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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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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法规

第1篇:工程招投标法规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经济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尚不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

1.招投标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同时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强势地位,压低造价,侵害承包单位利益。

2.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自然形成各自为政、上下一条线,以行业管理为由造成行业垄断。还有些地方实施地方保护,排斥外地投标人,使一些外地企业只能靠挂当地企业承揽工程任务,并向他们交纳高额的管理费用。

3.明显违规插手招投标。一些建设单位以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直接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并且推荐不具备施能力的施工企业参与投票标,导致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不按正常的工招标程序执行,严重影响招投标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4.管理体制不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但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落实,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

二、造成的原因分析

1.高利润回报与低违规成本的反差。工程项目承包利润比较高,施工企业不惜采取回扣、行贿等非法手段进行“攻关”,从而多揽工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应该说还是比较严厉的,但由于地方保护或是部门利益的左右,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

2.有形建筑市场不够健全规范。从实践来看,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在招投标阶段,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而不进场,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再者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没有形成信息网络平台。

3.建设单位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代法。同时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行为直接关系到中标的结果,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三、对策及几点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是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

2.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服务责任。应当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项目均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

3.强化评标专家库管理,依法依规、公正评标。招标监管部门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可操性强的专家管理办法。首先,全省(或全市)技术、经济等各方面专业人才要达到一定数量;其次,每年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有关《招标投标法》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评标办法及评标安全的学习及研讨,提高他们依法评标,公正评标的自觉性、主动性;第三,对专家要实行动态管理,建议采用统一标准(表格式)对专家每次评标过程及结论进行考核。

4.加大招标监管力度,逐步实现招投标统一监管。对招标资质应纳入动态管理范围,应列入年检考核的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和管理,包括:从信息、资格预审、招标方式等方面进行事前监督;从评委抽定、招标会议、开标评标、定标等方面进行事中监督;从中标公示、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方面进行事后监督,使招投标工作时时处于监督管理状态。

5.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提高工程交易透明度。要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的局限性,导致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等不法行为,为参加投标的企业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在招标信息、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等关键环节上,严格备案时限和跟踪管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6.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委)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7.认真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对于目前挂靠企业资质比较严重的情况,应当从资质的管理入手,提高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力度,可以考虑修改相关的资质管理和资质年审规定,加大对允许挂靠的处罚力度,只有让建筑施工企业感到压力,才能真正预防和制止企业资质挂靠行为。

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才能保证建筑市场良好的市场氛围和和谐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蒋世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与趋势[J].中国科技信息,2005(14).

第2篇:工程招投标法规范文

关键词:工程建设 招投标 制度 完善 问题

一、工程建设项目与招投标

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各项建设项目都开始依照《招标投标法》开展和实施招投标工作,工程建设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将招投标积极应用在工程承发包工作之中,不仅规范、促进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采购与承发包工作,还大大推动了招投标制度在社会各界的普及与推广。在招投标法的推广与实施中,我国有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国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制度,使招投标制度更好地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竞争机制,科学、合理选定合作单位,进而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与施工效益,杜绝工程建设承发包及后续建设施工审核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及有损社会利益的行为发生,最终推动社会经济建设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问题分析

由于我国招投标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尚处于初步建设与实施阶段,加之国内工程建设市场自身管理机制及运行体制缺乏系统性与规范性、招投标工作经验不足,未能有效与招投标法律法规相融合,致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的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

(一)招投标流程不合法、不规范

当前的招投标制度未能引导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规范、依法开展与实施,有违《招标投标法》及招投标相关规章制度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作为阳光工程项目,在当前的工程建设工作的应用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公告的不规范;招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发传送;自行招标没有通过系列评审;招投标评标小组的组织与召集未按规定进行;评标结果及报告内容格式不完整、不规范。

经过一段时期的改革与纠正,国内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这五点规范性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整改,但一些建设单位仅仅是表面上作出了调整和改善,实则“换汤不换药”,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招投标不规范、不合法的问题。例如,部分工程建设单位表面上进行的是公开、公正的招投标承发包活动,实则存在严重的程序不规范、暗箱操作的问题,或是招标人与公司相互串通,或是评标小组“内外勾结”,虽然为整个招投标活动披上了“规范、合法”的外衣,还是没有改变招投标违规操作的事实。

(二)缺乏对招投标中利益纠纷的有效协调

招投标活动的实施与开展是为了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但工程建设项目本身的实施过程中又涉及到多个单位及个人的实际利益,因此,招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一些团体及个人切身利益之间是存在明显的矛盾的。由于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常出现围标串标的问题:

投标报价的串通问题。工程建设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活动的报价;投标人事先“内定”中标人,使后续招投标工作失去意义;投标人之间事先商定,各自报出低、中、高三个层次的价位。

投标人招标人相互串通。招标人违反活动规定,事先将投标文件内容泄露给投标人;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意思,将招投标文件违法更换或更改;招投标双方合力抬高或压低报价或标价,事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缺乏对机构、评标委员会的规范管理

结构、评标委员会及行政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主体性作用。其中,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规范主要体现在:很多招投标业务结构没有明确的性质特点,不能确定其性质与业务归属,且机构在社会及招投标活动中的地位不确定;很多招投标机构不符合机构成立条件及市场准入标准。评标委员会及行政部门的不规范体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和组织不合法、不规范,具有很强的临时性和随机性;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的打分及评价缺乏科学性;行政部门未能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制度形式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职责。

三、完善工程间色和招投标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完善

招投标法律法规是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顺利、规范开展的基础和关键,当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积极积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招投标活动经验,科学总结行业及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相关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融入状况,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政府相关部门则认真听取工程建设单位及招投标人、结构的意见与建议,在完善和调整招投标法的基础上,积极健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同时加强相关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依法修订和废止不符合实际操作的规定。

(二)增强招投标制度透明度

推行“四个公开”制度,所有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都应在制定的建筑市场公开进行,招投标工作中,以下方面应推行“四个公开”:招标与投标信息资料要公开;投标单位报名过程要公开、投标结果要公开;招标单位实际招标方法、评价方式、评价标准要公开;开标与评标过程要公开。

(三)完善、规范竞争机制

完全依照优胜劣汰的标准实施招投标工作。工程建设单位可采用统一计分评估方式,对参与投标的单位进行公正、全面的实力与信誉评估,并将整个招投标过程完全公开,摒弃与团体、个人利益相关的评比方式。重点对参与投标的单位三年以内的同类工程实施质量进行评估;将投标单位信誉分级打分评估,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一评三挂钩”考核办法评定优、良、中、差。认清招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一些团体及个人切身利益之间是存在明显的矛盾,引导参与投标的单位在实力、信誉上下功夫,杜绝旁门左道。

(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专业人员及机构介入

行政部门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制度形式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职责,带头遵守和维护《招标投标法》及招投标相关规章制度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引导和监督招投标单位共同建立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工程建设招投标体系,通过严格的监督指导工作规范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预防并及时纠正招投标双方的不良思想和行为,严惩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和假招标、暗箱操作的违法行为,对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参加投标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纠正。帮助加强国内工程建设市场自身管理机制及运行体制的系统性与规范性、积累规范的招投标工作经验,促进招投标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有效融合。

四、总结

工程建设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将招投标积极应用在工程承发包工作之中,不仅规范、促进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采购与承发包工作,还大大推动了招投标制度在社会各界的普及与推广。由于我国招投标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尚处于初步建设与实施阶段,应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招投标制度透明度,完善、规范竞争机制等方面完成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

参考文献:

[1] 夏心文.浅议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完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7):135.

[2] 徐建民,王国青,徐海波等.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之我见[J].科技致富向导,2011,(14):251.

第3篇:工程招投标法规范文

由于体制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管理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规范工程招投标市场,通过分析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找出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应对防治措施。

关键词:招投标市场 不正当竞争行为 分析 应对防止措施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的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实例

工程施工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是弄虚作假。如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如,某市纪检部门今年6月份查处的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在某市政道路工程招投标中,该公司为了在评标中提高分数,伪造经营业绩。二是收买贿赂。包括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合谋中标。三是围标、陪标、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四是分包、转包谋利。有的企业中标后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可能连三级企业都没有。如去年公开招标的某医院综合病房楼工程,中标单位是一级企业.几经转包,实际施工者仅是一名包工头,以个人名义与前一手转包的企业签订了一个简单的协议。该工程现因民工工资纠纷而被有关部门查处。继而发现存在工程转包问题.但该名接受转包的包工头早已逃之天天。五是阴阳合同。先以低报价中标,然后想方设法(如行贿等)在工程建设中要建设单位追加预算等。如,我市城郊某村的旧村改造工程,中标价仅为500多万元.但经过几次追加预算。实际成交的合同价为700多万元。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

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据此规定,“串通投标”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的描述已经为实际操作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一旦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者或者投标者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因分析

(一)现有法规体系不够严谨完善,存在有机可乘的空间

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门和地方法规,《招标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给招标人弹性空间,法律法规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缺乏,对于竞争非常激烈招标投标市场,法律法规留下有机可乘的空间可能直接影响招标结果。

(二)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针对违规现象无强制性处理措施

近几年.为了加大工程建设反腐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这些措施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门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往往比较缺乏,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实践中,则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问题。参与监督的各部门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由于监督部门多,反而使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的职能受到削弱。现行的招标运作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招投标监管机制和管理人员素质有待于加强,评标及专家管理机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滋生的根源

工程建设中较大的利润空间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滋生的根源。较大的利润空间一方面驱使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择手段。另一方面为投标人不择手段竞标提供了资金来源。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治措施

(一)加快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的建立进度,加大招投标市场的立法力度

招投标是一个竞争的过程,应该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投标的具体规,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 ,起到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基础性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但是招投标的立法已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产生,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大招投标市场的立法力度势在必行,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必须对招投标市场的性质、功能、管理等问题进行明确。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

当前,标投标中违规行为形式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隐蔽性强,调查处理的难度加大,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工作面临严峻考验。因此要加大招标投标的公开力度,把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告、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动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虽然《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加上地方保护等原因,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因此,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可以考虑加大对招投标各方主体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才能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有序进行。

(三)规范招投标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

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改进信息制度,确保招标信息公开透明;改进资审人嗣办法,严格人围关;坚持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严格坚持科学合理的量化评标办法,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切实加强标底价格管理,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必须抓好招标控制价的“编、审、定”三个环节,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以现行工程造价管理政策为基本依据,不得在招标控制价编制中故意压价和高估冒算;控制价审查时,应和编制人员核实其编制中的失误,并予以调整;控制价审定备案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严格评标专家责任.建立评标定标专家人才库,尽量减少评标委员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加强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维护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招投标市场的健康运行.推进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遏制串通投标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四)规范招投标程序,在各个环节采取措施防止投标人串标

在招投标的整个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环节为资格审查和评标环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而有效预防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

目前建设工程招标已经逐渐采用电子评标、暗标方式,评标委员会只对主管部门监管的数据库中的暗标进行打分,杜绝了可能出现的不公正行为。评标方法一般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由于投标报价是主要的竞争,一些投标方片面追求低标价,这就造成过度低价竞标的恶性循环,因此评标时应综合考虑技术标、商务标,尤其应以技术标为核心,不应片面追求低价。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应避免专家凭借主观印象分,对评标方法的不断完善,使评分标准制定的更为量化和具有可操作性,也是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第4篇:工程招投标法规范文

关键词:水运工程招投标;现状;问题;对策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traffic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in Jiangsu Province, especially the construction of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develops rapidly, with the establishment and system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gradually improved,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biddin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idding Law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Jiangsu province bidding regulations", "Jiangsu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and industrial domestic project bidding document template" and a series of related regulations,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work has made considerable progress, is gradually moving towards the institutionalized and standardized. And summarized the status quo, water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on the traffic in the category of bidding work,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appear for shipping industry problems.

Keywords: water transport project bidding; present situation;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U612.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引言近年来,交通系统各级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招投标工作中,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就交通范畴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二、当前水运工程招投标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水运工程是公益性工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是在国家计划控制下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都要经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审批,并接受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水运工程建设的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管理水平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较强。

《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实施以来,交通系统各级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都十分重视,把贯彻落实《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放到了重要位置,纳入了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大了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和纪检监督,规范了招投标活动程序,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控制了建设成本,强化了招标单位责任,保证了工程质量,维护了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遏制了腐败行为。目前,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正向纵深发展,对这一工作作者已有多年实践经验,并对此进行了观察、思考和初步研究,尽管招投标取得了许多成效,仍然存在一些严重问题。以下就对当前水运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行政干预多,随意改变招标方式

根据国家颁布的《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阶段主要实行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其中如果在工程建设项目当中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时,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但是个别地方政府往往在招投标工作中违反操作程序,一手包揽整个工程,混淆招标主体和招标方式,采取加设参加投标或加分特定条件等办法,使“钦点”单位如愿以偿。这严重地扰乱了水运招投标市场秩序。

(二)编制控制价不规范,评标标准不统一

1、控制价编制不规范。一些地区和单位由于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在招投标过程中,不按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编制标底,控制价大大降低于初设批准投资额,从表面看来,地方上的难似乎解决了,但造成了施工、监理等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经济效益逐年下降,造成恶性循环。

2、编标人不符合要求。一些招投标单位恶性竞争、唯利是图,还有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混乱、收费不合理等。

3、评标标准不统一。目前,水运工程招标项目很多,但是,没有统一的评标标准,每个工程的业主或机构都按自己的想法制定评标标准,人为因素太多,很难做到公平和公正。

(三)资质审查不严,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些地方或单位,严重违反国务院批转交通部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和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的规定。存在自行确定预审资格条件、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而且有的地方实行地域限制,搞地方保护主义,排斥外地企业,人为限制投标人的数量,这些都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四)制度不键全,监督不到位

第一,制度不完善。《招投标法》颁布已经12年了,《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期施行,到目前还不到一年时间。在《实施条例》颁布之前的12年里,《招投标法》相关的配套措施还是比较粗,不好操作。所以,有的地方和单位在运作过程中就按照自己的需求来制定,很不规范。有的制度即使建立了,也是有章不循、违章不究。

第5篇:工程招投标法规范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电力建设改革的不断深化,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投标管理制度日趋完善,电力建设项目普遍实行招投标制度,维护了招标方与投标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了电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巩固了电力建设改革成果,促进了电力建设整体水平的稳步提高。

在积极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主要有:1、《招投标法》及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系列行政法规还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2、对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招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3、有些项目或个别建设环节,还存在着规避招标的现象;4、施工招标中,在设置招标方案、执行招投标程序、制定评标办法及定标等方面有不规范的现象,也存在不合理地压低标价的现象;5、有些施工单位投标中,有违反投标纪律的现象;6、有些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评标和地区保护的现象;7、项目法人作为招标主体的地位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根据国家电力公司“两型、两化、创建国际一流”的经营发展战略,为重点保证“西电东送”电源项目的顺利建设,严肃招投标的法律行为,不断规范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司系统水电、火电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国家电力公司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系统水电、火电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司系统控股、参股的所有水电、火电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电力公司关于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设备及材料采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等环节必须严格实行招标。

二、准确区分项目法人单位及控股投资方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职责,要维护项目法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要制定合理的招标方案,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严肃招投标纪律,坚决打破形形的地区和部门保护,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招投标工作,切实维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利益。

三、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投资及公司系统控股的水电、火电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主厂房及主体建筑、主机设备安装)施工招标过程中,就以下内容实行备案制:

1、对于所有的水电项目、安装60万千瓦级机组的火电项目及运用洁净煤燃烧技术的示范电站工程,在招标文件前,必须将招标方案报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备案;

2、对于所有水电项目、安装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火电项目,在定标前,将评标结果报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备案。

工程其它有关招标活动由项目法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应依照《火力发电工程施工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施工招投标文件,合同中“通用合同条款”部分原则上不得更改。

五、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方不得随意压低标价,要充分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因素,保证投标方的合理收益。安全措施费不进入投标报价,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坚决防止投标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六、项目评标时,必须按《招投标法》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聘请专家人数至少占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聘专家原则上应从国家电力公司所推荐的专家名单中选取。

第6篇:工程招投标法规范文

关键词 工程招投标 监督管理 加强监管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1工程招投标中对监督管理的规避问题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的参与方通常以特殊的方法绕开相关的法律法规,逃避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最终对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其常见的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如下:

1.1招标人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招标人通常在项目进行招标的过程中,给出各种缘由不招标,或者将项目分解成多个子项目。部分建设单位和部门采取片面强调工期紧、工艺特殊、项目技术复杂等来规避招标。还有些建设单位会分解原本按法律规定需要强制进行招标的项目化为数个子项目,而使得子项目不满足法律上的强制招标规定,或者分阶段分批次的拆分整体项目,从而制造项目不需要招标的假象,继而规避法律的规定。

还有一些投标方通过违规操作的方式,用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部分项目招标单位为了规避监督部门的管理,会依照自己的利益来更改标准的招标程序,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登报或缩短有效期,有些则进行萝卜招标,即招标文件倾向部分投标人。

1.2投标人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在招投标市场中,合理低价法的推行有效的降低工程成本,促进公平竞争的手段。然而部分投标人却利用这个规则,恶意低价中标。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以各种虚假方式和借口迫使业主方增加工程款。

还有部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非法串标,相互勾结。在预先商议好中标人和中标价格后,其它投标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尽管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投标方的利益,但其本质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实践表明,使用这种手段的投标方通常是倒卖工程的人,他们行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另外还有部分投标人伪造资质证书、虚报资质等级,虚报工程业绩等,严重扰乱工程招投标市场,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2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2.1完善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

尽管目前招投标法和各地方的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实施,但是很多细节上仍然有待完善和改进。在实践中,不断的有新问题,新的规避方式涌现出来。这就需要各地方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变化,从规章制度上遏制这些不正之风。也只有在法律法规上做出明文的规定,才可以使得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招投标双方也将威慑于法律的威严,遵从正规的程序,从而保障整体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2.2建立事后跟踪制度

由于招投标法律法规往往关注的是招投标的实施过程,在招投标结束后,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效应就相应的减弱。这也为很多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很多采取特殊方法规避监督管理的参与者都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只要招投标操作不违反法定程序,就很难按照法律法规来界定招标的违法问题了。在实践中,招投标监管方满足于程序合法的情况相当普遍,招投标参与方,包括招标方、投标方和监管方默认程序合法即为合法。然而,尽管程序合法表面上可以保障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但事实上确是相反的。招投标活动并不局限于招投标程序上,招投标程序只是招投标运作的先后次序,而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是要在保证不违反法定程序外,投标当事人、评标专家及中介服务人员的行为也要合乎规范。目前,此类不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行为相当普遍,比如行贿受贿、挂靠投标、围标串标、分包转包、阴阳合同及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等,程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实质上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极大的危害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因此,监管部门不应满足于程序上合法,还要对招投标各方主体及招投标有关人员在场外的活动加以监督。而这一切的前提也都基于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及时对不法行为做出处理。

2.3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担保制度

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买方市场,决定了招投标参与方的市场不均衡性。该不均衡将导致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不平等交易,甚至造成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而此类问题正是滋生招投标过程中规避监督管理行为的诱因。因此,在提倡招投标参与者进行自律自查的同时,还要完善工程招投标的担保制度。实践表明,当监管部门认定招投标参与方有违规违法行为时,很难进行适当的追索和惩罚。而通过完善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将有利于督促招投标双方的自律行为,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改善当前工程管理中责任不清的状况。

相信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将向着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邓惠琴.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弊端分析[J].山西建筑,2004,30(1).

第7篇:工程招投标法规范文

关键词:建筑市场招标投标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s the visible in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of perfect and perfect, project bidding has gradually standardized track, but in the process of has been found in some undeniable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architecture engineering bidding problem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does well the effective way of the discussion.

Keywords: construction market tendering and bidding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形成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规范招投标工作奠定了基础,有效地遏制了建设工程的腐败行为,但是发展至今,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引起人们的注意,因此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及对策的研究有很现实的意义。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

(一)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许多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的实施操作过程中, 表面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 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但实际上有些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进行,其要受到来自各方行政力量的制约, 把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只是做个陪衬,使招投标徒具形式。由于招投标存在着各自管理,必然造成建筑市场管理不统一。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自然形成各自为政、上下一条线,自己的队伍自己招标,自己的工程自己施工,以行业管理为由造成行业垄断。还有些地方为了“ 肥水不流外人田” 实施地方保护,排斥外地投标人,使一些外地企业只能靠挂当地企业承揽工程任务,并向他们交纳高额的管理费用。

(二)串通投标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 就是指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①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②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③投标者之间先内部竞价,内部选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①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②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③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④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 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⑤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⑥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

(三)工程规避招标

《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在工程施工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建设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 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给某些业主提供了钻政策、 法规的空子的机会。

(四)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应在中标通知发出30日内,与中标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为合同的重点组成部分。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符合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并严格控制在批复的投资计划和初步设计方案内,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另行订立其他协议。但在施工合同订立和实施阶段,有的招标单位将招投标成果搁置一边,随意变更和调整招投标确定的施工内容,而采取固定价款(采用的是中标价)加调整价的方式将调整变更部分另行计价,致使实际合同结算价比中标价超出很多。还有些单位不按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 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在未充分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报批的情况下,采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手段,扩大建设规模,提高修建标准,增加投资额,造成了投资超计划,造价管理失控。

二、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对策探讨

(一)深入地学习宣传招标投标法。各级招标投标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法纳入普法的重点内容,加强招标投标法的学习和培训 增加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切实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制度建设,规范评标机构和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开、公正性。

(1)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制度。要严格专家资格认定,建立专家信息库,实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打破部门界限,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建立违规违纪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职业道德差的专家要严肃处理。加强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监督,通过评标现场监督,现场录像和其它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继续培训和教育,提高素质,实行持证上岗。

第8篇:工程招投标法规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完善对策

20世纪初期,我国开始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结构也开始慢慢的产生了变化,全球市场经济开始逐渐向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将开始面临着更多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的建筑市场犹然如此。显而易见,我国在经济领域已经得到了举世瞩目的可喜成绩,我国在建筑工程领域也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建筑工程施工市场也开始逐渐不断的透明化,我国的建筑工程施工市场在由以往的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体制,建筑行业开始进入了一个崭新的竞争局面。在这个市场模式与竞争机制的转变背景下,建筑工程市场开始慢慢的向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开始采用招投标的形式进行项目竞争与合作。这种方式理论上对工程项目招标方来说,通过投标竞争可以得到更好的项目合作伙伴,投标方可以通过自己的企业实力争取到了更多的机会。然而,在这个看似简单的招投标过程中,因为在一些操作细节的过程存在的一些偏差,导致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产生许多大大小小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良性发展,已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响,成为社会的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这样一个大背景,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与建筑工程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环境也逐渐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这并能从根本上使建筑行业存在的不良现象消除,尤其是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招投标经验,就这些问题进行详细探讨,以作行业交流,促进我国建筑行业招投标市场竞争的完善。

一、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招投标工作监管力度不够

在很多企业招投标实际工作中,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非常容易出现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人)进行“暗箱操作”创造了可乘之机。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工作监管方面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对于招投标工作的监管,然而,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相关的实施细则仍然是比较缺乏的。对于相关的组织机构来说,负责招投标工作监管的政府行政机关比较精简,相关的监管人员也比较少,导致监管力量非常弱。对于行政手段来说,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对于建筑工程业主的行为进行规范的过程中,仍然缺乏科学有效的行政手段,一些行政惩罚性的消极手段的大量使用会导致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受到阻碍,不利于建筑工程市场的繁荣。

1.2 招投标运作机制不够完善

据了解,目前我国部分建筑工程单位缺乏必要的法律、合同方面的专业化人才,部分工作人员不了解有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在进行评标细则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够周密的考虑,造成标底不准确。与此同时,招投标运作过程中泄露标底、串标等问题也屡屡发生,使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另外,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自身的需要,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造成投标书的编制不具备科学规范性。

1.3 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够严谨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包括:《招投标法》、《建筑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机构一定的弹性空间,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些条款对部分业主或机构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钻法律漏洞以谋私利。

1.4 市场机制不够成熟,信息透明度不高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建筑工程市场主体信用观念比较淡化,从业者的从业行为不具备足够的规范性。从业主的角度来讲,他们的行为不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约束,这就导致回扣、垫资、压价、拖期、拖欠款等等现象被形象地比喻为压在承包商头上的数座大山。与此同时,从承包商的角度来讲,非法转包、资质挂靠、偷工减料、逃避保修责任等问题屡屡出现,这就导致招标投标不具备公平性和公正性,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这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非常低劣,导致建筑工程市场行为非常混乱。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模式的有效对策

2.1 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

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必须建立相关的规范招投标运作制度。并且,必须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对于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都必须进行认真的记录,同时录入数据库,形成“黑名单”制度,也要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公布,真正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作用。

2.2 增强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监督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严格管理,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也必须充实力量,严格执行职能,努力监管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另外,必须明确招投标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实现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将存在的各种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从源头上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

2.3 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

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下,除了《招投标法》这一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之外,也必须制定更加严厉的规章,从而真正保障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使法律法规上的弹性空间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必须加快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和问题,尽早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2.4 建立招标投标信息网,提高信息透明度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有利于交易成本的节约。通过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招标方可以在网上定期招标信息,投标方可以在网上公布自身的履约情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等信息,从而使查找信息成本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借助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还可以实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评标的效率的提高,实现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使签约及相关交易的成本得到大大的节约。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建筑市场体制也在不断的创新和改革以适应新的市场格局,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相关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通过法制的形式进行招投标市场模式规范化,给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得到更加有效的发挥,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机制,规范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行为,真正提升建筑工程领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赵学权,赵欣.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思考[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0(05)

[2] 莫健霞.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优化策略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0(16)

第9篇:工程招投标法规范文

关键词:招投标;串通招投标;法律法规完善;电子招投标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2000年1月我国《招标投标法》正式颁布实施,全国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2002年我国又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法》,推动了招投标活动的迅猛发展,从而招投标的事业在我国也掀开了新的一页。更值得我们欣慰的是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5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出台,是我国招投标史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促进招标采购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生态文明和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在此背景下,从法律规制角度界定了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及产生的原因,从而在完善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法规方面和推广落实电子招投标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一.串通招投标行为概述及危害

我国《关于禁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4款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进行了界定:串通招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对招标公告中有关事宜进行串通,以排挤或者损害其他投标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串通招投标的表现形式有两种:第一种表现形式: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手段一是招标人预先内定投标人,即招标人利用其手中权利,提前预定好投标人,将招投标程序视为形式,把应该公开的开标程序省略,不进行公开招标;有的虽然公开招标但是招标公告范围不广,时间不长,使得公告信息接受面窄,在规定的时间内,只有提前预定好投标人参加投标。

串通招投标的第二种表现形式: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其手段通常为一个投标标段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之间或全部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报高价或者报低价投标;或在投标中相互约定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或投标人之间通过谈判事先达到串通各方的某种利益,内定中标人后再参加投标,串通投标各方的投标报价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通过串通投标,损害的是招标人和其他未串通投标人的利益。

串通招投标的危害有如下四点:

1.侵犯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2.加大了招标人的成本

3.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保证

4.滋生行为

二.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性质界定

1.串通招投标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性质界定

串通招投标行为,满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三个特征:

一是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串通招投标行为的主体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他们都是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经营者。

二是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二条作了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十五条第一款:“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三是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串通招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更腐蚀了我们国家政府及官员等。

2.串通招投标行为在反垄断法中的性质界定

在经济法体系下,串通招投标行为是一些企业通过改变原有的竞争方式进而改变交易价格、脱离招标制度,来赚取自己的非法利益,而做出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而串通招投标这种行为严重地限制了自由、公平的竞争,属于限制竞争行为中的价格垄断协议。

三.串通招投标行为产生的法律制度原因

我国的招投标制度随着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展而不断改进和完善,但是我们招投标制度起步晚,相关法律体制不够明确和规范,还不能彻底的遏制和杜绝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例如,招投标法对串通招投标这一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实施起来没有操作性和约束力;刑法中的规定虽然有串通招投标罪的认定,但是对于“情节严重”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仍然不够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法律责任的形式规定过少,处罚的手段不够健全。国务院及有关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规章和法规用于更好的贯彻落实《招投标法》和《反垄断法》,但是我们也看到了,地方法规条文之间以及招投标法在内容上还存在重叠交叉,甚至不一致,从而给串通招投标规制机关的统一执法带来困难。

不法分子利用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和漏洞进行违法操作,其常用手段有:

1. 违法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2. 限制招标信息控制投标

3. 设置障碍排挤其他投标人

4. 围标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承担着立法、监督管理和投资人三种角色,界限也不明确,虽然有法可依,但是有的行政机关出现以言代法,以政代法,以不正当的竞争垄断承包工程,违反市场经济要求,搞地方保护主义,以各种形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有的政府官员甚至在政府采购或者政府招标中搞权钱交易,,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要求将项目交给指定的供应商、承包商等等。使得实行招投标也只能流于形式。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更没法正常建立,像这种情况都是市场监管不力的体现。

四.完善遏制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法规

随着经济竞争市场的不断发展,串通行为却屡屡发生,我们必须拿起法律作为武器,加大惩治力度,使得串通招投标者的行为期望利益小于违法风险,达到遏制串通招投标的目的。第一,在民事损害赔偿上,首先实行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不管经营者是过失还是故意,也不管是无过失还是无故意,都不能免除他的损害赔偿的责任;其次实行双倍赔偿的责任,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损害赔偿对串通招投标等违法行为的遏制,不建议采取等价有偿原则进行赔偿,建议采取双倍赔偿的方式,这样才会鼓励受损害人去法院提讼,提出赔偿,也有从一个侧面抑制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第二,在行政处罚上,提高处罚罚款额,明确罚款的计算基础和标准,延长取消投标资格的期限等措施。第三,在刑事处罚上,可以增加罚金额或徒刑期限,通过加大这些对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处罚措施,起到提高防止该行为发生的效果。

五.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

为提高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有效防治招投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的出现,进一步规范、健全电子招投标,明确其法律地位,2013年5月1日,由国家发改委等八个部门正式颁布了首个《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门共同一个法律政策这在招投标历史上是很少见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给予极度的重视。

在《办法》中,确定了各部门在电子招投标活动中的职能分工和责任。针对电子招标投标的特点,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也有所创新。一是通过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规定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二是通过信息集成分析提高监管效果。利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整合优势,分析预警和有效防范围串标等违法行为。三是发挥信用机制奖优惩劣作用。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依法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鼓励公布合同履行情况。四是明确在线监管载体和要求。规定监督部门依法设置行政监督平台并公布行政监督的职责权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提供通道、交互信息、为监督部门登录使用平台提供必要条件,实现对电子招标投标在线监管。

六.结论

健全招投标法律法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通过加大法律处罚力度来制裁串通招投标行为更是任重而道远。《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与实施为中国未来招投标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未来的招投标法律规制会更加趋于完善。

参考文献:

[1]武晋伟.串通招投标法律问题研究[D].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06(04).

[2]陈雯.我国工程招投标串标行为[J].煤炭技术,2010(02).

[3]余廷亮.浅析围标、串标行为及其规范[J].建设监理,2008(01).

[4]尚雪莉.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J].现代营销,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