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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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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法律法规

第1篇: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

根据市民委“关于组织参加民族法律法规有奖知识竞赛的通知”精神,在短时间里迅速完成任务。对此,我们正确处理年终工作繁重与开展此项活动的关系,把活动的开展,作为当前紧急的一件大事,作为一次学习宣传民族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民族法律意识和民族理论政策水平的大好机会。我们迅速召开局班子会进行研究,召开全局干部职工会进行部署,局班子成员分头负责落实。通过精心策划、大力宣传、认真组织,共组织了全县县直机关和乡镇社区等700多人参加了竞赛活动,收回答题卡441份,圆满完成了市民委分配的任务。通过对活动的切实开展,我县广大干部职工对党的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民族法律法规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具体抓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突出重点性。我们把民族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为此次活动开展的重点,成员单位是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法规,支持配合民族工作部门形成民族工作合力,共同抓好民族工作的主要单位和部门,为此,我们通过积极联系,争取重视支持,先后组织了发改局、水务局、交通局、教育局、农业局等22个民族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150多名干部职工参加试题答写,收到答题卡130份。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遵守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了民族工作的合力和向心力,同时,也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突出广泛性。活动中,我们坚持从不同级别、不同层次、不同阶层、不同行业出发,并把它作为工作的切入点,通过大力宣传发动,利用电话联系、集中培训、上门讲解等方式,上至在家的四大家领导及县直机关干部,下至各乡镇干部群众及在校学生踊跃参与答题,发放试卷和答题卡共300余份,收到县直机关答题卡84份、乡镇答题卡90份。活动的开展让民族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深入人心,普及力度得到进一步推广。

三、突出代表性。在晃市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是我县来至各行各业的精英,他们在工作、生活中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为此,我们充分抓住我县于12月24日至31日召开“两会”这一难得的机会,派一名副局长和一名工作人员蹲守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报到的地方——夜郎迎宾馆,宣传发动他们参与答题,共发放试卷和答题卡120余份,得到代表们热情响应,收回答题卡96份。我县的民族法律法规竞赛活动,因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参与,变得特别引人注目。

四、突出行业性。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到各行各业,只有各行各业的发展,才有我县经济社会的腾飞。因此,我们把增强各行各业具备基本的民族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切入点,有意识地分行业、分系统地宣传组织参赛。派人送试卷和答题卡到工业战线、卫生战线、第三产业涉及工业局、劳动局、人民医院、林业局、工贸中心等20多个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得到了他们的支持和响应,有的部门还不要我们送试卷和答题卡,他们直接在网上下载答题,共收到答题卡111份。此次活动的开展,在新晃几乎家喻户晓,对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第2篇: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

根据劳动部《职业指导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执行〈职业指导办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北京市执行《职业指导办法》的实施办法

一、为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劳动者正确选择职业和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根据劳动部《职业指导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职业指导”是指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而开展的帮助劳动者了解自身就业能力,掌握求职方法,促使劳动者根据社会职业变动趋势,实现就业或参加职业培训及指导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服务工作的总称。

三、职业指导的服务对象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求职者、有转换工作岗位愿望的在职职工、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复转军人等特殊就业群体及各种经济成份的用人单位。

四、市劳动局负责本市职业指导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市职业指导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2.组织指导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3.核发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

4.组织职业指导材料的编写与择业能力测试的软件开发工作。

五、区、县劳动局负责本辖区内职业指导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本市职业指导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2.对辖区内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辖区内职业指导工作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提供咨询服务。

六、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是承担职业指导工作的专门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1.科学分析就业趋势、劳动力供求特点和不同类型职业所需人员的类型与特征,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2.测试和鉴别求职者综合就业能力,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运用职业指导的政策导向和科学方法,向求职者提出择业方向(职业培训方向)的建议,使其选择或调换到合适的职业并能胜任工作。

3.指导求职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掌握求职和择业方法,接受必需的求职教育,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竞争能力。

4.指导用人单位了解劳动力市场特点,掌握劳动力资源状况,合理招用人员,实现劳动力合理配置。

七、职业指导内容主要包括:

1.调查、分析、预测本辖区(行业)内的劳动力资源结构、素质状况,各类劳动者求职意向,企业用工岗位空缺及对职位要求状况,定期向市劳动局报告社会职业变动趋势与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

2.对求职者进行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就业形势、社会职业需求趋势及求职方式的宣传指导。

3.运用微机等现代化手段、设施,开展劳动者素质、技能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指导劳动者正确选择职业或参加专业技能培训。

4.对用人单位进行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指导,帮助企业选择招聘方法、确定招工条件、办理录用手续和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5.根据劳动力供求信息和社会职业需求趋势,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方向、培训规模和专业设置等方面的建议和信息。

八、职业指导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公平、自愿、收费合理原则,区别不同指导对象,实行一般指导与专门指导相结合原则,帮助被指导者熟悉劳动政策法规,了解就业形势,掌握求职方法,尽快实现就业和依法用工。

九、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根据《职业指导办法》的规定将职业指导工作列入业务服务范围,配备二至三名专职(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采取以下形式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1.咨询面谈服务,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咨询面谈制度,当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求职登记时,职业指导人员应采取个别或集中座谈等形式向他们提供当前社会就业岗位空缺情况,帮助求职者选择职业方向,填写《求职登记表》,并发给相关的职业指导宣传材料;对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求职登记半年后仍未找到职业的求职者,职业指导人员应约其再次面谈,分析其未就业原因,帮助修正择业方案。

2.求职培训班,对于失业一年以上的求职者,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其参加求职培训班,帮助其提高求职技巧和自我介绍技术,并根据就业意向和自身素质,进行基本的职业技能训练。

3.求职座谈会,对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下岗待工人员,要定期组织他们参加求职座谈会,分析就业形势,提供就业信息,帮助他们确定求职意向和就业方案。

4.设立职业指导宣传栏,用于介绍社会岗位空缺及对所需人员的专业技能要求的详细情况,公布近期在本机构招聘人员的单位状况。

5.设立职业指导咨询台和就业咨询专线电话,随时帮助解答求职者在求职择业中的问题和困难。

十、职业培训机构应将职业指导列入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学员在掌握职业技能的同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和必要的求职择业知识、手段。

十一、职业培训机构应开设职业指导课程。根据教学计划、大纲合理确定职业指导课程的课时比例,由专职(兼职)教师授课。(具体职业指导课程科目另行确定)并将其做为学员结业必备的职业资格考核内容。

十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职业指导人员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指导教师须接受有关职业道德、职业心理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科目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市劳动局颁发《职业指导员证书》,持证上岗(上课)。

十三、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2: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指导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  劳部发〔1994〕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职业指导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考核标准及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印制等事宜,另行通知。

                            职业指导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规范和推动职业介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指导的主要任务是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促其实现双向选择。

第三条  职业指导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职业指导可采取个人面谈、集体座谈、报告会、授课、通讯联系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开展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就业训练机构应开设职业指导课程,配备专(兼)职教师,对参加就业与转业训练的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

第六条  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分析社会职业变动趋势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

(二)开展对劳动者个人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三)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四)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并负责向就业训练机构推荐;

(五)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

(六)指导用人单位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

(七)对从事个体劳动和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开业和生产经营方面的咨询服务;

(八)对就业训练机构的培训方向、训练规模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导向;

(九)对在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  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热爱职业指导工作;

(二)熟悉有关劳动就业的法规与政策,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了解职业分类和职业特征;

(三)具有与职业指导工作相关的心理、教育、社会等学科知识;

(四)在劳动部门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五)经过相应的业务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指导资格证书”。

第八条  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协调劳动力供求双方的相互关系;

(三)指导劳动者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组织用人单位与求职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

(五)负责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等方面的工作联系。

第九条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非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篇: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

各位领导,人大代表:

我分局在镇委、镇政府和市劳动局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尤其是在贯彻实施《劳动法》方面,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镇人大办组织进行本次《劳动法》执行情况检查的工作安排,我在这里代表镇劳动分局就我镇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切实抓好劳动普法宣传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

为了使广大企业员工更好地了解《劳动法》,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分局非常重视宣传教育工作,组成工作组深入企业为员工派发《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书籍,在今年,我分局共派发各类劳动法律法规书籍13000多本,并会同镇司法、社保等部门联合举办了6场有关法律、法规现场咨询活动,向前来咨询的企业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积极宣传《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并有重点地深入用人单位面对面为企业管理人员及员工解答劳动争议等疑难问题,我们出动了10多人次,共为1420多人次解答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疑难问题,不断提高了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减少劳资纠纷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努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我分局以“努力扩大与促进就业,实现社会就业充分”为工作目标,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并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努力推动“创业__”工程的全面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创业__”工程自启动以来,我分局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各项积极就业政策,并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对需办理各项创业就业补贴的群众提供指引并为他们办理《岗位培训补贴》等各类补贴的申领手续。截止目前,我们为220人办理了《岗位成才奖励》、为376人办理了《岗位培训补贴》、为809人办理了《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为873名“4050”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办理了《工资差额补助》、为1000人办理了《推荐就业补贴》等各类补贴的申领手续,其中2295人已拿到了补贴,补贴金额约126万元;着重开展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了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今年上半年,我分局举办了二期初级计算机操作员培训班共110人,举办了七期厨师培训班共261人;切实抓好推荐就业工作,特别是对“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的推荐就业,努力促进本地人就业。在今年上半年,我分局成功免费推荐本地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有534人,为本镇用人单位介绍外省、市流动人员2130人次,缓解部分企业一度用工难的问题;为配合市委、市政府的“治摩”行动,帮扶“摩的”司机转型就业,我分局认真落实工资差额补贴、定向项目培训补贴、创业资金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并在近期内开展创业、电工、计算机操作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家电维修就业见习、模具就业见习等7项免费培训班,深受广大“摩的”司机的欢迎。

(三)强化劳动监察,大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能否顺利实施,只挂在嘴边说是不够的,务必要加强督促管理,加大监察的力度,才可使之顺利实施。我分局通过强化劳动监察、开展各项劳动执法大检查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全面加强对全镇各企业单位的监察力度。我分局成立3个检查小组,每个小组负责各自片区的企业检查工作,各小组每月至少检查15家企业单位,重点检查其聘用童工、执行__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时间、拖欠、克扣工资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单位进行严厉的批评和教育,并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对在整改期限内整改不全面或屡教不改的企业,实行行政处罚。今年上半年,我分局共查处劳动监察案件91宗,其中查处群众举报案件20宗。直接参与处理劳资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9宗,其中处理企业老板欠薪逃匿事件7宗,共垫付员工工资212万元。查处企业超时加班、拖欠工资等43宗,涉及劳动者人数1756多人,为劳动者追回工资150万元,并要求企业补签劳动合同19700多份;二是认真开展多项劳动执法大检查。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企业欠薪、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企业用工情况等专项执法大检查,进一步规范了我镇企业的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减少和预防拖欠、克扣工资现象,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开展各项执法检查,积极消除劳资矛盾,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有力推进《劳动法》的实施。

(四)完善镇、村两级劳动争议处理网络,充分发挥劳动仲裁的作用。

我分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庭严格执行劳动争议办案规程,认真积极的开展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诉接待,审查立案,调解仲裁工作。由于仲裁审理时间较长,为尽量减少办案环节,提高办案效率,我们贯彻“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及时把争议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村级劳动服务站未能立即处理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经上报由我分局处理,充分体现镇、村两级部门的分工优势。对我分局调解不成的案件,我们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通过劳动仲裁依法审理争议案件,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今年,据

统计到目前为止,全镇共办理劳动争议案件643宗,案件共涉及3240人,为劳动者追回工资等待遇268万元。我分局受理的仲裁案件25宗,涉及人数30人,全镇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达99%,对全镇的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二、企业在执行《劳动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劳动法》贯彻实施十三年以来,我们劳动保障部门做了深入广泛而又大量的宣传。本镇绝大部分企业遵守《劳动法》的意识普遍提高,能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但是,经我局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对全镇有隐患的企业单位进行跟踪摸底,发现我镇部分企业单位在贯彻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中存在以下四个突出的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部分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一种无所谓的心态。有的担心企业生产出现困难或业务不稳定,签订劳动合同后,想解除劳动关系难。同时,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也成为新的难题,有的职工为了流动自由而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部分企业劳动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家庭作坊式管理居多,有的企业根本就没有规章制度,有的虽已制订内部管理制度,但内容不规范,违法条款多。

3、加班加点现象时有发生。加班加点是个私企业较为突出的问题,劳动密集型企业加班加点现象相当严重,如服装、制鞋等外贸加工出口企业,在业务紧时连续昼夜上班,每天加班3、4个小时,且还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4、克扣、拖欠工资情况有待缓解。由于本镇企业多为个体、私营企业,规模偏小,资金来源有限。有的企业往往以拖欠员工工资作为补充流动资金的重要手段。同时,有的企业为控制员工的随意流动,采取克扣拖欠工资作为制约措施,员工若要求离厂则扣发其工资。

三、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全面推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

贯彻实施《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弱势群体,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要求。针对本镇部分企业存在的问题,结合本部门的实际,为了能更全面地推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共建和谐社会,我提出如下几点工作要求和建议:

1、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提高劳动政策的透明度,以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劳动法》组织有深度和广度的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转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观念,提高员工的法制和自我保护意识。

2、进一步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劳动者的维权工作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如对职工集体上访和罢工突发事件的处理,就常常涉及劳动、公安、工商、法院等单位。单靠我们劳动部门是不够的,必须依靠有关部门的能力合作,协同作战,加强对用工单位的依法管理。特别是对一些别有用心的聚众闹事者,公安部门要给予大力的打击,对主要负责人实行教育和追究法律责任。

3、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通过劳动监察等手段重点解决个体和私营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本镇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大对企业用工管理制度的监督力度,做到事前监督检查、事中调查解决、事后处罚纠正相结合,力争使各企业单位的各项用工管理制度达到完善;加快实施工资发放监控制度,建立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的执法力度,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做到该处罚的处罚,绝不手软,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4篇: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

为认真贯彻*市档案资源整合推介会及相关文件精神,有效整合档案资源,探索建立符合档案事业发展方向、与时展相适应的档案资源管理模式,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开展档案资源整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档案工作是否有利于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促进先进文化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标准,创新观念、深化改革,理顺关系、整合资源,建立一个“归属明晰、运转协调,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档案资源管理体制。

(二)主要任务:依据档案法律法规,理顺档案资源的归属和流向,强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变不同类别、不同载体档案的多头管理、分散保管为集约化管理。重点开展对民生档案的资源整合,加大民生档案接收、征集力度,进一步丰富馆藏,改善馆藏结构。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综合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全面提升区档案馆的整体服务功能。

二、对象和重点

此次档案资源整合工作的对象和重点是区建设局、广电局、财政局、房产局、规划局、交通局、民政局、司法局、建工局、劳动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专业档案。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档案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房产局、规划局、交通局、广电局、建工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档案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区档案局(馆)。

四、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拟定方案。

区档案局(馆)要根据*市档案局《关于开展区县档案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进行调查摸底,结合我区实际拟制定*区档案资源整合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宣传发动,提高认识。

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工作布置。区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和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市档案条例》等档案法律法规及开展国家档案资源整合工作的宣传,提高对开展档案资源整合工作的目的、意义的认识。

(三)加强指导,分步实施。

区档案局(馆)要加强对重点部门专业档案整合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各类专业档案的业务标准做好收集、规范化整理和编目工作;各重点单位要加强对局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形成的专业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具备移交条件的单位,区档案局(馆)要适时予以接收。

(四)强化管理,提升服务。

区档案局(馆)要对专业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充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管理档案,加强对档案资料调阅利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档案资源整合后利用方便快捷,提升为党政机关和社会公众利用服务的手段,真正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第5篇: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

一、甲方香聚缘咖啡厅,根据本店经营需要,现聘请乙方任吧台长并做技术管理及吧台日常管理,每日工作16小时,(时间段9:00——01:00)有效期为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

二、甲方每月付给乙方税后工资人民币2800元(大写:贰仟捌佰圆整)。每月5号前支付上月工资。为便于管理,甲方付现金给乙方吧台长邵业东先生,由其统一发放工资。甲方压乙方2011年8月1日——2011年8月31日工资应与2011年9月份工资一并发放,不然乙方可以终止合约,(期间损失应由甲方负责),乙方正常离店时,甲方须足额、按时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工资。

三、吧台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由乙方组织全面安排(包括班次,人员数量定岗),甲方不得干涉。(只要乙方安排好甲方吧台日常工作,可以是否在岗)。

四、乙方声明:按此合同规定,甲方不可在此合同期内,(除吧台承包一事,)再与第三方签约。

五、在工作期间,乙方人员要做到: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乙方保证吧台内工作人员的储备,保证在少数人请假、休息时不影响咖啡厅正常经营。同时既要保证出品质量,又要不断推出新品种、新花样,力求做到让客人满意,尽心尽力为甲方的发展创造财富。

六、在合作期间,甲方须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约定的生活待遇。如对乙方安排有异议,可及时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及时改进,达到双方满意。

七、甲方不得命令、诱导乙方做违背国家任何法律之事,否则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所带人员在外出、下班后不得做出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违害咖啡厅利益之事。

八、若出现紧急情况(包括工伤事故,人员身体不宜等)甲方应出50%以上作为补助。

九、甲方承诺吧台月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贰万以上时奖励给乙方人民币(按当月营业收入5%的比例)

在此基础上营业收入每增加人民币XX奖励人民币100,吧台人员增加此奖励方式酌情考虑。乙方必须保证出品的份量及出品的合理搭配。

十、甲、乙双方欲解除本协议,一方应提前三十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算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终止此合同,以便安排工作,如乙方先提出解除本协议需等甲方聘请到吧

台人员后方可离店。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本着互相谅解的精神共同协商处理。

十二、如果双方合作良好,服务到位,则会在此合同到期时,续签合同。

第6篇: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和省、**市政府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要求,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范矿业权的审批和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秩序,合理使用、节约和保护矿产资源,为推动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经贸局、公安局、劳动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城建局、林业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治理整顿日常工作。

三、治理整顿工作内容1、未取得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对不按地质勘查设计施工,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以无证采矿处理。4、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5、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无效的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关闭。6、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拒缴采矿权使用费的单位或个人,一律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照有关规定,吊销采矿许可证。7、继续清理自然保护区、高速公路和省级以上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重要风景区和景点所在地、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的矿山企业,该关闭的关闭,该取缔的取缔。8、对无主体矿山、未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河道和植被的矿山企业(选、洗矿厂),坚决依法取缔。9、全面清理已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关证照,对五证不全、内容不一致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违法发证的发证机关及相关人员的责任。10、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行为,严肃查处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进行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问题。11、清查矿权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矿权。12、科学制订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规划,加快矿权市场建设进程,做到整合资源与优化配置相结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13、各职能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贪污受贿、贪赃枉法、、、的,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绝不姑息。该追究行政责任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治理整顿工作步骤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年4月-5月)。国土资源局组织治理整顿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结合实际,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第二阶段:整改验收阶段(**年5月-12月)。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对自查自纠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认真总结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矿政管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各乡镇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负总责,落实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经贸、公安、劳动、工商、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治理整顿工作。2、深入宣传。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为治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推动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3、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对干扰、阻挠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惩处;对在治理整顿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坚决予以查处。4、标本兼治。对治理整顿中做出的各种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确定专人督促落实。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措施。对管理工作中的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坚决纠正,并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治理整顿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7篇: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

一年来,我镇劳动保障所按照上级要求,认真组织学习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有关劳动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我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我镇实际开展工作,在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完成了各项目标要求,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机构,落实责任,推进劳动保障能力建设

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成立了以镇长为负责人的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按照要求配备了专门工作人员,完成了标准化劳动保障所建设,做到了机构设置到位,人员配备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在各村配备了一名劳动保障协理员,从而保证了我镇劳动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学习,落实政策

积极参加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的培训会议,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社保业务知识以及省、市相关再就业文件精神,将劳动保障这项意义重大、任重而道远的事业切实落到了实处,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了各项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三、扎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一)20xx年我镇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有利环境,完成新增城镇就业人数3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9人,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5人,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11人。

(二)通过各种宣传途经广泛宣传积极就业政策,组织各种技能和就业培训。全年我镇求职总人数达280人,组织农村劳动力技能及就业培训150人次,失地农民人员培训5人,失地农民成功介绍实现就业9人。20xx年11月17日,根据市委“挂包帮”工作安排,市人社局在双福村进行了多次调研,结合双福村的劳动力现状,在双福村开办了手工编织培训班,帮助双福村在家劳动力掌握一门就业技能,促进增收致富。

(三)严格落实富士康招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克服一切困难,做好了组织及输送工作,截止11月共输送50人。

(四)网络设施建设齐全、配套,并建立了电子文档。按要求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准确地把各种数据、信息录入到台帐上。截止目前共登记办理就业失业证52人,其中就业困难认定29人。

(五)做到按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做好了各种档案文书的管理,分类归档和装档,并建立了电子文档。

四、努力开展社会保险工作,扎实做好基础工作

(一)认真做好了社会保险各类台帐的建立工作,为我镇退休人员及80周岁以上企业离退休人员分别建立了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从而准确及时地掌握了我镇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

20xx年11月16日至18日,根据广人社发[20xx]2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xx镇举行了80岁以上企业退休职工集中庆生活动,慰问了80岁及以上(出生日期在7—12月之间)企业退休工人(共计43人),总计价值3430元。给老人们带去了生日蛋糕、饼干和水果等慰问品,送上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并祝他们生日快乐、晚年生活幸福安康。

(二)我镇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的各项政策信息宣传,首先是20xx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工作,并成立了宣传贯彻领导小组;其次是《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政策宣传,截止11月共有8人参保;失地农民办理社保政策,把各种政策信息宣传到社、到户,让农民正确的理解政策,用好政策,使他们切实的享受到优惠政策。

(三)积极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保征收、核算工作,建立了各类台账,并将相关资料归档。截止11月办理了新增征地农转非人员81人参保,续保分3批次共计办理45人。

(四)认真 组织宣传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截至目前我镇已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共1064人,其中新增157人,超额完成今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征缴工作。

(五)我所结合退休人员年检工作着力宣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服务,做好了稳定工作。同时与镇老年协会联系,组织退休人员的参加秧歌队和象棋组织,丰富他们的文娱生活,让退休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真心实意为退休人员服好务。

(六)在社会保险各项政策的宣传工作中,更是下了大力气。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督促我镇企业等参保。

五、努力做好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

积极协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权益。只要有群众来反映工资被拖欠的问题,我所都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和咨询,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协调解决问题,从而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认真完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8篇: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工伤,认定,司法审查

近几年来,山东省东营市法院受理的涉及劳动保障的行政诉讼案件,90%以上是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起诉的案件。及时深入地总结、研究这类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监督支持劳动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均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工伤案件认定及司法审查的法律原则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劳动法》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摆在立法宗旨的第一位。而《工伤保险条例》也处处显现出立法者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倾向,这些足以可见,我国在劳动立法方面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同地位赋予了他们不对等的权利义务,法律重在保护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立法者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理念体现在了其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的条文当中。而作为执法者,是不应带有任何倾向性的。执法者所应遵守的首要的法律原则应是严格依法办事。在严格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将立法的精神、立法的原则付诸实践,并使其价值真正得以实现。但作为成文法国家,我们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可避免存在局限性,立法中的空白地带大量存在,制定法和法律文件的用语也不可能做到绝对明确。这种立法本身的缺陷和滞后性,即使刚刚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也难以幸免,比如它不能穷尽认定工伤或非工伤的所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执法者,亦不是仅基于保护弱者或劳动者的利益进行判断,而是应当结合有关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立法本意或法条背后所隐含的法律精神以及法律价值来进行认定。

二、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基础。依据《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①,劳动合同应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最明显标志。但在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在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内尤为突出。1995年劳动部正式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了“事实劳动关系”概念,指出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本人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为其提供了有偿劳动,亦认定形成劳动关系。关于劳动关系,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造成了实践中对这一关系的理解和把握的不一致。笔者理解的劳动关系应是一种相对稳定、规范的用工关系,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付出劳动,由用工单位领取报酬。以下就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关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和承包关系的有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定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界定的现实意义在于,前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认定为工伤事故,则不考虑雇主有无过错,雇主须对工伤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者适用民事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须证明责任人有过错,才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如果不能证明其受伤是因用工者的侵权行为所致,该风险就只能自负。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1、根据主体双方是否需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界定

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即只要是在国家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种经济组织和经营单位,均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未依法登记的非企业或非个体经济组织,如农村松散性建筑队、农村承包经营户,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主体。而劳动者应年满十六周岁。如果用人单位招用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该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间就不能形成劳动关系。若在工作中受伤,亦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从保护这部分劳动者的角度考虑,制定特别规定,该类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伤者所在单位应给予伤者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劳务关系则对主体无禁止性规定,对用工方,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主体,也可以是未进行登记的主体,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对提供劳务的一方亦无年龄等相关限定。

2、根据是否形成规范的用工关系进行界定

所谓规范的用工关系,一是体现在关系双方建立的是一种相对稳定的、长期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的过程要接受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用工单位应定期给付报酬,即双方存在一种支配、控制关系。二是规范的用工关系,更注重的是劳动的过程而不是劳动成果。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不论能否得到预期的劳动成果,用工单位均应给付劳动报酬。而劳务合同关系是受民法、合同法调整的一类民事法律关系,它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一般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劳动者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用工方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在劳务关系中注重的是劳动成果,至于劳动者以怎样的劳动形式取得该成果,并不受用工方的约束。劳动成果作为交换条件,未取得劳动成果则用工方一般不予支付报酬。

(二)关于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

企业承包有内部承包和外部承包之分,所谓内部承包,即企业将部分工作承包给企业自己的职工,内部承包实际是企业的一种管理行为,对该职工的行为应认定是代表企业行使的职务行为。由此,对该职工自行招用的人员应认定与企业间存在劳动关系。外部承包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则应区别不同情况。如果承包方是进行了工商登记具备经营资格的独立主体,则承包方招用的人员是与该承包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与发包方无劳动关系。如果承包方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该自然人与发包企业间是承包关系,与其所招用人员间是劳务关系,即承包方及其招用人员与发包企业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对于有些工作比如建筑工程,是需要具备一定资质才可以承揽和施工的,但有些具备资质的企业如建安公司会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非法转包给没有资质和经营资格的农村闲散包工队,这些包工队并无建筑施工资质,所以其对外施工只能是以该建安公司的名义,对此建安公司也是默许的,而且建安公司最终对该工程质量负责。基于此,笔者认为,从严格责任的角度,完全可以认定包工队人员系建安公司因施工需要而招用的,即包工队的人员与建安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以下有关劳动关系的二个案例,也是目前存在于建筑行业中的较为普遍的二类情形。

案例1:王某与某建筑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为建筑公司加工一批空心砖,建筑公司按王某提品的数量、质量与其结算。王某在与建筑公司签完合同后,招收了部分民工,王某按民工们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劳动报酬。后一吴姓民工在工作中右手受伤。吴某认为自己是在为建筑公司加工空心砖时受的伤,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其受伤是工伤。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吴某与建筑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故不能认定工伤。本案中,王某与建筑公司间形成的是经济合同关系。因王某系非法用工主体,王某与吴某间形成的应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故吴某与建筑公司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劳动部门的认定是正确的。

案例2:某建安公司承揽了一综合楼建设工程,承包了该工程后,该建安公司将其中的水暖安装工程交由蒋某进行施工。双方口头约定,公司提供设备、材料及负责工程验收,验收合格,支付蒋某人工费30000元。蒋某一般在农闲时带领几个人做些水暖安装活,并无营业执照及施工资质证。口头合同订立后,蒋某组织宋某等人到该综合楼施工,后宋某在施工现场用电钻钻角铁时被电击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宋某的母亲向所在县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定宋某与建安公司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宋某死亡为工伤。建安公司对该认定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经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县劳动局认定宋某与建安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撤销了县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蒋某即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本案中,很明显蒋某与建安公司间形成的是承包合同关系,而蒋某与宋某间是劳务合同关系。但依据《建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而建安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既无营业执照又未取得资质证书的蒋某的行为,应认定属非法转包。蒋某在对该工程进行施工时,其对外应是以建安公司的名义,建安公司也要最终对该工程质量负责。同时《建筑法》第四十五条也明文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企业负责。故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角度,该类案件的风险责任应由建安公司承担,应认定宋某等人与建安公司间的关系是一种用工关系,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三、对工伤认定案件中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行为并自行决定实施其行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即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在一定范围内根据一定原则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力。

关于自由裁量权的产生笔者认为主要有二方面的原因:1是成文法的局限性。任何一部法律,无论它如何周密,都不可能规范当时相应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更不能规范其未来将要发生的变化。2是法律语言表达的局限性。法律语言是法律的载体和表达形式。但作为语言它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导致了一些法律在对具体的权利义务的表达上的障碍。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在紧急情况下”,第(四)项“工作紧张”,如何界定“紧急”“紧张”呢?《工伤保险条例》中亦有“工作时间前后”的表述,那么这个时间如何把握呢?甚至包括如何界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实践中都会有不同的认识。

笔者受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原告是某装饰公司,被告是某县劳动局,第三人李某是伤者。第三人与原告有劳动关系,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脑溢血,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丧失劳动能力。被告对第三人作出了工伤认定,认为第三人已50岁,发病时站立在1.5-1.8米高的木架子上用电动机切割瓷砖,工作难度大,噪音大,符合认定工作紧张的条件,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李某为工伤①。原告起诉到法院后,当时形成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切割瓷砖的工作并不能构成工作紧张,且脑溢血这种病随时有发作的可能,与工作情形无必然联系;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认定的“工作紧张”,有其事实和理由,也相对合理,基于“工作紧张”本身很难界定,故应尊重行政机关的这种自由裁量。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劳动行政机关认定第三人的这种工作状况能构成“工作紧张”,是其综合各方面因素做出的认定,其中不乏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自由裁量权应如何进行司法审查呢?笔者认为把握好审查的“度”非常关键。对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的审查,其“度”必强。应严格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职权,是否超越法律法规授予的裁量权限等,对违法的自由裁量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而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其“度”有限。对于行政的自由裁量行为,法院即使认为不适当不合理,也应保持克制,在最大程度上尊重行政机关的选择。除非被诉行为不合理情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则应依法予以撤销或改变。即:一是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实施裁量行为是出于非法的目的;二是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自由裁量行为是出于主观武断、严重过失,或显系缺乏合理性。

四、工伤认定案件的司法审查程度和处理方式

对工伤认定案件,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就是劳动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司法审查的重点就是该决定书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在这儿,笔者重点就证据的审查提几点自己的看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情形,第1目是“主要证据不足的”。“主要证据”是指行政机关认定事实必不可少的证据。行政机关认定事实除了主要证据外,通常还有其他一些次要证据。主要证据不足,将使事实认定不成立,而次要证据缺少则不会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具体到工伤认定案件,主要证据应包括,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医疗机构的诊断书,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劳动行政部门的调查记录。有这样一个案例②,某劳动部门仅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受伤证明”就认定了申请人受伤害的事实,并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该认定行为显然就缺乏了“医疗机构的诊断书”这一主要证据。

2、审查“主要证据”是否充分无须通过重新查证认定事实。从理论上讲,通过看诸法定事实要件是否都有相应的充分证据证实来判断主要证据是否充分是办得到的。在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充分,严格遵守了程序规则,并且无滥用职权嫌疑的情况下,即使这些证据材料如果由法官认定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法院也不应撤销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

3、关于对主要证据“充分”的审查。审查应包括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关于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在这里,笔者重点就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时是否考虑了反证问题谈一下看法。在进行工伤认定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调取正反两方面的证据,在对正反两方面证据进行综合考虑的基础上认定事实。对于行政机关未给相对人申辩和提出反证的机会的,应认定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对行政机关已有反证但未予考虑的,则应认定行政机关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有瑕疵;对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中充分考虑了反证的,那么即使在诉讼中法院认为反证和行政机关的证据是势均力敌的,也应维持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

我们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例,原告孙某系某橡胶厂职工,该橡胶厂为了给车间降温,使用了一台较大的排风扇。孙某因感觉风扇正对着他吹不舒服,就想将风扇调一下角度。在搬动风扇的过程中,手被叶片打伤,造成残疾。县劳动局在作工伤认定时,采信了橡胶厂提供的该风扇的照片,照片上的风扇四周有防护栏且挂有警示标志。而孙某向法院提交的数份证人证言均证实,事故发生时,该风扇无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但县劳动局的证据中并无这方面的反证,故应认定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违法。

关于工伤认定案件的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四条的规定应作维持或撤销判决。那么依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工伤认定案件在判决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同时,是否必须判决重作呢。笔者认为,不必同时判决重作。法院撤销的是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判决一旦作出,意味着劳动部门对该工伤的认定程序返回到了申请阶段,劳动部门当然应重新调查、搜集证据,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实践中发现,一是有些劳动部门会以法院没有判决重作为由而不再做工伤认定;二是有些劳动部门要求相对人必须重新写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不予认定。

第9篇: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

xx年10月回到卫生防疫站从事驾驶工作,主要为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计划免疫和消毒杀虫人员外出进行卫生监督、流行病学调查、儿童强化服苗、消毒杀虫工作驾驶车辆,由于疫情处理的特殊性,必须保证车辆的快速出动,因此平时我尤其注意车辆的维护和车况,并且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保证最快出车,利用自己几年驾驶过程中对全区道路的熟悉,总能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利用最佳路线安全到达,得到了站领导和防疫工作人员的充分肯定。

xx至今在从事驾驶工作同时,走上了车辆管理岗位,负责管理站内数辆摩托车和汽车的管理。本着“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我协助办公室主任制订了车辆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各类车辆,并对驾驶员进行不定期的安全和车辆维护培训。单位购车时积极为领导出谋划策,听取各位驾驶人员的意见,根据自己对车辆的了解,购买的切合单位实际的经济实用、质量稳定的车型,特别在选择车辆定点维修单位时,多方考察,利用自己的业务知识为单位选定了质量过硬、价格经济的维修厂家,为单位节约了资金。

回顾二十多年来的驾驶和车辆管理工作,我主要取得了三方面的成绩:

一、始终坚持学习驾驶技术和车辆维修、维护以及现代化汽车管理方面的知识,几十年如一日,不断学习和充电,克服了自己文化基础差的弱点,靠着自己的钻研精神,为单位解决了众多的车辆故障和疑难问题,节省了单位的开支,保证了行车的安全。xx年参加市劳动局组织的高级技术工人(驾驶专业)考试,取得了高级技术工人资格;xx年获得重庆市人事局颁发的汽车驾驶中级证书;xx年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培训考试后,取得了汽车驾驶高级证书。随着驾龄的增长,我的汽车驾驶水平已经非常纯熟,对汽车性能的了解已不断深入,充分保障了驾乘人员的安全舒适,驾驶技能和车辆维护保养知识已经基本具备驾驶技师的水平。

二、二十四年来安全行车超过八十万公里,从未出现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我一直强化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培养自己应对突发事件的心理素质。我热爱汽车驾驶工作,爱护车辆,工作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遵章守纪,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用自己的良好表现赢得了领导和群众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