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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邮政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激励智力创造,保护知识创新最重要的法律保障制度,是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智力资源、无形财富的重要手段,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我国各行业引进新知识、新技术,吸引外资,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保障。
1.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步培育、完善,加上中国“入世”成功,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各种无形财富的创造、发展在经济生活中日渐起到重要作用。我们必须顺应知识经济的大发展的趋势,加强对企业传统经营理念的改革,适应市场经济、知识经济的内在规律,顺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趋势,只有对市场经济、知识经济的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尤其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研究,完善并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保证和促进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才能使邮政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站稳脚跟并取得发展。反之,将阻碍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且将降低国民经济整体质量,使我国经济缺乏相应的国际竞争能力,更谈不上邮政的发展了。
2.社会的发展需要保护更多的知识产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这种无形无踪但蕴涵极大利润、财富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渐突出,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也从传统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三大主干法律制度保护发展到现代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原产地标志、厂商名称法律保护制度等等。之所以知识产权制度日渐完善是因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越来越有利可图,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日益扩大。从个体看被侵权人的智力成果、科技、商誉、商业秘密等被侵权人肆意地窃取牟利,导致了权利人知识创新积极性受到重挫。从整体上看表现为社会资源配置严重失衡,各种利益分配不公,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3.保护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的要求
知识产权因其无形性和具有财富内容的特点导致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无孔不入的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假者假冒别人知识产权从事生产销售的成本非常低廉,且获利丰厚,其劳动成本之低相对其获利之多堪称不劳而获。如果对这种侵权行为不予以法律制裁,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科技开发、智力创造、技术创新、品牌培养、企业形象培育等知识产权创新行为积极性不高,因为权利人千辛万苦所创新的智力成果被他人轻易盗用,或在别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下,企业合法利润微乎其微,谁还会有兴趣去搞自主知识产权?不如也去搞盗用,也去搞不正当竞争!所以不论哪个行业都必须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学习,完善行业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加大依法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力度,这样企业才能得以减少不必要负担,集中精力搞生产、营销,使企业得到良性发展。
4.邮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从邮政行业讲,在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值得研究。许多人可能没注意到邮政企业自身的商标、专利、著作、商业秘密、专用标识等各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被侵犯的情况存在,在经营中也面临着不法分子不正当竞争的侵害。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邮政企业的依托科技发展战略将无从谈起,现代化邮政建设也将是纸上谈兵。果真如此不夸张地说邮政企业的经营质量和利润难以得到质的提高和飞跃!公众对邮政企业服务的印象长时间也不会有大的改善。
二、邮政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
1.速递业务中存在的各种侵犯邮政企业知识产权的情况
在速递业务市场中存在着大量侵犯邮政企业的注册服务商标、专用标志、专用标识等知识产权行为,且这种侵犯行为较为普遍。虽然法律并未规定邮件速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许多速递公司和个人为攫取速递市场的丰厚利润,不择手段冒用邮政速递注册服务商标,盗用邮政服务行业专用标志等行为进行违法经营,扰乱了速递市场,直接导致邮政速递营业收入下降,且这些非法企业的不负责任的经营行为损害了邮政企业速递业务在公众中的信誉,这种损害制约了邮政企业的长远发展,可以说是对邮政速递致命的损害。
在速递市场中存在着另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许多速递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在经营中也并未侵犯邮政企业商标权和专有标志、标识,但其在经营中,采取了大量违法手段侵犯邮政企业权益,比如:侵犯商业秘密,恶意降价,诋毁商誉,不正当有奖促销,做虚假宣传,用“回扣”拉拢客户等等,目的是非法获利。许多公司超出其注册的经营范围非法经营速递业务,用假冒伪造日戳、EMS五联单,或直接到邮政窗口购买邮政企业EMS套封进行违法活动,有的公司打着邮政旗号冒用邮局名称或谎称邮政代办点办事人员上门揽收业务,骗取用户信任,收受快递信函和信件进行寄递,侵犯了邮政信函专营权,从中获利。这些公司将其中利润大的业务自己寄递,边远地区快递函件利润小或无利可图,就将其交寄邮政部门,让邮局承担这些寄递业务。这种行为不但侵犯了邮政信函专营权,侵犯了邮政企业知识产权,还给邮政企业造成额外损失和沉重负担。
2.在邮资票品方面邮政知识产权被侵害的情况
邮资票品的发行属邮政部门代表国家发生的行政行为,属邮政专营业务,不容许他人侵权,但因邮资票品所固有的特性(艺术性、有价性等)容易为他人侵犯权利,以获取大量的非法经济利益,就邮资票品市场而言,存在侵犯邮政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侵权人冒用邮资票品产品中包含的邮政企业注册的服务商标、专用标识、邮政局的著作权等等。比如擅自制作、发行带有“中国邮政”字样,“面值50分”等形似邮票但实为一种图案的宣传品、图书制品等,以牟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不但侵犯了邮政企业的知识产权,还使公众对邮资票品的法律地位的认识造成混淆,造成邮政企业有形、无形的巨大损失。
未经邮政部门批准,擅自制作、发行、征订纪念邮册。邮票印制发行和邮册的制作都属邮政行政行为,任何擅自制作或仿印邮票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将邮局出版的邮票进行组合并制作纪念册行为亦属违法行为,它侵犯了邮政企业权利。这种行为在集邮市场中存在较多,同时一些行业、部门、单位在搞庆典时也经常发行纪念册,用于牟利。这些行为较为分散隐蔽,执法难度较大。所以要注意市场中存在的这种形式的对邮政行业的侵害。
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带有“中国邮政”和“CHINAPOST”字样的明信片。明信片市场的利润相对说较为丰厚,所以也吸引了大批不法之徒来侵蚀市场,每年年底都会有大批未经邮政主管部门批准而非法印制上市流通的明信片,造成邮政企业明信片市场的重大损失。明信片因其外型美观而著称,可以说是一种艺术品,明信片图案的设计、邮票花样的设计花费了邮政企业员工的大量心血,有的不法商人盗用、冒用邮资明信片的外观、图案,或用于非法明信片的制作或用于其他商品外观、包装上,牟取了大量非法利润,这种行为无疑既侵犯了邮政企业经营权又侵犯了邮政企业的知识产权,后果之严重不言而喻。一定要加强行管,加强对这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
3.对邮政专用物、专用标志的冒用、盗用
因为《邮政法》及相关法律对邮政企业的特殊地位规定,致使一些公司和个人认为盗用、冒用邮政企业的专用物、专用标志有利可图,比如冒用邮车走私货物、运输货物、打着邮旗,用专用邮袋装载非邮政货物搞运输。盗用邮政专用物品和专用标志的人借着邮车、邮旗给他们带来的便利非法获取了大量利润,有时还给邮政企业的企业形象造成损失。这些行为也侵犯了邮政知识产权中关于专用标志、专有标识、及专用物品的规定。
4.邮政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况
邮政企业所设计的各种带有艺术性质的(图案设计、产品外观设计、邮政工艺品等)产品经常被他人侵犯著作权,而这些作品一般都是属邮局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人是邮政企业,这种行为也侵犯了邮政企业知识产权。
三、邮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现状与措施
1.现状
(1)邮政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淡漠、思想落后、且缺乏必要的知识。
从总体上看邮政行业从领导到职工或多或少的都存在一些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甚关心、不甚了解、不甚重视的现象。邮政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对邮政职工来说是个比较陌生的话题。邮政企业还有知识产权需要保护?什么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做什么?这是大多数邮政职工对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态度。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除了为数不多地方举办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讲座或培训外(且参加的人数少,级别高,一般的职工参加的不多),很少有人认真研究这个问题。邮政知识产权得以切实保护不是邮政行业的一个法制处、一个法制科的事,而是邮政企业全体职工的事。为什么这么讲?因为每个职工都在参与邮政企业的生产、销售、服务,每个职工都代表邮政企业为公众服务。这些最基本、最细微的服务法律关系中就包含着无处不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难以想象:每天在身边发生着大量侵犯邮政知识产权的事而我们邮政职工却视而不见,或我们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处于被提起诉讼、要求巨额赔偿的境地而浑然不觉,这将给邮政企业带来多大损失呀!
各级领导和职工对邮政企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密切关系认识不足,总认为自己的行业是千古不变的操作模式,旱涝保收,无须操心,无须变革,投递送信和科技进步有什么关系?这是对知识产权这种无形权利缺乏足够了解,认识不到里面所蕴涵的巨大财富。许多地方邮政企业为追求有形的、眼前的经济利益,往往忽视对邮政企业的形象建设、品牌建设,沉醉于国家法律有关邮政企业处于“垄断地位”的规定,这种抱残守缺的思想状态既无知又可笑。虽然法律规定在专营业务上邮政企业无竞争对手,但这种垄断地位是非常脆弱的,因为这些垄断业务赢利空间非常小,或者说就是赔本买卖,还得靠邮政其他业务养人吃饭,而这些业务可不是邮政垄断的,道理非常简单,不能因为有专营业务(信函专营)而“高枕无忧”,因为公众对邮政企业服务缺乏足够了解时就会拒绝采用你的服务,从而致使邮政市场难以得到实质性的开拓。毕竟现在中国早已不是计划经济时代,如果企业的传统观念不能迅速改变就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遭受重大打击。
(2)驰名商标、标识的有意识的精心培育工作在邮政企业的不到重视。
邮政企业是服务行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乃至获得巨大成功的关键是邮政企业能以科学经营、优质服务应对市场,使邮政企业成为一个声名卓著、有口皆碑的知名服务行业。这就涉及企业的品牌战略,看看国内乃至世界各大著名公司哪一个没有令人印象极深的标志或商标?而这种标志或商标说道底就是企业知识产权,其中蕴涵的经济效益不是用数字算得清的。名牌企业即意味着优质的服务,意味着公众的认知,意味着公众的信赖,意味着稳定的市场占有率,意味着企业成功。名牌一旦建立,这种无形的名牌商标效应将会无时无刻给邮政企业带来巨大商机,巨大商机转化为经济效益后反过来会促进企业更加知名,二者互为条件,互相促进形成一种良性循环,长此以往我们会发现在名牌照耀下,参与市场竞争也不是什么太费心、费事的事。当前有些企业领导和职工没有重视树立品牌意识,不珍视“中国邮政”注册的服务商标及各种有关的专有标志、标识、专用物品,没有培育这些无形财富的意识。迷恋和止步于国家法律保护的特殊地位,自我感觉良好、缺乏危机意识、缺乏居安思危思想,这是阻碍邮政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
(3)邮政知识产权保护和行业管理的力度不够。
从法理和实践上讲,邮政企业面对的市场混乱和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极大地侵犯了邮政企业的知识产权,使邮政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而面对混乱市场和不正当竞争时,我们的行业管理不完善,邮政行业执法力度不够无疑又从客观上放任了以上行为的发生。需要明确的是:各级邮政主管部门不但是组织本管理范围内邮政业务开展的领导机关,而且按照《邮政法》的规定是代表国家对邮政行业进行行政监管的行政机关,对行业的管理职能应当充分发挥。
当前邮政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和行业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就全国而言,因为地方差异的客观情况,行业管理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和完备的实施细则,造成法律依据不足,执法力度不够的局面。
。执法程序上有待进一步完善。还没有形成行之有效严格的制度,执法较为随意。
。缺乏与工商、公安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机关的协作配合。
。执法队伍自身的素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尚待提高。
2.措施
针对以上邮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简单谈谈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
(1)从邮政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上解决问题。这是最为关键的一项措施。如果自己都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无从谈起。为此我们邮政企业各级领导及职工应当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包括对邮政知识产权保护紧迫性要有清醒的认识。我们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加紧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学习,尤其是要加强对世贸组织的各项制度的学习。
(2)切实注意邮政企业的品牌建设。包括培养邮政企业注册的服务商标和邮政企业的各项服务标识,使之成为闻名遐迩的标志,这就意味着优质的服务,意味着公众对邮政的认可,也意味着企业的成功。为此我们应当采取一些成功的营销策略,包括借鉴国内外一些大企业成功经验,尽快完善自己的服务质量和提高企业形象,使邮政企业确实在市场中站稳脚跟。
(3)完善行业执法,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邮政法律制度,制定邮政行业执法实施细则,协同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加大对侵犯邮政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提高邮政执法队伍的自身素质,学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培养保护邮政知识产权的意识。
[关键词] 中药知识产权建议
当中国成为WTO的一员时,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不得不应对的巨大挑战。在中国有着数千年历史、拥有浩瀚的医学典籍支撑的“汉方”专利纷纷落入外国企业之手,专利意识薄弱是我国中药企业发展的一个薄弱环节。现在我国已经融入21世纪知识经济的全球化市场竞争中,保护好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生存条件之一。拥有较多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产业,只有重视专利保护,才能更好地在国际竞争中赢得领先地位。
一、中药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保护是建立在技术创新基础之上的。近来国外热衷开发天然药物,这将对我国传统且缺乏自我保护的中药行业构成严重威胁。现在世界各国在对疾病的预防治疗上,正朝着“整体医学”方向发展,它强调人类生命健康应是人的整体与自然、社会协调统一的结果,从而逐步替代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生物医学模式为基础的治疗方法。而这种“整体医学”与我国中医中药理论讲究的“天人合一”的整体观念相吻合。中医中药采用草药、针灸、气功、正骨、按摩、食疗等,这是与“整体医学”最为接近的治疗方法。此外,化学药物的毒副作用与抗药性以及药源性病症的增加,生态环境的逐步恶化,使人们对天然药物、非药物治疗越来越寄予厚望。
上述诸多因素促使西方各国政府松动了以往对中药实行的管制。德国和法国政府都已认同草药可作为合成药物的替代品,并发给了许可证,让其在药店以营养品或OTC药品销售。美国对中药的认识自上世纪90年代不断发生变化。1997年,由美国FDA颁布的《天然植物混合剂药品申请指南》开始接受植物药复方制剂作为治疗药物。于是有了上海杏林药业生产的制剂“银杏灵”和浙江康莱特药业生产的抗癌药“康莱特注射药”进入美国新药临床研究预审和在美国本土进行临床试验的先例。与此同时,世界其它国家也在对中医中药研究,加快了开发天然药物的步伐。据统计,全球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应用中医中药,使用中草药治病健身的人数在世界上已有40亿。124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中医药机构。全球有40多个植物药专门研究机构,处于开发中的项目多达500余个。
相比之下,在植物药开发中,要数日本、韩国最为成功。在日本厚生省批准的210个汉方制剂的处方主要来自我国名医张仲景的《伤寒论》和《金匮要略》,其生产原料75%从我国进口,年生产总值已超过1000亿日元,在国际市场的覆盖率达80%。在中药“六神丸”基础上开发的“救心丸”,年销售额达上亿美元。此外,津村柴苓汤、牛黄清心丸、正露丸等都打入国际市场。据悉,日本政府为中药研究拨出专款,每年将研究10个品种。他们还千方百计从我国搜集资料、挖掘人才、购买成果、或者采取联合开发研究等手段,扩大新药的开发。如我国的“脑血康”、“宽胸气雾剂”、“宽脑丸”、“冠心2号”等,都已成为日本人的专利产品。同样,韩国在我中药产品基础上开发的“牛黄清心丸”,仅一个品种产值就达7000万美元,并在我国申请专利。他们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阐明制剂的传统功效,提示药效的作用机制,研究中药的质量控制标准,仅这方面的科技投入每年就花费400万美元。
二、中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产于中国,在韩国开花,在日本结果,在欧美收获,这就是我国中药面临的尴尬局面。就中药产品申请专利的实践来看,从中药中提取有效成分,把中药作为一种化合物申请专利的不多。原因在于中药有效成分的提取不仅技术要求高,而且操作起来难度大。一剂中药可能含有几百种,甚至上千种化合物,要找到有效部位就非常困难,就更不用说提取一种有效的纯化合物了。实践证明,中药专利保护的难点和重点在于专利申请时以何种方式进行保护、怎样保护力度最大、效果最好、操作起来最方便和切实可行等。显然,单从保护力度和效果来讲,最有效的申请方式应是以中药产品的确实成分去申请专利。但是诚如上述所言,依现有的技术条件,根本难以做到。从当前中药学理论和实践来看专利申请人多为个人。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我国中药申请中约90%为个人申请,药厂、大学、科研院所申请约占10%。个人申请的授权率为30%左右,而药厂、大学、科研院所申请的授权率约为70%。由于申请人多为个人,申请中常常只有配方,即没有动物试验,也没有临床观察报告。可以说申请人提交的是一个未完成的发明,从而导致该申请不能被批准。这些申请没有获得专利权,但是技术内容已经公开,对于申请人来说,是很不利的。对我国中医药行业来说,也是不利的。因为在世界范围内,均可以检索到这些技术内容,无形中造成了我国中医药信息的流失。用一味中药的有效部分作为技术特征,结合配方和药方等来申请专利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尝试。该种方法申请专利有助于保留现有中药产品专利保护的优点,而且一定程度上能克服司法实践中无法认定侵权事实的缺漏或不足。当然,这种申请方法也可能会因为技术特征主体的有效部分所包含的成分宽泛,而在实践中出现新的问题。因此,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专利申请,并利用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控制后续程序,如通过立体交叉式的申请使药物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中药商标保护有待加强。从商标注册情况来看,我国中药企业缺乏名牌意识,少有药品的驰名商标,即在消费者心中享有崇高信誉,且知名度高的商标。药品商标的注册量少,与国外相差甚远;从商标作用发挥来看,我国的中药商标区别作用不强,这与消费者主要通过商标名称识别中药产品不相协调;从药材商标注册来看,我国的中药材商标注册量不多,从商标设计和保险单来看,我国中药商标的设计明显缺乏竞争力、创意简单趋同模式化。中药商标保护重点在于灵活使用统一商标和个别商标,淡化中药产品的通用名称,着重突出商标,加强商标宣传,同时防止商标名称淡化等。
从中药领域的技术特征看,中药品种保护是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申请条件远低于专利,而对其所实施的保护时间又基本与专利相当,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时间比专利有效期还要长。中药品种保护已成为目前许多中药企业保护中药产品的手段之一。自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颁布以来,我国中药品种保护取得明显进展。该条例的实施,不仅提高了企业开发新药的积极性,也增强了中药产品质量意识。
尽管我国以专利、商标、《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为核心建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分析国内中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我们不难发现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总体意识低下,国民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匮乏、法制整体素质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不高,许多珍贵的中药复议、秘方流失时有发生;现有的中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或轻或重的缺陷;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大量存在;现有法律体制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差距还很大;中药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不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混乱;保护方式和专利三性的认定标准不完善,实践操作困难;商标保护意识缺乏,尤其是不注重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自身保护和“品牌效益”的创造和利用;中介机构不健全;国民对中药知识产权流失的严峻形势和实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巨大价值及潜在效益认识不足等。
三、加强中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建议
面对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国内外中药产业发展的形势,充分借鉴并利用国外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经验和成功案例,敢为人先,积极参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和模式的创建。同时,发挥中药资源与文化优势,加强中药研究力度,大胆尝试西制中药;此外,充分利用标准战略,健全相应的中介,联合中药企业组成“维权联盟”。具体有以下措施:
首选,应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健全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随着人们对天然药物应用的重视,中药走向世界已成为热点,尤其在全球进军中药的严峻形势下,要把努力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到关系到中药行业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让全行业都来重视这项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从知识产权的源头抓起,加强专利申请的工作,并且从专利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落实措施,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由于的原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做的还不够,企业要切实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就必须对知识产权有一个深入的了解。
“知识产权”一词,为Intellectual ProPerty,是近代商品的产物,经过三百多年的演变和发展,现已成为很多国家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国际技术贸易广泛采用的用语。“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或者说 “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性和法律特征。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又称版权),还包括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即邻接权。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界定。前者列举的有8类,后者列举的有9类。
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到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含盖所有的知识产权类别,本文重点论述企业如何进行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的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交往日益增多,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由于企业直面国外企业的竞争,企业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意识逐步增强。象改革开放初期,国内企业在与外资企业合资经营中只把设备、厂房作价入股,而把自己辛勤培育的商标让合资企业免费使用,不予作价的现象今天不会再发生。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做的还不够,企业要切实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就必须对知识产权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只有在对知识产权有了足够了解才能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
一、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一词,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是近代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经过三百多年的演变和发展,现已成为很多国家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国际技术贸易广泛采用的法律用语。它直译成中文是“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但我国很多学者习惯将它翻译成“知识产权”,现在这一翻译已经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并被普遍使用。
1、知识产权的概念
事实上很难给“知识产权”下一个正确的并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定义,迄今为止,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以及国际条约,都只是从划定范围出发去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义的。
但是,国内一些学者为帮助人们弄清知识产权的含义,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从实际出发,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如下描述,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或者说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本文认为,理解“知识产权”这个概念,还是要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应当从知识产权的范围人手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二是应当注意知识产权是一个内涵不断深化、外延不断拓展的概念。它将随着技术、文学的发展而拓展和深化。”
2、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这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我国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准则》第31条规定,无形财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非专利技术、信息、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正确认识和深刻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对于保护知识产权,认定和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开展知识产权贸易是十分必要和非常有益的。正确认识和深刻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形态的产品
人们的脑力劳动往往具有创造性,具有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可以称为智力劳动,智力劳动完成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即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多种多样的,各种各样的智力成果一般都需要用物质性的载体表示或显示出来,但是,载体本身不是智力成果,而只是固定或表现智力成果的物体。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的是没有形体的,智力成果本身不是有形物。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和它的载体的有形性,是智力成果与其他动产、不动产等有形物的最大区别。
(2)智力成果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它成为知识产权的前提和依据
智力成果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产物,往往是高质量的脑力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人们可以了解它、掌握它、使用它,它是一种财富,而且可以运用它创造新的更多的财富,智力成果可以传播,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被作为商品进行生产和交换,它具有的价值使之成了知识商品,成了贸易的对象。
(3)知识财富只有经过法律的确认或授予才能为成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产生有着密切的联系。人类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都有智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但智力成果的完成者享有知识产权,却是在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特别是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智力成果成为商品,成为财富,成为开拓市场,为企业带来高额利润有效源泉。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成了客观需要,人和企业创造的知识财产由于得到法律的确认或者依法授予,才受到保护,知识财富的拥有者才享有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⑴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是指那些不具备实物形态的资产,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国几乎都被认为是无形财产,作为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其内容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而不是专利产品或商标商品或作品本身。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标的是权利,知识产权的载体是发明、商标标识或作品本身,不能将知识产权同知识产权的载体混同。
⑵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排他性。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或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否则,构成侵权。这是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法律特点。
⑶可复制性。知识产权需要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和体现。如专利权的专利必须体现在可复制的产品上或是制造产品的上。著作权必须体现在作品上。
⑷地域性。是指任何一项知识产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他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⑸时间性。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予以保护,知识产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通常发明专利的保护时间是20年。
4、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又称版权),还包括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即邻接权。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界定。
(1)《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列举的范围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于1967年,它的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内容:①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②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③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④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⑤关于品外观设计的权利;⑥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⑦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⑧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成为联合国的16个专门机构之一。自1980年6月3日起,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界定的范围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条对知识产权作了如下说明:知识产权一词是指协议第二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所列举的所有知识产权内容,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主要是指商业秘密权、不正当竞争。
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第94-97条明文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成果权。由此可见,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基本上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界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一致。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有关知识产权范围中的①所述的权利属于版权性质;②所述的权利属于与版权邻接的权利;③、⑤、⑥、⑦所述的权利属于工业产权;
二、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到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含盖所有的知识产权类别,本文重点论述企业如何进行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⑴版权的保护。对于企业来讲,版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的机程序、 数据库以及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书、广告词、广告画、包装设计等等。从文化市 场来讲,书籍、报刊等也都是版权保护的对象。版权对企业来讲,不是一个重点(除了计算机软件以外)。对于企业来讲,工业产权是最重要、最应当有所了解的知识产权。
⑵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是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商标权是工业产权的主要内容。在我国,商标权主要是指企业经过注册后获的商标专用权,我国的《商标法》把它叫做商标专用权。商标权的取得有使用原则、注册原则和混合原则等三个原则,我国和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注册原则。
①及时注册。我国《商标法》第3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保护。”因为商标不仅仅是专用,它还可以作为担保的对象、质权的,所以商标权不仅仅指专用权。所有的这些权利的取得,前提是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或者不受法律的保护,的合法权力就无法得不到有效维护,任何企业和个人都有权使用这个标志。对于任何一个想要长期使用的商标,企业都应当尽早申请注册,如果你不申请,别人把你正在使用而没有注册的商标抢先申请了,对企业来说是很大的麻烦,因为我国的商标法实行的是先申请制度,谁先申请就先给谁,至于谁先使用则根本不考虑,在过去这几乎是无可挽回的损失。最近几年,因为商标抢注的情况多了,从民法上考虑公平原则,法院逐渐对于恶意抢注给予一定的制裁。如果你的商标没有注册而别人抢注了,你就要证明别人是恶意的才有可能获得一定的司法救济,才可能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销别人抢注的商标。如果你证明不了别人的恶意,就只能看着自己的“孩子”被别人抱走。
我们国内很多企业都有过惨痛的教训,象双汇集团生产的“王中王”火腿肠,因其未对“王中王”进行注册,现在市场上有不少其它企业生产“王中王”火腿肠,虽然这些火腿肠有跟风、傍名牌的嫌疑,但却是法律不予禁止的。
我国有些非常驰名的商标就在国外被抢注了,只有再通过打官司或行政程序拿回来,这要花很多的金钱和精力。我国和大多数国家已经参加的保护产权的《巴黎公约》规定的也是先注册原则,所以如果要使用就应当首先注册。在国外,你觉得哪个市场有可能进入,就首先在那里进行商标注册。联想集团的标识在国外被人抢注,结果联想集团不得不变更标识,还要花费巨资进行宣传。海信商标在德国被西门子抢注,虽然双方最后以一纸和约握手言和,但这些无疑都给国内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②创驰名商标。一个企业,把品牌或者商标创为驰名商标,除了有利于企业打开产品销路,争夺更多的市场份额之外,也有利于对商标的保护,因为一旦得到了驰名商标的认证,首先,法律对商标的保护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都扩大了。其次,我国的商标法和大部分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不能把别人的注册商标用到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而如果一个商标被认定为是驰名商标之后,即使别人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相干的商品或服务上,只要它有可能在消费者中引起一定混淆,仍然不允许使用,使用了就等于侵权,这也是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中规定的。另外,一个商标被认证为驰名商标后,这个商标即使离开了商品,也能被评估出相当高的价钱。比如云南玉溪卷烟厂的红塔山商标,1999年评估时价值400多亿人民币,它是我国工商局第一批认定的驰名商标。所以企业应当在商标上下功夫、投入足够多的注意力,争创驰名商标。
现在,国内企业创名牌的意识比过去增强了很多,特别是在国家商标局开始评驰名商标以后,现在国内已经评出上百个驰名商标了,像家电产业 的海尔、信息产业里的联想,都属于我国的驰名商标。
③进行防御性注册。我国和大部分国家的《商标法》都禁止把别人的注册商标用到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但如果是用于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法律是不强行禁止的,除非该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样法律对它的保护从横向到纵向都扩大,但这种保护也是不彻底的。
企业要从根本上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对所使用的商标进行防御性注册,进行商标防御性注册,首先要在各个不同类别进行全面注册;比如,一个企业是做服装的,除了将自己的商标在服装类别注册外,还可以多注册几个有关的其它类别,避免品牌做大后,想多做几类其它产品时,却发现商标权在别人手上。
全面注册看似笨拙,实际却是对付抢注最有效的一招,有不少跨国公司品牌都在多个国家的所有类别进行注册。我国商标有45个类别,一个商标如在所有类别全部注册,注册费为4.5万元,再加上费不超过9万元,相信许多企业都有全面注册的实力,关键是没有意识到与被抢注后带来的损失相比,这点费用实在不算什么。
⑶商号权的保护。商号权也是企业应当注意保护的,商号权保护的一个不利的地方在于,根据国际惯例以及国际公约规定商号是不能通过注册加以保护的,我国也是如此。另外,按照现有的法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地方上不同的级别可以依照不同的级别登记自己的企业名称,可以在区一级或县一级,也可以在市一级、省一级登记,这就有可能造成企业名称的互相冲突,企业重名的很多。这就增加了商号权保护的难度。比如上海某公司的产品在上海市场销售火暴,供不应求,突然河北某一个县有个同名公司,生产相同的产品,并且也进入了上海市场。上海的公司要维护自己权益,首先要调查河北的公司是不是恶意,它使用的公司名称是否在自己企业使用之后,特别是在企业知名之后;其次,它生产的产品从各个方面,从类别上、装潢上是否都跟自己一样。如果认证了这些事实,才能依照《民法通则》第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等,去法院提起诉讼,争回应当得到的权利,手续烦琐,难度很大。正因为商号的保护不像对商标的保护这么强,对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现在国际上通行的比较好、比较有效的保护就是企业名称和商标一致,把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来注册,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作为主商标或者惟一的商标,这样比较有利于对商号的保护。像联想一样,联想既作为它的企业名称,也作为它的商标注册。其它企业要是冒用的话,联想可以认为其他企业名称用了自己的商标,就可以要求其他企业不许用。
⑷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的保护。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是有联系的,企业把自己的技术成果专有起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申请专利,靠国家行政批准,依法享有20年的专利权;另一种就是不申请专利,靠保密享有实际上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可以是一时的也可以是永久的。
出先进技术或好的发明之后,是申请专利来保护这项技术,还是不申请专利而靠保密保护这项技术呢?国际上有一个不成文的惯例,就是如果认为这项技术或发明,其他人不依赖于你也很快就能搞出来,那你应该申请专利,申请之后就把别人排斥在市场之外,你就享有专利了。因为专利几乎在所有国家都是一种先申请制度,别人先申请了就把你推出市场之外。但是,如果企业搞出一项发明,觉得别人根本就搞不出来,就没有必要去申请专利,靠保密享有永久的专有权。因为申请专利要把技术公开,20年时间之内由企业专用,20年之后全都可以自由使用。比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采取了相当强的保密措施,这样即使已经有100多年的了,可口可乐的配方仍有可口可乐公司专用,如果当时申请了专利,在20世纪的20年代这个配方就已进入公用领域。
①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专利,专利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法律上规定怎么保护它就怎么保护它,只要企业的专利权受到侵犯,就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②专有技术的保护。专有技术也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我国民间所讲的“家传绝技”、“祖传秘方”也是专有技术的一种。象《大宅门》里白家的药方就是白家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给予保护:首先,它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不是一般人轻易可以得到的;其次,它必须有商业价值,没有价值不能够保护;最后,权利人必须为保护这个秘密采取过具体措施。
这三项要求里,前两项是客观的,第三项是主观的,是不是采取措施是权力人的主观因素。有不少企业打不赢专有技术侵权的案子,就是因为企业没有采取具体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力,导致法院最终认定不是商业秘密,企业受到损失也只好望洋兴叹,没有办法。所以企业真要保护自己的专有技术,就要有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处于秘密状态的商业秘密,以后在司法诉讼里企业才能够证明企业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跟职工签订保密协定、竞业禁止协定等。竞业禁止协定就是职工离开企业之后,几年之内不能和原企业进行相竞争的产品的生产,像这些应写进劳动合同的条款里。
四川长富集团潭氏官府菜,因一掌握商业秘密的厨师长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职,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经青羊区法院裁定,判决该厨师长在30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公司之所以获得赔偿,主要因为该厨师掌握核心商业机密,公司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特别约定“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吴林不得在聘用期间无辜离职,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承担500万元损失。”,并给予其相应的待遇和经济补偿。
我国已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直接参与国际竞争,也会有更多的国外企业进入国内市场,企业面临的竞争会日趋激烈。世界经济的已进入知识经济,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无疑会给企业带来更强的竞争能力和高额利润。企业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深入了解,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包括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在内的知识产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加强自身保护的同时,积极地进行知识产权的交流与贸易,实现互惠互利,提高企业的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资料:
1、王传丽.2001.国际经济法.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郑成思.2004.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3、黄勤南.2003.知识产权法. 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关键词:山寨现象;山寨产品;山寨文化;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6.106
1 “山寨”现象的概念
一般来说,我们界定“山寨”现象需要符合两个条件:首先,与山寨现象相对应的某种现实事物要确实存在;其次,山寨现象与其相对应的原现象应当属于同一类型性质。我们可以把目前主流的山寨现象分为两种状态:
一是对正版产品直接进行仿制。在山寨现象中有许多是直接的照搬照抄,例如盐城阜宁县的山寨版中国馆,就对中国馆的著作权造成了侵犯。我们必须坚决否定这种山寨现象,它对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所造成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二是对正版产品部分借鉴与模仿。这种现象更加普遍,例如最近在我们生活中频繁出现的山寨手机现象,通常它是对主流品牌手机的外观进行模造,使消费者可以以很低的价格买到自己喜欢的手机款式;还有就是在文化领域中山寨文化对主流文化的恶搞与挑战,例如《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电影《无极》的恶搞,以及金酸梅奖对美国奥斯卡奖的挑战。它们往往徘徊在违法违规的边缘,但是又极大地影响着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山寨产品能够让普通百姓以心仪的价格买到想要的商品;山寨文化风趣幽默,让人们身心愉悦。因此,对于山寨问题我们要辩证地看待,不能以偏概全、一概而论。
2 “山寨”现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分析
2.1 “山寨”现象与商标权法
2.1.1 判定商标侵权的条件
广义的商标通常是指能够被我们的视觉所感知,并可以依此来区分不同经营主体和品牌的标志。商家想让自己的产品被消费者所熟知与认可,并在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就必须要有个特别的商标和响亮的品牌名称。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目前商标的功能也越来越多,除了与同类型的产品进行区分之外,还能对消费者的选购进行指导。消费者通常都会在同类型的产品中选择市场影响力较大、口碑较好的商品。因此,商标的另一个功能就是帮助消费者更便捷地购买到他们心仪的产品。
我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都对商标侵权做出了详尽的阐释。判定商标侵权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侵权人侵犯了商标权并使用该商标进行生产经营同时获取利润;第二,侵权人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便私自使用与原商标持有人注册商标极其近似的商标;第三,注册商标被侵权人使用在同品类的产品上;第四,故意使原注册商标与侵权商标相混淆,误导公众的选择。
2.1.2 “山寨”现象中的商标侵权辨析
“山寨”产品一般是出于商业利益的目的,希望依靠知名品牌的品牌号召力来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销售额。这些“山寨”产品往往只是擅自仿制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却并没有模仿其质量与售后服务,常常在品质上滥竽充数,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损失。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在未获得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原有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许多山寨产品不只模仿知名品牌的商标,有时候就连商品的外包装也与知名品牌非常相似,若消费者在购买时疏忽大意,就很容易将正牌产品与山寨产品相混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商标近似有两层含义:一是侵权人的商标在外观上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极为相似;二是很容易造成普通民众的混淆。因此,从商标近似的本质上来看,这种仿冒行为不但使商标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给消费者的正常购物带来困扰,这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应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严惩不贷。
2.2 “山寨”现象与专利法
2.2.1 如何判断专利侵权
在我国,《专利法》主要保护三类对象: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
我们通常把专利侵权分为几个主要构成要件:“第一,侵权人确实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第二,侵权人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第三,专利权人的损失必须与侵权人有因果利害关系;第四,侵权人必须有切实的过错”。同时,受到侵害的必须是尚在有效期的专利,被专利权人宣告放弃或专利权到期的专利属于无效专利,不属于专利之列。另外,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必须是出于获得商业利益的目的,这样才有可能造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2.2.2 “山寨”与专利侵权辨析
我国《专利法》规定:在未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专利技术的开发和利用被称为侵犯专利权。商人的逐利性使得他们都希望投入最小化收益最大化,同时一般厂商由于资金和技术的限制,很难在产品的创新和开发方面有所建树。因此,某些厂商为了获得利润,常常在未获得专利权人授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目前市面上的专利侵权行为通常以对外观设计的侵犯为主,因为大品牌被更多消费者所熟知与认可,山寨厂商要想获得利润,就需要迅速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因此,“山寨”厂商一般直接仿照大品牌的外观生产商品,再以自己低廉的价格来吸引消费者。这样的行为毫无疑问侵犯了专利法,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3 “山寨”现象与著作权法
2.3.1 如何判断著作权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文学艺术作品。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文学艺术作品,则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
2.3.2 “山寨”现象中的著作权侵权辨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的规定:表演者必须在得到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相应报酬的条件下才有权利在公开场合表演他人作品。若在未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作品进行表演,则侵犯了相关权益人的著作权。但是,如果只是在家与亲人朋友进行即兴表演,不是进行商业演出,则不属于著作权侵权的范畴。
3 对“山寨”产品和“山寨”行为的规范建议
3.1 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山寨"现象的存在毫无疑问严重损害了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扼杀了整个社会进行创新的积极性。因此,利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对“山寨”现在中的侵权行为予以整顿势在必行。若放任山寨现象自留,则很可能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延缓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
首先有关部门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对以商业利润为目的的山寨厂商严惩不贷,其次对涉嫌抄袭正牌产品商标与外包装的厂商命其加速整改,侵权行为较严重的企业则要依法予以关停与取缔。此外,建立侵权违规举报中心,接受并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事件,增强群众对侵权行为的参与度。只有预防和监管双管齐下,确保积极防范的同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管,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有效的应对侵权纠纷案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3.2 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要从根本上规范“山寨”乱象,首先需要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有关法律部门首先应当全面整理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废止一些明显过时、与时代不相符的法律法规条例,并适当地调整与修订那些无法满足现今社会需要的法规条例,加快制定符合我国主流形势发展的法律法规细则,与此同时出台相对应的配套措施,让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可操作性更强。只有健全了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参考文献
[1]李芬莲.山寨现象与知识产权.电子知识产权,2009,(1).
[2]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一、指导思想
深入开展、广泛宣传、突出重点、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进一步营造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营造科技、经济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活动主题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
三、宣传要点
1、宣传内容:
(1)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立场、法律法规;
(2)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及保护知识产权取得的成果;
(3)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4)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典型人物、案例及国内外先进经验、做法。
(5)《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年》
(6)保护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2、充分利用宣传资源
利用广播、报刊、网络、宣传画廊等宣传工具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活动。
3、部门协作、区镇联动开展宣传
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紧密合作,深入基层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各镇(街道、工业区)科协组织好本地区的宣传活动。
4、开展青少年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教育
利用本次宣传周活动契机,结合青少年素质教育,开展好知识产权知识、法律宣传教育,组织好青少年创造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宣传活动安排
(一)准备阶段(年4月2日至4月19日)
本通知下发后,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做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活动的组织策划,在4月11日(星期三)之前上报活动方案。
(二)实施阶段(年4月20日至4月27日)
1、营造宣传氛围
(1)4月20日至27日,各镇、石化街道、工业区悬挂宣传横幅;
(2)4月20日至27日电视台滚动播放知识产权宣传口号,电台、报刊作专题报道;
(3)4月20日至27日在各镇科普社区(村)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放置展板、通过电子科普屏播放视频资料;
(4)4月20日至27日在科技网上开展知识产权专题宣传;
(5)4月2日至4月27日开展区青少年创造发明大奖赛。
2、计划主要活动
(1)4月20日下午举办年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暨专利行政与司法保护报告会;
(2)4月23日举办专利试点企业职工专利知识普及讲座;
(3)4月24日举办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专题讲座;
(4)4月24日下午举办专利试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经验推广活动;
(5)4月25日举办化工技术创新与保护研讨会;
(6)4月26日工商分局、区文广局、区知识产权局联合设摊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7)4月26日开展市民知识产权认知程度调查活动;
(8)4月27日举办区青少年创造发明大奖赛参赛作品集中评比;
(9)宣传周期间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不仅成为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而且影响着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全球化下必须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之间竞争角逐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保护关系着一个国家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从宏观国家层面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途径和措施。它要求我们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以增强国家经济发展能力为目标,通过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科研创新能力、知识成果产业化能力和政府知识产权服务能力,积极在国内外市场上追求国家利益最大化。
从中观产业层面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产业内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准则;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和监督;组织产业内共性技术、配套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产业信息传播流畅、服务体系健全,等等。只有建立和完善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才能避免同行业间的自相消耗和恶性竞争,统一研发、转化和推广等步调,更好地组织和协调产业内企业自主创新与和谐发展,提高产业的国际核心竞争力。
从微观企业层面来看,企业作为科研创新和应用的主体,是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无论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归根结底都落实到企业。而中国企业一直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改革开放初期的技术引进,已经远远不适应日新月异的国际市场形势和中国的发展需要,自主创新已成为大国的需要和时代的呼唤,是中国企业乃至国家获得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和必经途径。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相对薄弱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政府一直很注重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步入21世纪以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得到了迅速发展。2009年3月,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继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继续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从2001年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实现了八年连续性的快速、稳定增长(参见图1)。中国年发明专利申请量由2001年的3万多件攀升到2008年的近20万件,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分别是2001年的6倍和8倍以上,且增长具有明显的连续性,反映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不断提高。
虽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国经济安全。
一方面,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未完善。主要表现在: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漏洞,部分知识产权争端缺乏判定依据;二、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缺乏专业性人才;三、产业核心竞争力仍然较弱,知识产权战略仍未成为高效体系;四、专利等知识产权技术含量不高,数量优势大于质量优势;五、科研创新能力偏低,技术产出效率不高;六、科研成果流失严重,未形成有效的效益转化,产业化水平不高;七、科研教育等经费投入水平不高;八、企业自主创新水平和能力较低。
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国际争端中相对被动。中国缺乏知识产权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在国际市场上屡屡深陷知识产权争端,并多次被制裁,仅“特殊301条款”和“337条款”就使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吃尽苦头。2009年1月,世贸组织鉴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公开了题为《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的措施》的专家组报告,使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第一次因为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而被。
加大科研创新投入力度
加强科研水平,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是国家经济安全实现的根本保障,也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题中之义。在世界各国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量中(参见图2),美国、日本和德国世界三大经济强国始终领跑知识产权领域;韩国作为新兴工业化国家,工业化进程迅速,对应着PCT连续多年大幅度提升,于2006年超过英国,2007年超过法国。
这些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成为继美、日、德之后的世界第四大PCT来源国。而中国近几年的申请量增长很快,在2008年第一次超过英国,成为世界上第六位的PCT申请国。但是也仅为美国的1/10左右,不到日本的1/5。从世界多个国家的PCT申请现状可以认识到,科研创新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发达国家往往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很大的优势,而中国只有不断提升以科研创新能力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大科研投入力度,进而提高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中国经济安全。
加快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建立和实施,具有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加快构建,并逐步同国际惯例接轨。1983年实施的《商标法》以及后续颁布的《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等系列法律法规,1985年实施的《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等,构成了中国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可以在制度上保障中国的经济安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激励知识创造。全面规范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能够保障发明创造的成果的产权所有,在法律的保护下实现其经济价值。因而能有效激发社会的科研创新能力,充分调动社会的知识创造积极性,促使人们在知识经济时代下,最大限度地创造科学技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
第二,促进成果转化。科研成果从研发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往往因为缺乏系统科学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而失去了市场竞争力。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就要做好知识成果转化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保障科学技术的产业在的商学院更注重在实践中教学。它们与企业、官方机构或非官方机构合作,让学生有更多机会了解真实的商战环境。以欧洲第一商学院――巴黎HEC商学院为例,学校组织并参与了多项社会实践活动,让学员在课堂外收获真知。
扶助非洲,开办棉花大学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商标权
在目前追求文化精神的现代社会中,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增加了我国的软实力,维护了我国的民族尊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体系构建,法学界及社会相关人士有着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应当顺应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以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为基础,量身定制一套能够有效起到保护作用的法律体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一)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益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对传承人的权益保护主要在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两方面。首先,传承人的精神权益是指不受污蔑、精神上的不受冒犯等等,这些精神权益不仅仅代表着传承人强烈的民族荣誉感和归属感,对传承人物质权益的实现也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其次,传承人的物质利益因为现代科技力量的强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带了大量的复制、收集、滥用。因为法律保护的欠缺,致使我们面对这样无偿的使用甚至牟利无法拿出有力的法律手段捍卫自身的权利,只能通过外交方式解决。
(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
正所谓传内不传外,在过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仅限于家族内部间流传,一些古老的技艺渐渐成为了一家人的生活经济来源。但是随着社会商业化的发展,若依旧以家族流传文化爱好作为主要传承方式,难免会偏离时展。所以为了避免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陷入后继无人的尴尬境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时刻需要新的动力以及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第一,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即版权,是对文学、科学作品作者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权利保护,更倾向于作品表现方式的保护。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其外在体现的多是精神层面的内容,而且文化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就这与著作权的要保护形式产生了一定的偏差,使由著作权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了困境。例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剪纸技艺已经家喻户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不是我们欣赏的剪纸作品,而是传承人的技术以及精神信仰,但是它无法作为法律客体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所以从这一例子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还有待完善。
第二,商标权保护。商标对产品的保护时间可以通过续展而持续存在,并且主体既可以个人、团体,也可以是法人。所以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商标权可以用作传统文化识别的保护,其保护主要有两种方法,其一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标志、字符、文字等等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其二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产生的产品可以进行商品商标注册,具有独特性的文化服务也可以注册服务商标。此外一些可以代表传统工艺技术的招牌也可以成为标志,进行商标申请,以便后续更好地保护传统文化。
(二)藏医药的商标权保护现状
藏医药学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大量的临床疗效,是我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因为科技的不断前进,传统藏医药学文化面临着文献损毁、技术无法传承等严峻问题,其中关于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在未来的全球化发展中能否保有一定的地位,能否争取更有利的科学社会资源,还要依靠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力量。因此藏医药学如何在知识产权方面得到更有效地保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藏医药中,那曲的冬虫夏草可谓是极具代表性的一种药材原料,已经成为各民族人民都十分认可的良药。那曲冬虫夏草名声大噪带来的是藏药产品的好信誉,成为藏药产品质量可靠的标签,并且为当地藏族人民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益。这一例子很好地说明了商标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中起到的良好推动作用。因为在商标权的保护中只要满足可识别性这一个条件即可,其不受文字、颜色、图形、声音、时间等条件的限制。但是在这一事例中,藏医药在形成了商品化状态后才发挥了商标权的作用,商标权使藏药产品得到了保护,藏医药知识却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仅仅依靠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不完整的,我们还需寻找其他保护之道。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为了弥补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缺陷,完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笔者有如下建议。
第一,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及客体。对相关的主客体给予明确界定,不用再多加考虑其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及时抢救、保护、发展。第二,完善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体系。为了全面、长久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如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律法内容中加强对传统识别标志的保护,避免遭到其他人恶性抢注。第三,笔者建议成立特别法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为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到全方面的妥善维护,所以可以在某些方面,如民间艺术文化作品、历史科技等,针对其特点及发展前景有针对性地制定特别法进行保护。并且在此基础上,构建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有效协调各个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的空隙或部分交叉点。
综上所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如果仅仅依靠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个别法律的零散规定o法从根源上使其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因此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际 贸易 知识产权 保护 趋势
【论文正文】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贸易发展趋势
一、知识产权保护不断纵深发展
1.知识产权保护的开放性趋势增强
在TRIPS等多种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规定,WTO的成员国要统一接受知识产权多边保护规则,这样就形成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统一规范性体制。在这种背景下,各发达国家纷纷修改和调整本国知识产权法,力求继续主导知识产权国际制度的走向。如2011年9月,奥巴马签署《美国发明法案》,表明新修订内容将陆续开始发挥作用。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我国相继制定并修改修订多次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而逐步形成开放性、国际化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2.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知识产权密集型的产品不断发展和最新科学技术的运用,知识产权的应用领域和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如技术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详尽并适用于特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等,保护期限较之以前延长。但是,将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保护水平的提升和提高也就形成了新型技术垄断。如我国近些年来3G移动通信标准、华为思科事件等,充分反映了国际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下的贸易保护壁垒。
3.知识产权审查国际化
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着诸多共同利益,以共同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商品模仿行为,因此它们更为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查国际化,以求得更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而带来的利益。专利审查的国际化和保护统一联盟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审查效率,降低了各国付出的成本。同时,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产生了冲击。
二、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不断提出
目前,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提出了振兴国内经济和提升国家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这主要是一国经济的发展中知识产权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如获得产业集群效应,扩大一国的贸易范围、形成一国的竞争优势等明显的战略优势。一些诸如美国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大国,为了继续保护和扩大本国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通过双边、多边等谈判等形式形成最适合本国当前发展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1模型的基本假设条件
在一个双寡头垄断市场中,2个厂商同时生产一种产品,但不同厂商产品的性能存在着差异。本论文采用两阶段非合作博弈价格竞争(伯川德竞争)模型去描述厂商的研发策略选择:在研发阶段,厂商通过研发投入达到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在产品竞争阶段,两厂商的产品在市场上以价格竞争(伯川德竞争)。假设厂商生产的产品质量(即垂直属性)为ui,数量为qi,i=1,2。
2均衡分析
2.1产品竞争市场阶段的均衡解在产品竞争阶段,由式(6)知,经济发达国家厂商的最优化问题。2.2研发投入阶段的均衡解在研发投入阶段,经济发达国家厂商要确定它的研发的投入值。由式(5)和(24)知,当经济发达国家厂商不进行外商直接投资时,研发的投入值的最优化问题如下。
3相关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