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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三八节放假吗:
三八妇女节并不是法定节假日,而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日子。《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关于妇女节放假的规定,女性在这一天是享有半天假期的。不过,20xx年三八妇女节正好碰上周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指出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不补假,所以比较有可能是不会补休的,不过这个具体得看各公司的安排了。
不过似乎现在各企业对于部分公民节日放假的意识并不强烈,据了解,《劳动法》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三八”节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如果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而20xx年三八妇女节不补假,所以三倍酬劳工资咱们就都别想了!
20xx年放假安排时间:
对广大女性朋友来说,三八妇女节这天,应该有半天假的假期福利。
据20xx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分析,三八节本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但是却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假日特殊安排。
20xx年年历放假时间表显示:首先三八节不是法定节假日,三八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三八妇女节,妇女是放半天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相关内容: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不管是上班族还是学生对于放假都很向往的,放假我们可以得以休息,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享受生活,所以每一年放假日子也是我们最快乐的时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2年节假日放假安排,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最新2022年全年公休节假日放假安排一、元旦:202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二、春节: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
四、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4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4日(星期日)、5月7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3日至5日放假,共3天。
六、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共3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算标准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法定),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
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根据有关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另外,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我国传统的农历重阳节等其他节日,也不放假。
节假日上班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法定节日工作不允许调休,按3倍的比例支付加班费,双休日允许调休,未调休按2倍的比例支付加班费,其它时间加班按1.5倍的比例支付加班费。
年假计算方法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据此,你所在的企业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受劳动法的调整。作为该企业的农民工,你们可享受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青年节等);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该在工作日补假。如所在的企业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又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报酬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
农民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只要农民工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且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与城镇居民一样,都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税法采取分类税制模式,农民工取得收入的涉税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农民工受雇于企事业单位并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用工合同,由支付人在发放工资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税款,以其实际收入扣除法定费用后,按5%至4.5%累进税率纳税。
二是农民工在短期内提供劳动服务按“次”或按“月”取得劳务报酬,由支付人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税款,月收入或“次”收入低于4000元的,减去800元费用后再按20%税率纳税,月收入或“次”收入高于4000元的在扣除收入额的20%费用后,再按20%税率纳税(应纳税所得超过20000元的实行加成征收)。
三是农民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其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至3.5%的累进税率纳税。
四是农民工因购买彩票中奖所得每次超过一万元的,按“偶然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纳税。
鉴于建筑业普遍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你来信反映的问题,如果属于上述情况且工程承包人已经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含农民应缴纳的税款)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农民工则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农民工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
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有两种,即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实际违
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这两种违约行为都是合同生效后的违约行为,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两者并非完全相同,主要有以下区别:
第一,违约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由于履行期尚未到来,当事人没有履行其义务,此时一方的违约只是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而实际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违约行为。它侵害的是现实的债权,这种违约与实际违约相比违约程度更大,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相对更大。
第二,违约形态不同。预期违约表现为对整个合同的毁弃,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由于这两种形态都是发生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因此可以看作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而实际违约的形态有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四种。因此,这两种违约形态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提出请求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如果认为,等待履行期到来再提出请求,将使其蒙受更大的损失,或者认为毁约方不可能撤回其毁约的表示,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立即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在履行期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违约的非违约方不可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提出请求,因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还不能说明对方会违约。因此只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对方发生实际违约行为时,才能提出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专项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二)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三)按照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工资支付应当遵循按劳分配、按时足额、适时增长、集体协商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经贸、工商、税务、建设、人事、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应当由企业与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计件工资的计件单价和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和定额的确定方法、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工资的扣减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第七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 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并由领款人签字。
企业可以委托银行工资。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或者其指定的帐户。
第九条 企业应当保存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劳动者出勤情况、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的书面记录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条 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必须向劳动者出具包括劳动者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内容在内的清单。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或者本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 工资结算周期应当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结算周期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年终结算,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包括全额计件工资形式以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的,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协议或者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付清工资。但企业与劳动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结清工资;
(五)实行其他工资制的,如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应当每月预发一次工资,预发的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其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在依法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企业应当一次结清劳动者工资。
第三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对于初次参加工作人员、调入人员、部队复员退伍人员等新进人员工资标准的确定,可以通过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加以规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其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的工资。
第十六条 企业新进人员的当月工资,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按照其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照实际完成工作情况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三)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四)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表彰性活动;
(五)非专职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参加工会活动;
(六)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
(七)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十八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陪护假期间,企业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假期工资,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假期工资。约定的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
第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未约定病假津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
病假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二十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医疗期内,停止领取工资,改为享受工伤津贴。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致完全、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或者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停止领取工资,改为享受伤残抚恤金。工伤津贴和伤残抚恤金的支付及标准按照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在规定的产假期内,停止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支付及标准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件工资(包括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形式以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任务,或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由企业依法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照20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 由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和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加班加点工资必须在下个付薪日之前结清。如企业已在三个月内安排其同等时间补休的,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补休安排应当在下个付薪日之前通知劳动者。
第二十七条 妇女节、青年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或者参加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第二十八条 企业支付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计算:
(一)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
(二)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
(三)实行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技能工资;
(四)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为计件单价;
(五)实行其他工资制的,为企业与劳动者的约定工资。
除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经与企业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60%的水平支付生活费。
第三十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在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可以不支付责任者本人工资。
第三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期间的劳动者,企业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受纪律处分,企业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变动岗位和职务的,应当由企业按照劳动者变动后的岗位和职务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符合退休或者领取定期生活费条件的,其工资支付到劳动者办理退休或者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之月止。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企业方面的原因未及时给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其工资。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死亡的,其工资支付到死亡之月止。
第三十六条 企业依法破产或者解散进行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支付欠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章 工资的保障支付
第三十七条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强求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第三十八条 除下列费用外,企业不得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个人所得税;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依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要求代扣的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按照本企业劳动规章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可以逐月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条 企业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纪的劳动者扣减工资的,扣减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四十一条 除有下列情形外,企业不得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一)不可抗力;
(二)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或者职工本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上述延期支付情形消失后,企业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无力支付或者负责人逃匿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成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再行分包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将人工工资的数额、支付标准和办法、支付时间作为必要条款,予以明确约定,并负责监督、检查。
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成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可以提出意见,并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欠薪企业预警制度,对发生欠薪行为的企业,视其欠薪情况分别列入专门的监督和警示名单,实施重点监察,向社会警示。
第四十六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属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参加本市各级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第四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补足劳动者工资,并可以责令按照所欠工资部分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克扣、欠付或者无故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或者降低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限期内未支付所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企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企业除支付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外,按照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以及拒绝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