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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费用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利润总额的扣除要素,是作为资本性支出的固定资产计入成本费用的主要方法。在计算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时,都要减除相应的折旧费用。但是会计折旧费用与税法折旧费用在多方面产生了差异。制定会计准则是为特定的会计目标服务的,而制定税法是为了实现既定的税收目的,2006年出台新的会计准则,体现出一个非常明确的特点:进一步走会计与税法适当分离的道路,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之间的差异越来越明显。
一、折旧方法不同引起的折旧费用比较
(一)相关的法规规定(见表1)
(二)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差异
会计准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而对固定资产价值磨损的程度以及无形损耗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折旧政策,选择折旧方法,这种规定合理地考虑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考虑了不同固定资产提供的经济效益;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既使其它条件相同,折旧方法不同也会产生税法与会计确认的折旧费用的不同。
(三)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
根据国税发[2006]56号,折旧方法引起的折旧费用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应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进行。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中,分别按会计与税法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本期资产折旧或摊销额”和“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其差额根据其性质分别填入“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额或减少额”、“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和“本年税前扣除额(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等。
二、固定资产范围不同引起的折旧费用比较
(一)相关的法规规定(见表2)
(二)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差异
会计在固定资产的界定上给予了较大的弹性,企业可以根据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而税法却沿用较早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固定资产进行刚性界定,从而在这一环节产生界定固定资产的差异。企业从固定资产取得开始就应注意这方面的差别,否则必将混淆日后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
(三)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
由于固定资产范围产生的折旧费用的差异,也是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中进行调整,首先应归集会计的固定资产价值和税法的资产价值,分别填入相关行列;其次根据会计的资产价值以及“本期资产计税成本”计算“本期资产折旧或摊销额”和“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然后将差额填入“本期纳税调整增加或减少额”。
三、固定资产折旧范围不同引起的折旧费用比较
(一)相关的法规规定(见表3)
(二)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差异
会计比税法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更广泛,主要差别在于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等,折旧范围不同,必然会导致当期和以后期间折旧费用的不同。
(三)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
因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引起的折旧差异,也是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中进行的,其纳税调整方法与因固定资产范围引起的折旧差异调整方法相同,不再赘述。
四、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不同引起的折旧费用比较
(一)相关法规规定(见表4)
(二)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标准是不同的,税法给出了明确的定量标准,而会计实务中主要依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进行会计处理。另外税法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会计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三)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
因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而引起的折旧费用的差异调整,其方法与因固定资产范围引起的折旧差异调整方法相同,不再赘述。
五、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同而引起的折旧费用比较
(一)相关法规规定(见表5)
(二)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差异
因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同引起的折旧差异表现在两方面。1.会计准则只对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要考虑的因素做了规范,税法对此并未规范;2.会计没有明确各类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寿命,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三)差异的纳税调整
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中,折旧年限不同产生的折旧差异是暂时的。差异调整时,首先按照会计与税法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分别填入“本期资产折旧或摊销额”和“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虽然新会计准则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进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但是,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仍以损益为基础进行所得税的时间性调整。根据两者的差额分析填报“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和“本年税前扣除额(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六、固定资产残值不同而引起的折旧费用比较
(一)相关法规规定(见表6)
(二)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差异
会计准则界定的预计净残值强调的时点是“目前”,这是一个现值的概念,税法并没有界定预计残值是终值或现值;会计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而税法将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统一为5%。
(三)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时,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中,首先直接将各自的残值从资产价值中减除计算折旧额,并将会计与税法折旧额分别填入“本期资产折旧或摊销额”和“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然后将双方的折旧差额填入“本期纳税调整增加或减少额”即可。
七、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的不同而引起的折旧费用比较
(一)相关法规规定(见表7)
(二)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差异
1.会计允许企业预计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而税法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准备金;2.会计要求企业按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价值计算折旧,而税法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
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有助于行政单位事业的工作的开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适时可以援助市场,帮助市场度过难过。
(一)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政府的责任
政府的角色一直在转变之中,职能也在随之变化,但加强事业单位固有资产的管理是不可松懈的,他和改革息息相关,不可分割。国有资产是从人民身上得来的,只是由政府来进行统一的使用,所以人民有权利对资产的使用作出监督和管理。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人民的利益没有得到保障,国有资产无故减少的情况屡见不鲜,人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否则甚至引起社会的动乱。
(二)有助于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优化资源配置
加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是符合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的,将政府各方面的开支公开化,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样就可以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减少其中一些灰色地带,做到对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在公共体制的基础之上,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形势要求的,这样才可以让资产的管理更加合理,科学,才可以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标,才可以将资产的功能发挥到最大,而且能做到完整的保存。
二、加强事业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的法制法规
任何事情的发展都离不开相关规章制度的支持,加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同样也离不开这条定律。可见法规制度是作为基础性工程存在的。法制法规的制定者当然是国家的立法部门,立足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的现状,加强管理,将所有的问题都细化,做到权力与义务的分明,建立起一个管理系统来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作出必要的指导。法规法制在确定的过程中,要立足于不同的事业单位单位进行,不能搞一刀切,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特点,所有只能有一个大致上的概念,细微的方面也和各个事业单位作出必要的沟通,这样才符合每个事业单位的标准,法制法规才有存在的意义,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才能得以进行。
(二)加强国有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
在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过程,管理人员的素质一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所以不妨以这个为突破口,将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提到议事行程上来,加强管理人员全面素质,赋予他们全新的管理知识,使他们成为沟通市场经济和事业行政单位的中介。训练管理人员要根据管理人员的级别做出分类,对于一般的管理人员要加强他们在资产管理上的知识,对于比较高级的管理人员,可以适当的外聘,以此为整个团队增加亮点,成为普通管理人员前进的方向。管理人员的培养内容涉及面要广,这就要求管理人员要有专业管理的基础,要熟悉各条规章制度,要在管理上有自己的独到见解,具备相关的知识与技能,只有这样,固定资产的管理才可能向前迈进一大步。
(三)完善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
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并不是空中楼阁,而是要在其基础工程上下苦功夫,这样才能为更高层次的打好管理基础。具体做法如下:要将固定资产管理的每一个步骤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因此就要求有一套完整的法制法规作为准则;将固定资产的各项财务做出仔细的记录,利用数据库保存起来,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最新的信息,当然这就需要计算机技术作为保障;对于管理人员方面,要加强对他们培训与引导,提高他们各方面的素质,使他们成为出色的管理人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要构建起一套完整的考核制度,对管理赏罚分明,这样才能让人心服口服。
(四)加快固定资产的信息系统建设
一、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存在不规范、管理薄弱现象
(一)未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管理混乱
当前,大部分国有企业没有健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度和管理岗位责任制,欠缺管理牵制制度。造成财务入账时间滞后及资产重复入账或漏记等现象。有些国有企业没有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实物账,固定资产缺乏专人管理,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确,完全以财务部门账面资产为主。同时对资产的移交手续不全,责任不清,造成资产的利用状况、使用效率难以掌握,影响了资产实物和账务核销的同步性。
(二)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这是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有账无物,有的有物无账,账实不符。其表现一是调拔、接受捐赠及其它渠道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未在账面上反映出来。二是部分企业会计人员漏记固定资产账的现象常有发生,由于会计人员缺乏会计专业知识且管理意识不强,对于企业为个人配置的手机等归个人使用的公物,不计入固定资产账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对于企业购置的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物资没按规定在固定资产账面反映。三是部分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改扩建增加部分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不规范
有的国有企业对于已经损坏或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核销,造成有账无实。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长期闲置,未及时处置。有的企业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甚至还有一部分国有企业建造的办公楼,已使用多年,但该项工程支出仍挂在“在建工程”和往来账户中,账务处理很不规范。
(四)固定资产实物没有定期清查盘点或清查盘点不与财务账紧密联系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管理要求账实相符。即固定资产的账面数量与实物数量要相符。这就要求我们定期对固定资产的实物数量进行盘点、与账面数量核对。但由于大部分国有企业未配置固定的资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工不明确,对固定资产没有定期盘点,长期不对账,不清点,监管不力,固定资产的账面数量与实物数量不符,出现有账无物及有物无账的现象。不能发现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有的国有企业虽然定期清查盘点固定资产,但未能与财务账目一一对应,不能发挥清查盘点工作应有的作用。
二、针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管理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领导
要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严格遵守有关的财经法规,牢
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组织领导,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从思想上、组织上为加强固定资产提供保障。
(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坚持和执行有关财经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三)规范完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1、应内设固定资产专职机构,配备专职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国有企业应内设固定资产管理的专职机构,配备专职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固定资产的管理人员要实行不相容职务的相互分离制度,做好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使固定资产登记台账制度化,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避免因人员变动及其他原因而引起资产账实不符。
2、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和核销制度
加强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应由使用管理人员、负责记账人员和独立于这些人员的第三者共同参加。
内部资产调拨由资产主管部门开具调拨单进行出入账,同时各资产管理员据此登记造册备案。
固定资产转让、报废、报损要严格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程序办理,由资产占用单位对需处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损耗程度、处置原因等方面作书面说明报单位领导,领导会同使用部门、专职负责人、财务部门对资产评估作出处置意见并签署书面意见后,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否则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借鉴先进固定资产管理模式
国有企业管理信息化,是大势所趋,专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能够和财务软件结合起来,实行企业信息化管理。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还停留在账薄和报表的管理上,不能动态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变化情况。固定资产管理还未建立信息化系统,落后的管理方式造成资产管理的漏洞和安全风险。
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们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大多数单位普遍存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疏于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确。
在平时的财务管理中,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由于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只注重对有严格的财务开支制度规定的单位公用经费的管理(比如对经费的开支权限和开支标准、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小车油料维修、集体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较多而且较为具体和明确)。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和规定不健全,只在会计账面上做出反映,缺少实物登记账;资产领用没有记录,手续不完备,造成固定资产管理责任的不明确。
(二)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反映不实。
在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反映不实的问题。其表现:一是调拨、接受捐赠及其它渠道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未在账面上反映出来,由上级主管部门无偿配置的和其它单位调拨的微机、汽车、一些专用设备,按财务制度规定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账进行核算,但大多数单位未在账上表现;二是会计人员有意无意漏记固定资产账的现象常有发生,对某些单位为个人配置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归个人使用的公物,会计人员往往有意不记入固定资产账,还有些单位由于会计人员为兼职人员或者无证上岗,不具备会计专业知识而无意间漏记固定资产账;三是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改扩建增加部分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四是移交不清,有些单位在领导变更移交及人员调整调动时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进行移交,固定资产仅有总账而无明细账,尤其是在乡镇,人员变动频繁,造成单位固定资产账面数连续多年保持不变;五是固定资产账簿记录不完整,有些单位由于会计人员管理意识不强,对单位购置的图书、其它固定资产以及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未按规定在固定资产账面反映;六是存在账外资产,缺乏有力的监管。
(三)固定资产增减变化不严格履行规定程序,账务处理不规范。
大多数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购置固定资产不纳入政府采购程序,自行采购的现象;固定资产毁损、报废、调拨、变卖、转让时,不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自行处理,不严格履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账务处理不规范。
(四)对固定资产缺乏定期的清查盘点,疏于日常管理。
近年来,受财政体制改革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趋紧,对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和控制较为严格,但忽视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缺少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长期不对账、不清点,监管不力,账面反映的固定资产与实物不符,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现象较多。
二、针对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
(一)严格遵守有关的财经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并规范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坚决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节约使用国家资金;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变卖,坚持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明确落实资产的管理责任,增强并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
(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从目前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现状来看,对固定资产疏于管理,缺乏长期、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因此,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已成为当前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理的当务之急。只有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管理责任,才能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账务处理。
会计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上岗现象;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规范和完善账务处理,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落实资产管理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目前,武警部队在计划经济体制和实物供给制的影响下,固定资产管理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使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失真,资产闲置浪费现象严重。
一、武警部队固定资产管理现状分析
通过对武警部队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掌握固定资产管理的现实问题,以便有针对性、有目标地研究对策,从而保障部队资产有序管理、优化部队资产配置、提高部队资产利用效率。
(一)分析方法
通过资料法、工作经验法、调查问卷法、情况比对法,在查阅部队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1]和各项研究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笔者资产管理工作实践,对武警部队固定资产的获取途径、构成比例、管理结构、制度法规、报废处置等方面进行分析,为更好地研究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提供量化依据。
(二)分析过程
笔者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情况以及资产管理中存在的惯性问题、难点问题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分别对3个武警部队的总队、支队、中队三级部门进行调研,共发放问卷450份,回收有效问卷396份,问卷有效回收率88%。调查结果显示有84.8%的人认为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度低于对资金管理的重视度,59.3%的人认为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流于形式,46.7%的人认为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有待提高。同时有91.9%的人表示应加大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力度,并自愿参与到管理中。调查结果说明固定资产管理仍处于边缘化状态。
同时,笔者在工作期间,利用总队统一组织清查固定资产之机,对总队机关、支队机关、基层中队固定资产实地清查结果进行比较,发现机关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中,在用、留用、闲置以及待报废资产保管较好,资产处置程序恰当,捐赠物资入账及时,资产账簿登记完善,帐物基本相符。此外还发现地理位置距支队机关较近的中队、距总队机关较近的支队管理普遍好于距离较远的单位,机关人员参与管理的意识普遍好于基层中队。调查结果说明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在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之下进行。
(三)分析结果
通过分析发现武警部队现阶段固定资产的管理还处于较低水平,资产管理的基础还有待强化,资产管理方式的改革还有待创新,资产管理监督机制还有待完善。由于武警部队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决定了资产编配的分散性和不合理性;资产规模较大,分布地域广,数量较多,种类繁杂;资产的区域价值差异明显,贬值较快;高科技含量的资产规模随信息化、正规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增长迅速,且变动频繁;同时资产的优化配置不合理,闲置资产较多,如领导常去、地理位置较好、接待任务较重的单位固定资产配发齐全,偏远单位则勉强凑合着用;重复购买、无预算或超预算购买现象严重,废旧资产报废处置不够科学,资产核算体系不完备。各级机关在指导基层把握资产购置规模,盘点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武警部队固定资产管理存在问题
以上分析发现,固定资产管理弊端突出表现在责任意识淡化、制度法规薄弱、监督机制弱化、资产处置混乱等方面。由此提示,武警部队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
(一)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认识不到位
各级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使用部门以及单位领导对所属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负有全部责任。由于资产管理与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等内容相比,处于边缘化,认为资产管理效益与直接经济责任和升迁晋职不挂钩,各级从工作安排到日常管理,重钱轻物、敷衍了事、重购置、轻管理的思想比较普遍。调查显示,80%的基层官兵未参加过关于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教育,说明各级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宣传力度不够。在工作中,有些领导及管理人员思想认识偏差,责任心不强,且常常忙于繁琐的行政事务和个人生活,无暇顾及或忽略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少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缺乏相关的维护保养、操作技巧、保管方法等知识,惰性较强,从而产生领导不问我不管、领导过问我装傻的思想,使得资产管理混乱。
(二)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不健全
一、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特点
固定资产一般就是指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置价值在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单位资产。可以说,固定资产可以反映单位的综合实力,因此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的特点具有:
1.固定资产的投入都是国家的财产,具有公益性。一般的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投入都是带有盈利性质的,他们追求的就是固定财产的利润最大化,而行政单位的固定财产都是属于全体人民的,是属于国家财产,因此它的投入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
2.固定财产的采购以及折旧都有明确的规定。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都属于国家财产,因此对于国家固定资产的采购以及折旧等都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它是由采购部门、基建部门、财务部门、后勤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
二、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弊端
1.缺乏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没有形成明确的固定资产明细。我国对于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单位的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但是在现实中我们通过审计等方法发现固定资产管理还存在着许多的漏洞,尤其是对于单位的固定资产没有做到按资产性质、类别进行明细登记,有的甚至是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还有些单位存在着帐外物资的情况,这种情况近几年甚为严重。因为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来源具有多样性,而由于行政上下级单位之间缺乏有效的管理导致账外物资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固定资产的无形流失。
2.对于性质变化的固定资产缺少有效的统一管理制度。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但是对于报废或者没有用处的固定资产,行政单位或许就会不经主管部门审批等就处理到了,这样随意出售的固定资产的收益就会流入单位的“小金库”。这种情况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有的行政单位私自把单位的房屋等出租,所得的租金没有经过单位的登记。②出租的收益没有在单位的资产登记上进行登记,使得出租的收益流入单位的不法之处。
3.会计的核算具有滞后性。在会计的核算上由于会计核算的不及时导致行政单位的账目与实际的情况相脱节,导致单位的账目具有滞后性,有的单位在固定资产的核算上也不准确,他们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只看发票的数额,没有考虑其中的额外成本,这就无形之中缩小了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行政单位的资产是属于国家的,对于行政单位的资产我们要加以爱护,并且我国的法律对于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还出现上述的问题,我认为主要是因为:
1.会计的管理机制不健全。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着管理机构主体混乱的局面,比如有的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属于地方的财政部门管理,有的单位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的就是属于单位内部管理,这样的局面就会使得国家缺乏有效、统一的管理机制。
2.固定资产清产核资的手续、环节、程序缺乏严密的衔接和管理监管,人为造成固定资产管理混乱。因为行政事业单位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对于长期使用后应报废的固定资产,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申请表》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调整账务。应该说,这一方法是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特点的,也是可行的。但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一些局限性,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漏洞。
3.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缺乏有效的责任心,他们的思想意识淡薄。行政单位的固定财产是属于国家的资产,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制度不断健全的情况下,我国的行政机构的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因此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也日益增多,这就要求我们的资产管理者有较强的责任心,但是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存在重行政,轻管理,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松懈,领导管理意识缺乏,做事主观,对财产变动的决策缺乏民主化,未经集体讨论等,从而导致财会人员一切听从领导,而未根据制度规定履行职责,责任意识下降,再加上许多领导频繁调动人员,认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人员毋须专业培训,使得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缺乏最起码的专业知识。
四、解决措施
对于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在实际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加以重视,在此我们提出几点有针对的解决措施:
1.提高固定资产科学管理的思想认识。我们要从管理固定资产人员的思想入手,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运用法律的手段促进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严格遵守并规范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并且要明确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者的权力与义务,定期对于固定资产的情况进行考核,以此保护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总之我们要运用法律与道德的标准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增强并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
2.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首先我们要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加大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系统、透明、规范的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行政单位的责任。其次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我们的监管机制。对于固定资产的监管我们要从单位内部、审计单位以及社会三方面进行监督。最后我们就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于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我们要做到日常管理的科学性,防止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固定资产等级制度的完善,并且定期对于固定资产进行登记检查,防止出现监管的漏洞。
在增值税转型期,企业转让的固定资产在购进时有些抵扣了进项税额,有些没有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其转让时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会计核算方法存在差异。
(1)购进时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转让。购进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下列两种情形: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符合上述情形固定资产在购进或自制时,如果取得了合规的抵扣凭证,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该项固定资产在日后转让时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2009年3月1日,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购进一台生产用数控机床,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不含税金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于当期投入使用,并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2010年4月10日,甲公司将该机床以93.6万元的价格出售。假定转让时已提折旧10万元,则转让时其税务会计处理方法为:
该机床转让时应按适用税率(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即:
93.6÷(1 + 17%)×17% = 13.6万元
甲公司转让时的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清理90
累计折旧10
贷:固定资产 100
借:银行存款 93.6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借:营业外支出1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
(2)购进时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转让。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在上述时间范围内购进的固定资产,在购进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该项资产在日后转让时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由于该项增值税是按简易办法征收的,所以不能抵扣当期的进项税额,因此会计核算时不能将其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是直接确认为“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例2]承例1。假设例1中甲公司位于上海市,数控机床购买时间为2008年3月1日,则购进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若转让时间为2009年4月10日,交易金额不变。则甲公司在转让该机床时的税务会计处理方法为该机床转让时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93.6÷(1 + 4%)×4%÷2 = 1.8万元。
甲公司转让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90
累计折旧10
贷:固定资产100
借:银行存款 93.6
贷:固定资产清理 91.8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
贷:营业外收入1.8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时税务会计核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3%)
应纳增值税额 = 销售额×2%
会计处理时将该应纳增值税额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例3]2010年4月5日,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将已使用2年的包装设备以8.24万元的价格转让,该设备原值12万元,已提折旧2.4万元,则转让时该设备按2%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8.24÷(1 + 3%)×2% = 0.16万元。
乙公司转让该设备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9.6
累计折旧2.4
贷:固定资产 12
借:银行存款8.24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16
借:营业外支出1.36
贷:固定资产清理 1.36
在增值税转型期,固定资产转让时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依纳税人身份不同和购买时间的不同存在差别,企业在具体核算时应注意进行区分。
[本文系河南省社科联年度调研课题(SKL-2011-3309)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 固定资产 税收 筹划
1. 固定资产取得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确定计税基础分以下几种情况:外购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的余额为计税基础;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试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在固定资产的取得环节中,企业更多是采用多种筹资方式来购买固定资产,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筹资方式不同,税收负担是不同的。税收负担由重到轻依次为: 内部积累、增发股票、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贷款、发行债券和内部筹资。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也可通过对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选择进行税收筹划。税法规定,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的或是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2008年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另外提出把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因此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购买时可考虑通过对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来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2.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筹划
固定资产按照规定需要计提折旧,以确定企业所实际发生的成本。在严格遵守现行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合理选择折旧方法。企业可选的折旧方法有、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由于存在多种折旧方法可供选择,这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在年限平均法下,计入各期的折旧额相同,从而对各年损益的影响均等;而在加速折旧法下,前期折旧多而后期折旧少,从而使企业前期的利润减少而后期的利润增加。在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折旧影响纳税金额总额相同,但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加速折旧法滞后了纳税期,企业将因此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实际税负水平。因而,从税收筹划角度讲,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初始年份内获得了政府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而且加速折旧法的抵税作用在当前通货膨胀环境下显得更为突出。但是,如果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特别是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时,则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
3. 折旧年限的筹划
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时,还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这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增4年与3年两档,这为企业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通过适当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费用,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利益。但对一般企业而言,缩短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的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此外,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筹划时,企业还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预计净残值,又称估计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忆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新企业所得税法考虑到所有固定资产均适用同一个净残值率下限,并不是一个精确的做法,事实上每一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很多因素,而企业无疑是最有发言权的;且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是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残值在经营期内均可税前扣除,不规定残值率的下限,这也给纳税人增加了利用残值比例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
4.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筹划
会计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这里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对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由此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界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在后续支出过程中有很多税收筹划机会,如果纳税人能够在盈利年度,及时安排好固定资产的修理,而不是等到其不能使用时再彻底更换零部件,从而将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尽可能转化为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或分解为几个年度的几次修理,便能获得税收筹划收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关键词:税收 会计新准则 资产
现今,由于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的目标不同,当企业确认某些事项时,会计法规与税法的相关规定经常有所不同,产生了企业缴纳所得税时需要做纳税调整的纳税差异事项,这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同时,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现行的财税法规和政策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相关事项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财务利益。笔者对企业面临的税收差异问题进行分析与论述。
一、企业资产方面的差异
会计上的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予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税法上对资产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二者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的入账价值
会计上一般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价值,通常按实际支出或实际价值作为各种资产的入账价值。税法上虽也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价值,除按实际支出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外,有时强调按完全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从而与会计上形成差异。如企业接受投资、接受捐赠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及盘盈的固定资产,会计上均按实际价值入账,税法上则要求按完全价值入账;取得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如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在会计上这部分债权性支出不作为投资价值入账,而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投资价值入账:以债务重组方式或非货币易方式取得资产,会计上一般按原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人资产的价值入账,而按税法要求一般应按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值入账,等等。
2、资产的折旧与摊销
会计上出于谨慎考虑,通常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而税法上出于保证财政收入考虑,通常要规定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规定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等都由企业自主决定,而税法上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无形资产,如没有合同和法律规定受益年限,会计上规定摊销期限不应超过十年,税法上规定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待摊费用,会计上规定如果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强调应按规定期限如实摊销;待处理财产损失,会计上强调期末必须处理完毕,税法上强调应报经批准后处理,未经批准不得处理,等等。
3、资产的减值准备
会计上规定期末应对各种资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发现资产减值或贬损应计提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而税法上只承认坏账准备,对其他的各项减值准备均不予承认;即使是坏账准备,对估计的方法、比例与范围也作了较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4、资产的收益处理
如投资收益,会计上对与投资相关的收入要求区分不同情况,有的作为收回债权处理,有的作为收回投资成本处理,有的则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而税法一般都要求作当期投资收益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二、关于企业负债方面的差异
会计上的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按现行规定这方面的差异主要有两点:
1、预计负债
包括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会计上要求企业应按照规定项目和确认标准,合理地计算很可能发生的负债,税法上坚持实际支付原则,不予确认很可能发生的负债。
2、借款费用
包括借款利息、汇兑损益和其他借款费用。对于长期借款费用尽管会计上和税法上都要求划清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界限,但具体的划分范围、时间标准、数额确认等均有差别。就范围而言,会计上只限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税法上包括购建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和借入资金投资的借款费用;就时间标准而言。会计上强调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标准划分借款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而税法上以资产“交付使用”为标准划分借款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就资本化的费用数额而言。会计上强调必须按实际投入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算确认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税法上对此并无明确的要求。
三、所有者权益角度的制度差异
1、接受资产捐赠的差异
会计上规定内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要按确认的价值直接作为资本公积入账,外商投资企业按确认的价值先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再按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并结转资本公积;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旧法以资本的来源地作为区分纳税人标准的做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纳税人对象,所有的纳税人,无论其资金来源、经济属性、规模、所属区域,均应根据其经济收益能力,平等地承担纳税义务、享受税法的保护,从而实现税收负担的平等分配。
2、转增资本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