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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收入的提高,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也越来越多,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金融市场发展不稳定,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并存。本文通过对家庭金融投资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分析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影响家庭金融投资的风险因素,提出金融危机背景下防范家庭金融投资风险的措施,为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态势良好,人民生活水平也得到很大的改善,居民可支配财富也越来越多,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的意识越来越强,投资的渠道、品种也越来越多,投资规模也逐渐扩大。很多家庭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银行储蓄投资,而是不断的扩展为股票、基金、黄金、债券、保险、外汇等方面的投资,投资本身是风险和收益的集合体,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还存在很多问题,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受政策、人民币的汇率、银行利率、市场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无疑增加了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的风险,对居民家庭经济生活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如何更好的引导居民家庭金融投资,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的现状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提高,金融投资也成为现代家庭投资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居民家庭金融投资分为银行存款、购买债券、购买保险、投资基金和股票等。银行存款是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居民最主要的金融投资渠道;债券投资氛围国债和企业债券,国债投资安全性较高,企业债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保险投资也是安全性较高的投资品种;基金投资流通性强、交易费用低,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股票投资风险性高、收益也高。居民作为个人投资者大多资金有限,不具备机构投资者的规模优势,很多中的收入的家庭通常选择预期收益有明显保障的国债、银行存款等。2006年股票市场处于牛市时期很多银行存款流向股票市场,08年股票下跌很多资金转为储蓄资金,近两年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完善,投资保险的人群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
(二)我国家庭金融投资存在的问题
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市场发展不稳定,再加上金融投资中介机构、投资品种越来越多等情况,居民家庭金融投资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家庭短期投资动机较为明显,不具备长期投资的能力;居民个人投资规模较小,不具备规模优势;家庭投资者跟风投资和经验性投资较多,投资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较强,投资质量不高;居民接触的金融投资信息渠道狭窄,面对风险很难快速地做出反应;金融投资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占用个人精力较多;居民家庭金融投资是个人投资行为,难以进行组合投资来降低风险等等。可见,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存在很多的问题,金融投资市场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二、影响我国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的风险因素
(一)居民家庭收入水平和结构
居民家庭金融投资的基本来源是家庭成员在满足其消费需求后所剩余的那部分资金,因此,家庭收入水平和结构对家庭金融投资的规模、范围都有较大的影响。我国多数家庭收入结构单一,可支配的收入有限,居民在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基础上会选择一些投资风险较低、收益较少的投资方式,来确保家庭经济生活的安全性,这就容易导致我国金融资产结构的不合理,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投资环境机制有待健全
金融市场不仅受到货币汇率、银行利率、市场发展情况等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到政府的干预,为了维持市场稳定,一些政府干预的政策相继出台,政府经常参与经济干预市场,导致投资环境受到过多的干预,金融市场本身的发展规律受限,对投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加之家庭金融投资本身投资规模小、信息渠道狭窄、应对风险能力较低等,投资者很难做出正确的投资策略。可见,金融投资环境机制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金融市场投资行为的风险性。
(三)金融投资中介机构的投机行为和投资者的投资心态问题
家庭金融投资者受信息渠道、专业知识等条件的限制,偏向于信赖专业的投资中介机构来进行投资,他们能为投资者提供一些符合投资行为的理性化建议和选择。但是,中介机构往往从自身利益考虑,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忽视委托投资者的利益,为了避免投资者的问责,他们往往会跟随市场投资导向选择投资方向,并未真正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来选择投资。受到市场环境机制、政府政策等因素影响,金融市场机遇与风险并存,很多投资者没有摆正投资心态,抱着投机心态寄希望于短期的额外收益,选择了风险投资,缺乏理性的判断和分析,容易导致投资的偏差,无形中加大了投资的风险性。
三、如何更好的防范家庭金融风险
(一)加强对金融投资的认识,提高金融投资风险意识
家庭投资者在金融投资之前,加强对金融投资专业知识的了解和认识是非常必要的。主要是加强对家庭金融投资风险方面知识的认识和了解,例如,家庭金融投资的风险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资本风险、价格风险、市场风险、利率、汇率风险、投资者个人风险、专业理财机构运作风险等。居民在对这些风险类型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投资时就能够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来选择投资的品种和投资机构等,尤其是初级投资者,在认识并深入了解这些风险的同时还应当理性地看待这些风险,进行冷静的思考,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增强投资的风险意识,提高金融投资质量。
(二)选择适合居民家庭实际情况的金融投资策略
选择适合家庭实际情况的投资策略,是降低投资风险的有效手段。居民家庭金融投资要以家庭收入水平、结构等实际情况为基础,对金融投资方式、风险、产品等进行全面了解的情况下掌握具体的投资操作要领,制定正确的投资方案和策略。家庭投资者在投资时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投资初期选择一些适宜操作的投资产品先进行投资,一步步的实施投资计划,确保投资的安全性,不能急于求成,要保持耐心,面对投资问题时要有积极乐观的心态,找到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并认真执行,在对投资业务比较熟练的情况下可以逐步扩大投资范围、规模,在稳步前进中提高投资的效益。
(三)根据居民家庭金融投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金融投资品种
每个家庭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都是不一样的,投资者可根据家庭资产结构状况或者是风险测试等方式进行投资分析和判断,选择家庭能够承受的风险指数的品种进行投资,确保投资导致的损失或者是背离自己期望值的指数在自身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在金融投资过程中,风险越大的投资品种往往潜在的收益也越高,相反投资风险较低的投资品种收益也会较低,投资风险的大、小是真实存在的,所以投资者的投资之前一定要考虑到并且明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免出现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损失,给家庭经济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四)政府合理干预,完善法律监督体系
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过多干预,对金融市场的发展会产生负面影响,容易破坏市场自我调控机制,对商品的价格浮动产生影响,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是,在我国市场发展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适当的干预也是必要的,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还需要通过政府的干预行为去引导和推动,发挥政府调节的功能,引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其次,就是要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完善金融投资法律法规,规范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行为,同时保障家庭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家庭金融投资的风险。
四、结束语
金融危机背景下,国内外金融市场形势动荡,如何有效地引导居民进行金融投资,提高家庭金融投资的质量,防范家庭金融投资风险,是非常重要的课题。本文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家庭金融投资的问题,提出通过加强对金融投资的认识,提高金融投资风险意识;选择适合居民家庭实际情况的金融投资策略;选择适应居民家庭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政府合理干预和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等方式来更好的防范家庭金融投资风险,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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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可谓如火如荼,但由于概念滥用、认识偏差、制度缺失、监管缺位,导致问题和风险接踵而至。
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倒闭现象层出不穷,媒体报道更是络绎不绝,相关事件给金融消费者权益带来了很大的损害。令人担忧的是,类似现象还在持续发生。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偏差使得整个业态发展过热、产生泡沫;另一方面是监管制度还未跟上,使得依赖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比传统金融更加突出。
在经历了一轮恶性事件的爆发之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最终应成为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的一个重要内容。
庆幸的是,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正在开展,这表明管理部门的重视程度也在提升。
去年7月以来,相关部委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办法,强化了制度建设。
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暴露出的严重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集中清理,一批借金融普惠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的“害群之马”受到打击。
同时,全社会也开始逐渐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大的外部性。舆论变得趋于理性,互联网金融广告也得到严格限制。越来越多人认识到,投资人门槛是为了更好保护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普通金融消费者。
下一步,我们期待金融消费者投诉、权益保护渠道能够更加畅通,金融消费者遇到问题能够更好地得到咨询、申诉并妥善解决。
至于投资时应该选择哪家机构,普通金融消费者往往难以判断。但辨别哪种机构“不靠谱”却很简单:除了商业银行可以发行少量保本型理财产品之外,如果哪家机构告诉消费者,它的理财产品保本保收益,这家机构一定是不够正规的。因为目前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非常少,而其它各种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承诺保本理财,必然违规,背后必定有问题,要多长一个心眼。
此外,建立和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非常必要和紧迫。
在这样的制度下,对参与金融的投资者需设置准入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方面要求。例如购买信托产品,一般应设置100万元起步的门槛,因风险相对较高,首先要利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当然,投资金额或资产规模不是合格投资者的唯一标准,但也不能将无原则的低门槛作为互联网金融或普惠金融的标志。
统的利差收入,非利息收入占比最高的银行也不到30%,还有相当多的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在一位数徘徊。加快金融创新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的当务之急,成为中国银行业的首要任务。
在全面履行对WTO承诺的前夜,为创造中外资商业银行平等竞争与深入合作的良好环境,鼓励和支持中外资银行充分发挥各自的竞争优势,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中国银监会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这是中国银行业监管史上第一次专门颁布文件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进行全面规范和引导,标志着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和创新监管将跨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指引》共分七章48条,其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四句话:鼓励发展,强调规范,服务客户,教育公众。
鼓励发展
银监会将充分鼓励和大力支持商业银行在审慎经营的基础上开展各种创新活动,引导中外资商业银行在平等竞争和深度合作的基础上为广大企业和居民提供更广泛、更便利、更优质的金融服务。作为监管部门,银监会将积极创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制度和法律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强调规范
《指引》积极倡导商业银行在开展金融创新活动时遵循国际通行惯例和基本原则,如合法合规、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成本可算、风险可控、注重风险管理以及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等,尤其要做到“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认识你的交易对手”。《指引》强调,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密不可分,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当前随着银行业务活动日益国际化和复杂化,除了传统的信用风险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正日益突出,商业银行必须加强自我约束,提高风险自我管控能力。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负责制定创新风险管理战略,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
服务客户
客户对金融服务的满意程度是评判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效果的重要标准。针对当前银行业在创新活动中对客户利益保护不够的问题,《指引》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提出商业银行在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创新业务的专业性较强,中国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普遍又比较缺乏,风险承受意识和承受能力比较低,因此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和尽职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业银行要向客户准确、公平、没有误导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与创新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履行对客户的保密义务和尽职责任,为客户提供专业、客观和公平的意见,确保提供给客户的金融产品符合其真实的需求;产品销售以后还要建立有效的受理客户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妥善解决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提高金融创新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教育公众
贵阳市在绿色金融探索和实践中,取得了较多的成果,但是也存在下列问题。
(一)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政府、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以及社会投资者构成绿色发展生态环境。目前,各主体之间存在信息条块分割、共享难等问题,导致绿色金融发展信息成本较高。首先,环保和征信信息由政府环保部门、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进行管理,信息收集、加工、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环境污染信息尚未进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不完整的信息导致金融机构难以掌握服务企业真实信息,对投资、担保、贷款及上市企业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其次,由于政绩利益驱动,一些部门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隐藏“两高”企业真实信息,致使金融机构监管风险和成本增加。再次,绿色经济发展,涉及大量新领域、新技术、新知识,金融机构缺乏与之适应的专业人才,调研、信息甄别难度加大。最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难以获得绿色金融投资渠道、企业绿色环保资料以及绿色金融产品等信息,抑制其投资选择,使得民间资本不能有效地配置到绿色产业中去。
(二)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缺乏制度保障及激励机制
环保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人民银行出台发展绿色金融的相关性指导意见,但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环保核查机制、资本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激励机制以及违法惩罚机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未健全。造成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在审核、监管和处理违约的企业时缺乏处理依据。外部而言,政府还未推出税收、财政扶持以及消费引导激励机制,金融机构、企业、社会投资者缺乏践行绿色金融的外在动力。内部而言,金融机构、企业、社会投资者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缺乏企业绿色文化制度、推行绿色金融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金融机构、企业、社会投资者缺乏推进绿色金融的内在动力。
(三)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及服务手段不足
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多元化的服务手段不仅能提高资源配置、使用效率,而且减少企业经营对环境的影响,并提供社会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有效地引导民间资本充实到实体经济建设中来。不仅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体经济发展,而且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同国外金融机构相比,贵阳市金融机构提供给企业、社会投资者选择的绿色金融创新产品较少,基本集中在绿色信贷方面,多元化的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互换等绿色金融产品及服务还不成熟。使得企业、社会投资者选择范围较窄,影响绿色金融的发展和业务规模的扩大。
(四)绿色金融发展中主体之间缺乏
协同绿色金融的发展是由政府、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投资者多主体构成复杂生态环境。绿色金融要能充分发挥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最大潜能,必须要求生态环境中参与主体充分认识到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性,只有相互之间协同配合才能实现绿色发展的共同目标。贵阳市绿色金融实践现状分析,绿色金融发展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各个部门的管理和相关数据难以实现共享,导致金融机构对企业投融资、信贷、保险的风险增加,抑制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动力;增加企业、社会投资者对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的选择难度、信息收集成本,企业、社会投资者缺乏多元化融资或投资产品和渠道的选择,抑制企业、社会投资者对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政府、监管机构对绿色金融理念、发展和激励机制宣传的不足,造成金融机构、企业、社会投资者对绿色金融发展的认识和参与积极性缺失。
二、贵阳市绿色金融发展对策及建议
绿色金融的发展对应贵阳市解决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转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针对贵阳市绿色金融发展中的问题,提出如下的解决对策和政策建议。
(一)针对政府及监管机构层面的对策及建议
1.建立绿色金融信息共享平台
信息不对称,增加金融机构评估企业的成本和风险,增加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增加社会投资者投资选择成本和风险,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及风险,不利于绿色金融的健康发展。政府、监管机构为推动绿色金融发展,需建立贵阳市绿色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绿色金融相关信息共享。通过建立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制度,促进政府、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社会投资者之间实现信息共享,降低绿色金融发展的信息成本及风险。
2.建立第三方独立评级和监督机构
为保障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投资者信用评级、信息评估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政府应建立第三方独立评级和监管机构,承担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投资者的信息、纠纷等方面的咨询及评估。公平、公正、公开地为参与主体提供专业信息咨询、纠纷评估等,成为绿色金融生态环境各参与主体联系纽带和仲裁机构。
3.建立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机制
建立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机制,有效协调绿色金融生态环境中政府、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投资者的利益,为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税收、财政协同机制的建立,能刺激、引导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投资者积极参与绿色金融活动,促进绿色金融服务、绿色金融产品、绿色投融资发展;惩罚协同机制的建立,能抑制“双高”企业的发展,激励绿色企业的发展;准入退出、信息披露、监管等协同机制的建立,能规范、约束绿色金融参与者的行为。
4.建立绿色金融人才培养环境
通过绿色理念来影响绿色金融参与者行为,逐渐建立绿色金融文化。树立绿色金融理念,绿色金融活动参与者应将社会、环境价值纳入治理目标及文化建设体系。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投资者应认识到实施绿色金融战略、确定环境风险和机遇,不仅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也利于自身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加强绿色金融文化建设,加强对相关人员绿色金融参与者绿色理念教育,理顺参与者之间相互关系,树立绿色环保意识,强化与高校等机构合作,培养具备金融、环保、管理知识的绿色金融复合人才。
(二)针对金融机构的对策及建议
1.绿色信贷方面
银行机构应根据国家经济环境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从事绿色经营生产、绿色制造和绿色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低利率的贷款;对研发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等产业实行优惠贷款政策和设立绿色信贷通道。加快开发贷款类、理财类、票据类、租赁类等绿色创新产品和工具,关注国内外绿色金融发展方向,扶持绿色环保项目,推动“绿色信贷”市场发展。
2.绿色保险方面
保险机构应加快多样化、多领域、多层次的绿色保险产品研发,建立行之有效绿色保险体系。对符合绿色发展标准的投保企业因污染突发事件所涉及的受害者进行合理赔偿。既可以减轻政府、企业和相关机构的赔付经济压力,又可以发挥市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和调节力度,加强舆论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3.绿色基金方面
证券机构应设立节能减排、环境优化专项投资基金,对绿色环保、低碳的企业进行基金投放,通过资本投入促进绿色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绿色基金投向具备低碳特征、较高的科技含量、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和发展前景的领域。
4.绿色证券方面
通过公开发行绿色债券解决社会效益好、资金需求量大的绿色项目资金需求;通过建立绿色企业上市审批绿色通道,拓宽绿色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通过将绿色因素融入金融创新中,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如“绿色彩票”发行;通过推行排放减少信用度等低碳金融衍生品,推行“排放减少信用”交易机制,建立规范的金融衍生品市场。
(三)针对企业的对策及建议
1.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环保意识
推动绿色金融发展,首先,建立人与自然和谐观,认识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关系。由以人为中心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转变,从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向追求长期价值最大化转变。其次,树立绿色经营道德观,把平等、正义等道德观念拓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形成企业环境保护的社会道德意识。再次,树立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明确环境责任,依法治理、保护环境,建立谁污染、谁治理的法律问责制度。
2.推行绿色生产、提供绿色产品
企业利用技术、管理手段对生产全流程进行排污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行绿色生产,提供绿色产品,消除生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影响,实现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和谐统一,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推行绿色营销战略
企业推行绿色营销战略,加强绿色营销和绿色服务宣传。在市场调研,产品研发、定价、促销活动等营销链中,坚持“绿色理念”,促进企业发展与消费者、社会利益趋同。发展绿色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实行绿色包装、重视绿色促销、制定绿色价格、选择绿色渠道、树立绿色形象的绿色服务营销战略。
4.建立绿色企业文化
文化是企业、员工长期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价值认同体系。企业文化建设中,需融入绿色理念、环境保护、社会价值等,引导、规范、约束企业、员工行为,并将绿色文化元素贯穿企业经营、行为等活动过程,逐步树立以绿色为核心的企业文化。
三、结语
一、什么是个人投资理财
个人投资理财简单来说就是对个人或者家庭所拥有的财富进行合理的、有计划的、科学的、系统的安排和管理,通过各种投资手段增进现有的财富值,以满足个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需求。投资理财的形式包括:储蓄、证券、期货、收藏、保险、住房投资等等。个人投资理财是长期的对财富的一种管理的过程,一蹴而就是不可能实现财富短期的累积,需要人们从长期打算来考虑。
二、我国个人投资理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个人投资理财通不仅是财富的积累的过程,还是对财富的一种保障。我国的个人理财由于各种经济和文化的因素还处在发展阶段,存在很多不成熟的地方,接下来介绍一些个人投资理财中常见的问题。
(一)人们对个人投资理财的认识不够
一方面,人们对投资理财的观念很多都还停留在传统的理财上,对理财的认识不够,缺少理财技巧导致理财水平过低。在我国,人们的投资方式相对比较保守,很多人都只接受储蓄这唯一的方式,在他们的潜意识中,除了储蓄,其他的投资理财方式都是风险投资。另一方面,盲目的跟从他人选择投资理财的方式,可能会使个人或家庭的状况失衡,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个人经济状态不同、要求不同,对理财的选择也是不同的,人们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选择适合的理财方式确保个人和家庭的现实需求和未来支出的满足。
(二)专业的投资理财知识宣传不够
在我国,理财意识没有深入人心,金融教育知识缺乏普及,或普及范围相对较窄,一般个人和家庭都不够了解投资理财。我国的商业银行的理财主要是对收益的宣传,大部分都没有宣传理财的风险知识,致使普通居民对理财的风险和收益没有足够的认识,在这样一个未知的选择下,人们往往不会去进行选择。相对而言,人们容易接受那些没有任何风险或者银行承诺能够保本类的基本的理财业务,比如储蓄,但这仅仅只是理财的一小个分支而已。人们只是浅显的认为,在银行进行的这些业务就是理财,从而导致了投资理财行业的发展仅仅是这些低风险或者说是无风险的理财产品上,不利于投资理财稳定全面的发展。投资理财的宣传不应只局限于小范围宣传,停留在传统媒介进行宣传,二应该拓宽宣传的渠道,加大宣传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起到一定的宣传效果让人们更全面更具体的认识到投资理财。
(三)理财产品不丰富
理财类型过于相似,选择性不高是制约理财业务发展的因素。比如在一些商业银行里,普遍都会给客户提供业务,代缴各项费用、保险等;定期为客户提供股市行情,国内外经济形势等信息;在客户办理业务时,银行适当的进行一些减免或其他优惠等。这些业务相对来说层次比较低,没有新颖性,容易造成同类似产品的出现。
(四)缺乏高素质的理财人员
投资理财业务的发展需要更多专业的高素质人才。现在很多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服务的人员很多都是在银行工作的员工,他们大多都是从事银行的基础的业务,对投资理财的认识不够深入,只会处理一些简单的业务,满足低层次的理财业务的需求。一旦涉及较为复杂的金融、资本、贸易等多个领域的业务时,难以满足客户的正常业务需求。具有高素质的理财专员还可以对产品进行开发和对投资进行组合设计。
(五)金融市场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各行各业的运作都需要有相应的规范和体系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才能保证正常高效的运作。个人投资理财也是如此,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各方的利益,促使其规范运转。在我国,金融市场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体制,我们可以看到,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都在不断的完善各自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由于这些体制的建设还处在初期阶段,只是对其理财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相应的指导,但是要想完全解决在这些行业的理财服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是远远不足的。个人投资理财业务涉及的行业范围比较广,所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要求更为严格,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阻碍着个人投资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
三、如何应对我国个人投资理财出现的问题
(一)投资理财者应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个人投资理财中个人的了解和认识是很必要的。目前在我国,人们对投资的意识和风险意识比较缺乏,投资者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多方面的了解理财的有关信息,树立正确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自觉加强对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能够选择适合自己的正确理财产品。另外,对投资理财有了足够的认识和了解之后,理财者可以对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有基本的认识,发现自己被侵犯权益后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和体系,加强监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的壮大,个人理财业务也在不断的发展。因此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证个人理财业务的有序发展,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提供有利的保障。虽然,我国通过法律法规对理财业务进行了规范和管理,但是仍然有很多的不足之处适应不了日益发展的个人投资理财业。为了保障各方参与主体的利益,可以建议理财业务的法律法规制定以下的内容:
1、对从事理财业务资质的要求。
应该具备能够专业理财的能力与素质,能够尽职尽责,诚信的履行受托的义务。
2、签订理财合同。
理财业务参与者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合同,承诺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理财机构加大信息公开。
理财机构应当诚信、真实、完整、及时、准确的向投资者说明相关的信息,比如投资风险、机构的资质、业绩、委托者的各项费用等等这些信息都要准确无误的及时的向投资者进行表明。法律法规可以规范的内容还有很多,需要在实际的工作中继续不断的完善。
(三)丰富理财业务内容,发展独立理财服务
想在竞争如此激烈的金融市场取得成功,需要树立具有竞争优势的理财精品,金融品牌已经成为现在金融行业竞争的核心所在。传统的理财产品容易模仿,发展寿命比较短,要想在客户心中留有印象,必须大力发展品牌效应,不断推出品牌化的理财产品,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才能在竞争中留住老客户、吸引新客户。在竞争中强化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是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主力,因为商业银行拥有绝对的客户群体,利于发展投资理财客户,目前商业银行一直在业务上发展,力求达到多方跨行的结合,商业银行已经是很多人理财投资的不二选择,但是为了金融市场的良性竞争发展,在大力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同时,也应加快发展独立理财服务,比如投资公司或理财公司,这种专门独立的理财机构的出现,是更专业高要求的投资者的选择,商业银行有其优势,但是毕竟它还需要涵盖自己分内的业务,所以,独立的这种中介机构的发展也是一种正确的趋势,在这样的一种良性竞争下,可以促使理财行业剑圣发展。
(四)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理财人员素质
不论是商业银行还是独立机构,对人才的需求都是一样的。专业的理财服务是具备金融、保险、税务、法律、证券为一体的,是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合适的个人理财业务是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所需要的,合理的个人理财可以实现资产增值最大化。因此,要加强这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才能满足不断发展着的更专业的理财服务。对于这个行业来说,应该建立有公信力的理财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机构,以保证为金融市场的专业人才输送。
四、结束语
经济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同时金融的发展和完善又对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随着人类社会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金融是其必然的产物。当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时期,必然要求金融行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支撑作用。金融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本形成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增长对于像我国一样的很多发展中的经济实体而言,资本及资本形成与经济增长具有密切的相关性。我国的金融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及金融市场三部分构成,金融机构通过自身的储蓄效应、投资需求效应及其在储蓄-投资转化过程中起到的中介作用,能够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且具有种类多样特点的金融工具,以及为金融活动提供基本经济规则的金融市场等,这些都是我国经济总量增长、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的重要驱动力。
(二)金融发展能够有效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投资是影响产业结构的重要因素。资金总量充裕能够有效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资金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投向偏好也能够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资本市场的出现及其完善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方便灵活地聚集资金、转移资金、保证资金安全的交易场所,而且金融投资也能够为科技成果在区域间的传播开辟道路。
(三)金融发展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竞争力提升经济即使完成了产业升级和行业转移等结构调整任务,经营机制不完善、缺乏竞争力的企业也会再度出现严重的结构矛盾。金融发展为企业提供了宽泛高效的融资渠道,市场投融资机制的建立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而且资产证券化及其流动也使企业在空间布局、产业附着、规模经济和技术层次等方面的效率得到了明显的提高,激发了企业的活力。
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经济增长的驱动力从上世纪80年代的轻纺工业到90年代的基础产业、基础设施,以及新世纪的汽车、石化、电子为代表的产业群体,可谓不断转换升级,但仍不乏能源高消费、环境高污染的产业,然而这并不符合重新选择的经济发展道路以及重新确立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经济发展确定新的目标必然要求金融领域提供不同于以往的支持方式和力度。
英国政府2003年在《能源白皮书》中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自此低碳经济、低炭产业、低炭技术等概念逐渐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格局的冲击,低碳金融也逐渐被人们所熟知并日益重视起来。低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的开发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低碳金融与低碳经济有着高度的相关性。低碳经济为金融产品和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也为传统的货币经济向金融经济转化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而低碳金融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尤其是经济转型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支撑作用。
尽管发展低碳金融、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是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具体体现,且符合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但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来看,还存在着金融机构对二者的重视程度不足、缺乏专门的机构和专业的人才,低碳资本与低碳金融市场发展相对缓慢(目前仅在绿色信贷方面有所进展),金融体系内部和政府相关部门缺少一系列配套服务等问题。
发展低碳金融助推经济发展的建议
当今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高速阶段,资源的稀缺性以及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仍是阻碍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进一步提升的重要因素,为此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降低能源消耗、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发展。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低碳经济,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可以从金融机构信贷领域、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角度以及政府政策扶持方面做出努力。
(一)金融机构加强专门的组织机构建设和人员培养以及提供特定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上多下功夫
1.提高对低碳经济、低碳金融的认识程度。要全面认识到发展低碳经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完善低碳金融服务是经济发展大势所趋,只有增强认识才能提高意识,也唯有如此才能时刻明白和了解自身的职责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2.加强专门的组织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因事设岗、因人定岗。面对新环境、新任务,金融机构就应当提早且充分地认识到新形势给自身带来的新职责,做到勇于承担的同时还要设置合理且有效的组织机构,并在专业人才的来源与选择、招聘与培训上下功夫,安排最适宜的人选去完成其能力范围内的工作。
3.提供特定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因其经营产品的特殊性、经营形式的灵活性为市场主体,尤其是企业提供了种类繁多、方式灵活、期限多样的金融工具,但对于当今要求发展低碳经济模式的市场来说,金融工具的种类还有待于进一步开发,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也有待于进一步增多和完善,如开办专项减排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换代的项目贷款业务。
(二)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作用,加大环保领域的资金投入支持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大力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主要包括环保企业)或项目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以此筹集企业或项目发展所需资金。多措并举,除以上措施外应积极鼓励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社会捐赠资金等参与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来,逐步放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大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建设领域的资金投入力度。
(三)政府应给予政策扶持,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引导企业节能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
1.应将我国到2020年的碳减排目标作为具体衡量标准,行业不同减排要求也理应不同,只有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才有资格获得融资;
2.借助政府财政资金的担保杠杆作用构建一套可行性高、实用性强的绿色信贷担保制度,推动环保信贷投入规模的建设;
3.政府部门应设立和壮大环保企业或项目发展的专项基金,对环保企业或项目直接进行投资或为那些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或项目提供较为优惠的中长期借款,使其用于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设施建设以及环保设备等的投资;
一、对特殊目的公司法律认识的误区
参考各国相关法律法令,大多对特殊目的公司或证券化融资有成文法的国家都将特殊目的公司自身应具备的特性写入了其中,用明确的法律特征框范住特殊目的公司的行为。这些法律将特殊目的公司视为区别于普通公司,具备某些特有属性的公司形态融资工具,在这个基础上规定其他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特殊目的公司的专门立法,现有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无论是在立法初衷还是管理对象上都和为融资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相去甚远。我国官方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见诸于相关部委出台的法规文件之中,主要是以下三个文件:2009年商务部牵头,六部委联合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伏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三个文件中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采用了一个相同的表述结构,即创制人身份、设立目的、机构属性。
如此定义特殊目的公司,没有明确特殊目的公司有别于普通公司的特异性,即特殊目的公司是为融资而生的一种金融媒介,应该区别于《公司法》归管的普通公司。这样的认识为特殊目的公司的监管埋下了隐患。一是机构属性上无法分清特殊目的公司和同样具有投融资功能的普通境外机构,为利用特殊目的公司融资的境内企业搭政策便车留下了空问,如境内企业通过被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变身假外资并享受优惠政策。二是监管部门因为法律认识的偏差套用对待普通公司的管理思维,而不是以看待金融工具的眼光来看特殊目的公司,这样既限制了特殊目的公司的正常行为,又使监管滑向了一个误区。
二、对特殊目的公司行政监管的误区
当前我国对利用特殊目的公司融资的行政监管依据主要是各相关部门按照自己职权范围和上位法出台的法规文件,但是各部门对于利用特殊目的公司本身和利用特殊目的公司融资行为缺乏统一的法律认识,政令出台囿于各部门不同的立场和态度,使得归管利用特殊目的公司融资的行政监管体系不系统不科学,没有形成监管合力。目前对特殊目的公司实质性监管的部门主要是商务部和外汇局,以下按部门分别论述行政监管存在的误区。
(一)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误区
目前商务主管部门针对特殊目的公司监管执行的是商务部牵头六部委联合的6号令第四章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但如果把特殊目的公司看作境内企业的融资工具,把红筹上市看作一种利用融资工具达成的金融行为的话,商务部对特殊目的公司的监管就显得颇为牵强。首先,对金融工具或行为的监管不在商务部的职能范围之内,根据商务部网站上列明的诸项职能中,最相近的就是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但特殊目的公司并不是真正的外商,红筹上市也不是招商引资活动。其次,6号令总则第一条说明该文件出台的目的: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无法看出文件出台的目的和境内企业利用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证券化融资这种金融行为之问的直接关系。因此,商务部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监管属于利用法律认识的模糊或误解擅自扩大职权范围。
另外,商务部规定的程序严苛繁琐,时问限制严格使得之前未完成红筹架构搭建的公司海外上市路径基本被封锁,自2005年商务部10号令的前身,关于特殊目的公司部分和6号令一劲正式出台至今,没有一家境内企业经商务部批准完成10号令框架下合法的红筹结构搭建。创投界在获批无望的情况下转而选择调整红筹架构绕过10号令的规管,或者隐瞒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融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批。从现实情况看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手段基本无效,同时因为被绕过而丧失了对我国以外资企业形态存在的红筹企业的统计功能。
(二)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误区
目前,外汇管理局执行的是37号文,虽然该文件开宗明义说明了出台的目的是: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但是其依然没有界定清投资和融资的概念分别,加之外汇局在行政流程上是商务主管部门的下游单位,因此外汇局依然沿用了对待外商投资的方式来管理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行为。
但这样的处理会造成监管上的失焦和错位。主要体现在:一是只关注特殊目的公司和返程投资而忽略背后的整体金融计划会造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金融计划才是整个融资行为的根本,特殊目的公司和返程投资只是过程和手段,舍本逐末的监管方式必然造成效果不彰。二是将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化融资和外商直接投资混谈造成统计上的错误。目前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没有单独的资本渠道,调回资金也通过外商直接投资和股东借款渠道,造成这两个项目的数据虚高和资本的真实来源地被掩盖。
三、相关建议
(一)针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融资行为专门立法
特殊目的公司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法律实体,在很多情况下是一家空壳公司,股东只有一人,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组织架构单纯只限于证券化融资业务。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立法初衷和归管范围内不包括特殊目的公司,因此如果套用上述法律来理解和管理特殊目的公司的话,法律本身就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组织和经营构成了重大障碍。
利用特殊目的公司达成金融目的的特殊性和现行法律法规的一般性很难调和与兼容,而且在没有统一法律的情况下以政令代法律的管理也无不利于这种金融形式的顺利发展厂其具体应用过程除了涉及《公司法》《证券法》外,还可能涉及民法、税法、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土地法等,如果逐一修改相关法令,势必花费巨大的立法成本。同时,很多法律的放宽也许对于这种特殊的金融形式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因此对所有的公司都放宽,则可能造成金融业甚至整个商业系统的大混乱。因此,自行构建一套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及应用的专门法,以适应其特殊性更具有现实意义。
法律出台之后适用时效很长,修订也较法规文件有更大的难度,因此法律出台需要一定的前瞻性,需要将法律适用期内被归管对象的发展列入考量范围之内。我国正处在一个金融的高速发展期,在这个阶段更多的金融需求和金融创新出现,更多的金融管制被放开,如果仅仅是针对特殊目的公司或红筹上市立法的话,可能会把其他形式的特殊目的实体或特殊目的公司在红筹之外的应用排除在法律规范之外。
(二)在专门法之下建设有效的行政监管体系
法律解决的是管什么的问题,而如何管则是行政部门的职责,如果监管部门在专门法之下对特殊目的公司及应用达成共识的话,首先,一些阻碍利用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发展的监管就会自行消亡,如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因为商务部依据公司法和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出台的管理特殊目的公司返程并购的法规文件,当明确特殊目的公司为非公司法公司,利用特殊目的公司融资也不是一般意义的外商投资之后,商务部法规自然就成了无源之水。其次,一些原本应该负责而没有尽职的部门就应该加入进来,如证监会、人民银行、税务局等;同时,因为法律认识偏差造成监管错位的部门应该调整过来,如外汇管理局涉及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管理。相关政策建议如下:
1.调整以事前审批代替监管的行政思路。事前审批的行政思路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沿袭下来的基于限制和有罪推定的行政思维,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前文述及商务部号令管理体系的失效就和严苛、低效的事前审批有很大关系,同时期稍早外汇局出台的75号文采用宽松的事后登记方式,两者最终的结果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建议相关部门在确定具体的行政方式时要考虑到上述问题,采用更为宽松的事前报备、事后进行实质监管的手段。
2.各监管部门应放宽监管视野。目前对于特殊目的公司及应用的监管是各部门按照自己的职权范围和对特殊目的公司的理解在整个结构金融计划上截取一个断面监管。如:商务主管部门关注关联并购的过程,外汇管理部门关注跨境资金流动。这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方式会误导监管关注点,因为只看金融计划的一部分,很可能将其理解为另一样完全不同的事物,这就是结构金融自身的特性之一。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首先应该将监管的视野放宽,让整个金融计划暴露在监管之下,只要才能避免中了结构金融的障眼法。
一、目前高职金融投资类专业建设面临的困境及制约因素
1、金融投资行业的知识密集型特征与高职生源质量不高之间的矛盾
众所周知,金融投资职业是在充满风险的金融市场从事投资或投机事业,以智力作为主要职业依托来谋取投资收益和投机利润的,需要从业者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深厚的专业素养。而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却不利于高职院校吸收这样的优秀生源。按照目前的高考录取政策,高职院校作为最后批次录取的院校,只能在普通高校录取之后才能录取。虽然也是择优录取,但其实是把最差的生源留给了高职院校,客观上造成高职院校生源质量低下,教学难度大,教学质量不高,这与金融投资行业的“知识密集型”要求相悖,不利于高职院校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金融投资行业,给高职金融投资专业的教学与发展造成先天。
2、金融投资行业对专业理论知识的要求与高职院校重技能轻理论的教学理念之间的矛盾
金融投资行业是从事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工具买卖的,其高风险性要求投资者决策时要做出周密而详细的分析、论证和预测才能进行投资操作。这要求从业者必须具备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扎实的专业功底才能够胜任。但目前高职教育的理念是重技能训练轻理论学习的,以能力本位课程作为学习的目标。这对大量重复工作的理工科专业来说也许是好的培养模式,只要多练习就会熟能生巧,最终掌握技能,而不必强求技能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但对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来说,既没有相同的市场环境和相同的分析模式,也没有相同的投资对象可供参考,每一次投资分析与决策都是创新性的,所以高职院校目前的这种教学模式并不适合金融投资类人才的培养教育。相反普遍高校的研究型教学理念和方法,注重理论学习和原理分析,过程推导的导入式教学方法可能更适合金融投资类人才的成长。这也是目前金融投资类企业在招聘人才时大都注重学历的原因所在。
3、就业市场要求的高学历与现行高职院校的大专体制之间的矛盾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定位于高职高专类,学生毕业后的学历相当于专科学历。而目前就业市场上对金融投资类人才的最低学历要求大多则是本科,与金融投资岗位直接相关的职位更是要求硕士以上学历,高职学生毕业后要想在金融投资类公司谋一份职业比较困难,这种体制与市场之间存在的矛盾使高职金融投资类专业的学生就业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很多学生毕业后因为学历不合格找不到专业对口的工作,直接造成人才的极大浪费和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根据调查,金融投资专业毕业的高职学生毕业后能找到专业对口的工作的不足10%,大多从事会计、财务管理和营销的工作。即使有些被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录取,其所做的工作也基本与专业无关,大多从事接待和服务之类的工作。这是当前高职金融投资类专业的发展遇到的体制障碍。
4、金融投资职业的高技能要求与高职院校技能培养条件之间的矛盾
金融投资职业需要从业者具备分析研判、操作、资金管理和情绪控制等多项技能。这些能力的获取需要从业者进行长期艰苦的操作练习,其中重要一环是进行实盘操作练习。就好比学游泳,在岸上不管理论学得多好,不下水练习是不行的。纵观国内外金融投资大师的成长过程,都是经过长期艰苦的实战,历经学习——实践——总结——再学习——再实践——再总结这样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才成功的。这表明金融投资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实践教学过程这一环节。而我国高职院校的教学模式虽也转变到重视实践教学环节,但与其他专业真刀实枪的实践教学环节相比,金融投资专业的实践环节更多的还是停留在“模拟操作”这个准实践的层次上。各高职院校也大都采用的是“电脑+软件”这种实践教学方式,没有资金或没有条件进行真的实盘操作练习。模拟实践虽也能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但模拟操作毕竟是模拟操作,资金的虚拟性和约束力的软弱性使投资者不论从心理压力上还是从重视程度上都无法达到真实操作环境下的训练效果。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存在着分析大师众多而投资大师少见的现象,从某些程度上讲就是因为我国高校金融投资教育长期存在着重理论学习而轻实践操作的教学方式造成的。
5、专业目标的统一性和各校培养目标定位的不统一性之间的矛盾
金融投资专业的职业目标是很清楚的,市场定位也很明确,就是在金融市场上从事金融工具交易以赚取利润。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从事金融投资职业的误解和偏见,加上过去曾对“投机”行为的批判,使得人们的观念中仍对这个行业存有戒心,总认为这是个不太正当的职业,再加上其风险性较大,使得国人谈“投机”色变。我国发行股票之初遇到的无人认购就是这种心态的体现。虽然我国金融市场已经建立近20年了,但投资者人数仍占不到10%。说明传统观念仍根深蒂固。随着居民收入的增加,投资理财渐趋热起来,但仍受到传统认识的束缚。表现之一就是招生难,家长对这行仍然认识不到位,不赞成和支持孩子报考金融投资专业,二是高职院校或由于就业方面或由于认识方面的原因对这个专业的定位不清晰,不统一,差距很远,有的甚至完全偏离了这个专业。比如有的学校定位于会计方向,有的定位于财务管理方面,有的定位于单一的证券投资方向,有的定位于银行保险等方向等不一而足。使得金融投资专业有名无实,流于形式。导致行业目标很清晰的专业在实际中存在着市场定位很混乱的局面,既不利于专业的深入发展,也不利于学校之间的交流研究,更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
二、高职院校能否培养出优秀的金融投资大师
高职金融投资类专业发展面临的上述困境和矛盾使人们产生怀疑,高职院校能否培养出优秀的投资大师呢?是不是金融投资类人才不适合在高职院校的培养呢?翻开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史和史上著名投资大师的成长经历,我们发现,我国高职金融投资类专业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但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不调整培养模式和教学改革,高职金融投资专业的发展就会走入死胡同。相反如因势利导,适时调整策略,高职金融投资专业会有一个大的发展。
1、国外金融投资人才培养模式与方法
金融投资人才的培养与成长离不开发达的金融市场,当今世界上最为发达的金融市场大多出现在经济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尤以美国的华尔街为甚。所以顶尖级的优秀金融投资人才与大师级人物大都诞生在这里。综观这些优秀的金融投资人才的成长经历,可以看出国外金融投资人才培养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高学历+高技能”模式。其共同点一是他们大多都是在名校受过深厚的金融与经济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与深造,大都获得了高学历,如博士学位或学历。二是在从事专门的金融投资之前,都从事过金融市场经纪业务的,这为他们日后从事金融投资事业打下了基础。显然这种培养模式正符合金融市场对投资人才的要求。另一个模式是“海龟模式”,这种模式认为,从事金融投资,不一定要高学历,任何人只要通过一定的训练都能成为出色的金融投资者。20世纪70年代出现于美国期货市场的传奇人物理查•丹尼斯就是这种理论的代表人物。他本人没有受过高等教育,为了验正他的“成功的交易员是可以通过后天培养的,而无关乎聪明才智与学历”的观点,他与朋友打赌实验,专门招聘了23人进行为期四年的实战操作练习,在四年的培训课程中,除3人退出外,其余20人都有上佳表现,平均每年收益率在100%左右。最成功的一名学生4年为他赚了约3150万美元。如今这些学生要么在基金公司任职,要么单干,成为美国期货市场上的一支生力军。理查•丹尼斯这种培养金融投资人才的模式很像养殖场繁殖乌龟的做法,被人们称为人才培养的“海龟模式”。
2、国外金融投资人才培养方法与理念对我们的启示
“海鱼模式”对我国高职院校金融投资专业的培养很有启示。一是,高职院校能够培养高素质的金融投资大师。从理查•丹尼斯及其进行的实验我们可以看出,金融投资人才不只是受过高等教育具有高学历的人才能从事,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只要对金融投资具有浓厚的兴趣,经过系统和严格的基本知识与交易方法的训练,再经过大量实盘操作演练,一样也能成为出色的金融投资人才。我国高职院校开设金融投资专业是适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也是顺应广大人民投资理财的需要的。应该大力发展,不应被眼前的暂时困境所蒙蔽。二是我国高职院校的金融投资专业在培养模式与训练方法上应有所改进。第一、一定要重视投资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与培养,并且把它放在学习的第一位,放弃重技能轻理论的思想观念与错误认识。金融投资职业并不是简单地如士兵打枪哪样,只管瞄准而不管枪的构造原理。它不仅要知其然,而且还有知其所以然,才能在变化无穷的金融市场上获取利润。所以理论知识的学习相当重要。第二、一定要进行实盘投资操作练习,不能纸上谈兵或进行软件模拟操作。这样脱离实际市场与真实持仓心理压力,是训练不出优秀的投资人才的。第三、要求学生对金融投资事业要有强烈的兴趣与爱好,“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理查•丹尼斯之所以能成功,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他在选拔学生时尽管学识、性格等不同,但都要对期货投资怀有极大的兴趣。否则在后面的严酷训练与长时期演练中是坚持不下来的。三是高职院校在培养金融投资人才方面的投入一定要加大力度。不能仅限于“电脑加软件”的模拟操作阶段,在理论学习结束之后,一定要进入金融市场进行真实投资操作。这样才能造就真实技能。
三、高职金融投资专业如何走出发展的瓶颈
1、在学生填报志愿时进行专业教育
高职金融投资专业要想真正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走出目前面临的困境。就要从培养的第一步招生做起,把真正对金融投资有兴趣的学生招进来。这就要求在招生阶段对拟报考学生进行详细的专业说明与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向学生介绍专业的学习课程,学习方法与学习要求与将来的职业前景,让学生对之有充分的认识。不能为了招生而把专业面临的风险与将来的职业不确定性或做夸大宣传,让学生放弃理想,或做虚假的式误导宣传,让学生不明就里稀里糊涂进来。给后面的学习就埋下隐患。在学生填报之后为了确保学生对自己兴趣的真实性有较大把握,还要对学生进行心理方面的测试。以防止有些学生由于茫然没有专业可报而胡乱填报。
2、入学时交纳操作风险金,以备实战操练之用
在这方面可借鉴有些专业比如美术、汽车修理等专业的做法,为了保证学生将来实习之用,在入学时可收取一定数额的实盘操作准备金,与学费一同收取,但说明这些资金与学费不同,是学生在学习期间的实盘操作的本金,学生如操作得好,毕业时学校在提取一定比例的盈余后把余额全部返还给学生。如操作得不好,这些资金就是学生实习操作期间的最大亏损额。如此不仅学生有了学习的强大动力和操作时一定的约束力,也解决了学校在金融投资实习方面的资金来源,是一举多得的好事。目前有些学校发生的学生为了投资而把学费投入到股市中去的现象就是因为缺乏这样的机制而发生的。
3、学校成立校园投资基金,纳入预算,以供学生实习之用
由于入学时学生交纳的实盘操作准备金数量不能太大,为了解决实盘练习时的资金来源问题,学校可成立校园投资基金,纳入学校正常预算,作为教学中的一块固定费用划拔给专业教研室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作为学生实盘操作的资金来源之一。校园投资基金在初期可采用财政信用的方式筹集或用其他信用方式筹集。等到资金规模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就可以减少学校的预算份额。平时这些资金可交由专业教研室或研究所运作,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实行奖罚制度,这样一可以解决教师的科研局限于单一的写文章而与实际生产相脱离的问题,二可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三还可给学校提供一创收的途径。其实这在美国一些大学如哈佛大学等名校,早已成为学校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在这些学校,没有国家的经费投入,学校拥有自己的投资基金,或交由专门的投资公司运作,或由学校自己的基金会运作。资金一来源于校友的捐赠,二来源于历年的节余。高职院校尤其是开设金融投资专业的高职院校应该利用实践教学的契机,发展校园投资基金。
4、进行教育改革与创新,适当增加理论学习的份额与比例
高职院校在进行教学改革与创新时不能盲目的实行“一刀切”,对所有专业都实行一样的改革方案与模式,而应结合专业的特点实行灵活机制区别对待的原则。比如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课时比例的问题上不能强求一致,对一些理工科类可以要求实践教学比例大一些,但对一些文科类专业,其技能的基础就是理论。理论知识欠缺就无法进行实践教学。金融投资类专业就是这样。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分析研判工作占了投资过程的大部分时间,真正的操作只是几秒钟的事。而分析研判依据的是理论知识与专业素养,没有统一的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程式,要根据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在金融投资类专业中,理论知识还是占第一位的。一定要加强而不能减少。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弱者保护理念;类型化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2-736X(2012)03-0075-03
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早在我国金融业成立之初就已经存在,而且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发展壮大而越演越烈。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其开始进入我国金融法制的视野。在我国现代民商法领域中,弱者保护理念也进一步增强,并逐步扩展至金融领域。我国也开始认识到金融消费者尤其是投资类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并开始出现有关金融消费者的相关讨论。对于我国而言,金融消费者保护尚属一种全新的法律保护理念。目前国内的相关的探讨尚停留在理论层面。且绝大多数重在强调向金融消费者提供保护的重要性,至于什么是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的边界在哪,应当如何向其提供保护却鲜有论及。
一、弱者保护理论
弱者保护理念是民商法适应多样变化的社会生活需要,通过国家干涉私法领域,追求实质公平的结果。“强者”的存在,且强者的强势行为威胁到交易相对方基本权利的实现是弱者保护的基本前提。在正视到强弱之差,并对相差的原因及程度做出判定后,法律将弱者保护理念引入具体的法律规则设计,使得特定的个人通过法律规定的特权达到维护自身权益,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目的。弱者保护的实质就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通过给予弱者特权,从而保证其在与强者交易谈判时处于尽量同等的条件。现代社会的生产方式导致在交易领域里这种交易双方强弱差距不断拉大,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具体到法律领域,就表现为弱者保护理念出现了不断强化的趋势。在弱者保护理念强化的背景下,金融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不断得到更多人们的认可和关注,将弱者保护理念扩展至金融消费领域逐渐成为法律的取向所在,金融消费者――这一新的法律名词就此应运而生。
二、金融市场中自然人参与者的弱势地位分析
要给予金融市场中自然人参与者充分的法律保护,首先就必须解决其弱势地位问题,只有在其弱势地位得到法律承认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公平对待。现在我国金融市场中自然人参与者的弱势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交易双方地位和实力相差悬殊
金融机构作为专门从事此类业务的单位,在规模上、技术上都是传统经营者无法比拟的,法律在设立资本金额上,内部机构的设制上也都做出了严苛的进入条件规定。如此“财大气粗”的交易者很难不会在交易中利用自身优势向交易对方施压,提出对己方有利的交易条件。
(二)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金融产品本身就很技术化、专业化,随着金融业的加快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新的金融产品又不断推陈出新,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金融销售手段的专业化、多样化,诱导和欺诈时有发生,就更加增加了金融消费者获取信息的难度。
(三)格式合同在金融业的广泛使用
格式合同在金融领域内占领了绝大多数地盘,表面上金融消费者的意思表示一致掩盖了其事实上的意思表示不自由。金融机构往往通过格式条款规定有利于自己的内容,尤其是那些能够限制或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在传统金融领域可谓屡见不鲜。与此同时,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亦混杂在格式合同制之中,经常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风险。这些利己损人的条款夹杂在专业化的格式合同之中,加之自然人参与者本就信息不足,故很难引起其注意,更谈不上充分理解。
三、金融消费者及其范围
(一)金融消费者
介于金融市场中自然人参与者弱势地位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问题,介于传统法律保护的无力,人们给予此金融市场弱势群体一个统一的法律称谓,尽力界定清楚其范围。“金融消费者”这一法律概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得以产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范围,成为探讨需要享受弱者保护的金融市场自然人参与者的代名词。由于弱者保护理念出现了不断强化的趋势,使得在立法层面向金融领域的自然人参与者提供弱势保护成为可能。在认识到金融领域,特别是投资领域的自然人参与者弱势地位的基础上,向其提供法律的倾斜性保护措施成为必须。在具体的法律制度选择上,由于传统法律保护的无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为了目前最佳的选择,金融服务法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但要具体解决如何向金融领域的自然人参与者提供保护,首先就必须要界定清楚这一弱势群体的范围。纵观现代各国立法以及我国学术界的动向,我们将金融领域的这些弱势群体称之为“金融消费者”。
(二)金融消费者的范围
可以说,金融消费者的活动范围几乎涵盖了整个金融领域,但并不意味着这些领域中所有除金融机构外的市场参与者都能够成为金融消费者。那么,哪些主体可以进入,哪些主体不能够进入该理念保护范围,成为我们目前探讨的重要问题。本文借鉴国外的立法模式并结合我国金融行业特点,对我国的金融消费者给出一个粗略的范围。
1.排除机构类金融产品购买者。在我国,目前有关机构类金融产品购买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问题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持肯定态度,另一种持否定态度。持肯定意见的学者认为,只要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地位和实力相差悬殊,无论自然人还是机构都可以成为金融消费者。持否定意见的学者占大多数,他们认为,金融消费者是在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金融领域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保护理念本身就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目的而设,即使延伸到金融领域也是一样的。要讨论机构能否成为金融消费者,首先要看我们创设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的意义所在。金融消费者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金融领域交易双方不平等问题的,并且不可否认的是这种不平等问题主要涉及个人生活需要领域,为个人目的也是成为金融消费者所必需。并且,我们关于金融消费者理念成立基础的论述中也一直是以自然人弱者地位为前提的。因此,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就如我们之前一直讨论的那样,仅限于金融领域自然人参与者,不包括机构类金融产品购买者。
2.排除复杂投资产品的个人购买者。对于是否应当将复杂投资产品的自然人购买者归人金融消费者范围,学界
亦是两种态度:一为主张归入,一为反对其成为金融消费者。主张该领域的自然人参与者享受消费者保护的理由主要是希望金融消费者保护能够惠及整个金融领域,而且在复杂投资领域自然人的弱势问题更为严重,理应享受到法律的倾斜性保护措施。而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占大多数,他们认为,此种复杂投资产品在市场进入标准上已经采取控制措施,往往只有专业的投资人才能够有资格进入,根据投资适合性原则,进入该领域的自然人理应按照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自行承担风险,而不应受到金融消费者特别享有的法律倾斜性保护。本文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复杂投资产品的自然人购买者不应当归人金融消费者范围。
3.涵盖专业的个人投资者。专业个人投资者是指金融市场中拥有用以做出投资决策和评估风险的经验、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参与者。在我国,关于专业的个人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的争论也主要形成了两种观点:一是承认专业个人投资者的金融消费者地位,二是否定其属于金融消费者。支持前者的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就是对金融领域的自然人参与者提供保护的制度。即使在传统的消费者保护中,也没有专业的消费者说法,不能用一个模糊的“专业”概念将一部分自然人参与者排除消费者领域。持否定意见的学者则提出,普通投资者由于专业水平、经济实力、投资经验的问题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同当无异议,但专业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完全是以营利性为目的,与个人生活相去甚远。本文认为,我们不得不承认专业个人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实力不对等矛盾,相较普通投资者而言,肯定要缓和一些,但缓和不代表不存在。专业的个人投资者毕竟是个人,在面对规模庞大、资金雄厚的金融机构时,其所拥有的信息、经验和实力仍然显得单薄,完全不能够达到与金融机构相抗衡。所以,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的范围应当涵盖专业的个人投资者。
四、金融消费者的类型化保护
在对金融消费概念进行分析和粗略划定其范围后时,我们不难看出,金融消费者作为一类交易弱势群体,其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金融行业的绝大多数领域,内容的丰富性,尤其是传统金融业务与投资类业务的较大差别使得同等保护标准不能够适用于金融消费者。因此,金融消费者分类保护成为现实的选择。
(一)金融消费者同等保护的不适用
在强化弱者保护的理念下,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大体划定了金融消费者的范围,虽然排除了机构投资者以及复杂投资产品领域的参与者,但其仍然不仅涵盖了储蓄存汇款业务、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等传统金融业务,还包括了证券投资业务、投资类保险业务、金融理财业务等投资类业务。完全可以说,金融消费者是一个范围广泛、内容丰富的法律群体。在为金融消费者划定界线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营利性使得投资毕竟不同于服务于民众日常生活的传统金融业务,即使为了保护的需要,我们将个人投资者纳入金融消费者,这种质的差别依然存在。与此同时,具体到投资领域,我们虽然将全部个人投资者都纳入了金融消费者之内,但法律对专业的个人投资者所提供的保护必然要不同于普通个人投资者。因此,我们需要根据金融消费者的特点,对其提供不同等的分类保护措施。
1.传统金融消费者与投资类金融消费者的区别保护。传统金融消费者即在我们所指的传统金融领域从事金融活动的个人;而投资者类金融消费者,顾名思义,是指排除复杂投资领域外的其他投资领域个人投资者。我们之所以将传统金融消费者与投资类金融消费者区别保护,根本原因就在于投资的营利性与日常生活消费质的差别。投资类金融业务在享受金融机构依据交易对等原则提供的金融服务同时,其自身投入的资产又同时在实现营利,尤其是融资融券业务出现后,这种营利和服务的混合明显不同于传统金融消费者以支付确定对价享受金融服务的消费方式。
2.在投资领域,普通个人投资者与专业个人投资者的区别保护。在投资业务领域,金融业务开展的效率性也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之一,这和商法的效率价值追求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投资交易双方的条件能够满足加快流转的要求时,尽量促进效率优先实现也是商事法律的必然选择。根据投资者的“专业”与否,法律在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履行上,在具体交易规则的操作上,在交易结果的承担上的规定必然有所不同。针对专业的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时完全无需像对待普通投资者那样,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反而应当给予其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在保证交易自愿、公平的前提下,尽量迅速地达成交易。将专业个人投资者归人金融消费者,不代表要对其提供与普通个人投资者相同等的保护措施。
(二)传统金融消费者保护
传统金融消费者参与的主要是那些与民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服务于日常需要的基础服务类金融活动。无论从事储蓄存汇款业务、车辆房屋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还是防范风险的保险业务,金融消费者都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追求生活需求的满足。这些业务的基本服务特性也就决定了传统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的侧重点,即各项保护措施都重在强调基本交易规则的规范和完善。这些基本交易规则公平与否,金融消费者获知交易规则程度的高低是关注的重中之重,其中金融消费者的获知程度因为直指基础交易规则,要求比投资类金融消费要高。具体而言,传统金融消费者保护关注的重点在于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对强制交易的限制,对金融消费者获知交易规则程度的严格要求。
(三)投资类金融消费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