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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目标模糊——监管无的放矢
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是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个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的努力方向,保护公众利益,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是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这对三个最高监管当局而言,目标似乎很明确,而对省级以下的分支机构只明确“保一方金融平安之责”,但对如何保平安,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考核标准,也没有明确假如不平安,应负什么样的责任,职责不清、责任不明。金融监管工作究竟应管什么,怎么管?没有具体量化标准,在现实中很少有人能说得清、道得明。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与最终目标相配套的、明确的中介目标,导致省以下监管部门在实践中无所适从、难以抓住主要矛盾,监管工作无的放矢、事倍功半,极大了监管效率的提高。
(二)行动迟缓——举措后发制人
我国目前的监管大多是等问题出来以后,再去介入,后发制人,有些事后已无法弥补,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一是监管的思想滞后。仍习惯于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办法来稿监管;二是缺乏创新的理念。工作缺乏主动性,主要是应付上级部署的工作,发挥事后查处的功能。现在虽强调风险性监管,但被监管对象主要是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和其它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总行一级法人体制,使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的各级分支行也无法对被监管机构总行以下的分支机构实施风险监管;三是依法监管的观念不强;四是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不充分、及时,对风险和危机的认识及行动滞后,做“事后诸葛亮”。
(三)素质偏低——难担监管重任
一是知识准备不足,监管人员缺乏系统监管知识和工作经验。监管当局总部人员学历高,但不了解基层被监管对象的实情,省级以下监管人员了解实情,但学历层次低,综合素质差,难以适应艰巨复杂的金融监管工作的要求;二是专业知识缺乏,缺少在一线工作锻炼的实践机会,不懂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特别是一些创新业务不熟悉,难以得心应手的开展工作;三是既懂机知识又懂金融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较少;四是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人员缺乏一大批既熟悉外汇业务和国际金融惯例、外语外汇人员,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无法深入;五是近几年相对僵化的人事制度,仍未摆脱传统落后体制的衣钵,使分支行人员不能进不能出,结构得不到调整,监管人员老化,青黄不接、适合监管的人才明显奇缺,难以适应监管新形势的要求。
(四)手段落后——监管收效欠佳
一是监管手段仍以直接监管为主,大量运用行政手段,手段和经济手段运用较少。监管主要依据几部金融法和一些行政规章或业务规范,检查、罚款几乎是基层监管机构的唯一手段,这种对事不对人的方式很难起到作用;二是计算机技术已普及,但监管工作仍停留在手工阶段,以手工为主,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跟不上以计算机技术为主要的技术的推广;三是监管方式落后。目前主要是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基本是哪里出了问题就监管到哪里,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性,而非现场检查,也只是收收报表、写写,现代化的监管方式运用得很少;四是监管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我国一些银行已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货币和银行的发展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法提出了挑战,网络银行可以在瞬间将资金从地球的一端转划到另一端,突破了业务的地域限制,但人民银行还没有具体的监管措施。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证监会到现在为止没有对沪深证交所交易情况的实时监控系统,监督所依据的是散户所使用的“钱龙”等普通商业软件。
(五)法规滞后——政策标准不一
一是我国目前对金融机构的检查、评价和管理,还缺乏全国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直接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各金融的财务制度、报表格式和科目到现在仍未统一;我国信托业已发展近20年,但直到2001年1月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才出台,使我国对信托业的监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始终强调对金融机构要统一法人监管,但由于体制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检查都是以各商业银行的分支行为对象,除2000年两次真实性检查外,总行和大区分行统一开展的监管行动较少,并未真正实施对商业银行总行的统一法人监管。而人行各分支行开展的一些监管工作各自为政,由于总行无统一的监管标准,加上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同一类问题执行的标准不一;二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经济金融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几年虽然颁布了几部金融大法和一些监管规章,但部分条款已不适应金融业发展和对金融业监管的要求,有的甚至相互矛盾;三是各项新业务不断推出,而现有法规体系和各项管理规定跟不上业务的发展需要,管理上出现了很多漏洞;四是对市场准入退出、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等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
(六)缺乏监督——存在道德风险
除了党的监督和上级监督之外,没有其他机构可以对三个专职监管机构开展工作的合规性和效率进行监督和制约。监管新体制运行后,将日常监管和稽核再监督融为一体,由内部同一监管部门操作,失去应有的制约机制,加上监管机构内设内审部门对监管进行再监督,自己监督自己,在实际运行中根本无法操作,形同虚设。由于监管责任不明和对监管者缺乏必要的责任约束,造成了监管机构自身的腐败和监管行为的非规范运作。
一是地方保护。我国人民银行体制虽进行了改革,但只改变了一级分行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模式,作为监管第一线的中心支行和县支行仍按行政区划设置,他们的利益同地方联在一起,导致在监管上敷衍了事、降低标准、违规不查、违法不究,暴露后想方设法搪塞护短、开脱责任。
二是宽容态度。1.一些基层行处的领导为应付地方政府及各金融机构方方面面的关系,在金融监管执法力度上较软弱,不愿得罪人,致使上级行的监管指令被层层打折扣,大大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2.监管人员明明发现问题、找到漏洞,碍于倩面和考虑到对自己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3.面上检查多,有针对性的检查少;检查多,处理少、手段软;对被查机构的存在问题处罚多,对人的处理少。
三是作风漂浮。部分监管人员到被监管部门工作,浮光掠影,走马观花,作风漂浮,发现不了问题,拍屁股走路;少数基层监管机构自身行为不正,在监管过程中对同一问题分彼此、论亲疏,不能一视同仁,在被监管机构中失去了权威性;一些人以监管者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到被监管机构指手划脚。
四是谋取私利。一些监管人员在监管中为谋个人晋升等私利,是非界限不清,滥用权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敷衍搪塞,对事业极不负责,导致由于监管失职出现了一些大案要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由于监管的道德风险,长期以往导致在监管中阿谀奉承的“老好人”左右逢源,而踏实肯干、对事业负责、讲究原则的人成了不合的“另类人”。
(七)体制壁垒——形成效率损失
1995年以来颁布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更进一步明确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种体制为解决金融秩序混乱起到积极作用,但也造成了明显的效率损失。
一是证券、保险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以后,对省以下证券保险机构的监管,可以说是“证监会、保监会顾不上,人民银行又不管,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二是与西方相比,目前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使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银行的业务被局限在以存贷款为主的狭小范围内,人为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银行与证券保险业割断联系,不仅不适应现实经济和金融的需求,也造成了明显的效率损失。以银行为例,我国银行业的主要利润来源是存贷利差,随着七次降息,利润越来越低,甚至出现了严重亏损,由于严格的分业经营,无法消化既存的大量不良资产,使银行的发展空间逾加狭小。随着加入WTO和国际经济全球化,这种监管体制的弱势将更加明显。全能的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后,受分业经营严格束缚的我国银行业、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会受到本国人为壁垒束缚和不公平待遇;
三是分业监管导致对被监管机构的监管中出现了许多盲点和重复监管。
(八)范围局限——监管狭窄
一是目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风险监管还只是处于摸索阶段;二是国家对三个临管机构监管的职能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除央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专职部门以外,还有审计署、财政部、国家和地方税务局以及司法部门,最近国务院又对各个金融机构派驻监事会,使三个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受到局限,由于监管部门较多,导致“不该管的大家都在管、都要管,该管的管不了、管不好”;三是同一监管机构内部职能分工太细,导致监管上“拉二胡,自顾自”和重复监管,难以从整体上对一个机构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
二、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是体系的改革滞后于改革。表现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比较高,各种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迅速,非公有制成份比重越来越大,而我国金融业仍基本上是国有垄断,商业化、市场化进程缓慢,民营金融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进程相对缓慢;
二是被监管机构仍无法摆脱行政干预。央行等监管机构按经济区域设置,但被监管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仍按行政区划设置,仍无法摆脱众多不合理的行政干预;
三是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时间还不长。特别是证监会、保监会行使职能的时间还比较短,省级以下机构还未健全,没有什么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监管的水平离国际标准尚远:
四是监管部门开展工作的独立性不强。人总行第三个监管部门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特别是其分支机构还未能摆脱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各级政府行政干预,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的独立性不强;
五是改革后的人民银行体制仍然不顺。1998年底,人民银行进行了体制改革,成立了九个大区行和两个营业管理部,但省以下的机构仍按行政区划设置,与大区行跨行政区设立的体制不配套。近两年的实践证明,这种体制有一定缺限:1.省级分行撤销后,大区行一时难以承担面广量大的大区内的监管工作,更多的是疲于应付;2.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监管办的职能定位比较尴尬。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厅级建制,职能是对省会中心城市进行金融监管,没有对全省监管的职能,无法为大区行代行对全省的一些金融事务进行协调,大区行又鞭长莫及。而监管办职能只是受大区行委托进行现场检查;3.将县支行定位在主要对信用社的监管上,使县支不少人员由于工作量小而无所事事。
六是金融监管处于体制转轨特殊时期。我国金融监管大环境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磨合期。
三、对策建议
(一)应对世贸改革监管体制
1.改革金融监管框架。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日趋逼近,客观上要求我国金融业必须遵循国际规则,我国金融的监管体制也必须打破“渐近式改革”的常规,在五年过渡期内,实行跨越式改革。目标要定位在世界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最新走势上。建议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第一种方案是由中央银行统一监管。将三个监管机构统一在人民银行的领导下,将证监会和保监会隶属于人民银行,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银行监管局、保险监管局和证券监管局,统一监管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黄金市场,这种体制的好处是更有利于人民银行掌握全面情况,制订并实施合理的货币政策。
第二种方案是成立金融监管局。将人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来,与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立金融监管局,独立于政府和人民银行,按监管的对象设立内部机构。好处是将三个监管部门合并,可以制定出统一的监管和保护公众利益的标准,改革后的人民银行专司货币政策业务,强化监管部门的独立性。
第三种方案是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保留现有三大监管主体,适应混业经营要求,成立独立于中国金融工委的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专门负责管理、协调三大监管体制主体的监管工作,建立“有分有合,目标一致,运行高效的金融行政监管体系”,三个部门相对独立,在交差业务上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对从事混业经营的内外资金融机构实行联合监管。
2.进一步改革央行管理体制。
一是撤销人民银行县级支行。结合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对市县两级支行进行改革,撤销县一级支行,将其监管职能和业务骨干合并到市(地)中心支行。
二是市中心支行实行跨区域设置。撤销现有的中心支行,仿设立大区行的模式,重新按区域设置中心支行,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削减三分之一。为解决县支行撤销后的监管问题,按区域设置的市中心支行要成立金融监管110服务中心,一旦发现违规违法行为迅速出击,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三是撤销大区行派驻各省监管办。将监管办与大区行合并,原监管办所承担的现场检查职能,由大区行统一组织,这样不仅可以充实大区行的人员,也可理顺大区行与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的关系,提高监管效率。
四是重新定位省会城市中支职能。剥离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所在省中心支行部分业务的管理职能,明确其只负责对省会城市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改革,使央行形成总行、分行、中心支行三级体制,可以大大减少人员数量,杜绝人浮于事现象,提高监管效率、节约监管成本,形成、高效、稳定的央行监管组织框架。
(二)协调好各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1.处理好与地税、国税、审计、财政、司法和国务院派驻的监事会等其他非专业监管机构的关系。作为专职监管部门要加强与他们的协作和联系;2.树立人民银行监管的核心地位,要以形式保证其独立实施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使其不受来自各方面行政干预的;3.处理好三个监管部门间的关系。在强化中央银行监管中心作用的同时,对证券保险业的监管给予同等的重视,并与银行业的监管结合起来。防止“监管漏洞”产生;4.处理好与中资金融机构东道国、外资金融机构母国监管机构关系,加强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强化对海外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
(三)构建独立金融司法体系
一是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金融保险财务制度”,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建立统一的准则,统一会计科目、报表格式和信息披露制度;
二是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
三是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
四是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根据金融化和信息化业务迅捷的要求,及时制定和调整金融法律法规,事先进行规范性监管程序设计;
五是建立独立的金融司法体系,重塑信用秩序。信用观念的弱化是改革以来一系列的主要根源,信用风险是我国金融业最大的风险。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支持下的司法部门片面考虑地方利益实行地方保护,暗中支持企业以改制为名逃废银行债务,致使金融部门巨额债权被悬空,同时也掩盖了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由于无独立于地方政府的金融司法体系,银行对这种逃废行为只能愤而视之,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对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不仅人为加大了金融风险,而且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金融法院,专门授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受中国金融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双管,中央设最高院、大区设中院、省一级设初院,并分别按专业设立不同的部门。组建后的金融法院主要工作对原地方司法部门审理、裁决不公的金融案件进行重审纠正,并在此基础上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通过立法使监管有法可依,树立监管部门的权威性。
(四)完善金融监管约束机制
为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有效和权威,要参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验,制定《金融监管工作条例》量化监管、细化指标、规范操作规程,对监管者实行再监管。
一是建立监管人员资格规定。包括:学历、职称、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年限,具备条件的要通过人总行监管人员资格,确定任期。
二是明确各级监管机构职责。明确总行与大区行、上级行与下级行、各级行内部职能部门之间、行领导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监管人员的不同职责、权力、义务及监管标准,并制定监管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是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全球化发展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的波及全球范围的几次大型金融危机中就可以看出,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还不够完善还需要能够有效的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两个方面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
(l)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金融监管者需要利用会计准则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将会不断发展壮大金融市场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加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者必须借助会计准则来提高金融监管的力度。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上仅仅依靠金融监管是不够的是需要会计准则来约束企业的金融活动的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工具。金融监管内容的制定是依靠会计准则来进行的,因为是先有会计准则接着才有金融监督和管理。所以说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2)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工具之一。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一种工具,比如说会计准则有对金融资产减值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金融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计提都有着详细的规定那么企业在会计准则的要求下做好金融资产的减值计提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大量的减值准备,以抵御在经济衰退时资产价值降低带来的损失媛解金融风险。
(3)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具有相似性。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虽然有着不同的目标,有着不同的监管层次和内容,但是这两者之间还是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它们产生的背景是相同的沛场经济的盲目性带来的市场混乱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正常运作就需要对市场上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就应运而生了。其次二者都有着政府管制的强制性这两者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而存在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再次启们的最终目的是相似的,虽然说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目的各不相同但是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捉进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捉进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是市场经济健康运作的重要工具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可以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得越来越快并且能够快速的发现金融风险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二、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
(l)尊重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的独立性。将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结合起来不是说要将二者合二为一而是让两者协调发展。首先就要充分肯定会计准则的地位肯定会计准则在金融市场上的监管地位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是独立存在的。会计准则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实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它具有专业独立性。所以说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在企业的发展各个环节力求实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捉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启是具有独立性的。
(2)发挥会计准则对金融监督的基石作用。从前文中可知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是金融监管制定的理论依据,金融监管是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监管的,所以说要让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就需要会计准则发挥基石作用在制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金融监管务必做到对金融市场上每一个细节的监督和管理,让金融监管能够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方面。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性时要将所有涉及到的内容以非常明确的形式制定出来能够将企业的经营活动都纳入到一定的监管体制中来。会计准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启是需要在市场经济中与时俱进的要不断创新和发展所以说要看到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进行会计准则的更正完善。
(3)积极完善金融监督。会计准则要不断发展和完善金融监管也是如此金融监管需要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庄要是从以下一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信息质量的检查制度逐渐提高信息的透明度第二将金融监管与外部审计结合起来赴外部审计对金融监管进行监督捉进金融监管实施的到位和有效性第三完善金融监管机制沛场经济的日新月异使得金融监管已经不能满足需求了并没有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兼顾所以需要及时的完善和创新。
(4)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督加强合作。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要加强合作从不同的方面实现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捉进金融市场的稳定。由于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又有着高度的内在同一性所以有合作的基础两者从不同的方面逐渐提高金融市场信息的透明度从不同的方面逐渐加强对市场的约束力,使得市场运转更加审慎,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捉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总结
[论文摘要]本文从西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经典理论出发,结合国内金融监管工作实践,对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
金融监管作为对金融运行过程进行控制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在金融业发展各阶段发挥了强有力的监督保证作用。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性提出了严重的质疑,为此,党的十七大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关键在于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有效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本文拟结合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和监管工作实践,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西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理论评析
1.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角度论述监管的有效性,关注的焦点在于金融监管能否有效化解银行破产倒闭引致的外部性。代表性的学说包括金融脆弱说、公众利益说。金融脆弱说认为由于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难以匹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因而需要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公众利益说认为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银行破产的社会成本明显地高于银行自身的成本,可能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需要政府监管来防止这种负外部性进一步向社会溢出。
2.金融监管无效的深层次原因分析。代表性的观点有监管俘获说、监管寻租说、监管供求说、监管成本说、监管辩证法等。监管辩证法从博弈论的角度揭示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互动关系。Kane的监管辩证法告诉我们,金融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金融监管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否则,要么以延迟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发展为代价,要么以牺牲金融稳定为代价。
3.从制度安排论及监管看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施手段与评价体系。理论分析方面,代表性的方法包括:引入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运用委托理论分析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途径,以及建立各项银行监管政策工具有效性模型。也就是说,有效的金融监管就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金融监管中各利益主体的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努力方向达成一致,实现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激励相容,即社会公众、国家、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的目标及其努力方向都是将金融风险降到最低,提高金融配置效率,以此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及制约我国监管有效性的机理分析
1.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上述研究最根本的缺陷就是并没有清晰的界定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有效性所包含的要素及评价标准。监管俘获理论、监管寻租理论、监管供求理论等否认金融监管的理论,对金融监管存在的各种弊端提出了尖锐的批评,金融监管的确存在缺陷,但由于根本上否定金融监管制度,已被金融监管的实践所否定。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金融业都是受政府监管最严的经济部门之一。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从反面论证了实行金融监管的目的,不实行金融监管有可能导致一国经济金融的巨大损失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不论其成本多高都必须实施金融监管。但是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并没有证明,实行金融监管就一定能达成监管的目的,一定能避免灾难性后果,不实行监管就一定导致灾难后果。
2.制约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原因探讨。首先,从外部环境方面来看,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脆弱性;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信用环境需要改善;市场约束机制不强;金融监管体制及监管机制不协调等。其次,从内部原因来看,我国金融监管法规的科学性和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手段之间结合不够;以产权制度、财政救济及最后贷款人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安全网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金融机构并不完全承担因投机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却可以独享投机成功带来的丰厚回报,造成风险制造者与风险承担者的不对应,这种不对应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造成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行为,产生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转嫁激励和不稳定。
三、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策略分析
1.建立监管有效性的评价标准。监管有效性是监管当局通过监管措施实现监管目标的效果,只有建立监管有效性评价标准,才能科学考量监管效果,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措施才有针对性和可比性。在设计监管有效性标准时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科学评价监管效果;二是紧紧围绕法律授权监管机构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三是尽量从定量的角度确立检验监管有效性的要素。
2.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能。如何科学合理界定监管机构的职能是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中的重大问题,“越位”、“缺位”和“错位”会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主要是行使市场监管职能,因此应将主要职能放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上,以此作为检验监管效果的主要标准。
3.进一步树立法治监管理念。法治监管是提高监管效果的根本举措,这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法的功能分不开的。法治包括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良好的立法有指引、规范、强制作用,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减少监管的随机性和行政指令,确保市场各方形成比较稳定的预期。
4、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监管机构的专业性决定了监管人员的专业性,这是确保监管当局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关键。建立监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明确监管人员任职条件,确保从源头上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只有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从事金融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1]张强汪东山: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4期
金融监管,即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者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的一种行为。实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有两个,首先,最大程度防止或禁止出现由资本导致的金融危机以及金融市场出现崩溃;其次,最大程度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模式是在金融长期发展过程中,总结出来的,符合金融机构特点的标准模式,各个国家的金融机构根据目前国际上现有的监管模式制定金融监管体制,也就是说,任何一个金融监管制度的建立都是以监管为基础。目前,标准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形式: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以及目标监管,以下对三种监管模式进行详细分析:
1.机构监管所谓机构监管,指的就是将金融机构进行细致划分,根据分类对各种金融机构进行分别监管。比如,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由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对债券业的监管由债券监管机构进行负责,进行分类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各类金融机构能够在有效监管下规范运行。机构监管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着悠久的历史,并形成了自己的独特优势:其一,覆盖范围较为全面,因为,在法治国家,任何一个金融机构想要投入市场进行运行,都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因此,只要该金融机构属于监管对象范围,就会被监管模式覆盖。其二,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是对于整个金融机构而言的,并不是针对金融机构中的某个部门,因此,利于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的全局掌控和把握,一旦出现运营风险和违规等问题,能够及时发现、解决。
2.功能监管功能监管,即:针对于相似的金融业务应有同一个机构对其进行过监管,比如,银行业务由银行进行监管,债券业务由债券业进行监管,该模式虽然产生的历史较短,但是也尤其自身的发展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为自身熟悉的业务,这样不仅能够提高监管效率,而且对于监管质量也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其二,由于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业务性质相同,因此,在监管制度的制定方面较为便利,避免了多种业务分别制定监管制度带来的麻烦。其三,在功能监管下,各金融机构均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目标监管目标监管,即:在多元化金融市场的背景下,按照金融机构的监管目标,对监管机构进行科学设计,使系统监管、审慎监管以及业务经营监管均能达到最终目标。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机构监管和目标监管的对象都是单一的,而目标监管是按照监管目标,对监管机构进行设计,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各项目标得以实现,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其二,由于监管机构的设立不同,因此减少了由于目标不同导致的理念和制度上的冲突。
二、当今金融监管的主要监管体制
目前,监管体制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混业监管体制,其二是由分业监管体制发展而来的“伞形”监管体制。
1.混业监管体制混业监管的监管对象针对于各类金融机构的各项金融业务,对其进行全面监管,监管范围十分广泛。混业监管体制的优势:第一,目前金融行业的发展处在规模不断扩大、多元化特点逐渐显现,细分分化更加显著的快速发展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金融服务有了更高的要求,采用混业监管体制能够从宏观上对金融机构的总体风险进行控制。第二,避免了监管分割导致的监管队里以及监管重复等问题。第三,由于该体制的监管对象十分广泛,因此,规模效应较为明显,对于降低监管成本有着积极作用。混业监管体制的劣势:第一,只有十分成熟的金融市场才适用混业监管体制。第二,由于监管者的唯一性,因此,竞争环境缺乏。第三,唯一监管者代表着高风险,一旦监管机构在制度和理念方面滞后于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有监管失效带来的问题则无法避免。
2“.伞形”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经过改良后,形成了“伞形”监管体制,也就是说,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设置一个牵头的监管者。“伞形”监管体制优势:第一,各类金融机构在功能监管模式下,自身的专业性得以充分发挥。第二,监管机构竞争激烈,有利于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第三,作为牵头监管者,能够从宏观上控制金融风险,发挥其协调矛盾和冲突的重要作用。“伞形”监管体制最大的劣势在于:监管体制的繁琐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监管难度。
三、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我国在1993年出台了关于金融监管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我们知道,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是非常迅速的,当今金融环境与20多年前相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993年出台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使用当今金融监管环境。而且,各法律之间还存在着个别相对矛盾的条款,可操作性较低,缺乏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约束。
2.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四个,这四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各有各的分工,虽然都属于金融监管机构,但是每一个监管机构的任务和目标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在操作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监管内容也是各有侧重。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各自负责各自的任务和目标,缺乏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降低了监管效率。例如,金融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存在着较大差异,被监管者必然受到交叉监管或者重复监管,大大增加了监管成本。
3.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不合理金融机构属于金融监管的执行者,内部组织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监管机构的监管效果,决定了其监管职能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发挥。但是就目前来说,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中组织结构存在着严重问题,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任务和监管目标相比,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都与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充分落实金融监管有着一定难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比较低,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对于现代金融业务掌握能力较弱。其次,目前工作人员掌握的知识结构远远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第三,金融监管方面,研究者较少。
四、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改进措施
1.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国家要充分其主导作用,逐渐完善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首先,对于1993年颁发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不符合目前金融行业发展的条款要进行剔除或者更改,对于法律法规之间相互矛盾的条款,要进行协调统一,对于空白的法律内容进行补充,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符合当今金融监管发展的法律法规。第二,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和惩戒机制。法律法规的建设要保证得到落实。相关部门对于金融监管机构要进行不定期检查,一旦发现存在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的金融监管机构,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处罚,保证一切活动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下进行。
2.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做到“职、责、权”分明,并且细化到个人,出现问题有部门承担,有专人承担,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交流。除此之外,在遵守国家和政府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发展具有自身特色的监管机制,树立良好的金融监管形象,避免来自各地政府的干预,全面提高金融监管能力。
3.调整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首先,无论是什么何种层级的金融监管机构,都应当配备专业的监管人员,对于监管人员的设置,要做到不浪费人力资源,科学、合理地进行配置,只要监管人员的数量满足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即可,杜绝人力资源浪费现象。对于监管人员较多的监管机构来说,要将“混日子”的监管人员以及专业技能较低的监管人员予以辞退,建立一支高效率、高技能、高素质的监管团队。其次,对于监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设置,在聘用监管人员时,要对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审核。定期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在工作中,一旦发现监管人员有违规行为,要予以批评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防止出现、等情况。
五、结语
[关键词]金融监管 问题 对策
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各种监管方法和手段,主动干预,控制监管对象的活动以实现其监管目的活动即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对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形成良性循环及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金融监管对金融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意义
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业有序竞争和稳定发展的前提。良好的金融秩序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公平竞争是金融高效率的重要条件。金融业及高负债和高风险与一身。金融业的起伏波动将会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一旦有风险发生就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而金融监管是金融业良好发展和规避风险的保证。金融业,现代经济的命脉,与国民经济紧密相连。而金融业的稳定直接关系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金融监管是重中之重,加强金融监管势在必行。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保障公众的利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以防止金融机构利用信息优势转嫁风险而对社会造成损失。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实行现代化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时间较短,只有很短的几年的时间,虽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问题依然有很多。
1.金融监管立法滞后,金融法律框架不完善。⑴ 我国的金融立法不够完善,可以说在很多重要的领域还处于法律真空状态,这使得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迅速发展的今天,以有形金融为主要调节和监管对象的传统的金融法律规范受到严峻的冲击和挑战。⑵ 很多法律条文的实施缺乏实际的实施细则导致实际可操作性差,例如1995年后的“四法一规定”和其他很多种类的监管法规。而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在当时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法律条文在现在已经不能够适应社会的需求了,应当作出补充和修改。⑶ 对于金融机构如何退出金融市场的问题没有相应的健全的法律规范,没有科学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和措施,造成了很多问题的出现。
2.金融监管重心不合理。作为金融监管的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哪一个方面都不能松懈,而现实中,往往只看到外部监管的重要性,并对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却没收到预想的效果。因而抓好内部监管平衡监管中心,应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的重点问题。而金融内部监管又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内控制度,因此做好金融监管工作的基础就是抓好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和自我发展机制。只有把内外部监管同时抓好,才能够保证金融业的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3.市场退出机制有待建立。当前,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撤销和破产。但其配套机制却相当欠缺甚至完全没有,这样以来就要完全依靠政府和央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去解决,因此大量资金需要投入,而且也带来了一些不安定因素,对金融市场和社会形成潜在的危机,因此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并完善其配套机制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关闭破产程序等以迫在眉睫,只有这样才能防范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和危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存款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形成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市场局面。
4.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首先,数量不足是监管人员的主要问题,这使得监管的空间有限及监管的力度不够,造成很多方面的监管空缺,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再就是监管人员的职业素质不高,那些谙熟现代金融监管知识和理论,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又熟悉金融业务,了解国际惯常做法的从业人员非常稀少。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策略
1.完善金融监管法规。
首先,应该以现今社会的需求来重新审视四法一规定,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都决定了制定全新金融监管法律的必要性。因此,首先应该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修改不合时宜的条文和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规范,其次,完善补充相关法律条文,再次,对实施细则做全面修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更加实际的意义。对于以后的立法应当抓住重点环节,即对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建立要加强和完善。及完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及相关配套机制,再有与世界接轨,重视高科技的法律规范的研究。
2.明确金融监管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和第三十条分别规定了我国金融监管的目的,即:“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商业银行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这些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金融监管目标的制定不够明朗和确定,也不够全面和仔细,因此这使得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监管的目标缺乏统一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就往往会出现监管不到位,或者根本找不出问题的所在,造成监管失效。现阶段,监管仍是货币政策的重要保证,但银行货币政策又难以发挥其作用,银行监管既要明确为货币政策服务又要区分货币政策目标,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又要确保国家的金融和货币政策得以有效实施。因此,对诸如提升效率减少风险,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等实际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因此制定相关政策应明确其目的,目标单一,这样在实际实施时才会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
3.完善金融监管操作。
要完善金融监管操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标准要量化统一。这要求弄清楚银行的业务量,银行数量和经济发展规模之间的关系。对区域内的银行分布及数量和业务量有清楚的认识,确定区域内的金融机构结构及业务范围,确保适度的竞争。规避风险。2 建立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体系。建立统一科学的报表体系,通过报表可以全面准确及时有效的反应当前的金融机构的状况,包括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研发先进科学的报表分析软件。建立的比例分析体系能够准确反应银行的相关状况,像资产负债,运营状况,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等。非现场检查要及时。及时检查,连续跟踪,关注预警机制,发现潜在危机,及时化解危机。3对于内控评级机制的建立要符合我国实际。借鉴他国经验,完善银行内控评级制度。规范现场管理机制。
4.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首先,要从思想上改变对监管人员素质重要性的认识,要有金融竞争的本质是人才竞争的观念。在经济发展的全新时代,面对着国际的强大竞争和高科技迅速发展的状况,这些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有相关的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还要求其具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对新技术新知识的持续不断的学习的能力。及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果断处理危机的能力。
其次,改变传统的论资排辈的用人观点,借鉴国际通行准则,按照人才市场规则,建立一套能够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用人体制。
最后,重视现有领导队伍的培训,要扎实有序,逐步培训,要方法得当,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对培训人员的选拔要严格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金融监管领导队伍是非常重要的,它是金融市场稳定良好发展的保证也是国家各项金融政策实施的保证。
参考文献:
[1]肖曼,鲁彦君.浅谈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改革措施.法制与经济,2010(4):93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有着相互促进的作用:一方面,严厉的金融监管导致了金融创新,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又使得金融监管进一步加剧,由此推动了金融监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政府为了金融业的稳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通过法律、法令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管是很必要的。处于金融监管环境中的银行为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将在市场竞争和金融监管夹缝中求生存。金融创新使原有的金融管制条件失去了效能,于是更严厉的监管措施被制定出来,以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二者是一个互动的均衡过程,它们的动态变化使得金融监管制度得以调整和变革。“管制金融创新再监管再金融创新”,这一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重复,每一个新循环都有一个新的起点,由此推动了金融业的变革和进步。
姚德良认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相互搏弈的每个循环过程是相联系的:旧过程的结点是新征程的起点。静态均衡是非常态,不稳定的,非均衡或动态均衡才是常态。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和主观因素影响,各利益主体的发展会出现不平衡,有发展快的,有发展慢的,有不发展的,有倒退的,其力量对比此消彼长,旧均衡出现不稳定。当到一定阶段,一方力量强大或利益受损到打破原均衡,建立新均衡带来的收益大于代价时,就会诱发制度变迁的冲动。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获得竞争优势、实现跳跃式发展、打破原来力量均衡主要因素。对美国来讲,1933《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通过,包括以后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是利益主体利益达成均衡的结果,是相对稳定的均衡状态。《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的通过,包括以后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是各利益主体利益达成一致、力量对比达到均衡的结果,这也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均衡。
二、次贷危机发生根源解析
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确立与演进的历程来看,金融监管并非以政府管制金融资源为目的,而是以提升金融市场有效运作为目的,即如何在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之间找到均衡。Frieden(1991)认为,面对金融全球化,国家仍然掌握着最大权力,国家如何从管制、松绑及再管制中,找出符合国家利益及经济发展的均衡才是当务之急。但是,金融创新的复杂性和金融机构经营的多层次使得美国金融监管的能力受到了挑战,次贷危机的发生显示了监管与创新猫鼠之战。
过度的金融衍生品创新和监管缺位共同导致了次贷危机的生,在这场危机当中金融创新的负面作用表露无异,甚至金融创新加快了次贷危机向金融危机的演化步伐,也加速了美国金融危机向全球蔓延。房地产抵押贷款给中代收入阶层带来了购买房产的可能性,也促进了市场的繁荣,但是美国房地产抵押贷款标准的放松和抵押贷款产品的创新为次贷危机埋下的爆发的种子。一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和Alt-A贷款都具有较大的道德风险,这些贷款是发给中低收入阶层甚至信用记录一般的人群。二是住房抵押贷款难以抵挡系统性风险的冲击。这些住房抵押贷款是在美国房地产市场繁荣和利率较低阶段发放的,一旦利率上升或楼价下跌,借款人就无法还贷,金融机构的资金链就将断裂。三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结构放大了后期的信用风险。这样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的系统风险就会同时增加,而且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要远远大于正常的消费信贷。房地产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化(20世纪最重要的流动性创造金融创新产品)操作,将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从而导致的风险的积累,最终带来的市场的脆弱性。金融创新往往会突破原有的金融监管制度,美国的伞式监管模式同样随着创新的不断发展而无法有效地对金融风险进行预警和防范,美联储也没有真正处于监管的核心,至少没有发挥监管核心的作用。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专业监管部门的牵制,监管效率不能达到最佳。另外监管准则同样有问题,美国银行业将巴尔协议当作监客的重要准则,但是巴尔协议本身鼓励证券化和表外融资,而这两点下正好是美国新一轮金融危机的重要诱因。
【关键词】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我国现阶段实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为金融分业监管,它可以加强对银行、保险、信托以及证券业的监督和风险控制,可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然而从实际的运行效果看,却也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所面临的问题和现状
(一)监管力度不够。
分业监管虽然最初构想比较鲜明有特色,但是这种格局却不能很好的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容易出现监管的空白。监管的方式固守成套,缺乏创新。同时由于分业监管模式很难制定统一的标准,各行各业主管机关职能不明确,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违规现象比较常见,比如在证发行和交易中,存在着欺诈现象;一些企业在开发票据中,也存在和银行串通,违规签发或兑现汇票情况。
(二)监管资源和对象发展不适应。
金融监管的关键在于实现监管体制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协调性,而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中,只有中央银行的监管资源基本上和其面临对象相适应,其他机构比如证监会等没有足够的能力来对监管对象的经营情况和风险做出检查和评估。究其原因在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实施起步较晚,制度尚不完善,与现有的经济状况发展不相匹配等诸多因素,导致弊端也相应较多。
(三)监管人才缺乏。
相对于其他职能部门而言,金融监管体制的一个特点便是对于监管人才要求严格,对其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不但要有专业的管理才能,还需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而我国对于专业人才的培养机构相对较为匮乏,学校等教育单位所传授的知识又大多缺乏实践意义,因此导致了金融管理专业性人才的缺乏。
二、国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现状
国外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虽然在国情上与中国不一定相符,但是却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具有多重性,经联邦政府批准的银行由财政部货币监督局负责监管,州法银行由州级金融监督部门负责。对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分别由财政部货币监督局、储蓄性金融机构监督局、联邦储蓄银行以及州级银行等共同承担。
在英国,英格兰银行的主要职责为,执行货币政策和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至于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执行监督管理。与其他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不同之处在于,英格兰银行是一个经营实体,资本结构为股份制。但近年来,其国内银行监管能力受到的质疑也颇多,仍需进行改革。其他诸如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家的金融体制也不甚完善,一方面原因在于新的经济体制只能适合特定生产力下的一段时间,而不可能有长久不变的十分完善的体制存在,另一方面机构本身的冗杂,社会因素的影响也会导致金融体制的改变。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明确权限和职责。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采用分业监管,相对而言,各个部门的界定目前尚不够清晰。而金融监管体制本身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综合考虑。大的环境下要做到“统一”,而小的范围又需要“各自执政”。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并且就长远利益而言,我国必定将会建立一个以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为目的的统一监管体制,这样有利于整合监管力度,提高监督效率。但就目前而言,分业监管体制在整体上是符合我国金融发展现状的,只是在职能划分上,尚缺一个明确的标准。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监管创新,是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主体建设。就目前而言,我国的金融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特别是从中国自从加入WTO以后,监管主体的自身建设更应当加强,需要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督主体。同时,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规细则,从可行性和具体性等方面进行建设。建立、健全银行业协会等行业性组织工作,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赋予其行业保护、协调、合作与交流等职能,以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三)信息透明公正化。在进行金融监督监管体制改革中,应该更加注重信息的透明化,利用社会舆论监督对制度管理进行必要的补充。只有做到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集体增强,才能使得金融法律法规得到最大化的普及,才能使社会信用观念得到加强。信息的透明化手段其一是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公众平台的曝光和宣传。其二,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或者聘请社会监管员等形式,让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不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能力。其三,通过中间机构、第三方平台等进行公证审查,并及时备案在册,做到有证可查。
(四)建立综合评估制度。综合评估制度是建立在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上,有利于金融监管机关及时掌握金融机构的各自经营情况,并采取对应措施。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监管水平、盈亏状况等进行综合考察评估,可以最大限度保障金融机构的正常稳定运营,从而保护大众化的利益。
四、小结
金融监管体制关系到我国社会金融的长足发展,对于社会民生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将其放在金融发展的首要位置是十分必要的,充分利用好改革的动力,才能更加有利于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健全。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监管 存在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简要历程
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二、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和利益约束机制,内部监管乏力,导致银行出现大量的不良资产需处置,同时,还面临着大量存款需找出路却又“惜贷、拒贷”的尴尬局面。监管目标不够明确;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金融监管措施不力;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等。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措施分析
1.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维持安全的目的。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产权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生发出市场对银行监管的力量。完善市场化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金融机构应将引入竞争机制作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坚持奖惩分明。
2.大胆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第一,合理设置内控机构。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虽然较为普遍地设立了内部稽核机构,但目前多数归各分支机构管辖,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第二,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第三、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这一现代化工具,实现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输的自动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四、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二、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和利益约束机制,内部监管乏力,导致银行出现大量的不良资产需处置,同时,还面临着大量存款需找出路却又“惜贷、拒贷”的尴尬局面。监管目标不够明确;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金融监管措施不力;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等。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措施分析
1.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维持安全的目的。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产权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生发出市场对银行监管的力量。完善市场化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金融机构应将引入竞争机制作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坚持奖惩分明。
2.大胆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第一,合理设置内控机构。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虽然较为普遍地设立了内部稽核机构,但目前多数归各分支机构管辖,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第二,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第三、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这一现代化工具,实现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输的自动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四、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4.逐步完善金融立法
入世以来,面对全方位的国际竞争,我国金融服务业当前的综合性立法和单项管理法都失之完整,无法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服务市场准入之下金融服务业扩大开放的需要。因此,急需参照WTO规则,对我国金融业立法做出立、改、废:(1)抓紧填补商业银行的立法真空,如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开展的金融租赁和新兴金融衍生工具等新金融业务的立法。(2)加快出台或修改以规范外资金融机构的立法,如《外资银行法》、《合资银行法》、《外资财务公司法》以及与此配套的《外资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处罚条例》等的立法。(3)加紧制定调节金融市场所需的立法,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4)其他立法,诸如再保险管理规定、合作金融管理、金融机构合并重组等方面的立法监督真空也急待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