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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税收筹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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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税收筹划

第1篇:无形资产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技术开发费、税收筹划

一、技术开发费税收筹划的相关概念

1、技术开发费的定义及其税务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其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并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同旧的税法相比,新税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首先,不再要求企业当年必须盈利;其次也不再要求开发费用必须增长10%以上;第三,对由于实施加计扣除造成的亏损,允许在五年内进行弥补、展期扣除;此外,在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上,新增了研发费用资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分期摊销时可以计算加计扣除的规定。

2、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是我国从西方引进的一个概念,它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目前,我国学者对于税收筹划的研究很多,可谓是众说纷纭,但是目前还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概念。

学者赵连志曾指出,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使得企业在合理经营的过程中对投资、经营和理财活动进行统筹安排,最终达到晚纳税、少纳税的目的,并从中取得收益。

在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注册税税务师教材《税务实务》中指出税收筹划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统筹安排,从而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政策,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纳税方案进行缴税。

由上述定义可知,税收筹划首先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筹划,其次税收筹划的目的为达到企业价值或股东价值的最大化。最后税收筹划就是通过投资、经营、理财活动进行安排。

二、技术开发费税收筹划实例分析

例如:有某新办科技型企业,该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2012年为其第一个获利年度,且该年度只有该项目一个研发项目,该年度经营利润为600万元,另外发生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5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150万元)。2013 年1月该项目研发成功并形成一项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按10年平均摊销,并假定这10年间,没有其他研发费用发生。每年年末,未扣除该项无形资产摊销前的税前利润均为10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无风险报酬率为10%。

若采用费用化处理,由上述条件可知,2013年和2014年企业处于免税期,应纳所得税为0。2015到2017年享受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其每年应纳所得税为12.5万元。2018到2022年每年应纳所得税为25万元。

若采用资本化处理,由上述条件可知,2013年到2014年企业处于免税期,应纳所得税为0。2015年到2017年享受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每年应纳所得税为9.69万元。2018年到2022年每年应纳所得税为19.38万元。

按照10%的折现率进行折现,资本化方式下,由此计算的现值净收益为 23.06 万元。

三、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的对策

1、税收筹划应注意防范风险

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收益,但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风险。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首先,应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避免出现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那些片面的、钻法律空子的税收筹划行为都会为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会让企业得不偿失。因此企业要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筹划项目和合适筹划方案。

2、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

税收筹划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同时税收筹划的方案选择会受筹划人员主观性的影响。因此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制定出一个合理合法并使企业得到最大收益的筹划方案。目前,在我国企业中,很多税收筹划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对我国财务、会计和法律等相关政策掌握程度不高,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因此,企业应该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是很有必要的。

3、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企业的会计账目是进行纳税的重要依据,若企业不能保证其账目的能够真实的反应企业的经营活动,其进行的税收筹划也是徒劳无功的。因此企业应当规范其会计处理,保证其能真实的反应企业的经营活动,这是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4、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

在我国,各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于本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并与税务机关在对税法的理解保持一致。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主动增强其对企业经营状况和技术开况的跟踪了解,才能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实现与税务机关的“双赢”。

5、整合纳税目标与财务目标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不能仅仅只考虑纳税额的多少,从而只选择纳税少的方案。而应该从企业整体考虑,将纳税目标与财务管理目标进行整合,真正的将纳税活动融入到企业整体财务活动中去。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盈利、偿债能力以及投资经营风险等等,从而达到提升企业价值的目的。

6、聘请税务机构进行税收筹划

前面已经提到了,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要求较高。若企业本身不具备这样的人才,可以选择税务机构进行税收筹划。税务机构具有较好的专业素养,熟悉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能够帮助企业更好的在遵守法律的同时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因此,企业可以在综合各项成本的前提下,选择聘请税务机构进行税收筹划。(作者单位: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财务部)

参考文献

[1] 刘静,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J],中国经济问题,2000,(06)

[2] 丁丽冬、王珂,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考[J],商业研究,2001,(08)

[3] 刘耀华,会计政策选择与税务筹划[J],审计月刊,2005,(6)

[4] 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第2篇:无形资产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企业 税收筹划 投资

投资是指企业为了获得未来预期收益,而将货币资金、实物、技术及其他生产要素投入 会再生产的过程。企业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以提升企业的资产阶值,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而企业资产价值的提升的多少,与投资报酬率有关。税收作为一个成本是影响投资报酬率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税收通过影响资本使用成本从而影响投资决策。从税收对企业投资能力和投资决策的影响来看,投资的税收筹划应该从降低资产使用成本入手,促进企业利润水平的良性增长,提升企业可用的现金流量。只要企业投额度边际收入大于投资成本,企业将继续投资,直到两者相等为止,这时企业的利润达到了最大化。因此,一项好的投资的税收筹划应该合理地利用税收激励措施。

一、企业投资的分类

企业投资的范围很广,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根据投资在再生产中的作用,投资可以分为初创投资和后续投资。初创投资是指企业设立阶段的投资;后续投资是为巩固和发展企业再生产所进行的各种投资。按投资的方式划分,企业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一般来说,直接投资包括设立投资(设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后续投资(维持性生产投资、扩张性生产投资)、购并投资(联营投资、兼并其他企业、收购其他企业)。间接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信托等其他间接投资。企业作出设立投资决策时,除了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外,还要对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行业等问题,结合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最后做出最优的投资方案。常见的组织形式选择既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选择,也有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二、货币资金投资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选择

直接投资根据投资货物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货币资金投资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资方式不同,涉及的税收因素、享受的实际税收待遇也不同。一般而言,从被投资企业的角度来考虑,应选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这是因为:首先,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减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其次,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减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但从投资企业的角度来考虑,应选择货币性资产投资。这是因为选择非货币性资对外投资,要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

1、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该项交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政策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发生资产转让所得,且数额较大,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的应税所得额中,

2、增值税。如果企业以存货等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须缴纳增值税。

3、营业税。如果企业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人股,与投资方同承担风险,而是收取固定利润的:一种情况是以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项目缴纳营业税;另一种情况是以商标权、专利权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投资企业应综合考虑投资双方的税收负担情况,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即使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也可以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达到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三、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选择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企业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投资的经营管理。直接投资包括对现金、厂房、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等各种有形资产的投资和对专利、商标、咨询服务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间接投资又称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资本购买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或公司股票等各种有价证券,以预期获得收益的投资。与直接投资相比,间接投资的投资者除股票投资,一般只享有定期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而无权干预被投资对象对这部分投资的具体运用及其经营管理决策;间接投资的资本运用比较灵活,可以随时变现,可以减少因政治经济形势变化而承担的投资损失的风险。除此之外,二者还存在实质性的区别:直接投资是资金所有者和资金使用者的合一,是资产所有权与资产经营权的统一运动,一般是生产企业,会形成实物资产;而间接投资是资金所有者与资金使用者的分离,是资产所有权与资产经营权的分离运动,投资者对企业资产及其经营没有直接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其目的只是取得资本收益或保值。

第3篇:无形资产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税收筹划;财务管理;风险

在不同的企业中,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存在着不同的税种,这些税种的金额也不尽相同。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应该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发展战略,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运营模式,合理安排好财务活动,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为企业做好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的税务支出,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因此,税务筹划是企业降低自身税务成本的必然手段。在信息科技公司中,合理安排税收方案和税收支出,从而将节省出来的资金更多投入到研发中,使得企业的竞争力可以得到提升。

一、信息科技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任何企业来说,税收筹划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税收筹划不当也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和筹资、投资活动。然而,很多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够重视税收筹划,或者税收筹划体系不够完善、税收筹划效果差等各种情况,而导致这些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有些企业对经营过程中的发展趋势没有很好的预判,无法提前做好税收筹划,当问题发生时才发现错失了筹划时机,缺少税收筹划前瞻性。有些企业是在税收筹划中没有合理详细的方案,或者在筹划时,没有意识到税务筹划与每个员工之间,与管理者、股东之间的密切关系,在进行资金决策过程中,没有考虑周全。其二,有些企业更重视市场、研发等方面带来的利润,认为只有在企业发展到鼎盛时期的时候才需要去做税收筹划,导致筹划没能得到很好的效果。其三,有些财务人员认为税收就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没有筹划的余地,错误的认识导致税务筹划不能有效进行。其四,一些财务人员的自身专业素质有限,不主动去学习税收筹划的相关知识的意识,以至于不能有效的胜任税收筹划的工作。有些公司为了节省成本,甚至是请人兼职来做税收筹划的工作,兼职人员可能因为不了解公司情况,而导致筹划的效果不好。以上这些问题都可能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二、信息科技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一)利于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本身就是一种提升,整个筹划的过程是要基于对企业的现状与未来有全面的了解与估计的情况下做出的。对于信息科技企业来说,企业本身创新能力比较强,而面对的外部竞争力也非常大,这些都可能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干扰,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难度加大。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信息科技企业要掌握企业面临的各种环境,制定行之有效的财务税收筹划方案,对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得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可以得到提升,从而可以应对在税收筹划和财务管理中面临的各种问题。不仅如此,企业财务部门还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使得税收筹划工作可以得到有效的推进,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全面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能力。

(二)有助于降低公司在财务管理风险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同的合同也会涉及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要求相关人员具备过硬的税收知识,否则不仅会留下税务风险,也会增大企业的财务管理风险,甚至影响企业的整体经营情况。税收筹划过程中,就要求财务人员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对财务与业务进行规划与管理,使得企业可以有效节税,为企业获得更大的经营利润,也可以防止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选择低成本的非法的方式。如果企业能够做到合理的税收筹划,也就表明企业的财务部门已经相对应的比较成熟,可以合理控制企业的财务风险,提升企业规避财务风险的能力和意识。

三、税收筹划在信息科技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一)通过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盈亏相抵IT企业可能存在一些项目,初期投入大,回收期长,对于这类项目公司,建议可以设为分公司而不要设立为子公司来经营管理,从而利用盈亏相抵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例:某电子公司设立之初有两个项目,A项目需投资5900万元,预计三年内获利分别为2800万元、3200万元、3500万元。B项目需投资3900万元,预计第一年亏损700万元,第二年亏损500万元,第三年开始盈利4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公司有以下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将A项目设立为母公司,将B项目设立为子公司。母公司三年应该缴纳的所得税=(2800+3200+3500)×25%=2375(万元)子公司三年中净亏损800万元,应该缴纳所得税款为零。两个项目共缴纳所得税款为2375万元。方案二:将A项目设立为总公司,将B项目设立为分公司,分公司的获利情况要汇总到总公司一起上缴企业所得税。三年中应该上缴的所得税=(2800+3200+3500-700-500+400)×25%=2175(万元)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约所得税款200万元。当然,后期B项目获利情况较好,税款也会随着增加。但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在企业设立初期节约200万元的税款,减轻企业的整体负担。

(二)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IT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当灵活运用国家为扶持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而出台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来说,IT企业都会研发属实自己的核心技术,无论是否成为高新企业,均可以享受按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发生金额的50%加计扣除,若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形成的无形资产原值的150%在税前摊销。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IT企业的扶持,根据《财税〔2018〕99号》文,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即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75%;若已形成了无形资产,可以在上述期间内按形成的无形资产原值的175%在税前摊销。当IT企业进一步发展,并获得高新企业的资格后,可以在享受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同时,享受减按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如果IT企业是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还可以根据财政部的《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文从企业获利年度起享受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期。除此之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销售其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自2018年起,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企业,财政部还出台了《财税〔2018〕76号》文,符合资格的上述企业,可以延长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弥补的年限,从原先的五年延长至十年。另外,IT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选择按《财税(2018)54号》文,享受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除了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设备、器具,单价未超500万元的,一次性计提折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很多地方政府对IT企业也有很多政策支持,可以去争取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返还。

四、优化信息科技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财务管理措施

在实际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出税务筹划的作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信息科技公司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完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加强员工与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为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在新时期税收筹划工作中,面临越来越复杂的形势以及复杂的流程,在进行管理会计工作中应该不断结合国家的政策,为企业制定合理的税务方案,因此对员工也有着较高的要求。IT公司在选拔财务人员过程中,应该重视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注重其能力的培养,引导财务人员积极主动了解税法相关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培训,敦促财务人员不断学习,积累丰富的经验,从而提升其专业水平。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在税收筹划工作中,不单只是财务部门的工作,还需要其他部门的全力配合才能实现。因此,企业应从各个部门的职能和作用入手,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并结合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和任务,并将员工的工作和任务进行记录。企业可以利用工作平台,将税收筹划中的各项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定期总结并传达到各部门,使得各部门可以了解并配合财务部门的工作,还可以让管理人员在第一时间掌握数据,从而调整企业的管理方式。

(三)完善管理制度在税收筹划工作中,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执行的基础。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可以不断总结,并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对企业中不合理的地方进行调整,只有如此才能将税收筹划的工作与财务管理制度相融合,让制度成本税收筹划工作的坚实基础,从而使税收筹划工作的有序进行可以得到保证。

第4篇:无形资产税收筹划范文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投资、经营、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的过程。

分析上述概念,税收筹划包含了两个含义:

一是税收筹划必须同时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否则,税收筹划就是不成功的;二是所有税收筹划的手段必须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税收筹划也是失败的。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1.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企业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对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深学习和研究,对企业具体业务进行合理安排和选择,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个过程其实也是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的过程,同时,企业敢于面对税务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做到主动缴税,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促使其精打细算,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增强预测、决策能力,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建立一支熟知税法的高素质的财会人员,从而不断提高企业会计管理水平。

3.税收筹划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企业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尽管主观上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4.税收筹划有助于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也是对政府税收政策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反馈的信息,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

二、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筹划

(一)投资企业性质的选择

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是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征收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案例1:张生准备独资经营一家商店,假如张生每年能盈利200000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是200000-(200000×35%-6750)=136750元,设商店如按公司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为200000-200000×25%=150000元,假设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息分配,张生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20%=30000元,其实际税后收益为120000元,与前者比较,多负担所得税136750-120000=16750元,因此,张生做出了办合伙企业(如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设定),而不组织公司的决策。张生的这一选择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并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因此,对于规模不大,管理难度不大的企业,选择合伙企业比较适合。但是,对于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很高的大企业,因为其筹资难度大,经营风险大,管理相对困难,如果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要想正常健康运作比较困难,一般宜用公司的组织形式。

2.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选择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可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如果当地的适用税率比母公司所在地的适用税率低,子公司积累利润还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但设立为分公司,有利于总公司整体的税收筹划。在税收筹划中对于初创阶段时间较长,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企业,一般要设定为分公司,从而使分公司的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负。而对于生产走上正轨,产品已打开销路,企业可以盈利时,则应设立为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对跨国公司而言,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将其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而将另一些设立为分公司,以达到最优的税收筹划效果。

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会失去很多客源。通常,具有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企业,当它的规模较小时,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增值率较低,宜选择一般纳税人。

(二)投资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

进行跨国投资时,企业可以选择国际避税港,自由港等进行公司注册,如香港是亚洲著名的避税港,它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开始征收所得税,但所得税的课证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只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境内所得征税,税率一般只为18%左右。进行国内投资时,首先必须熟悉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对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对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等。一般可选择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登记企业,这种区域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很好的税收筹划机会。比如,把总公司设在低税区,分公司设在高税区,把分公司在其他地方经营的收入归在总公司名下,合并报表统一纳税,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三)投资行业的选择

企业在投资行业选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对不同的投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必须先了解各行各业的税收待遇。如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而且没有减免税期。因此,企业必须精心筹划投资行业,节约企业税金支出。

(四)企业出资方式的筹划

出资方式可分为:有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和现金出资。在投资方式筹划过程中,企业通常采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因为以有形资产出资的设备的折旧额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削减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方法的不同导致高估资产,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成本,又可以多列折旧及摊销费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对外筹资的税收筹划

(一)筹资利息的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减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税收筹划,企业在控制筹资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尽量加大筹资的利息支出,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二)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选择

企业的筹资方式可分为权益资本筹资方式和债务资本筹资方式两大类。选择不同类别的筹资方式,不仅隐含的财务风险不同,而且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也不一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不同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因此,减轻企业税负也是企业筹资决策中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权益资本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企业自我积累等。发行股票属于增加权益资本,优点是风险小,无固定利息负担等,缺点是其成本为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税收负担较重。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消,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税收负担最重,因而难于进行税收筹划。

债务资本的筹资方式有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后面再想祥述)等。借款和发行债券都属于扩大借入资金,借入资金的成本是利息,按税法规定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其优点是资金成本可以减税,缺点是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当企业资不抵债时,有可能要破产清算,风险较大。

因此,企业就面临着资本结构的选择,是发行股票等筹集权益资本,还是通过举债的方式筹集债务资本。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说明。

案例3:某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准备投资1000万元生产一种高新技术的产品,制定了下面三个筹资方案。三个方案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如下,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都为25%,债务成本利润率都是10%,企业所得税率都为25%,那么,其权益资本投资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如下表1所示。

从上表可知,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纳所得税从62.5万元减为55万元,再减为45万元,呈递减势,显示债务筹资具有节税的功能,同时,当投资利润大于负债成本时,债务资本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高,对企业权益资本越有利。以方案二为例,全部资金的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25%,债务资本占总资本的30%即300万元,债务资本所创造的利润为75万元,扣除利息30万元,加上利息费用抵扣利润可节约所得税7.5万元(30×25%)剩余利润为52.5万元,从而提高了权益资本的投资收益率,其税后投资收益率达到23.57%;同理,方案三计算的税后投资收益率为45%,两者都大于无债务资本的方案一的税后投资收益率18.75%。

由此可见,当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债务资本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节税效果也越明显。但是,负债利息必须到期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财务风险,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企业在利用筹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但要从税收上考虑,而且要注意企业收益提高所带来的风险,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正确选择筹资方式。

(三)特殊筹资方式——租赁业务的税收筹划

租赁业务已成为企业减轻税负、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使企业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满足企业经营的需要,同时,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费(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减轻税负。经营性租赁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涉及到税收筹划问题。对出租人来讲,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产,提高总资产收益率,同时,其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税负一般低于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税负;对承租人来讲,租金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例支,起到节税的作用,特别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可以直接、公开地将资产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和利润,减轻企业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

案例4:某集团公司2007年4月对集团内部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发现A企业今年产销两旺,预计2007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比上年增长50%;而集团内部的B企业却遇到困境,2007年预计利润总额亏损500万元,比上年减少40%,A、B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都是33%。考虑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进行如下税收筹划:2007年5月,将A企业生产产品与B企业相似的生产线租赁给B企业,租赁费为50万元(假设符合独立核算原则,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400万元(则B企业07年预计利润=-500+400-50=-150万元),那么,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营业税额=50×5%=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收入A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额=50×33%=16.5万元,原该条生产线生产产品的利润应缴企业所得税=500×33%=165万元(筹划后B企业仍亏损,不用缴),通过税收筹划后,集团公司获得的筹划收益=165-2.5—0.25-16.5=145.75万元,租赁筹划后,该集团公司的总体筹划收益为145.75万元,税收筹划的效果很明显,但由于A、B企业的产品相似,跟往年相比,租赁后经营变化的波动不大,对外影响也不明显。

四、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依法进行。所有税收筹划的项目都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符合政府政策导向。

(二)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综合分析有关税务及税务以外的各种利弊得失,分清主次,要达到税收筹划的效益要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

(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法的时效性,注意防范风险。由于税法是会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的,具有时效性,有些税收筹划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是违法行为,因此,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就得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而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法,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而处以重罚,以至得不偿失。

(四)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必须精通国内、国际税法规定,具备相当的会计、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五)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争取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认同。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一定要按程序报批,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六)判断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案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该方案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不是符合会计制度、准则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张中秀,汪昊.纳税筹划宝典.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584.

[2]王国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386.

[3]刘东明.企业纳税筹划.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83.

[4]叶子荣,张秀敏.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385.

[5]扬志清,庄粉荣.纳税筹划案例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10.

第5篇:无形资产税收筹划范文

应国家教育部要求各高校成立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是代表高校行使股东权利、与高校经济活动关系密切的全资公司。这种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近几年国家税法逐渐完善的大环境下,开始关注高校的税收筹划问题。本文通过对高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税收筹划工作特点进行简单阐述,分析了高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税收筹划工作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谈论了几点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相关措施。

一、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税收筹划工作特点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国家税法不断完善了对于税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整个税收工作开始在国家事务中逐渐步入正轨。高校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是高校股东权利的行使者,它代表高校进行一些经营管理事宜,目的在于达到对高校资产的良好经营及管理。因此,作为一种与资产打交道的公司,其税收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高校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大的税收工作环境下,也开始了高校税收的筹划工作。

税收筹划是为了在不影响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计划与安排相关的工作,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活动。高校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对高校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则是在国家税法的许可范围内,通过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引,对高校资产进行投资、经营等的筹划工作,达到降低高校税收负担的一种行为。

高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税收筹划工作具有一定的特点:首先,它的税收筹划工作是独立的,独立进行经营和纳税工作。再者,这种税收筹划工作和高校的其他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它会给高校的赋税产生直接的影响。此外,这种税收筹划工作的目标还和高校具有很高的一致性,与高校利益存在共同趋向。同时,这种税收筹划工作还具有可行性,它能够在国家政策的允许下,使自己享受特殊税收政策的计划得到实现。

但是,这种税收筹划工作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国家并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规定高校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税收可以享受特殊的优惠,这就可能影响到高校税收筹划工作的积极性。再者,高校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是从高校的校办产业中发展出来的,其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分离,在实施筹划工作时通常会遇到一些阻碍。此外,高校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还没有健全统筹规划的具体思路,也没有实现高效的财务管理及税收筹划工作水平。这样以来,整个税收筹划工作势必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税收筹划工作实施对策

高校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进行的税收筹划工作,能够在极大的程度上增加高校的财产利益,同时,这种税收筹划工作还是整个经营公司获得进一步生存及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采取一定的对策来推动其税收筹划工作的更好的运行。本文接下来就简单从两个方面来谈论一下推动其实施的措施:

1、从国家工作方面出发,明确其税收优惠政策

高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税收筹划工作有赖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再加上近年来国家不断推动高等教育的扩招力度,国家对高校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实施明确的税收筹划优惠政策,是十分必要的一项措施。高校的扩招给高校的财政工作带来了不可忽略的负担,但是,社会各界对于高等教育经营的捐赠,在国家对于高校的财政拨款中仍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国家可以通过对捐赠企业实施一定的税收优化政策,实现企业对于高校的更多公益性捐赠,从而增加高校的财政收入。这样一来,高校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就可以通过捐赠比例的增加,实现高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税收优化工作。

2、从高校及公司方面出发,推动筹划工作的实施

高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影响。因此,高校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与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结合,将一些权力彻底的放给经营公司,使其做到对于税收筹划工作的最优化实施。再者,就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自身而言,公司必须加强对于收受筹划工作的重视力度,同时制定比较完善的税收筹划工作思路,实现对于收税工作的顺利推动。此外,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还必须提高自己的财产管理水平,采用一些合适的技术等实现对于税收筹划工作的辅助;还必须认真地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在国家政策的导向下,实现对于税收的更高的筹划布置,例如小型微利企业适用 20%的税率;国家需要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 15%的税率;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 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摊销等。

三、结语

高校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进行的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但是,这项工作又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的力量,实现这项税收筹划工作的良好运行,使税收筹划工作的作用在最大程度上被挖掘出来。

参考文献:

[1]陈紫莹.高校涉税业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

第6篇:无形资产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 税收筹划 应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筹划办法

税收筹划,又叫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遵守税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

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总结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首先企业可以在投资过程中应用税收筹划。例如,在投资时,可以选择国家扶持的行业或者区域,为了促进投资,在这些行业或地区税负相对较低,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企业也可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其次企业在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例如,总所周知的两种筹资方式,股本筹资和债务筹资,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再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这是纳税筹划的重点。例如,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可通过进货渠道和进货时间等进行,销售商品方面可采取折旧销售、现金折扣、销售这让的方式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在会计核算上,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则是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薪酬激励机制中,企业多利用奖金和员工福利进行税务筹划。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避税途径的差异

2008年我国颁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一般企业的主要非流转税种,所得税部分是企业合理避税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透彻研究新的所得税法是企业必须完成的功课,也是制定完备的避税计划的关键。对比新旧所得税法,对企业合理避税有明显影响的差异性制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公平竞争

新税法为实现公平竞争的目的,取消了颁布多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纳税人的身份及税收待遇统一起来,这使得通过变身为外商投资企业达到避税目的的行为失去了效果。

2.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有的部分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的“区域调整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调整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很多企业在过去通过选择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为注册地,以用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在新税法下这些都已失效。

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报税时需要附送关联业务报告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特别设立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其中规定企业在报税时,还需要报送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的报告,同时,税务机关也在日常的检查工作中,加大对企业关联业务的检查,这使得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合理避税的做法也无法实现了。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新途径

1.对企业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如上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大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设立很多下属公司,因为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所得税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这些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何选择就给企业的合理避税提供了一些途径。

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单独核算,但如果子公司属于小型薄利企业,税法规定可以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会使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降低;而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与母公司合并纳税,那么如果分公司前期投入较大,在设立初期就会有亏损产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能降低整个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避税的目的。

2.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合理避税

企业的会计计量主要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础,对于企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这点尤为重要,同样在税法的规定中,在不同情况下企业收入的确定时间同样存在差异,而收入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基础,这就为企业提供了一些合理避税的途径。

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于销售商品,而销售商品的形式有很多种,直销直付、直销分付、分期预收、委托代销等等,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不尽相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则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而如果采取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在委托代销商品销售的情况下,则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由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可以主动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达到推迟收入确认时间的目的,从而可以推迟相应所得税的缴纳,所推迟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当然,这也需要企业综合

考虑各种因素,不能只为避税而忽视销售收入的及时收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3.迎合国家立法意图的合理避税

上述两种避税方式,对很多企业来说可操作空间是很大的,但现阶段可以说,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途径应当是更加稳妥。例如现在是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阶段,国家鼓励企业走高新技术路线,积极研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可以迎合这个导向,积极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加计扣除的部分便可以为企业规避很大一部分纳税开支。

参考文献:

[1]肖继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合理避税和节税.中国学术期刊电子出版社.1994-2009.

第7篇:无形资产税收筹划范文

论文摘要:施工企业主要从事铁路、公路、桥梁、房屋、市政、水利水电等施工生产,由于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多样性、施工周期长等特点,这种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财税管理活动及税收筹划技巧也呈现出独有的特点。本文拟通过对国家相关税法政策的分析,结合具体的案例,从施工企业投资、筹资、生产经营等不同经济活动出发,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研究了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规律与运作技巧。

一、税收筹划的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纳税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行为。也就是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事项的事先筹划,最终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其特点如下:

1.合法性。论文百事通这是税收筹划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区别偷逃税行为的根本所在。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筹划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当纳税人有多种合法的可选择纳税方案时,可选择低税负方案。因为法定最低限度的纳税权也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纳税人无需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赋。

2.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降低税收支出。企业要降低税收支出,一是可以选择低税负,二是可以延迟纳税时间,有效降低资金成本。不管使用哪种方法,其结果都是节约税收成本,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这就有助于企业取得成本优势,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生存与发展,从而实现长期赢利的目标。

3.筹划性。纳税人在进行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经营活动之前就必须综合考虑税收负担因素,明确国家的立法意图,设计多种纳税方案,并比较各种纳税方案的不同税负,挑选出能使企业整体效益达到最大的方案来实施。

4.综合性。综合性是指企业税收筹划应着眼于企业整体全局,综合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以及综合经济效益,统筹规划。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未来的财务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短期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尽量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如税制变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贷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二、税收筹划的技术方法

1.免税技术。免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国家免税政策,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收的技术。例如《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就减免建设期间的各项税收。

2.减税技术。减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下,利用国家减税政策使纳税人减少计税依据、降低应纳税所得而直接节税的技术。

3.税率差异技术。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这里的税率差异包括税率的地区差异、国别差异、行业差异和企业类型差异等。

4.扣除技术。扣除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尽量增加而直接节减税收,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技术。如纳税人可以增加费用扣除额以节减企业所得税。

5.抵免技术。抵免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技术。如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6.退税技术。退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满足退税条件退还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技术。

7.延期纳税技术。延期纳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通过延期缴纳税款而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降低资金成本相对节税的技术。

8.分割技术。分割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这种技术对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种尤为重要,因为对于超额累进税率,税基越大,适用的税率层次越高,税率越大,其税收负担就越重。因此,适时进行对象分割,有利于减少绝对税款额。

9.汇总(合并)技术。汇总(合并)技术是指通过兼并经营亏损,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以及汇总(合并)计算有关费用扣除减少集团企业的计税基数或通过汇总(合并)后达到法定减免界限而降低税负的技术。

三、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一)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通过直接设立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新办企业降低税负,利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西部及民族自治地区投资设立子公司,进行主要经营业务的转移,一方面可以支持西部地区建设,同时也可以享受到较低的税率优惠。

2、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筹划

所谓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三资企业”。包括按照我国有关企业法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全部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资企业。由于外资企业有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可以通过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降低税负。

税法规定如下: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通过与外资共同投资设立企业,利用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至少将相应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50%以上。

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出台了相关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固定资产损耗快、更新快,随着我国铁路、公路、房建、市政等建设项目的高速发展,特别是《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提出的的“八纵八横”客运专线建设更是需要施工企业必须及时技术改造相应技术设备。因此,施工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设备之前就应做好相应统筹规划,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复手续,合理的降低企业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字〔2000〕13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案例:某施工企业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应纳所得税33万元,本年购置国产设备100万元,取得相关批复,本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本年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40万元(300×33%-33=66,100×40%=40),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9万元(300×33%-40)。

集团化的大型施工企业可以利用汇总(合并)技术将税负降至更低,税法规定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案例:某集团下辖甲、乙两个子公司,甲子公司2004年应交所得税33万元,2005年购置国产设备200万元,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乙子公司2004年应交所得税66万元,2005年购置国产设备500万元,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母公司2004年应交所得税99万元,购置国产设备0万元,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均取得相关抵免税批复手续。集团2005年汇总(合并)抵免企业所得税33万元((100+200+400)×33%-(33+66+99)=33,(200+500+0)×40%=280);如果没有汇总(合并)各公司分别计算2005年抵免所得税0万元(100×33%-33=0,200×40%=80;200×33%-66=0,500×40%=200;400×33%-99=33;0×40%=0)。

4、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税收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对拟准备销售的不动产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可以采取先投资入股,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

案例:A公司拟向B酒店以2000万元出售新开发的一幢大楼,该大楼开发成本1500万元。则A公司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依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45万元(1500×3%),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100万元(2000×5%)。但是如果经过筹划A公司以这幢大楼作价2000万元股权参与B酒店经营。之后,A公司再把B酒店所拥有的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酒店。根据财税字(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通过投资再转让股权方式,既不发生“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也不发生“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业务。

(二)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权益性资本与负债性资本筹资。施工企业无论通过债务筹资还是通过权益筹资,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既要求筹资足额又要求资金成本最低。按照税法规定,负债性资本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而权益性资本只能作为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因此施工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应尽量考虑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息前税前盈余大于每股收益无差别点的息前税前盈余时,运用负债筹资可获得较高的每股收益;反之,当销售额低于每股收益无差别点的销售时,运用权益筹资可获得较高的每股收益。

2、融资租赁的税收筹划。大型工程项目一般需要专业化固定资产设备,如果施工企业直接购置,需要占用大量资金,并且大型设备往往具有专用性,本工程竣工后,其他工程项目的使用价值不大。因此,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迅速获得所需的施工设备,同时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税法允许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论文百事通

(三)经营过程的税收筹划

1、签订经济合同税收筹划

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施工周期长、价值大的特点,经济活动一般需要签订合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节减税金支出。由于行业性质决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涉及建筑劳务及其他服务。因此,在签订经济合同时,通过适用不同的税目,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1)工程合同价款的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氏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合同中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减少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某施工企业承包某单位设备的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施工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造价为500万元,在施工企业经过税收筹划后,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约定决定改为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100万,设备由单位自行采购提供。则该企业可节税12万元(500×3%-100×3%)。

(2)施工企业总分包合同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案例:某建设单位B有一项工程,工程承包公司A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施工单位C最后中标。建设单位B与施工单位C签订了金额为5000万元工程承包合同。另外,建设单位B支付给A企业100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A应纳营业税(适用服务业税率)为:100万元×5%=50000元。

如果A企业进行筹划,与建设单位B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5100万元。然后,A企业再与施工单位C.签订金额为5000万元的工程分包合同。A应缴纳营业税(适用建筑业税率):(5100万元-5000万元)×3%=30000元。于是,通过筹划,A可少缴20000元的营业税款。

2、纳税义务地点的税收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的工厂、车间应尽可能的设在建筑现场,以适用于税率较低的营业税(建筑业3%)。

3、通过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的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案例:某施工企业需要建造一栋1000万元自用办公楼,如由本企业独立核算的单位承建,需要负担营业税30万元(1000×3%),改由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承建则不用负担营业税金。

4、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税收筹划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要认真筹划,就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案例: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价1000万元,乙提供资金1000万元。甲、乙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该建筑物造价2000万元,于是,甲、乙各分得1000万元的房屋。

根据《通知》的规定,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拥有了部分新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为1000万元,甲应纳的营业税为1000万元×5%=50万元。

若甲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具体操作过程如下: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现行营业税法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甲向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须缴纳营业税。仅此一项,甲企业就少缴了50万元的营业税款,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筹划效果。

5、施工企业会计处理的涉税筹划: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可以根据职业判断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又会导致企业会计利润实现时间上的前后移,由于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使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现值出现差异,故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当物价呈持续上涨趋势时,施工企业宜采用后进先出法,这样摊入工程成本的存货价值较高,期未结存成本较低,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成功的税收筹划意味着纳税人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和运用,对国家税收政策意图的准确把握。合理的纳税筹划还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进行税收筹划或税收筹划搞得好的企业,其纳税意识往往也比较强。成功的税收筹划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和产业政策,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还能促进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和繁荣。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2006(4)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2006(4)

[3]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1)2006(1)

第8篇:无形资产税收筹划范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当前商品普遍的现象是供大于求的局势,竞争程度激烈,原材料价格上涨,企业经营成本上升,导致企业进入微利时代。这种情形之下,通过降低成本来提升利润的途径,比较有直接效益的是通过税收筹划途径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即合理合法的来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企业通过少缴税,来提升利润途径很多,比如偷税、漏税等,但是这些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而税收筹划是合理也合法的。如果企业的经营规模很大,通过税收筹划节的税是相当的可观的,因此税收筹划就显得相当的重要,对企业的资本积累、改善企业员工的福利待遇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同时对企业在税收方面的理论指导具有很强的价值。

二、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又称节税,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选择和规划,使自身税负得以减轻或延缓的符合立法意图的活动。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从而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三、逃税、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

逃税、避税还有税收筹划虽然终极目的是一样的,即以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其行为也都表现为纳税人的故意,但是途径或者手段是不同的,具有本质的差别,存在着区别。税收筹划既不同于逃税,也不同于避税。但它们在法律性质和行为方式上又是截然不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从法律角度看三者区别

避税是纳税人通过人为安排交易行为,利用税法的缺陷与漏洞,来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没有直接违犯税法。但是逃税是企业发生了应税行为,却没有依法如期、足额地缴纳税款,而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它是不合理的、违法的,是对税法的挑战与蔑视,如果一旦被发现,必然要受到相关部门的惩罚。税收筹划则是税法允许甚至鼓励的,在形式上,它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实行中,又是顺应立法意图的。可以说节税的动机是合理的,手段是合法的。从以上可以看出,逃税和避税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歪曲了经济运动的规律,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而且避税只是在形式上不违反法律,但实质上却与立法意图、立法精神相悖。这种行为本身是税法希望加以规范、约束的,但因法律的漏洞而使该目的落空。而一旦这些缺陷得以弥补,避税行为就再也不能游离于税法之外,就会被纳入法律所规范的范围之内。税收筹划行为不但谋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依法纳税,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它是对国家征税权利和企业自主选择最佳纳税方案权利的维护,对纳税人有利,对国家也无害。因此,税收筹划是法制社会下纳税人减少税收支出的最佳选择。

(二)从时间和途径角度看三者区别

逃税是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降低税率适用档次等欺骗隐瞒方法,来减少应纳税额,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进行的。避税是通过对一系列以税收利益为主要动机的交易进行人为安排而实现,这种交易常常无商业目的,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进行的。而税收筹划则是对纳税地位的低位选择,是企业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选择或安排实现的,以其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

四、税收筹划的特征

税务筹划与逃税、欠税及避税比较,虽然根本目的都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但税务筹划具有逃税、欠税及避税所不全有的如下特征:

(一)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要依法缴税。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供选择时,企业作出缴纳低税负的决策。依法行政的税务机关对此不应反对,与偷税具有本质的不同。

(二)税收筹划的目的性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一组目标:直接减轻税收负担;延缓纳税、无偿使用财政资金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税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名誉损失,实现涉税零风险;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确定筹划的净收益,保证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三)税收筹划的筹划性

税务筹划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轻税负,而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纳税人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结合企业全方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筹划,具有超前性特点。

(四)税收筹划过程的时间和空间性

税收筹划过程的时间和空间性,一是时间性方面,税务筹划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均应进行税务筹划。不仅生产经营过程中规模的大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购销活动的安排需要税务筹划,而且在设立之前、生产经营活动之前、新产品开发设计阶段。一是空间性方面,税务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企业!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

五、税收筹划的基本实施方法

虽然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比较多,但是为使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具体筹划时企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状况,综合权衡,可交叉选择使用各种方法,一些常用的方法如下:

(一)企业设立的纳税筹划

税收筹划做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应围绕资金运动而展开,因为资金运动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并成为联结企业与市场、企业与政府的纽带.节税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效果,那么我们按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税收筹划,从企业一开始设立就想着税收筹划。应该从组建形式的税收筹划;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注册地点的税收筹划等方面着手。

(二)企业筹资与投资的税收筹划

从税收筹划角度看,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因为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到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筹资,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于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金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最终收益,那么,首先,利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政策,要考虑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优惠待遇,以减轻税负。其次,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实现税收筹划。因为借款的利息可以列人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开支,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再次,通过出资方式及资产评估进行税收筹划,如尽可能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而少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争取分期投资等,原因在于设备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费都在税前扣除,缩小所得税税基,节约现金流出;同时,设备投资计价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须进行资产评估。

(三)企业内部核算的税收筹划

利用企业内部核算进行税收筹划,即依据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合法要求,进行内部核算活动,使成本、费用和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如在通货膨胀时选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存货,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来递延税款;反之,通货紧缩时采用先进后出法计价存货、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也可递延税款。在购销活动中利用地区性税负差别在低税区设立分支机构,将货物调到分支机构销售,通过转移定价,减轻税负等。在财务成果及分配中推迟开始获利年度,保留在低税区的投资利润不分配,利用再投资退税等进行税款递延。

第9篇:无形资产税收筹划范文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

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总结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首先企业可以在投资过程中应用税收筹划。

例如,在投资时,可以选择国家扶持的行业或者区域,为了促进投资,在这些行业或地区税负相对较低,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企业也可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其次企业在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例如,总所周知的两种筹资方式,股本筹资和债务筹资,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再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这是纳税筹划的重点。例如,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可通过进货渠道和进货时间等进行,销售商品方面可采取折旧销售、现金折扣、销售这让的方式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在会计核算上,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则是税收筹划的常用方法。薪酬激励机制中,企业多利用奖金和员工福利进行税务筹划。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避税途径的差异

2008年我国颁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一般企业的主要非流转税种,所得税部分是企业合理避税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透彻研究新的所得税法是企业必须完成的功课,也是制定完备的避税计划的关键。对比新旧所得税法,对企业合理避税有明显影响的差异性制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公平竞争

新税法为实现公平竞争的目的,取消了颁布多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纳税人的身份及税收待遇统一起来,这使得通过变身为外商投资企业达到避税目的的行为失去了效果。

2.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有的部分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的“区域调整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调整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很多企业在过去通过选择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为注册地,以用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在新税法下这些都已失效。

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报税时需要附送关联业务报告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特别设立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其中规定企业在报税时,还需要报送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的报告,同时,税务机关也在日常的检查工作中,加大对企业关联业务的检查,这使得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合理避税的做法也无法实现了。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的新途径

1.对企业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如上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大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设立很多下属公司,因为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所得税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这些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何选择就给企业的合理避税提供了一些途径。

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单独核算,但如果子公司属于小型薄利企业,税法规定可以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会使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降低;而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与母公司合并纳税,那么如果分公司前期投入较大,在设立初期就会有亏损产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能降低整个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避税的目的。

2.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合理避税

企业的会计计量主要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础,对于企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这点尤为重要,同样在税法的规定中,在不同情况下企业收入的确定时间同样存在差异,而收入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基础,这就为企业提供了一些合理避税的途径。

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于销售商品,而销售商品的形式有很多种,直销直付、直销分付、分期预收、委托代销等等,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不尽相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则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而如果采取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在委托代销商品销售的情况下,则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由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可以主动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达到推迟收入确认时间的目的,从而可以推迟相应所得税的缴纳,所推迟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当然,这也需要企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只为避税而忽视销售收入的及时收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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