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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分为个人和家庭两类。世界各国对于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在个人和家庭上的选择一直没有停止过,各国都从各自的国情出发选择最有利于本国的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由于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简便性,我国一直以来都按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十三五规划已经明确下一步的个税改革方向是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推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征收模式。如何划分相对公平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家庭结构是我国在推进个税改革中遇到的瓶颈。文章在分析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探讨界定家庭的难点问题,进而对家庭界定的可执行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在家庭结构设计方面的一些思路。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课税单位 家庭结构 征收模式
一、个税改革中课税单位的选择
课税单位是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单位,它影响着一个国家个人所得税要素的具体内容。在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和后续改革中,各国都非常重视对课税单位的选择,既要体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原则,又要符合本国的具体国情。目前,各国的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分为两大类: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个人所得税发展至今,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在个人和家庭上的选择一直没有停止过。从各国个人所得税实践情况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采用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等,东方国家则多采用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如中国、日本等。
二、东西方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选择的差异分析
大多数西方国家选择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而东方国家多选择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原因在于东西方国家不同的家庭观念及不同的国情。一个国家的家庭观念是难以发生根本改变的,是扎根在一个民族心中的文化沉淀。
包括我国在内的东方国家,有着极为重视血缘关系的家庭观念,而且这种血缘关系是可以不断延伸的,逐渐伸展的血缘关系构建了比较大的家庭结构。此外,东方国家注重礼仪,推崇长幼有序、尊卑孝道、兄友弟恭,维护婚姻的稳定性,由此衍生的家庭结构关系是有收入者有义务和责任去扶助兄弟姐妹、赡养老人、资助已工作子女。但在西方国家,提倡个性、自由,更尊重个人的价值,即使是父母与子女之间,也是比较独立的,并没有类似于我国这种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与责任感。
综上所述,东方国家家庭结构较为复杂,家庭成员与家庭成员之间存在赡养、抚养、资助等关系,所以在之前信息技术、经济条件不太发达的时期,选择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符合我国国情。而西方国家比较简单的家庭结构关系下,家庭自然成为其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
三、我个税改革选择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必要性
(一)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个税改革的必然要求
个人所得税制度分为分类税制、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和综合税制三种。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指出,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先把分类税制改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这种税制既能发挥个人分类税制的源泉扣缴优势,又能体现家庭综合税制的量能负担优势。既然是综合税制的前期阶段,就必须把申报单位从个人变为家庭,个税改革方向的明确为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创造了前提条件,改革势在必行。
(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更符合我国自古以来的家庭价值观
家庭是我国社会构成的基本细胞,我国的家庭是基于血缘关系和赡养、抚养、资助关系产生的,每一个人都不是独立存在的,都以家庭为纽带。个人的收入不仅要负担自己的生活,还要解决整个家庭的生活需要。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的工具,不应该只调节个人的收入,而应该把落脚点放在家庭。所以,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更符合我国自古以来形成的以家庭为中心的价值观,也更能发挥家庭老有所依的良好社会风气。
(三)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更能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税负的作用
1.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更能体现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累进性。现行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分类税制仅仅考虑对工资薪金、个体户经营所得、承租承包经营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导致实质税收效果是累退的。改革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把家庭的所有收入进行汇总,对所有收入按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能保证税制的累进性。
2.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更能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承担着经济负担。家庭的经济负担是有差异的,即使是收入相同的家庭,由于负担的家庭人数不一样,最终反映的经济负担也不一样,我们平时所讲的收入差距,往往是指家庭的收入差距。要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目标,就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对家庭经济负担进行分析和了解,考虑一个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税收负担,保证税收的实质公平性。
3.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能避免家庭成员分散资产逃税的行为。家庭成员收入来源、收入水平的不同决定了一个家庭的个人所得税总税负。在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时,如果家庭成员之一收入过高应适用更高税率,而另一成员收入较低、纳税较少时,为减轻家庭的总税负,纳税较高的一方会想方设法地将自己的收入转移给纳税较低的一方,通过转移收入的方式来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这在我国是常见现象。基于此,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将家庭所有收入汇总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杜绝分散收入逃税的行为。
4.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可缩小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现行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但没有保障税收公平,还加大了贫富差距。改为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纳税总额最小的家庭结构,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家庭和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
四、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的难点和关键点在于家庭的界定
理论界普遍认为,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比以个人为课税单位要公平合理一些。本文认为公平合理的前提是,要设计出相对公平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家庭结构。这个关键点成为我国推行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的瓶颈,界定具体家庭困难重重,如何界定家庭范围成为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最重要的一步。
(一)家庭成员构成复杂
我国的家庭概念比较广泛,可大可小。家庭的组成有些是由于婚姻关系,有些是由于血缘关系,可能还有些其他关系,再加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家庭结构变化的节奏越来越快,我国的家庭结构形态越来越复杂。除了传统家庭外,还有“跨时空”家庭、复合家庭。另外,一个家庭可以五代同堂,也可以四代同堂;有的家庭成员没有住在一起,但家庭支出却由某一成员负担。
(二)家庭成员流动频繁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速推进,劳动力、人口和家庭频繁流动。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流动人口达两亿多人。频繁的人口流动,改变了我国的传统家庭结构,大量的“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夫妻分离”等家庭结构涌现,使得家庭的界定越来越棘手。
(三)家庭数量统计困难
我国是一个有着13亿多人口的大国,家庭数量相当庞大,而且每个家庭的构成都不相同,人员流动过于频繁,即使用人均家庭来计算,也与真实情况相距甚远。
(四)人户分离现象严重
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也为界定家庭带来了困扰,家庭的界定不是一本户口簿可以解决的。现实的情况是,户口簿上面的人员和实际居住在该户口地址的人员大不相同。尤其是在大城市这个问题更加显著,大城市由于子女择校、住房等原因,家庭成员分属两个户口簿的情况比比皆是。据2015年中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29 247万人,比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增长11.89%。所以,一方面,越来越严重的人户分离现象给家庭的界定带来了难度;另一方面,以户口簿来界定家庭的方法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五、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中家庭界定的可行性分析
(一)界定家庭需要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开始着手将个人所得税信息数据联网,2012年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的联网工作全面启动。地税个人信息全国联网是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的前提条件,也是界定家庭的必要条件。另外,税收信息化工作在逐步推进,2016年金税三期工程的上线,进一步落实了税收一体化管理,改变了税务信息系统混乱的局面,为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我国家庭结构趋于简单化
由于我国浓郁的家庭观念,基于婚烟关系和血缘关系组成的家庭结构异常复杂,导致个税改革迟迟不能推进。但据2015年中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家庭结构正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如表1所示。
可见,一代一人家庭、一代二人家庭及二代二人家庭激增,家庭人导中在2―4人,说明由于我国婚育观念的改变,使得我国的家庭结构呈现出越来越简单、越来越小型化的趋势,一人家庭、二人家庭和三人家庭已经构成我国社会家庭的主体,简化的家庭结构为家庭模式征收个税改革扫清了障碍,使家庭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上具有了可行性。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二套住房认定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为个税改革中家庭的界定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2015年3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出台,为我国税务机关掌握个人财产收入奠定了基础;基于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在2016年有了重大改变,逐步形成了统一的城乡户籍制度,建设“人户合一”的新型户籍制度,为家庭的界定奠定了制度基础;2016年国家努力建设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给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提供了良好契机,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了必要的信息,为家庭的界定提供了数据支持;二套住房认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说明推行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的时间基本成熟,正呼唤着个税改革快速提到日程。
(四)第二代、第三代居民身份证的全覆盖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必然要求对家庭的收入进行汇总,然而我国之前并没有建立起个人纳税识别号制度,导致个人的涉税收入很难在家庭的名义下进行归集。而第二代、第三代居民身份证的全覆盖,尤其是第三代带指纹识别功能的身份证,对识别居民身份提供了保障,对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带来了便利,为进一步划分家庭结构提供了方便。
(五)民众关心、支持个税改革,群众基础扎实
个人所得税是与民众最息息相关的一个税种,只有民众支持个税改革,支持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界定家庭需要的确切数据,才能使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顺利进行下去。笔者通过对周边几个城市进行的问卷调查发现,93.2%的被调查对象关心个税改革,他们了解个税改革的途径一般是通过网络、电视和手机,对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看法,有81%的被调查对象表示不太满意,他们认为现行制度加大了贫富差距,没有考虑家庭负担等。对问卷调查中提出的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税改革有82.1%的被调查对象是支持的。可以看出,我国民众是支持个税改革的,为后续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奠定了群众基础,也为下一步界定家庭打下基础。
六、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中界定家庭的思路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税改革,难点在于如何界定家庭的范围,如何划分出简单、清晰的家庭结构。要尽可能地对现实家庭进行模拟,设计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才能推进下一步的个税改革。
(一)界定家庭的原则
上文提到,我国具有比较完善的户籍制度,但由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户分离现象,仅仅依据户籍来界定家庭不太符合现实情况。因此,本文提出界定家庭的原则,即以完善的户籍制度为基本,以家庭真实负担和共同居住为辅助,构建适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家庭申报单位。
(二)先在部分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试点
我国的很多改革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必要非等到所有的技术难题都解决了再正式推出改革。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万众瞩目的税种,可以先在部分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试点,边走边改,积累经验。
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已经基本具备了进行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试点的条件。首先,这些一线城市的信息技术比较成熟,个人所得税信息很早就已经覆盖到大多数工薪阶层,并启动了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建立的“一户式”纳税档案、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等,都为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做好了技术准备。其次,这些城市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居民纳税意识较强,在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排行方面,都是全国前几名,为家庭界定和家庭划分提供了前提条件。因此可以先在这几个城市进行试点,对接受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的家庭给予税收优惠,同时也允许继续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为后续全国范围内的家庭征收模式个税改革打下坚实基础,积累可行经验。
(三)界定家庭的可行思路――户籍主导型家庭结构设计
我国的家庭结构复杂,合理划分家庭结构一直是个税改革的难点。在界定家庭结构的探讨中,笔者认为一个可行的思路是基于我国的户籍制度来设计家庭结构。前文提到我国户籍制度的缺陷,表现之一就是存在大量的人户分离现象。但是,就目前的国情而言,户籍制度仍是相对成熟、比较完善的制度,是我国根深蒂固的制度,不论人和户籍是否分离,每个人都是有户籍的,每个人也必须有户籍。这是我国的特色,也是我们的优势。既然每个人都有户籍,就可以依据户籍制度来设计家庭结构。
首先,对家庭的常见形态进行分析。从主要的家庭形态入手,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主导的家庭结构是一夫一妻或者一夫一妻加孩子,“一夫一妻”本文简称“夫妇”,这样的家庭结构本文称为“核心家庭”。掌握主要形态后,再对次要家庭结构进行界定。次要家庭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包括二代直系家庭、三代直系家庭以及隔代直系家庭,具体表现为夫妇的父母、夫妇、夫妇的孩子及夫妇的孙辈等不同组合的家庭。由不同血缘关系产生的家庭就是复合家庭,具体表现为2个或2个以上孩子成家之后和夫妇生活在一起。最后一种家庭结构比较特殊,即只有一个人组成的单人家庭和失去子女的失独家庭或残缺家庭。
其次,从户籍制度的角度定义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家庭单位。户籍家庭的整体情况是,绝大多数家庭成员的户籍没有分离,家庭成员住在一个地址,这种情况比较好办,完全可以按户籍申报个人所得税,只要对家庭成员户籍分离的特殊情况进行考虑即可。户籍分离家庭的界定思路如下:如上页表2所示,对于核心家庭来说,如夫妇户籍分离,可向任意一方户籍地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有子女并且子女有工作的话,可向父母户籍地申报个人所得税。对直系家庭而言,二代直系家庭,如夫妇与子女不在一个户籍内,可分为2个核心家庭来申报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按任意户籍来申报;对三代直系家庭,如果夫妇父母、夫妇及夫妇子女不在一个户籍内,要考虑夫妇父母是否有工作,如有工作再加上夫妇子女也工作的话,可以把这个大家庭拆分成3个核心家庭来申报个人所得税,如夫妇父母没有工作且夫妇子女也没有工作,那么就向夫妇户籍地申报个人所得税。对复杂的复合家庭,如子女户籍不在一个地方,看夫妇有没有工作,如有工作就拆分成2个核心家庭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没有工作,就向子女户籍地申报个人所得税。对单人家庭而言,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申报个人所得税即可。对特殊缺损家庭,主要看夫妇一方有无工作,子女有无工作,可选择任意户籍申报个人所得税。
(四)严惩虚报信息者
按上述思路划分家庭结构后,必须重视家庭成员信息的真实性问题。如子女、配偶和老人的状况,是否有工作等,这些都属于隐私,是否存在造假行为,是不是需要税务部门逐个去甄别等。本文认为,税务部门不可能有足够的精力去获取每个家庭的详细信息,即使可以获取也必然花费巨大的征税成本。因此本文主张家庭主要信息由家庭成员主动提供,税务部门不必一一去核查,只做一定形式的抽查即可。要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来实现对信息真实性的保障。如申笕诵畔⒃旒伲提供了不真实的、虚假的信息,则必须对其进行严厉处罚甚至使其承担刑事责任,从而在制度上保障申报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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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税改革;问题;对策分析
一、个税改革概述
个税改革指的就是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的改革。近年来,随着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人们寄希望于分配制度改革,在此背景下,我国对原有的个税制度进行改革。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800元,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导致个税的免征额不断调整,2011年6月30日,在第十一届群过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最新的个税体制改革方案,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到了3500元,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就目前来看,对于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税率分为三种:低于500元的,税率为5%,收入在500~1000元的,税率为10%,收入在2000~5000元的,税率为15%。
二、个税改革对不同收入人群的影响
1.忽视了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改革
就目前情况来说,高收入人群较中、低收入人群来说,经济来源的范围更广,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凭借高收入岗位的特点,通过将现有工作进行延伸,拓宽了经济来源的获得渠道,找到了更多增加收益的途径。针对目前的个税改革方案来看,忽视了高中低收入者目前的劳动分配状况。没有将三者进行结合,个税改革是对收入者超过规定的收入进行相应的征税控制,但是,由于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渠道较多,无法真正实现对高收入人群除本职工作取得收入之外的资金来源进行监控,因此,对于高收入人群的个税改革存在缺口,在高收入人群的税负增加方面并没有起到良好的效果。
2.未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经济负担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员工月工资在2000元以下的占到了72%,占到了非常高的比重,新个税改革中规定,起征点由改革前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但是此项改革在低收入人群中的效果并不明显,低收入人群并没有因此获得利益,反而会给他们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在本次个税改革中,获益最大的就是中等收入人群。因此,新个税改革在内容上,存在着严重的收入人群偏向问题。
三、目前我国个税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起征点设置不合理
根据相关的研究表明,对个人收入的起征点进行上调,不仅能够达到减税的目的,而且缩小了人们的收入差距,但是,就我国新的个税改革内容来看,我国有72%的工薪阶层收入低于起征点规定的工资收入,在这7成以上的工薪阶层中,收入主要集中在2000元以内,与起征点规定的3500元相差悬殊。我国实行新的个税改革后,缺乏对不同收入群体的综合考虑,因此,并没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反而给低收入人群带来更大的经济负担,在不符合国情的情况下,上调起征点,不仅不能达到缩小收入差距的问题,反而出现了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扩大的严重现象,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我国的税收问题,没有将个税改革的意义发挥出来。
2.税率档次不合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制,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由于这11项收入所得的方式不同,因此,在增收税率上,也各有不同,例如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就是累进税率的方法,税率最高可达45%,而针对于收入来源渠道较多的高收入人员来说,凭借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采用的就是单一比例税率,税率为20%,除此之外,我国个税征收的对象是以个人为单位,并没有将家庭情况考虑进去,使原本生活条件较低的家庭,经济负担更加严重。而且,各种税率的间距较为紧密,因此导致了应该承受低税负的收入人群却必须承受着高税负。
3.缺乏科学性的费用扣除方法
美国是在各项制度的建设上都十分完善的国家,拿个税体制来说,在进行制定前,对内容进行了细化,如果某一员工未婚,或者还没有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员工的个税只要按照简单的报表进行计算即可,但是,即使是最简单的方式也要有超过30页的书面说明,对于家庭成员复杂、收入多元化的群体来说,更加复杂。而从我国来看,个税改革的内容较为笼统,是按照个人的日常支出制定各项扣除标准的,忽略了家庭主要支出的比重,家庭支出主要包括:赡养老人的费用,子女教育费用,不能充分反映出个体之间的差异,因此,个税改革有失公平。
4.监管手段较为落后
目前我国采用的主要个税征收方式就是由企业进行代扣代缴,纳税个人也可以自行进行申报。换句话说,如果企业由负责缴纳个税的工作人员,那么由该负责人在源头对员工的收入进行代扣代缴,如果企业没有这方面的负责人,则有员工自行进行申报。在这两种方式掺杂的情况下,容易产生诸多问题,如逃税问题,逃税问题大部分发生在高收入人群中,由于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非常广泛,因此有助于高收入人群将各种收入进行分解,或者将收入转换成股权、实物等,以此逃避税收。除此之外,目前税收征管系统相对落后,管理手段存在老化的问题,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信息交流不畅,在全国范围内很难建立起完善统一的管理系统。对于瞒报少报个人收入或者使用现金交易等情况,不能做到有效监督。
四、关于个税改革的意见
1.强化个税征收管理手段
在税源进行控制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难度,目前,我国工薪阶层还没有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逃税现象时有发生,而征管手段较为落后,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个税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不能操之过急。逐渐实现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转变过程,彻底转变成以综合所得课税位置和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征税征收方式。在征收项目中,要将一些连续性比较强的、经营取得收入纳入其中,转变现有的税率模式,实行累进税率模式,对于工薪阶层的收入征收仍然按照比例税率进行。
除此之外,要将纳税人的家庭主要支出情况纳入到个税改革工作中,对住房、保险、计生费用等应当根据每年的社会经济状况进行合理调整,扣除标准进行合理制定,个税的征收不应按照固定的比例进行征收,而是应当根据目前的通货膨胀率和其他经济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保证个税改革真正成为一项为广大群众服务的基本政策,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经济压力。
2.合理降低个税征收额
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是建设要按照综合、分类的原则进行,对于事项难度较小,经验较丰富的税收项目采取综合征收的方法,如劳动报酬等,对于征收管理经验相对匮乏,不易进行征管的征收项目,采取分类征税的方法。将这两种方法进行结合,能够有效地解决目前我国个税征收管理中的税源流失问题,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个税征收环境。
为了真正缩小工薪阶层的收入差距,有效提升各机构对税费的控制力度,必须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通过多方努力,对税款进行准确征缴,避免出现税款流失,通过有效手段,对任何一个细节做到全准确掌握,保证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去,切实得到个税改革带来的益处。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税征收所采取的累进税率的方法,税率最高可达45%,与世界范围内的其他国家相比,要明显偏盖,目前制定的税率级距为7级,将其简化为5级更加合理,另外,对于不同收入之间的个税征收的税率进行拉大调整,比如,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税率可设置为3%;收入在1万~3万元之间的,税率可设置为7%;收入在3万~8万元的,税率可设置为15%;收入在8万~15万元的,税率可设置为20%;收入在15万元以上的,税率可设置为35%,累进税率最高控制在35%。
3.对减免税项目进行调整
在11项个税征收项目中,存在着许多难于管理的项目,从而出现逃税的情况,为了避免逃税、漏税等现象的发生,对于退休工资等项目进行取消,从而推动我国个税体制改革更好更快发展。
结语
本文对目前在我国个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综上所述,虽然新的个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但是,新制度的出现,必然面临着诸多考验,将制度与实践进行结合的过程中,才能真正发现制度的缺陷,我们要对个税改革的积极作用予以肯定,但是千万不要忽略个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只有将这些问题挖掘出来,结合目前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使其代表大多数群体的利益,才能真正发挥个税改革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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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再分配;改革;思考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119-02
自1978年我国进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东部沿海省市的经济迅速腾飞起来,然而随着东部省市国民经济总值和人均收入的大幅提高,中部省市和西部省市的经济则仍在以缓慢的态势增长,东西部之间的区域经济差距不断地拉大。同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已经远超于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逐渐变大,因此,为了促使收入差距的缩小,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势在必行。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演变历程及对国民收入的影响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1980年才被正式提上日程,对于当时国民人均收入仅仅337元的中国居民来说,8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绝大多数的中国居民划在了纳税范围之外,同时国家也开始重视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因为只有将国民经济总量的蛋糕先做大,才能保证国民在初次分配时的人均收入量能够更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逐渐增多,1993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除了中国居民,还增加了在中国投资的非中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范围的扩大,使我国的财政税收增加了新的收入,使外资对中国资源的使用价值仍然能够回馈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为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增砖添瓦。
到了2007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6年开始实施的1 600元上再增加400元,此时我国的国民人均收入已经过万,值得一提的是,我国2007年的贫富差距仍旧较大,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为13 126元,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4 117元的三倍多,相同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对于收入较高的城市居民和收入较低的农村居民显然公平上欠妥。[1]
直至2011年的七级超额累进汇率的实施,将原本的税率和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并对境外投资者的境内活动时间、职位、境内外的经济支出进行细致的综合统计来评估其是否需要纳税。
综上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和税率无论如何变化,都是迎合着市场变化来进行改进,以保护中国居民的利益,促使贫富差距的缩小。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良的建议
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分配制度的落后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产生和一定时期内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正处于并且可能长期处于这一时期,为了缩短这贫富差距过大的周期,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根据市场经济总量和国民收入总量不断提高的过程中进行不断地修改,以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起步较晚,同时又面临着中国社会经济突飞猛进的增长情势,难免存在较多的问题。
1.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形式较为单一
我国贫富差距和国民的人均收入差距的扩大,伴随着国民收入获取途径的多元化,使得较为单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在实践操作中产生越来越大的偏差,对于贫富差距的缩小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不显著,由此我们也可从中发现,近几年我国的贫富差距还有小幅度的回升的趋势,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必须要跟紧时代的脚步,增加纳税的条目,扩大纳税的范围。[2]
2.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仍然存在弊端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属于分类所得税制,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环节进行细分,按细致的条目进行不同税率的征收,这样的征税模式虽然在理论上一定程度的缩小了不同行业间的差距,提高了部分暴利行业的税收比率,但是在实际推行的过程中非但没起到上述的作用,反而留下了更多的弊端。法律未说明即为合理的现象出现在了实际施行过程中,由于分类征税的原因,未录入的收入方式便成了税收政策的漏网之鱼,而收入方式较多的人相对于收入方式单一的人则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3.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不够合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虽然在2011年已经修订为多级增值累进的税收制度,但是低收入者由于生活条件所囿,收入经过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后,实际生活中的经济压力远远超过了高收入人群,并且由于物价的上涨和收入的微弱增加,税率调整的滞后会给低收入人群带来更多的生活压力,这样的不合理征税方式不利于社会公平地实现,也会造成低收入人群对社会的不满情绪。
4.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力度不够
偷税漏税的现象一直屡禁不止,但是我国的税收监管制度和机关机构的建设都不够完善,税收部门孤立无援,没有同司法部门,执法部门建立稳定的联系,导致漏网之鱼缺乏相应的惩治措施,从而一次次以身犯险,通过税法的漏洞来博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地完善监管机制,提高惩治力度,那么依法纳税者的纳税积极性会受挫,同时也会对我国的财政收入造成巨大的损失。[3]
(二)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整体发展上还不够成熟,除了税务部门对经济和国民人均收入的评估进行适时的调整,还需要我们积极借鉴国外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以他山之石攻克我国税法制度上的难题,并通过国外的先进案例进行制度的改良,避免类似的漏洞再次出现。
1.美国――对纳税人身份的细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分类仅仅局限于国民收入的分类,而忽视了纳税人的身份以及纳税人所担负的社会压力,采用美国税法的细分纳税人的方式可以使税法更富人文主义精神,使每个纳税人都能体会到税法实施中的人性化因素,这也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4]
2.日本――对个人所得税的严格监管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偷税漏税行为比较严重,这一点我们可以积极地向税法监管制度较为完善的日本学习,即将个人所得税的初步监管规范化,并进行严格地二次审核,初次审核重在准确掌握每个纳税条款都得到征收,而年末的二次审核则是保证了个人所得税被完整无误地上报,这两次严格的审核为日本的个人所得税的准确完整上报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杜绝了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三、结语
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我国目前较大的贫富两极分化显然离这一目标仍有较大的差距,为了缩小这一差距,除了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强制执行最低收入底线的保障,还要在二次分配中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从而逐渐在社会经济总量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缩小贫富差距,实现藏富于民,减少国民的经济负担,提高国民的经济收入。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个人所得税制度从征收到监管的漏洞仍然较多,但是我们应当始终相信税法制度终会完善,成为社会公平的有力调节手段。
参考文献:
[1] 崔 军,朱志钢.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与展望――基于促进构建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的视角[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1).
[2] 苗振青.个人所得税改革探究――基于社会财富公平再分配视角[J].金融与经济,2012(8).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 弊端 建议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所取得的各类应税收入进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它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获取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发展等功能,在税收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同一些西方国家历史悠久、发展成熟的个人所得税制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具有起步晚、发展快的特点。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个人所得税法》,30多年来经过6次修改,目前适用的是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2014年3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下一步个税改革的方向,是由目前的分类征收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并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子女抚养、教育费用、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为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规范分配关系、公平税收负担的作用,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显得十分必要。本文拟剖析现阶段国内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收模式不完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是分类征收制,即针对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分项计算税款以进行征收。这种模式虽可以有效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却容易导致实际税负的不公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构成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分类征收制的缺陷日渐显现:一是对不同来源、性质的收入采用按月或按次,年终不汇总计征,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收入来源分散但总收入高的人,可能与收入单一且总收入不高的人缴纳相等甚至更少的税款,这不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二是分类征收制会催生避税行为。纳税人只要将自己的收入在不税目之间转换,便可“合法”地少交或不交税款。可见分类所得税制无法从根本上对全民收入进行公平调节,还会造成征收漏洞,让财政收入遭受损失。
(二)征税范围欠宽广
确定应税项目可使纳税人掌握自己有哪些收入是需要纳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各类所得进行了具体定义和事项列举。而纵观国际,大多发达国家很少将个税收入划分得如此细致,他们将个税征税范围标志为一切可能增加纳税人实际财产和购买力的收入来源,随着时下个人所得中的劳保福利所得、实物补助等多样化所得,兼职所得及隐性所得的大量出现,尚未将这些收入计入在列的个人所得征税范围已然使个税税基变得狭窄。由于此类未计入征税范围的所得数额正在巨幅增加,对这类所得若不尽快课征既是财政收入的损失,也淡化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调节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加概括法,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征税范围明显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一些未明文列举出的新型收入无法自动成为个税所得应税项目,从而可能致使这些新型收入游离于税收体系之外。
(三)税率设计不合理
现行个人所得税中,税率分为两类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总体上看,我国税率设置存在税档过多,计征复杂,并有失公平的弊端,具体表现为:一是工薪税率设置不合理。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虽然最低税率降至3%,并剔除了15%和40%两档税率,但仍存在级次高,换算较复杂,边际税率随着税档的提高而加重的缺点。而工薪收入属于劳动所得,是一般个人所得收入主要部分,这部分税负的加重会直接打击工薪阶层劳动的积极性,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初衷。二是资本所得税率设定有失公平。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等资本所得统一税率为20%,是低于劳动所得(工薪收入)整体税率的。我国的现实情况是高收入群体的一般资本利得收入较高,低收入群体一般以劳动收入为主,随着劳动收入的上涨,出现了低收入者的实际税负反而高于高收入者,这显然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相悖。
(四)法律宣传与征收管理不到位
有关我国个人所得税偷、逃、漏、抗税的法律案例屡见不鲜,从本质上说这是由国民法律意识道德观念不高造成的,还与法律宣传不到位、违法惩治措施不力密切相关。我国于2006 年开始实施年所得超过12 万元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而国家税务局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仅有315万人自行纳税申报,不申报或者不实申报的人为数不少。另外偷逃税的方式有发票造假,合同造假以及巧立名目变相逃税等,这从侧面说明了征管工作存在着不小的漏洞,而给这些违法行为以可趁之机。当然,监管部门徇私包庇行为也滋长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建议
(一)对征收模式改革的建议
综合征收制是将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所得加以汇总,减去不计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法定可扣除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它是现行征收模式中最为科学的最能够依据纳税人实际收入进行征税的征收模式,故国内个人所得税制应积极向综合征收制转变,可先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作为过渡。
在世界范围内,有一种比较正规的征收模式――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收模式,它是指以一个家庭为纳税主体,将其一个纳税周期内的收入加总,结合当年的CPI指数减去必要的费用扣除,如赡养人口、子女抚养、教育费用、医疗费用、按揭贷款等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我们可以将这种家庭征收模式先在一些试点城市运行,及时总结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以分析解决,继而扩大试行地域至全国。但实行先进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模式成本高,效率也会受限,这需要依靠政府的大力投入建立起完善的家庭收入情况普查系统,并采取有效手段提高纳税人的信用度。
(二)对征税范围改革的建议
有学者指出只要是能够增加负税能力的一切来源所得,不论是经常的还是偶然的,规则的还是不规则的,已实现的还是未实现的,货币所得还是实物所得甚至是推算所得,均应包括在总所得中。2012年上半年,国家提出要对提前退休取得的退休收入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收入进行征税正是扩大征税范围的典型。
扩大征税范围,既可对现有税目规定中的正向列举的内容继续扩充,又可尝试变正向列举的方式为反向列举。前者是将时下出现的对各类实物福利补贴,公款消费等收入开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从事农林牧副渔等高收入群体亦可适当征收个税。总之,应在原有税目基础上尽量将其他可应税收入纳入课征范围,特别是隐性收入。而后者指的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征税范围的规定采用反举例法,即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哪些收入不需要缴税,并规定没有明列的项目均需缴税。反举例法可以有效避免税基狭窄的缺陷,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但对纳税人自觉性和征管要求也较高,因此可以先在发达地区试行。
(三)对税率改革的建议
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复杂,有失公平的弊端,具体建议是:首先,继续降低工薪收入超额累进税率的税档,因为税率档次越多越难征管。可采用个体工商户、承包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五级甚至更低级次的累进税率标准。现行七级税率中的35%,45%的边际税率依然较高,建议剔除这两档税率,采用最高为30%的边际税率,以进一步降低工薪阶级的税负。另外,在确定累进级距时,应注意级距分布设置需和所得额高低相对应,所得额低时,级距分布应小,反之级距分布应大,这样可以控制高低收入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其次,对于资本性利得或者一次性巨额收入,提高征收税率。针对诸如从证券市场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所得,以及从房地产市场取得的交易收入等由资本或资产转化而来的所得,直接提高征收比例,可将20%的征收率提高到25%或者30%。至于福利彩票中奖等巨额收入仿照一次性畸高劳务报酬所得的加成征收,对于超过一定标准的部分执行30%与40%的税率。总而言之,应加强对非劳动形式收入的课征力度,尽可能促进税负公平在工薪阶层和高收入群体之间的实现。
(四)加强法律惩治力度与法律宣传
提高全民纳税意识是从内部源头上杜绝偷税逃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手段,而加大对违反税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是从外部力量方面加强对征税过程的管理。提高全民意识可以从推行法制讲座、举办税法普法大赛、偷漏税举报奖励等方面着手。加强对违反税法行为的惩治力度需要税务部门和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共同作出严厉的处罚措施,不得徇私。同时税收执法部门也需要加强自身廉政性建设,出现渎职行为的应严加惩办。
综上,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历经了多次变革,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明显提高、物价水平的飞速增长,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存在着不少与当前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之处。我国应当顺应国际税制改革的趋势,结合本国国情的同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积极推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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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励.新经济形势下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3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史及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1]。个人所得税自1981年征收至今已有三十六年的历史,作为我国财政收入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它是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从2011年6月30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一直处于稳定增长状态,税收比重逐年上升。然而,尽管经过了重重改革,我国的个税制度依旧不能行之有效地缩小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由图1可知,虽然我国2012-2015年基尼系数有所下降,但在2016年又有所回升。另外,与其他国家相比还显得比较高,即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因此个税改革不容再拖延。(基尼系数体现收入差距的大小,基尼系数的数值越大,表明该地区的收入差距越大,0.4是国际公认的收入差距警戒线).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分类计征制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现行的税收制度仍然属于分类计征制,即根据不同来源所得在取得环节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分别计税征缴税款,这表明:对于获得了同样收入的纳税人,若其收入来源或收入形式不同,则其将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违税收公平原则的。分类计征制在实践中还暴露了一些其他问题,如:在征收过程中,有不同收入来源的高收入纳税人可以利用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逃避纳税,但来源固定的工薪阶层只能依法纳税,且工资薪金的税率偏高,因此现行税制是不利于单一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的。
2.扣除标准不合理。目前,我国采用单一费用扣除标准,实行的是以3500元/月为起征点的七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这一标准没有将不同纳税人的家庭结构不同纳入考虑范围,也未考虑到疾病、购房对家庭费用支出的影响,这将不利于提高低收入工薪阶层的生活水平。此外,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所处地理位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最终导致人们的生活水平、工资待遇有巨大差异,同样的收入在东部发达城市与西部落后城市之间相比不可同日而语(见图2),这种情况下,税收征收标准却没有改变,这也是违背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
3.税率设置不合理。在现行税制下,大于60%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来自于工资、薪金所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征税范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等)占据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不足四成,这充分表明目前的税制对工薪阶层征收过多税收,对少数高收入(非工资薪金所得)群体的资本收入的征收比例还不足,即我国目前采用的税制没有充分考虑对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此外,工资薪金累进税率还有税率过高,级次过多,级距过小等问题。由于税率档次间隔太窄,当处于临界点附近的收入升高一点时,税率骤然升高,使得中等收入者承担的税负过高。假设4名纳税人(甲、乙、丙、丁)2017年1月含税工资收入如下(4名纳税人皆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则:(见表1)4.征税效率低下。我国实行的征税方式是:企业代扣代缴以及自行纳税申报。由于专业的税务人员在我国较少且成本较高,因此企业代扣代缴是由企业的会计人员兼任,这大大加重了会计人员的工作负担,加上我国个税计算方法繁杂,加大了扣缴义务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难度,使得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效率低下。同样的,由于自行纳税申报是由纳税人自行前往纳税大厅申报,且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结果显示我国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低下,不利于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
三、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1.实施分类计征与综合计征相结合的税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计征制税制,这种方式虽然使得征收管理更为便利,但其调节居民收入的作用较弱,并不能使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相反的,它增加了中高级工薪阶层的税负。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适当转变个税征税模式,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以累进税率为基础的综合税制,是指:加总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间内的所得(不区分其来源),并统一计税。综合税制充分体现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能根据纳税能力原则实行量能负担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而我们说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就是先分类预征不同来源的收入,待纳税年度结束后,加总该年度所得,用统一的计税方法再重新计算年度应纳税额,最后,把年度应纳税额与预征税额对比,计算差额,实行多退少补。由于该税制系统地对征税对象以及税前扣除进行了设计,从而更为充分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2.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为了使得费用扣除标准更加适用于我国不同层级的纳税义务人,个税改革应摒弃过去的“一刀切”原则,如此才能真正落实相对公平的费用扣除机制。建议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家庭结构、收入来源、住房状况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费用扣除标准。此外,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物价指数的上涨使得纳税人生活成本也跟着上升,费用的扣除标准可与居民收入的变化以及通胀因素等挂钩,将税收指数化措施与个税的其他要素改革相结合,在通胀压力较大时,适当调高费用扣除标准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反之,在通货紧缩时,则可适当降低纳税级次,做到灵活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公平与效率,提高人民的纳税热情。
3.完善税率设置。与周边地区及各国家相比,我国的个税最高税率明显偏高,如图3所示。因此,笔者认为适用于工薪阶层的最高边际税率(45%)应当适度降低,另外,也应调宽税率级距。工薪个税税率和级距的调整,在考虑到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要努力做到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只有促进此二者的平衡,才能使得个税税制调节收入的作用更好地被发挥。在这方面,我国可借鉴美国与法国的个税改革,加强“富人税”征收力度[2]。2013年,美国实行“边际所得税”增税方案,提高社会高收入群体的税率,此举在保持经济增速的条件下,大幅度削减了美国的财政预算赤字。同样的,在2012年,法国宣布向富人征收75%的“巨富税”,使得CAC40高管人均年薪与大部分工薪族的薪俸差从100:1缩小至20:1,此举成功降低了收入差距。因此,我国也可在充分考虑国情的情况下,引进“富人税”来缩小贫富差距。
4.改善征收机制。关于征收方式,笔者认为我国可在一定程度上借鉴澳大利亚的税收征收制度。澳大利亚近年来已采用了完整、全面的税号系统,该系统能准确地记录不同纳税人的收支、家庭结构(如家庭人口数、家庭成员疾病需负担费用、赡养抚养压力等)以及其他经济状况,针对拥有不同收入、不同经济负担的纳税人征收不等的税收,该做法更好地发挥了税收公平的作用。另外,澳大利亚采用分阶计税与其他灵活的计税政策相结合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该种征收体制能够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变化改变税率和分阶方案。澳大利亚通过实行该税收机制有效地调节了社会贫富差距,并且极大地提高了国民的幸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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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公平和效率;纳税单位;税率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税收一体化趋势也更加明显。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可借鉴的经验,但我国的社会经济现实也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搬照抄某个国家的经验,必须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国际趋势与我国社会经济现实进行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少走弯路,设计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而可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公平和效率:加快向混合所得税模式的转换
目前,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有三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和所得税制。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种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表明,它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然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尚不具备,完全放弃分类所得税模式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所以,在现阶段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比较切合实际。鉴于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要强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功能,应尽可能多地将应税所得列入综合征收项目。除税法明确规定的所得(如利息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其他所得全部列入综合征收项目,实行按年综合申报纳税,以年度为课征期,符合量能纳税的原则。同时,要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从应税所得上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公平。
(二)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力求收入相同的家庭缴相同的税
个人所得税的最基本目标是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化。从这个角度来说,所谓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主要体现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这也是个人收入差距的最终体现。因此,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最重要之处就是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以实现按综合纳税能力来征税;并且可以以家庭为单位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去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如对老年人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对无生活能力的儿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等。而现行个人所得税从收入角度来设计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它不能对特殊的项目采用因素扣除法,因而不能起到预定的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当然,我国的核心家庭与西方的核心家庭结构不完全一样,设计税率和纳税单位选择的转换会面临很多实际问题,如西方的核心家庭是三口或四口之家,而我国的家庭结构要比西方复杂得多,至少存在3种结构,包括几代同堂的情况。为了征管的方便和有利于公平合理,设计税率时般以三口或四口的核心家庭为基本出发点;对于一个家庭生活有两对夫妇(即典型的三代同堂家庭)以上的可以采取分拆方式,即纳税单位不是以生活在一起的家庭为单位,而是以婚姻关系为基本单位,即以对夫妇为一个纳税单位。扣除费用额的确定,要以定率和定额相结合的扣除法,即综合扣除和分项扣除相结合的方式,体现我国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家庭的调节,根据收入水平中等偏上家庭年实际收入额确定扣除额并实行指数化。据统计,2000年收入水平中等偏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为7524.98元,据此可确定当年个人的费用扣除额为8000元(因为2001的数字可能高些),这是每个家庭成员的扣除额。如果是三口之家,则年度扣除总额为24000元;四口之家则是32000元,依此类推。对联合申报和单身申报税率的设计,要根据税负水平作测算后确定,原则上应对联合申报优惠一些,以利于实现纳税单位的转换。但不能差别太大,破坏了税收的中性原则。
(三)公平税负,设计合理的税率
税率是税制的核心要素,个人所得税改革,始终离不开税率这个最重要、最敏感的因素。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三种,即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薪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承租及个体户所得)和20%的比例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最低是5%,最高是45%.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大部分为工薪族,这样的个人所得税率设置确有不合理的地方。因此,税率的设计,要体现对中低收入者的照顾,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应考虑到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衔接,最好与将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不能导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明显减少。对其他征收项目的所得,适用的税率应该比现行的20%要高,可以比综合项目的最高边际税率略低一、二级,最高边际税率不能过高,级距不能太多,以免损失效率。为此,可以设计这样的级距和边际税率:2000年,我国年人均收入达到9484.67元(取整数10000元)的家庭为高收入家庭;收入在13390.49元(取整数15000元)以上的家庭为最高收入家庭。在这个基础上,将特别高收入家庭分为三等,分别为家庭年人均收入30000元、60000元、100000元;这样,上述年人均10000元、15000元、30000元、60000元、100000元5个人均收入水平点,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可作为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的临界点。以一对夫妇抚养一个孩子和赡养一个老人的四口之家为例,级距临界点分别为8000元、28000元、88000元、208000元,税率表如下:
注:本表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了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各种不同家庭(包括单身)可依此类推规定不同的税率表。
对实行分类所得税的其他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25%的比例税率,不能扣除任何费用,按次纳税。通过减少累进税率级距,合并或降低部分税率,区别对待不同所得,用较高的税率对高收入阶层,用较低的税率对大部分中低收入阶层,这样才。能既有利于组织较多的财政收入,又可以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
(四)逐步调整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现行税法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不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我国要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行的应用原则。在我国拥有永久住所,或没有永久住所但在我国连续5年每年逗留180天以上者,从第6年开始,确定为永久居民,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应税所得(不论是否汇入我国)承担无限纳税人责任。在我国境内没有永久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逗留180天以上者,为我国居民,就其来源于境内外应税所得承担纳税责任;但境外所得按汇入原则承担纳税责任,即汇到我国的部分才要纳税,没有汇入的部分不纳税。在我国境内没有永久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逗留不超过180天者,为非居民,只就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承担纳税责任。
从纳税人范围看,应该将其自然人性质的独资、合伙、合作经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界定不清的问题。
(五)与国际接轨,减少税收减免范围和项目
西方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一个基本趋势就是扩大税基,把原先一些减免的项目纳入了征税的范围,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税源流失,杜绝征收漏洞。根据我国国情和税收实践,可保留的减免项目应包括:(1)失业救济金或其他救济金、抚恤金、保险赔款;(2)法律规定予以免税的各国使、领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3)按国际惯例,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定的各种协定中规定的免税所得;(4)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除此之外,要适应个人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新情况,调整应税项目,扩大税基,合理确定免征额,严格控制减免税。
(六)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配套措施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低效,偷、逃、避税现象十分普遍,税收流失严重,其前提就是个人所得税税制本身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存在税基隐性、征管不到位、打击力度不够等问题。对此应从源头上抓起,采取措施尽可能使个人收入显性化。但是这个问题并非税务部门一家所能解决的,需要相关部门出台各种配套措施来进行,具体有:
1.税款的缴纳。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是:平时由支付收入的单位扣缴税款,年度终了后综合申报;原先已预缴的税款可予以抵扣。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没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可采用以上年收入为依据按月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
2.征管措施的完善。一是要强化代扣代缴,普遍建立和健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制度,不断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典型案例,坚决予以曝光,一抓到底,以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三是源泉监控。除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外,银、税、企、有关部门协同作战,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堵塞漏洞。
3.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善。一是尽快建立财产登记制,以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便于税务机关通过财产来确定其收入,加强对财产税和将来开征的遗产税的税源控管;二是完善存款实名制,不仅在各银行之间联网实行存款实名制,而且要在实现银税微机联网的基础上,实现存款实名制,以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三是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即在存、取款和债券、股票交易时均需登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四是尽快推行非货币化个人收入结算制度,改进现金管理办法,尽量减少现金流量,广泛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使个人的主要收支活动,尽在税务机关的掌握之中,彻底摆脱现在税务机关对此无能为力的尴尬局面。
4.要继续修订、充实《税收征收管理法》,尽快下达实施细则,使之更适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需要,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以确保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收入分布函数;个税改革
中图分类号:F1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7-0077-05
引言
个人所得税向来是民生热点和“两会”焦点。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与人们密切相关的直接税,对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支持财政收入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合理测算税收收入对协助财政部们进行预算管理,合理评估财力,提高政府间转移支付水平,探究税收公平,优化个税结构,促进个税改革有重要意义。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在基尼系数、应税收入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修正并构建基于居民收入分布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测算模型。接下来,利用宏观分组数据并对其进行模拟与调整,还原真实数据,拟合出我国居民的收入分布函数。并据此实际测算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然后根据所得结果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此外,利用灰色模型,进一步估算了我国个税的实际税收收入。最后,总结前文结论并据此提出有关个税改革与税收征管方面的政策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积分模型
目前,个税应税所得被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项,分项计征。同时,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我们能够得到任意一项应税所得税收收入能力的计算通式,如式(1)所示:
税收收入能力= 应纳税所得额①× 适用税率 (1)
=(应税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
不难发现,(1)式中“适用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由《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可视为已知常量;而“应税所得”则是基于“居民收入”的随机变量。那么,式(1)实际上仅随居民收入变化而变化,税收收入能力则应是“居民收入”的单变量函数。因此,为了测算税收收入能力,我们只需要获得居民收入的概率密度函数②即可。
据此,我们不妨假设居民收入为X(元/年③),其概率密度函数用fX(x)表示,任意一项应税所得Y(元/月)可以表述为:Y=kX/12(其中,k表示该项应税所得占居民收入的比重)。计算可得Y的概率密度函数fY(y),可以表示为fY(y)=fX()。比照式(1),令该项应税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为T,适用税率为t,N表示全国总人口数。则该项应税所得Y的税收收入能力R可以表述为:
其中,G表示基尼系数,X 表示该区域的人均收入。因此,只需求得居民收入的均值与基尼系数,即可唯一确定居民收入分布函数的两个参数μ与σ,从而唯一确定分布函数。
2.我国居民收入的均值测算。考虑到国家统计局组织的居民收入调查是按城镇、农村两部分分别进行的,所以想得到居民收入的总体均值和基尼系数,就必须将农村数据与城市数据二者整合。整合方式概括而言,就是将我国城乡居民平均收入加权求和,权重的依据是城乡居民人口比重。用公式表示即:
ωurbanχurban+ωruralχrural=χ
其中,χurban表示城镇人口的人均收入,χrural为农村人口的人均收入,ω表示两者的权重,χ为全国的人均收入。
3.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G的测算。基尼系数是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差异的指标。结合每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数据,通过R程序计算,可以得到相关年度分区域的基尼系数。同时以城镇、农村面积作为相关权重,加权求和得到全国的基尼系数,用公式表示即:
G=SruralGrural+SurbanGurban
其中,Gurban、Grural分别表示城镇、农村的基尼系数,Surban、Srural表示以城镇、农村面积作为权重的系数。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测算
(一)基尼系数与居民收入均值的测算结果
由于可以用城乡面积数量作为权重的方法即可用以计算全国城乡居民整体的基尼系数G,因此根据计算的我国城乡居民分别的基尼系数和相关年份的城乡面积作为权重,可以得到2010―2014年份全国的平均基尼系数分别为0.59245、0.5895、0.58785、0.56405、0.54485。通过计算可获得了全国相关年份的基尼系数如上,综合比较各类机构与各项研究所得出的基尼数,本文调整所得的基尼系数是具有一定的可信性的。
(二)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布的拟合
经过计算可知,2010―2014我国居民收入的概率分布函数的标准差分别为1.0607、1.1031、1.1324、1.1597、1.1738。同时,其标准差σ与居民收入的均值与也存在如下的关系:
本文通过Mathmatica计算求解可得,得到2014年的个税收入分别为8 632亿元,实际实现税收收入为7 377亿元,考虑存在一定的税收流失,与结果较为准确(见图1)。
此外,中产阶级居民承担了主要的税收收入,他们也是税收收入来源的主力军。
四、基于灰色预测模型GM(1,1)的实际税收收入的估测
(一)模型的选取与概述
由于税收流失的存在,税收收入能力并不等于实际税收收入。影响实际税收收入的因素很多,如税基变化、政府征税效率等等。若想对实际税收收入进行预测,一方面可以通过预估税收流失率,然后利用实际税收收入=税收收入能力税收努力=税收收入能力(1-税收流失率)计算税收收入能力。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灰色预测模型GM(1,1)来估测实际税收收入能力。通过基于居民收入分布的税收收入模型估测可以清楚地解释税收收入的变化,而GM(1,1)可大致估测税收收入的规模,用以检验方法是否合理。结合两者方法,即可得到较为可信且可以解释清晰的结果。
(二)模型的建立
由上述可知,GM(1,1)的白化实际上就是一个由离散到连续的过程。
(三)模型求解与检验分析
依据2000―2014年十五年个税实际收入数据,利用Matlab2015.a,可以预测出未来个人所得税实际税收收入。拟合结果(如图2所示)。
21世纪以来,个税的实际税收收入大抵呈指数分布。这一方面是源于我国居民收入的大幅度提升,同时也有个税制度改革的影响。个人所得税近年来增速加快,根据估计2015―2018年的实际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为8 417亿、9 314亿、10 688亿、12 265亿元左右。根据我国国家税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个人所得税实际税收收入为8 618亿元,与估测结果相近。从图2也可看出,该模型拟合效果良好。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据估计我国2014年的税收收入应为8 632亿元,实际实现税收收入为7 377亿元,由此来看,仍存在较大的税收流失,其中工资薪金项目,由中产阶级承担着较大的比重的个税负担,而富裕阶级缴纳的个税远远低于中产阶级。此外,对于实际实现收入可建立灰色模型GM(1,1)进行预测,据估计2015―2018年的实际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为8 417亿、9 314亿、10 688亿、12 265亿元左右。
(二)政策建议
1.完善个人信息记录系统,并做好数据统计工作。相较于欧美等国,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的记录、统计工作尚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完善个人信息记录系统,一方面为政策研究员提供数据支持,从而使其能够根据我国国情,有所依据地制定合适的方针政策,从而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经验主义”的错误。仅凭专家预估,难免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出入。另一方面,个人信息的记录、统计也使得税收征管更有效率。很大程度上,个人信息的记录可大大降低偷税、漏税的几率,从而提高税收成果,促进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水平的提升。此外,提高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实施财产实名制,也将帮助信息记录、统计工作顺利实施。
2.“以人为本”、完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保证税收收入连贯性。目前,个税改革的大方向已经确定,即由分类制走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收制度。其改革的重点在于对费用扣除项目的选择与标准的选定。费用扣除的核心在于依据个人情况对其生计费用予以一定的扣除。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应当摒弃现行的“一刀切”的定额或定律扣除制度,而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采用基础扣除和特别扣除相结合的个别扣除法。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制定政策前,需进行翔实的统计测算,以避免税收的突变,保证税收收入的连贯性,促进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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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美国;“家庭制”;启示;问题;措施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收入分配领域改革的进程已经逐渐落后于其他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尽管个税制度的改革已经先后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必须承认,现行的个税制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美国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也是世界上目前公认的较为成功的方式,本文拟对美国“家庭制”个人模式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得到对我国个税改革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征收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征收模式一般是以个人为单位征收和按月征收的模式,这种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以个人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了是国家税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起着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这种模式建立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但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征收却在事实上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打了折扣。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甲、乙两个家庭,甲家张某每月收入4000元左右,但其配偶、父母及孩子均无收入,整个家庭需要靠张某一人的收入维持,但张某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乙家庭夫妻双职工,每人月收入3000元左右,一共月收入6000元左右,无父母孩子需要赡养,但乙家庭无需缴纳任何个人所得税。很明显,甲、乙两个家庭存在着极大的不公平。
2、按月征收。按月征收存在问题主要有:(1)一些临时性收入很容易被忽视从而逃避了个人所得税;(2)自由职业者非固定性收入被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可能偏高,比如丙每年只工作4个月,每月收入10000元左右,按照目前的个税征收制度,其每月都将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但事实上,丙每年的收入只有40000元左右,平均到12个月,每月都在个税起征点一下。对于整体收入并不多的丙,每年所工作个4个月征收的高额个税,显然有失公允。
(二)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征收范围和征收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1、征收范围。前文已经提到,改革开放以后,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的发展,现行规定的所得和表现形式在个人收入的多元化大潮中显得十分狭窄,许多收入没有被列入到个税征收的范围之中,既使国家税收受到了损失,更脱离了个税征收的调节功能。
2、征收方法。目前,我国个税的征收主要靠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代扣代缴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单位和个人在代扣代缴的过程中经常性地有意识地规避个税征收,通过一些不规范的财务操作,使得许多收入被“熟视无睹”,直接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自行申报的问题一是国家没有明确的操作性强的个税自行申报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许多社会上的个人收入尤其是现金行为,基本上被人为地忽视了;二是个体工商户的应缴税款由于制度地不完善,他们给税务部门的账本,远远低于实际应收的税款。
二、美国“家庭制”个税征收存在的优点
1、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为单位可以充分照顾到上文中出现的甲、乙两家出现的问题,能够合理地照顾到存在困难的家庭,公平性比个人为单位提高不少,客观上也可以为政府给低收入家庭的相关福利政策提供一定的依据。
2、按年征收。美国采取的征收时限是以财税年为单位的,每个家庭都要在政府规定的申报时间前申报,在整个财税年度中的各种收入都计算在内,而不仅仅是工资和薪金收入。
3、征收范围。美国采取“领薪就纳税”的原则,对所有有收入的人都进行征税,但是税级较多,低收入和高收入者纳税的比例差距很大。根据统计,尽管从表面上看,美国人缴纳个税的范围比我国宽,但实际上个税的起征点却远远低于我国很多倍。
4、美国采取自由申报的政策,但是对于偷税者,一经发现,予以重罚。偷税漏税的成本很高,所以一般不存在我国隐瞒不报的现象。
三、我国采用“家庭制”模式可能带来的一些问题
1、数量上。我国家庭数量基数大,构成人口的类别、数量差异明显,标准的制定不容易把握。而且由于家庭人员变动较多,统计的难度加大。
2、真实收入数据的统计很难。我国的家庭个人信息档案资料比较粗糙,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到每个家庭的真实收入情况,薪金和大型物品的交易以外的收入很难得到监控,税务部门和银行系统之间,目前并没有很好的信息共享制度。
3、我国老百姓纳税意识还有待提高。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偷税漏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但是在普通老百姓的意识中,这种既能够给自己带来实际利益的行为并不是一种多么可耻、多么不能被周围人所接受的行为。因此,如果我国普通老百姓的纳税意识不提高,“家庭制”模式的优点在我国实现也会很有限。
四、我国如果采用“家庭制”模式应该采取的措施
1、先试点再推广。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很不均衡,各地人们对于纳税和先进事物的接受能力也有所差距,可以在发达地区先行试点,在试点中发现问题并合理解决,然后再向其他地区逐步推广。
2、过渡期可以采取“家庭制”与“个人制”并存的方式进行,这样既可以方便一些单身人士,也可以在对比的过程中显示“家庭制”的优势,才能更加方便有效地推广。
3、技术上加快开发和研究,争取早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系统化的个税征收和核算监督系统,使个人收入更加透明化地在系统内实现。
4、加强对普通公民纳税意识的普及,除了加强宣传力度外,更要从小就开始这方面的教育,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纳税意识,使每个人都掌握基本的纳税常识。
5、提高税务部门服务水平,使纳税更为方便,避免成为想正常纳税的老百姓的“负担”。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城镇居民;收入再分配;基尼系数;再分配效应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06-0071-07
一、引 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但是居民收入差距却越来越大,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是许多社会矛盾的诱因。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初次分配本身不能解决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问题,还需依靠政府的再分配和社会的第三次分配。然而第三次分配完全取决于公众的意愿,政府作用的范围十分有限,所以只能依赖政府的再分配。“在现代社会,再分配机制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社会公平问题,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1]。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缓解收入分配矛盾的必然选择,自然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和研究的重点,同时也是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
国外关于税收再分配效应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Musgrave 和 Thin[2]认为,最常用的分析工具是洛伦茨曲线以及从中计算出来的基尼系数,一般采用税前收入基尼系数与税后收入基尼系数的绝对差距、相对差距来衡量税收再分配效应,被称为MT指数。Wagstaff等[3]对12个OECD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进行了系统的测算和考察,发现个人所得税不同程度地降低了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而且测算结果在各国之间具有可比性。相对来说,国外学者对发展中国家的研究较少,Bird和Zolt[4]的研究结果表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很小,主要因为这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没有被实际贯彻下去,而且其累进程度也不高。
国内该领域的研究成果还比较缺乏。目前,大多数学者的研究结果都表明,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具有一定的正向调节作用,但十分微弱。杨卫华和钟慧[5]以广州市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为例的研究表明,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但力度还不够,其调节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彭海艳[6]实证分析了1995―2008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结果表明,除2006 年外中国个人所得税具有正向且进一步加强的再分配效应, 但调节效果非常有限。也有学者认为中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产生较好的调节作用,而且其调节作用不断增强。李青[7]从纳税人与收入的角度对2000―2009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与累进性的研究表明,就纳税人而言,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明显的正效应,而且还呈现出不断加强的累进性。王亚芬等[8]通过计算中国城镇居民税前收入、税后收入、税收收入基尼系数,比较税前收入基尼系数和税后收入基尼系数发现,从2002年起,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差距开始起到调节作用,而且税后收入基尼系数开始小于税前收入基尼系数,税收收入基尼系数一直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说明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逐渐增强。同时也有学者[9]-[11]认为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作用是逆向的。
总体上讲,尽管以往学者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但是由于数据资料等条件限制,
中国有关部门公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数据大多都是宏观上的,而且只有收入数据,没有公布其调节效果的评估,再加上缺乏纳税人的详细信息资料等微观数据,因而中国学者在理论研究上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中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仍然未得到很好的研究,人们仍然无法准确地了解中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再分配效应究竟有多大,以及哪些因素影响中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功能的发挥等问题。鉴于此,本文采用万分法,使用1995―2013年《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税务年鉴》等相关数据,重点研究个人所得税对城镇居民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
二、研究方法及数据来源
1.税前收入与税后收入的界定
本文以《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中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分组数据中的人均总收入为税前收入,以可支配收入与社会保障支出和记账补贴之和为税后收入,实证检验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效应。之所以这么界定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是因为已有的研究大多以人均总收入为税前收入,可支配收入为税后收入。根据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的解释,城镇居民年人均总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因而这样界定存在的问题是两者的差额除了个人所得税外,还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和记账补贴,且社会保障支出在该差额中占80%以上。因此,所研究的并不纯粹是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还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和记账补贴收入再分配效应,由此所得出的结论也是不科学、不精确的。基于此,本文在研究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效应时首先对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进行准确的界定,即:税前收入=人均总收入;税后收入=可支配收入+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或税后收入=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两者计算的结果是一样的)。
2.基尼系数的计算方法
基尼系数的计算方法有很多种,如洛伦茨曲线回归分析法、差分法、等分法以及万分法等[9]。由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将城镇居民收入分为7个收入组,且每一组的人口比重并不相等(10%、10%、20%、20%、20%、10%和10%),因而难以使用差分法和等分法进行计算。万分法是一种不论人口、家庭和收入比重是否等分都适用的一种直接计算方法,所以本文采用万分法进行具体分析。其计算公式为:G=1-S,S为相邻两个收入组的累加收入比重与相应的人口比重乘积之和。
3.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分解
本文在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即MT指数的基础上,根据Kakwani的研究,将MT指数进一步分解为横向公平效应和纵向公平效应两个部分,其计算公式如下:
MT=(Cy-Ga)+tK/(1-t)
其中,Cy是以税前收入排序的税后收入集中系数,Ga是税后收入基尼系数,t是平均税率。Cy-Ga被称为横向公平效应(记为H),从分解公式可以看出,若每个人的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排序相等,Cy=Ga,这时横向不公平效应等于0。Kakwani[13]以及Atkinson和Plotnick的研究均表明,若税后收入排序发生变化,则税后收入集中系数一定小于税后收入基尼系数,即Cy
MT=tK/(1-t)
岳希明等[11]的实证研究表明,中国横向不公平效应的取值十分接近0。
岳希明、徐静.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收入分配效应[J],经济学动态,2012(6),16-25本文下一部分的经验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故本文采用该简化公式。
4.数据来源
本文以城镇居民为研究对象,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价格及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统计数据》、《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及《中国税务年鉴》。本文的样本时间范围为1995―2012年。
三、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经验分析
1.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分析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中城镇居民七分组收入数据,使用万分法测算出1995―2012年税前收入基尼系数和税后收入基尼系数及调节效果如表1所示。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无论是税前收入基尼系数还是税后收入基尼系数,基本上都呈现出扩大上升的趋势,税前收入基尼系数和税后收入基尼系数都在2005年达到最高点,高达0.3321和0.3297,这说明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拉大。
从MT指数来看,个人所得税对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起到了正向调节作用,且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1995―2012年MT指数均大于0,说明个人所得税发挥了正向调节作用。但是2002年之前MT指数均在0.0001―0.0006之间,其调节效果是非常微弱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2002年之后MT指数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从0.0011上升到0.0029(2010年最高值),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逐渐增强。其调节效果在2010年最高达0.93%,但相比发达国家其调节效果仍然不佳,不足发达国家调节效果的1/10。
经验分析结果表明,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个人所得税虽然在调节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中起到了正向调节作用,但调节效果十分微弱,从表1中可以看出,税前收入基尼系数和税后收入基尼系数几乎完全重合在一起,这就说明中国分类征收、对工薪阶层七级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起到制度设计的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2.个人所得税累进性的经验分析
由于《中国统计年鉴》及《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中都把城镇居民分为七个等级进行统计,所以本文在计算平均税率时,根据七分组数据进行计算。平均税率是指每个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该组税前收入的比重,具体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
2002年改名为《中国价格及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统计年鉴》。(2006―2013年)中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分组数据中的人均总收入与各个小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得出,t=个人所得税数额/人均总收入×100%。下表同。
一般来说,若平均税率随着收入的提高而上升,则说明个人所得税具有较强的再分配效应(累进性);反之,若平均税率随着收入的提高而下降,则说明个人所得税具有累退性,因而个人所得税具有收入再分配负效应。由表2可知,2001―2012年,七个收入组的平均税率(最低收入组到最高收入组)基本上是由低到高排序,中国个人所得税表现出明显的累进性,且累进性逐年提高,1996年10%最高收入组的税负是最低收入组的11.00倍,到2011年提高到34.60倍;从2001―2010年,整体平均税率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从2001年的0.18%上升到2010年的0.76%(最高水平),这说明中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日益增强;2012年各组的平均税率呈现出不规则的变动,低收入组的平均税率高于中等偏下收入组的平均税率,中等偏上收入组的平均税率高于高收入组和最高收入组的平均税率,这可能是由于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免征额的提高和级距调整引起的。免征额的提高具有双重效果,它不仅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而且同时还降低了平均税率,若后者的变化更为明显,就会在整体上削弱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累退性特征,2012年的数据对此做了很好的证明(同理,2006年和2008年免征额的提高虽然在当年平均税率仍呈现出累进性特征,但是与2005年和2007年的数据相比,其累进性明显下降)。从国际比较来看,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率偏低,即使最高年份也仅有0.76%,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如加拿大、美国和澳大利亚在1970年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率就高达12.25%、13.73%和14.45%。
累进税是指伴随着收入的提高税率随之增加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就是典型的累进税。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主要取决于累进性和平均税率两个方面。在累进性一定的条件下,提高平均税率会增强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反之亦然。同理,在平均税率一定的条件下,增强累进性同样也会提高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从表3可以看出,1995―2012年K指数均大于零,说明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国个人所得税呈现出累进性特征,1995―2001年累进性呈现出下降的趋势,2002年之后基本上又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从K值的绝对数来看,1995年处于最高水平,其值为0.4317,之后有些下降,2002年之后又有所上升,但平均值均在0.3837左右。根据Wagstaff(1999)的研究,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指数最低的国家为0.0891,最高的国家为0.2700,均值为0.1963,这说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远远高于OECD国家。从横向公平来看,H值多数年份是0.0000,少数年份是-0.0001,基本上接近于0.0000。
四、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微弱的原因分析
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取决于横向公平效应和纵向公平效应两个方面,然而横向公平效应几乎接近0,因而只能从纵向公平方面去找原因。而纵向公平效应取决于累进性和平均税率两个因素,在累进性一定的条件下,平均税率越高,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就越大。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中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微弱?我们在经验分析中看到,中国个人所得税近年来累进性较强,但是由于平均税率过低,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最终调节效应十分微弱。而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也多以提高免征额为重点,如2011年改革中将免征额提高至3 500元,其结果是平均税率在2012年出现大幅下降,使本来就十分微弱的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进一步减弱。为什么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率偏低?为什么会在经济高速发展、税源充足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没有获得应有的提高呢?这主要与中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制的征收模式及征管能力有关。
1.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偏低
中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决定了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偏低,流转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高达70%左右,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仅仅在6%左右,且随着个人所得税的多次改革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大多在10%―20%)。2005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为7.28%,到2013年降至5.91%,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个人所得税总体比重偏低且收入总量偏少。而在其他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占据了重要地位,这主要是为了调节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贫富差距扩大、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而同样是发展中国家的南非、印度和泰国的这一比重均高于中国,这进一步反映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偏低的现状。
1980年以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心在提高免征额和改进税率上:2005年将免征额从800元提高至1 600元;2008年将免征额提高至2 000元;2011年再次将免征额提高到了3 500元。免征额的提高虽然在表面上降低了纳税人上缴的税收,但实质上却损害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所得税再分配功能。2011 年个人所得税改革虽然提升了个人所得税的整体累进性,但却大大降低了平均税率,导致本就十分微弱的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进一步弱化,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11]。
在中国当前收入分配失衡、基尼系数越来越高的国情下,个人所得税由于被赋予了调节贫富差距的重任而备受关注,但这与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极低是相矛盾的,同时也是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表现不佳的重要原因。
2.分类征收模式存在缺陷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模式,即将纳税人一定时期的所得按来源划分为十一类,分别扣除后适用不同的税率。在改革开放初期,该模式符合当时人们收入渠道单一、征管水平落后等的特殊国情。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收入来源和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高收入者,其工薪所得占收入比重越来越低。在税源越来越丰富的背景下,分类征收模式无法对个人全部收入使用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综合课税,从而使个人所得税的横向和纵向“双向”公平缺失。当前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微弱,很大程度上是分类制抑制了个人所得税宏观调控的空间,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按所得的不同来源分类征收,各类所得的扣除标准不同,适用税率不同,导致不同所得的税负缺乏公平、合理性。与综合所得按年征收相比,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相对减弱,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第二,个人所得税存在制度安排漏洞,对劳动所得课重税,对资本所得课轻税。税制本身的缺陷导致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第三,分类征收模式下,即使同样是劳动所得,其对应的税率也是不一样的, 其中问题比较严重的是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社保在税前不能抵扣,其适用的最低税率是20%,远远高于工薪所得3%的最低税率,尤其是对于收入只有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税负相比工薪阶层更重,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3.征管不力,难以监控高收入者
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发挥与税务部门征管能力密切相关,长期以来中国个人所得税仅对工薪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和严征管,而对高收入者的征管不力;在实际的征管中按“计划任务”征税,“基数”和任务使得经济发达、收入水平高的地区税负相对较轻,而经济不发达、收入水平低的地区税负相对较重,从而使穷的更穷、富的更富;而且税收征管技术水平比较落后,加上难以控制的农业人口和城市非就业人口占就业总人口比重较大,客观上加大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难度,再加上对于其他来源项目的收入征管不力,导致大量高收入者的税收流失严重,这样就进一步削弱了税收的累进性,最终弱化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Piketty和Ehess指出,2001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总额应为147.30亿元,而实际当年收到的仅有99.60亿元,偷逃税率为47.89%,即征收率只有52.11%[10]。由于个人所得税调节的仅是合法收入,对不规范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无能为力,这就更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分配差距。据王小鲁[15]测算,2005―2006年没有统计的隐形收入高达4.80万亿元,且主要发生在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高收入组,这些灰色收入无法纳入到有效的税收监控体系中,这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甚至有学者认为,非法、非正常收入已经成为中国居民收入差距非正常扩大的根本原因。陈宗胜和周云波[16]估计,目前非法、非正常收入约占居民收入总差别的15%,从而导致中国正常收入的基尼系数额外增加。如1997年正常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0,若加上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则基尼系数提高为0.49。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以城镇居民为研究对象,选用万分法,通过税前收入基尼系数和税后收入基尼系数的变化,测算了MT指数和K指数并进行分解,实证分析了中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城镇居民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结果表明:第一,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再分配中发挥了正向调节作用,虽然其效应非常微弱,但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第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主要受个人所得税累进性和平均税率的影响,其中累进性决定了再分配效应的方向。从国际比较来看,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较高,但平均税率过低,这是导致中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微弱的主要原因。第三,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过低主要与中国的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及征管能力有关。
综上所述,中国今后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该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第一,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优化和完善税制结构,尽快建立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以增强税收再分配功能,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第二,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对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对资本所得实行分类征收。第三,健全收入监控机制,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建立纳税人税务编码制度,加强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信息收集、交叉稽核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的管理,逐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和代扣代缴明细管理制度,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储蓄实名制度,大力推进居民固定账号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等,为稳步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创造条件;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等非劳动所得的征收管理措施;将纳税人按纳税信用分为若干等级,其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工作机会和消费信用,从而逐步形成纳税光荣的社会风气[11]。第四,引入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减轻低收入者的税负,增强个人所得税调节不同收入者收入再分配效应。
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个人所得税仅仅是调节城镇居民收入再分配环节的一种工具,其作用是有限的。面对当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扩大的严峻形势,应该加强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但不应该过分强调其作用,而应该多个环节并举。第一,应该调节初次分配环节的失衡问题,提高劳动者尤其是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第二,在再分配环节,还需要其他税种的密切配合,如社会保险税、资本利得税、消费税、房地产税以及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辅助税种。第三,加大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形成一个多环节、多层次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最终实现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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