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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手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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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手段

第1篇:金融监管的手段范文

【关键词】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 措施 手段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概述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概念。金融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监管泛指一切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行为,从监管主体上来看,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市场参加者的自律监督管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市场交易主体、交易活动、交易产品以及交易秩序实施的监督管理。本文所讨论的金融监管仅指狭义的金融监管。

目前,我国采用“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我国的金融监管又可以分为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银监会银行业监管、证监会证券业监管、保监会保险业监管。其中,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是指人民银行在履行《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的过程中,为使被监管对象活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及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导向,而对其活动进行监测,并对违规行为加以约束的行为。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必要性。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其能否有效履行职责的关键在于是否享有足够的与职责配套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

首先,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应赋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众所周知,金融机构以追逐商业利润为主要目的,其经营活动常常会与货币政策产生矛盾,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人民银行必须拥有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确保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顺畅。人民银行在实施金融监管中获取的准确信息反馈又可以促进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如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不足,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风险和不稳定性就会加大,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就会滞后和扭曲,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甚至可能失真,从而导致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控制被弱化。

其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应赋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随着金融混业经营不断发展,金融风险的传播和蔓延已不再局限于单一机构、单一市场、单一行业,而是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这必将对我国“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格局下的金融稳定形成挑战。基于此必然要赋予人民银行相关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用以弥补各专业监管部门的监管盲区以及对混合业务监管的协调。

最后,作为最后贷款人应赋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所谓最后贷款人,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缺乏临时性流动资金而通过其他市场途径又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向金融机构提供临时性融资或救贷款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职责应是在最后发挥作用的,但在最后发挥作用并不是指必须到金融风险由潜在发展到彻底暴露时,人民银行才能开展行动,而是指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人民银行要尽可能地消灭潜在的风险,为此有必要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关系金融稳定、风险集中的各类业务进行全面有效监管的措施和手段。

国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的改革及启示

金融危机使全球金融体系受到严重影响,危机发生后,美国、英国、欧盟、韩国纷纷提出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在不同程度上主张加强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美国经验。2010年,美国出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明确了美联储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职责及其核心地位,赋予美联储作为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职责,同时也赋予其维护金融稳定的权力。扩权后的美联储将全面负责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监测,监管对象从商业银行延伸至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大型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投资机构,除接受证监会监管外,还要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英国经验。2011年,英国出台《新的金融监管措施:改革蓝图》白皮书,撤消金融服务局,在英格兰银行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稳定;设立由英格兰银行管辖的审慎监管局,负责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设立独立的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市场规则监管。改革之后,英格兰银行集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于一身,全面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欧盟经验。2009年欧盟出台《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赋予欧洲中央银行附设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金融稳定和宏观审慎监管,提供系统性风险的早期预警并提出应对建议;授予欧洲中央银行特殊职责,以保障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顺利运作;指出欧洲中央银行应该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发挥领导作用,其主要职责不仅是维护货币稳定,同时包括维护金融稳定。

韩国经验。2011年,韩国出台《韩国银行法》修订案,新增了韩国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扩大了韩国银行信息获取权,可以要求提供资料的金融机构的范畴扩展至开发机构、投资机构、储蓄机构和保险机构等;完善了紧急流动性支持手段,放宽了韩国银行贷款的条件,授权货币政策委员会可以自行扩大为韩国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有价证券的范畴,增加了关于临时资金短缺的救助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金融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金融领域改革不断深化,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创新大大加快,人民银行现有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难以完全适应高效履职的需要。应借鉴美国、英国、欧盟、韩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的相关内容,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构建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核心地位。

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的立法建议

2003年修订的《人民银行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但随着2008年《三定方案》对人民银行职责作出的调整,以及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创新的日新月异,现行措施和手段存在空白、明显不足、不易操作等问题凸现,使人民银行履职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已不能完全适应人民银行现行的履职需要,从立法层面根本地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势在必行。

第一,赋予直接检查权。2003年《三定方案》规定了人民银行有权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复查,并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以及对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企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但这种有限的复查权、参与权、重组方案论证和审查权,不能保证人民银行获得相关金融机构全面、动态的风险信息,使人民银行在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时独立性、主动性不足,容易形成道德风险,也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执行力。为防范道德风险,对使用人民银行资金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应当能够行使检查监督权,确保金融机构风险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置和化解。因此,应在《人民银行法》中赋予人民银行直接检查权。

第二,删除建议检查权。建议检查权条款立法的初衷为避免重复检查,减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负担。但实践中人民银行很少使用建议检查权,因为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之间没有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人民银行提起的建议检查权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落实,还为人民银行履职带来负面效应,因此建议在《人民银行法》中删除建议检查权条款。

第三,增加信息获取权。要实现对影响金融稳定事项的及时发现和预防,人民银行应当拥有对金融机构的信息获取权,以便及时发现风险;发现问题后,还要有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来保证金融机构按要求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演变到威胁整体金融安全。

第四,丰富限制性监管措施。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监管和系统性风险防范的,经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限制性监管措施: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暂停业务或部分业务;责令增加资本金;暂停或取消有关人员任职资格;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处置有关资产、转让有关业务;责令金融控股公司拆分。

第五,细化现场检查措施和手段。借鉴《反洗钱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现场检查的详细规定,在《人民银行法》中细化现场检查的措施和手段,赋予人民银行现场检查的调查取证、询问、要求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封存证据、查阅业务系统等措施和手段;并细化现场检查的程序,确保现场检查程序合法、措施得当、手段充足。

第2篇:金融监管的手段范文

摘 要 美国次贷危机为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反面的经验教训。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势在必行。

关键词 次贷危机 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并愈演愈烈,不断向其他国家蔓延扩散,进而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究其根源,这次危机爆发是由于在投资者风险偏好增加的情况下金融监管的缺失。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我们不得不思考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之路。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货币监管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机构监管职能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行使。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及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弊端不断显露出来:

1.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在分业监管体制下,我国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自成系统。我国从2003年开始建立三会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但是,这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缺乏一个完整的制度框架,无法成为一个长效机制。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无可避免地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并存的局面,造成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降低。

2.监管内容和范围过于狭窄。金融监管应贯穿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机构的审批和合规性上,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在监管范围上,重国有商业银行,对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新出现的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属于空白。

3.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想的金融监管手段应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统一。而我国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手段,行政干预较多,造成在具体操作中随意性大,约束力不强。目前基层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外部监管,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缺乏超前预警效能,事前监管几乎空白。

4.缺乏统一的监管制度安排和工作规范,监管成本较高。监管法律规章中有许多内容相互重复,一些相同或近似的经常性监管项目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安排;现场检查的实施没有统一的工作规范,也缺乏恰当的定期检查,结果每一次检查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效果很差,还可能会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

5.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我国金融机构虽然也制定了一套基本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在实际执行工作中的效果并不明显,有的甚至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控制作用。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与建议

鉴于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金融监管体制也应该是混业协同监管模式,加之,我国现行分业监管体制存在诸多矛盾和缺陷,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1.完善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法监管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机制,不断提高专业化监管的水平

(1)进一步明确和盯住金融监管目标。审慎监管,及时预警、控制和处置风险;维护公平、公正竞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宣传教育和相关信息披露,增强公众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监督意识;强化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依法监管。审慎监管是金融机构监管的最基本要求,其核心内容就是对收益的估计要审慎,对损失的估计要充分。

(2)改进金融监管手段和方式。实现从合规监管为主向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实现从分割式监管向金融机构法人整体风险监管的转变;实现从一次性监管向持续性监管的转变;实现监管重心从具体业务监管向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有效性监管转变;实现监管方式从定性监管为主向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转变,以提高风险监管的水平。

(3)建立金融风险的监管、预警、处置机制。建立金融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体系;建立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判别和救助体系;建立对支付危机的处置体系;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以及金融安全网体系等。

(4)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以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同时通过废除、修改、补充和制定等手段,及时地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清理和重建。

2.完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

建立、健全以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内部自律机制,维护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预警控制机制,以风险为核心对金融机构管理质量进行评估。

3.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社会公众与舆论的监督

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加强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信用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和聘请义务监督员等,加强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督。

4.建立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共享的数据库,统一的、独立的、可自动生成统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的金融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5.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合作,搞好金融机构监管的合作与协调

我国应主动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小鲁.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及其完善.广西社会科学.2009.10.

第3篇:金融监管的手段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思考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金融业经过艰难的体制和机制的探索与改革,不仅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体系,而且还成功的度过了加入wto对外开放的5年过渡期。但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金融业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市场要求,在金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金融监管上还存在着不少的矛盾和问题。当前我国应以美国次贷危机为鉴,正视金融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实现我国金融体系的和谐与稳定、实现长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1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金融业实际,把握金融监管工作规律,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为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改进监管提供科学指导。

1.1 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

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以下三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协调。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最后,要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与规范性监管转变。

1.2 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

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可是金融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因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开发出来,所以抑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采取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1.3 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

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 坚持以国际化的视野,加快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

完善的金融体系,尤其是功能健全、安全高效的资本市场,对于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能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着重强调,要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推动金融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2.1 进一步完善中央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治理、金融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管四个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健全金融监管主体系统,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为主、金融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和社会监督相配合的立体式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组织网络体系。督促金融机构随着金融业务种类的增加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实际,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同时还要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完善各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协助监督主体,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威慑力,督促各金融机构依法经营。

2.2 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中央监管的协调机制

金融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因此,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就显得日趋重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更好和更紧密地监管协调和合作势在必行。

2.3 加强金融法律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

一方面要切实做好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废止等清理工作,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要尽快制定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政策性银行、期货、信托、外汇管理以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依法监管的空白,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另一方面做好金融监管环境的改善工作,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系统,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风险模型,同时还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3

坚持以依法科学有效为原则,着力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

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国际的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当局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面管理,切实提升监管效率。

3.1 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

在金融监管的着力点上,监管当局应在原有的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上,监管当局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并参考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定详细可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制度框架,以便对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勒令其退出市场,化解金融风险源,使整个金融系统处于安全状态。在监管手段上,要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

3.2 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的倒闭以及其他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是可以避免的。

(2)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加快我国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保险业协会)的发展和完善,使其在金融监管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3)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和群众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

(4)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时滞和高成本,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

  4 坚持以“以人为本”为核心,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传达再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人本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

4.1 培养和造就现有监管队伍

一方面要选拔一批较好的监管人员到国外中央银行锻炼学习;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人员新理论、新业务、新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

4.2 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引进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组建一支以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为主导的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

4.3 建立竞争机制、约束与激励机制

制定执行监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科学考核、约束与激励的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防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

5 坚持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金融秩序,不断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交流与合作

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面越来越大。从2006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很典型的事例。实践证明,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廖岷.次贷危机下美国对于金融监管的最新反思[j].中国金融,2008(4).

[2]罗熹.美国次贷危机演变及对我国的警示[j].求是,2008(9).

[3]张明,郑联盛.华尔街的没落[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第4篇:金融监管的手段范文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市场合作;经济市场

前言:国际金融市场是瞬息万变的,对于阻碍创新发展、完善金融合作的事项,我们是坚决要杜绝的,国际金融市场也是出于此种目的将原有的监管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的,在新型的监管手段的呈现过程中,也是针对那些原有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开设的,在短期内也是取得了一些成果的,所以以下将其对我国的单边发展与全面合作在国际金融监管的促进取得的成果进行了研究,以供参考。

一、国际金融监管具体内容及特点

首先,我们要介绍清楚国际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与相应的优点与缺点,以供我们更好地研究其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究竟有哪些。

(一)国际金融监管具体内容分析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剧,全球化的金融工具、金融结构域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与依赖性也在加剧,这就促使各国间的合作在日益加深的同时,能够彼此都获得更好的机遇与自由化的加深。但是,金融系统是比较复杂的,对于金融结构在交易中的电子化、金融虚拟性、金融一体化的全面发展,势必也会将风险蔓延开来,为了使这些风险都认识清楚,在长期的国际金融监管的相应改革中,获得更好的促进、提升、监督的渗透办法,所以要设立全面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来进行制约与监督。建立国际金融监管的原则与标准、是金融监管更加透明化、监督监管人员的行为、促进对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是其重要的手段与目的,所以要在相应的监管手段的;灵活运用下,采取更加科学的办法,这就是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二)国际金融监管优点及缺点演绎

优点:通过对全面的国际市场的细节中重要部分的认识与监督,不断发现新型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在全面的升华过程中,对相应的建设标准也提升上来。在国际间的合作中,起到监督与统协的作用;在金融全面规划中,起到积极出谋划策的作用,为金融危机的发生提前做出预估,使全球性的金融合作提升到一个更加和谐的位置上来。

缺点:俗话是“百密总有一失”,世界金融结构众多,国际金融监管系统必不能全都捕捉到,在进行全面的规划与发展中,各金融机构又是在不断变化的,国际金融系统对如何创新改革、如何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全面改善,还是比较紧迫的,所以,如果没有教好的创新意识,没有全面的统协手段,在电子化、自由化的市场经济中没有建立起教好的监管手段,同样会使金融市场失去平衡,可能还会使众多金融组织由于缺乏监管,不断变得“自由化”,促使经济犯罪的大面积产生。对于这些现象我们还是要进行全面关注的,以免发生在我们身上。

二、中国金融发展与国际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金融发展是需要国际金融监管系统来进行管理的,我们要将两者的关系认识清楚,就必须看清两者之间的“双赢”到底表现在什么地方,才能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联系所在。

(一)我国金融发展中需求国际金融监管的原因

1.我国的金融市场,不论是内部自身发展,还是在外部的交流与合作中,都是比较广泛的,所以有可能存在较多的漏洞,所以在细节性的规范促进中必须需求一个全面、严格的监管系统来进行渗透。而国内的监管制度与系统又是比较单一的,随着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全面强化,我们势必要从其中得到更多的好处,这一好处就是管理与促进;2.中国金融机构尚处于发展阶段,在许多事情上还是比较单一化的,根据国际合作在近几年的发展来看,我国还是要在电子化、自由化的途径上来发挥自己的长处的,但是对于这些技术,或者说这些系统的具体应用,我们又是比较匮乏的,必须有一个全面协调与控制的机制来指导和监督我国金融结构在这些事项做出的努力,所以国际金融监管系统可以在相应的渗透中,可以带动我们的全面发展与进步;3.我国要想在国际金融中获得一定的地位,在全面的发展中,能够找到更多的合作伙伴,就必须遵守严谨的国际间合作的最佳制度与相应的管理办法,从自身的金融形象与相应的合作态度上出发,为其他的国家,尤其是在欧美一些重要金融先进国家的眼中建立良好的形象,就必须遵守这样的全面规划的组织机构的监管制度,在全面的自我约束与促进中,使自己能够更好的得到全面进步,为自身的发展也做好准备;4.由于经济危机的发生,全球金融机构都会受到或多或少的牵连,我国也不例外,在国际金融监管系统的影射下,我们必须团结在一起,加入到其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的困难与解决国内、国际危险局势。

(二)国际金融监管形成与中国经济市场之间的关系

在全面的金融发展延伸中,我们必须将自己的市场打开,对先进的科技与全面的经济交流技术进行相应提升,这就要靠合作手段的全面提升,与相应的规划协调中找到较好的实施办法。从根本上出发,找到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将这种不足之处在国际化的金融合作中,找到相关的融合点或者促进点,才能使我们在将来的发展中,取长补短、不断进取,我们应该站在全面的角度来看问题,做好准备,在国际化与自由化的经济市场中,找到更加协调的发展面,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部分不和谐的问题;并且按照全面的发展思路,不断解决国内经济交易中的问题,在团结奋进中,确定发展的重要手段与技术办法,才能从根本上促进自身的全面发展,这一就更能够促使我国在国际合作中的伟大地位,使我们更好地发展下去,为社会的全面进步、国际间的密切合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的内容强化与技术标准的完善提升做好准备。

第5篇:金融监管的手段范文

加入WTO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

(一)金融全球化、综合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随着金融的全球化,银行业加快调整、兼并、合并和金融创新已使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名存实亡,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加入WTO后,尽管对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让其只能从事一个行业的经营,但由于外资银行可以利用境外的后援体系综合运营的优势,其业务的国际性、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将使我国银行监管中惯用的行政手段不再适用。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业与国际金融业日趋融合,走混业经营的路子已是必然趋势。这些都对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二)监管内容标准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内容的挑战

在金融国际化不断发展的趋势下,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出现趋同趋势,如逐步统一的资本充足性的国际标准等。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均实行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并通过反馈和沟通等方式修正监管策略和工具,而我国金融监管虽正在向风险性监管转变,但总体上仍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要内容。同时,随着金融创新和机技术的发展,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新业务层出不穷,金融业经营范围日益扩大,使应纳入监管的内容扩大,这对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如何合理界定金融监管内容,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出了挑战。

(三)金融监管手段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方式的挑战

金融监管的内容决定金融监管的方式,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以风险监管为重点,因此监管方式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监管为辅,同时充分利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监管。在监管技术手段方面,有些国家的监管当局已实现了通过联网进行业务实时监管。加入WTO后,外资银行进入,中资银行也将增加海外分支机构,必然要求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向国际看齐,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准则。

(四)金融监管对象复杂化对央行监管队伍的挑战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逐渐与国际金融业接轨,其经营范围将逐步扩大,金融创新加快,这对监管人员的金融和业务知识、知识、外语和计算机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加入WTO后,国内金融机构的经营将暴露在更多的国际、国内的不确定因素中,承受更多的风险,客观上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识别、预警和防范,这也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可以预见,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二、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

一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二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已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三是金融监管范围缩小,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如将彩票市场、集资等监管业务逐步移交给其他部门监管;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准金融业,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在部门和地方利益驱使下,这些业务开展的状况十分混乱,有的地方出现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现象。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隐藏较大的金融风险。

三、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

首先,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近两年开始试行非现场监管,但其方式还不完善,监管的有效性很低。其次,监管手段陈旧,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许多法律和制度建设滞后。第四,利用社会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尚未起步,对外部审计师的利用几乎是空白,对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实行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

四、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结构上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业务的人多,掌握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外语、机知识的人少。

加入WTO的应对之策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冲击和震荡将是全面的、深刻的、久远的。我们要抓住这一性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央行金融监管水平。

(一)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国外金融法律、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和研究。要改变对国际金融和监管动态的研究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现状,人行各大区分行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增加对国际金融形势的了解;各基层人行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学习研究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需要,学习、研究、借鉴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监管细则,指导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

(二)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现行《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要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

(三)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四)合理确定监管,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蜀t创新。首先,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其次,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第三,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第四,要尽快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加强金融监管的化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第五,要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师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程序,促进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

第6篇:金融监管的手段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对后金融危机时代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新要求进行了一些探讨。首先简要的介绍了金融监管的缺失对此次金融危机所应负起的责任,接着对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   

    引言 

    此次发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无异于一场发生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大地震,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人们在扼腕叹息的同时,也在反思:一向自诩拥有世界最健全市场经济制度的美国为何会发生如此严重的金融危机?时至今日,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金融监管的缺失为此次金融危机埋下了祸根。而美国的监管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无疑为我国金融监管再次敲响了警钟。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方面的能力相对较弱,全球化程度也相对较低,尚未能够深入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侥幸躲过一劫。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很重视金融监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随着中国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和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在金融监管上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将越来越明显。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导致国有资本为市场主导的局面 

    市场准入监管是金融业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确保金融业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在我国,一个稳健有序的金融体系应是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国有金融机构、民营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但是在我国,不管是开拓相关金融新业务,还是设计新金融机构等,都必须要经由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执政部门担心机构的过度准入会导致无序和失控,从而不断提高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垄断地位不断加强。 

    (二)退出机制不完善使得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不断积累 

    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应是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并重的市场。目前,我国在金融法规方面日趋完善,并且出台了多不的金融法规,但是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尤其是在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还缺乏相应的推出机制。所以,当金融风险暴露的时候,金融监管部门职能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关铝来解除金融风险,而在救助和关闭金融机构过程中的个人债权也通常由政府垫付,这种举措不仅加剧了主要债务人的道德风险,还有可能诱发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累积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 

    (三)监管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在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上的能力存在明显的不足;在监管制度上的可操作性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并且相应的惩罚措施单一;在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银行评价制度上还存在着明显的缺位现象,并且监管的透明度相对较低;监管的信息化程度低,监管软件开发不足的现象也非常突出。二、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 

    (一)加快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脚步 

    (1)建立正确的合规性监管理念和方法。金融监管部门应转变传统的合规性监管的方法与理念,充分发挥监管的导向作用,积极音带和督促中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建设,促使监管与合规产生有效的互动。首先要明确重点,将监管重点转向外部督促和外部评价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状况,引导银行积极的参与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二是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且及时的向银行提出改建意见,督促银行进行改进。 

    (2)制定出台“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相关监管部门要根据中资银行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以进一步明确银行内部的合规责任,以及相关合规部门的地位、作用、职能结构等等,从根本上保证银行合规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完善并实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首先是,完善银行的风险预警机制,以便为商业银行的退出奠定相关基础。银监会应该在借鉴国际银行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银行的风险评预警体系,要确定问题银行和重点的银行监控对象,并且建立这些问题银行的风险管理档案,以强化对整个银行体系的监管。 

    其次,要充分发挥市场手段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过程中的作用,改变现有的行政强制干预。银监会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市场为基础的处理手段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的作用,逐步减少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的直接干预。 

    (三)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多样化监管手段 

    (1)由合规性监管为主转为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风险监管与风险控制不能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要求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风险监管是中国金融体制不断进行市场化和国际化前进的要求,也是实现我国的金融稳定以及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当前中国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此种金融监管转移的过渡,可以从完善金融法规制度,填补法律漏洞,通过行政手段规范金融机构经营着手,并逐步通过市场调节预防,分散或转移风险。 

    (2)提高银行监管手段技术含量。改变现阶段计算机仅运用在办公自动化和支付清算系统,要加大对监管操作方面运用的投入;重视监管软件在监管工作中的运用,并加强监管软件开发;加大投入,提高跨地区、跨国境共享监管信息的电子化程度。 

第7篇:金融监管的手段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寻租

一、金融市场的现状分析

20世纪80年代,不少国家对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开放国内金融市场,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凸现出的投机破坏性问题,以及去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促使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问题。时至今日,世界经济仍未好转。因此,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便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起步晚起点低,与国际上的一些老牌商行相比,无论在经营观念还是经营方法上都存在着很大差距。

1.从国内金触来看

优质资产总量有限,与金融机构资产增长欲望无度,形成了尖锐矛盾,致使优质资产占比下降,信贷风险持续增大;另外,金融机构为维护其市场形象与公众信誉,不得不降低成本控制预期,用超负荷的成本费用掩盖长期积累起来的资产风险。

2.从全球金融来看

1999年了《新资本充足率框架》要求对银行监管方式与技术等方面进行重大改革,监管者不但要对技术创新、新金融工具的产生及全球性金融风暴做出快速的反应,而且要在业务监管方面与国内外的有关监管当局密切协调与合作。

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暴露出的问题

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于1998年确立,监管制度的形成时间较短,分业监管在具有专业化和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协调性差的缺陷。

1.相应的法律及规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法律上尚未为我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同监管创造条件。尽管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已同意成立并召开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但没有形成制度,每一监管机构承担的责任不明确。

2.金融监管存在真空

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下,人民银行有自上而下系统的机构组织,而证券业和保险业是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的,监管机构只设到省级,对省以下的证券营业部和保险机构缺乏有力的监管,而人民银行又无权或无法行使监管。

3.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是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非现场监管还是停留在收报表、看数据、写分析上,现代化的监管方式少,电子化程度较低,没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网络系统。此外,金融监管长期以来倚重于行政手段。

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

构建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指通过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监管和引导,使中国的金融业能够蓬勃快速稳健的发展,能够跟上并引导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能够很好地应对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并且在世界金融危机面前显示它的优越性。

1.微观分析

(1)严肃监管制度,严格遵循监管原则,同时要实施好的方法

严格执行《巴塞尔协议》,即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2)严格贯彻《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做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要求

做好对商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商行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重要准备和保障。另外对危机银行要做好最后的处理:贷款挽救,担保,并购,设立过度银行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

(3)做好金融寻租的遏制对策

寻租活动是社会财富的非理性化再分配,必然导致效率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完善的金融法制体系是有效遏制监管寻租行为的必要条件。

①制定《金融监管法》,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监管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程序,以及监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规范监管人员的行为。

②开展金融监管绩效审计,从审计监督的角度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再监督,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规范监管主体行为。

③监管体制创新是有效防范和抑制监管寻租的方法。

2.宏观分析

(1)加强央行、监管机构间的合作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防范被监管者逃避监管行为

建立规范的央行、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进行有效的监管协调与合作,防范金融机构通过在不同业务类别间转移资金来转移风险、或人为提高或降低盈利等达到逃税、内部交易等行为。

(2)完善主监管者制度

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要保证某一监管机构有适当的权力、责任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减少有利益则相互争夺、对责任则相互推诿现象。

(3)加强与各国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监管能力

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母国多数实行混业经营,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必须加强与其母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并在合作、实践中提高能力,最终顺应潮流,过渡到适应中国国情的特色一体化监管。

作为我国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金融监管,尽管正在逐步得到加强,但仍然比较薄弱,监管法规、监管组织、监管手段和方式、监管人员数量和素质还不适应金融业的发展。美国的金融危机给了我们一次充分反思的机会,在以后的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从健全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李依萍:解读中央银行[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第8篇:金融监管的手段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寻租

一、金融市场的现状分析

20世纪80年代,不少国家对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开放国内金融市场,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凸现出的投机破坏性问题,以及去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促使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问题。时至今日,世界经济仍未好转。因此,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便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起步晚起点低,与国际上的一些老牌商行相比,无论在经营观念还是经营方法上都存在着很大差距。

1.从国内金触来看

优质资产总量有限,与金融机构资产增长欲望无度,形成了尖锐矛盾,致使优质资产占比下降,信贷风险持续增大;另外,金融机构为维护其市场形象与公众信誉,不得不降低成本控制预期,用超负荷的成本费用掩盖长期积累起来的资产风险。

2.从全球金融来看

1999年了《新资本充足率框架》要求对银行监管方式与技术等方面进行重大改革,监管者不但要对技术创新、新金融工具的产生及全球性金融风暴做出快速的反应,而且要在业务监管方面与国内外的有关监管当局密切协调与合作。

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暴露出的问题

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于1998年确立,监管制度的形成时间较短,分业监管在具有专业化和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协调性差的缺陷。

1.相应的法律及规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法律上尚未为我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同监管创造条件。尽管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已同意成立并召开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但没有形成制度,每一监管机构承担的责任不明确。

2.金融监管存在真空

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下,人民银行有自上而下系统的机构组织,而证券业和保险业是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的,监管机构只设到省级,对省以下的证券营业部和保险机构缺乏有力的监管,而人民银行又无权或无法行使监管。

3.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是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非现场监管还是停留在收报表、看数据、写分析上,现代化的监管方式少,电子化程度较低,没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网络系统。此外,金融监管长期以来倚重于行政手段。

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

构建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指通过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监管和引导,使中国的金融业能够蓬勃快速稳健的发展,能够跟上并引导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能够很好地应对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并且在世界金融危机面前显示它的优越性。

1.微观分析

(1)严肃监管制度,严格遵循监管原则,同时要实施好的方法

严格执行《巴塞尔协议》,即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2)严格贯彻《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做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要求

做好对商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商行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重要准备和保障。另外对危机银行要做好最后的处理:贷款挽救,担保,并购,设立过度银行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

(3)做好金融寻租的遏制对策

寻租活动是社会财富的非理性化再分配,必然导致效率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完善的金融法制体系是有效遏制监管寻租行为的必要条件。

①制定《金融监管法》,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监管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程序,以及监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规范监管人员的行为。

②开展金融监管绩效审计,从审计监督的角度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再监督,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规范监管主体行为。

③监管体制创新是有效防范和抑制监管寻租的方法。

2.宏观分析

(1)加强央行、监管机构间的合作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防范被监管者逃避监管行为

建立规范的央行、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进行有效的监管协调与合作,防范金融机构通过在不同业务类别间转移资金来转移风险、或人为提高或降低盈利等达到逃税、内部交易等行为。

(2)完善主监管者制度

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要保证某一监管机构有适当的权力、责任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减少有利益则相互争夺、对责任则相互推诿现象。

(3)加强与各国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监管能力

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母国多数实行混业经营,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必须加强与其母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并在合作、实践中提高能力,最终顺应潮流,过渡到适应中国国情的特色一体化监管。

作为我国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金融监管,尽管正在逐步得到加强,但仍然比较薄弱,监管法规、监管组织、监管手段和方式、监管人员数量和素质还不适应金融业的发展。美国的金融危机给了我们一次充分反思的机会,在以后的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从健全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李依萍:解读中央银行[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第9篇:金融监管的手段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 混业经营 改革

金融监管,是指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称谓,是一个由准入监管、运营监管及市场退出监管所组成的一个体系与立体性的工程。在这个工程的构建中,立法者不仅要考虑到各法律规则之间的一致性、相对稳定性、创新性与整合性,更应考虑到所给的规则之本土资源性。

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已经历了一个从无至有的过程,但是规则所体现的本土资源性少,借鉴或者说移植的成分多。中国已经加入WTO,如何建立和完善适应开放经济条件下的中国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顺应国际先进监管理念和发展趋势,确保中国金融和经济顺利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潮流,已成为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必须面对的重要现实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逐渐削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随着中国加入WTO,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往来的日益密切以及金融机构的融合,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增加了分业监管的难度。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混合金融产品,如投资连接保险产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等。此外,有的新金融业务处于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边缘,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是一种既包括储蓄功能又包括保险功能的业务品种。对于这些新的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从现实来看,我国已经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此外在立法上,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因此,可以说我国实际上已经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实现了间接的混业经营。分业经营要求分业监管,混业经营必然呼唤混业监管。

(二)监管内容过于狭窄,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所有从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然而,我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着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监管内容的狭窄,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会使监管无的放矢。而监管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是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虽然也有自我管理及控制,但由于银行国有化,缺乏自和独立性,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内部控制与监管流于形式。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监督更是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业的检查只是偶尔才会有,并没有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制度,没有真正的权限。政府审计人员限制不能随时随地监督,金融机构的内容审计独立性又太差。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金融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于段,我国主要采用的是落后的行政手段。近几年,我国虽然陆续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金融监管法律,但是并不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得比较原则,在金融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监管应是依法进行,而现实中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操作随意性大,操作工具滞后,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三)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存在利益冲突,增加了协调困难

我国在2003年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成立银监会的理由之一便是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实施银行监管时的双重角色冲突。但是,成立银监会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的冲突得到彻底的消除,而只是将这种冲突外部化了。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虽然享有充分的货币政策信息,但不再享有完备的银行监管信息。微观的银行监管方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央银行更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情况,从而凭此更好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而分离后,部分有用的微观银行监管信息将无可避免的流失,势必影响货币政策宏观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从另一面来看,分证后的银监会将享有充分的银行监管信息和不完备的货币政策信息。这也使得银行监管缺乏以往所拥有的央行宏观面的金融信息,缺乏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方面的信息和经验等作为监管决策参考。在我国商业银行呆坏帐比例高、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信息透明度差的情况下,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两者的利益冲突必然影响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四)金融监管机构之问的协调合作缺乏长效机制

其实无论是综合统一监管还是分业多头监管,不同监管领域之间的协调部是最重要的,只不过在综合监管模式下表现为同量个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的沟通,面分业监管下则表现为不同机构之问的沟通。显然,在中国的特定国情下,后者的难度更大。在我国目前“三驾马车”的金融监管制度安排下,建立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已足各方共识。我国从2004年开始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监管联席会议成员由三方机构的主席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参加,讨论和协调有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已出台政策的市场反映和效果评估以及其它需要协商、通报和受流的事项。但是,这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缺乏一个完整的制度框架,如明确的职能定位,信息收集、交流和共享等的安排。而且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程度的加深,对监管机构之问的协调合作将有更高的要求,三方的联席会议无法成为一个长效机制。

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构想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整体目标是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一国经济发展阶段、金融发展状况及政府管理体制特点。针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中存在的问题,理论界有三种改革构想:

(一)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的趋势,尽快过渡到统一监管,或者恢复中国人民银行的综合金融监管职能,或者建立金融管理局

仿效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规定,成立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金融监管局作为英国惟一的、独立的、对英国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的执法机构,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与实施金融行业准则、给予被监管者以指引和建议以及开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准则的职能。

根据前面分析的我同目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向统一监管过渡,并提出了过

渡的时间段和步骤。

(二)尽管在我国存在金融混业对统一监管的客观要求,但还没到“非得设立综合监管机构的地步”,因此应该在保持现有监管格局的前提下加强协调合作

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还是一种主流。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这些都决定了会融统一监管短期内在我国还缺乏紧迫性、缺乏稳固的基础。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关键在于群策群力、专心致志地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必须明确,做好分业监管工作是实现金融统一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切忌脱离实际、好高骛远、盲目乐观,急于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

(三)根据我国国情,可以借鉴美国伞状监管模式,实行由中央银行车头的伞状监管模式

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可以保留现有各个监管机构职责不改变,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日常性监管以及信息的搜集并报送人民银行;指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各机构之间的协调,建屯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和严格的保密制度、紧急磋商制度以及危机处理制度等;人民银行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利用其信息优势从整体上有效地把握公司的整体风险,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的评估以及采取具体监管措施时,人民银行要和其他监管机构进行协商并共同采取行动。

很多学者赞同此观点,认为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既符合我国目前金融、№的发展现状,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前瞻性。为此,笔者认为可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可借鉴德国的改革经验,在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组织即金监委下设各个专业咨询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吸收金融市场各领域的专业人士、借款人代表、消费者代表和学者及监管机构代表组成,及时反馈市场意见,为金监委提供决策咨询,并对各监管机构执行决策的状况进行评估,同时要建立金监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定期会商机制。

2.加强金融业的自律作用。建立、健全以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内部自律机制,维护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经营风险,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提高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准。同时,加强金融业行业自律性组织的建设,建立、健全银行业I办会等行业性组织工作,在政府监管范围之外,通过自律行业的道德规范加以补充。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同业协会的联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