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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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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法规

第1篇:道路交通法法规范文

【关键词】顺风车 好意同乘 好意施惠 侵权 法律规制

当前城市交通日益拥挤,汽车环境污染愈发严重,很多人选择顺风车的方式出行。美国、德国等国家尤其流行共享出租“Car Sharing”。由于具有节约成本、缓解交通压力等优势,顺风车迅速发展起来。与此同时,顺风车引发的法律问题增多且复杂。尤其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同乘人的权利救济,由于立法缺失而难度增大。因此,对此道路交通事故予以法律规制实有必要。

一、顺风车的法律定性

(1)顺风车的概念和特征。顺风车又称“搭便车”、“好意同乘”,是指经机动车运行者[在此机动车运行者包括机动车的所有者、驾驶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同意,运行者为自身目的运行,顺便供他人运行从而好意搭乘他人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无偿性并不是顺风车的必要条件,有人认为,有偿的搭乘即补给一定油费的顺风车是变相黑出租,是非法营运,应予以打击。而无偿搭乘才构成顺风车。实则不然,首先,有偿搭乘中的“有偿”实际上并不是对运行者提供行车服务的对价,只是对行车油费的补给。所以并不存在运输合同的金钱交易,并不因不纳税而成为黑车。因此,给付一定油费的有偿搭乘仍然是顺风车,无偿性并不是顺风车的必要条件。顺风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好意性,即提供运行服务的一方是在利己行为中伴随着利他的动机;第二、随意性,即运行者为自身目的行驶,不以他人的意志为转移,搭乘者具有不特定性;第三、非契约性,即双方是一种基于情谊的好意施惠关系,而没有法律行为上的协定关系。运行者与搭乘人无意为彼此设定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不具有规范性的约束力。

(2)顺风车的性质。对顺风车在法律上明确定性才能正确处理好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如前所说,顺风车不具有契约性,因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其自身也不能依法律规定引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亦不是民事法律事实。顺风车是情谊行为的一种,有学者将其称为“好意施惠关系”或“施惠关系”,[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第199页。黄立:《民法债编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我们沿用这一说法,将顺风车定性为好意施惠关系。

之所以说顺风车是好意施惠而不是契约关系,是因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顺风车运行者是出于好意提供搭乘的方便,并没有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效果意思)是构成合同的实质性因素,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页。]所以,虽然顺风车双方有搭乘的合意,却没有受其约束的意思,无意为彼此设定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构成法律行为。

二、顺风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关系的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顺风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顺风车与事故对方人员的关系,这无疑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则。另一个即是顺风车运行者与搭乘人的关系。本文所说的顺风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关系也仅指这一关系。

如前所述,运行者与搭乘人不存在契约关系,当然不能以客运合同的规则予以处理,但这并不排除侵权责任存在的可能。运行者不负有客运合同上的安全运送义务,但其故意或过失造成搭乘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构成侵权。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运行者对搭乘人负有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顺风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搭乘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场合,其权利救济就被纳入侵权的法律轨道。

三、国外顺风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关系法律规制的立法例

日本对于顺风车搭乘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救济规定在《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 《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为自己而将汽车供运行之用者,因汽车的运行而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时,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后最高裁判所将“他人”定义为“除为自己将机动车供运行之用者及该机动车驾驶者之外的人”。且对运行供用者好意邀请或允许的同乘人,定义为顺风车搭乘人。随后通过判断搭乘人是否为“他人”来确定运行供用者是否负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日本法院的解释,运行供用者责任是否成立,还得根据运行利益的归属来判断。这也正符合我国法律中“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随,责任之所在”的法理。

而美国法律对顺风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关系予以规制的是汽车客人规则。主要是在发生事故时,根据搭车人是“乘客”还是“客人”来决定开车人是否负责以及负什么样的责任。

乘客是指付钱乘车,开车人能获得经济利益的人;而客人是纯粹搭车,不给付开车人报酬的人。美国法律根据这不同对开车人的过错作了区分,即注意义务程度有高有低。开车人对客人的注意义务是告知的危险,而对乘客的注意义务除了告知还需检查潜在的危险。在道路交通事故场合,开车人只要有一般过失就需对乘客负责赔偿,而对客人则需有重大过失才负责。可见,美国侵权法区分了顺风车搭乘人与其他搭乘人,并对开车人是否构成侵权在主观要件上予以区分,前者有过失就侵权,后者需有重大过失才侵权,所以顺风车开车人的注意义务较低。

四、我国对顺风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关系的法律规制和完善

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制,但也仅仅限于上文所提到的车辆运行人与事故相对方的法律关系。对车辆运行人与搭乘人的法律关系并未有规定。因此,对这一侵权关系的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明确侵权责任的救济对象。明确救济对象即要严格区分顺风车搭乘人与其他搭乘人。具体而言,将与运行者有合同关系的乘车人视为普通乘客,而与运行者无契约关系的顺路搭乘者视为顺风车搭乘人,乘客的利益完全可以按客运合同来保障,而搭乘人的利益就由侵权法律关系保障。之所以这样区分,因为在法理上,社会利益平衡是法的目标之一,有利益才有风险,才有责任。

第2篇:道路交通法法规范文

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促使越来越多的城市着手轨道交通的建设。以郑州为例,目前已有地铁1号线在运营,多线地铁线路正在建设中。随着城市群将成为中国新型城镇化主导的空间组织模式,市郊铁路也将逐渐成为中国未来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郑州市与周边城市的多条城际铁路正在运营中和建设中,在航空港远期还规划了有轨电车的建设。然而,城市在发展轨道交通时,往往是仅仅将其当成重大的交通基础设施,并未充分意识到轨道交通对城市发展的综合影响作用。

常见的问题有:欠缺将轨道交通与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结合;政府一手包办,缺乏与市场主体的合作;轨道交通的投融资地方政府垄断资金压力大;多条轨道线路建设与城市其他道路改建施工同时进行,城市拥堵加重;重视施工建设,轻运营管理;这些都造成了大部分城市未能达到借助最大化轨道交通来提升城市整体竞争力和发展水平的效果。

大规模的轨道交通建设任务给城市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但建设初期的融资方式,建设过程中对城市交通的拥堵、生态环境的影响与建成后的效果、后期的上座率等问题也将轨道交通与城市建设的问题再一次摆在决策者和规划者的面前。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保证

目前我国的轨道交通建设主要是依靠政府投资建设,以为政府服务为目的而建设的,规划决策体现着高度集中制,缺乏市场导向,更缺乏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参与,轨道交通的物业发展缓慢,导致轨道企业内部及周边的商业不能有效发展起来。轨道交通的规划设计、建设及运营缺乏一个公开透明的机制,这样既无法保障相关规划调整的科学性、公益性乃至合法性,同时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也由于交易风险高导致交易成本高、效率低下。因此建议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制度,制定明确的规则,让政府、企业和第三方支持机构以市场导向为基础,用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保证其学和合法,通过博弈让各方利益最优地达到平衡。

同时,艰巨的轨道交通建设任务再加上相对较低的运营水平,使得社会资本融入到轨道交通建设中的难度增大,大部分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仍然是由地方政府垄断的。事实上,只有让市场化企业能真正全权掌控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才能有效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轨道交通投融资。这样一方面能缓解地方政府轨道交通建设压力,另一方面市场化企业在运营经验、创新和管理上的优势能促进中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质量的整体提升。要在轨道交通领域引入社会资本,需要配套的融资体制的改革。切实改革金融体制,让私人企业能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才能有效促进轨道交通领域社会资本的参与。

二、注重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轨道交通建成运营后,由于其噪音小,运能相对其他公共交通较大,能源多为电力牵引,在能源消耗方面相对比较环保。然而轨道交通在建设过程中,轨道交通的车站多采用明挖施工法,长工期的围挡施工过程不仅影响城市道路的交通,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音等会极大地影响城市的生态居住环境;另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拆迁过程也会造成一定的环境破坏。因此在轨道建设中要尽量根据场地进行因地制宜,最大程度地保护原来的地质地貌和生态环境。

三、引入竞争机制,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自由市场环境

为了拓展资金来源,提高效率,应该在轨道交通行业引入民间资本、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近期中国轨道交通建设任务艰巨,大部分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仍然是由地方政府垄断的。只有引入竞争机制,真正开放轨道交通的投融资,让市场化企业能真正全权掌控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才能有效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轨道交通投融资。这样一方面能缓解地方政府轨道交通建设压力,另一方面市场化企业在运营经验、创新和管理上的优势能促进中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质量的整体提升。

四、充分考虑交通规划及交通引导

2015年郑州地铁2号线、5号线处于建设过程中。原在航海路的快速公交线路因航海路修建地铁将其移至与其平行的长江路,使得长江路进入快速公交建设模式,同时与航海路平行的陇海路和陇海高架快路交通压力骤然上升。进入2016年加之紫荆山路修建下穿隧道,农业路、北环等主干道相继施工,严重加剧了郑州市的拥堵程度。因此在城市规划中要充分考虑交通规划对城市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短时间的不便,特别是轨道交通周边的道路及平行道路的修建或者改建计划,将轨道交通建设带来的拥堵降到最低。一是建议采用指示牌、交通广播等形式提前通知车辆或行人进行绕行或者在繁忙路口增设交通引导员、交通协管进行交通引导;二是通过各种媒体为大家推广公共交通的出行方式,减少私家车出行,降低城市拥堵;三是充分利用城市智能交通的采集的交通量信息大数据平台,通过软件、APP、广播、导航等形式为驾驶员提供有效的出行路径,减少其在路上的拥堵时间,提高道路的通过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构建绿色综合交通体系

第3篇:道路交通法法规范文

关键词:乌鲁木齐;城市轨道交通;低碳效应

The development of low-carbon urban rail transit effect, Urumqi

Li Xiao-yang, Liang Dong, Yang Can-jie

(Xinjiang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and Civil Engineering, Xinjiang 830000)

Abstract: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development of rail transport in Urumqi,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city's low energy consumption, low pollution, low emiss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on the specific role of low-carbon urban construction.

Keywords:Urumqi; urban rail transit; low-carbon effect

低碳城市是减缓气候变化的重点之一,是未来城市的发展模式。构建以城市轨道交通为骨干的城市交通体系,将大幅降低城市排放强度、有效提升城市交通效率和促进城市低碳经济发展,是乌鲁木齐建设低碳城市的必由之路。

1.低碳与现代城市建设

低碳的实质是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追求绿色GDP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为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操作性诠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综合创新与实践,完全符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发展思路,是实现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不可逆转的划时代潮流,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全球性革命。走向低碳化时代是大势所趋。一直以来,人类对碳基能源的依赖,导致CO2排放过度,带来温室效应,对全球环境、经济,乃至人类社会都产生巨大影响,严重危及人类生存,这比经济危机更为可怕。解决世界气候和环境问题,低碳化是一条根本途径,也是人类发展的必由之路。 低碳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出发,努力构建低碳发展新体系,着重在七个方面实现“低碳化”:1能源低碳化、2交通低碳化、3建筑低碳化、4农业低碳化、5工业低碳化、6服务低碳化、7消费低碳化。

城市交通是城市发展的纽带,城市交通起着连接和运输的作用。对城市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已进入城镇化及城市机动化的高速发展期,在城镇化和机动化的双重作用下,城市交通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大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功能发挥的瓶颈。而且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无论是城市日常出行总量,还是出行距离都将大幅增长,城市交通供求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是解决大城市交通问题的重要手段。

2.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现状及大气状况

2.1乌鲁木齐市的公共交通情况

纵观乌鲁木齐市的客运交通发展历程,公共汽车对乌鲁木齐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方便居民出行方面的贡献更是无可比拟的。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产业政策的调整,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机动车辆保有量激增, 居民出行的流量流向、道路交通状况也随之急剧变化,原有传统的运营方式与现代化交通的管理模式之间矛盾重重,因公交线路、站点、配车数等因素不合理造成的交通拥堵现象时有发生。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公交线路、站点、调配车数等一系列问题已经不可回避地摆在我们面前。

乌鲁木齐市现有公交运营线路103条,投入运营的公交车辆现有2675标台,市区公交线路网密度约为17公里/平方公里, 截止 2003年底,乌鲁木齐万人拥有公交车辆约15标台。目前,乌鲁木齐公共交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公交线网布局不合理.现有的公交线网缺乏科学合理的布局,只是随着城市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也是经验型线路网规划方法的产物,其中,既不乏合理而可行的线路,也有受各方面条件限制等原因带来的不合理成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主干道公交线路过于集中及线路重复系数高。

(2)场站建设滞后。公交线网的场站包括线路的始发站和终点站、中间站、枢纽站以及车辆保养场、中心停车场等。其中,线路的始发站和终点站、中间站和枢纽站是保证公交系统正常运营的基础设施,车辆保养场、中心停车场是保证公交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并待命发车的基础设施。由于缺乏系统的公交线网及场站布置规划,因而在建设场站时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并由此带来一系列的交通问题。

(3)运营管理手段落后。公共汽车交通,是定时、定向、定线行驶并按客流流量、流向时空分布的变化而不断调节的随机服务系统。这个系统能否正常有效地运行,不仅取决于道路和车辆等物质、技术设施条件,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营运管理手段的科学、先进与否。目前,虽然引进了智能IC卡系统,节约了人力也节省了乘客上车时间,但是在车辆调度方面,仍然实行固定的发车间隔管理模式,公交公司只能在起点与终点对车辆运行进行监控,但是在路段运行过程当中无法对车辆进行有效管控,更无法根据客流流量、流向的变化随时调整运力,经常出现“公交火车”或者“大间隔”现象,要么使乘客候车时间过长,要么前车提前离站、后车拥挤不堪,高峰时段乘车难、平峰时段空车营运,这种现象在恶劣气候条件下尤为突出。

2.2乌鲁木齐市的大气情况

乌鲁木齐是我国北方典型的冬季煤烟型污染城市,每年冬季采暖期长达半年之久,煤炭直接燃烧供热面积占到全市总供热面积的80.5%。煤烟、烟尘、粉尘等污染成为影响乌鲁木齐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源。2009年,乌鲁木齐市的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分别达到12.6万吨和6.1万吨,超过乌鲁木齐的环境容量近1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空气质量日报显示:2009年1月份的31天里,乌鲁木齐空气质量仅有两天为Ⅱ级良,其余29天全为Ⅲ级或Ⅲ级以上的污染天气,其中有186个全国重点监测城市中空气污染指数排名最高。7日、11日、24日空气质量达到重8天在度污染,最严重的1月7日污染指数更是达到500,这一数值已是环保仪器能监测的最大值。三面环山的乌鲁木齐冬季逆温、静风现象出现频率最高,冬季的逆温层平均厚度约860米,最厚时达1200米,这厚厚的逆温层就像一个大黑锅盖罩在乌鲁木齐市上空,使冬季乌鲁木齐空气中聚集的污染物不易扩散。所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工业废气对大气的污染,及对燃煤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监管力度,也会是控制污染的有效方式。

第4篇:道路交通法法规范文

交通事故已成为文明社会的一大公害,究其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多是因人们的交通法规观念淡薄造成的。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既缺乏道德的约束力,又不愿接受法律的强制力,致使交通事故频频发生。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交通法规就是国家为实现道路交通管理而制定的,用以调整人们在道路交通活动或与交通直接有关的其他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由此可以知道,交通法规不仅是人们进行有关交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准则,而且是公安机关进行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依据。人们进行交通活动,如果不知道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仅自身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而且还会影响、干扰他人,给道路交通造成混乱。

遵守交通法规,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就可以得到保障,让“珍爱生命,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好习惯”共同构建一个平安祥和的社会。

第5篇:道路交通法法规范文

论文摘要:道路通行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在当代社会对公民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国外对道路通行权的研究较多,但国内法学界对道路通行权的概念尚未能形成一个较为一致的定义。文章在综述国内外有代表性定义的基础上,认为道路通行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并对其 法律 性质作出初步的阐述。

道路通行权的概念是随着机动车的问世、道路的 现代 化以及 交通 流量的增大而产生的。在马车时代,调整兽力车、人力车以及行人矛盾的原则是相互礼让,这个原则当时之所以奏效,主要原因在于非机动车速度较慢,容易控制,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停车或者避让。加之那时道路处于原始状态,交通流量不大,既没有交通标志也没有交通法规,所以只要大家相互让一让,便可有效防止碰撞事故。如今,相互礼让已无法继续适应现代化道路交通的需要,交通流量的扩大以及速度的提升,都要求使用道路的车辆以及行人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运行,在防止碰撞事故的同时,还可避免不必要的停车、慢行或者让行。因为,现代化车辆的速度以及保障其高速行驶的道路都不允许再像马车时代那样走走停停,疾驰的汽车,也并非如人们想象中的那样可以随心所欲地启动或者停止。以普通小汽车100公里的时速 计算 ,车辆每秒钟的前进距离可达三十米左右,即使在时速减半的街区道路,每秒钟的前进速度仍然可达十五米左右。

由于自重和惯性的影响,载重大卡车则需要更长的停车距离。由此可见,要实现道路交通高效、有序、安全的目标,必须要改变现状,治标治本,综合治理。做为道路交通的一项基本权利——道路通行权,正是达到上述目标所必不可少的基本元素之一。

1道路通行权的概念界定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道路通行权的研究较多,但国内法学界对道路通行权的概念尚未能形成一个较为一致的定义。在我国,道路通行权通常被称作路权。“路权”是用法 理学 方法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产物。尽管“路权”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并且还是一个颇受争议的提法,在现行交通安全法规中尚没有对路权的明确定义。

道路通行权首先是一种权利,权利可以理解为资格,即去行动的资格,占有资源或享受的资格。权利也可以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即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申请承认主张者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道路通行权应当是赋予人们在道路上行动的资格,这种资格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是法律承认的事实(行为)。其次,道路是一·种公共品或者说是一种准公共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也就说明了只要是道路的交通参与者都可以在道路上通行,享用道路提供的空问资源和相关交通设施服务。

1.1国内外有代表性的道路通行权的定义

1.1.1美、英等国的定义

道路通行权的概念,世界各国都有研究和探讨。wikipedia百科全书给出美国的道路通行权(right—of—way)的表述为:“在通行中或者在路口处的优先权。车辆必须避让有优先权的行人和有优先权的其他通行车辆。”这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权利,它必须在对自身和他人的通行情况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以一种合理的形式进行实施。例如在交叉口处,它是一名驾驶员在其他驾驶员之前通过该交叉口的权利。

还有一种定义认为:人们沿某一固定通道穿越他人土地的特殊权益。在这一定义中,“人们”指公众或个人;“固定通道”指人们穿越他人土地时的限定路径,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越的界线;“他人土地”指的是业主具有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等有关权益;“特殊权益”指的是为了特定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某种受到限定的特权,这种权益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特定目的”可以是公众的或者是个人的。

英国对道路通行权的表述是“公众允许在路面上沿着线路通行的权利”。这种道路通行权的表述决定了几种道路的类型:步行道、马行道(非机动车道)、无限制性道路和限制性道路。

1.1.2我国 台湾 地区的定义

我国台湾地区对道路通行权称为路权,其定义为:用路人使用道路相关设施谁先谁后之权利(或利益),对于取得路权者具有优先通行与道路设施的权利,而未取得路权者则无通行权,必须等待具有路权者通过,取得路权后方可通行。其内容包括:(1)行人路权:加强取缔行近人行穿越道,不减速慢行、不暂停让行人优先通行之车辆违规行为,建立“行人优先通行”之基本路权观念;(2)汽车路权:加强取缔行人违规穿越车道行为,倡导行人亦无侵犯汽车通行之权利;(3)机车路权:加强取缔机车违规驶入人行道,建立人车各行其道之路权观念;(4)停车路权:执行扫除路霸、取缔并排停车等违规行为,加强公共场所与巷道停车秩序整顿;(5)铁路平交道路权:加强取缔闯越平交道熏大违规,并侣导火车行进就像炮弹一样快,而且不容易煞停,在铁路平交道上,有绝对优先通行的“路权”,我们没有向它挑战的权利;(6)高速公路行车路权:选订重大违规(如:行驶路肩、任意变换车道、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未依规定之车道行驶)及匝道管制措施等主题为内涵,加强倡导高速公路行车路权。

l_1.3我国学界对道路通行权的定义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学界通常认为,道路通行权是车辆及行人在道路上行驶或行走的优先权利。即车与车、车与人(包括非机动车,下同)相会时,谁先行,谁要等。按照规则应当先行者,即拥有道路通行权,而没有道路通行权的车辆或行人则应等有道路通行权的车辆或行人通过之后方可通行。道路通行权包含了绝对道路通行权、相对道路通行权和优先道路通行权三个方面。总体上,我国对道路通行权的定义还不明晰,尚待深入研究。

我国1988年3月由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七条对道路通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通行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车辆、行人根据道的划分,按交通法规规定属于谁的路就由谁走,这就是交通参与者所享有的法定通行道路的权利。

我国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对道路通行权又作了新的规定,即“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笔者认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通行权的表述有所弱化,只是强调了车辆、行人分道通行,没有体现出各行其道的必要性。

上述 文献 资料,对于道路通行权的定义并不十分清晰,因而导致人们对交通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程度也相应的不足,影响到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道路通行权的概念进行重新认识。

1.2道路通行权的概念

笔者认为道路通行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具体阐述如下:

1.2.1广义的道路通行权

在道路交通管理活动中,广义的道路通行权是指道路交通参与者对道路的使用权。广义的道路通行权可以划分为通行权、先行权和占用权三种。

(1)通行权是车辆或行人依据交通法规以各行其道原则在一定空间和一定时间内通行道路的权利。通行权的基本要求是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拥有通行权,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拥有通行权,行人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内拥有通行权。同一交通主体的通行权可分解为空间通行权和时间通行权两种。空间通行权是指车辆或行人依据交通法规各行其道原则可以在道路某一部分内通行的权利。时间通行权是指车辆或行人依据交通法规各行其道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在道路某一部分通行的权利。

空间通行权和时间通行权是辩证的统一,二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通行权。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交通主体而言,空间通行权和时间通行权是同时存在的,但在具有某种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除外。例如,我国不少大、中城市规定的在白天货车、拖拉机不准驶入市区,即表明这些车辆在白天的城市道路不具有时间通行权。只有在夜间他们才同时具有空间通行权和时间通行权。再如,因特殊情况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禁止车辆、行人通行,实际上也是对该路段内车辆、行人时间通行权的限制。通行权离不开空间通行权和时间通行权,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了空间通行权和时问通行权,才拥有合法的道路通行权。

(2)先行权是指享有通行权的车辆或行人依据交通法规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优先通行的权利。例如,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享有先行权。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在窄路或狭桥会车有困难的,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一方让对方先行。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在行驶途中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让下坡车先行等等。

通行权与先行权有着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转化,是道路通行权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先行权所要解决的是车辆、行人在道路上相遇时让行的问题。先行权以通行权为前提,只有享有通行权的车辆或行人才可能享有先行权。没有通行权,就不可能有先行权;享有通行权,也不一定就享有先行权。只有在交通法规设定的情况下,车辆或行人才享有先行权。

(3)占用权是指人们依据 交通 法规在道路的一定空间和一定时间内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权利。在道路上进行的“与交通有关活动”包括的内容很广,有交通占道、施工占道、公用设施占道、安全设施及绿化设施占道、商业占道等等。这些都关系到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也同样受到交通法规的规范或制约。因此,完整的道路通行权,也必须包括对道路的占用权。

1.2.2狭义的道路通行权

狭义的道路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行人等)根据交通 法律 的规定在一定空间和时问内使用道路通行的权利。也即广义的道路通行权中的通行权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各种车辆、行人在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如:“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这是空间上的通行权;又如:“车辆行人应按交通信号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实施条例》第51条),这是时间上的通行权。交通参与者在自己享有通行权的空间和时间内,其他交通参与者应当依法履行其义务,保证享有通行权者的利益得到实现,不得侵犯其享有的通行权。

2道路通行权的法律性质

2.1道路通行权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通行权利与通行义务关系

道路通行权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交通参与者,客体是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交通参与者在进行道路交通活动或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时,所拥有的每一项权利都与他们履行遵守交通法规的义务是不可分离的。通行义务,专指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从事交通或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时候,依法所应当履行的不得非法侵害他人道路通行权和注意交通安全、回避交通危险的法律义务。因此,道路通行权是交通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2.2道路通行权的法律纠纷主要是侵权

违反道路通行权和交通违章的行为都是侵害他人合法交通权益的行为。违反道路通行权是指违反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的行为,交通违章是指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前者属于侵权行为,后者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各行其道原则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在各自的道路部分内通行,如果随意进入其他道路部分,就是对该道路内车辆、行人交通权益的侵犯,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侵权者承担主要或全部(法律)责任。这里的“侵权者”是相对道路通行权而言,“承担主要或全部(法律)责任”是相对交通法规而言。因此,侵权是道路通行权的法律特征。

2.3道路通行权是交通法规的法学范畴

道路通行权在交通法规规范中有着充分的体现,在交通管理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但是应当指出,道路通行权既不等同于交通法规规范,又不等同于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它是长期以来人们在交通管理立法和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共识,并上升为理性认识,从而对交通管理立法和执法的 发展 和完善起着明显的推动和支配作用。道路通行权的这一特征表明,道路通行权是交通法规的法学范畴。

2.4道路通行权是交通主体通行道路和占用道路的基本准则

道路通行权的内容丰富,它是诸多道路交通管理基本原则和诸多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基本原则的综合体现,它从不同层次涉及到交通违章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因此道路通行权体现了交通主体通行道路和占用道路的基本准则。

2.5道路通行权对交通行为具有预测和评价的作用

道路通行权体现了交通法规对交通参与者进行道路交通活动以及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基本要求,人们可以以交通法规为依据,以道路通行权为方法,来衡量判断自己和他人的交通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用交通法规和道路通行权的预测和评价作用去指导或规范自己和他人的交通行为。道路通行权的评价作用还体现在交通事故处理的法规之中,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认定,不仅具有定性作用,而且具有定量作用。

第6篇:道路交通法法规范文

[关键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1.5;X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11―0198-03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迅速地普及到家庭,从而使得道路交通流量突飞猛涨,造成了道路交通拥堵、交通秩序比较乱、交通事故频发的现象。出现这种现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人们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仍然处于较差状态,跟不上道路交通飞速发展的要求,使得公民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想扭转这种局面,就要大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都必须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尽快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

一、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涵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以交通安全为目的,以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为主要内容,通过和依靠行政的、社会的、部门的力量,以各种形式和方法向交通参与者进行的宣传教育。通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使得人们能够明确在参与交通活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规范,懂得在各种不同交通条件下的交通安全知识,从而增强人们的交通法制观念,培养人们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及交通道德水平,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的模式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涵已清楚地表述了此项工作要走社会化途径,就是要通过和依靠行政的、社会的、部门的力量进行宣传教育,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这一规定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必须走社会化运作的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形成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与协调,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各行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负责实施,明确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制度,督促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各行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到整个社会普法教育的轨道上来,从而真正形成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

三、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的必要性

(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宗旨所明确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规定不仅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走社会化运作的模式,为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且还明确了不同社会主体应当承担着不同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综合性、全面性的教育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承担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职业职责;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承担本单位人员的教育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承担学生的教育职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承担社会媒体舆论性的教育职责。由此可见,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各行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都肩负着法定的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这种责任和义务得到真正的履行,才能逐步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从而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的宗旨。

(二)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是由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特点所决定的

在现代社会里人人都要参与交通,无论是儿童、学生、驾驶人还是老人都要出行,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所有的道路交通参与者,这就决定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具有广泛性,也就是说社会上所有的人都需要接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因此,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就要体现全民性,就必须通过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来实现全民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养全民通安全意识。

当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主体是以交通管理者为始终的,以政府模式化的行政手段进行宣传教育,模式单一,工作被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始终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单打独斗、孤军奋战,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人员严重不足,加之当前道路交通管理任务又比较繁重,投入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时间和精力又不多,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很少直接参与,在这种现状下,势必会造成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做得不够全面和彻底,存在着宣传教育的“空白点”就不可避免,也就很难实现全民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可见,当前这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已不适应现代道路交通快速发展的要求,也体现不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广泛性的特点。所以,为了普及全民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必须尽快转变机制,争取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与支持,通过政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的宣传教育模式,从而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三)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是新形势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必然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整体国民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道路交通也随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私有车辆的激增,驾驶员队伍的壮大及结构的变化,都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诸多问题,同时也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经济利益的驱动致使一部分人的交通法制观念淡薄,人们的意识形态需要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督导,需要

完善的宣传教育的社会机制来指导人们的交通行为,而传统和落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已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下道路交通发展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逐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尽快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进一步发挥现代新闻传媒的作用,实施大联合、集团化作业,实现人、财、物的集中,是新形势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大势所趋。

(四)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是提高全体公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的客观要求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一项基础工作,也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重在全民参与。因而调动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的积极性,激发人们参与的热情,不断提高公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根本目的。

目前,人们的交通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交通安全意识仍然处在较低的状态中,致使人们在参与交通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行人不走人行道、人行横道,非机动车闯红灯、抢道、逆行,机动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急停猛拐、乱停乱放等,这些违法行为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造成道路交通拥堵,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针对这种现状,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环节上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着许多突出的问题,如人员少、形式单一、孤军作战、经费短缺、覆盖面不广等,这就决定了要彻底改变人们原有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不能单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独立去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承担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职业职责,这是责无旁贷的义务,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是宣传教育行政部门,让其承担全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当务之急必须尽快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由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共同承担全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任务,构建强大的社会化宣传教育网络体系,从而真正形成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实现提高全体公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的根本目的。

(五)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是搞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根本措施

道路交通活动的主体是人,车辆是由人来驾驶的,路也是人走的,可见,道路交通秩序的好与差,交通事故的多与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能否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能否自觉地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也就是取决于人们能否有较强盼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而要培养和强化人们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就必须通过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来实现。依靠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的力量,进行社会化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就是要从人们的思想意识人手,一方面通过教育使全体公民对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掌握,由知之不多到知之较多,由理解、认识不深刻到理解、认识较深刻,直至全面掌握,使人们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各种交通行为,逐步增强交通法制观念,达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自觉维护好交通秩序;另一方面通过教育使全体公民充分认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加深对交通安全重要性的理解,从而使人们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过程中彻底改变原有的不良交通习惯和交通意识,逐步更新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把安全隐患、漏洞、事故苗头遏制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才能取得较好的成效。

(六)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是全体公民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生命权的根本保障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数据表明,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死亡98738人;2006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8781起,死亡89455人;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死亡81649人;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死亡73484人;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死亡67759人。从统计数据来看,尽管我国每年发生的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减少,但死亡人数仍然居高不下,是全世界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这种状况不仅给社会经济发展带了严重的影响,也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命安全,使得人们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过程中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

对造成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原因分析得知,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车人和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引起死亡交通事故的最主要的原因,约占全部死亡事故的96%。由此看出,人们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公民生命权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因此,要想从根本上保障全体公民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的生命权,就必须要减少人们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就必须不断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就必须尽快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人民生命安全第一的立法原则。   综上所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想取得显著的成效,就必须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宣传教育社会化的有效途径,以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时代要求。

[参考文献]

[1]丁立民,道路交通管理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2]孔宪信,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与运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第7篇:道路交通法法规范文

一、电动自行车上路引发的交通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1、加大了路面机动车密度。在目前机动车与道路交通供需矛盾突出的情况下,电动自行车上路无疑加大了路面的机动车密度,增加了管理难度,给道路交通带来了新的压力。

2、干扰了其他机动车的行驶。电动自行车具有体积小、速度快、灵活性高的特点,驾驶人横穿、逆行、改道、调头等随意性大,预见性差,严重干扰了其他机动车正常行驶,影响了道路的通行能力。

3、引发了新的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购买手续简单、价格便宜且使用者不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一些使用者缺乏对基本的道路交通常识的了解,交通安全意识、法规意识普遍较差。在目前道路混合交通的情况下,因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二、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

目前,由于一些地方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管理还没有相应的政策法规,交警部门对摩托车以上的机动车辆管理投入的精力多些,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投入的精力相对少些,有的甚至忽视了掌握和管理。

1、对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及使用者情况了解掌握不够。由于目前在一些地方购买电动自行车不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交通管理部门难以掌握一手资料,一个地区、一个城市到底有多少电动自行车行驶、使用者的情况又如何?掌握得不够或完全不掌握,使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基本处于无政府状态,严重失控失管。

2、针对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开展的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不够。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无须经过培训考证便可上路,不象其他机动车驾驶员,有一定的时机和场所接受交通常识和法律法规学习教育,客观上成为宣传教育的一个“盲区”。对这个问题,目前有关部门还不够重视,对如何专门针对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方面想的办法还不够多、采取的措施还不够活、花费的力气还不够大。

3、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和整治不够。没有把电动自行车完全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专项整治行动少,尤其对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较轻,甚至把电动自行车与普通自行车作同等标准管理,客观上使电动自行车使用者无所禁忌。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有效管理,积极消除电动自行车给交通安全带来的隐患,是当前一项迫切的工作,必须未雨绸缪、主动作为。

一是要尽快制定或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一个地区、一个城市都应当根据自身的环境特点和交通状况,制定切合自身实际的政策法规,使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管理有法可依,改变目前生产、销售、管理相互脱节、各自为政的状况,真正把电动自行车管理纳入整个交通管理大系统中,保证各个环节、各个部位都有人抓有人管,防止失控失管。

第8篇:道路交通法法规范文

高速同方向2车道左侧限速范围是100公里到120公里,右侧的速度范围是60公里和100公里。

高速限速的法律法规高速限速规定在高速行驶,同方向的2车道的左边车道不能够低于100公里,同方向3车道最左边的是超车道,限速是110公里和120公里。而中间车道限速是90公里到110公里,最右边的是行车道限速是60公里到90公里。

交通法规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出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遵守交通法规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也是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规。

(来源:文章屋网 )

第9篇:道路交通法法规范文

1、行路守法法有情,平安回家家温馨。

2、交通法规人人遵守,文明社区家家幸福。

3、维护交通秩序,争做文明公民。

4、走遍东西南北中,安全二字记心中。

5、路好车好安全最好,慢行快行平安就行。

6、交通法规记心中,人身安全在手中。

7、但愿人长久,一路共平安。

8、享受通行权利,应尽安全义务。

9、红灯,绿灯,灯灯是令;弯道,直道,道道小心。

10、车行万里路,走好每一步。

11、人在路中守交规,法在心中路畅通。

12、道路通行见形象,红绿灯前看修养。

13、金玉有值,生命无价,遵守交法,平安一生。

14、法规在心中,平安在手中。

15、树立现代交通意识,养成良好交通习惯。

16、安全与守法同在,事故与违法相随。

17、相会有缘,相让有礼。

18、彼此让一让,路宽心舒畅。

19、跨入校园,好好学习;走出校门,好好走路。

20、道路交通安全法,伴您平安万里行。

21、保障交通安全,促进改革开放。

22、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23、发展以市场为本,生存以安全为先。

24、谨慎驾驶一帆风顺,遵纪守法十分安全。

25、交通安全进万家,出入平安你我他。

26、交通法规人人遵守,文明城市处处安全。

27、宁停三分为安全,礼让三先保平安。

28、道路连者你和他,安全系着千万家。

29、红灯,绿灯,灯灯是令;弯道,直道,道道小心。

30、树立交通文明意识,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31、守法才能平安,平安才能回家。

32、防灾求得平安在,遵章换得平安来。

33、让道于人,安全于己。

34、维护交通安全,关爱生命久远。

35、铭记法规,善待生命。

36、遵守交通法规,平安与你同在。

37、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38、良药苦口利于病,交通法规利于行。

39、开车一心一意,做人仁心仁意。

40、名言警句大全:走过春夏秋冬,安全永驻心中。

41、遵守交通法规,关隘生命旅程。

42、道路连着千万家,安全连着你我他。

43、文明行路路畅通,平安回家家温馨。

44、跨入校园,好好学习;走出校门,好好走路。

45、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46、安全最佳效应,平安共同心声。

47、行路慎为本,开车礼当先。

48、三思而后行,思命思家思社会。

49、大家小家是一家,交通安全靠大家。()

50、走过春夏秋冬,安全永驻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