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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种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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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种类

第1篇:法律法规的种类范文

关键词:中风;方剂;配伍;数据挖掘;双向聚类;聚类分析;知识发现

DOI:10.3969/j.issn.1005-5304.2013.11.007

中图分类号:R2-05;R277.7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04(2013)11-0016-04

医学信息量的不断增长催生了一项目前在医学信息学领域的活跃分支——医学数据挖掘/知识发现。在该领域中,聚类方法是一项核心技术,是探索性数据分析和模式发现的一种重要手段[1]。聚类分析是一个将数据集划分为若干类的过程,其结果是使得同一类内的对象具有较高的相似度,而不同类中的对象是不相似的[2]。在统计分析和模式识别领域,聚类已被广泛研究,提出了大量的理论和方法,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3]。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厅科研课题(L2012345)

双向聚类(biclustering)源于Hartigan[4]提出的同时聚类算法,是一种对数据矩阵中的实例和变量同时进行聚类的新型数据分析方法,可同时使用对象及其属性来提取它们的联合信息,对稀疏和高维矩阵尤其有效,在应用上具有很多优势[5]。该方法在生物医学领域的首次应用见于基因表达谱的分析,随后在微阵列和生物信息学中得到广泛应用[6-8]。而将双向聚类方法应用于中医信息分析则刚刚起步,相关研究较少,笔者以中风病中医治疗组方配伍规律知识发现为例,对该领域内方-药两方面数据进行双向聚类,在对复方聚类的同时反映其配伍信息,以揭示其组方配伍规律。

1 资料与方法

1.1 数据来源

源数据采自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开发的《中国方剂数据库》和《方剂现代应用数据库》。预处理采用BICOMB(http:///m/user_content.aspx? id=300020),双向聚类分析采用gCluto(http://glaros.dtc. umn.edu/gkhome/cluto/gcluto/overview)。

1.2 数据采集

登录中医药在线()多库融合平台,检索策略为“主治=中风”,年代不限,命中记录情况为《中国方剂数据库》中1758条、《方剂现代应用数据库》中91条。套录后转换为文本格式的待处理源数据。

1.3 数据预处理

纳入资料标准:主治病证中明确出现针对中风、半身不遂、偏枯、神识昏蒙、言语蹇涩、口眼歪斜及其同义词或近义词等主症,或与已知的中风病因病机符合的方剂。排除资料标准:所治症状可明确为其他因素所引起偏枯、偏瘫等,无主症或主症不符合,以及属于治疗外感表证和类中风的中风方剂。

经标准过滤及整理后,共得到有效记录648条。首先对文本进行处理得到方名和药物组成两项信息,再对部分药名后不相关信息进行清洗,最后对药名进行规范和统一。本文涉及的中药异名,主要参考《中药学》[9]及《中药大辞典》[10]进行规范处理。

1.4 信息抽取

使用BICOMB的提取功能[11]进行方名和药名的识别和抽取。通过频次分析,初步归纳出不同药物在诊疗中使用情况。为确定核心药频次阈值,使用Donohue[12]根据齐普夫定律推导出的高频低频词界分公式进行计算。

其中,I1为词频为1的词个数,T为高频词中的最低频次数。再使用BICOMB系统的进行药方和药名统计,构建“方-药”向量矩阵,矩阵的行为高频药名,列为相关方号。

1.5 双向聚类

采用gCluto对上述矩阵的行和列同时聚类。将之前导出的高频矩阵导入gCluto中,聚类算法采用重复二分法(repeated bisection),类数量设置先后测试了从10(默认)到2,本着ISim(表示类间的紧密程度)尽量高而Esim(表示类间的离散程度)尽量低的原则,经对比发现4类效能最佳。相似性函数(similarity function)采用相关系数。判别函数(criterion function)采用I2。

聚类结果的类内和类间特征以描述度和区分度属性表示。根据各类对象中描述度(descriptive)较高同时区分度(descriminating)较低的原则来筛选效能最佳的各类代表方,作为方证对应判别的主要依据。

2 结果

2.1 预处理结果

预处理后得到有效记录648条,如:NO.1[方名]化风丹。[药物组成]白附子,天麻,羌活,防风,抚芎,人参,陈皮,石菖蒲,荆芥,甘草。NO.2[方名]化风丹。[药物组成]白附子,天麻,防风,荆芥,羌活,独活,人参,细辛,川芎,木香。NO.3[方名]化滞丸。[药物组成]荆三棱,蓬莪术,桔梗,大黄,陈皮,半夏,白术,旋覆花,鳖甲,葶苈子,紫苏叶,木香,沉香,麦芽,槟榔,舶上茴香,硼砂。

2.2 统计结果

Cluster 0类:191号方-龙珠丹(描述度2.3%):[药物组成]川乌,虎骨,牛膝,败龟,全蝎,白芷,附子,枫香脂,踯躅花,独活,藿香叶,僵蚕,麻黄,当归,白花蛇,地龙,萆薢,金毛狗脊,天麻,川芎,凌霄花,犀角,没药,朱砂,牛黄,麝香,乳香,龙脑。

Cluster 1类:567号方-再造丸(描述度7.8%):[药物组成]蕲蛇肉,全蝎,地龙,僵蚕,穿山甲,豹骨,麝香,水牛角浓缩粉,牛黄,龟甲,朱砂,天麻,防风,羌活,白芷,川芎,葛根,麻黄,肉桂,细辛,附子,油松节,桑寄生,骨碎补,威灵仙,萆薢,当归,赤芍,片姜黄,血竭,三七,乳香,没药,人参,黄芪,白术,茯苓,甘草,天竺黄,制何首乌,熟地黄,玄参,黄连,大黄,化橘红,青皮,沉香,檀香,广藿香,母丁香,冰片,乌药,豆蔻,草豆蔻,香附,两头尖,建曲,红曲。

Cluster 2类:341号方-独活汤(描述度5.8%):[药物组成]独活,芍药,远志,薏苡仁,甘草,麻黄,丹参,陈皮,熟地黄,桂枝,,人参,防风,茯神,山萸肉,天门冬,厚朴,牛膝,五加皮,羚羊角,麦冬,山芋,白术,秦艽,黄芪,川芎,附子,石膏,升麻,防己,地骨皮,石斛。

Cluster 3类:207号方-夺命还真丹(描述度3.0%):[药物组成]天麻,人参,木香,白术,菟丝子,藁本,独活,川芎,僵蚕,黄芩,全蝎,半夏,熟地黄,蔓荆子,甘草,桂枝,生地黄,地骨皮,薄荷,黄连,,防风,茴香,知母,杜仲,茯苓,柴胡,桔梗,陈皮,枳壳,石膏,当归,羌活,白芍,麻黄,细辛,蛤蚧,金箔。

gCluto生成的可视化矩阵中,水平方向为高频药物聚类,垂直方向为这些药物的方聚类。方药矩阵中的四类树结构对应生成的山峰图见图2。

3 讨论

3.1 方药对应判别

将高描述度代表方和该类结果中的高区分度方进行药物组配比对,并结合可视化矩阵的类内药物聚类树结构分布,挖掘该类方中的核心药/药组,最后查阅文献进行方解和功效分析,梳理出方药证治规律。

以Cluster 0为例,将191号方-龙珠丹与类内区分度最高的341号方-独活汤进行组配比对,得到独活、牛膝、麻黄等药物为非该类代表药,排除在外。方解如下。

191号方-龙珠丹出自《杨氏家藏方》卷一,316号方-金汞灵丹出自《续易简》卷四,此二方都有祛风化痰、活络通经、开窍止痉的功效,主治风中经络,口眼斜。主要成分有犀角、牛黄、麝香、朱砂等,该配伍应用的代表方为安宫牛黄丸。方中牛黄、麝香为主药。牛黄味苦甘,性凉,气味芳香,具有清心豁痰、开窍、凉肝、熄风解毒的功效;麝香辛散温通,为开窍之首药,与牛黄配合突出了清热解毒、芳香开窍的特点。药性上,牛黄与麝香一温一凉、相反相成。朱砂镇静安神通心窍,龙脑芳香开窍,能化痰堕痰,辅佐主药加强镇心、定惊、安神的作用。

同类内描述度次之的316号方由牵正散加味转化而来,其主要成分为白附子、僵蚕、全蝎等。主要针对风痰阻络、经隧不利之证,祛风化痰、通络止痉。方中白附子辛甘而热,功能祛风化痰,为君药;全蝎、僵蚕有祛风搜风、通络止痉之功,其中全蝎长于通络止痉,僵蚕优于化痰驱络中之风,共为臣药。三药合用,药少力专,使风除痰消,经络通畅,则病证可愈。

其余方也都侧重于祛风化痰通络,共同点为都重用牛黄、麝香、龙脑、白附子、僵蚕、全蝎等祛风化痰、开窍通络的药物。该类方药适用于痰热腑实、风痰上扰证,体现了清热化痰、熄风开窍、急下通腑的治法治则。痰热腑实、风痰上扰证为本虚标实、上盛下虚之证,虽有本虚之证,但以风、痰、火等标实之候为主。此时邪盛,证偏实,按急则治其标的原则,当治以熄风化痰通络、清热通腑之法,速去其邪。

其余类别均可按此法进行比对分析。

3.2 证治配伍规律

①外风初中经络证:治法治则为祛风扶正、活血通络,标本兼顾。组方以祛风通络、辛温发散药为主,配伍养血调血活血益气药。代表方为夺命还真丹、保命延寿烧酒方、大秦艽汤。常用药对为:半夏+陈皮、羌活+防风、苍术+白芷、当归+川芎等。②痰热腑实风痰上扰证:治法治则为清热化痰、熄风开窍、急下通腑。组方以侧重祛风化痰通络。代表方为龙珠丹、金汞灵丹、安宫牛黄丸。核心药/药组为:朱砂+麝香+牛黄、僵蚕+全蝎+白附子等。③气虚血瘀证:治法治则为益气活血。组方侧重用补气药,并伍以活血化瘀药。代表方为再造丸、神效活络丸、大活络丹。核心药对为:大黄+黄连、熟地黄+肉桂等。④肝肾亏损,阴虚风动证:治法治则为滋补肝肾、熄风潜阳。组方重用牛膝、杜仲等补益肝肾药,辅以丹参等益气养血药,攻补兼施,标本同治。代表方为独活汤、茯苓浸酒。核心药对为:附子+干姜、远志+石菖蒲、牛膝+杜仲等。

结果表明该方法可成功抽取中医方剂数据库中的方药信息、结合不同证型配伍用药特点探索方剂制方要素,梳理出中医中风病方药证治规律。

4 结语

目前,中医药信息处理与分析中的数据挖掘方法种类繁多,本研究试用双向聚类方法探索疾病最为广泛有效的治疗方法和组方用药规律,从多维角度分析了中风病中医方药间的聚类关系,总结出针对4类证型的中风证治规律,是中医药数据挖掘领域的一次新的尝试,希望对后续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并预期为方剂配伍理论研究、药性理论研究、中医临床用药研究提供新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

参考文献:

[1] 刘春鹤,赵玉虹,张相苏.试以双向聚类法分析肩周炎治疗热点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12(19):107-108.

[2] 崔雷.医学数据挖掘[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56-68.

[3] 赵恒.数据挖掘中聚类若干问题研究[D].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05.

[4] Hartigan JA. Direct clustering of a data matrix[J].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Statistical Association,1972,67(337):123-129.

[5] Banerjee A, Dhillon IS, Ghosh J, et al. A generalized maximum entropy approach to bregman co-clustering and matrix approximation[J]. Journal of Machine Learning Research,2007,8:1919-1986.

[6] Kluger Y, Basil R, Chang JT, et al. Spectral biclustering of microarray data:Coclustering of genes and conditions[J]. Genome Research,2003,13(4):703-716.

[7] Cho H, Dhillon IS, Guan Y, et al. Minimum sum squared residue based coclustering of gene expression data[C]∥Proceedings of the 4th S/AM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Data Mining(SDM’04).2004:114-125.

[8] Cho H, Dhillon IS. Co-clustering of human cancer microarrays using minimum sum-squared residue co-clustering[J].IEEE/ACM Transactions on Computational Biology and Bioinformatics,2008, 5(3):385-400.

[9] 高学敏.中药学[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7.

[10] 南京中医药大学.中药大辞典[M].2版.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6.

[11] 崔雷,刘伟,闫雷.文献数据库中书目信息共现挖掘系统的开发[J].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8,24(8):70-75.

第2篇:法律法规的种类范文

关键词:综合运输法律法规;体系;运输法

一、研究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现实背景

综合运输体系是指用最恰当的方式去最大限度地满足有效的国民经济运输需求的交通运输体系。不同于传统的交通运输业只是五种运输方式的简单总和,综合运输体系更突出各种运输方式的协作配合,有机结合,连接贯通,达到运输发展的协调和运输管理的协同。所以说,发展综合交通运输不仅能提高交通运输总体效率和效益;同时增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促使运输市场更加协调有序的发展。原交通部撤销、铁道部并入,交通运输部新成立以来,大部门体制改革被提上记事日程,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作为体制建设的重要方面,其地位重要、作用突出。在2016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中,就如何实现“交通运输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又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在今后五年综合交通运输工作部署和规划中要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综合交通运输法治制度体系。交通运输法律体系本身作为交通运输管理活动的重要前提和依据,对运输活动当事人起到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作用。梳理和完善综合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法规体系,构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符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律的体制机制,是大部门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

二、目前学术界关于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观点

目前就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研究展开了如下探讨:一、应建立一种什么样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二、在现有的交通运输法规规章中,对需要重新建立,以及修改完善和立即废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判断、整理和说明。三、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的法律、法规应如何衔接以提升综合运输效率等等。这些都有待于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达到“及时性”要求。本文就关于“建立什么样的法律法规体系模式”的问题,梳理出两种体系结构模式构建观点:第一种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5+1”模式即道路、水路、铁路、民航法和管道交通运输法,分别调整五种运输方式内部关系,各自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城市公共交通法规;第二种是制定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关系法,统一调整五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关系,即综合运输促进的法规体系(“促进法”)。

三、对建立何种法律法规体系模式的两种观点的评析

在这两种不同观点下,研究结论或者完全倒向一边,或者完全赞成两者,或考虑如何协调两者,均对这两种模式的构建展开了理论分析和实际评析,力求找到一种符合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管理规律的模式。1.支持“5+1”模式。张庭柱认为交通运输部成立以后,提出了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想法。这并不是不是意味着要把现有的立法模式推倒重来,建立一套新的体系,而是在现行的交通法规体系基础上,将民航、邮政、城市客运的立法问题统一纳入进来,统筹考虑。交通立法还是应该遵循: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自己的行业特征来制定的方式。我国按不同运输方式立法的做法已取得很大成果,不会也不可能制定一部能解决各种运输方式问题的法律,用一部综合运输法律调整几种运输方式几乎不可能实现。认为应该在保留铁路运输法规、道路运输法规、水路运输法规、民航运输法规、邮政法规体系的基础上,不专门增加综合运输促进的法规,而是修订和完善原有的几个法规体系,将需要调整的综合运输衔接问题在各自的法规体系中予以明确。2.既支持“5+1”模式,又支持“促进法”模式。张迎涛等人认为既要考虑制定道路交通运输法、水路交通运输法、铁路交通运输法、民航法和管道交通运输法,分别调整五种运输方式内部关系,又要考虑制定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关系法,统一调整五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关系。3.考虑根据不同分类方法下选择不同模式(协调两者)。张迎涛等人提出对综合运输事项进行分类,认为在制定综合交通运输的法律时,可以根据上述分类进行立法,分别制定调整各种类型内部关系的法律和调整各种类型之间关系的法律。a)类型内部关系法是指调整各种类型内部事项的法律,把综合运输事项按某一标准分为几种类型,相应地制定几部调整类型内部事项的法律。例如,根据运输路径、状态、空间、对象的进行划分,分别制定不同的运输法;b)类型之间关系法是指调整各种类型之间关系的法律,将综合运输分为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等五种运输方式之后,从逻辑上讲,既要考虑制定道路交通运输法、水路交通运输法、铁路交通运输法、民航法和管道交通运输法,分别调整五种运输方式内部关系,又要考虑制定道路、水路、铁路、民航和管道交通运输关系法,统一调整五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关系。4.对建立何种法律法规体系模式的预测。综合上述观点可以预测,按不同运输方式分别立法基本格局一时不会改变,原因在于,《民用航空法》、《铁路法》、《公路法》、《海商法》、《港口法》、《邮政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多年,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管理模式,加上各种运输方式有着自身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其管理依据的变更面临一些阻力,衔接还需要一段准备期和实验期。虽然这种按不同运输方式分别立法的基本格局暂时不会改变,但在一些法律法规层面,对管理方式的改进应予以进一步规定,如果加以改善将会更加符合现代道路运输管理的特点。如在对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方面、赔偿额度方面、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凭证方面等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差异和管理上不能有效衔接,政府部门实际管理工作和人民生活出行带来不便,应在这些方面予以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赵光辉.规制视角下的综合运输体制法规体系建设:基本立场与发展展望[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60-63.

[2]陈敏飞,张柱庭.大部制对交通法治的影响[J].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3:12-14.

[3]张迎涛,李忠奎,周艾燕,武君婷,程悦.如何完善我国交通运输法规体系(上)[J].交通建设与管理,2010,11:64-65.

第3篇:法律法规的种类范文

【关键词】企业;法律法规;管理能力

一、前言

随着经济、文化以及科学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社会的发展进程也在不断推进。在知识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影响和带动下,企业法律法规的管理工作无论是在管理方式还是在管理理念上,都被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能力的高低有时能够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企业开设经营的整体运作是否能够有序进行。如何才能更好地加强企业法律法规的管理能力,就成为了相关工作人员的重点研究内容。

二、我国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发展现状

法律法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各大中小型企业繁琐的管理工作中较为主要的管理环节。一个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物内容管理水平的高低有时能够直接影响甚至决定这个企业能够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获得长足稳定的发展。我国是依法治国的法制社会,对法律法规相关事务进行管理也是我国各大中小型企业严格遵循国家依法治国基本理念的象征。经过多年以来不断的借鉴学习和实践探索,石油勘探企业在法律法规相关事务内容的管理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由于我国相关工作以及技术人员对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研究经历的时间较短、经验尚浅,在管理工作实际开展的过程之中,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和弊端现象。管理机构的配套设置不够健全、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个人素质有待提升以及管理工作协调方面的局限性等,都是我国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最为常见和突出的矛盾现象。

三、加强企业法律法规管理能力的有效措施

1.法律法规工作的开展立足石油勘探业务与基层在职员工

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与律师事务所以及各种类型法律机构在开设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务的管理有很大的不同。通过提供适当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的保障企业日常生产、销售以及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是一个企业、尤其是石油勘探企业对法律法规相关事务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最终工作目标。

因此,企业内部负责法律法规相关事务内容管理工作的工作人T如果想要更好地提升和加强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管理的工作能力,就要将相应法律法规工作的开展最大限度的立足于企业自身业务经营与发展的实际情况之上。与此同时,以石油勘探企业工作于基层前线的在职员工作为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主体针对对象。必要时,负责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还可以对企业在职员工进行不定期的法律事务培训,为提升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开展的效率和质量提供强有力的前提保障。

2.建立健全符合石油勘探企业运作特点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除了准确掌握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工作开展的立足点之外,企业内部负责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想要更加直接有效的加强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管理的工作能力,就必须建立健全能够全方位符合石油勘探企业运作和发展特点的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核心机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经营规模较小、在企业内部发挥的作用以及占据的发展地位较为低下等,是在当今社会发展进程之中石油勘探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最显著和突出的问题和弊端现象。个别的石油勘探企业甚至目前为止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与其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事务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以及管理水平的高低可想而知。

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在石油勘探企业内部,根据具体法律法规事务管理工作涉及到的法律事务难易程度的不同,为相应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立不同的管理层次。各个管理层次之间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协调运作将最大限度的实现和保障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事务管理水平的显著提升。

3.保障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高层次、全方位发展

最后,石油勘探企业负责法律法规事务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想要更好地提升企业自身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的管理能力,就必须全面保障石油勘探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朝高层次、全方位的方向发展。

企业内部法律法规工作管理工作的展开要以最终实现石油勘探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最终工作管理目标,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将企业法律法规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变成能够有效帮助石油勘探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作出正确发展决策的辅助工具,并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的一系列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只有相关工作人员以事实为最终依据、以法律为管理的准绳来开展自身的管理工作,才能最终实现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全方位发展。

四、结论

企业法律法规的管理是在企业整个管理和运作众多工作内容之中较为关键和主要的环节。加强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工作的工作能力,是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以及社会整体发展进程不断推进的带动和影响下产生的发展趋势。只有企业负责法律法规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能够真正认识到提升法律法规管理能力的重要性,才能全面贯彻落实正确的管理理念,最终实现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徐祖华.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J]. 中国商贸,2013,08:59-61.

第4篇:法律法规的种类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完善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尚需完善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我国在加入WTO后,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享受“国民待遇”,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在金融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的大背景下,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开始显露。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仍然实行分业监管架构,将会出现制度落后于市场的弊病,导致监管失灵和低效。

(二)忽视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现有的金融法律尚不能包容规范所有的金融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四法一决定”的颁布实施使《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和《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失去效用,《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监管职能因无实施细则而难于落到实处。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少弊端,不能保证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金融监管。首先是配套法规不完善,主要是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与主要的法律法规不配套。其次是法律法规普遍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实施中缺乏科学定量而导致不易把握尺度。最后是金融监管的外部环境缺乏有力地约束机制,使得监管不如预期。

(三)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建设不到位

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建设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现行立法对法定监管主体的监管职权规定过于原则,在监管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二是监管主体行使监管职权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三是法律法规未对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权力的监督未能做出明确要求,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四是金融监管的多元化影响了监管工作中合力的形成。除人民银行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务院证券委、证监会、审计署等,都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负责了一定范围的金融监管工作。这些部门的职能缺乏严格、科学的界定,相互间缺乏一种协调机制,常常互相牵制,影响了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的一些看法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了我国金融行业能稳健运行,保持较强的国际竞争能力,必须加强对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也为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法制提出了紧迫的任务。

(一)建立现行监管体制下的有效协作机制

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分业经营的限制不断被突破,分业监管的制度安排将直接影响我国监管效率的提高。实施制度创新,建立金融监管一体化组织体制,提高金融监管的规模效应将是必然的选择。在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中,建立协调机制可以通过以下三个层次的制度安排着手:首先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协调合作的框架内容和原则性要求;其次是通过机构之间签署备忘录,明确相关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再次是通过对协调组织机构的人事安排实施操作层面上的协调。

(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在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尚未完备的情况下,应着实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秩序以保证监管体制正常发挥监管作用。首先,制定《信托法》、《外汇管理法》、《投资基金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与配套的实施细则,对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彻底清理、全面修改和完善,使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定性与定量明晰的双重目标,使体系自身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其次,修改完善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外资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中与WTO和国际金融惯例不相适应的相关条款规定,以便在中国入世的大环境中构建一套完整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目前,金融业不同种类业务的交叉在我国金融市场逐步显现,如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拆借、债券回购等业务;债券市场中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的回购交易等业务,对上述“混业经营,分业监督”的现状进行管理,需要完备的超前性立法、各主管部门的监督协调和进一步合作。

(三)建立健全完备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内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竞争越发激烈,中国金融行业大整合时代必然来临,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也即将面对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要充分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必须建立健全完备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提升金融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1.央行核心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应因其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其主导带头作用。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天然职能和首要职能,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应该主动维护金融监管政策的公平性,构造有利于各金融分支机构公平有序竞争的金融生态环境,为各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合理安全的保障体系。

2.行业互律监管。应尽快在各类金融机构中成立金融同业公会,制定同业公会公约来协调各类金融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之间的关系,并实现行业内部监管和自我约束监管功能。这样可以在政府无法触及的法律死角范围内,通过行业自律规范等规避金融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以促进各类金融机构的协作运行和共同繁荣。

3.金融机构自律监管。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在现今金融行业逐步国际化和资金瞬息万变的情况下,必须建立一整套金融业内部监控制度以落实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并借以控制各类金融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4.监管当局的信息监管。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存在着金融分业经营,法律允许某些领域的金融交叉,因此应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信息中心,建立整体的信息监管机制,使国家能及时、准确的获取金融运行的第一手资料,以提高货币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增强金融监管的针对性。

参考文献

[1]张忠军著.《金融监管法论-以行为中心的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阿兰·S·布兰德:《银行监管的原则》,《广东金融》,1996年第4期.

第5篇:法律法规的种类范文

    纵观高等医学教育体系,临床教学阶段是最容易产生冲突和矛盾的教学环节。在此教学阶段,医学生需要逐步开始进行直接专门针对患者的临床医疗工作。关于医学生在临床实践操作过程中的具体的工作范畴是哪些,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当前法律中有所体现。当前的临床教学要求都是根据医学教育培养方案和临床教学大纲制定的。如进行规范教学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练习书写规范大病历、基础临床实践操作、标准医疗文书的书写等。医疗工作以及何种程度的医疗操作是医学生可以承担的,我国目前的医疗法律法规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当前临床医学生医疗工作范畴上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医学生在紧急医疗出现的情况下能否拥有处置权;法律是否认可医学生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效力;一些应由执业医师进行的医疗诊疗操作如由医学生承担是否得到法律的允许。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关于以上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能否在法律的保护下进行合理合法的临床教学对于医疗效果与教学质量有很大的影。这样的问题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也会为医患纠纷的产生埋下祸根。

    2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现状分析

    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临床教学过程中面对的对象有主体有不同。这样的情况决定了不同主体在医疗活动中医疗责任的承担是有着显着的差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何种类型何种级别的医疗工作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临床带教教师在医疗过程中的权利以及义务都是有详细全面的法律法规作为标准的。但是,医学生在临床学习期间进行的医疗活动是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保护的,只有通过对学生的医德医风、医学伦理都方面的教育来规范医学生的行为,这样的约束力度和保护力度显然是不够的。技术含量高、风险大是临床医疗工作的一大特点,风险因素存在在医疗诊疗活动的各个方面。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其临床教育基地和临床带教教师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也给临床教师与临床教育医疗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3临床教学管理针对现状的对策

    3.1加强医德医风

    教育当前,在医院实习的学生为独生子女的居多,不善于与人沟通、不会主动关心旁人、缺少人文关怀、以自我为中心成为了他们的通病。在对医学生的培养过程中,与临床能力培养同样重要的是医德医风的教育。“保证患者利益的最大化,全心全意服务于患者”是医务工作者在临床工作过程中最为基本的职责。临床医学教育要将对学生进行医德医风教育贯穿始终,不断强化意识,不断规范行为。临床带教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言传身教,要在进行实践操作教学过程中同时进行医德医风教育。选择临床带教教师就要求教师本身具有过硬的思想素质,强烈的使命感与责任感,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情操,使医学教育尽可能的与德育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在讲课过程中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潜移默化的融入日常教学过程中。临床带教教师要以身作则展现严谨的工作作风,充分利用临床教学过程中的示教机会以身作则,保持和谐的医患关系,提倡学生设身处地的为患者着想,树立良好医德医风观念。要让学生理解作为医生所必须具备的社会责任感,救死扶伤、解决患者的病痛是医生的天职。在医学生准备进入临床实践学习阶段之前,首先要让其树立感恩之心,要感谢为我们提供学习平台的患者,患者不是临床医学教育过程中的道具而且临床学习过程中的特别教师,我们能够从中学习到知识与技能。尊重患者才能获得患者的信任、理解与支持,才能有机会成长为优秀的医疗工作者。

    3.2强化法制观念

第6篇:法律法规的种类范文

【关键词】 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加,医疗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医疗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致使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和聘用非卫技人员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的健康利益。现将威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07-2008年立案查处的65起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找出医疗机构存在的违法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整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综合执法能力提供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收集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两年威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有立案查处的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例共65 起,进行分析。所有立案查处的案件均参照国家或山东省或威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均顺利执行。

2 结果

65例行政处罚案例违法主体分布见表1,案件案由见表2,处罚种类见表3,处罚程序及金额见表4。表1 行政处罚案例违法主体分布表2 行政处罚案例案件案由分析

案由案例数构成比(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医疗广告2843.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1624.6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1218.5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710.8出借(或转让、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3.1合计65100表3 行政处罚案例处罚种类

处罚种类案例数构成比( %)罚款4467.7警告2132.3没收违法所得1015.4吊销诊疗科目35.7没收器械23.1吊销许可证11.5表4 不同程序的处罚金额分析

3  讨论

分析文中报告的65个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例,医疗机构中个体诊所和门诊部存在问题较多,处罚原因以违法医疗广告为主,占43.1 %,其次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等问题。

个体诊所和门诊部是医疗服务的重要力量,是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有力补充,但由于个体诊所和门诊部在人员技术上和投资额上相对公立医疗机构有所差距,对有关法律法规重视和理解上也有距离,在医疗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出现了较多问题,违法事实主要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出借或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和违法医疗广告等方面。医疗广告审批与管理分离,广告监管体系乏力,执法难度大,打击力度不够[1]。部分医疗机构受利益驱动,忽视国家的法律、法规,违规虚假医疗广告,利用名人的社会效应,宣称“专治疑难杂症效果显著”,夸大疾病的诊疗效果,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从案件案由来看,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仅为7例,占10.8 %,说明近几年关于打击无证行医的专项整顿已见成效,所采取的媒体宣传、社会公示、专项整顿、监督举报等举措非常得力。从结案来看,所有案件均自觉履行且完全履行,未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说明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的认知度较高。

鉴于威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案的特点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现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较之现状相对滞后,有的条款可操作性不强[2]。迫切需要对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或地方实施办法以适应卫生监督执法的需要,使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加强综合治理,特别是医疗广告的监管涉及到广电、工商、卫生、药监、中医药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明确他们在医疗广告执法中的职责和义务,各个部门需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从防范、查处、曝光3个关键环节入手,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3]。(3)创新监督机制,实行医疗卫生机构试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与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与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有机结合,加强卫生监督力度,强化医疗机构诚信执业建设,有力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4)充分利用媒体的作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法律知识,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提高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法律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卫生监督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为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黄世金.我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现状与面临的挑战[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4,11(5):257-258.

第7篇:法律法规的种类范文

经历了多年的探索,我国证券市场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壮大,有效的政府监管显得越来越重要,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再加上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在当前的证券市场政府监管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对策完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这对加强证券市场运行的稳定性,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意义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加强证券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在政府的监管下,证券市场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能够给证券市场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对证券市场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②有效实现证券市场的功能:政府监管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与活力,从而实现证券市场资本供求双方的桥梁与媒介的作用,同时在健康、公平的环境下,证券市场能够充分优化资源、配合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③保证投资者权益:如果没有政府监管任由证券市场自由发展,则会出现市场混乱的现象,导致价格扭曲、投机过度等一系列问题,这对投资者不利,政府监管能够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正规化、合理化的管理,有效保证了投资者的权益;④防范和化解风险:证券市场由于证券产品的波动性是存在风险的,相较于一般商品市场,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较高,政府监管能够及时的发现风险、防范风险,同时还能够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了市场危机的发生。

二、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 监管观念滞后

对于证券市场来说,政府的监管必不可少,但政府监管也要针对证券市场的特点遵循“松紧适度”的原则,要保证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和推动作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观念滞后,缺乏正确的管理理念。许多国家都以保证投资者的根本利益为主要的监管理念,这是符合证券市场内在发展规律的,但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带有比较浓重的行政色彩,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国企保驾护航,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这种监管观念是不正确的。

(二) 监管制度不健全

①政府干预过多: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应当保持一个合适的“度”,但当前我国政府对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干预过多,这就会给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一定影响,政府的干预几乎涵盖了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政府应当更多地关注市场秩序和规范,而不能过多干预市场涨跌;②自律组织、舆论督察与制衡机制不完善:自律组织、舆论督察与制衡机制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作用并不明显,自律组织建设不完善、舆论督察、制衡机制缺乏公正性与客观性是当前政府监管的主要问题[1]。

(三) 监管强度过大

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是高强度的,对于分业管理以及行业准入的管理过于严格,由于银行不准许加入证券市场,致使许多证券公司只能通过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资金进行融资,当前对于入市的管制已经有了松动迹象,但审批制度依然严格,证监会的权力过大,致使整个政府监管的强度过大。这样会导致市场运行效率过低、守法成本增加、业务种类缺乏多样性和创新性等市场问题。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证券市场政府监管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法规之间的协调配合程度较低,这就使得一些投机者以及企业钻法律的空子来谋取自身利益,同时扰乱了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会使得证券监管部门无法对于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定性以及裁决。我国1998年虽然出台了《证券法》,但与之相配合的相关法规却没有及时跟进,这样就使得政府监管的力度在无形中下降,同时当前的法律法规过于注重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对于赔偿责任则有些失衡,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主要对策

(一) 树立正确的政府监管理念

投资者是保证我国证券市场保持活力的关键所在,一些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未来,因此政府监管应当积极转变观念,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这样才能在投资者心中树立信心,才能保证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入,政府监管应当以保证市场公平环境为根本目的,以保证投资者根本利益为核心,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证券市场政府管理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才能推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 提高政府监管的有效性

①加大对监管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监管人员、贪污受贿等行为要严加打击,追究其法律责任,从监管人员入手,提升政府监管的有效性;②管办分离:在政府监管的过程中,市场的监管和发展要分开,设立两个单独的部门分别主抓监管和主抓发展,这样才能既保证市场活力又保证市场秩序;③建立相关监管制度:在政府监管过程中可以建立问责制度,防止权力失控,同时可以建立相关司法监督程序对于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 完善市场机制加强

①要强化自律监管:相较于政府部门的监管而言,自律组织的监管更加贴近市场,能够得到市场主体的大部分认同,且灵活性较高,一旦政府部门监管出现问题,自律监管能够有效的辅助政府监管,维持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2];②合理把握监管深度以及广度:政府监管应当主要以宏观调控为主,不要过多干预市场的正常运行,控制适度的监管范围,应当从宏观上制定监管政策,此外市场监管应当突出重点,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的个人和行为严厉打击,突出监管的深度。

(四)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政府监管应当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国外先进的完善的立法范例进行借鉴和学习,适应世界市场的发展需求,同时要注重我国自身的证券市场发展特点,建立完善符合中国特色的、符合世界证券市场需求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要加强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联系性,对于《证券法》、《公司法》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要尽快完善,及时填补法制空白,解决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缺陷和问题。

第8篇:法律法规的种类范文

2008年以来,欧美国家贸易需求的骤减使我国的外贸环境越来越恶化,国外买方恶意违约以及拖欠货款的问题愈演愈烈,这使得出口信用保险这一可以降低出口企业风险的措施更为大家重视起来。现在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的应用比例很低,有些出口企业甚至都不知道有这种保险,如何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关键词】

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企业

美国2008年的次贷危机以及欧洲的债务危机令我国的贸易环境越来越差,出口的大幅减少以及人民币的不断升值都使得出口贸易竞争越来越白热化,我国出口企业面对的风险也与日俱增,国外买家的恶意违约和拖欠货款问题越来越突出,令很多出口企业蒙受很大损失,有些甚至因为流动性不足而濒临破产的边缘。如何应用出口信用保险来提高出口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并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使用范围,本文从三个方面给予阐述。

1 出口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时主要面临着两种风险:国家风险和商业风险

国家风险是指因为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形势、经济形势以及法律形势的变化而对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活动产生影响,并可能影响到一国出口企业、银行或是投资者。国家风险是具有强制性的,与国家的政治形势有很大关系,是具有不可抗性。

商业风险具有很多种类,主要是外方在贸易中有意或无意的对出口方造成的损害。包括:

(1)故意欺诈:从一开始就存在恶意欺骗出口方,包括欺骗出口方的货款、定金等,对出口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2)合同不完善:利用信息以及法律环境的不对称,利用贸易合同中的疏漏来推脱责任、逃避付款;

(3)提高技术壁垒:进口国制定更苛刻的技术准入条件来保护本国企业,给出口方造成损失;

(4)进口方因为种种原因无力支付货款,或是濒临破产,缺乏付款的能力。

当面临着国家风险和商业风险这两种风险时,出口信用保险这种保障出口企业权利、降低企业风险的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2 推广出口信用保险的应用主要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我国的出口保险费率相对偏高

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出口保险费率,我国的出口保险的平均费率在1%左右,处于较高水平,对于一些违约风险相对较大的区域比如非洲、南美等,费率更有可能达到2%。出口保险在企业遇到损失时只能赔付承保额的80%到90%,这使得本来利润率就很低的出口企业真是望出口信用保险兴叹,很多企业只能放弃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保持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2.2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和法规还处于比较欠缺的情况,缺乏全面完善的法律法规,这必然会影响投保和承保双方的积极性以及双方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认识。我们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经济的巨大发展与法律法规的滞后之间有突出的矛盾,这使我们意识到加快建设健全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2.3我国的出口保险种类不够灵活多样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不够灵活,保险品种也相对较少,不能应对出口企业日益增长的各种需要。纵观国外的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特别是欧洲的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灵活多样的保险品种和承保方式,方便不同情况的出口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不断创新的金融保险产品也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强了出口企业在面对国外市场时的竞争力。

2.4国家资金支持有限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攀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也在不断增加。但国家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资金支持并没有同步增加,这就使得我国出口保险的资金缺口不断增大,也使得承保的保险机构不敢贸然扩大保险业务和开发新的保险品种,并且降低了保险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且提高投保企业的门槛。这也是我国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比例偏小的一个重要原因。

3 鉴于以上的分析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个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完善和提高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以达到扩大出口保险覆盖面的目的

3.1降低我国出口保险的费率

降低我国出口保险的费率,减少投保企业的投保成本,降低投保企业的投保门槛,让投保企业能更轻松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这样会扩大投保企业的数量,提高投保企业的积极性。而降低费率肯定会给承保企业带来压力,这就需要国家出台政策来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企业的支持力度。参考国际上的做法,一般是形成差别费率,对不同风险的进口方实行不同的费率。

3.2完善健全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法规

当前的关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法规的缺少和不健全已经影响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扩大和实行。这与我国对外贸易的现状是不符合的。相关立法的进程应再加快一些,让不管是投保方还是承保方都能明确知道各自的权利与责任,出现贸易纠纷时也有法可依,能用法律来指导我们的贸易行为,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3.3增加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和灵活性

出口信用保险也应该随着贸易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僵化、单一的出口保险类别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贸易环境。承保企业应积极开发新的出口信用保险品种,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灵活性。出口保险承保企业应该从出口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设计适用于不同规模企业、不同行业企业、不同经营情况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品种。

3.4国家应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企业也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境。这使得承保企业不敢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且对投保企业设置较高门槛。所以国家应该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企业的支持力度,并出台相关政策来保护出口信用保险企业。只有国家的大力支持才能使出口信用保险企业放下包袱,充分发挥能动性,积极的参与到出口信用保险中去。

当前世界的经济形势并不乐观,美国以及欧洲的需求减少大大的降低了我国的出口额,对我国的出口企业形成了很大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保障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和提高出口企业的积极性,是提高我国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的必要手段,所以出口保险业务显得更为重要。当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着很多问题,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纷繁复杂的国际金融形势和贸易形势,这需要我们认清当前形势和自身缺点,要从政策上支持出口企业,法律上保护承保企业和投保企业的权益,提高财政对出口保险企业的支持力度,并使承保主体多元化。

【参考文献】

第9篇:法律法规的种类范文

一、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意义

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查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对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进一步强化,有助于征收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进一步壮大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在我国,每年的养老、工伤等保险种类的稽核人数比实际的参保人数多三倍,要将用人单位、明星、大型的企业等参保个人和参保机构实际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实际缴费情况进行严格的核查,核查清楚参保人员和一些参保机构有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用,这些都是实现社会保险工作安全、稳定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强化社保稽核工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一种保障,可以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保障意识,让他们全面认识社会保险体系,让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法能依。如果参保机构或者个人不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造册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最后,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会刺激相应人员对缴费情况进行核定,让发放待遇的工作开展的更加顺利,也会有效遏制冒领社会保险等一系列不道德的情况发生。

二、稽核工作现状

首先,我国对自身的社会保险工作没有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细则,没有可供法律执行的操作内容。我国现已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以指导社会保障工作,使其更加的规范和合理,进而在社保体系得到规范的前提之下进行相应的管理措施的实施。我国的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之中,完善的社保法律体系对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什么程序对社会保险进行追缴,依照哪些法律法规可以让征缴的过程更加顺利,征缴的方式更加规范,这些问题都是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社会保险在我国各个地区起步的时间不同,实施的基础差异比较大,有的地方没能对国家社会保险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实施,全国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实施标准,这就导致了在一定情况下,很多行业的统筹情况不能和其各自的行业标准统一起来。在客观上,造成了用人单位在履行各自标准的时候形成了批次之间进行社保情况对比的攀比心理,对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阻碍了对其进行有效执法的相关工作。大多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都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到位,难以让参保人员、单位、机构形成完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服心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相关法律实施的效果。

不能将主体稽核工作进行的相关机构设置到位,稽核工作的实施人员没有统一的个人素质,没有较高的执行政策法规的能力,整体执行人员的相关水平都还有待提高。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是实施社会保险工作的主体,但是,每一个地方的范围内,难以设置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机构里面的设置机构也随着地方的不同产生不同的设置内容,甚至有些地方的社会保障局就是由社会保险稽核机构转变而来的,大多数保险稽核机构都设置在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这种情况导致社会保险的稽核机构的名称很难被统一起来。更难以形成统一的执法资格,导致很难强化执法力度,违反社保法律法规的人也不怕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权威性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目前来看,我国政府机构和很多相关部门都没有认识到社会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状态相当薄弱,但是它起到的作用相当明显,所以,相关部门一定要对这部分工作提高认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工作人员也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从各方面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三、解决社保稽核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措施

(一)将社保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进行完善

我国相应出台了社保法和其他一些与社保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种做法体现出了我国社保事业正走上规范和标准的道路。按照行政的方式进行执法、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行政工作是我国社保稽核工作的基本工作准则。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的人口大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差距非常大,目前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发展中国家的行列。因此,依靠现有的社保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本不能有效地实施稽核工作。同样,各个地区要进行社保稽核工作就必须结合各地区社保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实际情况来完善地区性的社保法律和法规,将实施的细则按照地区的差异性进行明确,这样才能强化我们的工作行为。依法完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加快社保稽核立法工作,建立起完善的缴费基数管理、稽核程序,堵塞漏洞,才能强化缴费单位据实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此项业务核定的约束力以及严肃性。

(二)明确部门职权,强化执法能力

明确社保部门的相应职权,提高稽核队伍执法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强化法治的力度,规范社保的缴费行为。在社会保险的起步阶段,政府部门和法律部门要给予他们大力的支持。加大宣传力度,让全体社会公民知道社保事业本身体现的积极意义,让执法部门也明确自己的执法权限。当相关政策被制定和完善之后,干部就成了政策完善和实施的决定性因素,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之后,执法者就成了相应的决定因素。所以,对整个和稽核工作有关人员的整体素质进行相应的提高就成了能否正常地实施所指定政策的关键因素。在进行队伍建设和选择的时候,第一,要选择思想道德素质高、基本业务能力相对较强,对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度,能够更公正和廉洁的处理事情、进行执法工作的人。第二,要选择专业素质较高的人,专业素质较高的人才会呈现出较强的工作能力。我国正在进入法制社会,法律观念已经日益深入人心,依法办事逐渐成为准则。《社会保险法》要得到确定和出台,这样才能依靠法律这个强有力的工具,对参加社保的单位、机构或者个人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规范。法律中还必须包括对冒领情况的责任追究,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具体细则,争取对不法现象进行严惩。法规政策的不断完善,行政监管的完善等都是结合内部控制和专门监督的社保监督体系建立的依据。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形成社会威慑力,将社保的犯罪率降到最低。

四、结束语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当前状况分析及对策研究进行了论述。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要紧密联系我国经济的区域性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情况。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单位、机构也越来越多,为了保持社保稽核工作的可靠性,一定要将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政策进行完善,进一步明确稽核人员的具体工作细则。因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跟社保稽核工作的联系比较大。因此,应该更加重视对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

(作者单位为山东招远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 邢俊.关于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4(19).

[2] 黄礼爱.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时代金融(下旬),2012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