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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税法;企业;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国家税收法的前提下,在纳税之前,科学合法进行纳税筹划,选择税收负担最轻的方案,降低企业税负,达到税收成本最小化,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所以企业一定要紧跟国家税法的变动来改变纳税筹划方案,保持纳税的灵活性,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
1.确立以法人为主体的纳税主体制度
新的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划分,借鉴国际上通用的纳税人划分方法,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实体,采用实际管理机构地和登记注册地双重标准来判断纳税主体的居民和非居民身份,进而将企业纳税人划分为“非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划定合理界限,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仅承担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则要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包括中国境内、境外。确立以法人为主体的纳税制度,是政府消除重复征税的具体措施。
2.实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率制度
原有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新税法比就税法降低了8个百分点,降低了企业的负担,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增强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平均数相比,二者基本持平,也体现了我国税收的公平性。总的来说,这次税法改革中对税率的调整,紧跟国际税制改革的脚步,符合世界税制发展的潮流。
3.统一税前扣除标准
过去,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公平税负。在新税法中,统一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标准,从而,真正实现了企业的税收公平。
4.建立以产业为导向的税收优惠制度
新税法以支持国家行业发展、促进社会环境保护为导向,遵循“简税制、宽税基、低效率、严征管”的基本原则,打破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局面,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新格局。对农、林、牧、渔业及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希望企业创业时,能够优先考虑税收减免的项目,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5.建立规范化的反避税制度
在新税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反避税的相关条列,弥补了我国税收立法在凡避税方面的空白。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各种避税手段也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新税法的颁布与实施,提高了反避税制度的法律约束力,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6.统―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制度
纳税地点的规定是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在原有税法中是这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的定义模糊,易引起争议。在新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缴纳地点为企业登记注册地,如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则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除此之外,新税法还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纳税时间等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基于新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事项
1.强化企业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意识
新税法的实行,是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又一次提高了对纳税人的要求,也使税务部门加大了对企业偷逃税的查处力度。企业想要推动税收筹划的发展,就必须针对问题,化被动管理为主动学习,企业高层要从根源重视税收筹划,消除对税收筹划认知上的片面性,在企业内部开展培训活动,强化全体员工的税收筹划意识,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具体的稳定的筹划方案,确保纳税筹划的效果,从而掌握税收筹划的主动权。
2.加强与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的沟通
当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需要政府及税务机关加强宣传以提高他们认识和积极性。宣传的媒介有社区舆论、专家讲卒以及新闻媒体等,宣传对象有纳税人、机关税务人员。明确纳税人如何维护正当权力,如何合法的进行税收筹划;明确税务人员如何正视纳税人权力,如何依法征税。通过企业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可以使企业了解自身所处的税收环境,了解政策尺度,做好税收筹划的前期工作,促进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3.正视税收筹划的风险性
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可以单纯的一味降低税收成本,要综合考虑到企业采取该方案时,是否有其他的收入减少,或者是增加了一些额外的费用支出,到底能不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的利益。企业所处经济环境的变化无常,也使税收筹划比较复杂带有不确定性,再加上税收筹划只是企业事前做出的估计值,并非绝对数字,故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不能孤立的看问题,应充分考虑到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然后再做出决定。
新税法的颁布与执行是我国税收制度建设的又一里程碑,是我国的税制建设的一大进步。成功的税收筹划是符合国家税收制度制度的前提下,合理筹划,降低自身税负成本,来满足企业对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在企业的利益与国家政策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结合点,对国家、对企业都有利。在新的税法环境下,企业如何筹划出成功的税收方案,这已成为我国企业当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大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学习与探讨。
参考文献:
【1】朱香王桂平:浅谈新税法下的企业税收筹划【J】财税金融,2011,(08)
今年四月是全国第22个税收宣传月,我局根据市地税局的实施方案,紧紧围绕“税收、发展、民生”这个主题,结合新市区实际,精心策划,周密安排,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狠抓落实,使我局的宣传工作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积极谋划、精心组织
为搞好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我局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税收宣传月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税收宣传月工作的组织领导。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组织安排了各项活动,做到“四个突出”,即突出中心、突出重点、突出典型、突出特色。
二、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一)在新市区地税局子网站上长期公布了自治区地税局下发的办税流程、税务咨询、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相关内容,以利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二)开展了税务所设立税法宣传台咨询活动。设立宣传台,由所里税收管理员积极为纳税人发放税收宣传资料、解答税法方面的疑问,普及税法常识。当月共发放税收政策知识小册子、印有税收宣传标语口号的宣传品和宣传单500余份,接待咨询纳税人600余人次,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组织了“税法进校园”活动。为使青少年从学生时代就树立起认识税收,理解税收的观念,不断提高青少年的税收法律素质,新市区地税局在科学院子校开展了“税法进校园”活动,开展税收有奖答题活动、发放税收宣传材料等宣传活动,讲解和引导学生了解税收、关注税收,从小树立依法诚信纳税意识。
“税法进校园”是每年税法宣传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和“税法六进”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活动既丰富了学生的课外活动,拓展了学生素质教育新领域,并依靠这些“税法小小宣传员”将税法知识带进每个家庭和亲朋好友身边,积极宣传、传播,开辟新的税宣渠道,扩大税法宣传的覆盖面,使更多的人关心税收,支持税收,进而提高全社会的税收遵从度和认可度。
关键词: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的一般纳税调整;调增项目;调减项目
前言
2007年,我国先后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统一的所得税制,为各类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使利润的纳税调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如何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制的核心问题。应纳税所得额也叫计税利润,是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额的依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它的计算公式是:
年应纳税所得额 = 年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简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一般是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会计所得额,即利润总额(事实上,我们首先获取的是会计利润的数据),然后,再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利润的纳税调整。利润的纳税调整包括一般纳税调整和特别纳税调整两种,其中,利润的一般纳税调整是基于企业的日常经营,对纳税人经常的纳税事项所作的税收调整;而特别纳税调整则是基于企业存在关联交易,对纳税人特定的纳税事项所做的税收调整,这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就变成下面的公式:
年应纳税所得额 = 年利润总额 +()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公式中的利润总额,即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的会计所得;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即利润的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就利润的一般纳税调整而言,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 调增项目:调增项目是指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而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或虽然允许扣除,但扣除金额超过了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项目,主要包括:
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有:(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所得税法等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项目中的(3)(4)(5)(6)项在会计处理中允许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而(7)(8)两项中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有的计入管理费用,有的则计入营业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全额调增企业纳税所得额。
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的项目主要有:
(1)工资性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例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三项工资性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三项工资性费用的扣除,要注意把握三点:
①是要以税法规定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为基础,超标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得包括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之内,因此,也不能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三项工资性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②是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应当规范。
③是三项费用的扣除比例要符合税法规定。
(3)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利息支出。新税法规定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税前扣除,但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5)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各类捐赠支出在账务处理时列入营业外支出。而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6)业务招待费支出。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的部分要做纳税调整。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新税法规定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8)固定资产折旧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同时税法又规定了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9)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新税法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即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可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并且这种支出要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 调减项目。即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已经增加了利润总额,但在计税时,可以作为扣除项目,不计入计税利润,主要包括:
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税收抵免项目金额,主要包括: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税额中抵免,抵免的限额是按新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的五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3)不超过五年抵补期的弥补亏损的利润,允许在税前扣除。
以上是根据新税法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的规定,对税前利润进行一般纳税调整的主要内容。从税制改革的目标看,我国已实现企业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分离,由于二者核算的依据不同,导致同一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内,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所得与按照税收法规确定的计税所得之间会产生差异,这种差异要求企业在计税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利润的纳税调整,以确定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这种纳税调整一般不需要单独设置一套独立于财务会计之外的账表体系,而是在申报纳税时和编制纳税报表时,依据税法的规定如实填写纳税调整的项目,也可以设置辅帐薄进行详细的记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2007年12月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
关键词:增值税法;税制改革;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引言
在增值税法的建设过程中,我国以生产型增值税为主的主要因素是由于受到当时经济发展的形势影响,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政府长期处于对通货膨胀不断的抑制过程中,而在这一过程中的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过剩,也是导致通货膨胀持续不断的主要因素,而在这一特殊的时期,我国政府通过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成本方式来实现对资产转移的有效控制,这一政策使得很多固定资产转变为税收项目,这样便通过对盲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控制来实现对通货膨胀的抑制,便能够极大的缓解通货膨胀为我国经济带来的巨大压力。“道道征税、税不重征”是我国增值税最为显著的特点,其与我国当前社会化和专业化的生产模式相适应,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的意义。
二、增值税制度改革的完善方法
我国增值税法的建设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经历了多次的建设与改革,使其与快速发展的社会和经济相适应,与此同时也促进增值税法的建设与完善。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方面,要持续的增加,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为基础,同时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增值税范围扩大,对地方财政收入和国家财政收入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要做好相应的调控工作,循序渐进,先期将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与抵扣链条完粘性关联度高的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讯业改征增值税;其他服务业可以逐步进行增值税改革,以保持这些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平稳过渡。在增值税法相关制度的建设方面,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增值税纳税主体制度改革措施的完善
当前,我国增值税纳税主体方面存在问题,可以归纳为两点,第一是通过销售额和行业标准来对纳税主体进行划分,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不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的竞争环境;第二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与实际需求相比显得更高,所以导致增值税改革的效应无法获得充分的发挥。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和制定方面,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如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抵扣链条之间发生脱节,这样便导致了增值税的抵扣无法有效的实施;当小规模纳税人作为纳税主体时,其自身的业务也随之受到影响,因而造成增值税效率的降低;通过销售额来确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中存在着很大违规造作的空间,容易造成增值税的重复征收,这些都对小规模纳税人主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基于以上问题的问题,进行增值税纳税主体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实行统一的纳税主体制度,但是从当前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技术方面存在的诸多影响因素来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可以进行重新的界定,这样便能够使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降低,所以使一部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同时也可以通过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用发票进行限制的方式来进行缓解。
2.增值税税基制度改革措施的完善
针对当前税基制度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改进方案:第一,不断的促进改革范围的增加,这样便能够更加充分的体现出增值税本身的特征。从我国当前的产业结构来看,中西部地区是由材料和能源产业占据着经济发展的主导地位,所以在对该地区进行增值税转型时会产生更加有利的影响。特别要加强的是根据我国当前的财政政策,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减少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这样才能对相关的政策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与普通的课税流转税之间是存在较大差异的。第二,利用增值税向全额抵扣进行过渡,而针对一些小额的应抵扣税款,必须要通过全额抵扣的方法才能够有效的减少对额度的税额的频繁审核,这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能够使他们具有更广阔的投资渠道,以此来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第三,对于相关的行业要进行增值税的征收,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促进增值税转型。增值税转型的实施与企业在资本和技术等分方面的密集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通常资本和技术密集行业能够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而对于一些有特殊需求的行业来说,可以利用加速折旧等措施来实现目标。
三、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与完善,市场竞争形势日渐激烈,在这种经济环境下,对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进行改革与完善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首要任务,在纳税人和税率方面进行适当的调整是当前较为措施,只有不断的促进增值税法改革的完善,才能够更好的发挥其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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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要点
《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下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及条例取代了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 13日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称原税法、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新税法及条例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旗帜鲜明地 提出了“四个统一”即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税前扣 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优惠政策,并强化反避税措施。同时把原来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为载体的政策,分别上升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层次,增强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权威性 、严肃性和约束力。本文试从比较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主要变化的角度,谈些肤浅的 认识和体会。
一、重新定义纳税人
1.“企业”的新界定。 新税法及条例对纳税人采用定性的方式进行界定,显得逻辑严密、边界分明。条例规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 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该定义表明新税法是一部法人所得税 法律,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外。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只对 其投资人、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身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 样可以消除重复征税。但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 立、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仍视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2.采用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并重的标准,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税采用注册 地与实 际管理机构地双重标准,来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居 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境内的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 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这就表明,无论企业 在哪里注册,只要其在中国境内对境内外经营活动进行实质的、全面的控制和管理的机构 ,都是我国居民企业,从而有利于防范企业通过选择注册地而逃避纳税义务。
3.以法人纳税原则,改革非法人分支机构纳税的模式。原税法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主要条件,导致众多的非法人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纳税义务人。新税法 体现了法人纳税的基本原则,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 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 制定。”这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明确企业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定纳税义务 人,不再独立计算、调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 共享税,税务机关如何对异地企业分支机构进行监管,财政利益如何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分 配,有待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
二、统一税率
原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外商投 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 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 算,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
新税法规定,区分不同情况适用两种税率,总体税赋水平比原来有所降低:一是一般企 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二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三、收入及亏损弥补的变更体现严谨和立法目的一贯性原则
(一)收入方面
1.收入总额。新税法新增“接受捐赠收入”;原税法生产经营收入改为“销售货物 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原税法“股息收入”改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项 目包含的项目更加广泛。
2.收入分类。新税法及条例将企业收入分为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三大 类,其中不征税收入是一个全新的范畴,原税法没有该类别。条例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 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 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进而对不征税收入进行了细化。
3.收入确认。新税法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分别对不同来源和种类的收入,逐一规 定了确认的时间。
(1)利息收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 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只要纳税人具有索取收入或收益的约定权利,不管相应经济 利益是否流入,税法便认定收入实现。新税法关于收入确认并不完全是经济或会计意义上的 归属,更主要是基于约定权利的归属。在实务中,由于约定付息日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 认日不一致,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引起争议。
(2)分期确认。原税法规定企业受托大量设备或提供其他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 ,分期确认收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 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 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该规定比原税法规定更易于操作。 (3)视同销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 、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一是解决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视同销售,外资企 业不视同销售,从而导致内资企业税负重于外资企业,以及不必要的时间差异问题。二是统 一内外资房地产企业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等类似业务的视同销售。如《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内资房地 产企业自建商品房转为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 产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外商投资的开发房地产企 业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不视同销售。
(二)亏损弥补方面
原税法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 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 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
新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 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第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 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笔者认为,该条款可 以理解为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体现了不征税和免税政策的 设立宗旨,真正体现了对企业扶持方针的落实。
四、扣除标准和办法的改革,彰显公平、公正和促进发展理念
新税法及条例明确了税前扣除的权责发生制、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四大基本原 则。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的标准和办法,变化较大的主要有以下几项:
1.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工资薪金扣除标准。原税法规定工 资薪金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外资企业据实扣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该规定宣告了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标准 的终结,长期以来因工资扣除标准差异所产生的内资企业税负重于外资企业的问题得到根本 解决,同时还消除了职工薪酬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二是纳税人实际发 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不超过工资薪 金总额的14%和2.5%扣除且标准有调整。对内资企业而言,“三项经费”扣除计算的基数 由原来的计税工资变更为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职工教育经费比例由原来的1.5%提高 到2.5%;条例增加了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发生”的限定条件,企业提取未使用、 未支付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计提的14%的职工福利费 、内外资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当年未使用部分,也可以税前扣除。
一、税务稽查与新企业会计准则间差异的成因
与国际趋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率先在上市公司执行,并将于2008年在全国所有企业全面推行。新会计准则用国际化的语言表达企业的财务状况,进一步扩大了与我国税法之间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税务稽查人员充分做好税务稽查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透析二者的关系。而笔者认为透析二者的关系首要环节就是找准作为税务稽查主要依据的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间差异的形成原因。
1.目的不同。税法和会计准则虽然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而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规范内容不同。税法与会计准则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税法规范了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而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
3.发展速度不同。因为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准则的建设进展迅速,新准则更是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具有了“国际化”。而税法的制定更多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前提下进行的,相对会计准则而言,更具中国特色。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的表现形式
一是会计原则与税收法规基本准则间的差异。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了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权责发生制、一贯性已被删除)等一系列规范会计核算信息质量的准则,而税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及合理性等原则。经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两者在原则上的差异。
(1)谨慎性原则。一是新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8项准备。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等规定提取的除坏帐准备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作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税前纳税调整。二是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不完全一致。新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更多地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例如对在建工程运行收入的处理上,新准则规定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税法则从防止企业避税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2)重要性原则。新准则的重要性原则指的是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例如会计准则对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会计差错给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税法则从不采用“重要性”原则。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但税法并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二是会计计量和税收法规会计计量的差异。计量主要包括资产计价和收益确认两大部分。资产计价是反映企业主体财务状况的重要手段,而经过一段时期对资产的变动状况和结果加以量化就是收益确认。比如: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会计上该资产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这时该项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企业就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新准则根据稳健性要求,要求企业计提8项减值准备。这说明新准则在资产的计量属性上对传统的历史成本进行了修正,而税法则不允许除坏账准备外的7项减值准备在税前列支,也就是在应税所得额的确认上严格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
三是会计政策和税收法规会计政策的差异。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例如,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批准后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这一规定事实上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使企业在确定折旧政策时,既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也要考虑无形损耗。而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必须在法定使用年限内依直线法计算,对未经批准而采取加速折旧或直线法以外的其他折旧方法,纳税时需作税前纳税调整。
三、税务稽查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与思考
(一)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由于税法的相对滞后,因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某些差异亟待税法予以协调和统一。例如,职工薪酬中的工资薪金部分,我国大部分企业采用计税工资制,今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税[2006]137号文件提高计税工资标准至1600元,其实“工资薪金”属于企业经营成本的一部分,没有必要也不能长期搞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这对企业发展不利,也显失公平。对于企业经营中所耗费的材料部分,从来就没有“计税材料”的概念。所以,税法应该废除计税工资制,彻底实行全面扣除制度。
(二)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也需要进一步研究。会计是税收的基础,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必然对税收有所反映和影响。尤其是站在税务稽查的角度,新会计准则下的纳税技巧与纳税筹划问题更应该引起税务稽查的高度重视。
下面从几个角度谈谈税务稽查应注意的新会计准则下的纳税技巧:
1.会计政策选择的税收倾向。新会计准则规定了比原来更多的会计政策,企业在纳税时,应该考虑新准则中的会计政策对纳税的影响。企业很有可能选择有益于纳税和节税的会计政策及其政策组合,税务稽查就应该把握此过程的切入点。
2.会计计量属性影响税收。新会计准则提出五种计量模式,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多种计量属性,实现了计量基础的多元化。
计量属性从两方面影响税收:其一,计量属性影响流转税。公允价值的计量金额直接作为计缴流转税的税基。其二,计量属性影响所得税。所得税的计缴是以所得额为计税基础的,在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应该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影响并反映在所得税方面。在新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2)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税务稽查要注意的是此方面差异会引发的偷漏税现象,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损益处理,税务稽查基于对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易的双方均应视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市场价格作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同时,按照换出资产的计税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应纳税所得。
3.新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让人耳目一新。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了让人耳目一新的变化,由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二者选择其一,改为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的改变,无疑会对税务稽查、纳税人申报纳税产生重大影响,税务稽查更应关注纳税人在所得税申报上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进行的税前调整。
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有三个
1、企业身份优惠的筹划空间.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嫁接或改变身份来谋取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由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不复存在
2、新办企业优惠的筹划空间.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因而这一筹划途径已经封堵
3、地域性优惠政策的筹划空间.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上述优惠.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压缩
虽然上述三个筹划空间已经关闭或压缩,但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就没有了空间.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如: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如果企业有条件及时转变筹划方向,一个新的筹划空间必将被打开
另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与此同时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还显示,涉及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上述规定事实上还是给了这类企业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又如统一和部分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是不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如果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就可以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尤其是当集团公司中各子公司有亏有盈时,这种方法更为有效.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业务招待费、大修理支出费等的规定使原来的筹划思路受到了限制,纳税人必须对原有思路进行调整。总之,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筹划技术要求高,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将成为焦点
首先,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已经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这些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其次,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国际税务筹划也在情理之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而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会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这一变化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按税法规定属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必须重新审视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由10%税率提高到20%税率,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其中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筹划.目前,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四、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要三思而后行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和逃避有关国家的外汇管制,但实际上转让定价已成为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可以预见,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筹划的会越来越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从而有效地减轻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提供了筹划通道
一、工资薪金支出
原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规定月人均1600元执行。这里的计提标准是“计税工资”,而不是指企业账面上支付的工资总额,因而多计的支出应调增纳税所得额。而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TI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新法下由于工资薪金是全额税前扣除,因而不存在纳税调整。
【例1】企业职工50人,会计上工资薪金全年支出100万元,年度会计利润为2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按原税法计算应可扣除的工资支出为96万元(1600元×50×12),则会计上多扣除了4万元(100-96),应调增纳税所得额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4万元(2004.4)。
按新税法规定计算则该工资薪金支出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存在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200万元。
新税法下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原税法4万元,使纳税支出减少1万元(4×25%),利润增加1万元。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原税法规定纳税人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14%、2%、1.5%在税前扣除;这里的计提基数也是“计税工资”,不是企业账面上支付的工资总额,因而多计的支出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里的计提基数是“工资薪金总额”,即企业账面上支付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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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接上例,企业会计上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14%、2%和2.5%,计提额合计为18.5万元。
按原税法规定,计提三费时按计税工资计算,可扣除额为16.8万元(1600元-50×12×17.5%),会计上超支1.7万元(18.5-16.8),应调增纳税所得1.7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1.7万元(200+1.7)。
按新税法规定,计提三费时按工资薪金总额计算,计提额为18.5万元(100×18.5%),与会计处理一致,不存在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200万元。
新税法下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原税法1.7万元,使纳税支出减少0.425万元(1.7×25%),利润增加0.425万元。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原税法中,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为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的分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而新税法中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明确了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内资企业税前捐赠支出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支持公益性团体和公益事业发展的积极性。
[例3]会计利润(不考虑其他情况即为调整前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公益性救济捐赠为5万元。
原税法规定下,则首先调整所得额,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即105万元(100+5);其次将调整后的所得乘以3%,计算出扣除额,即3.15万元(105×3%);最后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101.85万元(105-3.15)为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下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而该公益性捐赠5万没有超过限额,可予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还是100万元。
由此可看出,新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原税法1.85万元(101.85-100),使企业纳税支出减少0.4625万元(1.85×25%),利润增加0.4625万元。同时新法的计算要简便的多。
四、业务招待费
原税法下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计算时可用简化公式:业务费扣除标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增加额(1500万元以下的速算增加数为0,1500万元以上的速算增加额为3万元)。而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4】会计上计入管理费用中的招待费为15万元,该企业全年销售收入为1600万元。
原税法下业务费扣除限额为7.8万元(1600×3‰-3),超支7.2万元(15-7.8),因此调增纳税所得额7.2万元。
新税法下扣除额为9万元(15×60%),但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8万元(1600×5‰),因此扣除额为8万元。会计上超支7万元(15-8),调增纳税所得额7万元。
由此新税法下业务招待费的变化引起企业比原来少交税金0.05万元(0.2×25%),利润增加0.05万元。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原税法对于内资企业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但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讯、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粮食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可以看出新法将扣除比例提高了,而且不分行业,这对于部分不属于鼓励行业范围内的企业来说扣除率有过于偏高。但考虑到各个行业的特殊情况,《实施条例》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有权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作出例外性的规定。
【例5】某家电企业全年广告费为180万元,该企业全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
原税法下按规定扣除额为160万元(2000×8%),则多支20万,调增纳税所得额20万元。
新税法下广告费180万元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11p 300万元(2000×15%),因而广告费180万元可准予扣除,不存在纳税调整。由此,新法的变化使企业少交税金5万元(20×25%),利润增加5万元。
六、研发费用
原税法规定,研发费用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以往税法对于研发费用的扣除区分两种情况,即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内的,研发费用只可据实扣除,而在10%以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只要发生研发费用,不管其增长幅度如何,即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另外还对资本化的研发支出按150%摊销,以此更加鼓励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科技竞争力。
【例6】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所得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原税法下,假设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内的情况时,据实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为200万元。新税法下,据实扣除外还按照50%加计扣除,则应纳税所得额190万元(20-20×50%)。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新法的变化比旧法少交税金2.5万元[(200-190)×25%】,利润增加2.5万。
原税法在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情况和新法处理一致,应纳税所得额都为190万元(200-20×50%)。
总之,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将明显降低其税收负担,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将从中受益。但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反避税制度方面的改革和创新也为内资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
参考文献:
2007年3月16日,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新法在纳税人、税率、扣除和资产处理、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纳税调整、纳税方式等方面与现行税法有较大变化。在新法出台的基础上,2007年又将稳步推进增值税转型、个人所得税制、资源税计税方法、土地使用税标准、税收优惠政策等多项税制改制。同时,国际反避税政策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料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新的重大税制改革文件也即将出台。
本文拟就新会计准则及其与税法差异方面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探讨。关于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体现在很多地方,细节问题比较多,但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下面几个重要方面的阐述,使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政策更加协调。
一、新会计准则、税法对会计实务的挑战
(一)在资产和交易的计量中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
新会计准则改革,使中国会计导向发生了变化。原来的导向是面向过去,即会计主要是记录过去,财务报表就是一个价值记录。未来会计彻底变成决策性会计,叫做“面向未来的会计”。
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但引入公允价值概念是有限制的,即在个别层面上引进,不是全部业务引进。如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商誉、企业年金、股份支付等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这些规定将使得以后的经济交易在计量上能够更为公允。
引入公允价值以后,一些业务的未来决策基础依赖于公允价值。从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角度分析,公允价值将导致更多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因为税收是以资产和交易的计税基础为依据,不承认公允价值。
(二)新会计准则在会计核算时引入了货币时间价值
这一点变化体现在会计确认与计量的许多方面。
例如:
1.固定资产折旧的残值必须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即折现值。
2.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凡是有融资性质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来记录收入的金额,其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并在以后期间逐渐摊销。这对税收显然是有影响的,导致了税收收入确认时间的变动。
如果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去做,在税收上记录的价款是合同开票的金额,这样又出现一个矛盾,即开票的时间和金额问题,到底是按开票金额作收入,还是按会计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纳税。这会由于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及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导致差异。
(三)新会计准则对会计六大要素进行了修订
新会计准则对收入概念进行了修订,提出了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利得、损失的概念。税法对利得的税务处理规定不明确。
二、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形成的差异
(一)新会计准则丰富了会计理论和实务,但加深了与税法的差异
1.资产确认问题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十二个月(不含十二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在新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确认的条件是:
(1)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
(2)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在新会计准则中没有提到金额问题,也没有提及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问题。
无形资产的商誉金额的确定及资产减值金额的确定与税法上有差异。
2.特殊行业、特殊业务确认计量
(1)生物资产中关于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核算问题
如果企业拥有一些马,会拉车、拉磨,或者被宰杀后被食用。这时涉及到的马,如果拉车,则要归入生产性生物资产范畴;如果吃马肉,那就要归入消耗性生物资产范畴了。当然现在会计核算问题解决了,但税法如何处理还没有明确的说法。
(2)生物资产折旧问题
关于马的折旧问题,税法指的折旧都是对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折旧,关于生物资产的折旧没有涉及如何提取。
(3)生物资产的价值问题
如果母马生下一个小马驹,小马驹的价值应该如何计量?新会计准则谈到采用名义价格,如果名义价格不容易找到或没有办法获取,则采用一块钱计价模式。
如果这个小马驹一年以后长成一个成马,那么这个马是有价值的,也可能为企业提供服务和收益,这个马本身实际上也应该按照生物资产准则要求进行核算。这个马在饲养过程中所花费的代价部分要全部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马的账面价值一直维持在一块钱,马的增值部分一直要延续到这匹马最终转让时才能体现出来。那么马的前期代价什么时候能收回呢?一直要延续到马转让的时候才能收回。比如这匹马卖了1000元,而账面成本只有一元钱,这999元的增值是在马转让的时候才能得到,实际上也只有在实现转让时才对马的转让净收益征税,征收所得税是肯定的,但是否征收流转税,征收多少,税法没有明确规定。
(二)关于收入、资产减值等项目确认的差异
这个差异影响很大,不光对会计核算产生影响,而且对年终所得税纳税申报,包括56号文所规定的新的纳税申报表影响很大。
新的纳税申报表的附表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在对收入进行填列时,也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在附表1中,首先填列会计确认的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然后填列视同销售业务收入,即会计不作为收入入账,但需要视同收入纳税的事项。
新的纳税申报表里面的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明细表》和附表5《纳税调整减少明细表》就是关于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的项目明细表。新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范围、资产减值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但纳税申报时除坏账准备外其他减值一概不允许扣除,这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三)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差异
公允价值对整个会计和税收的影响都是很大的。运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改变了原有的会计处理结果。
1.会计业务中对于收入的计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其原则为:“收入应以其已收或应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的定义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强调了:
(1)对收入的种类作了区分,主要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三类;
(2)强调了收入与利得的区别;
(3)强调了收入是使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部分;
(4)强调了收入一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但国际会计准则对此并没有明确说明。
2.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
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话,每一期间的公允价值是变化的,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调整,价值变动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特殊会计业务中套期保值业务的概念
特殊会计业务中套期保值业务的概念为:“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国际会计准则则定义为“套期是指定一项或多项套期工具,以使其公允价值的变化,全部或部分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化。”在此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避开了套期与风险的关系。
这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到底确认不确认,税收上怎么理解?笔者认为不应该确认为收入。因为不影响企业的税金。
关于公允价值计量方面,对公允价值所涉及的税前扣除问题,也会出现许多迄今为止还没有解决的问题。新的纳税申报表采用的还是企业会计制度和原准则,2007年还面临着采用新会计准则的调整。区别在于“主表内容不变,每年修改附表,因为主表内容简化了,现在只有35行,但许多细致的问题都反映在附表中,国家每年要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修改附表内容,以后附表每个纳税年度都要调。
(四)关于损益计量方面的差异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会计制度与原准则、税法的差异继续存在,必然影响到税收;
2.会计制度与原准则、税法的差异不再存在,已经消失了。
例如: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原来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现在新准则规定要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
例如,“存货”准则取消了存货发出方法中的后进先进法,这一类差异因为新准则的变化而消失了。
3.新会计准则新创造出来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按公允价值模式核算的一些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等方面的核算产生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计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税法对预计负债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差异。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核算方面的差异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建房时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
比如某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受让的土地使用年限可能是40年,但在房屋折旧时可能只按20年折旧,这个矛盾怎么办?在实务操作上一般来讲就是以不动产的折旧年限为准,土地使用权不再单独摊销。
但新会计准则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核算发生了变化,要求土地使用权单独核算,并且要按照受益的年限摊销,这些会对未来造成损益、折旧、摊销产生诸多影响。
三、对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思考
笔者对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进行了思考,这里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新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
研究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就是为了实现会计与税法的协调。对那些影响不重大的差异尽量协调统一。税务机关应该研究当前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关键所在,通过税收立法把一些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进行协调。
1.税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十二个月(不含十二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它与新会计准则的定义一致。
2.税法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第一次提及,需与会计实务进行协调
1)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二)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也需要研究
不仅研究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而且要研究会计对税收的影响。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这是唯一一个税法向会计协调的文件。
举例:像预提费用中有预提的利息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呢?
新会计准则规定,凡是用于大型存货生产所占用的借款的利息费用必须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如果存货马上实现销售,但这时候利息费可能还没有付,那么预提的利息费用能否实现税前扣除呢?答案是肯定的,一定可以税前扣除,因为此时的利息费用计入了产品成本。
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领域值得研究:
1.会计政策选择的税收倾向
如果税法允许大家在很多政策中选择的话,这里有一个选择的倾向问题。如果企业从纳税的角度出发,选择有利于纳税的会计政策以及政策组合,笔者认为这是个方向。
2.计量属性影响税收倾向
新会计准则提出五种计量属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考察计量属性对税收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
(1)计量属性直接影响流转税,因为公允价值影响流转税的计税基础;
(2)计量属性影响所得税,由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需要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3.引入新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对税收乃至企业内部管理都有重大影响。从税法角度来讲,会计和税法是适当分离的,但从长远来讲,会计处理方法也将对税收产生一些影响。
4.新业务、新准则的税收影响。新业务的税收处理在发生变化,大家很容易忽略新业务带来的税收影响。从纳税角度来讲,新业务中是不是也存在着税收的技巧,即我们常讲的税收筹划的操作空间,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
(三)纳税筹划:推进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研究的终极目标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机构)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合理规划纳税人的战略、经营、投资活动,巧妙安排相关理财涉税事项,以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的财税管理活动。
实际上,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收环境的反应和适应。这种反应和适应不仅仅是减轻税负,还有降低税收风险的要求。关于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笔者从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纳税筹划和纳税设计的三个思想:
1.流程思想
一个企业的业务及其流程实际上决定了税收,这个业务流程怎样去设计、如何去操作,其纳税会大相径庭。
2.契约思想
会计与税收业务中充满了各种契约关系。会计与税收操作可以从契约角度改变纳税和会计业务,契约能够解决一些深层的经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