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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建立门户网站,让环境保护管理信息更透明、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服务。应用网络技术提高数据传输的可达性。建立连接各级环保部门的专用网络,保障数据及可达。加强信息安全体系建设。随着信息化得深入建设,各种应用都建立了信息系统,信息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系统总体架构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环境管理的复杂性,从而导致了环境保护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复杂性。系统总体架构可以按照分层的思想加以设计和实现。分层的体系结构能够较好地实现建设任务的分解,以便整个系统建设任务能够在明确接口定义的基础上进行并发建设。环境保护监管信息系统包括多个业务子系统,各个业务子系统间都在业务层面和数据层面有紧密联系。环境GIS管理平台为各个业务子系统提供GIS基础应用平台,各个业务子系统提供也为环境GIS管理平台提供接口,相互关联,相互调用。通过对系统的业务、数据、界面这三个层面的集成,实现环境数据中心管理、综合行政办公、环境管理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管理、环境规划计划管理、自然生态保护管理、建设项目管理、环境行政处罚、环境监测业务管理、环境管理的业务协同。系统总体架构图在监管业务层面上,各业务子系统相对独立,互不干扰业务程序和工作职能。但在有关联业务的业务子系统之间必须有相应的接口,保证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与业务关系的一致性。就同一污染源来讲,实现其从产生到关闭整个过程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生命周期的各阶段,对应的各种环境管理业务相互关联,相互依托,形成污染源详细的台账。在应用模块层面上,各子系统之间都是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的,不同子系统之间的应用模块根据需要可以相互调用,减少系统重复开发的成本。在数据应用层面,所有的数据都是互通的,各系统都能调用所需的数据,实现数据共享。各子系统独自维护自身的数据,各子系统共享其他子系统提供的数据。各子系统不仅仅只为了本子系统的应用,而且也为其他子系统提供数据。统一门户管理,实现统一身份认证、单点登录和协同办公。基于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环保决策工作的定性化结论到定量化依据的转变。以满足日常的环境监管需求;提供环境分析评价决策支持。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探索建立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努力创建整洁、优美、舒适、和谐的环境。
组织领导
为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领导小组
管理内容和标准要求
(一)管理内容:镇区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住宅小区、居民住宅周边环境卫生及村容村貌。
(二)管理标准要求:
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全镇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社区)按照各自辖区做好环境卫生和管理工作。各村(社区)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村(社区)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各村(社区)挂钩领导、工作队要负责督促落实。
(二)保洁责任区划分:
1、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按“门前三包”规定,由本单位负责,由所在村(社区)负责督促落实;
2、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3、各村(社区)按行政辖区进行管理,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或存在争议的,由相关村(社区)提出,镇政府组织相关村(社区)商讨确定。
4、石鼓派出所至石鼓桥人行道、石鼓桥至西安桥主干道人行道、环岛公园、三桃街(桃源电站至石鼓桥)人行道、真武支路(真武桥至南环路交叉路口)主干道人行道、真武支路路口至卿园大桥人行道(南环路二期、三期)由镇政府统一管理。
(三)考评原则
综合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适度奖惩。
(四)考评办法
1、考评小组根据《石鼓镇环境卫生考评标准》每个月以巡查方式组织一次以上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详细予以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责任单位),并拍照取证,责令相关单位按要求整改。专项考评:在重要节庆日、重大活动以及上级安排的阶段性整治活动中对各考评对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评。
2、检查考评评分办法。年度考评总分设置为100分,每月考评成绩占70%,年度考评成绩占30%,年度考评以市、县、镇考评成绩进行综合计算并结合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分。
考评的结果运用
考评的结果与年度绩效考核相结合,作为各考核对象年度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考核结果,90分以上的(含90分)评为优秀、80至90分(含80分)的评为良好、70至80分(含70分)的评为合格、60至70分(含60分)的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
(一)奖励办法:
1、对获优秀档次的奖励2000元,获良好档次的奖励1000元,根据年终考评结果兑现。
2、补助经费(按各村(社区)人口数的80.72%为基数每人每年20元,按季度下拨),主要用于各村(社区)环卫工人工资及垃圾池、垃圾箱等环卫设施建设,购置垃圾运输车等,确保专款专用,没按环境卫生规定标准配套建设垃圾池、垃圾箱、垃圾运输车的村(社区)暂缓下拨。
3、以奖代补经费(以月计算,按季度下拨),每月考评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村(社区)给予当月以奖代补资金的90%,80分(含80分)至90分的村(社区)给予当月以奖代补资金的80%,80分以下的取消当月以奖代补资金。
(二)问责办法:在全年考评中获得基本合格档次的村(社区)在经费中扣1000元,获得不合格档次的扣2000元。在城乡环境卫生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次给予通报,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组织“回头看”,对未整改的给予第二次通报,同时发出督查整改通知单,对仍未按期整改的,该项目分数全部给予扣除并倒扣分数。对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中工作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不但要扣分,还要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接受市、县考评奖惩制度:
(一)、市考评:市考评成绩在全市排名前五名的村(社区)给予所在村(社区)5000元奖励,给予驻村工作队每人500元奖励,市考评成绩在全市排名前六至十名的村(社区)给予所在村(社区)2000元奖励,给予驻村工作队每人200元奖励,市考评成绩在全市排名倒数第一至五名的村(社区)在经费中扣5000元,扣驻村工作队每人500元,排名倒数第六至第十名的村(社区)扣2000元,扣驻村工作队每人200元,同时倒数第一至第十名的暂缓下拨补助经费并要求所在村(社区)主干及工作队作书面检讨。市考评成绩80分以下的村(社区)暂缓下拨该村(社区)当月补助经费,并且取消当季度该村(社区)以奖代补经费。
作者:郑家其 单位:大港油田教育处
国家教委于1992年7月颁发了《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这个《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于加强校园管理、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正常的教学秩序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校园环境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校园环境应当包括学校自然环境、精神环境、心理环境等几个方面。学校是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应做到环境整洁优美,风气积极向上,设施完好,秩序正常,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
优良的校园环境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教育部门、校长应该将校园环境建设列入工作计划,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当前,通过今年专项督导,我局已有30所中小学校达到合格校园验收标准,学校的校容、校貌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是验收中,我们发现有的学校校园建设没有规划,管理涣散;有的学校在抓校园经济时,对环境管理有所忽略,有的就把小卖部设在教室的对面,有的保卫工作不落实,竟有外人入校向学生勒取财物的现象。所有这些都会给学生的精神、心理构成一定的不良刺激。上述情况说明,加强校园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是十分必要的,各学校、各教育部门都应引起高度重视。校园环境的内涵应该如何理解呢?我们认为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自然环境,它是学校一切教育教学活动的载体。如学校所处的地理环境、校园、校舍等。搞好学校自然环境能潜移默化地规范学生的言行,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力。
好的环境能增强学生的留恋感,也是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的有效途径。南京某中学毕业生都要为母校校园设一个景点,这个做法对学生教育是很深刻的。二是精神环境。它包括校风、集体舆论和师德、学生行为规范等。三是文化环境。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可以开阔学生的知识的视野,增强学生思想上的免疫力。四是心理环境。和谐的心理环境,对提高教学效果,培养学生的健康心理和学生适应能力都有直接关系。在充满竞争、生活生产快节奏的今天,抓好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就更显得重要。从校园环境的内涵来看,存在深刻的潜在教育。因此,校园环境的优化应该极力争取实现整体优化,只有这样,才能把校园建成一个充满生机的富有活力的阵地,才能促使教育目标的圆满实现。仅抓好学校内部环境管理要完成培育人才的任务,还是很不够的,因为社会大环境,对学生身心的健康影响极大。
因此,我们必须努力拓宽学校教育阵地,主动地把学校教育延伸到社会,使学校、家庭、社区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依傍学校围墙和房墙构筑建筑物。不允许校园周围的建筑影响学校教室采光、通风。不允许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等等,以上这些规定目的是一个,就是为了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但是,要达到上述要求,单靠学校力量是难以兑现的。有些工作必须提请政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处理。抓好学校校园管理,特别是要拓宽学校教育阵地的作用,确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只有全社会都来关心,都来支持,齐抓共管,良好的教育环境才能逐步形成。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教书育人的任务。
实施原则:一是属地管理原则。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城管部门牵头,部门各司其职,街、镇、分区具体实施。二是建、管、养分离原则,建设局负责建设,城管局负责管理,街、镇、分区负责养护。三是责权一致原则。按照各部门、街、镇、分区所承担城市维护管理责任,落实相应权力、财力和人员。
二、内容和要求
1、环境卫生管理市容环境保持整洁美观,路面和公共场所垃圾及时清理,乱涂乱贴有专业队伍清除,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提高环卫保洁水平。完善环卫设施,加强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结合部、闲置地块管理,消灭环卫作业盲区和管理死角。城管局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街、镇、分区负责做好辖区内的环卫保洁工作。
2、建筑工地管理建筑工地(包括中心区内市政、拆迁工地)必须按规定设置隔离围栏,建筑垃圾随产随清,废水泥浆不得外流(末经处理不得排入雨、污水管道),工地进出口道路硬化,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使,不得抛洒滴漏。建设局负责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是工地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环卫保洁工作。城管局、交巡警大队依法查处抛洒滴漏行为。
3、市政道路和路灯管理市政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出现坑凹、隆起等要及时修复。路灯设施要保持完好、整洁。城管局负责指导监管市政道路和路灯的养护。各街、镇、分区具体实施辖区内市政道路和路灯的养护。建设局负责市政道路的大修,办理开挖审批。
4、市政绿化管理市政绿化要保持美观、整洁,有专业人员施肥、修剪、除草、灭虫,植被养护良好,无泥土,无缺株死株。城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管市政绿化的养护。各街、镇、分区具体实施辖区内市政绿化的养护。
5、集贸市场管理集贸市场要有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秩序,卫生完善,“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有专职保洁人员,经营场地和摊位整洁,依法经营,公平交易。车辆停放整齐有序。工商局和主办单位负责集贸市场的管理。城管、社会事业等部门和各街、镇、分区协助管理。
6、店面店门橱窗要美观整洁,门前不得乱堆乱放,占道经营。主要路段店面不准经营车辆清洗、铝合金(木器)加工、摩托车修理等业务,工商部门在受理上述经营业务和住宅楼下开饭店的审批事项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到实地勘察办理。工商局负责店面,规划分局要加强店面经营项目的规划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规定的经营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发证。城管、环保、社会事业、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和各街、镇、分区应各负其职,共同加强对店面环境的管理。
7、户外广告管理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要常年保持整洁,外形美观清新,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设施完好。限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清理,逐个审核,对擅自设置、破旧过期的广告坚决予以拆除,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实行公开拍卖。规划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的监督管理。城管局负责户外广告的综合管理。
8、住宅小区卫生管理住宅小区保持整洁、文明、安全,小区道路通畅,绿化完好。全面整治小区车库开店(住人)、违章搭建、车辆乱停乱放、无证经营等问题,积极创建文明示范小区。各街、镇、分区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管理。各是住宅小区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实施小区管理。国土房产局要加强对的监管。城管、工商、环保、社会事业、政法等部门协助管理。
9、停车秩序管理各类车辆分类停放在统一标线内,排放整齐,无乱停乱放。合理设置道路两侧停车场(点),停车标志要醒目,停车标线要规范。交巡警大队、城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车辆的停放管理。各街、镇、分区要安排专人管理,保证车辆停放整齐统一有序。
10、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河道、水岸要保持通畅、清洁,不得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和超标准排放污水,水面漂浮物应每日打捞清除。各街、镇、分区具体实施河道、水岸的环卫保洁工作。城管局会同建设局(交通、水务)加强河道环卫保洁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建设局(交通)要会同城管、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码头、河道停船管理,防止河道堵塞和污染。
三、主要措施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强、动态性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城市管理摆到重要位置,正确处理好建设与管理、审批与监管、突击整治与长效管理的关系,努力做到一手抓开发建设,一手抓城市管理;开发建设到哪里,城市管理工作推进到哪里,狮山、枫桥、横塘等街道在抓好经济的同时,要加大城市管理的力度,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
2、归并调整部门机构。
为整合城市管理力量,解决管理机构重叠问题,将隶属建设局的城市维护管理处划归城管局,为城管局下属事业单位;将原挂牌在社会事业局的爱卫办调整挂牌至城管局,以利于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形成合力,提高效能。
3、建章立制,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管理、规范严格、标本兼治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能、管理标准和管理细则,使城市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令公众记忆犹新的是,贺江水污染事件爆发之前,该流域水面出现大范围死鱼现象,公众开始怀疑水质受到污染。随后检测发现水中有害物质竟是令人胆色生变的镉和铊,加上此前云南曲靖铬渣倾倒污染事件和广西龙江镉污染等事件阴影萦绕,引发了贺江沿线以及西江沿线居民的极度不安,险些酿成恐慌事件。
与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异曲同工的是,此次水质污染也是在大量鱼虾死亡的情况下发现的,以至于舆论有“死鱼比环境监测站更靠谱”的质疑。这背后固然有监测疏失的主观原因,但也不可否认镉不是例行监测指标、环境监测设备成本高昂以及市一级都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等现实局限的存在。然而,现实局限的存在并不能作为卸责的理由,经历龙江镉污染事件之后,相关部门应该清楚,一旦出现死鱼事件,相应的有害物质监测就该纳入日常工作,难道还要等到死鱼大范围出现,水质污染严重到影响周边及下游供水的程度,才真正重视起来吗?
即便现实局限都能一一得到解决,监管技术手段全部到位,此类事件恐怕也会重复上演,这就涉及两起水质污染事件的另一个醒目的共同点,即均出现监管者失职乃至贪污受贿的现象。可以说,不是污染企业手段高明从而逃脱监管,而是某些监管者卸下监管职责,为利益所惑,以至于频繁“放水”,这也正是为何惊人相似的污染事件一再重复发生的原因。重金属等监测设备的缺失只是让某些不良企业有了可乘之机,但若没有相关监管者的“配合”,违规排污恐怕也不会存在如此之久。
以往相关水质污染案件,因多涉及利益交换,相关监管人员多被以,而对于因为放任而造成的渎职往往不闻不问。在龙江河镉污染案件中,相关人员不仅被以涉嫌,还追究了其环境监管失职罪,此次贺江水污染事件接受法律法规惩处的不仅包括当事监管人员,且共有32人被追责,两位副市长被处以行政记过处分。这说明,对环境违法犯罪及监管者的监督越来越动真格了。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环境监管失职的8种情形,降低污染环境入罪标准,严惩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这意味着,即便没有利益交换,不作为本身也是不被容许的,这对于广大环境监管人员无疑具有更现实的警示意义。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污泥;环境监管
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污水治理工作的开展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环境污染,但是现在面临的污泥污染的严峻问题亟待解决。污泥中含有很多有害物质,比如重金属、寄生虫、病毒细菌等,如果不加处理随意的进行排放会对土壤、水源进行再次的污染,降低了污水处理设施的有效处理能力,而且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同时也带来了资源的浪费。针对现存的污水厂污泥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许多研究者针对某些地区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相关的描述,但是缺乏有力的相关措施和证据进行整改[1]。因此,通过分析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现状,结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分析阐释对污泥处置的应对措施,争取实现污泥减少、无害化和节约资源,提高污水的处理水平。对于减少社会的投入,改善城镇的环境治理,促进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现状
1.1设施处理能力不足
云南省2015年建成了14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45万吨,目前为检查无害化污泥处置厂,一般还是采用老方法,通过运输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方式来处置污泥,由于受天气、运输的影响,使得我省部分污泥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造成污泥处置的不规范。因此要提高设备的技术水平和数量,能够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相对应。
1.2处置现状不容乐观
目前我省的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现状不容乐观,填埋98以上%,堆肥等2%,但是其中的很多方式并不是真正的实现污泥的环保化的处理,对环境极易造成破坏。而且长期受“重水轻泥的影响”,使得对污泥的处理严重不足,长期违规的现象存在,更易造成二次污染[2]。
2污泥环境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1缺乏规范的技术标准和责任主体难以落实
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稳定化是污泥处理的最终目标,根据现有的污泥处置的流程,将划分为污泥处理和处置的两个阶段。但是我省尚未建立起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符合的协调发展的技术。而且污水厂难以落实污泥处置的责任主体,难以承担责任。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标准,污水厂在处理污水的同时在排出污泥,它作为污泥的产生单位,应该承担起治理污泥的责任,同时也是产生单位的责任。2010年,环保部下发《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的文件,文件中对于污水厂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即“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并且要求污水处理厂对污泥的产生到处置的过程进行全程的监管。但是,现实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很多都是事业单位,少数是企业制,事业单位没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刚改革的企业制的单位因为运营机制的不健全、缺乏相关的污泥处理收费的相关体系,人力物力缺乏,从而导致主体责任的无法有效的落实。
2.2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根据一系列国家级和省级文件中强调的内容,都要求城镇的污水处理厂和污泥的运输和接收单位要建立转运联单制度,但是相关制度只是对这个过程进行简单的说明,没有为现状污泥的处理和转运工作提高可行的管理依据。制度的不够完善会使得很多企业有机可乘,或者是忽视很多污泥处理的细节,会给污泥处理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3]。所以,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的污泥监管制度,如增加公示制度、举报制度、不定时抽检制度、定期上报制度等,有效地落实污泥的处理工作。
2.3监管能力不足
现阶段下,由于设备技术和经济水平的影响,对于污泥的重视程度地区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尤其是一些乡镇对污泥的认识不够充分,不能够将污泥的处理当做一件很有必要的工作进行。因为缺乏相应的监管技术,无法对污泥的处理进行全程的监督,各种不规范的处置方法都开始暴露,比如污泥的随处倾倒、焚烧、养殖、填埋等,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得不偿失。
2.4缺乏监管的方法
环保部门对污泥的监管因为有责任但是没有合适的方法陷入尴尬的境地。据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对其监管的现状显示,对造成污泥违规处置所造成的后果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使得很多污水处理厂为了自身的利益,钻法律空子进行违规转移和焚烧污泥,虽然环保局有明确的规定禁止这样的事情,但是屡禁不止,仍存在侥幸心理去做这样的事情。现有的处罚方式罚款、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以很多以经济利益为主的企业缺乏威慑力,因为他们违规的代价远远小于成本,因而难以提高执法的有效性。因为受到各种原因的影响,无法对企业进行停产整顿这样的出发,这也是造成很多企业违规的因素之一。
3污水处理厂污泥环境监管的有效对策
结合我省污水污泥的处理情况,本研究对城镇的污水处理厂和运输单位、污泥接收单位等都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查阅相关的内容,通过深入的分析可以对污水处理厂污泥环境的监管提出有效的对策。
3.1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要求
(1)处置责任的处理。因为污水处理厂是污泥的主要产生者,它在进行污水处理的时候避免不了产生大量的污泥,因此,它对污泥在厂内的的处理处置的整个过程承担着污染的防治责任,并有责任对污泥的接收单位进行资质、能力、技术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察和监督,如果未经有关部分的批准,擅自将污泥提供给一些黑心企业,让黑心企业有机可乘的话,在这个过程中污水处理厂付有主要责任。如果将污泥进行养殖等农用的话,对环境和生活产生的短期和长期的的不良影响污水处理厂要负总责。(2)污泥预处理。污水处理厂必须按照国际和省市的相关的政策和条例,对场内的污泥进行符合要求的的污泥预处理,即通过污泥预处理,破碎污泥絮体和污泥细胞壁,释放大量的营养基质,加快整个的厌氧过程。先用的污泥预处理技术主要包括电磁场、生物处理和电辐射等,还要不断地对预处理技术进行改进,使未经预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不得进行处理[4]。
3.2污泥运输单位的环境监管要求
(1)运输的资质。污泥运输单位按照相关的政策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不得委派给不合规定的企业和个人。(2)运输路线的选择。污泥运输原则上要选择陆路运输线,禁止采用运输含水量超过60%的污泥,容易对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而且运输要避开居民区、风景区和名胜古迹等。(3)运输的过程。运输单位要对污泥的运输过程实施全程监管,严禁不良企业对污泥的随意处置、倾倒,途中发现有泄露、遗洒现象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3完善管理制度
(1)要严格遵守转移备案制度,备案表由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运输单位和污泥的接收单位等共同填写,并且经过有关的单位进行记录备案之后,才能进行合法转移;(2)要严格执行设立的转移备案制度,如果污水处理厂没有相应的转移单,污泥的运输和接收单位不得接收污泥。(3)要建立详细的污泥的管理台账,准确的记录污泥的产生、预处理、运输和接收等过程,定期的向有关部门汇报,有关部门也要不定时的抽检。(4)建立有效合理的公示制度,将污泥厂污泥的产量、性状、处理方式、最终产物和流向都进行详细的描述,接受大众的监督。
4结语
本研究以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环境监管的现状为主要的内容,对污水厂污泥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包括监管制度不全、缺乏有效的方法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描述,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监管制度、处理处置责任、污泥预处理等几个方面的对策。但是就目前来看,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相比,对环境的危害更大,对其监管难度也很大,如何对工业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进行规范化处理和环境监管使我们下一步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1]王贤圣,王林.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初探[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663-665.
[2]黄文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环境监管对策研究—以江苏省为例[J].环境科技,2011,(5):67-69.
[3]卢滨,徐平,唐伟等.杭州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对策研究[J].安全与环境工程,2016,(6):22-24.
第二条 县城区的环境卫生参照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要求管理,其余乡镇、村(居)参照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要求管理。
第三条 全县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建立县、乡镇、村(居)三级管理网络,县城中心区主要街道、中心广场保洁的管理工作由县环卫所负责,其余区域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县职能单位主要领导、各乡镇长、村(居)委会主任是环境卫生第一责任人。环境卫生工作列入年度乡镇工作实绩考评的一项内容。
第四条 县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
会议研究全县城乡环境卫生工作。成员由县政府办、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卫生局、行政执法局、工商局、爱卫办等部门和各乡镇一名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规划建设局,县政府办一名副主任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县规划建设局一名副局长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指导和监督乡镇、职能单位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开展日常巡查和工作检查,向相关部门提出乡镇环境卫生年终考评结果的意见建议,协调全县城乡环境卫生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 全县城乡生活垃圾要达到统一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科学处理的要求。城区生活垃圾建立“户集、社区居委会清扫和收集、县中转和处理”的模式,其他乡镇、村(居)建立“户集、村(居)清扫和收集、乡镇中转和处理”的模式。
第六条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确保辖区内无可视垃圾,干净卫生,做到道路路面、草坪、绿化带、路面两侧、群众门前屋后、公共场所等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污迹。
(二)确保辖区内环境秩序整齐有序,美观大方,做到道路两侧、走廊通巷、公共场所、群众门前屋后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摆摊设点。
(三)确保辖区内溪流、沟渠、水塘、道路两侧水沟无淤积、垃圾、杂物。
(四)确保城区、镇区主次街道街景立面美观,交通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整齐,“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
(五)按规定禁养或圈养家禽家畜。
第七条 县、乡镇、村(居)要把宣传和教育工作贯穿到环境卫生建设的全过程,增强广大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城乡环境卫生的整治和管理。
第二章 乡镇、村(居)管理责任和要求
第八条 各乡镇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查。
第九条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辖区环境卫生工作,配置专兼职环卫管理工作人员,成立一支环境卫生监督检查队伍,具体负责镇区和村(居)日常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条 各乡镇要把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镇、村(居)干部年终考核的内容,作为评先评优和奖罚的依据。
第十一条 县城中心区社区按国家建设部关于《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要求配备环卫保洁队伍。城区其他社区要建立一支满足日常保洁、垃圾转运、垃圾处理需要的环卫队伍,保洁人员实行镇聘,社区居委会管理。
第十二条 其他村(居)要按人口的1-2‰配备一支满足日常保洁需要的环卫保洁队伍,配备日常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员,配置满足村庄垃圾收集需要的垃圾池或垃圾箱。
第十三条 城乡保洁工作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的保洁责任制。县城区主要街道、公共场所推行市场化运作管理模式,实行全日保洁制度,其他乡镇商业文化街道、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实行10-12小时动态保洁制度,村(居)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实行8-10小时动态保洁制度。
第十四条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各类制度,包括乡镇领导干部包片包村制度、工作岗位责任制度、镇区卫生保洁责任制度、检查评比通报制度、考评奖惩制度等。
第十五条 加强城乡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城区主要街道两侧每50米左右设1个果皮箱,居民区每60-80户按服务半径50米设置1个垃圾箱。其他乡镇镇区商业文化街道和公共场所按间距50-100米设1个垃圾桶(箱),主、次道路按间距100-200米设1个垃圾桶(箱),建设一定数量的垃圾屋。要求全县城乡居民、商店、农户垃圾袋装化或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定时定点投放。
第十六条 各乡镇垃圾收集手推(拉)车、垃圾转运车、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焖烧炉)等环卫设施建设要满足日常垃圾收集、转运、处理需要。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车配用电子喇叭提醒居民定时投放。
第十七条 各村(居)委会是辖区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和村容村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有一套村(居)主要领导干部参与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村(居)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村(居)干部包片、包组、包段的卫生责任制。
第十八条 村(居)要制定实施环境卫生管理的村规民约,建立主次村道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制度,群众门前屋后的保洁制度,合理有效的卫生保洁经费筹措制度,保洁工人招聘、辞退、处罚和奖励制度,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章 部门管理责任和要求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为环境卫生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按要求管理和支付环境卫生建设专项经费。
第二十条 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城区公共绿地的日常保洁和养护管理工作,及时修复城区损坏的环卫设施,加强对城区建筑垃圾和工业垃圾的管理,指导乡镇做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做好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管理,指导城乡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和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环境卫生执法和督查工作,抓好城区街道“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查处城区乱搭乱盖、乱拉乱挂、乱摆摊设点、摩托车辆乱停乱放以及乱扔废弃物、垃圾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居)活动,加强对餐饮业、经营性公共服务场所、医疗垃圾等的卫生监督和管理,开展卫生健康教育促进活动,组织城乡除“四害”统一行动。
第二十三条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开展环境卫生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知识,培养学生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动员广大师生参与城乡环境卫生的整治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广电局通过广播、电视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卫生的整治和管理,对严重损害、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给予曝光。
第二十五条 县工商局负责审批城乡户外商业广告,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类市场、工商企业、沿街集市摊点的综合环境卫生管理,督促沿街商店“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县公路分局负责城乡所管辖公路路面的保洁工作,及时修复损坏的路面,搞好公路沿线的绿化和广告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局负责所管辖公路路面的保洁工作,抓好各汽车站的环境卫生,加强对洗车店、机动车维修店的环境卫生管理,指导乡镇做好农村公路的保洁和农村道路的硬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环保局负责对城乡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村(居)做好污水的处理,加强城乡环保的执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水利局负责城区主河道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城区人工湖水面的漂浮垃圾,指导和协调乡镇做好溪流、河沟的保护和治理工作。
第三十条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加强城乡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违章停车、闯红灯、违法行驶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旅游局负责城乡A级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以及周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经贸局负责市场服务中心所属城区各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确保集贸市场及周边秩序良好、整洁卫生。
第三十三条 县农办负责抓好新农村建设工作,把环境卫生建设作为村容村貌整治的重要内容,指导农村做好净化、绿化和美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抓好城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环卫所负责城区垃圾的清运和处理,做好城区主次干道的洒水和县城中心区主要街道、中心广场保洁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城区环卫设施的配置和维护,及时收集城区果皮箱的垃圾。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要结合各自职能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加强环境卫生的宣传和教育,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保所在区域、办公场所及周边环境干净卫生、整齐美观。
第四章 环境卫生资金投入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完善县、乡镇、村(居)三级环境卫生投入和城乡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收费机制。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配套乡镇、村(居)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垃圾运送、处理的补助。
第三十九条 全县城乡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交通营运工具、常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十条 县城中心区社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县自来水公司按月代征,先试点再推广,未用自来水的居民户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征收。
第四十一条 城区内的其他村(居)、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场服务中心、物业管委会按县政府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办法落实收费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村(居)要将环境卫生整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辖区环境卫生建设。
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开征镇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可参照县政府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各村(居)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转运。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缴或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必须带头按标准准时缴纳垃圾处理费,并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鼓励社会捐资赞助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四十六条 城乡环境卫生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制定城区社区、各乡镇环境卫生检查考评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城乡环境卫生联席会议办公室坚持日常巡查城乡环境卫生制度,检查管理责任单位落实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并通过《简报》、电视或向相关单位通报巡查情况。
第四十八条 城乡环境卫生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巡查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环境卫生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和处理,被督促单位必须按要求落实。
关键词:环境监管;体系;经验;问题分析;建议
一、引言
随着我国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以及环保总局“升部”, 在资源环境领域中,“政府失灵”一般表现为“环境政策无效”和“环境管理无效”。正如国家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指出的一样,我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管理问题,是政策问题。我们应该抓住这个契机深入认识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不足,找出应对和改进之策。
二、环境监管现状
目前,环境监管是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污染防治工作,功能主要包括环境管理、监察、宣教和监测等,农业、生活和交通的污染由农业、城建、公安交通等9个部门或机构负责管理,水利、卫生、地质矿产、市政等协同环保部门实施水污染的监管。
(一)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自从国家和地方政府先后制定或修改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和标准,目前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包括《宪法》中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保护法、环境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环境法规与规章、环境标准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中的环境法规等。
《环境保护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体现了“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法制统一原则。
(二)我国环境监管制度
我国环境监管制度主要包括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九项基本制度,即“老三项”和“新五项”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老三项”制度包括:“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五项”制度包括: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集中控制制度、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目标责任制度。另外《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环境与计划、环境监测、环境标准以及环境状况公报等各项制度。
(三)我国环境监管行政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实行的是“条条”和“块块”相结合的体制。所谓“条条”是指下级环保主管部门受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块块”是指一级环保主管部门在受上级环保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的同时,又要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
领导,这是一种双重的领导体制。由于地方环保部门的领导任免、职位晋升和行政事业费开支主要来自于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并且环保法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因此地方人民政府对当地环境保护的质量好坏起决定l生作用。所以我国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主要还是以地方分级管理为主要特点。
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系可用图1来表示:
三、我国环境监管的困境
我国目前环境监管的困境,主要来自环保部门、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四个方面。
(一)环保部门监管困境
首先,在法律授权方面,环保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排污收费、行政处罚和现场检查的五种权力,而未赋予环保部门限期治理、责令停业整顿、现场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违法排污所得等强制执行的权力,导致环保部门对一些严重违行 为难以强制执行,影响了环境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在人力资源方面,环保部由于刚升级不久,还沿用原来国家环保总局的编制。2006年国家级环保系统只有2065),在一些地方,几十人的环保部门需要管理上千家企业,人力资源相对薄弱。而与之相比,美国环境保护局在华盛顿特区总部、十个地区办公室和十几个实验室则雇用了1.8万名员工。荷兰人口仅为1650万,但其住房、空间计划和环境部则有1000多名环境行政人员。
我国环境监管部门还存在着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缺乏可核查的责任追究机制等问题。以省一级环保局为例,环保局与国土资源厅、农林厅、海渔厅等资源管理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力交叉;与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厅等经济建设部门之间存在―定的职能重叠。这种设置不但管理起来困难重重,―旦出现责任问题部门之间又会互相推诿,难以找到问责人。
目前地方环保局的财权、人事任免权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这种制度安排造成的后果是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出现矛盾时,地方政府受政绩考核的利益驱使,往往会选择追求GDP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地方环保局经常无法正常履行部门职责。
(二)地方政府监管的困境
在中国的政治晋升机制中,地方领导干部晋升的主要依据是政绩考核,而在政绩考核中,经济发展绩效(主要是GDP)是主要的评价指标。究其本质而言,GDP仅衡量了经济增长的数量,而没有反映经济增长的质量,对经济发展所造成的生态破坏、环
境污染以及自然资源的低效利用没有给予扣减,因此,这种“GDP挂帅”的方式,促使地方领导过分追求短期利益,忽略或排斥影响区域经济可持续增长的生态环境质量。虽然法律规定了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但具体到如何负责、负责到何
种程度、环境质量损坏后领导干部应承担何种责任并没有明文规定。
地方政府在环境监管中财力不足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我国从1994年开始采取分税制,地方政府收入减少,却承担了与其收入不相匹配的政府任务,根据统计,地方政府支出约占全国支出的70%,收入却只有约50%。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财力来完成环境保护职责。
(三)企业守法困境
我国部分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了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征收排污费的标准低于治理污染的费用,违背价值规律,最终失去了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如二氧化硫征收排污费标准为:排放1公斤二氧化硫征收0.63元排污费,但治理1公斤二氧化硫需要l2元;排放1公斤COD征收0.70元排污费,治理1公斤COD则需2.5元-3.0元(纺织印染行业)。这样就导致了缴纳排污费比治理污染更经济。另外我国对环境违法者的责任追究,主要通过追求其行政责任即进行行政处罚,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不重视。而且,即使对于地方环保部门最重要的处罚手段行政处罚来说,其数额通常是10万或20万以下,特大事故不过100万元,这种罚款数额对环境违法主体的震慑非常有限。如2005年的某事件,对国际国内造成了如此重大的影响,但依照我国法律,仅能对污染企业罚款l00万元。这就造成了企业违法成本要低于守法成本,企业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组织,自然会选择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道路。
(四)公众参与困境
公众参与是资源配置与环境管理中的重要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曾在多个场合公开指出,导致中国环保形势日益严峻的重要原因之•是公众参与程度太低。我国公众参与困境主要有两个方面组成:
1.公众参与不足
我国法律对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义务规定并不明确,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这样就使公民或民间环保组织在行使参与权时缺乏法律依据。政府的环境信息不透明导致了公众对很多环境问题不知道、不明确,造成公众无法参与环境问题,或者不能
及时参与环境问题,如厦门px事件。
2.公众参与缺乏有效性
我国拥有各种环保组织上万家,但是真正能够发挥其作用的很少。我国的体制决定了公民参与政府决策和管理的效率低下,往往就算能够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过程中,最终却不能实现参与的目标和效果。而这种效率低下的参与过程会使大部分的公众放弃这种既费时又费力的行为,挫伤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四、政策建议
(一)重构环境监管体系,设立省级以下垂直监管体系
我国地方环境监管机构受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上下级环境监管机构之间只是业务上的指导和协调关系,这种体制使得地方环境监管机构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容易受到地方政府不作为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掣肘。应该削弱地方政府与地方环保部门之间的关系,增强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的管理权限,建立“垂直管理的监管体系:下级环保部门作为上级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其人员任免、经费预算等相关事务直接由上级环保部门负责。
建立“垂直管理”体系的优点是:1.可以有效地避免地方政府一味追求经济发展而干预环境监管工作;2.能够更有效地解决跨流域污染和严重的跨区域环境事件,也使环境决策机制更有综合性;3.有利于中央环境政策与目标的贯彻和执行,克服其在各级地方政府的扭曲。
值得指出的是,建立环境垂直监管体系,并不是将地方政府从环境保护的责任中脱离出来,环保部门也不可能离开政府独立完成环保任务,而是由地方政府协助当地环保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现已开始对垂直管理体制进行摸索和试点,建立了华东、华南、华北、东北、西北、西南六大环保督察中心。其主要职责概括起来就是“督察、协调、服务”,负责监督地方对国家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执行情况;协调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纠纷;受理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案件的投诉等。尽管实行全国范围的环境保护垂直管理还很困难,但先实行省级以下的垂直管理还是可行的。目前一些城市(如西安市)在试点环保垂直管理,试图将所辖区县的环保局改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取得了一定效果。
(二)完善环境监测系统,建立第三方监测机构
现代管理学认为,信息不对称是政府决策正确性、科学性的主要障碍。环境监管第三方的介入:1.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信息的沟通起到了一种有效的桥梁作用,政府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将会综合考虑监管主体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更容易得到执行;2.使得环境监管更具有效率陛、公正性;3.降低了环境监管的成本。
我们建议建立一套第三方监测系统,对全国的环境质量进行公证、客观的监测。保持现有国家和地方的监测站不变,在民间成立环境监测公司,企业委托公司进行环境监测。监测公司在经营环境监测业务前必须具备一定的仪器和设备并取得国家的注册登记证,每年举行国家环境监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注册环境监测师资格证。这些规定― 方面可以保证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公司从事该项事业的基本条件,因而也就保证了数据的可靠性、权威性,也为科学地进行行政管理提供了数据。另一方
面,这种社会性的监测形式,可以省去各个企业在培训人员、支付员工工资、购买仪器设备、建房、管理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25卷等方面的多项开支,也避免 人员、设备吃不饱的浪费,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三)增强地方政府监管动力,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1.完善现有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地方政府的职责。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对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权利职责规定不清,这造成地方政府环保工作的“缺位”、“越位”行为。应完善法律规定,对环境问题不尽责的地方政府要有一套适当的并且足够严厉的处罚措施。
2.改革现行官员政绩考核体系,改变“GDP挂帅”的现状。我们建议政绩考核不再考核GDP,主要考核官员所在辖区的环境质量、人均收入等与民生有关的指标。国务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将地方官员的政绩跟减排指
标直接挂钩,使改革政绩考核体系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有人提出可以用绿色GDP来取代GDP成为政绩考核的指标,但技术上实现还有一定难度,应尽陕找到一种准确计算绿色GDP的权威方法。
3.加大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增强地方政府行政执行力。国家应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拨付充足的资金,以使其满足正常环保工作的需要。此外,还应增加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减少地方政府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的财政依赖。
(四)增加违法成本,利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守法积极性
针对我国企业违法成本小于环境成本的问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采取“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大大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另外,改革目前的排污收费制度,充分利用经济杠杆遏制企业排污,增加排污收费的数额,甚至排污收费全额征收,也可以为排污权的交易打下良好的基础,只有收费合理了’排污权才值钱,才值得交易。企业通过权衡成本的高低,当购买排污权的成本高于企业治理污染的费用时,企业考虑治理污染,从而达到减少排放的目标。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比法律上的硬性规定要有效得多。
(五)加强环境监管中的公众参与权,构建良好的环境文化
环境参与权是为了制约国家管理权力,保障公民实实体环境权益的实现,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中为公民设定的权利。公民作为环境权的享有者,自始至终有权参与到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中。而我国公民的公众参与权明显缺乏保障,消除公众参与的障碍主要应从三个方面努力:1.建立健全政府和企业环境资源信息公开制度;2.引导环境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将部分政府做不好、做不了的职能转交给各类环保组织,确保政府能够真正将主要精力用于环境生态监管,实现政府与民间社团组织的良l生互动,提高环境管理效能;3.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开创公众监督环境管理工作的新局面。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拓宽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并推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
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政府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在全镇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达到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三、网格划分
由镇政府统一组织,建立镇(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镇政府;村(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委会班子成员,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
四、机构设置及责任分工
(一)镇政府为二级网络责任机构
1、机构设置。成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组,并设置环保办公室。
2、工作职责。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监管责任,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及时上报、制止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按要求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二)驻镇各单位、各村委会为三级网格责任机构
1、机构设置。各单位、各村成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组,各村主任为三级网格内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环保信息员,在所属片区环保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
2、工作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环境违法行为。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台帐。
五、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环保信息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协助调查和解决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协调上级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3、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人大、镇纪委、社会舆论等对环境监管情况及时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监管体系的运行。
六、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