康的发展氛围,增值税转型减轻企业税负,鼓励企业技术升级,激发企业管理者对固定资产更新换代,扩大生产范围与规模,激励企业提高工业化程度,促使企业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保证企业自身可持续性的循环发展。

二、增值税转型对泸州地区经济影响的分析

(一)对泸州市税收收入的影响

从理论上分析,增值税减少,使得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作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应减少,对税收收入产生负面影响。但增值税及其附加收入减少后,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增加了所得税收入,主要在于转型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的进项税额,从会计角度上讲将导致企业新购入设备的入账价值较少,减少折旧额,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使得企业所得税增加。据资料显示,泸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环比增长幅度由61.23%下降到-6.35%,企业所得税环比增长幅度由31.63%增长到34.79%,说明增值税的减少带来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相应减少,但是增值税减少所带来的一系列对税收的影响又刺激了所得税的增长,不过企业所得税环比增长总幅度3.16%不及抵消增值税环比减少23.66%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环比减少67.58%的总幅度。2009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三税之和的环比增长幅度由117.44%降至到29.36%,充分说明了增值税转型对泸州市税收收入总体影响是负面的。2010年,泸州市税收收入达505680万元,全省排名第四,达到泸州建市以来税收收入总额之最,泸州市税收收入环比增长幅度由9.73%升至41.13%,环比增长增加了31.4%,说明增值税转型虽然对泸州市的税收收入在短期内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但长期来看影响并不大,并没有造成税收工作过重的压力。

(二)对就业的影响

笔者据相关的资料收集显示,2009年从业人员为263.14万人,环比增长2.71%,占经济活动人口总数的94.67%;2010年从业人员为268.65万人,环比增长2.09%,占经济活动人口总数的95.07%。2008年-2010年,从业人员环比增长幅度下降较为明显,由8.97%降至2.71%,再降至2.09%,下降总幅度为6.88%。从业人员环比增长速度减慢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活动人口总人数基数增大,比较2008年经济活动人口总数的273.89万人,2009年经济活动人口总数为277.96万人,2010年则为282.57万人,人口总基数变大,所需被满足的就业量相应增多,势必会影响从业人员数量的增长速度,给就业带来一定的压力;二是2009年实施增值税转型,理论上增值税转型将使资本及技术密集企业税收负担小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原本就对固定资产投资需求相对较高,投资者会相应减少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投资,导致劳动岗位的减少,失业人员数量的增加。且泸州农业人口比重较大,其从业人口数约占从业人口总数的50%。2010年,农业从业人员数由2008年的124.21万人降至116.57万人,环比增长-2.79%,呈现负增长,转型引起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的减少,从而影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并进,使得劳动就业压力加大。

(三)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即企业取得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中扣除,从而使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减少,降低了企业税负。泸州市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以来,全市2700多户一般纳税人企业少纳增值税约2.65亿元,全市2600多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约5600万元,大大减轻了企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

从行业税负看,以泸州酒业为例,2008年白酒制造的增值税税负为4.64%,2009年为4.58%,税负变化为-0.06%,转型带来酒业税负的降低,其中泸州老窖企业最具代表性,2008年公司本部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为7048.69万元,全资子公司泸州老窖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为6289.44万元,全资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增值税为22423.26万元。2009年,泸州老窖集团这三大主要公司增值税分别为5411.90万元,4783.76万元,11566.29万元,均在2008年的基础上有所减少,减少总额高达13999.44万元,说明增值税转型确实减轻了企业税负,而税负的降低,可以使得企业拥有更多的可控闲余资金,刺激企业进行投资与再投资,进行技术改造与升级,进行设备研制与更新。

因此增值税转型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使企业拥有更多自由现金流,使得企业投资能力和意愿增强,促进企业运用因减轻税负而获得的闲余资金进行大规模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形成“投资-发展-再投资”的循环链条。

结语

本文以泸州市为例,主要剖析增值税转型对地方经济的影响,从正反两个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得到转型对经济的发展同时存在着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即一方面转型会减少整体税收收入,产生“机器替人”的现象而带来就业压力,另一方面转型又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了企业的投资与再投资,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对经济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减税力度较大,政府“让利于私”的政策效果明显,现阶段已获得了预期的经济效应。(作者单位:1.西南科技大学;2.山西省大同市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 余彩溦.增值税转型对泸州市地方经济的影响.西南科技大学本科学位论文,2012,6

[2] 贾丽智,李妍.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北京市经济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0,5

[3] 吕丹,袁跃.减税:转型的最后一公里[J].首席财务官,2011,8

第8篇:税收收入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个人所得税征管之难,难在它的纳税人兼负税人直接是具有能动性的个体。短浅的私欲为其挖空心思逃避税负提供着无限动力。面对这庞大的个性化队伍,与其他税种相比,以思想——纳税人意识的提高进而规范为立足点和突破点进行有益的探讨,对个税税收实现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研究目标以纳税人需求为起点,唤醒纳税人意识,保持和提升纳税人意识进而提高税收实现、推动税制完善。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主动申报现状

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3185.58亿元。但换个角度看,这个数字并不乐观。2007年全国税收总共达45621.97亿元,个人所得税仅占全部收入的6.98%,印度在1992年就达到了7.68%,发达国家平均为30%,1999年中国个人所得税还是400多亿元时,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焦建国曾测算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总量,认为流失税款在500亿元左右。

二、目前我国个税纳税人意识偏低的主要原因

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我国公民纳税责任意识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整体水平普遍滞后。主要原因在于:

(一)我国个税费用扣除现状无助于纳税人意识苏醒

费用扣除的设置对纳税人意识的影响可以这样概括:正向不明显,负向强烈。即费用扣除设计得完美无暇,纳税人的基本需要完全得到保障,也不能明显地使纳税人产生交税的愿望。费用扣除设计不当,侵蚀到纳税人的基本需要,随其侵蚀感的加强,纳税人对税之不满情绪渐强,直至转变为逃避税负行为。故个税中的费用扣除是影响纳税人税收环境知觉的最敏感因素之一,考虑不周,对纳税人意识的负作用是根本性的。

(二)税率设计不合理

税率设计不合理具体表现在:第一、高边际税率的存在,让纳税人望而却步。纳税人的直观感受是:既要拿出近半的所得交税,又要自己大量为生计买单。从而易引起纳税人潜意识对税的抵触。第二、税实践中工资薪金的适应税率,大多集中在25%以下,税负本不算高。第三、税率结构的不合理腐蚀着纳税人意识。真正的高收入阶层基于收入来源多样化与我国个税的过多分类,以致工薪阶层成为个税承担的绝对主体。强烈的反差无疑加重了个税的负担感,消减着部分纳税人仅有的交税积极性。

(三)我国税收收入透明度较低及政府的税收宣传不到位

税收收入透明度较低及政府的税收宣传重在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对纳税人权利重视不够。在这样的前提下,个税自行申报无疑将纳税人的责任与权利联系在一起,主动纳税与税收的知情权联系在一起。导致我国许多公民不清楚税收的一些基础知识,更谈不上利用纳税人权利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随之而来的问题必然是:“我为什么要纳税”;继而使纳税人更加关注政府对于税收收入的使用范围及效率与效果。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意识唤醒的对策与建议

(一)恰当满足纳税人的基本需要

增强全民纳税意识,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是搞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不仅为唤醒纳税人意识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提升纳税人意识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在税收实践中,如何分辨出不同纳税人的不同需要和共同需要,怎样创设和改善税收环境,在满足纳税人多层次需要的同时,以“税收价格论”为基础使交税转变为纳税人之需,从而使其由感而及,(自觉)实施交税行为。恰当满足纳税人的基本需要马斯洛认为,越是低层次的需要,若是得不到满足,其激发出来的力量越是强大。生理需要是个体的首要需求,如今通常由个体自行解决。现实中,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虽包含了纳税人生理需要层次之物,但因其或惠及大众并不被显著感知,或显著被感知而仅有少数人享有,难以让个体纳税人自愿在这个层次上为其买单。因此,唤醒个税之纳税人意识,首先要体恤民生,保障纳税人最基本的需要得到满足,尤其不能以税之名肆意干扰。只有个税的征收不侵入纳税人生计保障线才能为个税纳税人意识苏醒创造顺境。

(二)创造性满足纳税人的高层次需要

物质性的考虑对纳税人的激励作用固然很大,但是随着低层次需要满足程度的不断提高,激励作用必然会减弱,高层次需要的满足则会成为纳税动力的新源泉。这时,应该创造适宜的条件,满足公民作为纳税人的高层次需要,即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当前,纳税人高层次需要在税收中主要为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称诉求。他们希望从税的付出中,体味到自尊和社会与政府对自己的尊重。纳税人权利没有得到落实位居影响纳税人不交税的因素之首;纳税是公民行使权利的前提,因此,应对纳税人的高层次需求要多做研究、不断探索。

总之,只有唤醒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纳税人才可能自觉地缴纳税款,否则就逃税,产生“搭便车”行为。相对于个人收入而言公平合理的个税税负是纳税人交税的心理前提。换言之,个税欲取得纳税人心理认同,首先要合理地考虑纳税人的基本需要。个税设置及执行中所体现的对纳税人基本需要的考虑,对纳税人意识的发展十分重要。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和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制应做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以便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作。

参考文献:

[1]宋健敏等编著:《中国财政发展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

[3]郭庆旺、苑新丽、夏文丽编著:《当代西方税收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杨继元等编著:《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理论设计与政策选择》,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P220。

[5]翟继光编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与案例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6]刘剑文主编:《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张正军编著:《个人所得税实务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梁俊娇(2006年),《纳税遵从意识的影响因素》,《税务研究》,第1期。

第9篇:税收收入论文范文

关键词:房产税体制;房产税

一、我国房地产税的基本状况

(一)房地产税的概念

房地产税,又称“财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额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从理论上说,房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房地产税征收的背景与目的

房地产业关乎国计民生,是国家的支柱产业之一,政府必须发挥干预、管理的职能来进行调控,以保证行业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上。进入新世纪以来,房地产业发展迅猛,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一个新的增长点。

(三)房地产税收制度与征收现状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基本结构框架,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形成的。我国自房地产税开始征收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收入规模偏小、增长缓慢;第二阶段收入增长明显加快。税收收入总额增长的步伐快于房地产税收收入的增长,房地产税收收入平均占税收收入的2%左右;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平均为4%左右,比例上不高。

二、开征房地产税的必要性

(一)优化资源配置

迫使闲置资源投入使用的好办法,就是提高持有环节税负,减轻流转环节税负。开征房地产税将加大房地产持有成本,迫使业主提高房地产使用效率,如果业主无法有效使用房地产,税收就成为业主的沉重负担。为降低税收负担最好的选择是出卖或出租房地产,从而使房地产流转到能更有效利用的人手里,优化资源配置。

(二)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房地产税将百姓的自用普通住房纳入优惠范围,高档豪华住宅采用累进税率,占有越多房地产,税率越高,让占有过多社会资源者付出更多代价,这些税收可以用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以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时地方政府通过房地产税收入改善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让普通百姓享受到更多福利待遇,从而促进社会公平。

(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由于房地产的天然不可移动性,并与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密切,各国和地区政府大都把有关房地产税收划归为地方税。

(四)完善中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减轻房地产购置环节税收负担

中国涉及房地产的税种有很多,并且存在同一税种多环节征收,而每一环节又征收多种税。中国房地产税负水平表现在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的税负偏重,而在持有和使用环节税负偏轻。

(五)调控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税将现行购房者在购买阶段一次性缴纳的税费,转化为在房地产持有阶段逐年缴纳,一般百姓就会调整自己的开支预期和购房决策,更多考虑选择适中的小户型房子;而投资性购房者就会从多投资多持有,改成少持有。

三、开征房地产税面临的问题

(一)评估能力的制约

房地产税将以不动产的市场现价为征税的税基,这就要求征税机关具备相应的评估能力。但目前主要问题是,如果各城市普遍推开房地产税,一方面需要一大批评估技术人员,另一方面开展评估还需要采集样本数据,也需要人力与物力的投入。因此,如果想全面开征房地产税,全面完成所有应税不动产的评估,至少需要几年的准备时间。

(二)纳税人的抵触

对居民而言,房地产税是新增的一种新税,但没有减少其他的税。舆论之所以支持房地产税,是基于房地产税是一种调节贫富差距的工具,有利于抑制房地产投机,但并不代表大部分纳税人认为自己应该缴纳房地产税。中国纳税人缺乏为财产纳税的文化传统与思想准备,如果不能有效化解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仓促出台房地产税,可能出现大面积欠税。

(三)税务机关征收能力的制约

目前中国税务机关征税主要是针对法人,对个体工商户采取定额税的方式,个人所得税则大多采取单位代扣代缴的办法。如果对居民开征房地产税,则意味着税务机关要面对千家万户的居民, 如何高效地征收,将是对税务机关的一大挑战。

四、对房地产税开征的思路设计

(一)精简税种,培养地方政府主力税源

房地产税改革旨在改变目前中国房地产税目繁多、税负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因而,应将原来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取消,开征统一规范的房地产税。同时,减少流通环节房地产相关税费的种类,提高持有环节税收。

(二)绝大部分不动产纳入征税范围,部分类型设置免税期

房地产税是对境内所有房地产征收的,不仅包括城市,农村也要征收;不仅对商业地产征收,对住宅等不动产也要征收。但是,目前房产税征收范围不包括农村区域和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因而在确定征收范围的条件下应据物业的不同类型制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时间表,也就是根据情况对某类房产设定一个免税期或者低税期。这种做法可以减轻房地产税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同时也给国民一个接纳的时间。

(三)税基确定以市场定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

房地产税合理、准确的计税依据应该是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的市场价值。计税的市场价值是通过评估得出的,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和重置成本法。就中国现阶段而言,房地产市场总体是一个卖方市场,一般而言,成本法的评估结果低于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而市场比较法的评估结果介于成本法和收益法之间。

参考文献:

[1]尹华.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2]吴震.对中国开征物业税若干问题的思考[J].经济论坛,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