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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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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细则

第1篇: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细则范文

一、*年度卫生工作情况

(一)启动三项工程,切实加强人民群众医疗卫生保障

1、认真抓好政府实事工程。完善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立惠民医院列入了20*年度县政府实事工程。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全县卫生院全部建立了公共卫生管理科,并落实专、兼职人员,进一步健全了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财政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设立了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了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县、镇(区)财政还对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分中心分别予以每年1.5万元的健康体检工作经费补助,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健康运行提供了资金支撑。在全市县市区中首家建立了惠民医院,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将县中医院列为我县惠民医院。我县惠民医院结报手续简便,惠民对象就医后相关费用予以直接减免,并推出了九项优质服务措施,做到“医疗价格低、服务质量不能低”,确保为贫困患者提供安全、优质、高效和满意的医疗服务。8月25日正式运行以来,惠民医院已服务惠民对象67人次,其中门诊62人次,住院5人次,共减免医药费用8134元。

2、大力推进农民健康工程。县政府出台了《*县20*-2007年度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实施办法》,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我局制订了具体实施方案,各镇(区)组织村民委、村民小组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引导农民自觉参加健康体检。各卫生院添置了B超、心电图、尿液分析仪等设备,排出各行政村体检的时间表,及早落实好体检场所,同时克服体检任务重、人员少等困难,抽调骨干医务人员主动深入各行政村、企业方便农民体检。同时结合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为受检农民建立了健康档案,截止11月底,健康体检人数达到189113人,农民体检数占到参保农民的71.95%,查出患有疾病人数25795人,圆满实现了20*年完成50%体检任务的预定工作目标。

3、全面启动乡村卫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按照省卫生厅的工作部署,认真抓好乡村卫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全面开展全科医生培训、乡村医生注册培训、在职岗位培训等各类教育,不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和服务技能,全面提升农村卫生队伍整体素质。4月份连续第四年对全县乡村医生分片分期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8月份组织110名护理和防保人员参加嘉兴市全科医学基础知识培训,9月至11月对全县283名乡村医生进行了注册培训。此外,还组织全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主任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共114人,参加了嘉兴市社区卫生服务政策培训,进一步理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政策,全面掌握*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新要求。

(二)围绕三大重点,有力促进农村卫生工作协调发展。

1、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稳步推进,20*年度全县农民参保数为262850人,农民参保率91.3%,共筹集资金1314.25万元,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参加人数为6209人,共筹集资金34.14万元。全年共有11846位农民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补偿,补偿金额达1395.78万元,共有328位城镇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补偿金额43.56万元。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启动了县合医办与县人民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的网络接口工程,使经办机构能够准确、快速地计算补偿费用,让农民及时拿到补偿款。配合省卫生厅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健康询问调查,共抽样调查于城等4个镇1865户家庭,为今后合作医疗政策的调整积累第一手资料。下半年着重做好新一轮合作医疗政策调整的调研,为政府做好参谋。11月底县政府正式出台了200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与往年相比呈现了“一个扩大、二个增加、三个提高”的新特点:参保对象扩大到所有取得暂住证的外来务工或就学人员;增加了小病普通门诊药费报销,增加了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立;城乡居民人均筹资总额提高到118元,其中农村居民个人出资50元、城镇合作医疗参保对象个人出资80元,补偿封顶线提高到参保居民6万/人,在校学生10万元/人,各分段补偿标准也相应提高。目前,2007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正在全县全面展开。

2、切实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根据《*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我局会同县财政局深入调研,结合*实际,出台了《*县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细则》,将农村公共卫生服务3大类12项任务进行细化,同时制订了40条具体考核标准,把服务到位情况和农民满意程度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紧紧托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推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农村居民基本卫生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和重点人群重点疾病管理等三大类12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得以较好的落实,各项工作指标基本达到省规定的标准。

3、扎实推进镇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巩固镇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成果。结合贯彻实施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6月上旬对全县已办理注册的341名乡村医生进行了依法考核,听取了执业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村民及村民委对其业务水平、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的评价和建议,开展了乡村医生满意度调查,结合两年来培训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考核286名乡村医生考核合格,并进行了公示。为全县乡村医生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进一步完善了乡村医生保障体系。此外,还会同食品药品监督局在全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了药库规范化建设,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顺利通过了验收。

(三)推进三项活动,着力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效能。

1、全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省级先进县创建活动。按照评估标准,细化工作思路,制订考核细则,完善管理措施,加大检查力度,落实奖惩措施。年底我县顺利通过了*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县审核,全县社区卫生服务取得了新的工作成效。一是服务能力得到提高。切实规范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重点抓好公共卫生管理、消毒隔离、医疗文书、健康档案、慢病管理、双向转诊、药物管理等工作。全年全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人次数达482739人次,业务收入1927.91万元,实行双向转诊1890人次。二是服务区域得到延伸。以“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团队合作、责任到人”为工作原则,建立了一支225人的责任医生队伍,同时明确责任医生职责和任务,设立卫生服务责任区,通过社区巡诊、电话预约、家庭病床等形式,进一步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形成“人人识医生,医生知人人”的工作局面,为农民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三是服务内容得到拓宽。落实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职能,康复工作在全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推开,全县已经形成了20分钟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圈”。全年全县社区卫生服务家庭出诊5861人次,设立家庭病床461床,60岁以上老人健康档案建档率92.98%。1月4日,书记在我县视察新农村建设期间,专程视察了秦山镇北团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我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得到了领导的好评。

2、扎实推进“医院管理年”和“双优一满意”活动。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摆在首要位置,以深化“医院管理年”和“双优一满意”活动为载体,完善并落实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核心的各项制度,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十大医院管理规范”,推行“十项优质服务措施”,强化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切实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全面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做好品、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局统一印制了处方、登记簿,每月上报专用病历新建情况。切实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加强诊疗科目、外聘医务人员、医师外出会诊、医师执业注册等方面管理。层层落实医疗安全责任制,坚决控制医疗纠纷,成功处置了石泉卫生院医疗纠纷,为今后建立医疗纠纷有效处置机制起到了积极的借鉴作用。扎实推进科技兴医战略,建立和健全卫生科技项目管理机制,制订了《*县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全系统共推荐上报卫生科技项目16个。认真抓好秦山卫生院、通元地区医院全省示范卫生院建设,为全县卫生院推进标准化建设起好示范作用。

3、深入推进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活动。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落实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自查自纠工作指导意见,做好层层宣传发动,扎实开展调查摸底,认真查摆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问题,确保治了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全面扎实完成。经清查:全系统集体药品返利45.71万元、设备返利6000元、接受现金赞助15.6万元、接受捐赠物品价值7300元,个人上交现金、代价券11600元,经查实无违规交易行为。同时坚持纠建结合的原则,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为从根本上治理商业贿赂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巩固完善了医疗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和管理制度,探索开展医用试剂和医用材料集中采购活动;规范完善了医疗设备器械采购制度,按照集体讨论、上报审批、组织采购的方法,切实规范医疗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健全完善了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和监督制度,全年全系统共有4项工程签订了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并会同县检察院定期开展检查。

(四)注重三个提高,不断夯实公共卫生工作基础。

1、注重疾病预控能力的提高。进一步巩固地方病防治成果,继续加强丝虫病、碘缺乏病、疟疾监测,顺利完成春季查螺工作,全县连续17年未查获钉螺,省人民政府督查组对我县的血防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各种重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加强霍乱防控工作,规范开设肠道门诊,全年检测肠道门诊腹泻病人样品3462人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加大艾滋病宣传力度,在县城中心设置公益广告牌,组织131人听取省艾滋病讲师团宣教,组织8100余人观看预防艾滋病电影,组织人员深入社区对170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和讲座宣传,同时继续在公共场所放置安全套、宣传资料,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加强重点人群、高危人群的监测和行为干预,接受免费咨询监测800余人次,全年检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6例。强化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出台了《*县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考核奖惩办法》,促进我县结核病人发现率和治愈率的提高,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继续实施免费检查和化疗。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强化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全面启动了信息化管理,实现了接种管理信息化、业务资料电子化、监测统计自动化、接种服务便民化的工作目标。认真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死因监测。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8月份在全市首家启动了除四害市场化操作,除四害效果得到提高,各类创建活动扎实开展,农村改厕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县累计改水受益率达95.42%,累计卫生厕所普及率92.77%,累计粪便无害化处理率92.77%。

2、注重依法卫生监督能力的提高。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处罚效率不断提高。“九姓火锅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案”获*省卫生行政处罚优秀案例评比三等奖,“嘉明大药房经营宣传疗效消毒产品案件”被评为全县20*年“十佳行政处罚案卷”。全年出动卫生监督员1200多人次,出动车辆200多次,先后开展了农村食品卫生专项整治、餐饮业生鲜肉品安全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重点职业病危害行业职业健康体检专项检查等20余次有声势、有影响、有成效的专项检查、专项整治、专项抽检,共查处违法行为57起,罚款14.75万元。全面推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在食品量化分级管理A类单位中率先开展五常法管理,开展校园放心食堂建设,推行大中型饮食业承担宴席和农村家庭宴席“备案制”,做好中央有关领导视察秦山核电等13次重要活动的饮食卫生安全保障工作,全年全县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向每一家应申报单位发放《申报须知》,并签订了《*县职业病防治告知书》,明确企业自身职业病防治义务,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被评为国家级职业卫生示范企业,*齐家水泥有限公司等3家用人单位被评为市级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继续深入开展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行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全年取缔无证行医窝点24个,行政处罚7起,罚款2.23万元,没收器械129件、药品15箱。全县无偿献血工作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基本实现了“三个转移,一个延伸”的工作目标。

3、注重妇幼保健服务能力的提高。继续贯彻《母婴保健法》,落实《两纲》,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落实孕产妇保健、托幼机构管理、新生儿筛查等工作,切实加强妇幼保健技术规范化管理。突出抓好婚前医学检查和提倡自然分娩的宣传,加强接产医疗单位剖宫产指征符合率的检查,进一步降低全县剖宫产率。全年无孕产妇死亡,0-6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98.14%,婴儿死亡率4.46‰,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8.03‰,妇女病检查9863人,查出患病人数2496人,患病率25.31%,新生儿疾病筛查2849人,筛查率96.8%。

(五)抓好三个环节,努力提高公共卫生工作水平。

1、广泛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探索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新方法,蒋家桥社区启动了健康教育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元济高级中学启动了健康促进学校创建工作。不断拓宽健康教育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向移动用户发送健康知识、公共卫生预警等内容的手机短信50万条;编辑出版《健康之友》宣传墙报4期4000余份,在各社区、大型企业、公共场所等地进行张贴;编印高血压防治等健康处方14种40.2万份,在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陈放供农民免费索取;编印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册2万份,重点发放给外来务工人员;印发了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折页15万份,利用各种卫生日等开展各类上街宣传活动10次,进一步提高了群众自我防治意识和防病能力。

2、切实提高预警预测能力。采用被动监测与主动搜索相结合的方式,指定专人负责监测辖区内霍乱、结核病、艾滋病、麻疹等法定传染病以及国家或省级监测疾,定期进行汇总、统计、分析传染病疫情信息,对我县传染病的发病进行预测预报,及时预警信息。继续抓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网络直报工作,通过实现网络直报的动态性、实时性和网络化,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预测预警工作提供了良好的信息基础,提高了公共卫生预警预报能力。全年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到位率、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率、重点传染病监测合格率均达到100%。

3、规范开展应急处置。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处理程序,完善应对处置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先后组织参与了全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民兵医疗救护分队三个现地演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到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快速有效,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有效处置了于城不明原因肺炎死亡病例。我局被省卫生厅评为*省公共卫生应急工作先进集体。

(六)深化三项建设,全面增强卫生发展后劲。

1、深化卫生队伍建设。继续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强化“三基”培训,不断提高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切实加强医院领导班子建设,大胆启用作风硬、业务精、事业心强的同志,优化干部结构,新提拨了7名年轻干部担任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其中正职1名)。实施了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3年内从3家县级医院选派9名医师到镇卫生院开展工作,带动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2、深化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生监督迁建工程、县人民医院迁建工程二项省重点工程,二项工程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进入初步设计调整阶段。在前几年卫生院改造的基础上,继续加快建设步伐,改善广大农民就医条件。沈荡医院迁建项目、百步卫生院新建医疗楼、海塘卫生院顺利竣工并投入使用,县妇保院新建住院楼、郊区卫生院新建住院楼项目破土动工。

第2篇: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细则范文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技术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

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xx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

《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

第3篇: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细则范文

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奋斗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卫生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回顾20__年卫生工作主要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部署今年的重点任务,团结和动员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振奋精神,增强信心,扎实工作,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不懈努力。市政府对这次会议十分重视,居丽琴副市长将作重要讲话,我们一定要深刻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

一、求实创新,既好又快,圆满完成20__年目标任务

20__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市卫生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实现卫生基本现代化、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卫生事业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凝心聚力,克难求进,卫生各项工作呈现齐头并进、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

(一)农民健康工程进展顺利。全市农村人口参保率为99.3%,人均筹资标准达105元,分别名列全省第三和第四位;全市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人口208万,人均6元的专项保障资金落实到位;结合行政区域调整,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积极开展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创建工作,建成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493个,其中市级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4个;积极推进城市卫生支农、“手拉手”结对帮扶工作,下派585名中、高级职称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完成62名乡镇卫生机构管理干部、108名骨干人员及1641名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任务,培训合格率名列全省第一;新增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4万多户、茅山老区困难群众饮用水改造3000户;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率达100%,超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标要求。

(二)城市社区卫生扎实推进。出台《常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布局规划》、《常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考核暂行办法》及考核细则,统一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票据。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社区卫生资源布局,积极推进原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转型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有效整合城市卫生服务资源。全市建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5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3个、服务站5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街道为单位覆盖率达100%,城市居民人口覆盖率达88%以上,覆盖面居全省第二。社区诊疗人数占总诊疗人数40%,较去年增加5%。天宁区、戚墅堰区两区申报“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8家单位申报“省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机构”。

(三)“五小行业”管理逐步规范。按照“五小”行业长效管理要求,抓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监督指导、联合整治等重点环节。逐路、逐街、逐弄对“五小”单位全面摸底调查,建立管理台帐。统一制定“五小”行业卫生条件标准,下发1.8万册“五小”行业卫生知识手册,组织全市卫生检查员、“五小”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免费开展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开发“五小”行业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时、动态、网络化管理。钟楼区在市“五小”行业的长效管理工作评比中名列第一。全市“五小”行业卫生许可证持证率从44.5%上升到97.01%,基础设施、卫生条件普遍改善。“五小”行业的整治效果得到了卫生部领导、专家的高度评价。

(四)疾病预防控制力度加大。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全市报告传染病比去年同期下降1.56%。开展艾滋病等感染状况基线调查,干预高危人群,实施免费美沙酮维持门诊。以抓好“五率”相关技术指标为工作重点,肺结核病防治网络进一步健全,肺结核新发涂阳病人任务完成数全省第一。大力开展查螺、灭螺工作,制订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切实加强疫情监测。实施“蓝天计划免疫”工程,外来务工子女与本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计免服务。出台《常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全国第19个爱卫月和全省第11个健康教育宣传月活动。全市无偿献血率达100%,成份输血率连续五年保持全省第一,获全省无偿献血先进城市称号。武进区横林镇成功创建“国家卫生镇”,实现了我市国家卫生镇零的突破。市区及金坛、溧阳两辖市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暗访复审。

(五)卫生监督执法规范有效。扎实开展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全市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持证率为97%,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建立率为100%,基本杜绝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继续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命名食品卫生A级信誉度单位50多个。全市各类学校食堂卫生安全检查覆盖率达100%。较好完成全市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重大节日的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任务。将妇幼卫生监督执法纳入卫生监督综合执法体系,大力开展“两禁止”专项治理工作。行政许可案卷在全市检查评比中荣获第一名,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评为“优秀窗口”。组织第二周期医疗 机构诚信评价活动,建立医疗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按照《20__年常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全年检查医疗机构809家次,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100多份,行政处罚17家。严格执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认真清理整顿违规医疗广告,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审核和。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督查组对我市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六)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深化医院管理年和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健全和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强化高新技术项目临床应用管理。实施通用名处方,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层层开展护理岗位技能训练和竞赛,着力提高护理人员“三基”理论水平与实际操作能力。对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药品处方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价。加强重点专科建设,新增省级临床重点专科4个。34所一级医院通过规范化检验科合格单位评审。市妇幼保健院成功创建成三级甲等妇保院。部分局属医院开展电子病历应用试点工作,市直单位均建成独立网站,医保信息系统全面升级。加强医院技防设施建设,建立远程巡检服务中心。急救中心建成“120”急救预先告知系统,实现院前院内急救的无缝对接。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医患纠纷沟通中心,努力化解各类医患矛盾。举办创建平安医院暨安全生产月知识竞赛。市综治委在我局召开了现场会,推广平安医院创建成果,推进平安常州建设。

(七)科教兴医工作成果丰硕。全年科技立项128项,其中:国家级6项,省级1项,首次获卫生部重大招标课题1项。获新技术引进奖48项(省厅18项,市级30项),厅新技术引进一等奖获奖数在全省各地市位居首位。卫生科研成果连续3年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发表SCI杂志收录论文10余篇,中华医学系列论文达50余篇。人才培养喜结硕果。2名医学专业人才列入省医学重点人才培养计划;在全市100名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首批中青年科技带头人队伍中,卫生局占21名,其中1人进入领军型人才行列,实现了卫生系统在该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上零的突破;8人获市“831工程”培养对象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举办国家级、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7项,完成率95%以上;完 成住院 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基地申报和确认;启动应用继续医学教育IC卡管理系统;常州卫校升格为卫生高级职业技术学校,被教育部授予“国家职业教育护理实训中心”。市医学会组织各类专业学术年会、大型学术报告会30场。市医科所新办《卫生领导决策参考》,出具查新报告102篇。国际间卫生科技协作和学术交流得到进一步拓展,与法、德、美、日等多家世界先进的医疗机构建立医学研究中心和合作中心。

(八)中医中药事业传承发扬。经过三年坚持不懈的努力,成功创建全省首家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开展首批市级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7名学术继承人顺利出师,评选并命名12位首批市级乡镇名中医。确认一批常州地区的孟河医派再传弟子,成功举办“孟河医派名家学术思想及临床经验学习班”。2个专科列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建设项目,3个专科列入省级中医示范专科建设项目。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组织农村中医人员参加临床进修及专科学历教育。天宁区雕庄和北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确定为省“中医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单位。

(九)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完成基建投资总额4.45亿元、建筑面积14. 4万平方米 。金坛市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主体封顶,武进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主楼、辅房均已封顶,武进中医医院急诊楼扩建工程开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项目完成主体框架结顶,市第一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内装饰进入尾声,市二院(阳湖医院)开工建设,市四院(新北医院)奠基,市中医医院门诊病房楼、市第三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基本完成外装饰。

(十)卫生行风建设继续深化。深入开展以践行新时期医德医风规范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恪守医德,弘扬新风,廉洁从业,促进职业道德规范的养成。结合卫生行业特点,围绕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开展以“关爱民生,真心惠民”为主题的“满意杯”优质服务竞赛,六大惠民工程取得明显成效。召开卫生系统行风建设理论研讨暨工作推进会,明确工作目标,创新工作思路。制定《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工作意见》,组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回头看”。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门诊医疗费用增长、住院病人医疗费用增幅等控制指标,推行药品网上采购和集中招标采购,共采购中标药品5.3亿元,让利患者9179万余元;积极推行院务公开和“责 任 医师回访制”,加强沟通,接受监督。在全市20__年度“评议机关”中,卫生局的综合满意度比上年增加近十个百分点。

回顾一年来卫生工作取得的成绩,突出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始终坚持加快发展不停步。我们始终把加快卫生基本现代化建设作为第一要务,既努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布局,改善条件;又努力增强综合实力,充实内涵。医疗机构诊疗设备不断更新、就医环境日益改善、技术水平快速提高。今年卫生资源实行了战略性调整,位于我市南北两翼的两座基本现代化医院相继奠基、开工,必将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结构,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二是始终坚持科学发展不动摇。坚持政府主导,优先发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确保“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加强农村卫生、公共卫生、社区卫生、中医药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工作,促使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医疗与预防之间、中医与西医之间、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协调发展,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财政补助水平在去年基础上增加了20元,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均6元和12元标准的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三是始终坚持和谐发展不放松。我们始终坚持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将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切 实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广泛建立医患沟通机制,充分尊重病人的权利,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各位领导、同志们,去年卫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市委、市政府关心重视的结果,是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奋斗的结晶。在此,我谨代表市卫生局党委和行政,向各级领导和广大医务工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卫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医疗卫生体制和机制改革面临更加艰巨的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形势还比较严峻,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必须进一步加强;医患矛盾还较突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措施必须更加扎实有效;医院管理还有较多的薄弱环节,卫生行业监管有待进一步强化。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些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研究解决。

二、加压鼓劲,凝心聚力,精心谋划20__年重点工作

20__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是我市由第一个率先向第二个率先进军的关键一年,也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并组织试点之年。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努力实现全市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强化政府责任,努力实现基本医疗卫生覆盖城乡居民

1.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社区诊疗水平

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在落实已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明确社区卫生机构用房验收、使用、管理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办法,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用房政策落到实处;明确公共卫生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加大社区卫生机构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等经费投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的医保政策,争取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医保定点,降低参保人员门诊自付比例;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性质和编制,为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进一步强化内涵建设。全面开展 全科 医师、社区护士的培训工作,实现培训率100%的目标。加强对口支援工作,实现城市卫生对口支援社区卫生全覆盖。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为依托,开展计生技术服务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变治疗为主为治疗与预防、保健并重,积极提供从生命孕育、出生成长直至终老的连续性健康服务。60岁以上老年人的建档率达到80%以上,城市居民社区卫生服务就诊率达到42%以上。创建一批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北区、钟楼区、戚区积极创建省社区卫生先进区,戚区作为省社区卫生综合改革试点单位,认真做好各项试点工作。

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严格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项目实行准入管理,建立多部门协同的监管评价、专业评价、社区评价和社会监督等评价机制,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民主监督作用,将社区居民是否受益、是否满意作为评价工作的主要标准,力争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

2.加强农村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成果。进一步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在稳定现有筹资机制及参保比例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基金来源渠道和增长机制,科学确定支付形式,努力扩大受益面,提高补偿率。今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98%以上,人均筹资水平不低于135元。各级财政资助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元,住院补偿率35%以上,基金结余率10%以下。

提高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结合去年行政区划调整,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投入,加强镇村卫生机构特别是村级卫生室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适宜新项目、新技术在农村的推广应用,提高乡镇卫生院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救治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今年全市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达到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新标准,新创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个,农村示范社区卫生服务站100个。

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强化各级政府维护农民健康的责任,增加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按人均不低于8元标准筹集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全面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等三大类8个项目的公共卫生服务,着力提高农村健康教育覆盖率。改进管理模式,开展督导检查,将服务到位情况和农村居民满意程度作为主要依据,建立科学高效的考核评估机制。

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人员培训机制,落实扶持政策,保证经费投入,健全管理制度,通过培训在岗乡村医生、鼓励专业医务人员到农村工作、卫生支农、城乡“手拉手”等多种方式,提高农村医疗卫生人员素质。年内完成培训乡镇卫生机构管理人员50名,农村 全科 医师400名,社区护士和乡村医生600名。

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健康保障水平

提高卫生应急能力。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计划免疫信息监测、职业病危害监测报告及各项专病报告系统,加强疫情分析和监控,不断提高预测预警能力。进一步完善各级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和专家库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提高卫生应急能力。积极做好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及时受理突发事件举报投诉。

做好疾病控制工作。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公共场所和农民工集中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和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守住通江河道,围歼内陆钉螺,综合治理江滩,压缩有螺面积,确保完成各项血防任务。加强结核病防治“五率”相关技术方案的贯彻落实,强化病人发现、报告、登记、治疗、管理等各项措施,有效提高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与治愈率。加强肠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医院肠道门诊的监督指导。认真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完善管理规范,重视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确保儿童计免疫苗接种率达标。

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以“五小行业”长效管理为抓手,将工作重点从证照管理向单位内外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转移,工作范围由城市街道向农村乡镇覆盖,努力形成常州特色。以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为基础,加大对食堂、餐饮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巩固食堂和餐饮单位“四个100%,一个95%”整治成果。以学校食品卫生监管为重点,防止食物中毒等恶性事件发生。以“职业危害预评价”为突破口,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大职业病危害行业的监管力度。以《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组织专项监督活动,严厉打击公立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以及社会医疗机构和 民营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聘用非卫技人员等违法行为。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范医疗广告成品审查,加强对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监管。以即将出台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为依据,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加强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

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实施“母子幸福工程”,围绕母子保健相关工作指标开展系列活动。组织“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继续推进等级妇幼保健机构创建工作。加强医疗机构产科质量管理,规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率,有效控制死亡率。加强“一法两规”宣传,坚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以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和贯彻实施《常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为重点,组建市、区两级爱卫义务监督员队伍,对全市的环境卫生、单位和居民区卫生、除害防病及健康教育等进行监督检查。以农村环境整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重点,推进卫生村镇创建活动,加大农村改厕工作推进力度,全年新增无害化卫生户厕6.19万户,使全市无害化卫生户厕率达86.7%以上。以“健康常州社区行”和“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为重点,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二)提升服务水平,努力促使改革发展成果普惠人民群众

1.深化卫生改革,着力创新体制与机制

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明确政府与所属医疗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为核心,以确立公立医院的事业法人经营主体地位为关键,积极开展公立医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改革探索,着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以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实行院长负责制,明确院长的责权利,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有责任、有激励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医疗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办医格局,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

医疗卫生单位合理设置岗位,建立相应的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行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完善《市直单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公开招录实施办法》,总结经验,规范程序,统一招录。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兼顾效率和公平,在完成市直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广泛征求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完善绩效考核体系,逐步实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真正体现岗位的专业水平、工作量、风险和责任。

2.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救治水平

强化基础制度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依法执业,规范从医。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及时发现、解决医院运行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夯实管理基础,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用机制管事,使各项管理纳入制度化轨道。强化培训考核管理。以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为载体,加强对医院服务质量、安全绩效的监督评价,提升医院综合水平,促进医院科学发展。20__年等级医院评审覆盖率达到30%以上,其中甲等医院占同级医院的80%以上。组织健康教育、临床用药、心理疏导、急救知识以及医学领域新知识、新进展培训,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业务技能。强化“三基”理论与实际操作考核,确保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践、理论考核合格率达98%以上。强化医疗质量管理。认真总结医院管理年活动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观念,根据患者的需求,加强过程与环节的质量控制,改进和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操作,提高服务质量,避免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强化财经收费管理。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全面实施单病种限价收费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和患者对医疗费用的监督,及时处理违规投诉。进一步加强医院经济核算,细化医院预算编制,完善部门预算执行,规范医院内部分配和经济管理工作流程。强化血液和急救管理。全面完成无偿献血任务,实现无偿献血率100%,其中固定无偿献血人数占40%以上。成分输血比例保持在99%以上,确保临床供血及时、安全。提高院前急救体系应急能力和救治水平,进一步完善“120”预先告知系统,有效急救应答率100%。推进重点专科建设。进一步加强重点专科的动态管理,努力造就一批学科带头人,不断扩大专科知名度,提升专科水平。年内力争新创2—3个省级重点专科,市级重点专科保持40个以上,确保省内重点专科排名第四。推进平安医院创建。积极探索医疗责任保险,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建立并落实医患沟通制度,在全市全面推行医患沟通书面告知。探索医患纠纷调处机制,化解医患纠纷。常州一院、武进人民医院作为省实施患者安全目标的试点单位,要着重加强重症监护室、急诊室、手术室等重点部位的医疗安全管理。

3.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提高医学科研水平

加强科学研究。巩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医学院校合作关系,进一步开拓引智发展的思路,在更广的领域内加强国际、国内科技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重点科研项目对卫生科技工作的引导作用,积极申报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科研项目,进一步提升卫生科研能力。年内力争市级以上科研立项30项,科技进步奖15项,医学新技术引进30项,获奖15项。启动卫生青年科技计划项目5—10项,并给予一定的资助和扶持,储备一批后备学科带头人。加强人才培养。依托卫生人才市场,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在增加人才总量的同时,重点引进成熟型学科带头人、海外留学回归人员、技术骨干和紧缺型人才,不断优化卫生人才结构。进一步加强省“333工程”、市“831工程”、“青蓝工程”、“百名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及培养目标完成情况的督查、评估、考核工作,提升全市卫技人员的学历层次,为我市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加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在完成市医学重点学科周期建设的基础上,确认首批市重点学科,建立重点学科每二年一次的复评机制。启动第二批市重点医学实验室建设,制订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引导实验室开展高新技术应用和基础研究、卫生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使其成为全市卫生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的平台。

4.坚持中西并重,弘扬传统医学

加强中医内涵建设。以保持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开展中医药特色先进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省级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和省级中医示范专科建设,新建5个市级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加 强中 医师承工作。发挥老中医传帮带作用,开展第二批市级老中医(包括孟河名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遴选一批指导老 师和学术继承人。通过“读经典、跟名师、上临床”,组织实施优秀中青年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养一批优秀中医临床骨干人才。加强农村和社区中医药工作。举办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班,积极推广省级30项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确保以县(市、区)为单位的推广覆盖率达到100%,乡镇覆盖率达80%,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覆盖率达60%。适宜技术使用率逐步达到60%以上。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技术人员培训率达80%,村卫生室的医生培训率达60%。建设一批农村中医工作示范乡镇建设试点单位,确定一批农村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成2个省级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推进基本建设,改善服务环境

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卫生“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和优化医疗卫生资源,方便群众就医。金坛市人民医院综合门急诊大楼投入使用。武进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竣工交付使用,武进中医医院急诊楼改扩建工程完工。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整体移建工程开工建设。钟楼区疾控中心新大楼投入使用。戚区医院新门急诊大楼开工建设。市疾控中心综合大楼、市一院门急诊大楼、中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三院门诊病房综合楼竣工交付使用。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阳湖医院)建设项目裙楼主体结束,进入装饰、水电安装阶段;主、辅楼主体框架封顶。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北医院)建设项目一期力争主体结顶。

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牢固树立卫生信息化带动卫生现代化的观念,加大对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有效投入,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按照《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着手建设常州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信息中心、卫生数据中心以及信息中心机房、数据库、视频会议中心。做好电子病历的选型、试点等工作。在完成1—2家医院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局属医疗机构逐步推广使用。推进社区卫生信息化,以市为单位,建设区域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在城市社区逐步推广社区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三)加强行风建设,努力塑造廉洁高效卫生行业新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