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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并购 纳税筹划 并购对象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通过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以期达到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税收成本的一种经营筹划行为。在并购中,税收因素影响企业并购的全过程,选择恰当的目标企业是制定企业并购策略的第一步,并购对象选择的纳税筹划可以降低企业并购成本。在企业并购的第一阶段,并购企业能够选择恰当的目标企业,就会改变企业现有的纳税格局,利用税法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纳税人的税收优惠,达到降低企业税负、减少企业并购成本的效果。
一、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的纳税筹划
按照参与并购双方所处的行业,企业并购可以分为纵向、横向和混合并购三种。
1.纵向并购中的纳税筹划。纵向并购是指生产或经营环节相互衔接、密切联系的企业之间,或者具有纵向合作关系的专业化企业之间的并购。纵向并购使得并购企业由原来的市场交易行为转变为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减少了增值税的纳税环节,节约了原市场交易中的运输、仓储等费用,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市场风险。同时,由于并购企业延伸到了其它经营领域,可能增加企业并购的税收成本,企业规模扩大从而导致纳税人身份和属性发生了变化,增加纳税主体其他纳税环节以及纳税税种。例如,汽车零配件企业并购汽车企业,相应的纳税主体身份和属性发生了变化,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中相应地增加了消费税税种和纳税环节。消费税仅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企业并购后缴纳消费税的时间得到递延,可以延迟纳税时间,获得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因此,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并购中可能产生的税收影响,提高并购成功的可能性。
2.横向并购中的纳税筹划。横向并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或生产工艺相近的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横向并购扩大了企业的市场份额、提高了企业的竞争优势、弥补了并购企业资源的不足、有助于形成规模效应从而降低成本。纳税主体所处的经营行业和经营范围一般不发生变化,因此,一般不会改变并购后纳税主体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但是,并购后纳税主体的规模发生了变化,可能导致其相关的适用税率有所提高。因此,企业在进行横向合并时,在计算企业并购综合成本和收益时,有必要将纳税人身份和属性的变化所带来的税收负担影响考虑在内,力求降低企业并购的综合成本,提高综合收益。
3.混合并购中的纳税筹划混合并购是指一个企业对那些与自己没有相关市场或生产过程的企业进行的并购行为。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分别属于不同的产业部门、没有共同的产品市场,并购双方企业也没有显著的投入产出关系。混合并购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有助于企业进入新的经营领域,增加了进入新行业的成功率,便于企业实行经营战略转移。与纵向并购相同,由于并购企业进入了新的经营领域,同样可能会面临纳税主体属性的变化,大大增加新的应税种类和纳税环节的可能性,从而加重税收负担。例如,房地产企业合并了制造企业,合并后的企业不仅需要交纳交纳营业税、契税、房产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还要交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因此,企业有必要综合考虑并购中的综合成本及收益,提高并购成功的可能性。
总之,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不同的目标企业可能改变纳税主体的身份、增减企业的税种、纳税环节和税率。因此,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并购企业必须考虑企业并购导致的应纳税的增减对并购成本或收益的影响,以实现企业并购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二、目标企业所在地区选择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并购中,经营性质和经营状况相同的不同目标企业,由于所在地区不同,其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并购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突出了对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优惠,相对淡化了地区性优惠。新税法的这种变化,使得并购企业可以选择这些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以期降低企业整体税收负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收收益。
三、目标企业经营状况选择的纳税筹划
并购企业在前期准备阶段,务必要掌握目标企业的真实情况,特别是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这直接关系着并购后能否实现预期的收益。在并购纳税筹划中,高盈利企业可选则那些享受某种税收优惠的有未弥补亏损,但仍具备长期盈利能力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通过并购双方盈亏的抵消,来改变企业的整体纳税水平,达到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通过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来实现推迟交纳所得税的目的,以便在并购后获得税收收益。
运用目标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纳税筹划,一方面,并购企业必须着重考查目标企业在实施并购和接管后是否有足够的盈利能力,要么目标企业本身有足够的发展潜力,要么并购企业有足够的信心盘活目标企业;另一方面,并购企业能结合自身战略和实际情况把握住实施此次并购的真正目的,是提升核心能力和强化竞争优势从而创造更多的新增价值,而不是一味追求节税。同时,企业并购亏损企业后,可能会导致企业整体利润的下降,影响企业的整体业绩评价,给企业带来巨大压力。而且,并购亏损企业还可能导致后期整合阶段并购企业向目标亏损企业过度注入资金,进一步造成合并后企业资金流不畅给整体企业带来的筹资压力,反而被拖入与本意相悖的经营困境当中,得不偿失。
四、并购对象选择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根据企业总体战略目标,充分利用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 合理进行并购对象选择的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要深入学习国家各项税收政策,掌握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的意图,防止因为误解国家税收政策而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二是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 合理选择财务评价指标,通过比较分析法对不同并购方案进行分析,进而选择最优方案。可以用于纳税筹划方案选择的评价指标主要有应纳税额及其现值、税后净利润及其现值、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净现值、现金流量净现值、现金流出现值、权益资本收益率及每股收益等等。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并购对象选择的纳税筹划是企业并购纳税筹划的重要方面。在并购中,企业应深入学习国家各项税收政策,领会税收政策的意图,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恰当地对目标企业所在行业、所处地区以及经营状况进行进行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力求降低企业并购的综合成本,提高综合收益,以期实现并购中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刘懿婷.浅谈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J].商业会计,2007(8)
一、纳税筹划相关论述
(一)概念
纳税筹划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界定,但是一般情况下可将其定义为:在遵循税收法律的前提条件下,为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企业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方面进行精心的策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相关的优惠政策或可选择性的条款来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理财行为,简单的来说就是指企业恰当地运用纳税筹划的方式,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降到最小,尽量降低税收的成本,减少经济的损失,是资金的一种“节流”的方式,能够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方式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它是一种合理的避税行为,不用承担相关的法律风险。随着纳税人纳税意识的不断增强,纳税筹划成为经营管理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纳税筹划的特征
纳税筹划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合法性、计划性、目的性和实效性方面。合法性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计划性又被称为筹划性,是在经济活动中对即将发生的事情进行筹划,这种筹划的时间是涉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税务筹划方案需要调整的就是具体的涉税行为;纳税筹划的目的性表现的十分明显,就是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同时,也需要降低企业各项税收的风险值,这就是纳税筹划目的性的具体体现,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单纯着眼于纳税人总体税负的情况,需要站在长远的角度上进行筹划;实效性就是指纳税筹划需要根据政策、法规的变化而变化,根据整体的环境进行适时地调整。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仅一线之隔,如果不能够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改变则很有可能违反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税务筹划的意义
税务筹划能够充分发挥税收经济的杠杆作用,站在国家的角度上来说,税务筹划能够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利于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降低征税和纳税的成本;站在企业自身的角度上来说,税务筹划能够提高企业经济管理的水平,优化产业的结构。
税务筹划从发展到成熟,已经逐渐走进我国企业经营管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局限性
(一)会计、税收法规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造成企业纳税筹划局限性
会计与税收两项工作各自有目标,这样极易造成观念、手段、计量原则上的差异。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特点,其主要的目标是社会分配尽量公平,主要作用是调节财政收入,而会计具有真实性、可靠性、相关性的特点,主要目的是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的财政信息。税收具有无偿性主要体现在政府无需对相关的补偿进行考虑,因此,税收主要关心的重点是企业的收入情况。企业面对的主要是资金的提供者,重点关注的是投资回报情况,也就是所谓的资本补偿。综上所述,会计客观、谨慎的手段与税收征税的基数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严重影响了企业纳税筹划,给企业纳税筹划带来了一定的局限性。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不确定因素具有局限性
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税负,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开展企业纳税筹划并不一定能够达到目标。企业纳税筹划是计划性决策手段的一种,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产生这样现象的主要因素是理财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水平限制。理财人员对相关业务知识的认识水平是有限的,有些人认为企业纳税筹划就是少缴税,更有甚者设置将企业纳税筹划等同于偷税、漏税,严重影响了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给企业带来负面的影响。
(三)征税方和纳税方地位差异具有局限性
在法律方面征税方和纳税方的关系是纵向的,双方即享有权利也需要承担义务。上文中说到,税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相关税务部门需要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强制执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认可。另外,国家还赋予税务部门一定的强制、指挥的权利,纳税人不得不服从国家的安排,因此,企业纳税筹划必须通过税务机构的认可。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常常会发生纳税机关不信任企业的现象,对企业纳税筹划计划中的避税手段并不认可,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引来严厉的处罚,这些现象都极大的打击了纳税企业的热情,严重影响了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和纳税的脚步。
(四)理财人员业务水平给企业纳税筹划造成了局限性
企业纳税筹划是高智商活动的一种,因此要求理财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能够对财会制度其到规范的作用,能够保证财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企业纳税筹划的基础是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这就要求理财工作人员不但要精通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还要熟知税法、税收政策等,并且能够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最新信息,根据政策信息的相关情况对企业纳税筹划进行调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企业实现利润最大的目标。
在目前的企业纳税筹划中,有很大一部分企业纳税筹划的案例属于偷税、漏税和逃税的范畴之内,进而导致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被推翻的现象屡见不鲜,企业不但需要补缴税款,还需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不但没有达到减轻赋税的目的反而给自身的形象带来不利的影响,严重影响了日常的生产和经营。
理财人员业务水平限制主要体现在:一是认知水平。目前理财从业人员对于企业纳税筹划的认知主要局限在“少缴税”方面,他们认为,企业纳税筹划只需要在税法上下功夫,只要懂得了税法的相关优惠政策,然后对其进行充分利用即可;二是操作技术方面的局限。理财人员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往往只关注某个税种的税负情况,不能站在企业整体上进行考虑,从而造成企业纳税筹划失败的现象发生。
三、建安设计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改进措施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需要针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局限性进行改进,改进的方向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国家政府,另一方面是企业自身。本文在企业自身方面,主要以建安设计企业为例。
(一)国家政府方面的改进措施
站在国家的角度上,想要改善纳税筹划的现状需要从改善征税方和纳税方地位方面入手。
虽然纳税人必须依法承担纳税的义务,但是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国家税务机关需要在思想上树立征税方和纳税方平等的观念,积极、主动地为纳税人服务,从管理型部门转变为服务型部门。另外,还需要不断加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纳税筹划的意识,从侧面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自身改进措施
1、调节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
调节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首先需要明确二者协调的基调。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无论是在历史还是在现实中都具有较强的联系,其体系制度都是建立在共同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对二者进行协调具有极强的操作性。对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进行协调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在方式方法上进行协调。会计需要对所得税纳税的筹划提供多种参考的方法,并且采用会计方法将纳税筹划申报税务机关备案;二是在标准上进行协调。这一要求主要是针对项目的开支情况,主要是要求纳税筹划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三是在项目上进行协调。
2、减少不确定因素
减少不确定因素主要要求企业充分掌握与纳税筹划相关的信息,主要包括业务信息、政府政策信息、税收法律法规信息、风险信息等。企业只有充分掌握上述信息才能够把问题考虑的更加全面,将纳税筹划自身所具有的风险降到最低。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the diversification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makes the construction numbers increase gradually. Construction companies is one of the leading industries of paying taxes. Therefore, the reasonable tax planning is important for the increasing of enterprise profitability and competitiveness.
关键词:纳税筹划;建筑;企业
Key words: tax planning;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3-0016-02
0引言
所谓纳税筹划就是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政策的原则下,综合应用会计、税法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尽最大努力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优秀的纳税筹划方案往往能直接为企业创造利润。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和牡丹江建筑企业的现状,归纳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1积极利用承包、分包合同进行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对工程的承包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各项工作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负责各个环节的协调与组织。如工程承包公司自身没有施工力量,或者自身虽有施工力量,但不参与该项目的施工,将所有设计、采购、施工等项业务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只从事协调或组织工作;有的自身有一定的施工力量且参与了该项目的施工,但仍将其中大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间的差额。第二种形式是工程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参与工程施工业务,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不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第二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不与建设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而仅作为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中的“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两种形式之间,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和税率不一样,营业税税负也不一样。获取中介费收入的营业税税负重于获取承包收入的总承包单位的税负。然而,这两者之间是可以转换的。应该说,建筑企业以其资力和实力获取工程承包资格,再部分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具有中介性质,如果中介方也具有施工能力和施工资格,就应该尽力避免中介收入,或者将中介收入转化为承包收入。
如某工程承包总公司通过竞标,向业主承揽了一项价值1亿元的建筑安装工程(其中电梯等设备由业主提供,金额为4000万元),工程承包总公司又将该工程以5000万元(不含设备价值4000万元)的价格分包给甲工程公司施工。工程承包总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同时又与甲工程公司签订了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上述两份合同时,涉税事项如下:
①由于电梯等设备由业主提供,投标时就明确为4000万元。因而总承包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金额为6000万元,电梯等设备价值不包括在该合同内。这样总承包公司可节税:
营业税4000万元×3%=120万元(其它税金不计,下同)这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不作为安装产值的,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款。
②总承包公司与甲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总承包公司涉税处理有两种选择:
A按建筑业征税:1000万元×3%=30万元
B按服务业征税:1000万元×5%=50万元
按A方案可节税20万元。这是由于:工程承包总公司与甲工程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就应按建筑业征税。税法规定:建筑安装工程实行转分包形式的,总承包人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本企业的计税营业额。
从上述可以看出,总承包公司通过筹划可节税140万元(120万+20万)。同理,甲工程公司如果将部分项目(如安装作业、装饰等)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施工,也有筹划空间。
2科学利用营业额项目进行筹划
由于营业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缴营业税=应税营业额×税率,各个行业(包括建筑企业)利用税率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相对较小,所以,营业额的确定是决定营业税税负大小的关键因素,要降低营业税的税负,最直观的方法就是降低应税营业额。利用营业额进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也能起到比较好的效果。
2.1 降低材料费用
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企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中均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动力的价款。所谓包工包料,是指建设单位不负责供应材料,而由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并进行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包括料、工、费的收入;包工不包料,是指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筑企业只负责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没有材料部分,只有人工费收入。包工包料工程和包工不包料工程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供应纳入建筑企业的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使用同样的原材料,由于材料的供应渠道不同,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这必然会使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较高,而建筑企业则可以与材料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利益上的原因,供应商往往可以给予比较优惠的价格,这样就可以降低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原材料的价值,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企业作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消耗的原材料也具有一定的重复使用的可能,如果企业通过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预算开支,提高原材料及其他材料的使用效率,做到一物多用或者在多项工程中重复使用,也可以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价款,从而减少应计税营业额,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
2.2 降低安装工程的产值
根据税法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中应该包括设备的价款。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
同一笔税款,尽量延迟交付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些资金暂时留在企业里,可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或者可以减少企业在银行等机构的贷款,减少财务费用。所以,利用税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合理选择对本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往后推迟,也是一种重要的纳税筹划方法。另外,由于建筑企业作业周期长、耗费资金大,所以很多建筑企业都采用预付工程款、分期结算等方式,纳税时间的选择对建筑企业则显得尤为重要。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建筑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为:①一次性结算价款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②平时预支、月终结算或竣工后结算款项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或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③分阶段结算价款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④其他方式结算价款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收到预付备料款和预收工程款时不是建筑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为建筑企业进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打开了方便之门。建筑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前提下,应尽量不将预收款的时间作为结算时间,而将结算时间往后推迟,从而达到使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推迟的目的。
4利用合作建房进行纳税筹划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要认真筹划,就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如甲、乙两建筑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000万元,于是,甲、乙各分得价值500万元的房屋。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900万元,因此,甲应纳的营业税为500×5%=25(万元)。若甲企业事先进行纳税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具体操作过程如下: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现行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甲向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需缴纳营业税。仅此一项,甲企业就少缴了25万元的税款,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筹划效果。
5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建筑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确定,企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建筑企业营业利润包括工程结算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劳务作业利润、材料销售利润、多种经营利润和其它业务利润(包括技术转让利润、提前竣工投产利润分成收入等)。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筹划重点在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而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在于正确计算企业的收入、费用、资产的价值和亏损的弥补。合法扩大费用支付,减少收入费用差额,主要筹划策略有:
①在收入额的确定上遵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产品或商品已经发出,工程已经交付,服务或劳务已经提供,价款已经收讫或者已经取得价款的权利为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但是,当企业所承担的施工工程和提供的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这样,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可确定合适的收入实现时间,实现节税的目的。
②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的价值是随着实体的磨损而逐渐转移的,因此,只能以折旧形式分期列入成本费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线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另一种是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企业采用不同的方法,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也不一样。由于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一般会转移到产品的成本中去,或作为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何对折旧费用进行筹划与安排,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计提的折旧额相同,比较均衡;而使用加速折旧法则前期计提的折旧相对较多,后期相对较小,由于在前期将大部分的折旧已经列支或转移到产品的成本中了,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③选择不同销售方式的筹划。产品销售方式有现金销售、预收货款销售、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分期收款等,不同的销售方式对应不同的收入确认时间。由于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方式有自由选择权,销售方式不同,往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为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而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取决于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延迟纳税)提供了筹划机会。
④利用企业坏账损失处理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税法及现行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均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备抵法(即计提坏账准备金法)或直接冲销法(即不计提坏账准备金法)处理企业的坏账损失。不同的坏账损失处理方法对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的影响不同。一般情况下,选择备抵法比直接冲销法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因此,企业选择备抵法处理坏账损失,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的一部分后移,使企业获得延迟纳税和增加企业营运资金的好处。
纳税筹划是企业的权利,市场经济不断推进建筑行业的多元化发展使得建筑企业的施工项目逐渐增加,合理地纳税筹划,对于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和竞争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企业来说,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不需要缴纳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税收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3.
[2]许瑜蓉.浅议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筹划[Z].2007,3.
关键词: 所得税 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 如何充分享受所得税法现有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企业收益, 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所谓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所得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本文从所得税税率、纳税人身份、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等几个方面阐述了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措施。
一、所得税税率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这一税率水平既充分考虑了国际上的税率水平,又兼顾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负担水平。在此基础上,为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国家还制定了一些低税率的政策,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1、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在其年应纳税所得刚好超过30万时,可能会因为累进程度太大,造成增加的所得税负担急剧增加,这时,小型微利企业就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合理地把应纳税所得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小型微利企业可通过参加公益、救济性捐赠,或者增加其他期间费用来增加扣除项目,以此避免企业因增加应纳税所得而带来的超额税收负担。
2、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筹划。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可通过公司分立或将科技产业进行地区间的迁移,或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给位于此类地区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甚至“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来使税负减轻;或考虑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和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使其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适用15%的低税率,以减轻税负。
3、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或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所得税的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非居民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所得进行筹划。
二、精心选择纳税人身份
新税法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将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同时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税法规定,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内或虽然登记注册地不在境内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则其为居民企业;企业的登记注册地不在境内,同时其实际的管理机构不在境内(可以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也可以没有机构、场所),该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则其为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税率分为两种,一是25%,适用与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有实质联系的所得;二是20%减半,适用于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的所得。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三、税前扣除筹划
1、提前扣除,延期纳税。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对该类固定资产按最短的年限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同理,在目前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应采用加权平均法,而非先进先出法。相反,因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但不超过年营业收入净额的0.5%扣除,应尽量减少列支,尽量避免赞助支出、企业之间的管理费等不得扣除的支出。总之,企业要准确把握可扣除的成本费用数额,争取税法允许的最大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2、新税法对于工薪、福利、捐赠、广告费等给予了更加宽松的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提高,企业因此可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福利、捐赠、广告费及研发费用等,但要注意是否符合列支条件,如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捐赠则必须是公益性捐赠;广告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体等。
四、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1、费用的加计扣除。一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项政策。二是工资的加倍扣除。新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100%扣除。因此,企业应合理安排残疾人员,特别是安置残疾人员已达到一定比例但未达到1.5%的企业,有时通过增加少量残疾人员就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2、特殊设备的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下转第5 页)
(上接第168 页)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这些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目前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企业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3、税额减征的优惠政策。属于这项优惠政策的规定有三个:一是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第一笔获得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免税三年税额减半;二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免税三年税额减半;三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不超过500万部分,免所得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目前我国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和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应根据自身的资金和周围的环境,制定自己的投资方向,尽量能够满足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
关键词:纳税筹划;内涵;应用;误区;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7-0086-02
纳税筹划常常被称为“合理避税”或“节税”, 纳税筹划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合法性。表示纳税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业务,属逃税行为。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在现实中,企业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常常有多种税收负担高低不一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企业可以通过决策选择来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利润,纳税筹划便成为可能。
二是筹划性。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即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流转税;收益实现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交纳财产税。这就在客观上为纳税前做出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图谋少缴税,就不是纳税筹划,而是偷逃税收了。
三是目的性。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有别于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采用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
从纳税筹划的起源和定义可以看出,纳税筹划不仅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正是纳税筹划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
一、我国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必然性及现实意义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就是竞争。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其中纳税筹划也应是企业筹划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原因在于:(1)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自的日益扩大,企业在逐渐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过程中,自我意识和主体利益观念日益强烈。经营实体如何在不违反税法而又充分利用税收的各种优惠政策条件下,预先调整企业的经营行为,以达到合法地节约税负支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影响举足轻重,亦成为现代财务管理面临的紧迫课题。(2)随着改革开放的加深,大量外资涌入。涉外企业的增加不仅引发一系列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需要国家宏观调控,而且由于外资企业大都有着强烈的纳税筹划意识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国企业为维护自身权益、增强竞争力而进行纳税筹划的需求。(3)税收强制性特点使纳税活动受到法律约束,企业必须依法纳税。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家对偷漏税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如果采用偷、骗、欠等违法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纳税人不但要承担税法制裁的风险,而且还将影响企业的声誉,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企业不得不转而用合法又合理的手段来追求其财务目的,即只有在不触犯税法又不违背税法立法意图前提下实现的税负最小化才是有效的。所以,纳税筹划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二)现行税制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经济利益保护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但筹划的实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环境和配套措施作为前提。从理论上讲,只有一部完善而又全面的税法细则并认真地加以实施,才有可能避免或消除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然而,事实上,现代经济条件下,由于税法除了组织稳定的财政收入职能外,还拥有宏观调控等效应,各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者按自己的意图行事,无不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制定了不同类型的税收政策,使得无论多么健全严密的税制,税负在不同纳税人、不同纳税期、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之间总是存在差别。对某一应税活动往往有多个纳税方案,这就给纳税人寻找降低税收成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极大的可能和众多的机会。
(三)开展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下企业的一项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行为自主化、利益独立化,权利意识得到空前强化。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说是一种本能,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为己的特征,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十分正常的。对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过程中,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而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纳税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维护自身的资产、收益,亦是其应当享有的最重要、最正当的权利。
二、纳税筹划在企业中的具体应用
虽然国家千方百计营造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但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条件不同、发展不平衡,各地政府往往把税收作为调节经济运行和经济结构的手段。因此,税法中各种特殊条款、优惠措施及相关差别规定大量存在,从而在客观上造成相同性质征税对象的纳税人的税负存在高低差异。因而,纳税人也就可以采取各种合法手段避重就轻,经过运作,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税收规定纳税,从而使自己得以节约税收成本。下面具体分析国内企业纳税筹划的新思路。
(一)利用本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实施纳税筹划
利用本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实施纳税筹划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税负的差异实施纳税筹划
比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对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增值税的规定等,这些以企业性质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其典型的例子是,许多内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国外办企业,然后将国外企业资金以外资的名义转手投入自己在国内的企业,通过这种曲线的形式来获得“合资”企业的资格,从而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随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二为一,这种思路将会被放弃。
2.利用行业税负差异实施纳税筹划
从事不同经营行业的纳税人的税负存在一定差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缴纳营业税的不同劳务行业税率不同;(2)从事货物销售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缴纳增值税,而提供其他劳务的企业则缴纳营业税,税负存在差异;(3)不同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同,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确定没有完全脱离企业财务制度造成企业间税基确定标准不一致,从而导致税负不同;(4)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负差异。由于存在行业部门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别,利润转移、转让定价已成为一种常规性的避税手段。而且纳税人还可以利用从事行业的交义、重叠来选择对其有利的行业申报缴税。
3.利用地区税负差异实施纳税筹划
我国对设在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等区域内的纳税人规定较多的税收优惠。众多的地方优惠区内企业也较优惠区外企业的税负轻。但是并非只有完全是在“优惠区”内经营的企业才享有优惠税率,对于在特定地区内注册的企业,只要投资方向和经营项目符合一定要求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一些企业通过在特区虚设机构,利用“避税地”方式来进行避税。
4.利用纳税环节的不同规定来进行纳税筹划
由于消费税仅在生产环节征收,商业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不用纳税。所以一些消费税的纳税人就利用消费税实行单环节征税的法律规定,通过设立关联销售机构,利用转让定价尽可能多地减少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
(二)利用税法缺陷实施纳税筹划
即利用税法条文过于具体实施纳税筹划。因为任何具体的东西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很可能是越具体的法律规定越隐含着缺陷。比如,个人所得税采用列举法列举了应税所得的各个项目,但是这些项目不可能把所有形式都概括进去,而且各个项目有时难以区分得特别清楚,所以纳税人就可利用不同项目、不同的税率的规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纳税项目,降低实际税负。
1.利用税法中存在的选择性条文实施筹划
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了几项单列而又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一项规定都不违法。企业利用其选择性,通过分析测算选择低税率的方式,就可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现行税法中规定,房产税的纳税方法有两种:一是按房屋的折余价值以1.2%的税率计征房产税,另一种是按房屋的租金收入依12%计征房产税,但因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限定条件,再加上审批和管理制度中的漏洞,遂使纳税人通过选择性方案实现纳税筹划成为可能.
2.利用税法条文的不严密进行纳税筹划
许多优惠条款对给予优惠的课税对象在时间、数量、用途及性质方面限定的定性不严,也产生了利用这些限定条件进行避税的方法。例如,现行税法规定对部分新办企业实行减税或免税,但对“新办企业”这一概念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致使许多企业通过开关的循环方法,达到长期享受减免税的待遇。
3.利用税法条文的不确定实施纳税筹划
关键词:企业 政策性搬迁 收入 纳税筹划
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涉税处理的相关规定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涉税处理的相关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文件包括: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最新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比较几个文件,核心问题和最大变化主要集中在对企业搬迁购置新资产的所得税处理的规定上。
国税函[2009]118号的相关规定是政策性搬迁做出的最为原则性的规定,该公告使得企业可以利用搬迁收入减去企业重建资产的重置价值之后的余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并且允许重置资产在使用年限内进行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这样一来企业的克扣成本就会增多,从而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但是这样也导致重置资产存在重复抵税的问题。该文件在2012年40号文后以废止。
2012年40号文则纠正了重复抵税的问题,规定在搬迁过程中,企业花费较大项目的(土地购置、设备和厂房的购置等)支出,不能在搬迁收入中扣除。但是这样一来,就使得搬迁所得大幅增加,因为从重置资产可以在使用年限以内进行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这对一些搬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2013年11号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而办法的。作为一个过渡性的文件,它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所得税处理做出了规定。文件认为,2012年40号文生效之前企业已经签订了搬迁协议,但是并没有完成搬迁清算的话,那么在搬迁过程中涉及的重置资产(房产、土地等)可以在搬迁收入中予以扣除。如果扣除后所得余额大于零,那么就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在完成搬迁清算后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余额小于零,则需要在完成搬迁后企业不再合并该年内的经营利润缴纳所得税;并且还规定在搬迁过程中抵减后的重置资产还可以在使用年限内摊销或者进行计提折旧。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具体纳税筹划
(一)2012年40号文与2013年11号文的比较分析
2013年11号文规定,如果企业在2012年40号文生效前以签订政策性搬迁协议,但是搬迁清算尚未完成时,企业可以在重新建设或者恢复生产这一过程中购置的资产就可以看作是搬迁支出,就能从企业的搬迁收入中扣除出去,余额按照规定,作为重置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因而企业搬迁所得清算将会降低,并且折旧或者摊销的基础也有所下降。并且根据2013年11号文第十五条规定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政策性搬迁企业既可以将亏损弥补的期限延长,还能够保障企业资金的流转,利于企业占用资金。
(二)具体案例分析
以某公司为例,该公司在2013年9月份需要进行搬迁项目的汇算清缴,因而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7000万元,搬迁支出花费600万元,而购置设备花费2800万元,购置房屋花费2700万元。其中假设购置的设备、房屋没有净残值,其中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而房屋的这就年限为20年,企业所得税率以25%计算。
按照以上两文件进行计算,具体体现为以下两种方案:
其一,7000万元(搬迁收入)-600万元(搬迁支出)=6400万元(搬迁所得)。该企业按照2013年企业所得税率缴纳所得税为6400万元X25%=1600万元。并且按照这就年限,重置资产在使用年限范围内逐年递减所得税额。
其二,7000万元(搬迁收入)-600万元(搬迁支出)-2800万元(重置设备)-2700万元(重置房屋)=900万元(搬迁所得)。那么该企业在2013年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900万元X25%=225万元,并且不需要在今后的年限内进行重置资产的折旧摊销。
(1)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该企业在2013年按照方法二可以减少流动资金1375万元,这样就为企业的重建与恢复中提供了大量的资金保障。不仅如此,从资金的时间价值层面来说,方案二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的资金,进一步支持企业的发展。
(2)根据2013年11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摊销与折旧的方法。以下内容以方法二中计算的搬迁所得900万元为基础,进行相应计算。这样一来,计算出折旧与摊销资产占重置资产的比例为16.36%,因此折旧房产价值可以得出为2700万元X16.36%=441.82万元,如果依照前文提出的折旧期限为20年的话,那么每年折旧为22.09万元;以此类推,设备每年折旧为91.616万元。那么根据税法的相关要求,可知每年该企业在重置资产应该计提折旧数额是113.71万元。也就是说每年该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之前可以抵消的折旧计提费用为113.71万元。如果根据全部该企业全部的重置资产以最短的折旧和摊销年限为基础进行计算的话,将900万元计算到设备之内,因为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所以900万元/5=180万元为每年该企业在税前可以抵消的摊销与折旧费用为180万元。
通过对上述两种方案进行比较可以得出,第二种方案是在加速折旧的基础上进行的,可以直观的体现出其合理性与经济性。所以说根据2013年11号文的原则,企业需要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以便保障企业最大利润,而第二种方案无疑是最恰当的选择。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来说,做好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纳税筹划意义重大,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资金使用效率等问题。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在处理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纳税筹划问题时,必须认真对待,在深入研读2013年11号文的基础上进行思考与探讨,从而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 纳税筹划关键点 风险 可能性
一、纳税筹划的内涵和目的
1、纳税筹划的内涵
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和纳税人在专家和有关税务人的指导下,以合法的节税为分析点,从维护企业和纳税人的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使用现有税法的优惠政策及相应的技巧来减少纳税支出。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纳税筹划必须是在充分利用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情况而调整自身某时段内的税基税率而给企业带来的方便。它是一种合法行为。纳税筹划工作如果不能考虑到筹划过程的严谨性和相关的筹划工作风险,那么很容易变成偷税的违法行为,从而使得企业得不偿失。所以,要把握纳税筹划的内涵,就必须把握它的几个关键点。首先,纳税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必须是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而产生的一种企业为自身利益做出的努力。其次,纳税筹划的过程必须要审慎地考量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法规的实际执行状况和执行方式,确保筹划活动的顺利。最后,纳税筹划的成本效益分析,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为了为企业节约成本,使得企业有更强的财务能力和竞争能力,然而实际的纳税筹划是存在一定风险的,那么就必须在考虑风险的前提下度量纳税的效益问题。
2、纳税筹划的目的
纳税筹划的目的有两个:纳税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约成本,赢得资金,强化企业的财务能力;纳税筹划可以增强企业合理运用相关政策来赢得自身发展的能力。首先,纳税筹划的出发点就是合理合法地利用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来调节纳税税基和纳税税率,以达到减少企业纳税支出的目的,为企业赢得更多的资金,也是企业盈利能力的一种体现,强化了企业的财务能力。其次,在企业合理利用相关政策的同时,也是对企业自身能力的一种考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内企业面临着走出国门的发展要求,那么企业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为自身赢得利益的能力的加强,必然使得企业在国外的竞争能力得到提升。所以,纳税筹划是对企业财务能力的一种考量的锻炼。
二、施工企业税费的纳税筹划的可能性和原则
1、施工企业税费的纳税筹划的可能性
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的可能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税法本身的设计而给企业提供的纳税筹划的可能性;不同地区的执法效果和实际执行方式的差异为企业赢得的纳税筹划的可能性;通货膨胀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为企业赢得纳税筹划的可能性。
(1)税法设计方面。税法设计方面的主要牵扯到几个问题:企业对纳税方式、纳税时点的选择性;企业对税基方面存在的自由选择性;企业享受的免征额方面的优惠。首先,施工单位由于自身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相关税法允许对成本的确定上采取实际成本或者计划成本的选择度量,而且税法规定了三种预缴方式,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1/4预缴、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那么这就为企业调整自己的纳税方式和纳税时点提供了可能性,从而可以对一定时期内的纳税额度进行合理筹划减少。其次,对于承包工程来讲,安装设备的价值如果是由建筑单位来提供,那么是不计入施工单位的收入确认之中的,这就为企业减少自身纳税税基提供了可能性,类似于此的还有,对于工资的计量方面,可以选择含量工资来冲更多的成本,这些税法的相关规定的弹性,就为企业在税基方面的选择提供了可能性。再次,企业享受的免征额方面,例如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技术开发费用可以加扣50%的成本,企业可以选择注册在高新科技开发区来享受优惠政策等方式,都为企业提供了降低纳税筹划的可能性。
(2)不同地区由于要考虑到自身发展的重点,处于引导各个不同经济模块的发展必要,对实际纳税的执行过层中,做了比较有弹性的规定。例如,城市为了引进高新技术的进入,必然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许多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而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必然存在相关的弹性,以高新企业的发展为重点,做便宜执行策略。
(3)通货膨胀自然导致材料价格的上涨,为企业带来了不利,但是通货膨胀却可以使得企业在价值的估量、成本核算方面获得更大的自由性。例如,含量工资的合理运用,库存成本的度量方法的选择,调整施工结果的考量而导致的成本和收入的改变等措施来实现纳税筹划。
2、施工企业税费的纳税筹划的原则
施工企业纳税筹划需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二是事前规划考量成本效益原则。首先,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只有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所进行的筹划活动才能够真正的为企业提供效益,一旦违背这一原则必然导致企业由纳税筹划转而成为偷税的违法行为,使得企业得不偿失。其次,事先规划考量成本效益问题。纳税筹划是对企业施工所在地的具体情况是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的情况,合理利用各方面的差异而提供的可能性,通过有条理的设计而为企业带来效益,那么必须是在缴纳税款前就已经事先设计好了,而非临时做一调整,另外,在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的过程中,核心是对获得收益的考量,必须计量其本身的风险而带来的成本,是经过成本效益分析后的一种实际所得。
三、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的关键点
1、纳税方式和时间点的选择
纳税方式的选择和时间点的选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选择有利的所得税缴纳方式,合同承包方式的选择,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首先,我国所得税的缴纳是以年度为单位,分月或者分季度进行预缴,年度终了时候进行结算。企业可以在预测未来年度的盈利水平的前提下,在经过相关单位的认可之后,选择不同的时间结算点,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额度。其次,在合同承包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施工企业可以和建筑单位进行协商,由建筑单位提供安装设备,施工企业只负责相关的实际操作,这样,施工单位的实际产值中就不会包括设备的价值,仅仅是相关材料的费用和施工过程的价值,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存货计量方式的选择方面。存货的发出计价,税法允许按照实际成本或按照计划成本计价。所以在材料价格下降的前提下,施工企业可以对存货进行先进先出的计量方式,这样在一定时间段内可以使得企业的当期期末存货成本降低,从而达到合理筹划纳税,减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2、对相关政策的合理运用
对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的营业税方面,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相关政策的规定,来合理减轻自身的税负。首先,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查账的方式,另一种是核定征收的方式。一般只有对有完整账本的企业才采用查账的方式计量征税,而对于没有完整账本的企业则采用以施工产值的0.2%到25的额度进行征收,多出的部分最终要落到企业身上,加重企业的税赋,所以企业应该尽量避免以第二种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在营业税方面,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以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是,如果施工企业不签署相关的施工合同,则是按照5%的“服务税”来缴纳相关税款,而且不用缴印花税,所以如果印花税和城市建设税等相关税率之总和小于5%,企业选择签署合同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赋。此外,企业在选择职工工资的计量中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国家规定,施工企业可以运用含量工资计算的方法,来确认相关工资的费用额度,从而可以为企业降低税赋。企业还可以选择申请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国家对于高新技术开发费做出的可以加扣除50%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新增税款”来抵免部分纳税额度,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企业还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差异进行分包合同的措施,从而达到每一个节点上的节税目的。
四、结论
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为企业赢得更多的机会,还可以使得企业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减少成本的支出,实现自身实力的增强。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必须注意纳税筹划过程的整体性和严谨性,必须要考虑到纳税筹划的风险和相关问题。在对不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自己施工过程中的具体状况进行详细考核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相关的时间节点的差异、法律政策提供的方便、施工过程成本和收入计量的弹性以及人的因素等,科学论证筹划活动的成本效益,以投资的眼光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增加企业的财务能力,并为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增强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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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自己的一席之地,就要不断创新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在经济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来减低税收成本。企业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遵守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方案时,为了实现最合理的纳税而进行的规划。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润,在纳税时,企业往往会依据政府的税收政策,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的经济结构和交易活动,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目的在于尽量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同时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筹划销售收入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当天作为收入的确认日期;对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的销售来说,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则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为收入的确认时间;对于委托商销售商品的在商寄回清单时为收入的确认日期。这些规定,可以有效的制约企业偷税漏税行为,而企业也在销售收入的实现日期和方式上拥有很多的自由,通过对各种销售方式的选择,为了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选择分期入账或者推迟收入实现。
(二)筹划税前扣除项目
首先,根据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项规定对企业的好处在于,可以通过适当的公益性捐赠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应该注意规定中所指的年度利润总额与企业应纳税收额并不完全一致,前者主要是一个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为此,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与年度利润总额可能会存在很多差距,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正确计算,精确公益性捐赠的数额。
其次,企业在纳税之前可以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筹划,税法规定的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企业,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如果在比例税率下每年的所得税率不变或者有下滑趋势,企业应该对其进行加速折旧。这种筹划方法的好处在于,企业通过把前期的利润推至后期,延缓了纳税时间;一般在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企业的纳税年度税负增加会大于延缓的纳税利益,这时,企业使用直线折旧法会比加速折旧法更有利。
(三)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筹划
我国制定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应该统一为25%,另外,国家为了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还制定力一席低税率的政策,这些政策可以给企业加强所得税纳税筹划提供更多的空间。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一些在新税法公布之前就已经批准设立的的企业,在过渡期内,可以按照该企业成立时的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即享受15%—24%的低税率政策。但是在过渡期内,企业的税率每年提高2%,为此,企业使用直线折旧法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比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更有利。
其次,对于一些新兴的小型微利企业,过重的税收负担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为此,国家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其年应纳税所得刚好超过30万时,就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将纳税所得控制在自己可以承受的合理水平。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通过诸如参加各种救济性的、公益性的活动,增加纳税前的扣除项目,避免因为超负额税收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最后,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通过设立分公司或者将科技产业进行地区之间的迁移,同时也可以通过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等使自身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而可以实行低税率,减轻纳税负担。
二、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措施
目前,国内很多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筹划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企业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首次,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筹划属于较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需要较高层次的专业人士来负责。企业在任命税收筹划人员时一定要加强职员的专业知识考核,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法和会记法规;另外企业应该对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的筹划人平。
其次,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企业一定要加强管理,严格要求纳税筹划人员,在充分收集各种会计资料之后,再按照相关的国家法律规范进行纳税筹划,确保纳税筹划的准确行、科学性。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节约纳税税额,争取最大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现代企业增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由于国家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为此,企业一定要充分了解国家关于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纳税意识,进一步规范纳税筹划,另外,必要时企业要加强与税务机关执法部门的沟通,合理进行纳税筹划,争取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结语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各大企业应该高度重视。与此同时,企业必须要明确纳税筹划与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前者的目的是为了节税,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而后者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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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筹划性;合法性;培养;发展
一、 纳税筹划的特性
(一)纳税筹划的合法性:纳税筹划作为一个比较新的概念,指的是纳税义务人在税收的法律许可范围内,运用税法、会计、投资、经营、财务等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实现税收的一种经济行为。从概念中可以看出,纳税筹划必须要遵守国家现行税收的法律跟法规,不可以造成任何税收的违法行为。因此,合法性是纳税筹划最基本的特征。
(二)纳税筹划的筹划性:纳税筹划要进行计划、设计、安排。是纳税义务人对税法的主动作用,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策划活动。这种活动不仅要求筹划者精通国家的税收法律,熟悉财务会计制度,更要时刻清楚在既定的纳税环境下,能准备的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有效的节约税收成本。
(三)纳税筹划的目的性:纳税义务人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纳税,起到节税收益的目的。纳税筹划长期着眼于纳税人收益持续稳定的增长,不是着眼于税种以及税负的高低,更不能仅看到纳税人总体税负的轻重。在纳税人实行经营策划、财务计划中,纳税作为其中的一个因素进行投资决策时,除了要考虑税收的因素外,还要考虑到其他多种因素。要学会权衡轻重,争取达到收益最大化,以求得长期远大的发展。
(四)纳税筹划的专业性:新一轮税制改革紧锣密鼓的施行,对于那些过去热衷于偷税漏税,非法避税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末日可能越来越近了,于是纳税筹划的功能就凸现出来。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总希望获得最大利益。缴纳税款作为一种支出行为,必然形成企业自身经济利益的一个减项。如何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利用各种政策减轻税负,提高收益,是当今纳税人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五)纳税筹划的时效性:国家经济环境不断地变化,国家的税收法律也会随着变化不断的修正和完善。任何国家的税收都不是一成不变的,税收政策必须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而制定。当国家的税收政策变动时,纳税筹划也应该及时进行调整。
二、实施纳税筹划应做到的两点转变
(一)、筹划不足导致企业先发生业务而后“筹划”
前期,因为很多的企业都没有事先做好纳税的筹划工作,导致了很多业务的产生,业务产生后,企业突感税收负担的增重,便开始四处“求医问药”,花大价钱聘请咨询机构、业务专家来为之“把脉”。从来没有想过,经营活动及业务交易一旦发生后,纳税义务也会随之发生,此时,想通过各种手段来达到减少税款的目的,都会构成“偷税”。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纳税筹划中的“合法性”和“筹划性”的特征。
因此,应该首先明确企业自身的组织结构、经营目的和业务计划,邀请专业的财务部分的相关人员参与进来。专业人员熟悉了企业的业务规划和发展方向后,可以更有效的在业务发生前合理地进行计划,设计,安排,有效的利用现有的税法优惠政策,为企业开源节流,减少税负。
(二)充分重视税务职能的建立
纳税筹划集合了跨税收学,财务管理学,法学等多种学科,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综合学科,就目前来说,大多数的企业都没有设立专门的税务部门,将税务人员归属在财务部门下。与此同时,对税务岗位的培训和重视也远远不足。这就要求企业建立起一套适合企业税务人才选拔的机制,明确各职责岗位的分工。建立起配套的机制后,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专业的税务人才。税务人员自身也要密切的关注新出台的税收法律跟相关政策,建立内部知识更新和交流渠道。税务人员要熟悉企业经营模式和业务发展,并能根据其经营的业务活动,提前进行纳税筹划,让企业享受到国家各项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在我国经济体制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纳税筹划不仅促进了各类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促进了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充分带动起我国经济的飞速增长,完善的协调了各区域间的经济发展,优化合理的利用内外资结构,对堵塞税收漏洞起到了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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