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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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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1篇: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范文

地方性的信用建设工作也随之推进。依照国家职能分工,2013年,山东省明确了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共同牵头我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5年9月17日,省政府出台《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这标志着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入全面推进阶段。

2020年实现信用平台全覆盖

10月14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解读会,在这个会上,记者获悉,到2020年,以“一网三库一平台”为主体的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全面覆盖全省各行政区域、涵盖所有信用主体,可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互为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覆盖率85%以上,省级部门应用信用信息实施联合奖惩的比率达到95%,全省信用服务业增加值10亿元以上。

据省发改委副主任崔建海介绍,《规划》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领域为重点,同时提出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7项重点工程,即政务信息公开、信用示范城市创建、区域信用合作、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建设、信用人才培养、“信用山东”文化品牌创建等。

在推进政务诚信建设部分,《规划》要求完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聘)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规划》要求,今后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方面,不能再“随口一说”。

《规划》指出,政府不能随意制定优惠政策,政府依法承诺了的就要兑现。各级政府对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杜绝随意承诺给予政策优惠。

商务信用同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规划》要求逐步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失信黑名单披露以及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等;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信用保理,鼓励企业扩大信用消费并促进个人信用消费等,逐步建立起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参与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方案起草工作的省宏观经济研究院战略规划研究所所长刘德军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有较为完善的信息数据库平台,将重点企业和个人信用进行记录,最终整合为一个数据库平台,实现个人、法人的信用信息的会合与交换。

《规划》要点解读

《齐鲁周刊》: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在信用建设中的作用至关重要,请简单介绍一下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基本架构、功能特点和建设进度安排?

崔建海(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目前,我们已经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平台总体方案》)。《平台总体方案》提出,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架构主要由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组成。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主要由“一网三库一平台”组成。其中,“一网”是指“信用山东”官方网站。“三库”是指归集、完善和整合省级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成果,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分别建立企业、个人、非企业法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三个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一平台”是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数据库信息进行聚合,建立省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电子政务外网访问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权限范围内的信用信息。社会公众、信用服务机构等,可以通过“信用山东”官方网站或设区市信用网站,按照权限查询有关信用信息。“信用山东”官方网站开辟服务窗口,依法依规信用信息,公示信用“红黑”名单,提供举报投诉、异议处理、自主申报、新闻宣传等多元化社会信用服务。

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共分为两个阶段,其中2015―2018年为一期工程,今年年底前平台大框架基本建立,开通“信用山东”官方网站。初步建立“企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查询服务。2016年,系统进入为期半年的试运行阶段,初步建立“非企业法人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启动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2017-2018年,所有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全部建成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联通。所有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部建成,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联通。2019-2020年为系统二期工程,进一步充实完善三个数据库,优化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和综合信用评价系统。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二期工程建成,同步开展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查询工作。

《齐鲁周刊》:我省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发展现状如何?

董龙训(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办理山东省内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工作,并负责指导省内个人征信机构填写相关申请材料。截至2015年9月末,山东省尚无个人征信机构,已备案企业征信机构7家,其中济南3家,青岛2家,滨州1家,济宁1家,专职征信从业人数150余人。

信用评级市场方面,截至2015年9月末,全省共有信用评级机构6家。通过适度引导和规范管理,山东省信用评级产品逐步被各层面使用方认可和接受,第三方信用评级在银行信贷管理和政府分类监管中的专业参谋作用正在显现。

信用红利的企业现实:诚信只是企业壮大起来后的事情

相关人士表示,不久前爆发的“青岛大虾”事件,即可视为信用缺失的一个例证。经营者透支了自己信用,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对信用建设的漠视让整座城市的无形资产遭受损失。

“目前我国每年因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学术不端、食品安全事故等大量不诚信问题,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6000亿元。”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田锦尘对媒体表示。

为失信买单,成为如今很多企业主的无奈之举,当他们发现失信的代价远大于当时追逐的蝇头小利时,直叹“亏大了!”然而这场“失算”的交易阴影往往会伴随企业一生。

“在中国,企业没发展起来的时候永远是利润第一,诚信只是企业壮大起来后的事情,也许这么说会得罪一些企业家,但这就是现实。”内蒙古信用商会会长、内蒙古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主任张文清表示。

在很多人看来,企业频频造假失信源于“失信圈”――为了使双方都得益,制假者与售假者可谓狼狈为奸,制假者不但送货上门,而且还采用先供货后收款的赊销方式,或保证补偿售假者因售假行为而被处罚的损失,而目前的法律体系对造假企业很难有“威慑力”――一点小罚后,失信企业照样“东山再起”。

“如果每个企业都非常注重自己的信用,假冒伪劣产品将会因无人供给而消失。”张文清说。

第2篇: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科技投资;赶超阶段;财税政策;金融政策

研究显示,250多年前,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和最贫困的国家之间的人均收入和生产率差距大概是5:1,而今天这个差距已经达到了400:1。虽然在经济发展“长跑”中,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之间的生产率和收入差距有逐渐拉大的趋势,但也有很多最初相当落后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缩短了自己和先进国家在生产率和收入水平上的差异,成功地实现了某种“赶超”,尤其是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这个过程中,科技投资起到了什么作用?政府研发投入的方向和重点是什么?促进创新投资的政策有哪些?这些是本文要讨论的题。

1、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科技投资的特征

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被作为经济发展最迅速的经济体。表1显示了关键的经济增长指标,其中韩国人均GDP从1960年的79美元增长至2007年的20045美元,台湾人均GDP从1960年156美元增长至2007年的17 252美元;韩国出口从1960年的0.33亿美元增加至2007年的3714.89亿美元。

1.1 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赶超时期科技投资的数量特征

在过去的四十多年里,韩国科技投资对经济增长和人力资源贡献突出。2007年韩国研发支出为313亿美元,研发投入强度(R&D/GDP)为3.37%,政府研发支出占比为27%;我国台湾地区研发支出为约100亿美元,研发投入强度为2.6%,政府研发支出占比为30%,上述数字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见表2。从总量上看,韩国和台湾地区研发投入在赶超阶段呈爆发式增长,研发投入强度也上升较快。从政府和私人研发投入的比重看,由过去的政府主导逐渐转变为企业主导。

从表3和表4中可以看出,韩国研发体制最突出的特征是,企业研发支出占研发总支出的比例和公立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占总研究人员的比例在赶超阶段呈上升趋势,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在赶超后期已基本构建完成。

1.2 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赶超时期科技投资重点

图1总结了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技术创新的轨迹,将赶超阶段分为三个时期:前期、中期和后期。不同时期科技投资的侧重点各有不同。

①赶超阶段的前期(20世纪60年代-70年代):研发投入较少,构建以政府主导的技术创新体系。

在这一时期,韩国的研发投资基本上是由政府主导的,政府研发投入与私营部门研发投资之比一直维持在80:20左右。韩国强化了国家对科技创新的宏观组织管理,在这期间成立了由总理担任议长的“国家综合科学技术审议会”,担负国家科学技术政策的最高协调角色,颁布实施了《技术开发促进法》等一系列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

我国台湾地区从经济开发初期起,就选择了引进的道路。首先利用“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以“干中学”形式初步掌握产品知识和累积制造管理经验。1967年设置台湾科技主管部门,1968年制定“台湾科学技术发展计划”,1969年设立“科技发展基金”以及制定了一些延揽人才的措施。相继成立“中山科学研究院”、“工业技术研究院”等许多科研机构,使科技队伍初具规模。此外,还通过吸收外国贷款、聘请专家或派人外出考察、购买专利和机器设备等方式实施引进。

②赶超阶段的中期(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初):强化核心领域的技术创新。

1980年,韩国政府与企业的科研投资之比下降为52:48,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地位日渐增强。韩国在推进本国技术创新能力时并不是齐头并进的,而是选择若干个对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支撑作用的科技领域进行重点投入。1982年,韩国实施“核心技术开发事业”,确定半导体、计算机、机械和化工等领域作为重点产业技术进行扶植。1991年,韩国政府又提出了长达10年的“先导技术开发事业”,确定17项高新科技研究项目作为国家优先发展的关键技术。

在此阶段,我国台湾地区1982年确定了资讯科技(微电子)、能源科技、材料科技、生物技术、光电技术、自动化技术,肝炎防治技术、食品科技等8个领域的策略性科技。除后两项外,大都是当时新技术革命的核心内容和各国(地区)经济竞争的焦点。20世纪90年代初,根据“科技导向”的经济发展战略,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大力发展――资讯、材料、能源、机械等“实用新技术”,借以建立技术密集产业。

③赶超阶段的后期(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促进基础科学研究和引进人才,提升国家的技术基础。

20世纪90年代中期,韩国政府研发投资与民间科技投资之比为20:80左右,为了摆脱这种以引进和模仿为主的产业技术模式,韩国政府加强了对基础研究的重视,加大了对基础研究的投入。2000年,韩国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比例达到3:5。并逐年增加“基础科学基金”等专项基金额,更新大学的科研设施。同时,还制定了一项旨在促进基础科学研究的中期综合计划,对大学研究开发投资的比重持续增加,到2001年,对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投资已增加到研究开发投资总额的12%,尤其是基础科学研究方面的投资,1993年为5.81亿美元,2001年则为44.9亿美元。韩国研发成本中的大部分是人工成本,如2004年高达39.9%,说明了韩国注重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与开发,见表5。

20世纪90年代是我国台湾地区科技崛起的关键时期。自1991年以来,我国台湾地区的R&D经费投入及占GDP的比重呈持续上升趋势。科技投资保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协调发展。以上游基础研究提升科技,特别是高新科技的水平。建立自主的科学基础,增强科技后劲。同时,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实行科技人才人股分红,为科技人才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加强科技人才的教育培训,见表6。

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赶超成功之处在于,在引进技术的过程中培育了自主创新能力,在利用外资的过程中培养出了以本土资本为主体、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公司,在接受国际产业化转移过程中锻炼出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形成了产业聚集效应。

2、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促进科技投资的政策

2.1 财税政策

2.1.1 改进科技计划及绩效评估机制,建立科技中期预算制度

韩国将中长期预算作为中长期经济和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且逐年向前滚动,科技计划与

预算编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编制计划的同时编制财政预算。如2009年1月,韩国科学技术委员会修订了《基础研究振兴计划》,该计划就提出2012年前对基础研究地区投入达4万亿韩元,占政府研发预算的35%。台湾地区当局按照“专家为主、指针为辅”的原则,建立了严格的“管考作业”(即管理与考评制度),对科技项目进行长期绩效考评。主要是在“计划”全程结束后,召集考评委员会对各执行单位按照单位定位、成果推广能力、成果应用能力、产业效益及未来规划等项内容进行考评。

2.1.2 灵活运用政府采购政策

韩国法律规定各部门可以在高出国外同类产品价格的情况下,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对于国产新技术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特别是在汽车和电子类产品中尤为突出。对高速列车和核电站这些公用事业的装备,全部由政府通过采购采用国产新技术产品。政府也要求国有企业优先采购国产产品。对一些中小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政府实施收购,并出资支持中试和产业化。法律还规定,公共机关要参照本部门预算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采购中小企业产品计划,报国会审议后予以公布。

2.1.3 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

韩国从1972年开始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企业可按照销售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企业为5%)在税前提取技术研发基金,用于高新技术的研发。

2.1.4 鼓励研发的税收减免

韩国对于企业研发机构开发新技术或新产品所需的物品,因国内难以生产而从国外进口的,免征特别消费税,并减免关税。法人购置的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如果由企业的研究机构使用,则4年内免征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对于先导性技术产品或有助于技术开发的新产品,在进入市场初期实行特别消费税暂定税率,前4年按照基本税率的10%纳税,第5年按照基本税率的40%纳税,第6年按照基本税率的70%纳税,第7年起恢复原税率。公民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根据转让或租赁对象的不同免征或者减半征收所得税。研究人员的人员经费、技术研发费及教育培训费等,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并允许在5年内(资本密集型企业为7年)逐年结转。企业购置用于技术研发的试验设备,可按投资金额的5%(国产设备为10%)享受税金扣除或按照购置价款的50%(国产设备为70%)实行加速折旧。对国内研发的新技术实现产业化所需的设备投资,给予投资金额3%(国产设备为10%)的税金扣除或按照购置价款30%(国产器材为50%)实行特别折旧。在我国台湾地区,企业引进或使用国外的专利权等,可减免营利事业所得税,新办科学工业企业免征1年的所得税。科学工业园区的企业可以全部免征进口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土地税,5年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外销产品免税,且期满后可以享受最高税率为20%的低税率政策。公民以个人创作发明的专利权提供或出售给台湾境内公司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免于计人综合所得额课税;对从事科技和学术研究的机构和人员给予所得税、营业税和财产税等多方面的减免税优惠,并对应聘的外国科技人员予以免税待遇。

2.1.5 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韩国对于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在创业的前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给予50%的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减免,其创业法人登记的资产和创业2年内获取的事业不动产给予75%的所得税减免。中小企业为改进生产技术、开发新产品而支付的研发和实验费用准许在当年应税所得中扣除。企业投资于自动化设备、科技研发和人才培训,可按投资额的5%,20%抵免其应纳所得税额,且可在以后4年内逐年结转。

2.2 金融政策

2,2,1 政策性贷款、技术开发基金和信用担保基金

韩国政府对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主要有政策性贷款、技术开发基金和信用担保基金等形式。政策性贷款以低息向企业开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技术开发基金用于对特定部门的技术开发活动进行支持,目前韩国的技术开发基金主要有科学技术振兴基金、产业基础基金、产业技术开发基金和中小企业创业基金等。1976年,依据《韩国信用保证基金法》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韩国信用保证基金,其经营范围包括信用保证、信用咨询、信息管理和延伸服务,并通过有效管理来促进正常的信用交易。1989年,根据《新技术企业金融支持法》,从韩国信用保证基金中分离成立了韩国技术信用保证基金,专门支持高科技特别是初创阶段的中小企业。台湾地区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措施,激励企业扩大对科技产业投入,包括鼓励业界募集投资台湾知识产业基金;为各科技型厂商提供研发优惠贷款、生产设备等研发环境贷款,以及建构研发中心贷款等各项融资措施;通过创新研发补助和低利贷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2.2 扶持和发展风险投资

韩国和台湾地区都高度重视发挥风险投资等资本市场在推动科技创新及产业化中的重要作用。韩国风险投资体制和环境的建立由政府统一规划、布置,在较短的时期内把整个体系建立得较为完整和严密,包括机构设置、法律法规、科研体制改革、风险资金、孵化中心等。此外还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台湾地区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中小企业超过60%,支持中心企业投资开发公司百分之百投资于中小企业。截至2010年6月末,韩国共有105家风险投资公司,357支风险投资基金;截至2009年5月,台湾地区共有174家风险投资机构,实收资本新台币1630.53亿元。

2.2.3 建立高科技资本市场

为了配合政府拉动、促进高科技和创意行业的政策,韩国设立了KOSDAQ市场,对于高科技企业在上市条件、门槛方面给予了充分考虑,以此促进韩国高科技行业发展。主要面向规模小、运作时间短但具有高成长性的新兴中小型企业,但也不排除成熟的大型企业。世界交易所联盟2008年的统计资料显示,韩交所创业板市场的成交量及换手率仅次于美国纳斯达克。台湾地区于1994年成立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OTC),旨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台湾二板市场遂告成立。2000年5月参考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将柜台买卖中心更名为“台斯达克”(TAISDAQ),成为台湾地区中小科技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的主要平台,以及创业投资退出的主要渠道。

3、若干启示及政策建议

3.1 科技财税政策

3.1.1 加强国家科技计划与财政预算制度的衔接

从调整科技预算科目入手,到顺各部门在科技发展中的关系,并通过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进一步完善对科技预算的管理。首先改进科技预算科目(目前其支出科目过粗),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的5项经费应与部门预算科目相对应,对各项经费的部门管理分工应该明确。其次加强科技计划与预算制度的衔接,在科技计划的预算编制上,建议依照科技活动的进行规律,改变一年一定预算的方式,提前编制各科技计划“十二五”预算,以利于科技计划资金的统筹部署。最后建立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和相应的责任追

究制度,完善科技投入统计体系。

3.1.2 落实财政科技经费的稳定增长机制

在新的财政预算科目下,建议设计和明确对财政科技投入法定增长的可考核指标。一是参照《财政部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明确“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具体内容;二是要明确财政科技支出的法定增长指标,以使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能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三是根据科技部门的职能范围,设计与之匹配的预算支出科目归集口径和可考核指标,以保证科技部门归口的科技事业费稳定增长。

3.1.3 财政科技投入方式要更加注重资本金投入

建议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和承担单位,采取相适应的资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对社会科技投入的杠杆作用。探索和完善包括前资助、后补助、政府补贴、奖励在内的无偿性资助体系,根据项目类型、承担单位、政策目标、企业成长阶段等要求,采取相应的无偿资助方式。探索和建立包括偿还性资助、债权、股权投入等在内的权益性资助体系,为创新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股权或债权资本。完善包括加计扣除、加速折旧、高企优惠、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在内的政策性优惠体系。

3.1.4 协调财政投入与税收引导

协调财政投入与税收引导的关系,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科技产品,应该发挥财政直接投入的优势,在对于市场能发挥配置的私人产品领域,税收引导的作用应该充分发挥。一是完善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取消研发领域限制,对所有研发活动实行“普惠制”优惠;二是完善加速折旧政策。要依据科技创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明确加速折旧的使用范围,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使企业尽快收回投资,进而加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力度;三是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大对科技创新产业研发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力度,对主持和参与重大科研项目与产品的科研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从而提高科研人员的创造能力和积极性,推动科技创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3.1.5 更加注重向“人”的投入

过去国家科技计划注重“物”的投入,项目经费主要花费在购买科研仪器设备上,而对“人”的投入严重不足。建议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办法,适当列支人员经费,并安排部分经费用于人才培训。另外鼓励和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多渠道吸引和募集社会资金培养人才。

3.2 科技金融政策

3.2.1 大力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风险投资

首先要充分重视天使投资的作用。建议积极鼓励开展天使投资活动,培育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并通过构建网络和信息平台、健全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优化区域市场环境等一系列措施完善天使投资机制。

其次要发挥国有创业投资的先导和示范作用,推动国有创业投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

最后要进一步破解风险投资运作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推进我国风险投资行业自律,推广有限合伙制度,完善风险投资相关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