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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收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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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收的区别

第1篇:财政和税收的区别范文

从纳税筹划的概念中可以看出:短期内,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减少缴税,节约成本支出,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长期来看,企业自觉地把税法的各种要求贯彻到其各项经营活动之中,使得企业的纳税观念、守法意识都得到增强。因此,无论从长期还是从短期来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都是很有意义的。

在掌握纳税筹划概念的基础上,企业如何成功地开展纳税筹划呢?

01要充分了解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而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纳税筹划必须在国家税收政策的体系内进行,因此,筹划的先决条件是掌握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同时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一方面,从宪法和现行法律规定中弄清什么是“合理和合法”。另一方面,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税务案件中,具体了解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合理和合法”的界定。

02 要划清税收筹划、避税以及偷税的界限。从国家的财政角度看,虽然偷税、避税、税收筹划都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各种减少的性质具有根本的区别。从理论上说,偷税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且具有事后性;避税和税收筹划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谋划、安排特征,但两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别;避税虽然不违法但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税获得的利益不是税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税收筹划则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顺应立法意图的。

第2篇:财政和税收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财政收入和支出 影响因素 预测分析

1.财政收入预测的基本思路和目的分析

1.1财政收入预测的基本思路

财政收入需要预测许多方面,但是在复杂的工作中要把握住预测的重重之重,抓住重点统筹全局要做到对财政收入预测必须要对财政收入的规律性和相关变量及偶发事件加以把握。财政收入来源于我们生活过程中的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活动,通过纳税等相关手段保障了收入的稳定性。税收是同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状况相联系的,因此国家的财政收入在大的方面和国家经济状况有关,从具体的方面来说和税收体制、税收手段等有规律可循的因素相关联。把握与财政收入规律关系后,还要及时的预测其可能影响经济发展水平的不确定因素。

1.2财政收入预测的目的分析

财政收入预测的目的一是体现财政收入的总量水平,其总量水平从根本上反映了政府的财政能力,财政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着政府各项工作的统筹规划问题,通过财政收入总量的预测,可以及时的发现政府财政问题上的漏洞,适时的根据情况做出调整;二是财政收入结构,财政收入结构体现的是各项收入所占的比例,财政收入结构对于预测税收有较大的帮助,其能够较准确地做到未来税收的掌控,根据经济状况的不同调整税收,保证财政收入的来源;三是财政和经济的预测,财政收入同经济是密不可分的,当政府各项措施有利于经济发展时,其经济措施就会促进财政收入的增长。

1.3财政收入长期预测和短期预测

大多数时候,政府并非关注现时的财政收入,而是未来几年或相当一段时间后的财政收入水平,其他时候,政府可能需要了解当年甚至几个月内的财政收入情况,这便是财政收入的长期预测和短期预测问题,区分长期预测和短期预测很必要,因为经济增长在长期和短期之中的决定机制不同,与预测理论、方法及预测模型等机制关系很大。长期中,经济增长依靠的机制主要是经济自身的实际生产能力,而并非是短期中的需求与供给的关系,若是长期预测,需重点把握经济在长期之中的趋势性,考虑经济中内在的本质性和长期性的影响因素,若是短期预测,需重点把握短期波动性并着重考虑现实经济中具体的、偶发的和突发性的影响因素。

1.4财政与经济关系预测

政府预测财政收入的目的并不是在所有时候都基于财政本身,很多时候是因为财政收入和经济某些方面的关系,当预测的目的是为了分析和判断财政与经济的关系时,构建模型的关注点就不能局限在财政方面,还要关注相关的经济方面的因素。

1.5财政风险系统评估

财政风险指的是政府财政收入、支出因为各种原因而产生出乎意料变动的可能性。根据其定义表明财政风险既可以是消极的,即政府可能遭遇减少收入,增加支出,扩大损失;也可能是积极的,即政府可能获得意外收入增加、支出减少,或取得其他形式的利益。具体分为财政收入风险和财政支出风险两方面内容,其中前者是指财政收入过程存在不利于财政职能充分发挥的可能性。后者是指财政支出过程存在不利于财政职能充分发挥的可能性。同财政收入相比,财政支出过程带给人们的风险感受则更直接、更强烈。

2.财政收入预测的影响因素

2.1制度因素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税收又建立在一定的制度之下,不同的地区就会有不同的税收制度,经济发展的不同也会有不同的税收制度。税收制度同样包含了许多方面,纳税的主体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随着制度变化而变化,当征税对象、税收种类和税率发生变化的时候,会对财政收入造成深刻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GDP总量逐步上升,财政收入占我国GDP比重也日益上升,这就决定了财政收入的预测要建立在不同制度的基础之上,在预测财政收入时要把体制的因素考虑在内。

2.2经济因素

对于财政收入而言,在各项制度都已经确定以后,影响财政预测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因素。财政收入的增加是建立在发达的经济之上的,无论制度多么完善,没有经济的发展,不可能带动财政收入的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财政收入。经济总量的衡量主要看GDP总量,总量越大说明社会中的经济类型越丰富,丰富的经济类型使政府的经济来源不会过分依赖某一种经济产业。当一种经济产业受到影响时,其他的经济产业就会得到相应的补充,从而保证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的稳定。经济增长的另一个侧面是企业盈利的增加,企业盈利的增加会带动投资者资金的融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社会中各个产业盈利增加的同时带动了税收的增加,所以经济因素是财政预测的重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快发展,财政收入也稳步上升,经济发展为财政收入的增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增长的财政收入又保障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3.对财政支出的预测

在预测财政支出时,建立适当的经济模型十分关键,经济模型充分考虑到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之间的区别。财政支出相对于财政收入而言具有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可安排行,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财政收入进行合理的配置财政资源,其安排的去路同时也带有强烈的主观意愿。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区别决定了财政支出不能根据财政收入来预测。考虑问题的不同会带来不同结果,从主观意愿上考虑,财政收入不能够预测财政支出。但是从平衡收支的角度来说,财政收入的规模决定了以后的支出。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财政支出主要取决于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比如我国经济危机时,为了带动内需国家加大了对基础行业的投入,这时财政支出是根据未来经济的需要来制定的。财政状况由收入和支出两方面决定,支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收入,支出体现了政府的职能,支出的合理到位,能够为经济带来活力。支出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一个缩影,其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分析财政支出的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绝对量分析或者是相对量分析,相比较而言,相对分析应用更加广泛,其能够真实地反映出一个地区的财政状况,同时能够体现出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职能大小。

4.影响财政支出的因素

4.1经济因素

经济的繁荣会带动财政收入的增加,所以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会带动地方上财政支出绝对量的增加。财政支出和GDP的增长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经济增长的直接体现就是GDP的增长,在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需要为打造良好的经济环境,提供一个基础设施齐全的发展平台,在经济发展日趋成熟以后,政府的投资又逐步转向公共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的活动。在发达国家中,政府财政支出是高于发展中国家的,这正是经济因素对财政支出的影响。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地区财富会不断的增加,富裕宽松的生活条件时人们降低了对政府财政的依赖,政府可以将更多的资金放在公益性的项目上,从而满足人们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对生活也发生了不同的认识,人们不再局限于温饱,而是对生活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政府就要增加财政支出满足人们生活中的质量。

4.2政治因素

政治因素对财政也据有重要的影响,其主要可以概括为:一是确保政府的职能,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国家的政治体制、财政体制等,为了确保其职能范围的稳定,政府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增加财政支出,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保障和维持该地区的安全和稳定,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努力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医疗服务,加强教育力度,政府职能范围相对广泛,其财政支出就必然会有所增加;二是地方政府的效率会对财政支出产生很大的影响,在一个工作效率高,勤俭工作的地方政府,国家的财政支出都能够用到实处,铺张浪费必然会导致财政支出的增加。

4.3其他方面因素

除了经济、政治因素,社会、文化及城市发展水平等都会影响财政支出规模。

此外,伴随着地区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劳动力和资本从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经济活动自动流向中心城市的制造业和服务业部门,以便利用规模效应的优势,然而城市不仅是一个工业品生产集聚地,同样作为一个大量人口的中心,还需要地方政府提供大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这就必然会增加城市财政支出。

参考文献:

[1]郑鹏辉、单锐、陈静.时间序列分析在我国财政收入预测中的应用[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02)

[2]冯润.分解预测法在财政收入预测中的应用[J].中国财政,2008(13)

[3]陈志新.影响财政收入的因素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0(04)

第3篇:财政和税收的区别范文

摘 要 要使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真正弄懂财政与金融的基本原理,并具备中初级财政、金融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经济政策的分析与运用能力,以适应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本文从任课教师的角度就《财政与税务基础》教材在教学中恰当地采用三种主要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法、讨论法或互动法)作了建议,并就本教材极为重要的财政和税收学术观点作了分析。

关键词 财政 税务 教学方法 学术观点

《财政与税务基础》教材内容十分丰富,涉及财政学的一般理论、财政收支内容、财政管理、税收概论、我国现行税制、税收征管以及国际税收等,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讲授的深浅度不易把握,再加上教育对象的知识起点偏低,接受能力不强,以及教材在内容和形式上的浅显化和多样化的特点,故在教学方法的设计上应本着“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重在启发”的原则,根据教材内容、教学目标和学生的实际选择教学方法。

一、课堂中的教学方法

(一)讲授法

讲授法是教师通过语言系统地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方法。用传统的讲授法进行教学,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课堂讲授要精

“精”即是教学内容的精华,要把握每个问题的关键所在。“精”也是精简,基础知识、基本问题要讲得精简。“精”也是精彩,课要讲得生动、形象、严谨、富有吸引力,要有生动的例证、形象的比喻、严谨的推理,以深入理解和掌握教材。

2.融进道德教育

讲授是教师身心能量总和的体现,是知、情、意多维度的整体心理活动过程,教师在讲授知识的同时,按预期目的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并且使学生受到感情熏陶和感染,达到最佳效果,例如,在描述税收简要发展史时,可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在讲授税收征管时,阐述征纳双方权力与义务时,可以进行政府要诚信用税,税务机关要诚信征税,纳税人要诚信纳税的公民道德教育。

3.善于置疑设问

采用讲授法教学,教师不可一讲到底,要善于置疑设问,充分利用学生已有的知识,启发学生思考,把问题引向深入,也可穿插阅读教材,进行适当提问,形成课堂的多向信息传递。

4.恰当归纳演绎

为了帮助学生掌握所讲要点,要对一些重要术语、名词、概念、原则等知识要进行演绎,通过演绎把抽象化由具体枯燥变为生动,通过演绎加强课堂教学的直观性、实践性,教师通过恰当的归纳和演绎,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二)案例法

这是国外较为流行的教学方式。在我国中等职业教育中,案例教学法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对《财政与税务基础》这门课程来讲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案例教学,将案例与理论结合讲解,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也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当然采用案例法教学应该做到:

1.案例内容的选择

案例内容的选择应紧紧围绕教学目标,遵循以下具体原则:①实用性。②典型性。③针对性。④理论性。

2.案例编写的步骤

案例教学的难点之一就是案例的编写。具体来讲案例编写步骤主要包括以下阶段。①确定目标。②收集资料。③写作。④检测。⑤定稿。

3.案例教学的实施

为了取得预期效果,案例法教学应遵循以下步骤组织实施:①知识准备。②案例简介。③案例讨论。④案例分析。⑤教师小结。

(三)讨论法(互动法)

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辩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在运用讨论法教学时,应把握以下程序:

1.确定讨论题目

2.做好讨论准备

在讨论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①教师要认真研究讨论题目,从不同角度把握讨论内容,要充分估计学生在讨论中可能指出的看法和问题,并做好解惑答疑的准备;②教师要指导学生自学有关教学内容,指导学生收集、查阅、论证分析问题的有关资料,指导学生撰写发言提纲。

3.组织课堂讨论

在教学方法运用上,可运用研究性教学形式,分组讨论,分组时适当注意组员搭配。

4.做好讨论小结

二、教材中的学术观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财政税收理论界的研究空前活跃,尤其是在借鉴西方财政税收理论方面进入了一个新时期,这大大促进了我国财政税收理论的深化。

(一)财政基本理论中的学术观点

近年来,我国财政理论界在借鉴西方财政理论方面,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市场缺陷论”或“市场失灵论”,二是公共产品论,三是“公共需要论”。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借鉴了西方财政的“公共需要论”,为此笔者就“公共需要论”的优点、缺陷以及中西财政优劣作一比较分析。

1.“公共需要论”在分析财政分配现象、形式以及管理方法上有其优越性的方面,主要表现在:(1)强调市场主体地位。(2)具有层次性。(3)注重财政税收中的公平、效率的原则。(4)公共产品论按受益范围划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类公共产品。我国实行分税制正是这一理论在财政管理体制上的运用。

2.由于这一理论基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活动,根植于西方经济学基本理论,不仅其理论本身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陷,而且许多方面也不符合我国经济实际情况。因此,这一理论反映的是资本主义财政特殊,而未能揭示出财政一般。

3.从我国传统财政理论与西方财政理论相比较来看,不存在理论的先进与落后之别。通过借鉴西方财政的先进管理经验也有利于我国改革国有资产的管理,那么,如何做到洋为中用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条:(1)财政是政府的经济行为,因为政府是最主要的国家机器,政府经济行为即为国家的经济行为,说到底西方财政就是国家的分配活动,西方财政理论也就是国家的分配活动理论,即“国家分配论”。(2)市场经济决定理论与理论缺陷,具体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市场有缺陷,国家必须干预经济,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这两点便是公共产品论和宏观调控论的基础。(3)社会供求平衡理论,国家干预经济应以实现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平衡为目标,这同我国传统的综合平衡理论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税收基本理论中的学术观点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它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一种补偿,在税收基础知识开篇中,讲清税收的概念非常重要,因为科学地阐明税收概念的内涵,必须与时俱进,反映财税理论最新的学术观点,在这里我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剖析说明。

1.在财政收入的诸多形式中,税收是最为规范的收入形式。

2.税收不仅要凭借政治权力,还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传统的观点和理论,税收凭借的是政治权力,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财政还依据公共权力取得税收收入,应该说这一观点与财政基础知识中的“公共需要论”是一脉相承的。

3.税收是纳税人的社会成本。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任何一个企业要生产,都必须具有劳动力、劳动对象、劳动资料三大要素,“三大要素”是企业生产的内部条件,外部条件是便利的交通、良好的通讯和安定的社会环境。内部条件三大要素构成企业的内部成本,而外部条件的创造则需要纳税人以税收上缴作为财力保障,税收就构成了企业外部成本,只有从理论上进行这样创新,才能从原理上讲清先有纳税人权力,后才有企业等广大纳税人的义务,才能从根本上培养和确立纳税人较好的纳税意识。

4.税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比例问题。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以及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是征纳关系中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负担问题。此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相比,这两个比例也有因所有制各成分的比重不同,尤其是公私比重不同而有所区别。

5.最后对于税收形式特征在不同社会形态下无差别性问题。笔者认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表述也不能几十年一贯制,必须与时俱进地进行理论创新,可以表达为政治公共性、整体有偿性和法律确定性。税收法律的确定性也可简称为法定性,在我国,随着依法治税原则的确立,税收法定性已被税收理论界所接受。

参考文献:

[1]中国财政年鉴.中国财政杂志社.

[2]地方财政统计资料.新华出版社.

第4篇:财政和税收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财政经济;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0-0217-02

引言

2011年,我国通过了《营业税改增值税方案》;2012年,“营改增”以上海市为试点地区开展。我们从目前公布的宏观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出口和投资都受到了严重影响,因此,我们对当前的经济压力必须采取措施应对当它们,以此来实现稳增长的目标;同时,政府应加大力度在刺激消费的政策上,尤其是关于减税方面的。就我国目前而言,税负给经济增长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必须通过“营改增”改革,降低重复征税,促进产业发展。在“营改增”的关键时期探究“营改增”对财政经济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对保证各个行业的总体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理论基础与文献回顾

(一)关于国外学者对营改增对财政经济影响的相关理论

Michael,Lockwood(2010)搜集处理143个国家25年的数据进而来分析越来越多的国家征收增值税的原因及其影响,最终得出结论:增值税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工具[1]。Satya Poddar(2010)认为,房屋消费品与其他耐用品之间的区别很小,出售房屋时应适用于预付产品的购买价总额(产品的售价),而不是适用于产品的租金价值[2]。Crawford,et al.(2010)认为,首先不存在外部效应,其次保持规模效应的不变,第三保证税收工具不受阻碍,在这样的条件下,生产效率便会成立,然而在现实中很难满足。一些商品具有外部效应,不管是什么样的产品都必须按相同的税率征税[3]。Osk Henkow(2011)认为,税收对物流供应链的影响远比我们所想象的要大,合理的税务制度对社会物流供应链有着正效应[4]。

(二)关于国内的“营改增”对财政经济影响的相关理论

徐阿水(2013)围绕建筑业这一领域进行研究,通过建立模型数据分析企业利润受“营改增”的影响,并推测出,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之比为69.7 %时,企业净利润并未变化;当比例大于69.73%,改革后企业净利润上升了;当比例小于69.73%时,改革后企业净利润下降了[5]。张月(2013)从对生产和消费的分析、对政府行为的分析、对市场的分析、经济组成部分的量化分析等方面出发,对CGE模型分析结构做出具体陈述,认为通过实施营改增税收调整,对各行业发展更具有深远意义[6]。

二、营改增给我国财政经济带来的影响

(一)营改增使得国内生产总值有所下降

笔者选取2008―2013年的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数据进行如下分析(文章数据来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年鉴)。营业税改增值税于2012年正式开始执行,而2008―2013年全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分别为314 045.43亿元、340 902.81亿元、401 512.80亿元、473 104.05亿元、519 470.10亿元、568 845.21亿元,对应的增长率分别是18.15%、8.55%、17.78%、17.83%、9.80%、9.50%。我们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2008―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几乎均衡增长,但从增长率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2008―2011年之间除了2009年基本一直保持在18%左右,而在2012―2013年之间增长率是2008年增长率的1/2,也就是营改增可能使得国内生产总值有微小的下降。

(二)营改增使得固定资产投资额有所下降

根据国家数据网得知,2008―2013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为172 828.40亿元、224 598.77亿元、251 683.77亿元、311 485.13亿元、374 694.74亿元、447 074.36亿元,而与此相对应的增长率分别为25.85%、29.95%、12.06%、23.76%、23.76%、20.29%、19.32%。从数额的角度进行分析,2008―2013年在逐年增长,并未看出有何异常;但是从增长率的角度看,2008―2011年之间基本增长率保持在25%左右,但是2012―2013年增长率下滑。总而言之,在营改增之前基本保持一定的增长率,但在营改增施行阶段增长率有微小的下降,也就是说营改增使得固定资产投资额有所下降。

(三)营改增使得对外贸易有所下降

选取2008―2013年这六年的数据进行对外贸易分析,2008―2013年进口总额分别为11 325.67亿元、10 059.23亿元、13 962.44亿元、17 434.83亿元、18 184.05亿元、19 503.21亿元,同时相对应的增长比为18.45%、-11.18%、38.80%、24.87%、4.30%、7.25%。从这些数据中可以得出,营改增前除2009年增长率基本保持在25%―30%左右,而营改增实施阶段增长率是将近营改增之前增长率的1/3,反映了营改增对我国进口产生的影响。

(四)营改增使得财政收入有所下降

选取六年数据2008―2013年进行对财政收入的分析,则这六年的财政收入的数据分别为61 330.35亿元、68 518.30亿元、83 101.51亿元、103 874.43亿元、117 874.43亿元、129 142.90亿元,对应的增长比分别为19.50%、11.72%、21.28%、25.00%、13.48%、9.56%。先从总额大小进行分析得出2008―2013年一直保持增长趋势,而从增长率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出2008―2011年增长率均保持在20%左右,而2012―2013年之间增长率均在10%左右,相比前几年缩小了2倍多,虽然财政收入总额并未受到影响,但是其实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受到了影响。总的来说,营改增使得财政收入有所下降。

三、关于营改增对财政经济影响的建议

(一)积极宣传“营改增”,减少阻力

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牵涉到的面很广,对于各个部门来说,工作量也是很大的,此时则需要我们精心安排改革实施步骤。首先,我们应该组织关于“营改增”专题讲座,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打好基础。其次,将“营改增”改革有效宣传,尽量使每位纳税人能顺利通过纳税检查。接着,完善调研摸底工作。最后,加强与各部门大力合作,大力推进“营改增”改革。要特别注意的是针对哪些具体部门进行大力宣传,从基础平台抓起,做好宣传工作,使宣传确实围绕“时效性、针对性、普遍性”这三个要点着重落实到位,这样才会促进“营改增”改革有条理地进行。

(二)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比例

在目前财政体制中,地方税务机关专门对营业税进行征收,国家税务机关专门对增值税进行征收。但是在这种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必定会对地方财政和国家财政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也会拉开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差距。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由于财政补贴政策需要大量资金,而大量资金也会使得地方财政面临更大困难。为确保营改增改革能顺利进行实施,部分税收将由中央返还给地方政府,这样将会弥补地方逐渐减少的财政收入。由于现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心思想已被扭曲,而且有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甚至存在消极意识对地方财政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基于各个地方经济的划分情况,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适当调节中央和地方税收比例,这样将有助于地方和中央财政经济的发展。

(三)加强对企业管理、服务提高税收成本

各级政府应当带头起表率作用,组建由各个部门组成联动机制,同时各部门应当注意配合,以此提高完成工作的效率,深入调研有关行业的情况。与此同时,也要继续加大“营改增”改革宣传力度,针对一些试点企业通过“营改增”已经取得成果的进行进一步推广,以此来帮助试点企业用好“营改增”这一政策。但是在“营改增”改革后,针对一些企业税负不但没有下降反而上升了应当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四)完善税收体系提升财力水平

我国税制体系主要包括7个税种,如房产税、车船税,等等。在目前为结构性减税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出台房产税,将房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新的主要来源,同时(下转221页)(上接218页)也要积极研讨征收环境税,以此达到完善税收体制的目的。虽然征收效率与税收体制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我国的地方税跟国税相比存在太多的问题。例如,地方税种类太多很杂,没有顺序,很零散;地方税税收基础很狭窄,不容易管理;各个地区之间不容易去征收税收等等。又如,在比较贫穷的地区对机器设备、人员等等进行征收税收收入都是无法进行的,反而会刺激提高征收成本,这样也导致了地方财力与事权不吻合,甚至也导致了行政资源的浪费。

参考文献:

[1] Michael,k.,Lockwood,B.The Value Added Tax:Its Causes and Consequences[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10,(7):138-151.

[2] Satya Poddar.Taxation of Housing Under a VAT[J].NYU Tax Law Review,2010,(13):158-173.

[3] Crawford,I,Keen,Michael and smith,Stephen.Value added tax and excises,in Dimensions of Tax Design[J].The Mirrlees Review,

J.A.Mirrlees,Editor.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15):188-198.

[4] Oskar Henkow.Tax aligned global supply chains Environmental impact illstration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hysical distribution &

logistics management,2011,(9):42-47.

第5篇:财政和税收的区别范文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体,为了达到最佳配置生产要素的目的,以政府的名义通过谈判协商实现成员之间互利互惠及经济整合的制度性安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兴起,其背后隐含着多种因素,有着众多的目标,既有促进贸易、收入和投资的需要,又有实现增长和发展的要求;既有获取市场准入适应区域与全球化的意图,也有出于安全和民主的考虑。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同时也是我们所讨论的财政问题。可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相伴而生并由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决定的。

遗憾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中却很少直接关注财政问题。以被视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核心的关税同盟理论及其发展为例,维纳(Viner1Jacob)及其后继者们从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规模经济效应、竞争效应、技术创新效应和投资效应等不同层面和角度,分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成员体、非成员体乃至整个世界的生产、消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国际贸易、经济增长等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的利益或损害。虽然该理论是从关税及其效应分析这一财政问题出发,而且后来约翰逊、库珀和马塞尔等人在1965年也直接将“公共产品”引入关税同盟的福利效应分析,并得出了关税同盟更能满足成员体政府对各种保护主义倾向的商业政策以及对工业化目标的偏好的结论(田青,2005),但总体看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基本上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下的阐述,很少直接关注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也没有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一政府主导的利益追求和制度保障机制作出全面的阐述,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约。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由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身所具有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性这一特征决定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但却不被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所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效应这一基本问题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系统阐述,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财税制度协调及发展的研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不仅直接影响着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本身,而且还关系着区域经济体各成员国之间乃至非成员国之间的财政利益和财政关系的协调;同时,将财政问题作为重要的变量引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和实践,还可以更好地从政府经济活动的角度阐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政府主导性及其机制,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而且将直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国际财政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展和国家间经济依赖的日益加强而在财政关系领域形成的一种国际经济现象,是财政和国际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关于国际财政的定义(董勤发,1997),理论界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世界或全球角度来看的财政,即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是以世界性的公共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为后盾的;另一种观点是把国际财政看成是国际经济中的财政,是国家财政在国际经济中的延伸或变种,是国际经济中的国家财政活动,是不同国家的财政通过国际经济交往而相互联系在一起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财政关系。与国家财政相比,国际财政具有一般财政的普遍性特征,但又有其自身固有的特殊性,即国际性、整体性、复杂性和协调性等特点(林品章,1995)。虽然在欧盟的财源筹集方式、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研究以及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于1999年提出的对电子邮件开征“比特税”等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的影子,但在现代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全球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国际财政就只能是国际环境下财政的作用问题。它主要表现为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国家财税制度协调和财政利益分配,是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其本质是国家间的财政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财政存在的客观前提在于国民经济中的市场失灵。同样,国际财政的产生和存在,也有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首先,国际财政作为国际经济活动中财政问题的国际化,其基础是市场经济;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决定的国际市场失灵,就直接成为了国际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董勤发,1997)。其次,基于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利益目标追求,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并直接构成为各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严重阻碍,因此,寻求和实现各国政府间的财政协调和合作,是国际财政存在的现实基础。

从国际财政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的角度出发,国际财政存在的意义就是矫正国际市场的失灵和实现各国财政的协调和合作。同时,又由于当前并没有一个真正有效的世界权力机构,也就不可能有一个制定、颁布和执行国际课税和支出方案的“国际财政当局”,更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世界范围内的全球财政制度。因此,国际财政只能采取多国财政合作的存在形式。根据合作的程度,国际上多国财政的合作方式大致分为财政协调(FiscalCoordina2tion)、财政同盟(FiscalUnion)和财政一体化(FiscalIntegration)。这三种基本合作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财政协调是以既有国家为基础的国际财政合作形式,是国际财政合作最初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它强调财政合作的自愿性和协商性,如现有的各种国际税收协定等;财政同盟更多地以部分国家的让渡为前提,它强调财政合作的一致性和强制性,往往是区域经济共同体中较高级的合作形式,如欧盟内部废除关税、统一增值税等;财政一体化则以国家财政的完全让渡或消失为条件,实行超国家财政干预,它是最高级的财政合作形式,但由于其缺乏现实性,所以更多地成为了一种理想化的财政合作形式。而根据不同的国际经济发展水平和程度,国际财政研究在存在形式上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一般而言,国际财政协调是当前国际财政最重要的存在形式也是研究的核心内容,国际财政研究的理论体系也主要是围绕着国际财政协调来展开。①

三、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

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而产生的财政问题,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研究的范畴。而通过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框架的分析,我们找到了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实质上就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问题。因此,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相结合的角度,我们可以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本质上就是要诠释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性的运行机制及意义,通过推进和实现区域内外各经济体的财政协调和财政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因此,循着从国家财政到国际财政的思路,借鉴马斯格雷夫等人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的阐述,通过在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中引入政府及其经济活动———财政这一变量,一种解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的新视角和分析方法———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浮出了水面,②它大致由国际区域财政导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国际区域财政收入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等四部分构成。

国际区域财政导论主要阐述国际区域财政的含义、产生、研究范围及方法等内容。借鉴国际财政的定义,我们可以给国际区域财政做出这样的界定:它是指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财政问题,是国家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延伸和发展。换言之,国际区域财政就是国际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家和国家间的财政关系,是我们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层面的一种视角和分析框架。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也有着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质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和制度安排,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导致的市场失灵即国际区域市场失灵,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产生的理论基础。由于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的巨大差异而形成的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经济体不断寻求财政协调与合作的努力,现实地演绎了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总体看来,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性质依然是财政学和国际经济学的有机结合,研究范围也包含着财政协调、财政同盟和财政一体化三种形式,且它们不同程度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存在。在研究方法上,国际区域财政也应遵循国际财政学的研究方法(董勤发,1997),即国家主义分析方法与世界主义分析方法的有机结合。

国际区域财政支出主要探讨国际区域财政支出的形式及其效应。具体而言,国际投资和国际援助是其存在的基本表现,前者类似于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后者则更多地具有政府转移支出的性质或类似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意义。国际投资的基本理论和效应分析,是国际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综合国际经济学领域的国际投资和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分析区域财政支出中国际投资的框架。从现实来看,国际投资制度主要由各国家的投资制度、双边层次投资制度、区域层次的和多边层次的投资制度构成,且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陷并成为国际投资的阻碍,因此,要从制定更权威的、高度自由化的投资制度和高标准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及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制度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创新(柳剑平等,2005)。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国际援助在传统的国家财政和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基本作用(郧文聚,2000),主要是缓和国际政治经济矛盾和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短期性、政治性和经济战略性的支出形式而存在。目前,除欧盟法中的国家援助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家援助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外,国际援助特有的规律和运行规则总体上与作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形式的内容和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要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各经济体之间收入的公平分配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必须着力构建一个能有效协调区域财政关系的经常化、制度化的国际援助制度。

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主要研究国际税收、国际债务和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等问题及其经济影响。国际税收是国际财政大厦相对独立的体系和重要支撑,同样也是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内容。国际税收的研究,不仅表现在早期对国际税收学科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反映在当前对国际税收竞争、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合作与国际税收组织、贸易与税收摩擦、反吸收调查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和扩展。由于受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同发展水平和存在形式的制约,国际区域财政中的国际税收除国际税收协调这个核心以外,还涉及到国际税收同盟和一体化等表现形式,这在欧盟的统一关税、统一增值税和“自有财源”中可以得到初步的例证。也就是说,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国际税收,必须密切关注和分析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下国际税收的各种具体形式和效应。关于国际债务的理论研究,我们可以在国际金融研究和国家财政的债务分析中找到较为完整的内容和体系。如何从现有的理论体系和框架出发,立足于促进区域经济稳定与发展,探讨区域国际债务的规模及效应和债务监控体系,构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高效的国际债务运行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框架中的国际债务研究的主要内容。此外,为了避免如联合国财政危机中的会费问题的尴尬,还应该积极研究关于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方式,使区域国际组织能够高效正常运转,确保其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组织作用的发挥。

国际区域财政政策主要研究区域内外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及其实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避免各国独立分散决策的低效率,在不同程度上减低各国政策之间的相互冲突,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稳定各国和区域经济的稳定运行,获得经济开放带来的多方面利益,只是这种协调要求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各国政策的自主性。区域财政协调的理论分析指出,协调政策会减小针对繁荣或萧条的财政扩张或收缩的溢出效应;在协调计划中,任何国家的财政扩张或收缩都应该考虑伙伴国的财政政策所导致的溢出效应,它要求伙伴国的财政政策取向相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的协调,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的是既包括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又包括区域内外财税政策之间的协调;而狭义主要是指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即各国在制定国内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间的磋商等机制和方式来实现财政政策的协调。从政策协调的程度来看,又可以分为信息交换、危机管理、政策目标和行动的一致性协调、全面协调及联合行动等层次;从协调方式的角度,可以分为相机性协调和规则性协调两种。还需指出的是,国际区域财政政策协调还涉及到区域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的协调,它们共同构成区域宏观政策协调的主要内容。

总之,国际区域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区域性制度安排,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而国际区域财政研究基本框架的构建,不仅是这种区域性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而且还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效应分析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思路和方法。

注释:

①马斯格雷夫教授从财政的国际协调和发展财政两个方面概括和总结了国际财政的基本内容;而董勤发则是结合财政的经济职能从国际财政合作形式的角度来构建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

②区域有不同的层次划分,区域财政也多以行政区划确立的社会、政治、经济区域为研究对象,但本文所论之区域指的是国际区域,国际区域财政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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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财政和税收的区别范文

一、中西公共财政的相似点

我国和西方的公共财政,都是建立或基本建立在现代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它们都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因此,两者有着相同或相似的特征和内涵。

1.弥补市场失效。市场经济下,在市场有效的领域,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达到帕累托最佳状态。但是,在某些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领域和场合,就产生了所谓市场失效问题,其主要表现是:公共产品、外溢性、自然垄断、风险及不确定性等现象的存在,以及社会分配不公和宏观经济总量失衡等。此时,大体上就要求政府通过公共财政的收支而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从而直接弥补市场失效。

2.为市场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等价交换是市场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一准则决定了政府为市场提供的服务必须是“一视同仁”而不能是“区别对待”的。市场的统一性,决定了政府作用于某个或某些市场活动主体的过程,就是影响所有的市场活动主体的过程。现实地看,财政收支对各市场活动主体有时候还是“有所差别”的,但这只是政府安排公共服务的一个手段而已,是为了保证市场与资本的正常运行,因此,从根本上看,仍是“一视同仁”的,这与“区别对待”有着本质的差别。“区别对待”的原则否定着等价交换准则,进而否定了市场经济,它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

3.不以赢利为目的。赢利性是人们参与市场活动的直接动力,之所以会产生市场失效问题,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无法保证正常的市场赢利。作为公共财政主体的政府,是以政权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身份而展开各种弥补市场失效的活动,其活动具有非赢利性。如果作为公共财政主体的政府,其活动以赢利为目的,结果必然是经济活动政治化,从而导致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崩溃。

4.运行法治化。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法制经济,财政作为政府直接进行的活动,在市场经济下显然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必须依法行事,从而具有法治性。财政法治化,意味着社会公众可能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其中主要是通过政府预算的法律权威而根本地决定、约束、规范和监督着政府的财政行为。

二、中西公共财政的不同点

导致中西公共财政差异的因素很多,有政治的、文化的因素,也有生产力、生产关系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这里主要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角度来阐释双方公共财政的同中之异。

1.生产关系性质的不同,导致了双方公共财政的性质及有无双元财政的差异。生产关系性质的不同,其中主要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导致了我国公有制公共财政与西方的私有制公共财政的差异。西方的公共财政具有两重性:市场经济制度决定了它是公共财政,从而具有公共性;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又决定了它是资本主义财政,从而具有剥削性。两者的结合,就表现为: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是公共性和剥削性的统一。同理,我国的公共财政也具有两重性: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决定了它是社会主义财政,必须为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服务,从而具有增值性。这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就是公共性和增值性的同一。

进一步地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差异,还直接导致了我国的财政运行模式将是双元(结构)财政模式,即公共财政和国有资本财政,而西方的财政运行模式只是较单一的公共财政模式。这是因为,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将要建立的市场经济的主导经济成分,赢利性是我国国有经济的基本性质,这构成了同样处于市场经济下的我国与西方国家的一个根本区别。处于非市场领域的政治性政府,其收支活动构成公共财政,这是中西财政的一致之处;处于市场领域的经济性政府,其收支活动构成国有资本财政,这是我国财政与西方财政的差异之处。两者的结合,决定我国财政模式的双元结构以及西方财政模式的单元结构。

2.生产力水平不同,导致双方发展型公共财政与发达型公共财政的差异。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上是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这决定了我国将要建立起来的公共财政有着诸多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特点和内容,形成了我国发展型公共财政与西方发达型公共财政的差异。在税收收入结构上,我国将长期以流转税为主,而西方大体上以所得税为主;根据理查·马斯格雷夫和罗斯托的“发展型”公共支出增长模型分析,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公共投资在整个国家经济总投资中占较高比重,为社会提供通讯、交通、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促使经济起飞。而西方国家的经济大多进入成熟期,公共支出主要目标由提供社会基础设施转向提供教育、卫生、福利等服务,此时,用于社会保障和收入再分配方面的支出,所占比重较大。

第7篇:财政和税收的区别范文

0前言

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在高新技术和军事领域的应用价值极高.近年来,稀土特别是离子型稀土独特的资源价值引起了国内外各界的极大关注.稀土资源对于资源地而言,是其赖以生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然而,丰富的资源往往给资源地带来的并不都是福址,在我国的稀土资源地,正面临着结构不平衡、生态环境破坏、资源浪费严重、接续替代产业乏力、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以及贫困人口增多等方面的困境.通过征税促进可持续发展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对于该领域研究的理论基础,国外学者主要从外部性角度加以说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1920)首次提出了政府可利用税收来消除资源利用中的外部性的思想[1],此后兰德尔、鲍莫尔和奥茨对环境外部性问题进行了拓展研究.兰德尔建立了帕累托外部效应模型,认为自然资源消费的不可分割性以及非专有性造成了许多污染问题,同时比较了规章制度、征税和收费在有效利用资源过程中的效力[2].鲍莫尔和奥茨一致认为要使企业排污的外部成本内部化,需要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征税,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3].对于征税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依据上,国内学者也偏重于西方经典的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高萍(2004)认为,市场调节对因资源开采对现实环境以及后代资源基础所产生的外部性成本是失灵的,需要国家利用税收这一重要的经济杠杆参与调节,环境保护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可偏废的经济手段[4].龚辉文(2005)认为,征收资源税可以消除由于市场机制存在的经济外部性缺陷而导致本身存在过度开发使用自然资源的内在诱因[5].胡志军(2006)认为,政府对于外部性的纠正有征税和补贴两种方式,补贴虽可使污染成本内部化,但会增加政府财政支出,而征税不仅使成本内部化,还会为政府环保投入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6].总而言之,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征税可以有效消除资源开发使用产生的负外部性,研究视角多聚焦于矿产资源以及矿产资源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或是基于可持续发展观的整个矿产资源大类税收改革问题,而专门针对稀土这类特殊资源的税费制度与资源地可持续发展之间关系的研究则尚未展开.资源地之所以难以逃脱“资源诅咒”的命运,与现行不合理的税费制度安排有关.在现行税费制度下,开采企业获取了大量的利润,而留给资源地的则是满目疮痍的生态环境和日益枯竭的稀土资源,资源地逐渐陷入到一个“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发展粗放-贫困加剧”恶性循环的怪圈之中.因此,只有通过改革现行稀土资源税费制度,合理加大稀土开采的税收成本,调节稀土企业成本和利润构成,才能实现稀土价值和价格的统一,促进稀土资源及资源地的可持续发展.在目前稀土价格能够覆盖其完全成本的背景下,正是稀土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最佳时机.本文以南方离子型稀土主产区赣州市为例,试图从其地方财政状况与稀土产业发展现状中,找到现行资源税费制度对资源地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寻求通过资源环境税费改革促进资源地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策略.

1赣州财政和稀土产业发展现状

1.1赣州财政基本情况

赣州是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素有红色故都、江南宋城、客家摇篮、稀土王国、世界钨都、世界橙乡之称.近年来,赣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人民生活明显改善,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财政事业稳步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赣州仍然是我国中部一个典型的经济落后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与全国、全省及周边地区相比,经济和财政总量规模小、人均水平低、财政保障能力弱,收支矛盾仍然突出.2011年,赣州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分别占江西省的11%、10.4%、12.3%,收支“份额”大大低于赣州人口、地域在江西的比重.同时,人均收支水平明显偏低,2010年,赣州人均财政总收入1535元,仅为全国、全省、西部地区平均水平的24.5%、55.1%、40.9%;人均地方财政收入945元,仅为全国、全省、西部地区平均水平的31.1%、54%、43.5%;人均财政支出2838元,仅为全国、全省、西部地区平均水平的42%、66%、48%.赣州人均决算财力仅相当于全省平均水平的23,70%左右的财力要用于人员经费和正常运转支出需要,仅维持着最基本、低标准的保障水平,全市有11个县从2002年至今仍为赤字县.

1.2稀土产业发展现状

赣州所拥有的离子型中重稀土资源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包含17种稀土元素,其中富含的铽、镝、铕、钇等元素是发展尖端科技和国防工业的重要元素,具有其他稀土资源不可替代的优势,目前累计查明离子型稀土资源储量和保有量居全国第一.经过多年的发展,赣州已成为全国最大的稀土原矿、冶炼生产基地、稀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离子型稀土矿生产和分离能力均占到全国同类矿产品一半以上,2011年赣州稀土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约占全国同行业的三分之一.但是,产业发展层次低、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等一系列问题也在制约着赣州稀土产业的发展.

(1)地方经济对稀土产业依赖程度高.2011年,赣州规模以上稀土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市的20.3%,实现利润占53.5%,实现税金占33.5%,对财政总收入增收贡献率达35%,稀土产业税费普遍占资源县财政收入的40%~70%,是资源县保运转、保民生、保发展的重要支柱.而目前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赣州稀土应淘汰落后开采方式、压缩冶炼分离产能,按现有价格计算,每年预计减少财政收入25亿元以上,其中减少地方财政收入约13亿元,对仍属于经济欠发达和“吃饭型”财政的赣州带来较大影响[7].

(2)历史遗留的生态环保压力大.20世纪80年代,受“大矿大开、小矿小开、有水快流”的思想指导,南方稀土一度出现一哄而上、全民开矿、乱采滥挖的状况,造成了诸如资源浪费、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隐患等一系列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生态环境治理的任务十分艰巨.经初步测算,赣州因为稀土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矿山环境恢复性治理费用高达380亿元[8].

(3)稀土开发秩序监管难度大、成本高.与北方稀土不同,南方离子型稀土资源广泛赋存于地表浅层,开采成本低,工艺简单,盗采十分容易.随着稀土价格上涨,受利益驱使,乱采滥挖的现象时有发生.地方政府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经费打击非法行为,所承担的管理责任加重.据统计,赣州市每年用于维护矿业秩序的经费都在4000万元以上,当地政府的压力非常大.

(4)产业发展层次偏低,应用研发能力不强.稀土产业仍以前端产业为主,前端产业占产业总量的80%以上,产业优势也主要体现在初级加工领域,深加工应用产品少且附加值不高,高性能新材料的比重还不高,高端应用产品几乎为空白,应用研发能力不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高端产品少.

2现行资源税费制度制约了稀土资源地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稀土资源开采企业除缴纳一般性普遍征收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通用税费外,还需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环境补偿性收费等专门税费.此外,采矿企业被国家批准开采权以后,还要交纳一定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囿于现行资源税制的缺点,稀土资源地并没有随着资源的开发而获得相应的发展,现行资源税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稀土资源地的可持续发展.

2.1资源税税制设计不合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低,助推了资源过度开发和生态环境恶化

资源税开征的目的是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益,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在统筹区域间的财政能力上,资源税本应发挥重要作用,理应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然而长期以来,资源税税额标准普遍偏低,而且采用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缺乏应有的价格弹性,使得现行资源税对区域间财政能力的调节作用非常有限,对地方财政贡献度很低.以拥有丰富的稀土、钨资源的赣州市为例,巨大的资源优势并未因为资源的不断开发转化为地方政府的财政优势.尽管新施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将我国离子型稀土(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为30元/t,与之前相比调高了10倍,但相对于每吨几十万元的稀土价格来说,每吨3.6万元(按精矿对原矿折算比1∶1200计算)的资源税显得微不足道.赣州市2011年资源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1.65%,与上年同期1.72%的比重相比反而有所下降.也就是说,随着稀土资源价格的飞涨,资源税收入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不升反降,现行的资源税制并未起到调节区域经济差距的作用.资源补偿费开征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收益,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我国资源补偿费类似于国外普遍征收的“权利金”,体现的是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近年稀土价格水平已发生很大变化,但体现国家所有权益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一直未能调整,如离子型稀土资源补偿费费率为4%,远低于国外“权利金”10%的水平.资源税税收增幅缓慢和极低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仅影响了资源地的财政收入和地区经济的发展,加大了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而且稀土资源进入市场的成本过低,扩大了稀土开采的利润空间,加剧了稀土行业的无序竞争和过度开采,导致资源浪费严重,造成严重污染甚至诱发多种地质灾害,极大阻碍了资源地经济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如赣州的稀土开采点曾达1035个,目前的废弃稀土矿点达到542个,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9].

2.2环境补偿成本过低,无法满足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需要

稀土在开采、选冶、分离等生产过程中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稀土矿区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每年排放的氨氮、氟、放射性元素等污染物对我国重要水域和地下水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含硫、氟、氯等废气对大气也造成了污染.放射性的尾矿和废渣不仅对环境造成污染,也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正是由于稀土生产污染大、环境代价高,一些稀土资源储量丰富的国家(如美国)干脆封存本国矿山,选择从中国廉价购入,这是导致中国稀土生产和出口量占全球比例较高的一个主要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成本被外部化,未实质性进入到稀土的供给成本中.目前环境补偿性的收费只有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收费,如水保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林业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这些环境补偿性收费虽然对资源地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制度设计缺乏科学性,而且多头管理,收费支出缺乏刚性,使用没有受到应有的监督,很大部分的资金并未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用途上,因此这些收费根本无法满足生态环境恢复所需巨额资金的需要.以赣州市为例,赣州经济落后,对资源和环境的依赖性大,长期以来稀土无序开采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全市稀土矿山毁坏面积达78.13km2,水土流失破坏面积7.72km2,共计85.85km2[9].如果要对开采稀土等矿产破坏的土地进行生态修复,初步预计资金投入将高达380亿元以上[8].另据相关资料显示,2011年赣州稀土产业主营收入374亿元,利润为68亿元,全年所上交的稀土资源税总额仅3亿多元,即使加上近几年来所有矿山企业的环境保证金4.17亿元,也只不过是7亿多元.由此看来,380亿的巨额“环保欠款”已是去年赣州市整个稀土行业利润的6倍之多[8].

2.3稀土资源收益分配不合理,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功能弱化

稀土资源收益划分所涉及到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中央、地方政府、资源企业、社会公众(主要指资源地居民),不同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如果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不仅有悖于“公平性原则”和“效率原则”,如出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纵向不公平,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效率低下,也会严重制约矿产资源和资源地的可持续发展.在稀土资源地,由于资源收益分配不合理,加剧了资源问题、环境问题以及社会经济问题的凸显.首先,资源企业攫取了稀土资源开发的大部分利益.前已述及,稀土资源税额和资源补偿费偏低,资源耗竭成本和环境补偿成本也未实质进入企业的税收成本,在生产成本和税收成本较低的情况下,稀土价格上涨所带来的巨额利润被稀土企业所获取.这使得稀土资源的增值无法在国家税收收入中得以体现,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税收的调节功能也进一步弱化.其次,资源地政府收益分配份额偏低.稀土资源的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而资源因地域分布关系,对资源的管理职责主要由地方政府履行,这使得地方政府承担了较重的事权.而目前稀土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生态环境的恶化进一步加大了资源地地方政府的管理重任,而在承担较大的支出责任的同时,由于我国稀土资源政府间的收益划分过于重视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划分,而忽视负外部性的环境成本的承担,使得资源地地方政府收益分配比例偏低,从而缺乏足够的财力有效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比如,稀土税费中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占据其大部分份额,而这两项税种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占据了税收收入的绝大部分;而稀土资源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规模小,收入弹性低,导致地方财政增收乏力,收入难以满足地方政府支出的需要.又如,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上,中央与地方按照5∶5或4∶6分成,地方所得经省、市、县再分成后,留给资源县的补偿费所剩无几,而且分成返还时间较长.同时,由于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尚未建立,致使资源地地方政府、社会公众不仅没有从资源开发中获得相应的好处,还要承受资源开采造成的矿山环境、生态破坏带来的不利影响[10].这种分配制度使得地方政府所享有的财权和承担的事权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应得的利益.最后,资源税的收入归属和利益分配缺乏合理性.从国家赋予地方政府的职责来看,地方政府应当利用资源谋求当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和谐发展,而事实上,一些稀土资源地的地方政府为了谋求资源的经济利益,而忽视稀土资源的保护.比如,现行分税制将资源税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而实际操作时稀土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性质.这种收入分配格局下,对资源的开采越多,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也越多.这样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负向激励作用,地方政府宁可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增长,导致稀土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的不断恶化.而且,由地方政府掌握全部的资源税,也不利于中央政府从宏观调控角度统筹考虑资源税在调节区域经济差距以及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的作用[11].

3促进稀土资源地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税制改革建议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一种注重长远发展的增长模式,其内涵包括生态的可持续、经济的可持续和社会的可持续三个方面[12].由于税收在促进可持续发展中起着独特的作用,因此,针对现行稀土税费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税费制度是解决“稀土乱象”以及实现资源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我国政府为了有效解决稀土行业所存在的诸如丧失稀土出口的定价权、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稀土高端应用研发滞后等问题,试图通过整合的方式来加以解决,于2011年5月出台《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推进稀土行业兼并重组,加快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进一步提高稀土行业集中度[13].在今年3月份美、欧、日联手向WTO提起针对中国限制稀土出口的贸易诉讼后,我国政府加快了国内稀土企业整合进程.整合必然会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再分配,如果中央在稀土行业整合中过度着眼于战略利益而忽视了地方利益,比如通过央企对稀土资源进行跨地区整合,稀土资源地的利益可能会因此而难以得到保障,从而加剧区域之间发展的不平衡.由于资源地承担着稀土开采的耗竭成本和环境成本,而且地方经济对稀土产业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在“稀土整合”触及多方利益特别是资源地利益,稀土资源的开发已对资源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我国的稀土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必须高度重视资源地的利益诉求.根据利益需求进行合理的利益调整和平衡不仅是确保稀土行业整合成功和稀土资源税制改革有效实施的重要因素,更是促进稀土资源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3.1完善资源税税制,加大资源税税收弹性

现行资源税税制不合理主要集中在计税方式和计税依据上.随着稀土资源应用价值的不断提高以及其稀缺性的特点,稀土价格与原来的“白菜价”相比,必然会有大幅度的上涨.因此,为了发挥稀土资源价税的联动作用,将现行的资源税计税方式改为从价计征,并选择按照稀土资源的实际开采量或生产数量的市场价格为计税依据是必要和紧迫的.这样不仅可以通过增加稀土开发成本扭转稀土企业的过度开发行为,促进资源的节约和保护;而且可以增加资源地地方政府财力,增强其治理和恢复生态环境的公共服务能力.在资源税税率设计上,从国外的矿业大国的资源税制度来看,各国的资源税率以动态税率(即比率税率和浮动定额税率)为主,从而使税收收入富有弹性.我国稀土由于资源禀赋的差异,使不同地理位置、不同资源储量、不同资源条件的稀土收益有较大不同,而且稀土开采的生产成本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而增加,其收益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因此,稀土资源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比较适宜,并综合资源的优劣程度、地理位置、开采技术要求和不同开采阶段等方面的客观差异,科学、系统地设计差异化税率,这样才能体现级差收益[14].

3.2整合环境补偿性收费项目,开征独立环境保护税

由于目前的环境保护性收费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弱,政策效果不明显,环境保护功能无法体现.而我国现行税费制度中尚缺乏直接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征收的独立环境税税种.环境税不仅能够突破现有环境收费制度的局限性,而且能够有效解决税收公平性和效率性问题.可见,整合现有的环境补偿性收费,开征环境保护税尤为重要和迫切.环境保护税在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方式均与资源税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应区别于资源税独立开征.稀土行业开征环境保护税主要遵循“谁污染、谁补偿”的基本原则,针对矿山生产作业中产生的排放污染物征收污染排放税,对稀土开采行为征收生态保护税等.在环境保护税刚开征时应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税率不宜过高,在企业可承受的负担范围内确定税额标准,税率水平应根据环境治理情况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结构调整等因素进行定期测算调整[15].在开征环境税的同时,为了激励矿山企业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排放量,可利用减免税收和抵免政策等税收优惠政策加以调节,将防治污染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有效衔接起来,促使企业增强环境风险意识,减轻对环境的破坏程度.

3.3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定位,提高征收标准

从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整体看,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归属和作用各不相同,各自改革的方向也不相同.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矿业生产大国,矿业税费都是同时并存的,既有一般性的税收,如各类所得税,也有专门的矿业税费,如权利金、环保收费或矿业收费以及矿产资源税,虽然在“费”、“税”名称上无严格区分,但他们的解释、计征办法以及征管与归宿都有明确区别.因此,将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或者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视为行政性收费,都是不合理的.鉴于稀土资源补偿费率过低加剧了稀土行业的无序竞争和资源的过度开采,适当提高补偿费率是必要的.目前离子型稀土精矿价格大概在35万元/t左右,精矿对原矿的计税折算比为1∶1200,原矿按30元/t计算,则精矿资源税为3.6万元/t,每吨精矿资源税所占比例大约为10%.如果将补偿费费率区间调整为4%~10%,则每吨精矿资源税费所占比重为14%~20%,相对于目前稀土开采企业36%以上的收入利润率,企业完全可以承受.

3.4调整收益分配格局,重点向资源地倾斜

近年来随着稀土价格特别是南方离子型稀土价格的飞涨,导致非法开采、盗采盗挖的现象非常严重,生态环境也日益恶化.稀土资源地地方政府承担着对稀土资源管理的职责,在保护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使用的同时,还要解决稀土开采所带来的负外部效应,如环境问题、社会问题,以及稀土资源枯竭时所面临的经济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的发展问题.因此,在稀土资源收益分配上,权衡各方利益,重点向资源地倾斜,是合情合理的.

(1)改革资源税的利益分配.稀土资源税作为地方税种制约了中央对地方进行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将稀土资源税改为共享税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矿产资源的属地性使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当地的生态和环境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在资源税收入分配时必须充分考虑资源地地方政府的成本补偿问题.基于此,我们认为资源税的分配应以中央拿小头,地方拿大头为宜.在中央所得部分的二次分配上,可以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给资源地,并保证其专款专用.

(2)将环境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表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或可支配财力的增加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污染治理.稀土开发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不仅仅限于资源地的区域范围内,排放的氨氮、氟、放射性元素等污染物以及含硫、氟、氯等废气也危及到了其他区域.为了保证中央可以集中部分财力解决治理跨地区、跨流域的污染问题,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将环境税列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比较恰当;同时,鉴于稀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主要是对资源地的生态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而且整合地方政府原有的环境补偿性收费项目后,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分配应偏向资源地,由地方分享大部分的比例,并采取专款专用的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15].

(3)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所得部分向资源原地的转移支付力度.为了调动资源原产地地方政府、广大群众珍惜资源和保护资源的积极性,在保持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和地方利益分配比例既定的情况下,中央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再分配环节应向资源开发地区倾斜,特别是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力度;地方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则应加大对资源原产地的分成比例,保证其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改善基层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16].

3.5建立稀土产业可持续发展风险准备金制度

根据“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相关规定,稀土矿山企业每年需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以备企业在矿业活动中和矿业活动结束、关闭时恢复环境治理所需[17].该项制度的实施对增强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感,遏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仅仅从微观的层面对企业的采矿行为进行约束,将稀土开采的负外部性予以内部化,而未从外延的层面考虑稀土开采的外部效应不仅仅是矿山区域内的环境问题,还包括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接替产业发展及因稀土开采引发的社会性问题.因此,为了防止稀土企业将环境治理和恢复的责任转嫁给社会,建立企业和政府共担环境风险的良性关系,实现资源地区经济、生态和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应尽快建立稀土产业可持续发展风险准备金制度.“稀土产业可持续发展风险准备金制度”是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内涵和外延的丰富,在性质上属于稀土产业风险准备金.通过强制稀土企业计提可持续发展风险准备金,约束企业过度开采、采富弃贫等行为;同时,未雨绸缪,解决该产业在未来可能要面对的公共风险,如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稀土产业可持续发展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建立还必须考虑与稀土资源税费部分项目是否相冲突,从理论上讲,“准备金”与税费有关本质的差异,但在实践操作时,应充分考虑稀土企业现金流和财务实际,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18].此外,稀土产业作为一个产值小、对未来影响大的小产业,让其承担整个稀土资源地的可持续发展任务是不现实的,过多的社会责任也有违“公平原则”,解决资源地可持续发展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还需要地方政府具有足够的财力去买单.因此,在建立“稀土产业可持续发展风险准备金制度”时,中央财政应通过转移支付等途径弥补地方财力的不足,用于环境治理、城市转型、接替产业发展、下岗人口再就业等专项问题的解决.

第8篇:财政和税收的区别范文

(一)“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的概念。

从理论上和历史上,任何社会经济形态的国家都存在着财政,财政等同于“国家财政”,也叫“政府财政”,这是“财政一般”。财政因其天然具有公共性,也叫“公共财政”。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财政”、“政府财政”、“公共财政”是一致的。不过,现在我们所指的“公共财政”是引进西方的。因此,“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基础理论概念,围绕着这两个概念可以衍生出不同的次生概念。例如,“国家分配论”、“国家财政论”、“国家需要论”、“国家财政模式(类型)”、“国家财政职能”、“国家财政政策”等都与“国家财政”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公共财政论”、“公共产品论”、“公共需要论”、“公共选择论”、“公共财政模式(类型)”、“公共财政职能”、“公共财政政策”等又与“公共财政”密不可分。财政本质的界定、财政具体论点的争鸣、财政模式(类型)的划分、财政职能的整合以及财政政策的取向等问题,都可以分别涵盖在“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的大概念或大关系内。这样看来,正确认识“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就变得十分必要和突出。

在西方,“公共财政”(Public Finance)的提法已有近三百年历史。我国学者翻译西方财政论著时,有的译为“公共财政”,有的译为“财政”。近几年来“公共财政”被广泛引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财政理论研究的空前活跃,“公共财政”研究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形成了一个阵地,发表出版了一批论文论著,正确指出了“国家财政”与“财政模式(类型)”的联系与区别。这无疑促进了我国财政理论与财政改革的深化,是可喜的进步。但同时必须指出,有的人在研究“公共财政”理论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的回避、混淆甚至否定“国家财政”。这种对待“国家财政”的观点引起了正常的批评与反批评。于是,质疑答疑的论战层出不穷。“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的关系被演变成了严重的对立关系:不是以“公共财政”排斥、否定、最后替代“国家财政”,就是以“国家财政”排斥、否定、最后替代“公共财政”。这两种认识倾向都是片面的,不可取的。长此以往,必将进一步导致理论不明、实践不顺的局面,不利于改革与建设事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财政体制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演变而来的“国家财政”。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财政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职能,必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居于主导地位,相应地形成财政的职能范围大而宽,几乎覆盖了生产、投资乃至消费的各个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是市场,而不是国家政府,这样一来,以国家为分配主体的我国财政职能范围就显得过宽,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推进,有些市场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财政又变得无能为力,国家财政职能开始出现严重的“错位”现象,这主要表现在财政支出范围上的“越位”和“缺位”问题。所谓“越位”,即不该由国家财政负责的项目和部门,财政却依然为其提供资金,如企业挖潜改造支出、企业亏损补贴等,这使得财政支出向竞争性生产建设领域延伸过多,远远超出了政府职能的范围。所谓“缺位”,即应该由国家财政保证资金供给的项目和部门,财政却由于种种原因(财力紧张、收支矛盾尖锐等)而无法满足,致使有关社会稳定和促进改革进一步深入的政策措施如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难以付诸实施。还有,财政应当保证的基础教育、基础科学、卫生保健等方面同样也发生了财政资金支出不足现象,这种种迹象都表明,现行的财政体制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了,改革势在必行。

公共财政是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财政。可以说,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公共财政;发展市场经济,也必然要求建立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理论的最早奠基人是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他著名的经济学著作《国富论》中将政府财政的管理范围和职能限定在公共安全、公共收入、公共服务、公共工程、公共机构、公债等范围,基本确立了公共财政理论框架。经过两个多世纪的研究和发展,公共财政理论日趋完善。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发挥着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也就是说凡是市场可以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都应让市场机制去发挥作用。但是,仅靠市场机制来完全配置社会资源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公共物品,这就必须依赖于公共财政加以弥补。

公共财政是国家(或政府)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和模式。公共财政的主要职能是为弥补市场失效,因此它的活动领域被严格限定在市场失效的范围之内;双元财政也称“双元结构财政”,指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相对独立的公共财政和国有资产财政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因此单从二者的概念内涵来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是双元(结构)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双元财政和公共财政之间并不存在对立或是排斥,而是范围上的一种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双元(结构)财政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必然产物,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几十年“大一统”的财政模式由于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必然需要一种新的财政模式来取而代之,于是公共财政、双元(结构)财政就提到了政府部门的议事日程。随着政府作为政权组织和生产资料所有者双重身份的分开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客观上也要求新的财政模式内部逐步区分为二个既相互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的财政分配行为,即为满足国家行使政权组织职能需要的公共财政分配行为和行使生产资料所有者职能的国有资产财政分配行为。很显然,这种内含两类财政分配行为的财政模式" ,就是双元(结构)财政。双元(结构)财政是与我国转轨时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客观财政模式,并且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还要长时期存在。

(二)我国财税体制中的主要问题

1.政府财政职能尚未转换到位,公共财政体制仍处于建立过程之中。各级政府尤其是多数地方政府仍将发展经济、开辟财源作为政府的首要职责,把公共服务作为第二位职责。不少地方政府直接筹划和投资竞争性项目,而用于公共服务的资金长期不足,缺口很大,越是基层财政上述表现越突出,矛盾也越尖锐。财政还没有从它“越位”的领域完全退出,“缺位”的领域进入不足。

2.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还未完全理顺,“分税制”体制不健全,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正在建立的过程中,财政对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的调节能力还很有限。过去十年间分税制的几次调整以财力向上集中为主。集中上来的财力是“吃饭钱”,但相当一部分资金用于了建设,使得基层财政发放工资困难,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缺口很大;由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健全,能够用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资金十分有限,地区间、城乡间的收入及公共服务的差距不仅没能缩小,反而有所扩大。

3.现行税制不规范,不统一,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功能的发挥。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基本上限于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多数服务行业实行的是营业税。流转税制的双重税种给企业改革和重组造成很大障碍,铁路、石油化工等行业的重大改革都遇到了税制的问题。

4.财政的自动稳定器功能发挥不够。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累进税率,具有在经济高涨时自动增税,经济衰退时自动减税,对经济周期“削峰填谷”的功能。在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中,流转税所占的比重高达60%左右,而所得税的比重只有20%左右,个人所得税只占10%左右,个人所得税比重过低使税收制度发挥自动调节经济运行的作用受到局限。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已经确定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目标还有较大距离,财政通过社会保障收支来充分发挥稳定器作用,还缺乏税收收入制度的保证。

二、“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讨论带来的启示

(一)观点之一:“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本质上应属一致。

按照我们对财政的传统认识,较为一致的看法是财政应是国家财政,国家财政是国家为了满足政府(国家)职能的实现而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的财政;公共财政是指建立在“公共产品理论”和“公共需要理论”基础上,政府应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分配的财政。从两者的解释上看差异是明显的,前者强调了政府职能的实现问题,后者强调了公共需要的满足问题。国家财政的核心是在总结财政发展史的基础上概括出任何财政行为和活动都与国家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在分配过程中居于主体地位,属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其分配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国家职能的实现。公共财政则没有特别明确地提出财政与国家间的联系,而是认为财政的存在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不能提供公共产品、公共需要,并解决相应的效益外溢(外部效应)问题。侧重说明的是政府的财政在市场经济中应扮演的角色。从两者的认识上来看,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我们不能由于这种差异的存在就得出一种结论,认为两者是根本对立的两种财政观,相反地倒是不难从中发现两者在本质上有共同的一面,本质上应属一致。

1.国家财政的提法并没有否定公共需要,而公共财政同样也没有否定财政在分配过程中与国家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国家财政本身包含了公共需要的内容,而且公共需要的内容作为国家财政中的重要内容应是永恒存在的。再从公共财政来看,公共财政是以为了弥补市场机制不能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这一缺陷作为立论依据,并以此来限定或要求政府应有的经济行为。国家财政具有公共财政的属性与公共财政具有国家主体的属性恰好说明,两者并无本质上的矛盾,从性质上来看表现出两者在认识上有一致性的一面,所不同的只是在对同一问题的表述上侧重点和出发点不同罢了。

2.公共财政是国家财政历史阶段的产物和具体化,而不是有别于国家财政的非财政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君主统治已被打破,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被市场经济取代,国家职能相应发生变化,财政相应地也就发展演变为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所以,公共财政是国家财政发展阶段的产物,而不是对国家财政的否定。

3.国家财政是对财政分配整体的描述,公共财政是对国家财政存在依据的进一步说明。从研究方法上看,国家财政对财政分配的描述既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对财政分配活动的研究采取“务实”与“务虚”相给合的办法,力求涵盖财政领域的各个方面,不仅要揭示财政分配活动内在的规律,而且还注重财政分配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揭示;不仅研究“财政一般”,而且注重研究社会主义制度下特别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财政特殊”。而公共财政是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近代市场经济作为研究的基础,运用实证的方法,从分析市场机制运行中存在的缺陷入手,研究其存在的依据。

(二)观点之二: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提供公共产品的财政。

财政的本质是以国家为主导的分配关系,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财政所涉及的范围、运行模式有所不同,公共财政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运行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的两大动力,一个是市场,一个是政府。市场是主要动力,提供私人产品、市场产品,政府提供市场提供不了的公共产品,这是政府的职能。财政就是为政府履行职能即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这时的财政就是公共财政。

我国为什么要搞公共财政?一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市场是经济发展的两大动力,市场能做的政府就不要插手,市场不能做而又是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政府就必须干,而且一定要干好。我们提出要搞公共财政,就是因为以前该干的没干好,不该干的干了不少。公共财政不但是要退出竞争领域,更重要的是不要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

(三)观点之三:我国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面临的几个特殊问题。

1.双元财政——我国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新模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的是单元财政模式,其基本特征是财政分配主体是作为政治权力行使者、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生产经营组织者统一体的政府。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结构,决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不仅是社会管理者而且是资本所有者,兼有政治性和经济性双重身份。这样,我国的政府和财政除了具有西方政治性政府及公共财政相一致的内容外,还存在着不同性质的经济性政府及其非公共财政的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政府既处于市场领域又处于非市场领域,而显著的区别" 是仅处于非市场领域的西方政府。处于非市场领域的是政治性政府,其收支活动构成公共财政,这是我国财政与西方财政的一致之处;处于市场领域的是经济性政府,其收支活动构成了国有资本财政,这是我国财政与西方财政的差异之处。这就使得我国的财政形成了公共财政和国有资本财政并存的双元财政结构。

2.影响和培育市场——我国公共财政的新职责。西方的市场经济是在生产力发展,资本膨胀的推动下自然建立起来的,并经过了二百余年已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经历了三十余年的计划体制后,在改革与探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的。从目前来看,市场经济在我国只是雏形,还很不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还很低。为实现生产力快速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决不能再走西方自然发展的老路,这就要求政府(财政)担负起影响和培育市场的角色。财政影响和培育市场,其调控的深度和广度要深些。不仅市场不能干的政府要干,这是公共财政最基本的供应范围;就是市场能干但现在干不好或干得很慢的政府还要介入,比如说产业结构调整。在公共产品的供应范围内不仅要加强物质性公共产品的供应,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还要加强政策、制度、法令的公共产品供应,以健全、完善和稳定市场经济。

3.不发达型财政——我国公共财政区别于西方的又一特色。财政作为上层建筑总是根据并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与西方相比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使得我国公共财政在收支规模和结构上有自己的特点:首先,财政收入总水平还比较低,税收收入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占的比重较低;其次,财政支出的总规模较小,财政只能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公共财政的服务范围还比较小。这使得我国只能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对西方公共财政的借鉴仅仅雾里看花是不够的。这需要有模式的引进,更要有理论的消化与吸收,还要充分认识中国国情,注意理论与模式的适应性,才能建立起适合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基本框架。

(四)观点之四:二元(结构)财政和公共财政不仅在概念内涵上是有机的统一体,而且在实践中也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有机统一体。

我们承认二元(结构)财政存在的合理性,并不影响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构建步伐。但是中国有中国的特殊国情,我国所要建立的公共财政决不应该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样,我们可以学习借鉴他们的有益经验和基本思路,但并不等于要与他们在财政模式上走完全趋同的道路。姑且不论所有制的差别,单单是严重的“二元经济结构”以及3/4左右的农村人口比重,就决定了我国的公共财政无论是从收入筹集,还是支出范围等方面,都难以和西方国家保持一致。所以,对于国情极为特殊的我国来说,应该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通过适当借鉴西方公共财政制度的有益经验来加快我国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建立步伐,进而从改革的实践过程中积极寻求真正符合中国市场经济长远发展需要的财政模式。基于此,在我国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过程中,坚持双元结构的财政模式(以公共财政为主,国有资产财政为辅)应该是现阶段的一个较为稳妥的理性选择。

(五)观点之五:提倡在中国实行“公共财政”者的本意是让财政退出竞争性资源领域,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但结合当前实际,有些问题也值得商榷。

1.主张财政退出竞争性投资领域是对的,但不能不考虑我国当前实际,我国经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处于发展中阶段,面临着艰巨的结构性调整任务,而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证明,结构性调整不可能靠市场自发来实现,只有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才是最佳的途径。

2.所谓竞争性领域也应作具体分析,诸如钢铁、煤炭、化工、铁路、民航以及高新技术等支配国民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部门,既具有垄断性,又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在我们这样一个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国家,也只能通过发挥财政的配置资源的职能,才能得到加速发展。

3.我国竞争性部门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过去和现在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企业的出路是实行股份制改造,面向市场,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在当前形势下,尚需要财政投入资本金或实施某些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六)观点之六:以财政的“公共性”淡化“阶级性”。

如果说带有鲜明“阶级性”的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财政收支格局是“取自家之财,办自家之事”——将基本取自于国有制经济单位的钱,主要投向于国有制经济单位,并且,财政税收政策被赋予了阶级斗争工具——通过财政收支安排,达到削弱以至铲除非公有制经济的目的的话,那么,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和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逐步趋向于“公共性”的今天的财政收支,已经呈现出“取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的格局——将取自于广大社会成员的钱,投向于同广大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物品或服务项目上,并且,财政税收政策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失掉了阶级斗争工具的意义,而走上了为全体社会成员服务的无差别地、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企业和每一位居民的道路。

以“公共性”淡化“阶级性”,决不是一件小事情。事实上,它所带来的变化,不仅为我们走进WTO之门铺平了道路,而且,对于中国的经济社会生活来说,无异于一场革命。

三、财政政策的建议与选择

专家们普遍主张用公共财政的提法取代国家财政的提法,其目的说到底就是要使财政能够更好地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协调,使财政的定位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以便更好地指导财政的改革与实践,使其承担起应有的使命。

(一)建议一:从构建我国公共财政的基本目标来看,应该是以“市场失灵”为标准,凡是市场能解决的,财政就应退出;凡是市场不能解决的,财政就应进入。

(二)建议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促进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必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要做好此项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财政分配要退出竞争性生产建设领域。我国目前各级财政都很困难,收支矛盾十分尖锐,财政分配应退出竞争性生产建设领域,以确保公共产品的正常供应。根据专家论证,我国生产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大约在" 10%——15%之间比较合适。这是我国建立公共财政所要考虑的问题。

2.控制行政管理支出的规模。我国的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上升,至1996年达到13.49%,而美国同一指标仅为3.37%,这是我国行政管理机构不断膨胀、人员不断增长的证明,导致了公共支出结构的不合理,加重了财政的负担。国家机器的规模要适度,不能无休止地膨胀,否则既会加重财政负担,也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3.确保社会事业经费的供应。包括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这是市场配置资源所不能解决的,我国财政在这方面一直表现为投资不足。从我国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考虑,公共教育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尽快达到4%。对科学、教育等方面的投资,属生产性投资,而不能作为非生产性的支出。它有助于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经济发展、民族复兴的有力保证。

4.加强对公益工程与公共工程投资。公益工程如电讯、自来水、电力、煤气以及公共交通等,是自然垄断集中存在的部门和行业。市场对资源难以有效配置,市场自发运行往往导致大量的浪费和破坏,只能由政府干预来纠正。

5.加强政府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环境,而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往往是企业无力承担又不愿承担的一项系统工程,应由国家政府承担其职责。

6.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保证社会保障投资。社会保障支出的不足,制约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我国政府必须加大社会保障的投入,从而为转变政府职能,为政府机构改革提供后勤保障。

(三)建议三:从目前看,我国公共财政框架已经建立,支出结构已经调整,但任务还很艰巨。

第9篇:财政和税收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财务会计;资产负债表

1.所得税会计研究内涵

1.1所得税会计概念

所得税会计可以理解为:是研究如何对以会计制度计算为前提的税前会计利润(亏损)与以计算为前提的应税所得(亏损)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的理论和方法。

所得税会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存在差异。会计收益是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出一定时期内的总收益或总亏损,一般的财务报告中的税前利润总额就是会计收益;而应税收益是指按照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一定时期的应税所得。

1.2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准确的理解两者的区别有利于对所得税会计进行深入的了解。

第一,目的上的差异。

财务会计的目的是真实的反应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以及现金流量,并且通过会计账户和财务报表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其决策的数据和信息。所得税会计是以保障税收为目的的,根据公平、效率原则以及社会政策而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行为主体的差异。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范围。有独立的资金、能独立核算收支并自负盈亏的就是会计主体。法律主体是在法律上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体和团体,成为法人。法律主体一般都是会计主体,但是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有些会计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车间、分公司等。

第三,会计计量的差异。

财务会计主要采用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而税法规定各交易应该采用公允价值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在资产持有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增值和减值的可能性,会计上应该确认损益,而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和部门规定的可以确认损益的情况外,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2.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区别

2.1相关概念

资产负债表是新准则的核心和精髓。所谓资产负债表观指的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去确认资产、负债和收益。这是新准则中整个所得税会计研究体系的基础,以此出发的相关概念有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等概念。

第一,暂时性差异代替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主要强调差异发生的形式以及差异的转回是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的差额,这种差异是在一个期间内形成并在一个或者多个期间内转回。暂时性差异主要指的是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异,他强调的是差异产生的原因和内容。旧准则中规定采用时间性差异,而新准则中主张采用暂时性差异。前者是某个时间段的数据,后者是某个时间点的数据。新准则对暂时性差异的使用也就决定了其选择资产负债分析法。

第二,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代替递延所得税。

旧准则把对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的会计处理,作为递延税款。由此可见,递延税款是一个混合性账户,即可确认为贷方,又可确认为借方。新准则中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两个概念和暂时性差异相适应的,可递减暂时性差异是能够用作抵税的部分,是可以收回来的资产,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将来需要交纳的税金,是要清偿的负债,对应递延所得税负债。混合性账户到资产和负债的分别列示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一方面能够更加清晰的记录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每笔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另一方面充分体现出新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观。

2.2会计处理方法

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旧准则中可以使用应付税款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处理时间性差异引起的会计处理。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新准则采用债务法,债务法又分为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将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而资产负债表负债法则是以暂时性差异的角度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差异的内容。新准则中更侧重于资产负债表负债法。这种方法不仅能够提供全面的会计信息,为决策者做决策提供有利的数据支持。也符合会计的可比性原则,全面贯彻费用管在所得税会计中的应用,使企业能够看清税后净利润才是企业真正的所有者权益。

2.3列报

新准则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出来,所得税费用在损益表中列出来,并且应该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事宜。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加强了对财务报表中列示的明细度以及会计信息透明度的要求。

3.完善所得税会计理论的措施

第一,进行所得税会计理论与方法的研究。

所得税会计研究在我国起步比较晚,尽管通过引进国外的先进经验以及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逐步确定了一套适合我国发展的所得税会计研究体系,但是由于相关基础理论较为薄弱,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业务的处理以及法律等处理的还不尽完善,所以国家应该鼓励学者和企业界对所得税会计方面的理论研究,使其能够科学的指导实践过程。

第二,逐步规范所得税会计的相关法律。

在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主要解决以下问题:首先,确定企业所得税会计工作的法律地位。也就是把企业实行所得税会计作为一项法律义务进行严格的规定,在相关法律规定中要重视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工作的规定。其次,规定计税所得额的税基。按所得税税基的原则严格界定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税前扣除项目以及所得税会计核算程序和模式。

第三,配备具有专业素质的税务人员。

企业的会计利润与纳税利润存在很多不一致的方面,如:折旧费用、收益、亏损弥补以及减免税收等,这对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所以有必要优化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一方面在选择税务人员的过程中加强所得税会计知识的考核,另一方面在工作的过程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四,建立企业所得税核算程序。

核算程序直接决定了企业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总利润,所以对核算程序的规范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的会计核算水平还不允许所得税会计自成体系,独立核算,但是必须采取一定的过渡形式和方法,使所得税会计在研究的过程中减少对财务会计的依赖。逐步建立“财务会计所得额与差异额之和构成了计税所得额”,在这种核算模式下规定所得税核算的具体步骤和各个环节中应该注意的细节。

第五,协调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法律规范。

所得税会计的计税基础是税法,财务会计的理论基础是会计制度,在某些细节上税法和会计制度对企业的要求是不同的,两者之间的不一致导致企业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力的依据,同时也为一些投机行为提供了机会。由于所得税暂行条例已经较为完善,并且所得税会计已经建立,有必要取消单行的财务法规。这样既可以减少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有利于指导企业的实施过程。

4.结语

目前,所得税会计在我国仍然处于发展阶段,与国际发达国家比较还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所以如何完善和发展所得税会计理论是非常重要的课题。应该根据我国国情以及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所得税会计理论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使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研究有所突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