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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财务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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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财务制度

第1篇:进出口企业财务制度范文

一、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概念

所谓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是相对于原来要求出口企业的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外汇收汇核销单、外贸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等齐全后,连同相关电子信息向国税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而言,允许申报电子信息而不再需要申报退税原始凭证的申报方式。它是顺应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退税进度,提高办税效率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出口退税申报管理方式。这种申报管理方式的特点是强化电子信息,弱化纸质单证。需要说明的是,弱化纸质单证并不是取消纸质单证,对于纸质单证的管理还是要有一定要求的。尤其是在试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初期,还是需要申报纸质原始凭证,只是可以延缓一定时间后再予以报送。

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基础和要求

以无锡市局为例,多年来一直沿用的并且目前仍然使用的出口退税申报方式是出口企业必须在收齐上述纸质凭证后,按月到国税退税机关进行申报退税。退税机关在受理申报资料后,先对有关纸质凭证进行人工对审,即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退税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有敏感地区或其它疑点的货源等,然后再计算应退税额。退税额的计算经历了几个阶段,最初根据申报资料汇总后人工计算确定,后来通过计算机审核,并逐渐增加了对相关的报关单、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的电子信息进行比对后计算退税。从这个过程来看,出口退税的申报、审核的重点已经逐步由人工审核纸质凭证转向相关电子信息的计算机审核,由此可以看出最终实现出口退税的无纸化申报也是趋势所然。但无论采取什么申报方式,都必须保证退税审核的质量,并且尽可能避免骗税情况的发生。因此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基础才能实行,而最基本的条件是正确、畅通的电子信息通道;比较完善的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当然还有必要的追缴保障机制。诚信纳税、依法申报的社会环境是无纸化申报的基础。

三、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可行性

互联网和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为电子信息的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平台,电子信息快速、高效和低成本的特性比传统的纸质凭证更具优势,更贴近现代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将出口企业与海关、国税退税机关之间电子信息的瞬间传递成为现实;金税工程的成功实施和发展,使偷骗税的可能性越来越低;而建设中的外汇电子收汇核销系统也将与国税机关联网。这些已经基本上构筑了一个出口退税审核所需的电子信息渠道。

近年来,国税退税机关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发的出口退(免)税信息申报(管理)系统的成功应用,为出口退税的无纸化申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随着依法纳税、诚信纳税观念的深入,诚信纳税的社会环境已逐步形成,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条件已经逐渐成熟。

与原来的出口退税申报方式相比,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还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人的申报质量要有较高的要求。原来的申报方式的优点之一就是,通过对审核疑点与纸质凭证的核对,解决部分责任心不高的企业申报质量错误。如果实行无纸化申报,则没有纸质凭证可供核对,因此,必须提高企业的申报质量。

2、进行出口退税审核的有关电子信息还需要补充和完善。如外汇收汇核销单的电子信息目前还没有。

3、有关电子信息丢失或与实际不符,需要有畅通的渠道给予补救。从目前的电子审核情况看,无论是报关单信息还是专用发票认证信息或是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信息,都存在不明原因的丢失或是信息不符的情况(非申报错误),由于这些电子信息是来自全国各地,来自不同的部门,因此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的企业、海关、外管局、国税局等相关部门协调一个解决办法,比如报关单函调、货源函调、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协查等等。这些办法目前已有,但是不是很完善,各地执行不一致,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尤其突出。

4、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尚需完善和稳定。我们目前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还没有外汇收汇核销信息,以后如果要增加外汇收汇核销信息的审核,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则还需要完善和稳定。由于存在上述问题,因此,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目前只能在少数企业进行试点。

四、现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试点企业的情况

仍以无锡市局为例,现行试点企业的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采用的方法是:即企业可以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的退税资料,相应的退税纸质凭证可以在退税申报的三个月内收齐后报送退税机关,外汇收汇核销则采用半年度或一年按出口总额核销的方法。采用这样的方法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一是对于这样的管理方式,国税退税机关也没有经验,出于稳妥渐进的原则,退税原始凭证仍然需要报送核对,只是报送时间可以延缓一点;二是按原来要求报送退税原始凭证,是出于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也可以便于国税退税机关的事后监督检查。

从试行的情况看,退税申报的进度的确得到加快,特别是外汇收汇核销方法的改变,大大提高了退税申报进度。如无锡市弘业永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季度退税申报率就达72.5%,而原来的退税申报率只有30—40%。这其中,企业为使退税申报进度最大化,在内部管理上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和提高。例如,原来企业出口退税申报主要受制于报关单,核销单等原始凭证的收集,改为无纸化申报后,则主要受制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认证的速度,因此企业的原始凭证传递流程、时间等内部管理制度也作了相应的修订。再如,原来在配单到申报的时间段内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可以在申报前改正,由于申报速度的加快,会影响到申报质量,因此,对企业内部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要求更高。

五、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设想

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是一种没有任何经验可供借鉴,凭工作实践大胆进行尝试的新的申报管理方式,同时在总结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规范和提高。

(一)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

我们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税效率,更多地便利广大出口退税企业。因而,不能为了赶时髦而做表面文章,也不能为了追求速度而降低退税申报、审核的质量,必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

第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才可以实施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所谓的条件至少要包括这些内容:①企业出口额要达到一定的规模,如年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②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核算规范;③三年内未发生骗税行为;④以往的退税申报质量较高、退税资料保管完好;⑤企业办税人员相对稳定等等。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允许采用无纸化申报方式。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持原来的申报方式。经过整改后符合要求的,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完善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系统。目前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系统还不是很完善,也不是很稳定。因此,在推行无纸化申报时,还是要谨慎、渐进,待以后外管信息接入,软件运行比较稳定后,再大规模地推行。

(二)结合实际,完善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管理

要在总结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形成和完善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管理制度,包括对实施无纸化申报企业认定标准管理、无纸化申报的凭证管理、无纸化申报企业申报质量管理以及对无纸化申报企业出口退税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等。

第一、要制定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企业的认定标准。对申请进行无纸化申报的企业,在出口额、企业财务制度、办税人员资格、申请前的退税申报质量、纳税人的信誉等级等要制订具体的规定和标准,这既是体现阳光办税,也是为了操作方便。

第二、制订出适合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退税原始凭证的管理制度。目前来说,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不等于不要退税原始凭证,只是可以延后报送退税原始凭证而已,以后可以逐步取消退税原始凭证的申报。因此,对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管理,还应当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当然也应该根据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的实际执行情况作出相应调整,这既有利于企业的内部管理,更便于以后的出口退税工作检查。

第2篇:进出口企业财务制度范文

一、2008年以来辽宁外贸出口的基本情况

(一)出口商品结构

2008年出口商品中,机电产品、钢材出口增长速度最快。钢材和机电产品对辽宁的出口增长拉动作用明显。2008年机电产品出口160.1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68%,增加出口27.4亿美元;钢材出口70.61亿美元,增长59,96%;两类产品增加出口额53.94亿美元,占全省出口增量的80%以上,拉动出口增长15.3个百分点。但是,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钢材出口出现一定波动,10月出口增幅曾超过70%,11、12月有较大回落。其它出口增长较快的商品还有镁砂(增长52.51%)、石蜡增长(35.40%)医药品增长(49.24%);纺织品增长14.58%,农产品、成品油、服装均为1位数增长;单品种出口商品中,玉米、钼铁砂、铁合金、钢坯出口下降幅度较大。

2009年上半年,虽然成品油出口下降30.50%,机电产品出口下降11.48%,农产品出口下降11.84%,纺织服装出口下降2.96%,但降幅分别减缓13.06、0.73、2.94和1.70个百分点。塑料制品增长7.91%,水海产品增长1.52%,机电产品中录放音像机零件、船舶出口均实现增长。

(二)出口区域结构

对各大洲出口增长速度各不相同,出口仍以亚洲为主,对非洲、拉丁美洲出口增长较快,对欧盟、美国出口增长放缓。2008年对亚洲出口257.6亿美元,增长17.9%。其中对日本出口92.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7.14%;对韩国出口56亿美元,增长21.75%。对欧盟和美国出口65.2亿美元和47,2亿美元,分别增长14.5%和14.1%。对非洲和拉丁美洲出口9.8亿美元和17.1亿美元,分别增长71.1%和51.7%。对大洋洲出口6.3亿美元,增长27.7%。除对台湾出口下降外,其它市场出口均实现不同程度的增长。

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作为辽宁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美国、欧元区、日本经济增长均放缓,这就要求辽宁出口贸易必须寻求新的出口市场。因此,2009年的出口区域结构发生了变化,对部分非传统市场出口增长较快。5月份前,辽宁对部分非传统市场巴西、加拿大出口保持快速增长,对朝鲜、伊朗、非洲出口出现小幅增长,6月份继续保持了对加拿大79A7%、巴西33.81%、朝鲜19.05%、伊朗16.37%的持续增长势头,弥补了5大主要传统出口市场下滑的部分缺口。

(三)出口主体

出口主体多样,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增幅下降。国有企业出口保持增长,集体私营企业出口持续较快增长,外商投资企业增速放缓。2008年国有企业完成出口124.6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7.46%,其中北台钢铁集团、本钢、大连东展、东药、抚顺石油等企业出口增长较快,出口额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有鞍钢、大连船舶重工、北台钢铁集团3家,比2007年增加1家。集体、私营企业出口93.09亿美元,增长32.06%,是所有制类型企业增长最快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202.80亿美元,增长14.82%,增幅较2007年下降了3个百分点,其中西太平洋、大连东芝电视、中远船务、今冈船务、沈阳远大等企业出口保持较快增长,出口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有西太平洋、华路松下2家企业,比2007年增加1家。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私营企业对辽宁省出口增长的贡献度分别为27.53%、38.89%和33.58%,集体私营企业已经成为辽宁省出口的重要力量。

(四)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出口持续增长,加工贸易出口增速下滑。2008年一般贸易出口219.4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7.26%,对辽宁省出口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0%;加工贸易出口178.8亿美元,增长8.73%,增幅比2007年下降13.9个百分点。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出口分别占全省出口总额的52.2%和42.5%。

而2009年第一季度1、2月和3月份的一般贸易出口同比分别下降27.1%、25.7%和26.3%;加工贸易出口中进料加工出口同比分别增长37.2%、32.3%和38.4%,来料加工出口同比分别下降12.4%、14.5%和15.2%。经历2009年上半年后,加工贸易出口降幅减缓。6月当月加工贸易出口实现增长1.96%,累计出口72.46亿美元,下降14.46%,降幅比上月减少3.63个百分点。

二、金融危机对辽宁出口贸易的短期影响

(一)金融危机爆发,辽宁月出口额下降趋势明显

2008年虽然辽宁在外贸出口方面实现了既定目标,但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是比较大。参照金融危机爆发前后各9个月的辽宁月出口数据,从直观上了解金融危机对辽宁外贸出口的影响,图1画出了2008年1-12月及2009年1-6月的出口额变化趋势。图l显示,辽宁外贸出口从2008年8月份为下滑拐点,9月份后的各月出口额就一路下行,2009年的2月份后,辽宁外贸出口有回升的趋势,但同比下降非常明显,而从2009年4月份后同比降幅缩窄,总体趋势上看,金融危机爆发后呈现出u字型的波动趋势。

(二)辽宁各市出口位次格局变化

为分析金融危机对辽宁外贸出口格局的影响,按照出口额对辽宁各市进行排名,见表1。通过2007、2008及2009年上半年各市排名的变化,研究金融危机对辽宁出口贸易空间格局的冲击与变化。从排名看,位于出口前列和靠后的几个城市相对比较稳定,位次变化不大。与2007年排名相比,2008年的排名中排名上升的城市为抚顺(上升3名),本溪(上升2名),辽阳(上升1名);而丹东,锦州,葫芦岛排名均下降2个位次;总体上看,排名下降的城市中,排名在6―10位的城市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大,特别是葫芦岛、锦州和丹东,出口额2008年比2007年同比下降24.87、23.78和14.43。2009年上半年出口位次波动比较大的是本溪,下降6个位次,鞍山下降2个位次;而葫芦岛上升4个位次,丹东上升3个位次。波动说明了金融危机对辽宁出口贸易格局产生冲击。

(三)金融危机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继续蔓延,国际市场持续萎靡等不确定因素的增加,对辽宁出口企业造成较大影响。

辽宁省重点出口企业普遍下滑。2009年上半年,11O户重点出口企业哄出口65.91亿美元,占全省出口总值的46.64%,同比下降31.80%,降幅高于全省6.19个百分点,合计净减少出口30.73亿美元,影响全省出口增长16.18个百分点。其中,涉及钢铁、石化的重点出口企业共减少出口42.23亿美元。出口增长的企业仅25户,占重点企业的22.73%。

各所有制类型企业出口均出现大幅下滑。2009年1-6月,国有企业出口总值34.16亿美元,同比下降31.3%;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总值73.59亿美元,同比下降23.86%;集体私营企业出口33.37亿美元,同比下降23.40%。

中小企业受到较大冲击。2008年全省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在前三季度快速发展的态势下,从第四季度起受金融危机等的影响,生产经营指标出现大幅下滑,至年底停产、半停产企业已达20%,其中抚顺、丹东、营口、阜新、朝阳的停产、半停产率分别达到48.9%、41%、33.1%、30.4%和20.8%,规模以下中小企业停产、半停产率则更高。2009年一季度全省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生产有所恢复,停产、半停产率为6.3%,但规模以下企业停产、半停产率仍居高不下,一些行业仍在困境中徘徊,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

三、辽宁省出口贸易应对金融危机的策略

(一)引导企业提高认识,充分利用国家出口政策

引导外贸出口企业充分利用好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扶持外贸发展的各项资金和政策,做好国家支持外贸出口政策资金的争取工作。外贸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必须坚定信心,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科学地加以应对。为了支持中小出口企业发展,国家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从2009年11月起重新调高了涉及3486种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辽宁也应加大对省内中小民营出口企业的扶持力度,尤其是在资金和信贷方面,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创建自主品牌,抵抗金融危机的冲击,培育出一批优秀的民营企业参与到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中去,成为推动全省对外贸易迅速增长的重要动力。

(二)积极引导企业开拓市场,促进出口市场多元化

日本、韩国、东盟、欧盟、美国是辽宁外贸出口的五大主要传统市场,金融危机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影响较大,导致辽宁对其出口均出现了大幅下滑,达29.5%,其中对韩国、欧盟、美国降幅最大,共减少出口27.5亿美元。因此,开拓市场是外贸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规避风险的必由之路。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在巩固传统市场的基础上,不断开拓新的国际市场显得愈加重要。从2009年第105届广交会成交情况看,对亚洲国家特别是东盟诸国及发展中国家成交相对旺盛,说明由于这些国家开放度相对较低,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相对较小。因此,辽宁省应当鼓励外贸企业赴新兴市场开设贸易网点和售后服务网点,把南亚、中东、中亚、南美、东欧等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出口市场作为市场开拓的重点,促进出口市场多元化,努力实现出口市场由欧美等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目前,我国正同29个国家和地区建设12个自贸区,随着自由贸易区网络的形成,辽宁应积极拓宽国际市场空间,增加贸易渠道,分散出口市场风险。

(三)调整出口商品结构,扶持优势出口产业,培植长久竞争力

2008年辽宁出口总量排在全国第8位,出口量比较大。但主要处于劳动密集的分工环节。辽宁省传统出口产业已经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劳动密集型产品不等于低附加值产品,要进一步对纺织和服装等省内传统出口产业进行改造和提升,挖掘潜力,形成自主品牌,在新的产品设计、生产流程、新的营销方法等环节实施创新,增加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的附加值,要积极扶持纺织、机电等传统商品的出口在严峻的国际市场环境下的可持续性增长。从长远看,产业结构的升级,企业的创新,不仅要靠政策引导与支持,市场竞争往往也是企业自主创新的外在动力。国际金融危机将首先造成对工业产品需求下降,而对日常消费品的需求下降相对较小,因此要积极推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多元化,培育更多的优势产品,改变辽宁对外贸易严重依赖钢材出口的格局,努力提升辽宁省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四)熟悉WTO规则,有效应对贸易保护主义

金融危机导致大多数国家,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贸易量剧降,经济发展速度下降,失业率上升。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社会安定和政局稳定,纷纷出台了各种救市措施,这其中有很多贸易保护主义的成分。2008年下半年以来,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有22个WTO成员国先后采取了提高进口关税、支持国内产业等多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因此,应高度重视欧美地区的贸易保护行为,充分利用WTO相关规则化解贸易摩擦,防止金融危机的贸易政策传导。随着金融危机的扩散,美国经济增长下滑,并影响到欧盟经济,将造成这些国家投资减少,企业利润下降,必然会反映到贸易政策的变化上,贸易保护主义的升温,也必将严重地冲击辽宁的对外贸易,辽宁主要出口商品如钢材、服装、农产品将面临更频繁的贸易壁垒。政府和企业做好预见性的应对措施,熟悉WTO相关规则,在WTO框架内抵制美国等国家通过贸易保护转嫁危机的做法。

第3篇:进出口企业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财务风险 成因分析 风险管理 经济效益

一、财务风险的成因分析

企业财务风险产生的根源在于财务活动本身及其所处环境的复杂性。按照企业财务风险的形成原因可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1)内部因素

1.企业投资缺乏科学性: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经营所追求的目标,但有些企业为了迅速增强自身实力而盲目扩张。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甚至以高利率进行融资。这也成为企业未来经营的潜在风险。在对外投资上,由于企业决策者对投资的风险性认识不足,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缺乏科学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对投资主体和合作伙伴缺乏足够的了解,盲目投资,盲目担保,导致企业投资损失巨大,财务风险不断。

2.资本结构不合理:企业资本结构不合理是产生财务风险最为综合的因素。资本结构是企业长期负债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关系。资本结构不合理的具体表现就是债务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过大。通过借入资本进行负债经营,企业能够利用财务杠杆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效益。

3.企业赊销垫付比重大,应收账款回收缺乏控制:由于存在着商业信用,企业间普遍存在赊销产品垫付货款的现象。但有些企业风险意识淡薄,为了增加销量产值和扩大市场占有率,盲目采用赊销垫付的方式进行销售经营,导致应收账款大量增加。从会计核算角度看。赊销垫付可以增加企业收入,但也同时加大了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

(2) 外部因素

1.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环境瞬息万变,是难以预见和无法改变的,而企业如果不能通过调整财务风险管理策略来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其不利的变化必然给企业带来严重的财务风险。

2.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需要调整产业政策来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即对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升级的新兴技术产业予以鼓励扶持和引导;对污染环境,技术水平落后,严重供大于求的夕阳产业实施限制和淘汰,从而提高综合国力和国家竞争力。因此,产业政策对企业财务活动也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3.利率汇率的不断变化:汇率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有着密切关系,尤其是进出口企业的影响尤为深远,汇率波动对企业的产品成本,财务费用,营业费用,债务和债权等都有巨大影响。

二、财务风险的控制策略

(1)优化企业资本结构:企业应根据宏观经济环境,结合行业特点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测算出资产负债率安全界限,严格保持合理的负债总额和资产负债率,并以此作为财务风险控制的底线。同时把握好负债融资的规模,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寻求合理的资本结构。在资本回报率下降时,降低负债比率,降低财务杠杆系数,从而降低债务风险;而在资本回报率上升时,提高负债比率,提高杠杆系数,从而提高权益资金回报率。

(2)科学选择投资项目:企业应当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的项目和效益较好风险较低的项目上。在决策中追求的应该是收益性,风险性,稳健性的最佳组合。投资决策部门通过对资产回报率,投资方案的期望值和净现值,投资方案的风险程度等因素计算分析,评价投资方案的可行性。同时对于新项目投资要科学测算其资金需求,防止投资项目在实施阶段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相差过大。

(3)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企业领导者应增强风险意识,尽量减少赊销产品垫付货款。对于需要赊销垫付的客户应该对其信用度和偿债能力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应收款项发生后,加强货款的催收工作,对于收回难度较大的应收款项,可以采用应收账款抵押转让或债转股等方式来降低应收账款变成坏账的可能性。定期分析应收账款账龄,已经逾期的尽快收回,因为逾期时间越长越容易形成坏账。

(4)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并提高应对环境变化的能力:实行岗位风险责任和内部监督,加大对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使每个员工都能恪尽职守,避免,从而减少和遏制各种风险的产生。各环节都要严格按制度办理,加强理财的严肃性,克服财务决策的随意和盲目。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的分析判断及丰富的操作经验,发挥团队合作的优势,及时发现潜在的财务风险并迅速采取快速合理的措施以规避风险,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第4篇:进出口企业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美国;反倾销制度;应对策略

一、美国反倾销法的实体规范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凡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上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即构成倾销,也即用该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即美国价格)与供品价值进行比较,若大于或等于公平价值即不构成倾销,反之则构成倾销。

(一)关于倾销的确定。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国外产品在美国的销售价格不应低于公平价值,否则就为倾销。在确定是否已低于公平价值销售时,应以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间进行公平比较,其差额即为倾销幅度,然而在做出比较前要视不同的情况对两者进行适当的调整。

1、出口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在美国又称为美国价格,它是指涉诉被调查产品由进口商购买的价格或出口商在美国的销售价格或在特殊情况下的出口构成价格。美国价格可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由三种方法来确定:第一,购买价格,指在美国进口商与国外出口商无关系情况下,为将产品进口到美国而在进口前,从产品的出口方处购买或同意购买的产品价格。国外出口商可以是出口商、生产商或者转售商;第二,出口方销售价格,指国外出口商与美国进口商存在某种关系的情况下,产品进口到美国后由美国进口商将产品第一次转售或同意转售给一个与出口方无关系的独立商人的价格;第三,构成价格,此种确定方式是在1994年修改以后的反倾销法将其纳入到法律中以后才在实践中采用,其主要针对诸如对等贸易等难以确定“销售价格”或“购买价格”的情况下适用。构成价格的计算方法类似确定平时价格时的构成价格。

2、正常价值的确定。确定正常价值是判断倾销是否成立以及幅度大小的关键步骤,在美国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一直被表述为“公平价值”或“外国市场价值”,但新法中已改为“正常价值”。美国反倾销法根据涉诉产品来自不同经济性质的国家,即来自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正常价值确定方法。分别何时采用没有明确的规定。

3、价格调整。在美国反倾销法律与实践中为尽量做到公平比较,往往要对初步确定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做适当的调整,消除影响价格的一些不合理因素。这种调整包括增加和扣减。

由于美国至今仍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确定倾销时要采用替代国制度,上述需要调整的费用如果发生在中国,则也以替代国相关费用作为调整基础。

(二)产业损害的确定

1、具体损害的确定。美国反倾销法关于倾销产生的对国内工业造成的具体损害可以分为三种: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某国国内工业的新建。

2、反倾销救济措施。美国反倾销法规定,适用反倾销救济措施必须符合三个条件:进口产品构成倾销、倾销对具体国内工业造成了损害以及损害与倾销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救济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和中止协议。

3、反规避措施。“规避”是指出口商或生产商为避开反倾销措施而在形式上变换手法但实际上仍在进行性质相同的商业活动,其主要方法:一是将产品化整为零,把零部件运到美国或第三国组装;二是改头换面,对原产品的外观、形态加以改变;三是易地重来,放到第三国的子公司生产。为了对付这些规避行为,美国在1988年《综合竞争法》中将征收反倾销税的范围扩展为:一是被征反倾销税产品的零部件,即向美国出口零部件,然后在美国组装产品;二是在第三国组装或生产的产品;三是轻微改样的产品;四是后期发展产品。商务部一般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300天内裁定反倾销命令是否遭到规避,并在其后120天内决定是否对来自涉案国的零部件征收反倾销税。

二、美国反倾销法的程序规范

(一)美国反倾销主管机构。美国反倾销案调查和判定机构有两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一个反倾销案的受理、调查和判定需从这两个部门开始协同进行,但两个机构调查和判定的内容不同,两个机构的判定彼此构成对方做进一步调查和判定的决定因素。另外,反倾销案件的审理还涉及到海关总署、国际贸易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等机构,所涉机构的权限各有分工,彼此制约,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国外进口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同类产品产业是否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以及对国内产业建立造成的阻碍,并负责在调查基础上作出是否构成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并以投票方式做出裁定。

2、美国商务部(DOC)。美国商务部负责进口涉案产品是否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构成倾销,以及其倾销幅度的调查和裁定,具体工作由其下属的国际贸易署负责。

3、美国海关。在反倾销案中,其担负职能是反倾销命令的执行,即根据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并负责全国海关反倾销税的征收。

4、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国际贸易法院原名为海关法院,设在纽约。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受理涉案当事人对反倾销行政裁定不服而提起司法审议的请求。国际贸易法院仅就行政裁决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持、或有否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不重新调查有关反倾销事实。

5、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旧名为“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由3~5位法官组成审判小组,有权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审判进行审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为上诉二审判决,能够确认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或推翻其判决而发回重审。

6、美国最高法院。从理论上讲,当事人如果不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可向最高法院上诉。但在实际中这种情况非常少见。

(二)美国反倾销程序

1、调查程序。主要包括:

(1)提出申诉和发起调查。由商务部根据其职权主动发起或由美国国内产业有关厂商以书面形式同时向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如果商务部决定展开调查,将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并通知涉案国政府及出口商,同时通知国际贸易委员会。

(2)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接到商务部展开调查的通知或接到当事人控诉状后45天之内,根据当时所能掌握的最全面的材料来判定是否有合理证据证实本国相关产业受到了损害。如果委员会初步裁定为否定,则终止调查程序;如果其裁定为肯定,则继续进行调查。

(3)商务部发出问卷。美国商务部原则上应对所有已知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进行问卷调查。但如果涉案者过多,则可采用有效统计方法,或对占出口国涉案产品最大量的生产商或出口商进行调查。在实际操作中,商务部是根据控诉状中所列生产商及出口商或通过美国驻出口国的使领馆协助提供名单,选定对美国出口占涉案产品总金额60%以上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进行问卷调查。

(4)美国商务部初期裁定。在受理反倾销指控后160天内,美国商务部将对此项反倾销做出初期裁定并将结果在联邦公告上发表,如果情况复杂,可延长50天。如果初期裁定为肯定,则同时公布所预估的倾销幅度。如果有关方面对初期裁定的结果有意见,可要求商务部举行听证会进行辩论。

(5)商务部实地核查。商务部为进一步验证其初期裁定倾销幅度的准确性,在公布初期裁定后约二个星期内将派员到涉案国,对曾答复问卷的有关厂商进行实地核查,并公布结果。商务部实地核查的内容一般为走访涉案生产单位及出口公司并查看财务记录、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单据。

(6)商务部最终倾销裁定。在初期裁定公布后75天(最长为135天)内,商务部将做出最终裁定,即被调查的产品是否以低于公平价格在美销售。如果最终裁定为否定,则即刻终止调查并撤销初期裁定时所的暂停完税通关命令,退还以前进口商预交的押金等。如果最后裁定为肯定,商务部会下令停止通关,所有进口商需缴纳与反倾销税率相等的现金或债券担保才能放行。同时,等候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的通知。

(7)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产业损害的最终裁定。如果商务部的初期裁定为肯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商务部的初期裁定120天内,或在商务部肯定的最终裁定45天内做出美国相关产业是否遭受到重大损害的最终裁定。如商务部的初期裁定为否定但最终裁定为肯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商务部最终肯定裁定后的75天内做出其最终裁定。

(8)商务部反倾销命令。商务部将于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定后7日内反倾销命令,并通知美国海关对涉案产品征收相当于最终裁定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如果最终裁定的倾销税率与初期裁定税率有出入,预交的押金将随之调整。

2、行政复审

(1)年度行政复审。反倾销命令或中止调查协议生效后,美国商务部将自第二年起每年同一月份在联邦公告上刊登行政复审公告。如果在指定期间内无任何当事人提出申请,商务部将通知美国海关继续按照原先反倾销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如果有人提出申请,商务部将会另行展开行政复审的公告。行政复审通常需一年左右时间,海关将按复审判定的新税率对复审期间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进行清算,这个新税率也将作为复查后重新预估反倾销税率的标准。

(2)情况改善后的复查。反倾销措施实施满两年后,如果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或认为情况已经有所改善并认为有必要对正在实施的反倾销命令或中止调查协议等进行复审,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联邦公告上刊登复查公告。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复查主要

是判定如果撤销正在实施的反倾销命令,是否会继续或再次对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并依此来决定是否撤销反倾销命令或废止中止调查协议。

(3)撤销反倾销命令复审。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如果涉案出口商及生产商至少在过去三年内没有倾销行为,而且将来也不可能在美国以倾销价格销售其产品,商务部将考虑撤销相关的反倾销命令。但条件是涉案厂商要在过去三年曾进行过行政复查,同时每年都要有相当数量的涉案产品出口到美国。如未进行行政复查,涉案厂商要在第三年的行政复查月内提出行政复查申请。如果在行政复查完成后再提出撤销反倾销命令复查申请,商务部将不再受理。

(4)新出口商复查。那些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未向美国出口涉案产品,而且与其他被调查的涉案出口厂商无关系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向美国出口前需向商务部提出新出口商复查申请。商务部将在反倾销命令六个月后或实施满一年后进行复查,并在180天内初期裁定,初期裁定90天内做出最终裁定,将对此类出口商或生产商实行个别倾销税率。

(5)日落条款审查。反倾销命令实施满五年后,商务部及国际贸易委员会将进行“日落条款复查”。商务部将在审查开始后240天内做出最终裁定(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可延长90天)。商务部进行复查时将考察反倾销命令后历年实际倾销幅度及反倾销命令前后的进口量及其他相关价格、成本、市场、经济因素等,看倾销情况及对产业损害是否继续存在或再度发生,以决定是否终止反倾销命令。如果商务部的复查结果是肯定的,即倾销将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复查开始后360天内就如果撤销反倾销命令是否在可预见将来导致对美国产业实质性损害再度发生做出裁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将考察反倾销命令撤销后可能的进口量、价格效果及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如商务部最终判定倾销将不会持续或再度发生,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将最终裁定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不会再度发生。如果美国国内当事人对商务部所“日落条款复查”通知90天内无回应时,商务部将自动撤销反倾销命令或废除中止调查协议。

3、司法复查。国际贸易法院。1930年关税法第516A八条(D)款规定,任何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当事人均可在国际贸易法院起诉,请求对倾销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复查,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申请人要在有关裁定公布30天内提出申诉及申诉理由。当事人可以对以下裁定提出司法复查申请: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肯定或否定裁定、依关税法第751条所做的最后行政复查裁定、商务部根据出口商的保证而做出的中止调查裁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中止调查协议是否已完全消除损害性裁定。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国际贸易法院颁发禁止进口物品通关的禁止令。如果国际贸易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胜诉,案件将发回有关机关依法判决内容更改。商务部要在判决后10天内将法院判决的通知在联邦公告上发表,并要在指定期限内将依法院判决更改结果报回国际贸易法院。在公布日期后进口的产品将按照法院判决的条件通关,此日期之前进口的产品,则仍按原裁定通关。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受理涉案厂商因对国际贸易法院司法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能够确认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或推翻其判决而发回重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为上诉后二审判决。

三、我国企业遭遇美国反倾销现状及其应对策略

反倾销是偶然的,但是其中又存在着必然。下面结合中美浓缩苹果汁反倾销案谈一下我国企业在面临反倾销指控时所存在的问题。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的苹果种植业发展迅速,产量也迅速增加,自1993年的不足1,000万吨升至1998年的1,948万吨。据海关统计,1995年我国的浓缩苹果汁对美国出口2,600.72吨,金额为3,000多万美元。这引起了美国苹果种植商和果汁加工商的恐慌,从而对中国在内的几家企业提起了反倾销诉讼,于1999年6月27日,对我国诉讼在美国的商务部正式立案并进行了调查。中国的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在1998年就得到了美国拟对我国企业发起反倾销消息后,立即组织有关企业召开会议,将价格不断提高,同时聘请美国知名律师事务所和经济师对我国出口企业进行预审计调查,使得有关企业对反倾销程序有所了解,也使得美国律师掌握了我国企业的生产成本状况,以便寻找合适的替代国材料。

1999年7月6日,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浓缩苹果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我国共12家企业应诉,分别为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有限公司(烟台北方安德利)、陕西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陕西机械)、山东中鲁果汁有限公司(山东中鲁)、陕西海升果汁有限公司(陕西海升)、三门峡湖滨果汁有限公司(三门峡湖滨)、烟台源通果汁有限公司(烟台源通)、青岛南南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南南)、咸阳富安果汁有限公司(咸阳富安)、西安亚秦果汁有限公司(西安亚秦)、陕西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工矿进出口有限公司(长沙工矿)和山东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食品)。其中,陕西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23日退出应诉;陕西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10日退出应诉。

2000年6月,美国商务部做出终裁,各涉案企业反倾销税率分别为,烟台北方安德利0%,陕西海升、三门峡湖滨、山东中鲁、烟台源通、青岛南南5家企业8.98%~27.57%,咸阳富安、西安亚秦、长沙工矿及山东食品4家企业获14.88%的加权平均税率。

随后,除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有限公司由于裁定零税率未提起上诉外,其余9家应诉企业就美国商务部不公正的裁决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该裁决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要求美国商务部进行重新修正。

2002年6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案件退回美国商务部,支持中方上诉企业的辩论要点,认为商务部的裁决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2002年11月,美国商务部公告,对原终裁进行修正,除原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有限公司获得零税率外,山东中鲁、烟台源通、陕西海升、三门峡湖滨、青岛南南5家企业也获得了零税率;但原审阶段中获得平均税率而且未被美国商务部核查的4家企业——西安亚秦、咸阳富安、长沙工矿及山东食品的加权平均税率升至28.33%。中方应诉企业继续对美国商务部这一裁决进行抗诉,要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确认美国商务部提高上述4家企业税率的做法并无法律依据。

2003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终裁,中国9家上诉企业中,山东中鲁、烟台源通、陕西海升、三门峡湖滨、青岛南南5家企业为零税率,西安亚秦、咸阳富安、长沙工矿及山东食品4家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降为3.83%,未应诉企业税率(普遍税率)为51.74%。

2004年2月,美国商务部签署反倾销修正令。签署后的反倾销修正令,完全遵循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结果。

在出口前,企业在反倾销威胁前是处于主动地位的,只要选择了出口就会面临着被控倾销的风险,但为了将自己的企业发展壮大就必须要走出去。因此,为了既实现出口又避免遭遇反倾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强反倾销意识,重视反倾销的危害性。认识到倾销的危害性是减少甚至杜绝企业实施低价销售,并因此而最终避免遭遇反倾销指控的基本前提。实践证明,反倾销对出口商及出口国和地区的损害是严重的。反倾销还有一个连锁反应。即当某产品在一个市场遭到阻拦,其他国家为了避免自己成为牺牲品,即受控倾销的产品转向该国销售,并威胁其生产者,往往也会拿起反倾销武器,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以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一个认识到反倾销危害的企业是不会在主观上将倾销作为开拓国际市场的手段去运用的。而从国际反倾销实践来看,一个企业只要没有倾销行为,即使有关产品受到倾销指控,也可胜券在握。

(二)优化企业出口模式。首先,着力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认真贯彻以质取胜、以技取胜的集约型经营方针。同时,逐步培养自身品牌,提高自身研发能力,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的出口份额。其次,实施多元化的经营战略。一是产品的多元化;二是市场多元化。产品多元意味着企业发展出口时,不能仅仅局限于一种产品;市场多元化一方面是指企业应不断开拓市场,从根本上改变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的现象。再次,多模式开拓国际市场。不把出口作为主要的方式来开拓国际市场,伴随着我国外贸改革的推进,企业获得出口权已经不再是问题,甚至自然人也可以获得出口权,但是在贸易保护主义趋向于升级的今天,如果遭遇倾销指控,企业必然受到影响。因而,企业在出口的同时,利用企业自身的优势,在美国国内投资设厂,就地生产销售,则不仅可长期占据市场,而且不会成为反倾销的对象。

(三)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我国企业在扩大出口时,经常无序竞争,竞相压价,结果随着出口数量的急剧增加,产品价格却大幅度地下滑,使得遭遇反倾销指控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以我国出口美国的龙虾仁为例,1994~1996年,出口量由2,000吨扩大到6,000多吨,但同期的价格却由1.5万美元/吨降到0.2万美元/吨,结果遭遇反倾销指控,涉案的企业均被征收了巨额反倾销税。因此,出口同类产品的企业应经常就出口价格和数量互相沟通,商定统一的出口策略,共同维护好出口秩序,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切实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并确定好适当的出口价格。通过完善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做到商品价格真正由市场确定,从根本上避免美国对华反倾销中实行价格歧视。

(四)遭遇反倾销调查后提前介入诉讼,掌握主动。在美国相关部门正式进行立案调查前企业可以通过一系列信息获取情报,提前聘请好律师和经济师进行预审计,使自己的账目、档案等相关材料能符合美国的要求,为按照转贴于 美方要求填写问卷,配合实地核查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使我国企业了解在反倾销诉讼中应做的工作。而且美国的律师也可以掌握我国的生产成本的构成,做好相关的准备。要聘请好的律师,一旦涉诉企业准备应诉,选择有反倾销诉讼经验的优秀律师积极应诉。

(五)掌握一定的应诉技巧

1、在应对美国反倾销指控时,企业要组建精干的应诉班子。并且应当提前准备应诉材料,如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组织结构图,过去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涉诉产品过去3~5年的生产能力、产量、销售量(包括内销和外销)、出口量等。上述材料应及时准备好,不能等到案子开始或律师选定后才做,而且材料需要翻译成英文。

2、要把握应诉期限。在美国,如果一例反倾销案件进展正常的话,从国内工业正式申诉到征收反倾销税一般需要287~429天的时间,应该说时间上比较长,但是在开始阶段的时限却是很紧的,这对应诉企业是一大考验。反倾销应诉可以分为不同的阶段,除申诉后立案调查阶段外,还包括当事方的证据提交阶段、倾销案的初裁阶段、得出反倾销结论后的终裁阶段、被诉方提出价格承诺阶段、司法起诉审查阶段,等等。以上各阶段在美国反倾销法中均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只有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诉讼活动才能被法律或当局所确认。

3、认真参与调查活动。在美国相关机关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要积极配合。第一,认真填写调查机关的调查问卷。这是调查机关获取相关信息的重要途径,其内容往往涉及很多,比较复杂,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财务制度、出口和国内销售的详细交易记录、实际生产成本、各生产要素的投入情况,等等。有时还会进一步发放补充调查问卷。企业都必须及时按照要求填写。在填写调查问卷时,除应反映真实情况外,还应与律师充分沟通,注意填写问卷的策略,以有利于提出最佳的申诉方案;第二,充分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以利于提高胜诉的几率。以美国对中国蘑菇罐头案为例,在接到投诉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和驻美使馆商务处官员均先后向美方表示了对此案的关注,敦促美国商务部妥善处理此案,并派人去美国处理此案,这给美国商务部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认真听取了中方的意见。除填写问卷外,美国商务部还会深入企业进行实地的核查,对此企业也应当精心准备,每个关键部门都要有专人负责,对核查人员的任何问题以及提出这些问题的目的都要有一个透彻的理解,以便妥善应对。

4、在遭遇反倾销指控后,所有涉案企业都应当共同应诉,相互协商确定最有利的方案。国内苹果汁生产企业互不通气,分散经营甚至低价竞销是美国对华苹果汁实施反倾销的主要诱因,但在遭遇美国的反倾销后,相关企业团结一致,齐心协力,积极应诉,并一致提高和确定了出口自律价格,结果导致美国个别公司中途退出,这为2004年2月推翻美方的反倾销终裁,获得全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可以争取美国的进口商、消费者,甚至组织一些消费者组织进行游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低美国政府保护国内产业的情绪。

5、在遭遇反倾销后应当尽力争取在原审中取胜。因为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起诉方若想在原审案中取胜需要提交起诉书并证明两项事实:存在高额倾销幅度;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或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只要起诉方能证明上述两项事实,则将会遭遇反倾销税。此时,涉案企业继续打开美国市场的唯一途径是在复审中设法降低原审案中的反倾销税率。而且复审时间是在被确定征收反倾销税后的五年以后,且能否获胜还是一个未知数。而且反倾销具有容易产生连锁反应的特点,失去美国的市场,也可能意味着遭遇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指控。由此可见,在原审中取胜十分重要。

6、及时做出反应。美国的反倾销法规定,对于被指控的外国商品的调查期限是投诉当月往前推5个月,往后延至该月月底,并且是将该期间的销售价格加权平均计算。因此,如果出口企业反应及时,及时提价并利用老客户关系在事实上订立贸易合同,则可减少中国出口产品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还是以蘑菇罐头案为例,美方于1982年10月18日投诉,调查期间为1982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投诉消息传来后,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在广交会上及时提价5%并有成交合同,从而减少了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

第5篇:进出口企业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 化工产品出口 美国反倾销规则 反倾销制裁 应对措施

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全球经济出现陷入整体衰退的迹象,我国面临的国外需求急剧下降,而随着经济下滑可能产生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再度抬头更对我们化工产业的出口贸易提出了严峻挑战。所以有必要从国家、产业及企业三个层面来深入分析我国化工产业遭遇反倾销后的各项应对措施。

一、国家层面应对措施

政府部门作为宏观管理者,在企业和行业协会的配合下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加强在具体反倾销应诉过程中的协调和服务工作,为本国企业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行政上的支持;同时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应对国外不合理的反倾销行为。从国家层面来看,应对国外的反倾销指控主要包括事前预防措施和事发后应付措施。

1.事前预防措施

事前预防措施在本文中的定义是指在他国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诉讼之前通过自律性的政策引导或积极争取对我方有利的法律法规,从而避免被认定为“倾销”。在我国反倾销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构建、市场经济发展信息的健全,还要求与之相配套的人才队伍的培养,主要包括:

构筑反倾销预警机制。

反倾销应对人才队伍的建设。

对于需要证明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企业,国家提供完备的信息。

2.事后应对措施

当国外已经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国家需要给予企业相应的帮助,这已为大多数学者所公认,并且在实践中也得到运用。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在相关方面采取了一定措施如给予应诉企业应诉补贴,但是在具体运作方面还是存在资金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以甲企业的CVP23反倾销应诉案例来说。产品出口前的流程是A省研发――委托B省企业生产――国外出口。正是这一特殊的流程,造成了在面对美国反倾销调查中需要政府援助时的两难境地――因为出口的企业是属于A省的,所以B省地方政府不提供补贴;又由于生产是委托隶属于B省的企业完成的,A省相关部门则以企业的增值税税收利益为B省所得而拒绝提供资金补贴。于是,企业便成了无人认领的孤儿。由此可见,虽然整体政策的制定已经考虑到了对企业的协助,但是具体落实的时候由于部门主义等等的存在还是有很多干扰因素的。因此,如何切实摆脱部门主义的影响和由此拓展开来制定更完善的政策措施,是我们政策制定者需要改善的一个方面。

二、产业层面应对措施

所谓行业协会,WTO的1994年协议称其为 “trade and business association",即指进出口商的商会或同业公会。反倾销不是单独某个企业个体的事情,而是涉及到国内整个行业利益的事。行业协会作为本行业所有企业的整体代表,在预防和应诉国外反倾销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当本行业受到国外倾销或者倾销的威胁时,及时地提起反倾销的诉讼,配合政府的主管机构做好反倾销的调查工作;当本行业内部企业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时,行业协会及时地组织企业积极应诉,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作为企业联合的代表积极地在国际经济地位上进行抗辩。

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应对反倾销,也可以从事前预防和事后应对两个方面来进行。事前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以协助政府部门维护出口秩序和组织进行市场经济地位抗辩。事后应对则是协助企业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

1.进行反倾销预警监测,协助政府部门维护出口秩序

积极应对国外的反倾销预警体系监测的内容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内是按照WTO规则要求引导企业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化工产品出口的技术规则和对我国化工产品出口价格的监测。另一方面对外则是法律法规的监测,对我国化工产品的主要贸易伙伴国出台的法律、缔结的和约进行监测,及时向企业提供预报,组织企业进行调研评估,并向企业提出预防措施等意见,甚至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或影响法案的修订。

2.切实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

前面讲到了在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方面国家所起的作用,但是,市场经济地位的争取除了整体地取得某个国家对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认可,还可以从单个行业的角度来部分的实现。行业协会作为行业中所有企业的代表,有能力和义务代表所有企业向外国反倾销主管机关提出该行业市场经济主导地位的抗辩,为本行业企业在应诉中提供关于市场经济情况的相关证据。欧盟于2002年在(EC)1972/2002号反倾销法规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非市场经济国家涉案企业获得分别待遇的条件。而且,欧盟还在(EC)905/98号法规中首次提出了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并为确定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提供了五条衡量标准。与之不同的是,美国承认市场导向的产业(Market Oriented Industry,MOI),但不承认单个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如果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所属的部门是MOI,美国商务部就可采用市场经济方法来确定该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而不采用替代国或生产要素方法。在美国反倾销实践中,涉案企业可通过单独税率测试获得单独税率待遇。化工行业协会应该发挥积极的带头作用,引领企业争取在美国取得市场导向产业的认定。

3.行业协会的事后应对措施主要是协助企业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

在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时,行业协会应当发挥组织和协调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国内企业的积极对外应诉,特别是应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我们知道,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召集应诉企业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研究应诉对策,制定应诉计划,按规定法律程序提供应诉资料,配合国外调查机构完成相关问卷调查,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使案件处理向有利于我方的方面发展,并且事实上,很多情况下我国的行业协会已经在着手这样去做了。但是通过甲企业的CVP-23应诉案件,我们看到,实践中,行业协会在把企业凝聚起来共同应诉反倾销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很有限。本次案件中,虽然开始阶段有行业协会牵头,但四十多家涉案企业最后只有五六家企业参与无损害抗辩。由此可见,如何有效的引导企业联手应对国外反倾销,也是未来行业协会发挥作用时需要完善的一个地方。也有人认为行业协会也可以作为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利害关系方直接参加应诉。行业协会在提供有关本行业发展、行业体制等方面的信息和意见等方面有无法替代的优势,通过这些信息的提供可以争取国内企业的公正待遇,尤其在“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等方面。在整个反倾销调查期间,行业协会也有为其利益辩护的充分机会,以便陈述对立的观点和提出反驳的论据。反倾销工作中,由于行业协会具有民间组织性、利益公共性、平等性和开放性等一些重要特征,作为相关企业的代言人,发挥着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企业层面应对措施

企业是反倾销调查的直接利益相关方,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如果不积极进行应诉,可能未来失去的除了高昂的关税费用,还有整个市场。由于我国很多出口企业都是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存在体制不健全、组织结构不规范等问题,在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之时除了由于高昂的应诉费用之外,也根本无法提供有利的数据资料为自己进行辩护,于是只能放弃该出口市场。这就出现了国外反倾销来临时大部分企业不应诉直接撤离出口市场的惨境。而少数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即使有一定的财力去应对反倾销诉讼,也由于平时没有注意加强自身的反倾销队伍建设,而以比较高昂的代价赢得了反倾销案件中的有利地位。

总体来说,企业在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的措施也可分为事前的预防和事后的应对措施。前者主要是指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提升品牌意识、完善企业财务制度、调整跨国经营战略以及组建反倾销应对人才储备队伍及与进口国的经营该产品的进口公司通力合作。后者则指案件开始时的无损害抗辩和无损害抗辩失败后的应诉细节。当无损害抗辩失败后企业应迅速的做好应诉的准备。应诉工作中我们主要强调3点:第一,企业联手进行应诉的问题。第二,应诉时怎样组织反倾销团队的问题。第三,替代国选择的问题。

综上所述,无论是事前的预防措施和事后的应对措施,都为国内的同行及今后的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参考文献:

[1]李兰秋:应对美国对中国反倾销的对策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02:8~11

[2]马军圆:美国对华反倾销及我国应对策略的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大连海事大学,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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