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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 保税制度 税收筹划
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纳税,获得税收利益。纳税筹划的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风险。纳税人依照税法的具体要求和生产经营的特点,利用会计特有的方法,围绕税种和企业经营方式,规划企业的有关纳税活动,使之既依法纳税,又尽可能地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负。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发生货物虽已进境,但却不一定在该国市场上销售的情况,这就意味着货物缴纳关税与否,需视该货物决定为进口还是复运出口而定。如果是后者,那么,将该货物置于某种可以免纳进口关税的海关监管之下,不仅符合进口商的利益,而且还能促进该国的转口贸易和出口贸易。这正是保税制度的本质所在。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海关通行的海关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保税制度可以简化手续,便利通关,有利于促进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等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一是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保税仓库、保税区、寄售代销和免税品商店;二是为加工制造服务的进料、来料加工、保税工厂、保税集团。
保税制度为各出口企业提供了延迟缴纳进口货物应纳税款的优惠,从而相当于从海关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实现这种可能性的关键环节是出口企业能否将其进口货物向海关申请为保税货物。如果能够申请,从批准日起暂时免征进口关税,而后视货物经储存或加工或装配后是否复运出境,再决定需不需要补缴税款。显然,作为用进口货物加工出口商品的企业,不论其进口货物最终流向何处,都能在批准日到补缴税款之间的期间内占有该笔税款的时间价值,从而能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和效果。
以前在我国,进口货物要成为保税货物,基本上只需进口公司作出复运出口的许诺或保证即可,因此海关负担着很大的风险。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目前,海关总署正促令各地海关采取有力限制,加强风险管理,其措施之一是收取保证金,即在海关批准进口货物为保税货物时,向进口公司收取相当于该公司应纳的进口税款,如进口货物最终实践诺言复运出境,海关则向进口公司按银行利率给付利息,并退还收取的保证金。如进口货物最终销往国内,海关则向进口公司按银行利率收取利息,并将保证金转化为税款缴入国库。其措施之二是在海关审批进口公司的申请书时,必须考核该公司的信誉度,若信誉良好则给予批准,若信誉不佳,则不给予批准。这样一来,上面提到的节税方法在当前已不适用。
从宏观上看,保税浑然如一整体,但从微观上看,保税是一个包含众多环节的过程。现假设进口货物最终将复运出境,则其基本环节就是进口和出口,纳税筹划的就是从这两个环节开始的。在这两个环节中,既是进口公司又是出口公司的外向型公司都必须向海关报关,在该公司填写的报关表中有单耗计量单位一栏,我们纳税筹划的突破口就是这个栏目。所谓单耗计量单位,即生产一个单位成品耗费几个单位原料,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种是度量衡单位/度量衡单位,如米/米、吨/立方米等;一种是度量衡单位/自然单位,如吨/块、米/套等;还有一种是自然单位/自然单位,如件/套、匹/件等。度量衡单位容易测量,而自然单位要具体测量则很困难,所以,可以利用第二、三种形式作出避税筹划。
【案例】我国广东省某地有一生产出口产品的家具生产公司,于2007年1月从某国进口一批木材,并向当地海关申请保税,其报关表上填写的单耗计量单位为200块/套,即做成一套家具需耗用200块木材,而该公司由于近期引进先进设备,目前,做成一套家具只需耗用150块木材,但这是难以测量的,海关认为该公司信誉良好,给予批准,8个月后,该公司将成品复运出口,完成了一个保税过程。现假设该公司进口木材10万块,每块价格100元,海关关税税率为50%,其节税成果为:
[(100000—100000÷200X150)X100×50%]=1250ooo(元)
该公司由于灵活运用单耗计量单位,成功地节税1250000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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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税三期;大数据;税务风险管理
2007年,国家发改委批准了金税三期工程的可研报告。2008年,金税三期工程正式启动。至今,金税三期成为全社会推广的主要税收体系改革制度。这代表大数据与企业的税收管理进一步融合,使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更具现代化特点。借助信息技术打造数字化管理时代已成为现在主要的发展趋势。但是,从综合实际情况来看,税务风险依旧是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在金税三期的制度体系下,控制好企业税收风险,打造数字化的风险控制体系势在必行。
1基础理论分析
1.1金税三期的具体概念
从政策体系角度来看,金税三期工程是建立在原有金税二期的基础上,结合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趋势,将国家的税收管理系统与信息技术相融合,打造多方兼容的数字化管理模式。从内容来看,经过拆解之后,可以分化为一个平台、二级处理以及三个覆盖,其中一个平台指的是网络硬件和软件基础融合的统一平台,二级处理是指建立在一个平台的基础上,结合涉税信息和数据的省局处理以及总局处理体系,三个覆盖指的是落实好全税种覆盖、实现国地税局覆盖、落实好相关部门的联网覆盖。同时涉及4个系统,主要指的是征管业务系统、外部信息管理系统、行政管理系统以及决策支持系统。总体来说,金税三期工程确保实现国地税与其他各部门以及组织之间的高密度连网,进一步强化云计算功能和大数据评估能力,促使税收体系一系列的工作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提升性能和效率,进一步打造便捷化、智能化的税收制度和工作模式。
1.2金税三期背景下企业面临的税务变动
金税三期工程的核心指导思想为以票控税,打造全方位的大数据识别系统,实现税务管理模式的优化升级。金税三期系统构建了针对所有增值税发票的出口和入口,涵盖了企业的销项、进项发票,并且能够进行自动匹配,例如对比纳税人的税号和相关信息,分析同一法人相关性、数量相关性以及比例相关性等。这种税改模式为当前的企业税收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首先,金税三期系统本身与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对接,能够快速收集和分析企业的实际发展信息。例如,可以跟踪票据流,处理虚假开票行为。其次,金税三期系统可以结合商品编码和单位编码,分析企业的销售情况并进行监管,确保企业能够依规缴纳增值税。再次,金税三期系统可以结合三个覆盖落实好税务、银行、工商、海关以及相关组织的对接交流,通过数据共享,确保企业的多种经济行为能够受到多方位的监管。
2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点
金税三期大数据技术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税务管理的严谨性和规范性,但受传统税务管理模式的影响,部分企业在该环节下未能及时进行转型,导致内部的风险管理意识不强,监管体系和税收筹划不科学,直接导致企业陷入税务风险。
2.1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认知不足
在金税三期大数据发展模式最初应用的环境下,部分企业依旧缺乏科学的税务风险管控意识,在税务管理工作方面投入的人员较少,且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甚至会存在忽视税务管理规定的违规现象。此外,税务风险和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多方体系的发展行为有一定的关联,因此,风险因素较多。企业要具备敏锐的风险意识,才可以有效定位风险。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企业的风险察觉本能不够强,在日常运维过程中存在虚假开票、转移收入等违规涉税行为,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信誉,同时也会对企业的正常发展造成影响。
2.2监督管理体系不够科学
企业的涉税不当行为类型主要分为非主观和主观两种情况。其中,主观情况是指管理者自身主动谋取不当利益而出现的涉税行为,而非主观情况是指在企业日常运维过程中,对部分细节把控不够合理,出现了偷税漏税等情况。这其中非主观意愿的产生存在一定的变动性,若企业未能及时察觉,会导致税务风险。例如,在计算应缴纳税额时,存在计算错误和标准把控不清等问题,导致缴纳金额与实际应缴纳金额不符的情况。产生这种情况的因素不仅与外部影响因素有关,也与企业内部监管系统有一定的关系。内部监管体系不完善,未能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全方位的监管,细节把握不清,导致出现了漏项缺项的问题,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务工作。
2.3税收规划体系不完善
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要求企业在落实销售活动和日常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信息的统筹规划,从而合理地组织税务工作。但从综合实际情况来看,当前部分小型企业的日常运维体系不够完善,税收规划制度缺乏合理性,没有多余的精力结合具体的涉税事项落实好对前期生产和投资情况的规划和安排,未能制定完善的税务筹划方案。而这种现状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冲击力,如未能提前规划涉税事项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存在滞后性,错失了税收优惠政策。此外,纳税税款时机的安排不够合理,导致出现提前缴税等情况,影响企业内部资金的流通质量,从而引发财务风险。
2.4专业团队的能力不高
金税三期工程是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构建的全新税收体系和管理模式,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具备更高的信息技术使用能力和管理能力。但实际上,部分小型企业的财会税务经办人员的综合素养较差,未能经过系统性的技能培训,对税收政策不够了解,对信息化的征管流程和办公模式缺乏掌控,在日常的业务活动过程中缺乏敏锐的风险感知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内部的税务体系依旧沿用传统的管理模式,或信息化的管控力度不够深入,导致企业存在税收风险。
3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企业应对税务风险的对策
3.1强化税务风险控制意识
在新的税收管理体系下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企业要提升自身的税收遵从度,这样才能够有效化解部分税收风险。其中,云计算和大数据对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是提升企业税收遵从度的主要技术。因此,在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企业要强化税务风险控制意识,并且认识到当前的税收管理体系是透明化的,具备极强的多元性特点,能够实时监控企业的日常涉税行为。在追求日常税后利润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企业内部税收体系管理的科学性和标准性,防止潜在的税务风险对企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避免对企业税收遵从度带来冲击。首先,企业要合理地分析金税三期的具体内涵和相关政策体系,要认识到大数据技术的优势,并且将其应用于企业内部日常运维和税务行为管理中,要打造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从而约束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行为。其次,构建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利用制度体系引导日常涉税行为。如此一来,能够有效降低运营风险,让企业的经营管理进一步满足金税三期大数据模式的实际发展需求。多元化的制度体系能够避免企业在日常运维过程中存在税务盲区,避免漏交和多交等行为,同时能够确保企业的合同签订和业务办理具有良好的规划,可以结合具体的税收模式合理地调整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最后,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企业要通过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做好财务信息的有效收集和保管工作,确保能够为后期的税务查询工作提供完整的资料体系和可回溯的数据信息。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利用互联网制定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平台,有效强化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监督力度,避免内部出现混乱造成企业产生非主观不良涉税行为。
3.2落实好税收规划
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税务稽查和监控工作的开展,往往以大数据技术为依托。传统的纳税方式存在较强的滞后性,无法满足当前企业的发展需求,同时旧的财税理念也存在较多的弊端,在此环境下,企业要落实好税务成本、企业利润以及税务风险的管控,要打造新的税务管理格局,从而促使税收筹划工作成为提升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质量的重要动力。税收筹划工作主要建立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是结合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理财活动落实全方位统筹安排和管理的预见。它能够结合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调整企业生产模式,确保税后利润最大化,同时也是降低企业赋税的基础举措,是一种合法合规行为,与企业原本的偷税漏税和不正当的涉税行为有直接差异。良好的税收规划可以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纳税积极性,同时结合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节税的目的,促使纳税人在享受自身应有权利的同时,改变传统的纳税态度,打造积极的纳税环境,提升科学的管理认知,促使各环节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更加合理。其不仅能够了解企业本身的税收情况,也可以有效地把控税收风险,促使被动的税收风险控制转化为主动的税收风险防御,以此增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3.3提高企业业务人员的综合能力
财务人员必须要具备极高的综合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尤其是在金税三期大数据背景下,信息技术与企业的财会管理工作紧密融合,相关人员必须具备完善的技术体系掌控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税务风险意识也应从原有的事后逐渐转化到事前。
4结束语
企业要在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落实好人员队伍的优化管理,通过日常的技能培训和对外交流提升其专业知识能力和综合水平,尤其是要落实好营改增后的创新工作。结合不断更新的税收政策,落实好企业专业知识的更替和优化,进一步实现技术体系的升级,提高团队的计算机业务能力和大数据管理能力,构建复合型的人才团队,以有效定位税务风险,并化解税务风险,为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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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教学目标的优化。会计知识已成为财税专业学生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从事相关工作的基础工具,在设置总体教学目标时应充分体现会计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重要性,将总体目标设置为: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备财政、税务、会计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税收政策、税收与会计实务操作,能够在税务、经济管理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从事税务、税收筹划、企业财务等相关工作的高素质应用性人才。
(二)具体教学目标的优化。(1)会计学课程教学目标的优化:各高校财税专业会计学课程的设置方式存在一定差异,但普遍课时量较少,任课老师的授课重点往往在于具体事项的处理,对基本财务理论以及财务报表的讲述不够深入,。结合专业特点以及后续课程的要求,在制定《会计学》的教学目标时,应加强对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的讲述,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以基本理论为纲提升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2)税法课程教学目标的优化:本课程的前导课程为《会计学》,通过讲授税收法律知识及中国税收体系,使得学生熟悉税收政策,增强学生税收实务的应用能力。(3)税务会计课程教学目标的优化。本课程的前导课程为《会计学》和《税法》,由于财税专业学生《税法》课时量较多而《会计学》课时量相对较少,因此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应侧重于会计知识的讲述,以本课程作为会计类课程的有效补充,引导学生比较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异同点,使学生通过学习熟练掌握各类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4)税务稽查课程教学目标的优化:本课程的前导课程为《会计学》、《税法》与《税务会计》。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掌握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基本方法。
二、税法与会计类课程教学计划的优化整合
第一,适当增加《会计学》课程的学时。以本学院为例,学生需要在48学时内学习会计的基本原理、簿记系统的构成、基本操作程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中一般会计事项的具体核算方法和操作方法,课时量难以满足教学要求。建议将《会计学》分为《会计学原理》和《中级财务会计》两门课程,在《会计学原理》中介绍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复式计账、账户设置、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账簿登记、试算平衡、调整与转回;财产清查、会计报表简介、财务会计核算程序与组织等,《中级财务会计》介绍企业一般会计事项的具体核算方法以及财务报表。第二,在课程开设学期的安排上应做出优化,将《会计学》作为学科基础课安排在大一下学期开设,之后按照《税法》、《税务会计》、《税务稽查》的顺序,依次安排在不同的学期,保证各门课程知识体系的连贯性。一方面学生能够及时复习前导知识,又可以为后续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出现教师授课时过多介绍与本课程相关但学生尚未学习的知识,后续课程又重复讲授的情况,提高教学效率。
三、税法与会计类课程教学内容的优化整合
(1)会计学教学内容应更具针对性。首先应重视对于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的讲解,加强学生依据基本理论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讲解到具体事项时也应引导学生分析具体方法的理论根源;其次,会计学教材对于涉税事项往往做出了简化处理,但是对于财税专业学生而言,涉税事项是学习的重点,因此可以引导学生自行查找税法相关规定,思考若不做出简化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这样既能提升学生学习会计知识的兴趣,也能引导学生预习后续的税法课程;最后,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稽查要点和稽查方法是税务稽查课程的重要内容,因此应加强对会计报表的讲授,使学生能够理解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和各个项目的经济含义。(2)将会计学知识融合于税法教学中,加深学生对税法的理解,提升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3)税务会计教学侧重于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避免与税法和会计学内容重复。现有的税务会计教材主要介绍各税种的税法规定和涉税事项会计核算,有些教材中还介绍纳税申报和调账方法,结合财税专业学生的专业特点和知识体系,应以涉税事项的会计核算为教学重点,主要教学内容包括:增值税会计、消费税会计、出口退税会计、所得税会计及其他税种会计,其中又以综合性最强的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为教学重点。(4)税务稽查主要讲述税务稽查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技巧,以及主要税种的稽查要点和方法。
关键词 中小企业 财务人员 综合素质
历经几十年高速发展的中小企业,已渐趋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特别是当前,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由于人数众多,行业各异,经营模式千差万别,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层出不穷,因而新时期的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对财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中小企业财务人员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
财务人员通过财务管理,组织企业的资金运动,处理有关财务关系的一切经济管理工作。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的管理工作渗透和贯穿于企业一切经济活动之中,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理财、销售、分配、税收筹划,企业风险分析等一切涉及资金的业务活动的管理者。企业的生产、经营、进、销、调、存每一环节都离不开财务人员的反映和调控,财务人员通过日常的经济核算、财务监督,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有效制约和检查。
(二)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促进了企业从注重生产管理到注重财务管理的转变
经历几十年高速发展的中小企业,财会工作在企业管理中越来越重要。中小企业财会人员围绕着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可实现如何以较小的消耗取得尽量大的经济效益;能够促进企业节约挖潜、控制费用、降低消耗;通过资金的筹集调度,合理运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防止资金的浪费;通过对存货的管理可以优化库存结构,减少存货积压,做到经济库存;通过价格的拉动,可以增加企业的收入;通过对企业资产的管理可以促使企业合理有效地使用企业资产,并且做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是企业管理信息的“输送者”
中小企业财务人员通过会计核算,对原始数据进行收集、传递、分类、登记、归纳、总结、储存、将其处理成有用的经济管理信息,然后展开财务分析,对企业财务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和比较,并对未来财务活动及其结果做出预估和测试。通过这一系列财务管理活动,使企业能够及时准确地向国家管理机关、投资人、银行、税务机关、企业管理层及企业员工提供企业的管理信息。
(四)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是企业管理漏洞的监控者
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是企业经济业务管理的核心,财务收支的“关口”,企业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都离不开财务人员的“视线”,如中小企业财务人员通过对日常财务指标的计算、预测、整理、分析、比较等工作,可以发现企业管理出现的异常;通过预算管理,可以掌握企业的超支节约情况;通过成本管理,可以对成本节约提出整改意见;通过投融资管理,可以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整活企业的资金资源;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等。
二、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现状
(一)中小企业财务人员营运资金能力薄弱
中小企业财务人员对营运资金的筹措、安排等缺乏前瞻性和科学性。有的财务主管每天忙于开票、填制凭证、记账、报税等日常事务,对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不够,导致资金回笼缓慢,呆账死账增多,企业内部资金紧张。在融资方面,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已从单一的创始人的初始投入、盈余后的利润留存模式转变为银行贷款、民间融资、理财管理等多渠道来源,随着企业的发展,只有拓宽融资渠道才能保证企业融资的需求,然而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往往是束手无策。此外,在投资管理方面,中小企业财务人员存现经验不足,业务知识不够,无法正确对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和评估等。
(二)中小企业财务人员忽视成本管理
作为财务管理核心内容之一的成本管理,在中小企业的财务工作中无疑是重中之重,然而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成本管控意识不强、成本管理经验不足,企业成本管理制度建立不全、成本管理体系混乱、成本管理内控力度不够等。成本核算多停留于成本核算层面,没有做到精细化核算,更谈不上成本管控。有的企业没有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不能实现成本预算管理,管理团队的经营决策尚未体现成本控制,使得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足。
(三)中小企业财务人员预算管理执行能力不强
部分中小企业财务人员虽然年年有预算编制,但只是为完成年度任务,编制不具体,内容不完整,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尤其是没有具体跟踪预算与实际的动态管理,具体预算编制、分析、管控、改进等方面的细节没有落到实处,没有推动绩效考核体系、资金规划体系、组织架构体系、各层级预算人员管控体系、预算评审体系、ERP软件、能力培训等多部门多体系的推进,无法做到公司战略、公司风险管控与公司运营的衔接,无法达到牵引企业管理目标的宗旨。
(四)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沟通协调能力有待提高
有的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无法通过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中上级、同级、下级等各种关系,使其减少摩擦,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等。例如,不少中小企业财务人员在与别的部门工作交涉中缺乏技巧,语言表达能力差,使得各部门之间各司其政,更谈不上配合和支持。企业财务部门虽然是企业管理的核心部门,但它是企业的基础部门,服务部门之一。因此,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除了部门本身的工作外,还要与公司多个部门沟通协作,取得上级部门的认可,同级部门的支持,部门本级人员的相互配合,环境(如银行,税务,工商、统计、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融洽。
(五)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执行能力欠强
企业目标完成的关键是企业的执行力,没有执行力,一切都是空谈。作为保质保量、不折不扣、没有任何借口地完成任务的执行力,在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中却显得苍白无力,很多时候只有计划,没有行动或者有了行动,没有结果。作为财务工作的管理者,管理工作没有常抓不懈,管理制度与指令在时机掌握和安排上不够严谨,朝令夕改,对企业政策的落实与执行不能始终如一地坚持,常常是虎头蛇尾;管理制度方案缺少针对性和可行性,管理工作缺少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企业执行文化未能得到大多数员工的认同,执行没有针对性,留于纸上和口头等。
三、提高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的建议
(一)提高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加强团队意识
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是做好财务工作的保证,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内在要求;财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财务人员责任重大,它的内容涉及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团队意识是做好财务工作的油,任何一个人,要想取得成功,都需要同别人合作,争得别人的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财务人员应该提高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通过相互信任、包容取得团队效应。
(二)夯实基础知识,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
中小企业种类繁多,规模大小不一,行业特征区分明显,管理模式千差万别,财务工作所需的知识繁多,会计知识,法律知识、税务知识、管理知识,投资融资理财知识等,财务工作实践性强,所学的理论知识,只有通过具体工作,才能得以实践,才能避免“纸上得来终觉浅”。中小企业财务人员可通过自学、参加职称考试、执业资格考试来夯实基础理论知识,通过轮岗或适度跳槽来积累实践经验。轮岗可使中小企业财务人员快速熟知财务工作各岗位的工作内容,获取各岗位工作“秘诀”,适度跳槽有利于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了解各行各业的行业特征,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下财务工作的特点等。
(三)提高沟通协调能力和执行能力
过硬的专业能力是做好财务工作的必要条件,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则如虎添翼,它能使下级安心、上级放心、同级热心、内外齐心。一个企业的执行能力决定其企业的命运,一个团队的执行能力决定其团队在企业中的地位。在信息化产业高度发展的今天,提高作为核心“软实力”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能够快速高效地去执行管理层指令的执行能力,已刻不容缓,二者相辅相成,中小企业财务人员在以高效执行能力为“轴心”的沟通目的下,可通过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养,理顺关系,端正心态,营造环境,适时融洽的加强沟通,最终达到“没有任何借口”的执行境界。
(四)加强学习,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财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不仅专业性、实践性要求高,同时也是一项服务性工作,所需的知识繁多、信息化强、知识更新快、财务法律法规变化快、税收法律法规层出不穷,要做好财务工作,除了需要相应的财务知识、税收知识、投资理财知识,还需要生产经营管理知识、服务意识等。因此,中小企业财务人员应转变会记账、算账、报账的传统,加强自身的服务意识,同时努力学习各类业务知识。在提高上述素质的同时,要不断加强营运资金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理财管理、计算机应用能力、英语听说能力、创新能力等素质,以更好地胜任当前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结束语
由于中小企业的多、繁、杂,财务管理工作的综合性和实践性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迅速,信息技术的更新日新月异,国家税收政策等相关政策的层出不穷,都对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中小企业财务人员必须适应时代的要求,从全局观念出发,努力提高自我,在财务岗位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单位为贝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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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专业学位;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 ;问题
中图分类号:G64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1-0065-03
最近两年, 我国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进行了重大改革。2009年3月, 教育部决定将增招的硕士研究生指标, 全部用于招收应届本科毕业生全日制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并且规定,自2010年始,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的专业硕士学位类别, 全部纳入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安排。这意味着,长期以来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不招收应届毕业生的局面彻底改变了, 专业学位教育已经进入到了研究生招生的主渠道, 成为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1] 2010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19种新增专业硕士类别。2011年秋季,改革后招收的第一批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 随着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学活动的展开, 作为一线教师和教学管理者,我们遇到了一些困惑和难以解决的问题。而如何处理好这些问题, 将关系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成败。
一、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其他类型学位教育的同质化
1.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与科学学位研究生教育之间的关系。 在教学中, 我们首先遇到的问题是, 如何正确处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其他类型学位教育之间的关系。从理论上说,他们之间的划分是明确的。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目标定位是培养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能够承担起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2] 而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定位是培养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能力的教学科研人才。也就是说,前者侧重于实践性,后者侧重于学术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困难,主要是表现在课程设计上。 以笔者所从事的税务硕士教学为例: 为实现专业学位硕士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目标, 我们安排了相关的税务和财务管理类具有实务性质的课程,比如税法、税收筹划、纳税评估、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企业财务会计等。这样一份教学课程计划似乎满足了专业学位硕士培养的目标定位。但是,当我们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安排与本专业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安排进行对比的时候,发现两者之间的差异并不大,无非是专业学位教育特别强调了实习环节, 规定了实习的时间长度不少于半年。会出现这样情形的原因在于,近些年来我国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出现了“专业化”的倾向, 即科学学位硕士的培养已经不仅仅是满足科研和教学的需要, 更多的是为满足就业市场对实践性人才的需要。事实上,随着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扩大, 教学和科研岗位早已无法满足庞大的研究生就业需求。更为关键的是,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目标培养定位与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基本重叠的。最近几年,博士群体也在扩大,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已经很难在教学和科研岗位谋得一份职位了。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各高校在科学学位硕士培养过程中逐渐增加了实践性课程的比重,减少了学术性课程的比重。所以,当专业学位研究生被纳入到研究生教育主渠道以后, 就产生了科学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在课程设置方面的同质化问题。
2. 如何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与本科生教育区别开来。这看起来不是个问题,但我们在教学中也同样为此费尽脑筋。 按照我国对本科生教育的目标定位, 同样是培养具有一定理论基础的专业性实践人才。尽管近些年来国家一直在倡导通识教育,但事实上满足市场需求的就业导向, 使得许多大学的专业课程设置技能培训的特征非常突出。这就使得本科教育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在目标定位上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不同之处可能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层次更高一些, 在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方面尽量做到有所区分。但这些都只是理论上的假定。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2011年各高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并不理想, 许多学生都是从科学学位方向调剂过来的。 以笔者所在的暨南大学经济学院为例,2011年招收了五个类别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包括金融专业硕士、国际贸易专业硕士、税务专业硕士、投资专业硕士和统计专业硕士,各专业80%以上的生源依靠从科学硕士方向调剂, 有的专业甚至达到100%。而且更为关键的问题是,通过调剂补充的生源,其本科专业与专业学位所学专业大都不一致, 以税务专业硕士为例,2011级入学15人, 其中9人为非财税类专业,5人为非经济类专业。在绝大多数学生不具备本专业基础知识的情况下,通过仅仅只有两年时间的专业学位教育就达到高层次专业实践人才目标,这无论如何都是难以想象的,更何况按照学制安排, 他们的课堂学习时间只有一年。对于那些非本专业的学生来说,在一年内能够补齐所学专业的入门知识已属不易, 如果要提高层次可以说是难上加难。考虑到这样的现实情况,教学单位在课程设计上, 不得不回过头来对本科阶段的知识进行讲解。因此,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与本专业的本科教育很容易出现同质化的问题。
二、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问题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实践性。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中,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实践能力方面的培养做出了具体规定。在教学方面,规定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提高为核心;在教学内容上,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 教学过程中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在专业实践方面,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 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培养单位要提供和保障开展实践的条件,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加大实践环节的学时数和学分比例。 应该说这些措施对于突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特色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实际教学中,教学行为主体在关注实践性的同时, 很容易忽略专业理论素养训练的重要价值。事实上,这种情形正在悄然发生。从教师的角度来说,在实用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传授实务性质的知识几乎成为任课教师的惟一任务, 专业理论知识在课堂教学中几乎难觅踪影。在学生们看来,学习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与他们未来所要从事的工作似乎不相关, 他们关注的是现在所学习的知识在毕业后能否直接拿来应用。所以,无论是教学者还是学习者都没有动力去学习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忽视专业基础理论学习,除了教学行为主体的主观原因外,还有客观因素的制约,那就是学制的限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其中只有1年是课堂教学,在1年时间内既要进行实务课程的教学又要进行专业基础理论的教学,无论对于教师还是学生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教师有选择地教和学生有选择地学,就成为一种必然结果。
忽略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教育对学生的影响可能是深远的, 对于那些跨专业学习的专业学位硕士更是如此。多年来的教学实践告诉我们,实务性的知识往往具有个案性质,具有易变性,随着时间、环境和制度因素的变化,这些实务性的知识也会发生改变。但某一专业的基础理论往往具有相对稳定性, 它揭示的是各种纷繁复杂现象背后的本质问题。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强调实践性,解决现实中的实际问题,这个方向是正确的。 但如果忽略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培养, 学生在毕业后可能在某一专业领域进入角色的时间会比较快, 然而专业基础知识的匮乏会使他们的发展潜力受到限制, 在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容易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围绕着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的关系, 我们曾经与来自于实务部门的校外导师进行座谈,他们都是实践领域的专家。出乎我们意料的是,他们除了给出如何进行实践教学的建议以外, 都无一例外地强调专业理论的重要性。可见,在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中, 解决好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三、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师资队伍建设问题
按照教育部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要求,师资队伍建设实行“双导师制”,即每个专业学位研究生要同时配备一个校内导师和一个校外导师共同指导。 目前的师资队伍还不能完全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首先从校内导师的师资队伍来看,他们原来大都从事专业理论教学,因此缺乏对当前实务部门具体操作规范的了解, 尤其是近些年来高校引进的师资几乎全部是学术型人才, 他们都接受过良好的学术训练, 但往往对实务性的问题不甚了解, 这就增加了校内导师讲授实务性课程的难度。特别是在案例教学方面,由于许多学科的专业学位教育刚刚起步,案例积累不足是常见的问题。从校外导师的师资队伍来看, 虽然他们能够在知识结构方面弥补校内导师的缺陷, 但由于这些人通常是所在单位的骨干, 不可能抽出大量的时间投入到教学工作, 他们所能做的只能是在实践环节给予指导。而且,由于校外导师长期从事实践工作,他们中的一些人往往缺乏系统的知识体系, 直接走上讲台授课对他们而言也不是一件容易胜任的工作。对于一些专业来说,聘请到足够数量的、能够胜任职责的校外指导教师,成为一个现实难题。
四、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针对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 笔者提出如下解决思路:
1.要解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其他类型学位教育的同质性问题, 一条基本的原则是严格按照各种类型学位教育的目标定位来进行课程设计。 首先要使科学学位研究生教育回归“科学性”,强化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的训练, 同时考虑到市场需求,进一步减少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增加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规模。 对于跨专业招收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在学制安排上可实行3年制,使他们有更充裕的时间弥补专业知识的不足。对于从本专业招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实行2.5年制。同时, 要对跨专业和从本专业招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制定不同的教学计划, 大力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办学水平,无论在教学内容还是在教学方式上都要与本科阶段有所不同,体现出研究生的学位层次。
2. 在重视实践教学的同时, 也要给专业基础理论教学预留一定的空间。 可以考虑在教学计划中安排1门或2门专业基础理论课程, 这对于那些跨专业学习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尤其重要。 在实践课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也应引导学生去思考实务操作背后所反映的理论基础, 学会用专业理论去解释和解决现实问题。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掌握某一专业领域坚实基础理论和宽广专业知识的培养目标。
3. 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为了使校内导师更加了解当前实务部门的实践活动, 可以考虑有计划地安排一些教师到实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学习,以使课堂教学更加贴近实际,同时还可以丰富案例,推进案例教学。针对校外导师的特点,可以发挥他们的特长,让他们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为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小型讲座。每一学期要安排一定的时间, 让学生跟随校外导师进行实践学习,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一、高校会计实验教学模式现状
会计实验教学在会计学科教学体系中的重要性十分突出,然而现阶段高校的会计实验教学采用的都是传统的会计实验教学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会计实验教学课时偏少,课程设置不合理 调查发现,我国高校的教学大纲中会计实验教学课时严重不足,会计实验课时只占会计全部课时的8%到20%。某些高校甚至根本就没有开设会计实验课程。虽然一些高校按照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会计人才的新要求,在会计教学大纲中适当调整了会计实验教学的课时,但没有较大突破,只是象征性地增加几个课时。另外现阶段的高校会计实验课程设置还不够全面,大部分科目如税务、审计、财务管理等都没有相关的实验课程。而且在会计教学大纲中,实验课程虽包含在理论课程体系中,但两者的设置却没有实际联系。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理念极大地破坏了会计实验教学课程设置的科学合理性,不合适的教学模式阻碍了我国高校会计实验教学的顺利实施及会计人才的培养。
(二)实验教材缺乏创新,资料单一 目前,大多数高校的会计实验教材主要是会计教师根据教学需要自己编写的,实验内容多年没变。会计实验教材普遍采用由教师编造的虚假业务教学,以某企业某月份的会计资料为对象,要求学生根据资料设立账户、填制凭证、登记分类账和总账、成本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来进行会计实务模拟的手工操作或电算化训练。老师在实验课堂上讲解教材中企业发生的不同业务的账务处理方法,课后学生再通过老师的讲解进行联想与记忆。这种字面的会计实验知识很难激发学生的兴趣,也让学生少了很多独立思考的机会。学生可能会出于应付考试的原因,被动地强记知识。通过学习,学生虽能大概了解企业的会计工作流程,却很少能真正明白业务的产生原因和处理方法,特别是在进行会计ERP沙盘模拟实验课程时,学生的自主判断能力和应变能力都明显薄弱。此外,由于会计是一门政策性很强的专业学科,而会计实验的教材往往更新缓慢,这导致会计实验教学模式失去了实际意义,无法培养新时代会计人才。更重要的是由于学生将来就业的领域不同,根据各行各业不同的制度,核算的要求也不同,实验教材中单一的、常规性的、同类型的业务并不利于应用型、高素质会计人才的培养。
(三)手工实验教学与电算化实验教学严重脱节 会计手工实验只是进行基本技能的训练,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电算化在企业中越来越普及。目前,大多数高校都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基本上都设置了会计电算化实验室和手工模拟实验室,但能把二者结合起来的却屈指可数。手工实验和电算化实验不是同一个教师讲授,两位教师之间的交流也较少,结果是实验数据、教材等不能共享,手工模拟实验的结果不能通过计算机得到进一步验证,手工实验教学与电算化实验教学严重脱节。另外,高校开设的会计电算化教学大多数只是学习操作一个或两个财务软件,与手工模拟实验在教学时间、实验教材、实验内容及使用的资料等方面都有所脱节,没能让学生对会计现实工作中的电子记账与手工记账工作有一个全面、完整的认识。
(四)实践业务缺乏真实感 由于单位的财务部门一般也是单位的机密部门,很多单位都会拒绝接受实习学生进入其财务部门进行短期的实践工作,因此,学生的模拟实践环节就只能在学校建立的会计模拟实验室通过实训完成。目前高校的会计实训与真实的业务还有一定的差距,缺少真实业务往来的立体感。学生只能通过会计实验教材中的实验资料了解原始凭证,并通过老师的指导和讲解来学习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账簿。另外学生在学校实验室内学习的实践业务都集中为会计基础课程内容,会计业务简单,只能让学生对会计实际工作有个大概的了解。由于会计实验教学模式要求的教学内容的理论性较强,对那些从没接触过会计实际工作的学生来说,更是感到理解困难和难以掌握。学生在学校实验室内进行模拟实验操作,很少能接触到比较全面的企业会计业务和现实工作中真实的原始凭证。有些会计专业毕业的应届生甚至连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报销单和银行对账单都没见过,刚出来实习或工作时连如何报税都不懂。
(五)会计实验教学考核方式较少,要求偏低 目前会计实验教学课程对于学生成绩考核采用的做法主要是对考勤和对实验结果进行简单考核,如对学生登记账簿书写的规范性进行简单的检查、评分,要求学生写实验报告或实验感想等。有些教师甚至把分录答案完整列在教学幻灯片上给学生抄下来,学生只需要机械般地重复粘贴会计凭证,抄写记账凭证等简单手工工作。大部分学生都反映这样的实验教学模式太形式化,根本体会不到会计实验和会计实际工作的联系,也不明白这样操作的意义。实验课课后,学生与实验老师对课堂实验中出现的某些问题进行交流、讨论的机会也不多。这样的会计实验教学考核方式并不能提高学生创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还停留在单纯手工会计阶段。
(六)会计教师整体缺乏实践经验 教师是会计实验教学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不但要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更应具备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善于分析判断、组织协调。但目前大部分高校仍面临会计教师整体缺乏实践知识的问题,原因如下:第一,大多数高校会计实验教师是毕业后直接到高校任教,没有真正完整地从事过现实的财务会计业务,会计实验教学要求的实践知识和实践能力都有所欠缺。一些会计实验教师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素质都很不错,却都同时承担着艰巨的科研或理论教学任务,没有足够的时间参加会计实践工作。第二,从企业的角度来讲,财务部门的工作性质比较敏感,包含企业许多商业机密,如财务状况、资金运转、经营情况等。企业高层不想让外人接触这类商业机密,因而不愿接受教师到财务部门实践。第三,高校在组织、经费和时间上都没有条件对会计实验教师做出实践的安排,这也导致了高校会计实验教师整体缺少实践经验,很难从会计业务实践上对学生加以指导,使得会计实验教学长期以来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高校会计实验教学改进
为了增强会计学生在就业市场的岗位适应能力,提高学生自我学习和实践的能力,应当充分发挥会计实验教学模式的优势。因此,建议学校通过以下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科学增加会计实验课时,优化实验课程 实行会计实验教学改革,应科学、合理增加会计实验课时,优化会计实验课程的内容设置,使其体现出以实验课为核心、理论课为基础的特点。高校在开设各门会计学理论课程之后,应增加会计模拟实验教学的实验课程学时。如在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等主干课程的理论课之后,应紧接着开设实操型会计实验教学的课程,安排两到三周的时间进行会计综合模拟实验,内容从填制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到编制会计报表。在财务管理、审计学、税收筹划等理论课结束之后,应安排两到三周的时间,利用综合模拟实验的实验资料,加上母公司的经济业务资料,进行合并报表、财务管理、税收筹划和审计等模拟实验。
(二)根据学生兴趣创新实验教材 高校应积极创新会计实验教材编写思路和内容,编写出让学生感兴趣、贴合现实会计实务工作并且留有自学空间的新实验教材,让学生由“要我学”的强迫性心理转变为“我要学”的自觉性心理。高校可借鉴西方一些有代表性的会计实验教材的编写模式和思路,编写内容贴合现实、新颖、实操性强的会计实验教材,编写学生喜欢读、能理解、记忆深刻并留有主动思维空间的实验教材。增加案例教学内容,利用生动案例进行实验教学,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高校选择实验教材时,还可参考像MBA等高等学位教育那样的实验教材,以某些上市公司或一般纳税人单位的成本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税收筹划、外部财务审计中的典型案例为基础编写实验内容;也可以选择一些适用于综合知识运用的典型案例,组织编写一套完整的、适用于当代会计实验教学模式的会计实验教学案例集。
(三)手工实验与电算化实验教学要紧密结合 随着信息化的日益普及,会计电算化在企业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高校应及时把会计实验教学模式中的手工实验教学与电算化实验教学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在实操性会计实验课上,先让学生根据会计实验教材的内容分阶段进行手工实验操作,再以会计手工实验的资料为基础进行会计电算化实验的操作,并且把会计手工实验过程和会计电算化实验过程进行对比,相互校验。学生在完成一系列会计手工与电算化结合的实验后,不但能温故所学的会计基础实践知识,还能进一步熟悉会计电算化的理论知识、实践方法以及不同阶段的实施方式。
(四)建立校外实训基地,使实践业务真实化 高效的实践课程对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会计人才显得尤为重要。建立稳固的校外学生会计实训基地是提高会计实验教学中实践课程教学效果的最有效的途径。为此,高校可自主建设或通过与财务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建立更多的校外会计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会计实践平台。这样,学生的模拟实践环节就不必限制在学校建立的会计实验室完成,会计模拟实验更接近真实的会计业务工作,从而实现会计实践业务真实化,利于学生全面整合所学的会计实践知识,提高运用会计实践知识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能为社会培养出满足社会需要,适应经济发展的应用型、高素质会计人才。
(五)改进实验教学的考核方式,增强学生学习主动性 在课程的考核方式上,建议通过学生对实验操作情况进行自评、组内互评、分组互评、教师综合评分等不同的考核方法对实验成绩进行评定。这种课程考核方式以学生为主体,不但能提升学生参与会计实验教学课程的积极性,也能使考核成绩更加客观和真实,全面反映实验教学的成果和学生的实操能力。并且实验过程中可以营造出团结互助、公平竞争、相互监督的良好学习氛围,使学生在会计实验中更加注重实验过程的细节,有利于培养其理解、分析和应用会计实践知识的能力,也有利于提升团队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同时,也改革了传统会计实验教学模式中由教师独自对学生实验成绩评分的单一考核方式,实现会计实验教学考核多元化。
(六)增加会计实验教师的实践经验 会计实验教学不仅要求实验教师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所以,增加会计实验教师的实践知识成为了提高会计实验教学质量的关键。具体可采取两种方法。第一,高校应鼓励会计实验教师走出学校,通过考察或进修的方式进入会计师事务所或记账公司进行实践工作。会计实验教师有了会计实践知识就可以把自己在实际会计工作的经验,如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传授给学生,这比在实验室为学生讲解各种企业会计业务或事项有用得多。第二,高校可聘请校外一些从事会计工作多年,经验丰富且理论水平较高的会计人才加入教师队伍,充实师资力量。这些会计人才从事会计工作的经历和经验是学校教育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当然,会计教师自身也要不断实践学习,扩大会计知识面,随时了解和掌握相关会计政策、法规,充实和完善自我。
三、新型会计实验教学模式构建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会计人才为目标,设计了 “以实践为核心,以学生为主体”的会计实验教学模式(如图1),对会计实验教学模式进行系统性的全面改革,从而提高会计实验教学的质量。该模式以实验课程为核心,涵盖了不同的实验层次、实验类型与实验方式,并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设计了不同流程的会计实验教学模式,改革了会计实验教学的考核方式。
(一)以实践为核心 会计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高校在构建会计实验教学模式时应特别突出实践教学部分。该实验教学模式以实践为核心,采用不同的实践途径和形式来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包括校内会计实验室的会计实验课程教学、校外实训基地会计实务实践培训、ERP沙盘会计模拟实验等。并且以学生未来就业为导向开展会计实践教学,能为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以学生为主体 该实验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主体,能贴合不同基础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的设计。在会计主干科目的理论课程结束后,教师应组织学生进行相关基础性测试,根据基础水平的不同为学生分两种实验模式进行实践。模式一适合基础较好的学生,可安排其先到校外会计实训基地进行实践学习,然后再回到校内进行实验室模拟实验。这样安排的意义在于让基础好的学生能先学会真实的会计业务操作,再通过校内一系列综合性实验对实训的工作进行巩固。第二种模式是让基础一般的学生先留在校内实验室进行基础型实验,熟悉会计工作流程后再到校外实训基地进行综合培训,这样安排不但能使学生的会计基础更扎实,还可以避免其在基础理论都没掌握的情况下就到实训基地实践而导致的手忙脚乱与不知所措。
该模式同时也对ERP沙盘模拟实验的成绩考核进行了改革,改变了以往教师对学生成绩评定的单一评价模式,实现评价主体多元化,提高了考核成绩在学生中的认可度。这样更有利于形成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培养学生的演讲沟通能力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极大地增强学生的学习热情与动力。
四、结论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高校会计教学必须不断地改革创新,其中会计实验教学模式的改革决定着我国当代会计教育的质量,关系到未来会计专业人才的能力。因此,发现会计实验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探索积极有效的改革措施,对提高会计实验教学模式质量,有效地培养出优秀的应用型、高素质会计专业人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会计实验教学模式在未来的会计教育中也定会有一定的应用前景和价值,值得继续研究。
[本文系肇庆学院教学研究项目“会计实验教学模式改革的研究”(编号:Jy201118 )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杨春华:《高校会计实验教学改革的探讨》,《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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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彭桂芳:《论会计实验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建设》,《企业家天地》2010年第4期。
[5]杨淑芝、臧建玲、吴宝宏:《浅谈高校会计实验教学改革》,《绿色财会》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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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田冠军、张志恒:《基于信息技术的会计职能变迁和教育模式变革》,《现代教育技术》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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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际税法的基本特征
(1)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税法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其调整对象,这是该学科研究的起点。我国学者对此历来持广义说观点,认为国际税法不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还调整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的税收征纳关系。[1]
(2)国际税法的客体。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客体包含着具有递进关系的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层面是国际税法中的征税对象,它不仅包括跨国所得,还包括涉外性的特定财产、遗产以及进出口商品流转额等。[2] 第二层面的客体是在国家间进行分配的国际税收收入或称国际税收利益。[3]
(3)国际税法的主体。有学者认为,从其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国际税法的主体可以分为国际征税主体、国际纳税主体和国际税收分配主体;从主体的表现形式来看,有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4] 有的学者则认为,国际税法的主体有三方,即跨国纳税人、收入来源国和跨国纳税人的居住国。[5]
(4)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的特征,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或冲突法规范。此外,国际税法中实体法规范和冲突法规范的并存还决定了其在调整方法上必然具有“兼备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方法”的特征。[6]
(5)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对涉外税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的观点比较一致,认为主要包括三条:①维护国家和经济利益;②坚持平等互利;③参照国际税收惯例。而关于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学界的意见也较统一,认为主要有两条:①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②公平原则。只是有学者认为,将公平原则总结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平等互利原则”[7] ,或仅指“征税公平原则”[8] 是有失全面的。国际税法的公平原则应包括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公平原则(简称“分配公平原则”)和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公平原则(简称“征纳公平原则”)。 [9]
2.国际税法与税法、涉外税法间的关系
在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涉外税法间的关系上,我国学者持有不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1)按照税法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这是最普遍的观点。其中又分为两种。一种主张涉外税法是国内税法的一部分,不属于国际税法;[10] 同属此种但又稍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国家税法按其实施范围可分为国内税法和涉外税法,涉外税法是国际税法产生的基础,但又在法律关系主体、制定者与实施方法、规范的形式和内容等方面区别于国际税法。[11]这一观点实际上是采国际税法狭义说的。另一种则认为涉外税法既是国内税法的一部分,又是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大部分国际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12]这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2)按税法的适用范围划分为国内税法、涉外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并认为它们彼此之间是相互联系并可以相互转化的。[13]这种分类方法的偏误在于所划分的税法的制定主体不统一,对国内税法和涉外税法而言,其所划分的是单个国家的税法;对国际税法而言,针对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间具有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国家;对外国税法,又是从单个国家与除其之外的其他所有国家间的关系来说的。
我们主张:(1)税法是指一国所有有关税收的法律规范,从法律渊源看,包括该国国内税法(具体又有税收宪法性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等)和该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条约和其他国际条约中有关税收条款的统称)以及该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还有相应效力等级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税收的条款。(2)涉外税法是指一国国内税法中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涉外税收实体法和涉外税收程序法等,它与所对应的非涉外税法的交叉部分即为既适用于涉外纳税人又适用于非涉外纳税人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也就是所谓的“相对的涉外税法”。 [14](3)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针对单个国家而言,包括该国的涉外税法、该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该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此时,税法完全包括国际税法,因为一国国际税法之正式法律渊源必同时亦为该国税法之法律渊源。国际税法也可以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言,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各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各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此时,国际税法和其中任一国的税法是交叉关系,其所交叉部分即为“该国的国际税法”。[15]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存在着一国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法的划分,其所交叉部分为“该国的涉外税法”。 [16]
以上是就部门法的角度而言的,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税法学应完全包括国际税法学。而法学研究的范围必然超过具体部门法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所以,国际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和国际税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是不同的,后者的研究范围大大超过前者规范体系的内容。[17]
(二)wto与中国涉外税法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开始引起法学界的重视。但是由于税法学本身的力量不足,目前对“wto与中国涉外税法”研究十分深入的成果不多。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税收学界、特别是国际税收学界对此十分重视,并相继有一批成果面世。鉴于两个学科紧密的关联度,我们在本部分评述中的视野已经合理地超出了国际税法的学科界限。
中国加入wto除了对经济体制产生影响外,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也将是巨大而深远的。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每一个成员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及其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而中国目前的国内相关立法在不少领域都与其存在差距甚至冲突,因此,修改与wto规则相冲突的国内立法,尽快制定wto所要求的相关法律已是刻不容缓。
与wto对上述法律部门全方位的直接冲击相比,中国加入wto对税法的影响除了关税法之外相对间接得多。研究如何利用wto的现有规则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关税在限制进口、保护民族产业方面的作用,是关税法改革面临的重大议题。
有的学者认为,关税减免既不符合国际经贸惯例,也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且造成了国内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应逐步取消各种减免优惠政策,在此前提下降低关税水平,消除名义税率与关税实际征收率之间的差距,同时优化关税结构,以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另外,应当改变中国原有单一的关税结构,建立包括从价税、从量税、季节税、复合关税、紧急关税等在内的特殊关税制度,建立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法律体系,以期达到对本国产业、产品和国内市场适度保护的目的。[18]
我们认为,与普通关税法相比,wto对反倾销税法和反补贴税法关注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 .[19]
学者们还热烈地讨论了中国涉外税法与世贸组织规则的积极冲突以及防治对策,比较一致的结论是,wto的各项协议和各项规则性文件中,同税收密切关联的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此外还有关税减让原则、反补贴、反倾销原则、透明度原则、例外原则和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中的确存在着若干与wto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地方,如用税收支持“以产顶进”和“以出项进”;按出口业绩减免税;进口产品税负高于国产产品;进口项目投资抵免限于国产产品;即征即退限于某些企业的国产产品等。为此,应对现行税法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明显属于违反wto原则和规则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有的要立即主动调整、改革,有的可在过渡期内稍加缓冲,还有的如果不造成其他成员国经济损害,而又确需保留的,也可暂时保留,待有关成员申诉时再做处理。[20]
另外,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也是近年来学者们援引wto国民待遇原则经常予以关注和批评的话题,认为由于内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体现的政策导向的偏差,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内外有别、层次过多,税收优惠方法单一,对产业政策体现不够等。[21]
最后,wto关于法律的透明度和统一实施要求对中国税法的建设无疑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和一段时间内与中国税法发生摩擦。 [22]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加入wto对中国税法的直接冲击并不大,除了关税法的改革必须亦步亦趋地与中国在“入世”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保持一致外,其余的方面可以根据形势通过微调加以解决。但是,这绝不意味着wto对中国税法的影响就此为止,恰恰相反,与加入wto对中国税法的制度性影响相比,[23]wto所代表的世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及其内含的经济自由化、一体化及法治化观念对中国税法的冲击更为长远和持久。中国税法除了考虑如何修改旧法或制定新法以保持与wto规则的一致外,更需高瞻远瞩地为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积极有效地发挥作用。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强化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经贸合作服务,加强税收法治、促进依法治税,在努力维护税收的同时积极与国际接轨,是wto对中国税法在观念上的最高层次的冲击。[24]
(三)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法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贸易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交易形式。由于网络贸易与传统的交易方式大相径庭,许多活动已经从“有形”变成“无形”,从而使税法上的许多程序性要素,如纳税地点、纳税环节等非常难以确认,同时也很难确定哪个国家当然
享有税收管辖权,使税法、特别是国际税法遭受了很大的挑战。电子商务在某些方面与传统的国际税法基础理论发生了根本性的冲突,也使得世纪之交的国际税法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压力。[25]
1.关于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
常设机构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以及相关主体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在电子商务中,人们往往通过网站、服务器、远程通讯设备直接进行交易,而不一定非要在他国设立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26]而对于这类基础设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各国往往根据本国的利益加以判断和确定。如美国、日本等技术出口强国就持否定态度,不主张由所得来源地征税,而一些技术进口国则坚决主张将这类设施视为常设机构,以保证自己拥有优先的属地税收管辖权。这种分歧的存在使得传统的管辖权理论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税收纠纷自然难以避免。
住所是判断自然人和法人居民身份的重要标 [27]但是,跨国网络经营却动摇了传统的“住所”的基本概念。外国公司通过国际互联网在内国的活动通常不需要设立住所,因而很难对其行使管辖权。由于不需要在固定地点办理机构的设立登记,而地点本身是变动不居的,因而传统的登记地、管理控制地、总机构所在地等确定居民的标准同样难以把握,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也会越来越尖锐。
2.关于征税对象的发展
信息社会的发展会在很大程度上扩大征税对象的范围,同时也会使商品与服务的区别日趋模糊,从而增加征税的难度。如文字作品、音像作品、电脑软件改变传统的书籍、磁带或光盘的形式,而在数字化后直接通过网络销售就属于这种情况。而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和易于传输复制的特性更使征税机关很难确定征税对象的具体性质。一项所得究竟属于营业所得、劳务所得还是投资所得、资本利得,适用税率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这对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无疑是一种冲击。
3.关于税收征收管理
首先,网络贸易“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而电子账簿、凭证易于篡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征管、稽查逐渐失去了“物化”的纸制凭证基础,难度急剧增加。特别是在金融领域,“电子货币”、“电子银行”的发展使得交易越来越隐秘,大大超出了现时征税机关的稽核能力。其次,网络的发展为厂商之间及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提供了大量的机会,从而严重削弱商业的中介作用,也使得税法上久已形成的代扣代缴制度的作用受到削弱,对税收征管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最后,由于无法对一些无形的凭证贴花,因而很难对这些凭证采用贴花的方式征收印花税,甚至应否对“无纸化”的交易凭证征收印花税都有人表示怀疑。
4.网络贸易征税问题
对于网络贸易应否征税,如何征税,这是当前争论较大,也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欧盟基本持肯定态度,但主张不开征新税(如比特税等),[28]而是充分利用原有的税种,对现行征税范围加以扩大。美国历来坚持网络空间的技术特点,强调对网络贸易实行宽松的税收政策,主张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对与因特网有关的商务活动广泛免税,特别是对网络贸易给予免税。我国学者对网络贸易的征税问题基本上持赞同意见,这里既有税收公平原则的考虑,更有国家利益的衡量。就前者而言,网络贸易的特殊性仅在于它是一种数据化的交易,它没有也不可能改变交易行为的本质,征税理所应当。况且,如果对一般的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征税,而对网络贸易免税,这明显是对传统贸易的税收歧视。从后者来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信息优势不强,如果顺应发达国家的要求放弃对网络贸易征税,可能会影响国家财政利益。为此,有的学者特别强调,我国对网络贸易征税应兼顾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不分贸易的具体形式,一视同仁地征税;效率原则要求税收不至于阻碍国际网络贸易的发展。在税收管辖权方面,反对单一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的适用,坚持属地管辖权原则优先,居民管辖权原则为辅。同时必须有效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完善税收征管,强化税务稽查。[29]
总而言之,虽然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法挑战的著述非常多,对国外的各种学理和官方观点都有所了解,对税法面临的问题也深有体会,但是,在发现问题的同时能够提出应对之策的较少,特别是对
(四)国际避税的概念与性质
国际避税与国际双重征税是国际税法研究的两大主题。对于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借鉴国际经验,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解决问题的系统方案,学者们在大的方面也无明显分歧。但从理论界的论争中我们看到,人们对国际避税的概念,特别是国际避税是否合法还很难达成一致。正是由于国际避税概念的内涵上不确定,对国际反避税的方法、手段等就难以达成共识。
有学者认为,尽管避税行为在形式上并不违反税法,但它实际上是违反税法的宗旨的,因而不是税法所鼓励和提倡的行为。该学者对转让定价这种重要的避税手段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介绍,并认为我国在完善转让定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应当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分开,对无形资产交易单独实行税法规制;(2)应扩大无形资产的范围,同时引入新的“利润分割法”;(3)应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允许特殊情况下的事后调整,尤其是在无形资产的转让所得方面;(4)由于我国境内非单一的税收管辖权并存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消除,因此同样还要注意仅在国内经营的企业的转让定价问题。[30]学者们倾向于通过划清其与国际逃税、国际节税的界限,实现对国际避税概念的准确定性。如有学者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或有关税收协定的条款,采用变更其经营方式或经营地点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其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国际逃税则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管理合作的困难与漏洞,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谋求逃避有关国际税法或税收协定所规定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 [31]有的学者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某种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国际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某种非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躲避应承担之纳税义务的行为。”[32] 还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租税规避,依其适法性可分为合法节税行为、非违法之避税行为和违法之逃税行为,三种行为都属于避税,但法律性质不同。[33]
有的学者从税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分析了转让定价行为的法律性质,认为转让定价是行为人利用经济往来的意思自治即契约自由原则,滥用法律事实形成之自由,使法律意义上的资产、收益的受益人徒具虚名,经济成果的享用归属于他人,是一种利用法律漏洞的租税规避行为。转让定价违背了实质课税原则、税收公平负担原则、应能负担原则,但却是对租税法律主义原则的维护。故出于对国家法安定性和预测可能性的肯定,应确认转让定价在“实然”意义上是一种法无明文禁止规定的避税行为,但通过立法机关对税法的不断完善,将实现对其“应然”意义上为非法逃税行为的定位。[34]
我们认为,国际避税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它是指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别,或者是一国内不同地区间、不同行业间税负的差别,采取非法律所禁止或者法律所禁止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不一定合法,就其性质可分为合法避税与违法避税两种情形,前者是指国际税收筹划,后者是指国际逃税,反国际避税实际上就是反国际逃税。而反国际逃税最有效的法律措施就是转让定价税制、避税港对策税制、防止国际税收协定滥用三位一体的综合运用。[35]
「注释
[1]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那力:《国际税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而狭义说则主张国际税法调整对象仅限于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不包括涉外征纳关系。
[2] 这是一种广义的观点,另见王传纶主编:《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6页。狭义的观点则认为,国际税法的客体就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而关税法等流转税法不包括在国际税法中。参见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页。
[3] 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4]参见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5]参见那力:《国际税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6]参见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7]陈安:《国际税法》,鹭江出版社1988年版,第16-18页;参见罗晓林、谭楚玲编著:《国际税收与国际税法》,中山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4—175页。
[8]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1页。
[9]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一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10]参见孙树明主编:《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4页。
[11参见邓建煦、刘文珠:《涉外税法与国内税法、国际税法的比较》,《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5期。
[12]严振生编著:《税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35页;许建国等编著:《中国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1页。
[13]参见刘隆亨:《中国税法概论》(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14]参见张勇:《国际税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15]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国别性”相当明显,与其称之为“国际税法”,不如称之为“某一国的国际税法”。参见何江主编:《法学知识》,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87页。
[16]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17]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18]参见洪慧民、陈立梅:《试论我国关税现状及其改革》,《财经研究》1999年第11期。
[19]参见本书《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发展的基本趋势》一文。
[20] 参见涂龙力、王鸿貌:《加入wto与我国税收法制体系的调整》,杨志清:《“入世”与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马维胜:《“入世”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庞风喜:《论我国加入wto的税收应对措施》,同载《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另见邝荣章:《中国加入wto对我国税制的影响及对策》,《涉外税务》2000年第10期;王诚尧:《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及调整》,《涉外税务》2000年第8期;王选汇:《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认识要准确定位》,《涉外税务》2000年第7期;吴俊培:《论我国加入wto的税收应对措施》,王选汇:《加入wto调整国内税收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同载《涉外税务》2000年第6期;王裕康:《wto与各国国内税制的趋同》,《涉外税务》2000年第12期。
[21]对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可参见本书《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wto与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之改革》等文。
[22]参见涂龙力、王鸿貌:《加入wto与我国税收法制体系的调整》,《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
[23]即wto成员不仅在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上受到wto各项规则制度的拘束,而且其他相关国内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方面也受到wto制度的影响。参见萧凯:《wto的制度性影响及其法律分析》,《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
[24]参见刘剑文:《加入wto对我国税法的影响》,《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
[25] 这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有:张守文:《财富分割利器——税法的困惑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11-337页;廖益新:《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及对策》,《东南学术》2000年第3期;王欢:《电子商务税收中的“常设机构”原则探析》,《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朱炎生:《跨国电子商务活动对常设机构概念的挑战》,刘永伟:《论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同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第277-305页;王裕康:《电子商务对税收协定重要概念的影响》,《涉外税务》2000年第6、7期;许正荣、张晔:《论网络贸易中的国际税收问题及对策》,《涉外税务》2000年第2期;程永昌、于君:《国际互联网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税务研究》1998年第3期;刘恰:《电子贸易对国际税收制度的影响》,《经济科学》1998年第6期;那力:《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收》,《当代法学》2001年第3期。
[26]指导国际间制定税收协定的《un范本》和《oecd范本》都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27]参见杨斌:《个人所得税法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的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7期。
[28]“比特税”构想最早由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提出,其后由荷兰学者卢?索尔特于1997年正式向欧盟提出方案,建议按电脑网络中流通信息的比特量来征税,且对于在线交易和数字通信不加区分,统一征收。方案提出后,引起了学者及政府官员的广泛讨论,意见分歧较大。许多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其过于草率。如从税收要素上看,该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税目包括哪些,哪些可以征税,哪些应当免税,国际税收管辖权如何划分,重复征税如何解决等,都有待研究。参见董根泰:《国际税收面临电子商务的挑战》,《涉外税务》1998年第3期。
[29]参见张守文:《财富分割利器——税法的困惑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337页。
[30]参见张守文:《财富分割利器——税法的困惑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337页。
[31] 参见葛惟熹主编:《国际税收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9页。
[32]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24页。
[33]参见陈贵端:《国际租税规避与立法管制对策》,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08-610页。
[关键词]知情权;纳税人知情权;税务信息公开
导言
知情权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公民基本权利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接受和立法承认,纳税人知情权作为宪法意义上公民知情权的具体实现途径和重要方式,也在许多国家行政程序上得以明确。我国《税收征管法》第7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该法第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尽管《税收征管法》明确承认纳税人知情权,但此种宣示性规定难以满足民众权利诉求。本文对我国纳税人知情权的讨论主要关注如何通过理论分析与制度借鉴,结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条例》等有关信息公开的既有规定,提出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的建议。
一、现行纳税人知情权规定的缺失与不足
在国外,纳税人知情权体现于税收征管诸多具体规定中。与国外立法模式不同的是,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第7条和第8条的原则性规定就基本构成纳税人知情权的基本内容。因此,对我国纳税人知情权制度的分析,应当超越第7条和第8条第1款的简单规定,在税收征管各项法律制度中加以考察。
(一)《税收征管法》第7条和第8条第1款的抽象性规定难以适用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第7条和第8条第1款涉及纳税人知情权,但对“广泛宣传”、“普及”等概念如何界定,宣传的范围和具体程序、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都缺乏明确规定。此外,除纳税咨询外,税务机关还应提供哪些纳税服务项目,以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与社会中介机构的纳税服务的界限如何划分等问题也未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规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法规,《条例》的出台,肯定会对税务机关公布、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影响。实际上,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出台了包括《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规定。因此,《税收征管法》第7条和第8条第1款的完善,应当借鉴国家《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上述相关规定。
(二)税务检查程序中缺乏纳税人知情权保护条款
我国纳税人知情权的不足,在税务检查程序体现得最明显。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税务检查范围、检查程序、检查结果等关涉纳税人税负承担的重要事项,纳税人却都无法获悉,自然会引发矛盾;又如,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提供相应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但是,《税收征管法》并无税务检查范围的规定,如果税务检查不具备合法目的,或者与税案调查毫无关系,纳税人此时也无法主张异议,即纳税人无法请求审查税务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必要性。再如,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7条规定,纳税人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相关事项,被调查人必须如实提供相应资料或证据。税务机关向第三方调查,直接关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否应该通知纳税人?是否允许纳税人了解相关情况并对认为不合理的程序或结果提出异议?毕竟税务检查只是征税机关了解纳税人真实税收信息程序,并非刑事侦查,除非有特定例外,行政程序没有必要秘密进行。此外,《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拒绝和不能提供相关账簿,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税款。对于此种核定结果,纳税人能否提出异议?最后,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税务检查结束后,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并经批准后即可执行。在此程序中,被检查对象无法知晓稽查人员稽查资料和稽查结论,如纳税人认为税务稽查认定的资料或证据有误,也只能依据第88条的规定,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然后才能申请复议,如此复杂的法律程序可以说是对纳税人知情权的直接侵害。
二、税务检查程序中纳税人知情权制度完善的思考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知情权的保障,除了完善该法第7条和第8条第1款的规定外,还需要在税收检查程序中作相应完善。
(一)对《税收征管法》第7条和第8条的完善思考
1.完善建议及理由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7条和第8条第1款的原则性规定造成实务上无法适用,同时税务机关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与中介组织提供有偿纳税服务的范围无法区分。因此,对于该规定的完善,首先应当消除“广泛宣传”、“普及”、“了解”等外延模糊因而缺乏实用性的词语;其次,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的税务咨询服务仅限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解释、政府税收行政工作的程序、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处理程序等。中介组织提供的有偿纳税服务是超过上述范围之外的各项专业化、特定化的服务,如具体税务、纳税申报、税收筹划等事项。最后,国务院《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等制度已经对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信息公开工作规程、信息保密审查、申请公开的条件及申请格式、税收新闻程序和要求等事项,做了比较完备的规定。税务信息的公开,也应当遵守上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2.相关立法借鉴
国务院《条例》已经对政府信息公开做出一般性规定,其中包括政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例如,《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政府应当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第十五条规定了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二十条规定了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程序,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政府机关对申请信息公开的处理程序。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政府税务信息公开制度进行具体规定。《国家税务
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确立国家税务总局主动公开的税务信息包括:(1)领导简介;(2)机构设置;(3)主要职能;(4)行业概况;(5)工作计划;(6)工作动态;(7)税收政策法规;(8)税收征管制度;(9)办税指南;(10)行政许可规定;(11)非许可审批;(12)税务稽查情况;(13)税收收入统计数据;(14)税务队伍建设情况;(15)人事管理事项;(16)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17)重大项目;(18)政府采购;(19)其他工作。税务总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途径包括:(1)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国家税务总局公报;(3)召开新闻会;(4)其他新闻媒体。除上述税务总局主动公开的税务信息之外,原则上申请人有权申请任何有关涉税政府信息,申请方式包括:互联网申请、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对此申请,税务总局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具体详细地规定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包括申请程序、答复程序、保密审查、不予公开的情形、法律责任等。《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则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性规定,包括审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审查形式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主要规范税收新闻的主要内容、主要方式、实施程序和要求等。
(二)税务检查程序中纳税人知情权制度的完善思考
1.税务检查程序中纳税人知情权立法现状
我国《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很大的税收检查权,具体表现在:(1)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生产、仓储、运输、销售等整个环节的任何现场地点进行调查(第54条);(2)税务机关发现有危害税款缴纳的情形时,有权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第55条);(3)税务机关对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执行的纳税人,有权进行行政处罚或加收滞纳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47、48条);(4)税务机关有权调阅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任何有关的纳税资料和证明文件以及银行存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第56、57条);(5)税务机关有义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第58条),在做出税务行政处罚时,有义务告知纳税人做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纳税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权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2.税务检查程序中纳税人知情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税务检查程序中,纳税人除能检查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外,无法获得更多的税务信息(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依《行政处罚法》就可以获得)。由此可见,我国纳税人知情权保障制度存在下列严重缺失: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至57条的规定,在税务检查过程时,征税机关只要认为有必要,似乎可以检查、调阅纳税人任何生产、经营账簿、资料、单据和信息,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文件,不得拒绝、隐瞒。对于拒绝接受和配合检查的行为,《税收征管法》第70条、第73条,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5条都规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种规定明显对纳税人不利,税务检查必然对纳税人生产、经营造成诸多不便,此种规定过分强调税务机关公权力行使而置纳税人私权利于不顾。作为税务机关探寻纳税事实及相关证据的程序,应该“有询问检查的必要,而且就此与相对人的私人利益相衡量,在社会通念上相当程度的范围内,应委由税务人员进行合理的选择。但此项选择裁量,应为调查该税捐事实关系所必要,且必须合乎比例,可履行及具有期待可能性。”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55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之后,制定《税务稽查报告》,对纳税人的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并提供处理意见,经审理部门审理后制定《税务处理决定书》(对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检查后由稽查人员直接制定《税务稽查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后,交有关人员执行。如果稽查人员认为被查对象不存在问题,经审理人员审理后确认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并通知被查对象。依据上述程序,除税务机关认为不存在问题的被查对象可以获知《税务稽查结论》内容外,被认为有问题的被查对象最后直接得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且必须依照决定书的内容执行。在此过程中,纳税人无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此种规定是否合理?此外,针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内容,国内有学者认为,《税务处理决定书》实际上既是追缴税款决定书,又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对象有关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规定在此过程又如何得到保障?
(3)《税收征管法》第57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向第三人查询税收缴纳和代扣代缴相关情况,第三人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从理论上说,当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拒绝或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时,反向调查第三方以获得纳税人相关资料,应当具有合法性。但是,依据比例原则,为避免对第三人产生不便与困扰,并维护纳税人的利益,应尽可能使第三方不知悉纳税关系。因此,对于第三方做反向调查,除有特别必要的情形外,原则上似乎应该以经由本人调查无法达成调查目的或预期并无结果(无法收集取得充分的资料)时,才能如此。例如纳税义务人本身并不了解该事实关系,而是第三人才了解事实时,应由税务机关向第三人调查。日本税法判例也认为,除认为有特别必要外,一般应先向本人调查,只有在经过本人无法取得足够的资料时,才可进行。
不仅如此,税务机关向第三人调查纳税人有关涉税事实,根据既有相关规定,纳税人无权参与,甚至无从知晓相关情况,这明显侵犯纳税人的知情权。美国《联邦税法典》规定了税务机关向第三方获取纳税人有关纳税信息时,必须通知纳税人,纳税人还有权向法院,撤销税务局对第三人的传唤。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税务部门进行反向调查之后,对第三人的陈述,原则上应给当事人表示意见的机会,例如通知当事人阅览、抄录、影印第三人的谈话记录,并表示意见。
(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第三人进行税务调查过程中,被调查对象能否委托律师或其他人参与调查过程?对此,既有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从理论上讲,除非有非常特殊的理由,任何公民都应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即使在刑事调查过程中),税务检查仅仅作为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税款缴纳相关情况,似乎没有禁止律师或其他人参与的理由与必要。
3.完善建议及理由
(1)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及第三人接受税务检查时,负有完整而真实地陈
述有关纳税事实并提出相应证据的协力义务,但协力义务的履行,必须是有关纳税重要事实,并合乎比例原则、可以履行及有期待可能性。凡是不必要、不合比例、不可能或无期待可能的协力要求,均违反裁量的法律界限,构成违法的决定。因此我们建议《税收征管法》第54条增加“认为有必要”、“针对特定调查事项”,以此来保证税务检查的重要性(调查资料对事实认定有重要意义)、合理性(对程序设计、调查范围及资料选择等应当合理)、目的性(减少不必要的税务调查)。同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针对税务检查人员的不当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2)为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也为了防止税务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认定错误,我们建议《税收征管法》应明确规定,税务检查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便于证据保存)告知纳税人调查程序和结果,并赋予纳税人的异议权。同时,税务调查人员有义务应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之要求,对调查过程中运用的会计方法、估值方法及相关认定程序,向对方进行解释、说明。
(3)如果纳税人拒绝提供相关纳税资料,或由于意外遗失、毁损等原因,客观上无法提供相关资料,为保证税款征收的公平性与合法性,《税收征管法》应当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向第三方调查相关税务资料和信息。然而,由于对第三人的税务调查直接关涉纳税人税收负担,因此有必要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并赋予纳税人对调查结果的异议权,这在客观也有利于发现真实情况,毕竟纳税人最清楚自己相关经济活动。纳税人如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应当负有举证责任。
(4)税务检查不同于刑事调查,其主要目的在于发现真实的纳税信息,公平纳税。即使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也有委托律师或第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因此《税收征管法》应当规定,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纳税人有权委托人参与调查过程,以保障纳税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4.相关立法的借鉴
(1)针对税务检查的比例与目的要求,根据美国《联邦税法典》第7602的规定,税务传唤(类似于我国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传唤的资料必须与税款确定或征收相关(relevant),或者具有重要(material)意义。第7603条规定,税务局要求被传唤人提供资料时,资料范围必须具有合理的确定性(reason―able particularity),不能指向过于空泛或抽象,使得被传唤人无所适从或负担过重。第7605条还规定,禁止不必要的税务稽查(unnecessary examination),同时不允许同一纳税年度内的重复检查(second inspection),除非纳税人主动要求,或者更高级别的税务官员经过调查后,确认再次检查确有必要。我国台湾地区“税收稽征条款”第30条第2款规定:被调查者以调查人员之调查不当时,得要求调查人员之服务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为适当之处理。
(2)关于调查对象的异议权,根据美国《联邦税法典》的规定,税务稽查结束后,稽查人员会把税收调整内容告知纳税人,以期得到纳税人的认可,从而以协议的方式结案。如果纳税人同意接受调整,稽查人员会交给纳税人一份稽查报告,说明税收调整的内容和理由,纳税人签署协议结案表(agreement forms),放弃税收核定限制,税务局就可以核定税收。如果纳税人不接受税收调整,税务局则向纳税人签发一份30日函,同时寄发税收稽查报告(说明税收调整的内容和原因)、协议结案表、相关救济(复议和诉讼)程序的说明。纳税人可以在收到该函30日内向联邦税务局复议部申请复议,如果30日内纳税人没有提出复议,在45天到60天之后,稽查人员会正式确定欠税,并向纳税人寄发欠税通知。
(3)关于向第三人调查时纳税人的知情权。美国《联邦税法典》第7609条规定,在税务稽查程序中,税务局向第三人送达传票,要求其提供证词或材料时,必须在3天内通知被调查的纳税人,并同时告知纳税人相关的程序权利。纳税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有权在20天内向法院,请求撤销税务局对第三人的传唤。即使让第三人在这20天内配合传唤的要求,将材料提供给税务局,税务局在20天届满以前,也不得对材料进行稽查。
日本《所得税法》第234条第1项规定,税务检查对象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人、负有提交支付审查书、源泉征收表等义务的人和与上述第一组有交易关系的第三人银行。实务判决认为,税务检查除认为有特别必要外,一般应先向本人调查,只有在通过本人无法取得足够的资料外,才能进行。
(4)关于纳税人请求委托人的权利,根据美国《联邦税法典》第7521条的规定,联邦税务局约见纳税人时,如果纳税人提出,希望在回答问题之前,咨询律师、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保险精算师,以及其他按照美国财政部230号通告,能够在联邦税务局代表纳税人的职业人员,税务局应当终止约见,使纳税人能够获得法律帮助。
日本《税理士法》规定,税理士有权到场参加税务调查程序,至于是否允许税理士以外的第三者到场,则属于担当人员判断的问题。
三、结语
通过上文阐释,我们已经初步描述了税务检查程序中纳税人知情权立法体系。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的知情权除在税务检查程序完善外,还应在税收核定程序给予规范。对此,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3月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已经规定了核定通知送达、核定程序、公示制度等等,《税收征管法》也应吸收既有立法成果,详细设定税收核定程序中纳税人知情权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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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胜中社区 财会队伍 社区财务管理
当今企业的竞争最重要的是管理的竞争,而企业的管理要以财务管理为重点,现代企业只有业务精、作风硬、能力强的财会队伍,才能满足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需求。但从胜利石油管理局各社区当前的情况看,财会队伍难以满足现企业发展的需要,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已经成为各企业目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胜中社区面临当前形势,结合社区工作实际,针对所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工作思路,发挥财务管理优势,在促进社区科学和谐发展上,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胜中社区财会队伍及存在的问题
胜中社区地处胜利石油管理局西邻,是几个社区中最大的一个社区,下设十三个三级单位,共有会计人员42人。财务中心成立十年来,通过各种学习和培训,财务人员的文化素质、业务技能等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思维上、参与管理上、综合能力上,仍然比较欠缺,主要问题如下:
1.人员少、偏于老化,思想觉悟有待加强
胜中社区近几年来没有专业对口的毕业生补充财会队伍,并且社区财务人员少,劳动强度普遍偏高。从2009年会计集中核算以来,工作量明显增多,工作强度加大,目前工作量是以前的3、4倍,人员少,偏于老化的问题也日趋严重,并且财务人员女性偏多,安置型、照顾型人员占有一定的比例,大家攀比心比较严重,思想觉悟不高,人才结构的合理性较差,综合能力突出的财会人员不多。
2.学习不积极,服务意识不强
财务人员每年都要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是很大程度流于形式,大多数财务人员没有真正学到东西,一部分财务人员参加了学历学习和职称考试,但真正能够做到活学活用的不多,加上学习的主动性不够,也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部分财务人员的工作局限于简单的报销,在财务的资金计划、内部控制和成本分析等方面不够深入,无法做到及时向领导提供准确数据,更谈不上参与管理,不能为社区的发展出谋划策。
3.缺乏创新、思想僵化,财务管理水平不高
长期以来,社区财务人员很少实行轮岗制度,有的财务人员在一个岗位上工作数年,虽然对本岗位的业务技能运用得较好,但较少了解其他岗位的业务知识,造成了知识面窄、思想僵化,不能提高综合能力,并且容易滋生懒惰思想、不思进取。虽然有些年轻的财会人员基础理论知识不错,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按老会计的工作流程进行,对如何拓展思路缺乏创新精神,难以提高财会队伍综合业务水平。
二、财会队伍建设的现实要求
1.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随着财会信息对企业的影响日益加重,企业也对财务工作十分关注,对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也有了更新的要求。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已成为企业对财务人员的基本要求。有才无德会坏事,有德无才不成事,企业更需要德才兼备的财务人员。
2.要不断加强学习
随着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的出台,TMS、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使用,计算机在财务工作中广泛应用,要想掌握这些知识,都要求财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在工作中才能得心应手,同时,财会人员还要虚心向兄弟单位学习,将他们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办法为我所用,取长补短,切实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3.要不断增强创新精神
随着现代企业管理、现代技术在企业中的广泛应用,企业的财务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对象都不断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对财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人员的工作不能仅满足于记个账、报个销,财务人员必须要有全面的知识结构和创新精神,要从单一的核算会计向参与社区经营管理的角色转换,更准确的提供信息,对未来形势做出合理的预测,不断创新、开拓思路,更多地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来。
三、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经验与做法
胜中社区在成立以来不断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为努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积极探索财务管理开辟新途径,曾多次荣获管理局各种奖项。回顾社区财务中心成立十年来的成长轨迹,正是通过加强思想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和发扬创新精神等手段来塑造了一支政治过硬、业务一流的员工队伍,并依靠这支队伍创造了一流的工作业绩。
1.加强思想建设,打造一流团队
思想建设是财会队伍建设的灵魂,我们不断强化财务队伍的思想教育,通过抓工作作风、抓团队意识、抓环境育人的三抓培养了一支立场坚定、堪当重任的经济卫士,提高了社区财务资产管理水平。
一抓工作作风:我们充分发扬“细实严恒”的工作作风,在资金管理工作中从夯实资金基础管理入手,严格资金审批制度,强化收支过程管理,保证各项资金及时到位,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成本预算管理工作中以细化成本核算单元为切入点,不断完善成本基础管理,在成本控制过程中推行项目组管理,坚持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财务指标与业务指标的双向考核,顺利完成了各项预算指标;在资产税务管理中围绕精细做文章,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构建资产监管体系,合理进行税收筹划,确保社区生产经营健康运行;在会计基础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突出了一个“严”字,坚持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实现了一个“恒”字,会计档案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卓有成效,体现了一个“实”字,提升了社区财务管理水平。
二抓团队意识:优秀的财务团队,需要有共同的行为模式来护航,让每名成员都感受到自己是雄伟城墙中的一块砖,不可或缺。我们注重团队文化理念的提炼和宣贯,倡导“创新、守信、负责、耐劳”的团队精神。作为队伍中的一员,人人都时刻铭记自己的团队精神:“创新”使简单数据变幻精彩人生;“守信”是立身之本,也是从业之本;“负责”指会计责任重大,财会人员必须具有绝对负责的天性,才能称职;“耐劳”是财会人员营造团队精神的基石。用先进的团队文化提升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随着这一文化理念的推行,职工对团队的依赖感和归属感逐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日趋浓厚,思想觉悟不断提升,改变了以前懒散、攀比的工作作风。
三抓环境育人:我们积极推行5S现场管理,加强“5S”办公场所的规范化管理,我们将各办公室的办公设备进行了分类整理,重新布局,为了便于管理,贴上了统一的标签,每周由专人负责督导,为员工营造了良好的办公环境。走进财务中心的每个办公室,窗明桌净,环境整洁舒适,环境卫生大检查,不管是定期还是抽查,我们总是名列前茅。我们的工作不分彼此,工作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创新、守信、负责、耐劳”的团队精神在集体中蔚然成风。她们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不论安排什么工作,总是二话不说,接受下来努力去做,以积极的工作热情,各负其责,出色的完成了各项任务。积极的精神风貌,为胜中社区的精神文明活动带了好头,起了示范作用,并连续两年被管理局评为“胜利油田优秀科室”荣誉称号。
2.强化业务培训,培养一流人才
财会人员的素质决定着财务工作的质量。社区财务现有高级会计师2人,中级会计师9人,助理会计师4人,我们通过加强业务培训,“一对一”帮带督导模式培养人才,是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技术能力强的队伍。
一在业务培训方面:我们鼓励财务人员参加一些专业技能培训,接受继续再教育,帮助她们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文化素质,使整个社区财务系统的财务人员素质、专业技能都得到了全面提升,并根据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开展“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专题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举办了财务人员素质提升培训班,组织各三级单位财务人员、收费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建立完善内部学习制度,制定学习计划,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讨论,特别是针对集团公司下发的关于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集中核算的业务知识,不定期组织学习,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生产经营状况,使社区财务人员整体水平得到了提高,逐步培养出一批懂专业、会管理、综合素质高的财会队伍。
二在培养人才方面:当今世界的企业竞争,更多体现在人才的竞争。为了让青年员工迅速成长、成才,我们加强对新来职工的入职教育,切实把“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做到入脑入心化为行。坚持大力培养年青干部,努力营造浓厚的识才、用才氛围,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引导青年员工立志成才。由于青年员工思想活跃,为了引导好,单位领导经常与青年员工交心谈心,随时掌握她们的思想动态;鼓励她们走出去展示自我,积极参与各类文体活动,增强她们的自信心。尽管她们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但要实现所学知识与业务知识的完美结合往往需要一个过程,为了能让她们迅速掌握所从事岗位的基本业务技能,我们采取了“一对一”的帮带督导模式,手把手的从基础工作教起,注重知识的实用性与实际操作相结合。通过老师傅耐心的教导,不断的鼓励,青年员工的业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成为了各岗位的业务精英。
3.发扬创新精神,创造一流业绩
创新精神既是光荣传统,又是时代要求。如何创造一流业绩是我们财务人员的共同目标,我们在扎实工作上下功夫、在注重管理上做文章、向深入基层中要效益,全力推进社区财务资产管理实现精细化、标准化、科学化。
扎实工作,出成绩:社区财务人员的女同志较多,但工作上从不甘落后,她们立足本职岗位,为今年会计集中核算做出突出贡献。管理局对会计集中核算工作非常重视,这也是胜中社区财务中心的大事。我们经过前期的TMS系统上线、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试运行等繁重工作,终于在4月份,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集团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单轨运行验收标准》通过了验收,成为第一批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单轨运行单位。我们结合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实际运行情况,抽出财务系统的业务骨干在胜利职业学院进行会计集中核算提升培训。培训结束后,同志们继续为余额核对、科目转换、业务录入、报表生成和差异分析等工作忙碌着。为了能快速、准确的把工作做好,我们常常加班加点、毫无怨言,不懂就问,不会就学,不断地发挥“干中学”,使本职工作能够灵活的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
注重管理,出业绩:在全员成本管理工作中,我们注重“创新、守信、负责、耐劳”团队精神的发挥,提炼出具有胜中管理特色的财务管理理念。我们坚持做到对能力强的员工,充分发挥他们的长处;对于年轻踏实肯干的员工,明确自己的责任,给予锻炼的机会,建立培养高素质财务资产人员的长效机制。我们在打造一流团队中,意识到个人有优点也有缺点,所以尊重人和人之间的差异是和谐的体现。要知道最优秀的团队,并不是最优秀的员工组成的、而是由各个成员团结协作、扬长避短来组建的。在去年9月,财务中心参加局财务资产部组织的财务管理经验交流会,会上就成本分析和税务基础工作分别做了经验介绍和典型发言,《细化核算单元 坚持双向考核 提高社区成本运行质量》和《围绕“细“字做好基础工作 努力提升社区税务管理水平》得到中石化领导和财务资产部领导的肯定,并分别获得财务管理经验交流评选二等奖和三等奖,这也是我们大家团结协作的结果、共同的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