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房产税税收筹划范文

房产税税收筹划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房产税税收筹划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房产税税收筹划

第1篇:房产税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 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它的重点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通过合理合法调整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来减低增值额,从而适用较低税率纳税或享受免税待遇。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筹划的关键就是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以获得免税待遇。要降低增值率,关键是降低增值额。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出售普通标准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6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4400万元(未包括税金)。

解答:销售税金及附加=6000×5%×(1+7%+3%)=33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400+330=4730万元

增值额=6000-4730=1270万元

增值率=1270/4730×100%=26.8%

适用30%的税率,因此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270×30%=381万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为26.8%,超过20%,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要使普通标准住宅获得免税待遇,可将其增值率控制在 20%以内,筹划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第一,降低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降低销售价格虽然会使增值率降低,但也会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影响企业的利润,这种方法是否合理应通过比较减少的收入和少缴纳的税金做出决定。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改变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令其为X,则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销售税金及附加=X1×5%×(1+7%+3%)=0.055X1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400+0.055X1

增值额=X1-(4400+0.055X1)=X1-0.055X1-4400

增值率=(X1-0.055X1-4400)/(4400+0.055 X1)×100%

由等式(X1-0.055X1-4400)/(4400+0.055 X1)×100%=20%,解得X1=5653.1万元。此时销售收入比原来的6000万元减少了346.9万元,由于免征增值税少纳税381万元,与减少的收入相比节省了34.1万元。

第二,增加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金额:增加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例如可以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假定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只是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发生变化,令其为X2,则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X2+330

增值额=6000-(X2+330)=5670-X2

增值率=(5670-X2)/(X2+330)×100%

由等式(5670-X2)/(X2+330)×100%=20%,解得X2=4670万元。此时普通标准住宅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第一,利用合作建房节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第二,利用房地产的代建房节税。这种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改售为租、投资联营节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完成后,可以出租的形式收回资金。由于没有发生产权转移,只需交纳出租房产税。另外,房地产企业也可以房产投资、联营,在投资时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且在转让股权时也可以不用补交。

三、利用增加扣除项目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通过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 %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扣除。

【参考文献】

第2篇:房产税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主要税种;税收筹划策略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房地产行业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推动国家整体发展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房地产行业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其投资总额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据统计,从2008年至2012年的5年时间中,房地产行业的投资总额由3.12万亿元增加到了7.2万亿元。随着我国国际化步伐加快,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收紧,加上房地产行业投资大、风险高等特点,使得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由原来的“暴利行业”转变成了“平利行业”。就房地产行业目前现状来看,竞争比较激烈,行业整体利润率在下降,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型的房地产企业,其面临的市场风险更大。而在房地产的成本中,其中有20%的为税收支出,因此,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是房地产企业提高利润的一条有效途径,房地产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合理管理企业资金,通过税收筹划手段降低税负,进而达到降低成本目的。因此,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仅有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而且很好的贯彻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助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资产优化配置。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主要分布情况

(一)开发建设环节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从一级市场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在二级市场上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论是在一级市场,还是在二级市场上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房地产企业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相应的应该缴纳印花税、契税。如果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房产时,占用了耕地面积的还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工程建设时,还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等税种,因工程项目占用土地还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转让处置环节

房地产的转让处置主要包括销售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或者土地、房屋抵债、股利分配等方式。按照营业税的征税管理可知,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应该征税营业税,相应的就应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房屋销售又属于房地产企业的主营业务,因此还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将房地产作为股利分配进行处置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持有使用环节

房地产企业的房屋使用环节主要分为出租房屋或土地以及自用房屋或土地。房地产企业出租房屋或者土地时,需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将房屋或者土地自用的,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一般比较低。当房地产企业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时,一般不需要负担税收负担。总之,在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种类比较多。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税种的特点进行合理筹划。

三、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的筹划策略

(一)营业税税收筹划

营业税是一种传统的商品劳务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一般不受成本、费用等的影响。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营业税的税收筹划通常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划,一是充分利用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建房需要的资金,两方在合作的基础上进行房屋建造,对于建成的房屋,合作双方将按照投资比例分配的房屋价值,对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一方,因为获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应该缴纳营业税,而对于以资金出资的一方则无需缴纳营业税。二是利用建筑承包合同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屋销售时,一般会将房屋划分为精装修房和毛坯房两种,通常情况下精装修房的价格比毛坯房要高很多,因而房地产企业如果以精装修房进行销售,会增加其税收负担。如果房地产企业将房屋分为毛坯房销售和房屋装修服务两种,就可以降低营业税税负。对于毛坯房的销售,按照“销售不动产”规定,采用5%的营业税税率,对于房屋装修部分,按照“建筑业”规定,采用3%的营业税税率,这样可以节约2%的营业税。三是合理利用销售折扣。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销售楼盘时都会采取一定的促销政策,比如利用现金折扣等,如果房地产企业将销售价款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就可以以折扣后的销售额作用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从而节省一定的营业税。因此,房地产企业为了降低营业税负担,就可以将楼盘销售价款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第3篇:房产税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税收筹划 阶段性

一、我国当前房地产企业涉税现状分析

近些年来,伴着国家经济体制不断地成熟,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紧接着房价日益攀升,不仅影响着普通大众的越来越多的住房需求,更是形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纵观高房价的具体原因,从拆迁、买地到建造、销售,较高的成本是造成高房价的重要原因,可以看到其中税费较高且最具筹划降低的可能性。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资源整合型行业,开发流程长、资金密集、涉及行政主管部门较多。正因如此,其涉税也较为复杂。其几乎涉及现在所有税种。并且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企业财务方面也在税务稽查面前屡屡出现问题,不仅不能省掉可以减免的税额,甚至多缴不该缴的税。同时,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筹划专业技术人员的缺失也是该行业面临的重大税收筹划问题。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需要对房地产行业性业务知识和税法知识都较为了解。

二、房地产行业的阶段性税收筹划

首先介绍一个简要的流程: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设立项目公司――立项――选址、方案审查、用地许可――办理拆迁许可――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工程招投标及备案――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专业验收――竣工验收办证、备案――交房

通过简单的房地产开发完工流程,可以发现房地产行业阶段性明显,财税人员按照阶段性发展进行税收筹划适合大多数房地产企业。

(一)设立阶段

1.注册资本的选择。注册资本的来源也是可以选择筹划的一方面,房地产企业的建设周期长,资金需要量大,因此借款、融资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资金主要有银行信贷、外资投入、发行股票、内部积累等四个来源,即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权益融资不需要偿还,没有偿债压力,根据盈利情况分配股利就可以,但借款利息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中扣除,又可作为所得税的抵减项,而股息支付不能作为费用列支。所以在筹划角度来看,权益筹资效果是不如负债筹资的。

2.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对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我们国家有不同的税法规定,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在建立之前作出合适的选择。

设立分公司,好处就在于:首先,税务机关对其监管力度相对子公司来说更小;其次,在项目的建设初期公司基本会处于亏损状态,分公司的亏损对总公司的税前利润可以有一些减少以达到减轻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的作用;最后,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财产转移不涉及所有权的转变,因而是没有纳税义务的。然而在分公司的开发建设阶段总公司是负有连带的税务责任的,因而会给总公司带来一部分的危险。对于子公司的建立,利弊恰恰与分公司的设立相反。

(二)销售阶段

1.销售价格的选择。房地产企业项目销售价格的确定依赖各个因素,对销售价格的合理确定对房地产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税收筹划角度来看,销售价格的确定主要依据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中增值率未超过20%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和土地增值税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可见,房地产企业若提高房地产售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后利润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此时就要考虑如何做到利润最大。

2.销售收入的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对新开发的项目进行代销或是转销。代销是指新成立的销售公司代原房地产企业销售其产品,同时向企业收取一定的佣金作为报酬。由于双方的关联关系,佣金的多少便存在调整的空间。房地产企业向销售公司所支付的佣金属于其成本费用的范围,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项目作为扣除项目。而销售公司所取得佣金尽管要缴纳营业税,但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转销就是销售公司先取得项目之后以自己名义销售出去,此时同样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可以调整销售价格,因而减少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同时,由于销售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费用增加,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增加扣除数额,使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达到节税效果。

(三)保有阶段

第4篇:房产税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税收筹划;风险筹划

一、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安排经营、投资等活动来改变企业各项要素,并应用特定税收政策而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以实现企业减轻税负、扩大经济效益、发挥经济战略目标管理的经营目的。税收筹划之所以不等同于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是因为其具有法律许可范围的合法性、财务效果导向的筹划性及企业整体利益的成本效益性而成为一种合理、合法的现代化节税手段。

企业通过合理合法地纳税筹划,不仅可以追求税后利润价值的最大化、降低和避免涉税风险,还可以追求最低的税收成本及争取货币的时间价值,以实现企业税负最小,提升企业竞争优势及其长远、深度发展的战略意义。

首先,基于税收筹划的收入与替代效应理论分析,税收筹划可使纳税主体在税负降低后,变相增加其可支配收入与实际购买力,从而提高纳税主体的消费水平。其次,基于收入乘数效应的理论依据分析,纳税主体购买力的增加将会再一次引领行业经济的再增长,进而又能进一步提高政府税收收入,故单从这一角度来看,税收筹划便拥有了政府涵养税源的实际经济价值。最后,从替代效应角度分析认为,纳税主体税负成本的降低也会相应降低商品销售成本,借此进一步左右消费者的重新选择,从而实现刺激消费者购买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经济效益。综上所述,税收筹划对政府和企业双方而言,都具有重大的宏观意义。

二、投资性房地产税收筹划的侧重点

提及投资性房地产的纳税筹划,其空间还是很大的。例如,针对于项目核算方式、租金价格制定方式及股权转让方式等都应是其税收筹划的侧重点。此外,企业在进行投资性房地产的纳税筹划时,还要学会抓住重点才能通过纳税临界点的筹划,为企业带来最大的绩效收益。

首先,投资性房地产税收筹划应根据税制构成进行筹划,其中包括免税筹划、减税筹划、税率差异筹划、分割筹划、扣除筹划、抵免税筹划及延期纳税筹划等方式。针对上述方面一一进行适用性分析,争取通过合理避税的方式,使企业获得一笔无息的贷款,从而使流动资金更加有保障,以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活动的安全与灵活保障性。其次,企业还应在依据现行税法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适当采用一些税务手段或纳税技巧。例如缩小税基、降低适用税率等方式,通过价格转让、成本(费用)调整、融资、租赁等方法来最大化的降低企业税负,增强行业口碑及核心竞争力。

本文通过将投资性房地产的税收筹划按照其所处的初始出租、持有期间及后续处置不同阶段进行了如下分析。

1、初始出租时税务筹划

企业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出租时,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税务筹划。通过出租合同分立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例如,某企业为满足市场、盘活资产及提高资产使用率的需要,将原厂房设备进行经营出租,试比较整体出租与分别签订租赁合同涉税金额是否有差异。分析得出,二者营业收入相同,故应缴营业税、附加税及合同的印花税金额应完全相同,而差别就在于房产税与企业所得税两种税额。

通常情况下,企业将厂房、房屋等进行租赁时可收取租金收入,这笔收入的多少将直接关系到企业计算应缴的营业税与房产税等。一般而言,租金收入越高,则计算缴税的基数越大而所应承担的税负就越重。因此,企业在税务筹划时,应尽可能地将房产租金与协议中所配套的家俱及相关设备等租金分开制定并分别签订,才能有效减轻企业税负。同理而言,建造或自用房地产待企业划定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初始出租时,也应将建筑物与其商定的附属设备分开核算,以减少房屋建筑物的原值,进而减少企业应基于从租原则所交纳的房产税。再有,在房屋出租时,可将房屋租金与动力费用,包括水、电费等收入分开核算,也可以减少租金收入而起到节税作用。另外,出租方由此而少缴纳房产税也会变相引起企业税后净收益的增加情形,进而实现企业在投资性房地产出租时通过出租合同分立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以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现实意义。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制定的有关营业税与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有如下规定:自2001年起对公有住房及廉租房免征营业与房产税,故企业在房产计划出租时不应只看租金收入的高低,还应结合上述税收优惠的政策,倘若出租房屋符合国家规定,便可最大化地直接获取税收优惠以减少税收负担。针对如此,企业可适当综合多项因素考虑将闲置房屋是出租给务工人员用于居住还是出租给个体业主用于经营较为符合企业的经济性要求,以便实现企业应出租用途不同而影响企业所承担税负的效用。

3、持有期间税务筹划

投资性房地产在持有期间可进行折旧与摊销的计提,然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按税法核准条件进行资产的加速折旧,因此,若企业出租的房屋属于常年处于强震动及高腐蚀的情况之下,企业可在年度所得税缴纳时及时办理税务核准,以加快成本收回速率,并实现所得税款推迟缴纳的效益,以增加企业货币机会成本,从而进行更好地纳税筹划。

4、后期处置时税务筹划

第5篇:房产税税收筹划范文

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税负高于其他行业,特别是在行业快速发展的那些年表现的更为明显,相关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税收总收入约为6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5亿元,其中房地产行业税收增加1.75亿元,占税收增加总额的35%。此外,运作周期长、资金占用量大也是房地产行业经营的主要特点,对企业涉税业务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循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其重要性可概括为:第一,我国房地产企业整体税负偏高,并且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多个税种,企业客观上有较大的纳税筹划操作空间,纳税筹划可缓解企业经营压力;第二,行业竞争激烈,纳税筹划有利于房地产企业控制自身运营成本,提高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第三,近些年来,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其成为税务机关征缴稽查的重点对象,纳税筹划可有效降低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规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意识淡薄、税收筹划意识薄弱

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并且呈现出细化的趋势,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房地产企业对税法及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够,仅仅是掌握了法律对部分税种的规定,缺乏对税法殊规定和政策的认识,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企业无法对自身的涉税业务进行有效筹划和管理,甚至有可能产生漏税或重复缴税的情况。此外,我国税收筹划起步较晚,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均存在不足,这使得很多企业没有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甚至产生了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的错误认识。房地产企业偷漏、漏税的情况时有发生,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的税收收入,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实际上企业是可以通过提高税收筹划意识和能力来降低企业税负的,完全没必要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的道路。

例如:某地产公司同时开发两个项目,其中A项目市场价格为1000万元,可以扣除成本费用为400万元,则该项目增值率为150%,土增税为240万元,同时还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6万元;B项目市场价格为1500万元,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为1000万元,则该项目增值率为50%,土增税为150万元,同时还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84万元。在不考虑其他费用的情况下,两个项目共缴纳税金530万元。如果企业将这两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同一小区,那么项目整体增值率为78.60%,土增税为370万元,同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40万元,相比之下便可节税20万元,可见企业应具有税收筹划意识,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

(二)缺乏纳税筹划能力及管理体系

目前,很多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工作都交给财务部门完成,但部门内部却没有专门的税收筹划人才,其他人员的税收筹划能力有限,整体上缺乏完善的纳税管理体系,也缺少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支持与配合。因为企业的税费缴纳工作均是由财务部门完成,所以企业的管理者往往也会将多缴税费、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等情况归咎为财务部门的工作失职,但针对这种现象却也没有人能够提出更好的建议,这实际上本身就是对税收筹划工作认识上的错误。企业财务人员在办理纳税业务时确实会与税务机关产生互动,但却仅仅是将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税款缴纳给税务机关,完成纳税义务,并没有真正涉及到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决策,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房地产企业很多业务都由企业决策人、市场部门、销售部门、策划部门完成,这些业务在开展过程中都有可能产生纳税义务,税收筹划工作需要有这些部门的合作与支持。从目前情况来看,房地产企业将税收筹划工作机械的让财务部门独立负责,又没有给财务部配备专业人才,显然是不合理、不科学的。

(三)缺乏税收筹划事前管理

管理者对税收筹划没有正确的认识,以及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都导致企业的后知后觉,通常都是在事后发现税收负担过重时才要求财务部门使用账务处理手段做应急处理,然后此时极端的操作往往会与税收法律法规冲突,这也是房地产企业税收方面经常出现偷税、漏税的主要原因之一。实际上,企业的纳税义务一旦发生,再通过其他的手段去处理为时已晚,这时再进行税收筹划则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了。可见,纳税筹划的应该是一种事前筹划,同时也要求税收筹划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及时掌握,否则纳税筹划就不能有效实施。

三、税收筹划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提高税收筹划意识

积极转变思维观念,树立科学的税收筹划意识是房地产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的基本前提。企业不能将税收筹划工作硬性的安排给财务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建立与完善的税收筹划机制上,管理层要给予税务筹划工作高度的重视,企业各部门开展业务也要与税收筹划工作相配合,并在业务开展前便做好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还要鼓励税收筹划人员积极学习政策法规,全面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动态,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及纳税成本节约意识,在涉税工作上加强税主动性,最大程度的减轻纳税负担。

(二)提高税收筹划能力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负责人的专业能力直接影响到税收筹划的效果,所以企业在人员招聘时就应该倾向于有税法专业知识的人,并采取适当激励手段来鼓励财务人员加强税务法规学习,不断更新专业知识,从而提高其税务筹划能力,降低企业的各种经营风险。在外联工作上,企业应加强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了解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特别是对于一些模糊事项和新兴业务的处理,一定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后再实际操作。如果企业存在一些内部员工无法胜任的岗位或无法完成的税务工作,企业可以考虑在外部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来企业做顾问,例如注册税务师、理财规划师等,这样可以大大的提高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权威性且降低操作风险。

第6篇:房产税税收筹划范文

一、土地增值税税收规定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的超率累进税率。

3.应税项目和扣除项目的确定

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产有关的税金、其他扣除项目和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施税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5.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的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为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回收的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中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1.根据不同建房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在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代建房和合作建房的界定做了明确规定,并明确说明了在何种情况下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了上述税收优惠规定,为我们的纳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1)合作建房。合作建房房屋建设完毕后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建成后转让的,需要补交土地增值税。

(2)代建房。代建房的本质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其整个经济行为中不涉及房地产产权的变化,所以不在土地增值税纳税范围之内,仅就其服务依法缴纳营业税即可。采用代建房模式,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营业税负担,还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可以大幅减低企业税收负担。

2.通过分散收入的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由于土地增值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方式计税,而增值额等于收入减去可以扣除项目,增值率越高,所对应的税率越高。所以分散企业收入,会对增值额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税负。

在实务操作中,可以采取的方法是将可分除的项目从整个房地产项目中剥离出来单独处理,如装修费,设备安装费,附属设施建设费等。这样处理可以使上述业务的盈利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利润。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将一个整体项目中的多个工程分开处理,以已达到降低增值率,降低税负的目的。例如,可以将一个整体增值率超过20%的项目中增值率未达20%的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增值率超过20%楼盘分开核算,以使其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值税的优惠。

但是,无论是分拆业务还是将项目分开核算,在决定是否采用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算是否能达到节税的目标。

例:A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个项目,其中建设普通标准住宅一栋出售,预计售价5000万元,可以扣除项目金额4500万元;建设豪华别墅10栋,预计销售额1500万,可以扣除项目金额1000万元。

在该案例中,不分开核算,则需缴纳土地增值税(5000+1500-4500-1000)×30%=300万元;但如果分开核算A企业建设普通标准住宅因增值率未超过20%,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总共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500-1000)×30%=150万元。

3.利用增加成本费用、减低增值率节税

在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中,税法规定了土地取得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财务成本、相关税金、其他扣除项目、旧房评估价格等法定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可以利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增加成本,降低增值率。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将增值率不同的项目合并计算,以使总体增值率降低,减轻税负。这里所说的合并项目和上文所说的分拆项目并不矛盾,其总体目标都是减轻税负,具体应该采取什么方法,需要在实务中通过计算确定。

另外,根据税法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普通经济适用房时增值率不足20%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规定,企业房地产项目在增值率接近20%时,可以通过计算,确定是将增值率控制在20%以下获得的总体利润高还是增加利润缴纳土地增值税获得的利润高。

4.对利息支出的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三条规定,扣除项目中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根据以上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通过计算决定是否提供金融机构的利息分摊证明,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一般来说,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的企业,其利息费用还不足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之和的5%,更乐意采用第二种方案,即不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直接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之和的10%。

第7篇:房产税税收筹划范文

案例:2011年A公司与B公司进行了重组,其主要目的是在B公司注销的同时将其名下的办公用房转移到A公司。A公司和B公司都是C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且C公司持股比例相同。而采用何种方式交易成本最小、节税最多、经济效益最大,这就需要进行纳税筹划,选择最佳方案。

2011年12月31日B公司评估日账上净资产为850万元;房产原值(含装修)500万元,净值375万元,评估价格750万元,已使用五年;公司其他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下面分别以两种不同的清算方式来分析房产交易成本:

一、A公司直接购买的方式:

B公司需要缴纳的主要税金有:

营业税金及附加:750*5.5%=41万元

土地增值税:750-500*(1+5%*5)-41=84万元

企业所得税:(750-375-41-84)*25%=63万元

税金合计:41+84+63=188万元

A公司需要缴纳的主要税金有:

契税:750*4%=30万元

二、A公司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8》第21章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合并。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被合并方被注销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由于A公司和B公司都属于C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且控股比例相同,故符合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条件。

主要涉税

在合并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税收有:

(一)流转税

根据[2002]420号和最新的国税2011年13号公告都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和最新的国税2011年51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在合并、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契税

根据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或重组业务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也可以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清算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财务处理

从以上政策可以得出A公司如果采用吸收合并方式的话,除了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关税金都可以免征,而企业所得税如果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也可以达到免税的目的,而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对财务处理又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一,作为投资收回

(1)如果会计上作为投资收回,税法上作为清算或普通重组业务,那么在税法上子公司将以公允价值进行清算,母公司吸收合并的资产、负债也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这样的情况下,会计上也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保持与税法的一致性。否则母公司若以账面价值计量,会计与税法将产生较大的时间性差异,且该差异是否能获得税务机关认可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如果会计上作为投资收回,税法上作为重组业务,且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那么在税法上以账面价值计量确认,会计上也适宜以子公司账面价值计量。由于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子公司是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是由母公司承继,故如果会计上作为投资收回,确认了投资收益(或损失),那么母公司投资收益或损失将并入应纳税所得并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作为吸收合并

如果会计上作为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那么税法上作为清算或普通重组业务的可能性就基本不存在了。从目前看,会计上的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税法上均作为企业合并(包括母子公司直接吸收合并)。所以会计上若纳入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法上作为重组业务,且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那么会计、税法均以账面价值计量确认,双方保持高度一致,会计不确认相关投资收益,而作为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处理。

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1、在拟对合并后资产长期持有的情况下: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各方均无需纳税,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合并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如果合并方以非股权性资产支付对价且该项资产有评估增值,则合并方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公允价值较计税基础越高,负担的税款越多。

2、在拟将合并后资产再次对外转让的情况下,就集团整体而言,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一致,只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但选择无评估增值的资产进行支付,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能够使整个交易过程的税负降至最低。

考虑到A公司合并的主要目就是为了房产且准备长期持有,而B公司同时也需要注销, 所以选择股权支付方式以在合并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最优选择。

基本操作流程是A公司先购买B公司全部股权,使其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完成相关的清算程序后,其所有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都转入A公司。由于B公司已经两年无经营业务,加上房产每年折旧费用的摊销,账面处于亏损状态,虽然符合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条件及税务特殊性处理要求,但如果按照账面数直接合并的话, 有一部分亏损可能无法在合并后弥补,其他的债权债务合并以后不仅会增加A公司资产,还会增加A公司的纳税风险,所以B公司先进行清算程序后,账面只留下房产这一项固定资产,其他债权债务都转为清算损益。由于B公司所得税以前年度纳税调整项较多,最后核算下来基本无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就使得A公司合并和产生的无论是投资收益,还是作为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都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产随后也过户到A公司,并以合并日当时B公司账上的原值和累计折旧作为A公司的账面价值,最后完成B公司的所有注销程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A公司直接购买B公司房产的话,双方需要缴纳218万元的税金,而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双方不需缴纳任何税金。同时A公司也减少了因房产按现值重新计提折旧多增的折旧费用及增加的房产税金,加速了资金的周转。

第8篇:房产税税收筹划范文

一、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概述

从某种意义上说,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而具技术性的工程。相应地,土地增值税就是指对那些获得增值收入的单位以及个人进行合理征收的税种之一。它主要包括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有偿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还有其它的依附物的产权这些方面。很显然,房地产企业和土地增值税之间有着不可割舍的联系。根据房地产的不同种类,土地增值税将会对它进行差别税收策略。同时,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是它财务管理活动中至关重要的方面。简单来说,土地增值税筹划就是专门针对房地产企业予以设计的一种合理的税收方案。相关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不仅可以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压力得以减小,还能使企业的纳税风险降到最小化。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更好的经营环境,使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更具优势,立于不败之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策略

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来说,对应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换句话说,在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收筹划是开发企业前行路上一块重要的基石。相应地,想要使土地增值税收筹划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就需要采用有效的措施对它进行完善。显而易见,这也是当下迫在眉睫的事情。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方面,土地增值税税收有着自己科学的筹划方法。具体来说,它主要包含了这几个方面。比如,对收入进行分散筹划的方法;以利息为基础的支出筹划方法;“临界点”的筹划办法。因此,本文作者从实际出发,对其中一些有效策略予以了探讨。

1.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方面,以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优惠政策为基础给与筹划

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方面,主要指的是“起征点”政策。为了使优惠政策更具其保障性,国家还专门制定了相关的条例。它就是针对相关纳税人对那些一般而具有标准性的住房予以建设,并对它进行出售。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增值额在对应扣除项目费用20%之下,企业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于这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对一些方面引起注意。比如,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在建设一般标准的住房,还在对其它房地产进行开发,需要对其中的增值额予以恰当地分开计算。在这个过程,对于那些没法分开计算或者无法准确进行区分的增值额,建设的一般标准住房时没有权利对这个优惠政策进行享受。

2.在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面,可以对相应的经营收入进行分散筹划

一般情况下,这种策略就是在房地产中,把那些能够分开予以独立解决的方面从中分割出来。比如,关于住房内部的装修。对于这方面,可以把它作为其中独立的部分,对它进行恰当的核算,就可以以两次出售房地产为媒介,对它进行纳税方面的筹划。这样也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少税收负担。

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可以借助利息费用来进行科学的筹划

第9篇:房产税税收筹划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房地产;税收筹划

一、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筹划影响分析

新会计准则是我国财政部在人民大会堂同时的一项条例,在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但现在,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进行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影响。其中产生影响最深的是以下几个方面,依次为:第一,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对存货计价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存货发出计价方式祥先进先出或者是加权平均法的方向转变,这种形式下,企业毛利会产生变化。还有,通过膨胀的情况下,我国原有的计价方式不能进行对应的税收,可是,如果计价方式进行了改变,企业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对策的开展,使提升了房地产企业的税负问题。房地产企业跟企业不同,房地产企业建筑时间长,如果直接或者是限定运用后将先进先出的计价方式取消,那么,房地产企业的当期损益和利润都会受到影响。第二,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固定资产计量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方式在新会计准则中规定是这样的,倘若运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就不能对计提折旧和摊销策略进行完成,这种方式还会提升企业的税负。新会计准则在对计量固定资产中,的规定也会影响涉税情况。另外,新会计准则在公允价值的基础上,对计量模式做出了规定,使得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公允价值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需要对税收筹划的空间进行扩展,对房地产企业负债以及资产计量造成了影响。不仅如此,还会影响损益的计算。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会受到新会计准则的影响和限制,最严重的会影响纳税额度的计算。

二、新会计准则下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建议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会因为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房地产企业也不能坐以待毙,应该提出相应的对策。房地产企业的运营环境不同,所以,不确定性因素也非常多,因此,在税收筹划的事后会产生很多问题,不能进行风险的规避。为此,本文对新会计准则下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建议进行论述。

(一)关注税收政策加强风险防范认知

房地产会计工作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密切关注我国政策和税法的调整以及改变。房地产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的时候,可以凭借企业的特征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创建,按照实际税收政策进行改变,使得企业可以轻松地应对会计准则规定的变动而制定解决措施,最大程度上缩小了政策变更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不仅如此,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将潜在风险进行考虑,并制定税收筹划工作方案,保证工作截然有序的进行。

(二)重视与税务机构部门沟通

纳税行为在新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房地产企业与其他企业不同,税法自身也比较有特点,所以,在一定的情况下对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增加了困难。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时候,房地产企业应该跟税务机构部门进行实时沟通和交流,只有这样才能够对部分新兴业务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还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相关政策的支持,并获得良好的成果。不仅如此,对于税收政策信息的获取要及时,因为税收政策会降低政策变动产生的影响力。另外,房地产企业想要税收筹划工作顺利的进行,还应该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规范性的管理,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对账册和会计报表进行规范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