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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化;科技;关键问题;能力
文化产业是一种物质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衍生出的产物,属于精神生产,而科学技术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物质文明不断进步的今天,文化产业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
1、实现文化与科技融合的重要意义
1.1 文化与科技的融合可以推动高科技在人们生活中的应用
网络技术以及数字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文化的传播力度与创造力,催生出了很多新的文化企业和文化表现形式,并且快速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这是因为融合了文化的科学技术与人们的生活更加贴近,为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乐趣。因此才让这些高科技在人们的生活中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应用。
1.2 文化与科技的融合让科技的进步成为了文化发展的依托
在新时代的发展形势下,文化产业的升级已经离不开科技的力量,因此对于文化产业来说,科技已经成为了产业发展的重要依托。文化与科技的融合为文化产业的升级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空间,在文化领域实现创新的同时也实现了科技的进步。
2、文化与科技融合的历史演进、关键问题和人才要求
2.1 文化与科技融合的历史演进
科技是将文化变为产业的必须条件,而文化则是产业在技术支持下不断进步的结果,因此,对于文化产业来说,技术一直都是其发展的关键因素。从世界文化产业的发展轨迹来看,其形态的塑造离不开技术的影响。由此,当今时代出现的“文化技术”一词,并不是历史创新,而有其发展轨迹与历史脉络。
美国历史学家威廉・麦克高希以“文化技术”为参考对世界文明还是进行了重新界定,主要分为表意字母、音标字母、印刷技术、电子映影像、计算机与数字技术这五个阶段。而透过这几个阶段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以“文化技术”来划分,世界文化产业的发展可以分为萌芽期、探索期以及发展期。在经历了漫长的发展以后,文化产业依托文化科技逐渐具备了高科技含量以及高附加值这两种经济特征,同时文化与经济的结合也让文化产品的传播有了更好的效果。以前两年的非常轰动的电影《阿凡达》为例,影片将人最深刻的思想――对自由和坚强的执着追求以及爱情的无界限与先进的3D技术结合起来,为大家带来了一场既震撼同时也深深被感动的体验。文化与科技的融合发展实现了不同领域的交叉合作,让产业之间有了更多的合作机会。已经过去的两次工业革命,提高了我们的物质生产效率,而正在发生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则是以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发展为目标,力图实现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的革命,具有重大意义。
2.2 文化与科技融合的关键问题
文化与科技的融合发展需要首先解决一下问题:
(1)处理好融合驱动力量之间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始终是以政府引导,在市场的驱动下逐渐向前进步的。虽然这种模式如今正在经历转型,但其对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所产生的推动力量还是不可忽视的。因此在实现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的过程中,让研发驱动、市场驱动以及政府驱动这三者发挥协同作用,共同带领我国文化产业的技术化发展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2)平衡好内容审查与专利保护之间的关系
某种技术被广泛采用,其背后所体现的文化就会逐渐得到普及,因此几乎每个国家都曾经历对文化内容的严格审查再到放松管制以及专利垄断再到知识共享的平衡过程。因此在文化与科技的融合过程中,必要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科学的文化内容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2.3 文化与科技融合的人才要求
文化与科技的融合并不是没有边界的,因此需要我们敏锐地捕捉二者之间的契合点。这就对人才提出了要求,只有具备一定的创意管理能力,才能更好地做好文化与科技的融合工作。创意管理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文化科技创新力、团队策划领导力以及内容故事驱动力。
(1)文化科技创新力
文化科技创新力指的是以文化产业的需求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为基础来开展文化内容创作并实现作品生产与传播的能力。文化与科技的结合是一种创新,对文化创新来说,其是一种想象力,并将这种想象新新的方式阐述并表达出来,并辅以文字、图像以及声音进行美化。科技创新指的是通过服务和产品结构的改变为消费者提供具有更高实用价值的产品或是通过技术的进步来提高效率。
(2)团队策划领导力
团队策划领导力指的是在规定时间内将不同的专业统合起来高质量完成任务的能力。对于文化与科技的融合,团队策划领导力主要体现在通过艺术化与商业化的结合继而实现艺术进步与增加经济收益的目标,通过感性与理性的融合实现执行力与形象力结合的目标。
(3)内容故事驱动力
内容故事驱动力指的是在人性基础上通过适当文化素材的运用来创造故事象征以及符号价值,获得从个体到群体的认同。在经济的发展下,物质文明不断进步,因而现代人越来越在意消费的内容,产品仅仅只是消费的一种载体。因而,产品所体现出来的文化性质已经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内容故事驱动力从人性需求出发为人们创造具有情感意义的产品,让人们在消费产品的时候还可以获得诗意的想象以及丰富的情感体会。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的不断进步下,文化产业得到了广阔发展空间并且具有非常大的发展潜力。在文化与科技的社会发展需求以及经济发展需求下,实现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大势所趋。面对融合驱动力量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内容审查与专利保护之间的矛盾,要想更好地将文化与科技这两者融合起来,对于人才的要求是非常高的。这些要求总结起来具体分为三个方面:即文化科技创新力、团队策划领导力以及内容故事驱动力。只有拥有这些能力才能更敏锐地捕捉二者之间的契合点,实现文化与科技的融合。
【参考文献】
[1]何慧芳,胡品平.广东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现状、问题与建设[J].科技管理研究,2013(03).
[2]尹宏,姚毅,王伟.文化产业发展路径探析――基于文化和科技融合视域下[J].当代经济,2013(07).
关键词:金融监管协调;分业监管;改善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在任何一个经济体中,金融业都已经成为了其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金融活动要形成巨大的社会财富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美国次贷危机与欧债危机所产生的阴影至今仍然存在,在危机产生之后全球金融业都受到波及,各国政府通过各种措施来进行救市,然而其产生的影响仍然波及到了实体经济,使得世界经济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衰退。现在国际社会基本形成了初步的共识,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就在于监管协调机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这要求对金融监管协调进行重新审视。我国的金融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虽然有很多国外的先进经验可供借鉴,但是因为我国仅仅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一定的区别,这就要求要贴合我国的实际来对金融监管协调进行分析思考。
一、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现状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我国的多部法律中都明确的提出了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35条中提出了要求国务院建立起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第6条中也提出了国务院所建立的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要和其他各个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起监督管理的信息协调机制。
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从2000年就开始建立起了分工合作机制,央行、证监会与保监会通过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每个季度都会进行讨论。在2003年,人民银行所负责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都划转给银监会,而在2003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起了协调机制。
在金融海啸对全球产生影响的过程中,建立起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央行的协调,证监会、银监会与保监会在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与化解、监管产品、市场以及经营机构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多的成就,为我国市场与行业的发展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实践中主要取得了以下的成果:(1)并表监管的开展标志着协调监管的开始;(2)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形成了良好的有效互动;(3)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逐渐加大。
二、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所存在的现实障碍
(一)信息交流成果不多,效果不突出
我国金融业发展相当迅速,已经呈现出了综合性与交融性的特征,这些特征要求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模式下,不同金融业行政管理主体之间必须要尽快的加强相互的信息共享与交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国务院金融旬会制度、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反洗钱监管合作机制,能够做到定期的交流,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是对于不同的领域分别实施金融业的行政管理,一般的信息交流就能够满足要求,但是央行有着从全局统领、稳定社会的职责,更加需要准确的判断系统的不稳定因素,这就需要更加全面与充分的金融监管信息,同时处于对金融风险的监测与防范,也需要进行深层次的信息交流。当前所共享交流的信息资料难以满足出于维护金融稳定而对金融机构进行实质性分析的需求。
(二)金融监管水平不高
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素质和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手段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让金融监管难以满足我国金融业发展以及国际金融业发展的需求。特别是在高级监管人员相当匮乏,很多高级监管人员对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监管都较为困难,就更不要说促进监管协调的发展,因此,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因为监管水平的限制,使得监管协调更多的是仍然处于理论水平上。
(三)金融监管体制透明度不高,为金融监管协调带来困难
虽然我国在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上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但是在体系、法律依据以及监管程序上仍然是存在着不足,特别是在透明度上存在很大的问题。只有充分透明的监管体制,才可以让监管机构为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与规范运行提供有效的监管,并能够促进协调的加深,对各种非必要与非正当的监管行为进行有效的规避。而充分透明的监管体制也是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重要前提。
三、改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措施
(一)落实“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促进信息深层次交流
在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对“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行落实,不仅仅可以改善金融业行政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能够有效的促进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因为部门利益的主观因素以及各个行政管理之间的侧重点存在的差异性以及技术上的问题,使得“一行三会”的金融风险信息部能够有效的进行交流共享,而对信息的利用也难以让人满意,有鉴于此,需要对中央银行监管方法进行丰富,让中央银行具有从其余各种金融机构中直接获取各种相关报表资料的权利以及更加直接与普遍的现场检察权,在这样的基础上结合定期的金融稳定信息交流,可以从信息层面上促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改善。
(二)培养高级监管人才,改善监管人才队伍
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产品与新理念层出不穷,对金融监管人员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能够促进监管工作的发展,金融监管人员不仅仅是需要对监管领域中的法律法规、正常以及相关的金融业务知识进行掌握,同时还必须要对其他金融监管领域中的相关事项进行熟悉,并且努力的改善自己的监管理念,积极的改善当前的监管手段。因此,需要重视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在引进高级监管人才的同时,通过培训与自学的途径,构建起监管人员工资交流机制,互派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实践。
(三)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促进金融监管机制透明化
金融监管体制透明力度不够,是因为当前的法律部能够有效的制裁违法违规行为,而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督机制却又难以发挥作用。可以根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构建其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形成一套完善的金融监管协调监督体制,促使其透明化,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防范违法行为与不合理行为的产生,形成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约束力,改善金融监管行为的透明度。
总之,要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就不能够忽视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为此,我们需要清晰的认识到当前金融监管协调存在的困难,并积极的进行改进。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体系;金融监管;金融风险;金融资本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业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金融监管方面逐渐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和漏洞,这些大大影响了我国金融监管的实效性。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体系。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缺乏预警和控制、监管信息的不充分利用等问题都是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存在的。因此,笔者就加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个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二 、加强金融监管法规建设,完善监管体系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世贸组织,金融市场面向国际的全面开放,面对如此挑战,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快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适合新经济形势下的金融监管体制。要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或者阻碍金融业发展的条文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并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还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再制定一系列的有可行性的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要中电能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1.健全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其业务范围的法律法规
当前,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准入制度存在很多漏洞,导致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和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的违法活动出现在金融市场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面对这种情况,一是要完善和健全严格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的制度,不给非法活动提供条件。二是要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金融业务和非法金融机构,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并且要规范金融创新与混业经营。
2.完善金融机构破产退出市场的法规
金融机构的破产是金融市场优胜略汰的自然规律,与政府行为和金融监管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对已经濒临破产或者严重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要结合情况依法对其实施破产或者关闭。现今,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法规缺少实效性,使金融机构的破产清偿不能有效实施。因此,要建设金融机构破产清算制度,明确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具体援救规范,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坚持先立法后推行的原则。
三、提高监管人员的职业素质
1.加强对监管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全球化的迅猛而来,这些现实情况对从事金融监管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他们不仅要具备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掌握最新的金融技术、先进的监管方法、最新的金融信息和国际政治变化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还要求监管人员具备果断处理突发问题的职业能力。这些要求不仅是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重大挑战,而且也是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人才战略的挑战。
2.建立合理规范的人才选拔制度
金融监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建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科学的人才选拔制度,为其建立提供帮助。可以与国际通用的做法相结合,参照人才市场的规律,建立健全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管理机制。也可以对用工制度、工资和福利待遇制度等多方面进行市场改革。选拔优秀人才,为监管岗位输入新鲜血液,探索金融监管员的等级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员的资格证书和培训制度,使金融监管员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力。
四、建立完善金融行业信息制度
随着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要引入国际上通行的,并且改革转变为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行业信息制度,及时的以下金融信息:金融风险信息;风险管理战略与实践信息,包括相关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风险识别检测评价和控制体系、相关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技术等信息;金融企业经营的相关业绩信息;金融资本信息;会计政策与实践信息,包括相关的用于计算资产价值的会计准则,编制相关金融年报以及合并报表等所要遵循的会计原则等。
根据金融信息的相关性质及内容,有选择的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这些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相关的国际金融组织结构、境外机构所在的监管局,根据其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予以;二是同行业中,主要一些能够可比较的一般性金融信息;三是社会公众,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根据信息的法律制度,经过外部会计师或者审计师审核,金融机构应选择合适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通过召开新闻会等方式金融信息。
五、加强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
随着金融的全球化、自由化及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这些都给任何国家的金融监管构成了巨大威胁。加之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消除了市场间的空间限制,国际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对任何国家的经济影响与日俱增,给国际金融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因此,我国应密切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积极地加入到国际金融组织的事务中,参与国际金融政策制定,吸取外国先进的监管经验,使我国在国际金融业的地位得到不断提高,切实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提升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水平。
六、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金融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金融风险随之而来,为了能够促进金融经济的良性发展,进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相对落后,因此,必须加强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实施,以法律为准绳建立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提高金融监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普及金融法律法规知识,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加强国际间金融监管的合作,促进金融监管的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曹凤岐: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与完善[J].中国市场. 2010(33)
关键词:金融监管;原则;必要性;对策
1有关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2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的最高权威地位得到明确;②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③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摘要]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大趋势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结构也变得日益复杂,以维持金融稳定为目标的分业监管体制开始面临着诸多挑战。本文通过英美等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对统一监管、分业监管和不完全统一监管这三种模式进行了利弊分析,同时剖析了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并据此提出了混业经营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改进型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8-0033-07
一、引言
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指政府根据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客观需要以及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要求,通过一定的金融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准则和法定程序,对金融体系中各金融主体和金融市场实行的检查、稽核、组织和协调。在现代经济运行中,由于市场经济体系固有的外部性缺陷和金融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客观上就需要政府对金融市场实行监管,约束和规范微观金融组织机构的经营和竞争过程,从而创造良性竞争、稳定运行的金融秩序和环境。
从世界范围内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历程来看,金融业组织经营模式的演变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资本主义发展前期的“自然混业经营”阶段,政府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促进建立高效率的银行制度,因而往往只实行最低限度的管理,政策也主要集中在货币监管和防止银行挤兑方面。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大萧条的金融危机使政府开始认识到金融风险调控的重要性,其角色开始逐渐从“守夜人”变成监督者或管制者,监管的目标转向风险控制和金融稳定,以金融体系安全为优先目标的分业监管模式得以在西方各国确立。同一时期与之相伴生的是英美等国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具体表现为金融行业内各子行业如银行、证券、保险在平行轨道上的专业化进程加快以及金融专业化生产和服务效率的提高。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和发展,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的相互交叉和渗透不断加剧,银行和证券公司纷纷以各种金融工具和交易方式创新来规避法律的限制,涉足对方的业务领域,在这种形势下金融“混业经营”迅速发展,逐渐成为国际金融业组织经营模式的主流。与此同时,为了适应监管需要,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开始出现由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的综合监管或多头监管。
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之下,我国在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下形成了分业经营的金融业组织经营模式,其建立对于解决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金融秩序混乱的局面、治理通货膨胀和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3年,以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银监会)的成立为标志,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基本形成。而在全球范围内来看,数年后的今天,混业经营的浪潮不断高涨,其趋势不仅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成为开放经济体提高自身金融竞争力的必由之路。随着加入WTO后金融服务业的逐步放开,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还需要面对全世界跨国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在这种内在的竞争和驱动之下,我国已有如光大集团等大型混业经营金融机构成立,一些新的金融业务如银证合作、银保合作、证保合作不断涌现,混业经营的模式初见端倪。
混业经营的逐步显现与金融结构的日益复杂使我国分业监管模式表现出了诸多不适,目前仍在实行的以分业经营为监管目标的分业监管体制受到了新的挑战。因此,本文在对当前国际间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进行利弊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不足,并据此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的渐进型路径,为稳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政策建议。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正如引言中所提到的,世界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大概经历过三个过程:混业经营与中央银行为主体监管的阶段、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阶段、金家监管机构组织形式的不同分为三种模式,即统一监管、分业监管和介于这两种模式之间的不完全统一监管。这种差异化的金融监管体制与各国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历史等基础社会条件具有密切联系,因此并不能简单的评价一种模式的优劣。但是以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为样本,通过对上述三种模式的国际比较,我们可以科学客观地分析不同金融监管体制的利弊,在寻找其内在发展逻辑和演变规律的同时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提供指导意见。
(一)统一型金融监管
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模式是指由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该机构可以是财政部或中央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机构,不过大多数采用统一监管的国家都是由专门的金融监管统一机构来承担金融监管的职责,如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
现代金融业的统一监管模式始发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北欧的挪威、丹麦和瑞典开始将分散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并,成立了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英国则是现代统一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其在1997年底进行的改革中取消了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监管模式以及分业监管模式下设置的各监管机构,将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并入,建立了统一管理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
摘 要 国际金融监管在金融危机的爆发下受到了极大地争议,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本文从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和现状趋势出来,论证了未来国际金融监管的协作的必要性。
关键词 国际金融 金融监管 协助
一、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国际经济金融活动日益频繁,金融形势有新的发展特点,这些对国际金融监管带来新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资本带来的难题,国际游资对活跃国际金融市场,促进国际资本的全球合理配置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同时又是国际金融市场不稳定的因素;大规模的金融创新,国际银行为了逃避金融管制,规避汇率、利率风险,进行大规模的金融创新;金融一体化,全球金融一体化消除了金融市场的阻隔,银行与银行、银行与非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界限日益模糊;金融监管缺乏统一标准。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现状与趋势
1.金融监管基本框架
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是一点一滴拼凑而成的,当然,这种拼凑并不是漫无目的,每一个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都与银行破产或金融危机有着紧密的联系。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贸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原有国际组织与后来新成立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金融稳定论坛、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共同组成。该框架是一个由政府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混合体,它们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组织一起共同行使着全球金融稳定的职能。
2.金融监管的趋势
金融危机的发生表明:缺乏必要的、足够的政府监管的金融市场,难以完全通过自我调节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市场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监管,而且需要严格的、适度的政府监管。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金融机构间的接线越来越模糊,原来实行分业经营制度的各国都纷纷打破限制,许多金融机构一方面通过金融创新绕开管制,另一方面则通过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从事非银行业务,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也采取统一的、集中的管理模式。
3.功能型监管
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优点在于管理的协调性高,管理中的盲点容易被发现并能得到及时处理,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
4.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各国的金融市场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致力于把10国集团(BIS)多边安排的成功监管扩展到越来越多的对金融体系有重要作用的新兴国家,以加强国际金融体系。在充分合作基础上的全球化监管已是大势所趋。
三、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1.协作必要性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是金融业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金融业的国际化其核心内容是金融业务的国际化和机构的国际化。金融风险具有传导性,金融业的国际化使得国与国之间的金融风险息息相关,全球范围内的银行间的依赖程度进一步加深,一家银行的危机或破产就有可能引起一个国家甚至整个世界金融体系的总危机。为了维护国际金融业稳定,防范全球性的和各单个国家的金融风险,现实客观要求且必将导致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监管跨国银行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合作。
2.协作的实践
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日趋合作和协调。特别是面对金融危机时,各国展现出对话和合作的态度,共同积极商量对策,以恢复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尽快恢复。参考各国及相互间的金融监管改革,归集可以看出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发展趋势,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金融监管方式的选择上,从注重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从分业监管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从强调统一的外部监管标准转向多样化的外部监管与内部风险模型相结合,从强调定量指标转向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从一国监管转向国际合作监管,从合规导向转向风险导向的监管思路。
3.协作任重道远
在当前形势下,全球金融监管合作仍面临多重挑战,至少在监管的执行机构、法律标准和有关各方的政治意愿等三方面存在障碍:执行机构的挑战;法律标准的挑战,新兴市场的金融业发展相对落后,国际化程度不高,国内的金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治意愿的挑战,全球金融监管合作的背后是大国力量的博弈。
4.协作政策建议
(1)推行更具普遍性的监管原则。虽然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各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要素是基本一致的,如保护存款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稳定、促进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等。银行应采取严格的程序和步骤控制这些风险,并需要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纳人资本管理的框架。“新资本协议”还突出强调监管资本对衍生交易的风险敏感性,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
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
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4):24—26.
一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根基于该国的政治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受到全球政治、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各国金融体系的发展状况、业务分工方式、竞争方式等等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金融监管的方式和监管手段的变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自由化、全球化浪潮的高涨,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发展趋势,整个金融业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革。金融监管体制也随之改变,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呈现出新的趋势。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以后,美、英、日等发达国家相续放松管制,形成了强大的金融自由化趋势。由于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不断高涨,金融业务综合化的趋势逐步显现,分散的监管模式难以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集中监管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发达国家又开始建立谨慎监管框架。这一监管框架强调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的有机结合,以资本充足率标准为核心,建立全面、动态的监管评估体系,强调市场约束力量的作用,重视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它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实现混业经营,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局面。1998年,日本将金融监管职能从大藏省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的金融监管厅,统一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英国于2000年通过《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确认成立英国唯一的、独立的、对金融业实施全面监管的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PSA)。新兴的工业化国家新加坡和韩国也先后采用统一监管体制的模式。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成立于1970年,1977年保险监管并入,1984年对证券业的监管纳入其中,由MAS统一对新加坡的金融业进行监管。韩国于1998年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1999年又设立金融监管院,将原来分属于韩国银行、财政部、银行监督院、保险监督院、证券监督院的各类监管职责都转移到金融监督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及其附属的证券期货委员会,由这套机构负责对金融和金融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管。
随着金融业务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发展,发达国家监管机构从机构监管逐步向功能监管过渡。功能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业务的功能,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管各自不同的业务。在此框架下,金融监管当局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名称。功能监管的优点在于明确监管责任,避免监管的真空和多重监管,功能监管的体制和模式更具灵活性和连续性,能够更好地应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要求。目前,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爱尔兰、瑞典、新加坡、韩国等都已经实行功能型监管。
二、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大多都经历了由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督管理――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发展过程,这是一种从低级向高级的渐进过程,标志着金融业正在向更新更高层次发展推进。这些国家在其金融监管模式的变迁过程中,非常注重法制建设,注重培育市场,同时为了顺应金融业的超国界运行,这些国家也积极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这些经验和做法,对我国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995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商业银行几乎都属于“全能型”银行范畴。此后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由3部分构成:以银监会为主体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体系;以证监会为主体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以保监会为主体的保险监管体系。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我国已经制定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投资法》等。
我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金融法规不健全。与此相适应,我国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是由我国金融业发展状况决定的,是比较符合金融业发展规律的。但是,随着国际金融业一体化和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这种严格的分业监管和多元化监督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
1.监督效率低下,内耗成本和协调成本较高,容易出现监管重复和监管缺位。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继进行了机构改革,改革后造成了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省、自治区内监管对象的行政级别高于监管主体的局面,或者导致一个监管对象同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省会中心支行、监管办和分行,甚至总行的监管,造成多头监管和个别情况下无人监管的情形。
2.限制了金融业务发展和创新的空间。因为目前跨行业金融创新产品的涌现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而分业监管不能有效防范混业经营条件下的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间的传递。
3.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以我国当前分业监管模式对国外全能型的金融机构的交叉和混合业务已无法实现有效监管。
4.金融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协调也出现了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是整个金融业的主管部门,但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金融业稳定运行与保险业政策、财税政策等有着密切联系,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也有着密切联系,金融系统客观上需要一个部门来进行综合的协调。
当前全球金融领域频繁的购并活动所掀起的金融市场国际化浪潮已充分说明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管理具有阶段性,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发展也必然要求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
混业经营可以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降低金融风险,可以使商业银行业务多样化,实现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经济效益;混业经营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银行介入证券市场,能够从根本上改变证券市场上投资资金和投机资金的对比,大大降低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性;银行还可以通过较为理性的投资行为影响其他各类投资者,改变其短期投资行为,促使证券市场在平稳中稳步成熟起来;混业经营有助于逐步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机制。银行介入证券市场会使中央银行宏观货币政策的效力相应增加,同时也必然会扩大中国证券市场的容量规模,使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能够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
近几年来,我国金融领域已经开始出现一些跨行业的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如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平安集团、香港中银集团等,从一定程度上讲,他们具备了混业经营的雏形,虽然其所属的从事金融各业的子公司仍归在分业监管的框架之内,但对这些金融集团的监管必须要区
别于一般单一的金融机构。然而由于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机制的缺乏,造成对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的监管效力大打折扣。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应基于以渐进方式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思路结合混业经营的具体进程实施相应的监管模式。
1.设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直属国务院领导,全面负责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所有金融机构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实行跨行业、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调控,将金融监管权统一起来,为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应该主要履行两项职责:一是担负起全国宏观金融的统一协调职能;二是担负起现行四家金融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技术支持与综合保障功能。
2.将原来直属国务院领导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改为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直属监管委领导,改变过去的各自为政,“三足鼎立”局面。国家金融事务管理委员会可下设货币局和金融监管局,货币局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职能可由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来代替。金融监管局可按照监管对象分业设置,分别设立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和信托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各种金融产品进行监管,达到监管责任明确,标准一致,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货币局作为整个金融体系最后贷款人在国家金融事务管理委员会的统筹安排下与金融监管局建立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对支付困难或濒临破产的机构采取最后贷款人或援助贷款和抢救行动,避免诱发金融体系危机。
3.加快立法,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实现金融监管法制化。由于我国金融创新及开放程度的不足,在新兴金融市场的培育、新型金融工具的开发、金融服务方式的革新等方面相对落后,这导致我国的金融立法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与提高。
诸如: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包括《金融监管法》、《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法》等在内的金融法律、法规,将金融市场的一切主体及其活动都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中,从而形成以《金融监管法》为核心,以《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投资法》为主体,其他金融法律、法规为补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论文摘要:金融市场开放突显出我国金融监管理念滞后、金融法律建设滞后等等问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本文建议我国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制度改革,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强化金融监管功能、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一、引言
开放金融市场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也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更多的困难。如果我国的金融监管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格局及其带来的各种变化,必将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金融市场开放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几大挑战
1、混业经营模式成为发展趋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加快,随之而来的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快速转变。这种经营模式的转变体现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和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两个方面。
(1)混业经营的国际竞争者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允许外国金融企业全面加入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在中国营业的所有银行机构都将获得许可,可以在全国的所有地方经营任何货币的业务。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54家营业机构。另据统计,目前被外资参股控股的金融企业共计67家,其中银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险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随着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压力下,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会越来越被动。
(2)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金融市场开放后,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成大势所趋。国内金融机构在同国外金融机构展开的竞争中,由于国外金融机构的背景是综合性金融集团,大都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具有许多综合优势,而国内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而言几乎都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几乎都存在资本单薄、互相调度资金空间有限以及专业人才分割、知识面较窄的缺陷,在竞争中肯定处于劣势。因此,在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下,我国金融机构将进一步受到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并呈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例如中信集团拥有中信银行、信诚人寿 、中信证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业务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领域;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
2、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金融监管当局依然遵循着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限制金融机构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国际上金融监管理念也因而不断发生变化,从最初单纯立足于安全的监管目标,发展到以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后,为了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和抗风险的能力,获取更高的利润,内外资金融机构将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开拓和经营非传统性的业务,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以金融安全为最终目标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3、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金融监管的实质是法制管理,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来看,一般应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从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来看,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则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来进行。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环境发展滞后。虽然目前已出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条款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在现实中,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到市场退出、违规处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和解决。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对完善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即在安全基础上,更注重效率与创新。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引入激励监管的观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首先,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则涉及不多。在金融机构发展初期,以合规性监管为主是必要的。但是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长期以来,金融监管机构习惯于设定一系列管理规定,进而据此检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而风险导向的监管更为强调动态性的监管,强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程度明显降低,促使监管机构转向风险导向性。巴塞尔委员会据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强调和鼓励各国监管机构重视风险监管。
其次,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已有一定的发展,金融业正逐步向国际化迈进,如果仍缺乏对金融机构发展中的风险预防、保护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础,将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的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国的监管机构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风险监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监管水平,要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原则,跟上国际金融业务和监管技术的发展;通过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和实施综合并表监管,提高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能力;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建立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协议与机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监管。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强化金融监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体系是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归结点,把监管工作建立在严密、系统的法律法规之上,使监管工作依法进行,并以此保障监管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这既是金融监管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因此,面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政府应尽快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理论基础,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废除或完善相关条款,同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内部需求变动增设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此外,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转贴于
3、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的结合,尤其应重视内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即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外部监管控制同时,强化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因此,我国在强化国家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内控自律管理体系。只有金融机构内部形成良好、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的金融监管才能发挥效能,这既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也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很多金融机构的问题出在内部控制上。因此,监管机构要促进和督察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只有将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结合起来,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的运行。如果脱离了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再完善的外部监管也会成为便的缺乏基础,无法发挥效用。
4、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需要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是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发展为契机,形成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它金融业务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一行三会成铁路警察 金融监管各管一段》,2005年02月06日 《中国经济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