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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华社披露的内容,《方案》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发挥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刊文指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在坚持国税、地税机构分设的基础上,对现行体制加以改革完善,特别是加强国税、地税合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
这意味着国税、地税仍将坚持分设,击破了业界关于国地税可能合并的猜想。
我国的分税制起源于1994年,在1994年之前,税收政策类似于包干制,地方政府在缴纳一定税收至中央后,其余税收全部归于自己。长此以往,造成了国家层面财政税收不足,彼时为了解决中央财政收入不足问题,实行分税制,依据税种,将税务分为国家税、地方税和国地共享税。
分税制改革极大地促进了中央财政收入,为中央统筹全国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
但另一方面,也有业界认为,分税制造成了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的问题。地方政府为了解决财政支出不足的问题,开始从别的渠道找钱,一是依靠大量卖地增加财政收入,二是通过大量银行贷款,由此推高了房价,形成了某些地方政府的土地依赖症,同时大量银行贷款形成了地方政府的沉重债务。
除此之外,因分税制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负责国税、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
业界一直有国地税合并的讨论。2012年开始的“营改增”,使得这样的讨论更加热烈。
“营改增”将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改换成增值税,因增值税属于共享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营改增”涉及行业的原营业税不复存在,征管任务转移到国税部门,国税部门任务加重。
实践中,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反映最大的问题,就是职责交叉,国税地税会产生税源竞争,增加了纳税人负担。而且两者之间信息沟通不畅,也推高了征税成本。
事实上,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中央也注意到并一直在探索合适的途径来解决。由于这一制度已经施行超过20年,简单将两个国地税部门合并无法根治原有问题。
显然,分税制有其自身重大意义,学者认为,凭借分税制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可以革除按照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财政收入的旧体制症结,将企业置于不分大小、不论行政级别、依法纳税、公平竞争的地位,打造中国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同时,分税制跳出了包干制下中央、地方“讨价还价”的“体制周期”,在中央与地方、政府各层级间形成稳定、规范的财力分配关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在10月13日通过的《方案》中,除了明确国税、地税分设以外,还针对现行制度下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出顶层部署。
深改组会议指出,要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厘清国税和地税、地税和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
在业内人士看来,调整国地税征管职能,在“营改增”之后就显得很必要。国地税职能划分不清,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上弊端也比较明显,国税地税共同征管企业税,因为职责不清,现实中有争抢税源的现象。
在现实中,存在税源竞争以及信息共享不畅,给群众办税带来负担的现象。因此,深改组会议要求,推出更多便民办税改革措施,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减轻群众办税负担,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国税总局表示,要对现行体制加以改革完善,特别是加强国税、地税合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
由此,未来国税与地税之间将不合并,转而更加合作。
据《财经》记者了解,已有地方税务机构据此完善国税与地税的合作机制。
一、农村税收存在的问题
1、征收成本较大:虽然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方法手段逐步提高,但农村税收征管一直处于一种较原始的手工操作阶段。
2、纳税人反映强烈。认为跑几里、几十里路到农村中心征收服务厅申报、缴税、购票等不方便,遇上手续不齐或税务部门经办同志开会出差等,来来回回不但没有给纳税人提供方便,而且增加纳税人许多麻烦,对此意见综多、说法纷纷。
3、纳税申报流于形式,申报质量不高。出现了税收征管要求纳税人自觉纳税申报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矛盾。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申报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多年来纳税人处以被动纳税状态,税务人员上门催交税款,专管员包揽一切税收事务,保姆式的税务管理,养成了纳税人的惰性。从目前征管改革执行情况看,仍有不少纳税人未能自觉地及时履行申报纳税,依赖税务人员的情况还相当普遍,特别是一些个体工商业户,出现不催不报,不催不缴。确实也有一些纳税人连增值税进销项的应缴税款计算一点不懂,全靠税务人员代为计算。有的纳税人虽然及时申报,但漏洞百出,多数申报不实,这种流于形式的纳税申报与征管要求差距甚远,仍须化大力气整顿。
4、计算机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效率仍不高。为计算机适应这场征管工作的革命,各地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这为促进加快征管改革,提高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重要性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
二、农村税收对策
1、加大农业投入,努力提高农村经济增长点
加大农业投入正处于良好机遇之际,国家实行扩大内需的方针和积极财政政策,大幅度增加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其中有相当部分用在了农业、水利、生态和农村道路、电网等方面。虽然我国一直以来对农业投入始终重视,但受客观条件及其它因素限制,大规模的集中投入并不多,很多想办的事情一直也未办。在我国接连遭受灾害侵袭后,中央意识到了集中财力,致力发展生态农业所面临的紧迫感和危机感,这也是中央对农业重视和支持的体现。
2、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纳税意识
纳税意识高低实际也是国民素质好坏的体现,我们应该尽量结合农村地理位置的特点,充分运用现代化传媒,以广播电视为主的宣传手段,利用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农村费改税政策时机,具体阐述税与费的区别,农村税收征管的方法手段,税务机关具体执法范围、形式、内容等。同时尽可能把税法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磨刀不如砍柴工,为今后他们走入社会及树立良好 的纳税意识打下基础。税收宣传工作看似简单,其实在税收征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宣传的深度与广度直接影响到税收执法的力度。
3、严格纳税申报制度,强化纳税人申报管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首要环节,是改革的突破口。税务机关必须把是否申报和是否按期如实申报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的基本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税法的刚性,才能促使纳税人认真学习税法,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规范自己的纳税行为。我们结合实际,要继续实行"黄色、红色"纳税催交通知书,对不按规定纳税申报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黄牌、红牌警告力度,并严格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如实申报纳税者,税务机关除依法追交税款外,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逼使纳税人改变以往无所适从的被动纳税局面。同时要建立科学简便申报纳税程序和"纳税人税款预储专户"制度,(1)大力推行"上门申报、传真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磁卡申报",以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2)建立税款预储专户,即所有纳税人应在征收厅内设置银行辅助专户,专门用于申报缴税,纳税人在申报前,必须将应缴税款提前存入"专户",征收厅接到申报表查询"专户"后将税款及时划解国库。对纳税人只申报不存专户,以致国库经收处发生退票事故,税务机关应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税款入库畅通。同时,要从思想上克服畏难情绪,积极推行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查帐征收,要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工商、公安、银行的支持配合。
一、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制度变迁成本分析
(一)税制变迁对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成本
新一轮税制改革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在一般意义上表现为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成本,更深层次的表现为在制度变迁中因解决各种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而付出的代价,也可表述为摩擦成本。
1.潜在纳税人利益集团的利益。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特征为: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的前提下,在年度和税种之间统筹安排增税和减税的改革措施,实行结构性调整的税制改革。其一,这种增税和减税相结合的结构性税制改革,使一部分纳税人因税负降低而取得利益,另一部分纳税人则利益受损。比如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农业税,提高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这会使相应的纳税人得到利益;未来可能开征的物业税,将会增加一部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内资企业因所得税税率降低而整体税负下降,外资企业却因部分税收优惠被取消而获利减少,产生心理失衡,因而可能减少在我国的投资。
2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新一轮税制改革带来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问题表现为:其一,结构性调整的税制改革使税收收入在一定期间相对下降可能会给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带来压力,这种压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如何化解,比如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将会形成中央和地方的利益矛盾;其二,由于新一轮税制改革将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税种的重新划分,致使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形成利益博弈局面。
3.多种利益集团的利益。在税制改革过程中,除了涉及上述利益集团的利益外,还会出现多种利益集团共同博弈的问题。以我国开征燃油税为例,作为“费改税”的改革措施,政府早就提出了改革设想,并制定了改革的方案。但时至今日燃油税仍未开征,除了近年来油价上涨的原因外,重要的原因在于与该项改革有关的原有利益主体不愿放弃既得利益。在利益均衡没有打破的状况下,博弈的结果只能表现为路径依赖。
(二)完善税收征管环境及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的成本
1.税制变迁及税制运行过程中的社会环境。税制变迁及税制运行过程中税务部门征管的社会环境,即税制变迁的外部环境决定着税收征收成本和税制变迁成本。主要包括:其一,公民纳税意识。良好的公民纳税意识,是新税制运行正常的条件。其二,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是指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完善程度,这将决定纳税人有关经济业务反映信息的真实程度,决定纳税申报的真实程度,决定新税制运行的效果和成本。其三,社会信息管理水平。税收征收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主要取决于社会化信息共享程度。只有在国家统一立法之下,达到社会化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对纳税人与纳税相关的经济业务信息分析和控制才能有可靠来源,保证税源监管到位。其四,社会金融管理水平。在没有完备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之下,大量的现金交易,使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资金流无法控制,一方面会形成地下经济,另一方面会产生税收流失,使税制变迁的随机成本上升。
2.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能力。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能力,实际上是税制及税制变迁的征管内部环境,新一轮税制改革必须考虑对这种能力的路径依赖。税收征管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其一,税收征管模式。它是税务部门为了实现税收管理目标,由税收征管中的征管组织机构、征管人员、征管形式等要素相互作用形成的组织形式。科学规范的税收征管模式,表现为税务部门较高的征管能力,将降低新税制的运行成本。其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纳税人偷逃税问题的控制主要取决于税务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和质量,以及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的手段和水平。其三,税务人员工作努力程度。税收制度能否有效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人员的执法能力、政策水平以及工作自觉性。
(三)政府对新制度规划设计的费用
因为制度变迁是用新的制度替代旧的制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新的制度进行设计,对制度变迁的过程进行规划,并按照一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使制度建立起来并开始运行,在这个过程中直接和间接发生的一切费用,都构成制度变迁的成本。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成本中制度规划设计的费用主要包括:新税制的设计费用,即为制度设计进行论证和调查研究的费用;新税制提案设计费用等。
(四)纳税人在新一轮税制变迁中的遵从成本
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纳税人对新税制必须重新学习、认识和理解,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纳税人必须更新财务核算软件等等。这一切都将构成实施新税制改革的遵从成本。
二、把握时机,全面推进改革,降低税制变迁成本和路径依赖
(一)全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减少新一轮税制改革中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摩擦成本
新一轮税制改革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调整,为了平衡由于税制改革产生的利益不均.需要配套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转移支付制度等相关改革,以保证税制改革的进程和成效。与新一轮税制改革同时推进的分税带财政体制改革,应根据社会和经济事务管里责权的划分,在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工和职责的基础上,在同-税政的前提下,明确界定税权,统筹兼顾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二)把握税制改革时机,降低新一轮税制改革制度变迁的随机成本
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避免年度之间财政收入的大起大落,税制改革措施的推出应在收入的增减方向和时间的进度安排上统筹协调。这种协调既体现在一个税种内部,也体现在不同税种之间。对单个税种,在全方位改革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对某些税种要素进行局部调整,逐步予以推进。对于不同税种,在综合考虑改革的迫切性和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的基础上,合理进行搭配,选择恰当时机予以实施。通过这种策略性的安排,财政上耗用的只是机会成本,而税制改革的力度和财政的承受能力能较好地统一起来,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提高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能力保证新税制的正常运行
2018年3月13日,新的国务院改革方案出台,提到关于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一、国地税合并从国家经济大局来看,利国利民利企利税。
继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国地税分家,各司所职,大大的鼓励和促进了地方的经济发展,效果显著。可以说国地税分家是时代的选择和产物,24年后再根据当前国情进行改革,也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
(一)方便纳税人缴税。以前纳税人缴税两头跑,费时费力费钱效率低。一次性能办理的事务需要跑好几趟。国地税合并后,纳税人可以一次缴纳完毕,方便快捷。
(二)税收政策更好执行。合并前,纳税人面对国地税政策口径不一,执法多头查,办税两头跑,可谓是“疲惫不堪”“无处是从”。国地税合并后,政策统一,更好领悟,可以少办冤枉事,少走冤枉路。
(三)缩减税务管理成本。现国地税两套人马,两处办公场所,各项办公费用都是双份的,而且存在职责重叠区,造成很多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合并之后,大大压缩了管理成本。
(四)精简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如今,县级国地税人员结构老龄化严重,加上网上办税系统的不断升级更新,电子办税的普及,国地税急需注入新鲜的血液,实现队伍年轻化,是适应办税系统信息化,电子化的必然选择。
例如:上海市很多年以前已经实行了“准国地税合并”的方式。如果你拨通上海市税务局的电话,会听到总机小姐告诉你:“这里是上海市税务局”。据称,上海市是国内唯一国税、地税不分家的城市。上海没有实行分税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税务机构的精简和效率。现实的情况是,上海在税种方面划分向来清楚,在全国一直是一个良好的典型。而上海每年上交中央的税收一直名列全国榜首。
上海人对国税、地税不分家的做法一直非常肯定。他们总结税务不分家有三大好处:一是机构精简,办事效率高。二是纳税成本低。企业不需要同时跑两个地方交税,不需要接待两个税务局的检查,不会接受两个税务机关的培训。因此,上海本地的财务人员对于哪些是属于国税,哪些是属于地税,不会去刻意划分。三是税务机关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
二、面对国地税合并,我们该如何调整心态,恪尽职守,安心工作。
(一)永远不要放弃对自身业务素质,综合素质的提升。有句老话说:“是金子在哪里都会发光的”,特别是税务部门,国家税务政策经常调整,要想做好本职工作,就必须保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强化自己的专业能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只有这样才不会被时代所淘汰,才不会一问三不知,才能够更好的服务于纳税人。
(二)要注意自己的思想道德建设。一个优秀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光要有过硬的业务知识,还应该意识到,一个人的思想道德水平同样对自己的职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税务人员经常与企业打交道,如果不坚守底线,提高底线,很容易被糖衣炮弹所击倒,很容易犯经济错误。因而,我们应该时刻警醒自己,恪守原则,不触碰高压线,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一时的侥幸心理,而毁掉自己的政治生涯。
摘要:2005年3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文件。同年7月,国税总局局长谢旭人在召开的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再一次强调了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在新的征管模式下,税收管理员的大力推行,将为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强化税源管理有重要作用。本文从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出发,通过对税收管理员与税务专管员制度的比较,详细阐述了新时期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分业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其工作职责主要是对各类税源的日常动态监控和细化分析,提出初步性工作意见或建议,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强化税源管理、夯实管理基础、落实管理责任、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
一、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历史沿革
从建国到现在,随着社会生产水平的不断发展,同时为了满足税制改革的客观要求,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也在不断推进。以现行税法的颁布为界限可将其变革划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1994年以前税收征管体制的变革
我国自50年代至80年代实行征管于一身的模式,即以税务管理员为核心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其组织形式表现为征管查由专管员一人负责,按具体情况设置税务工作岗位,税务人员对纳税户进行专责管理。税款征收方式为税务人员上门催款。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征管模式与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1994年进行了以建立征、管、查分离模式为核心内容的税收征管改革,在税务机关内部实行征管权利的分离和制约,同时实行专业化管理。
(二)1994年以后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
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并于1997年在税务系统全面推行。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这一模式的过程中,取消了原来专管员管户制度,建立了办税服务厅。加上计算机网络体系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广泛运用,我国的税收征管走向了由传统的粗放型管理向现代化、集约化、规范化管理的道路。
以2000年年底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为重要标志,我国税收征管改革进入了专业化与信息化并存的新的历史时期。在这次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以“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征管改革中又再次突出了“强化管理”的要求,
2004年税管改革又提出“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收改革方向,并在部分地区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这代表了新征管模式下的一种分类管理与服务形式。
二、税收管理员和税务专管员制度的异同分析
新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既不是税收专管员制度的翻版,也不是对其的全面否定。它是在客观、全面、辩证的分析过去专管员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继承和发展,在新形势和新条件下赋予其新的内容。
(一)税收管理员和税务专管员制度的相同点
实行税收管理员和税务专管员制度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税源的管理。这一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监控管理有实效,管理员与企业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流动、财务核算水平等有着直观适时的了解,能够有效的监督各种税收政策的实施。二是分户、分类到人的做法使得税源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人,便于内部管理和责任划分。
(二)税收管理员和税收专管员制度的不同点
1、征纳关系的改善
税务专管员时期的税款征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税收任务以政府的政策和指令性计划的方式下达。而税收管理员制度下的征收工作却是一种“协作管理”的行为,它建立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上,不再对纳税人各项涉税事务进行承揽包办,从而划清了征纳双方的责任界限。
2、征管职能的转变
税务专管员集“征管查”三项职能于一身,而税收管理员的职能范围明显收缩。它的定位侧重于管理环节。另外,在税收管理员制度下,法律和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措施都已经逐步完善,这就避免了专管员制度下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现象的再度发生,管理员的权限得到了限制。
3、管理手段的进步
税务专管员的工作主要靠手工完成,实行粗放式管理,效率较低,且管理质量难以保证。而如今,信息化手段使得税收管理员从大量重复性的人工操作中解脱出来,税收管理效率大大提高,税源管理和精细化成为可能,税收执法透明度和税务行政管理的水平也得以提高。另外,在税收管理员制度下,各项征管质量考核指标的建立使得管理质量有了一定的保证。
4、业务素质的提高
税源的急剧扩大和税源状况的复杂性,是专管员制度下的“单兵作战”无法胜任的。现在的税收管理员,不但要掌握相关的税收实体法,对各个税种的征收管理标准有清楚的认识,而且还要按照程序法的要求,约束自身的行政行为,工作要求大大提高。但是,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在专业分工、集中管理、信息化和法制化的基础之上,它能有效发挥税务机关的整体优势,应对复杂的税源情势。
三、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意义
(一)加强税源监督管理,防范税收风险
按照属地原则落实分类管理要求,全面建立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使得税收管理员对辖区内的税源和管户责任及其权限得以明确。通过税收管理人员及时掌握纳税人各种涉税动态信息,全面掌握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把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落到实处,推动税收管理员对税源的积极管理,采集全面的、动态的一手税源资料,减少了税源漏管的可能性。
税收管理员税源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将税收管理员掌握的各类税源资料按照“一户制”管理的要求纳入管理系统中,实行集中管理,信息共享。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税源的管理和监控。
另外,税收管理员制度中的纳税评估也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税收管理员作为纳税评估工作的主体,可以最直接的了解分管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并在评估发现问题时进行实地调查,采取对应的措施。这不但可以有效控制税源,还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税收风险。
(二)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优化纳税环境
首先,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后,对纳税人的服务变得更加直接。税收管理员可以直接下户,或者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对自己的管户进行面对面的宣传、辅导,并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直接的收集和反馈,这种直接服务顺畅了双方沟通的渠道,提高了办税效率。
其次,主动服务成为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服务的一大特色。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的动态,为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答疑解难,并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由于税源管理更加精细化,客观上要求纳税服务也必须更加细致、周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税企关系得以融洽。
再次,税收管理员制度使得税收管理员直接面对纳税人,因此,税务机关容易在第一时间获得纳税人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并对该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导,为纳税人提供更具个性化的服务。
最后,税收管理员需要下户了解管户情况,因此,其接触到的人员就不仅仅是办税的财务人员,而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方面人员,这样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面就更广泛了。
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使征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一方面,税收管理员按照规定与纳税人保持制度化的联系,提供专业的纳税服务和指导,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申报纳税,保证税务管理工作的高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税收管理员的实地调查报告,税务机关能够掌握税源户籍、财务核算、资金周转和流转额等关键的涉税信息,从而提供针对性的、有效的税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作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首次提出“降低行政成本”这一重要概念。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把“降低行政成本”作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的重要举措,这说明中央对降低行政成本十分重视。税收成本是行政成本的组成部分,降低税收成本是降低行政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降低税收成本的认识,把降低税收成本纳入税收工作的议事日程。
在我国,对行政成本包括税收成本从理论到实践的研究总的来讲是不多的。50多年来,人们习惯将税收工作视为行政工作,有时又将完成税收收入作为政治任务来完成的。政府的税收管理活动,既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又是政府的经济行为。无论是行政行为还是经济行为都应当考虑成本问题。税收收入必须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才能够实现,这个代价就是税收成本,税收成本是客观存在的。为此,本文将对税收成本的现状、税收成本的概念及分类、影响税收成本的因素、适度控制和降低税收成本的途径等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税收成本现状及研究税收成本的意义
税收成本的现状是指税收成本理论研究现状和税收成本实际情况。对税收成本的探讨,首先必须对税收成本的现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并对税收成本理论研究和税收成本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一)税收成本理论研究开展不够
1.对税收成本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不重视。关于税收成本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是比较少的。一些专家学者在对税收的研究中,涉及税收成本理论的文章也不多见,或只有部分章节有所论述。一年一编的《中国税务年鉴》上关于税收成本方面的文章也少见。
2.税收成本资料信息公开甚少。全国税收成本方面的信息从未公开。一是对税收征收成本没有资料可查;二是国家税务总局编著《中国税务年鉴》上也从未税收成本信息;三是各级财政从未过税收成本信息;四是各种财税报刊也少有税收成本方面的信息。
3.税收成本理念淡薄。税收的特点是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依法纳税也是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但人们对税收成本则是漠视的,税收成本理念是淡薄的。一是在制定税收法律法规时,没有确立税收成本理念。在设计课税对象、税种和税率,规定纳税的时间、地点和缴纳方式时,未认真研究税收收入与税收成本的关系,是不计税收成本的。二是税务部门在征收税收时,没有树立税收成本理念。也只是照章征税,没有对税收进行成本核算,最多只有经费的会计核算。三是企业和公民在纳税时没有税收成本理念,在会计核算上也是不会去核算纳税成本的。四是对社会税收成本全社会也是没有税收成本理念的,更不会去计算税收社会成本。
(二)税收成本问题没有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
各级政府对税收成本普遍不重视。政府在对待税收工作上,注重经济发展和培植税源,重视税收收入的总量和增长速度,但对税收成本却很少关注。各级政府对税务部门只考核税收收入完成情况,不考核税收成本情况。
目前,降低行政成本和税收成本的问题已开始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重庆市在2004年和2006年根据市政府主管领导的意见开展的税收征管成本调查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三)中国税收成本现状
1.中国税收成本高居不下。中国税收成本较高是不争的事实。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司长王文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承认,中国有100万税务干部,中国税收成本过高。
一是国税、地税两套税收征收机构并存,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增大了税收成本。这种征收体制已给纳税人带来不便,纳税人要跑两个机构办税,接受两个税务部门的检查,人为地增加了纳税成本。二是机构重叠,造成税收混乱。税收征收机构除国税、地税按行政区划分设外,财政部门还要直接参与税款的征收。更有按经济开发、涉外、保税、高新技术等名目设置的税收征收机构,即所谓的直属局。机构设置不科学不合理,造成税收成本连年增加。三是税种设置不科学导致税收成本高,如北京市2004年前征收的“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该项收入不到总税收的万分之四,征收成本就达到了实际征收税款的30%以上,因征收成本过高,北京市无奈取消了该税的征收。
2.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税收效率差距大。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使税收收入差距大,税务人员人均税收额差距也大。效率高就意味着成本低。在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税收成本高于经济发达地区。从地理环境分析,人均税收收入差距十分大,以2003年税收为例,最高的是上海市,人均税收额达2174.82万元,重庆市人均税收额为230.42万元,最低的是青海省,人均税收额81.27万元。最高的上海市人均税收额是最低的青海省的26倍。人均税收额东部大大高于西部,西部税收效率大大低于东部,按成本与效率的内在关系,税收效率高,税收成本相对就低。也就是说东部税收成本也大大低于西部,东部沿海地区税收成本低于中西部地区。
3.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税收成本率偏高。据有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的税收成本率多在2%以下。税收成本率美国为0.58%,新加坡为0.95%,澳大利亚为1.07%,日本为1.13%,英国为1.76%。我国总体的税收成本率约为5%~8%。据调查,重庆市某区2005年税收收入成本率为5.62%。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在5%以下。相比之下,我国的征税成本水平是比较高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研究和控制税收成本已势在必行。开展对税收成本的研究,有利于增强税收成本理念;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提高税收成本理论水平;有利于发现税收成本的问题;有利于各级领导重视税收成本问题;有利于提出税收成本的适度控制和降低税收成本的途径,探索税收成本的内在联系,为设计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的税收成本控制体系提供一定的依据。
二、税收成本的概念及税收成本指标体系
研究税收成本的前提,就是要科学地界定税收成本的涵义,明确税收成本概念。税收成本的概念在税收活动及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不断发展中形成的。18世纪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较早提出了税收成本的观点,即著名的“最少征费原则”。我们认为,“最少征费原则”应当是税收成本的核心问题,所有理论和实践均应围绕其进行。
(一)税收成本的概念及分类
既然讲税收是有成本的,那么什么是税收成本呢?《新财税大辞典》给税收成本下的定义为:“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的学者认为:税收成本是一定时期内国家为筹集税收收入而加诸社会的全部费用和损失。按照亚当·斯密的“最少征费原则”的含义,即:一切税赋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将尽可能等于国家收入的。
我们认为,税收成本是国家、经济组织及公民在征税和纳税过程中所付出的费用;税收成本是为国家征收税金这个特定目的所发生或应发生的价值牺牲,它是可以用货币单位加以衡量的。
税收成本就其构成内容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成本包括征税成本、纳税成本和社会成本;狭义的税收成本主要指征税成本。具体讲,征税成本是税务部门为征税而发生的费用,税务部门是征税成本主体;纳税成本是纳税人遵从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为缴纳税款以及接受税收检查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企业和个人是纳税成本主体;社会成本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等有关部门在立法、司法和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这些机关和单位是税收成本的社会成本主体。鉴于纳税成本和社会成本无法进行计量,本文主要对征税成本进行研究。以下所讲的涉及税收成本数据皆是指征税成本。
(二)税收成本的原则
税收成本的原则一是节约原则,即“最少征费原则”。这是税收成本最重要的原则;二是保证税收征管工作正常开展原则。不能为了降低税收成本而影响税收工作;三是适度增长原则。税收成本随物价水平、生活水平提高而适度增加,但税收成本的增幅应小于税收收入的增幅;四是平衡原则,即税务人员收入水平与其他公务员收入水平应大体平衡。
(三)税收成本指标体系
征税成本指标体系应当包括如下指标:
1.税收收入成本率。是考核税收成本的最基本的指标。用数学公式表示:税收收入成本率=征税成本总额/税收收入总额×100%
2.人均税收额。是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1年)税收收入额与税务人员数量之比。用以考核成本与效率的内在联系,属税收效率指标,是考核税收成本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讲,效率与成本成反比。用数学公式表示:人均税收额=税收收入总额/税务人员数
3.人均征税成本额。主要考核税务人员人均占有征税成本额,用以考核比较人均征税成本的变化情况。用数学公式表示:人均税收成本额=税收成本总额/税务人员数
4.人均税收收入增长率与人均税收成本增长率(弹性系数)。是考核税务人员税收效率的指标,是成本投入与税收效益产出的指标。一是用以考核上述指标当年实际与上年同期实绩,二是考核税收增长与税收成本增长情况。一般来讲,人均税收成本增长率应当低于人均税收收入增长率。
5.计划税收成本与实际税收成本。是税收成本目标管理指标,用以考核实际税收成本是否超支和各项税收成本增减变化的状况。
(四)税收成本变化趋势
税收成本是一种客观的经济现象。税收收入和税收成本额是决定税收成本高低的两个方面。税收成本也随这两个方面变化而变化。从经济发展来看,税收收入与税收成本额总体上均呈上升的趋势。在现行征收体制不变的情况下,税收成本绝对额将逐年有所增长,而税收成本率将逐年有所下降。其发展趋势是税收收入的增长幅度快于税收成本的增长幅度。如重庆市某区1996-2005年10年间,税收收入增长4倍,税收成本增长2.5倍,税收收入增长大大快于税收成本的增长,税收成本率也从1996年的9.01%下降到2005年的5.62%。这是因为,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价总体水平的上扬,税收成本中的人员工资、办公用品、交通费用、信息技术升级换代费用等必然增加,导制税收成本绝对额增加。同时,经济快速平稳的发展,税源不断扩大,税收收入总量持续增加,税收收入成本率将下降。
三、影响税收成本的因素
影响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法律的、政策的、体制的、管理的等多种因素,具体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财政政策对税收成本的影响
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般都在90%以上。政府为了取得更多的增量收入,税务部门必然会投入更多的成本去完成政府的决定。同时税务经费往往是按照税收收入的一定比例来预算安排的。因此,财政状况的好坏对税收成本的影响是明显的。财政状况好的地区,税收经费相应要充裕一些,税收成本绝对额相对要多些;相反,财政状况差的地区,税收经费相应也会少一些,甚至会因税收经费不足而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税源流失。因此,财政政策对税收成本的影响是存在的。
(二)税收体制对税收成本的影响
国税、地税两套税收征收机构并存,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增大了税收成本。1994年实行的税收体制改革是以增加税收成本为代价的,据《中国税务年鉴》资料,我国税务人员从1994年初的50多万人增加到2004年底的80多万人,10年间增长了60%以上。体制改革后的直接后果是人员猛增,税收成本成倍增加。
(三)税收收入的增减对税收成本的重要影响
从近几年税收成本率下降来看,税收收入对税收成本率的升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现行征收体制和征收成本不变的前提下,税收收入对税收成本影响变化有几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总量增大而使税收增加,影响税收成本下降;二是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影响经济发展方向和发展速度,影响税收收入发生增减变化,进而影响税收成本变化;三是在经济总量和税源不变时,税收政策的变化使税收发生增减变化,影响税收成本变化,如提高税率和新开征税种将增加税收收入,使税收成本下降,同理,降低税率和取消税种将减少税收收入,使税收成本上升,如取消农业税,全国减少农业税收入200多亿元;四是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受损减少税收收入使税收成本上升;五是税务部门加大税收稽查力度,查补增加税收收入,影响税收成本发生变化;六是地方政府的干预,影响税收收入发生增减变化,也影响税收成本支出发生变化。
(四)社会因素可能影响税收成本增长的方面
1.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价指数的增长,使税收成本绝对额增加。一是税收成本中的税务人员经费总是逐年增加;二是税收设施及手段要升级换代增加税收成本;三是物价水平总的趋势是逐年增长。
2.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普遍存在偷逃税观念,不主动申报纳税,存在甚至出现偷税漏税,非法抗税行为,致使税收成本增加。
3.无良好的税收秩序,也会使税收成本增加。税收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有法不依,造成税款流失,由此既增大税收征收成本,也增大了税收社会成本。
4.客观存在的“买税”现象,增大了税收成本。如中西部一些乡镇买税屡禁不止,买税回扣率达到税收总额的10%-15%。既干扰了经济秩序,助长干部腐败,又增大了税收成本。
税收成本具有可控制性,即税收成本是能为政府和税务部门的行为所控制的。政府和税务部门可以通过采取一定的方法与手段使其按所期望的状态发展。
四、适度控制和降低税收成本的对策
控制和降低税收成本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将税收成本意识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
(一)要有“行政成本”理念,树立税收成本意识
要将“设计节约是最大的节约,设计浪费是最大的浪费”这一建安行业的理念引入税收制度设计全过程。税收制度和税收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税收制度是国家各种征收法令和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税法、税收管理体制、征收管理制度。从税收立法,设置税务机构,确定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征收管理制度,设计税种、税目、税率、征收方式,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减免税、规定罚则等,都应当树立税收成本意识。
(二)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以降低税收成本
征管体制改革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税成本、节约财政支出的重要举措。我国1994年改革并实行的税收征管体制对国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是明显的,但它却是以增加税收成本为代价的,对税收成本是漠视的。在税收机构层次上,我国税务部门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各省(市)自治区、地、县到基层税务所共有5个层次。在机构分设上,均按行政区划设置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各级地方税务局,同时还设置了各种直属局,部分税种则由财政部门征收。国税、地税分别建立自己的一套征收机构,分设办税服务厅,连“金税”工程也各搞一套,各行其是,没有形成税收征管合力。
总理指出:“要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应将优化机构设置作为征管体制改革的重点。整合税收资源可从三方面进行,一是合并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为统一的税收征收机构,现由财政部门征收的税种也要进行归并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经过对税务征管力量的整合,充实第一线税收人员,提高征管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支出。同时也可更方便纳税人,减少纳税成本。二是要取消各级直属征收机构,按属地征收管理原则办理,精简机构、减少人员,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支出。三是根据税源分布状况和地区经济发展趋势,适时、适当地撤并税源较少、规模较小的税务所,在税源日渐增多的地方建立税务征收机构,优化税务所布局和整合征管力量,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支出。
(三)完善税制和税种时要树立税收成本意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改革税制和税种的设计要考虑税收成本因素,设计较少的税种和尽可能少的税目、税率,应尽可能合并税种,税种过多过复杂必然会影响税收效率,增大税收成本。在优化税制过程中,必须考虑征税成本的大小和征收效率的高低,把“最少征费原则”作为优化税制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制,尽可能取消一部分不必要或税源比较小的税种,对有的税种进行合并简化。如居民房屋出租收入由于税源分散且变化大,既不利于征收,又不方便个人纳税,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都偏高,按现行税制要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是否可设想对居民房屋出租收入只征收一种税。这样,既方便纳税人,又减少税收成本。在划分税收隶属关系上,应改变按税种和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分享或共享收入的办法,改为以征税总收入按比例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这样,可以调动地方积极性,增加收入,降低税收成本。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税制,建立一个相对稳定和便于操作的税制模式,减少征纳双方的成本投入,是降低税收成本的有效途径。
(四)各级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也要树立税收成本理念
要对税收成本进行目标管理,科学、合理编制年度税收成本预算。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税收时更应树立税收成本理念,要加强税收成本核算,优化税收成本支出结构,正确核算税收成本,要对税收成本进行目标管理,建立税收成本责任制。政府在对税务部门的管理工作中应将税收成本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
(五)提高税收人员素质,提高税收效率
税务人员应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税务人员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征管的成本和效率。税务人员的素质是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保证。税收效率提高了就可以起到降低税收成本的作用。笔者认为要从几方面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
一是要提高税务人员政治思想素质,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税务人员按照“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要求,转变观念,税收工作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要为纳税人服好务。
二是要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提高税务人员执业素质。要全面掌握财税理论、财税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种业务技能,提高工作效率。
关键词:财政税收管理加强
一、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促进了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税收使用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广大群众的利益。我国税收的作用主要有:实现财政收入、优化资源配置、调节社会总需求、改变我国经济结构、调节收入分配、保护国家权益、监督经济活动等。因此做好税收工作对我国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财政税收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组织机构设置臃肿
1995年我国进行了重新设置组织机构的改革,在这次改革中形成了地税和国税两套税务机构。尽管两个机构管理的内容和税种不同,但是依据的基本法规、法律大都相同。有时,一个纳税人在国地税共同管辖范围内,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面对两个税务机关,从纳税开始到纳税义务结束,需要两个纳税机构备案,办理两次手续、经过两个程序,这不仅增加了纳税过程的繁琐程度,同时还增加了纳税人的成本和负担。
(二)监管力度不强
1、纳税人普遍存在偷税漏税逃税现象,导致实际收到的税收与名义上应该收到的税收差异较大。税收差额反应了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高低。据调查分析,我国目前的税收差额在30%到40%。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许多不法分子肆意伪造、倒卖、盗窃、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财务经营指标弄虚作假、核算成果受到人为控制。许多企业被利益所诱惑,自己建有两三套账目,在计算税金或上报经营报表时,使用虚假账目,造成税收监督存在真空。即使有些只有一套账目的企业,也会在账目上弄虚作假,看起来毫无问题的财务报表,但其中掩盖着许多问题。财务核算弄虚作假,不仅减少了税收收入,同时还使我国国民经济统计数据失去可靠性。
(三) 现在实行的财税制度存在一定局限性
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存在较多缺陷。首先,财政收入体系中并不包括非税收入。其次,税种设置不完善,一些对调节社会资源有用的税种并没有纳入财税体制中,使税收的调节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对于新型税种的创建考虑不周,比如环境税和资源税,这些税种的完善有利于改变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现状。最后,分税制体制中,省级与地方的税收划分不合理。分税制改革进程缓慢、改革不彻底,需要对分税制进行深入改革。
二、税收效率低、成本高
对税收高效率的追求,是税收征管模式不断演进的内在动因和核心问题。对于征税主体来说,税收成本的多少对税收征管效率有重要影响。调查研究表明,税收效率与税收成本之间是一种负相关关系。一般情况下,税收成本越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也就越低,反之则越高。据国家数据网统计,我国1993年的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2%,在此以后的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而与此同时税收质量也在下降。说明我国税收成本在不断提高,而税收效率则在不断下降。1990年以后,每年被处置的税收犯罪事件上万起,每年查出的偷税逃税款在百亿元以上。这些现象表明了我国税收征管成本高、效率低下的严重问题。
三、现实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对组织机构进行合理优化改进
为了有效解决地税、国税机构重复设置问题,我国应该合并国税和地税,把两个机构进行有效综合,致力于建立简洁的税务机构,实现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这有利于减少纳税人的中间环节,给纳税人带来方便的同时还减少了纳税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
(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防止会计数据弄虚作假
我国现行的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把申报应征数作为税收核算起点,有利于建立基层分税种明细账。但是由于公司、企业受利益诱惑,为了少交税,制作虚假会计数据,使会计数据缺乏完整性、真实性。因此必须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对于会计数据弄虚作假的公司、企业应该加大惩罚力度。
(三)完善财税制度,弥补现行财税制度的局限
我国应该完善现有的财税制度,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财税制度。首先,应该把非税收入纳入财政收入体系中。其次,改变我国以间接税为主要税收收入的现状,提高直接纳税的比例,合理分配间接税与直接税的比例。完善分税制体制改革,促进省级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合理分配。
(四)实施奖罚考核制度,提高税收办事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针对税收效率低、成本高的这一问题,我们应该有效实施奖罚考核制度。奖罚考核制度能有效提高税务人员的积极性,激励税务人员认真、负责地参与税收工作,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和税收效率。对于工作认真负责的税务人员应该进行一定的考核奖励,而对于那些不尽职、不干事、不断出现小错误的税务人员应该给予一定的惩罚,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通过奖罚考核制度有效整治不良之风和发扬优良传统,以达到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五) 完善国税与地税的协调机制
对税务机关而言,理顺国税和地税的职责关系,健全两者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本身就是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在实行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除了极少数省份外,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分别设置了国税与地税这两套税收征管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试点国税与地税合署办公。各地的国税与地税机关也应充分开展信息交流,当对政策有不同理解或出现争议时,双方要共同探讨,合力解决问题,实现国税与地税的良好协调。
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规范上下级政府间财政关系,进一步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完善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具有调节收入分配性质的支出责任,由中央政府承担;地区性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对具有跨地区性质的公共服务的支出,要分清主次责任,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减少财政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实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对一般乡镇实行“乡财县管”方式;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帮助中西部地区解决财力不足问题,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合理确定对各地区的转移支付规模,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
四、总结
近年来,财政税收工作在执行中出现了较多问题,比如组织机构重复设置、财务核算弄虚作假、税收监管力度不强、现行财税体制不完善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深化改革建议,比如合理改进组织机构、完善会计核算体制、对财务核算弄虚作假的公司、企业严厉惩罚、完善税收制度、实行奖罚核算体制等。
参考文献:
关键词: 高校;税收;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6-0160-01
0 引言
高校作为纳税义务主体在法律上得以明确,但实际操作当中,高校税收管理却存在着诸多问题。一直以来,高校管理者或财务人员对依法纳税的意识不强,对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缺乏必要的学习和了解,涉及纳税事项末能及时进行纳税处理。近年来,税务部门逐步意识到这些问题,加大了对高校的税收征管和检查力度,将高校作为税收检点,高校税务风险正在逐步加大。
1 高校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纳税意识亟待加强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财政拔款,高校不需要自筹资金也就不存在相应的纳税义务,对于高校相关的税收管理制度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在国家税收体制改革以后,高校税收管理制度才逐步建立起来,明确了高校作为纳税义务主体的法律地位,把高校作为一种特殊的纳税主体,高校大部分收入属于免征或暂免征收的范畴。
因此,长期以来,高校不用纳税的观念根深蒂固,自觉纳税的意识没有树立起来。除了个人所得税以外,基本认为高校的其他收入不属于纳税义务,不要缴纳税收。在承接相关的培训、课题时没有考虑相关的税收成本,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1.2 会计核算不准确 目前高校实行的是1999年颁布的高校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上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没有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随着高校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已经无法适应核算的需要,对收入和成本不能配比,无法准确取得相关的成本。
同时,由于财务人员缺乏相关的税收知识,对经营收入的性质无法准确判断,对免税收入与应纳税收入不能准确区分,在会计核算上不能做到明确划分,往往将应税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目前高校所需交纳的各项的税种中以流转税(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学校的影响较大,而这些也是目前问题比较集中的一些税种。
在营业税上存在两种现象:第一,对各类免税的收入不作申报缴纳也不办理免减免手续。按照税法相关法律规定,对属于减免的收入,如各类技术转让收入虽然属于减免税范畴,但必须及时进行申报缴纳相关税收,再办理减免手续。第二,混淆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不开具税务票据。按照税法规定,学校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但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办法相关手续,如学历教育与非历教育的各类培训,前者属于免税范畴,后者就必须申报缴纳营业税。事实上,高校在开办非学历培训时,往往将两者混淆,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额。
在个人所得税上主要表现为教职员工的纳税意识淡薄,存在隐性收入税收流失现象。课时费、超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目标奖、课题费、科研费等名目繁多的收入造成税款代缴的困难,另外部分教师存在兼职讲课的收入,这些收入没有按照规定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1.3 缺少系统的高校税收法规 税收征管部门虽然加大了征管和检查力度,但在制度方面却没有及时跟上。到目前为止,没有针对高校的系统性的税收法规,税收征管部门对高校的税收管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对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高校经营来源呈现多样化,在税法规定上缺乏针对性的解释或操作细则,对高校经营取得的收入中,税务管理部门缺乏实际的操作细则。
其次高校财务人员与税务部门的联系较少,税收征管部门缺乏对高校的深入了解,在征收和检查的实际工作当中,检查者与被检查者存在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偏差。
另外,随着高校收入多样化、复杂化,应税项目不断增多,税务机关在征收和检查上不断加大力度,导致高校的税务风险明显加大。
2 加强高校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2.1 加强人员培训 随着高校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高校纳税主体地位将更加明显,提高依法纳税意识迫在眉睫,特别是在税法、财务制度、审批流程等方面必须加强培训。①强化依法纳税意识。对高校相关领导和财务人员开展培训,要求税务部门组织开设高校税收法规培训班,分批分次对下属高校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逐步树立高校也是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义务等观念。②提高税务管理水平。高校的收入渠道在不断变化,税收法规也在不断变化,要提高高校财务人员的税务管理水平,必须建立起财务人员后续教育机制。③引进税务管理人才。随着高校管理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针对具体情况可适当引进具有丰富税务管理经验的人才,在税务管理的具体岗位上加强高校税务管理水平。
2.2 加强会计核算 ①明确收入性质。财务部门需要加强与二级学院和继续教育部门的沟通、协调。由财务部门会同各级机构将各类经营收入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应税收入和非税收入的界限。②完善会计核算体系。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明确区分应税所得和非应税的所得,两者需要分别进行核算,如果不能单独核算一律按照应税收入依法纳税。在目前的高校会计核算体制下,单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已无法准确提供纳税信息,各高校需要根据各自的办学特点,建立起相关的补充会计核算细则。③统一票据管理。针对非学历培训等各项收入,作为高校财务部门必须统一进行管理,对各级学院开办的培训班等,在内部核算上属于各级学院的经费,在核算上统一纳入学校,由校财务部门开具发票,避免多头管理的局面。
2.3 加强校税联系 高校逐步成为税收监管的重点,作为高校需要主动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探讨,取得税务部门的支持,从而最大限度减少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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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发展与繁荣,离不开各类明星的艺术创作与积极参与。在明星辈出的时代,高收入已成为明星们的共同特点,如何加强对高收入明星的个税监管,也成为国家税务机关多年来十分重视的一个问题。然而,虽然国家不断在加大对个税征管方式的改革,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但明星纳税问题依然反复受到社会诟病,明星要求税后付酬也已成为演艺行业的不成文习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召开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已被确定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实施“文化强国”战略的中心内容。而社会管理创新作为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所强调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成为摆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面前的共同课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明星个税监管,化解社会分配之间产生的社会矛盾,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理论研究的一个焦点。本文着重就此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
一、明星个税受关注的缘由分析
追根溯源,这一问题与明星所处的税收法制环境变迁密切相关。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当一批表演艺术家华丽转身为明星之后,一个个明星便迅速步入大众视野,开始尽情享受鲜花、掌声、金钱和荣誉。从“文化市场”到“文化产业”,再从“文化产业”到“文化生产力”、“文化软实力”,不同概念的出现,彰显了我们国家在过去三十年发展当中,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规律的认识日趋深刻。这些年来,不但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出乎人们的意料,而且科技对文化产业的影响也同样出乎人们的意料。如今,我们已经身处在一个明星辈出的时代。在这样一个轰轰烈烈的造星时代里,明星一次演出的收入已经远远超出了普通公众的年收入,明星的个税问题顺理成章地引起了社会公众关注,并开始不断触动人们敏感的税收神经。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制定于1980年,出台的目的在于,在对外开放后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合理地实施中国的税收管辖权,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体现社会公平。截止目前,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法》业已修改过六次。尤其是进入本世纪后,随着住房市场化改革和教育产业化的不断推进,居民生活费用支出日渐上涨,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压力日趋增大。为了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公平税收负担,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先后在2005年、2007年和2011年修改了四次,其中工薪所得税的起征点,从最初的每月800元被一提再提,达到了目前每月3500元的标准。从最初个税与普通公众无缘,到个税成为普通公众的日常负担,个税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深。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年来,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分配格局的失衡,导致人们对明星等高收入群体的个税调节给予了厚望。人们希望个税能对高收入者阶层适当增加税负,对普通劳动者适当降低税负,通过有增有减的改革,加大对高收入者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缩小社会分配差距。这不仅仅是普通民众的期望,也是整个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减少社会分配差距,就是减少了社会矛盾发生的可能性、对社会的稳定和民众幸福指数的提高都有着现实的意义。
二、明星要求税后付酬合法性探讨
无论是电影公司、文化演出公司还是电台、电视台,抑或是寻求明星代言的各个厂家,在明星要求税后付酬的问题上,长期以来均有所怨言。在他们看来,明星纳税意识是提高了,但明星要求旱涝保收,其结果是明星通过税后付酬,顺势把税收成本转嫁了过来。在制作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某些降低成本的做法,可能使其成为明星偷逃税的替罪羊。那么,明星要求税后付酬是否合法呢?
笔者认为,税后付酬的出现,与明星千方百计地维护自身高收入不无关系、与明星的市场供给稀缺不无关系、与经纪公司的业绩考核不无关系、与制作方的恶性竞争不无关系。更重要的是,其与个税传统的代扣代缴征管方式同样不无关系。竞争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规律,在市场竞争中,身价成为衡量明星知名度的一个重要标准。明星身价的涨跌,事关明星及其经纪公司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能否胜出,事关明星自己能否保持住足够的人气。明星身价是否高得离谱,明星们自己并不在意。真正在意的是演出单位,是制作方,是广大的社会公众。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明星的高身价势必挤压其他成本,从而可能影响影视作品的质量。同时,明星的社会示范效应也不可低估,明星的行为对年轻一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均会产生重大影响。文化主管部门对明星的高身价是否能有所作为,明星税后付酬的要求是否合法,最终需要从法律上去找依据。
目前,我国对明星的出场费并无最高数额限制,税法可以通过税率高低的调整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但税法无法对明星劳务报酬做出法律定价,不同明星收入的多寡完全取决于市场。无论是先给钱后提供劳务,还是先提供劳务后给钱,明星个税税负的产生均以其收到的劳务报酬多少为前提。无论是税后付酬还是税前付酬,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现行规定,都需要付款人代扣代缴明星的个人所得税。换言之,无论明星何时拿到报酬,都应该是付款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后,已代其向国家交过税的净报酬。因此,从表面看,明星要求税后付酬并不违法。但实践中,税务部门判断明星税后付酬是否合法并不一概而论,其关键取决于明星是否参与弄虚作假,是否按时如实主动申报,是否存在偷逃税的主观故意。
三、如何加强明星个税监管
多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并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包括影视明星在内的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
除了自行申报方法外,源泉扣缴一直是个税征管的重要方法。对明星纳税而言,不是要不要取消这种方法,而是如何加强其中的管理,督促付款方依法履行其代扣代缴义务,防止偷漏税行为的发生。笔者认为,在今后的明星个税征管实务中,用人方和税务部门应重点把握和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明星纳税时的纳税人身份确定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类型。其中,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换言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际通行惯例一样,按照属地和属人双重原则来确定税收管辖权,对居民纳税人行使完全的税收管辖权,因此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非居民纳税人,则仅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税法上区分这两类纳税人的标准有两个:其一是住所标准;其二是居住期限标准。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
目前,放弃我国国籍而加入外国国籍的移民明星越来越多,这些明星虽然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甚或在国外已经购买了住房,但其演出活动仍长期在我国境内进行。从税收实务角度看,判断一个明星纳税人是属于我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还是属于非居民纳税人至关重要,这将直接决定其纳税义务的性质,即该明星究竟应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还是有限纳税义务。一旦其纳税人身份认定有误,则势必导致个税税款的无端流失。因此,付款人在代扣代缴明星个税时,切忌把明星国籍作为判断其纳税人身份的标准,以免造成偷逃税款。
(二)明星高收入的所得归类
如前所述,居民纳税人依法应就其境内和境外所得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境内所得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区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是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关键所在。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对明星而言,其收取的劳务报酬所得究竟是属于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判断的标准是其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而不是付款人所在地或者具体的付款地点,也不是其收到报酬的地点。如果某明星属于非居民纳税人,则其境外所得不在课税之列。反之,如果该明星属于居民纳税人,则其境外所得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税,否者,即可能构成偷逃税款。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明星而言,其收入来源并不限于劳务报酬一项,可能还包括工资薪金、存款利息、股权投资分红、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税法将个人所得区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共计11种类型。不同类型所得的来源地判断标准并不相同。因此,付款人以及税务机关在计算明星应纳税款时,必须正确区分其所得类型及其来源地,按照不同类型所得应当适用的具体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其应纳税款,不能只单盯明星的劳务报酬所得。
(三)明星与用人方的合同性质及其真伪辨识
劳务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一,前者属于民事合同,适用《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后者则不属于民事合同,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二,前者属于不要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后者则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三,前者不要求用人方为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后者则要求用人方必须为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其四,前者发生争议时,无需仲裁即可直接向法院,后者则必须先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其五,前者可随时协商解除合同,不用提前通知,也无需赔偿,后者则要求解除时要提前通知,若用人方提前解除,则还要向个人进行赔偿。从税法角度看,前者在缴纳个税时适用20%的比例税率,后者在缴纳个税时则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45%,当然二者缴税时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相同,若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则还要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或十成。
正因为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虽只是一字之差,但税法上的个税待遇完全不同,实践中才会出现有些明星故意混淆二者区别,以劳动合同取代劳务合同的现象,借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因此,对于明星是否属于特别员工,不能只看其与用人方所签合同是否采用的是劳动合同,而应该调查具体的用工事实,通过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定期领取工资等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对于阴阳合同问题,更不能掉以轻心,要通过审查支付劳务费的合同、协议、项目情况,单位白条列支劳务报酬情况,以及查阅账目、查询银行账号、访谈相关当事人等进行核实判断,以辨别其真伪,防止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总之,认定明星是否存在偷逃税行为,关键在于看其是否采用了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是否采用欺骗、隐瞒手段不进行申报。
(四)明星纳税档案的管理与纳税信息共享
虽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制度,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便于征管中的交叉比对核查,促进对重点税源的有效监控,但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能力还做不到接受所有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按照税法规定,只有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或者从我国境外取得所得,或者在我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时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明星基于其高收入,自然应纳入个税自行申报范围之内。明星办理纳税申报时,申报地点可能涉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以及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等。按照2006年《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在促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中,2005年《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已将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模特等高收入者列入重点纳税人,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对重点纳税人按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管理,随时跟踪其收入和纳税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纳税人的收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评估分析,从中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双向申报制度与明星纳税档案管理制度理论上有机统一,但实务中却需要各地税务机关妥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既要做到依法采集各种有用信息,又要做到为纳税人信息保密,真正实现全国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