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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财政的关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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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财政的关系

第1篇:税收与财政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财政税收管理加强

一、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促进了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税收使用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广大群众的利益。我国税收的作用主要有:实现财政收入、优化资源配置、调节社会总需求、改变我国经济结构、调节收入分配、保护国家权益、监督经济活动等。因此做好税收工作对我国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财政税收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组织机构设置臃肿

1995年我国进行了重新设置组织机构的改革,在这次改革中形成了地税和国税两套税务机构。尽管两个机构管理的内容和税种不同,但是依据的基本法规、法律大都相同。有时,一个纳税人在国地税共同管辖范围内,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面对两个税务机关,从纳税开始到纳税义务结束,需要两个纳税机构备案,办理两次手续、经过两个程序,这不仅增加了纳税过程的繁琐程度,同时还增加了纳税人的成本和负担。

(二)监管力度不强

1、纳税人普遍存在偷税漏税逃税现象,导致实际收到的税收与名义上应该收到的税收差异较大。税收差额反应了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高低。据调查分析,我国目前的税收差额在30%到40%。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许多不法分子肆意伪造、倒卖、盗窃、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财务经营指标弄虚作假、核算成果受到人为控制。许多企业被利益所诱惑,自己建有两三套账目,在计算税金或上报经营报表时,使用虚假账目,造成税收监督存在真空。即使有些只有一套账目的企业,也会在账目上弄虚作假,看起来毫无问题的财务报表,但其中掩盖着许多问题。财务核算弄虚作假,不仅减少了税收收入,同时还使我国国民经济统计数据失去可靠性。

(三) 现在实行的财税制度存在一定局限性

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存在较多缺陷。首先,财政收入体系中并不包括非税收入。其次,税种设置不完善,一些对调节社会资源有用的税种并没有纳入财税体制中,使税收的调节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对于新型税种的创建考虑不周,比如环境税和资源税,这些税种的完善有利于改变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现状。最后,分税制体制中,省级与地方的税收划分不合理。分税制改革进程缓慢、改革不彻底,需要对分税制进行深入改革。

二、税收效率低、成本高

对税收高效率的追求,是税收征管模式不断演进的内在动因和核心问题。对于征税主体来说,税收成本的多少对税收征管效率有重要影响。调查研究表明,税收效率与税收成本之间是一种负相关关系。一般情况下,税收成本越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也就越低,反之则越高。据国家数据网统计,我国1993年的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2%,在此以后的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而与此同时税收质量也在下降。说明我国税收成本在不断提高,而税收效率则在不断下降。1990年以后,每年被处置的税收犯罪事件上万起,每年查出的偷税逃税款在百亿元以上。这些现象表明了我国税收征管成本高、效率低下的严重问题。

三、现实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对组织机构进行合理优化改进

为了有效解决地税、国税机构重复设置问题,我国应该合并国税和地税,把两个机构进行有效综合,致力于建立简洁的税务机构,实现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这有利于减少纳税人的中间环节,给纳税人带来方便的同时还减少了纳税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

(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防止会计数据弄虚作假

我国现行的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把申报应征数作为税收核算起点,有利于建立基层分税种明细账。但是由于公司、企业受利益诱惑,为了少交税,制作虚假会计数据,使会计数据缺乏完整性、真实性。因此必须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对于会计数据弄虚作假的公司、企业应该加大惩罚力度。

(三)完善财税制度,弥补现行财税制度的局限

我国应该完善现有的财税制度,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财税制度。首先,应该把非税收入纳入财政收入体系中。其次,改变我国以间接税为主要税收收入的现状,提高直接纳税的比例,合理分配间接税与直接税的比例。完善分税制体制改革,促进省级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合理分配。

(四)实施奖罚考核制度,提高税收办事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针对税收效率低、成本高的这一问题,我们应该有效实施奖罚考核制度。奖罚考核制度能有效提高税务人员的积极性,激励税务人员认真、负责地参与税收工作,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和税收效率。对于工作认真负责的税务人员应该进行一定的考核奖励,而对于那些不尽职、不干事、不断出现小错误的税务人员应该给予一定的惩罚,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通过奖罚考核制度有效整治不良之风和发扬优良传统,以达到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五) 完善国税与地税的协调机制

对税务机关而言,理顺国税和地税的职责关系,健全两者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本身就是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在实行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除了极少数省份外,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分别设置了国税与地税这两套税收征管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试点国税与地税合署办公。各地的国税与地税机关也应充分开展信息交流,当对政策有不同理解或出现争议时,双方要共同探讨,合力解决问题,实现国税与地税的良好协调。

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规范上下级政府间财政关系,进一步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完善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具有调节收入分配性质的支出责任,由中央政府承担;地区性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对具有跨地区性质的公共服务的支出,要分清主次责任,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减少财政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实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对一般乡镇实行“乡财县管”方式;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帮助中西部地区解决财力不足问题,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合理确定对各地区的转移支付规模,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

四、总结

近年来,财政税收工作在执行中出现了较多问题,比如组织机构重复设置、财务核算弄虚作假、税收监管力度不强、现行财税体制不完善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深化改革建议,比如合理改进组织机构、完善会计核算体制、对财务核算弄虚作假的公司、企业严厉惩罚、完善税收制度、实行奖罚核算体制等。

参考文献:

第2篇:税收与财政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数据挖掘;财政管理;应用;策略

中图分类号:G40-05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前言

财政管理的数据挖掘法诞生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到了今天已经处于突飞猛进发展的阶段,并且在我国财政管理领域当中取得了良好的运用效果,越来越受人们的青睐。数据挖掘方法是把某一领域内所需进行决策的数据相互结合起来,对这个领域内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量化,发现问题,掌握并进行决策的一个流程。现如今,这种数据挖掘的技术已经在我国的信息领域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逐步成为了信息应用的一种新型的潮流,并且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代表了数据的应用与处理方向。在我国财政管理的领域当中,合理应用数据挖掘法可以有效降低财政管理的成本,对传统的管理方法进行创新,是一种新型的财政管理方法。

一、数据挖掘法在我国财政管理中的必要性

第一,传统的财政管理模式已经无法再满足新时代的管理需求, 在信息化的背景下,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政府的财政管理效率要求不断提高。

第二,我国财政管理的改革与产生需要挖掘海量数据,例如:金财工程、全口径的预算、绩效的公开和预算以及国库账户体系等都需要大量数据来支持。

第三,数据挖掘法能够满足我国财政危机的管理需求,能够应对外部财政的不确定性等,此外,还能强化我国财政的预调功能,降低财政的风险。

第四,财政转型时代背景下,我国财政的改革需要有相应的技术来支撑、模拟、评估,为我国财政制度的变革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第五,合理地应用这种模式可以将我国的财政智能转至政务智能,充分发挥财政管理的乘数效应,将一些潜在的操作数据充分挖掘出来,并且有效地应用,全面提高我国财政的管理与服务水平[1]。

二、数据挖掘方法在我国财政管理领域中的运用

1.财政数据的预处理

数据的预处理指的是对财政数据进行挖掘前,要先对原始的数据进行整理,集中后进行数据的转换,然后再进行离散与规约等处理,使这些原有的财政数据能够符合数据挖掘法研究所需要的基本标准。从财政数据挖掘角度来看,若要找到财政明细收入的数据和税收比例间的关系就必须寻找一个集合点,这个集合包含了我国多个地区的财政明细收入、税收比例等数据,为了确保挖掘数据的准确性,可以选择省级一级财政收入的数据来作为财政数据挖掘的基本数据源;从财政数据源的范围看,可将我国三十一个省的财政部门数据全部纳为数据分析的范围;从财政数据的时间段看,可选择我国近几年的财政数据,然后分别对每年财政数据进行挖掘,找到税收比例的规律、税收逐年变化趋势和每年财政数据挖掘结论的异同之处。

2.创建税收占比的决策树

对目标变量进行判断需要有一种能够满足这类判断的算法,例如:某地区的营业税,其金额比某确定值要高,那么就可以判断出该地区的税收占比比全国均值高的概率较大,一般情况下,进行这种判断的过程要简单、快速。而决策树就能够实现这种简单、快速的目标,是进行财政税收判断过程中常常使用的一种工具。建立税收占比决策树模型,就能够沿着决策树模型的根节点来,对我国的每种收入种类以及金额的大小,进行自上而下地判断,很快就能够得到这个地区的税收占比,从而得出与全国均值进行比较的结果。常用的财政数据挖掘的工具软件SPSS Clementine,从软件工具工具中C5 算法展开挖掘,将税收占比与全国均值进行比较,将比较的结果作为目标变量,以全国三十一个省份的二十一项财政明细收入的数据为基本的输入变量,从而创建决策树。

3.分析、总结财政收入

根据财政部门创建的决策树,能够通过财政的明细收入金额来判断地区税收占比大小,如果决策树根节点处于相同状态,那么这些就属于企业的所得税。要挖掘近几年的财政数据,就要比较、判断我国各个省份税收占比与全国均值之间的关系,判断的首要条件是该省份的企业所得税,若企业的所得税偏高,则该省份的税收占就比全国均值要高,高于全国均值的几率就越大,反之则越小。

从财政数据挖掘方面来看,数据挖掘方法可以分析我国若干个历史年度的财政数据,创建若干个决策树。若仅仅只是对已有的数据实施分析与建模,则难以构成完整的财政数据挖掘,必须借助使用已创建发热模型来对未来的财政数据进行预测和验证,进而检测决策树模型的精准性。从时间的角度分析,财政收入极有可能存在相似性,应充分考虑这一点,结合相邻的两个年份的前一年份的财政数据来创建决策树模型,然后再使用此决策树模型对后一年份的财政数据进行验证和预测,从而检验此决策树模型预测的精准性[2]。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财政管理领域当中积极应用数据挖掘的方法,并利用此方法对我国财政收入进行分析,能对传统收入分析的不足之处给予补充,两者之间属于相互促进、互相补充的关系。利用数据挖掘对国家财政收入信息进行分析,分析效率高,并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等特征,是一种值得深入了解掌握的财政数据管理模式。在今后的发展中,若要深入展开财政数据分析,首先就要扩大财政的数据源,将国家的各类宏观经济的数据、财政管理机制的因素以及收入征缴方式等因素纳入到输入变量当中,尽可能从更大的范围内探究与税收占比相关的因素,尽可能将数据挖掘方法应用到实际的财政数据管理当中,提高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第3篇:税收与财政的关系范文

本文试图从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财政的影响开始切入,就农村税费改革对乡村政治、社会的发展的影响作用,做一初步探讨,以期引起人们的注意。

一、乡镇财政的规范化

客观而言,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规范了乡镇财政的收支和管理。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镇财政收入基本上由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 ,“国家预算内部分,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财政的乡镇企业所得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契税和其他收入。国家预算外部分,包括上级政府划归乡(镇)财政的农业税附加、农村教育经费附加、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以及一些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自筹资金部分,包括乡(镇)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自筹收入,但不得随意摊派” 。其收入分别纳入各自的支出范围。

过去的乱集资、乱摊派和乱收费主要发生在预算外和自筹资金部分,尤其是自筹资金一块更是难以控制。迄今为止,谁也无法对自筹资金和预算外收入进行比较全面的统计,甚至其中有许多收入根本就没有进入乡镇财政收入的帐户。由于它的非规范性,一些研究者将乡镇财政的自筹资金收入称之为“非正规收入”、“制度外收入”或“非规范收入”,有的则将其与预算外收入一起称作“非预算收入”(off-budget revenue) 。从少数个案分析来看,樊纲认为,1994年,“非规范收入”平均相当于地方预算内收入的30%(占全部地方公共收入的23.1%)。根据谭秋成的研究,预算外收入和自筹资金占乡镇财政收入的比重是逐渐递增的,1986年还只有11.83%,1992年增至28.54%,1996年则上升到35.42%。

一般来说,纯农业地区的乡镇“非规范性收入”(和预算外收入)所占比重相对较少(30%左右),其来源主要是乡镇统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收入,基本上是从农民头上直接征收的;而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及市郊乡镇的“非规范性收入”所占比重则畸高(一般都在60%以上,甚至达到90%以上),是这类乡镇财政收入的“大头”,其来源主要是乡镇企业的剩余上交、土地征用收入。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为什么农民负担问题突出表现在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因为这些地区基本上以农业收入为主,以农业税收为主体的预算内收入根本无法维持乡镇政府的正常运转,乡镇政府就不得不在非预算部分“动脑筋”,但是由于在非农领域缺乏征收空间,其非预算收入惟有从农民头上征收之一途了。随着人员和机构的增加、各种达标升级活动的开展和政绩(面子)工程的建设,乡镇公共开支逐年上升,农民负担也便随之累年加重,乡村干群冲突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之下,因情势所迫,就不得不进行农村的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将国家政策内的收费并入农业税收之中合并征收,将乡镇的非预算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这一制度设计的好处主要有三点:一是简便征收,二是遏止农民的税外负担,三是进一步规范了乡镇财政的收支及其管理。例如:安徽省规定“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收入,全部作为乡镇固定收入”,同时“将乡镇职能机构的支出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列入乡镇预算支出(国家明文规定上划的除外),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以及乡级道路建设支出等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预算支出范围”。这样一来,乡镇财政收入和支出就只有预算一块,不再存在预算外和自筹资金部分。其中,乡镇财政的收入范围调整为:乡镇范围内组织征收的增值税(1/4留存乡镇财政)、地方工商各税、企业所得税、农业四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范围包括:乡镇组织正常运转的支出和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支出,公共设施维护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财政的常规收入实际上是由这样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财政收入部分,这部分以农业四税为主体,除此以外还有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二是地税收入,包括地方工商税收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三是国税收入(增值税)留存部分。以下是笔者调查的三个乡镇的财政收入结构(表1),它基本反映了农村税费改革之后乡镇财政收入的大致状况:

表1 2001年安徽省三个乡镇财政收入结构情况(万元)

S镇 G乡 T镇

1、财政税收 44.6 103.9 33.6

其中:农业税及特产税 39.8 100.3 21.0

2、地税收入 52.6 20.0 144.9

3、国税收入 37.0(其中3/4上交) 20.0(其中3/4上交) 36.6(其中3/4上交)

注:S镇是农业型山区镇,人均土地只有0.4亩;G乡是农业型畈区乡,人均土地约1亩;T镇地处旅游区,虽然人均土地不足0.4亩,但是其旅游服务业较为发达,镇财政收入的支柱是地方工商税收。

资料来源:2002年4月24日、5月16-18日田野调查

在乡镇财政收支规范化的同时,乡镇的收支结构也被模式化了。换言之,在堵住乡镇财政收支的疏漏的同时,也给乡镇财政套上“紧箍圈”,乡镇财政的增收空间非常有限,尤其是农业型乡镇,基本上没有任何合法性增收途径可言――有些乡镇在农村税费改革中为了使财政收入不留太大缺口,又不能冒违背政策之险将农业税率调到上限7%以上,只得在农业税应税土地面积和常产上做文章(个别山区乡镇常产竟然调到700公斤以上),即便如此亦是非常有限的――仅农业税而言,一旦按照新的税率调整以后,几乎是一成不变的了。而地税和国税收入,在短期内也不可能有太大的变动。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财政将面临巨大的收支平衡压力。

二、乡镇财政缺口:个案分析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2000年),安徽省农业两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是37.61亿元,比改革前49.25亿元(包括改革前的农业税、特产税、乡统筹和村提留中的公益金、管理费)减少11.64亿元,再加上被取消的屠宰税和农村教育集资5.26,全省乡村两级政策内减少财力就达16.90亿元。其中,乡镇财政减收13.96亿元,平均每个乡镇减少收入75.46万元(可参考表2)。

表2 S镇农村税费改革前后收入政策性增减因素对比情况(万元)

改革前(1997年) 改革后(2000年) 政策性增减收入

农业税 25.82 36.79 +10.97

乡镇统筹(含教育集资) 49.03 ― -49.03

屠宰税 5.96 ― -5.96

合计 80.81 36.79 -44.02

注:S镇地处皖西南,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农民负担就相对较轻,因此政策性增减幅度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4篇:税收与财政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财政税收;重要性;改革;管理体制;问题与对策

1.财政税收的概述

1.1财政与税收的概念

财政是一种国家分配也就是集中性分配一部分社会产品,财政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的需要。财政的产生于国家的产生是密不可分的,财政产生的物质基础是生产力的发展,财政产生的经济条件是出现了剩余产品,财政产生的政治条件是出现了国家,阶级以及私有制。国家是财政分配的主体,社会产品中的剩余产品是财政分配的对象,保证国家实现财政的职能是财政分配的目的。

首先,财政有资源配置的职能,也就是为了合理化资源结构,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合理调配物力,财力和人力等社会经济资源,其次,财政还有收入分配的职能,该功能主要是为了实现经济公平分配和社会公平分配,最后,财政有稳定经济的职能,它不仅可以稳定物价,充分就业,而且可以平衡国际收支,达到稳定社会总供求,稳定社会总需求的目的。

税收制度的内容包括税制要素以及税收体系这两个方面,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税收管理体制也被广义的税收制度所包含。税收制度是在一定的法律的基础之上形成的征税规范以及征税依据。税收是财政的基础,税收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是必不可少的,是非常重要的。

1.2我国财政税收的重要性

财政税收管理的作用是提高财政税收人员以及管理部门的工作热情,提高财政税收征管水平,确保完成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任务。财政税收是我国财政税收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税收不仅可以干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可以很好地调节国际收支,使其达到平衡。财政税收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就是从人民身上出来的钱最终要服务于人民。

2.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趋于完善和健全,但是,我国财政税收也有上清下乱,举报多,不够规范,上访频繁,前清后乱以及差距大等等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在财政税收的工作当中财税管理难以控制,种种问题的产生以及财政税收管理人员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缺乏,造成了难以控制财政税收管理的问题;监督监管不够到位,一些财政税收的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没能在其位某其职,影响了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民主管理不够完善,民主管理的不完善造成了财政税收的管理人员缺乏应有的,必备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常识,不能高效率的完成工作;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现在,大多数的财政税收的管理人员都没有进过正规的培训,不能称得上是正规的员工,甚至还有一大部分人员是兼职性质的,这样不可避免的,造成财政税收的工作管理人员的素质普遍的低下,从而影响到工作的质量;资金效益有待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收到了支出资金和收入资金简单分开模式的影响,浪费比较严重。

3.针对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对策

针对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为了逐步完善我国财政税收的体制,提高财政税收资源的利用率,需要在这几个方面进行改进:改革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改革和完善现在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提高财政税收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对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力争培养出优秀的管理人员,更好地为财政税收的管理服务,为人民服务;合理界定财税收支范围;提高财税资金使用效益,不仅要对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进行完善,创新和改革,还要积极推进改革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步伐,切实加强财政税收管理职能。

4.财政税收的改革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税收的管理体制,需要运用现代管理理念,进行财政税收的改革:通过税收改革,促进各个大企业销售能力,正确处理经济和财政之间的良性互动;完善地税和国税之间的的协调机制,地税作为国家实行分税制的产物,具有调控经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分配的作用,所以,处理好地税和国税之间的关系,做到不有损双方的利益;通过减轻纳税人的税外负担,加快增值税的转型步伐和改革创新来建立税负水平恰当的税收制度,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步建立起税负水平适中并且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通过合理搭配有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改革增值税分享制度以及税收返还制度和善监督支付系统,来建立资金来源可靠的科学支付体系;为了优化税收征管组织形式,需要运用现代管理理念;为了改善与保障民生,需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从而达控制支出,降低成本的目的;为了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还有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大力支持节能减排和科技创新,努力做到绿色税收。 [科]

【参考文献】

[1]2003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税法[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4.

[2]王志华.当前我国地区财政税收政策分析[J].知识经济,2010,10.

[3]寇铁军.财政学教程(第二版)[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第5篇:税收与财政的关系范文

一、税收政策对保险政策的影响。

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为实现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而制定的税收行为规范。税收政策对保险政策的影响体现在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上。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指国家对保险的税率、税种以及税收分配等设定行为规范,以实现税收征收和合理的分配。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否合理和完善,关系着保险政策的实现以及保险业的发展。

我国长期以来对保险实行的是严格的税收政策,并且税收制度不尽合理和完善。

1.长期的高税率和不合理的保险调节税的设置(1994年以后取消调节税),削弱了保险公司的积累能力。保险公积金是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税率的高低、税种的多寡对税后利润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较高的税率和不合理的调节税的设置必然减少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保险公积金的积累也就自然减少。由于保险公积金是保险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有碍培育保险市场主体,稳定保险市场的保险政策目标的实现。

2.不公平的所得税率政策,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公平竞争。1997年以前,原中保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率高于国内其他股份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率一直低于内资保险公司。这种不公平的所得税率政策导致保险市场各竞争主体竞争起点的悬殊。竞争的不公平影响了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的保险政策目标的实现。

3.实行统一的营业税率不利于保险产业发展政策的完善。我国现行营业税除寿险、农险免税外,其他一切险种都不分税种实行统一的8%比例税率,难以体现国家对各险种的政策导向,使保险产业发展政策难以配合国家经济发展计划,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

4.不尽合理和完善的保险税收分配制度,影响了地方政府对保险业支持的积极性。我国保险营业税和涉外保险业务的所得税一直归地方财政支配。(1997年后提高的3%征收的营业税归中央政府)国内保险业务所得税的分配如上所述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但总的来讲,现行保险税收分配制度难于体现保险公司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因而影响地方政府对保险业的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保险公司对地方财政的影响,而且现行分配制度上兼顾了中央财政与省级地方财政之间的利益,并没有兼顾到省级以下各级财政的分配关系。

5.缺乏居民个人购买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保险需求的有效扩大。我国目前只对法定社会保险费实行免税,而对个人自愿购买寿险则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为引导人们将储蓄和投资中具有保险因素的部分转向保险市场提供相应的政策环境。版权所有

二、建立合理完善的保险税收制度。

由前所述,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财政与保险的关系逐步理顺,保险税收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险税收政策也逐渐宽松,但总的来讲,保险税制仍不完善,保险税收政策仍然严格,制约了保险政策的实施以及政策目标的实现。为充分发挥保险税收政策对保险的促进作用,国家财政应对保险施行宽松的税收政策,建立合理、完善的保险税收制度。

1.降低保险税率,取消外国保险公司的“超国民待遇”。考虑到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还很低,还不足以为社会提供较好的保障的实际情况,我国保险税率应适当降低。另外,为增强民族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国家应取消外资保险公司的优惠税收政策,对外资保险公司在税收上实行国民待遇。

第6篇:税收与财政的关系范文

(一)

财政是政府的分配活动,是政府从收入的取得、钱款的保管、支出的安排、钱款的拨付和使用直至最终报账等一系列过程的总和。所谓财政监督,就是依据既定的法律法规制度,对政府整个收支活动过程的每个环节和项目,甚至每一文钱所进行的监督,其实质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与规范,使政府只能在法律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财政活动。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活动是由政府所有的科层(包括附属于各级政府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下同)以及其官员具体进行的,因而财政监督应当是对于政府所有科层及其官员收支活动的监督,而不仅限于对财政部门活动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下,任何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都需要监督,而财政活动又由于自身特点,更需要监督。

财政监督不同于企业财务监督。企业(包括私人,下同)的活动是经济主体追求自身个体利益的行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了确保无数独立的企业活动形成有机统一体,需要政府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去约束企业的财务活动,由此产生的是企业财务的外部监督,这是社会通过政府对企业的规范;另一方面为了确保企业内部活动的规范有序,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也必须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去约束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组成部分与人员的财务活动,由此产生的是企业财务内部监督,这是企业的自我规范。

政府的活动是政权组织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政府财务活动的监督与企业财务监督有其相似之处:一方面,社会公众必须通过人代会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去约束政府的财政活动,由此产生的是财政的外部监督,这是社会对政府的规范;另一方面,为了确保由各科层组织所组成的政府活动有机统一和规范有序,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还需要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约束和规范政府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的收支行为,由此产生的是财政的内部监督,这是政府的自我规范。

财政监督根本不同于企业财务监督,它们的主要差别有:

1.约束经济权利与约束政治权力的差别。这是两者外部监督的差别。企业财务外部监督的根本点,在于它是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规范。这是政治权力如何约束他人的问题。企业只是经济组织,只拥有经济权利。政府是凭借政治权力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的,这是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规范。一旦建立了为市场所认可的法律制度,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监督是相对有力的,也能够得到相对有效的执行。尽管经济组织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可能弄虚作假、巧取豪夺等,但毕竟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而基本上只能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甚至弄虚作假和强取豪夺等也建立于经济权利的运用之上。此时政府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是“革”他人的“命”,其执法也相对容易下手。

相反,政府财政外部监督的根本点,在于它是政治权力对于政治权力的约束和规范。政府是政权组织,它本身就拥有政治权力。对于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依靠法律权威对自己活动的监督,政府及其官员总会情不自禁地以自己拥有的政治权力进行对抗。一旦政府权力强于法律权威,则政府将一方面不尊重人代会和社会公众,另一方面对企业则予取予与,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尽可能地搜刮社会财力,严重危害市场以至根本否定市场。此时社会要想以法律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其遇到的抵制是强有力的,监督可能是软弱无力的。

2.监督竞争主体与监督垄断主体的差别。市场经济是由无数的企业进行的,企业相互之间存在着平等的竞争关系,每个企业的活动都受到其他企业的制约,都必须服从自动形成的市场规则的约束与规范。政府对于企业及其财务的监督,只要从弥补市场失效的角度,形成统一的正式法律制度以规范企业行为就行了;主要的和基本的监督活动,实际上通过企业之间的相互约束与限制,以非正式制度的方式,通过市场的自动约束机制解决了。所以,监督企业财务活动来说相对容易。

政府则不同。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政府,并不存在几个政府相互竞争和制约。政府内部结构是垂直的宝塔式结构,它的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都拥有一定的政府权力,都承担着部分政府职责,都从事一定的具体行政工作,它们相互之间是上下级的行政领导关系,而不是平等竞争的关系,社会从外部以法律形式约束政府权力有着巨大的难度,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3.法律监督有无延伸至内部监督的差别。由于企业是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因而企业能够独立自主地确定自身内部的监督制度和机构,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监督方式方法,只要它们不与既定法律法规相抵触就行了。这是企业所有者能够独立自主地拥有和支配企业活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权利自我实现的基本内容之一。

政府则不同。它是整个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部分,必须受到整个权力构架的约束与规范。我国的宪法规定人代会是权力机构,而政府只是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为此,财政的内部监督,是在外部监督的约束下进行的,具有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从外部对财政的监督向政府内部延伸的实质。这是整个国家的政治权力必须形成有机统一体在财政监督上的具体体现。

(二)

不同的经济体制有着不同的财政类型,形成不同的财政监督内容与范围。

计划经济下不能说不存在财政的外部监督,如此时的宪法也规定了人代会是国家权力机构,而政府只是其执行机构等,绝对地说此时的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不具备监督财政活动的能力显然是不确切的。但就具体实践来看,此时的政治权力格局中毕竟政府居于主导和决定地位,整个政治生活几乎只围绕着政府运转。在这种背景下,财政的外部监督更多只是名义上和形式上,真正存在并实际发挥作用的只有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只是内部监督的陪衬。换言之,此时的政府几乎是只依靠自我监督来完成财政的监督。

财政监督的这种状况,是由计划经济决定的。作为国营企业,企业是国家的所有物,企业活动所取得的收益,都属于所有者即属于国家。此时财政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国营经济,其实质就是国家集中原本就属于自己的财务,财政支出则是国家在安排使用自己的财力。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和个人对国家财政活动是无权说三道四的。此时政府无须对缴款人负责,缴款人也无权决定和监督政府的财政活动。所以,尽管社会公众拥有法律上的主人身份,但实际上是无法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此时有能力监督财政活动的只有国家自己。由于国家权力格局中政府居于主导的和决定的地位,又使得此时的财政监督只是政府的自我约束,是不受社会公众和人代会监督的。

这样,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经济活动是否能正常运转,与政府是否能自我约束、自我克制直接相关联。当政府能自我约束和监督时,其财政活动取之有度、用之有法,财政经济活动就相对正常和平稳发展;反之,社会经济就难以正常发展,严重者还出现灾难性后果。和“”时期政府的为所欲为使国民经济崩溃,其中财政的过度集中和无序使用财力是直接的和关键性的原因之一。其后政府被迫进行的自我调整之所以能够很快扭转局面而走上正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对财政活动的自我约束和规范。

市场化改革否定了这种性质的财政监督。改革使得企业和个人摆脱了行政附属物状态,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经济基础的这种变化,根本改变了财政活动是政府集中和使用自己财力的状况,而逐渐显示出财政的公共性质,即此时的财政收入来自社会公众,来自纳税人;财政支出是政府在替社会公众、替纳税人用钱,因而必须按照他们的意愿行事。因此,所有的财政活动都必须对社会公众、对纳税人负责,都必须由他们来决定和监督。正是这种变化,使得此时的财政转变成为社会公众的财政,即公共财政。

这种变化也就是财政监督模式的变化:首先,是社会公众和人代会对财政监督,即外部监督的逐步形成,并且其约束力度随着改革的推进而不断增强;其次,由于改革导致了政府职能、运行方式、制度构架等的不断变革与更新,也引起了财政内部监督的相应变化,形成了外部监督约束下的财政内部监督的新机制。于是,一个崭新的财政监督模式逐步形成。相对于旧的模式,新的财政监督的最大特点,就是财政成为社会公众约束政府活动,监督政府权力的关键性直接手段。它由财政的公共性所决定,反过来也具体体现了财政的公共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化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化改革正逐步将财政活动置于法律的有效约束之下,其中包括财政监督。然而,目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法治社会也远未建成,它表现在财政上就是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以及法律还难以有效约束和监督财政活动,财政的法律建设还很不完善,财政监督主要还是政府的自我监督和内部监督。这种状况,是由市场化改革艰巨性所决定的,也是财政制度公共化改革还没到位的具体体现之一。

计划经济是依靠中央政府的高度集权来维系的,相应地,财政的内部监督也是以中央(上级)政府的集权和行政监督为基本特征的。它依靠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本级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对同级兄弟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级政府对本级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等等,来构成统一的财政监督体系。此时行政权力是构成财政监督威慑力的基本依据,监督是依靠行政权威和行政命令来贯彻的。

市场化改革强有力地影响着财政的内部监督:一是改革的分权性质,使得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自大大增强,仅仅依靠高度集中统一的中央和上级的行政权威进行财政监督的传统模式,已难以为继;一是财政的外部监督正在逐步形成,各级政府的自我监督活动日益被置于社会公众和法律的约束与规范下,随心所欲的程度正逐步减弱。

这种背景下的财政内部监督,关键是形成各级政府各自的自我约束力。此时中央政府的监督当然还需要,但更多的应当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去监督。否则在分权状态下,中央政府仍然要监督数以万计的科层组织的活动,显然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当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提高财政法治化程度,通过宪法和财政法律,来约束与规范各级政府的自我监督活动。财政监督的根本出路在于法律监督制度的真正形成。

20余年的改革,我国财政的内部监督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法律对财政的监督力度逐步加强,法律对财政内部监督的根本约束正在形成,财政的制度化建设也逐步得到法律的规范和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正在从人治状态向法治状态转化。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的财政内部监督,也逐步转到依据法律和制度的监督上来了。随着政府预算的逐步透明化,社会公众、社会舆论和人代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财政监督上来,越来越多地决定着财政活动,财政的内部监督也更为公共化了。另一方面,由于分税分级的财政体制逐步形成,各级财政活动的约束和监督将更多地由本级的人代会来进行,从而各级财政受到上级财政的监督将会有所弱化。这样,都表明在我国建立法律对财政内部监督是完全可能的。

总之,我国财政监督模式的改革,其根本点在于:立足于财政的内部监督,按照市场化改革要求变革财政内部监督,同时将改革重心放在财政的外部监督上,全力推进财政法制建设,使整个财政监督法治化。

(三)

企业活动是市场的活动,其目的是市场利润的最大化。为此,企业必须通过市场交往,依靠经济方式去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对企业财务监督的基本点,就在于寻求市场收益的激励与其约束之间的均衡点,以确保企业通过合法正常的市场交往和自身的努力,去追求自身经济收益的最大化。政府活动则是非市场活动,其目的是权力和政绩的最大化。对于官员来说,工资等货币收益尽管是重要的激励因素,但职位的升迁,权力的扩大,声誉的提高,鲜花、掌声和人们的拥戴等,都是政府及其官员所追逐的,更高层次的还追求青史留名,等等。所有这些都不是通过市场活动,而是通过更多权力的攫取来实现的。由于政府的每一项活动都需要相应的财力,因而政府的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也追求自身支配的公共财力的最大化。但这不是靠市场运营,而是更多政治权力的获得,和已有权力不受限制的使用。

这样,企业监督的实质是确保企业必须通过正当的市场活动才能获取利润。相反,财政监督的实质则是约束和控制政府权力,因而公共财政监督的最佳化,就是寻求公共财力支配权的授予与约束之间的均衡点,以确保政府及其官员不能滥用权力去危害正常和正当的市场活动,但又能够有效地服务于市场,确保整个社会福利函数的最大化。然而,我国财政监督的这一均衡点至今尚未达成。触目惊心极度紊乱的政府分配秩序就是其典型表现。

我国有着数千年的官本位传统,计划经济又赋予了政府及其官员前所未有的权力,使得政府权力几乎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20余年改革使得市场和资本因素有了长足进展,但未能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分权化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放松了政府权力的约束和控制,经济规模的急剧扩张,又大幅度地放大了原有的政府权力失控状态,使政府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获得前所未有的财政财力;新的市场诱惑与刺激,使他们逐利动机大为膨胀更加自行其是。与此同时,改革否定了传统的制衡与协调体系,却没有相应地形成由社会公众、人代会和社会舆论约束政府行为的能力。进一步看,至今为止整个改革仍然是由政府主导,而不是由市场推进,这又加剧了社会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困难度。这些都使得传统政府的无限权力状态继续存在。这就是目前财政监督严重困难、软弱无力的症结所在。

然而,要想真正建立起市场经济,市场和资本对于政府的约束和规范又是须臾不可或缺的。政府是市场的直接对立物,因为政府不是按等价交换的市场方式进行活动的,政府活动的领域不是市场领域。所以,如果市场不能有效约束和规范政府活动于市场允许的范围与限度内,市场经济就是一句空话。

财政的公共化改革,恰好提供了最佳的手段和方式。财政是政府的直接经济基础,没有财政提供的资源和要素,政府就难以存在,就寸步难行。任何一项政府活动都直接间接地反映到财政上来,都或多或少地耗费一定的财力,财政的一收一支也就直接与政府的一举一动相联系,社会公众就可以通过监督政府的收支,而约束和规范政府的行为。财政的这种外部监督,是市场经济下所特有的,它直接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监督,是此时的财政之所以是公共财政的直接体现。通过监督财政活动,市场和社会也就直接约束和规范了政府的行为,从而确保了政府活动不仅不能侵犯和危害市场活动,反而只能为市场提供其所需要的服务而支持和促进市场的发展,也将使得改革从政府主导转到市场主导上来,确保市场经济在我国的最终建立。

总之,在市场经济下之所以需要财政监督尤其是外部监督,就在于如果没有公共财政监督,就没有正常的政府活动,从而也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四)

20余年的改革开放,使得我国的财政监督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主要有:则政监督职能逐步从对企业财务检查为主转向对财政收支监督检查为主,从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财政监督机构从始于1962年的财政驻厂员机构到如今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财政监督体系;财政监督工作方式也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清理检查“小金库”、清理预算外资金等到近年来的日常监督检查。不过,这些变化尽管很大,但仍未使我国则政监督根本摆脱传统模式,与公共财政监督仍有很大距离,亟需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为此,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方式应当有—个根本性的改革,这就是应当以强化法律对财政的监督为核心,以形成社会公众和人代会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监督为基本内容,着重抓好以下的工作:

1.抓好政府预算的监督。政府预算是公共财政赖以形成和存在的基本制度,因而政府预算监督也就是公共财政监督的核心和基本内容。政府预算直接规定着政府的年度收支活动,政府的一收一支都必须在年度预算中确立,都必须获得年度预算的认可。正是通过年复一年政府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审计和决算,社会公众以法律的权威约束和规范了政府行为。为此,对于政府预算的监督,就是对于财政活动的监督。社会公众、人代会、社会舆论、政府各机构尤其是审计部门等,都必须加强对政府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财政部门更要通过加强自身的内部监督来做到这点。因此,财政监督的要点应放在检查政府各科层组织与官员是否严格遵循了政府预算的有关程序,是否依据已确立的政府预算进行活动上面。

2.抓好预算外和基金的监督。预算外是依据有关制度规定形成的,但又没有纳入政府预算的政府财力。在体制转轨时期因其特殊的历史作用而急剧膨胀起来,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其副作用也开始严重起来,对公共财政的构建形成了直接的否定。为此,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其中主要是部门预算改革正逐步取消预算外范畴。但在目前尚难以一步到位,一时还难以真正的和完全的取消预算外。在这种背景下,对于政府的预算外和基金收支的监督,就应当侧重于依据已有的法律制度行事,既要检查预算外和基金活动中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行为,更要阻止政府各科层组织和官员情不自禁地扩大预算外和基金的范围与规模的行径,配合政府预算制度的改革,尽快从根本上取消预算外范畴,同时更要否定制度外范畴的存在,将政府财力基本上都纳入政府预算。

3.抓好依法课税的监督。就历史上看,公共财政直接起源于依法课税,即议会通过法律对政府的课税行为的约束。依法课税并不是简单的税收如何征纳的问题,而是关系到税收的课征是由政府决定,还是由社会公众决定的根本问题。只有当税收必须由议会或人代会批准才能征收时,政府必须依据社会公众的根本意愿安排使用财政支出之时,才能避免政府对市场的根本危害。然而,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税收的决定权都在政府手中,人代会或者只能同意政府的税法提案,或者政府干脆避开人代会以税收暂行条例的方式执行。至今为止,各级税务部门的课税活动,除了税收立法和税收暂行条例以外,还依据上级政府的税收计划任务来进行。一旦税收计划与税法发生冲突时,人们往往依据的是税收计划,而不是依据税法课税,或收过头税,或该收不收。于是,企业和私人不依法纳税与政府不依法课税的现象并存,都极为严重。为此,我国目前财政监督的—个重要内容,就应当是依法课税,是对于政府乱收税的督察和禁止。

4.抓好政府收费的监督。政府收费是公共财政收入的补充形式,但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税收所无法替代的财政收入形式。然而,近年来我国的乱收费现象越演越烈,苛捐杂费多如牛毛。更为严重的是,尽管政府已下大决心和花大力气进行税费改革,但困难重重历数年而无根本进展。应当说,乱收费是乱收税的派生物,只有能够乱收税,才能够乱收费,它们都是社会公众无力根本制约和控制政府行为的产物,是财政尚未真正“公共化”的具体体现。为此,我国目前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就应当抓好政府收费的监督。

5.抓好财政其他活动的监督。就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来看,上述数项应当是其主要的和基本的内容,但财政活动并不仅仅只有上述几个方面,对于其他方面的财政监督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诸如对于政府债务的举措、管理、使用和偿还等的监督,对于财政资金向国库的缴纳、划分、留解、退付、保管、调度和拨付等的监督,对于国有资产(本)的运营、处理、收益、股权等的监督,政府各科层组织和官员执行财务制度、财税制度、法律制度等的监督,等等,都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当注意抓好的。

【参考文献】

第7篇:税收与财政的关系范文

⒈经济发展水平低是乡镇财政的基础原因。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市场化程度不高,农产品加工业尚属初级阶段,难以形成高附加值、高税利的农产品生产、加工系列,工商企业频监倒闭,使得乡镇财政没有充足的财源。

⒉“分税制”不完善使乡镇财政缺乏稳定的高收入来源,支出压力大。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但至今省以下“分税制”体系采取了不尽合理的基数法,一方面,税收收入一层层向上集中,中央得了“大头”,地方收入相对减少并经过省、市、县三级的层层盘剥,乡镇财政收入逐渐被掏空。税制改革以后,农业税划归为地方税种,虽然刺激了地方政府对农业税的征收工作的积极性,但是随着农业税的免征,支撑乡镇财政的一大主要财力落空,乡镇财政靠微小增幅的工商税收增加财力来自我消化农业税税基,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而财政转移支付,对乡镇财政来说,大多还缺乏规范、透明的转移支付办法,没有能科学地配合分税制改革最终落实。另一方面,支出责任却一层层向下转移,中央出台的一些增支政策要靠地方自行消化,使地方财政支出压力加大。落实到具体事务,乡镇财政所承担的大多是一些刚性强、欠帐多、支出基数大、无法压缩的支出。如农村教育、民兵训练、优抚等就基本由乡镇负担了,还有道路、危桥、医疗、文化及其它一些社会福利项目,主要由乡镇配套组织实施,但是资金来源溃泛,完全由乡镇预算负担必将导致资金短缺。乡镇政府没有足够的税收收入来源、显得财权范围小,而事权范围又过大,缺乏与责任相对应的经济财力支撑,仅仅依靠弱势的农村经济和濒临破产的乡镇企业,连最基本的“吃饭问题”都难以解决,更遑论公共建设和公共服务了。

⒊税收管理体制的缺陷加重了乡镇财政困难。目前在乡镇一级,基本是国、地两税均由条条统管,负责工商各税的征收,而乡镇财政只负责征收农业二税和相关收入,这客观上造成了一些扯皮现象。另外,税务部门往往从完成收入任务指标出发,当年任务完成后不愿过多超收,以便为下年“留有余地”,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应征尽征,造成人为的收入流失。再有现在地方政府流行一种“财政收入才是硬政绩”的说法,各级领导关心财政收入是好事,但是为了完成和超额完成当年税收任务,地方政府踏上了引税之路,随之带来的则是大幅度的引税返还和财政收入的虚假繁荣,不能提高财政提供公共品和服务能力,抬高了税基,恶性循环,扰乱了税收秩序。

⒋高昂的招商引资成本,为乡镇财政雪上加霜。目前招商引资是比较热门的话题,各级政府自上而下都有招商引资任务,并直接与干部的升迁、考核挂钩,这就有了必须完成任务的压力,尤其是乡镇政府安排大批干部关门“停业”外出招商,形成了以土地的无偿或低价出让、税收的减免、变相的奖励为成本的招商,政府职能迷失,资源流失,财政收入落空,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款无力偿还,进一步加重了财政的负担。

⒌乡镇政府包揽过多经济管理职能,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和兴办合作基金会留下了财政隐患。过去乡镇政府一是直接兴办企业,行政干预多,由于行情不准和一些基层企业干部的责任心不强,导致企业亏损、停产直至破产,遗留了巨大的“包袱”,后来产权制度改革,乡镇政府迫于上级的压力,受惑于甩“包袱”的良好愿望,“卖一送一”,慷国家之慨,将全部企业改制到位,这其中流失的国有资产就不说了,但是还有一些企业假性改制,这些企业欠下了巨额债务,包括向职工以及向社会的集资款、合作基金会贷款、财政借款、银行贷款等,实际上早已资不抵债,只留下一个空壳,但是这其中向职工以及向社会的集资款、合作基金会贷款、财政借款,如果改制到位或破产,都必须由财政直接负担,乡镇财政无能消化,就只能搞个假性改制了,完成上级任务,问题一天天往下拖;二是搞合作基金会留下了巨大债务,乡镇企业特别是前几年行情不紧气,借去的贷款如“肉包子打狗”,但是合作基金会资金主要来源于当地股民的股金,这是一笔“硬”帐,必须还而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还,这又给乡镇财政带来了“灾难性”的债务。

⒍乡镇财政预算越来越显“软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上级政府出政策,下级政府出钱,这是乡镇财政预算“软化”的典型表现。这些在正常预算之外出台的支出政策,明显缺乏对乡镇预算应有的尊重。二是上级部门为了本部门利益,在实施某项目时,往往要求地方政府按比例配套财政资金,否则不予安排项目,而配套资金显然不会事先被纳入乡镇年初预算之内的,这些临时性、不得不开支的项目,对乡镇财政预算的正常执行带来很大的冲击,也进一步降低了地方人代会批准预算的权威性。三是乡镇自身财务管理松散,支出缺乏预算约束,缺乏监督,随意性强,机关运行成本逐年加大,人为加重了乡镇财政负担。

⒎机构臃肿、财政供养人口失控。乡镇作为一级政府,就要配备政府的全套机构,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越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这个问题越突出,因为这些地区就业机会少,收入普遍较低,进入政府机构无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乡镇或迫于上级的压力,或处于“善良”的愿望,用“足”编制,将原先不属于财政供养的人员想办法捧上“铁饭碗”,致使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精减越减越多。

以上种种原因致使乡镇财政空前困难,债务累积,有限的财政资金疲于应付,形成了财政困难的局势,影响了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增加了整个财政的风险,影响了党和政府与群众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改革,转变职能,化解财政困难。

一、推广乡财县管。“乡财县管”,乡镇财政的“三权”不变,即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借鉴安徽基层财政困境突围的成功经验,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管住乡镇乱收费、管住乡镇乱花钱、管住乡镇乱进人、管住乡镇乱举债。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同时调整乡镇财政所管理体制和职能,特别是,在教师工资上划后,乡镇财政的职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乡镇财政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那种适应乡镇政府职能扩张需要的功能完整的一级财政了。

二、转变思想,回归乡镇政府职能

⒈转变传统思想,树立服务理念,树立财源经济建设思路以财源经济的建设为思路是解决财政发展困难的必然选择。发展民营企业是乡镇财政走向良性循环的基础。乡镇政府要转变传统思想,以培植财源为取向,以充分发挥财税杠杆作用为核心,用足用活财税政策,如信息技术支持、财政贴息等手段,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支农资金投向,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对第三产业迅猛发展的势头,以总量扩张和结构优化为目标,努力摆正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在强化征管中实现财源增长点。千方百计扩大经济总量,积极推动财源经济发展,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转变和均衡协调发展。

推行政府统一组织,财税多方参与,一次进户,各税统查的复合型税收稽查模式,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堵塞跑冒滴漏。在目前财库行没有联网的情况下,就地取材,财政人员要转变观念,进厂入户,了解和掌握本地税源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矛盾。

⒉合理划分职能,理顺各级政府间事权关系

乡镇政府的职能是提供乡镇范围内居民和农民需求的公共品和服务,这些公共品和服务包括公共安全、乡村道路、区域内防洪、灌溉排水、土地整治、基础教育、卫生防疫、跨乡镇的公路建设、区域水土治理、环境保护、医疗、文化及基本的政府行政管理。乡镇政府应直接提供公共安全、消防、民事纠纷处理、乡村道路建设等受益范围限于乡镇的公共品。至于农村基础教育、卫生防疫、跨乡镇的公路建设、区域水土治理、环境保护、防洪灌溉等跨区域公共品的提供,上级政府则应建立相应的机制,并通过转移支付形式提供部分资金。而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等全国性公共品的提供则应完全由中央政府来承担,可通过转移支付,委托乡镇政府来完成这些工作。

⒊退出竞争领域,调整乡镇财政的职能范围

乡镇财政的根本职能就是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因此,乡镇财政资金必须从竞争性领域完全退出,不再投资办企业,不再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而支付变相的奖励等,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提高乡镇财政收入

、提高乡镇的税收分成,减少上缴。乡镇一级,农业税在即被最终取消的情况下,没有了主体税种支撑大局,为了保证乡镇政府能较好地履行各项职能,上级政府要正视乡镇一级的困难,通过减少自然增长的上缴和财税收入增长的集中来增强乡镇的财政实力。

⒉下放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从中央到地方应尽可能地将共享收入逐级下放。从某年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也实行了共享后,大税种已全部共享,今后不宜继续扩大范围,使地方有更加稳定的税源,切实稳固地贯彻分税制。

四、建立规范和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有相当一批乡镇处于财政入不敷出、缺口逐年拉大、困难重重,而在经济发展的初期,公共部门的主要职责仍应是基础设施建设、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基本公共品的提供。乡镇政府若无财力完成上述任务,社会发展就会受阻,因此在目前分税制条件下,中央对地方特别是对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应主要用于弥补税收收入不足以提供基本公共品和服务时的财政收支缺口,而且首先要保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县乡和不同收入阶层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方面达到均等。

五、妥善处理乡镇财政债务问题

第8篇:税收与财政的关系范文

[ 关键词 ] 地方财政 财政收入 增长机制

随着地方财政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地方财政收入取得了较大的增长,成果较为明显,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地方的财政收入增长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的问题。为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持续增长,以财政收入德稳定增长利惠民生,有必要剖析地方影响财政收入增长的因素,并探寻构建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

一、制约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因素

1.经济增长的速度

经济发展的状况决定财政收入的情况,财政收入是随着经济发展的改变而改变的。地方经济发展的水平是制约地方财政收入的根本因素,只有保证地方经济快速稳定的增长,才能实现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当地方的经济快速增长,社会新所创造的价值就会增多。而直接的结果就是企业的利润不断提高,个人的收入也不断增长,最后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因此,要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持续增长,就必须解决地方经济发展的问题。

2.产业结构

地方产业结构的状况影响着财政收入的规模和质量。产业发展的多元化,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是决定该地区的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主要因素,是制约财政收入的又一个重要因素。只有实现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大力发展第二、第三产业,特别是高附加值产业,充分利用区的比较优势,才能完善经济结构,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扩大税源才能增大,才能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3.财政体制

当前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这一财政体制下,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地方财政在这一财政体制下,主要是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财政体制对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具有重要的影响。我国目前的地方财政收入具体划分为五个层次,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图:

也就是说,地方财政收入受制于财政管理体制。从2002年开始,中央将原属地方税种的所得税作为地方和中央的共享税,对所得税增量部分,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为5:5,从2003年开始,该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分享增量的60%,地方除得到原2001年的基数外,只分享增量的40%。从2004年开始,中央对出口迟税体制进行厂调整,调整的结果使得中央对财力不断集中,地方的财政收入也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

4.收入征管

收入征管效率的高低,对地区财政收入增长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当当前一些地方的财税征收管理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如收入征管中出现的减、免、缓、欠、退税等问题,以及零星税收的征收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会给地方财政收入带来不良的后果,直接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

此外,对税源的存在缺陷包括制度性缺陷、机制性缺陷、信息性失控等,还属于浅层次、粗放型的监控,未能起到监控税收的作用,这直接影响了地方的财政税收,影响到了整体财政收入的增长。

二、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的探索

1.建立财政收入稳定机制的必要性

首先,建立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有利建立可持续的财政体系,也有利于建立高效的财税征收体系。近年来,各地政府的财政部门都立志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大财政经济“蛋糕”,以实现财政支持下的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在严格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原则下,优化地方资源配置,通过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加强收入征管等配套措施,以实现财政收人的持续稳定增长。但是当前地方财政收入的结构不够合理,财政收入过于依赖税收,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在财政收人中的比重开始下降,而同期非税收入比重逐年升高,这部分收入稳定性差,增加了财政增收和收支平衡的压力。因此,地方政府需要根据这一新情况,制定出稳定的财政机制,以保证财政收入的增长。

其次,地方财政来源过于分散,主力财源不明显,造成征管难度大。而一些地方性企业自身活力差,发展后劲不足,高科技产业发展不够,以及具有开发潜力的会展业、物流业等第三产业目前尚未形成产出效益,无法形成有效的税源。为此,地方政府需要对财政机制进行改革,根据地方特色创建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有效机制。

再次,地方的税收征管措施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而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流失过大必然影响到财政收入的提高。因此,建立完善财政增收机制势在必行。

2.构建的措施

首先,要走以经济发展带动财政增长的道路。经济的发展程度对财政具有决定性作用,而财政的增长也会对经济起到明显的反作用,这是财政的基本规律。因此,各地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以稳定税源,稳定财政的收入。

(1)尽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就必须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地方各政府政府应该通过完善有关制度,大力支持再生能源回收和循环的利用,通过对循环经济有关的科技研发、技术推广以财政上的支持,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产业发展。

同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道路,以产业结构的优化,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落后产业。大力提高财政补贴的力度,重点支持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的发展,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最终培育出更多的经济增长点。

(2)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延长产业链。产业链是指各个产业部门之间通过一定的技术经济关联,并依据特定的逻辑关系和时空布局关系客观形成的链条式关联关系的形态。产业链可以根据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以区域市场协调地区间专业化分工和多维性需求之间的矛盾,并以产业合作为形式和内容,作为区域合作的载体。因此,产业链对地方经济及财政收入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因此,地方政府应该尽力拉伸产业链条,在资源配置上,尽可能向产品端推进,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挖掘资源的用途,进一步扩展产业链,并不断地进行技术革新。

(3)调整产业结构。经济的发展,要求产业结构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是经济发展的规律和内在要求。而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是培育地方财源,提高地方财政收入的必由之路。调整产业结构是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实现资源有效利用、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必要条件。各地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对一、二、三产业进行合理的调整,及时优化产业结构,使各产业之间形成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关系,使经济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保证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

其次,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模式。税收工作的轴心和枢纽在于税收征管,高质量的税收征管是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财源体系,是构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必要保障。

(1)强调依法治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更是法治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不仅需要纳税人自身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经营、纳税,更需要执法机关严格执行国家法律,严格执法,保证税收工作的顺利展开。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机关组应该注重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2)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信息引领时展的潮流,也影响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税收作为国家和地方经济调控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就必须实现税收的信息化,建立健全税收信息管理体系,实现税收信息化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主要途径。把实现税收管理网络化,税源监控信息化作为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证。

(3)加强税源的动态监控。税源是财政部门组织收入的关键核心。因此,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必须要做好税源的监管工作,实现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的有效监控。同时也要重视对小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做到应收尽收,有效防止零散税收的流失。

三、结束语

总之,加强财政征管工作,就必须要对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并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形势,对影响构建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的主要因素,进行可行性的分析,从税源、经济及税收管理等各方面进行有效地控制和调整,最终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参考文献:

第9篇:税收与财政的关系范文

至于推出房产税将推高房价的担忧,不过是利益阶层的忽悠,是对房地产金融的天大误解。房产税是对付房地产投资最好的“紧箍咒”,增加房产持有成本,将迫使风险厌恶型的投资者离开这一最重要的投资品市场,任何一个房地产泡沫都是投资者主导下的产物,而不是刚性需求主导的结果。

房产税是柄双刃剑:一方面,只有吸引更多的居住者与购房者,房产税才能成为源头活水;另一方面,房产税天然就是住房投资的排斥力量,只有通过其他优势才能吸引居民进入。投资者离开,房价自然下行。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弊端在于两极分化,投资者手握数套房,刚需者无法找到合适的产品,只有持有成本增加才能逼出存量房,当市场的空置率下降时,我们再看看,房价是上涨还是下跌?

现在的多数土地使用权是70年,工业商业等也就四五十年。在房产税的观点上,虽然我被砸了很多臭鸡蛋,但是我仍然要说我支持房产税,尤其在看到广州有21套房的“房叔”报道之后,我更加支持房产税。

其实房产税的实施征收与土地之间并没多大关系,联系并不密切,反而它是一种财富增值的税收。中国乱遭遭的税收太多,该征的税不征,不该征的瞎征。我们的税收太混乱了,政府乱收费太多。对于税收问题,我认为该征的必须征,不该征的必须减。

我一直认为推出房产税应该是大势所趋,因为房产税是取代土地财政的最好的方法,也是平抑房地产价格的最好的方法。现在地方政府主要依靠土地财政,但根据国际惯例应该以持有环节的税收来取代土地财政。我想,以税收取代土地财政,并不在税收领域,地方政府征收的合法性领域是说得过去的。从未来来看,我们现在要解决的财政不足,包括一些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如教育、医疗等,在国外也是主要通过房产税来进行征收的。

在推出房产税后会将面临两大难题,一是房产税的合法性问题,二是税收如何使用的问题。房产税跟所有人的切身利益都有关系。推出房产税后面临两大难题,第一个是房产税推出之后,它的合法性怎么解决;第二是一旦征收了房产税,税收到底如何使用。其实这两个问题跟房产税本身没有关系,因为所有的税收都会面临怎么使用的问题,它牵涉到公共财政,如果没有公共财政体系,不光房产税的使用,所有税收的使用都会面临难题,就是它到底会使用到哪。

另外就是房产税采用的合法性问题,很多人认为房产税重庆和上海版本推出,第一,效果不是太好,第二,推出之后跟原来的土地或税收会不会有冲突,这是大家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